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来水管网建设招标公告(东港市前阳镇人民政府2025)
东港市前阳镇自来水管网(201国道-北大街段)建设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
公告信息
东港市前阳镇自来水管网(201国道-北大街段)建设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
撰写单位:
辽宁科立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
2025-06-04
项目概况
东港市前阳镇自来水管网(201国道-北大街段)建设项目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线上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5年06月16日 14时0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JH25-210681-00122
项目名称:东港市前阳镇自来水管网(201国道-北大街段)建设项目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包组编号:001
预算金额(元):3785626.07
最高限价(元):3785626.07
采购需求:查看
东港市前阳镇自来水管网(201国道-北大街段)建设项目主要包括新建管网1899.4米,管径为DN500。 具体内容以工程量清单内容为准。
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约定的开工之日起3个月内完工。
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内容:1、对于中小微企业(含监狱企业)的相关规定;2、对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的相关规定。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二、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供应商须为《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中规定的中小企业。根据《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的规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和微型企业。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供应商应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含三级)以上资质,应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2)拟投入本项目的项目经理应具有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二级(含二级)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并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证),且无在建工程。
三、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须知
参加辽宁省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未进入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的,请详阅辽宁政府采购网 “首页—政策法规”中公布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的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入库登记手续。填写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联系人等简要信息,由系统自动开通账号后,即可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具体规定详见《关于进一步优化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程序的通知》(辽财采函〔2020〕198号)。
四、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5年06月05日08时00分至2025年06月11日17时00分(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线上获取
方式:线上
售价:免费
五、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5年06月16日 14时00分(北京时间)
地点:辽宁政府采购网
六、开启
时间:2025年06月16日 14时00分(北京时间)
地点:东港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室2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八、质疑与投诉
供应商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提出质疑。
1、接收质疑函方式:线上或书面纸质质疑函
2、质疑函内容、格式:应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相关规定和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质疑函范本》格式,详见辽宁政府采购网。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九、其他补充事宜
1、本项目为全流程电子化采购项目,参与本项目的供应商请详阅辽宁政府采购网首页“关于办理CA数字证书的通知”、“首页-办事指南”中 “辽宁政府采购网新版系统供应商操作手册”、“辽宁省政府采购网供应商制作电子标书操作手册”。自行办理政府采购CA数字证书并学习电子投标(响应)文件制作教程,技术问题可拨打平台运维服务电话咨询:400-128-8588,CA办理问题请咨询CA认证机构。供应商因未办理相关手续或自身操作等原因导致的一切不良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2.响应文件报送方式采用电子评审系统上传及现场递交备份文件同时执行。 3.响应文件解密方式为现场或远程解密。现场解密供应商须携带有效CA锁、笔记本电脑等相关设备至开标现场进行;远程解密由供应商工作人员在公司远程进行。解密时长为30分钟。 4、供应商在电子评审活动中出现以下情形的,应按如下规定进行处理: (1)因供应商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 (2)因供应商自用设备原因造成的未在规定时间内解密、上传文件或投标(响应)报价等问题影响电子评审的; (3)因供应商原因未对文件校验造成信息缺失、文件内容或格式不正确以及备份文件不符合要求等问题影响评审的。 出现前款(1)(2)情形的,视为放弃投标(响应);出现前款(3)情形的,由供应商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十、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
东港市前阳镇人民政府
地址:
辽宁省丹东市东港市前阳镇前阳北路1号
联系方式:
0415-7162696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
辽宁科立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
辽宁省丹东市东港市人民大街47号
联系方式:
0415-3359288
邮箱地址:
ddkl0415@163.com
开户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港市支行
账户名称:
辽宁科立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账号:
06502701040020741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马之恒
电话:
0415-3359288
公告概要:
公告信息:
采购项目名称
东港市前阳镇自来水管网(201国道-北大街段)建设项目
品目
采购单位
东港市前阳镇人民政府
行政区域
东港市
公告时间
2025年06月04日 14:30
获取采购文件时间
2025年06月05日至2025年06月11日每日上午:08:00 至 12:00下午:12:00 至 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响应文件递交地点
东港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室2
响应文件开启时间
2025年06月16日 14:00
响应文件开启地点
线上获取
预算金额
¥378.562607万元(人民币)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马之恒
项目联系电话
0415-3359288
采购单位
东港市前阳镇人民政府
采购单位地址
辽宁省丹东市东港市前阳镇前阳北路1号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0415-7162696
代理机构名称
辽宁科立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地址
辽宁省丹东市东港市人民大街47号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0415-3359288
附件:
附件1
东港市前阳镇自来水管网(201国道-北大街段)建设项目(代理-磋商文件).docx
辽宁省政府采购项目
工程类竞争性磋商
采购文件
项目名称:东港市前阳镇自来水管网(201国道-北大街段)建设项目
项目编号:JH25-210681-00122
采购单位:东港市前阳镇人民政府(盖章)
编制单位:辽宁科立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盖章)
5
目 录
东港市前阳镇自来水管网(201国道-北大街段)建设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 2
第一章 供应商须知 5
第二章 响应文件内容及格式 19
第三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 41
第四章 磋商内容、磋商过程中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 60
第五章 评审办法 61
第六章 工程量清单 70
第七章 政府采购合同 81
东港市前阳镇自来水管网(201国道-北大街段)建设项目
竞争性磋商公告
项目概况
东港市前阳镇自来水管网(201国道-北大街段)建设项目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线上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5年6月16日14点0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JH25-210681-00122
项目名称:东港市前阳镇自来水管网(201国道-北大街段)建设项目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包组编号:001
预算金额:3,785,626.07元
最高限价:3,785,626.07元
采购需求:东港市前阳镇自来水管网(201国道-北大街段)建设项目主要包括新建管网1899.4米,管径为DN500。 具体内容以工程量清单内容为准。
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约定的开工之日起3个月内完工。
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内容:1、对于中小微企业(含监狱企业)的相关规定;2、对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的相关规定。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二、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供应商须为《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中规定的中小企业。根据《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的规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和微型企业。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供应商应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含三级)以上资质,应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2)拟投入本项目的项目经理应具有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二级(含二级)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并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证),且无在建工程。
三、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须知
参加辽宁省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未进入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的,请详阅辽宁政府采购网 “首页—政策法规”中公布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的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入库登记手续。填写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联系人等简要信息,由系统自动开通账号后,即可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具体规定详见《关于进一步优化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程序的通知》(辽财采函〔2020〕198号)。
四、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5年6月5日 08时00分至2025年6月11日 17时00分(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线上获取
方式:线上
售价:免费
五、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5年6月16日14点00分(北京时间)
地点:辽宁政府采购网
六、开启
时间:2025年6月16日14点00分(北京时间)
地点:东港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一楼评标室2(东港市桥南芳清园小区对面(电业局胡同)芳清街8号)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八、质疑与投诉
供应商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提出质疑。
1、接收质疑函方式:线上或书面纸质质疑函。
2、质疑函内容、格式:应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相关规定和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质疑函范本》格式,详见辽宁政府采购网。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九、其他补充事宜
1、本项目为全流程电子化采购项目,参与本项目的供应商请详阅辽宁政府采购网首页“关于办理CA数字证书的通知”、“首页-办事指南”中 “辽宁政府采购网新版系统供应商操作手册”、“辽宁省政府采购网供应商制作电子标书操作手册”。自行办理政府采购CA数字证书并学习电子投标(响应)文件制作教程,技术问题可拨打平台运维服务电话咨询:400-128-8588,CA办理问题请咨询CA认证机构。供应商因未办理相关手续或自身操作等原因导致的一切不良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2.响应文件报送方式采用电子评审系统上传及现场递交备份文件同时执行。
3.响应文件解密方式为现场或远程解密。现场解密供应商须携带有效CA锁、笔记本电脑等相关设备至开标现场进行;远程解密由供应商工作人员在公司远程进行。解密时长为30分钟。
4、供应商在电子评审活动中出现以下情形的,应按如下规定进行处理:
(1)因供应商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
(2)因供应商自用设备原因造成的未在规定时间内解密、上传文件或投标(响应)报价等问题影响电子评审的;
(3)因供应商原因未对文件校验造成信息缺失、文件内容或格式不正确以及备份文件不符合要求等问题影响评审的。
出现前款(1)(2)情形的,视为放弃投标(响应);出现前款(3)情形的,由供应商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十、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东港市前阳镇人民政府
地 址:辽宁省丹东市东港市前阳镇前阳北路1号
联系方式: 0415-7162696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辽宁科立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辽宁省东港市人民大街47号
联系方式:0415-3359288
邮箱地址: Ddkl0415@163.com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港市支行
账户名称:辽宁科立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账号:06502701040020741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马之恒
电 话:0415-3359288
第一章 供应商须知
一 供应商须知表
条款号
项 目
内 容
1.1
采购人
名 称:东港市前阳镇人民政府
地 址:辽宁省丹东市东港市前阳镇前阳北路1号
联系人:周相君
电 话:0415-7162696
1.2
采购代理机构
名 称:辽宁科立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辽宁省东港市人民大街47号
联系人:马之恒
电 话:0415-3359288
1.3.4
合格供应商还要满足的其它资格条件
详见采购公告
1.3.5
是否为专门面向
中小企业采购
是
本项目所属行业:建筑业
1.供应商应当按照采购文件中明确的采购标的对应行业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2.具体划型标准按照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执行。
1.3.6
是否有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
没有
1.4
是否允许联合体参加
政府采购活动
否
1.4.8
联合体的其他资格要求
/
2.2
项目预算金额、
最高限价
预算金额:3,785,626.07元(其中含暂列金110,000.00元整)
最高限价:3,785,626.07元(其中含暂列金110,000.00元整)
4
计量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6.1
现场考察、磋商前
答疑会
不组织
11.3
样品或演示
不需要提供样品
不需要提供演示
12.1
响应报价货币要求
所有响应文件中均按 人民币 货币进行报价。
13.1
磋商保证金
本项目不收取磋商保证金
15.1
响应有效期
90 日历日
16.1
响应文件份数
1.会议现场无需提交纸质投标文件。
2.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供应商除在电子评审系统上传响应文件外,须现场递交按要求密封标记的以U 盘形式存储的可加密备份文件1份,备份文件须与电子评审系统中上传的响应文件内容、格式一致,并按采购文件要求进行签字、盖章。且响应文件中应提供《备份文件与电子评审系统中上传的响应文件内容、格式一致性的承诺函》。供应商仅提交备份文件的,响应无效。
3.备份文件仅在电子评标系统出现故障而无法正常进行采购活动并经政府采购相关管理部门授权同意后启用,备份文件未被使用的项目,供应商在中标(成交)公告发布后至代理机构取回。
4.现场或远程完成投标(响应)文件解密。现场解密的,请供应商携带有效CA锁、笔记本电脑等相关设备,采购代理机构不提供电脑设备;远程解密由供应商工作人员在公司远程进行。
解密开始时间:提交投标(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即开始。
解密有效时间:30 分钟。
评审时以电子评审作为评审依据。
18.1
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地点:
详见采购公告,以采购公告规定时间、地点为准。
20.1
磋商会议时间、地点:
详见采购公告,以采购公告规定时间、地点为准。
21.2
磋商小组组成
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 0 人,评审专家 3 人组成,共 3 人。
24.1
样品的评审办法以及评审标准演示的评审办法及评审标准
/
27.4
最后报价要求
1.供应商的最后报价为包含暂估价和暂列金额的全部工程费用的报价,暂估价和暂列金额的价格在最后报价中不得调整。
2.最后报价调整的供应商,经评审后被确定为成交供应商的,在采购合同签订前,必须按采购文件要求向采购人提供工程量清单最后报价明细和最后报价调整说明。否则采购人将视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有子目的单价(不包含暂估价及暂列金额)均按最后报价的下浮比例进行浮动。
29.2
评审办法
综合评分法
31.2
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数量
3名
33
确定成交供应商的方式
成交供应商数量:1名
采购人确认成交供应商
37.1
履约保证金
本项目不收取履约保证金
38
采购代理服务费
本项目收取采购代理服务费
本项目采购代理服务费由成交商向采购代理机构予以支付。
采购代理服务费收取标准
服务费类型
成交金额(万元)
工程采购
100以下
1.0%
100-500
0.7%
500-1000
0.55%
1000-5000
0.35%
注:采购代理服务收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不足5000元按5000元收取。
支付形式:现金或电汇
收款人银行信息:
开户名:辽宁科立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港市支行
账 号:06502701040020741
支付时间:成交商应在领取成交通知书的同时向采购代理机构一次性交纳采购代理费
41.3
质疑
一、供应商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1、接收质疑函的方式:接收线上或书面纸质质疑函
联系单位:辽宁科立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联 系 人:马之恒
联系电话:0415-3359288
通讯地址:辽宁省东港市人民大街47号
2、质疑函的内容、格式:应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相关规定和财政部门制定的《政府采购质疑函范本》格式。
二、供应商应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提出质疑,否则针对再次提出质疑将不予接收。(采购程序环节分为:采购公告、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成交结果)
43
其他要求
一、出席磋商会议
1.本项目要求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或其授权代表(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现场参加磋商会议。
2.出席磋商会议的人员还应携带身份证原件及加盖红色公章的复印件 1 份,复印件采购代理机构留存。
二、供应商磋商顺序
1.供应商磋商环节,磋商顺序按递交备份文件的正顺序进行。
注:表格中“”项为被选中项。
二 总则
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供应商
1.1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项目采购人见供应商须知表1.1条。
1.2采购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或从事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本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见供应商须知表1.2条。
★1.3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本项目的供应商及其响应服务须满足以下条件:
1.3.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有生产或供应能力的本国供应商。
1.3.2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关于供应商条件的规定,遵守本项目采购人本级和上级财政部门关于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
1.3.3以采购代理机构认可的方式获得了本项目的采购文件。
1.3.4符合供应商须知表1.3.4条中规定的其他要求。
1.3.5若供应商须知表1.3.5条中写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如供应商为非中小企业且所响应产品为非中小企业产品,其响应文件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
1.3.6若供应商须知表1.3.6款中写明采购工程所伴随的货物为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等部门发布的品目清单中属于实施政府强制采购品目清单范围的节能产品,如供应商所响应伴随的货物不具备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其响应文件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
★1.4如供应商须知表1.4条中允许联合体参加采购活动的,对联合体规定如下:
1.4.1两个以上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参加采购活动。
1.4.2联合体各方均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1.4.3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殊要求,联合体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相关规定。
1.4.4联合体各方应签订共同参加采购活动协议,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
1.4.5大中型企业、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采购活动,共同参加采购活动协议中应写明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共同参加采购活动协议响应总金额的比例。
1.4.6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按照较低的资质等级确定联合体的资质等级。
1.4.7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否则相关响应文件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
(1)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2)联合体成交的,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1.4.8对联合体参加采购活动的其他资格要求见供应商须知表1.4.8条。
★1.5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其相关响应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
★1.6为本项目提供过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本项目上述服务以外的其他采购活动,否则其响应文件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
★1.7供应商在磋商过程中不得向采购人提供、给予任何有价值的物品,影响其正常决策行为。一经发现,其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
2.资金来源
2.1本项目的采购人已获得足以支付本次磋商后所签订的合同项下的资金(包括财政性资金和本项目采购中无法与财政性资金分割的非财政性资金)。
★2.2项目预算金额和分项或分包最高限价见供应商须知表2.2条。
★2.3供应商报价超过采购文件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分项、分包最高限价的,其响应文件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
3.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磋商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对不同文字文本响应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4.计量单位
除供应商须知表4条中有特殊要求外,响应文件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5.磋商费用
不论磋商的结果如何,供应商应承担所有与本次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费用。
★6.现场考察、磋商前答疑会
6.1供应商须知表6.1条规定组织现场考察或磋商前答疑会的,采购人按供应商须知表6.1条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供应商现场考察或磋商前答疑会,或者在领取采购文件期限截止后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采购文件的潜在供应商。
6.2由于未参加现场考察或磋商前答疑而导致对项目实际情况不了解,影响技术文件编制、准确性、综合因素响应不全面等问题的,由供应商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6.3现场考察及磋商前答疑会所发生的费用及一切责任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7.适用法律
本项目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磋商小组的相关行为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暂行办法》及本项目本级和上级财政部门关于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的约束,其权利受到上述法律法规的保护。
三 采购文件
8.采购文件构成
8.1采购文件共六章,内容如下:
采购公告
第一章 供应商须知
第二章 响应文件内容及格式
第三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
第四章 磋商内容、磋商过程中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
第五章 评审办法
第六章 工程量清单
第七章 政府采购合同
★8.2供应商应认真阅读采购文件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等。如供应商没有按照采购文件要求提交资料,或者响应文件没有对采购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可能导致其响应文件被认定为无效响应。
9.采购文件的澄清与修改
9.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采购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应当在递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个工作日前,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采购文件的供应商,不足3个工作日的,应当顺延首次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9.2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采购文件的收受人具有约束力。供应商在收到上述通知后,应及时向采购代理机构回函确认。
四 响应文件的编制
10.响应范围
10.1项目有分包的,供应商可对采购文件其中某一个分包或几个分包进行响应。
★10.2供应商应当对所响应分包采购文件中“工程量清单”所列的所有项内容进行响应,如仅响应分包中某一部分内容,其该包响应文件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
11.响应文件构成
★11.1供应商应完整地按采购文件提供的响应文件格式及要求编写响应文件。响应文件应包括资格证明文件、符合性证明文件、其它材料三部分。具体详见第二章 响应文件内容及格式。
11.2供应商应按采购文件提供的格式编写响应文件。采购文件提供标准格式的按标准格式填列,未提供标准格式的可自行拟定。
11.3样品或演示要求详见供应商须知表11.3条。
★12.响应报价
12.1所有响应均按供应商须知表12.1条中要求货币进行报价。并按第六章 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
12.2供应商报价应是磋商文件确定的磋商范围内的全部工作内容的价格体现,为实现合同目的所涉及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所发生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利润、项目措施费、规费、税金、以及施工合同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等各项应有费用,供应商漏报或不报,采购人将视为有关费用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其它项目的综合单价及合价中而不予支付。
12.3本项目采用单价合同,供应商依据采购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等资料自行考虑风险因素计算报价,合同单价在磋商文件及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及相应风险范围之内不可调整。任何包含价格调整要求的响应,其响应文件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
12.4采购文件工程量清单内容和格式不许增加和修改,供应商确认工程量清单存在的缺项、漏项、计算误差时,可以向采购人提出,否则视为供应商已认可该工程量清单包含了本工程全部内容。
12.5供应商提出清单工程量修正意见未被采购人采纳时,供应商应自行考虑由此引起的的报价风险。供应商在报价中未计算此类风险的,责任由供应商承担。
★13.磋商保证金
13.1供应商应提交供应商须知表13.1条中规定的磋商保证金,并作为其响应文件的一部分。
13.2磋商保证金缴纳人、采购文件领取人、提交响应文件登记人和供应商必须为同一组织机构或联合体内不同成员单位,否则将视同未按采购文件规定交纳保证金。
13.3供应商存在下列情形的,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
(1)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2)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3)成交后除因不可抗力或者采购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不按本须知第36条的规定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4)成交后不按本须知第37条的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5)成交后不按本须知第38条的规定缴纳采购代理服务费的;
(6)采购文件规定的其他保证金不予退还情形或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13.4联合体参加采购活动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提交磋商保证金。以一方名义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13.5磋商保证金的退还
13.5.1成交供应商应在与采购人签订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及时联系保证金收受机构办理磋商保证金退还手续。
13.5.2未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将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暨成交结果公告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供应商应及时联系保证金收受机构办理退还磋商保证金手续。
13.5.3供应商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撤回已提交的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应自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收到供应商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及时联系保证金收受机构办理磋商保证金退还手续。
13.5.4政府采购担保函不予退回。
13.6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不承担相应责任。
★14.响应标的的合格性和符合采购文件规定的要求
14.1无论采购文件第三章技术标准和要求中是否要求,供应商都应保证提供符合本工程技术规格要求和国家、行业和地方现行标准、规范和规程要求的合格工程。
★15.响应有效期
15.1响应应在供应商须知表15.1条中规定的响应有效期内保持有效。响应有效期不满足要求的响应,其响应文件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
15.2在特殊情况下,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原响应有效期截止之前,要求供应商延长响应的有效期。接受该要求的供应商将不会被要求和允许修正其响应,且本须知中有关磋商保证金的要求须在延长的有效期内继续有效。供应商可以拒绝延长响应有效期的要求,其磋商保证金将及时无息退还。上述要求和答复都应以书面形式提交。
16.响应文件的签署及规定
16.1供应商应按供应商须知表16.1款中的规定,准备和提交响应文件。
★16.2供应商应按照“辽宁政府采购网新版系统供应商操作手册”、“辽宁省政府采购网供应商制作电子标书操作手册”,及采购文件的要求制作、上传投标(响应)文件。
★16.3响应文件应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或经其正式委托代理人按采购文件规定在响应文件上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委托代理人须持有书面的“法定代表人(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授权委托书”,并将其附在响应文件中。如对响应文件进行了修改,则应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每一修改处签字。
五 响应文件的递交
★17.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7.1供应商应将备份文件密封,并进行包封。
17.2包装封皮上均应:
(1)注明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包号、供应商名称。
(2)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
17.3如果供应商未按上述要求密封,其响应文件将被拒绝接收。
★18.递交响应文件截止
18.1供应商应在供应商须知表18.1条中规定的截止时间前,完成响应文件的上传工作。
18.2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有权按本须知的规定,延迟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受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时间。
★19.响应文件的接收、修改与撤回
19.1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上传的响应文件,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
19.2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供应商可以撤回已递交的响应文件,如要修改,必须先撤回并修改后再重新上传,并保证备份文件与电子评审系统中上传的投标(响应)文件的一致性。
六 磋商及评审
★20.磋商会议
20.1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将按供应商须知表20.1条中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磋商会议,并邀请所有供应商代表参加。
供应商不足3家的,不得继续磋商。
20.2供应商代表对磋商会议过程有疑义,以及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当场提出询问或者回避申请。
★21.组建磋商小组
21.1按照《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暂行办法》有关规定依法组建磋商小组,负责本项目评审工作。
21.2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达到公开招标数额的项目,磋商小组应该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本项目磋商小组组成详见供应商须知表21.2条。
★22.资格审查
22.1磋商小组依据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中规定的内容,对供应商的资格(提交的资格证明材料)进行审查。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不能进入下一阶段评审;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不得进入下一阶段评审
22.3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一个工作日至资格审查结束前的期间内查询供应商的信用记录。供应商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其响应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
22.3.1不良信用记录指:供应商在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或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以及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行政处罚记录。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任何成员存在以上不良信用记录的,联合体响应文件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
22.3.2查询及记录方式:采购代理机构经办人将查询网页打印并存档备查。供应商不良信用记录以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查询结果为准。
在本采购文件规定的查询时间之后,网站信息发生的任何变更均不再作为评审依据。
供应商在自行提供的与网站信息不一致的其他证明材料亦不作为资格审查依据。
★23.符合性审查
23.1符合性审查是指依据采购文件的规定,从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和完整性对采购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采购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做出响应。供应商应按照第二章《响应文件内容及格式》中的相应要求,提交符合性证明材料。未通过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不能进入下一阶段评审,其响应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通过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数量不足3家的,不得作进一步的比较和评价。
24.样品及演示
24.1供应商须知表11.3条中要求供应商提供样品或演示的,按照供应商须知表24.1条中样品或演示的评审办法以及评审标准进行评审。
24.2采购活动结束后,对于未成交供应商提供的样品,应当及时退还或者经未成交供应商同意后自行处理;对于成交供应商提供的样品,应当按采购文件规定进行保管、封存,并作为履约验收的参考。具体内容见供应商须知表11.3条。
25.响应文件的澄清
25.1在磋商期间,磋商小组可以书面要求供应商对其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补正应在磋商小组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不得超出响应文件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供应商拒不进行澄清、说明、补正的,或者不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书面澄清、说明、补正的,其响应文件将被作为无效响应处理。
25.1.1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25.1.2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补正将作为响应文件的一部分。
25.2响应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1)响应文件中报价一览表内容与响应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报价一览表为准;
(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报价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供应商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响应文件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
25.3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最后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工程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磋商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响应处理。提交证明材料的合理时间按第五章 评审办法规定执行。
★26.磋商
26.1磋商小组将集中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程序、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与实质性响应采购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在磋商中,磋商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磋商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26.2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采购文件和磋商情况,经采购人代表确认后变动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例等实质性内容。
26.3对采购文件作出实质性变动是采购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将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26.4供应商应当按照采购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27.最后报价
27.1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将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且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少于3家。
27.2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27.3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退出磋商不视为撤回响应文件,退出磋商不影响退出磋商的供应商对已经递交的响应文件承担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中规定的相应责任。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退还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保证金。
27.4 其它要求:详见 供应商须知表27.4
★28.响应无效
28.1 在比较与评价之前,根据本须知的规定,磋商小组将审查每份响应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了采购文件的要求。
实质性要求是指采购文件中带有★号标识内容(包括本级及其下级编号中所有内容)等文字说明的要求。
对采购文件的实质性要求进行响应是指与采购文件中带有★号标识内容的文字说明、条款、条件和规格等要求相符。
如果响应文件没有对采购文件的实质性要求进行响应,将作为无效响应处理,供应商不得再对响应文件进行任何修正从而使其响应成为实质上响应。
磋商小组决定是否实质性响应只根据采购文件要求、响应文件内容及财政主管部门指定媒体发布的相关信息。
28.2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其响应文件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
(1)未按采购文件的规定提交磋商保证金的;
(2)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要求签署、盖章的;
(3)供应商的报价超过了采购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
(4)不具备采购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
(5)不符合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的。
(6)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履约的,且供应商未按照规定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
(7)响应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8)属于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中规定的其他无效响应情形的。
29.比较与评价
29.1经符合性审查合格的响应文件,磋商小组将根据采购文件第五章确定的评审办法,对其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作进一步的比较和评价。
29.2评审严格按照采购文件的要求和条件进行。按照供应商须知表29.2条规定的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审,详细评审标准见采购文件第五章 评审方法。
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采购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
29.3 根据《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 号)和《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的规定,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在满足价格扣除条件且在响应文件中提交了《中小企业声明函》等相关材料或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的供应商,其最后报价扣除 3-5%后参与评审。具体详见第五章 评审办法。
29.4 依据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等部门发布的品目清单和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具体优先采购办法详见第五章 评审办法。
★30.终止本次磋商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本次竞争性磋商。
(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或最高限价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31.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推荐原则及标准
31.1除第34条规定外,磋商结束后,除了算数修正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进行的价格扣除外,不对供应商的响应价格进行任何调整。评审结果按照得分由高至低的顺序排序。具体处理办法详见 第五章 评审方法。
31.2磋商小组将按供应商须知表31.2条中规定的数量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
31.3因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名单产生其他问题,由磋商小组集体研究处理。
★32.保密原则
32.1评审将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32.2有关人员应当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七 确定成交
33.确定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在收到评审报告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根据工程的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综合得分最高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本项目成交供应商确定方式详见供应商须知表33条。
★34.采购任务取消
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时,采购人有权拒绝任何供应商成交,且对受影响的供应商不承担任何责任。
35.成交通知书
35.1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辽宁政府采购网及其地方分网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
35.2成交通知书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36.签订合同
36.1成交供应商应当自发出成交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技术标准和要求等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36.2除不可抗力等因素外,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6.3采购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其澄清文件等,均为签订合同的依据。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和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作实质性修改。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超出采购文件以外的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订立背离采购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技术标准和要求等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36.4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名单排序,确定下一成交候选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
★37.履约保证金
37.1成交供应商应按照供应商须知表37.1条规定向采购人缴纳履约保证金。
37.2如果成交供应商没有按照上述履约保证金的规定执行,将视为拒绝签订合同并放弃成交资格,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将不予退还。在此情况下,采购人可确定下一成交候选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38.采购代理服务费
详见供应商须知表38条规定,向采购代理机构支付采购代理服务费。
39.廉洁自律规定
39.1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政府采购代理业务,不得与采购人、供应商恶意串通操纵政府采购活动。
39.2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接受采购人或者供应商组织的宴请、旅游、娱乐,不得收受礼品、现金、有价证券等。
40.人员回避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及其相关人员有法律法规所列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
41.质疑与接收
41.1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暂行办法》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向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41.2质疑供应商应按照财政部门制定的《政府采购质疑函范本》格式(详见辽宁政府采购网)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要求,在法定质疑期内通过线上或书面纸质形式提出质疑,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应一次性提出。
超出法定质疑期的、重复提出的、分次提出的或内容、形式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质疑供应商将依法承担不利后果。
41.3采购代理机构质疑函接收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 见供应商须知表41.3条。
42.履约验收
本项目采购人将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辽宁省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办法》(辽财采〔2017〕603号)的要求进行验收。
43.采购人认为应补充的其他材料
详见供应商须知表42
20
第二章 响应文件内容及格式
一、响应文件、电子文档的外封面、封口、封皮及目录
序号
内容
格式
1
响应文件的封皮
1
2
响应文件的目录
2
二、资格证明材料(有一项不符合要求,不能进入下一阶段评审)
序号
资格证明材料
格式
1
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执业许可证等证明文件复印件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自然人身份证明仅在自然人作为响应主体时适用)
2
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证明材料(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注:本项目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供应商应为中小微企业或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否则将作为无效响应处理。供应商须满足下述①-③任一条款的规定,并按采购文件规定格式或要求提供相应材料:①中小企业声明函;②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③监狱企业证明文件。
3、4
3
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建造师(拟派本工程项目经理)注册证书及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证)复印件。
4
项目经理无在建承诺书
5
5
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身份证明书(自然人参加磋商的无需提供)
6
6
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人参加磋商的须提供)
7
7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承诺函
8
8
磋商会议时间前六个月内任一个月的依法缴纳税收的缴款凭据复印件
(注:依法免税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相关法规要求原文及加盖公章的情况说明)
9
磋商会议时间前六个月内任一个月的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缴款凭据复印件
(注: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相关法规要求原文及加盖公章的情况说明)
10
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声明函
9
11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10
12
信用记录(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审查期间内进行查询)
三、符合性证明材料(有一项不符合要求,不能进入下一阶段评审)
序号
符合性证明材料
格式
1
响应函
11
2
报价一览表
12
3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13
4
商务条款偏离表
14
5
供应商关联单位说明
15
6
备份文件与电子评审系统中上传的投标(响应)文件内容、格式一致性的承诺函
16
四、其他材料(如有,请提供;响应文件未提供不做无效处理)
序号
其他材料
格式
1
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
17
2
主要项目管理人员简历表
18
3
施工组织设计(供应商根据本项目的内容、技术要求、特点等,合理、科学、慎重做出施工组织设计)
4
采购文件要求的以及供应商认为有必要且能证明响应评分细则中各项要求的其它资料(综合评分法)
重要提示:
1、供应商提供的证明材料,除需要供应商填报或有特殊说明外,均须按要求提供。
2、供应商在编制响应文件时,对于给定格式的文件内容,必须按照给定的标准格式进行填报;对于没有给定标准格式的文件内容,可以由供应商自行设计。
3、响应文件应用中文书写。响应文件中所附或所引用的材料不是中文时,应附中文译本,并加盖单位公章(自然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无需加盖单位公章,需要签字)。
4、“资格证明材料”所列内容即为采购项目的资格审查条件,有一项不符合要求,不能进入下一阶段评审。
5、“符合性证明材料”所列内容即为采购项目的符合性审查条件,有一项不符合要求,不能进入下一阶段评审。
6、“其他材料”为供应商就采购文件要求的以及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相应材料。
格式1
响应文件的封皮
响 应 文 件
所响应包号:第 包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供应商名称 :
格式2
目 录
一、资格证明材料
……
二、符合性证明材料
……
三、其它材料
……
我单位的响应文件由资格证明材料、符合性证明材料和其它材料三部分组成,在此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保证响应文件中所有材料真实、有效。
供应商名称(加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或其授权委托人: (签字或盖章)
日期:
格式3
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1,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 (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1,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
日期:
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格式4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 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 (采购人名称)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注:供应商为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无需填写此声明函。
供应商名称(加盖单位公章):
日 期:
格式5
项目经理无在建项目承诺书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
我方在此声明,我方拟派往 (项目名称)(以下简称“本工程”)的项目经理(建造师) (姓名)现阶段没有担任任何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负责人。
我方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和准确,并愿意承担因我方就此弄虚作假所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
特此承诺。
供应商名称(加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格式6
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现任职务: ,手机号码: ,系 (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
特此证明。
(※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供应商名称(加盖单位公章):
日期:
格式7
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授权委托书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
授权委托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
住址: 手机号码:
现委托 就(项目编号、项目名称、包号)政府采购活动,以我单位名义处理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务。
本授权书于 年 月 日签字或盖章生效,无转委托,特此声明。
(※授权委托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委托人(加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签字或盖章):
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详细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
传 真: 电 话:
日 期:
34
格式8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承诺函
(格式自拟)
供应商名称(加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格式9
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声明函
(格式自拟)
供应商名称(加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格式10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
在本项目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我单位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的重大违法记录;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我单位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如发现我单位提供的声明函不实时,我单位将按照《政府采购法》有关提供虚假材料的规定,接受处罚。
特此声明。
供应商名称(加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格式11
响应函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根据贵方(项目名称)项目的采购公告(项目编号),签字代表 (姓名、职务)经正式授权并代表供应商(名称、地址),线上提交响应文件加密电子版 1份,并以 / 形式出具的金额为 / 人民币元的磋商保证金。
据此,签字代表宣布同意如下:
(1)本项目响应总价详见报价一览表。
(2)我方保证严格按照采购文件第三章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的约定,施工、竣工和交付本工程并维修其中的任何缺陷。
(3)本响应有效期为自递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90日历日。
(4)已详细审查全部采购文件,包括所有补充通知(如果有的话)。
(5)在规定的磋商时间后,遵守采购文件中有关保证金的规定。
(6)我方不是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我方不是采购代理机构的附属机构。
(7)在领取成交通知书的同时按采购文件规定的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一次性支付采购代理服务费(适用于成交供应商支付采购代理服务费情形)。
(8)按照贵方要求,提供与其响应有关的一切数据或资料,完全理解贵方不一定接受最低价的响应。
(9)按照采购文件的规定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
(10)我方承诺响应文件中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有效。
与本项目有关的一切往来通讯请寄
地 址: 传 真:
电 话: 电子邮件:
法定代表人(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供应商名称(加盖单位公章):
供应商开户银行(全称):
供应商银行帐号:
日 期:
格式12
报价一览表
包号: 报价单位:元
项目名称
响应总价
履约期限
质量标准
项目经理
小写:
大写:
备注
其中含暂列金110,000.00元
注:1、此表中,响应总价应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总价相一致。
2、供应商应按磋商小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供应商(加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附表1
工程
工程量清单报价表
供应商名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或其授权委托人: (签字或盖章)
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 (签字并盖执业专用章)
编制时间:
附表2
磋商报价
采购单位:
项目名称:
响应总价(小写):
(大写):
(其中含暂列金110,000.00元)
供应商名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或其授权委托人: (签字或盖章)
编 制 时 间:
格式13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说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按第六章“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关清单表格格式填写。构成合同文件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包括第六章“工程量清单”有关工程量清单、响应报价及其他说明的内容。
格式14
商务条款偏离表
包号:
序号
采购文件的商务条款
(实质性要求及重要指标用★标注,★标注项不得负偏离,如果负偏离,则响应文件无效。)
响应文件响应内容
偏离程度
偏离说明
1
★履约期限:自合同约定的开工之日起3个月内完工。
2
★履约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3
★质量标准:达到国家相关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4
★付款方式及条件: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经最终决算审核后,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至决算审核金额的97%;质保金按工程最终决算审核金额的3%扣留。质保期满(一年),工程无质量问题或承包人已履行了维修义务的,发包人自质保期满后一次性无息支付剩余合同价款。
5
★质量保修期: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执行
6
★验收标准: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
验收程序:按照《辽宁省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办法》(辽财采〔2017〕603号)执行。
验收报告:履约验收小组编制。
组织验收主体:本项目的履约验收工作由采购人依法组织实施。
其它
采购单位未提供需求而供应商认为需说明及补充的内容在此填列
填表说明:
1.“响应文件响应内容”一栏由供应商填写。
2.“偏离程度”一栏根据“响应文件响应内容”与采购文件逐项对照的结果填写。偏离必须用 “正偏离、负偏离或无偏离”三个名称中的一种进行标注。
3.“偏离说明”一栏由供应商对偏离的情况做详细说明。
供应商名称(加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格式15
供应商关联单位的说明
说明:供应商应当如实披露与本单位存在下列关联关系的单位名称:
(1)与供应商单位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为同一人的其他单位;
(2)与供应商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其他单位。
注:若无此情形,写“无”即可
供应商名称(加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格式16
备份文件与电子评审系统中上传的投标(响应)文件内容、格式一致性的承诺函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本单位参加 (项目名称)的投标,承诺所提交的备份文件与电子评审系统中上传的投标(响应)文件内容、格式一致。若我单位提供的承诺函不实,后果自负。
特此声明。
供应商名称(加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格式17
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
职务
姓名
职称
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
备注
证书名称
级别
证号
专业
养老保险或
劳动合同
供应商名称(加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格式18
主要项目管理人员简历表
岗位名称
姓 名
年 龄
性 别
毕业学校
学历和专业
毕业时间
拥有的执业资格
专业职称
执业资格证书编号
工作年限
主 要 工 作 业 绩 及 担 任 的 主 要 工 作
注:主要项目管理人员指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施工员、质检员等岗位人员。应附身份证、上岗证等复印件(技术负责人应附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证书或注册建造师执业证书复印件)。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附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证)。
供应商名称(加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第三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
第一节 一般要求
1. 工程说明
1.1 工程概况
1.1.1本工程基本情况如下:东港市前阳镇自来水管网(201国道-北大街段)建设项目主要包括新建管网1899.4米,管径为DN500。 具体内容以工程量清单内容为准。
1.1.2本工程施工场地(现场)地理位置如下:东港市前阳镇。
1.2 现场条件和周围环境
1.2.1本工程施工场地(现场)已经具备施工条件。施工场地(现场)临时水源接口位置、临时电源接口位置、道路交通和出入口已确定。
1.2.2施工场地(现场)临时供水管径满足施工条件。
施工场地(现场)临时排污管径满足施工条件。
施工场地(现场)临时雨水管径满足施工条件。
施工现场临时供电容量(变压器输出功率)满足施工条件,由于现场的原因,如临时电不能到位,承包人应充分考虑现场情况考虑现场发电,并把发电及相关费用在报价中予以考虑,发包人不再另外支付费用。
1.2.2现场条件和周围环境的其他资料和信息数据如下: 以现场勘查情况为准 。
1.2.3承包人被认为已在本工程投标阶段踏勘现场时充分了解本工程现场条件和周围环境,并已在其投标时就此给予了充分的考虑。
1.3 地质及水文资料
1.3.1现场地质及水文资料和信息数据如下: / 。
1.4 资料和信息的使用
1.4.1合同文件中载明的涉及本工程现场条件、周围环境、地质及水文等情况的资料和信息数据,是发包人现有的和客观的,发包人保证有关资料和信息数据的真实、准确。但承包人据此作出的推论、判断和决策,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2. 承包范围
2.1 承包范围
2.1.1承包人自行施工范围: / 。
2.1.2承包范围内的暂估价项目
2.1.2.1 承包范围内以暂估价形式实施的专业工程见第六章“工程量清单”中 “专业工程暂估价表”。
2.1.2.2 承包范围内以暂估价形式实施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见第六章“工程量清单”中“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表”。
2.1.2.3上述暂估价项目与本节第2.1.1项承包人自行施工范围的工作界面划分如下:
无 。
2.1.3承包范围内的暂列金额项目
2.1.3.1 承包范围内以暂列金额(包括计日工)方式实施的项目见第六章“工程量清单”中“暂列金额明细表”(不包括计日工)和 “计日工表”,其中计日工金额为承包人在其磋商报价中按 “计日工表”所列计日工子目、数量和相应规定填报的金额。
2.1.3.2 暂列金额明细表中每笔暂列金额所对应的子目,包括计日工,均只是可能发生的子目。承包人应当充分认识到,合同履行过程中所列暂列金额可能不发生,也可能部分发生。即便发生,监理人按照合同约定发出的使用暂列金额的指示也不限于只能用于表中所列子目。
2.1.3.3 暂列金额是否实际发生、其再分和合并等均不应成为承包人要求任何追加费用和(或)延长工期的理由。
2.1.3.4关于暂列金额的其他说明:无 。
2.2 发包人独立发包项目和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2.2.1由发包人独立发包的其他工程属于与本工程有关的其他工程,不属于承包人的承包范围。发包人发包的专业工程如下: / 。
2.2.2由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承包人的承包范围。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见合同附件二“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
2.3 承包人与发包人发包专业工程承包人的工作界面
2.3.1承包人与发包人发包专业工程承包人以及与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设备的供应商之间的工作界面划分如下: / 。
2.4 承包人需要为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供的现场办公条件和设施
2.4.1承包人需要为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供的现场办公条件和设施及其详细要求如下:承包人需要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无偿提供办公用房,配备办公桌椅,电脑及打印机。
3. 工期要求
3.1 合同工期
本工程合同工期为承包人在报价一览表中承诺的履约期限,并在合同协议书中载明。
3.2 关于工期的一般规定
3.2.1承包人在报价一览表中承诺的工期和计划开、竣工日期之间发生矛盾或者不一致时,以承包人承诺的工期为准。实际开工日期以通用合同条款第7.3款约定的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为准。
3.2.2如果承包人承诺的工期提前于发包人在本工程采购文件中所要求的工期,承包人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应当制定相应的工期保证措施,由此而增加的费用应当被认为已经包括在响应总价中。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履约过程中发包人不会因此再向承包人支付任何性质的技术措施费用、赶工费用或其他任何性质的提前完工奖励等费用。
3.2.3承包人所承诺的工期应当包括实施并完成本节上述2.1.2项规定的暂估价项目和上述2.1.3项规定的实际可能发生的暂列金额在内的所有工作的工期。
4. 质量要求
4.1 质量标准
4.1.1本工程要求的质量标准为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合格)。
5. 适用规范和标准
5.1 适用的规范、标准和规程
5.1.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工程适用现行国家、行业和地方规范、标准和规程。适用于本工程的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标准和规程等要求见本章第二节。
构成合同文件的任何内容与适用的规范、标准和规程之间出现矛盾,承包人应书面要求监理人予以澄清,除监理人有特别指示外,承包人应按照其中要求最严格的标准执行。
5.1.3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材料、施工工艺和本工程都应依照本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适用的现行规范、标准和规程的最新版本执行。若适用的现行规范、标准和规程的最新版本是在基准日后颁布的,且相应标准发生变更并成为合同文件中最严格的标准,则应按合同条款第10条的约定办理。
6. 安全文明施工
6.1 安全防护
6.1.1在工程施工、竣工、交付及修补任何缺陷的过程中,承包人应当始终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规程等,按照通用合同条款第6.1款的约定履行其安全施工职责。
6.1.2承包人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在整个工程施工期间,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现场)设立、提供和维护并在有关工作完成或竣工后撤除:
(1)设立在现场入口显著位置的现场施工总平面图、总平面管理、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保护、质量控制、材料管理等的规章制度和主要参建单位名称和工程概况等说明的图板;
(2)为确保工程安全施工须设立的足够的标志、宣传画、标语、指示牌、警告牌、火警、匪警和急救电话提示牌等;
(3)洞口和临边位置的安全防护设施,包括护身栏杆、脚手架、洞口盖板和加筋、竖井防护栏杆、防护棚、防护网、坡道等等;
(4)安全带、安全绳、安全帽、安全网、绝缘鞋、绝缘手套、防护口罩和防护衣等安全生产用品;
(5)所有机械设备包括各类电动工具的安全保护和接地装置和操作说明;
(6)装备良好的临时急救站和配备称职的医护人员;
(7)主要作业场所和临时安全疏散通道24小时36伏安全照明和必要的警示等以防止各种可能的事故;
(8)足够数量的和合格的手提灭火器;
(9)装备良好的易燃易爆物品仓库和相应的使用管理制度;
(10)对涉及明火施工的工作制定诸如用火证等的管理制度;
(11)其他:承包人除上述规定设置安全防护措施外可以对本工程提出更高要求的安全文明措施建议。
6.1.3安全文明施工的费用必须专款专用,承包人应对其由于安全防护专项费用和施工安全措施不到位而发生的安全事故承担全部责任。
6.1.4承包人应建立专门的施工场地(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和符合有关规定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日常安全生产巡查和专项检查,召集和主持现场全体人员参加的安全生产例会(每周至少一次),负责安全技术交底和技术方案的安全把关,负责制定或审核安全隐患的整改措施并监督落实,负责安全资料的整理和管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做好安全检查记录,确保所有的安全设施都处于良好的运转状态。承包人项目经理(建造师)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均应当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6.1.5承包人应遵照有关法规要求,编印安全防护手册发给进场施工人员,做好进场施工人员上岗前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并建立考核制度,只有考核合格的人员才能进场施工作业。特种作业人员还应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在任何分部分项工程开始施工前,承包人应当就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和作业人员等进行安全交底,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6.1.6承包人应为其进场施工人员配备必需的安全防护设施和设备,承包人还应为施工场地(现场)邻近地区的所有者和占有者、公众和其他人员,提供一切必要的临时道路、人行道、防护棚、围栏及警告等,以确保财产和人身安全以及最大程度地降低施工可能造成的不便。
6.1.7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隧道口、基坑边沿、危险品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一切必需的安全警示标志,包括但不限于标准道路标志、报警标志、危险标志、控制标志、安全标志、指示标志、警告标志等,并配备必要的照明、防护和看守。承包人应当按监理人的指示,经常补充或更换失效的警示和标志。
6.1.8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现场)内由其提供并安装的所有提升架、外用电梯和塔吊等垂直和水平运输机械进行安全围护,包括卸料平台门的安全开关、警示铃和警示灯,卸料平台的护身栏杆,脚手架和安全网等等;所有的机械设备应设置安全操作防护罩,并在醒目位置张挂详细的安全操作要点等。
6.1.9承包人应对所有用于提升的挂钩、挂环、钢丝绳、铁扁担等进行定期检测、检查和标定;如果监理人认为,任何此类设施已经损坏或有使用不当之处,承包人应立即以合格的产品进行更换;所有垂直和水平运输机械的搭设、顶升、使用和拆除必须严格依照现行有关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和规程等的要求。
6.1.10所有机械和工器具应定期保养、校核和维护,以保证它们处于良好和安全的工作状态。保养、校核和维护工作应尽可能安排在非工作时间进行,并为上述机械和工器具准备足够的备用配件,以确保工程的施工能不间断地进行。
6.1.11在永久工程和施工边坡、建筑物基坑、地下洞室等的开挖过程中,应根据其施工安全的需要和(或)监理人指示,安装必要的施工安全监测仪器,及时进行必要的施工安全监测,并定期将安全监测成果提交监理人,以防止引起任何沉降、变形或其他影响正常施工进度的损害。
6.1.12承包人应对任何施工中的永久工程进行必要的支撑或临时加固。除非承包人已获得监理人书面许可并按要求进行了必要的加固或支撑,不允许承包人在任何已完成的永久性结构上堆放超过设计允许荷载的任何材料、物品或设备。在任何情况下,承包人均应对其任何上述超载行为引起的后果负责,并承担相应的修缮费用。
6.1.13承包人应成立应急救援小组,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制定灾害和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并将应急救援预案报送监理人。应急救援预案应能随时组织应救专职人员、并定期组织演练。
6.1.14施工过程中需要使用爆破或带炸药的工具等危险性施工方法时,承包人应提前通知监理人。经监理人批准后,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府有关主管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等的规定,向有关机构提出申请并获得相关许可。承包人应严格依照上述规定使用、储藏、管理爆破物品或带炸药的工具等,并负责由于这类物品的使用可能引起的任何损失或损害的赔偿。任何情况下,承包人不得在已完永久性工程中和空心砌体中使用爆破方法。
6.1.15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起重吊装工程、脚手架工程、拆除工程和爆破工程等达到一定规模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承包人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其中深基坑、地下暗挖和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还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审查。
6.1.16承包人应按照通用合同条款第6.1.8款的约定处理本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发生施工安全事故后,承包人必须立即报告监理人和发包人,并在事故发生后一小时内向发包人提交事故情况书面报告,并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及时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6.1.17承包人还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条例等的要求,制定一套安全生产应急措施和程序,保证一旦出现任何安全事故,能立即保护好现场,抢救伤员和财产,保证施工生产的正常进行,防止损失扩大。
6.1.18安全防护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未尽事宜按国家、省、市相关规定执行。
6.2 临时消防
6.2.1承包人应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制定用火、用电和使用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各项制度和规程等应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消防管理机构的要求。
6.2.2承包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消防管理部门的要求,为施工中的永久工程和所有临时工程提供必要的临时消防和紧急疏散设施,包括提供并维持畅通的消防通道、临时消火栓、灭火器、水龙带、灭火桶、灭火铲、灭火斧、消防水管、阀门、检查井、临时消防水箱、泵房和紧随工作面的临时疏散楼梯或疏散设施,消防设施的设立和消防设备的型号和功率应满足消防任务的需要,始终保持能够随时投入正常使用的状态,并设立明显标志。承包人的临时消防系统和配置应分别经过监理人和消防管理部门的审批和验收;承包人还应自费获得消防管理部门的临时消防证书。所有的临时消防设施属于承包人所有,至工程实际竣工时且永久性消防系统投入使用后从现场拆除。
6.2.3承包人应当成立由项目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的临时消防组或消防队,宣传消防基本知识和基本操作培训,组织消防演练,保证一旦发生火灾,能够组织有效的自救,保护生命和财产安全。
6.2.4施工场地(现场)内的易燃、易爆物品应单独和安全地存放,设专人进行存放和领用管理。施工场地(现场)储有或正在使用易燃、易爆或可燃材料时或有明火施工的工序,应当实行严格的“用火证”管理制度。
6.2.5临时消防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未尽事宜按国家、省、市相关规定执行。
6.3 临时供电
6.3.1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及其适用的修订版本的规定和施工要求编制施工临时用电方案。临时用电方案及其变更必须履行“编制、审核、批准”程序。施工临时用电方案应当由电气工程技术人员组织编制,经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实施,经编制、审核、批准部门和使用单位共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6.3.2承包人应为施工场地(现场),包括为工程楼层或者各区域,提供、设立和维护必要的临时电力供应系统,并保证电力供应系统始终处于满足供电管理部门要求和正常施工生产所要求的状态,并在工程实际竣工和相应永久系统投入使用后从现场拆除。
6.3.3临时供电系统的电缆、电线、配电箱、控制柜、开关箱、漏电保护器等材料设备均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经过检验合格的产品。临时用电采用三相五线制、三级配电和两极漏电保护供电,三相四线制配电的电缆线路必须采用五芯电缆,按规定设立零线和接地线。电缆和电线的铺设要符合安全用电标准要求,电缆线路应采用埋地或架空敷设,严禁严地面明设,并应避免机械损伤和介质腐蚀。埋地电缆路径应设方位标志。各种配电设备均设有防止漏电和防雨防水设施。
6.3.4承包人应在施工作业区、施工道路、临时设施、办公区和生活区设置足够的照明,地下工程照明系统的电压不得高于36V,在潮湿和易触及带电体场所的照明供电电压不应大于24V。不便于使用电器照明的工作面应采用特殊照明设施。
6.3.5凡可能漏电伤人或易受雷击的电器及建筑物均应设置接地和避雷装置。承包人应负责避雷装置的采购、安装、管理和维修,并建立定期检查制度。
6.3.6临时用电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未尽事宜按国家、省、市相关规定执行。
6.4 劳动保护
6.4.1承包人应遵守所有适用于本合同的劳动法规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中关于工人工资标准、劳动时间和劳动条件的规定,合理安排现场作业人员的劳动和休息时间,保障劳动者必须的休息时间,支付合理的报酬和费用。承包人应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为本合同下雇佣的职员和工人办理任何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并保障发包人免于因承包人不能依照或完全依照上述所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等可能给发包人带来的任何处罚、索赔、损失和损害等。
6.4.2承包人应按照国家《劳动保护法》的规定,保障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安全。承包人应为本合同下雇佣的职员和工人提供适当和充分的劳动保护,包括但不限于安全防护、防寒、防雨、防尘、绝缘保护、常用药品、急救设备、传染病预防等。
6.4.3承包人应为其履行本合同所雇佣的职员和工人提供和维护任何必要的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包括但不限于宿舍、围栏、供水(饮用及其他目的用水)、供电、卫生设备、食堂及炊具、防火及灭火设备、供热、家具及其他正常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所需的必需品,并应考虑宗教和民族习惯。
6.4.4承包人应为现场工人提供符合政府卫生规定的生活条件并获得必要的许可,保证工人的健康和防止任何传染病,包括工人的食堂、厕所、工具房、宿舍等;承包人应聘请专业的卫生防疫部门定期对现场、工人生活基地和工程进行防疫和卫生的专业检查和处理,包括消灭白蚁、鼠害、蚊蝇和其它害虫,以防对施工人员、现场和永久工程造成任何危害。
6.4.5承包人应在现场设立专门的临时医疗站,配备足够的设施、药物和称职的医务人员,承包人还应准备急救担架,用于一旦发生安全事故时对受伤人员的急救。
6.4.6劳动保护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未尽事宜按国家、省、市相关规定执行。
6.5 脚手架
6.5.1承包人应搭设并维护一切必要的临时脚手架、挑平台并配以脚手板、安全网、护身栏杆、门架、马道、坡道、爬梯等等。脚手架和挑平台的搭设应满足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规程等的要求。新搭设的脚手架投入使用前,承包人必须组织安全检查和验收,并对使用脚手架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
6.5.2所有脚手架,尤其是大型、复杂、高耸和非常规脚手架,要编制专项施工方案,还应当经过安全验算,脚手架安全验算结果必须报送监理人核查后方可实施。
6.5.3搭设爬架、挂架、超高脚手架等特种或新型脚手架时,承包人应确保此类脚手架的安全性和保证此类脚手架已经过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允许使用的批准,并承担与此有关的一切费用。
6.5.4承包人应当加强脚手架的日常安全巡查,及时对其中的安全隐患进行整改,确保脚手架使用安全。雨、雪、雾、霜和大风等天气后,承包人必须对脚手架进行安全巡查,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6.5.5承包人应允许发包人、监理人、专业分包人、独立承包人(如果有)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机构免费使用承包人在现场搭设的任何已有脚手架,并就其安全使用做必要交底说明。承包人在拆除任何脚手架前,应书面请示监理人他将要拆除的脚手架是否为发包人、监理人、专业分包人、独立承包人(如果有)和政府有关机构所需,只有在获得监理人书面批准后,承包人才能拆除相关脚手架,否则承包人应自费重新搭设。
6.5.6脚手架的其他要求如下: 按国家、省、市相关规定执行。
6.6 施工安全措施计划
6.6.1承包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和地方有关的法规等,按照合同条款第6.1.2项的约定,编制一份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6.6.2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是承包人阐明其安全管理方针、管理体系、安全制度和安全措施等的文件,其内容应当反映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和合同条款约定的以及本条上述约定的承包人安全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1)施工安全管理机构的设置;
(2)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配备;
(3)安全责任制度和管理措施;
(4)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度及管理措施;
(5)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6)各项施工安全措施和防护措施;
(7)危险品管理和使用制度;
(8)安全设施、设备、器材和劳动保护用品的配置;
(9)其他: 未尽事宜按国家、省、市相关规定执行。
施工安全措施的项目和范围,应符合国家颁发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项目总名称表》及其附录H、I、J的规定,即应采取以改善劳动条件,防止工伤事故,预防职业病和职业中毒为目的的一切施工安全措施,以及修建必要的安全设施、配备安全技术开发试验所需的器材、设备和技术资料,并对现场的施工管理及作业人员做好相应的安全宣传教育。
6.6.3施工安全措施计划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第6.1.2项约定的期限内报送监理人。承包人应当严格执行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安全措施计划,并及时补充、修订和完善施工安全措施计划,确保安全生产。
6.7 文明施工
6.7.1承包人应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法规、规范、规程和标准的规定, 履行文明施工义务,确保文明施工专项费用专款专用。
6.7.2承包人应当规范现场施工秩序,实行标准化管理:
(1)承包人的施工场地(现场)必须干净整洁、做到无积水、无淤泥、无杂物,材料堆放整齐;
(2)施工场地(现场)应进行硬化处理,定期定时洒水,做好防治扬尘和大气污染工作;
(3)严格遵守“工完、料尽、场地净”的原则,不留垃圾、不留剩余施工材料和施工机具,各种设备运转正常;
(4)承包人修建的施工临时设施应符合监理人批准的施工规划要求,并应满足本节规定的各项安全要求;
(5)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现场)设置各级承包人的安全文明施工责任牌等文明施工警示牌;
(6)材料进入现场应按指定位置堆放整齐,不得影响现场施工和堵塞施工、消防通道。材料堆放场地应有专职的管理人员;
(7)施工和安装用的各种扣件、紧固件、绳索具、小型配件、镙钉等应在专设的仓库内装箱放置;
(8)现场风、水管及照明电线的布置应安全、合理、规范、有序,做到整齐美观。不得随意架设和造成隐患或影响施工。
6.7.3承包人应为其雇佣的施工工人建立并维护相应的生活宿舍、食堂、浴室、厕所和文化活动室等,其标准应满足政府有关机构的生活标准和卫生标准等的要求。
6.7.4承包人应为任何已完成的、正在施工的和将要进行的任何永久和临时工程、材料、物品、设备、以及因永久工程施工而暴露的任何毗邻财产提供必要的覆盖和保护措施,以避免恶劣天气影响工程施工和造成损失。保护措施包括必要的冬季供暖、雨季用阻燃防水油布覆盖、额外的临时仓库等等。因承包人措施不得力或不到位而给工程带来的任何损失或损害由承包人自己负责。
6.7.5在工程施工期间,承包人应始终避免现场出现不必要的障碍物,妥当存放并处置施工设备和多余的材料,及时从现场清除运走任何废料、垃圾或不再需要的临时工程和设施。
6.7.6承包人应为现场的工人和其他所有工作人员提供符合卫生要求的厕所,厕所应贴有磁砖并带手动或自动冲刷设备和洗手盆;承包人负责支付与该厕所相关的所有费用,并在工程竣工时,从现场拆除。承包人应在工作区域设立必要的临时厕所,并安排专门人员负责看护和定时清理,以确保现场免于随地大小便的污染。
6.7.7承包人应在现场设立固定的垃圾临时存放点并在各楼层或区域设立必要的垃圾箱;所有垃圾必须在当天清除出现场,并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运送到指定的垃圾消纳场。
6.7.8承包人应对离场垃圾和所有车辆进行防遗洒和防污染公共道路的处理。承包人在运输任何材料的过程中,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防止遗洒和污染公共道路;一旦出现上述遗洒或污染现象,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清扫,并承担所有费用。承包人在混凝土浇注、材料运输、材料装卸、现场清理等工作中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防止影响公共交通。
6.7.9承包人应当制订成品保护措施计划,并提供必要的人员、材料和设备用于整个工程的成品保护,包括对已完成的所有分包人和独立承包人(如果有)的工程或工作的保护,防止已完工作遭受任何损坏或破坏。成品保护措施应当合理安排工序,并包括工作面移交制度和责任赔偿制度。成品保护措施计划最迟应当在任何专业分包人或独立承包人进场施工前不少于28天报监理人审批。
6.7.10文明施工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按国家、省、市相关规定执行,相关费用已包含在报价中。
6.8 环境保护
6.8.1在工程施工、完工及修补任何缺陷的过程中,承包人应当始终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环境保护、水土保护和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和规程等,按照通用合同条款第3.1(6)项和第6.3款的约定履行其环境与生态保护职责。
6.8.2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接受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监测和检查。承包人应对其违反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和规程等以及本合同约定所造成的环境污染、水土流失、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等承担赔偿责任。
6.8.3承包人制订施工方案和组织措施时应当同步考虑环境和资源保护,包括水土资源保护、噪声、振动和照明污染防治、固体废弃物处理、污水和废气处理、粉尘和扬尘控制、道路污染防治、卫生防疫、禁止有害材料、节能减排以及不可再生资源的循环使用等因素。
6.8.4承包人应当做好施工场地(现场)范围内各项工程的开挖支护、截水、降水、灌浆、衬砌、挡护结构及排水等工程防护措施。施工场地(现场)内所有边坡应当采取有效的水土流失防治和保持措施。承包人采用的降水方案应当充分考虑对地下水的保护和合理使用,如果国家和(或)地方人民政府有特别规定的,承包人应当遵守有关规定。承包人还应设置完善的排水系统,保持施工场地(现场)始终处于良好的排水状态,防止降雨径流对施工场地(现场)的冲刷。
6.8.5承包人应当确保其所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其他材料都是绿色环保产品,列入国家强制认证产品名录的,还应当是通过国家强制认证的产品。承包人不得在任何临时和永久性工程中使用任何政府明令禁止使用的对人体有害的任何材料(如放射性材料、石棉制品等)和方法,同时也不得在永久性工程中使用政府虽未明令禁止但会给居住或使用人带来不适感觉或味觉的任何材料和添加剂等;承包人应在其施工环保措施计划中明确防止误用的保证措施;承包人违背此项约定的责任和后果全部由承包人承担。
6.8.6承包人应为防止进出场的车辆的遗洒和轮胎夹带物等污染周边和公共道路等行为制定并落实必要的措施,这类措施应至少包括在现场出入口设立冲刷池、对现场道路做硬化处理和采用密闭车厢或者对车厢进行必要的覆盖等等。
6.8.7承包人应当保证施工生产用水和生活用水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承包人还应建设、运行和维护施工生产和生活污水收集和处理系统(包括排污口接入),建立符合排放标准的临时沉淀池和化粪池等,不得将未处理的污水直接或间接排放或造成地表水体、地下水体或生产和生活供水系统的污染。
6.8.8承包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建立相应的过滤、分离、分解或沉淀等处理系统,不得让有害物质(如燃料、油料、化学品、酸等,以及超过剂量的有害气体和尘埃、污水、泥土或水、弃渣等)污染施工场地(现场)及其周边环境。承包人施工工序、工作时间安排和施工设备的配置应当充分考虑降低噪声和照明等对施工场地(现场)周边生产和生活的影响,并满足国家和地**府有关规定的要求。
6.8.9环境保护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按国家、省、市相关规定执行。
6.9 施工环保措施计划
6.9.1通用合同条款第6.3项约定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是承包人阐明环保方针和拟采用的环保措施及方法等的文件,其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
(1)承包人生活区(如果有)的生活用水和生活污水处理措施;
(2)施工生产废水处理措施;
(3)施工扬尘和废气的处理措施;
(4)施工噪声和光污染控制措施;
(5)节能减排措施;
(6)不可再生资源循环利用措施;
(7)固体废弃物处理措施;
(8)人群健康保护和卫生防疫措施;
(9)防止误用有害材料的保证措施;
(10)施工边坡工程的水土流失保护措施;
(11)道路污染防治措施;
(12)完工后场地清理及其植被(如果有)恢复的规划和措施;
(13)其他: /。
6.9.2施工环保措施计划应当在合同中约定的期限内报送监理人。承包人应当严格执行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并及时补充、修订和完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
7. 治安保卫
7.1 承包人应为施工场地(现场)提供24小时的保安保卫服务,配备足够的保安人员和保安设备,防止未经批准的任何人进入现场,控制人员、材料和设备等的进出场,防止现场材料、设备或其他任何物品的失窃,禁止任何现场内的打架斗殴事件。
7.2 承包人的保安人员应是训练有素的专业保安人员,承包人可以雇佣专业保安公司负责现场保安和保卫;保安保卫制度除规范现场出入大门控制外,还应规定定时和不定时的施工场地(现场)周边和全现场的保安巡逻。
7.3 承包人应制定并实施严格的施工场地(现场)出入制度并报监理人审批;车辆的出入须有出入审批制度,并有指定的专人负责管理;人员进出现场应有出入证,出入证须以经过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印制。
7.4 承包人应确保任何未经监理人同意的参观人员进入现场;承包人应准备足够数量的专门用于参观人员的安全帽并带明显标志,承包人同时应准备一个参观人员登记簿用于记录所有参观现场人员的姓名、参观目的和参观时间等内容;承包人应确保每个参观现场的人员了解和遵守现场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佩带安全帽,确保所有经发包人和监理人批准的参观人员的人身安全。
7.5 承包人应为施工场地(现场)提供和维护符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容管理部门规定的临时围墙和其他安全维护,并在工程进度需要时,进行必要的改造。围墙和大门的表面维护应考虑定期的修补和重新刷漆,并应保证所有的乱涂乱画或招贴广告随时被清理。临时围墙和出入大门考虑必要的照明,照明系统要满足现场安全保卫和美观的要求。
7.6 承包人应当保证发包人支付的工程款项仅用于本合同目的,及时和足额地向所雇佣的人员支付劳动报酬,并制定严格的工人工资支付保障措施,确保所有分包人及时支付所雇佣工人的工资,有效防止影响社会安定的群体事件发生,并保障发包人免于因承包人(包括其分包人)拖欠工人工资而可能遭受的任何处罚、索赔、损失和损害等。
7.7 施工场地(现场)治安管理计划的要求:按相关要求制定管理计划并报发包人或监理人核定。
7.8 突发治安事件紧急预案的要求: 按相关要求制定紧急预案,报发包人或监理人核定。
7.9 治安保卫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 承包人应按相关治安保卫方面要求严格执行,发生治安保卫方面事故由承包人自行解决。
8. 地上、地下设施和周边建筑物的临时保护
8.1 承包人应为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现有的地上、地下设施和建筑物提供足够的临时保护设施,确保施工过程中这些设施和建筑物不会受到干扰和破坏。
8.2 承包人应当制订现有设施临时保护方案和应急处理方案,并在本工程开工前至少提前7天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收到现有设施临时保护方案后的3天内批复承包人。承包人应当严格执行经监理人批准的保护方案,并保证在任何可能影响周边现有的地上、地下设施或周边建筑物的施工作业开始前,相应的临时保护设施能够落实到位。
8.3 发包人特别提醒承包人注意以下地上、地下设施和周边建筑物的保护:承包人负责本工程地上、地下设施和周边建筑物的保护,如造成损坏由承包人负责,承包人应在报价中予以考虑,发包人不再另外支付费用。
8.4 地上、地下设施和周边建筑物的临时保护的其他要求如下: 临时保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 。
9. 样品和材料代换
9.1 样品
9.1.1本工程需要承包人提供样品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如下: 按发包人要求的材料。
9.1.2对于本款第9.1.1项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按照通用合同条款第8.6.1项约定的期限,向监理人提交样品并附上任何必要的说明书、生产(制造)许可证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证书、出厂检测报告、性能介绍、使用说明等相关资料,同时注明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以供检验和审批。样品送达的地点和样品的数量或尺寸应符合监理人和发包人的要求。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报送任何样品时应按监理人同意的格式填写并递交样品报送单。监理人应及时签收样品。
9.1.3合同条款第10.7.2项约定的依法不需要招标的、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工程量清单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所附资料除本款第9.1.2项约定的内容外,还应附上价格资料,每一类材料设备,至少应准备符合合同要求的三个产品,价格分高、中、低三档,以便监理人和发包人选择和批准。
9.1.4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后7天内转呈发包人并附上监理人的书面审批意见。发包人在收到通过监理人转交的样品以及监理人的审批意见后7天内就此样品给出书面批复。监理人应在收到样品后21天内通知承包人他相关样品所做出的决定或指示(同时抄送一份给发包人)。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的书面批复和指示相应地进行下一步工作。如果监理人未能在承包人报送样品后21天内给出书面批复,承包人应就此通知监理人,要求尽快批复。如果发包人在收到此类通知后7天内仍未对样品进行批复,则视为监理人和发包人已经批准。
9.1.5得到批准后的样品由监理人负责存放。但承包人应为保存样品提供适当和固定的场所并保持适当和良好的环境条件。
9.1.6提供样品和提供存放样品场所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9.2 材料代换
9.2.1如果任何后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和规程等等禁止使用合同中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当按本款约定的程序使用其他替代品来实施工程或修补缺陷。监理人对使用替代品的批准以及承包人据此使用替代品不应减免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9.2.2如果使用替代品,承包人应至少在被替代品按批准的进度计划用于永久工程前56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人并随此通知提交下列文件:
(1)拟被替代的合同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任何详细资料;
(2)拟采用的替代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任何必要的详细资料;
(3)替代品使用的工程部位;
(4)采用替代品的理由和原因说明;
(5) 替代品与合同中约定的产品之间的差异以及使用替代品后可能对工程产生的任何影响;
(6)价格上的差异;
(7)监理人为做出适当的决定而随时要求承包人提供的任何其他文件。
监理人在收到此类通知及上述文件后,应在28天内向承包人给出书面指示。如果28天内监理人未给出书面指示,应视为监理人和发包人已经批准使用上述替代品,承包人可以据此使用替代品。
9.2.3任何情况下,替代品都应遵守本合同中对相关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要求。
9.2.4如果承包人根据本条约定使用了替代品,监理人应与承包人适当协商之后并在合理的期限内确定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与合同中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之间的价值差值,并决定:
(1)如果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值高于合同中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值,则将高出部分的价值追加到合同价格中并相应地通知承包人;
(2)如果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值低于合同中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值,则将节余部分的价值从合同价格中扣除并相应地通知承包人。
10. 进度报告和进度例会
10.1进度报告
10.1.1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指定的代表呈递一份每日的日进度报表、每周的周进度报表和每月的月进度报表。除非监理人同意,日进度报表应在次日上午九点前递交,周进度报表应在次周的周一上午九时前递交,月进度报表应随合同条款第12.4.2项约定的进度付款申请单一并递交。
10.1.2日和周进度报表的内容应至少包括每日在现场工作的技术管理人员数量、各工种技术工人和非技术工人数量、后勤人员数量、参观现场的人员数量,包括分包人人员数量;还应包括所使用的各种主要机械设备和车辆的型号、数量和台班,工作的区段,以及工程进度情况、天气情况记录、停工、质量和安全事故等特别事项说明;此外,应附上每日进场材料、物品或设备的分类汇总表、用于次日或次周的工程进度计划等。
10.1.3月进度报表应当反映月完成工程量和累计完成工程量(包括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材料实际进货、消耗和库存量、现场施工设备的投运数量和运行状况、工程设备的到货情况、劳动力数量(本月及预计未来三个月劳动力的数量)、当前影响施工进度计划的因素和采取的改进措施、进度计划调整及其说明、质量事故和质量缺陷处理纪录、质量状况评价、安全施工措施计划实施情况、安全事故以及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如果有)、环境保护措施实施和文明施工措施实施情况。
10.1.4月进度报告还应附有一组充分显示工程形象进度的定点摄影照片。照片应当在经监理人批准的不同位置定期拍摄,每张照片都应标上相应的拍摄日期和简要文字说明,且应用经发包人和监理人批准的标准或格式装裱后呈交。
10.1.5各个进度报表的格式和内容应经过监理人的审批。进度报表应如实填写,由承包人授权代表签名,并报监理人的指定代表签名确认后再行分发。
10.1.6如果监理人认为必要,进度报告和进度照片应同时以存储在磁盘或光盘中的数据文件的形式递交给发包人和监理人。数据文件采用的应用软件及其版本应经过监理人的审批。
10.1.7有关进度报告的其他要求: / 。
10.2进度例会
10.2.1监理人将主持召开有发包人、承包人、独立承包人和主要分包人等与本工程建设有关各方出席的每周一次的进度例会。必要时,监理人可随时召集所有上述各方或其中部分单位参加的会议。承包人应保证能代表其当场作出决定的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会议。
10.2.2进度例会的内容将涉及合同管理、进度协调和工程管理的各个方面,由监理人准备的会议议题将随会议通知在会议召开前至少24小时发给各参会方
10.2.3监理人应当做好会议记录,并在会议结束时由与会各方签字确认。监理人应根据会议记录整理出会议纪要,并在相应会议后24小时内分发给出席会议的各方。会议纪要应当如实反映会议记录的内容,包括任何决定、存在的问题、责任方、有关工作的时间目标等等。各方在收到会议纪要后24小时内给予签字确认,如有任何异议,应将有关异议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人,由监理人与有异议一方或各方共同核对会议记录,有异议的一方或者各方对与会议记录内容一致的会议纪要必须给予签字确认,否则监理人可以用会议记录作为会议纪要。经参会各方签字认可的会议纪要对各方有合同约束力。
10.2.4有关进度例会的其他要求:按发包人要求执行。
11. 试验和检验
11.1承包人应当按照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规定和通用合同条款第9条的约定,对用于永久工程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建筑构配件、工程设备等进行试验和检验。
11.2本工程需要承包人进行试验和检验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如下:按发包人要求和相关规定执行。
监理人可以根据工程需要,指示承包人进行其他现场材料和工艺的试验和检验。
11.3本工程需要由监理人和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如下:按发包人要求和相关规定执行。
11.4本条上述约定需要进行检验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在经过检验并获得监理人批准以前,不得用于任何永久工程。
11.5承包人应为任何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的检查、检测和检验提供劳务、电力、燃料、备用品、设备和仪器以及必要的协助。监理人及其任何授权人员应能够在任何时候进入现场及正在为工程制造、装配、准备材料和(或)工程设备的车间和场所进行任何必要的检查。无论这些车间和场所是否属于承包人,承包人都应提供一切便利,并协助其取得相应的权力和(或)许可。
11.6如果检查、检测、检验或试验的结果表明,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有缺陷或不符合合同约定,监理人和发包人可拒收此类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并应立即通知承包人同时说明理由。承包人应立即修复上述缺陷并保证其符合合同约定。若监理人或发包人要求对此类工程设备、材料、设计或工艺重新进行检验,则此类检验应按相同条款和条件重新进行。如果此类拒收和重新检验致使发包人产生了额外费用,则此类费用应由承包人支付给发包人,或从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
11.7承包人应在监理人的监督下,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进行现场取样,并送 发包人委托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 (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11.8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担本合同项下的所有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检验的费用。
12. 计日工
12.1 通用合同条款第10.9款约定的计日工,也称为零星工作项目,一般适用于合同约定之外的或者因变更而产生的、工程量清单中没有设立相应子目或者即便有相应子目但因工作条件发生变化而无法适用的额外工作,尤其是那些时间不允许事先商定价格的额外工作。计日工在发包人认为必要时,由监理人按通用合同条款第10.9项约定通知承包人实施。
12.2在工程实际开工后14天内,承包人应当按通用合同条款第10.9项约定的计日工报表内容,准备一份计日工日报表的格式,报送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当在收到之日后7天内给予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
12.3按计日工实施相关变更的过程中,承包人应当按经监理人批准的计日工日报表格式,每天提交计日工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当在收到相关报表和凭证后24小时内给予批复。
12.4用于计日工的劳务单价应当包括工人工资、交通费用、各种补贴、劳动安全保护、社保费用、手提手动和电动工器具、施工场地内已经搭设的脚手架、水电和低值易耗品费用、现场管理费用、企业管理费和利润,不包括规费和税金。计日工劳务按工日(8小时)计量,单次4小时以内按0.5个工日,单次4小时至8小时按1个工日,加班时间按照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实施计日工的劳务人员仅应包括直接从事计日工工作的工人和班组长(如果有),不应包括工长及其以上管理人员。
12.5用于计日工的材料价格包括材料运到现场的价格以及现场搬运、仓储、二次搬运、损耗、保险、企业管理费和利润,不包括规费和税金。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计日工材料表中未列出的材料,实际发生时,其价格按照经监理人事先审批的材料运到现场的价格和有关材料采购的发票票面价格(运到现场价)中的较低者结算,另计一个在计日工材料表中填写的包括承包人企业管理费、利润在内的一个固定百分比,规费和税金另计。
12.6用于计日工的施工机械限于在施工场地(现场)的机械设备,其价格包括租赁或折旧、维修、维护和燃油等消耗品以及操作人员费用,包括承包人企业管理费和利润,但规费和税金另计。辅助人员按劳务价格另计。计日工如果需要使用场外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和进出场费用按市场平均价格,由承包人事后报监理人审批。施工机械按台班计量(8小时),单次4小时以内按0.5个台班,单次4小时至8小时按1个台班,操作人员加班时间按照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12.7关于计日工的其他约定: 按国家、省、市相关规定执行。
13. 竣工验收和工程移交
13.1竣工验收前的清理
13.1.1在向监理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前,承包人应当完成竣工验收前的清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1)从永久工程内清除所有剩余材料、杂物、垃圾等等;
(2)清洗工程的所有地面、墙面、楼面、路面等表面;
(3)修缮所有损坏、清除所有污迹、替换所有需更换的材料;
(4)所有表面完成约定的装修和装饰;
(5)检查和调试所有的五金件并上油;
(6)检查、测试和确保所有服务系统、设施和设备达到良好的运行状态和效果;
13.1.2 清理工作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3.2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13.2.1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也称竣工验收报告,是承包人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后,按照国家有关施工质量验收标准的规定,经其自行检查,证明已经完成合同工作内容并符合合同约定,达到竣工验收标准,而向监理人或发包人提交的请求发包人组织进行合同工程竣工验收的一份书面申请函,合同约定的竣工验收资料和其他文件一般作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是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组成部分。
13.2.2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一般应当包括工程概况说明,承包范围,分包工程情况,主要材料、设备供应情况,采用的主要施工方法,新材料、新技术和新工艺采用情况,自检质量情况等的说明。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格式和应当包括的内容应事先经过监理人的审批。
13.2.3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应当按通用合同条款第13.2.2款附上下列内容:
(1)承包人的自行检查和评定记录文件,即除监理人同意列入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单位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和验收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
(2)按约定的内容和份数整理的符合要求的竣工资料;
(3)按监理人的要求编制了在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施工计划;
(4)监理人要求在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其他工作的证明材料;
(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清单;
(6)通用合同条款第13.4项约定的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成果和结论文件(如果有);
(7)专用合同条款第15.1款约定的质量保修书(此前已经提交的不再提交);
(8)其他: 未尽事宜按国家、省、市相关规定执行 。
13.3竣工清场
13.3.1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在56天内按以下要求对施工场地(现场)进行清理:(1)从施工场地(现场)清除所有杂物和垃圾等等;
(2)从施工场地现场拆除所有的临时工程和临时设施并恢复地面原状,但经监理人批准的护坡桩、锚杆、塔吊基础和无法拆除的埋入式模板等无法拆除的临时设施除外;
(3)撤离所有承包人施工设备和剩余材料(经监理人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使用的除外);
(4)监理人指示的其他清场工作。
14. 其他要求: /
第二节 特殊技术标准和要求
1. 材料和工程设备技术要求
1.1 承包人自行施工范围内的部分材料和工程设备技术要求如下: 。
上述材料和工程设备技术要求中如果出现了参考品牌或规格型号,其目的是为了方便承包人直观和准确地把握相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技术标准,不具指定或唯一的意思表示,承包人应当参考所列品牌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采购相当于或高于所列品牌技术标准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1.2 承包人自行施工范围内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选型允许的偏离如下:
序号
材料和工程设备
名 称
技术指标
允许偏离
范围
参考产品
参考价格
备 注
1
2
3
……
1.3 本工程施工现场所用混凝土或砂浆的供应方式为 承包人供应 。
2. 特殊技术要求
2.1 除合同约定的技术要求外,本工程的特殊技术要求如下: / 。
3. 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
3.1 本工程涉及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及相应使用和操作说明如下: / 。
4. 其他特殊技术标准和要求 / 。
第三节 适用的国家、行业以及地方规范、标准和规程
说明:
1、本项目所需规范、标准和规程等相关资料由供应商自行准备。并按要求进行施工。在施工中对于规范、标准和规程中未尽事宜,按国家和地方现行的规定以及设计图纸要求执行。
2、本采购文件所提出的技术标准及要求,主要由各相关的工程设计图纸、地质勘察资料和相应的国家标准、规范组成。
1) 提请供应商仔细阅读采购文件的全部条文,对于采购文件中存在的任何含糊、遗漏、相互矛盾之处或是对于技术规格以及其它内容不清楚、认为存在歧视、限制的情况,供应商应在规定时间之前向采购人寻求书面澄清。
2 ) 本技术及要求提供的是最低限度的技术要求,并未对一切技术细节做出规定,也未充分引述有关标准和规范的条文,供应商应保证提供符合本工程技术规格要求和有关国家标准、技术规范要求的合格工程。
3 ) 本工程技术要求所使用的标准和规范如与供应商所执行的标准发生矛盾时,按较高标准执行。
第四章 磋商内容、磋商过程中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
磋商小组根据与供应商磋商情况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不得变动采购文件中的其他内容):
1、技术要求
无
2、 服务要求
无
3、合同草案条款
无
注:采购人不同意采购文件在磋商过程中有任何变动的,直接写无,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
118
第五章 评审办法
本项目将按照采购文件第一章供应商须知中“六 磋商及评审”、“七 确定成交”及本章的规定评审。
一、评审方法
本项目采用 综合评分法 进行评审。
二、评审原则及程序
(一)评审原则
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磋商小组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说明情况。
(二)评审程序
1、资格审查
详见供应商须知22条。资格审查表详见本章附件1。
2、 符合性审查
2.1详见供应商须知23条。符合性审查表详见本章附件2。
3、样品及演示
3.1供应商须知表11.3条中要求供应商提供样品或演示的,按照供应商须知表24.1条中确定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进行评审。(样品或演示属于符合性审查的,按照供应商须知23条规定执行)
4、磋商
详见供应商须知26条。
5、最后报价
详见供应商须知27条。
6、比较及评价
6.1磋商小组对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响应文件进行比较和评价。
6.2在磋商期间,对响应文件的澄清按供应商须知25条内容执行。
6.3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报价,有可能影响工程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磋商小组应当要求其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接到通知后 1小时)内提供书面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响应作为无效响应处理。
供应商的书面说明材料包含工程本身成本、税收等,以及最后报价不会影响工程质量或诚信履约能力的说明等。
供应商的书面说明应当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否则无效。书面说明的签字确认,由其法定代表人(非法人单位负责人或自然人本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确认。
供应商提供书面说明后,磋商小组应当结合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专业实际情况、供应商财务状况报告、与其他供应商比较情况等就供应商的书面说明进行审查评价。供应商如有下列情况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1)拒绝或者变相拒绝提供有效书面说明;
(2)书面说明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
(3)未在规定时间内递交有效书面说明书的。
★7、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性规定:
(1)本项目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供应商应为中小微企业或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否则按无效投标处理。
(2)本项目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不执行价格评审优惠的扶持政策。
8、响应无效
详见供应商须知28条。
★9、推荐成标候选供应商的原则
详见第一章供应商须知第31条,具体处理办法如下:
得分相同的,按最后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序;
按前款不能区分的,按技术指标优劣排序;
其他情况,由磋商小组投票处理。
三、确定成交供应商
磋商小组根据全体磋商小组成员签字的原始评审记录和评审结果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
采购人按照评审报告确定的成交候选供应商名单按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
附件1
资格审查表
序号
审查项目
审查标准
供应商名称
1
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执业许可证等证明文件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1.按要求提供
2.合法有效
2
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证明材料(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1.按要求提供
2.按给定格式填写
3.按规定签章
3
企业资质证书副本
1.按要求提供
2.合法有效
4
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1.按要求提供
2.合法有效
5
建造师(拟派本工程项目经理)注册证书及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证)复印件。
1.按要求提供
2.合法有效
6
项目经理无在建承诺书
1.按要求提供
2.按给定格式填写
3.按规定签章
7
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1.按给定格式填写
2.按规定签章
8
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授权委托书(如适用)
1.按给定格式填写
2.按规定签章
9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承诺函
1.信息完整
2.按规定签章
10
磋商会议前六个月内任一个月的依法缴纳税收的缴款凭据
1.按要求提供
2.合法有效
11
磋商会议前六个月内任一个月的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缴款凭据
1.按要求提供
2.合法有效
12
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声明函
1.信息完整
2.按规定签章
13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1.按给定格式填写
2.按规定签章
14
信用记录(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审查期间内进行查询)
无供应商须知
22.3.1所述的不良记录
结论
填表说明:1、每项内容审查合格,在表中填写“√”;不合格填写“×”
2、审查结论填写“通过”或“不通过”
审查人签字:
日 期:
附件2
符合性审查表
序号
审查项目
审查标准
供应商名称
1
响应函
1.按给定格式填写
2.响应采购文件实质性要求
3.按规定签章
2
报价一览表
1.按给定格式填写
2.响应采购文件实质性要求
3.按规定签章
3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1.按给定格式填写、按规定签章
2.符合第六章“工程量清单”给出的范围和数量
4
商务条款偏离表
1.按给定格式填写
2.响应采购文件实质性要求
3.按规定签章
5
供应商关联单位说明
无供应商须知1.5所述情形
6
备份文件与电子评审系统中上传的投标(响应)文件内容、格式一致性的承诺函
1.按给定格式及填表要求填写
2.响应采购文件实质性要求
3.按规定签章
7
响应报价
1.响应采购文件实质性要求
2.无供应商须知28.2条所述情形
8
其他符合性证明材料
响应采购文件实质性要求
结论
填表说明:1、每项内容审查合格,在表中填写“√”;不合格填写“×”
2、审查结论填写“通过”或“不通过”
审查人签字:
日 期:
附件3
评分细则
(一)基本评分标准
包号
001
项目
分项名称
评分标准
满分
价格部分
报价
1、报价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40%×100。
2.得分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3.报价折扣后的评审,详见磋商文件“第五章 评审办法”的7、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性规定”。
4.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报价,有可能影响工程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 ,按采购文件“第五章 评审办法的“6、比较与评价6.3项”执行。
40
技术部分
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组织设计包含但不限于总体规划、项目重难点分析及对策、施工方法等;
1、方案内容完整、详实,包括,总体规划合理、有序,对项目的重难点分析准确、解决方案切实可行、涵盖全面,施工方法标准、有效、操作性强,施工进度计划措施完备、工序搭配严谨高效,能切实满足技术、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的需要,无缺陷,符合项目需求得5分;
2、方案内容存在缺陷的得3分;
3、方案内容存在不符合项目需求的,或方案中缺少任意一项内容得1分;
4、未提供方案的,得0分。
注:(1)缺陷是指编制内容与项目需求不一致,总体规划混乱、流程不合理,解决方案不足或缺乏针对性,施工标准不明确,工序衔接不当,存在相互矛盾内容以及未针对本项目编写的任意一种情形。
(2)不符合项目需求是指存在与本项目执行无关的内容、存在相关内容在实际操作中不能运用、风险评估或应对方案不可行、质量标准不满足要求、方案中使用的工作方法技术落后、标准、依据、流程等效率低下或有错误影响方案有效性等任意一种情形。
5
施工方案与
技术措施
施工方案及措施包含但不限于施工部署及准备、施工组织管理、总体施工方案、施工技术保障措施等;
1、施工部署缜密、准备到位,组织管理体系完善、职责清晰,关键施工技术、施工工艺把握准确,对工程项目实施的重点描述全面、深刻,技术保障措施完备、针对性强,关键环节控制措施得力、阐述清晰,方案内容编制完整全面、阐述清晰,无缺陷,符合项目需求得5分;
2、方案内容存在缺陷的得3分;
3、方案内容存在不符合项目需求的,或方案中缺少任意一项内容得1分;
4、未提供方案的,得0分。
注:(1)缺陷是指编制内容与项目需求不一致,总体部署存在偏差,管理结构混乱,工艺把握不到位,关键环节描述不清晰、方案缺乏针对性,存在相互矛盾内容以及未针对本项目编写的任意一种情形。
(2)不符合项目需求是指存在与本项目执行无关的内容、存在相关内容在实际操作中不能运用、方案不可行、质量标准不满足要求、方案中使用的工作方法技术落后、标准、依据、流程等效率低下或有错误影响方案有效性等任意一种情形。
5
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
质量组织体系完整、科学、针对性强;制度健全,目标明确;质量保证措施具体、合理;重点突出,难点论述全面,解决方案科学合理,结合工程特点可操作性强,得5分;仅阐述基础性内容,有缺失得3分;阐述内容不能完全符合工程实际需求,得1分;未提供,得0分。
注:(1)缺失是指编制内容与项目需求不一致,流程表述混乱、不严谨,解决措施存在偏差、针对性差,存在相互矛盾内容以及未针对本项目编写的任意一种情形。
(2)不能完全符合工程实际需求是指存在与本项目执行无关的内容、存在相关内容在实际操作中不能运用、管理不完善,不到位等情形,质量标准不符合要求,使用的工作方法技术落后、标准、依据、流程等效率低或有错误影响质量等任意一种情形。
5
工程进度计划与措施
施工进度计划满足施工工期要求,各工序进度安排合理、衔接关系合适,计划图表编制正确;保证措施科学、合理,能够满足施工工期要求,得5分;仅阐述基础性内容,有缺失得3分;阐述内容不能完全符合工程实际需求,得1分;未提供,得0分。
注:(1)缺失是指工程进度计划逻辑关系不清楚、不合理。
(2)不能完全符合工程实际需求是指存在与本项目无关的内容或缺(漏)项。
5
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
安全文明施工体系全面细致、计划完整、措施具体可靠、责任到人,承诺违约责任、经济赔偿,得5分;仅阐述基础性内容,有缺失得3分;阐述内容不能完全符合工程实际需求,得1分;未提供,得0分。
注:(1)缺失是指编制内容与项目需求不一致,解决措施存在局限性,对可能出现的问题没有预判或与实际情况存在偏差,存在相互矛盾内容以及未针对本项目编写的任意一种情形。
(2)不能完全符合工程实际需求是指存在与本项目执行无关的内容、存在相关内容在实际操作中不能运用、管理不完善,不到位等情形,措施不得当,关键信息缺失,使用的工作方法技术落后、标准、依据、流程等效率低或有错误影响安全管理等任意一种情形。
5
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措施
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制定全面、完整、合理有效的环境保护管理组织措施。并能够提供具体解决方案,方案科学、可操作性强,得5分;仅阐述基础性内容,有缺失得3分;阐述内容不能完全符合工程实际需求,得1分;未提供,得0分。
注:(1)缺失是指编制内容与项目需求不一致,流程表述混乱、不严谨,解决措施不全面、存在偏差,存在相互矛盾内容以及未针对本项目编写的任意一种情形。
(2)不能完全符合工程实际需求是指存在与本项目执行无关的内容、存在相关内容在实际操作中不能运用、管理不完善,不到位等情形,使用的工作方法技术落后、标准、依据、流程等效率低或有错误影响环境保护等任意一种情形。
5
各专业工程技术人员及劳动力配备
各专业技术人员及劳动力投入能满足施工需要,投入计划与进度计划协调,调配计划合理,保证措施具体,得5分;仅阐述基础性内容,有缺失得3分;阐述内容不能完全符合工程实际需求,得1分;未提供,得0分。
注:(1)缺失是指编制内容与项目需求不一致,流程表述混乱、不严谨,解决措施不全面、存在偏差,存在相互矛盾内容以及未针对本项目编写的任意一种情形。
(2)不能完全符合工程实际需求是指存在与本项目执行无关的内容、存在相关内容在实际操作中不能运用、人员管理不到位等情形。
5
主要施工机具配备
机械设备、检测设备投入能满足施工需要,投入计划与进度计划协调,调配计划合理,保证措施具体,得4分;仅阐述基础性内容,有缺失得2分;阐述内容不能完全符合工程实际需求,得1分;未提供,得0分。
注:(1)缺失是指编制内容与项目需求不一致,各环节规划缺乏灵活性、针对性,关键信息缺失,存在相互矛盾内容以及未针对本项目编写的任意一种情形。
(2)不能完全符合工程实际需求是指存在与本项目执行无关的内容、存在相关内容在实际操作中不能运用、机具设备管理不到位等情形。
4
工程保修措施及承诺
保修措施、维修方案完善、能够优质满足本项目使用需求,响应及时,得5分;仅阐述基础性内容,有缺失得3分;阐述内容不能完全符合工程实际需求,得1分;未提供,得0分。
注:(1)缺失是指编制内容与项目需求不一致,各环节规划缺乏灵活性、针对性,关键信息缺失,存在相互矛盾内容以及未针对本项目编写的任意一种情形。
(2)不能完全符合工程实际需求是指存在与本项目执行无关的内容、存在相关内容在实际操作中不能运用、保修措施或维修方案不完全符合本工程要求。
5
建筑垃圾减排和资源化利用计划与措施
结合项目实际及国家相关规范编制,建筑垃圾减排和资源化利用计划与措施符合本工程实际,内容完整、科学、可操作性强, 得5分;仅阐述基础性内容,有缺失得3分;阐述内容不能完全符合工程实际需求,得1分;未提供,得0分。
注:(1)缺失是指编制内容与项目需求不一致,各环节规划缺乏灵活性、针对性,关键信息缺失,存在相互矛盾内容以及未针对本项目编写的任意一种情形。
(2)不能完全符合工程实际需求是指存在与本项目执行无关的内容、存在相关内容在实际操作中不能运用、国家相关规范编制建筑垃圾减排或资源化利用计划无法完全执行。
5
商务部分
人员配备
1、拟派项目部人员配置合理,分工明确,职责权清晰,具备与完成本工程项目施工相匹配的职业资格的得4分;
2、拟派项目部人员配置较合理,分工较明确,职责权较清晰,具备与完成本工程项目施工相匹配的职业资格的3分;
3、拟派项目部人员配置合理性一般,分工明确性一般,职责权不清晰,欠缺与完成本工程项目施工相匹配的职业资格的得1分。
4
管理体系
供应商具有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每提供一项证书得1分,满分3分。【须提供有效的认证证书复印件及该证书在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http://cx.cnca.cn)上证书状态为“有效”的查询结果网页或截图打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未按要求提供不得分】。
3
业绩
2023年至今完成过类似工程业绩的得2分,最多得4分(以中标通知书或者合同为准,时间以中标或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未提供不得分。
4
合 计
100
第六章 工程量清单
工程量清单编制说明
一、工程概况:
项目位于东港市前阳镇,东港市前阳镇自来水管网(201国道-北大街段)建设项目。本次预算包含的详细工程内容为工程量清单所列内容。
二、招标控制价编制依据:
1、委托方提供的施工图纸;
2、《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
3、2017《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专业相关册;
4、2017《辽宁省建设工程费用标准》;
5、钻杆为暂估价,金额为:820.45元/根(不含税);
6、示踪线2.5平方为暂估价,金额为:1.89元/m(不含税);
7、Φ2000成品混凝土检查井(含运输、安装费)为暂估价,金额为1680元/座(不含税);
8、不锈钢闸阀DN150为暂估价,金额为1500元/个(不含税);
9、铸铁插盘短管DN500为暂估价,金额为400元/个(不含税);
10、铸铁三通DN500为暂估价,金额为600元/个(不含税);
11、Φ1200成品混凝土检查井(含运输、安装费)为暂估价,金额为1200元/座(不含税);
12、法兰阀门DN500为暂估价,金额为2000元/个(不含税);
13、铸铁套管DN600为暂估价,金额为340元/个(不含税);
14、天然砂石为暂估价,金额分别为35元/m3(不含税);
15、砂砾(市政道路用)为暂估价,金额分别为45元/m3(不含税);
16、不锈钢闸阀DN450为暂估价,金额分别为6500元/个(不含税);
17、给水PE管DN200 1.25MPa为暂估价,金额分别为180元/m(不含税);
18、给水PE管DN500 1.6MPa为暂估价,金额分别为1272元/m(不含税);
19、该项目设暂列金110,000.00元(含税、费),暂列金包括在投标总价中,在投标总价中单独列项,暂列金额虽投标时计入承包人的报价中,但不应视为承包人所有
第七章 政府采购合同
(GF—2017—0201) 合同编号:JH25-210681-00122-001-0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 项目)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说 明
为了指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以下简称《示范文本》)。为了便于合同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示范文本》的组成
《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
(一)合同协议书
《示范文本》合同协议书共计13条,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合同工期、质量标准、签约合同价和合同价格形式、项目经理、合同文件构成、承诺以及合同生效条件等重要内容,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
(二)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建设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
通用合同条款共计20条,具体条款分别为:一般约定、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工期和进度、材料与设备、试验与检验、变更、价格调整、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验收和工程试车、竣工结算、缺陷责任与保修、违约、不可抗力、保险、索赔和争议解决。前述条款安排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的特殊需要。
(三)专用合同条款
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相应的专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补充。在使用专用合同条款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专用合同条款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的编号一致;
2.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对专用合同条款的修改,满足具体建设工程的特殊要求,避免直接修改通用合同条款;
3.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
二、《示范文本》的性质和适用范围
《示范文本》为非强制性使用文本。《示范文本》适用于房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建设工程的施工承发包活动,合同当事人可结合建设工程具体情况,根据《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合同权利义务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
4.资金来源 :财政性资金
5.工程内容: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6.工程承包范围: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所示内容。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 。
计划竣工日期: 。
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 合格 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 ( 元);
其中:
(1)安全文明施工费:
人民币(大写) (¥ 元);
(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2.合同价格形式:单价合同 。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 。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成交通知书;
(2)响应函;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签订。
十、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 签订。
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十三、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五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二 份,承包人、采购代理机构、财政部门各执一份。
发包人: (公章) 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签字或盖章)
组织机构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地 址: 地 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详见(GF—2017—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略)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合同
1.1.1.10其他合同文件包括:双方共同签署或确认的施工组织设计。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监理人:
名 称: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1.1.2.5 设计人:
名 称: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1.1.3 工程和设备
1.1.3.7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临时设施、施工道路。
1.1.3.9 永久占地包括: 。
1.1.3.10 临时占地包括: 临时办公用房、仓库。
1.3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与建筑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财政部、建设部规范、规章及省、市政府的标准性文件。
1.4 标准和规范
1.4.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按现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及相关专业国家验收规范的规定和地方颁布的有关标准执行。
1.4.2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
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 / 。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 / 。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开工前7日内;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 6套 ;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施工所需全部工程图纸。
1.6.4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 施工组织(方案)设计;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开工前5日内;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1份;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 纸质文件;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3天。
1.6.5 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不得向第三方提供本工程图纸。
1.7 联络
1.7.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2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7.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施工现场办公室;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 。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施工现场办公室;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施工现场办公室;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1.10 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 / 。
1.10.3 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按施工组织设计确定的施工现场范围确定。承包人应根据工程规模及技术参数合理预见工程施工所需的进出施工现场的方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自来水管网建设涉及「招标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