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职工之家建设招标公告(临泽县第一中学2025)



临泽县第一中学教职工之家建设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

临泽县第一中学教职工之家建设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

临泽县第一中学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甘肃旭洲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5-06-10 09:00(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LZXDYZX20250527
项目名称:临泽县第一中学教职工之家建设项目
预算金额:29.506444(万元)
最高限价:29.506444(万元)
采购需求:临泽县第一中学教职工之家建设项目,具体要求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
合同履行期限:按合同约定执行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7)供应商须为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信用服务中“失信被执行人查询”及“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查询”及“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查询名单;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的方可参加本项目的投标。(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至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结果为准,如相关失信记录已失效,供应商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供应商提供以上查询记录最终由资格审查小组对各供应商信用记录进行甄别。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1)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投标价格给予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不符合文件的规定企业的产品价格不予扣除。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2)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对监狱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5%的扣除。 (3)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的《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规定,对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的价格给予5%的扣除。 (4)政府采购属于节能清单和环境标志清单中的产品时,在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采购节能清单和环境标志清单所列的节能和环境标志产品。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5-05-30至2025-06-03,每天上午9:00至12:00,下午14:00至18:00
地点:甘肃旭洲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方式:供应商现场获取采购文件时,须提供公司营业执照、开户许可、法定代表人身、联系人、联系电话份证、授权委托书、授权人身份证及资格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否则不予领取。
售价:0.0(元)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5-06-10 09:00
地点:甘肃旭洲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临泽县健康路148号二楼) 五、开启

时间:2025-06-10 09:00:00
地点:甘肃旭洲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1.本次开评标须提供资质原件,供应商在提交投标文件时须提交投标承诺书(格式自拟),其承诺内容包括:供应商具备本项目投标资格,投标文件中资格及证明材料均真实有效,如有违法行为由供应商自行承担负责。未提交投标承诺书不予通过资格性审查。 2.所有要求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证明的文件,均应提供原件,在开标、评标过程中以备评标委员会查验,供应商不得拒绝,否则视为放弃本次投标。(如是企业法定代表人参加投标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如是授权委托人参加投标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否则视为放弃本次投标。 3.各供应商在报名成功后应时刻关注本项目的推进流程,因供应商未关注到本项目按流程推进发布的磋商公告、补遗、更正公告等,由此造成或废标及其他损失的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①张掖市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www.zhangye.gov.cn/ggzy/
②信用中国”网站:https://www.creditchina.gov.cn
③中国政府采购网网址:http://www.ccgp.gov.cn/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临泽县第一中学
地 址:甘肃省临泽县县府街2号
联系方式:18093648338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甘肃旭洲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甘肃省张掖市临泽县文化路明华公司办公楼403
联系方式:0936-5581689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蔡金豆
电 话:0936-55816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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磋商文件--临泽县第一中学教职工之家建设项目.pdf 

本文件已经我单位审核,请按此文件发布!伟签字:单位盖章:临泽县第一中学教职工之家建设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项目编号:LZXDYZX20250527采购单位:临泽县第一中学代理机构:甘肃旭洲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att中菜二O二五年5月28日目录第一部分竞争性磋商公告第二部分供应商须知第三部分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须满足的要求第四部分磋商响应文件编制要求第五部分工程量清单第六部分磋商响应文件格式第七部分拟签订的合同文本第八部分评标方法、评标标准和投标无效情形第一部分竞争性磋商公告临泽县第一中学教职工之家建设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临泽县第一中学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甘肃旭洲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5年6月10日09:00(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编号:LZXDYZX20250527项目名称:临泽县第一中学教职工之家建设项目预算金额:29.506444(万元)最高限价:29.506444(万元)采购需求:临泽县第一中学教职工之家建设项目,具体要求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合同履行期限:按合同约定执行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7)供应商须为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信用服务中“失信被执行人查询”及“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查询”及“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查询名单;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的方可参加本项目的投标。(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至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结果为准,如相关失信记录已失效,供应商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供应商提供以上查询记录最终由资格审查小组对各供应商信用记录进行甄别。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1)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投标价格给予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不符合文件的规定企业的产品价格不予扣除。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2)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对监狱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5%的扣除。(3)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的《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规定,对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的价格给予5%的扣除。(4)政府采购属于节能清单和环境标志清单中的产品时,在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采购节能清单和环境标志清单所列的节能和环境标志产品。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三、获取采购文件时间:2025年5月30日至2025年6月3日,每天上午09:00至12:00,下午14:00至18:00地点:甘肃旭洲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方式:供应商现场获取采购文件时,须提供公司营业执照、开户许可、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授权人身份证及资格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否则不予领取。领取采购文件时供应商应准确登记公司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等相关信息。否则,对其产生的不利因素由供应商自行承担。售价:0(元)四、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2025年6月10日09:00地点:甘肃旭洲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五、开启时间:2025年6月10日09:00地点:甘肃旭洲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六、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七、其他补充事宜1.本次开评标须提供资质原件,供应商在提交投标文件时须提交投标承诺书(格式自拟),其承诺内容包括:供应商具备本项目投标资格,投标文件中资格及证明材料均真实有效,如有违法行为由供应商自行承担负责。未提交投标承诺书不予通过资格性审查。2.所有要求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证明的文件,均应提供原件,在开标、评标过程中以备评标委员会查验,供应商不得拒绝,否则视为放弃本次投标。(如是企业法定代表人参加投标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如是授权委托人参加投标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否则视为放弃本次投标。3.各供应商在报名成功后应时刻关注本项目的推进流程,因供应商未关注到本项目按流程推进发布的磋商公告、补遗、更正公告等,由此造成或废标及其他损失的由供应商自行承担。①张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http://www.zhangye.gov.cn/ggzy/②信用中国”网站:https://www.creditchina.gov.cn③中国政府采购网网址:http://www.ccgp.gov.cn/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称:临泽县第一中学地址:甘肃省临泽县县府街2号联系方式:18093648338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甘肃旭洲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地址:甘肃省张掖市临泽县健康路148号二楼联系方式:0936-5581689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蔡金豆电话:0936-5581689第二部分供应商须知第一节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本表关于投标所需的具体资料是对供应商须知的具体补充和修改,如有矛盾,以本附表为准)序号名称内容1采购人采购方:临泽县第一中学联系人:刘鹏联系电话:180936483382招标代理机构名称:甘肃旭洲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联系人:蔡金豆联系电话:183945885443项目名称临泽县第一中学教职工之家建设项目4项目概况临泽县第一中学教职工之家建设项目,具体要求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5资金来源多渠道筹措6项目预算预算金额:29.506444(万元)最高限价:29.506444(万元)7工期60日历天;8供应商资格条件详见竞争性磋商公告9招标方式本次采购采用竞争性磋商的方式。10质量标准满足采购人要求的技术规范11踏勘现场本项目不组织现场踏勘,供应商如需踏勘,请与采购方联系,自行安排踏勘时间,费用自理。12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后审13投标有效期60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起)14磋商小组磋商小组成员人数为3人,其中采购人代表1人,其余人员由张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综合评标专家库内抽取,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磋商结果确定前全部予以保密。15投标语言中文16磋商响应文件份数叁份(正本一份、副本两份)17电子版投标文件份数公示期结束后,由中标人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发送至招标代理机构邮箱壹份(gansuxuzhou@qq.com)18磋商响应文件加密要求磋商响应文件的正本壹份与副本贰份应共同包装在一个封套内,并加贴封条,在封套的封口处应加盖“密封”章或公章。19封套上应载明的信息项目名称:临泽县第一中学教职工之家建设项目采购项目编号:LZXDYZX20250527在2025年6月10日9时00分前不得开启20磋商时间及地点时间:2025年6月10日9时00分(北京时间)。地点:甘肃旭洲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临泽县健康路148号二楼)。21投标保证金根据甘财采【2022】16号文件的规定,为切实减轻企业资金负担,降低供应商交易成本,激发政府采购市场主体活力,不再收取投标保证金。22拟中标人的确定采购人授权磋商小组推选排名第一的供应商为拟中标供应商23成交公告将在甘肃政府采购网上予以公告。24成交通知书领取请成交供应商凭有效身份证明证件,在公告期后2日内到代理公司,缴纳代理服务费后领取中标通知书。25采购合同告备案采购合同应在领取成交通知书后10日内签订,并送至采购人备案。26联合体投标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且拒绝失信被执行人参与投标。27履约风险质保金具体履约担保方式双方在合同中约定。28低于成本价不正当竞争预防措施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供应商应提供书面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29招标代理服务费本项目招标代理服务费详见招标代理协议,由成交供应商支付给招标代理机构。费用缴纳可采用电汇、转支(公户)的方式支付,在领取《成交通知书》前一次性支付给招标代理机构。30其他1.本次开标现场进行二轮报价,请供应商做好准备,最后一轮报价为供应商最终报价。2.供应商递交磋商响应文件时,应同时提交文件中各证明材料(证书、文件、合同、文书等)复印件的原件备查;由于特殊原因不能提供原件的,应提供相关管理部门有效的备案或核定证明,否则磋商响应文件中的复印件视为无效。3.无欠薪承诺:供应商在参加市内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时,提交“严格履行农民工工资支付责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各项制度、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承诺书(由相关负责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对未提供承诺书的企业不予通过资格审查。4.各供应商在报名成功后应时刻关注本项目的推进流程,因供应商未关注到本项目按流程推进发布的磋商公告、磋商文件、补遗、更正公告等,由此造成的损失的由供应商自行承担。第二节总则1.适用范围1.1本磋商文件仅适用于本磋商公告中所列的磋商范围。2.定义2.1“委托单位”系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项目的采购人详见磋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2.2“招标代理机构”系指根据采购人的委托依法办理磋商事宜的机构,本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2.3“供应商”系指向招标代理机构提交磋商响应文件并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及相应服务的法人及委托代理人。2.4“竞争性磋商文件”是指由采购人发出的文本、文件,包括全部章节和附件。2.5“磋商响应文件”是指供应商根据本磋商文件向采购人提交的全部文件。3.合格的供应商的基本条件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4.投标费用无论本项目的结果如何,供应商应承担其本身参加项目投标和磋商过程中的所有费用。5.采购代理机构代理费用的收取标准和方式5.1最终成交供应商须尽快向招标代理机构领取成交通知书。5.2成交供应商接到成交通知书后应在10日内与委托单位签订合同。5.3代理机构按以下标准和规定收取代理服务费:1)代理服务费币种与成交通知书成交价的币种相同;2)代理服务费不列在《磋商响应文件》中;3)本项目招标代理服务费最终成交人负责支付给招标代理机构;不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不予发放成交通知书。4)本项目代理费由成交人支付。6.《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6.1采购单位可以依法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6.2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磋商响应文件编制,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5日前以书面形式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通知所有获取了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并在甘肃政府采购网、当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发布更正公告,供应商在收到采购单位发出书面形式的通知后应在1日内以信函、传真形式确认。不足上述时间的,采购单位和招标代理机构可酌情决定顺延投标截止时间,具体时间将在磋商文件的修改、补充通知中予以明确,并在甘肃政府采购网、当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发布延期公告。6.3供应商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后,应仔细检查文件的所有内容,如有残缺等问题应在获得磋商文件3日内向招标代理机构提出,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由供应商自己承担。供应商同时应认真审阅磋商文件中所有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等,若供应商的磋商响应文件没有按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响应文件没有对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其风险由供应商自行承担,并根据有关条款规定,该投标有可能被拒绝。6.4供应商若对磋商文件有疑问,应将要求澄清的问题在获得磋商文件1日内以文字形式提交招标代理机构。无论是采购人根据需要主动对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是根据供应商的要求对磋商文件做出澄清,招标代理机构都将于投标截止日前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同时将书面澄清文件向供应商发送。供应商在收到该澄清文件后2日内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该澄清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力。7.踏勘现场和答疑7.1供应商承担踏勘现场所发生的自身费用。7.2采购人向供应商提供的有关现场的数据和资料,是采购人现有的能被供应商利用的资料,采购人对供应商做出的任何推论、理解和结论均不负责任。7.3经采购人允许,供应商可为踏勘目的进入采购人的项目现场,但供应商不得因此使采购人承担有关的责任和蒙受损失。供应商应承担踏勘现场的责任和风险。8.电子磋商响应文件的签署8.1本项目为现场开评标,请严格按照磋商文件求进行磋商响应文件制作。8.2磋商响应文件的书写应清楚工整,任何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必须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个人印鉴。字迹潦草、表达不清或可能导致非唯一理解的磋商响应文件可视为无效投标。8.3磋商响应文件应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制作,签署、盖章和内容应完整,如有遗漏,将被视为无效投标。9.投标有效期9.1本项目投标有效期为投标截止时间届满后60天。供应商磋商响应文件中必须载明投标有效期,磋商响应文件中载明的投标有效期可以长于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期限,但不得短于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期限。否则,其磋商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投标处理。9.2因不可抗力事件,采购人可于投标有效期届满之前与供应商协商延长投标有效期。供应商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的,不得再参与该项目后续采购活动,但由此给供应商造成的损失,采购人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可以给予适当补偿。供应商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不能修改磋商响应文件。9.3因采购人采购需求作出必要调整,采购人可于投标有效期届满之前与供应商协商延长投标有效期。供应商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的,不得再参与该项目后续采购活动,但由此给供应商造成的损失,采购人应当予以赔偿或者合理补偿。供应商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不能修改磋商响应文件。10.磋商响应文件的递交10.1供应商应在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将磋商响应文件按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送达指定地点。11.磋商响应文件的修改与撤回11.1在规定的时间内,供应商可以修改其磋商响应文件的内容。在规定的修改截止时间后,供应商不可以修改其磋商响应文件的内容。第三节开标与成交13.投标过程及评审13.1磋商小组只对确定为实质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的磋商响应文件进行评审。13.2磋商小组将按已定的原则及方法进行评审,详见评审办法。13.3磋商小组在确定成交侯选人以前有权按照有关法规拒绝任何或全部投标,对此造成对供应商的影响不负任何责任,并不做任何解释。13.4确定成交人后,采购人根据磋商小组的评议结果,公布拟定成交结果,该结果将做为正式成交或签订合同的凭据。由招标代理机构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成交的供应商其投标被接受。在该通知书中将给出成交人应按本合同实施、完成和维护项目的成交标价(合同条件中称为“合同价格”)、日期、地点以及其他相关事项。成交通知书将成为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13.5代理机构没有义务向未成交的供应商解释未成交的理由。14.评标过程的保密性14.1接受投标后,直至供应商与委托单位签订合同止,凡与磋商、审查、澄清、评价、比较、授标意见有关的内容,任何人均不得向供应商及与评审无关的其他人透露。14.2从评标日起到确定最终成交人止,供应商不得与参加磋商、评标的有关人员私下接触。在评标过程中,如果供应商试图在磋商响应文件审查、澄清、比较及推荐成交人方面对参与评审的有关人员和委托单位施加任何影响,其评标被拒绝。15.开标程序15.1开标会主持人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开标时间宣布开标,按照规定要求主持开标会。开标将按以下程序进行:(1)宣布开标会开始。宣布参加开标会的监督单位代表及采购人代表、主持人、唱标人、会议记录人等工作人员,宣布递交文件的供应商名单。(2)开标时,采用相关规定进行唱标,包括供应商名称、投标价格和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需要公开的其他内容。供应商不足3家的,不得开标。(3)供应商代表对开标过程和开标记录有疑义,以及认为采购单位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当场提出询问或者回避申请。采购单位对供应商代表提出的询问或者回避申请应当及时处理。供应商未参加开标的,视同认可开标结果。(4)宣布开标会结束。评标结果在甘肃政府采购网、张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查询。16.评审过程16.1磋商小组只对确定为实质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磋商响应文件进行评审。16.2磋商小组将按已定的原则及方法进行评审,详见评审办法。16.3磋商小组在确定成交候选人以前有权按照有关法规拒绝任何或全部投标,对此造成对供应商的影响不负任何责任,并不做任何解释。16.4确定成交人后,采购人根据磋商小组的评议结果,公布拟成交结果,该结果将做为正式成交或签订合同的凭据。由招标代理机构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成交的供应商其投标被接受。在该通知书中将给出成交人应按本合同实施、完成和维护项目的成交标价(合同条件中称为“合同价格”)、日期、地点以及其他相关事项。成交通知书将成为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16.5代理机构没有义务向未成交的供应商解释未成交的理由。第四节质疑和投诉17.投标人的质疑、投诉17.1投标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投标人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投标人提出的询问或者质疑超出采购人对采购代理机构委托授权范围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告知投标人向采购人提出。17.2投标人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投标人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1)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2)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3)对中标或者中标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或者中标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投标人须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提出质疑的投标人须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投标人。投标人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投标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2)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3)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4)事实依据;(5)必要的法律依据;(6)提出质疑的日期。投标人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和投诉。代理人提出质疑和投诉,应当提交投标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其授权委托书须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投标人为自然人的,质疑函和授权委托书须由本人签字;投标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质疑函和授权委托书须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其投诉须由组成联合体的所有投标人共同提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投标人和其他有关投标人。17.3质疑投标人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并按照被投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投标人数量提供投诉书的副本。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通讯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2)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3)具体、明确的投诉事项和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4)事实依据;(5)法律依据;(6)提起投诉的日期。投诉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2)投诉书内容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的规定;(3)在投诉有效期限内提起投诉;(4)同一投诉事项未经财政部门投诉处理;(5)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条件。投标人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但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17.4投诉驳回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1)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2)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3)投诉人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4)投诉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投诉人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投诉人在全国范围12个月内三次以上投诉查无实据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投诉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假、恶意投诉,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1至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1)捏造事实;(2)提供虚假材料;(3)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投诉人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17.5本项目接收质疑函的方式及联系信息: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五节签订及履行合同18.合同的授予18.1采购人将把成交结果授予经磋商小组评议推荐,在法定公告时间后,收到成交通知书的供应商。若因成交人违约或因不可抗力等原因不能被授予成交结果,则成交结果将授予排序在该供应商之后的下一个供应商。19.合同的签署19.1成交人按成交通知书中,由法定代表人或分支机构负责人或被授权人与采购人签订合同。采购人与成交人是合同权利与义务的直接、全部责任承担人。招标代理机构所发出的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9.2成交通知书发出后,若成交人不能在10日内与采购人签订合同,或变相签订合同,供应商将被取消其成交资格。此时可由采购人按照排名顺序与下一供应商签订合同。19.3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成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19.4《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四十八条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采购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人为成交人。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人放弃成交、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磋商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采购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成交候选人为成交人。排名第二的成交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成交候选人为成交人。”20.履行合同20.1成交人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合同双方应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保证合同的顺利完成。20.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纠纷,合同双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三部分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须满足的要求一、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的有关问题申请人信用信息查询渠道及截止时间、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等内容要求如下:1.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递交磋商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结果为准,如相关失信记录已失效,供应商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2.对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及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不得参与本项目招投标。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本项目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文件规定执行。第一条为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第三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通过加强采购需求管理,落实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第四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二)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三)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第五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第六条主管预算单位应当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统筹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项目和采购包,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并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列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一)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明确规定优先或者应当面向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非企业主体采购的;(二)因确需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基础设施限制,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等原因,只能从中小企业之外的供应商处采购的;(三)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留采购份额无法确保充分供应、充分竞争,或者存在可能影响政府采购目标实现的情形;(四)框架协议采购项目;(五)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除上述情形外,其他均为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情形。第七条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第八条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预留份额通过下列措施进行:(一)将采购项目整体或者设置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二)要求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且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部分达到一定比例;(三)要求获得采购合同的供应商将采购项目中的一定比例分包给一家或者多家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第九条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6%—10%(工程项目为3%—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3%—5%作为其价格分。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2%-3%(工程项目为1%—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1%—2%作为其价格分。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同等对待,不作区分。具体采购项目的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由采购人根据采购标的相关行业平均利润率、市场竞争状况等,在本办法规定的幅度内确定。第十条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和主管预算单位制定的预留采购份额具体方案开展采购活动。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通过发布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后,符合资格条件的中小企业数量不足3家的,应当中止采购活动,视同未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按照本办法第九条有关规定重新组织采购活动。第十一条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附1),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第十二条采购项目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文件应当明确以下内容:(一)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该项目或相关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以及相关标的及预算金额;(二)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的,明确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中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并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三)非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有关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四)规定依据本办法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五)采购人认为具备相关条件的,明确对中小企业在资金支付期限、预付款比例等方面的优惠措施;(六)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七)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三条成交、成交供应商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成交、成交结果公开成交、成交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在公示成交候选人时公开成交候选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第十四条对于通过预留采购项目、预留专门采购包、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等措施签订的采购合同,应当明确标注本合同为中小企业预留合同。其中,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或者合同分包的,应当将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作为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第十五条鼓励各地区、各部门在采购活动中允许中小企业引入信用担保手段,为中小企业在投标(响应)保证、履约保证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鼓励中小企业依法合规通过政府采购合同融资。第十六条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关于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函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第十七条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对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预算项目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合理设置绩效目标和指标,落实扶持中小企业有关政策要求,定期开展绩效监控和评价,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第十八条主管预算单位应当自2022年起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采购的具体情况,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开预留项目执行情况(附2)。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预留份额比例的,应当作出说明。第十九条采购人未按本办法规定为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要求实施价格扣除或者价格分加分的,属于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第二十条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弄虚作假骗取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第二十一条财政部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中违反本办法规定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第二十二条对外援助项目、国家相关资格或者资质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第二十三条关于视同中小企业的其他主体的政府采购扶持政策,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第二十四条省级财政部门可以会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同时废止。三、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各中央预算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号)有关要求,做好财政政策支持中小企业纾困解难工作,助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现就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落实支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政策。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认真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规范资格条件设置,降低中小企业参与门槛,灵活采取项目整体预留、合理预留采购包、要求大企业与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要求大企业向中小企业分包等形式,确保中小企业合同份额。要通过提高预付款比例、引入信用担保、支持中小企业开展合同融资、免费提供电子采购文件等方式,为中小企业参与采购活动提供便利。要严格按规定及时支付采购资金,不得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有效减轻中小企业资金压力。二、调整对小微企业的价格评审优惠幅度。货物服务采购项目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由财库〔2020〕46号文件规定的6%—10%提高至10%—20%。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评审优惠幅度由2%—3%提高至4%—6%。政府采购工程的价格评审优惠按照财库〔2020〕4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发布采购公告或者发出采购邀请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按照本通知规定的评审优惠幅度执行。三、提高政府采购工程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原则和统一质量标准的前提下,2022年下半年面向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由30%以上阶段性提高至40%以上。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工程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完善工程招投标领域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相关措施。省级财政部门要积极协调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水利、商务、铁路、民航等部门调整完善工程招投标领域有关标准文本、评标制度等规定和做法,并于2022年6月30日前将落实情况汇总报财政部。四、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细化执行要求,强化监督检查,确保国务院部署落实到位,对通知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向财政部报告。本通知自2022年7月1日起执行。四、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2.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3.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4.各行业划型标准为:4.1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4.2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4.3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4.4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4.5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4.6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4.7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4.8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4.9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4.10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4.11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4.12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4.13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4.14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4.1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4.16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5.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6.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7.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8.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9.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10.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同时废止。五、节能环保根据《甘肃财政厅关于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优先采购环保和自主创新产品的实施意见》(甘财采〔2009〕17号),在满足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情况下,节能环保或自主创新产品报价不高于一般产品当次报价的最低报价5%的,确定节能环保或自主创新产品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供应商所投产品如被列入财政部与国家主管部门颁发的节能产品目录或环境标志产品目录或无线局域网产品目录,应提供相关证明,在评标时予以优先采购,具体优先采购办法见评标方法和标准。六、监狱企业政府采购支持监狱和戒毒企业(以下简称监狱企业)发展对稳定监狱企业生产,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为罪犯和戒毒人员提供长期可靠的劳动岗位,提高罪犯和戒毒人员的教育改造质量,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确保监狱、戒毒场所安全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对监狱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扣除,本项目确定价格扣除为5%,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其投标报价不变)。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监狱企业困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7号)文件精神,发挥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的作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监狱企业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二、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监狱企业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三、各地区、各部门要积极通过预留采购份额支持监狱企业。有制服采购项目的部门,应加强对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编制工作的统筹,预留本部门制服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监狱企业采购。省级以上政府部门组织的公务员考试、招生考试、等级考试、资格考试的试卷印刷项目原则上应当在符合有关资质的监狱企业范围内采购。各地在免费教科书政府采购工作中,应当根据符合教科书印制资质的监狱企业情况,提出由监狱企业印刷的比例要求。四、各地区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对监狱企业生产的办公用品、家具用具、车辆维修和提供的保养服务、消防设备等,提出预留份额等政府采购支持措施,加大对监狱企业产品的采购力度。五、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管理和监督,做好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的相关工作。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管,确保面向监狱企业采购的工作依法依规进行。各监狱企业要不断提高监狱企业产品的质量和服务水平,为做好监狱企业产品政府采购工作提供有力保障。七、残疾人企业为了发挥政府采购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作用,进一步保障残疾人权益,依照《政府采购法》、《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现就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通知如下:一、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二)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三)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四)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五)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二、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本通知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对残疾人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扣除,本项目确定价格扣除为5%,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其投标报价不变)。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均不得要求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其他证明声明函内容的材料。第四部分磋商响应文件编制要求一、磋商响应文件编制要求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所有内容,并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及要求的内容和格式提交完整的磋商响应文件(表格可以按同样格式扩展)。1.投标语言:磋商响应文件和来往函件用中文书写。2.计量单位:应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除非文件中另有规定)。3.磋商响应文件应字迹清楚,内容齐全,不得涂改和增删。如有修改错漏处,必须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资格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应是清晰可辨并加盖供应商鲜章。4.磋商响应文件所提供的全部资料必须真实可靠。若磋商响应文件填报的内容资料不详,或提供了虚假资料,其磋商响应文件为无效磋商响应文件。二、投标报价要求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要求填写的“开标一览表”及“报价明细表”。本次报价要求:1.供应商的报价是供应商响应磋商文件项目要求的全部工作内容的价格体现,包括供应商完成本项目所需的一切费用。2.供应商每种货物只允许有一个报价,并且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得。本次开标现场进行二轮报价,请供应商做好准备,最后一轮报价为供应商最终报价。3.磋商响应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定修正:3.1磋商响应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磋商响应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3.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3.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3.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经供应商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第五部分工程量清单(详见附件)第六部分磋商响应文件格式项目名称:项目编号:磋商响应文件(商务标和技术标)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法人代表或被授权人代表人:(签字或盖章)二〇二四年月日目录一、磋商函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三、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四、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五、施工组织设计六、供应商基本情况表七、供应商诚信承诺书八、未被列入失信记录书面声明九、无骗取入围和严重违约及重大质量问题声明十、虚假应标承担责任声明十一、供应商类似项目业绩一览表(如有)十二、享受政府采购政策优惠的证明资料十三、其它材料一、磋商函致:(采购人)我方确认收到贵方提供的项目编号:《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我方:(供应商名称)作为投标单位正式授权(授权代表全名、职务)代表我方进行有关本项目投标的一切事宜。我方已完全明白《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所有条款要求,并重申以下几点:(一)我方决定参加:项目编号为的投标;(二)本《磋商响应文件》的有效期在投标截止日后60天有效,如成交,有效期将延至合同终止日为止;(三)我方已详细研究了《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所有内容包括正文(如果有)和所有已提供的参考资料以及有关附件并完全明白,我方放弃在此方面提出含糊意见或误解的一切权力。(四)我方明白并愿意在规定的开标时间和日期之后、投标有效期之内撤回投标。(五)我方同意按照贵方可能提出的要求而提供与投标有关的任何其它数据或信息。(六)我方理解贵方不一定接受最低标价或任何贵方可能收到的投标。(七)我方如果成交,将保证履行《竞争性磋商文件》及其补充文件中的全部责任和义务,保质、保量、按期完成合同中的全部任务。(八)投标有关的一切资金往来请使用以下账户:开户行:户名:账号:(九)与本磋商有关的函件请发往下列地址:地址:电话:供应商名称:(盖章)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日期: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供应商名称:单位性质:地址:成立时间:年月日经营期限:姓名:性别:年龄:职务:身份证号码:系(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供应商:(盖单位公章)年月日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三、法定代表人授权书致:(采购人)本授权书声明:注册于(地址)的(供应商名称)在下面签字的(名字及职务)为我司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公司授权在下面签字的(授权代表的姓名、职务)为本公司的合法代理人,就项目编号为(磋商编号)的(项目名称)项目的投标和合同签订(如果成交),以本公司的名义处理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务。本授权书于年月日签字生效,特此声明。供应商(盖章):地址: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职务:被授权人(签字或盖章):职务:被授权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四、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附件一:造价文件封面格式附件二:工程量清单附件一:造价文件封面格式(项目名称)工程量清单报价表/施工图预算书投标总报价(小写):(大写):供应商:(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编制日期:年月日附件二:施工图预算书投标总报价汇总表格式投标总报价汇总表采购人及项目名称:序号工程项目名称造价(元)备注施工图预算合计报价调整调整说明:投标总报价(小写)建筑面积(平方米)(大写)供应商:(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年月日五、施工组织设计1.供应商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编制时应采用文字并结合图表形式说明施工方法;拟投入本项目的主要施工设备情况、拟配备本项目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情况、劳动力计划等;结合工程特点提出切实可行的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程进度、技术组织措施,同时应对关键工序、复杂环节重点提出相应技术措施,如冬雨季施工技术、减少噪音、降低环境污染、地下管线及其他地上地下设施的保护加固措施等。2.施工组织设计除采用文字表述外可附下列图表,图表及格式要求附后。附表一:拟投入本项目的主要施工设备表附表二:拟配备本项目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附表三:劳动力计划表附表四: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附表五:施工总平面图附表一:拟投入本标段的主要施工设备表序号设备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国别产地制造年份额定功率(KW)生产能力用于施工部位备注附表二:拟投入本标段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序号仪器设备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国别产地制造年份已使用台时数用途备注附表三:拟投入本标段的劳动力计划表单位:人工种按工程施工阶段投入劳动力情况附表四: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1.供应商应递交施工进度网络图或施工进度表,说明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计划工期进行施工的各个关键日期。2.施工进度表可采用横道图表示。附表五:施工总平面图供应商应递交一份施工总平面图,绘出现场临时设施布置图表并附文字说明,说明临时设施、加工车间、现场办公、设备及仓储、供电、供水、卫生、生活、道路、消防等设施的情况和布置。六、供应商基本情况表兹证明上述声明是真实、正确的,并提供了全部能提供的资料和数据,我们同意遵照贵方要求出示有关证明文件。供应商名称注册地址邮政编码联系方式联系人电话传真网址组织结构法定代表人姓名技术职称电话项目负责人姓名技术职称电话成立时间员工总人数:企业资质等级其中项目负责人营业执照号高级职称人员注册资金中级职称人员开户银行初级职称人员账号技工经营范围备注七、供应商诚信承诺书我公司参加(项目名称)的投标过程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遵循诚信的原则,郑重作如下承诺:一、本单位所提供的一切资料及其数据内容真实有效。本企业将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守法经营,诚实信用,接受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机构的监管,无伪造编造篡改和隐瞒等虚假内容,若存在证件及相关资料造假,本单位愿接受招标人作出的取消投标、成交资格及没收投标、履约保证金的决定同时愿意接受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其它处罚决定。二、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我方不属于“信用中国”网站、“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管理系统信息库”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查询的失信被执行人,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无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无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等情况;如有虚假,我单位愿承担相应责任并自愿按有关规定接受处罚。三、若违反本承诺一经查实,本单位愿承担相应责任并接受各级主管部门及相关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作出的处罚。特此承诺!承诺人:(盖章)日期: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教职工之家建设涉及「招标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