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利用资源委托加工招标公告(鞍钢集团鞍千矿业有限责任公司2025)



鞍钢集团鞍千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可利用资源委托加工项目资格预审公告

鞍钢集团鞍千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可利用资源委托加工项目资格预审公告

1.招标条件
本项目鞍钢集团鞍千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可利用资源委托加工项目 (AGKYAQFGXYD250530213964)采购人为鞍钢集团鞍千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技术室,项目资金来自自筹,该项目已具备采购条件,现进行公开询比,特邀请有兴趣的潜在投标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提出资格预审申请。
2.项目概况与采购范围
2.1 项目名称:鞍钢集团鞍千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可利用资源委托加工项目
2.2 详见《项目需求清单》、补充说明及附件。
3.申请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采购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3.2 本次采购要求投标人须具备如下资质条件:
(1)营业执照
3.3 本次采购要求投标人须满足如下注册资金要求:
详见附件(如有需要)
3.4 本次采购要求投标人须满足如下业绩要求:
详见附件(如有需要)
3.5 本次采购要求投标人须具备如下能力要求、财务要求和其他要求:财务要求:详见附件(如有需要)
能力要求:详见附件(如有需要)
其他要求:投标单位要提供1000万元银行授信证明,如果不能提供,合同履约保证金提高为800万元。
3.6 其他要求:
如果本项目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则失信被执行人投标无效。
4.资格预审方法预审
本次资格预审采用预审。
5.申请报名
凡有意申请资格预审者,请于2025年05月30日16时00分至2025年06月10日08时00分(北京时间,下同),登录鞍钢智慧招投标平台http://bid.ansteel.cn报名。
6.资格预审文件的获取
6.1 凡通过上述报名者,请于2025年05月30日16时00分至2025年06月10日08时00分(北京时间,下同),登录鞍钢智慧招投标平台http://bid.ansteel.cn下载电子资格预审文件。
6.2 电子资格预审文件下载方式:用户登录进入系统主页面,在“公告信息”查阅该项目,点击“我要投标”完善相关信息、缴纳相关费用后自行下载文件。
6.3 支付方式:个人/企业网银支付、支付宝、微信。
6.4 资格预审文件每套售价100.0元,售后不退。
7.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递交
7.1 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为2025年06月10日08时00分,申请人应在截止时间前通过登录鞍钢智慧招投标平台http://bid.ansteel.cn本项目指定位置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7.2 逾期送达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鞍钢智慧招投标平台将予以拒收。
8.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资格预审公告同时在鞍钢智慧招投标平台http://bid.ansteel.cn、中国采购与招标网https://www.chinabidding.cn、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http://www.cebpubservice.com上发布。
9.联系方式

招 标 人:
鞍钢集团鞍千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技术室
招标代理机构:
鞍钢招标有限公司

地 址:
鞍山市立山区齐大山镇鞍千公司
地 址:
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中华北路25号

联 系 人:
韦文杰
联 系 人:
孙福申

电 话:
15040651116
电 话:
0412-6736780

10. 专项治理举报电话
为落实上级公司的相关工作要求,重拳惩治贸易、招采领域的不正之风和“微腐败”问题,特向广大供应商以及合作伙伴们公布专项整治举报电话,如发现鞍钢招标公司职工存在贪污侵占、吃拿卡要、收受礼品礼金、违规泄露招投标信息等行为,请及时与专项整治工作组联系。
整治工作举报电话:0412-6736658
受理电话时间:工作日8:00-17:00
                     2025年05月30日

附件:

鞍钢集团鞍千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可利用资源委托加工采购文件.docx
物料清单附件.pdf

鞍钢集团鞍千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可利用资源委托加工采购文件采购人:鞍钢集团鞍千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采购机构:鞍钢招标有限公司鞍钢集团鞍千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可利用资源委托加工采购方案一、项目基本情况(一)项目名称:鞍钢集团鞍千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可利用资源委托加工项目(二)项目背景:为有效利用采场可利用资源,缓解采场、排岩场生产压力,增加精矿产量,现对鞍钢集团鞍千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鞍千公司)可利用资源进行委托加工采购。需要两家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加工单位,对可利用资源进行加工处理,产出铁品位62%以上的精矿产品。(三)采购人:鞍钢集团鞍千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四)结算方式:双方凭签证单办理结算手续,当月挂账第三月付款,付款最长周期为6个月。鞍千公司在付款周期内完成应付款结算,不承担其它任何费用。(五)项目内容及相关要求1.加工原料及产品要求本委托加工采购方案原料为鞍千公司可利用资源,铁品位17%—22%,水分按2%计算,总量不低于300万吨(干基),选取两家单位,中标的两家单位处理量要求每家都不低于150万吨(干基)/年,加工产品精矿品位大于等于62%,水分小于等于10.5%。2.加工模式(1)鞍千公司负责提供加工所需原料和精矿销售,并支付加工单位相应的加工费。(2)为了杜绝资源流失风险,委托加工的原料装车、运输由鞍千公司指定的运输单位承担,由加工单位支付运输单位相应的费用。装车指导单价0.665元/吨,运输指导单价:10公里内(含10公里)0.676元/吨公里,10至50公里(含50公里)0.498元/吨公里,50公里以上0.45元/吨公里。若实际装运费低于指导价格,降低的装运费鞍千公司在每月结算中扣除,若实际装运费高于指导价格,超出的装运费由投标单位自行承担。相关其它事项由加工单位与其自行商定。(3)加工单位负责原料加工及精矿储存保管、销售装车,并合法处置加工产生的尾矿。(4)自委托加工项目开始起,鞍千公司每月结算后进行一次利润计算,利润=销售价格-加工费-化检验费-武保费-资源税-印花税,并与前两个月份利润进行累加,当累加利润小于0时,鞍千公司有权中止委托加工项目;委托加工项目中止后,若按照市场月平均精矿价格测算利润大于0时,鞍千公司可择机恢复委托加工项目。二、采购方式公开询比。三、询比要求(一)申请人资格审查要求申请人准入方式为资格预审,预审分为资料评审和现场认证。1.资料评审:(1)企业资质: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2)财务状况:投标单位要提供1000万元银行授信证明,如果不能提供,合同履约保证金提高为800万元。(3)信誉与合规:(a)未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提供网站查询截图。(b)未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提供网站查询截图。(c)未被鞍钢集团及鞍钢矿业列入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被列入供应商黑名单及处于限制投标阶段的,其余情况除外)。(d)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全部接管、全部冻结,破产状态。(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2.现场认证(1)投标单位排尾能力要求:有尾矿库的要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许可范围:尾矿库运行;无尾矿库的要提供尾矿用于综合利用包括但不限于制砖、水泥、生态修复等的地**府批复文件;或提供尾矿综合利用包括但不限于制砖、水泥、生态修复等的销售意向合同(若尾矿销售用于生态修复的需同时提供地**府批复文件)。(2)投标单位(或投标单位租赁的选矿厂)应具有完备的安评、环评等合法经营手续和安全生产条件。(3)投标单位储料场地要求投标单位储料场地需符合属地政府安全环保要求,可利用资源储料场储存能力不低于2万吨,精矿料场储存能力不低于2万吨。(4)投标单位生产能力要求达到每年处理量150万吨。(5)其它可能影响项目进行的事项。(二)询比前置固定条件1.精矿加工费投标单位对精矿加工单价(不含增值税)进行投标,精矿加工单价457.09元/吨(不含增值税)为最高报价(包含但不限于原料装车、运输及加工,精矿销售装车、尾矿处置等全部费用)。2.精矿全铁品位加价加工单价以全铁品位等于62%为基价指标,当全铁品位大于62%时,加工单价按吨度价格加价,即加工单价=加工基价÷62%×精矿品位。以上价款均不含税,按干基量计算。3.精矿结算指标(1)可利用资源加工量可利用资源加工量以鞍钢矿业质量计量中心鞍千采场磅秤所测数据为准(干基,水分按2%计算),项目开始第一个月设定每家(1万吨)加工量为中储加工量,不计入当月加工量,计入项目终止或结束最后一个月的加工量。磅秤有故障时由鞍钢矿业质量计量中心指定其他磅秤称重计量。(2)可利用资源品位可利用资源品位以鞍钢矿业质量计量中心驻在加工单位一次磨矿分级溢流化验铁品位数据为准(每2个小时取样1次)。(3)精矿品位精矿品位以当月销售精矿品位加权平均值为准。要求加工精矿品位大于等于62%(按销售批次计),低于62%品位精矿(按销售批次计)判定为废品。(4)基准尾矿品位基准尾矿品位自项目开始加工生产起,第一、第二个月取值12.42%;第三到第六个月执行第一、第二个月平均尾矿品位;第七到第十二个月执行第三到第六个月平均尾矿品位;第二年度执行上年度第七到第十二个月平均尾矿品位;第三年度执行第二年度平均尾矿品位(尾矿品位每2个小时取1次);以上尾矿品位若高于13.07%按13.07%执行。(5)基准精矿量基准精矿量=可利用资源加工量(干基)÷基准选比基准选比=(精矿品位-基准尾矿品位)÷(可利用资源品位-基准尾矿品位)。考虑两家加工单位工艺、装备可能不同,选比可能有差异,选比的计算按各自单位实际指标计算。(6)实际精矿量实际精矿量=精矿销售量+末期精矿槽存-初期精矿槽存-废品精矿量。精矿槽存以鞍钢矿业质量计量中心测量队测量数据为准。当合同终止时,最终月结算精矿量以磅秤量为准,以上均为干基。(7)废品精矿量废品精矿量为销售品位低于62%精矿批次累计量,具体以鞍钢矿业质量计量中心废品精矿签证量为准。(三)精矿加工费结算方式实际精矿量高于等于基准精矿量的结算金额=基准精矿量×加工单价+(实际精矿量-基准精矿量)×(当月平均每吨精矿干基不含增值税销售单价-委托加工销售直接相关费用)。实际精矿量低于基准精矿量的结算金额=实际精矿量×加工单价-(基准精矿量-实际精矿量)×(当月平均每吨精矿干基不含增值税销售单价-委托加工销售直接相关费用)。四、采购流程:鞍千公司委托鞍钢招标公司公开询比,投标保证金人民币80万元。五、评审标准与方法:(一)资格审查方式采用资格预审,投标单位资格预审采取资料评审与现场认证相结合的方式。由鞍钢集团矿业有限公司可利用资源委托加工项目专班组织专家组实地考察现场认证,以其考察报告为准。(二)评标方法公开询比—选取两家单位中标,按照投标单位报价由低到高排序,最低报价作为中标价格,若第二名同意此价格,则第一名和第二名作为中标单位;若第二名不同意此价格则征求第三名意见,以此类推直至有第二家单位同意此价格,否则本次招标流标(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单位要达到6家及以上方可开标)。六、合同签订与执行(一)合同签订中标单位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的30日内,缴纳合同履约保证金600万元(无法提供1000万元银行授信证明的合同履约保证金为800万元)后与鞍千公司签订年度合同,合同期限36个月,前6个月为调试期,合同履行完毕后鞍千公司返还中标单位剩余履约保证金。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加工内容、质量标准、价格、交货期、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条款。(二)合同执行鞍千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加工原料,并对原料的质量和数量负责。中标单位应严格按照合同要求组织生产加工,确保产品质量和数量。在加工过程中,鞍千公司有权对生产进度、质量控制等环节进行监督检查。中标单位加工地点必须与现场认证地点一致,否则,解除合同并扣掉全部保证金。每月按照鞍钢集团矿业有限公司结算时间进行结算,双方按照合同约定及签证单办理结算手续。七、项目的中止、解除(一)服务期内(合同签订之日起36个月),因国家或属地政府政策及相关法规调整,中标单位须无条件服从鞍千公司作出的调整,因上述原因造成合同无法履行鞍千公司有权终止合同,中标单位须无条件执行;如中标单位提出终止合同,须提前1个月以书面形式告知鞍千公司,给鞍千公司带来的损失由中标单位承担。(二)调试期结束后,因中标单位生产组织或设备能力、人员不足等原因,连续3个月未完成月计划精矿产量的90%,鞍千公司有权中止或解除合同,造成损失全部由中标单位自行承担。(三)因中标单位问题导致停产超过一个月,鞍千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四)因鞍千公司精矿销售不畅时或因精矿价格波动、精矿品位低于62%等因素,造成委托加工项目没有利润时(以鞍千公司财务测算为准),鞍千公司有权中止或解除本合同,且鞍千公司有权随时通知中标人继续履行合同。(五)中标单位要合法存储尾矿或合法综合利用尾矿,并建立台账。鞍千公司定期检查中标单位是否合法存储尾矿或合法综合利用尾矿,如发现中标单位违规、违法处置尾矿,鞍千公司立即无条件解除合同,对此不承担违约责任,并不承担由此造成的违法后果。(六)中标单位不得将此项加工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单位,否则鞍千公司有权中止或解除合同。(七)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鞍千公司和中标单位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履行保密义务。(八)因国家或属地政府政策及相关法规调整、发生阻工事件、地质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本合同无法履行、无法实现合同标的时,双方可视具体情况解除合同。(九)中标单位在加工过程中无理停产、罢工,鞍千公司有权单方面中止或解除合同,并不承担违约责任。(十)鞍千公司有权根据自身需求,在合同工期内决定停工、中止生产等事项及中止合同履行,中止合同履行期间双方仍应承担本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鞍千公司单方决定中止合同履行的,应在中止前7日通知中标单位,中止合同履行期间鞍千公司不承担中标单位发生的费用。(十一)如中标单位违约行为影响了合同履行,鞍千公司有权单方面中止或解除合同,并追究中标单位相关责任,造成的损失全部由中标单位承担。八、专有名词解释:可利用资源加工量:单位时间内鞍钢矿业质量计量中心磅秤所测的可利用资源质量。铁品位:可利用资源中铁元素的质量占总质量的百分比。选比:可利用资源重量与精矿重量的比值。计算公式:选比=(精矿品位-尾矿品位)÷(可利用资源品位-尾矿品位)。可利用资源品位:可利用资源中铁元素质量占总质量的百分比。精矿品位:精矿中铁元素质量占总质量的百分比。尾矿品位:尾矿中铁元素质量占总质量的百分比。精矿加工单价:每生产一吨精矿支付的加工费。一次磨矿分级溢流:一次闭路磨矿分级作业,分级细粒级产品。干基:物料去除水分的质量。水分:物料中含有水的质量占总质量的百分比。中止:即项目或合同临时中止,待条件成熟时可恢复执行。委托加工销售直接相关费用:每吨精矿资源税费+每吨精矿增值税附加费+每吨精矿化检验检斤费+每吨精矿武保费+每吨精矿印花税。合同主要条款(基本版本,仅供投标参考,实际以签订版本为准)甲方:鞍钢集团鞍千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乙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守信的原则,双方就本事项协商一致,鞍钢集团鞍千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将可利用资源交由×××××(以下简称乙方)加工,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特签订本合同,并严格履行。一、基本情况(一)加工模式本合同委托加工原料为甲方指定区域可利用资源。(1)甲方负责提供加工所需原料(可利用资源)和精矿销售,并支付乙方相应的加工费。(2)为了杜绝资源流失风险,委托加工的原料装车、运输由甲方指定的运输单位承担,由乙方支付运输单位相应的费用。装车指导单价0.665元/吨,运输指导单价:10公里内(含10公里)0.676元/吨公里,10至50公里(含50公里)0.498元/吨公里,50公里以上0.45元/吨公里。若实际装运费低于指导价格,降低的装运费甲方在每月结算中扣除,若实际装运费高于指导价格,超出的装运费由乙方自行承担。相关其它事项由乙方与其自行商定。(3)乙方负责原料加工及精矿储存保管、销售装车,并合法处置加工产生的尾矿。(4)自委托加工项目开始起,甲方每月结算后进行一次利润计算,利润=销售价格-加工费-化检验费-武保费-资源税-印花税,并与前两个月份利润进行累加,当累加利润小于0时,甲方有权中止委托加工项目;委托加工项目中止后,若按照市场月平均精矿价格测算利润大于0时,甲方可择机恢复委托加工项目。(二)加工量及合同金额乙方年度(12个月)可利用资源加工量为万吨(干基),精矿产量为万吨(干基),加工基价元/吨精矿(不含增值税),加工金额万元。以上加工量为预估量,乙方可以根据生产经营实际提高加工量,不设上限;同时甲方可根据生产经营实际减少加工量,实际加工量低于合同量的,甲方不予补偿,乙方对此明确知晓且认可。当国家或属地政府政策及相关法规调整,或当委托加工项目利润小于0时,甲方有权中止委托加工项目,由此造成的损失甲方将不予补偿。(三)可利用资源及产品质量可利用资源质量为全铁品位17%—22%,水分按2%计算,精矿全铁品位大于等于62%,水分小于等于10.5%。(四)合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6个月,前6个月为调试期。二、组织方式(一)乙方负责到甲方指定区域装运可利用资源至加工选矿厂进行加工,运输计量过程需要在鞍钢矿业物流系统、无人值守智能计量系统、质计量平台共同完成,同时乙方委托装运队伍需具备相应作业资质,装运设备和装运过程需符合国家环保标准,并对装运过程的一切事由、费用负责。(二)乙方需具备选矿安全生产和环保相关资质,负责加工选矿厂内日常生产、管理、维护、安全、环保等工作。(三)甲方指定单位(鞍钢矿业质量计量中心)负责加工过程的质量、计量工作,甲方按照乙方实际精矿量支付乙方加工费用。三、产品质量和数量要求(一)精矿全铁品位加价加工单价以全铁品位等于62%为基价指标,当全铁品位大于62%时,加工单价按吨度价格加价,即加工单价=加工基价÷62%×精矿品位。以上价款均不含税,按干基量计算。(二)精矿数量确定1.可利用资源加工量以甲方指定单位(鞍钢矿业质量计量中心)鞍千采场磅秤所测数据为准(干基,水分按2%计算)。项目开始第一个月设定(1万吨)加工量为中储加工量,不计入当月加工量,计入项目终止或结束最后一个月的加工量。2.可利用资源品位以甲方指定单位(鞍钢矿业质量计量中心)驻在乙方一次磨矿分级溢流化验全铁品位数据为准(每2小时取样1次)。3.精矿品位精矿品位以当月销售精矿品位加权平均值为准。要求加工精矿品位大于等于62%(按销售批次计),低于62%品位精矿为废品,废品不予结算加工费。4.基准尾矿品位基准尾矿品位自项目开始加工生产起,第一、第二个月取值12.42%;第三到第六个月执行第一、第二个月平均尾矿品位;第七到第十二个月执行第三到第六个月平均尾矿品位;第二年度执行上年度第七到第十二个月平均尾矿品位;第三年度执行第二年度平均尾矿品位(尾矿品位每2个小时取1次)。以上尾矿品位若高于13.07%按13.07%执行。5.基准精矿量基准精矿量=可利用资源加工量(干基)÷基准选比。基准选比=(精矿品位-基准尾矿品位)÷(可利用资源品位-基准尾矿品位)。6.实际精矿量实际精矿量=精矿销售量+末期精矿槽存-初期精矿槽存-废品精矿量。精矿槽存以甲方指定单位(鞍钢矿业质量计量中心)测量队测量数据为准。当合同终止时,最终月结算精矿量以磅秤量为准,以上均为干基。7.废品精矿量废品精矿量为销售品位低于62%精矿批次累计量,具体以甲方指定单位(鞍钢矿业质量计量中心)废品精矿签证量为准。以上质量和数量数据以甲方指定单位(鞍钢矿业质量计量中心)出具的月度签证单数据为准。四、结算及支付(一)精矿加工费结算方式实际精矿量高于等于基准精矿量的结算金额=基准精矿量×加工单价+(实际精矿量-基准精矿量)×(当月平均每吨精矿干基不含增值税销售单价-每吨精矿资源税费-每吨精矿增值税附加费-每吨精矿化检验检斤费-每吨精矿武保费-每吨精矿印花税)。实际精矿量低于基准精矿量的结算金额=实际精矿量×加工单价-(基准精矿量-实际精矿量)×(当月平均每吨精矿干基不含增值税销售单价-每吨精矿资源税费-每吨精矿增值税附加费-每吨精矿化检验检斤费-每吨精矿武保费-每吨精矿印花税)。双方凭甲方指定单位(鞍钢矿业质量计量中心)出具的签证单办理结算手续,原则上当月挂账第三月付款。要求乙方具备承担甲方因资金不到位延时付款风险的能力,一般情况下,延付最长时间为6个月。甲方在延付期限届满前完成应付款结算的,不承担其它任何费用。(二)指标约定要求加工精矿全铁品位大于等于62%,精矿品位以当月销售精矿品位加权平均值为准(按销售批次计),低于62%品位精矿判定为废品,废品不计入实际精矿产量且不予结算加工费。五、铲装及运输管理要求(一)乙方取料装运队伍应按甲方安全管理要求开展日常安全生产。装运环节按政府环保要求配备相应的抑尘措施,并负责装车、运输过程中的抑尘工作。出采场前车辆需做好苫盖,并对车辆底盘进行清洗(需自行配备设施),防止带泥上路。如违反上述规定,甲方有权停止作业。(二)进入采场的乙方车辆及铲装设备需满足矿山作业要求并保证工况良好,在采场内需严格按甲方指令作业。(三)乙方运输物流信息须共享到鞍钢矿业物流共享平台。(四)因乙方取料装运队伍发生责任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均由乙方承担。(五)乙方取料装运队伍应严格执行甲方应急救援预案、现场处置方案;并按甲方培训计划及应急演练计划组织本单位员工进行应急预案、现场处置方案培训及演练。乙方应按要求配备合格的应急救援设备、设施、工具、器材;并定期检查维护,对现场易发生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乙方要立即履行主体责任,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甲方,严禁谎报、瞒报、迟报事故;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并对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承担发生的一切费用。(七)乙方取料装运队伍实行设备和个人“黑名单”管理。对违反甲方或上级公司安全管理规定的,“严重违章”1次、“较严重违章”2次和违章累计超过3次的乙方设备和人员,立即清场,列入“黑名单”,后续不得在甲方区域工作;同时,乙方作业项目实行停产整顿,验收合格后方准恢复生产。(八)在合同执行期间,乙方取料装运队伍人员发生的伤、残以及机械事故等一切事故,乙方承担全部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与甲方无关。(九)乙方在合同执行期间,乙方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一切环保事故及政府部门处罚,由乙方承担全部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与甲方无关。(十)以上未提及的其他安全技术要求,乙方按照甲方要求执行。六、质量计量要求(一)甲方指定单位(鞍钢矿业质量计量中心)负责加工选厂的可利用资源品位(一次磨矿分级溢流)、精矿、尾矿品位的化验工作。(二)甲方指定单位(鞍钢矿业质量计量中心)负责精矿销售、输出的计量管理和品位化验。(三)乙方负责提供计量磅秤,并由甲方指定单位(鞍钢矿业质量计量中心)委托具有检测资质的单位定期、不定期进行监管校准。(四)乙方负责协助甲方完成产品的检测、验收、结算、销售等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相关工程设备、人员、供电线路、供水管路、休息办公区、测量设备、化检验药剂等。七、保卫监管要求(一)甲方需在采场内设专门料场,料场做好物理隔离,做到监控全覆盖。(二)乙方运输车辆必须过磅后方可出岗,并固定运输车辆数量、确定车辆及人员信息。(三)乙方运输必须固定路线,运输车辆必须安装北斗系统,并接入甲方指定系统。(四)甲方指定单位(鞍钢资源武装保卫部)在乙方厂内需设立专职人员进行矿产资源监管,并看护可利用资源、精矿出入厂情况,同时与甲方人员每天核对进出厂车数,确保准确无误。(五)乙方负责提供符合属地政府安全环保要求的储料场地,并由甲方指定单位(鞍钢资源武装保卫部)进行监管。乙方必须按照鞍钢资源武装保卫部的要求安装视频监控等装置,录像资料要求保存3个月以上,视频联网共享。八、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一)合同执行期内,因国家或属地政府政策及相关法规调整要求,甲方可调整(增加或减少)委托加工量。必要时有权中止或提前解除合同,乙方需无条件退场,乙方产生的一切损失,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二)合同执行期内,乙方指定加工区域及选厂不得从事任何甲方委托加工项目以外业务,且乙方保证加工区域及选厂在合同期限内不存在任何可能影响使用的情形。(三)甲乙双方为工作顺利进行,各自指定现场代表,互相协调日常工作,乙方对甲方代表的指令应予执行。甲方有权对乙方生产操作、工艺技术、设备管理提出整改意见,乙方应予采纳并立即整改。(四)项目开工许可阶段,甲方对乙方生产、安全及尾矿处理资质进行复核确认,确保与合同文件承诺一致。上述内容确认合格后,方可作为开工必备条件,相关各方签字,各自留存备查。(五)乙方加工过程中需甲方协调的工作应提前48小时通知甲方。(六)甲方及鞍钢矿业相关部门负责可利用资源、精矿、尾矿的检测、验收、结算、销售和矿产资源管理等工作。(七)甲方有权依据考核结果扣除乙方结算价款。(八)乙方对于项目中甲方认定的涉密信息、资料、技术、专利等,乙方有义务为甲方保密。乙方用于本合同以外事项,不得使用甲方相关任何信息、资料、技术、专利等涉密材料。发生泄密事件按违约处理;同时乙方有义务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进一步泄密及扩大。未经甲方许可,不得带与项目无关人员进入作业现场,否则甲方有权追究乙方责任。(九)因乙方装运、生产、处理尾矿等过程中与周边居民、企业纠纷等,包括但不限于噪音、扬尘、尾矿排放等安全环保问题,由乙方自行解决;涉及司法机关判决等,乙方有义务严格履行。(十)乙方应及时支付所负责的各种款项(包含但不限于税费、工伤赔偿金、政府执法部门行政罚款及工人工资等)。如引起纠纷,甲方有权要求中止作业,直至纠纷处理完毕方可恢复生产;并保留追究乙方后续有可能承担的一切后果及责任的权利。(十一)因乙方拖欠第三方工资、各项费用等,导致信访事件,乙方有义务妥善解决信访事件,避免事态扩大。如因拖欠工资、各项费用,并经政府有关部门核实,要求甲方配合执行时,甲方有权按照有关部门要求从合同结算金额中直接扣除,核减应付乙方合同结算款。(十二)乙方项目承包范围、内容未尽之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选矿工艺规程及甲方规章制度要求执行。九、履约保证及承诺(一)乙方需在合同签订前向甲方缴纳600万元履约保证金(无法提供1000万元银行授信证明的合同履约保证金为800万元),并签订承包合同,合同履行完毕后甲方返还乙方剩余履约保证金。(二)乙方改造完毕后经甲方同意方可取料加工,并形成生产能力。调试期结束后乙方月加工量达不到要求时,每延迟一个月,乙方承担履约保证金5%的违约金。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取,履约保证金扣完,甲方将解除合同,并保留要求对超出保证金损失部分进行赔偿的权利。(三)甲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乙方相应加工费。十、安全技术措施(一)乙方应依法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资质和条件,按照甲方安全生产准入要求,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提供备案材料。(二)乙方需提供安全技术措施方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组织设计、作业措施、职业健康、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价、一图三表、进度计划等,由甲方审核后备案生效。(三)乙方取料装运队伍进入甲方现场作业,应遵守甲方相关管理规定。(四)乙方人员进入甲方现场前要进行身份信息采集,确保与身份证信息一致,防止冒名顶替。从业人员在没有依法足额为其缴纳工伤保险或等额意外伤害保险的情况下,不准进入作业现场或作业。(五)乙方取料装运队伍全体人员进行入厂(场)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培训内容应按甲方规定执行,培训考试合格是乙方人员入厂(场)必备条件。乙方所有人员经考试合格后方可允许进场作业。乙方组织考试的试卷应于考前(不少于一天)提交甲方审查、备案。(六)乙方应与甲方签订安全生产承诺书,采取措施保证安全生产,防止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并对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负主体责任,在甲方生产区域外发生的任何安全生产事故由乙方负责。十一、违约责任(一)因乙方当月实际精矿量未达到计划精矿产量的90%,每比计划精矿产量的90%少1%,则相应扣减乙方当月结算额2%,调试期除外。计划精矿产量由甲方每月制定。(二)因乙方需超过1个月停产进行产线升级改造或设备检修,需与甲方进行协商,甲方同意后方可进行。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扣除剩余履约保证金。(三)乙方未按照要求采取相应抑尘措施的,按照2000元/次支付违约金。(四)乙方运输车辆应严格遵守采场行车安全规定。若出现行车违章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超车、超速、逆行、接打电话、行驶过程中吸烟、高阶段下方停车等现象),按照2000元/次支付违约金。(五)乙方车辆违规进入作业现场、车辆未备案、车况不合格等,按照2000元/台支付违约金,并将车辆列入“黑名单”。(六)乙方运输车辆卸载后举斗行驶,按照2000元/次支付违约金。因举斗行驶造成的供电线路或其他设备设施损坏(包括造成甲方停产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七)乙方故障车辆可以移动的情况下必须到检修区检修,不能移动的情况下要拖到附近临时检修区。等待拖拽的故障车辆,在车前、后设置警示标志,并使用掩车体,严禁私自检修,违者按照2000元/次支付违约金。乙方作业车辆在生产现场完成检修后,没有及时将产生的垃圾进行清理,乙方按照2000元/次支付违约金。由于发生故障或其他原因而在采场内乱翻乱卸,车辆离开后未立即处理,乙方按照2000元/次支付违约金。(八)发现乙方相关人员违规上传与工作相关的照片或视频,按照10000元/次支付违约金;乙方未有效进行网络舆情管理,发生网络舆情事件,按照50000元/次支付违约金。乙方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鞍钢矿业和鞍千公司其他生产经营规定,如有违反按相关规定承担违约金。上述违约金,甲方可在结算款中进行扣除。十二、合同生效执行(一)本合同自甲方和乙方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履行合同全部义务,乙方完成合同约定的委托加工工作量。(二)附件中安全管理协议与考核实施细则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十三、合同中止、解除(一)服务期内(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6个月),因国家或属地政府政策及相关法规调整,乙方须无条件服从甲方根据政策作出的调整或解除合同,甲方不因此承担违约责任;如乙方提出解除合同,须提前1个月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但乙方应当按照合同月平均加工量计算精矿加工费后支付两个月加工费的违约金。(二)调试期结束后,因乙方生产组织或设备能力、人员不足等原因,连续3个月未完成月计划精矿产量的90%,甲方有权中止或解除合同,造成乙方损失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三)因乙方问题导致停产超过一个月,甲方有权中止合同,甲方对此不承担责任。同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随时恢复履行合同。(四)因甲方精矿销售不畅或因精矿价格波动、精矿品位低于62%等因素,造成委托加工项目没有利润时(以甲方财务测算为准),甲方有权中止合同的履行,甲方对此不承担责任。(五)乙方不得将此项加工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单位,否则甲方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按照合同月平均加工量计算精矿加工费后支付两个月加工费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则乙方应对损失部分继续承担责任。(六)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甲方和乙方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履行保密义务。(七)因国家或属地政府政策及相关法规调整变化、发生阻工事件、地质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本合同无法履行、无法实现合同目的时,双方可视具体情况解除合同。(八)乙方在加工过程中无理停产、罢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按照合同月平均加工量计算精矿加工费后支付两个月加工费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则乙方应对损失部分继续承担责任。(九)甲方有权根据自身需求,在合同工期内决定停工、中止生产等事项及中止合同履行,中止合同履行期间双方仍应承担本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甲方单方决定中止合同履行的,应在中止前7日通知乙方,中止合同履行期间甲方不承担乙方发生的费用。(十)乙方要合法存储尾矿或合法综合利用尾矿,并建立台账。甲方定期检查乙方合法存储尾矿或合法综合利用尾矿情况,发现乙方违规、违法处置尾矿,甲方立即终止合同,对此不承担违约责任,并不承担由此造成的违法后果。(十一)如乙方违约行为影响了合同履行,甲方有权单方面中止或解除合同,并追究乙方相关责任,造成的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十二)本合同的变更必须双方协商一致。加工过程中如甲方对本年度计划进行较大变更,应提前告知乙方,乙方按照甲方的变更情况继续履行合同,甲方对此不承担违约责任。(十三)合同双方签订廉洁协议,乙方如出现违反协议内容的行为,双方立即解除合同,乙方需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向甲方赔偿经济损失。(十四)乙方加工地点必须与现场认证地点一致,否则,解除合同并扣掉全部保证金。十四、争议的解决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合同双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本合同一式8份,具有同等效力,由甲方保存6份,乙方保存2份。物料清单序服务编码服务名称服务内容招标数量计量单位最高投标限价(元)服务要求服务地点交货地/交货港服务开始时间服务结束时间需用单位备注1鞍千加工服务01鞍千公司可利用资源委托加工1376100.0吨457.09鞍千公司2025-08-012028-07-31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可利用资源委托加工涉及「招标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