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粮食筒仓工程施工监理招标公告(广州港股份有限公司2025)



招标申请信息

项目名称
工程类型
项目类别
招标方式
联系方式

新港港务分公司新建粮食筒仓工程施工监理
房屋建筑
服务
公开招标

项目信息

项目名称
新港港务分公司新建粮食筒仓工程施工监理
项目编号
JG2025-2395

招标单位
广州港股份有限公司
项目类别
服务

建设单位
广州港股份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
广东宏茂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项目监督部门
广州开发区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广州市黄埔区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

招标内容

招标方式
公开招标

诚信排名得分类别
该类项目不需要选择诚信得分类别
资审方式
资格后审

规划报建批准文号

备案方式

初步设计批准文号

工程类别
房屋建筑

建设用地批准文号

日程安排

活动
开始时间
结束时间
场地

招标公告发布
2025-05-31 0:00:00
2025-06-23 10:00:00

投标登记
2025-05-31 0:00:00
2025-06-23 10:00:00

发放招标文件
2025-05-31 0:00:00
2025-06-23 10:00:00

递交投标文件
2025-05-31 0:00:00
2025-06-23 10:00:00

招标答疑提问
2025-05-31 0:00:00
2025-06-05 0:00:00

递交电子光盘备用(投标)
2025-06-23 9:45:00
2025-06-23 10:00:00
第1开标室(黄埔交易部)

一阶段开标
2025-06-23 10:00:00
2025-06-23 11:00:00
第1开标室(黄埔交易部)

投标文件解密
2025-06-23 10:00:00
2025-06-23 11:00:00

答疑纪要

项目名称
招标答疑发布时间
操作

没相对应数据!

中标(成交)结果

项目名称
招标单位
招标代理
中标单位
状态
操作

没相对应数据!

新港港务分公司新建粮食筒仓工程施工监理招标公告【电子标】

投资项目代码
2412-440112-04-01-145645

投资项目名称
新港港务分公司新建粮食筒仓工程

招标项目名称
新港港务分公司新建粮食筒仓工程施工监理

标段(包)名称
新港港务分公司新建粮食筒仓工程施工监理
公告性质
正常

资格审查方式
资格后审

招标项目实施(交货)地点
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宝石路1号

资金来源
国有或集体投资
资金来源构成
国有或集体投资100.00%

招标范围及规模
拟建设仓容为25万吨的混凝土立简仓,由48个简仓组成,每个筒仓内径15米,建筑高度50米。主要设备包含皮带机、斗提机、刮板机、清理筛、风机、制氮机组、移动式谷冷机、散粮秤、自动取样器等。配套建设塔架、转接支架、栈桥支架、发放支架、输送栈桥、汽车接发站、转接塔架、消防泵房、值班室、消防水罐、地磅及项目建设所需的旧建筑物拆除施工等。

招标内容
本项目范围内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施工准备阶段(前期拆除)、施工阶段、工程收尾阶段(包括竣工验收、整改、工程移交、工程结算等)及工程质量保修阶段的质量控制、投资控制、进度控制、合同管理、档案管理、安全管理、组织协调等监理工作。具体以实际实施的监理范围为准。

工期(交货期)
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该项目决算及相关服务范围全部工作完成为止。

最高投标限价(万元)
486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投标资格能力要求
投标人资质要求:投标人须具有承接本工程所需的以下资质:①工程监理综合资质或②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资质及机电安装工程监理甲级资质或③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资质及水运机电工程专项监理资质。 香港企业参加投标的,须在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且备案的业务范围满足本项目资质要求。 注:①投标人应当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30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建办市函〔2022〕361号)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粤建许函〔2022〕846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司局函市〔2023〕116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建许函〔2023〕820号)等相关规定。招标期间如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发布新规定的,按新规定相应调整执行。 ②香港企业备案的业务范围依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香港工程建设咨询企业和专业人士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城市开业执业试点管理 项目负责人资格要求:总监理工程师(联合体投标的,由联合体牵头人提供):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必须具 有建设部2006年4月1日后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且其注册专业为房屋建筑工程,注册执业单位为本公司(注册企业以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上的注册单位为准,拟派总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专业以注册执业证书上的注册专业为准),并具备本科或以上学历;或在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且备案的资格满足本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资格要求的香港专业人士。 注:依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香港工程建设咨询企业和专业人士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城市开业执业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建规范〔2020〕1号,详见链接:http://zfcxjst.gd.gov.cn/xxgk/wjtz/content/post_3137220.html),自2021年1月1日起,允许经备案且备案的业务范围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香港专业人士担任勘察、设计和监理项目管理团队中的相应职务。满足前述内容的香港企业及香港专业人士参与本次投标的,应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满足评审的相关证明文件。

投标人业绩要求:投标人(联合体投标的,指联合体牵头人)自2020年1月1日至今完成过质量合格的类似工程业绩(类似工程是指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监理综合资质或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资质方能承接的房屋建筑工程工程监理业绩)。需同时提供中标通知书或免招标的相关证明、施工监理合同、竣工验收报告或竣工验收证明或完工证明文件扫描件并加盖公章,完成时间以竣工验收报告或竣工验收证明或完工证明文件为准。

其他要求:详见招标公告正文

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

获取资格预审/招标文件的方式
下载资格预审/招标文件的网络地址:广州交易集团有限公司网站(https://www.gzggzy.cn/)

获取资格预审/招标文件开始时间
2025年5月31日 0时0分
获取资格预审/招标文件截止时间
2025年6月23日 10时0分

递交资格预审/投标文件截止时间
2025年6月23日 10时0分
资格预审/投标文件递交方式
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广州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址:http://www.gzggzy.cn/)递交电子投标文件

开标时间
2025年6月23日 10时0分
开标地点
第1开标室(黄埔交易部)

发布公告媒介
广州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https://www.gzggzy.cn/)

招标人
广州港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
广州市越秀区沿江东路406号港口中心

招标人联系人
罗凯斌
联系电话
020-82158803

招标代理机构
广东宏茂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燕岭路123号建设大厦四楼

招标代理联系人
吴工
联系电话
18680570510

招标监督机构
广州开发区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广州市黄埔区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
联系电话
020-82112206

其他依法应当载明的内容
详见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正文

使用企业库数据源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企业库

附件: ${file-data-placeholder}

附件:

新港港务分公司新建粮食筒仓工程施工监理合同-发布.doc
招标文件.pdf
招标公告.pdf
电子签名委托书.pdf
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pdf
授权代表证明书.pdf
招标代理委托函.pdf
招标人声明.pdf
招标申请函.pdf
资金说明.pdf
新港港务分公司新建粮食筒仓工程施工监理招标公告定稿发布.doc
新港港务分公司新建粮食筒仓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文件定稿发布.doc
SL202505300015-20250530132842.GZZB

SF-2019-0206项目编码:工程编码:合同编号:广州市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工程名称:新港港务分公司新建粮食筒仓工程施工监理委托人:广州港股份有限公司新港港务分公司监理人: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定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1.第一部分协议书委托人(甲方):广州港股份有限公司新港港务分公司监理人(乙方):经公开招标,确定为新港港务分公司新建粮食筒仓工程施工监理中标单位(中标通知书编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为了明确双方责任,参照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的《广州市建设工程监理合同》(SF-2019-0206)格式,根据本工程的具体情况,特签订本监理合同。2.一、工程概况立项批文编号:项目名称:新港港务分公司新建粮食筒仓工程施工监理工程规模:拟建设仓容为25万吨的混凝土立简仓。主要设备包含皮带机、斗提机、刮板机、清理筛、风机、制氮机组、移动式谷冷机、散粮秤、自动取样器等。配套建设塔架、转接支架、栈桥支架、发放支架、输送栈桥、汽车接发站、转接塔架、消防泵房、值班室、消防水罐、地磅及项目建设所需的旧建筑物拆除施工等。具体以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和技术规格书为准。投资金额:万元资金来源:企业自筹资金。建设工期或周期:具体以项目施工合同约定为准。进度控制目标:本项目施工期暂定为日历天,监理人应加强工期统筹管理,运用先进技术手段,优化工序安排和劳动力、机械、材料的合同调配,杜绝人为管理不善导致窝工停工现象,督促施工单位确保本工程按期或提前完成。质量控制目标:按照国家最新颁布《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及相应配套的各专业验收规范,一次验收合格。安全管理目标:确保不发生一般事故等级及以上的安全生产事故且死亡人数为零,达到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示范工地标准;确保有关建设人员不违反使用单位安全监管规定。文明施工管理目标:合格且不因工地文明施工管理问题受到有关政府、行业职能管理部门处罚。3.二、词语限定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款中的定义与解释相同。4.三、组成本合同的文件下列文件应视作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并互为补充和解释,如各文件存在冲突之处,以如下排列次序在前者优先适用:1.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协议;2.中标通知书;3.协议书;4.专用条件、附加协议条款及合同附件;5.通用条件;6.招标文件(包括补充、修改、澄清文件、答疑纪要等);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8.法律、法规及相关管理规定;9.委托人制定的相关管理制度、办法及实施细则10.投标文件及其附件;11.经双方认可的来往传真、电报、会议纪要等。通过上述顺序解释仍无法明确的事项,由甲方与乙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由甲方按照公平合理和有利于本工程建设的原则作出决定。5.四、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姓名:,电话:,身份证号码:,注册号:。6.五、签约酬金本合同暂定金额为(大写):,(小写):¥),含税。增值税税率6%,不含税价为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增值税税额为人民币(大写):元(小写:¥)。监理费率为%(监理费率=监理费中标价/暂定工程费用×100%),暂定工程费用为人民币万元,监理费率在监理费结算时不予调整。监理费结算价不得超过中标合同价。双方确认:本合同的价格已含监理人因履行合同而应承担的全部税款(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印花税、所得税等其他各项税款及附加税金或费用)。如果因国家财税政策变更,调整合同增值税税率,合同不含税价不变,税额及含税价作相应调整。7.★六、期限本合同的监理业务实际开始日期以委托人下发的书面通知为准。监理服务有效期限至本工程保修期满且双方履行完毕监理合同项下的义务为止。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且实物移交完成后,现场监理工程师可以离场,但监理人须积极配合工程结算等工作。验收、移交、结算工作无具体时间期限,直至全部完成为止。8.七、双方承诺1.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2.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酬金。3.监理人应服从委托人或委托人委托负责建设管理工作的单位的管理,并同意接受及执行委托人各项相关建设管理规定。9.八、合同生效本合同订立时间:年月日。本合同订立地点:广州市。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并盖章后生效。10.九、合同份数本合同正本壹式贰份,甲方执壹份,乙方执壹份;副本捌份,甲方执伍份,乙方执叁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正本与副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委托人:(盖章)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电话:传真:开户银行:账号:邮政编码:地址:电子邮箱:监理人:(盖章)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电话:传真:开户银行:账号:邮政编码:地址:电子邮箱:签订日期:年月日11.第二部分通用条款1.定义与解释1.1定义除根据上下文另有其意义外,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中的下列名词和用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工程”是指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建设工程。1.1.2“委托人”是指本合同中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受让人。1.1.3“监理人”是指本合同中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1.1.4“承包人”是指在工程范围内与委托人签订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合同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的继承人。1.1.5“监理”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依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1.1.6“相关服务”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按照本合同约定,在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提供的服务活动。1.1.7“正常工作”指本合同订立时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监理人的工作。1.1.8“附加工作”是指本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以外监理人的工作。1.1.9“项目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工程负责履行本合同的组织机构。1.1.10“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注册监理工程师。1.1.11“酬金”是指监理人履行本合同义务,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监理人的金额。★1.1.12“正常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正常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并在协议书中载明的签约酬金额。★1.1.13“附加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附加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的金额。1.1.14“一方”是指委托人或监理人;“双方”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第三方”是指除委托人和监理人以外的有关方。1.1.15“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1.16“天”是指第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1.1.17“月”是指按公历从一个月中任何一天开始的一个公历月时间。1.1.18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等。1.2解释1.2.1本合同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文字时,应以中文为准。1.2.2组成本合同的下列文件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如下:(1)履行本合同的相关补充协议(含工程洽商记录、会议纪要、变更、现场签证、索赔和合同价款调整报告等修正文件);(2)协议书;(3)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4)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适用于招标工程)或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5)专用条款及附件;(6)通用条款;(7)招标文件(包括补充、修改、澄清的文件、招标图纸、答疑纪要、工作量清单及总说明等);(8)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文件。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12.2.监理人的义务2.1监理的范围和工作内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279号)和《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6号),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50319-2013《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执行。2.1.1监理范围:指施工准备期、施工期、竣工结算期、质量保修期全过程监理服务,具体内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2.1.2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工作内容: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造价、进度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具体内容包括:(1)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监理规划,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7天前报委托人。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理工作需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2)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3)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监理例会并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专题会议;(4)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查其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专项工程施工方案、用工实名管理等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广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5)按国家、省、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有关用工实名制、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办法及规定等文件要求,施工承包人需将从业人员基本信息、作业工人考勤与工资支付信息和施工进度情况等信息登记建档、建立动态管理台账,并将以上信息报送行政监管部门接受监督管理,监理人需对这些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对施工单位未按规定落实实名管理工作的,发出监理通知单,要求其限期整改。对施工企业逾期未整改的,向建设单位和负责该工程监管工作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6)检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和人员资格;(7)检查施工承包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8)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核查承包人对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9)检查施工承包人的试验室;(10)审核施工分包人资质条件;(11)查验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12)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对条件具备的签发开工令;(13)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的有效性和符合性,并按规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采取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14)审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签发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委托人审核、批准;(15)在巡视、旁站和检验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隐患的,要求施工承包人整改并报委托人;(16)经委托人同意,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17)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论证材料及相关验收标准;(18)验收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19)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协调处理施工进度调整、费用索赔、合同争议等事项;(20)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21)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22)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并报委托人;(23)编制、整理工程监理归档文件并报委托人。2.1.3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2.2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2.2.1监理依据包括:(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2)与工程有关的标准;(3)工程设计及有关文件;(4)本合同及委托人与第三方签订的与实施工程有关的其他合同。双方根据工程的行业和地域特点,在专用条款中具体约定监理依据。2.2.2相关服务依据在专用条款中约定。2.3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2.3.1监理人应按附件3-1中监理人应提供人员名单组建满足工作需要的项目监理机构,按附件3-2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项目监理机构的主要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格条件。2.3.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及重要岗位监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监理工作正常进行。2.3.3监理人可根据工程进展和工作需要调整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监理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时,应提前7天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监理人更换项目监理机构其他监理人员,应以相当资格与能力的人员替换,并通知委托人。2.3.4监理人应及时更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理人员:(1)严重过失行为的;(2)有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3)涉嫌犯罪的;(4)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6)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2.3.5委托人可要求监理人更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项目监理机构人员。2.4履行职责监理人应遵循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有关标准及本合同履行职责。2.4.1在监理与相关服务范围内,委托人和承包人提出的意见和要求,监理人应及时提出处置意见。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发生合同争议时,监理人应协助委托人、承包人协商解决。2.4.2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人民法院审理时,监理人应提供必要的证明资料。★2.4.3监理人应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授权范围内,处理委托人与承包人所签订合同的变更事宜。如果变更超过授权范围,应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批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财产和人身安全,监理人所发出的指令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应在发出指令后的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2.4.4监理人发现工程承包人的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应将此情况及时反映给发包人,并建议工程承包人予以调换。2.5提交报告监理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种类、时间和份数向委托人提交监理与相关服务的报告。2.6文件资料在本合同履行期内,监理人应在现场保留工作所用的图纸、报告及记录监理工作的相关文件。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监理有关文件归档。2.7使用委托人的财产监理人无偿使用由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委托人提供的房屋、设备属于委托人的财产,监理人应妥善使用和保管,在本合同终止时将这些房屋、设备的清单提交委托人,并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2.8履约担保双方可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履约保函、履约保证保险的具体内容。应委托人的需求,要求监理人在合同签订期间向委托人提交银行金融机构出具的履约保函或保险机构出具或担保公司出具的履约保证保险。如果监理人日后未能在施工监理期内按合同约定完成其所监理的工作内容,则委托人可根据监理人的违约事实以及双方的违约责任条款,从履约保函、履约保证保险中扣除违约金。13.3.委托人的义务3.1告知委托人应在委托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监理人、总监理工程师和授予项目监理机构的权限。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承包人。★3.2提供资料委托人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无偿向监理人提供工程有关的资料。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供最新的与工程有关的资料。★3.3提供工作条件委托人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为监理人完成监理与相关服务提供必要的条件。3.3.1委托人应按照附录B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设备,供监理人无偿使用。3.3.2委托人应负责协调工程建设中所有外部关系,为监理人履行本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3.4委托人代表委托人应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的代表,负责与监理人联系。委托人应在双方签订本合同后7天内,将委托人代表的姓名和职责书面告知监理人。当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时,应提前7天通知监理人。3.5委托人意见或要求在本合同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范围内,委托人对承包人的任何意见或要求应通知监理人,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相应回应。3.6答复委托人应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对监理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委托人认可。3.7支付委托人应按本合同约定,向监理人支付酬金。如委托人未能按期支付酬金,监理人应及时报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3.8支付担保监理人按照要求提交了履约担保,委托人应向承包人提交与履约担保等值的支付担保,支付担保采用支付保函、支付保证保险的形式。14.4.违约责任4.1监理人的违约责任监理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4.1.1因监理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监理人应当赔偿委托人损失。赔偿金额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监理人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的,其承担赔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4.1.2监理人向委托人的索赔不成立时,监理人应赔偿委托人由此发生的费用。4.2委托人的违约责任委托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4.2.1委托人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监理人损失的,委托人应予以赔偿。赔偿金额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款中约定。4.2.2委托人向监理人的索赔不成立时,委托人应赔偿监理人由此发生的费用。★4.2.3委托人未能按期支付酬金超过28天,应按专用条款约定支付逾期付款利息。4.3除外责任因非监理人的原因,且监理人无过错,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安全事故、工期延误等造成的损失,监理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时,双方各自承担其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损害。15.★5.支付5.1支付货币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酬金均以人民币支付。涉及外币支付的,所采用的货币种类、比例和汇率在专用条款中约定。5.2支付申请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每次应付款时间的7天前,向委托人提交支付申请书。支付申请书应当说明当期应付款总额,并列出当期应支付的款项及其金额。★5.3支付酬金支付的酬金包括正常工作酬金、附加工作酬金、合理化建议奖励金额及费用。5.4有争议部分的付款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后7天内,以书面形式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无异议部分的款项应按期支付,有异议部分的款项按第7条约定办理。16.6.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6.1生效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和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本合同生效。★6.2变更6.2.1任何一方提出变更请求时,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进行变更。6.2.2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监理人履行合同期限延长、内容增加时,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增加的监理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应视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款中约定。6.2.3合同生效后,如果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完成全部或部分工作时,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委托人。除不可抗力外,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应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监理人用于恢复服务的准备时间不应超过28天。6.2.4合同签订后,遇有与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颁布或修订的,双方应遵照执行。由此引起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范围、时间、酬金变化的,双方应通过协商进行相应调整。6.2.5因非监理人原因造成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款中约定。6.2.6因工程规模、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款中约定。★6.3暂停与解除除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外,当一方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另一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约定暂停履行本合同直至解除本合同。6.3.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由于双方无法预见和控制的原因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法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已无意义,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或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在解除之前,监理人应作出合理安排,使开支减至最小。因解除本合同或解除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情况外,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补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解除本合同的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本合同仍然有效。6.3.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非监理人的原因导致工程施工全部或部分暂停,委托人可通知监理人要求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监理人应立即安排停止工作,并将开支减至最小。除不可抗力外,由此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暂停部分监理与相关服务时间超过182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约定的该部分义务的通知;暂停全部工作时间超过182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本合同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解除。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本合同解除日,且应承担第4.2款约定的责任。6.3.3当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委托人应通知监理人限期改正。若委托人在监理人接到通知后的7天内未收到监理人书面形式的合理解释,则可在7天内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监理人时本合同解除。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限期改正通知到达监理人之日,同时监理人应承担第4.1款约定的责任。6.3.4监理人在专用条款5.3中约定的支付之日起28天后仍未收到委托人按本合同约定应付的款项,可向委托人发出催付通知。委托人接到通知14天后仍未支付或未提出监理人可以接受的延期支付安排,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暂停工作的通知并可自行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暂停工作后14天内监理人仍未获得委托人应付酬金或委托人的合理答复,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本合同解除。委托人应承担第4.2.3款约定的责任。6.3.5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时,一方应立即通知另一方,可暂停或解除本合同。6.3.6本合同解除后,本合同约定的有关结算、清理、争议解决方式的条件仍然有效。6.4终止以下条件全部满足时,本合同即告终止:(1)监理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2)委托人与监理人结清并支付全部酬金。17.7.争议解决7.1协商双方应本着诚信原则协商解决彼此间的争议。7.2调解如果双方不能在14天内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时间内解决本合同争议,可以将其提交给专用条款约定的或事后达成协议的调解人进行调解。7.3仲裁或诉讼双方均有权不经调解直接向专用条款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8.8.其他8.1外出考察费用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员外出考察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审核后支付。8.2检测费用委托人要求监理人进行的材料和设备检测所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支付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8.3咨询费用经委托人同意,根据工程需要由监理人组织的相关咨询论证会以及聘请相关专家等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支付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8.4奖励监理人在服务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获得经济效益的,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奖励金额的确定方法。奖励金额在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后,与最近一期的正常工作酬金同期支付。8.5守法诚信监理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处获得任何经济利益。8.6保密双方不得泄露对方申明的保密资料,亦不得泄露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所提供的保密资料,保密事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8.7通知本合同涉及的通知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在送达对方时生效,收件人应书面签收。8.8著作权合同涉及的著作权的归属由双方在专用条款另行约定。8.9工程获奖奖励根据工程获得的不同级别的质量或管理奖项,按次数给予监理人一定的奖励。19.第三部分专用条款20.1.定义与解释1.2解释1.2.1本合同文件除使用中文外,还可用/。1.2.2组成本合同的下列文件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如下:1.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协议;2.中标通知书;3.协议书;4.专用条件、附加协议条款及合同附件;5.通用条件;6.招标文件(包括补充、修改、澄清文件、答疑纪要等);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8.法律、法规及相关管理规定;9.委托人制定的相关管理制度、办法及实施细则10.投标文件及其附件;11.经双方认可的来往传真、电报、会议纪要等。21.2.监理人义务2.1监理的范围和内容2.1.1监理范围包括:(1)工程范围:拟建设仓容为25万吨的混凝土立简仓。主要设备包含皮带机、斗提机、刮板机、清理筛、风机、制氮机组、移动式谷冷机、散粮秤、自动取样器等。配套建设塔架、转接支架、栈桥支架、发放支架、输送栈桥、汽车接发站、转接塔架、消防泵房、值班室、消防水罐、地磅及项目建设所需的旧建筑物拆除施工等内容。具体以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和技术规格书为准。(2)服务范围: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工程收尾阶段(包括竣工验收、整改、工程移交、工程结算等)及工程质量保修阶段的质量控制、投资控制、进度控制、合同管理、档案管理、安全管理、组织协调等监理工作。具体以实际实施的监理范围为准。2.1.2监理工作内容:(1)实施施工安全监理,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2)实施施工环境监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及新港港务分公司新建粮食筒仓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要求开展环境监理工作,将环境保护监理工作纳入工程监理细则;工程完工后,组织环保初验会议,并向甲方提交项目环境初验报告;工程竣工验收时,向甲方提交工程环境监理总结报告。(3)施工监理阶段:按照经甲方批准的监理工作大纲,实施施工监理服务,监督工程施工单位施工,控制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和工程造价,进行合同和信息管理以及组织协调工作。(4)保修监理阶段:组织或参加对可能出现的由施工质量问题造成的工程缺陷进行鉴定和评价,审查修复施工方案并监督承包单位实施。2.2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2.2.1监理依据包括:(1)适用法规:国家颁布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建设部(或专业部门)部门规章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省、市、区)法规、规章;(2)经上级有关部门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方案设计批复、初步设计及批复、概预算书、建设计划、设计施工图纸和地质勘察报告等有关技术经济文件;(3)国家和地方现行的工程设计、建筑安装技术标准及验收规范、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4)工程招投标文件及有关答疑、补充资料;(5)现行的概预算定额、单位估价表、取费标准及有关建设工程造价的管理办法;(6)依法成立的工程承发包合同(施工合同)和协议;(7)依法成立的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或协议)。2.2.2相关服务依据包括:相关技术标准、规程、规范。2.3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2.3.1监理人必须成立项目监理机构并驻施工现场办公,监理人须在施工现场或施工现场5公里范围内设置办公场所。监理机构在完成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监理工作后30天内撤离施工现场。如监理人在施工现场自建办公场所的,须经委托人批准,且场地取得和归还等应符合委托人的相关要求。项目监理机构应设置总监理工程师1名,总监理工程师代表至少2名,以及与工程建设进度和建设工作量相适应的专业监理工程师(土建、机电、给排水、安全、造价工程师等)等主要管理人员,主要人员必须具备相应执业资格条件。监理人应在中标后,合同签订前,办理完毕项目部专用章启用程序,总监理工程师任职和授权书(需报委托人审核同意),以及总监理工程个人用章、执业资格章,同时办理项目部专用章电子章以及总监理工程师电子签名章,并报委托人备案。项目部专用章样式:总监理工程师个人用章样式:总监理工程师个人签名样式:上述具体样式须在监理人相关授权书中予以明确。2.3.2投标时已确定的,拟投入本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必须为专职,项目竣工验收之前,除非委托人要求更换,一律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更换。监理组织机构及主要监理人员一览表中约定投入的专业监理工程师外,拟投入本项目的其余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在各专业施工前3个月内将其相关资历、业绩、执业资格等报委托人审核,经同意后才能投入本项目,一旦投入本项目,施工期间除非委托人书面同意,否则,一律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更换。监理人应根据工程建设进展及工作量大小按需投入监理员,并将其工作业绩情况、任职资格情况报备委托人。委托人可根据工程建设进展及工作量大小要求监理人投入专业监理工程师以及监理员,监理人必须接受,且应在14天内投入到位。2.3.3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更换监理人员或应委托人书面要求需更换监理人员的,更换的监理人员资格和能力不得低于原监理人员。2.3.4监理人应及时更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理人员:(1)有严重过失行为的;(2)有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3)涉嫌犯罪的;(4)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6)因重病或重伤(持有县、区以上医院证明)两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7)离职或死亡。2.3.5委托人可要求监理人更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监理人应不得拒绝,且必须在14天内更换到位,并经委托人审核同意。2.3.6项目监理部总监、总监代表及专业监理(在专业实施阶段)人员必须驻守现场,项目监理部必须建立考勤制度,并报备委托人,委托人有权不定期检查监理人的考勤记录情况。原则上,总监(总监代表)每月在岗时间不得少于26天,其他监理人员在岗时间不得少于26天。每日工作时间原则上不得低于8小时。总监及总监代表离开现场必须书面向委托人请假,并指定委托授权人在请假期间代履行其职责,征得同意后方可离开。专业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员离开现场必须经总监或总监代表书面同意,并将意见书交由委托人备案后方可离开。2.4履行职责2.4.3对监理人的授权范围:(1)在工程质量监理上,委托人授予监理人《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及本合同专用条款第2.1.2条要求的全部职责和权力。委托人在遵循技术规范的前提下保留质量问题的一票否决权。(2)在工程进度监理上,委托人授予监理人《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及本合同专用条款第2.1.2条要求的全部职责和权力。委托人保留要求施工单位和总监理工程师因工程进度滞后而采取进一步措施的权力。(3)在工程费用监理上,委托人授权监理人现场计量过程中核实合同规定的任何已完工工程的数量和造价,初审承包人每期计量支付证书,对不符合合同文件要求的施工活动,有权暂停计量支付,为委托人严把计量支付关。委托人授权监理人按照施工合同条件、市场情况、项目情况审核初步设计概算、工程建设投资及材料设备价格的初审权,对于不合理的计价活动,有权要求整改。委托人授权监理人按照施工合同条件、项目完工情况审核工程竣工资料及工程竣工结算的初审权,对于不合理、不符合实际情况及要求的计价活动,有权要求整改。委托人保留费用审核的终审权。(4)在工程施工安全监理上,委托人授予监理人《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等及本合同专用条款第2.1.2条要求的全部职责和权力。委托人授予监理人督促承包人建立、健全施工安全制度,落实安全预防措施的职责和权力,对不符合施工安全要求的施工活动,有权采用指令停工、暂停支付等措施,以督促其整改。委托人在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安全操作规程的前提下,保留安全问题上的一票否决权。(5)在工程合同管理上,委托人授予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及本合同专用条款第2.1.2条要求的全部职责和权力。委托人授权监理人对工程变更的方案、数量、单价、金额的初审权,委托人保留对工程变更的终审权。(6)委托人授予监理人对用于本工程的主要材料、构件的出厂合格证、材质检测等进行核定的权力。如发现不实之处,有权责成施工单位对材质进行再检测(并指定检测单位),防止不合格的材料、构件等用于本工程。检测合格者,检测费用由委托人支付;不合格者,除检测费用由施工单位支付外,施工单位还须无条件更换合格的材料、构件。(7)委托方授予监理人检查本工程采用的主要设备及材料是否符合合同约定、设计文件、招投标文件等所规定的厂家、型号、规格、数量以及质量标准,在施工单位或委托人订货前,视乎需要并经委托人同意可对生产厂家进行了解考察,但所发生的差旅费用由采购方负担。(8)在合同履行期间,委托人授予施工单位人员任免建议权。(9)其他方面,委托人授予监理人遵循本合同专用条款第2.1.2条以及委托人制定的有关管理制度、办法、实施细则要求的全部职责和权力。监理人有权根据委托人或自身管理需要,建立对施工单位、服务单位的考核制度,并报委托人审批后实施,对于检查不到位、考勤不符合以及其他违规、违约现象,可根据考核制度作出相应处罚,或者根据施工合同相关约定书面通知委托人作出相应违约处罚。2.5提交报告监理人应提交给委托人的报告种类、提交时间和份数:序号种类份数提交时间1《监理总体规划》3份监理人收到项目勘察设计文件后15天内。2《监理实施细则》3份提交时间根据委托人要求实施。3《图纸会审意见》3份监理人收到设计文件后7天内。4《月度监理报告》3份提交时间根据委托人要求实施。5相关会议纪要全部会议各1份提交时间根据委托人要求实施。6相关审核意见有制度、办法或实施细则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原则上3份,报送时间为在收到【】后5日内。7其他资料以委托人通知为准。2.6文件资料本合同履行期内,监理人应妥善保管委托人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合同履行完毕,根据委托人要求予以归还或销毁。同时,监理人应妥善保管自身的相关文件或档案存档,注意防水、防潮、防盗、防火等,因监理人原因造成监理档案遗失或受损的,监理人应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并负责重做和补齐。2.7使用委托人的财产委托人不提供房屋、设备等。2.8履约担保2.8.1监理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R提供;£不提供。2.8.2监理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监理人需在本合同签订后30日内,向委托人提供以合同暂定总金额10%为担保金额的、不可撤销且见索即付的履约保函。2.8.3银行保函的要求监理人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或委托人可接受的其他格式由银行保函或保证保险或担保保函的形式提供,保函的期限应与合同履行期限一致至保修期满且双方履行完毕监理合同项下的义务为止。履约保函作为本合同的组成文件之一。2.8.4履约担保的退还(1)银行保函:于项目完成移交、办理完工程结算且保修期满、监理人不存在违约应扣未扣款项后一个月内退还,不计利息。2.8.5监理人提交的履约银行保函是对本合同约定的监理人的全部义务(包括但不限于监理人违约后应支付的违约金和赔偿金)的担保,监理人的任何一次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委托人均有权向出函银行提出索赔。2.8.6监理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导致委托人依据履约银行保函向银行索赔履约银行保函金额的一部分或者全部的,监理人必须在委托人规定的时间内补充提交履约银行保函,使得本合同履行期间有效的履约银行保函金额等于监理人第一次提交的履约银行保函金额。2.8.7监理人提交的履约银行保函期限应与合同履行期限一致,如履约银行保函到期时本项目还未达到退保函的条件,监理人应于保函有效期前30日内无条件完成续保手续。2.8.8监理人未能按时提交履约银行保函或未按时补充提交履约银行保函或未按时完成续保手续的,委托人有权不支付进度款。22.3.委托人义务3.1提供工作条件(1)委托人不派遣人员,不提供房屋、设备。(2)监理人负责工程建设中外部关系协调。3.2委托人代表委托人指定一名授权代表:(联系电话:)与监理人建立工作联系,负责本项目有关工作事项,并对双方往来文件进行签收。委托人代表职责、权利与义务按委托人相关管理制度、办法、实施细则执行。3.3答复委托人原则上应在10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重大事件回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3.4支付担保支付担保按下列方式①进行办理:①委托人不需要出具支付保函;②委托人需要出具支付保函的,委托人应在签订本合同后二个月内向监理人提交在中国注册的银行开出的担保金额为合同价款的%(不高于10%),即人民币元的支付保函原件。保函期限以壹年为期限,根据工期每年到期后再续开下一年度的保函,可连续出具。委托人支付保函解除条件:,支付保函解除%;办理退回支付保函条件:。③委托人不需要出具支付保证保险;④委托人需要出具支付保证保险的,委托人应在签订本合同后二个月内向监理人提交支付保证保险资料原件,保证保险担保金额:;保证保险期限。23.4.违约责任★4.1监理人的违约责任4.1.1监理人赔偿金额的计算方法:本合同约定的监理人承担违约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1)书面警告。监理人未履行或未按时履行或未按质履行义务时,委托人有权提出书面警告,监理人必须在委托人限定的时间内履行义务。每一次书面警告必须向委托人交纳违约金人民币1000元。(2)一般违约责任。监理人按本合同约定应当承担一般违约责任时,必须向委托人交纳违约金人民币2000元/次。(3)严重违约责任。监理人按本合同约定应当承担严重违约责任时,必须向委托人交纳违约金人民币4000元/次。(4)部分解除合同。当监理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符合部分解除合同的条件时,委托人有权向监理人发出部分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该通知在送达监理人时即生效。委托人有权从本合同价款中直接扣除被解除部分工程所需的全部费用。(5)解除合同。当监理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符合解除合同的条件时,委托人有权向监理人发出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6)赔偿损失。因监理人原因造成委托人经济损失的,监理人应赔偿委托人的经济损失。(7)三次书面警告责任相当于一次一般违约责任,三次一般违约责任相当于一次严重违约责任,累计五次严重违约责任,委托人有权单方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4.1.2监理人如有以下情形,每出现一次,监理人应应承担1次严重违约责任:(1)监理人未经委托人同意更换总监理工程师;(2)监理人未按委托人通知期限更换不合格的总监理工程师;(3)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承诺的总监理工程师安排到岗;(4)监理人违反2.4.1条任一规定的;并且委托人有权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追究监理人及有关责任人的相关责任,要求赔偿相应损失,并将上述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通过新闻媒体公诸于众,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5)监理人应确保监理工作质量。由于监理人原因且所监理的工程发生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安全质量事故(按国家有关规定界定),除按国家规定由主管部门处罚外,监理人应承担1次严重违约责任,且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承担赔偿损失,赔偿金依据事故严重程度(由轻至重)依次为合同监理酬金的1%、3%、5%、10%。(6)对材料用量、工程量或有关事项进行虚假签认的,或出具不实的签认、签证、证明,或未经查核就出具签认、签证;对承包人提交的请款报告,监理人不按实际完成的工作量进行审核,不按合同要求签署拨款意见的;对承包人提交的现场签证资料,监理人未有准确、真实的现场原始记录或不进行现场复核就签字上报委托人的。(7)监理人应确保工程质量验收合格,符合设计图纸要求和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及行业颁发的工程质量合格标准,如未达到以上工程质量标准,监理人应承担1次严重违约责任。(8)监理人应确保经监理人审核的工程结算价与最终委托人(或委托人委托的造价咨询单位)审定的工程结算价偏差在正负3%以内,若偏差超过3%,监理人应承担1次严重违约责任。4.1.3监理人如有以下情形,每出现一次,监理人应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1)委托人要求总监理工程师必须参加的会议,总监理工程师必须到会,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到会的;(2)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脱岗1天或以上的;(3)监理人员就非经监理人向委托人书面备案由其负责的专业、工段、环节、事项出具签证、证明或监理意见等;或工程、材料质量经监理人检查符合合同要求,但经委托人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抽查,发现质量不符设计要求标准的;(4)发现工程、材料质量、安全问题,监理人未及时如实向委托人报告的;或工程、材料存在明显或重大质量、安全问题,监理人未及时发现或未及时向委托人报告的;(5)监理人无合理理由拒不执行委托人的指令的;(6)监理人无合理原因发出错误指令或越权发出指令或越权审批设计变更的;(7)因监理人的直接责任所导致工程质量;(8)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监理人将本合同约定的工作部分交与第三方完成的;(9)监理人不按约定审核进度款工程量或经委托人审核后单项子目工程量偏差≧5%的;(10)监理人在自己职责范围内应当作出决定的事项故意拖延或者不作出明确的处理意见的。(11)因监理人原因出现经济损失或工期损失的;(12)工程施工过程中,需要监理人进行旁站监督的,监理人没有到场,或者到场后没有进行监督,或发现质量问题后没有及时处理,没有向委托人报告的;(13)监理人违反2.1.2(二)(4)2)款,经委托人督促限期改正后拒不整改的;(14)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到位不准时;(15)监理人未经委托人同意更换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或专业监理工程师;(16)监理人未按委托人通知期限更换不合格的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或专业监理工程师。(17)工程施工承包人没有按投标承诺做好文明施工措施,没有按有关规定做到安全生产,监理人未及时发现,不督促承包人进行整改,不作及时处理,不及时向委托人报告,被委托人发现后,监理人除必须限期改正外,每发生一次,监理人必须承担书面警告责任1次。由此而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被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或被新闻媒体曝光的,监理人应承担严重违约责任1次。情节严重的,委托人有权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18)其他严重或明显违反监理职责的。4.1.4监理人出现如下情形之一的,每出现一次,监理人应承担1次书面警告责任:(1)监理人员没按约定到达现场或到场后没有进行监督的;(2)工程、材料存在一般质量、安全问题,监理人未及时发现的;(3)监理人未及时对承包人投入的每批次材料、设备、成品、半成品进行质量检查、取样(如需)、登记,让其直接进入施工现场的;(4)以月度计划为单位,因监理人督促、检查不到位,情况反映不及时,导致工期延误又未能及时采取有效补救措施的;(5)监理人对于现场签证未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委托人的;(6)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方案、控制措施及联系单等,未报委托人备案;(7)监理人将本合同约定的某些工作部分交与他人完成,情节轻微的;(8)监理工作不到位或未达委托人要求,经委托人指出,但仍未落实、改进的。(9)各监理人员在合同约定的各自须驻现场期间每天未进行打卡考勤或每天驻现场的工作时间少于8小时。4.1.5上述所有违约行为造成委托人损失,实际损失大于上述违约金的,监理人应付的违约金自动增至委托人的实际损失额,但不超过监理酬金总价款(不含税金)。4.1.6监理人的其他违约行为、情形,须依照合同和(或)法律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4.1.7监理人的违约行为发生后,自委托人发出书面违约通知5个工作日内,监理人应将该笔款项提交委托人(现金或转账支票);逾期未提交的,委托人有权从当期的应付未付监理酬金中扣减,此种行为不视为委托人违约。4.1.8监理人违约责任的认定方式、送达程序及违约金的处理(1)认定方式:以委托人发出的通知、通报、会议纪要等书面文件确定的内容为准。(2)送达程序:委托人以下列方式之一将书面违约处理决定送达监理人:1)监理人项目监理机构工作人员签收。2)监理人其他工作人员签收。3)委托人邮寄送达。(3)委托人以书面形式作出的违约处理决定一经送达监理人立即生效。监理人如有足够证据证明不应由其承担违约责任的,属不需支付违约金的,应在收到违约处理决定后3天内以书面形式向委托人提出异议并附上有关证据;属需要支付违约金的,应在工程结算报告送达监理人前以书面形式向委托人提出异议并附上有关证据。委托人在收到监理人的异议后1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且作出书面决定并通知监理人。在异议审核期间,监理人须正常履行职责,不得以审核未确定为由拖延或者中止履行监理职责。★4.2委托人的违约责任4.2.1委托人赔偿金额的计算方法:/。★4.2.3委托人逾期付款利息按下列方法确定:/。(1)逾期付款利息=当期应付款总额×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拖延支付天数(2)其他计算方法/。24.★5.支付5.1支付货币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酬金均以人民币或数字人民币支付,其中银行承兑汇票(承兑期为6个月以内)支付的额度不高于合同总价的50%。★5.2支付酬金正常工作酬金(以暂定合同价计算)的支付按下列方法确定:甲方付款前,乙方须按甲方要求提供等额合法有效增值税专用发票,因乙方未及时提供符合要求的发票等原因致使甲方逾期付款的,责任由乙方承担;乙方未提供符合要求的发票给甲方的,甲方可以顺延付款日期。因乙方提供发票不规范、不合法引起税务问题的,乙方应承担向甲方赔偿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税金、滞纳金、罚款及相关损失等。按☑季度或£月度完成的工程量支付:本合同签订后7天内,支付首期监理酬金,首期监理酬金为监理酬金总额的10%(不低于10%);支付首期监理酬金后,在监理期限内按每期(☑季度或□月度)完成工程量的比例于7日前支付监理酬金为:每期(☑季度或□月度)支付的监理酬金=当(☑季度或□月度)完成的工程量/项目建筑安装工程费×监理酬金总额×75%,监理酬金累计支付至监理酬金总额的85%时停止支付监理费。余下15%的监理费,在工程竣工验收或交付使用时,支付监理酬金5%;在办理结算后或监理与相关服务期届满14天内,付清监理结算款。监理结算款=工程结算价×监理费率×100%。监理费结算价不得超过中标合同价。25.6.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6.1生效本合同生效条件:委托人和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本合同生效。★6.2变更6.2.2除不可抗力外,由于受到资金、设计修改变更、施工图延误等非监理人原因导致本合同期限延长、内容增加时,委托人不支付附加工作酬金。6.2.3监理人由于非自身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视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3)方法确定:(1)按“监理期限延长时间”计算附加工作酬金:①附加工作酬金(监理服务)=善后工作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时间(天)×监理工作酬金÷协议书约定的监理期限(天)②附加工作酬金(相关服务)=善后工作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时间(天)×相关服务工作酬金÷相关服务期限(天)(2)按“人员综合费用法”计算附加工作酬金:根据善后工作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时间内,监理人投入的监理人员数量及服务时间,参照:□附录中“人员综合费用法”计算;□双方约定的人员综合费用。企业管理费率按%取值,企业利润率按%取值。(3)其他计算及支付方式按照6.2.2条款约定计算。6.2.5正常工作酬金增加额按下列方法确定:监理酬金结算金额按5.3款约定执行。6.2.6因工程规模、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正常工作酬金调整方法:工程规模和工程范围发生变化的,按5.3款约定调整监理费酬金;若监理服务范围和工作内容发生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按减少工作量的比例从协议书约定的正常工作酬金中扣减相同比例的酬金。26.7.争议解决7.2调解本合同争议进行调解时,可提交项目所在地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解。7.3仲裁或诉讼合同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为下列第(2)种方式:(1)提请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2)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7.8.其他8.1检测费用委托人应在检测工作完成后/天内支付检测费用。8.2咨询费用委托人应在咨询工作完成后/天内支付咨询费用。8.3奖励本项目不适用奖励条款。8.4保密委托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书面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监理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书面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第三方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书面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8.5著作权监理人为履行本合同约定而编制的文件,其著作权属于委托人。监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的限制条件:/。8.6工程获奖奖励监理人所监理的项目获得国家级质量奖或安全文明工地等质量或管理称号,对监理人奖励人民币/元/次;省级质量奖或安全文明工地等质量或管理称号,对监理人奖励人民币/元/次;市级质量奖或安全文明工地等质量或管理称号,对监理人奖励人民币/元/次。28.9.补充条款9.1监理人保险监理人应在监理服务期内,办理派驻到项目所在地人员人身和自备财产的有关保险,保险时间应随服务时间的延长而顺延,并在出险后自行办理索赔。如果监理人不办理上述保险,则应对有关风险及后果负全责。附件1:廉洁责任合同发包人(委托人):承包人(监理人):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工程地点: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廉洁规定,加强工程建设领域廉洁风险防控,构建亲清政商关系,营造风清气正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第一条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的责任1.1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项目情况、工程建设和市场活动等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1.2严格执行本项目的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1.3业务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的各种规章制度。1.4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第二条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项目或职权为本人及亲属谋取不正当利益,包括下列行为:2.1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承包人的财物,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形式的礼品礼金、好处费、回扣、各种有价证券、购物卡及其他支付凭证、房产、车辆、贵重物品等;2.2接受承包人宴请(工作餐除外)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2.3向承包人报销任何应由自身承担、支付的费用;2.4向承包人推荐分包人,推销材料和设备,要求承包人购买指定的材料和设备;2.5私自为建设工程安排施工队伍,从事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各种有偿中介服务;2.6要求或者暗示承包人为本人或亲属的工作安排、职务晋升、经商办企业、出国出境、旅游、留学、探亲、定居等提供资助或便利;2.7默许、纵容、授意亲属收受承包人财物,或从事与建设工程有关的材料和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2.8其他利用项目或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第三条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通过商业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谋取利益,包括下列行为:3.1同意或主动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提供第二条约定的禁止性行为;3.2向与建设工程相关的代建、施工、监理(项目管理)、勘察、设计、咨询等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进行商业贿赂,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形式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购物卡、回扣、佣金、咨询费、劳务费、赞助费、宣传费,以及支付旅游费用、报销各种消费凭证等。3.3接受与建设工程相关的代建、施工、监理(项目管理)、勘察、设计、咨询等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商业贿赂。3.4接受分包(工程分包、劳务分包等)单位、材料设备供应单位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商业贿赂。3.5其他通过不正当手段谋取利益的行为。第四条发包人、承包人及双方工作人员不得违规干预或插手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禁止串通投标(围标)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第五条廉洁风险防控机制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均有义务建立健全廉洁风险防控机制,排查、梳理建设工程业务流程及关键工作岗位涉及的廉洁风险点,有针对性地逐项制定防控措施,加强对单位工作人员的廉洁教育,预警在先、防范在前,风险定到岗、制度建到位、责任落到人。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洁规定的行为,应及时给予提醒和纠正。第六条廉洁违约责任6.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二条和第四条规定,相关责任人应受到相应的党纪政务(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给承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6.2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三条和第四条规定,经有关主管部门查证属实或者经纪检监察机关认定违纪、经司法机关依法确定构成违法犯罪的,承包人应按次向发包人支付廉洁违约金(施工类建设项目合同价款2%且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服务类建设项目合同价款5%且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发包人有权:(1)如承包人的行为严重影响合同的履行或者严重干扰市场公平竞争营商环境,可单方解除主合同;(2)将承包人的履约评价评为不合格,并拒绝其参与发包人负责实施项目的投标或摇珠;(3)将有关情况报相关主管部门记录,作为企业诚信评分考核,建议给予通报并向社会进行公示。第七条监督举报发包人、承包人均有监督举报的权利和义务,发现对方有违反本合同的行为,可向黄埔区纪委监委举报。发包人(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承包人(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签订日期:年月日附件2: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协议甲方(委托人):乙方(监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有关规定,为明确甲、乙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特签订本安全生产协议书。一、甲方权责(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认真执行工程发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二)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三)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四)组织召开安全生产会议,及时传达政府部门或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精神。(五)根据国家、省、市、地方的有关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及委托人公司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办法对乙方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对违规、违章进行处罚,对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和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有权要求乙方有关人员进行限期整改。二、乙方权责乙方项目总监为本项目安全生产监管第一责任人,对本项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的项目副总监为本项目安全生产监管直接责任人,对本项目的安全生产负监督管理具体责任;专职安全监理具体负责本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国家及地方相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认真执行监理合同及本项目的《项目安全监理方案》《安全监理实施细则》中有关的安全要求。2、负责监督施工单位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责任制,及突发事件、重大安全事故处理应急预案,完善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确保安全生产。并对工程项目的各项制度、措施、方案进行审批、监督实施,严格履行监理职责。3、配备专职安全监理人员,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体系。督促施工单位加强对施工作业人员的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教育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作业人员的劳动技能,加强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管理。4、与建设单位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主要内容包括:安全责任主体、权责、安全生产管理目标与考核。同时督促施工单位应提交《安全责任承诺书》。5、严格对进入现场施工的单位进行施工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及从业人员上岗资格等方面合法合规的审查工作,杜绝无资质或超资质承揽工程及违规作业。6、必须定期组织召开工程项目安全生产工作会,研究、分析、布置、督促检查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工作,对会议所确定的各项工作安排进行监督,会议要有文字记录。7、乙方要宣传贯彻国家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法律、法规和强制性规范标准,加强对施工现场的重点工序、重点部位的旁站监理,对重大安全隐患要立即下达书面停工通知单,并及时组织力量加以排除,及时制止施工现场各类违章指挥和违章操作的行为,同时要向甲方、行业主管及有关部门报告。对乙方提出的安全隐患,施工单位拒不整改,乙方监理人员又不向有关主管部门汇报,乙方将负相关责任。8、定期按规定和要求向甲方汇报安全生产情况,报送相关安全生产台账。积极配合、接受甲方的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及时对甲方的安全隐患整改和文明施工的要求进行彻底的整改和落实。9、如发生事故,按法律法规规定上报,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力量抢救,积极协助有关部门进行事故处理。三、安全生产管理目标与考核(一)杜绝发生较大事故等级以上的上安全生产事故且工伤责任事故死亡人数为零、不发生基坑坍塌、支架坍塌等责任事故;不发生重大设备责任事故、重大交通责任事故及火灾责任事故;(二)安全生产量化控制指标1、杜绝发生较大事故等级以上的安全生产事故且工伤责任事故死亡人数为零。2、年重伤率(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不大于千分之一。3、一次设备责任事故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如上述安全生产目标未实现,视为乙方严重违约。具体考核按本监理合同及委托人公司相关考核办法执行。四、违约责任如因甲方或乙方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具体违约责任按照本监理合同约定执行。五、本协议是本监理合同中安全责任的重要补充,如与监理合同不符之处,以监理合同为准。六、本协议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失效。甲方(委托人):(盖章)法定代表(委托代理人):乙方(监理人):(盖章)法定代表(委托代理人):签订日期:年月日附件3监理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设备3-1监理人派遣的人员配备情况表序 号姓 名专业职 称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拟担任本项目职务证书名称证书编号级别1234说明:1.表中人员如需变换,应按照通用条款第2.3.3、2.34、2.3.5条规定执行。3-2监理人提供的设备名称数量型号与规格提供时间附件4履约保函格式interface return error新港港务分公司新建粮食筒仓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文件招标单位:广州港股份有限公司招标代理单位:广东宏茂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日期:2025年5月目录第一章招标公告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五章委托人要求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第一章招标公告(另册)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1.1.2招标人招标单位:广州港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越秀区沿江东路406号港口中心联系人:罗凯斌联系电话:189295633211.1.3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广东宏茂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燕岭路123号建设大厦四楼联系人:吴晓青联系电话:186805705101.1.4招标项目名称新港港务分公司新建粮食筒仓工程施工监理1.1.5项目建设地点详见本项目招标公告1.1.6项目建设规模详见本项目招标公告1.1.7工程项目施工预计开工日期和建设周期工程项目施工预计开工日期:开工时间以招标人通知为准。建设周期:按施工进度要求控制,施工总工期按施工合同进度要求。1.1.8建筑安装工程费/工程概算详见本项目招标公告1.2.1资金来源及比例详见本项目招标公告1.2.2资金落实情况已落实1.3.1招标范围详见本项目招标公告1.3.2监理服务期限详见本项目招标公告1.3.3质量标准投资控制目标:以不超过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金额为基本目标。严格控制预算外费用的支出,减少索赔事件的发生,确保发包人制定的投资控制目标得以实现。进度控制目标:以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工期为基本控制目标,并根据发包人的合理要求进行必要调整,确保本工程按期或提前完成。质量控制目标:符合国家、省、市现行有效的建设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和施工图纸要求,工程质量达到一次竣工验收合格。安全文明控制目标:确保工程无重大安全事故。1.4.1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信誉详见本项目招标公告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1.4.2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详见招标公告。1.4.3投标人不得存在的其他情形/1.5费用承担1、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2、中标人按《广州市发展改革委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发改〔2017〕811号)文件的规定,向广州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缴纳交易服务费,其费用包含在中标人投标报价中,招标人不另行支付。1.9.1踏勘现场■不组织,由投标人自行现场考察。补充说明如下:(1)投标人自行对工程现场和周围环境进行现场考察,投标人应充分重视和仔细地进行这种考察,以获取那些须投标人自己负责的有关编制投标和签署合同所需的所有资料。一旦中标,这种考察即被认为其结果已在中标文件中得到充分反映。考察现场的费用由投标人自己承担。投标人若认为必要时,也可以独自增加现场考察活动。(2)投标人及其代表进入考察的现场。投标人及其代表必须承担那些进入现场后,由于他们的行为所造成的人身伤害(不管是否致命)、财产损失或损坏,以及其他任何原因造成的损失、损坏或费用。招标人在投标人及其代表考察过程中不负任何责任。(3)在现场考察中由招标人提供的资料和数据,只是为了使投标人能够利用招标人现有的资料。招标人对投标人由此而作出的推论、解释和结论概不负责。□组织,踏勘时间:踏勘集中地点:1.10.1投标预备会■不召开□召开,召开时间:/召开地点:/1.10.2投标人在投标预备会前提出问题时间:/形式:/1.10.3招标文件澄清发出的形式/1.12.1实质性要求和条件/1.12.3偏差■不允许□允许,偏差范围:偏差幅度:2.1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资料补充公告、答疑纪要、澄清文件等(如有)。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2.2.1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时间: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8天前提出。形式:1、招标答疑采用网上答疑方式进行。投标人若对招标文件(包括合同版本、最高投标限价等)有疑问的,可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广州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将问题提交给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提问一律不得署名。网上答疑的操作指南为:投标人登录广州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数字交易平台→进入“我是投标人”页面→进入“招标答疑提问”页面→通过项目编号或名称找到所需的项目→在上述答疑时间内点击“答疑提问”→无记名或匿名提出问题。2、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18日前停止质疑。招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解答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提出的疑问,形成答疑纪要,在广州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项目答疑专区发布。3、招标答疑纪要一经在广州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视作已发放给所有投标人。4、招标答疑纪要为招标文件的一部分。投标人可在广州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浏览、下载招标答疑纪要。2.2.2招标文件澄清发出的形式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天前;通过广州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项目查询(日程安排、答疑纪要)”专区网上公开发布。2.2.3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时间:发出即视作收到。形式: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在广州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答疑专区网上公开发布,发出即视作收到,以广州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数字交易平台网站发布时间作为送达时间。无需投标人确认。投标人应自行关注,招标人不再一一通知。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2.3.1招标文件修改发出的形式以补充公告或项目答疑澄清的方式在广州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2.3.2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改时间:发出即视作收到。形式:招标文件修改一经在广州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视作已发放给所有投标人,无需确认。潜在投标人应自行关注招标公告公布的网站公告,投标人自行下载,招标人不再一一通知。投标人因自身贻误行为导致投标失败的,责任自负。3.1.1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资料满足本项目评审要求的其他资料等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供的资料。3.2.1增值税税金的计算方法增值税税率为6%。3.2.3报价方式本招标项目监理服务费采用投标人自行报价(以万元为单位)。(1)各投标人自行报价。并按此计算监理费率[监理费率=(监理费报价/暂定工程费用)X100%],监理费率在监理费结算时不予调整。暂定工程费用为人民币57302.64万元。(2)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应是完成招标文件第1.3款和合同条款所列招标项目监理范围及工期的全部内容为计算投标报价基础。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中相关附表格式填写。(3)监理费结算以合同为准。3.2.4最高投标限价□无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3.2.4最高投标限价■有,最高投标限价:本项目最高投标限价总价为486万元。3.2.5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1、投标报价超过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文件将被否决其投标。2、投标人的报价,应是其按第五章“委托人要求”完成监理工作的所有费用,凡在本项目合同中提及即与监理服务有关的一切费用均含在监理酬金中,具体包括人员工资、福利、社保、办公费用(资料费、电脑、打印机、复印机等办公设备及耗材费)、受托人为监理本项目使用的设备和设施费用、交通差旅费用、管理费、利润、税金等一切费用,不随施工工期的变化而调整。3、投标人必须详细审阅全部招标文件,充分考虑职责和义务,全面地理解招标文件对投标报价的要求,并按招标人提出的条件及内容进行报价。3.3.1投标有效期90日历天(从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计起)3.4.1投标保证金是否要求投标人递交投标保证金:■要求,投标保证金的金额:5万元人民币,缴纳时间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注: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最高不得超过50万元。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文件有效期一致。1、投标保证金的形式:投标保证金可采用现金、支票(现金支票、转账支票)、银行汇票、银行本票、银行电汇、银行转账、银行保函、保证保险、专业工程担保公司担保等能够实现保证目的的形式。收取方式:(1)如采用现金、支票或者银行汇票、银行本票、银行电汇、银行转账形式提交的,由广州交易集团有限公司代收,投标保证金须从投标人基本账户递交;收款单位:广州交易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号:44001583404059333333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润路支行具体操作要求详见广州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有关指引,递交事宜请自行咨询广州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请各投标人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按上述金额递交。保证金缴纳情况以开标时广州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平台系统查询的信息为准。(2)如采用非电子形式的银行保函、专业担保公司担保或保证保险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在开标前不强制要求投标人提交纸质原件,由中标候选人在中标候选人公示前提交并在网上公示,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交保函、担保或保证保险扫描件并加盖投标人电子印章。如投标人选择在开标前提交纸质原件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单独密封递交至开标室(时间及地点同递交备用投标文件电子光盘的时间及地点)。(3)采用电子形式的保函、担保或保证保险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开具及递交以广州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相关操作指引为准。注:①对于未能按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招标人将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而予以拒绝,责任由投标人自负。②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长于或等于投标有效期,若投标有效期延长的,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相应延长,且延长后的有效期应满足前述要求。③投标保证金依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退还。□不要求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3.5资格审查资料的特殊要求■无□有,具体要求:/3.5.2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3.5.3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的时间要求/3.5.5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的时间要求/3.6.1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不允许□允许3.7.3(A)投标文件是否需分册装订/3.7.3(B)投标文件所附证书证件要求投标文件全部采用电子文档,投标文件所附证书证件需为原件清晰扫描件,并采用单位数字证书,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在相应位置加盖电子印章。相关操作详见广州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最新发布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全流程电子化项目专章》。3.7.3(B)投标文件签字或盖章要求投标文件中需个人签字或盖章的,应加盖个人电子印章或在线下完成后扫描上传。投标文件按招标文件要求加盖单位电子印章。相关操作详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全流程电子化项目专章》。4.1.1(A)投标文件的密封要求/4.1.1(B)投标文件加密要求1、网上递交的电子投标文件须进行加密。具体操作详见广州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平台相关操作指南。2、未按要求加密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予以拒收。4.1.2封套上应载明的信息如有提交投标文件光盘备用,封套上应注明如下信息:招标人名称:广州港股份有限公司招标人地址:广州市越秀区沿江东路406号港口中心项目名称:新港港务分公司新建粮食筒仓工程施工监理招标项目编号:在2025年月日时前不得开启4.2.1投标截止时间详见广州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信息。具体时间可以到广州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平台“建设工程→项目查询(日程安排、答疑纪要)”输入本项目编号或项目名称进行查询。4.2.2(A)递交投标文件地点/4.2.3投标文件是否退还■否□是,退还时间:5.2开标程序电子招投标项目开标按下列程序进行:5.2.1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5.2开标程序(1)宣布开标纪律;(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4)投标人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对已递交的电子投标文件进行解密,公布招标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服务期限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5)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若有关人员不签字的,不影响开标程序;(6)开标结束。5.2.2投标截止时间前未完成投标文件传输的或因投标人之外的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或未在投标截止时间后半小时解密的,视为投标人其撤回投标文件。因投标人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或因投标人原因解密失败且未递交电子光盘或递交的电子光盘不能读取的,视为撤销其投标文件。5.2.3开标时,两个(含两个)以上的投标人加密打包投标文件电脑机器特征码一致的,不参与下一程序,并由评标委员会否决其投标。6.1.1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评标委员会构成:5人,其中招标人代表1人,专家4人。评标专家确定方式:由招标人依法组建。6.3.2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推荐3名中标候选人。7.1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介及期限1、公示媒介:广州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广东省招标投标监管网、广州国企阳光采购信息发布平台。2、公示期限:3日(最后一日须为工作日)7.4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是■否: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前3名。7.6.1履约保证金是否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要求,履约保证金的形式:按合同约定执行。履约保证金的金额:合同价款的10%。□不要求9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否■是,具体要求:1、具体操作详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全流程电子化项目专章》。2、提交投标文件光盘备用投标人将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全流程电子化项目专章》的操作方法制作的非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刻入光盘(1份),在规定的时间、地点提交备用。刻录好的投标文件光盘密封在密封袋中,并在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密封袋上应写明的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4.1.2。现场递交的投标文件(光盘)不得加密。光盘(投标文件)无法读取或导入的,则视为未提交备用投标文件光盘。如果投标人没有按规定通过交易平台网上递交电子投标文件的,不再接受提交的光盘。3、补救方案(1)投标文件解密失败的补救方案:在规定时间内,因投标人之外原因(指网络瘫痪、服务器损坏、交易系统故障短期无法恢复)导致的电子投标文件解密失败,在开标现场读取光盘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9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内容,继续开标程序。评标委员会对其投标文件的评审以光盘内容为准。因投标人之外原因解密失败且未递交电子光盘的,视为撤回投标文件。(2)评标时突发情况的补救方案若遇不可抗力发生(如:网络瘫痪、服务器损坏、交易系统故障短期无法恢复等因素),由评标委员会开启现场递交的全部投标文件光盘,并按光盘内容进行评审。(3)除发生上述情况外,开标评标均以投标人通过交易平台网上递交的电子投标文件为准。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10.1招标失败的情形本项目采用资格后审方式,满足资格审查合格条件或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申请人不足3名时为招标失败。招标人分析招标失败原因,修正招标方案,重新组织招标。10.2投标文件公开在产生中标候选人后,招标人将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文件商务部分的人员、业绩、奖项等资料在广州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广东省招标投标监管网公开。10.3第一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资格情形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10.4其他1、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答疑纪要等招标资料全部发布在广州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由投标人自行下载查阅。2、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发布在广州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具体在网站主页“交易业务”中“项目查询”栏目上以“项目名称”或“项目编号”进行查询)。3、中标人领取中标通知书前须向招标人提供盖章的纸质版投标文件(内容与交易平台网上递交的电子投标文件一致)四套及电子文件光盘一份,要求提供的电子文件光盘必须无病毒、无加密、可打开、可编辑。4、本工程采用全电子化资格后审方式,具体要求详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全流程电子化项目专章》。5、本项目使用人民币或数字人民币支付款项,其中银行承兑汇票(承兑期为6个月以内)支付的额度不高于合同总价的50%。10.4监理人员管理特别要求1、监理机构岗位配置最低要求:详见第五章委托人要求。2、投标人不得更换投标时承诺投入的项目总监、总监代表,监理人有合法的理由提出申请(如伤亡、被吊销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等不能再从事监理工作)并经招标人批准更换相关人员的,投标人可不承担违约责任;否则招标人将按监理合同约定追究投标人违约责任,并将投标人该不诚信行为上报广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纳入监理单位诚信考核。3、经招标人同意投标人调换项目总监的,被调换的项目总监半年内不得再作为投标人参加招标人后续招标项目时拟委派监理机构的项目总监。4、除项目总监和总监代表外,其余监理人员应与投标文件保持一致,招标人不要求更换时不得更换。因特殊情况需要更换的,投标人应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意向(附前任和后任人员的详细履历资料),经招标人同意后方可更换。即使是招标人要求或同意更换的监理人员,其替代人员的资质及能力仍应得到招标人的认可。5、如招标人认为监理人员的数量、监理人员的业务水平、监理人员的专业配置不能满足监理工作所需时,招标人有权另行聘请符合工作需要的监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10.4监理人员管理特别要求理人员;所聘请监理人员的工资按照不低于《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中附表四“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人员人工日费用标准”相应人员职级对应的工日费用标准上限的2.5倍支付,该费用已包括在本合同监理酬金内,由投标人向所聘监理人员支付。必要时招标人有权从本合同监理酬金中直接支付。(发生上述情形,招标人将书面报告建设主管部门、招标监督机构)6、其他人员管理要求详见合同专用条件约定。10.5特别提示投标人在本项目招标人的工程项目中存在下列行为的,将被拒绝一年内参与我单位后续工程投标。(自招标人发出通知之日起计):(1)将中标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2)在中标工程中不执行质量、安全生产相关规定的,造成质量或安全事故的;(3)存在围标或串标情形的;(4)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5)存在行贿情形的;10.6否决投标条款汇总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将投标文件的否决性条款单列,招标文件的其他条款与该单列的否决性条款不一致的,以单列的否决性条款为准。如招标文件补遗中增加否决性条款的,招标人应当重新单列完整的投标文件否决性条款,并发给所有投标人。否决性条款是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不予受理投标或者作无效标以及不合格标处理等否定投标文件效力的条款。1、若出现以下情况,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将予以拒收其投标文件: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后递交投标文件的。2、若出现不符合初步评审标准中的评审因素,当无效标处理。1.总则1.1招标项目概况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监理进行招标。1.1.2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3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4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5项目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6项目建设规模: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7工程项目施工预计开工日期和建设周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8建筑安装工程费/工程概算: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1.2.1资金来源及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2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招标范围、监理服务期限和质量标准1.3.1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2监理服务期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3质量标准: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投标人资格要求1.4.1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招标项目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1)资质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5)总监理工程师的资格要求:应当具备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如有),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6)其他主要人员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7)试验检测仪器设备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8)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需要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见本章第3.5款的规定。1.4.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除应符合本章第1.4.1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并承诺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招标项目中投标,否则各相关投标均无效。1.4.3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3)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4)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5)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6)为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7)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8)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9)与本招标项目的施工承包人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商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10)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本项事实应当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依法作出并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为认定依据。行政处罚决定中已经明确的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区域范围不包含本标段建设地点的,不受该项规定限制)(11)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本项事实应当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依法作出并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为认定依据。)(12)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13)在最近三年内发生重大监理质量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最近三年”是指从投标截止时间之日起逆推三年,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司法机关出具的生效文件的落款时间起计算);(14)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15)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16)在近三年内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有行贿犯罪行为的;(17)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1.5费用承担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1.6保密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7语言文字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1.8计量单位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1.9踏勘现场投标人自行踏勘现场。1.9.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部分投标人未按时参加踏勘现场的,不影响踏勘现场的正常进行。1.9.2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1.9.3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1.9.4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1.10投标预备会本项目不召开投标预备会。1.11分包本项目严禁分包。1.12响应和偏差1.12.1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满足性或更有利于招标人的响应,否则,投标人的投标将被否决。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2.2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监理大纲等内容以对招标文件作出响应。1.12.3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差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差范围和幅度。2.招标文件2.1招标文件的组成本招标文件包括:(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2)投标人须知;(3)评标办法;(4)合同条款及格式;(5)委托人要求;(6)投标文件格式;(7)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根据本章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2.2招标文件的澄清2.2.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2.2.2招标文件的澄清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本章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日的,并且澄清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2.2.3招标文件澄清(招标答疑纪要)一经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视作已发放给所有投标人。。2.2.4除非招标人认为确有必要答复,否则,招标人有权拒绝回复投标人在本章第2.2.1项规定的时间后的任何澄清要求。2.3招标文件的修改2.3.1招标人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在广州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本章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日的,并且修改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2.3.2招标文件的修改一经在广州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视作已发放给所有投标人,招标文件的修改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2.3.3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2.3.4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均以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的内容为准。当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不一致时,以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最后发布的内容为准。2.3.5为使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有充分的时间对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等内容考虑进去,招标人将酌情延长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具体时间将在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中予以明确。若澄清或修改中没有明确延长时间,即表示投标时间不延长。2.4招标文件的异议潜在投标人或利害关系人对本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向招标人书面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注:潜在投标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通过线下或线上的形式提出异议。线上提出异议的,应通过交易平台提交,招标人也应通过交易平台答复线上提出的异议。具体按照交易平台相关指南进行操作。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3.投标文件3.1投标文件的组成3.1.1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3)联合体协议书;(4)投标保证金;(5)监理报酬清单;(6)资格审查资料;(7)监理大纲;(8)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投标人在评标过程中作出的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澄清确认,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3.1.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3.1.1(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3.1.3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未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3.1.1(4)目所指的投标保证金。3.2投标报价3.2.1投标报价应包括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增值税税金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投标人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在投标函中进行报价并填写监理报酬清单。3.2.2投标人应充分了解该项目的总体情况以及影响投标报价的其他要素。3.2.3本项目的报价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总额,应同时修改投标文件“监理报酬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款的有关要求。3.2.4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3.2.5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3投标有效期3.3.1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3.2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3.3.3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应予以书面答复,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及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递交的投标保证金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3.4投标保证金3.4.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形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境内投标人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3.4.2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3.4.3投标保证金应依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退还。3.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1)因投标人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2)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3)中标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签署合同协议。3.5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按招标文件要求。3.6备选投标方案3.6.1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允许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否则其投标将被否决。3.6.2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3.6.3投标人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投标报价,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一个报价,但同时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监理方案的,视为提供备选方案。3.7投标文件的编制3.7.1投标文件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3.7.2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监理服务期限、投标有效期、委托人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3.7.3(A)(1)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投标函、投标函附录及对投标文件的澄清、说明和补正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由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应符合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2)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右上角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提供电子版文件。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或电子版文件和纸质正本文件不一致时,以纸质正本文件为准。(3)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并编制目录,投标文件需分册装订的,具体分册装订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B)投标文件全部采用电子文档,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所附证书证件均为原件扫描件,并采用单位和个人数字证书,按招标文件要求在相应位置加盖电子印章。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加盖电子印章的,应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由代理人签字或加盖电子印章的,应附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投标4.1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4.1.1(A)投标文件应密封包装,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4.1.1(B)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要求加密投标文件,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1.2如有提交投标文件光盘备用,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1.3未按本章第4.1.1项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予以拒收。4.2投标文件的递交4.2.1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4.2.2(A)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2.2(B)投标人通过下载招标文件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递交电子投标文件。4.2.3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4.2.4(A)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4.2.4(B)投标人完成电子投标文件上传后,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即时向投标人发出递交回执通知。递交时间以递交回执通知载明的传输完成时间为准。4.2.5(A)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予以拒收。4.2.5(B)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将予以拒收。4.3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4.3.1在本章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需在交易平台发出撤回通知。4.3.2(A)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7.3(A)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4.3.2(B)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7.3(B)项的要求加盖电子印章。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收到通知后,即时向投标人发出确认回执通知。4.3.3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招标人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4.3.4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的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5.开标5.1开标时间和地点(A)招标人在本章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5.1开标时间和地点(B)招标人在本章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的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需携带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携带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准时参加。若投标人不派代表出席,则视其为自动放弃参与开标的权利,认可开标结果。。5.2开标程序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5.2(B)条。5.3开标异议5.3.1开标时,投标人代表有权出席开标会,也可以自主决定不参加开标会,若投标人代表对开标过程提出异议,应当在唱标结束后的规定时间内、使用单位数字证书登录交易平台后通过交易平台提出。招标人授权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使用招标代理机构数字证书登录交易平台答复异议,异议答复是招标人真实意思表示。未答复的,开标程序不得结束。5.3.2投标人未参加开标或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对开标无异议。6.评标6.1评标委员会6.1.1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6.1.2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1)投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5)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6.1.3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招标人有权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6.2评标原则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6.3评标6.3.1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6.3.2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7.合同授予7.1中标候选人公示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公示媒介和期限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天。7.2评标结果异议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可以通过线下或线上的形式提出异议。线上提交的,应通过交易平台进行,招标人也应通过交易平台答复线上提交的异议。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7.3中标候选人履约能力审查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提请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审查确认。7.4定标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招标人或招标人授权的评标委员会依法确定中标人。7.5中标通知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中标人自行于广州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平台下载中标通知书,同时招标人将中标结果通过广州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平台公开发布。中标人须对其投标文件真实性负责,并准备投标文件涉及的所有原件待查,如存在弄虚作假情况或原件不齐或与原件不符的,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人资格,并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7.6履约保证金7.6.1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金额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招标人书面认可的履约保证金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履约保证金为中标合同金额的10%。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保证金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7.6.2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6.1项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7.7签订合同7.7.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7.7.2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7.7.3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8.纪律和监督8.1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招标人不得泄露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8.2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8.3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8.4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8.5投诉8.5.1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8.5.2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开标和评标结果提出投诉的,应当按照投标人须知第2.4款、第5.3款和第7.2款的规定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第8.5.1项规定的期限内。9.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本招标项目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件一:开标记录表(采用广州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系统生成格式。)附件二:问题澄清通知(按广州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问题澄清通知格式)问题澄清通知编号:(投标人名称):(项目名称)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1.2.......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于年月日时前递交至(详细地址)或传真至(传真号码)。采用传真方式的,应在年月日时前将原件递交至(详细地址)。评标委员会授权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签字或盖章)年月日附件三:问题的澄清(按广州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问题澄清格式)问题的澄清编号:(项目名称)招标评标委员会:问题澄清通知(编号:)已收悉,现澄清如下:1.2......上述问题澄清、说明或补正,不改变我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构成我方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年月日附件四:中标通知书(按广州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中标通知书格式)附件五,评标委员会成员声明本项目招标人:本人就参与,项目的评标工作,作出郑重声明:一、本人严格遵守评标场所管理规定,服从评标场所现场管理。本人完全知悉并自愿在评审过程中通过电子手写签名板产生电子形式的签名,并认同由此方式产生的签名与本人手写、电子签名具有同等效力;本人使用该签名所签署的评标(审)材料及内容均为本人充分理解并符合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二、在本项目评标开始前,本人不存在以下需要向招标人提出回避的情形:(一)接收到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授意本人倾向或者排斥本项目特定投标人的电话、短信、微信等;(二)私下接触本项目投标人;(三)收受本项目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四)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回避情形。三、本人将按照本项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不故意拖延评标时间,或者敷衍塞责随意评标,不透露本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身份,不透露对本项目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在评标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本项目评标过程中,本人不对评标委员会其他成员的独立评审施加不当影响;不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本项目特定投标人的要求;不对评标委员会其他成员或者其他人员发表带有倾向性、误导性的言论或者暗示性的意见建议。四、评标结束后,如果本项目需要复核或者存在异议的,本人理解招标人将暂缓支付评审酬劳。本人保证在招标人要求的时间内配合招标人进行复核或者异议处理工作,也保证在规定时间内配合招标监督机构依法对本项目评审情况进行的调查。如果本人存在评审错误的,本人将主动改正错误,配合招标人挽回损失。五、招标监督机构依法处理本项目投诉、信访或者举报时,经调查后确认本人存在评审错误的,本人接受招标人不支付本项目评审酬劳、将本人列入招标人评标专家回避名单等相关处理措施,本人也接受本项目招标监督机构依法对本人进行的处理。如果本人违反上述声明内容,造成的后果由本人自行承担。声明人:(签名)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评标办法前附表条款号评审因素评审标准1评标方法中标候选人排序方法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前三名作为中标候选人,综合评分相等的,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以监理大纲得分高的优先;如果监理大纲得分也相等,则由评委采用记名投票方式,确定相等得分的中标候选人的排序。2.1.1形式评审标准投标人名称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一致;香港企业独立参加投标的,须与在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证明扫描件一致。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签字盖章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或加盖单位章。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的,应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由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应附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格式符合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规定(评审格式为格式一、格式三)。联合体投标人提交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联合体协议书,明确各方承担连带责任,并明确联合体牵头人。投标人机器码本项目不同投标人加密打包投标文件电脑机器特征码相同,视为不合格。(以广州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评标系统的检索信息为准)。备选投标方案不允许。2.1.2资格评审标准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符合招标公告第3.4条要求。资质要求符合招标公告第3.1条要求。财务要求/业绩要求符合招标公告第3.1条要求。信誉要求/总监理工程师符合招标公告第3.2条要求。其他主要人员/试验检测仪器设备/其他要求符合招标公告第3.4条要求。联合体投标人本项目允许联合体投标。不存在禁止投标的情形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以《投标人声明》进行评审)。未被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投标人无需提供资料,按交易系统比对的结果进行评审。2.1.3响应性评审标准投标文件封面加盖投标单位的法定印章。投标报价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2款规定进行投标报价的;对同一招标项目没有出现两个或以上的投标报价,且修正无依据。投标内容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1项规定(按投标函附录进行评审);投标文件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齐全或关键字迹清晰、容易辩认。监理服务期限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2项规定(按投标函附录进行评审)。质量标准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3项规定(按投标函附录进行评审)。投标有效期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3.1项规定(按投标函附录进行评审)。投标保证金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4.1项规定;其缴纳情况以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数据库记录的信息为准。串通投标情形投标人之间不存在《广东省实施办法》第十六条所禁止的情形的。条款号评审因素评审标准2.2.1分值构成(总分100分)1、资信业绩部分:40分2、监理大纲部分:40分3、投标报价:20分2.2.2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当通过初步评审后,投标价位于[最高投标限价×80%,最高投标限价]区间的有效投标人大于5名时,去掉一个最高价和一个最低价,取余下有效投标价的算术平均值作为评标基准价。当通过初步评审后,投标价位于[最高投标限价×80%,最高投标限价]区间的有效投标人小于或等于5名时,取所有入围的有效投标价的算术平均值作为评标基准价。当通过初步评审后,有效投标人的投标价均未位于[最高投标限价×80%,最高投标限价]区间的,所有投标人的报价得分为0分。2.2.3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投标报价的偏差率=(有效投标报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100%(偏差率出现小数点时,保留小数点后2位,第三位小数四舍五入)。条款号评分因素(偏差率)评分标准2.2.4(1)资信业绩部分(40分)类似项目业绩(8分)投标人(若为联合体,须为联合体主办方提供)2020年1月1日至今完成过质量合格且工程建安费大于或等于3亿元的类似工程业绩,每项得2分,最多得8分。本项最高得8分。2.2.4(1)资信业绩部分(40分)获奖监理业绩(10分)投标人(若为联合体,须为联合体主办方提供)2020年1月1日起至今完成的质量合格的房屋建筑工程:获得市级或以上质量奖项的,每项得2分;本项最高得10分。总监理工程师资历(3分)1、具有高级工程师或以上技术职称的得2分;2、2020年1月1日至今,担任总监理工程师职务完成过质量合格且工程建安费大于或等于3亿元的类似工程业绩的得1分;本项最高得3分。注:投标人若为联合体,总监理工程师须为联合体牵头人委派;提供人员证明文件扫描件。其他主要人员资历和业绩(15分)在满足招标文件第五章《委托人要求》的《项目监理人员组成配备要求表》要求的基础上,按照以下规则计算得分(如不满足配备要求的不得分):1、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具有高级工程师或以上技术职称的,每人得2分,最多得4分。2、专业人员(1)房屋建筑专业监理工程师具有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的,每人得2分,最多得4分;(2)机电专业监理工程师具有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的,每人得2分,最多得2分;(3)造价工程师,具有高级工程师或以上技术职称的,每人得2分,最多得2分;(4)安全专业监理工程师具有注册安全工程师,每人得2分,最多得2分;3、资料员具有馆员(或以上)职称的每人得1分,最多的1分。企业信誉及管理能力(4分)1、投标人(不含分支机构,若为联合体,须为联合体主办方提供)自2020年度至今(需包含最新年度2024年),获得“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称号的,每个年度得1分,最多得4分。本项最高得4分。2.2.4(2)监理大纲评分标准(40分)投资控制措施(4分)要求目标明确、方法合理可行、措施具体、针对性强。优(3,4]、良(2.5,3]、一般(1.5,2.5]、差(0,1.5],没有提供的不得分。进度控制措施(4分)要求目标明确、方法合理可行、措施具体、针对性强。优(3,4]、良(2.5,3]、一般(1.5,2.5]、差(0,1.5],没有提供的不得分。质量控制措施(4分)要求目标明确、方法合理可行、措施具体、针对性强。优(3,4]、良(2.5,3]、一般(1.5,2.5]、差(0,1.5],没有提供的不得分。合同管理、信息管理(4分)合同管理、信息管理方法、针对性强、措施具体、针对性强。优(3,4]、良(2.5,3]、一般(1.5,2.5]、差(0,1.5],没有提供的不得分。组织协调(4分)协调方法清晰合理,有具体措施。优(3,4]、良(2.5,3]、一般(1.5,2.5]、差(0,1.5],没有提供的不得分。监理工作程序(4分)有清晰的工作流程图、工作准则。优(3,4]、良(2.5,3]、一般(1.5,2.5]、差(0,1.5],没有提供的不得分。安全、文明施工管理(4分)安全、文明施工管理。优(3,4]、良(2.5,3]、一般(1.5,2.5]、差(0,1.5],没有提供的不得分。重点难点监控措施(4分)要求针对性强、措施具体、可操作。优(3,4]、良(2.5,3]、一般(1.5,2.5]、差(0,1.5],没有提供的不得分。工程进度款、工程结算的管理(2分)管理方法合理有效、有具体措施。优(1.5,2]、良(1,1.5]、一般(0.5,1]、差(0,0.5],没有提供的不得分。会议制度(3分)建立完善的工地会议制度。优(2.5,3]、良(2,2.5]、一般(1,2]、差(0,1],没有提供的不得分。合理化建议(3分)具有科学、合理、可行及具体措施的建议并经评委分析论证认同的。优(2.5,3]、良(2,2.5]、一般(1,2]、差(0,1],没有提供的不得分。2.2.4(3)报价得分(20分)投标报价得分以评标基准价作为计算各有效投标报价得分的基础,当有效投标报价等于评标基准价时得15分;有效投标报价与评标基准价相比,每高于1%扣1分,每低于1%扣0.5分,不足1%时按直线内插法计算,最多扣至0分止,计算出报价得分。(小数点后保留2位小数,第3位小数四舍五入)2.2.4说明说明:(1)类似工程是指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监理综合资质或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资质方能承接的房屋建筑工程监理,需同时提供中标通知书或免招标的相关证明、监理服务合同、竣工验收报告或竣工验收证明或完工证明文件扫描件并加盖公章,完成时间以竣工验收报告或竣工验收证明或完工证明文件为准。(2)联合体投标的,在资格审查环节:其所对应的资质、业绩等指标按相应承担监理工程内容的资质、业绩确定;在评标环节:其中类似项目业绩、获奖监理业绩、总监理工程师资历和业绩、企业信誉、企业管理体系能力、企业技术能力的得分指标按联合体牵头人确定,其中其他主要人员资历和业绩(总监、总监理工程师代表除外)的得分指标合并计算。(3)获奖监理业绩:国家级质量奖指国家优质工程银质奖、国家优质工程金质奖、国家优质工程奖、鲁班奖、中国钢结构金奖、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省级质量奖指省级(含副省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颁发(行业协会须在民政部门备案)的工程质量奖项;市级质量奖是指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颁发(行业协会须在民政部门备案的工程质量奖项。同一工程项目按最高奖项计取,时间以获奖证书发证日期为准,2.2.4说明不重复计分,如提供相关行业协会颁发的获奖证书或获奖正式文件,则须同时提供该行业协会在“全国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的登记信息查询结果网页打印件或截图并加盖投标人电子印章,否则不予计分。需提供获奖证书原件扫描件。(4)“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以“国家税务总局”官网(http://www.chinatax.gov.cn/index.html)查询结果或纳税信用A级荣誉证书为准,纳税人等级只计算投标人自身(不计算投标人的分公司和子公司)。投标人须提供在上述官网网站的有效查询结果网页截图或证书扫描件。时间以评价年度为准。(5)本表按百分制评分,投标人的综合得分为全部评委的算术平均分(分数出现小数点时,保留小数点后二位,第三位小数四舍五入)。(6)需提供近1个月(发布公告前一个月)在本单位(含分公司等分支机构)购买的社保证明,需能反映上述监理人员购买的社会保险证明文件。1.评标方法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的规定确定中标候选人顺序。。2.评审标准2.1初步评审标准2.1.1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1.2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1.3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2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2.2.1分值构成(1)资信业绩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监理大纲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3)投标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4)其他评分因素: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2.2评标基准价计算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2.3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2.4评分标准(1)资信业绩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监理大纲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3)投标报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4)其他因素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3.评标程序3.1初步评审3.1.1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评委发现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应当要求投标人作必要的澄清、说明后再判定投标人是否通过初步审查,不得直接否决投标。如评标委员会的评审意见不一致时,以评标委员会过半数成员的意见作为评标委员会对该情形的认定结论。若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不足三名时,则本项目招标失败。3.1.2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1)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或者对招标文件的偏差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偏差范围或最高项数;(2)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3.1.3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及其他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并要求投标人书面澄清确认。投标人拒不澄清确认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2)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3.2详细评审3.2.1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1)按本章第2.2.4(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资信业绩部分计算出得分A;(2)按本章第2.2.4(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监理大纲部分计算出得分B;(3)按本章第2.2.4(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报价计算出得分C;3.2.2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投标人的综合得分为各评委的评分计取的算术平均分。3.2.3投标人得分=A+B+C。3.2.4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并否决其投标。3.3投标文件的澄清3.3.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3.3.2澄清、说明或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且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并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3.3.3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3.4评标结果3.4.1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3.4.2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另册)第五章委托人要求一、监理人员(含驻场)和试验检测仪器设备要求(1)监理架构及人员的最低基本要求详见下表,要求监理单位根据本项目特点,结合本企业的实力和资源情况,派驻现场的人员必须专业对口,精干、充足。监理人员组成应满足或优于下表的最低基本要求。项目监理人员组成配备要求表类别人数基本要求备注项目总监理工程师1与招标公告第3条第3.2点的要求一致。房屋建筑工程总监理工程师代表1必须具有建设部2006年4月1日后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注册证书专业为房屋建筑工程,注册执业单位为本公司。机电安装工程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机电安装工程监理负责人)1必须具有建设部2006年4月1日后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注册证书专业为机电安装工程)或交通运输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理工程注册证书(类别:水运工程),注册执业单位为本公司。专业人员房屋建筑专业监理工程师2具备工程师或以上职称,专业为建筑工程相关专业。根据工程进度及建设单位或建设管理单位的要求派驻现场机电监理工程师1具备工程师或以上职称,专业为机械或电气专业。根据工程进度及建设单位或建设管理单位的要求派驻现场安全专业监理工程师1具备工程师或以上职称,具有安全监理员培训证书(岗位证)或注册安全工程师证。造价工程师1具有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或原已注册成功的注册造价工程师证书)资格,注册执业单位为本公司。根据工程进度及建设单位或建设管理单位的要求派驻现场监理员2取得监理培训证或上岗证。根据工程进度及建设单位或建设管理单位的要求派驻现场资料员1具备初级或以上职称,取得资料员培训证或上岗证。合计11注:上述监理人员可根据工程进度及建设单位或建设管理单位的要求派驻现场,应满足施工时监理人员旁站监理的要求。二、工期要求预计开工日期:开工时间以甲方通知为准;暂定建设周期:按施工进度要求控制,施工总工期按施工合同进度要求。三、质量目标符合国家、省、市现行有效的建设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和施工图纸要求,工程质量达到一次竣工验收合格。四、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目标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目标: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覆盖率100%,一般事故隐患整改率100%,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率100%、整改率100%;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查办率达到100%。杜绝发生一般事故等级及以上的伤亡事故且工伤责任事故死亡人数为零。五、委托人的其他要求委托人的其他要求:其他要求详见本招标文件及监理合同。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项目名称)投标文件投标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投标日期:年月日格式一: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一)投标函(招标人名称):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项目名称)招标项目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以《投标函附录》中的投标总报价和监理服务期限,按合同约定完成监理工作。2.我方的投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3)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书(如有);(4)投标保证金;(5)资格审查资料;(6)监理大纲;(7)履约担保格式(8)其他资料。投标文件的上述组成部分如存在内容不一致的,以投标函为准。3.我方承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不撤销投标文件。4.如我方中标,我方承诺:(1)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30日内与你方签订合同;(2)在签订合同时不向你方提出附加条件;(3)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4)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5.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6.如我方中标,我方承诺,满足第五章“委托人要求”中的所有内容。7.如我方中标,我方承诺:我司提交的所有投标资料真实可靠。如投标资料弄虚作假的,我方将承担与此有关的一切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取消投标资格或中标资格(如果已取得中标)、接受行政监督部门的行政处罚等。投标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地址:网址:电话:传真:邮政编码:年月日(二)投标函附录投标人名称(盖章)资质等级及证书号监理费报价(元)大写:小写:监理费率:%其中不含税价款为人民币元,增值税税率,增值税税款为人民币元监理服务期按招标文件要求监理质量目标按招标文件要求驻场监理机构人数(人)监理工程师人数(人)拟委派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姓名技术职称注册证号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本项目的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新建粮食筒仓工程施工监理涉及「招标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