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舍维修改造 维修改造招标公告(木垒哈萨克自治县教育局2025)
木垒县乡镇学校校舍维修改造项目—二标段竞争性磋商公告
项目概况
木垒县乡镇学校校舍维修改造项目—二标段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政采云平台线上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5年06月12日 12:00(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YMZB-2025-06-CG
项目名称:木垒县乡镇学校校舍维修改造项目—二标段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元):1250000
最高限价(元):1233267.43
采购需求:
标项名称: 木垒县乡镇学校校舍维修改造项目—二标段
数量:1
预算金额(元):1250000
单位:元
简要规格描述:木垒县博斯坦乡中心学校、木垒县大石头乡中心学校、木垒县大石头乡铁尔沙克学校、木垒县大石头乡努尔古丽学校、木垒县白杨河乡中心学校维修改造(含磋商文件及工程量清单全部内容。)
备注:
合同履约期限:标项 1,工期:90天(日历日),具体时间甲乙双方自行约定。
本项目(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标项1:供应商为中小企业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标项1】 供应商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含叁级) 以上资质同时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负责人需具备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及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且无在建项目。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5年05月27日至2025年06月04日,每天上午00:00至14:00,下午14:00至23:59(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政采云平台线上
方式:供应商登录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在线申请获取采购文件(进入“项目采购”应用,在获取采购文件菜单中选择项目,申请获取采购文件),或者点击采购公告底部潜在供应商“获取采购文件”,页面跳转后登陆,直接获取采购文件。
售价(元): 0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5年06月12日 12:00(北京时间)
地点:请登录政采云投标客户端投标
五、响应文件开启
开启时间:2025年06月12日 12:00 (北京时间)
地点:投标人登录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进入“项目采购-开标评标-右边选择对应项目点击“进入项目”进入开标大厅。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1、本项目实行网上投标,采用电子投标文件。
2、各供应商应在开标前确保成为正式注册入库供应商,并完成CA数字证书(符合国密标准)申领。因未注册入库、未办理CA数字证书等原因造成无法投标或投标失败等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如需咨询,请联系新疆-安信CA服务热线18399999326;翔晟CA服务热线025-66085508;新疆CA服务热线4000921999。
3、供应商将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下载、安装完成后,可通过账号密码或CA登录客户端进行投标文件的制作。在使用政采云投标客户端时,建议使用WIN7及以上操作系统。
4、其他事项:1、本项目实行网上投标,采用电子投标文件。2、各供应商应在开标前确保成为正式注册入库供应商,并完成CA数字证书(符合国密标准)申领。因未注册入库、未办理CA数字证书等原因造成无法投标或投标失败等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如需咨询,请联系新疆CA服务热线4000921999。3、供应商将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下载、安装完成后,可通过账号密码或CA登录客户端进行投标文件的制作。在使用政采云投标客户端时,建议使用WIN7及以上操作系统。4、发布媒介:新疆政府采购网。
特别提示:
1、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2、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3、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4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4、对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10%~20%(工程项目为3%~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3%~5%作为其价格分。
5、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4%~6%(工程项目为1%~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1%~2%作为其价格分。
八、凡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木垒哈萨克自治县教育局
地 址:木垒哈萨克自治县教育局
联系方式:15739640172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新疆宇迈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昌吉市中山南路曦隆枫叶广场14楼
联系方式:13399940226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唐女士
电 话:13399940226
附件信息:
3. 木垒县乡镇学校校舍维修改造项目—二标段竞争性磋商文件.pdf484.7K
木垒县乡镇学校校舍维修改造项目—二标段竞争性磋商文件项目编号:YMZB-2025-06-CG木垒哈萨克自治县教育局新疆宇迈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二〇二五年五月木垒县乡镇学校校舍维修改造项目—二标段竞争性磋商文件采购单位:木垒哈萨克自治县教育局联系人:李女士联系电话:15739640172采购代理单位:新疆宇迈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联系人:唐女士联系电话:13399940226目录第一章竞争性磋商采购公告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三章采购需求第四章政府采购合同格式第五章评审方法和标准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第一章竞争性磋商采购公告木垒县乡镇学校校舍维修改造项目—二标段竞争性磋商公告项目概况木垒县乡镇学校校舍维修改造项目—二标段的潜在供应商应在https://www.zcygov.cn/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5年6月12日12::00(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编号:YMZB-2025-06-CG项目名称:木垒县乡镇学校校舍维修改造项目—二标段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预算金额(元):1250000.00最高限价(元):1233267.43采购需求: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用途:木垒县博斯坦乡中心学校、木垒县大石头乡中心学校、木垒县大石头乡铁尔沙克学校、木垒县大石头乡努尔古丽学校、木垒县白杨河乡中心学校维修改造(含磋商文件及工程量清单全部内容。)合同履约期限:工期:90天(日历日),具体时间甲乙双方自行约定。本项目(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供应商为中小企业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供应商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含叁级)以上资质同时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负责人需具备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及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且无在建项目。三、获取采购文件时间:2025年5月27日至2025年6月4日,每天上午00:00至12:00,12:00至23:59(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地点:登陆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方式:供应商登录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在线申请获取采购文件(进入“项目采购”应用,在获取采购文件菜单中选择项目,申请获取采购文件),如有操作性问题,可与政采云在线客服进行咨询,咨询电话400-881-7190。售价(元):0四、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2025年6月12日12:00(北京时间)地点:登陆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五、响应文件开启开启时间:2025年6月12日12:30(北京时间)地点:登陆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六、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七、其他补充事宜1、本项目实行网上投标,采用电子投标文件。2、各供应商应在开标前确保成为正式注册入库供应商,并完成CA数字证书(符合国密标准)申领。因未注册入库、未办理CA数字证书等原因造成无法投标或投标失败等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如需咨询,请联系新疆CA服务热线4000921999。3、供应商将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下载、安装完成后,可通过账号密码或CA登录客户端进行投标文件的制作。在使用政采云投标客户端时,建议使用WIN7及以上操作系统。4、发布媒介:新疆政府采购网。八、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称:木垒哈萨克自治县教育局地址:木垒哈萨克自治县教育局联系方式:15739640172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新疆宇迈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地址:昌吉市中山南路曦隆枫叶广场14楼联系方式:13399940226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唐女士电话:13399940226第二章供应商须知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条款号内容1项目名称:木垒县乡镇学校校舍维修改造项目—二标段招标内容:木垒县博斯坦乡中心学校、木垒县大石头乡中心学校、木垒县大石头乡铁尔沙克学校、木垒县大石头乡努尔古丽学校、木垒县白杨河乡中心学校维修改造(含磋商文件及工程量清单全部内容。)地点:木垒县合同履约期限:工期:90天(日历日),具体时间甲乙双方自行约定。验收标准:符合国家合格要求。1.1采购人:木垒哈萨克自治县教育局联系人:李女士电话:157396401721.2采购代理机构:新疆宇迈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地址:昌吉市中山南路曦隆枫叶广场14楼联系人:唐女士电话:133999402261.3.4合格投标人的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供应商为中小企业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供应商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含叁级)以上资质同时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负责人需具备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及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且无在建项目。1.3.5是否允许采购进口产品:否(是、否)1.3.6是否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是(是、否)1.4是否允许联合体投标:否(是、否)2.2投资额:1250000.00元(校舍安全长效保障机制资金)最高限价:1233267.43元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限价否则按废标处理;6.1答疑与澄清:(1)为了保证对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满足法律的时限要求,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5日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12.11)投标保证金形式:以银行转账、电汇、银行汇票等非现金形式提交。电子保函或银行保函或者保险公司、担保公司保函应当从其基本账户开具。以供应商基本账户以外的个人、供应商的办事处、分公司、子公司名义或者其他账户转出的投标保证金无效。为保障资金的安全性和简化程序,建议供应商采用银行转账或者保函形式递交投标保证金为宜。2)投标保证金: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元),投标保证金(由供应商基本账户一次性汇入)。投标保证金必须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缴纳,供应商应充分考虑资金到账时间,在规定的时限前自行办妥投标保证金交纳手续。投标保证金采取银行转账、电汇方式递交的,以电汇凭证和网银对账单的时间为准,采取支票、银行汇票、保函方式递交的,以实际递交至投标代理机构的时间为准,超过时限交纳投标保证金视为无效响应。3)银行转账保证金递交账户账户单位:新疆宇迈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开户行:新疆昌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农业园区支行,账号:806260012010102096085,行号:402885000602供应商在缴纳投标保证金时,需在进账凭证上明确资金用途和响应项目名称,并注明联系人及电话,以便查对核实。13.1投标有效期:60日历日14.1递交纸质投标文件的份数成交人应在项目开标结束,成交结果公示后提供三份纸质版(一份正本,两份副本)投标文件给招标代理机构。特别提示:为了便于存档,响应文件请用A4纸张制作,宜采用死页装订,装订应牢固、不易拆散和换页。如因装订造成的文档缺失,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递交地址:邮寄或现场递交至昌吉市中山南路曦隆枫叶广场14楼(不接受邮费到付)14.3投标文件的封装:封面及封套上写明:项目名称:本采购项目全称项目编号:本采购项目编号包号:投标人名称:供应商全称(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签章或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日期:16.1投标截止时间:2025年6月12日12:00(北京时间)前投标文件递交地点:登陆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18.1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开标地点:同投标文件递交地点19.1评标小组构成:3人;评标小组成员确定方式:政采云平台随机抽取23.2评标方法:综合评价法27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的数量:3家27.1招标人是否委托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是(是、否)31.1履约保证金金额:甲乙双方自行约定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时间:签订合同后5日历日履约保证金形式:转账交付至招标人指定账户32招标代理服务费:根据国家发改委发改办价格〔2011〕534号的标准采用差额累进计费方式计算。□√由成交单位支付□由采购人支付33.1本项目是否属于信用担保试点范围:否(是、否)适用于本投标人须知的额外增加的变动:进口产品制造商授权等是否作为资格要求:否(是、否)备注:1.请投标单位提前自学线上开标流程;投标截止时间当天,线上开标环节,投标文件解密时长30分钟,投标供应商请自备电脑及CA锁进行投标文件解密以及操作投标事项,请投标人提前调试好在线参标电脑各项配置。2.招标文件中采购清单、技术需求等如有偏差,如有疑义请澄清中及时提出;否则视为充分理解招标文件各项要求。3.本次采用政府采购云平台线上招标、投标,请各潜在投标人及时办理CA锁和学***采购云平台线上投标相关知识。请在政府采购云平台登录后,进行下载招标文件。请各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后及时关注云平台答疑文件获取栏目。具体相关事宜见政府采购云平台。本项目采用资格后审,请投标人仔细阅读招标文件和各项要求,制作文件及相关资料过程中,若因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提供资料不全等原因导致投标文件予以退还,责任自负。4.投标文件中有弄虚作假的内容,其投标文件作废。5.招标文件中如有内容冲突的地方,以投标须知要求为准。1.请投标单位提前自学线上开标流程;投标截止时间当天,线上开标环节,投标文件解密时长30分钟,各投标单位务必提前调试好在线参标电脑的各项配置及CA锁网上进行签到、文件解密以及操作投标,投标文件报价确认签字时间为10分钟,超过时间视为报价无疑义。2.招标文件中采购清单、技术需求等如有偏差,如有疑义请澄清中及时提出;否则视为充分理解招标文件各项要求。3.本次采用政府采购云平台线上招标、投标,请各潜在投标单位及时办理CA锁和学***采购云平台线上投标相关知识。请在政府采购云平台登录后,进行下载招标文件,投标单位获取招标文件后及时关注云平台答疑文件获取栏目,具体相关事宜见政府采购云平台。本项目采用资格后审,请投标单位仔细阅读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制作投标文件,并准备相关资料,若投标单位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递交投标文件、资格条件不符或提供资料不全等原因导致投标失败,则由投标单位自行承担由此而引起的所有不利后果。4、因系统原因导致投标人均无法解密电子投标文件时,采购代理机构可在开标现场导入投标人递交的未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进行开标、评标。(投标人自身原因除外)备注:招标文件如有前后不一致情况,以本须知前附表内容为准。政府采购政策:1、根据工信部等部委发布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文)、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规定,本次采购标的所属行业为建筑业,符合以下条件的中小微型企业应按照招标文件格式要求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1)本文件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2)依据本办法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3)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证明文件(扫描件)的,视同为小型和微型企业。(4)符合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条件且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的,视同为小型和微型企业。2、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2009]36号),制定本规定。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注:凡涉及知识产权事宜的供应商必须保证产权明晰,凡因产权所引起的一切纠纷及法律责任概由供应商负责。除非另有特殊说明,若本采购文件中引用了某一品牌、型号或生产供应商名称,均是指参照该品牌、型号或生产供应商的产品或服务,所引用的品牌、型号或生产供应商不构成对响应的限制。若采用的外文术语与某一供应商或某一产品使用的术语相同,并非表示指定了该供应商或该产品。一总则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供应商1.1采购人:是指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活动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项目的采购人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2采购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或从事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本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3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本项目的供应商须满足以下条件:1.3.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有生产或供应能力的本国供应商。1.3.2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关于供应商条件的规定,遵守本项目采购人本级和上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1.3.3以采购代理机构认可的方式获得了本项目的磋商文件。1.3.4符合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其他要求。1.3.5若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写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如供应商为非中小企业,其响应将被认定为响应无效。1.4如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允许联合体递交响应文件,对联合体规定如下:1.4.1两个以上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递交响应文件。1.4.2联合体各方均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1.4.3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殊要求,联合体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相关规定。1.4.4联合体各方应签订共同响应本磋商文件协议,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并将共同响应协议连同响应文件一并提交采购单位。1.4.5大中型企业、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磋商,共同响应协议中应写明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共同响应协议报价总金额的比例。1.4.6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1.4.7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本项目磋商,否则相关磋商将被认定为响应无效。1.4.8对联合体提交响应文件的其他资格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5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其相关磋商将被认定为响应无效1.6为本项目提供过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本项目上述服务以外的其他采购活动。否则其磋商将被认定为响应无效。1.7供应商在磋商响应过程中不得向采购人提供或给予影响其正常决策行为的任何有价值物品或服务。一经发现,其磋商将被认定为响应无效。2.资金来源2.1本项目的采购人已获得足以支付本次磋商后所签订的合同项下的资金(包括财政性资金和本项目采购中无法与财政性资金分割的非财政性资金)。2.2项目预算金额和分项或分包最高限价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2.3供应商报价超过磋商文件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分项、分包最高限价的,其报价将被认定为无效。3.磋商费用不论磋商的结果如何,供应商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磋商有关的费用。4.适用法律本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评审委员会的相关行为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本项目本级和上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的约束,其权利受到上述法律法规的保护。二磋商文件5.磋商文件构成5.1磋商文件内容如下:第一章竞争性磋商采购公告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三章采购需求第四章合同条款(格式)第五章综合评分法细则(竞争性磋商,两轮报价)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第七章附件5.2如本文件的前后内容不一致,以须知前附表为准。5.3供应商应认真阅读磋商文件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技术规范等。如供应商没有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响应文件没有对磋商文件在各方面都做出实质性响应,可能导致其响应文件被认定为响应无效。6.磋商文件的澄清与修改6.1为了保证对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满足法律的时限要求,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5日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6.2采购人可主动地或在解答供应商提出的澄清问题时对磋商文件澄清或修改。采购代理机构将以发布澄清(更正)公告的方式,澄清或修改磋商文件,澄清或修改内容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6.3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并对其具有约束力。供应商在收到上述通知后,应及时向采购代理机构回函确认。7.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的顺延为使供应商准备递交响应文件时有足够的时间对磋商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部分进行研究,采购人将依法决定是否顺延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三响应文件的编制8.磋商范围及响应文件成交准和计量单位的使用8.1项目有分包的,供应商可对磋商文件其中一个或几个分包进行响应,除非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另有规定。8.2供应商应当对所投分包磋商文件中“项目需求”所列的所有服务内容进行响应,如仅响应分包中的部分内容,其响应将被认定为响应无效。8.3无论磋商文件第3章采购需求中是否要求,供应商所投服务均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8.4除磋商文件中有特殊要求外,响应文件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9.响应文件构成9.1供应商应完整地按磋商文件提供的响应文件格式及要求编写响应文件,响应文件应包括“报价一览表及资格证明文件”和“商务及技术文件”两部分,两部分合订成一册,密封递交。供应商应承担封装失误产生的任何后果。9.2上述文件应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格式填写、签署和盖章。10.证明标的的合格性和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响应文件10.1供应商应提交证明文件,证明其响应文件内容符合磋商文件规定。该证明文件是响应文件的一部分。10.2上款所述的证明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11.磋商报价11.1所有响应文件均以人民币报价。供应商的磋商报价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的规定,为保证公平竞争,如有主体响应标的的赠与行为,其响应将被认定为响应无效。11.2供应商应在标的分项报价表上标明分项服务的价格(如适用)和总价,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11.3采购人不接受具有附加条件的报价。11.4供应商所报的各分项磋商报价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任何包含价格调整要求的响应,将被认定为响应无效。11.5竞争性磋商共有两次报价,二次报价为最终报价,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磋商小组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磋商小组应当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综合评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提出成交候选人,并编写评审报告,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未成交的供应商;12.磋商保证金12.1供应商应提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磋商保证金,并作为其响应文件的一部分。12.2供应商存在下列情形的,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1)在磋商有效期内,撤销响应文件的;(2)成交后不按成交通知书的规定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3)成交后不按本须知第31条的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的;(4)成交后不按本须知第32条的规定缴纳成交服务费的;(5)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12.3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范围内的项目,接受符合财政部门规定的政府采购磋商担保函原件。12.4供应商未按本须知第12.1条规定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其磋商资格将被认定为无效。12.4.1采用电汇形式的,一般可以实时入账;12.5联合体递交响应文件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提交磋商保证金。以一方名义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12.6磋商保证金的退还12.6.1成交人应在与采购人签订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及时联系保证金收受机构办理磋商保证金无息退还手续。12.6.2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将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暨成交结果公告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供应商及时联系保证金收受机构办理退还磋商保证金手续。12.6.3政府采购磋商担保函不予退回。12.7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不承担相应责任。13.磋商有效期13.1磋商应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时间内保持有效。磋商有效期不满足要求的响应,其磋商资格将被认定为无效。13.2为保证有充分时间签订合同,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原磋商有效期截止之前,要求供应商延长响应文件的有效期。接受该要求的供应商将不会被要求和允许修正其响应文件,且本须知中有关磋商保证金的要求须在延长的有效期内继续有效。供应商可以拒绝延长磋商有效期的要求,其磋商保证金将及时按规定无息退还。上述要求和答复都应以书面形式提交。14.响应文件的签署及规定14.1供应商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的规定,准备和递交响应文件资格证明文件、商务和技术文件正本、副本和电子文档,每份资格证明文件、商务和技术文件封皮须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若正本和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投标文件电子文档(U盘)张贴投标人名称的标签。14.2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应按磋商文件要求签章处盖单位章和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委托代理人须持有书面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响应文件格式二),并将其附在响应文件中。如对响应文件进行了修改,则应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每一修改处签字。14.3所有响应文件采用不可拆装的胶订方式装订,否则将被认定为响应无效。14.4响应文件因字迹潦草、表达不清或装订不当所引起的后果由供应商负责。四响应文件的递交15.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15.1投标人应通过电子投标文件制作工具严格按招标文件要求制作投标文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上传经过数字证书电子签章并加密的投标文件(加密和解密须用同一把数字证书)。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对其所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修改并重新上传,但以投标截止时间前最后一次上传的投标文件为有效投标文件。投标截止时间以政采云平台中心交易平台显示的时间为准,逾期系统将自动关闭,未完成上传的投标文件视为逾期送达,将被拒绝。15.2纸质版投标文件和电子版投标文件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公章,封皮上注明项目编号、包号、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并注明“纸质投标文件、电子版投标文件”字样。投标人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其他资料请于投标截止时间前一并提交。15.3如果投标人未按上述要求密封及加写标记,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文件的误投和提前启封概不负责。对由此造成提前开封的投标文件,采购代理机构有权予以拒绝,并退回投标人。16.磋商截止16.1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网上投标,并将纸质版及电子版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指定开标地点。16.2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之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投标文件,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17.响应文件的接收、修改与撤回17.1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后送达响应文件的,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17.2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收到响应文件后,应当如实记载响应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并向供应商出具以下签收回执。17.3递交响应文件以后,如果供应商要进行修改或撤回响应文,须提出书面申请并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送达磋商开启地点,供应商对响应文件的修改或撤回通知应按本须知规定编制、密封、标记。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将予以接收,并视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17.4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期之后,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不接受供应商主动对其响应文件做任何修改。17.5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对所接收响应文件概不退回。五磋商开启及评审18.磋商开启18.1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主持开标。开标前,采购代理机构将会同监督人员或公证人员进行验标(检查网上招标系统正常与否,检查纸质版及电子版投标文件,检查投标人报名及保证金交纳情况),确认无误后开标。开标时,各投标人应对本单位的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解密,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在监督人员或公证人员监督下解密所有投标文件。因网上招标系统故障导致所有投标人均解密失败时,投标人使用纸质版及电子版投标文件进行开评标。18.2开标时,采购代理机构将通过网上开标系统公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以及采购代理机构认为合适的其它详细内容。投标人若有报价和优惠未被唱错,应在开标时及时声明或提请注意,否则采购代理机构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18.3在评审结束前,未得到采购代理机构允许,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不得离开开标现场。19.资格审查及组建评审委员会19.1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内容,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不进入评审;进入评审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不得评审。19.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本项目本级和上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依法组建的评审委员会,负责本项目评审工作。20.响应文件的符合性审查与澄清20.1符合性审查是指依据磋商文件的规定,从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和完整性对磋商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做出响应。20.2响应文件的澄清20.2.1在评审期间,评审委员会将以书面方式要求供应商对其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以及评审委员会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检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履约的情况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补正。应在评审委员会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不得超出响应文件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20.2.2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补正将作为响应文件的一部分。20.3响应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定修正:(一)响应文件中报价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响应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报价一览表(报价表)为准;(二)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三)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报价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四)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按照第20.2条的规定经供应商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将被认定为响应无效。对不同文字文本响应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20.4供应商为提供服务所伴随响应文件的产品如被列入财政部与国家主管部门颁发的节能产品目录或环境标志产品目录或无线局域网产品目录,应提供相关证明,在评审时予以优先采购,具体优先采购办法见第5章评审方法和标准。21.响应偏离评审委员会可以接受响应文件中不构成实质性偏离的不正规或不一致。22.响应无效22.1在比较与评价之前,根据本须知的规定,评审委员会要审查每份响应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了磋商文件的要求。实质上响应的响应文件应该是与磋商文件要求的全部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没有重大偏离的响应。对关键条款的偏离,将被认定为无效。供应商不得通过修正或撤销不符合要求的偏离从而使其响应文件成为实质上响应。磋商小组决定磋商的响应性只根据磋商文件要求、响应文件内容及财政主管部门指定相关信息发布媒体。22.2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其磋商将被认定为无效:(以下情形应当在磋商文件中规定,并以醒目的方式标明)(1)未按磋商文件规定的形式和金额提交磋商保证金的;(2)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要求签署、盖章的;(3)未满足磋商文件中采购需求条款的实质性要求;(4)与其他供应商串通参加磋商,或者与采购人串通参加磋商;(5)属于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响应无效情形;(6)评审委员会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检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履约的,且供应商未按照规定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7)响应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8)不符合法规和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23.比较与评价23.1经符合性审查合格的响应文件,评审委员会将根据磋商文件确定的评审方法和标准,对其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作进一步的比较和评价。竞争性磋商共有两次报价,二次报价为最终报价,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磋商小组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磋商小组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有效响应的文件进行评价、打分,汇总每个供应商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磋商小组应当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综合评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提出成交候选人,并编写评审报告,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未成交的供应商;23.2评审严格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和条件进行。根据实际情况,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采用下列一种评审方法,详细评审标准见磋商文件第5章: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人的评审方法。本项目采用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评分方法:综合评分法1、价格因素:30分(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供应商最终磋商报价)x价格权值x100)2、商务因素及技术因素:70分24.废标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将导致项目废标:(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磋商文件做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3)供应商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25.保密原则25.1评审将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25.2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当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评审中获悉的商业秘密。六确定成交26.成交候选人的确定原则及标准除第28条规定外,对实质上响应磋商文件的供应商按下列方法进行排序,确定成交候选人: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修正和扣除后的磋商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与磋商报价均相同的处理方式详见磋商文件第5章。27.确定成交候选人和成交人评审委员会将根据评审标准,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数量推荐成交候选人;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或根据采购人的委托,直接确定成交人。28.采购任务取消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时,采购人有权拒绝任何供应商成交,且对受影响的供应商不承担任何责任。29.成交通知书和采购结果通知书29.1在磋商有效期内,成交人确定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布成交公告,同时以书面形式向成交人发出成交通知书;29.2成交通知书是合同的组成部分;29.3采购结果通知书和成交通知书同时发出。采购结果通知书中将告知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未通过的原因;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还将告知未成交人本人的评审得分和排序。30.签订合同30.1成交人应当自发出成交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与采购人签订合同。30.2磋商文件、成交人的响应文件及其澄清文件等,均为签订合同的依据。30.3成交人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成交候选人为成交人,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30.4当出现法规规定的成交无效或成交结果无效情形时,采购人可与排名下一位的成交候选人另行签订合同,或依法重新开展采购活动。31.履约保证金31.1成交人应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向采购人缴纳履约保证金(如采用保函形式,格式见本章附件1)。31.2政府采购利用担保试点范围内的项目,除31.1规定的情形外,成交人也可以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向采购人提供合格的履约担保函(格式见本章附件2)。31.3如果成交人没有按照上述履约保证金的规定执行,将视为放弃成交资格,成交人的磋商保证金将不予退还。在此情况下,采购人可确定下一候选人为成交人,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32.成交服务费成交人须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向采购代理机构支付成交服务费。33.政府采购信用担保33.1本项目是否属于信用担保试点范围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33.2如属于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范围内,中小型企业供应商可以自由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采用磋商担保、履约担保和融资担保。33.2.1供应商递交的磋商担保函和履约担保函应符合本磋商文件的规定。33.2.2成交人可以采取融资担保的形式为政府采购项目履约进行融资。33.2.3合格的政府采购专业信用担保机构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34.廉洁自律规定34.1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政府采购代理业务,不得与采购人、供应商恶意串通操纵政府采购活动。34.2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接受采购人或者供应商组织的宴请、旅游、娱乐,不得收受礼品、现金、有价证券等,不得向采购人或者供应商报销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费用。34.3为强化采购代理机构内部监督机制,供应商可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的监督电话和信箱,反映采购代理机构的廉洁自律等问题。35.人员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其相关人员有法律法规所列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36.质疑与接收36.1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磋商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向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36.2质疑供应商应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质疑函范本》格式(可从财政部官方网站下载)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要求,在法定质疑期内以纸质形式提出质疑,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应一次性提出。超出法定质疑期的、重复提出的、分次提出的或内容、形式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质疑供应商将依法承担不利后果。36.3采购代理机构质疑函接收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36.4、质疑的提出36.5本采购文件中所称质疑及答复,是指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向采购方提出质疑,采购方答复质疑的行为。36.6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方提出质疑。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一)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二)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三)对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36.7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质疑人为参与本项目的报价方或潜在报价方。可质疑的文件为采购公告以及采购文件(包括属于其组成部分的澄清、修改、补充文件和评审标准、合同文本等)。36.8对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质疑人为直接参与本项目的报价方。采购过程,即从采购项目信息公告发布起到成交结果公告止,包括采购文件的发出、提交响应文件、响应文件开启、评审等各个采购程序环节。36.9提出质疑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质疑主体应当符合有关规定;(二)在质疑法定期限内提出;(三)属于可以提出质疑的政府采购事项受理范围和本项目采购人的管辖权范围;(四)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40.提出质疑应当具有明确的请求和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明确的请求,即质疑人在质疑函中提出的,要求采购方对其予以支持的主张。必要的证明材料,即能够证明质疑人的质疑请求成立的必要材料,包括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40.1质疑人所提供的证明材料应当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质疑事项的关联性和证明力,否则不能作为认定该质疑事项成立的依据。40.2质疑人提出质疑时应当提交质疑函。质疑函包括下列内容:(一)提出质疑的质疑人的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二)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三)质疑事项;(四)事实依据和证明材料;(五)法律依据;(六)提出质疑的日期。质疑函采用实名制。质疑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质疑人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并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40.3质疑人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代理的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40.4、质疑的审查和受理采购方在收到质疑函后应当及时审查是否符合质疑受理条件,对符合质疑受理条件的,及时予以受理。40.5对不符合质疑受理条件的,分别按照下列不同情形予以处理:(一)质疑函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告知质疑人进行修改并重新提出质疑。修改后质疑事项仍不具体、不明确或者最终递交质疑函的时间超过质疑法定期限的,不予受理;(二)质疑主体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告知质疑人不予受理;(三)超过质疑法定期限提出质疑的,告知质疑人不予受理;(四)对不属于可以提出质疑的政府采购事项提出质疑的,告知质疑人不予受理;(五)质疑不属于本项目采购方管辖的,告知质疑人向有管辖权的采购人提出质疑;(六)质疑不符合其他条件的,告知质疑人不予受理。40.6、质疑的处理和答复40.7采购方受理质疑后,将及时把质疑函发送给被质疑人,并要求其在一定限期内提交书面答复,同时提供有关证据、依据和相关材料。40.8对于质疑事项中涉及的问题较多、情况比较复杂的,为了全面查清事实、取得充分的证据,采购方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取证或者组织质证。40.9对评审过程、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采购方可以组织原评审委员会协助答复质疑。41.质疑处理过程中,质疑人书面申请撤回质疑的,将终止质疑处理程序。41.1质疑人拒绝配合采购方依法对质疑进行调查处理的,采购方将按质疑人自动撤回质疑处理;被质疑人拒绝配合采购方依法对质疑进行调查处理的,采购方将视同其认可质疑事项。41.1质疑人拒绝配合采购方依法对质疑进行调查处理的,采购方将按质疑人自动撤回质疑处理;被质疑人拒绝配合采购方依法对质疑进行调查处理的,采购方将视同其认可质疑事项。41.2采购方将在正式受理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41.3质疑答复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质疑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二)收到质疑函的日期、质疑项目名称及编号;(三)质疑事项、质疑答复的具体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四)告知质疑供应商依法投诉的权利;(五)质疑答复人名称;(六)答复质疑的日期。质疑函范本一、质疑供应商基本信息质疑供应商:地址:,邮编:联系人:,联系电话:授权代表:联系电话:地址:,邮编:二、质疑项目基本情况质疑项目的名称:质疑项目的编号:,包号:采购人名称:采购文件获取日期:三、质疑事项具体内容质疑事项1:事实依据:法律依据:质疑事项2……四、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请求:签字(签章):,公章:日期:质疑函制作说明:1.供应商提出质疑时,应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2.质疑供应商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的,质疑函应按要求列明“授权代表”的有关内容,并在附件中提交由质疑供应商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3.质疑供应商若对项目的某一分包进行质疑,质疑函中应列明具体分包号。4.质疑函的质疑事项应具体、明确,并有必要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5.质疑函的质疑请求应与质疑事项相关。6.质疑供应商为自然人的,质疑函应由本人签字;质疑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质疑函应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附件1:履约保证金保函(格式)(成交后开具)致:(买方名称)号合同履约保函本保函作为贵方与(卖方名称)(以下简称卖方)于年月日就项目(以下简称项目)项下提供(服务名称)(以下简称服务)签订的(合同号)号合同的履约保函。(出具保函的银行名称)(以下简称银行)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具结保证本行、其继承人和受让人无追索地向贵方以(货币名称)支付总额不超过(货币数量),即相当于合同价格的%,并以此约定如下:1.只要贵方确定卖方未能忠实地履行所有合同文件的规定和双方此后一致同意的修改、补充和变动,包括更改和/或修补贵方认为有缺陷的服务(以下简称违约),无论卖方有任何反对,本行将凭贵方关于卖方违约说明的书面通知,立即按贵方提出的累计总额不超过上述金额的款项和按贵方通知规定的方式付给贵方。2.本保函项下的任何支付应为免税和净值。对于现有或将来的税收、关税、收费、费用扣减或预提税款,不论这些款项是何种性质和由谁征收,都不应从本保函项下的支付中扣除。3.本保函的条款构成本行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直接责任。对即将履行的合同条款的任何变更、贵方在时间上的宽限、或由贵方采取的如果没有本款可能免除本行责任的任何其它行为,均不能解除或免除本行在本保函项下的责任。4.本保函在本合同规定的保证期期满前完全有效。谨启出具保函银行名称:签字人姓名和职务:签字人签名:公章:附件2:履约担保函格式(采用政府采购信用担保形式时使用)政府采购履约担保函(项目用)编号:(采购人):鉴于你方与,(以下简称供应商)于年月日签定编号为的《,政府采购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且依据该合同的约定,供应商应在年月日前向你方交纳履约保证金,且可以履约担保函的形式交纳履约保证金。应供应商的申请,我方以保证的方式向你方提供如下履约保证金担保:一、保证责任的情形及保证金额(一)在供应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我方承担保证责任:1.将成交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响应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招标机构人同意,将成交项目分包给他人的;2.主合同约定的应当缴纳履约保证金的情形:(1)未按主合同约定的质量、数量和期限供应货物/提供服务/完成工程的;(2)。(二)我方的保证范围是主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总额的%数额为元(大写,),币种为。(即主合同履约保证金金额)二、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我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我方保证的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供应商按照主合同约定的供货/完工期限届满后日内。如果供应商未按主合同约定向贵方供应货物/提供服务/完成工程的,由我方在保证金额内向你方支付上述款项。三、承担保证责任的程序1.你方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在本保函保证期间内向我方发出书面索赔通知。索赔通知应写明要求索赔的金额,支付款项应到达的帐号。并附有证明供应商违约事实的证明材料。如果你方与供应商因货物质量问题产生争议,你方还需同时提供部门出具的质量检测报告,或经诉讼(仲裁)程序裁决后的裁决书、调解书,本保证人即按照检测结果或裁决书、调解书决定是否承担保证责任。2.我方收到你方的书面索赔通知及相应证明材料,在工作日内进行核定后按照本保函的承诺承担保证责任。四、保证责任的终止1.保证期间届满你方未向我方书面主张保证责任的,自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自动终止。保证期间届满前,主合同约定的货物\工程\服务全部验收合格的,自验收合格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自动终止。2.我方按照本保函向你方履行了保证责任后,自我方向你方支付款项(支付款项从我方账户划出)之日起,保证责任即终止。3.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出现应终止我方保证责任的其它情形的,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保证责任亦终止。4.你方与供应商修改主合同,加重我方保证责任的,我方对加重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但该等修改事先经我方书面同意的除外;你方与供应商修改主合同履行期限,我方保证期间仍依修改前的履行期限计算,但该等修改事先经我方书面同意的除外。五、免责条款1.因你方违反主合同约定致使供应商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2.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你方与供应商的另行约定,全部或者部分免除供应商应缴纳的保证金义务的,我方亦免除相应的保证责任。3.因不可抗力造成供应商不能履行供货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六、争议的解决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由你我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程序解决,诉讼管辖地法院为法院。七、保函的生效本保函自我方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保证人:(公章)年月日第三章采购需求具体内容详见招标文件及工程量清单(另附)第四章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政府采购合同参考范本第一部分合同书项目名称:甲方:乙方:签订地:签订日期:,年月日年月日,(采购人名称)以(政府采购方式)对(同前页项目名称)项目进行了采购。经(相关评定主体名称)评定,(中标供应商名称)为该项目中标供应商。现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本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按照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采购人名称)(以下简称:甲方)和(中标供应商名称)(以下简称:乙方)协商一致,约定以下合同条款,以兹共同遵守、全面履行。1.1合同组成部分下列文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并构成一个整体,需综合解释、相互补充。如果下列文件内容出现不一致的情形,那么在保证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的前提下,组成本合同的多个文件的优先适用顺序如下:1.1.1本合同及其补充合同、变更协议;1.1.2中标通知书;1.1.3投标文件(含澄清或者说明文件);1.1.4招标文件(含澄清或者修改文件);1.1.5其他相关采购文件。1.2标的1.2.1标的名称:;1.2.2标的数量:;1.2.3标的质量:。1.3价款本合同总价为:¥,元(大写:,元人民币)。分项价格:序号分项名称分项价格总价1.4付款方式和发票开具方式1.4.1付款方式:;1.4.2发票开具方式:。1.5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1.5.1履行期限:;1.5.2履行地点:;1.5.3履行方式:。1.6违约责任1.6.1除不可抗力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地点和方式履行,那么甲方可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每迟延履行一日的应提供而未提供服务价格的%计算,最高限额为本合同总价的%;迟延履行的违约金计算数额达到前述最高限额之日起,甲方有权在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的同时,书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1.6.2除不可抗力外,如果甲方没有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付款,那么乙方可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每迟延付款一日的应付而未付款的%计算,最高限额为本合同总价的%;迟延付款的违约金计算数额达到前述最高限额之日起,乙方有权在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的同时,书面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1.6.3除不可抗力外,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或者任何一方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或者任何一方有腐败行为(即:提供或给予或接受或索取任何财物或其他好处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来影响对方当事人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的行为)或者欺诈行为(即:以谎报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来影响对方当事人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的行为)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书面通知违约方解除本合同;1.6.4任何一方按照前述约定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的同时,仍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按照己方实际损失情况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任何一方按照前述约定要求解除本合同的同时,仍有权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和按照己方实际损失情况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且守约方行使的任何权利救济方式均不视为其放弃了其他法定或者约定的权利救济方式;1.6.5除前述约定外,除不可抗力外,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对方当事人均有权要求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且对方当事人行使的任何权利救济方式均不视为其放弃了其他法定或者约定的权利救济方式;1.6.6如果出现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书面通知甲方暂停采购活动的情形,或者询问或质疑事项可能影响中标结果的,导致甲方中止履行合同的情形,均不视为甲方违约。1.7合同争议的解决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当事人均可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选择下列第种方式解决:1.7.1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依申请仲裁时其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裁决;1.7.2向(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中选出的人民法院名称)人民法院起诉。1.8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盖章或者签字时生效。甲方:,乙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身份证号码:住所:住所: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或授权代表(签字):联系人:联系人:约定送达地址:约定送达地址:邮政编码:邮政编码:电话:电话:传真:传真:电子邮箱:电子邮箱: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开户名称:开户名称:开户账号:开户账号:第二部分合同一般条款2.1定义本合同中的下列词语应按以下内容进行解释:2.1.1“合同”系指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签订的载明双方当事人所达成的协议,并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2.1.2“合同价”系指根据合同约定,中标供应商在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采购人应支付给中标供应商的价格。2.1.3“服务”系指中标供应商根据合同约定应向采购人履行的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包括采购人自身需要的服务和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2.1.4“甲方”系指与中标供应商签署合同的采购人;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表其与乙方签订合同的,采购人的授权委托书作为合同附件。2.1.5“乙方”系指根据合同约定提供服务的中标供应商;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的,联合体各方均应为乙方或者与乙方相同地位的合同当事人,并就合同约定的事项对甲方承担连带责任。2.1.6“现场”系指合同约定提供服务的地点。2.2技术规范服务所应遵守的技术规范应与采购文件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技术规范附件(如果有的话)及其技术规范偏差表(如果被甲方接受的话)相一致;如果采购文件中没有技术规范的相应说明,那么应以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相应标准和规范为准。2.3知识产权2.3.1乙方应保证其提供的服务不受任何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起诉;如果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那么乙方须与该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责任、费用和赔偿;2.3.2合同涉及技术成果的归属和收益的分成办法的,详见合同专用条款。2.4履约检查和问题反馈2.4.1甲方有权在其认为必要时,对乙方是否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进行履约检查,以确保乙方所提供的服务能够依约满足甲方之项目需求,但不得因履约检查妨碍乙方的正常工作,乙方应予积极配合;2.4.2合同履行期间,甲方有权将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反馈给乙方,双方当事人应以书面形式约定需要完善和改进的内容。2.5结算方式和付款条件详见合同专用条款。2.6技术资料和保密义务2.6.1乙方有权依据合同约定和项目需要,向甲方了解有关情况,调阅有关资料等,甲方应予积极配合;2.6.2乙方有义务妥善保管和保护由甲方提供的前款信息和资料等;2.6.3除非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对方当事人的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应保证不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或披露有关合同的或者履行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对方当事人任何未公开的信息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情报、技术资料、商业秘密和商业信息等,并采取一切合理和必要措施和方式防止任何第三方接触到对方当事人的上述保密信息和资料。2.7质量保证2.7.1乙方应建立和完善履行合同的内部质量保证体系,并提供相关内部规章制度给甲方,以便甲方进行监督检查;2.7.2乙方应保证履行合同的人员数量和素质、软件和硬件设备的配置、场地、环境和设施等满足全面履行合同的要求,并应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2.8延迟履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不能按时提供服务的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不能按时提供服务的理由、预期延误时间通知甲方;甲方收到乙方通知后,认为其理由正当的,可以书面形式酌情同意乙方可以延长履行的具体时间。2.9合同变更2.9.1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签订书面补充合同的形式变更合同,但不得违背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且如果系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那么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价的10%;2.9.2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变更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当事人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2.10合同转让和分包合同的权利义务依法不得转让,但经甲方同意,乙方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即:依法可以将合同项下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且乙方应就分包项目向甲方负责,并与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向甲方承担连带责任。2.11不可抗力2.11.1如果任何一方遭遇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致使合同履行受阻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延长,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不可抗力所影响的时间;2.11.2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2.11.3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有变更必要的,双方当事人应在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变更合同;2.11.4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在不可抗力发生后,应在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当事人,并在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时间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送达对方当事人。2.12税费与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相关规定缴纳。2.13乙方破产如果乙方破产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甲方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且不给予乙方任何补偿和赔偿,但合同的终止不损害或不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的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2.14合同中止、终止2.14.1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中止或者终止合同;2.14.2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当事人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2.15检验和验收2.15.1乙方按照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定期提交服务报告,甲方按照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进行定期验收;2.15.2合同期满或者履行完毕后,甲方有权组织(包括依法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对乙方履约的验收,即: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组织对乙方履约情况的验收,并出具验收书;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2.15.3检验和验收标准、程序等具体内容以及前述验收书的效力详见合同专用条款。2.16通知和送达2.16.1任何一方因履行合同而以合同第一部分尾部所列明的发出的所有通知、文件、材料,均视为已向对方当事人送达;任何一方变更上述送达方式或者地址的,应于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当事人,在对方当事人收到有关变更通知之前,变更前的约定送达方式或者地址仍视为有效。2.16.2以当面交付方式送达的,交付之时视为送达;以电子邮件方式送达的,发出电子邮件之时视为送达;以传真方式送达的,发出传真之时视为送达;以邮寄方式送达的,邮件挂号寄出或者交邮之日之次日视为送达。2.17合同使用的文字和适用的法律2.17.1合同使用汉语书就、变更和解释;2.17.2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2.18履约保证金2.18.1采购文件要求乙方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乙方应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方式,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不超过合同价10%的履约保证金;2.18.2履约保证金在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期间内不予退还或者应完全有效,前述约定期间届满之日起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将履约保证金退还乙方;2.18.3如果乙方不履行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如果乙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那么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取得补偿或赔偿,同时不影响甲方要求乙方承担合同约定的超过履约保证金的违约责任的权利。2.19合同份数合同份数按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三部分合同专用条款本部分是对前两部分的补充和修改,如果前两部分和本部分的约定不一致,应以本部分的约定为准。本部分的条款号应与前两部分的条款号保持对应;与前两部分无对应关系的内容可另行编制条款号。条款号约定内容第五章评审方法和标准本项目将按照磋商文件第一章供应商须知中“五响应文件开启及评审”、“六确定成交”及本章的规定评审。(内容要包括响应无效界定和详细评审标准)注:1.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和《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对满足价格扣除条件且在响应文件中提交了《供应商企业类型声明函》、《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的供应商,其报价扣除/%后参与评审。对于同时属于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不重复进行报价扣除。2.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和监狱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的价格扣除。(本项目不适用)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和监狱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和监狱企业。3.供应商所投产品如被列入财政部与国家主管部门颁发的节能产品目录或环境标志产品目录或无线局域网产品目录,应提供相关证明,在评审时予以优先采购,具体优惠措施为:供应商所投产品应优先选择《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公布第二十四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财库〔2018〕73号)、《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调整公布第二十二期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财库〔2018〕70号)目录内的产品(须提供节能、环保认证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4.如采购人所采购产品为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供应商所投产品的品牌及型号必须为清单中有效期内产品并提供证明文件,否则其响应将被认定为响应无效。5.对创新产品或创新性企业的优惠措施为:/6.同品牌处理办法:参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如采用综合评分法,则: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供应商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供应商获得成交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审委员会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供应商获得成交人推荐资格,磋商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供应商不作为成交候选人。7.成交候选人并列式时的处理方式:如采用综合评分法,则: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确定的成交候选人名单中按顺序确定成交人。附表一响应文件—资格性审查表序号评审内容供应商名称及审查情况是否合格是否合格是否合格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2)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3)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4)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5)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2投标人名称必须与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工商营业执照中的企业名称保持一致;3法人身份证明及法人授权委托书和法人及被授权人身份有效证件4供应商应为中小企业,请根据要求单独上传《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以采购文件要求为准。5供应商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含叁级)以上资质同时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负责人需具备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及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且无在建项目。6按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附保证金打款凭证)7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8反商业贿赂承诺书9投标人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管理制度:成立年限满1年及以上的投标人,提供近一年度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成立年限满半年但不足1年的投标人,提供该半年度中任一季度的季度财务报告或该半年度的半年度财务报告,或者提供企业资信证明(提供开户许可证或开户银行出具的基本存款账户信息)10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结论(通过评审写“通过”,未通过评审写“不通过”)说明:(1)上述各项中用“√”表示通过,“×”表示不通过;(2)上述各项中如有一项为“×”,则结论为“×”,表示该响应文件中存在重大偏差,不能通过初步评审;评委对某一分项评审认为不合格时,必须要写明原因。(3)响应文件最终合格与否,以所有评委的评审意见中少数服从多数为原则定论。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不进入评审;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不得评审。附表二初步评审—符合性审查表评审内容评审意见序号是否合格1各供应商报价未高于最高限价;2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无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的,供应商的报价不存在异常一致并成规律性的,其报价合理。3供应商按磋商文件规定提交响应文件。4响应文件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编制、标记及签署盖章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章)和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的。5实质性条款与磋商文件要求的条款相符、且没有重大偏离的。6响应文件载明的技术标准、技术指标等,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可参考技术偏离表)。7按磋商文件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全或关键字迹清晰、数量等齐全,所有原件的复印件清晰可辨。8没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9符合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10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没有错漏一致的情况。11供应商附有详细地址、联系人、电话标明的。结论:通过评审打“√”,未通过评审打“×”说明:(1)上述各项中用“√”表示合格,“×”表示不合格;(2)上述各项中如有一项为“×”,则结论为“×”,表示该响应文件中存在重大偏差,不能通过初步评审;磋商小组对某一分项评审认为不合格时,必须要写明原因。(3)响应文件最终合格与否,以所有磋商小组的评审意见中少数服从多数为原则定论。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不进入评审;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少于不足三家的,不得评审。综合评分法评分标准评分办法:各投标人的总评分=A+B+C,具体评分细则如下:项目评审内容分值A:投标价格评分30分价格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30%×100评标基准价: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投标人不得低于成本或市场价恶意竞标,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30分B:技术部分评分55分施工组织设计项目管理网络、施工平面布置、工序衔接,关键节点控制措施:1、项目管理网络、施工平面布置、工序衔接,关键节点控制措施良好、具体、详细的得15分;2、项目管理网络、施工平面布置、工序衔接,关键节点控制措施可行的得9分;3、项目管理网络、施工平面布置、工序衔接,关键节点控制措施一般的得5分;15分施工机械设备投入施工机械投入与施工季度计划、施工机械搭配:1、施工机械投入与施工季度计划、施工机械搭配良好、具体、详细的得8分;2、施工机械投入与施工季度计划、施工机械搭配可行的得5分;3、施工机械投入与施工季度计划、施工机械搭配一般的得3分;8分劳动力安排计划及保证措施调配投入计划、劳动力安排计划与施工进度:1、调配投入计划、劳动力安排计划与施工进度良好、具体、详细的得8分;2、调配投入计划、劳动力安排计划与施工进度可行的得5分;3、调配投入计划、劳动力安排计划与施工进度一般的得3分;8分管理人员投入项目管理人员针对工程实际配置:1、项目管理人员针对工程实际配置良好、具体、详细的得8分;2、项目管理人员针对工程实际配置可行的得5分;3、调项目管理人员针对工程实际配置一般的得3分;8分施工进度计划对施工进度安排有切实可行的保证措施:1、对施工进度安排有切实可行的保证措施良好、具体、详细的得6分;2、对施工进度安排有切实可行的保证措施可行的得4分;3、对施工进度安排有切实可行的保证措施一般的得2分;6分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保证对施工保证措施违约责任、管理机构、管理制度、质量检测能力与手10分项目评审内容分值措施段:1、对施工保证措施违约责任、管理机构、管理制度、质量检测能力与手段良好、具体、详细的得10分;2、对施工保证措施违约责任、管理机构、管理制度、质量检测能力与手段可行的得7分;3、对施工保证措施违约责任、管理机构、管理制度、质量检测能力与手段一般的得4分;C商务部分评分15分企业业绩企业经营稳定,业绩稳步增长,市场占有率高(类似业绩一个施工业绩得2.5分,满分5分;类似业绩指:施工:建筑工程类似业绩;5分项目负责人业绩项目负责人类似业绩一个施工业绩得5分,满分5分;类似业绩指:施工:建筑工程类似业绩;5分付款、工期优惠承诺付款、工期承诺优惠承诺:付款、工期承诺优惠承诺良好、具体、详细的得5分;付款、工期承诺优惠承诺可行的得3分;付款、工期承诺优惠承诺一般的得1分;5分另:政府采购政策功能落实1、小微型企业价格扣除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1)本项目供应商为中小企业(2)供应商需按照采购文件的要求提供相应的《中小企业声明函》。(3)企业标准请参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规定自行填写。6.中标人的确定6.1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进行综合评分并按分数高低作出排序,推荐3名中标侯选人,得分最高的投标人将被确认为第一中标候选人,依次类推。如果两个投标人得分相同时,取投标价格低者。6.2招标人应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评审结果和国家有关规定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7最终审查7.1最终审查的内容是招标人对中标候选人的实力、技术状况、生产条件、服务质量,投标人资格、信誉以及招标人认为有必要了解的其它问题作进一步的考查。7.3接受最终审查的中标候选人,必须如实回答和受理招标人的询问和考查,并提供所需的有关资料。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项目(正本/副本)编号******响应文件投标单位(公章):项目名称:包号: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签字或盖章):联系人:电话:地址:注:在年月日之前不得启封第一部分报价一览表及资格证明文件1、报价一览表(见响应文件格式一);2、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工商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复印件(须加盖本单位章)3、法人身份证明及法定代表人授权书(见响应文件格式二,自然人磋商响应的无需提供);4、投标保证金(附保证金打款凭证);5、社会保障资金的缴纳记录(近半年);完税记录(近半年);6、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及反商业贿赂承诺书;7、各网址信用记录截图8、供应商须知资料表要求的其他资格证明文件1报价一览表(响应文件格式一)报价一览表项目名称:,磋商文件编号:,包号:报价单位:,人民币元项目名称报价总价磋商保证金合同履约期限备注大写:小写:供应商名称(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签字或盖章):注:1、此表应按供应商须知的规定装订密封。2、此表中,报价总价应和报价分项报价表的总价相一致。3、供应商报价时包含税费等一切与本次项目相关的费用。1.1、投标报价明细表(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2、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工商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说明:1.提供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工商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复印件,复印件上应加盖本单位章。2.投标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供身份证明的复印件。3.联合体投标应提供联合体各方满足以上要求的证明文件。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校舍维修改造 维修改造涉及「招标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