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工程监理 破产业务服务招标公告(重庆经开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2025)


项目编号:5001085678876932506030434

我单位在重庆市网上中介超市公开选取工程监理中介服务机构,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项目名称
翔锦花园二期项目工程监理

采购人
重庆经开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投资审批项目


投资审批项目编码

是否破产业务服务项目采购


所需中介服务事项

所需服务类型
工程监理

服务内容
翔锦花园二期工程监理

中介机构要求
资质(资格)要求

资质(资格)要求说明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资质。

其他要求说明
提供服务商响应方案(不得体现投标报价),需提供近三年建设规模2800万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业绩。

服务时限说明
暂定180日历天,以实际工期为准。

服务金额
¥333500.0元至¥513100.0元

金额说明
按7折51.31万元计算本次招标费率上限,按上限65折即51.31*0.65=33.35万元计算本次招标费率下限。最终合同费用以该工程二审结算金额乘以监理费率(监理中标价·暂定建安费=监理费率)进行计算。

选取方式
择优+竞价

需规避机构

规避原因

选取时间
2025-06-05 16:00:00 (选取时间到达后不接受报名,建议中介机构至少在选取开始半小时前完成报名。)

采购人业务咨询电话
重庆经开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62637090(康老师))

采购需求书下载
翔锦花园二期项目监理采购说明.pdf监理合同初稿.pdf

2025-06-03

重庆经开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关于翔锦花园二期项目工程监理单位采购的说明一、项目介绍本项目主要由A、B、C三栋商住、地下车库及室外工程构成,建设用地面积约10108平方米,总建筑面积约34431.91平方米,根据施工图及工程量清单对已建部分工程进行拆除、改造修复,并完成施工图所示的剩余工程建设,具体详见施工图及工程量清单相应内容。o二、采购人重庆经开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三、资质要求1、资质要求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资质。四、采购内容确定翔锦花园二期工程监理单位。五、服务时限暂定180日历天,以实际工期为准。六、服务费以暂估建安费2800万元为基数,参考重庆经开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介服务收费指导意见工程监理收费标准,监理费30.1+(2800-1000)*(78.1-30.1)/(3000-1000)=73.3万元,按7折51.31万元计算本次招标费率上限,按上限65折即51.31*0.65=33.35万元计算本次招标费率下限。最终合同费用以该工程二审结算金额乘以监理费率(监理中标价·暂定建安费=监理费率)进行计算。七、其它要求扫描全能王3亿人都在用的扫描App报价时需提供服务商响应方案(不得体现投标报价),需提供近三年建设规模2800万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业绩。八、选取方式择优+竞价。重庆经开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2025年5月27日7【(CS扫描全能王3亿人都在用的扫描App合同编号: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工程名称:委托人:重庆经开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监理人:签订时间:2025年5月日签订地点:重庆经开区第一部份合同协议书委托人重庆经开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与监理人,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工程名称:工程地点:重庆市南岸区茶园新区工程规模:主要由A、B、C三栋商住、地下车库及室外工程构成,建设用地面积约10108平方米,总建筑面积约34431.91平方米,根据施工图及工程量清单对已建部分工程进行拆除、改造修复,并完成施工图所示的剩余工程建设,具体详见施工图及工程量清单相应内容。。工程建安费暂估:2800万元。本项目监理费:以暂估建安费2800万元为基数,参考重庆经开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介服务收费指导意见工程监理收费标准,监理费78.1*(2800/3000)=72.89万元,按7折51.02万元计算本次招标费率上限,按上限65折即51.02*0.65=33.16万元计算本次招标费率下限。最终监理结算金额以施工单位结算金额乘以中标费率结算,最终结算金额含税包干。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①监理投标书或中标通知书;②本合同标准条件;③本合同专用条件;④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标准条件与专用条件不一致的,以专用条件为准。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监理服务期:施工阶段监理服务期180日历天,缺陷责任期监理24个月。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自委托人书面通知监理人进场之日开始实施,至本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满之日完成。本合同壹式拾份,委托人执伍份,监理人执伍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正文结束)甲方:重庆经开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乙方: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或法定委托代理人:或法定委托代理人:单位地址:茶园新区B区江桥路1号单位地址:经办人:经办人:邮政编码:邮政编码:电话:电话:传真:传真:税务登记证:开户银行:组织机构代码证:银行帐号:第二部份监理合同标准条件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1)“工程”是指业主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2)“业主”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3)“监理单位”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单位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5)“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业主同意,监理单位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6)“承包人”是指除监理单位以外,业主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7)“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业主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8)“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业主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②由于业主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9)“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根据第三十八条规定监理单位必须完成的工作,或非监理单位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11)“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第二条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第三条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监理人义务第四条监理单位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业主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业主报告监理工作。第五条监理单位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业主提供与其水平相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第六条监理单位使用业主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业主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终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业主。第七条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委托人义务第八条业主在监理单位开展监理业务之前应向监理单位支付预付款。第九条业主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根据需要,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单位承担,由应在专用条件中明确委托的工作和相应的报酬。第十条业主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单位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第十一条业主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单位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第十二条业主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与监理单位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单位。第十三条业主应当将授予监理单位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单位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第十四条业主应在不影响监理单位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如下资料:(1)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2)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第十五条业主应向监理单位提供办公用房、通讯设施、监理人员工地住房及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其费用由监理单位自行承担。第十六条根据情况需要,如果双方约定,由业主免费向监理单位提供其他人员,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监理单位权利第十七条监理单位在业主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1)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2)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3)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业主的建议权。(4)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业主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单位应当书面报告业主并要求设计人更正。(5)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业主提出书面报告。(6)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业主报告。(7)征得业主同意,监理单位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业主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业主作出书面报告。(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9)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10)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业主不支付工程款。第十八条监理单位在业主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业主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业主批准时,监理单位所做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业主。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人员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第十九条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业主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业主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双方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关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委托人权利第二十条业主有选定工程总承包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第二十一条业主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第二十二条监理单位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业主同意。第二十三条业主有权要求监理单位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第二十四条当业主发现监理单位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业主或工程造成损失的,业主有权要求监理单位更换监理人员,直至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单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监理人责任第二十五条监理单位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第二十六条监理单位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单位过失而造成了业主的经济损失,应当向业主赔偿。第二十七条监理单位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单位不承担责任。但对违反第五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须向业主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八条监理单位向业主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单位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业主的各种费用支出。委托人责任第二十九条业主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第三十条业主如果向监理单位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单位的各种费用支出。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第三十一条由于业主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单位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业主。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相应延长,并得到附加工作的报酬。第三十二条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单位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单位应当立即通知业主。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42日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监理报酬。第三十三条监理单位向业主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承包人和业主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单位收到监理报酬尾款,本合同即终止。保修期间的责任,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第三十四条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42日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第三十五条监理单位在应当获得监理报酬之日起30日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业主又未对监理单位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时,或根据第三十三条及第三十四条已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时限超过六个月的,监理单位可向业主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发出通知后14日内仍未得到业主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发出后42日内仍未得到业主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业主承担违约责任。第三十六条监理单位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的报酬。第三十七条当业主认为监理单位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单位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业主发出通知后21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35日内发出终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监理单位承担违约责任。第三十八条合同协议的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监理报酬第三十九条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第三十九条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第四十条如果业主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报酬,自规定之日起,还应向监理单位支付滞纳金。滞纳金从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起计算。第四十一条支付监理报酬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第四十二条如果业主对监理单位提交的支付通知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24小时内向监理单位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但业主不得拖延其他无异议报酬项目的支付。其他第四十三条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所必要的监理单位人员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其费用支出经业主同意的,在预算范围内向业主实报实销。第四十四条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监理单位聘用的,其费用由监理单位承担;由业主聘用的,其费用由业主承担。第四十五条监理单位在监理工作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业主得到了经济效益,业主应按专用条件中的约定给予经济奖励。第四十六条监理单位驻地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监理单位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业主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第四十七条监理单位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业主申明的秘密,监理单位亦不得泄露设计人、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的秘密。第四十八条监理单位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业主仅有权为本工程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争议的解决第四十九条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对对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如仍未能达成一致时,根据双方约定提交法院诉讼。第三部份监理合同专用条件第一条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1.国家及重庆市现行的有关工程建设和工程建设监理的法律、法规;2.工程技术标准、施工验收规范、建设工程监理规范;3.政府批准的该项目建设的有关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及其他有关文件;4.设计文件、图纸及说明;5.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和其他工程建设合同。第二条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1.监理范围:具体范围为委托人提供的施工图等所示范围的全部工程内容。2.监理工作内容:(1)应招标人的要求,参与材料、设备的选型、价格谈判及采购、协助招标人完成材料、设备合同的签订;(2)审定承包单位提交的开工报告;审查承包商各项施工准备工作,经招标人批准确认后,负责向承包人下达开工令;(3)督促承包单位施工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健全与实施;(4)审核承包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施工质量保证措施、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并提出审核意见,经招标人最终确认后执行;(5)协助招标人组织设计交底,图纸会审,审查设计变更;(6)编制进度目标控制计划、审查承包单位编制的网络进度计划,经招标人批准后组织实施;(7)编制投资目标控制计划,审核承包单位的已完工程量及月进度报表、审核新增项目、变更项目的预算报告,审核工程竣工结算;(8)编制质量目标控制计划,对工程的重要部位督促承包人实施预控措施,对工程实施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和旁站工作;(9)设计变更经设计单位审核、招标人批准,重大设计变更报主管部门批复后,由总监理工程师发出施工工程变更令;(10)检查施工现场原材料、构配件的采购、入库、保管、领用等管理制度及其执行情况;审查工程使用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必要时进行测试和监控;(11)监督承包单位严格按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和设计文件施工;(12)与招标人现场代表共同对隐蔽工程进行复验签证,主持工程质量事故的分析及处理;(13)对工程承发包合同的履行实施管理,负责对工程变更和承包商的索赔进行分析处理,并向招标人提出处理意见,经招标人同意后签发变更令;(14)编制监理工作月报、季报、年报、监理工作总结等文件,并报招标人和市有关主管部门;(15)督促承包单位按合同规定及要求整理施工技术档案资料;认真审核竣工图纸和其他技术文件资料;实施对工程信息的管理;(16)协调各参建单位之间的关系,对各参建单位进行监督和管理;(17)协助招标人进行工程初验,参与工程竣工验收;(18)编制监理工作竣工文件和工程项目最终总结;(19)工程完工交验合格后,经招标人批准,向承包人签发交工验收证书和工程缺陷责任终止证书;(20)审核承包人的最终付款申请,经招标人批准后,向承包人发出最终支付证书。(21)负责缺陷责任期内对招标人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进行检查和记录,对承包商进行修复的工程质量进行验收;(22)其它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要求的、应该由监理负责完成的工作;(23)监理人发现问题应及时汇报,及时进行处理,维护招标人的最大利益。所有重大事项(如:索赔、工程款项的支付、工期调整、设计变更)必须报经招标人书面认可后,方能执行。(24)在监理委托合同中明确的,招标人要求的其他工作。(25)监理组织现场收方签证工作,并进行审核。第三条外部条件包括:满足工程开工和施工进度的需要。第四条委托人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1.提供工程资料:提供工程资料满足工程管理要求。①设计施工图纸及相关的标准图纸、说明;②委托人与承包商、供应商签订的合同协议书,委托人与承包商确认的有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及说明(若采用工程量清单形式招标的);③其他与工程建设相关资料。2.提供时间:满足建设监理工作顺利推进及施工进度要求。第五条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根据监理人的书面要求,委托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确认类7天批准类14天决策类28天。第六条委托人的常驻代表为由委托人书面通知。第七条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如下设施:现场办公室及必要的办公桌椅、值班休息用床铺监理人自备、委托人给予补偿的设施如下:补偿金额=无第八条在监理期间,委托人不向监理人提供工作人员。第九条监理人应提交监理月报、季报、年报。月报应在次月第5日前提交一式肆份给委托人,季报、年报应在季度末次月、年末次月的第10日内提交一式肆份给委托人。监理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委托人,并在24小时内报告给相关主管职能部门。第十条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责任,赔偿损失:赔偿金=对委托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第十一条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监理人的报酬:1、本工程合同服务期内监理费用为:元(大写:整),其中,不含税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小写:¥元);增值税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小写:¥元)。如遇国家税率调整,本合同不含税金额保持不变,税率按照最新政策执行。监理服务费,包括但不限于为完成全部监理工作范围内的工作人员的工资、劳保、医疗、福利、津贴、保险、差旅费、资料费,监理机构的管理费、税金、利润,交通工具费、检测设备、试验费、安全措施费等所有费用。项目合同服务期内业主不再另行支付任何费用,监理人也不得与本项目的施工单位发生任何经济关系。(1)本工程中标人进场后,委托人不预付监理费用。(2)委托人按每季度经审核后的已完合格工程量乘以(合同监理费/暂定建安费计费基数)后的80%支付监理费。(3)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监理人提交合格监理档案后7个工作日内,委托人向监理人支付至合同监理酬金的97%,质量缺陷责任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剩余的合同监理酬金(不计息)。质量缺陷责任期是指从交工验收之日起两年。2、延期监理费,参见附加协议条款中的第7条。3、新增项目监理服务费为经政府审定的新增项目的实际建安造价结算金额×(监理合同价/暂估建安费)。4、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附加工作报酬: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按中标费率乘以增加工作内容的工程量产值计算附加工作报酬;5、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额外工作报酬:详附加协议条款第7条;6、委托人付款前,监理人应向委托人提供合法有效的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委托人有权顺延支付相应款项。第十二条双方同意用人民币支付报酬。第十三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提请相关主管部门协调解决。若协调不成,可提请委托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附加协议条款:1.若派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和专业工程师必须持证上岗,有关证件原件在工程监理期间由业主保存,未经委托方同意,监理方无权更换监理人员,否则,代理业主(或业主)委托方有权解除监理合同。2.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业主要求监理人提交的有关资料,监理人应在7天内提交或作出答复,若或业主有特殊要求的,按双方协商意见提交。3.本合同到期日,监理人应在合同完成日起一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业主提交管理期内监理全部管理资料各一套。4.监理工程师应全过程、全方位地对工程质量、费用、进度和合同管理事宜进行监督和管理,若由于监理方的原因给工程造成损失、停工、延期、质量等问题,业主有权按《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标准条件》第二十四条要求更换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直至终止监理合同,清退监理人,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5.监理应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增减的工作内容进行跟踪清理、统计和核实、并将结果及时报管理代理机构。6.监理平行检测的抽检率应达到施工单位自检频率的/%。7.非监理人的原因导致工程延期,监理合同也顺应延期,延期费=合同监理费/合同工期×(实际工期-合同工期)。8.因监理方原因,监理合同终止后或被委托方解除后,监理方不能以任何理由向委托方提出赔偿。9.监理单位违约支付实施细则(注:违约金在当季度的监理费中扣除)(1)监理人员A.监理单位必须按照合同要求配备人员,如监理单位未经业主批准,擅自更换总监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或其他监理人员,业主将对监理单位进行处罚。擅自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处监理单位100000元/人/次违约金;擅自更换专业监理工程师,处监理单位50000元/人/次违约金;擅自更换其他监理人员,处监理单位10000元/人/次违约金。如监理人员不称职,业主或代理业主提出要求更换,监理单位必须限期更换相关人员。总监不能兼任,每月在工程现场的监理时间不少于20天,经业主或代理业主考核,每缺勤一天(按照少于20天的天数计算)处监理人1000元/天违约金。B.监理人员应严格监理,对每个部位、每道工序进行现场检验、抽查。接到请验单后,必须在24个小时内进行现场检验。坚持巡视工地和旁站监理,及时指出影响工程质量的各种现象和因素。若超过24小时才检验,每延误一次,给予监理单位一次警告,并处监理单位1000元违约金,累计三次警告,要求在三天之内撤换当事人。如按监理规范要求应该旁站监理而现场无监理人员的,处监理单位2000元/次.的违约金。C.无论工作日或节假日,监理必须安排足够的在岗监理人员以确保工程施工的正常进行,如因监理人员不足影响施工进行,处监理单位2000元/次的违约金。D.监理人员在上岗时应佩戴上岗证,上岗证上应注明姓名和岗位,如发现上岗时没有佩戴上岗证,处以50元/次的违约金。E.监理人员应加强廉政教育,不得向承包人收取加班费或其他任何钱物,否则发现一次处以监理单位2000元/人.次的违约金,并没收相关钱物,发现两次,更换相关人员,情节严重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2)工程质量A.监理单位采用旁站、平行抽检、见证送检等监理手段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严格控制,如应对进场原材料的品质、储存等进行认真检查,填写原材料进场记录,杜绝不合格材料进场。如发现不合格材料已进场,必须对承包人发出书面限期整改工作指令,并严格监督执行,否则监理单位将负连带责任,处以监理单位2000元/次的违约金。B.监理工程师应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方案认真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如方案中有较大缺陷或存在较大问题而监理工程师未指出来,处监理单位2000元/次的违约金。C.如业主或质检站在检查承包人工作时发现质量问题,而监理工程师没有做出相应处理措施,视为监理单位处理不力,一般性的问题处以监理单位1000元/次的违约金,重大安全质量问题处以监理单位10000元/次违约金。D.监理人员需按照规定频率进行抽检并做好记录,如抽检频率达不到要求,处监理单位1000元/次的违约金。如未做好抽检记录,处监理单位1000元/次的违约金。(3)工程进度A.监理工程师应严格对施工单位上报的施工进度计划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同时对上期计划的完成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如未完成目标需研究切实可行的对策,以在下期计划中赶回工期。以上情况应形成书面审核意见,否则处监理单位1000元/次的违约金。B.监理工程师应编制和建立动态反映实际工程进度的计划进度差距的进度控制图及进度统计表,否则处监理单位1000元/次的违约金。(4)工程安全A.监理单位必须建立本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在各级岗位中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并明确考核办法。在监理项目中,监理日记必须设《安全生产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措施》专栏,每周经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签。B.监理单位必须对施工单位报送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及计算书(包括但不限于: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土石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起重吊装工程、脚手架工程、拆除工程、爆破工程)等资料进行审查,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审查意见,确保编制内容符合有关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复审合格后,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规定应组织专家论证的深基坑、地下暗室、高大模板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监理工程师结合专家讨论的意见,审定其专项施工方案。C.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要求施工单位整改,隐患严重的要求施工单位暂停施工,并报告业主;隐患整改完毕须经总监签字,并签发复工令后方可恢复施工。D.为督促监理单位落实安全监督的责任,维护好施工过程安全,若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时,发包人将有权按照以下标准要求监理单位承担责任:事件类型违约金额较大事故50万元/次重大事故100万元/次特别重大事故200万元/次①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②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③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④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5)资料审核、签署监理工程师必须严格按照监理程序、规范签署意见,对签署的资料应与实际情况一致,对不符合要求的资料不得签字。不准与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如有违反处监理单位1000元/人/次的违约金,累计三次要求监理单位更换监理工程师,同时支付换人违约金。10.本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兼任其他项目的总监工作。11.工程开工后,业主削减工程项目,由此严重影响监理单位的监理酬金,双方另行商定解决办法。附件一:廉政责任书委托人:重庆经开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监理人:为加强建设工程廉政建设,规范建设工程各项活动中委托人监理人双方的行为,防止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订立本廉政责任书。一、双方的责任1.1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建设工程的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1.2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1.3各项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建设工程管理的规章制度。1.4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二、委托人责任委托人的领导和从事该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2.1不得向监理人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2.2不得在监理人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委托人或个人支付的费用。2.3不得要求、暗示或接受监理人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2.4不得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监理人和相关单位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2.5不得向监理人和相关单位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委托人工程建设管理合同有关的业务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监理人和相关单位使用某种产品、材料和设备。三、监理人责任应与委托人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遵守以下规定:3.1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索要、接受或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及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3.2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委托人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3.3不得接受或暗示为委托人、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3.4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委托人、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四、违约责任4.1委托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二条责任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监理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4.2监理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三条责任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委托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4.3本责任书作为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五、责任书有效期本责任书的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时止。六、责任书份数本责任书一式陆份,委托人监理人各执叁份,具有同等效力。委托人:重庆经开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公章)监理人:,(公章)法定地址:茶园新区B区江桥路1号,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盖章或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盖章或签字)电话:,电话:传真:,传真:电子邮箱:,电子邮箱: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帐号:,帐号:邮政编码:,邮政编码:电话:电话:传真:传真:电子邮箱:电子邮箱: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帐号:帐号:邮政编码:17邮政编码:附件二:总监理工程师委任书(监理单位全称)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代表本单位委任(姓名)总监理工程师(职务)为(项目名称及合同名称)的总监理工程师。凡本合同的执行的有关技术、工程进度、现场管理、质量检验、结算与支付等方面工作,由(姓名)代表本单位全面负责。监理单位(盖章)总监理工程师(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年月日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工程监理 破产业务服务涉及「招标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重庆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