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灾害防治工程施工监理招标公告(甘肃省陇南公路事业发展中心2025)
甘肃省陇南公路事业发展中心2025年G247线K572+677至K643+160段灾害防治工程施工监理招标公告
甘肃省陇南公路事业发展中心2025年G247线K572+677至K643+160段灾害防治工程施工监理招标公告
交易编号:GSHX-2025051
公告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甘肃省陇南公路事业发展中心2025年G247线K572+677至K643+160段灾害防治工程施工监理
采购方式
邀请
项目类型
(A03)公路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竞价(公告)开始时间
2025-06-03 16:50:00
竞价结束时间
2025-06-06 11:00:00
采购单位
甘肃省陇南公路事业发展中心
是否允许多次竞价
否
是否重大项目
否
是否精准扶贫项目
否
采购标包信息
序号
标包名称
标包编号
采购类别
合同估算价
1
甘肃省陇南公路事业发展中心2025年G247线K572+677至K643+160段灾害防治工程施工监理001
GSHX-2025051
监理
469000.0(元)
公告内容
甘肃省陇南公路事业发展中心2025年G247线K572+677至K643+160段灾害防治工程施工监理 采购邀请书 甘肃省陇南公路事业发展中心2025年G247线K572+677至K643+160段灾害防治工程施工监理已具备采购条件,现邀请贵单位参加竞价采购活动。 一、项目基本情况 1. 项目编号:GSHX-2025051 2.项目名称:甘肃省陇南公路事业发展中心2025年G247线K572+677至K643+160段灾害防治工程施工监理 3.采购方式:竞价 4.预算金额:469000.00元 5.采购项目概况: G247线K572+677至K643+160段,本次灾害防治项目包含泥石流路段采取综合排导及封堵措施,增设混凝土拦挡坝、钢筋混凝土盖板涵等;滑坡路段整修坡面后设置锚索框格梁防护,并在坡脚设置抗滑挡墙;危岩崩塌路段清理上边坡危岩后设置主动防护网并设置弯道反光镜;恢复完善边沟、截水沟、急流槽等防排水设施和交通安全设施。为有效提升路况质量,改善车辆通行条件,本次道路全长全长70.48公里。具体方案详见施工图设计文件。 此项目包括施工准备、施工、交工验收、竣工验收及缺陷责任期等阶段的全过程监理服务。 6.建设地点:甘肃省陇南市。 7.计划工期:计划开工日期为2025年6月9日;计划交工日期为2025年10月3日;工期116日历天。具体以开工令为准。 8.质量要求:符合国家、行业、项目所在地法律法规及规范。 9.安全目标:杜绝一切事故及安全责任事故发生。 二、供应商资格条件 1.资质要求:供应商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的独立法人,具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公路工程专业乙级及以上施工监理资质等级证书,并在设备、人员、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服务能力。 2.财务要求:/。 3.业绩要求:供应商近5年完成过一项二级及以上公路工程施工或公路养护监理业绩。 4.信誉要求: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公告2018年第25号发布的《公路工程标准施工监理招标文件》(2018年版)投标人须知第1.4.4 项情形的,不得参加本招标项目的投标。 5.承担本项目的主要人员要求: 5.1总监理工程师具有交通运输部颁发的公路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和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具有8年及以上公路施工或公路养护监理工作经验,并担任过一项二级及以上公路施工或公路养护总监理工程师职务的业绩。 5.2监理工程师1名并具有交通运输部颁发的公路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和相关专业中级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具有5年及以上公路施工监理工作经验,并担任过一项二级及以上公路施工或公路养护监理工程师职务的业绩。 6.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6.1处于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执照、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吊销资质证书状态; 6.2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6.3其他:无 7.本次采购(不接受)联合体。 三、上传资质证明文件及竞价截止时间: 1.请各供应商于2025年06月03日至2025年06月06日11时00分前,登录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网甘肃省阳光招标采购平台(http://ggzyjy.gansu.gov.cn/)自行上传资质证明文件及报价。 2.竞价截止时间:2025年06月06日11时00分。 四、注册须知 凡是拟参与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阳光招标采购平台交易活动的供应商需先在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甘肃省阳光招标采购平台(http://ggzyjy.gansu.gov.cn/)上注册后,方可参加;注册成功后,供应商每次参加项目响应前须重新登录系统进行项目投标登记。 五、采购项目联系人及电话 1. 采购人信息 名称:甘肃省陇南公路事业发展中心 地址: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江北街道办事处五凤社区阶州大道41号 联系方式:杨金文0939-8893028 2. 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甘肃华信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雁园路601号甘肃省商会大厦A座11楼 项目联系人:陈俊翰 王亚强 白雪 电 话:0931-8401936 2025年06月03日
附件信息
附件1:2025051--阳光采购招标文件(三标段)-监理.pdf
提示:投标人从公告发布之日起即可登录省级平台限额以下工程项目阳光交易系统(
)进行报名竞价
阳光采购平台采购文件项目编号:GSHX-2025051备案编号:/甘肃省陇南公路事业发展中心2025年项目名称:G247线K572+677至K643+160段灾害防治工程施工监理采购人:甘肃省陇南公路事业发展中心采购代理机构:甘肃华信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2025年6月目录第一章采购邀请书一、项目基本情况二、供应商资格条件三、上传资质证明文件及竞价截止时间:四、注册须知五、采购项目联系人及电话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三章合同条件及格式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A.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B.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第三节合同附件格式附件一合同协议书附件二廉政合同附件三其他主要监理人员最低要求①附件四主要试验检测设备最低要求①附件五履约保证金格式第四章委托人要求一、监理要求二、适用规范标准三、成果文件要求四、委托人财产清单五、委托人提供的便利条件六、监理人需要自备的工作条件七、委托人的其他要求第五章响应文件及格式一、响应函二、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三、资格审查资料四、技术建议书五、其他资料第一章采购邀请书甘肃省陇南公路事业发展中心2025年G247线K572+677至K643+160段灾害防治工程施工监理采购邀请书甘肃省陇南公路事业发展中心2025年G247线K572+677至K643+160段灾害防治工程施工监理已具备采购条件,现邀请贵单位参加竞价采购活动。一、项目基本情况1.项目编号:GSHX-20250512.项目名称:甘肃省陇南公路事业发展中心2025年G247线K572+677至K643+160段灾害防治工程施工监理3.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竞价4.预算金额:469000.00元5.采购项目概况:G247线K572+677至K643+160段,本次灾害防治项目包含泥石流路段采取综合排导及封堵措施,增设混凝土拦挡坝、钢筋混凝土盖板涵等;滑坡路段整修坡面后设置锚索框格梁防护,并在坡脚设置抗滑挡墙;危岩崩塌路段清理上边坡危岩后设置主动防护网并设置弯道反光镜;恢复完善边沟、截水沟、急流槽等防排水设施和交通安全设施。为有效提升路况质量,改善车辆通行条件,本次道路全长全长70.48公里。具体方案详见施工图设计文件。此项目包括施工准备、施工、交工验收、竣工验收及缺陷责任期等阶段的全过程监理服务。6.建设地点:甘肃省陇南市。7.计划工期:计划开工日期为2025年6月9日;计划交工日期为2025年10月3日;工期116日历天。具体以开工令为准。8.质量要求:符合国家、行业、项目所在地法律法规及规范。9.安全目标:杜绝一切事故及安全责任事故发生。二、供应商资格条件1.资质要求:供应商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的独立法人,具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公路工程专业乙级及以上施工监理资质等级证书,并在设备、人员、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服务能力。2.财务要求:/。3.业绩要求:供应商近5年完成过一项二级及以上公路工程施工或公路养护监理业绩。4.信誉要求: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公告2018年第25号发布的《公路工程标准施工监理招标文件》(2018年版)投标人须知第1.4.4项情形的,不得参加本招标项目的投标。5.承担本项目的主要人员要求:5.1总监理工程师具有交通运输部颁发的公路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和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具有8年及以上公路施工或公路养护监理工作经验,并担任过一项二级及以上公路施工或公路养护总监理工程师职务的业绩。5.2监理工程师1名并具有交通运输部颁发的公路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和相关专业中级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具有5年及以上公路施工监理工作经验,并担任过一项二级及以上公路施工或公路养护监理工程师职务的业绩。6.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6.1处于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执照、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吊销资质证书状态;6.2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6.3其他:无7.本次采购(不接受)联合体。三、上传资质证明文件及竞价截止时间:1.请各供应商于2025年06月03日至2025年06月06日11时00分前,登录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网甘肃省阳光招标采购平台(http://ggzyjy.gansu.gov.cn/)自行上传资质证明文件及报价。2.竞价截止时间:2025年06月06日11时00分。四、注册须知凡是拟参与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阳光招标采购平台交易活动的供应商需先在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甘肃省阳光招标采购平台(http://ggzyjy.gansu.gov.cn/)上注册后,方可参加;注册成功后,供应商每次参加项目响应前须重新登录系统进行项目投标登记。五、采购项目联系人及电话1.采购人信息名称:甘肃省陇南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地址: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江北街道办事处五凤社区阶州大道41号联系方式:杨金文0939-8893028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甘肃华信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雁园路601号甘肃省商会大厦A座11楼项目联系人:陈俊翰王亚强白雪电话:0931-84019362025年06月03日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项号内容说明与要求1.采购人采购人:甘肃省陇南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地址: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江北街道办事处五凤社区阶州大道41号联系人:杨金文电话:0939-88930282.采购代理机构名称:甘肃华信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雁园路601号甘肃省商会大厦A座11楼联系人:陈俊翰、王亚强、白雪电话:0931-84019363.项目名称甘肃省陇南公路事业发展中心2025年G247线K572+677至K643+160段灾害防治工程施工监理4.地点甘肃省陇南市5.资金来源已落实6.计划工期计划开工日期为2025年6月9日;计划交工日期为2025年10月3日;工期116日历天。具体以开工令为准。7.质量要求符合国家、行业、项目所在地法律法规及规范。8.安全目标杜绝一切事故及安全责任事故发生。9.供应商资格条件1.资质要求:供应商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的独立法人,具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公路工程专业乙级及以上施工监理资质等级证书,并在设备、人员、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服务能力。2.财务要求:/。3.业绩要求:供应商近5年完成过一项二级及以上公路工程施工或公路养护监理业绩。4.信誉要求: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公告2018年第25号发布的《公路工程标准施工监理招标文件》(2018年版)投标人须知第1.4.4项情形的,不得参加本招标项目的投标。9.供应商资格条件5.承担本项目的主要人员要求:5.1总监理工程师具有交通运输部颁发的公路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和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具有8年及以上公路施工或公路养护监理工作经验,并担任过一项二级及以上公路施工或公路养护总监理工程师职务的业绩。5.2监理工程师1名并具有交通运输部颁发的公路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和相关专业中级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具有5年及以上公路施工监理工作经验,并担任过一项二级及以上公路施工或公路养护监理工程师职务的业绩。6.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6.1处于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执照、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吊销资质证书状态;6.2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6.3其他:无7.本次采购(不接受)联合体。10.政府采购政策支持不适用11.评审办法12.报价采用的币种人民币13.供应商的备选方案不允许允许14.响应文件份数一、响应纸质文件副本份数及要求:1、响应文件副本份数:壹份。响应文件副本由其正本复制(复印)而成[包括证明文件。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但副本和正本内容不一致造成的评标差错由供应商自行承担。2、根据采购人的管理要求(若需),成交供应商另行免费提供不少于3份纸质响应文件副本。二、电子文档份数及要求:1、电子文档4份(U盘2份和光盘2份)。2、响应文件电子版U盘须标注供应商名称,光盘须标注招标项目名称、招标编号、交易编号、供应商名称等。3、文本文件的格式为Microsoftoffice格式;设计文件14.响应文件份数格式为DWG文件,并提交相应的PDF格式文件;效果图应提交JPG格式文件。所有文件必须确保无病毒。注:本次竞价完成后2日内,竞标人请将与采购平台上传内容一致的证明文件纸质版和电子版送到甘肃华信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纸质版响应文件报价必须和网上竞价的价格一致。15.文件上传请于2025年06月03日至2025年06月06日09时00分前登录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局网站“甘肃省阳光招标采购平台(甘肃省)”上传相应资格证明文件(PDF格式加盖公章)。16.竞价时间2025年06月06日09时00分至2025年06月06日11时00分17.竞价方式本次竞价各供应商仅限一轮报价,高于预算价、未按要求上传资格证明文件或内容不全者视为无效报价。18.最高限价469000.00元。19.采购文件的组成(1)邀请书(2)供应商须知前附表(3)合同条件及格式(4)采购需求(5)响应文件格式20.响应文件的组成见第五章响应文件及格式21.评审原则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采用最低评标价法,即在符合项目需求、质量和服务的前提下,以提出最低报价的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22.定标供应商在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局网站阳光采购电子平台,根据采购人提供的项目最高限价进行报价,报价结束后,报价最低的为成交供应商。23.成交通知竞价结束后采购人以书面形式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同时将成交结果通知未成交的供应商。24.签订合同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应当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采购文件和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订立书面合同。25.采购代理服务费采购代理服务费由成交供应商支付,收费标准参照国家发改委[2002]1980号和[2003]857号文按8252.00元计取。第三章合同条件及格式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采用《标准监理招标文件》的“通用合同条款”。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A.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1.1.1合同第1.1.1.1目细化为: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中标通知书、投标函、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委托人要求、监理服务费用清单、监理人有关人员和试验检测设备投入的承诺,以及其他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文件。第1.1.1.5目不适用。第1.1.1.8目细化为:监理服务费用清单:指监理人投标文件中的监理服务费用清单。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本项补充第1.1.2.7目至第1.1.2.9目:1.1.2.7监理机构:指由监理人在项目现场设立的履行监理职责的组织,包括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简称总监办)及驻地监理工程师办公室(简称驻地办)。1.1.2.8行政管理部门: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对本工程依法享有行政监督权限的其他政府部门。1.1.2.9第三方:指除委托人、监理人之外,与本工程建设有关的其他当事人。(包括承包人)1.1.3工程和监理第1.1.3.1目细化为:工程:指为完成项目所实施的一项或若干项永久或临时工程(包括向委托人提供的物资和设备),具体情况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第1.1.3.2目细化为:监理服务:指监理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依照法律、规范标准和监理合同等,对公路工程施工准备、施工、验收与缺陷责任期等阶段进行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组织协调和安全监理、环保监理的服务活动。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本款细化为: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4)项目专用合同条款;(5)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6)通用合同条款;(7)委托人要求:(8)监理服务费用清单:(9)监理人有关人员、试验检测设备投入的承诺:(10)其他合同文件。合同当事人针对各类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亦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1.6文件的提供和照管1.6.1监理文件的提供本项细化为:监理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国家、公路行业现行标准、规范、规定,《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及施工承包合同约定向委托人提供监理文件。合同约定监理文件应经委托人批复的,委托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1.6.2委托人提供的文件本项细化为: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应在监理合同生效且取得相关文件、资料后7日内,向监理人免费提供下述文件、资料:(1)委托人与承包人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1份。(2)委托人与承包人共同确认的己标价的工程数量清单及其说明1份。(3)合同图纸和相关的标准图纸及说明1套。(4)合同指定使用的技术规范、检验评定标准、操作规程1套。(5)其他相关资料。由于委托人未按时提供文件造成监理服务期限延误的,按第6.2款约定执行。1.8转让和分包本款细化为:1.8.1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1.8.2监理人不得将监理服务的任何部分分包。监理人因监理服务的需要,聘用专业技术人员和辅助工作人员不属于分包。1.10知识产权本款补充第1.10.4项:1.10.4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有权出版与本项目或本工程监理服务有关的资料。但未经委托人同意,上述出版物中不得涉及委托人的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经济情报。本条补充第1.13款:1.13避免利益冲突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监理人不得获取本监理合同约定以外的与本工程有关的任何利益,不得参与与本监理合同约定的委托人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2.委托人义务新增第2.7款至第2.10款:2.7协助委托人在工程所在地向监理人提供进驻现场的相关条件,解决非监理人原因而发生意外事件时,监理工作人员的撤场和相关事直;并避免监理人根据监理合同提供监理服务而导致的第三方收费(不含税金)。2.8授权通知委托人必须将履行监理服务的监理人及委托人授予监理人的权力,及时用书面形式通知第三方。2.9委托人指令的下达委托人在本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内对承包人的任何意见或要求,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出。2.10保障在监理人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委托人应保障监理人免受因履行本监理合同而引起的外界索赔或干扰。3.委托人管理3.3决定或答复第3.3.2项细化为:委托人对监理人关于本工程的工期、质量、投资、合约和安全等问题提出的请示应及时作出书面答复。对上述请示给予书面答复的期限,自收到书面请示之日起最长不超过7日,重大问题不得超过28日。逾期没有作出答复的,视为己获得委托人的批准。4.监理人义务4.2履约保证金本款细化为:4.2.1履约保证金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在签发合同工程交工证书后,监理人应按委托人要求的格式,以项目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额度向委托人提交缺陷责任期保函。委托人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缺陷责任期保函后7日内向监理人返还履约保证金。在签发工程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后14日内,委托人向监理人返还缺陷贡任期保函。4.2.2如果监理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委托人有权扣划相应金额的履约保证金或缺陷责任期保函,但不影响监理人根据监理合同应当得到的其他款项的支付。4.3联合体第4.3.3项细化为: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委托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委托人就本合同工程向联合体牵头人发布的任何指令、指示、通知等均对联合体其他成员具有同等效力。本款补充第4.3.4项:4.3.4未经委托人同意,联合体的组成、结构与业务分工均不得变动。4.4总监理工程师第4.4.1项细化为:监理人应按合同协议书的约定指派总监理工程师,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监理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应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并应在更换14天前将拟更换的总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和详细资料提交委托人,拟更换的总监理工程师资历应不低于原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2天内不能履行职责的,应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4.5监理人员的管理第4.5.1项、第4.5.2项细化为:4.5.1监理人应在接到开始监理通知之日起7天内,向委托人提交监理项目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项目机构设置、主要监理人员和其他人员的名单及资格条件。主要监理人员应常驻现场并相对稳定。更换主要监理人员的,应取得委托人的同意,并向委托人提交继任人员的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人员的资历应不低于原监理人员。总监理工程师的更换,应按照本章第4.4.1项规定执行。4.5.2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主要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等:其他人员包括各专业的监理员、试验员、资料员等。本条补充第4.9款:4.9党建工作要求对于政府投资的国家高速公路项目,或监理人为固有控股或参股企业的,监理人应按规定在项目现场设立基层党组织。不满足上述情形的,监理人应创造条件使党员能够参加党组织生活并接受相应管理。监理人在项目现场设立基层党组织的,应明确党组织机构设置、党组织负责人及党务工作人员配备情况,编制党务工作开展预案,并按照预案要求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同步开展党务工作,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在项目实施的作用。5.监理要求5.1监理范围第5.1.3项细化为:阶段范围指公路工程建设程序中的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验收与缺陷责任期阶段中的一个或者多个阶段,具体范围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5.2监理依据本款细化为: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本工程的监理依据如下:(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2)与工程有关的规范、标准、规程;(3)工程前期有关文件:(4)工程勘察文件、设计文件及其他文件;(5)本工程监理的委托合同及补充合同:(6)委托人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7)合同履行中与监理服务有关的来往函件:(8)其他监理依据。5.3监理内容本款细化为:监理人应按照《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及相关法律、法规开展监理服务。委托人须依据《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要求对监理机构的设置方式进行选择,并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约定。各阶段监理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委托人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对其进行调整。5.3.1在工程同时设置总监办和驻地办时,总监办的监理服务内容为;(1)总监办工地试验室按监理合同要求配备常规的试验检测设备,并须达到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检查项目及频率要求;(2)熟悉合同文件,调查施工环境条件;(3)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主持编制监理计划;(4)审批各驻地办主持编制的监理细则;(5)参加设计交底;(6)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审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含安全技术措施、应急救援抢险方案、专项施工方案及施工环境保护措施);(7)审批承包人提交的总体进度计划,核批承包人对总体进度计划的调整计划;(8)签发开工预付款支付证书;(9)审批承包人提交的分项、分部、单位工程划分;(10)检查承包人的质量、安全和环保等保证体系,审核工地试验室,抽查控制桩点复测、测定地面线和工程划分及驻地办工作;(11)主持召开监理交底会;(12)主持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13)签发合同工程开工令;(14)审批重要工程材料及混合料配合比;(15)审核工程中期支付申请,签发中期支付证书;(16)签发单位工程或合同工程的暂停令和复工令;(17)受理合同其他事项的有关事直,按合同约定审核、评估和处理工程变更、工程延期、费用索赔、价格调整、保险、违约、争端等合同事项;(18)组织编写监理月报;(19)根据工程需要主持召开专题工地会议;(20)对发生的质量缺陷、质量隐患和质量事故进行调查、处理或督促承包人按规定报告有关部门;。(21)协助委托人审查交工验收申请,评定工程质量;(22)参加委托人组织的合同工程交工验收;(23)编写监理工作报告,并提交委托人;(24)签认交工结账证书;(25)组织编制工程监理竣工文件,并督促承包人按合同约定编制和整理竣工资料;(26)在合同工程的缺陷责任期内,检查承包人剩余工程的实施;巡视检查己完工程,指示承包人修复发生的工程缺陷,调查、确认缺陷责任及修复费用;(27)缺陷责任期结束,经检查符合条件时,签发合同工程缺陷责任终止证书;(28)签认最后支付证书;(29)参加工程竣工验收;(30)按照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提供其他工程管理咨询服务。(31)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意见》交公路规〔2020〕5号文件精神,协助建设单位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工作。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落实用工管理和工资支付有关制度,完善基础资料;在审核计量支付资料时,加强对农民工工资费用有关资料的复核工作。5.3.2在工程同时设置总监办和驻地办时,驻地办的监理服务内容为:(1)按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建立(或不建立)工地试验室,如需驻地办建立工地试验室,应配备现场抽查常用的试验检测设备,并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检查项目和频率的要求:(2)熟悉合同文件,调查施工环境条件:(3)在总监办的安排下,参与编制监理计划,提供本驻地办相关资料;(4)根据监理计划在相应工程开工前主持编制监理细则:(5)参加设计交底;(6)按规定程序初审本驻地监理标段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含安全技术措施、应急救援抢险方案、专项施工方案及施工环境保护措施):(7)初审本驻地监理标段承包人提交的总体进度计划以及施工中进行的调整计划;(8)对承包人提交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基准高程的复测结果进行平行复测,审核后予以批复:(9)验收承包人测定的地面线:(10)确认承包人提交的场地占用计划:(11)核算承包人对工程量清单的复核结果:(12)按合同约定对工程分包计划和协议进行审查,审查分包合同中是否明确了承包人与分包人各自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责任:(13)审批施工测量放线:(14)审批一般工程原材料和混合料配合比:(15)审查施工组织及人员配备;(16)审查承包人进场的施工机械设备:(17)审查承包人提交的分项、分部工程的施工方案及主要工艺:(18)审批承包人月进度计划,检查和监督进度计划的实施;(19)审批分项(部)工程的开工申请,签发分项、分部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20)验收构配件或设备:(21)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工程进行巡视、旁站和抽检,并做好记录:(22)对关键工序进行签认:(23)对发生的质量缺陷、质量隐患和质量事故进行调查、处理或对不属于监理人权限处理的质量事故督促承包人按规定报告有关部门:(24)对交工的单位、分部、分项工程进行检验和质量等级评定并签发《中间交工证书》;(25)对己完工程按合同约定的方法进行计量:(26)按有关规定及时对已完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及合同工程进行质量评定;(27)编写本驻地监理标段的监理月报:(28)主持召开工地会议和根据工程需要主持召开专题工地会议:(29)编制标段监理竣工文件:(30)编写本驻地监理标段的监理工作报告:(31)参加本驻地监理标段合同工程的交工验收:(32)初审交工结账证书。(33)按照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提供其他工程管理咨询服务。(34)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意见》交公路规〔2020〕5号文件精神,监理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将农民工工资有关工作纳入监理范畴,协助建设单位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工作。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落实用工管理和工资支付有关制度,完善基础资料;在审核计量支付资料时,加强对农民工工资费用有关资料的复核工作。5.3.3在工程只设置总监办一级监理机构时,其监理服务内容为:(1)按监理合同要求建立总监办工地试验室,按监理合同要求配备常规的试验检测设备,并须达到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检查项目及频率要求:(2)熟悉合同文件,调查施工环境条件:(3)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编制监理计划,根据监理计划在相应工程开工前编制监理细则;(4)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审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含安全技术措施、应急救援抢险方案、专项施工方案及施工环境保护措施):(5)参加设计交底;(6)审批承包人提交的总体进度计划,核批承包人对总体进度计划的调整计划:(7)检查承包人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施工环境保护等保证体系;(8)审核承包人的工地试验室:(9)对承包人提交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基准高程的复测结果进行平行复测,审核后予以批复:(10)验收承包人测定的地面线;(11)审批承包人提交的分项、分部、单位工程划分;(12)确认承包人提交的场地占用计划:(13)核算承包人对工程量清单的复核结果:(14)签发开工预付款支付证书;(15)主持召开监理交底会:(16)主持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17)签发合同工程开工令:(18)按合同约定对工程分包计划和协议进行审查,并审查分包合同中是否明确了承包人与分包单位各自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责任:(19)审批施工测量放线;(20)审批工程原材料及混合料配合比:(21)审查施工组织及人员配备:(22)审查承包人进场的施工机械设备;(23)审查承包人提交的分项、分部工程的施工方案及主要工艺:(24)审批承包人月进度计划,检查和监督进度计划的实施:(25)审批分项(分部)工程的开工申请;(26)验收构配件或设备:(27)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工程进行巡视、旁站和抽检,并做好记录:(28)对关键工序进行签认;(29)对发生的质量缺陷、质量隐患和质量事故进行调查、处理或对不属于监理人权限处理的质量事故督促承包人按规定报告有关部门:(30)签发单位或合同工程及分部(分项)工程的暂停令和复工令:(31)对交工的单位、分部、分项工程进行检验和质量等级评定并签发《中间交工证书》:(32)对己完工程按合同约定的方法进行计量:(33)审核工程中期支付申请,签发中期支付证书;(34)按有关规定及时对已完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及合同工程进行质量评定:(35)受理合同其他事项的有关事宜,按合同约定审核、评估和处理工程变更、延期、费用索赔、价格调整、保险、违约、争端等合同事项:(36)组织编写监理月报;(37)主持召开工地例会或根据工程需要主持召开专题工地会议:(38)协助委托人审查交工验收申请,评定工程质量:(39)参加委托人组织的合同工程交工验收;(40)编写监理工作报告,并提交委托人:(41)签认交工结账证书;(42)组织编制工程监理竣工文件,并督促承包人按合同约定编制和整理竣工资料:(43)合同工程的缺陷责任期内,检查承包人剩余工程的实施:巡视检查已完工程,指示承包人修复发生的工程缺陷,调查、确认缺陷责任及修复费用;(44)缺陷责任期结束,经检查符合条件时,签发合同工程缺陷责任终止证书:(45)签认最后支付证书:(46)参加工程竣工验收:(47)按照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提供其他工程管理咨询服务。(48)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意见》交公路规〔2020〕5号文件精神,协助建设单位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工作。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落实用工管理和工资支付有关制度,完善基础资料;在审核计量支付资料时,加强对农民工工资费用有关资料的复核工作。5.4监理文件要求第5.4.3项细化为: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本工程监理文件包括监理管理文件、质量监理文件、安全监理文件、环保监理文件、费用与进度监理文件、合同事项管理文件,以及监理日志、巡视记录、旁站记录、监理月报、监理工作报告等其他监理文件和影像资料,具体类别、编制要求、编制内容、提交时间和份数等应满足《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的规定。本条补充第5.5款至第5.7款:5.5监理服务形式监理人应根据工程规模、难易程度、合同工期安排、现场条件等因素设置现场监理的组织机构并满足合同要求。委托人对监理人的机构设置要求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5.6监理服务目标5.6.1监理服务履约目标: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提供的监理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满足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等要求。5.6.2对第三方履约管理的服务目标: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5.7委托人对监理人的授权5.7.1监理人根据监理合同提供监理服务时,在委托人授权权限范围内开展工作。授权权限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5.7.2如果监理人在监理服务过程中行使的权力或所需的授权,来自于委托人和第三方签订的工程合同文件,该合同文件应成为本监理合同的组成部分,两者之间如出现矛盾,则应编制补充说明文件一并列入监理合同。监理人应:(1)根据监理合同文件和工程合同文件提供监理服务;(2)根据职责范围,在委托人和第三方之间独立公正地行使上述合同文件赋予的权力:(3)根据上述合同文件的授权,对相应的工程和合同事宜进行变更,但未经委托人的书面批准,不得变更工程合同文件中约定的工程标准和第三方的责任与义务。6.开始监理和完成监理6.1开始监理第6.1.1项细化为:符合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开始监理条件的,委托人应提前7天向监理人发出开始监理通知。监理服务期限自开始监理通知中载明的开始监理日期及监理人首批人员实际进场日期起算,以时间在后者为准。监理人应按照监理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有关期限履行和完成监理服务,根据本项目工程的进展情况和委托人批准的人员进场计划,安排监理人员及时进场。本条补充第6.4款:6.4监理工作的暂停与监理合同的解除6.4.1出现根据本监理合同的约定不应由监理人负贡的情况,且该情况已使监理人不能继续履行全部或部分监理服务时,监理人应立即书面通知委托人,并视情况采取相应措施:(1)不得不暂停或减缓某些监理服务时,则上述服务的完成期限应予以延长,因此增加的监理服务工作量或延长的服务期限,委托人应按合同条款约定进行调整。(2)全部监理服务已无法继续履行时,监理人在书面通知委托人28天之后,有权单方面解除本监理合同,因此增加的监理服务工作量所涉及费用,委托人应按合同条款约定进行调整,同时应及时向监理人返还全部或剩余部分的履约保证金。(3)因不可抗力致使本监理合同不能履行或只能部分履行时,应按照本合同第10条规定的程序暂停监理服务或解除监理合同。6.4.2委托人要求监理人全部或部分暂停监理服务或解除本监理合同时,必须在56天之前发出书面通知。监理人在接到通知后,应立即安排停止全部或部分监理服务并将相关费用开支减至最小。因此增加的监理服务工作量所涉及的费用,委托人应按合同条款约定进行调整,同时及时向监理人返还全部或剩余部分的履约保证金。6.4.3监理人无正当的理由,未根据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监理服务,委托人可书面要求监理人予以解释。若监理人在28天内未能根据本监理合同给予合理的答复,委托人可在进一步发出书面通知14天后,单方面解除本监理合同,并视情况没收监理人的全部或部分履约保证金。6.4.4委托人拖延支付监理服务费用,并己超过合同条款约定支付期限后28天,或根据本合同第6.4.1项(1)目或第6.4.2项的约定,暂停监理服务已超过6个月,监理人可书面要求委托人予以解释。若委托人在28天内未能根据本监理合同给予合理的答复,监理人可在进一步发出书面通知14天后,单方面解除本监理合同或自行暂停全部或部分监理服务。因此增加的监理服务工作量所涉及的费用,委托人应按合同条款约定进行调整,同时应及时向监理人返还全部或剩余部分的履约保证金。6.4.5监理合同的解除,不得损害或影响双方根据本监理合同应有的义务、责任、权力和利益。7.监理责任与保险7.1监理责任主体第7.1.2项、第7.1.3项细化为:7.1.2监理人应当建立健全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制定质量管理制度,强化工程质量管理措施,完善工程质量日标保障机制。本工程施行质量责任终身制。监理人应当书面明确相应的总监理工程师和质量负责人。监理人的相关人员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7.1.3监理人对施工质量负监理责任,应当按合同约定设立现场监理机构,按规定程序和标准进行工程质量检查、检测和验收,对发现的质量问题及时督促整改,不得降低工程质量标准。本工程交工验收前,监理人应当根据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验证,编制工程质量评定或者评估报告,并提交委托人。7.1.4监理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设立工地临时试验室,严格按照工程技术标准、检测规范和规程,在核定的试验检测参数范围内开展试验检测活动。监理人应当对其设立的工地临时试验室所出具的试验检测数据和报告的真实性、客观性、准确性负责。本条补充第7.3款:7.3人员和设备保险监理人应在监理服务期内,自费办理派驻到工程所在地人员的人身和自备财产的有关保险,保险时间应随服务时间的延长而顺延,并在出险后自行办理索赔。如果监理人不办理上述保险,则应对有关风险及后果自负其责。8.合同变更8.1变更情形第8.1.1项细化为:合同履行中发生下述情形时,合同一方均可向对方提出变更请求,经双方协商一致后进行变更,监理服务期限和监理报酬的调整方法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监理范围发生变化;(2)除不可抗力外,非监理人的原因引起的周期延误;(3)非监理人的原因,对工程同一部分重复进行监理;(4)非监理人的原因,对工程暂停监理及恢复监理:(5)监理服务的形式与内容发生变化;(6)因委托人或第三方的责任,阻碍或延误了监理人履行监理服务:(7)委托人提出高于监理合同约定的服务日标,监理人为完成此目标导致增加投入。9.合同价格与支付9.1合同价格第9.1.1项细化为:本合同价格是监理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验收与缺陷责任期阶段监理服务所需的全部费用,应按投标文件格式中报价清单的内容和格式填报。监理服务费用包括以下组成部分:(1)监理人员服务费;(2)监理办公设施费:(3)监理交通设施费:(4)监理试验设施费:(5)监理生活设施费;(6)利润。除利润外,以上各项费用应分别按施工期(涵盖施工准备阶段和施工阶段)和缺陷责任期两个阶段填报,其中监理人员服务费应填报各级监理人员的人月单价及为完成监理服务所需要的总人月数量。各类监理人员的人月单价应包括监理人员履行监理服务时由于施工工艺的连续性导致不可避免的加班费用,在上述情况发生时,委托人将不考虑另行支付监理人员的加班费用。监理人因完成本项目施工监理服务需计取的企业管理费及需缴纳的一切税费均由监理人承担,并包含在所报的各项监理服务费用之内,委托人不单独支付。除本合同第8条约定的变更情形和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外,本监理合同的监理服务费用在合同实施期间一律不予调整。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工程提前完成导致监理服务期限缩短,且在监理人己履行本合同规定义务的情况下,委托人不能以监理人提前完成监理为由而减少监理报酬。9.2预付款本款细化为:为使监理服务能够及时开展,委托人应在监理合同签订后7日内按监理服务费总额的10%向监理人支付预付款,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预付款在施工阶段监理服务费支付的累计金额达到“中标监理服务费总价”的30%时开始抵扣,全部预付款应在施工阶段监理服务费累计支付到“中标监理服务费总价”的80%时扣完。预付款应专用于本工程的监理。监理人无须向委托人提交预付款保函,但监理人提交的履约保证金对预付款的正常使用承担保证责任。9.3中期支付本款细化为:9.3.1监理人应在各月末向委托人提交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的按委托人批准格式填写的监理服务费付款申请单一式三份,该付款申请单包括以下栏目,监理人应逐项填写清楚:(1)本月应向监理人支付的(结算的)监理服务费用;(2)本月应支付的监理服务变更费用:(3)本月应支付的预付款;(4)根据合同规定,本月应结算的其他款项;(5)本月应扣回的预付款:(6)根据合同规定,本月应扣除的其他款项。9.3.2委托人将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监理服务费付款申请单后28天内进行核实并予以支付。除项目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支付原则如下:(1)施工期间的监理人员服务费根据各级监理人员的人月单价及本月实际完成的监理服务时间计算井支付(各岗位监理人员的人月数以监理人记录并经委托人签字确认的监理人员出勤情况为依据)。本项目各月累计支付的监理人员服务费总额不得超过监理人在监理服务费报价清单中填报的施工期监理人员服务费合计金额,超过部分委托人将不再予以支付。(2)施工期间的监理办公设施费、交通设施费、试验设施费及生活设施费由监理人包干使用,上述四项设施费的报价总额按月度等额支付给监理人。监理人必须保证实际投入本项目的办公设施、交通设施、试验设施及生活设施能满足本招标文件的要求和实际工作的需要,且不低于监理人投标文件中所列设施,否则委托人将根据本合同第11.1.2项的规从其报价总额中扣除违约赔偿金。(3)缺陷责任期内的监理人员服务费、监理办公设施费、交通设施费、试验设施费及生活设施费将在本项目的缺陷责任期开始后,分四次等额支付给监理人。(4)监理服务变更费用经双方协商确认后,在监理服务所对应工作期限内按月平均支付或按双方所签订补充协议约定的支付方式进行支付。(5)根据合同条款第8.2.2项约定对监理人的奖励,委托人应于对监理人的当期支付费用中一次性支付。(6)根据合同条款第11.1款确定的监理人对委托人的违约赔偿金,由委托人从对监理人的当期监理服务费计量支付报表中予以核减;当期监理服务费不足以抵扣违约赔偿金时,则从后续监理服务费计量支付报表或履约保证金中扣回。(7)根据通用合同条款第11.2款确定的委托人对监理人的赔偿金,应由委托人与监理人协商确定后在对监理人当期支付费用中一次性支付。9.3.3委托人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书面支付申请且监理人提交了合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应按上述条款约定的支付期限内支付监理服务费用。委托人未能在前述时间内完成审批或不予答复的,视为委托人同意中期支付申请。委托人未按期支付到期应付的款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的违约金以到期应付而未付的款项,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相应的利息,时间自未付款项的应付之日起算。9.3.4委托人对监理人要求支付的款项中的任何部分有异议的,应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书面支付申请7日内发出书面通知说明理由,但不得借此延误对监理人其他应得款项的支付。9.3.5中期支付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执行。9.4费用结算本款细化为:9.4.1在施工阶段监理服务工作结束后7天内,监理人应将至交工证书申请之日前实际发生的监理服务费用,扣减预付款和监理人赔偿金后余额的支付申请上报至委托人,委托人应在收到该支付申请后7天内予以审批,在批复后14天内向监理人支付费用。监理人在提交支付申请的同时,应按合同条款第4.2.1项的约定向委托人提交缺陷责任期保函,委托人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缺陷责任期保函后7天内向监理人返还履约保证金。9.4.2在签发工程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后7天内,监理人应将工程缺陷责任期内未结洁的监理服务费用和其他应由委托人向监理人支付的剩余款项,扣减其他应由委托人从监理人扣回的款项的支付申请上报至委托人,委托人应在收到该支付申请后7天内予以审批,在批复后14天内向监理人支付费用,同时委托人向监理人返还缺陷责任期保函。9.4.3委托人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书面支付申请且监理人提交了合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应按上述条款约定的支付期限内支付监理服务费用。委托人未能在前述时间内完成审批或不予答复的,视为委托人同意费用结算申请。委托人未按期支付到期应付的款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的违约金以到期应付而未付的款项,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相应的利息,时间自未付款项的应付之日起算。9.4.4委托人对费用结算申请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监理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由监理人重新提交。监理人对此有异议的,按第12条的约定执行。9.4.5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9.3.5项的约定执行。本条补充第9.5款、9.6款:9.5暂列金额本合同的暂列金额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暂列金额应按委托人的书面指示全部或部分地使用,或根本不予动用。暂列金额主要用于支付监理服务的变更费用。9.6货币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委托人采用人民币支付监理服务费用。涉及外币支付的,其货币种类、比例和汇率等事直,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1.违约11.1监理人违约本款细化为:11.1.1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属监理人违约:(1)监理文件不符合规范标准以及合同约定;(2)监理人转让或分包监理工作:(3)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实施监理并造成工程损失;(4)监理人向承包人索贿、谋取私利,或与承包人串通损害委托人利益,给委托人造成损失:(5)监理人未按《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的规定对主要工程或关键工序进行旁站、巡视或抽检:(6)监理人未能按照投标文件的承诺或合同文件的约定配备满足监理服务需求的人员或设备;(7)监理人无法履行或停止履行合同:(8)监理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11.1.2监理人发生违约情况时,委托人可向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限定期限内纠正:逾期仍不纠正的,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监理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发生第l1.1.1(2)目或(4)目情形时,委托人可直接发出解除合同通知。监理人应当承担由于违约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周期延误和委托人损失等。委托人有权向监理人课以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违约金,并由委托人将其违约行为上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11.1.3监理人对委托人损失的赔偿责任监理人违反监理合同的约定并造成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向委托人赔偿,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赔偿金应按下式计算:赔偿金=委托人直接经济损失所对应的监理费×监理人应承担责任的比例监理人对由于第三方责任造成的任何经济损失,不承担责任。如果监理人与委托人或第三方对有关经济损失共负责任时,应按责任比例计算赔偿。监理人的上述责任赔偿,均应按照本合同条款第11.5款的约定办理。11.1.4监理人对委托人未授权的监理服务范围不承担监理责任。第l1.2款细化为:11.2委托人违约本款细化为:11.2.1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属委托人违约:(1)委托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监理报酬;(2)委托人原因造成监理停止;(3)委托人无法履行或停止履行合同;(4)委托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时返还履约保证金或缺陷责任期保函;(5)委托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11.2.2委托人发生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暂停监理通知,要求其在限定期限内纠正;逾期仍不纠正的,监理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委托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委托人应当承担由于违约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周期延误和监理人损失等。监理人有权向委托人课以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违约金。11.2.3委托人对监理人损失的赔偿责任委托人违反监理合同的约定并造成监理人的经济损失,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应据实赔偿监理人的直接经济损失。本条补充第11.4、第l1.5款:11.4赔偿责任的期限委托人或监理人任何一方向另一方要求的赔偿,均应在赔偿事件发生后的28天之内以书面形式提出索赔。如果该事件具有持续性,则应在事件首次发生后7天之内提出索赔意向,并每隔7天提供一次该事件仍在持续发展的证明材料,直至该事件结束后28天之内提出正式的索赔文件。无论是委托人还是监理人,逾期未提出书面索赔意向书,均失去索赔权利。11.5赔偿的限额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依据本合同条款第11.1款和第11.2款支付赔偿的最高限额为:(1)监理人的累计赔偿限额为监理服务费总额的30%,当达到此限额时,委托人有权单方面终止监理合同,没收监理人的履约保证金。(2)委托人赔偿监理人的直接经济损失的累计限额为监理服务费总额。合同双方同意放弃超过上述限额的剩余赔偿要求,但本合同其他条款约定的补偿和由于任何一方故意违约而引起的索赔,不受该限额的限制。12.争议的解决本条补充:采用仲裁方式最终解决争议的项目,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委托人和监理人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全部仲裁费用应由败诉方承担,或按仲裁委员会裁决的比例分担。B.项目专用合同条款说明:1.招标人在根据《公路工程标准施工监理招标文件》编制项目招标文件中的“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时,可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对“通用合同条款”及“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进行补充和细化,除“通用合同条款”明确“专用合同条款”可作出不同约定以及“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明确“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可作出不同约定外,补充和细化的内容不得与“通用合同条款”及“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强制性规定相抵触。同时,补充、细化或约定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2.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的编号应与通用合同条款和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一致。3.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可对下列内容进行补充和细化:(1)“通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指出“专用合同条款”可对“通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的内容(在“通用合同条款”中用“应按合同约定”“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除合同另有约定外”“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等多种文字形式表达);(2)“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指出“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可对“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的内容(在“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中用“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可能约定的”“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等多种文字形式表达。(3)其他需要补充、细化的内容。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1.1.2.2委托人:。1.1.3.1本次进行施工监理招标的项目为公路工程。工程地点:,;起迄桩号:,;施工合同标段划分:,;监理合同标段划分:,;工程概况:,。1.6文件的提供和照管1.6.2委托人负责提供的文件包括:施工图及相关资料,提供数量:2份,提供期限:合同签订后5日内。1.12委托人要求1.12.3委托人提国外规范和标准的时间:/,提供数量:/,其他要求:/。3.委托人管理3.3决定或答复3.3.2委托人应在收到监理人书面提出的事项后5天内作出书面答复。4.监理人义务4.1监理人的一般义务4.1.4承包人应按批复的项目履行项目施工监理义务。4.2履约保证金4.2.1缺陷责任期保函金额:缺陷责任期保函金额为监理服务费用总额3%。①5.监理要求5.1监理范围5.1.2工程范围包括:详见项目概况。5.1.3阶段范围包括:/。5.1.4工作范围包括:/。①缺陷责任期保函金额最高不超过监理服务费用总额的3%。5.3监理内容□工程同时设置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和监理工程师办公室: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设立工地试验室,监理工程师办公室不设立工地试验室,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工地试验室相应的检查项目和抽检频率:满足《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GG10-2016)的相关规定,对于关键工序、重要部位及施工标准试验等检查项目按100%进行抽检。□工程同时设置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和监理工程师办公室: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和监理工程师办公室均设立工地试验室,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和监理工程师办公室工地试验室相应的检查项目和抽检频率:满足《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GG10-2016)的相关规定,对于关键工序、重要部位及施工标准试验等检查项目按100%进行抽检。■工程只设置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设立工地试验室,工地试验室相应的检查项目和抽检频率:满足《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GG10-2016)的相关规定,对于关键工序、重要部位及施工标准试验等检查项目按100%进行抽检。监理人自行设立工地试验室的,应具有相应的《公路水运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证书》,否则,监理人应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第二方试验检测机构设立工地试验室。5.5监理服务形式监理服务机构设置:一级监理机构即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5.6监理服务目标5.6.2对承包人履约管理的服务目标:满足《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F80/1-2017)、《公路养护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规定要求,确保工期、质量、安全、环保达标,节省投资。5.7委托人对监理人的授权5.7.1委托人对监理人的授权权限:监理规范及合同约定等。6.开始监理和完成监理6.1开始监理6.1.1满足以下条件时,委托人应向监理人发出监理通知:收到中标通知书即视为委托人向监理人发出监理通知。6.2监理周期延误由于非监理人责任造成监理服务期限延误的,延长监理服务期限的计算方法:/;增加监理服务费用的计算方法:/。8.合同变更8.1变更情形8.1.1合同变更时,监理服务期限的调整方法:以合同变更后的服务期为准;监理服务费用的调整方法:不予调整。(1)监理人员服务费增加的服务工作日数×监理人员日平均单价(即人月单价÷21.75)(2)监理办公设施费、交通设施费(含燃料消耗等费用)、试验设施费及生活设施费将按照、因增加监理服务而导致实际增加的设施数量及监理单位在报价清单中填报的相应价格进行支付。8.2合理化建议8.2.2监理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工程投资、缩短了施工期限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委托人给予监理人如下奖励:/。9.合同价格与支付9.1合同价格9.1.1本合同的报价方式:总价。在合同实施期间,由于人工、材料、设备等因素的市场价格变化导致本项目监理服务费用变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式和风险范围划分:不予调整。9.3中期支付9.3.5中期支付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支付规定如下:执行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9.5暂列金额本合同的暂列金额为监理服务费的/%。①11.违约第11.1款细化为:执行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11.1监理人违约11.1.2监理人发生违约情况时,委托人有权向监理人课以违约金,具体约定如下:赔偿金=委托人直接经济损失所对应的监理费×监理人应承担责任的比例。11.2委托人违约11.2.2委托人发生违约情况时,监理人有权向委托人课以违约金,具体约定如①暂列金额最高不超过监理服务费用总额的5%。下:/。12.争议的解决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仲裁如采用仲裁,仲裁机构名称:发包人所在地仲裁委员会。如采用诉讼,诉讼机构名称:发包人所在地法院。第三节合同附件格式附件一合同协议书合同协议书(委托人名称,以下简称“委托人”)为实施,(项目名称),己接受,(监理人名称,以下简称“监理人”)对该项目标段施工监理的投标。委托人和监理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1.第标段由K+至K+,长约km,公路等级为,设计速度为’路面,有立交处;特大桥座,计长m:大中桥座,计长m;隧道座,计长m以及其他构造物工程等。2.下列文件应视为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1)本合同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2)成交通知书;(3)响应函;(4)项目专用合同条款;(5)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6)通用合同条款;(7)委托人要求:(8)监理服务费用清单;(9)监理人有关人员、试验检测设备投入的承诺;(10)其他合同文件。上述合同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果合同文件之间存在矛盾或不一致之处,以上述文件的排列顺序在先者为准。3.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元(¥)。其中:施工阶段(包括施工准备阶段)元;缺陷责任期阶段元;4.总监理工程师或驻地监理工程师:。5.监理工作质量符合的标准和要求:;安全目标:。6.监理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施工监理。7.委托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监理人支付合同价款。8.监理人计划开始监理日期:,实际日期按照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开始监理日期为准。监理服务期限:日历天,其中:施工阶段(含施工准备阶段)监理日历天,缺陷责任期阶段监理日历天。9.本协议书在监理人提供履约保证金后,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全部工程完工后经交工验收合格、缺陷责任期满签发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后失效。10.本协议书正本二份、副本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份,当正本与副本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11.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委托人:,(盖单位章)监理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年月日,年月日附件二廉政合同廉政合同根据《关于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加强廉政建设的若干意见》以及有关工程建设、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项目名称)的项目法人,(项目法人名称,以下简称“委托人”)与该项目标段的施工监理单位,(施工监理单位名称,以下简称“监理人”),特订立如下合同。1.委托人和监理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1)严格遵守党的政策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通运输部的有关规定。(2)严格执行,(项目名称)标段施工监理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3)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4)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5)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6)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2.委托人的义务(1)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监理人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让监理人报销任何应由委托人或委托人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等。(2)委托人工作人员不得参加监理人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监理人提供的通信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3)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监理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4)委托人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委托人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等。(5)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监理人推荐分包单位或推销材料,不得要求监理人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6)委托人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从事各种个人有偿中介活动和安排个人施工监理队伍。3.监理人的义务(1)监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2)监理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委托人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3)监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委托人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4)监理人不得为委托人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信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4.违约责任(1)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1、2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监理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2)监理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1、3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给委托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委托人建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给予监理人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其主管的公路建设市场的处罚。5.双方约定:本合同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执行。由委托人或委托人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约请监理人或监理人上级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对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6.本合同有效期为委托人和监理人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止。7.本合同作为(项目名称)标段施工监理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监理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8.本合同一式四份,由委托人和监理人各执一份,送交委托人和监理人的监督单位各一份。委托人:,(盖单位章)监理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年月日,年月日委托人监督单位:(全称)(盖单位章)监理人监督单位:(全称)(盖单位章)附件三其他主要监理人员最低要求①人员数量资格要求①a.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规定若投标人在所投标段中标需派驻的其他主要监理人员。监理人员的岗位、数量及资格条件要求应按照《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GG10-2016)的规定设置。上述人员的具体入选由招标人和中标人在合同谈判阶段确定,且经招标人审批后作为派驻本标段的主要监理人员,不允许更换。如中标人拟派驻的人员数量和资格条件不满足本表要求,招标人应取消其中标资格。b.本表不适用于己按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了其他主要监理人员的特别复杂的特大桥梁和特长隧道项目主体工程以及其他有特殊要求的工程。附件四主要试验检测设备最低要求①设备名称规格、功率及容量单位资格要求①a.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规定若投标人在所投标段中标需提供的主要试验检测设备。招标人将在合同谈判阶段要求中标人按照本表的最低要求填报为本标段配备的主要设备,在经招标人审批后作为投入本标段的主要设备且不允许更换。如招标人拟提供的设备数量和规格指标等不满足本表要求,招标人应取消其中标资格。b.本表适用于所有监理招标项目。附件五履约保证金格式如采用银行保函,格式如下。履约保证金(委托人名称):鉴于(委托人名称,以下简称“委托人”)接受(监理人名称)(以下称“监理人”)于年月日参加(项目名称)标段施工监理的投标。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监理人履行与你方订立的合同,向你方提供担保。1.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元(¥)。2.担保有效期自委托人与监理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委托人签发交工验收证书且监理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交缺陷责任期保函之日止。①3.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监理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7天内无条件支付,无须你方出具证明或陈述理由。4.委托人和监理人按合同条款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担保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签字)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年月日①本条内容可修改为:“本担保自(生效日期)之日起生效,至(失效日期)之日失效。”如委托人接受履约保函采用固定有效期,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应增加保证设计人在履约保函失效日前向委托人出具后续阶段履约保函的约束性条款,直至委托人签发交工验收证书且监理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交缺陷责任期保函之日为止。担保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签字)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年月日第四章委托人要求委托人要求应尽可能清晰准确,对于可以进行定量评估的工作,委托人要求不仅应明确规定其功能、用途、质量、环境、安全,并且要规定检验、试验、试运行的具体要求。对于监理人负责提供的有关服务,在委托人要求中应一并明确规定。委托人要求通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监理要求采购人应当根据项目情况在本章中明确相应的监理要求,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概况1.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建设规模、技术标准、项目地理位置;项目的起屹地点、主要控制点:桥涵的结构形式:独立特大桥的桥型、荷载标准、跨径、桥长、桥宽、基础、水深、引道长度等;独立隧道的长度、宽度、防水排水、衬砌和设施等;附属设施标准、规格等;2.项目周边环境、文物情况:3.水文、气候、气象及地质简况;4.交通、电力、通讯及其他条件等。(二)监理范围及内容包括监理范围及主要监理内容,与监理范围对应的施工标段划分及各标段主要工程数量表等。(三)监理依据(四)监理人员和试验检测仪器设备要求(五)其他要求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意见》交公路规〔2020〕5号文件精神,监理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将农民工工资有关工作纳入监理范畴,协助建设单位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工作。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落实用工管理和工资支付有关制度,完善基础资料;在审核计量支付资料时,加强对农民工工资费用有关资料的复核工作。二、适用规范标准(一)通用施工监理规范执行《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GG10-2016)。(二)专用施工监理规范专用施工监理规范由招标人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在《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GGl0-2016)的基础上自行编制并纳入“委托人要求”中,但不得与国家、交通运输部及有关部门的法规、标准、规范等矛盾。针对本工程或仅在本地区实行的与监理工作有关的管理办法、制度应一并纳入“委托人要求”中。(三)施工技术规范施工技术规范包括以下内容:1.本工程施工标段招标文件中的技术规范:2.所有与工程施工有关的国家现行的公路建设标准、规范、规程及相关文件。3.按照甘交公路﹝2018﹞229号文要求,编写交通保障方案和安全保障方案。(四)国家、行业、项目所在地适用本工程的其他规范、标准或规程三、成果文件要求(一)成果文件的组成(二)成果文件的深度(三)成果文件的格式要求(四)成果文件的份数要求(五)成果文件的载体要求1.纸质版的要求2.电子版的要求3.其他要求。(六)成果文件的其他要求四、委托人财产清单(一)委托人提供的设备、设施1.委托人提供的办公房屋及冷暖设施:如办公室数量及面积、空调等2.委托人提供的设备清单:如电脑、技影、打印机、复印机等3.委托人提供的设施清单:如办公桌椅、文件柜等……(二)委托人提供的资料1.施工场地及毗邻区域内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以及其他与公路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2.定位放线的基准点、基准线和基准标高3.委托人取得的有关审批、核准和备案材料4.勘察文件、设计文件等资料5.技术标准、规范6.工程承包合同及其他相关合同7.其他资料……(三)委托人财产使用要求及退还要求1.委托人财产使用要求2.委托人财产退还要求……五、委托人提供的便利条件(一)委托人提供的生活条件(二)委托人提供的交通条件(三)委托人提供的网络、通讯条件(四)委托人提供的协助人员……六、监理人需要自备的工作条件(一)监理人自备的工作手册:如本项目必备的规范标准、图集等(二)监理人自备的办公设备:如电脑、软件、投影、打印机、复印机、照相机等(三)监理人自备的交通工具:如出行车辆等(四)监理人自备的现场办公设施:如办公桌椅、文件柜等(五)监理人自备的安全设施:如安全帽、安全鞋、手电筒等(六)监理人自备的试验检测仪器、设备、工具(七)监理人自备的试验用房、样品用房……七、委托人的其他要求委托人的其他要求…第五章响应文件及格式(项目名称)采购包号响应文件供应商:,(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年月日目录注:为方便评审,目录至少2级一、响应函(采购人名称):1.我方己仔细研究(项目名称)标段施工监理采购文件的全部内容(含补遗书第,号至第,号),在考察工程现场后,愿意以人民币(大写),元(¥)的投标总报价(或根据采购文件规定修正核实后确定的另一金额,其中,增值税税率为),按合同约定完成施工监理工作。其中:施工阶段监理服务费:元:交工验收与缺陷责任期阶段监理服务费:元2.在合同协议书正式签署生效之前,本响应函连同你方的成交通知书将构成我们双方之间共同遵守的文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3.(其他补充说明)。供应商:,(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地址:网址:电话:传真:邮政编码:年月日供应商:(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地址:网址:电话:传真:邮政编码: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灾害防治工程施工监理涉及「招标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甘肃省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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