贵州木板招标公告(贵州金益煤炭开发有限公司2025)
贵州金益煤炭开发有限公司-2025.05.27-木板采购-询比采购采购公告
招标项目编号:
金益煤炭-2025-HW9281
项目概况:
木板
招标人:
贵州金益煤炭开发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
--
监督联系人:
--
监督联系电话:
--
标段/包信息
标段/包名称:
贵州金益煤炭开发有限公司-2025.05.27-木板采购-询比采购
标段包/编号:
金益煤炭-2025-HW9281-2025-HW9281-0001
报名开始时间:
2025-05-27 15:34:10
报名截止时间:
2025-05-30 15:30:00
截标/开标时间:
2025-05-30 16:00:00
文件获取地点:
文件获取开始时间:
2025-05-27 15:34:10
文件获取截止时间:
2025-05-30 15:30:00
文件发售金额:
开标形式:
线上
开标地点:
木担坝煤矿
招标范围:
--
供应商资质要求: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否
监督人名称:
--
监督人电话:
--
备注:
--
招标人联系方式
招标人:
贵州金益煤炭开发有限公司
联系人:
吴飞
联系电话:
15120115221
电子邮箱:
--
联系地址:
--
相关附件
公告PDF:
木板采购文件.pdf
其他附件: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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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编号:金益煤炭-2025-HW9281贵州金益煤炭开发有限公司木板采购文件采购人:贵州金益煤炭开发有限公司一、采购公告详见黔云招采电子招标采购交易平台(www.e-qyzc.com.)发布的采购公告。二、询价函我司拟进行如下物资采购,特此向贵单位进行询价。序号名称规格型号材质单位数量单价(元)总价(元)生产厂家或品牌名称技术联系人及电话采购人规定交货期报价人承诺交货期(必填)交货地点备注1木板长*宽*厚:2440*1220*10mm三合板张402025/6/15木担坝煤矿2木板8*4*2000mm块2002025/6/15木担坝煤矿3木板松木长*宽*厚:1830*915*18mm块2002025/6/15木担坝煤矿4木板松木长*宽*厚:2000*160*30mmm31.922025/6/15木担坝煤矿5木板松木长*宽*厚:2400*200*60mmm332025/6/15木担坝煤矿总计金额:¥元(人民币大写:元)税率/税票:13%增值税专用发票1.应答人成交后应向平台支付成交服务费。该费用包含在总价中,不单独列项填报。服务费按平台标准收取。2.付款方式:货到验收合格后,卖方开具成交价全额13%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买方,根据买方资金情况进行付款,但需对所供物资提供一年期的质保服务。验收质量标准按国家标准或煤炭行业标准执行,若有最新标准以最新标准为准。3.违约条款:按相关法律规定,出卖人不能按期交货,则每天按0.2%违约金罚款。4.报价含运费、装卸费、人工费等相关费用。(到矿落地价)报价人采购人单位名称:(公章)单位名称:贵州金益煤炭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地址: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杉王街道木担坝煤矿联系人:联系人:吴飞联系电话:联系电话:15120115221三、应答人须知应答人基本资格要求1.应答人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资格;2.应答人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良好的资信和信用(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网站查询为准,,没有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没有处于会导致中选后无法履行合同的被责令停产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3.应答人近36个月内(含,自首次响应截止日起往前推算)不存在骗取中选、严重违约及因自身的责任而使任何合同被解除的情形;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在同一标段应答;5.应答人未被有关国家机关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信息、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黑名单);6.应答人没有处于贵州林东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相关文件确认的禁止投标的范围和处罚期内;未被列入贵州林东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供应商涉案“黑名单”;7.应答人没有处于贵州林东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相关文件确认的禁止应答的范围和处罚期内。评审办法1.评审办法(经评审的最低价法)。按照以下原则推荐排序:首先按经评审的最终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进行排序;经评审的最终报价相等时,按照交货期、品牌等因素的先后顺序推荐排序。2.不足三家情况(1)公开询价采购,在首次挂网规定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递交响应文件的应答人数量不足三家的,采购人应分析采购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二次挂网采购。(2)在首次挂网规定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递交响应文件的应答人超过三个(含),进入详评的投标人超过三个(含),按规定程序开展后续评审工作。(3)在评审过程中,经评审否决不合格应答后,进入详评评审不足三个时,由评审小组分析各应答技术方案可行性和价格公允性,若应答技术方案可行、价格公允,可按规定程序继续进行评审;若应答明显缺乏竞争,可以否决全部应答,分析采购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重新挂网采购。3.响应报价有错误的,按以下原则要求应答人对响应报价进行修正,并书面澄清确认。应答人拒不澄清确认的,将否决其应答:(1)响应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2)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3)响应报价为各分项报价金额之和,响应报价与分项报价的合价不一致的,应以各分项合价累计数为准,修正响应报价;(4)如果分项报价中存在缺漏项,则视为缺漏项价格已包含在其他分项报价之中。应答文件1.报价人将资信文件(营业执照等相关资料的原始文件或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加盖公章、技术文件、价格的PDF版(加盖公章)上传至黔云招采电子招标采购交易平台(www.e-qyzc.com.)。应答文件2.响应文件(资信文件、技术文件、报价文件)的可编辑电子版与PDF版须一致,否则,采购人将取两者报价较低的为准进行比价。串通应答等违法行为除国家采购投标法、采购投标法实施条例等规定外,不同应答人的响应文件出现以下情形的,其应答将被否决。1.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2.联合体投标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3.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采购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4.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采购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5.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采购文件设定的最高限价;6.投标文件没有对采购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7.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重要提示1.有如下行为(不限于)的供应商,属一般不良行为,在贵州林东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系统,3个月~12个月内采购资格按不合格处理:1.1应答截止后撤销应答;1.2采用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它应答人,扰乱采购市场;1.3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和散播买方商业秘密,或者违反保密协议,或者违背买方保密要求。2.有如下行为(不限于)的供应商,以及国家规定和采购文件规定的其他要求,属严重不良行为,在贵州林东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系统,12个月~36个月内采购资格按不合格处理:2.1采购文件第二条“串通应答”的供应商;2.2利用不正当手段获取信息;2.3以投诉为名排挤竞争对手,进行虚假、恶意投诉;2.4向评审人员行贿或承兑其它好处等,严重阻碍采购评审活动的正常进行;2.5在应答中弄虚作假,提交不真实的资质、业绩及采购文件需要提交的资料;2.6采购人与应答人之间相互串通应答;2.7以他人名义应答或借用他人资质应答;2.8出借资质、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本单位名义应答和承接业务;2.9供应商私自修改合同条款、供货要求、技术参数指标等合同文本内容;2.10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合同或不按原承诺条件签订合同或提出其他附加条件。3.属严重不良行为的,将上报贵州林东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四、合同条款及格式工业品买卖合同买受人(下称甲方):,合同编号:出卖人(下称乙方):,签订地点: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原则,订立本合同共同信守:第一条货物名称、品种、规格、数量、价格及到货时间序号货物名称制造商品牌规格型号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元)金额(元)到货时间123......合计合同总价款人民币大写:元整(¥元)本价格为含13%增值税到货价(不含税金额¥元)注:1、发票填写必须与本合同相符,否则不予接收;2、交货时,请附订货通知;3、含现场指导安装(或现场安装)调试及操作培训事宜及费用。第二条技术质量标准及相关要求2.1货物的技术、质量按第一条要求:(1)符合国家标准或煤炭行业标准执行;(招标文件有注明标准的,按标准填写)(2)以样品质量作为标准的按样品执行,样品作为合同的附件(应注明样本封存及保管方式);(3)以《技术协议书》约定技术指标参数、技术要求作为质量交付标准的,按技术协议书执行,具体配置及要求详见《技术协议书》;2.1.1乙方所供货物必须是合法所有的、全新的、未使用过的产品,并不得存在任何权利瑕疵(包括但不限于物权瑕疵、知识产权瑕疵等);2.2没有约定质量标准的,按民法典六百一十六、六百一十七条办理;2.3乙方交付的货物(产品)不符合质量要求,无法实现合同目的,视为违约,按民法典及本协议违约条款承担违约责任;2.4产品质量保质期2.4.1乙方对货物的质量保质期为:安装调试运行正常,经验收小组出具验收合格报告之日起两年、一年。产品说明书载明质量保证期的,按说明书确定的质保期限为准;2.4.2标的货物(产品)需要安装调试的,自安装调试运行正常,验收小组出具验收合格报告之日起计算;不需要安装调试的至甲方验收入库之日起计算;2.4.3在质保期内,因乙方设计、制造等原因导致的缺陷,引发事故等问题,由乙方负责处理。时间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确定,其质量保证期相应顺延,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在质保期内,因甲方保管、安装、使用不当等原因而导致损坏由甲方负责,乙方负责提供技术支持,所需货物零部件费用由甲方承担;2.4.4在质量保证期内,乙方供货质量不符合本合同第一条、第二条约定技术质量标准及要求的视为违约,甲方有权选择由乙方承担无偿更换、修理或者退货、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2.4.5无论本合同项下货物的质量保证期是否届满,如因该货物存在缺陷造成甲方及其雇员或者任何第三人的人身、财产损害的,乙方仍应对其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本款所称缺陷,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执行。第三条货物的包装要求及费用负担3.1乙方应根据货物的特点和运输的不同要求,提供货物运至合同规定的最终目的地所需要的包装,本合同货物的包装应符合该货物专业包装标准,适合于长途运输、多次转运、装卸,并具备防震、防潮、防晒、防锈、防腐蚀、耐粗暴搬运条件;包装物及包装费用由乙方承担;3.2由于本合同货物没有按规定包装或者采用不充分、不妥善的防护措施而引起货物锈蚀、损坏、丢失的,造成的费用及损失,由乙方承担。第四条随机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和相关单证及技术资料4.1乙方应提交标配随机备品备件及专用工具外清单,与设备一并交付验收。除标配备件及专用工具外,乙方须于交付本合同货物时,免费增加提供备品备件及专业工具,具体数量:;4.2乙方应当同时提交下列单证及技术资料各1套(附电子版1套),包括但不限于:(1)提供产品的煤安证、防爆证、合格证、装箱单及试验报告等相关资料;(2)产品说明书及操作手册;(3)订货通知(装箱单);(4)在备件停止生产的情况下,乙方应事先将要停止生产的计划通知甲方,使甲方有足够的时间采购所需的备件;(5)乙方应免费向买方提供备件的蓝图、图纸和规格,并无偿授权甲方使用;4.3在交货前,乙方应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等进行详细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一份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检验证书(报告);4.4对国外进口的货物,乙方应出具进口货物报关单等相关资料;4.5因乙方提供的货物随货资料不完整或无效,导致甲方无法正常使用、维修、运行、延期投入使用等,视为违约,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第五条运输方式、到达站(港)和费用及风险负担5.1货物长途运输方式为汽运,到货地点: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东皇镇木楠村木担坝煤矿指定地点,收货人:吴飞,电话:15120115221。运杂费、装车、卸车事宜及费用均由乙方承担;5.2交付前的短途倒运等运杂费,由乙方自行承担;5.3乙方应将货物运到合同约定的货物到达地点;5.4乙方应按约定的时间交付货物,货物分批运输的,每个批次的清单货物应按批次到货的时间交付货物。如逾期超过20日仍未交付货物,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就遭受的损失向乙方索赔;第六条货物的验收6.1验收标准:按本合同第一条和第二条约定的数量和质量标准及相关要求执行;6.2验收程序及方法:6.2.1初步验收:交货期满后3日内,由甲乙双方共同对货物进行的初步验收,清点到货数量、查验外观质量。初步验收合格的,经双方签字确认后移交进行安装、调试、试运行(质量验证期);6.2.2经初步验收,到货数量错误或者外观质量有瑕疵的,经甲方书面同意,由乙方负责在指定期限内进行一次整改,更换或者补充货物。如乙方不能按期完成更换、补充的,或者更换、补充的货物仍不合格的,甲方有权立即解除合同,所有到货由乙方负责自行取回和处置,并承担全部费用及风险;6.3安全作业约定:6.3.1乙方应当制定具体的安装调试及试运行安全作业方案,或者书面告知作业人员安全警示事项,以确保相关作业的安全。如因未制定安全作业方案或者未书面告知安全警示事项,造成安装调试及试运行发生人身伤亡事故的,由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费用及责任;6.3.2乙方派出的安装调试现场技术服务人员必须遵守(井下、井上)作业技术规程和甲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做好安全防护措施,服从甲方安全监管人员指挥。如乙方人员违反相关安全作业规程或者不服从甲方安全监管人员指挥,造成自身和(或)他人人身伤亡事故的,由乙方承担相关赔偿费用及责任;6.4需要安装调试的,本合同货物的安装调试期及操作培训为:0个日历日内,自初步验收合格后第2日开始计算。甲方应为乙方设备安装调试工作提供便利条件,乙方对甲方人员进行培训和现场技术指导。安装、调试工作完成,具备试运行条件的,经双方签字确认,即可进行试运行;6.5安装调试期间,如发生技术故障、人身伤害事故或者其他无法克服的障碍,导致安装调试不能继续进行时,乙方应当立即停止作业,甲方有权决定对后续事项的安排;如因产品质量引发事故,对所发生的事故,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乙方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的财产损失和人员伤害费用(包括医疗费、赔偿费等),因意外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和人员伤害费用,各自承担自己的损失;6.6安装调试期满,如甲方认为不满足试运行条件的,甲方有权单方选择下列任一处理方式:(1)立即终止安装调试作业,并解除合同;(2)由乙方全权负责在甲方指定期限内进行整改完善,以满足试运行条件;期满,如经验收仍未满足试运行条件的,则按本款第(1)项的规定执行;6.6.1如甲方因此决定终止后续作业的,则合同立即解除,乙方拆除设备并返还甲方已支付的费用;6.6.2试运行期(质量验证期)为30日历天,自安装调试期满之日的次日开始计算。试运行工作由甲方承担,乙方派员到现场提供伴随性技术支持。试运行期间,乙方派出的现场技术服务人员必须具备相关作业资质,且不得少于1人;技术人员的跟班作业服务时间不得低于8小时/台班/日,未经甲方负责人同意不得擅自离开服务地点;6.6.3试运行期满,由甲方于7日内组织验收小组进行验收。经验收,达到本合同第二条约定的运行状况和技术指标、使用性能的,由验收小组于5日内出具验收合格报告确认验收合格;如未达到本合同第二条约定的运行状况、技术指标的及使用性能或存在其他缺陷的,经甲方书面同意,可以由乙方在指定期限内进行一次的整改;如乙方拒绝甲方要求整改的,或者经整改仍不能通过验收的,则构成试运行不合格,本合同立即解除并终止履行。乙方拆除设备并返还甲方已支付的费用;6.6.4乙方提供的货物在试运行期间使用性能存在缺陷,不能达到甲方实际需求的,视为货物质量验收不合格;6.7除下列情形外,本合同约定的到货期、安装调试及试运行期均为固定期限,如有延迟,即构成违约(1)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造成迟延的;(2)因甲方的原因(不含甲方同意整改的情形)造成迟延的;(3)双方对上述期限另有协议约定的。第七条交付方式7.1交付方式:7.1.1对不需要安装调试、试运行的货物,经验收合格,甲方签署入库验收单,视为乙方完成交付;7.1.2货物需要安装调试、试运行的,以试运行期满验收合格,验收小组出具验收报告,视为乙方完成交付;7.2交付时间:对不需要安装调试、试运行的货物,经验收合格,甲方签署入库验收单,验收单载明日期,为交付时间。货物需要安装调试、试运行的,以试运行期满验收合格,验收小组出具验收报告,验收报告载明的日期为交付时间;7.3交付地点: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7.4本合同所称货物经甲方验收合格后交付,是指乙方全面、完整、准确地履行了下列交付义务;(1)所供货物在交付地点安装调试及试运行后经甲方验收质量验收合格;(2)随机备品备件和相关单证及技术资料已向甲方移交完毕;7.5到货时间乙方应按合同约定的到货时间到货。到货时间是指乙方货物一次性或分批次到达甲方指定地点的合同时间,是初步验收的准备时间要求,不构成货物的交付。乙方逾期到货的,视为违约;7.6货物交付前的存放由甲方无偿提供场地,并按乙方指示代为保管(储存中的特殊要求和注意事项由乙方提供书面资料给甲方,否则甲方按常规货物进行代管)。代保管期间,如非因甲方违反乙方指示所造成的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及损失由乙方承担。第八条货物所有权的转移本合同项下货物的所有权自交付之日起转移甲方。第九条付款方式及期限由甲方按照以下方式支付:乙方按照甲方订货通知要求送达物资,经验收合格,乙方开具税率为13%增值税专用发票交甲方挂账,次月起甲方根据资金情况,通过承兑汇票、航信或银行转账方式分月支付,在合同供货周期期满结束后二年内付清全部货款。第十条售后服务10.1技术指导及培训:(1)乙方必须免费为甲方提供与本项目有关的培训服务,培训教材由乙方提供,培训人数及期限由甲方确定。培训效果由双方共同考核;(2)在货物交付前,乙方应随时满足甲方的培训要求,如甲方提出书面培训要求,乙方至迟应于7日内启动相关培训;10.2售后服务响应及责任:(1)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发现货物运行问题,乙方接到甲方通知后在2小时内作出明确答复,24-48小时内赶到使用现场,免费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及时排除故障;(2)对质保期内的故障报修,如乙方未能做到上款的服务要求,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由乙方承担(从质保金内扣留);因未及时履行售后服务响应义务,导致货物停机待修超过24小时时,承担甲方因此造成的停产损失(按1万元/日计算);赔偿时,由甲方直接从尚未支付的合同价款或者质量保证金中扣留支付;如前述款项不足以偿付损失的,由乙方继续承担赔偿责任;(3)在质保期内,如果因产品质量问题出现一次系统故障,乙方将延长货物保修期半年;如果因产品质量问题出现第二次系统故障,乙方将再次延长货物保修期一年;如果因产品质量问题出现第三次系统故障,将终止合同,乙方退还全部货款;(3)质保期满后,甲方使用中出现故障且无法解决时,乙方售后服务响应时间为2小时,24-48小时内赶到现场解决,其售后服务人员不排除故障不撤离现场;质保期以后的备品备件,乙方以不高于招标/谈判响应文件(如有)中的备品备件价格优惠供应;(4)在质保期内,货物运行不正常或发现质量问题的,乙方承担违约责任。第十一条合同的解除方式11.1本合同可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书面解除;11.2依据本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条件,任何一方均可以解除合同;11.3当本合同的一方违反本合同的主要义务,且该行为在另一方书面通知后未得到纠正时,另一方可书面通知对方解除本合同;11.4本合同约定的其他可以单方解除合同的约定;11.5本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履行后,除双方同意另行协商处理外,乙方货物由乙方人员负责拆除、取回,并应在甲方通知的合理期限内将项目现场恢复原状,费用及风险由乙方承担,甲方予以合理的协助。如乙方拒绝或者迟延履行前述义务,则甲方有权自行拆除并留置相关货物,待乙方清偿拆除、保管费用及损失后予以退还;否则,甲方有权自行处置留置物,并以其处置价款抵销所产生的费用及损失。如留置物处置价款不足以抵销甲方的相关费用及损失时,甲方仍有权就剩余的费用和损失向乙方索赔;11.6本合同的解除不影响任何一方根据本合同或者相关法律法规向对方索赔的权利。第十二条异议处理12.1乙方所交付(或交付使用)货物品种、型号、规格、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如甲方同意利用,应按质论价处理;甲方不能利用的,或者双方无法达成按质论价协议的,应根据甲方选择,由乙方负责包换、包修或退货,并承担修理、调换或退货而支付的实际费用,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甲方相关损失可以从应付乙方货款中直接扣除,不足部分乙方另行补足;12.2因货物质量验收不合格,导致退货的,乙方应当退还甲方已支付的价款,并赔偿甲方直接经济损失;12.3乙方因货物包装不符合合同约定,须返修或重新包装的,乙方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因此支出的费用。甲方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装而要求赔偿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该不合格包装物低于合格物的差价部分。因包装不当造成货物毁损或灭失的,由乙方承担费用及损失;12.4乙方提前交的货物、多交的货物,如其品种、型号、规格、质量不符合约定,甲方在代保管期间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等费用以及非因甲方违反乙方指示而发生的损失,均应由乙方承担;12.5货物错发到货地点或接货人的,乙方除应负责运到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外,还应承担甲方因此多支付的实际合理费用和逾期到货的违约金。第十三条违约责任甲乙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权力义务,构成违约行为的,承担违约责任。13.1甲方的违约责任:1.甲方无正当理由中途退货的,应向乙方赔偿退货部分货款的5%违约金;2.甲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符合合同规定或国家行业标准货物的,应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3.甲方如错填到货的地点、接货人,应承担乙方因此所受到的直接损失;13.2乙方的违约责任:1.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第十二条情形,乙方除向甲方承担第十二条约定责任外,还须另向甲方承担合同金额0.2%的违约金;2.因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到货日期到货、未按时完成安装调试、试运行等阶段性工作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其违约金由甲方从尚未支付的合同价款中直接扣除,如未付合同价款不足支付违约金的,不足部分由乙方负责补足;3.乙方逾期交付(交付使用)货物的,每延误一天按照合同金额的0.2%计算违约金。交付的货物可以分割确认合同金额的,可以按未交付货物部分合同金额的0.2%计算计违约金;4.乙方不能交付货物(或无法达到产品设计使用性能)的,应向甲方赔偿合同金额5%的违约金,并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第十四条不可抗力14.1本合同项下的不可抗力是指超出了甲乙双方合理控制范围的任何行为、事件或原因,包括但不限于:①雷电、洪水、风暴、地震、滑坡、暴雨、凝冻等自然灾害、海上危险、航行事故、战争、骚乱、暴动、恐怖事件、全国紧急状态(无论是实际情况或法律规定情况)、戒严令、火灾、群体性事件或劳工纠纷(无论是否涉及相关方的雇员)、流行病、隔离、辐射或放射性污染等;②任何政府单位或非政府单位或其他主管部门(包括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或仲裁庭以及国际机构)的行动,包括但不限定于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有法律强制约束力的法案所规定的没收、约束、禁止、干预、征用、要求、指示或禁运;14.2如果一方(“受影响方”)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无法或预计无法履行合同下的义务,受影响方就必须在知晓不可抗力的有关事件的5日内向另一方(“非影响方”)提交书面通知,提供不可抗力事件的说明;14.3受影响方必须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以消除或减轻不可抗力事件有关的影响;14.4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期间,受影响方的履行义务暂时中止,相应的义务履行期限相应顺延,因此造成的损失,受影响方不需对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受影响方怠于作为或采取措施不力造成损失扩大的除外)。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受影响方应该尽快恢复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14.5如果因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受影响方不能履行本合同下的任何义务,而且非影响方在收到不可抗力通知后,受影响方的不能履行义务持续时间达90个连续日,且在此期间双方没有能够谈判达成一项彼此可以接受的替代方式来执行本合同项下的项目,任何一方可向另一方提供书面通知,解除本合同而不必承担任何责任。第十五条适用法律本合同的形式和内容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进行解释。第十六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因本合同引起的任何争议、纠纷,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习水县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七条附加条款17.1双方约定,本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必须由签约双方当事人亲自承担并完成;未经对方当事人书面同意,不得将自己的合同义务交由任何第三人履行,否则,即构成违约;17.2双方约定,转让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须由双方另行协商。在双方达成一致意见之前,任何一方擅自将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和(或)义务转让、转移给第三人的,其行为均归于无效。本款前述约定不受本合同有效期的约束;17.3任何一方违反上述17.1、17.2的约定,应当以合同总价款的5%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17.4双方约定,本合同项下货物涉及的物权或知识产权纠纷均由乙方负责交涉和处理,甲方予以合理协助。如因乙方货物存在物权或知识产权瑕疵,致使甲方因此受到任何第三方追究时,则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17.5双方约定,乙方提供的产品必须是自主生产或经授权经营的产品;本合同项下货物涉及的物权或知识产权纠纷均由乙方负责交涉和处理,甲方予以合理协助。如因乙方货物存在物权或知识产权瑕疵,致使甲方因此受到任何第三方追究时,则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究相关责任和追偿相关损失;17.6甲方或其代表应有权检验和/或测试货物,以确认货物是否符合合同规格的要求,并且不承担额外的费用。合同条款和技术规格将说明乙方要求进行的检验和测试,以及在何处进行这些检验和测试。乙方将及时以书面形式把进行检验和/或测试代表的身份通知甲方;17.7如果任何被检验或测试的货物不能满足质量的要求,甲方可以拒绝接受该货物,乙方应更换被拒绝的货物,或者免费进行必要的修改以满足质量的要求。第十八条合同的生效及其他18.1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本着相互谅解,并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协商解决;18.2一方变更业务经办人的,应在5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未及时通知并影响本合同履行或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18.3本合同的修改应采取书面形式,否则归于无效;18.4本合同项下附件《技术协议书》是属于本合同完整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技术协议书》由甲方使用单位:需求部门与乙方签订;(如有)18.5本合同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合同一式陆份,甲方肆份、乙方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8.6合同履行期限: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买受人出卖人单位名称(章):单位名称(章):单位地址:单位地址: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经办人:委托代理人:开票电话:开票电话:联系电话、传真:传真:开户银行:电子邮箱:帐号:开户银行:税号:帐号:邮政编码:税号:签订时间:年月日签订时间:年月日(切记:合同签章页不能单独在另外空白的一页)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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