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副食招标公告(敦化市消防救援大队2025)
2025年度敦化市消防救援大队主副食定点采购竞争性磋商公告
项目概况
2025年度敦化市消防救援大队主副食定点采购的潜在供应商应在政府采购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并于2025年06月09日08点3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采购编号:采购计划-[2025]-00098号;
2.项目编号:HCZB-2025-015;
3.项目名称:2025年度敦化市消防救援大队主副食定点采购;
4.采购内容:食堂米面粮油、肉类、蔬菜、水果、干调等主副食品供应(具体内容详见货物参数及标准);
5.预算金额:196.2万元;
6.最高投标限价:196.2万元(实际报价以折扣系数为准);
7.资金来源:财政资金;
8.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9.服务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10.合同履行期限:签订合同后一年;
11.质量标准:符合国家食品标准执行及采购人要求标准。
1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本次招标要求供应商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有能力提供相应产品和服务。
(2)具有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
(3)供应商提供的食品应符合国家安全、检疫、环境标准、能提供配送副食品的食品检测报告,禽肉类应当具有相关部门颁发的食品检验检疫证明;
(4)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5)供应商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近三年(2022~2024年)财务报表或财务审计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出具,新成立不足三年的企业需提供自成立之日起至2024年的财务报表或财务审计报告,2025年以后成立的企业应提供财务状况良好承诺书);
(6)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近3年内(2022年至今)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拒绝列入政府取消投标资格记录期间的企业或个人投标,且不能是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在2022年至今供应商和其法定代表人在“中国裁判文书网”(wenshu.court.gov.cn)上无行贿犯罪行为。
(7)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这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三、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
1.时间:2025年05月29日8时00分至2025年06月05日16时00分(北京时间)。
2.地点:政府采购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
3.方式:网上下载。本项目不发放纸质文件,供应商可自行在“政采云”平台(http://www.zcygov.cn)免费下载招标文件(操作路径:登录“政采云”平台-项目采购-获取招标文件-找到本项目-点击“申请获取招标文件”),电子投标文件制作需要基于“政采云”平台获取的招标文件编制。其他途径获取的磋商文件开标时一律按无效投标处理。
4.售价:0.00元。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1.投标截止时间:2025年06月09日08时30分(北京时间)
2.递交投标文件地点:“政采云”平台(http://www.zcygov.cn),逾期未上传电子响应文件,将不予受理。
3.开标时间和地点:2025年06月09日08时30分(北京时间),敦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敦化市政数局),地址:敦化市江滨社区沿江路1555号。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1.本项目有效投标人不足法定人数时,采购人另行组织招标。
2.发布公告的媒介:本次公告在“政采云”平台(http:// www.zcygov.cn),同步推送到吉林省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jilin.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上发布。
3.本项目采用全流程电子化采购,操作流程:投标人在政府采购云平台注册入库成为正式投标人后,在平台按《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管理操作指南-投标人》进行操作。由于投标人自身原因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无法完成办理的,后果自负。若对项目采购电子交易系统操作有疑问,可登录“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点击右侧咨询小采,获取采小蜜智能服务管家帮助,或拨打政采云服务热线 400-881-7190或95763 获取热线服务帮助。
4.为确保网上操作合法、有效和安全,请投标供应商确保在电子投标过程中能够对相关数据电文进行加密和使用电子签章,妥善保管CA数字证书并使用有效的CA数字证书参与整个招标活动。注: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电子投标文件的上传、递交,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投标文件。补充或者修改投标文件的,应当先行撤回原文件,补充、修改后重新上传、递交。投标截止时间前未完成上传、递交的,视为撤回投标文件。投标截止时间以后上传递交的投标文件“政采云”平台将予以拒收。
5.CA证书在线解密:供应商投标时,需携带制作投标文件时用来加密的有效数字证书(CA认证)登录“政采云”平台电子开标大厅按规定时间对加密的投标文件进行解密,未能按要求进行解密的,由此产生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敦化市消防救援大队
地址:敦化市丹江街江滨社区
联系人:王志强
联系方式:15504442119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华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敦化市渤海街站前广场综合楼
联系人:韩秀杰
联系方式:18843321052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韩秀杰联系方式:18843321052
监督管理部门: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敦化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联系方式:0433-6223059
2025年05月29日
附件信息:
竞争性磋商文件-2025年度敦化市消防救援大队主副食定点采购.doc485.3K
公告概要:
公告信息:
采购项目名称
2025年度敦化市消防救援大队主副食定点采购
品目
采购单位
敦化市消防救援大队
行政区域
吉林省
公告时间
2025年05月28日 13:15
获取采购文件时间
2025年05月28日至2025年06月05日每日上午:08:00 至 12:00下午:12:00 至 16: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响应文件递交地点
请登录政采云投标客户端投标
响应文件开启时间
2025年06月09日 08:30
响应文件开启地点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敦化市吉林省敦化市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6楼开标室-01
预算金额
¥196.200000万元(人民币)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韩秀杰
项目联系电话
18843321052
采购单位
敦化市消防救援大队
采购单位地址
敦化市丹江街江滨社区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15504442119
代理机构名称
华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代理机构地址
敦化市渤海街站前广场综合楼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18843321052
鼎华春集团HUACHUNGROUP2025年度敦化市消防救援大队主副食定点采购竞争性磋商文件招标项目编号:HCZB-2025-015采购人:敦化市消防救援大队采购代理机构:华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2025年5月目录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1第二章供应商须知3第三章评审办法(综合评分法)24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30第五章采购需求41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45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招标项目编号:HCZB-2025-015采用资格后审方式项目概况2025年度敦化市消防救援大队主副食定点采购的潜在供应商应在政府采购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并于2025年06月09日08点3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一、项目基本情况1.采购编号:采购计划-[2025]-00098号;2.项目编号:HCZB-2025-015;3.项目名称:2025年度敦化市消防救援大队主副食定点采购;4.采购内容:食堂米面粮油、肉类、蔬菜、水果、干调等主副食品供应(具体内容详见货物参数及标准);5.预算金额:196.2万元;6.最高投标限价:196.2万元(实际报价以折扣系数为准);7.资金来源:财政资金;8.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9.服务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10.合同履行期限:签订合同后一年;11.质量标准:符合国家食品标准执行及采购人要求标准。1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本次招标要求供应商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有能力提供相应产品和服务。(2)具有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3)供应商提供的食品应符合国家安全、检疫、环境标准、能提供配送副食品的食品检测报告,禽肉类应当具有相关部门颁发的食品检验检疫证明;(4)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5)供应商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近三年(2022~2024年)财务报表或财务审计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出具,新成立不足三年的企业需提供自成立之日起至2024年的财务报表或财务审计报告,2025年以后成立的企业应提供财务状况良好承诺书);(6)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近3年内(2022年至今)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拒绝列入政府取消投标资格记录期间的企业或个人投标,且不能是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在2022年至今供应商和其法定代表人在“中国裁判文书网”(wenshu.court.gov.cn)上无行贿犯罪行为。(7)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这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三、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1.时间:2025年05月29日8时00分至2025年06月05日16时00分(北京时间)。2.地点:政府采购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3.方式:网上下载。本项目不发放纸质文件,供应商可自行在“政采云”平台(http://www.zcygov.cn)免费下载招标文件(操作路径:登录“政采云”平台-项目采购-获取招标文件-找到本项目-点击“申请获取招标文件”),电子投标文件制作需要基于“政采云”平台获取的招标文件编制。其他途径获取的磋商文件开标时一律按无效投标处理。4.售价:0.00元。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1.投标截止时间:2025年06月09日08时30分(北京时间)2.递交投标文件地点:“政采云”平台(http://www.zcygov.cn),逾期未上传电子响应文件,将不予受理。3.开标时间和地点:2025年06月09日08时30分(北京时间),敦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敦化市政数局),地址:敦化市江滨社区沿江路1555号。五、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六、其他补充事宜1.本项目有效投标人不足法定人数时,采购人另行组织招标。2.发布公告的媒介:本次公告在“政采云”平台(http://www.zcygov.cn),同步推送到吉林省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jilin.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上发布。3.本项目采用全流程电子化采购,操作流程:投标人在政府采购云平台注册入库成为正式投标人后,在平台按《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管理操作指南-投标人》进行操作。由于投标人自身原因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无法完成办理的,后果自负。若对项目采购电子交易系统操作有疑问,可登录“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点击右侧咨询小采,获取采小蜜智能服务管家帮助,或拨打政采云服务热线400-881-7190或95763获取热线服务帮助。4.为确保网上操作合法、有效和安全,请投标供应商确保在电子投标过程中能够对相关数据电文进行加密和使用电子签章,妥善保管CA数字证书并使用有效的CA数字证书参与整个招标活动。注: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电子投标文件的上传、递交,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投标文件。补充或者修改投标文件的,应当先行撤回原文件,补充、修改后重新上传、递交。投标截止时间前未完成上传、递交的,视为撤回投标文件。投标截止时间以后上传递交的投标文件“政采云”平台将予以拒收。5.CA证书在线解密:供应商投标时,需携带制作投标文件时用来加密的有效数字证书(CA认证)登录“政采云”平台电子开标大厅按规定时间对加密的投标文件进行解密,未能按要求进行解密的,由此产生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称:敦化市消防救援大队地址:敦化市丹江街江滨社区联系人:王志强联系方式:15504442119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华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敦化市渤海街站前广场综合楼联系人:韩秀杰联系方式:18843321052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韩秀杰联系方式:18843321052监督管理部门: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敦化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联系方式:0433-62230592025年05月29日第二章供应商须知1.1.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条款号条 款 名 称编 列 内 容1.1.2采购人名称:敦化市消防救援大队地址:敦化市丹江街江滨社区联系人:王志强 联系方式:155044421191.1.3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华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敦化市渤海街站前广场综合楼联系人:韩秀杰 联系方式:18843321052 1.1.4项目名称及编号项目名称:2025年度敦化市消防救援大队主副食定点采购项目编号:HCZB-2025-0151.1.5服务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1.2.1资金来源及比例财政资金100%1.2.2资金落实情况已落实1.3.1采购内容食堂米面粮油、肉类、蔬菜、水果、干调等主副食品供应(具体内容详见货物参数及标准)。1.3.2合同履行期限签订合同后一年1.3.3质量标准符合国家食品标准执行及采购人要求标准。1.4.1供应商资格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本次招标要求供应商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有能力提供相应产品和服务。(2)具有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3)供应商提供的食品应符合国家安全、检疫、环境标准、能提供配送副食品的食品检测报告,禽肉类应当具有相关部门颁发的食品检验检疫证明;(4)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5)供应商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近三年(2022~2024年)财务报表或财务审计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出具,新成立不足三年的企业需提供自成立之日起至2024年的财务报表或财务审计报告,2025年以后成立的企业应提供财务状况良好承诺书);(6)投标申请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近3年内(2022年至今)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拒绝列入政府取消投标资格记录期间的企业或个人投标,且不能是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在2022年至今供应商和其法定代表人在“中国裁判文书网”(wenshu.court.gov.cn)上无行贿犯罪行为。(7)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这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1.9.1踏勘现场☑不组织,供应商自行踏勘□组织踏勘时间,踏勘集中地点 1.10.1投标预备会√不召开□召开,召开时间: 召开地点:1.10.2供应商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递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5日前1.10.3采购人书面澄清的时间递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5日前1.11分包☑不召开□召 开,分包内容要求: 分包金额要求: 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1.12偏离☑不允许□允许2.1构成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其他材料本项目的澄清、修改、补充说明文件(如有)。注:采购代理机构将上述内容以带有编号的补遗文件发送到“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答疑文件中,各供应商登录“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答疑文件处自行下载。如果供应商未在上述答疑文件中收到相应文件,请及时与采购代理机构联系,否则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2.2.1供应商要求澄清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截止时间递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5日前。形式:网上提交,在政府采购云平台(http://www.zcygov.cn) 上发布。2.2.3供应商确认收到竞争性磋商文件澄清的时间在收到相应澄清文件后24小时内请供应商在参加与本项目招标期间关注网站信息,所有有意愿的供应商有义务在网上自行查询,无需书面回复。2.3.2供应商确认收到竞争性磋商文件修改的时间在收到相应澄清文件后24小时内请供应商在参加与本项目招标期间关注网站信息,所有有意愿的供应商有义务在网上自行查询,无需书面回复。3.1构成响应文件的其他材料本项目所有证件资料以上传至政府采购云平台加盖公章的电子证件为准,评标时由评审委员会现场核验,如所提供的资料为虚假材料,响应文件将被否决。3.2.3报价方式1.折扣系数(0.85-1)注:申请人进行报价时不得超出此价格,否则按无效报价处理。原则上所配送的货物价格不得高于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官网市县资讯《敦化市主要粮油副食品零售价格监测表》,但考虑到敦化市地域原因,由于运输成本增加可能导致价格比检测表稍高,具体可参照敦化市周边农贸市场、生鲜市场相同物品的平均价格,定价为全包干价(含货物费、运费、人工费及税费)付款=平均价格×报价折扣系数注:配送方配送单品价格有三次超过周边市场平均价格行为的,采购人有权解除配送单位配送资格。2.实行两轮报价法,第二轮报价为最终报价。供应商的报价不得超过项目预算总金额。形式:网上提交,在政采云平台(http://www.zcygov.cn) 上传第二轮报价电子版文件。3.3.1响应有效期投标截止之日后90天(日历天),从响应文件递交截止之日算起。3.4.1磋商保证金不收取。3.5.2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财务状况良好,提供近三年(2022~2024年)财务报表或财务审计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出具,新成立不足三年的企业需提供自成立之日起至2024年的财务报表或财务审计报告,2025年以后成立的企业应提供财务状况良好承诺书);响应文件内附财务报表或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3.5.3近年完成类似项目的年份要求2022年1月1日至磋商公告发布之日止。3.6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不允许□允许3.7.3签字或盖章要求按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提供的格式及要求填写3.7.4响应文件正副本份数及其他要求本项目供应商在投标截止日次日,向招标代理机构提供采用胶装形式进行装订的纸质版响应文件(正本1份,副本2份)及电子版响应文件2份(U盘,注:纸质版响应文件及电子版响应文件应与政府采购云平台上传电子响应文件内容一致。)提交方式:邮寄或指定地点递交。递交地址:敦化市渤海街站前广场综合楼二楼4.2.2递交响应文件地点本项目为全流程电子化采购项目,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实行在线电子投标,响应文件应加密并在提交截止时间前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在线提交。4.2.3是否退还响应文件否5.1磋商时间和地点磋商时间:2025年06月09日08点30分(北京时间)磋商地点:“政采云”平台(http://www.zcygov.cn)。开标时间和地点:2025年06月09日08时30分(北京时间),敦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敦化市政数局),地址:敦化市江滨社区沿江路1555号。注:本项目采用全流程电子化招投标,开标方式为远程开标,投标人无需到达开标现场。5.2磋商程序1、供应商开标当日无需到现场,不需要递交纸质版响应文件及采购文件规定的原件,实行远程解密。供应商应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上传电子响应文件。2、本项目采取网上招标、网上投标。各供应商使用本单位CA锁制作的响应文件符合网上评标要求才可进入评标阶段,全流程电子招标项目交易平台系统支持投标文件远程解密。逾期上传的电子响应文件,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将予以拒收。3、政府采购云平台支持响应文件远程解密,解密方式: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完成解密工作,投标人持制作该电子响应文件的同一数字证书(CA企业锁)登录,进入“开标远程解密”菜单选择对应的项目的响应文件进行远程解密。供应商由于数字证书遗失、损坏、更换、续期等自身原因未能成功解密的,视为逾期未提交响应文件,其投标无效。4、供应商对递交响应文件进行解密后,由磋商小组进行初步评审,投标人代表须全程在线等候,通过资格审查后,投标人得到磋商小组指令后网上进行最终报价(第二次报价)。注:(1)供应商对第二轮报价有异议的,应当在磋商现场提出,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场给予答复,并制作记录,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采购人代表、采购代理机构相关人员签字确认。(2)采购单位组织的竞磋按竞争性磋商公告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终报价的,视其为自动放弃本次竞磋,逾期提交的竞磋响应文件将被拒收。(3)在竞磋过程中,竞磋的任何一方不得向他人透露与竞磋有关的技术资料或其他信息。(4)在竞磋期间,为有助于对竞磋响应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磋商小组有权要求供应商对其竞磋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进行澄清。但并非对每个供应商都作澄清要求。(5)所有供应商在竞磋时作出的所有书面承诺须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6.1.1磋商小组的组建磋商小组成员构成:由3人组成;磋商专家确定方式:在“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7.1是否授权评标小组确定中标人☑ 是,根据各单位最终报价和合格磋商单位的响应文件进行磋商综合详细打分,按照汇总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排序,并确定排名第一的为成交单位。□ 否,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数:7.2成交结果公告媒介及期限公示媒介:本次公告在“政采云”平台(http:// www.zcygov.cn),同步推送到吉林省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jilin.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上发布。公示期限:1个工作日7.3.1履约担保是否要求成交人提交履约保证金:要求本项目为折扣系数报价在合同签订时,双方协商确定具体金额。不超过合同金额的10%。缴纳方式:银行转账,支票/汇票/本票,保函/保险不要求 履约保证金扣除的情形:1.若中标方中途放弃配送,对采购人造成损失的,采购人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损失金额。履约保证金不退还的情形:1.违反合同义务且未承担违约责任;2.未按时履行违约责任;3.未能履行与招标方签订的合同,且损失超出保证金金额;履约保证金退还的时间:合同履行完毕且无违约时,28日内退还全部履约保证金。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10.1报价轮次本次磋商共2轮报价(含首轮报价)10.2最高投标限价196.2万元(实际报价以折扣系数为准);10.3招标代理服务费招标代理服务费:执行发改价格【2015】299号文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规定,本项目招标代理费向中标单位收取。10.4供应商联系方式自购买竞争性磋商文件之日起,供应商应保证其提供的联系方式(电话、传真、邮箱)一直有效,以确保往来函件能及时通知供应商,并能及时反馈信息,否则采购人不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后果。10.5付款方式按合同约定。10.6开标开启方式:本项目采用政采云平台(http://www.zcygov.cn)进行开标活动,供应商无需到场。说明:实施电子标网上远程开标。开标前,供应商应提前调试好电子标投标系统。供应商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解密的视为无效投标。供应商由于数字证书或登陆账号遗失、损坏、更换、续期等自身原因情况导致投标文件无法解密,由供应商自行承担责任。10.7本项目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10.8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10.9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的规定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第一章第四条关于“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产品,确需采购进口产品(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的,实行审核管理”的规定,招标采购文件中凡未明确标明采购进口产品的,均为采购本国产品,投标人必须投标本国产品,投标进口产品的为无效投标。在中国境内生产或组装的外国品牌产品须标明该产品在中国国内制造厂商名称。否则,按进口产品对待。10.10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的规定按照财政部、发展改革委最新发布执行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规定,《货物需求及技术规格要求》中凡包含强制采购产品的,投标人必须提供列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否则投标无效。《货物需求及技术规格要求》中包含计算机设备的,投标人必须投标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的计算机产品,否则无效10.11小型和微型企业(含监狱企业)产品价格扣除对小微型企业(含监狱企业)给予10%的价格扣除。注:(1)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2)小微型企业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10.12残疾人福利性单位1.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对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对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货物的价格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供应商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2.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10.13解释权构成本磋商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构成合同文件组成内容的,以合同文件约定内容为准,且以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文件优先顺序解释;除磋商文件中有特别规定外,仅适用于招标投标阶段的规定,按磋商公告(投标邀请书)、申请人须知、评审办法、响应文件格式的先后顺序解释;同一组成文件中就同一事项的规定或约定不一致的,以编排顺序在后者为准;同一组成文件不同版本之间有不一致的,以形成时间在后者为准。按本款前述规定仍不能形成结论的,由采购人负责解释。10.14电子标说明:上传的电子证件及资料均需按要求签字盖章上传,否则按未签章处理。响应文件电子版方面技术支持:400-8817190或95763供应商在政府采购云平台通过数字证书制作响应文件1份(此响应文件需上传至政府采购云平台,并在开标时持编制响应文件的供应商数字证书解密),还需填写参加开启活动经办人联系方式。备注:响应文件电子版(U盘)按采购文件规定执行,用数字证书编制的电子版按政府采购云平台要求进行投标操作。10.15响应文件内附扫描件均应清晰可辨,任何不可辨识信息导致评标委员会无法进行评审的,由供应商自行负责。※ “竞争性磋商招标公告”与“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发生不一致时以“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为准 ※1.总则供应商应仔细阅读本磋商文件的所有内容(包括答疑、补充、澄清以及修改等),按照磋商文件要求以及格式编制响应文件,并保证其真实性,否则一切后果自负。1.1项目概况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采购项目已具备采购条件,现以竞争性磋商方式对本项目进行采购。1.1.2本采购项目采购人: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1.3本采购项目采购代理机构: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1.4供应商:系指响应采购要求且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和参加磋商报价竞争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1.1.5磋商小组:系指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在“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1.1.6成交人:系指经磋商确定的满足磋商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经评审综合得分最高的,取得与采购人签订合同资格的供应商。1.1.7本采购项目名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1.8本采购项目供货地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1.9本采购项目预算: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1.10本采购项目标段划分: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2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1.2.1本采购项目的资金来源: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2.2本采购项目的出资比例: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2.3本采购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3采购范围、合同履行期限和工程质量要求1.3.1本次采购内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3.2本采购项目的供货期限: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3.3本采购项目的质量标准: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4供应商资格要求1.4.1供应商应具备承担本项目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1)资质条件: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2)财务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3)信誉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4)其他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4.2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磋商的,联合体除应符合本章第1.4.1项和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1)联合体各方应按竞争性磋商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并承诺就成交项目向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磋商;(4)联合体各方应分别按照本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填写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中的相应表格,并由联合体牵头人负责对联合体各成员的资料进行统一汇总后一并提交给采购人;联合体牵头人所提交的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应认为已代表了联合体各成员的真实情况;(5)尽管委任了联合体牵头人,但联合体各成员在磋商、签订合同与履行合同过程中,仍负有连带的和各自的法律责任。1.4.3供应商(包括联合体各成员)不得与本标段相关单位存在下列关联关系:(1)为采购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2)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磋商公正性;(3)与本标段的其他供应商同为一个单位负责人;(4)与本标段的其他供应商存在控股、管理关系;(5)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法人或其任何附属机构(单位);(6)为本标段的监理人;(7)为本标段的代建人;(8)为本标段的磋商代理机构;(9)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磋商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10)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磋商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11)法律法规或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1.4.4供应商(包括联合体各成员)不得存在下列不良状况或不良信用记录:(1)被省级主管部门取消磋商项目所在地的投标资格且处于有效期内;(2)被责令停业,暂扣或吊销执照,或吊销资质证书;(3)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4)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近3年内(2022年至今)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拒绝列入政府取消投标资格记录期间的企业或个人投标,且不能是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5)法律法规或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1.5费用承担供应商准备和参加磋商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1.6保密参与磋商活动的各方应对竞争性磋商文件和响应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1.7语言文字除专用术语外,与磋商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1.8计量单位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1.9踏勘现场1.9.1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采购人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供应商踏勘项目现场。1.9.2供应商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1.9.3除采购人的原因外,供应商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1.9.4采购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仅供供应商在编制响应文件时参考,采购人不对供应商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1.9.5采购人提供的本合同工程的水文、地质、气象和料场分布、取土场、弃土场位置等参考资料,并不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供应商应对自己对上述资料的解释、推论和应用负责,采购人不对供应商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承担任何责任。1.10磋商答疑会1.10.1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磋商答疑会的,采购人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磋商答疑会,澄清供应商提出的问题。1.10.2供应商应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采购人,以便采购人澄清。1.10.3磋商答疑会后,采购人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对供应商所提问题的澄清,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潜在供应商。该澄清内容为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1.11分包供应商拟在成交后将成交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供应商成交后直至验收止,成交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转包或者分包,如出现上述情形,采购人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经批准后,可取消其成交资格,并与其解除合同,由此引起的经济损失全部由成交人承担。1.12偏离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允许响应文件偏离竞争性磋商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2.竞争性磋商文件2.1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本竞争性磋商文件各章节的内容如下:(1)竞争性磋商公告(2)供应商须知(3)评审办法(综合评分法)(4)合同条款及格式(5)工程量清单(6)图纸(7)响应文件格式(8)资格证明文件根据本章11.1对竞争性磋商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为竞争性磋商的组成部分。2.2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2.2.1任何要求对竞争性磋商文件进行澄清的投标人,采购人可在投标截止时间5日前(含)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修改、补充。磋商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文件将在“政采云”平台(http://www.zcygov.cn)向潜在投标人发出。2.2.2对磋商文件内容进行质疑的投标人,均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时间内在“政采云”平台(http://www.zcygov.cn)提交给采购代理机构,超过规定期限提出的竞争性磋商文件质疑将不予受理。采购代理机构对收到的质疑要求视所提问题的具体情况在“政采云”平台(http://www.zcygov.cn)予以答复、发出。答复中可以包括所提的问题,但不包括问题的来源。2.2.3磋商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文件均构成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投标人具有约束力,而无论其是否已经实际收到该澄清、修改、补充文件(包括答疑会纪要)。2.2.4为使投标人有充分的时间对磋商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部分进行研究,采购人可在投标截止时间前3日自行决定酌情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延长投标截止时间的公告将在“政采云”平台(http://www.zcygov.cn)向所有潜在投标人发出。在这种情况下,采购代理机构和投标人受投标截止时间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相应延长至新的投标截止时间。2.3延长首次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和第二轮报价时间2.3.1采购人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延长首次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和第二轮报价时间,但至少应当在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递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5日前,在发布竞争性磋商公告的网站发布变更或者更正公告,并书面通知所有已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5日的,应当顺延递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2.3.2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答疑、澄清或者修改内容较多时,采购人应重新组织竞争性磋商或者延长递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和第二轮报价时间,采购人延长递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和第二轮报价时间的,至少应当在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递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截止之日5日前,在发布竞争性磋商公告的网站发布变更或者更正公告,并书面通知所有已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5日的,应当顺延递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以给予供应商充足的时间编制响应文件。3.响应文件编制3.1响应文件的组成3.1.1包括下列内容:一、磋商函二、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三、授权委托书四、报价一览表五、报价表六、投标保证金七、资格审查资料八、其他资料3.1.2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申请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响应文件不包括本章第3.1.1(3)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3.2磋商报价3.2.1供应商应按第八章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格式要求填写相应表格。3.2.2供应商应充分了解本项目的总体情况以及影响磋商报价的其他要素。3.2.3本项目的报价方式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3.2.4本项目采用两轮报价(第二轮报价即最后报价)。3.3磋商有效期3.3.1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磋商有效期内,供应商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响应文件。3.3.2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磋商有效期的,采购人将以书面形式发出通知。通知供应商延长磋商有效期。供应商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磋商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响应文件;供应商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供应商有权收回其磋商保证金。3.4磋商保证金3.4.1申请人在递交响应文件的同时,应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第八章“响应文件格式”规定的磋商保证金格式递交磋商保证金,并作为其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投标的,其磋商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申请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3.4.2申请人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其响应文件作废标处理(本项目不收取磋商保证金)。3.4.3未成交人的磋商保证金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人的磋商保证金应当在项目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本项目不收取磋商保证金)。3.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保证金将不予退还:(1)申请人在规定的响应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响应文件;(2)成交单位在收到成交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磋商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申请人在编制响应文件时,应按新情况更新或补充其在申请资格预审时提供的资料,以证实其各项资格条件仍能继续满足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3.5资格审查资料3.5.1“供应商基本情况表”应附供应商营业执照副本、食品经营许可证等材料的复印件。3.5.2“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具体年份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3.5.3“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成交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或成果文件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3.5.4“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具体年份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3.5.5“网络截图”提供相关查询记录网络截图并加盖公章。3.5.6“承诺书”具体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3.6备选磋商方案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供应商不得递交备选磋商方案。允许供应商递交备选磋商方案的,只有成交人所递交的备选磋商方案方可予以考虑。磋商小组认为成交人的备选磋商方案优于其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编制的磋商方案的,采购人可以接受该备选磋商方案。3.7响应文件的编制3.7.1响应文件应按第八章“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磋商函在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更有利于采购人的承诺。3.7.2响应文件应当对竞争性磋商文件有关供货期、磋商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采购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3.7.3响应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响应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响应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或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4.首次响应文件递交4.1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本项目为全流程电子化项目,通过“政采云”平台(http://www.zcygov.cn)实行在线电子投标,供应商应先安装“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请自行前往“政采云”平台进行下载),并按照本项目磋商文件和“政采云”平台的要求编制、加密后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网络上传至“政采云”平台,供应商在“政采云”平台提交电子版响应文件时,请填写参加远程开标活动经办人联系方式。供应商可对现场工作人员的资格和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进行监督,如有异议,应保留相关证据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反映。响应文件的递交截止时间: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4.2响应文件的递交4.2.1供应商递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4.2.2供应商递交首次响应文件的地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4.2.3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供应商所递交的响应文件不予退还。4.2.4采购人收到首次响应文件后,向供应商出具签收凭证。4.2.5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首次响应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4.3响应文件的修改与撤回4.3.1在本章第4.2.1项规定的递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供应商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首次响应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4.3.2供应商修改或撤回已递交首次响应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7.3项的要求签字。采购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供应商出具签收凭证。4.3.3修改的内容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首次响应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5.磋商5.1磋商时间和地点采购人在本章第4.2.1项规定的递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磋商时间)和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网址、地点磋商,并要求法人或授权委托人准时参加。5.2磋商程序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主持。(1)供应商在“政采云”平台递交响应文件;(2)由供应商进行解密;(3)解密完成后由评审小组进行初步评审;(4)通过初步评审的供应商在“政采云”平台进行二次报价。5.3磋商其他事项(1)通过初步评审的供应商少于三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依法重新组织采购,且不承担任何费用和责任。(2)CA证书在线解密:供应商投标时,需携带制作响应文件时用来加密的有效数字证书(CA认证)登录“政采云”平台电子开标大厅现场按规定时间对加密的响应文件进行解密,未能按要求进行解密的,由此产生的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3)第二轮报价(最终报价)。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对通过初步评审的供应商在“政采云”平台发起二次报价,供应商第二轮报价(最终报价)在“政采云”平台进行二次报价。6.评审6.1磋商小组6.1.1采购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以及有关规定组建磋商小组。评审由采购人依法组建的磋商小组负责。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三人以上单数组成。磋商小组成员人数专家的确定方式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参加评审专家抽取的有关人员对被抽取的专家的姓名、单位和联系方式等内容负有保密的义务。磋商小组成员的名单在成交结果确定前必须严格保密。6.1.2磋商小组成员不得参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评审活动,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已经进入的必须更换。6.1.3磋商小组负责对各响应文件进行评审、比较、评定,并按本磋商文件的规定确定成交人。6.1.4磋商小组具有依据磋商文件进行独立评审的权力,且不受外界任何因素的干扰。磋商小组成员必须独立、负责地提出评审意见,并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对磋商结果有不同意见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审报告应当注明不同意见。磋商小组成员拒绝评审或者拒绝在评审报告上签字且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结果。磋商小组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6.1.5磋商小组的职责:(1)审查响应文件是否符合磋商文件要求,进行形式、资格及响应性评审,并作出评价;(2)要求供应商解释或澄清其响应文件;(3)编写评审报告,受采购人委托按照事先确定的办法直接确定成交人;(4)告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评审过程中发现的供应商的违法违规行为。6.1.6磋商小组的义务:(1)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2)提出真实、可靠的评审意见;(3)严格遵守评审纪律,不得向外界泄露评审情况;(4)发现供应商在磋商活动中有不正当竞争或者恶意串通等违规行为,应及时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加以制止;(5)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进行独立评审,对个人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6)编写并审定评审报告;(7)配合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供应商提出的质疑;(8)对评审过程和结果,以及采购人、供应商的商业秘密保密;(9)配合财政部门的投诉处理和监督检查工作。6.1.7磋商小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1)采购人或供应商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3)与供应商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4)曾因在采购、评审以及其他与采购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6.2评审原则评审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6.3评审磋商小组按照第三章“评审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审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审依据。磋商小组推荐成交候选人的人数: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7.成交信息公告7.1确定成交人方式7.1.1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7.1.2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评审报告中推荐的成交候选人顺序确定成交人;也可以事先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人。7.1.3采购人自行组织采购的,应当在评审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确定成交人。7.1.4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人外,采购人依据磋商小组推荐的成交候选人确定成交人,磋商小组推荐成交候选人的人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7.2成交结果公告媒介及期限公告媒介: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公告期限: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竞争性磋商文件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但成交结果公告前竞争性磋商文件已公告的,不再重复公告。7.3成交通知在公示成交结果的同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成交人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8.合同授予8.1履约担保8.1.1在签订合同前,成交人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竞争性磋商文件第四章“合同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采购人递交履约担保。联合体成交的,其履约担保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竞争性磋商文件第四章“合同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要求。8.1.2成交人不能按本章第7.3.1项要求递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成交,其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磋商保证金数额的,成交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8.2签订合同8.2.1采购人和成交人应当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和成交人的响应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成交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采购人取消其成交资格,其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磋商保证金数额的,成交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8.2.2发出成交通知书后,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采购人向成交人退还磋商保证金;给成交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8.3报价无效及废标8.3.1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报价无效:(1)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2)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3)响应文件未按磋商文件规定要求格式表格制作、密封、签署、盖章;(4)不按磋商小组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5)未按照磋商文件中报价文件要求的内容填写报价、拒绝报价、报价不确定、有选择性报价和附有条件的报价、报价等于或高于最高限价;(6)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未按时参加第二轮报价会议或参加第二轮报价会议未提供有效证明;(7)未按规定缴纳磋商保证金;(8)相关资格资质证明的原件、复印件未按磋商文件约定提交或提交的原件与复印件不一致;(9)在形式、资格及响应性评审中,磋商小组认定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不符合评审办法中规定的任何一项评审标准。(10)响应文件正副本未区分或者内容严重不一致;(11)磋商有效期不满足磋商文件要求;(12)无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13)联合体未提交联合体协议书(本项目不适用);(14)响应文件未完全满足磋商文件中实质性要求;(15)低于成本价且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16)磋商小组认定技术方案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17)评审期间,没有按磋商小组要求提交经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的澄清、说明、补正或改变了响应文件实质性内容;(18)供应商未提交最终报价;(19)供应商存在弄虚作假的行为;(20)属于采购人与供应商、供应商与供应商相互串通磋商情形;(21)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磋商小组及其他工作人员施加影响,有碍公平、公正;(22)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报价无效情形;(2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属于报价无效的其他情形。8.3.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1)到递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止,供应商少于3个的;(2)符合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磋商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3)经磋商小组评审后否决所有响应文件的;(4)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5)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6)法律、法规以及磋商文件规定其他情形。废标必须经磋商小组集体作出决定,经磋商小组全体成员签字确认后生效。废标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废标理由告知所有供应商。9.纪律和监督9.1对采购人的纪律要求采购人不得泄漏采购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供应商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9.2对供应商的纪律要求供应商不得相互串通磋商或者与采购人串通磋商,不得向采购人或者磋商小组成员行贿谋取成交,不得以他人名义磋商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成交;供应商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审工作。9.3对磋商小组成员的纪律要求磋商小组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响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成交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审活动中,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审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审。9.4对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响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成交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审活动中,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9.5质疑与投诉9.5.1质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和投诉办法》有关规定,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成交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供应商须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9.5.1.1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二)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三)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四)事实依据;(五)必要的法律依据;(六)提出质疑的日期。9.5.1.2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否则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予受理。9.5.1.3除书面形式外,其他任何方式的质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均不予接受和回复。9.5.1.4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质疑书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人和其他有关当事人,但答复不得涉及商业秘密。9.5.1.5质疑人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投诉。9.5.2投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和投诉办法》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质疑人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投诉。9.5.2.1投诉人提起投诉应符合下列条件:(一)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二)投诉书内容符合《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和投诉办法》的规定;(三)在投诉有效期限内提起投诉;(四)同一投诉事项未经财政部门投诉处理;(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条件。9.5.2.2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但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9.5.2.3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并按照被投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的副本。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通讯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二)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三)具体、明确的投诉事项和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四)事实依据;(五)法律依据;(六)提起投诉的日期。9.5.2.4投诉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9.5.2.5投诉人不符合上述规定提起的投诉,财政部门不予受理。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10.1最高限价: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0.2报价轮次: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0.3第二轮报价明细: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2.附件二:问题澄清通知问题澄清通知编号:(供应商名称):(项目名称)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响应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1.2.......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于年月日时前递交至(详细地址)或传真至(传真号码)。采用传真方式的,应在年月日时前将原件递交至(详细地址)。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签字或盖章)年月日1.3.附件三:问题的澄清问题的澄清编号:(项目名称)招标评标委员会:问题澄清通知(编号:)已收悉,现澄清如下:1.2......供应商:(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年月日第三章评审办法(综合评分法)评审办法前附表初步评审标准条款号评审因素评审标准2.1.1资格评审标 准营业执照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财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提供近三年(2022~2024年)财务报表或财务审计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出具,新成立不足三年的企业需提供自成立之日起至2024年的财务报表或财务审计报告,2025年以后成立的企业应提供财务状况良好承诺书)响应文件内附财务报表或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依法纳税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近6个月(任意一个月即可)的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无须缴纳的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信誉要求1.拒绝列入政府取消投标资格记录期间的企业或个人投标;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3.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4.不得为“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供应商;不得为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pg.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被财政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在处罚决定规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详见财库[2016]125号);在2022年至今供应商和其法定代表人在“中国裁判文书网”(wenshu.court.gov.cn)上无行贿犯罪行为。针对上述内容提供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盖章或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承诺书。中小企业提供有效的声明函。2.1.2符合性评审标准申请人名称与营业执照一致。磋商函签字盖章报价函均应加盖投标供应商印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响应文件格式符合磋商文件中 “响应文件格式”的要求,按磋商文件的要求盖章、签署。报价唯一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响应内容符合磋商文件规定。合同履行期限符合磋商文件规定。质量标准符合国家食品标准执行及采购人要求标准。响应有效期投标截止之日后90天(日历天)。采购需求符合第五章“采购需求”规定。磋商报价低于(含等于)第二章“申请人须知”前附表第10.2款载明的招标控制价。注:1.上述表中要求提供的证书、合同文件和相关证明文件等证件的复印件加盖公章装订在响应文件中。2.上述内容中如某一证件正在年检或换证,需年检或换证部门出具有效证明方可确认。3.初步评审因素中有一项评审结果为不合格的,其响应作无效响应处理,不再进行下一步评审。详细评审标准分值构成 :1.价格: 30 分 2.商务部分:30分3.技术方案:40分 评分要素分值评分内容价格部 分30分1.投标报价30分投标报价得分:以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修正后的所有合格投标人的评标价的最低价作为评分基准价。投标人的价格分按下式计算:价格分=(评分基准价/评标价)×30。商 务部分30分2.业绩10分(2022年-2024年)每提供1项同类或类似项目业绩加2分,最多加10分。标书内提供合同或中标通知书复印件加盖公章。3.服务承诺3分根据投标人对不符合质量要求或不适用食材的承诺退换时间评分:承诺 0.5小时内退换,得3分;承诺 1 小时内(不含 1 小时)退换,得2分;承诺超1小时,得1分。4.优惠条件2分优惠条件较好者得2分,一般得1分,没有不得分。5.项目团队人员10分投标单位具有专业配送人员及质量监管人员,每有一人加一分,满分10分。标书内附有效健康证复印件加盖公章。6.车辆运输及服务保障能力5分投标单位具有运输车辆每有一辆得1分,最多得5分。投标人车辆持有证明(公司或法定代表人名下均可)或租赁证明、车辆行驶证复印件、车辆彩色照片、车辆租赁合同(如有,租赁期限涵盖年 月至 年月) (标书内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技术方案部分40分7.服务方案10分有完整的服务方案1、采购渠道明确2、采购内容全面3、具有有效限价手段综合比较,优得10-8分;良得7-4分;一般得3-1分;无不得分。8.配送方案10分有完整的配送方案1、体现专业配送能力2、配送时间3、配送准时性4、配送周期等基础需求有完整列表综合比较,优得10-8分;良得7-4分;一般得3-1分;无不得分。9.技术方案措施15分针对于有完整的技术方案措施,方案措施科学合理,须具备:1、货源保证措施2、质量保证措施3、应急预案保证措施(包含但不限于恶劣天气等突发情况)4、食材安全保证措施5、检验检疫措施综合比较,优得15-11分;良得10-6分;一般得5-1分;无不得分。10.售后服务保证措施5分供应商提供并承诺专人负责项目售后服务事宜,实行“三包”服务(包保质量、包数量、包调换)和实行定期满意度回访书承诺以及内部管理考核办法书面材料,能够达到解决处理问题及时,沟通交流渠道畅通,综合比较,优得5-4分;良得3-2分;一般得1分;无不得分。磋商评审细则1.评审方法本次评审办法采用综合评分法。磋商小组对满足磋商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响应文件,按照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成交候选人,或根据采购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成交单位,但磋商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1.3.1.2.评审标准1.3.1.1.2.1初步评审标准2.1.1资格评审标准:见评审办法前附表。2.1.2符合性评审标准:见评审办法前附表。1.3.1.2.2.2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2.2.1分值构成(l)商务因素:见评审办法前附表;(2)磋商报价:见评审办法前附表;(3)技术因素:见评审办法前附表;(4)其他因素:见评审办法前附表。2.2.2评审基准价计算评审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审办法前附表。2.2.3磋商报价计算公式磋商报价计算公式:见评审办法前附表。2.2.4评分标准(1)商务因素评分标准:见评审办法前附表;(2)磋商报价评分标准:见评审办法前附表;(3)技术因素评分标准:见评审办法前附表;1.3.2.3.评审工作程序1.3.2.1.3.1初步评审3.1.1磋商小组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响应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磋商小组应当否决其投标,作废标处理。只有当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单位超过3家(包含3家)时,此次投标才能进入详细评审,否则视为具有竞争性投标单位不足3家,应当重新招标。3.1.2申请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l)第二章“申请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2)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3)不按磋商小组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3.1.3磋商报价有算术错误的,磋商小组按以下原则对磋商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申请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申请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1)响应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3.1.4报价算术修正规则非最终报价环节中,申请人的报价因明显的小数点位置错误或计价单位错误等原因超出了最高限价的,磋商小组可要求该申请人现场进行书面澄清,申请人拒绝澄清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报价处理。1.3.2.2.3.2响应文件的澄清在评审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书面形式,要求申请人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说明。申请人的澄清或说明采用书面形式,并不得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申请人的澄清和说明内容属于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采购人和磋商小组不接受申请人主动提出的澄清或说明。1.3.2.3.3.3确定最终采购需求方案磋商小组可以与申请人进行多轮磋商,磋商过程中可实质性修订磋商文件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并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与磋商的申请人。1.3.2.4.3.4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3.4.1申请人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扫描件。3.4.2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1.3.2.5.3.5详细评审3.5.1最后报价结束后,磋商小组依据本章第2.2款规定的标准,对提交最后报价的申请人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1)按本章第2.2.4(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磋商报价计算出得分A;(2)按本章第2.2.4(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商务因素计算出得分B;(3)按本章第2.2.4(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技术因素计算出得分C;3.5.2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3.5.3申请人得分=A十B十C。3.5.4依据财政部第87号令第60条:评标委员会发现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该供应商在评标现场四十分钟内作出书面说明证明其报价的合理性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合理说明其报价的合理性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供应商以恶意畸低报价竞标,其投标将被否决。1.3.2.6.3.4评审结果3.4.1除第二章“申请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成交单位外,磋商小组按照得分高到低的顺序推荐成交候选人。3.4.2磋商小组完成评审工作后,应当向采购人提交书面评审报告。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4.1签订合同4.1.1采购人应当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谈判文件和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的约定,与成交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合同不得对谈判文件和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作实质性修改。4.1.2签订的合同以谈判文件合同条款为基础。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4.1.3谈判文件、响应文件、书面承诺和成交通知书均作为政府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且具有法律效力。成交供应商应严格履行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和责任,否则将依法处理。4.1.4成交供应商不得分包履行合同,否则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当成交供应商放弃成交结果或者因被质疑、投诉,经查属实或者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合同的,由采购人依法重新组织采购。4.1.5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4.1.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后生效的合同,依照其规定。4.2追加合同金额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要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工程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且在签订合同后一年内,经采购人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与成交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且总额不得超出项目采购预算,否则采购人应重新组织采购。政府采购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责任。4.3合同主要条款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合同1.1.1.1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商务和技术偏差表、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供货要求、分项报价表、中标材料质量标准的详细描述、相关服务计划,以及其他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文件。1.1.1.2合同协议书:指买方和卖方共同签署的合同协议书。1.1.1.3中标通知书:指买方通知卖方中标的函件。1.1.1.4投标函:指由卖方填写并签署的,名为“投标函”的函件。1.1.1.5商务和技术偏差表:指卖方投标文件中的商务和技术偏差表。1.1.1.6供货要求:指合同文件中名为“供货要求”的文件。1.1.1.7中标材料质量标准指标的详细描述:指卖方投标文件中的投标材料质量标准指标的详细描述。1.1.1.8相关服务计划:指卖方投标文件中的相关服务计划。1.1.1.9分项报价表:指卖方投标文件中的分项报价表。1.1.1.10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1.1.2合同当事人1.1.2.1合同当事人:指买方和(或)卖方。1.1.2.2买方:指与卖方签订合同协议书,购买合同材料和相关服务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1.1.2.3卖方:指与买方签订合同协议书,提供合同材料和相关服务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1.1.3合同价格1.1.3.1签约合同价:是签订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合同总金额。1.1.3.2合同价格:指卖方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后,买方应付给卖方的金额。1.1.4合同材料:指卖方按合同约定应向买方提供的材料及技术资料,或其中任何一部分。1.1.5技术资料:指各种纸质及电子载体的与合同材料检验、使用、修补等有关的技术指标、规格、图纸和说明文件。1.1.6验收:指合同材料经检验合格后,买方做出接受合同材料的确认。1.1.7相关服务:是指在质量保证期届满前卖方提供的与合同材料有关的辅助服务,包括简单加工、解决合同材料存在的质量问题,以及为买方检验、使用和修补合同材料进行的技术指导、培训、协助等。1.1.8质量保证期:指合同材料验收后,卖方按合同约定保证合同材料正常使用,并负责解决合同材料存在的任何质量问题的期限。1.1.9工程1.1.9.1工程: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使用合同材料的工程。1.1.9.2施工场地(或称工地、施工现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工程所在场所。1.1.10天(或称日):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合同约定的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1.1.11月:按照公历月计算。合同中按月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合同约定的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1.1.12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1.13不可抗力:是指任何一方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1.2语言文字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1.3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4)商务和技术偏差表;(5)专用合同条款;(6)通用合同条款;(7)供货要求;(8)分项报价表;(9)中标材料质量标准的详细描述;(10)相关服务计划;(11)其他合同文件。1.4合同的生效及变更1.4.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和卖方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加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1.4.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需对合同进行变更,双方应签订书面协议,并经双方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1.5联络1.5.1买卖双方应就合同履行中有关的事项及时进行联络,重要事项应通过书面形式进行联络。1.5.2买方可以安排监理等相关人员作为买方人员,与卖方进行联络或参加合同材料的检验和验收等。1.6联合体1.6.1卖方为联合体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买方签订合同,并向买方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1.6.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未经买方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联合体协议中关于联合体成员间权利义务的划分,并不影响或减损联合体各方应就履行合同向买方承担的连带责任。1.6.3联合体牵头人代表联合体与买方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除非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牵头人在履行合同中的所有行为均视为已获得联合体各方的授权。买方可将合同价款全部支付给牵头人并视为其已适当履行了付款义务。如牵头人的行为将构成对合同内容的变更,则牵头人须事先获得联合体各方的特别授权。1.7转让未经对方当事人书面同意,合同任何一方均不得转让其在合同项下的权利和(或)义务。1.8知识产权1.8.1合同材料或其中的技术资料涉及知识产权的,卖方保证买方免于受到任何知识产权侵权的主张、索赔或诉讼的伤害。1.8.2如果买方收到任何第三方有关知识产权的主张、索赔或诉讼,卖方在收到买方通知后,应以买方名义处理与第三方的索赔或诉讼,并承担因此产生的费用以及给买方造成的损失。1.9保密合同双方应对因履行合同而取得的另一方当事人的信息、资料等予以保密。未经另一方当事人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为与履行合同无关的目的使用或向第三方披露另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资料。2.合同范围卖方应根据供货要求、中标设备质量标准指标的详细描述、相关服务计划等合同文件的约定向买方提供合同材料和相关服务。3.合同价格与支付3.1合同价格3.1.1合同协议书中载明的签约合同价包括卖方为完成合同全部义务应承担的一切成本、费用和支出以及卖方的合理利润。3.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供货周期不超过12个月的签约合同价为固定价格。供货周期超过12个月且合同材料交付时材料价格变化超过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幅度的,双方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调整方法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3.2合同价款的支付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应通过以下方式和比例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款:3.2.1预付款。3.2.2进度款:(1)卖方出具的交货清单正本一份;(2)买方签署的收货清单正本一份;(3)制造商出具的出厂质量合格证正本一份;(4)合同材料验收证书或进度款支付函正本一份;(5)合同价格100%金额的增值税发票正本一份。3.2.3全部合同材料质量保证期届满后,买方在收到卖方提交的由买方签署的质量保证期届满证书并经审核无误后28日内,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格5%的结清款。3.3买方扣款的权利当卖方应向买方支付合同项下的违约金或赔偿金时,买方有权从上述任何一笔应付款中予以直接扣除和(或)兑付履约保证金。4.包装、标记、运输和交付4.1包装4.1.1卖方应对合同材料进行妥善包装,以满足合同材料运至施工场地及在施工场地保管的需要。包装应采取防潮、防晒、防锈、防腐蚀、防震动及防止其它损坏的必要保护措施,从而保护合同材料能够经受多次搬运、装卸、长途运输并适宜保管。4.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无需将包装物退还给卖方。4.2标记4.2.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应按合同约定在材料包装上以不可擦除的、明显的方式作出必要的标记。4.2.2根据合同材料的特点和运输、保管的不同要求,卖方应对合同材料清楚地标注“小心轻放”、“此端朝上,请勿倒置”、“保持干燥”等字样和其他适当标记。如果合同材料中含有易燃易爆物品、腐蚀物品、放射性物质等危险品,卖方应标明危险品标志4.3运输4.3.1卖方应自行选择适宜的运输工具及线路安排合同材料运输。4.3.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应在合同材料预计启运7日前,将合同材料名称、装运材料数量、重量、体积(用m3表示)、合同材料单价、总金额、运输方式、预计交付日期和合同材料在装卸、保管中的注意事项等预通知买方,并在合同材料启运后24小时之内正式通知买方。4.3.3卖方在根据第4.3.2项进行通知时,如果合同材料中包括单个包装超大和(或)超重的,卖方应将超大和(或)超重的每个包装的重量和尺寸通知买方;如果合同材料中包括易燃易爆物品、腐蚀物品、放射性物质等危险品,则危险品的品名、性质、在装卸、保管方面的特殊要求、注意事项和处理意外情况的方法等,也应一并通知买方。4.4交付4.4.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应根据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和批次在施工场地卸货后将合同材料交付给买方,买方对卖方交付的合同材料的外观及件数进行清点核验后应签发收货清单。买方签发收货清单不代表对合同材料的接受,双方还应按合同约定进行后续的检验和验收。4.4.2合同材料的所有权和风险自交付时起由卖方转移至买方,合同材料交付给买方之前包括运输在内的所有风险均由卖方承担。4.4.3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如果发现技术资料存在短缺和(或)损坏,卖方应在收到买方的通知后7日内免费补齐短缺和(或)损坏的部分。如果买方发现卖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有误,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7日内免费替换。如由于买方原因导致技术资料丢失和(或)损坏,卖方应在收到买方的通知后7日内补齐丢失(和)或损坏的部分,但买方应向卖方支付合理的复制、邮寄费用。5.检验和验收5.1合同材料交付前,卖方应对其进行全面检验,并在交付合同材料时向买方提交合同材料的质量合格证书。5.2合同材料交付后,买方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安排对合同材料的规格、质量等进行检验,检验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下列一种方式进行:(1)由买方对合同材料进行检验;(2)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拥有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对合同材料进行检验;(3)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方式。5.3买方应在检验日期3日前将检验的时间和地点通知卖方,卖方应自负费用派遣代表参加检验。若卖方未按买方通知到场参加检验,则检验可正常进行,卖方应接受对合同材料的检验结果。5.4合同材料经检验合格,买卖双方应签署合同材料验收证书一式二份,双方各持一份。5.5若合同约定了合同材料的最低质量标准,且合同材料经检验达到了合同约定的最低质量标准的,视为合同材料符合质量标准,买方应验收合同材料,但卖方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减价或向买方支付补偿金。5.6合同材料由第三方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的,第三方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5.7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在全部合同材料交付后3个月内未安排检验和验收的,卖方可签署进度款支付函提交买方,如买方在收到后7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则进度款支付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进度款支付函的生效不免除卖方继续配合买方进行检验和验收的义务,合同材料验收后双方应签署合同材料验收证书。5.8合同材料验收证书的签署不能免除卖方在质量保证期内对合同材料应承担的保证责任。6.相关服务6.1卖方应配备充足的技术人员,并根据买方要求,通过进行电话联系或派遣技术熟练、称职的技术人员到施工场地为买方提供服务。如果卖方技术人员不合格,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撤换,因撤换而产生的费用应由卖方承担。6.2买方应免费为卖方技术人员提供工作条件及便利,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办公场所、技术资料及出入许可等。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技术人员的交通、食宿费用由卖方承担。7.质量保证期7.1除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合同材料的质量保证期自合同材料验收之日起算,至合同材料验收证书或进度款支付函签署之日起12个月止(以先到的为准)7.2除非因买方使用不当,合同材料在质量保证期内如破损、变质或被发现存在任何质量问题,卖方应负责对合同材料进行修补和退换。更换的合同材料的质量保证期应重新计算。7.3质量保证期届满且卖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完毕质量保证期内义务后,买方应在7日内向卖方出具合同材料的质量保证期届满证书。8.履约保证金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履约保证金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在合同材料验收证书或进度款支付函签署之日起28日后失效。如果卖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买方有权扣划相应金额的履约保证金。9.保证9.1卖方保证其具有完全的能力履行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9.2卖方保证其所提供的合同材料及对合同的履行符合所有应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9.3卖方保证其对合同材料的销售不损害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任何第三方不会因卖方原因而基于所有权、抵押权、留置权或其他任何权利或事由对合同材料主张权利。9.4卖方保证合同材料符合合同约定的规格、质量标准,并且全新、完整,能够安全使用,除非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9.5卖方保证,卖方所提供的技术资料完整、清晰、准确,符合合同约定并且能够满足买方使用合同材料的需要。9.6卖方保证,在合同材料使用寿命期内,如果卖方发现合同材料存在足以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缺陷,卖方将及时通知买方并及时采取修补、更换等措施消除缺陷。10.违约责任10.1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或者违反合同项下所作保证的应向对方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10.2卖方未能按时交付合同材料的,应向买方支付迟延交货违约金。卖方支付迟延交货违约金,不能免除其继续交付合同材料的义务。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迟延交付违约金计算方法如下:延迟交付违约金=延迟交付材料金额×0.08%×延迟交货天数。迟延交付违约金的最高限额为合同价格的10%。10.3买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应向卖方支付延迟付款违约金。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迟延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如下:延迟付款违约金=延迟付款金额×0.08%×延迟付款天数。迟延付款违约金的总额不得超过合同价格的10%。11.合同的解除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有下述情形之一,当事人可发出书面通知全部或部分地解除合同,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全部或部分地解除:(1)合同一方当事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2)合同一方当事人需支付的违约金已达合同约定的最高限额;(3)合同材料未能达到质量标准,或在合同约定了最低质量标准时,不能达到最低质量标准;(4)合同一方当事人出现破产、清算、资不抵债、成为失信被执行人等可能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且未能提供令对方满意的履约保证金;(5)因不可抗力不能实现合同目的。12.争议的解决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友好协商解决不成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1.一般规定1.1词语定义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1.1.2.2买方:1.1.2.3卖方:(签约后填入卖方人的名称)1.3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进入合同文件的各项文件及其优先顺序是:(1)合同协议书及补充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开标一览表;(4)商务和技术偏差表;(5)专用合同条款(6)通用合同条款;(7)供货要求;(8)分项报价表;(9)中标材料质量标准的详细描述;(10)中标材料及相关服务;(11)经双方确认进入合同的其他文件;1.9保密合同当事人关于保密的约定:合同双方应遵守保密义务,除非相关信息进入公知领域或者另一方许可公开。3.合同价格与支付3.1合同价格3.1.1本次招标为固定单价合同,按实际供货量结算。3.2合同价款的支付1.10.争议的解决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采取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1)向/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2)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节合同附件格式附件一:合同协议书合同协议书(买方名称,以下简称“买方”)为获得(项目名称)合同材料和相关服务,已接受(卖方名称,以下简称“卖方”)为提供上述合同材料和相关服务所作的投标,买方和卖方共同达成如下协议:1.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中标通知书;(2)投标函、开标一览表;(3)商务和技术偏差表;(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供货要求;(7)分项报价表;(8)中标材料质量标准的详细描述;(9)相关服务计划;(10)其他合同文件。2.上述合同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果合同文件之间存在矛盾或不一致之处,以上述文件的排列顺序在先者为准。3.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4.卖方承诺保证完全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合同材料和相关服务并修补缺陷。5.买方承诺保证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款。6.本合同协议书一式份,合同双方各执份。7.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买方:(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年月日卖方:(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年月日附件二:履约保证金格式(如采用银行保函,格式如下。)履约保证(买方名称):鉴于(买方名称,以下简称“买方”)接受(卖方名称,以下称“卖方”)于年月日参加(项目名称)材料采购招标项目的投标。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卖方履行与你方订立的合同,向你方提供担保。1.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2.担保有效期自买方与卖方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材料验收证书或验收款支付函签署之日起28日后失效。3.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如果卖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7日内无条件支付。4.买方和卖方变更合同时,无论我方是否收到该变更,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担保人名称:(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地址:邮政编码:电话:年月日第五章采购需求果蔬类:蔬菜规格良好,颜色鲜艳,光感较好,看上去光泽可人;形状完整,大小适中,无畸形、缺陷、机械损伤、病虫害等;质地符合品种要求,软硬分明,手感要好;略带有品种应有的芳香气味,无刺鼻气味等,具体为:叶类:无杂草、无烂叶、无烂根、无烂心、无黄叶、无异味、无斑点及霉烂叶、叶片新鲜。薯类:无芽、无黑心、无硬伤、无腐烂。瓜类:表面鲜亮、色泽鲜艳、无斑点。花料类:表面蓓蕾充实、无异味臭味、无斑点、无虫眼、表面新鲜。萝卜类:表皮光洁、无黑心、无空心。椒类:无异味、尾部新鲜、硬朗、大小均匀。豆类:颗粒完整,质地坚韧,无霉变、蛀虫和杂物,色白,含水量15%以下。豆类颗粒饱满,无蛀虫、挂丝和霉变。豆腐无豆牺和石膏角,质地细腻。豆腐干,手指表面不发毛,挤压切开不出水。水果类:果形完整;新鲜;未软化;完好,无腐烂变质;清洁,不含可见异物;无坏死斑块;无明显机械损伤;无虫害、冻害;无异常的外部水分;具体为:蕉类:果实丰满、果型端正、无病黑斑、无刮伤。桃类:无不正常斑点、无腐烂、无病虫害、无破皮。瓜类:具有应有形状,条纹清晰、果皮无伤痕、无虫眼、无病斑、无异味。梨类:无畸形果、带果柄、果面新鲜洁净、无压痕、无病虫害。苹果:大小均匀、光滑有光泽,色泽自然、无烂点果锈、不起褶皱、无裂口、无压痕冻伤。柑橘类:果实近似球形、无异状凸起瘤、无病虫害、所呈现无斑、无腐烂、无硬伤。肉类、冰鲜水产类、禽蛋类(一)畜肉类具体外表特点为:鲜猪肉:外观:表皮白净,少毛或无毛。肉色:脂肪洁白有光泽,肉呈鲜红色或玫红色。弹性:新鲜猪肉表面指压后凹陷应立即恢复。黏度:外表微干,表面不粘手。且提供当日检疫相关证明。猪内脏:心呈淡红色,脂肪部呈白色,结实有弹性,无异味;肝呈棕红色,包膜光滑,有弹性,质地结实。胃呈乳白色,黏膜完整结实,无异味。肾呈淡紫色,有光泽,有弹性,无囊泡或畸形,气味正常。呈红色,有弹性,边缘无肺丝虫,无异味。肠呈乳白色,微软,略坚韧,没有脓点、出血点,无异味。且提供当日检疫相关证明。猪蹄:颜色乳白色或淡黄色,表面光滑无毛,肉弹性好,形状完整。且提供当日检疫相关证明。鲜牛肉:整体形状良好,宽厚度适中,肌肉发育完整,皮下脂肪较均匀,腰部切面上肌肉间脂肪纹明显,肉质紧密。色泽良好,弹性较好,且无注水。鲜羊肉:整体形状良好,宽厚适中,肉色呈爽朗的鲜红色,肉壁厚度在4-5厘米左右,肉质紧密,且无注水。(二)、禽肉类:鲜、冻(解冻后)禽肉:眼球饱满或平坦;皮肤有光泽,呈淡黄色、淡红、灰白色等,肌肉切面有光泽;指压后凹陷恢复的慢,且不能完全恢复;有禽肉的正常气味。活禽(宰杀后):眼睛明亮饱满,形态完整,皮表颜色呈乳白、淡黄、粉红色,有光泽且皮肉结合紧密,肉质弹性好,按之即可立即恢复,表面干湿度适中,不粘手,无异味。(三)、冰鲜、冻货类:肉类肌肉红色均匀,有光泽,脂肪洁白,外表干湿度适中,不粘手,弹性良好。面食类包装良好,无挤压变形、破损等;产品合格证齐全,注明生产日期、保质期等,期限符合要求;产品要出自地方知名厂家生产,食品安全符合国家相关规定。鱼类色泽天然不浑浊,眼球不突出;鳞片上覆盖有冻结的黏液层,解冻后有光泽,鳞片完整,不易脱落,具有海水或淡水鱼类气味,鳃部鲜红,清晰,肉质结实有弹性,骨肉不分离。虾类整体完整,解冻后,体壳头连成一体,有弹性,气味正常。(四)、鲜活水产类:鱼肉新鲜、肉质有弹性;鳃淡红色或暗红色,且无腥臭味;眼微凸透明、黑白清晰且在正常位置;肤色保有鱼体本身特有的色泽、鳞片不易脱落;腹内脏完整、腹部结实;气味略带海藻味,无明显腥味与臭味。体表:鱼体健康,体表无病灶;鱼体呈本品种固有体形鱼体;呈固有体色和光泽;鳞片完整,体形匀称,无畸形,无病灶。鳃:鳃丝清晰,鲜红或紫红,无黏液或有少量透明黏液,无异味。眼:饱满、微凸,角膜透明。气味:具有鱼类固有的正常气味,无异味。组织:肌肉结实,有弹性;内脏清晰,色泽正常,无腐败变质。(五)、禽蛋类:壳上有白霜,清洁完好,照光透明,气室小,蛋清略有阴影,无斑点。咸蛋蛋壳完整,无霉斑,摇晃有轻度水的荡漾感,照光蛋白透明,红亮清晰,蛋黄缩小,靠近蛋壳。皮蛋外层包料完整,无霉味,摇晃无动荡声,凝固不动。干调、零杂、油、豆制品、液态乳类(一)、干调、零杂类:正规厂家出厂,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标准清楚标签。查看瓶装口原封是否良好,袋袋无泄漏,真空包装密封性良好。干调类袋装、散装均可,但要求味道纯正,且外表无霉味、异样。(二)、液体乳类:液体乳类必须达到或优于GB25190-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灭菌乳》标准,并且为非复原乳。其中,酸奶类必须达到或优于GB19302-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发酵乳》标准,并且为非复原乳,到货日期距离生产日期在5日以内。(三)、饮料类:饮料类必须是采购方制定的品种,且厂家三证齐全。外观良好不得有缺损、断胶现象;不得有油污、异物污染、胶污染等现象;封口不能有局部缺胶、起泡、等现象;且必须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并符合相关规定要求。(四)、食用油类:按照GB1535-2003标准划分的非转基因大豆油执行。(五)、米、面类:米:外观颗粒饱满、有明显米香味、口感无杂质且无霉味、无发霉面:无添加剂、颜色纯正,口感无杂质且无霉味、无发霉米、面在正常保质期内、非采购人储存因素导致的长虫、发霉等现象,配送单位必须立即无条件进行更换。其他要求:在合同履约期间,如发生因本项目中采购食材造成的食物中毒现象,采购人有权利追究供应商的相关责任及赔偿。对于必须进行食品质量检验的产品,供应商需严格按照相关法规及标准要求,对每一批次的产品进行详尽的质量检验。检验完成后,供应商应及时向采购人提供详细的检验报告,报告中应明确标注检验日期、批次号、检验项目及结果等关键信息,以确保采购人能够全面了解产品质量状况。供应商如违反协议供货的有关规定,采购人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进行处罚,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扣罚货款。情节严重的,停止其协议供应商资格,并列入政府采购不良供应商名单。供应商不得提供质保期已过半的产品。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正(副)本(项目名称)响应文件项目编号:申请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年月日目录一、磋商函二、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三、授权委托书四、报价一览表(首次)五、报价表六、磋商保证金七、资格审查资料八、技术部分九、其他资料一、磋商函致:(采购人名称)经研究贵单位(项目名称)的磋商文件后,合同履行期限:,磋商报价,完成磋商文件中所规定的全部任务,不再要求采购人支付其他任何费用。一旦我方成交,我方承诺:(1)在收到成交通知书后,在成交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否则承担法律责任;(2)在签订合同时不向你方提出附加条件;(3)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4)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5)无条件响应采购人须知前附表中所有要求;我方同意本响应文件在申请人须知中规定的磋商有效期内对我方有约束力,且随时可能按此响应文件成交。在签署合同时,贵单位的成交通知书和本响应文件将构成约束我们双方的契约。我方理解你们将不受你们所受到的任何标价或其它任何响应文件的约束。我方承诺完全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时间提交完成的响应文件。申请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日二、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单位名称:单位性质:地址:成立时间:年月日经营期限:姓名:性别:年龄:职务:系(申请人单位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公章)法定代表人:(盖章)日期:年月日三、授权委托书本授权委托书声明:我(姓名)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姓名)为我公司代表,以(申请人名称)的名义参加(项目名称)投标活动。委托代理人在磋商、评审、合同谈判过程中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我均予以承认。委托代理人无转委托权。特此委托。附: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公章)法定代表人:(盖章或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日期:年月日四、报价一览表(首次)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开启时间:年月日申请人名称报价(优惠率%)合同履行期限优惠条件(有/无)服务承诺(有/无)注:1、本表的一切内容均具有法律效力,不得更改。当报价一览表与响应标文件不一致时,以报价一览表为准。2、报价为采购范围所列全部项目的含税报价总和。优惠条件和服务承诺只填“有”或“无”,并在响应文件相应位置附具体内容。3、本表格须装订在响应文件内。申请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日五、报价表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折扣系数:申请人名称(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日六、磋商保证金不收取七、资格审查资料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本单位公章)开户许可证或开户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本单位公章)企业依法缴纳税收及社会保障资金证明近6个月(任意一个月即可)的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无须缴纳的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本单位公章财务状况证明财务状况良好,提供近三年(2022~2024年)财务报表或财务审计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出具,新成立不足三年的企业需提供自成立之日起至2024年的财务报表或财务审计报告,2025年以后成立的企业应提供财务状况良好承诺书);响应文件内附财务报表或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项目名称项目所在地发包人名称发包人地址发包人电话合同价格合同履行期限服务内容项目负责人项目描述备注注:申请人如有类似业绩,提供中标/成交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复印件加盖公章,所有复印件必须要清晰、字迹清楚,否则不得分。1.4.商务条款偏离表(格式)申请人名称:项目编号:序号磋商文件条目号磋商文件的商务条款响应文件的商务条款是否偏离注:申请人所提供的文件与磋商文件中的要求如有任何偏差,都应在“偏离表”中列出。若未在“偏离表”中列出,即使在响应文件其他地方写明与磋商文件要求有所不同,采购人也认同符合磋商文件最佳值的要求。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申请人(公章)年月日1.5.技术偏离表(格式)申请人名称:项目编号:序号磋商文件要求响应文件内容达到是否偏离名称指标名称指标12345注:申请人所提供的文件与磋商文件中的要求如有任何偏差,都应在“偏离表”中列出。若未在“偏离表”中列出,即使在响应文件其他地方写明与磋商文件要求有所不同,采购人也认同符合磋商文件最佳值的要求。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申请人(公章)年月日八、技术部分供应商根据“评标办法”自行编写附件中小企业声明函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盖章):日期:注: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二)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不属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无需填写】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货物),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供应商名称(盖章):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日期:年月日1.6监狱企业和戒毒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须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不属于监狱企业的无需提供】九、其他材料(一)申请人须知中要求应提供的优惠条件、各类承诺等相关材料,格式自拟(二)申请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附件1: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一条为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第三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通过加强采购需求管理,落实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第四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二)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三)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第五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第六条主管预算单位应当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统筹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项目和采购包,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并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列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一)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明确规定优先或者应当面向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非企业主体采购的;(二)因确需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基础设施限制,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等原因,只能从中小企业之外的供应商处采购的;(三)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留采购份额无法确保充分供应、充分竞争,或者存在可能影响政府采购目标实现的情形;(四)框架协议采购项目;(五)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除上述情形外,其他均为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情形。第七条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第八条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预留份额通过下列措施进行:(一)将采购项目整体或者设置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二)要求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且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部分达到一定比例;(三)要求获得采购合同的供应商将采购项目中的一定比例分包给一家或者多家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第九条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6%~10%(工程项目为3%~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3%~5%作为其价格分。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2%-3%(工程项目为1%~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1%~2%作为其价格分。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同等对待,不作区分。具体采购项目的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由采购人根据采购标的相关行业平均利润率、市场竞争状况等,在本办法规定的幅度内确定。第十条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和主管预算单位制定的预留采购份额具体方案开展采购活动。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通过发布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后,符合资格条件的中小企业数量不足3家的,应当中止采购活动,视同未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按照本办法第九条有关规定重新组织采购活动。第十一条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附1),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第十二条采购项目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文件应当明确以下内容:(一)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该项目或相关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以及相关标的及预算金额;(二)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的,明确联合体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中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并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三)非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有关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四)规定依据本办法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五)采购人认为具备相关条件的,明确对中小企业在资金支付期限、预付款比例等方面的优惠措施;(六)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七)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三条中标、成交供应商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公开中标、成交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在公示中标候选人时公开中标候选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第十四条对于通过预留采购项目、预留专门采购包、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等措施签订的采购合同,应当明确标注本合同为中小企业预留合同。其中,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或者合同分包的,应当将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作为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第十五条鼓励各地区、各部门在采购活动中允许中小企业引入信用担保手段,为中小企业在投标(响应)保证、履约保证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鼓励中小企业依法合规通过政府采购合同融资。第十六条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关于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函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第十七条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对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预算项目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合理设置绩效目标和指标,落实扶持中小企业有关政策要求,定期开展绩效监控和评价,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第十八条主管预算单位应当自2022年起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采购的具体情况,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开预留项目执行情况(附2)。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预留份额比例的,应当作出说明。第十九条采购人未按本办法规定为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要求实施价格扣除或者价格分加分的,属于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第二十条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第二十一条财政部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中违反本办法规定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第二十二条对外援助项目、国家相关资格或者资质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第二十三条关于视同中小企业的其他主体的政府采购扶持政策,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第二十四条省级财政部门可以会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同时废止。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常委会办公厅,****办公厅,高级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机关采购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司法局、监狱管理局:政府采购支持监狱和戒毒企业(以下简称监狱企业)发展对稳定监狱企业生产,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为罪犯和戒毒人员提供长期可靠的劳动岗位,提高罪犯和戒毒人员的教育改造质量,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确保监狱、戒毒场所安全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监狱企业困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7号)文件精神,发挥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的作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监狱企业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二、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监狱企业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三、各地区、各部门要积极通过预留采购份额支持监狱企业。有制服采购项目的部门,应加强对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编制工作的统筹,预留本部门制服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监狱企业采购。省级以上政府部门组织的公务员考试、招生考试、等级考试、资格考试的试卷印刷项目原则上应当在符合有关资质的监狱企业范围内采购。各地在免费教科书政府采购工作中,应当根据符合教科书印制资质的监狱企业情况,提出由监狱企业印刷的比例要求。四、各地区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对监狱企业生产的办公用品、家具用具、车辆维修和提供的保养服务、消防设备等,提出预留份额等政府采购支持措施,加大对监狱企业产品的采购力度。五、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管理和监督,做好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的相关工作。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管,确保面向监狱企业采购的工作依法依规进行。各监狱企业要不断提高监狱企业产品的质量和服务水平,为做好监狱企业产品政府采购工作提供有力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2014年6月10日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常委会办公厅,****办公厅,高级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民政厅(局)、残疾人联合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民政局、残疾人联合会:为了发挥政府采购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作用,进一步保障残疾人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现就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通知如下:一、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二)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三)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四)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五)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二、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本通知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见附件),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均不得要求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其他证明声明函内容的材料。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供应商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三、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四、采购人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或者服务,因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政策的需要,依法履行有关报批程序后,可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五、对于满足要求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集中采购机构可直接纳入协议供货或者定点采购范围。各地区建设的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电子商城、网上超市等应当设立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专栏。鼓励采购人优先选择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产品。六、省级财政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残疾人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细化政府采购支持措施。对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条件的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可通过上述措施予以支持。各地制定的有关文件应当报财政部备案。七、本通知自2017年10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2017年8月22日1.71.81.91.101.111.121.131.141.151.16附件2: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二○一一年六月十八日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附件最终报价表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折扣系数:申请人名称(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日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主副食涉及「招标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