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校车运营服务 公费校车运营服务招标公告(鞍山市千山区达道湾镇小学中心校2025)
鞍山经济开发区达道湾小学中心校2025年校车运营服务项目竞争性谈判公告
公告信息
鞍山经济开发区达道湾小学中心校2025年校车运营服务项目竞争性谈判公告
撰写单位:
辽宁智宏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
2025-06-04
项目概况
鞍山经济开发区达道湾小学中心校2025年校车运营服务项目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线上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5年06月13日 09时3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JH25-210307-00006
项目名称:鞍山经济开发区达道湾小学中心校2025年校车运营服务项目
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
包组编号:001
预算金额(元):328372
最高限价(元):746.3
采购需求:查看
经开区辖区内达道湾小学中心校的公费校车运营服务重新核定路线并组织校车运营服务。由于出生人口比例逐年下降,本街道中心校车辆缩减为2台次。供应商须严格执行国家及地方关于校车管理相关法律法规
合同履行期限:合同期限1年,如合作良好,可签续签1至2年。(具体服务期限以双方签订的合同为准)。
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内容:促进中小企业、促进残疾人就业等相关政策。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二、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供应商应为中小微企业或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供应商须具有道路旅客运输资质或城市公共交通运输资质或具有校车运营资质;在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未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
三、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须知
参加辽宁省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未进入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的,请详阅辽宁政府采购网 “首页—政策法规”中公布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的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入库登记手续。填写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联系人等简要信息,由系统自动开通账号后,即可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具体规定详见《关于进一步优化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程序的通知》(辽财采函〔2020〕198号)。
四、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5年06月04日23时00分至2025年06月10日00时00分(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线上获取
方式:线上
售价:免费
五、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5年06月13日 09时30分(北京时间)
地点:辽宁政府采购网
六、开启
时间:2025年06月13日 09时30分(北京时间)
地点:鞍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鞍山市铁西区人民路269-271号)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八、质疑与投诉
供应商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提出质疑。
1、接收质疑函方式:线上或书面纸质质疑函
2、质疑函内容、格式:应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相关规定和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质疑函范本》格式,详见辽宁政府采购网。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九、其他补充事宜
电子交易项目相关要求 1、根据《关于启用政府采购数字认证和电子招投标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辽财采〔2020〕298号等相关文件规定,全省推广政府采购电子招投标业务,本项目为辽宁省政府采购电子招投标项目。供应商需自行办理政府采购CA数字证书并学习电子投标(响应)文件制作教程,有任何技术问题可拨打网站客服“400”电话或“业务咨询电话”进行咨询:400-100-9691,CA办理问题请咨询CA认证机构。供应商因自身操作问题导致的一切不良后果由供应商自身负责。 2.按照辽财采函〔2021〕363 号文件要求,我省政府采购推行电子评审,取消纸质投标、响应文件。供应商应在网上按政策要求获取采购文件截止时间前进行线上报名、并在递交投标(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在电子评审系统中上传报价及投标(响应)文件,供应商应在辽宁政府采购网上按照相关政策和要求递交电子投标(响应)文件,同时应于递交投标(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以电子邮件的形式提交加密备份文件,并承诺备份文件与电子评审系统中上传的投标(响应)文件内容、格式一致(承诺书格式自拟,在投标(响应)文件中体现),备系统突发故障使用。供应商仅提交备份文件的,投标(响应)无效。本项目接收备份文件电子邮箱:764406243@qq.com。如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未线上递交响应文件影响电子评审的,视为放弃投标(响应)。如因供应商自身原因未对文件校验造成信息缺失、文件内容或格式不正确以及备份文件不符合要求等问题影响评审的,由供应商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3.备份文件制作要求: (1)备份文件与电子评审系统中上传的投标(响应)文件内容、格式一致。 (2)备份文件名:“项目编号”+“供应商名称”+“所投包号”(如:JH21-210300-00001鞍山市某某有限责任公司001) (3)备份文件应在递交投标(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以电子邮件的形式提交加密备份文件。逾期发送(以邮件接收时间为准)或未进行加密造成投标失败,责任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4)供应商发送的电子邮件正文中需注明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手机号码。 4.按照省相关部门要求,供应商不到现场参加开标,取消供应商授权代表参加开标和开启投标(响应)文件活动,授权代表人应在开标后采用线上解密的方式解密电子文件(解密时间为20分钟内),不接受其他方式解密。如因供应商自身原因造成投标(响应)文件未在规定时间内解密的,视为放弃投标(响应)。 5.评审过程中非供应商原因造成的电子投标(响应)文件无法解密或电子评标(评审)无法正常进行的,经平台运维服务机构鉴定,上报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分类进行处理。其中:(1)接受投标(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出现上述情形影响供应商上传投标(响应)文件但不影响采购活动公平公正的,可使用备份文件进行评审;(2)接受投标(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出现上述情形但短时间可以消除的,应当延长评审时间,短时间内无法消除的,可使用备份文件进行评审;(3)出现影响或可能影响采购活动公平公正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6.谈判会议采用网络直播的方式,供应商无需到达开标现场,对于未参加网络直播开标的供应商视为默认认同谈判会议的程序,相关供应商不得事后对谈判会议的程序提出任何异议。网络直播谈判会议时间同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供应商需自行下载“腾讯会议”APP,会议号:4472699525。供应商授权代表或法定代表人应于投标截止时间前进入会议室,并将“个人名称”改为单位简称+姓名(授权代表或法定代表人应在单位简称后加上“授权代表或法定代表人”字样),以方便交流。谈判会议过程中需要供应商签字确认的相关表格采用现场语音确认的方式,代理机构将如实记录相关内容,并存档相关视频资料,为减轻供应商负担,将不再要求供应商在纸质表格上签字确认。谈判会议过程中请各供应商授权代表保持通讯方式的畅通,若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取得联系的,视为供应商认可相关内容。 7.采取汇款方式递交谈判保证金的,供应商无须递交谈判保证金收据,以实际到帐的时间和金额为准。采取保函方式递交的,供应商在邮寄快递时应按照以下内容填写快递单并保证填写信息完全。 收件地址:鞍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219房间(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人民路269-271号) 收件人:孟晓龙(须本人签收) 联系电话:0412-5555682 手机:13604227393 备注:8:30至16:30(工作日)收件。 快递单上须注明: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所投包号、法定代表授权人姓名及手机号。 8.本招标公告同时在辽宁政府采购网、鞍山市公共资源服务平台上同时发布,如不一致,以辽宁政府采购网为准。
十、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
鞍山市千山区达道湾镇小学中心校
地址:
鞍山市达道湾镇
联系方式:
15242202954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
辽宁智宏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
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千山西路31号第1幢4层59号
联系方式:
0412-2912666
邮箱地址:
764406243@qq.com
开户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分行
账户名称:
辽宁智宏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
21050163010300001179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汪明頔
电话:
0412-2912666
公告概要:
公告信息:
采购项目名称
鞍山经济开发区达道湾小学中心校2025年校车运营服务项目
品目
采购单位
鞍山市千山区达道湾镇小学中心校
行政区域
经济开发区
公告时间
2025年06月04日 15:30
获取采购文件的地点
线上获取
获取采购文件时间
2025年06月04日至2025年06月10日每日上午:23:00 至 12:00下午:12:00 至 00: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预算金额
¥32.837200万元(人民币)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汪明頔
项目联系电话
0412-2912666
采购单位
鞍山市千山区达道湾镇小学中心校
采购单位地址
鞍山市达道湾镇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15242202954
代理机构名称
辽宁智宏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地址
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千山西路31号第1幢4层59号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0412-2912666
附件:
附件1
鞍山经济开发区达道湾小学中心校2025年校车运营服务项目.doc
辽宁省政府采购项目服务类竞争性谈判采购文件项目名称:鞍山经济开发区达道湾小学中心校2025年校车运营服务项目项目编号:JH25-210307-00006编制单位:辽宁智宏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目录采购公告1第一章供应商须知2第二章响应文件内容及格式21第三章服务需求39第四章谈判内容、谈判过程中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40第五章评审办法42第六章政府采购合同条款及格式471.鞍山经济开发区达道湾小学中心校2025年校车运营服务项目的采购公告项目概况鞍山经济开发区达道湾小学中心校2025年校车运营服务项目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辽宁政府采购网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5年6月13日09点3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编号:JH25-210307-00006项目名称:鞍山经济开发区达道湾小学中心校2025年校车运营服务项目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预算金额:328372元最高限价:746.3元/车次采购需求:鞍山经济开发区达道湾小学中心校2025年校车运营服务,达道湾小学中心校所需校车运营,预计2台合同履行期限:合同期限1年,如合作良好,可签续签1至2年。(具体服务期限以双方签订的合同为准)。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内容:促进中小企业、促进残疾人就业等相关政策。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二、供应商的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供应商应为中小微企业或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供应商须具有道路旅客运输资质或城市公共交通运输资质或具有校车运营资质;在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未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三、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须知参加辽宁省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未进入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的,请详阅辽宁政府采购网“首页—政策法规”中公布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的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入库登记手续。填写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联系人等简要信息,由系统自动开通账号后,即可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具体规定详见《关于进一步优化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程序的通知》(辽财采函〔2020〕198号)。四、获取采购文件时间:2025年6月5日至2025年6月9日,每天08:00至12:00,13:00至17:00时(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地点:辽宁政府采购网方式:在线下载售价:0元五、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截止时间:2025年6月13日09点30分(北京时间)地点:鞍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鞍山市铁西区人民路269-271号)六、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七、质疑与投诉供应商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提出质疑。1、接收质疑函方式:书面纸质质疑函2、质疑函内容、格式:应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相关规定和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质疑函范本》格式,详见辽宁政府采购网。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8、其他补充事宜电子交易项目相关要求1、根据《关于启用政府采购数字认证和电子招投标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辽财采〔2020〕298号等相关文件规定,全省推广政府采购电子招投标业务,本项目为辽宁省政府采购电子招投标项目。供应商需自行办理政府采购CA数字证书并学习电子投标(响应)文件制作教程,有任何技术问题可拨打网站客服“400”电话或“业务咨询电话”进行咨询:400-100-9691,CA办理问题请咨询CA认证机构。供应商因自身操作问题导致的一切不良后果由供应商自身负责。2.按照辽财采函〔2021〕363号文件要求,我省政府采购推行电子评审,取消纸质投标、响应文件。供应商应在网上按政策要求获取采购文件截止时间前进行线上报名、并在递交投标(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在电子评审系统中上传报价及投标(响应)文件,供应商应在辽宁政府采购网上按照相关政策和要求递交电子投标(响应)文件,同时应于递交投标(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以电子邮件的形式提交加密备份文件,并承诺备份文件与电子评审系统中上传的投标(响应)文件内容、格式一致(承诺书格式自拟,在投标(响应)文件中体现),备系统突发故障使用。供应商仅提交备份文件的,投标(响应)无效。本项目接收备份文件电子邮箱:764406243@qq.com。如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未线上递交响应文件影响电子评审的,视为放弃投标(响应)。如因供应商自身原因未对文件校验造成信息缺失、文件内容或格式不正确以及备份文件不符合要求等问题影响评审的,由供应商自行承担相应责任。3.备份文件制作要求:(1)备份文件与电子评审系统中上传的投标(响应)文件内容、格式一致。(2)备份文件名:“项目编号”+“供应商名称”+“所投包号”(如:JH21-210300-00001鞍山市某某有限责任公司001)(3)备份文件应在递交投标(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以电子邮件的形式提交加密备份文件。逾期发送(以邮件接收时间为准)或未进行加密造成投标失败,责任由供应商自行承担。(4)供应商发送的电子邮件正文中需注明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手机号码。4.按照省相关部门要求,供应商不到现场参加开标,取消供应商授权代表参加开标和开启投标(响应)文件活动,授权代表人应在开标后采用线上解密的方式解密电子文件(解密时间为20分钟内),不接受其他方式解密。如因供应商自身原因造成投标(响应)文件未在规定时间内解密的,视为放弃投标(响应)。5.评审过程中非供应商原因造成的电子投标(响应)文件无法解密或电子评标(评审)无法正常进行的,经平台运维服务机构鉴定,上报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分类进行处理。其中:(1)接受投标(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出现上述情形影响供应商上传投标(响应)文件但不影响采购活动公平公正的,可使用备份文件进行评审;(2)接受投标(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出现上述情形但短时间可以消除的,应当延长评审时间,短时间内无法消除的,可使用备份文件进行评审;(3)出现影响或可能影响采购活动公平公正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6.谈判会议采用网络直播的方式,供应商无需到达开标现场,对于未参加网络直播开标的供应商视为默认认同谈判会议的程序,相关供应商不得事后对谈判会议的程序提出任何异议。网络直播谈判会议时间同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供应商需自行下载“腾讯会议”APP,会议号:4472699525。供应商授权代表或法定代表人应于投标截止时间前进入会议室,并将“个人名称”改为单位简称+姓名(授权代表或法定代表人应在单位简称后加上“授权代表或法定代表人”字样),以方便交流。谈判会议过程中需要供应商签字确认的相关表格采用现场语音确认的方式,代理机构将如实记录相关内容,并存档相关视频资料,为减轻供应商负担,将不再要求供应商在纸质表格上签字确认。谈判会议过程中请各供应商授权代表保持通讯方式的畅通,若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取得联系的,视为供应商认可相关内容。7.采取汇款方式递交谈判保证金的,供应商无须递交谈判保证金收据,以实际到帐的时间和金额为准。采取保函方式递交的,供应商在邮寄快递时应按照以下内容填写快递单并保证填写信息完全。收件地址:鞍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219房间(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人民路269-271号)收件人:孟晓龙(须本人签收)联系电话:0412-5555682手机:13604227393备注:8:30至16:30(工作日)收件。快递单上须注明: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所投包号、法定代表授权人姓名及手机号。8.本招标公告同时在辽宁政府采购网、鞍山市公共资源服务平台上同时发布,如不一致,以辽宁政府采购网为准。九、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称:鞍山市千山区达道湾镇小学中心校地址:鞍山市达道湾镇联系方式:15242202954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辽宁智宏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址:鞍山市铁西区千山西路31号江苏大厦4层联系方式:0412-2912666开户行:建行鞍山分行账户名称:辽宁智宏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账号:21050163010300001179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汪明頔电话:0412-29126662.第一章供应商须知2.1.一供应商须知表条款号项 目内 容1.1采购人名 称:鞍山市千山区达道湾镇小学中心校地 址:鞍山市达道湾镇联系人:丁超电 话:152422029541.2采购代理机构名 称:辽宁智宏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 址:鞍山市铁西区千山西路31号江苏大厦4层联系人:汪明頔电 话:0412-29126661.3.4合格供应商还要满足的其它资格条件详见竞争性谈判采购公告1.3.5是否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R是£否1.3.6是否有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有,具体产品为 R没有1.4是否允许联合体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是R否1.4.8联合体的其他资格要求无2.2项目预算金额、最高限价预算金额:328372元最高限价:746.3元/车次 4计量单位R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其他:6.1现场考察、谈判前答疑会R不组织£组织,时 间: 地 点: 联系人: 电 话: £组织,采购文件提供期限截止后以书面形式通知。11.3样品或演示R不需要提供样品£需要提供样品1、递交样品的截止时间: 年 月 日 时(北京时间)递交样品地点: 递交样品联系人: 递交样品联系电话: 2、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 3、随样品提交相关检测报告要求: (包含是否要求提供、检测机构要求、检测内容等)4、样品的封存及退回:成交供应商的样品将由采购人进行保管、封存,并作为履约验收的参考。未成交的供应商提供的样品,应当由采购人进行保管、封存,成交结果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后,由未成交候选供应商自行领回或经未成交供应商同意后自行处理。R不需要提供演示£需要提供演示1、演示时间: 演示地点: 演示顺序: 2、演示要求: (内容、设备等要求)12.1响应报价货币要求R所有投标均按 按人民币 货币进行报价。£其它: 13.1谈判保证金1、谈判保证金金额: / 元2、谈判保证金到账时间: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 3、谈判保证金缴纳方式:R保函 R支票 R电汇 R其他 保证金收款人银行信息: 开 户 名:辽宁智宏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开 户 行:建行鞍山分行 账 号:21050163010300001179 4、保证金退还方式:原帐户退回5、保证金退还咨询电话:0412-29126666、其它: 保证金的形式为:电汇、支票、汇票、担保函、电子保函(政府采购、建设工程招投标等过程中,引入信用担保手段,通过推广由银行、保险、担保等金融机构组成的便企金融服务平台,建立便捷的电子保函开具渠道,支持企业使用电子保函等形式提交保证金。)。保证金以实际到账或实际缴纳为准,供应商可在响应文件中相关“递交保证金证明”处后附下述材料:(1)电汇: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递交至采购文件指定账户,响应文件中附电汇凭证;(2)支票: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存到采购文件指定账户,响应文件中附支票签收证明或缴纳收款收据;(3)汇票: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递交至采购文件指定地点,响应文件中附汇票签收证明或汇票复印件;(4)担保函(纸质):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递交至采购文件指定地点,后附担保文书签收证明或担保文书复印件;(5)电子保函: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按照采购文件要求的方式递交,响应文件中附电子担保文书凭证。其他说明:供应商采用网银、汇款方式的应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足额将保证金从本企业的基本账户转出,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到达代理公司所提供的保证金专用账户并确保到账【在转出时应标注项目名称(项目名称可简写)】,将保证金汇款凭证或担保函复印件附于响应文件中(采用担保函形式提交保证金的,应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将保函原件邮寄至辽宁智宏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鞍山市铁西区千山西路31号江苏大厦4层)【接收人:汪明頔,联系电话:0412-2912666,邮件接收时间:工作日的上午8:30-11:30,下午 13:30-16:30,邮件不接受到付。邮寄时须注明项目名称,供应商应充分考虑邮寄时间,合理安排邮寄,具体以实际收到时间为准】),否则响应文件无效。供应商应自行核实保证金到账情况,否则因保证金未到账而导致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其责任由供应商自行承担。账号名称:辽宁智宏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开户行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分行;账号:21050163010300001179。 (注:财政部门鼓励采用保函的方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具体办理流程参阅辽宁政府采购网)4.9.1响应有效期 90 日历日16.1响应文件份数正本 0 份,副本 0 份电子文档 1 份18.1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地点详见采购公告,以采购公告规定时间、地点为准。20.1谈判会议时间、地点详见采购公告,以采购公告规定时间、地点为准。21.2谈判小组组成谈判小组由采购人代表 1 人,评审专家 2 人组成,共 3 人。24.1样品的评审办法以及评审标准演示的评审办法及评审标准£样品:1、样品评审办法: 2、样品评审标准: £演示:1、演示评审办法: 2、演示评审标准: 29.1评审办法最低评标价法31.2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数量 1-3 34确定成交供应商的方式成交供应商数量:1R采购人委托谈判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38.1履约保证金R本项目不收取履约保证金£本项目收取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金额: 履约保证金递交时间: 履约保证金递交方式:□保函 □支票 □电汇账户信息: 开 户 名: 开 户 行: 账 号: 履约保证金退还时间及规定: (注:财政部门鼓励采用保函的方式递交履约保证金,具体办理流程参阅辽宁政府采购网)39采购代理服务费£本项目不收取采购代理服务费R本项目收取采购代理服务费本项目采购代理服务费由 成交供应商 向采购代理机构予以支付。支付标准: 5000元 支付形式: 现金、电汇 支付时间: 发放成交通知书前42.3质疑一、供应商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1、接收质疑函的方式:接收加盖单位公章的书面质疑函联系单位:辽宁智宏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联 系 人: 汪明頔 联系电话: 0412-2912666 通讯地址: 鞍山市铁西区千山西路31号江苏大厦4层 2、质疑函的内容、格式:应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相关规定和财政部门制定的《政府采购质疑函范本》格式。二、供应商应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提出质疑,否则针对再次提出质疑将不予接收。(采购程序环节分为:采购公告、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成交结果)注:表格中“R”项或“■”项为被选中项。2.2.二总则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供应商1.1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项目采购人见供应商须知表1.1条。1.2采购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或从事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本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见供应商须知表1.2条。★1.3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本项目的供应商及其响应服务须满足以下条件:1.3.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有生产或供应能力的本国供应商。1.3.2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关于供应商条件的规定,遵守本项目采购人本级和上级财政部门关于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1.3.3以采购代理机构认可的方式获得了本项目的采购文件。1.3.4符合供应商须知表1.3.4条中规定的其他要求。1.3.5若供应商须知表1.3.5条中写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如供应商为非中小企业且所响应产品为非中小企业产品,其响应文件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1.3.6若供应商须知表1.3.6款中写明采购服务所伴随的货物为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等部门发布的品目清单中属于实施政府强制采购品目清单范围的节能产品,如供应商所响应伴随的货物不具备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其响应文件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1.4如供应商须知表1.4条中允许联合体参加采购活动的,对联合体规定如下:1.4.1两个以上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参加采购活动。1.4.2联合体各方均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1.4.3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殊要求,联合体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相关规定。1.4.4联合体各方应签订共同参加采购活动协议,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1.4.5大中型企业、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采购活动,共同参加采购活动协议中应写明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共同参加采购活动协议响应总金额的比例。1.4.6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按照较低的资质等级确定联合体的资质等级。1.4.7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否则相关响应文件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1)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2)联合体成交的,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1.4.8对联合体参加采购活动的其他资格要求见供应商须知表1.4.8条。★1.5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其相关响应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1.6为本项目提供过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本项目上述服务以外的其他采购活动,否则其响应文件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1.7供应商在谈判过程中不得向采购人提供、给予任何有价值的物品,影响其正常决策行为。一经发现,其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2.资金来源2.1本项目的采购人已获得足以支付本次谈判后所签订的合同项下的资金(包括财政性资金和本项目采购中无法与财政性资金分割的非财政性资金)。★2.2项目预算金额和分项或分包最高限价见供应商须知表2.2条。★2.3供应商报价超过采购文件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分项、分包最高限价的,其响应文件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3.语言文字除专用术语外,与谈判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对不同文字文本响应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4.计量单位除供应商须知表4条中有特殊要求外,响应文件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5.谈判费用不论谈判的结果如何,供应商应承担所有与本次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费用。★6.现场考察、谈判前答疑会6.1供应商须知表6.1条规定组织现场考察或谈判前答疑会的,采购人按供应商须知表6.1条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供应商现场考察或谈判前答疑会,或者在领取采购文件期限截止后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采购文件的潜在供应商。6.2由于未参加现场考察或谈判前答疑而导致对项目实际情况不了解,影响技术文件编制、响应报价准确性、综合因素响应不全面等问题的,由供应商自行承担相应后果。6.3现场考察及谈判前答疑会所发生的费用及一切责任由供应商自行承担。7.适用法律本项目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谈判小组的相关行为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及本项目本级和上级财政部门关于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的约束,其权利受到上述法律法规的保护。2.3.三采购文件8.采购文件构成8.1采购文件共六章,内容如下:采购公告第一章供应商须知第二章响应文件内容及格式第三章服务需求第四章谈判内容、谈判过程中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第五章评审办法第六章政府采购合同条款及格式★8.2供应商应认真阅读采购文件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等。如供应商没有按照采购文件要求提交资料,或者响应文件没有对采购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可能导致其响应文件被认定为无效响应。9.采购文件的澄清与修改9.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采购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应当在递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在原公告变更公告,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采购文件的供应商,不足3个工作日的,应当顺延首次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9.2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采购文件的收受人具有约束力。供应商在收到上述通知后,应及时向采购代理机构回函确认。2.4.四响应文件的编制10.响应范围10.1项目有分包的,供应商可对采购文件其中某一个分包或几个分包进行响应。★10.2供应商应当对所响应分包采购文件中“服务需求”所列的所有服务内容进行响应,如仅响应分包中某一部分内容,其该包响应文件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10.4无论采购文件第三章服务需求中是否要求,供应商所响应的服务均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11.响应文件构成★11.1供应商应完整地按采购文件提供的响应文件格式及要求编写响应文件。响应文件应包括资格证明文件、符合性证明文件、其它材料三部分。具体详见第二章响应文件内容及格式。11.2供应商应按采购文件提供的格式编写响应文件。采购文件提供标准格式的按标准格式填列,未提供标准格式的可自行拟定。11.3样品或演示要求详见供应商须知表11.3条。★12.响应报价12.1所有响应均按供应商须知表12.1条中要求货币进行报价。供应商的响应报价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的规定,为保证公平竞争,如有服务主体部分的赠与行为,其响应文件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12.2供应商应按采购文件要求在相关表格中标明响应服务及伴随货物的单价和总价,并由法定代表人(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12.3供应商提交的最后报价,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任何包含价格调整要求的响应,其响应文件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12.4每种服务只能有一个响应报价。采购人不接受具有附加条件的报价。12.5除非采购文件另有规定,报价原则上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13.谈判保证金13.1供应商应提交供应商须知表13.1条中规定的谈判保证金,并作为其响应文件的一部分。13.2谈判保证金缴纳人、采购文件领取人、提交响应文件登记人和供应商必须为同一组织机构或联合体内不同成员单位,否则将视同未按采购文件规定交纳保证金。13.3供应商存在下列情形的,谈判保证金不予退还:(1)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2)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3)成交后除因不可抗力或者采购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不按本须知第37条的规定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4)成交后不按本须知第38条的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的;(5)成交后不按本须知第39条的规定缴纳采购代理服务费的;(6)采购文件规定的其他保证金不予退还情形或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13.4联合体参加采购活动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提交谈判保证金。以一方名义提交谈判保证金的,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13.5谈判保证金的退还13.5.1成交供应商应在与采购人签订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及时联系保证金收受机构办理谈判保证金退还手续。13.5.2未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将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暨成交结果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供应商应及时联系保证金收受机构办理退还谈判保证金手续。13.5.3供应商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撤回已提交的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应自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收到供应商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及时联系保证金收受机构办理谈判保证金退还手续。13.5.4政府采购担保函不予退回。13.6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不承担相应责任。★14.证明响应标的的合格性和符合采购文件规定的技术文件14.1供应商应提交证明文件,证明其响应内容符合采购文件规定。该证明文件是响应文件的一部分。14.2上条所述的证明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4.9.响应有效期4.9.1响应应在供应商须知表4.9.1条中规定的响应有效期内保持有效。响应有效期不满足要求的响应,其响应文件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4.9.2在特殊情况下,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原响应有效期截止之前,要求供应商延长响应的有效期。接受该要求的供应商将不会被要求和允许修正其响应,且本须知中有关谈判保证金的要求须在延长的有效期内继续有效。供应商可以拒绝延长响应有效期的要求,其谈判保证金将及时无息退还。上述要求和答复都应以书面形式提交。16.响应文件的签署及规定16.1供应商应按供应商须知表16.1款中的规定,准备和递交响应文件正本、副本和电子文档。★16.2每份响应文件封皮须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若正本和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16.3响应文件的正本需打印或用不褪色墨水书写,并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或经其正式委托代理人按采购文件规定在响应文件上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委托代理人须持有书面的“法定代表人(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授权委托书”,并将其附在响应文件中。如对响应文件进行了修改,则应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每一修改处签字。响应文件的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2.5.五响应文件的递交★17.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17.1供应商应将响应文件密封,将正本和所有的副本、电子文档密封,并进行包封。17.2所有包装封皮上均应:(1)注明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包号、供应商名称。(2)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17.3如果供应商未按上述要求密封,其响应文件将被拒绝接收。★18.递交响应文件截止18.1供应商应在供应商须知表18.1条中规定的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递交到供应商须知表18.1条中规定的地点。18.2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有权按本须知的规定,延迟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受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时间。★19.响应文件的接收、修改与撤回19.1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19.2递交响应文件以后,如果供应商要进行修改或撤回响应文件,须提出书面申请并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谈判地点,供应商对响应文件的修改或撤回通知应按本须知规定编制、密封、标记。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将予以接收,并视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否则,修改后的响应文件或撤回行为无效。19.3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后,除需提交最后报价外,供应商不得对其响应文件做任何修改;19.4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对所接收并当众宣读响应内容的响应文件概不退回。2.6.六谈判及评审★20.谈判会议20.1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将按供应商须知表20.1条中规定的谈判会议时间和地点组织谈判会议并邀请所有供应商代表参加。供应商不足3家的,不得继续谈判,但本须知第33条规定的情形除外。20.2由供应商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响应文件的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进行记录。20.4供应商代表对谈判会议过程有疑义,以及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当场提出询问或者回避申请。★21.组建谈判小组21.1按照《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依法组建谈判小组,负责本项目评审工作。21.2谈判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达到公开招标数额的项目,谈判小组应该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本项目谈判小组组成详见供应商须知表21.2条。★22.资格审查22.1谈判小组依据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中规定的内容,对供应商的资格(提交的资格证明材料)进行审查。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不能进入下一阶段评审;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不得进入下一阶段评审,本须知第33条规定的情形除外。22.2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一个工作日至资格审查的期间内查询供应商的信用记录。供应商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其响应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22.2.1不良信用记录指:供应商在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或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以及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行政处罚记录。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任何成员存在以上不良信用记录的,联合体响应文件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22.2.2查询及记录方式:采购代理机构经办人将查询网页打印并存档备查。供应商不良信用记录以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查询结果为准。在本采购文件规定的查询时间之后,网站信息发生的任何变更均不再作为评审依据。供应商在自行提供的与网站信息不一致的其他证明材料亦不作为资格审查依据。★23.符合性审查23.1符合性审查是指依据采购文件的规定,从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和完整性对采购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采购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做出响应。供应商应按照第二章《响应文件内容及格式》中的相应要求,提交符合性证明材料。未通过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不能进入下一阶段评审,其响应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通过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数量不足3家的,不得作进一步的比较和评价,本须知第33条规定的情形除外。24.样品及演示24.1供应商须知表11.3条中要求供应商提供样品或演示的,按照供应商须知表24.1条中样品或演示的评审办法以及评审标准进行评审。24.2采购活动结束后,对于未成交供应商提供的样品,应当及时退还或者经未成交供应商同意后自行处理;对于成交供应商提供的样品,应当按采购文件规定进行保管、封存,并作为履约验收的参考。具体内容见供应商须知表11.3条。25.响应文件的澄清25.1在谈判期间,谈判小组可以书面要求供应商对其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补正应在谈判小组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不得超出响应文件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供应商拒不进行澄清、说明、补正的,或者不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书面澄清、说明、补正的,其响应文件将被作为无效响应处理。25.1.1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25.1.2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补正将作为响应文件的一部分。25.2响应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定修正:(1)响应文件中报价一览表内容与响应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报价一览表为准;(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报价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供应商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响应文件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25.3谈判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最后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服务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谈判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谈判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响应处理。提交证明材料的合理时间按第五章评审办法规定执行。★26.谈判26.1谈判小组将集中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程序、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与实质性响应采购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26.2在谈判过程中,谈判小组可以根据采购文件和谈判情况,经采购人代表确认后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例等实质性内容。26.3对采购文件作出实质性变动是采购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谈判小组将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26.4供应商应当按照采购文件的变动情况和谈判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27.最后报价27.1谈判结束后,对于采购文件中详细列明采购标的技术、服务要求的,谈判小组将要求所有继续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且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少于3家,本须知第33条规定的情形除外。27.2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27.3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谈判情况退出谈判,退出谈判不视为撤回响应文件,退出谈判不影响退出谈判的供应商对已经递交的响应文件承担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中规定的相应责任。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退还退出谈判的供应商的保证金.★28.响应无效28.1在比较与评价之前,根据本须知的规定,谈判小组将审查每份响应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了采购文件的要求。实质性要求是指采购文件中带有★号标识内容(包括本级及其下级编号中所有内容)等文字说明的要求。对采购文件的实质性要求进行响应是指与采购文件中带有★号标识内容的文字说明、条款、条件和规格等要求相符。如果响应文件没有对采购文件的实质性要求进行响应,将作为无效响应处理,供应商不得再对响应文件进行任何修正从而使其响应成为实质上响应。谈判小组决定是否实质性响应只根据采购文件要求、响应文件内容及财政主管部门指定媒体发布的相关信息。28.2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其响应文件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1)未按采购文件的规定提交谈判保证金的;(2)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要求签署、盖章的;(3)供应商的报价超过了采购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4)不具备采购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5)不符合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的。(6)谈判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履约的,且供应商未按照规定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7)响应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8)属于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中规定的其他无效响应情形的。29.比较与评价29.1经符合性审查合格的响应文件,谈判小组将根据供应商须知表29.1款规定的最低评标价法,对其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作进一步的比较和评价。最低评标价法,是指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为成交供应商的评审办法。29.2根据《关于进一步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支持企业纾困发展的通知》(辽财采(2022)119号)、《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和《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在满足价格扣除条件且在响应文件中提交了《中小企业声明函》等相关材料或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的供应商,其响应报价扣除10-20%后参与评审。具体详见第四章评审方法。29.4依据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脱贫攻坚的通知》(财库〔2019〕27号)的规定,对于聘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物业公司的项目,在满足价格扣除条件且在响应文件中提交了《聘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物业公司声明函》的供应商,对其最后报价扣除后参与评审。具体办法详见第五章评审办法。29.5根据财政部、辽宁省财政厅相关规定,对于列入《辽宁省创新产品和服务目录》内的产品、服务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具体优先采购办法详见第五章评审办法。★30.终止本次谈判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本次竞争性谈判。(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3)在采购过程中符合竞争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或最高限价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本须知第33条规定的情形除外。(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31.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推荐原则及标准31.1除第35条规定外,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3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本须知第33条规定情形除外。31.2谈判小组将按供应商须知表31.2条中规定的数量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31.3因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名单产生其他问题,由谈判小组集体研究处理。★32.保密原则32.1评审将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32.2有关人员应当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33.特殊情形对于经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2家的,采购人在本次谈判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并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允许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对本供应商须知第20.1条、22.1条、23.1条、27.1条、30条第(3)项、31.1条内容中规定的供应商最低数量可以为2家。2.7.七确定成交34.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在收到评审报告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谈判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本项目成交供应商确定方式详见供应商须知表34条。★35.采购任务取消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时,采购人有权拒绝任何供应商成交,且对受影响的供应商不承担任何责任。36.成交通知书36.1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36.2成交通知书是合同的组成部分。★37.签订合同37.1成交供应商应当自发出成交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37.2除不可抗力等因素外,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37.3采购文件、成交候选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其澄清文件等,均为签订合同的依据。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和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作实质性修改。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超出采购文件以外的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订立背离采购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实质性内容的协议。37.4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名单排序,确定下一成交候选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38.履约保证金38.1成交供应商应按照供应商须知表38.1条规定向采购人缴纳履约保证金。38.2如果成交供应商没有按照上述履约保证金的规定执行,将视为拒绝签订合同并放弃成交资格,成交供应商的谈判保证金将不予退还。在此情况下,采购人可确定下一成交候选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39.采购代理服务费成交供应商须按照供应商须知表39规定,向采购代理机构支付采购代理服务费。40.廉洁自律规定40.1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政府采购代理业务,不得与采购人、供应商恶意串通操纵政府采购活动。40.2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接受采购人或者供应商组织的宴请、旅游、娱乐,不得收受礼品、现金、有价证券等。41.人员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及其相关人员有法律法规所列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42.质疑与接收42.1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向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42.2质疑供应商应按照财政部门制定的《政府采购质疑函范本》格式(详见辽宁政府采购网)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要求,在法定质疑期内以纸质形式提出质疑,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应一次性提出。超出法定质疑期的、重复提出的、分次提出的或内容、形式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质疑供应商将依法承担不利后果。42.3采购代理机构质疑函接收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见供应商须知表42.3条。43.履约验收本项目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辽宁省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办法》(辽财采〔2017〕603号)的要求进行验收。3.第二章响应文件内容及格式一、响应文件、电子文档的外封面、封口、封皮及目录序号内容格式1响应文件的外封面及封口12响应文件的封皮23响应文件的目录3二、资格证明材料(有一项不符合要求,不能进入下一阶段评审)序号资格证明材料格式1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执业许可证等证明文件复印件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自然人身份证明仅在自然人作为响应主体时适用)2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身份证明书(自然人参加谈判的无需提供)43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人参加谈判的须提供)54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承诺函65谈判时间前六个月内任一个月的依法缴纳税收的缴款凭据复印件(注:依法免税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相关法规要求原文及加盖公章的情况说明)6谈判时间前六个月内任一个月的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缴款凭据复印件(注: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相关法规要求原文及加盖公章的情况说明)7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声明函78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89信用记录(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审查期间内进行查询)10其它资格证明文件(按供应商须知表1.3.4要求描述)11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供应商应为中小微企业或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16三、符合性证明材料(有一项不符合要求,不能进入下一阶段评审)序号符合性证明材料格式1响应函102报价一览表113服务价格明细表(不适用)124服务需求响应表135商务条款偏离表146供应商关联单位说明15四、其他材料(如有,请提供;如未提供,响应文件不作无效处理)序号其他材料格式1列入《辽宁省创新产品和服务目录》内的产品、服务的证明材料(如适用)(此项要求可视实际情况设置在符合性证明材料或其他材料中)......重要提示:1、供应商提供的证明材料,除需要供应商填报或有特殊说明外,均须按要求提供。2、供应商在编制响应文件时,对于给定格式的文件内容,必须按照给定的标准格式进行填报;对于没有给定标准格式的文件内容,可以由供应商自行设计。3、响应文件应用中文书写。响应文件中所附或所引用的材料不是中文时,应附中文译本,并加盖公章(自然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无需加盖单位公章,需要签字)。4、“资格证明材料”所列内容即为采购项目的资格审查条件,有一项不符合要求,不能进入下一阶段评审。5、“符合性证明材料”所列内容即为采购项目的符合性审查条件,有一项不符合要求,不能进入下一阶段评审。6、“其他材料”为供应商就采购文件要求的以及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相应材料。格式1响应文件、电子文档外封面、封口格式封面格式:响应文件/电子文档所响应包号:第 包项目名称:项目编号:供应商名称(加盖单位公章):封口格式:——于 年 月 日 时之前不准启封(公章)——格式2响应文件的封皮正本/副本正本/副本响应文件所响应包号:第包项目名称:项目编号:供应商名称:格式3目录一、资格证明材料……二、符合性证明材料……三、其它材料……我单位的响应文件由资格证明材料、符合性证明材料和其它材料三部分组成,在此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保证响应文件中所有材料真实、有效。供应商名称(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日期:3.1.格式4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现任职务:,系(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特此证明。(※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供应商名称(加盖单位公章):日期:格式5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授权委托书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住所地:授权委托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址:电话:现委托就(项目编号、项目名称、包号)政府采购活动,以我单位名义处理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务。本授权书于年月日签字或盖章生效,无转委托,特此声明。(※授权委托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委托人(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签字或盖章):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详细通讯地址:邮政编码:传真:电话:日期:3.2.格式6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承诺函(格式自拟)供应商名称(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日期:格式7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声明函(格式自拟)供应商名称(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日期:3.3.格式8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在本项目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我单位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的重大违法记录;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我单位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如发现我单位提供的声明函不实时,我单位将按照《政府采购法》有关提供虚假材料的规定,接受处罚。特此声明。供应商名称(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日期:3.4.格式9(不适用)联合体协议书(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经研究,我方决定自愿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包号)项目的响应。现就联合体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事宜订立如下协议:一、联合体成员:1.2.3.二、(某成员单位名称)为(联合体名称)牵头人。三、联合体牵头人合法代表联合体各成员负责本项目响应文件编制活动,代表联合体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并处理与响应或成交有关的一切事务;联合体成交后,联合体牵头人负责合同订立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组织和协调工作。四、联合体将严格按照采购文件的各项要求,递交响应文件,参加谈判会议,履行成交义务和成交后的合同,并向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五、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如下:。按照本条上述分工,联合体成员单位各自所承担的合同工作量比例如下:。。六、本协议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七、本协议书一式份,联合体成员和采购人各执份。牵头人名称(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成员名称(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日期:3.5.格式10响应函(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根据贵方(项目名称)项目的采购公告(项目编号),签字代表(姓名、职务)经正式授权并代表供应商(名称、地址)提交下述文件正本份、副本份及电子文档份,并以形式出具的金额为人民币元的谈判保证金。据此,签字代表宣布同意如下:(1)本项目响应总价详见报价一览表。(2)本响应有效期为自递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90日历日。(3)已详细审查全部采购文件,包括所有补充通知(如果有的话)。(4)在规定的谈判时间后,遵守采购文件中有关保证金的规定。(5)我方不是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我方不是采购代理机构的附属机构。(6)在领取成交通知书的同时按采购文件规定的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一次性支付采购代理服务费(适用于成交供应商支付采购代理服务费情形)。(7)按照贵方要求,提供与其响应有关的一切数据或资料,完全理解贵方不一定接受最低价的响应。(8)按照采购文件的规定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9)我方承诺响应文件中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有效。与本项目有关的一切往来通讯请寄地址:传真:电话:电子邮件:法定代表人(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供应商名称(加盖单位公章):供应商开户银行(全称):供应商银行账号:日期:3.6.格式11报价一览表包号:报价单位:服务名称响应总价谈判保证金履约期限履约地点备注小写:大写:最后报价网上填报注:1、此表中,响应总价应和服务价格明细表的总价相一致。2、供应商应按谈判小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网上填报)。供应商名称(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日期:3.7.格式12服务价格明细表(不适用)包号:报价单位:序号服务名称单价总价备注总价注:1.此表中,总价应和报价一览表的响应总价相一致。2.本表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拓展。供应商名称(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日期:3.8.格式13服务需求响应表包号/品目号:01服务内容:鞍山经济开发区达道湾小学中心校2025年校车运营服务项目采购文件要求重要提示:实质性要求及重要指标用★标注(“★”必须标注在序号前),★标注项不得负偏离,如果负偏离,则响应文件无效。响应文件响应内容偏离程度偏离说明证明资料★详见第三章服务需求其它采购单位未提供需求而供应商认为需说明及补充的内容在此填列填表说明:1.“响应文件响应内容”一栏由供应商填写。2.“偏离程度”一栏根据“响应文件响应内容”与采购文件逐项对照的结果填写。偏离必须用“正偏离、负偏离或无偏离”三个名称中的一种进行标注。3.“偏离说明”一栏由供应商对偏离的情况做详细说明。供应商名称(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日期:格式14商务条款偏离表包号:序号采购文件的商务条款(实质性要求及重要指标用★标注,★标注项不得负偏离,如果负偏离,则响应文件无效。)响应文件响应内容偏离程度偏离说明1★履约期限:合同期限1年,如合作良好,可签续签1至2年。(具体服务期限以双方签订的合同为准)2★履约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鞍山市)3★付款方式及条件:按月支付。4★验收标准:按相关规定执行组织验收主体:本项目的履约验收工作由采购人依法组织实施。其它采购单位未提供需求而供应商认为需说明及补充的内容在此填列填表说明:1.“响应文件响应内容”一栏由供应商填写。2.“偏离程度”一栏根据“响应文件响应内容”与采购文件逐项对照的结果填写。偏离必须用“正偏离、负偏离或无偏离”三个名称中的一种进行标注。3.“偏离说明”一栏由供应商对偏离的情况做详细说明。供应商名称(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日期:3.9.格式15供应商关联单位的说明说明:供应商应当如实披露与本单位存在下列关联关系的单位名称:(1)与供应商单位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为同一人的其他单位;(2)与供应商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其他单位。注:若无此情形,写“无”即可供应商名称(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日期:格式16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服务)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标的名称),属于其他未列明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1,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盖章):日期: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第三章服务需求一、项目概况经开区辖区内达道湾小学中心校的公费校车运营服务重新核定路线并组织校车运营服务。由于出生人口比例逐年下降,本街道中心校车辆缩减为2台次。供应商须严格执行国家及地方关于校车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详见附件)。二、预算金额预计发生费用为328372元。三、服务内容由于学生上下学线路长短不一、人数不等,通过优化整合,校车运营路线大体分为2条,在经开区辖区内接送达道湾街道的义务教育阶段符合退村并校的本地户口中小学生,需用校车2台,服务车辆需配有空调,每车配备1名安全管理负责人,以试运营后确定的人数、线路、车辆数为准。校车线路:烟狼东广场—城昂堡村—达道湾小学中心校,1台,20公里,6:50—7:20,16:50—17:20,41人黄屯—大郑台—达道湾小学中心校,1台,12公里,6:50—7:20,16:50—17:20,9人四、资质要求1.具有道路旅客运输资质或城市公共交通运输资质或具有校车运营资质的企业。2.营运校车必须全部是公司自有车辆,车辆要求为中小型校车,车辆行驶证注册日期要求为2020年1月1日至今。响应文件中须列明中标后拟使用的车辆相关信息(若是现有车辆,须列明车辆类型及车牌号等相关信息,若是中标后购置车辆,须提供拟采购车辆类型等相关信息及承诺书,承诺中标后购置该车型),中标后实际使用车辆必须与响应文件中车辆一致,校车不允许存在承包、转包、抵押、他人购买、挂靠公司等现象,不允许备案后更改线路。3.所有车辆必须保证在2025年9月1日所有手续齐备,正常运营。4.允许车辆中标后购置,但不允许备案后更改线路。第四章谈判内容、谈判过程中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谈判小组根据与供应商谈判情况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不得变动采购文件中的其他内容):1、技术要求谈判小组根据采购文件和谈判情况进行判定2、服务要求谈判小组根据采购文件和谈判情况进行判定3、合同草案条款谈判小组根据采购文件和谈判情况进行判定……注:采购人不同意采购文件在谈判过程中有任何变动的,直接写无,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4.第五章评审办法本项目将按照采购文件第一章供应商须知中“六谈判及评审”、“七确定成交”及本章的规定评审。一、评审方法最低评标价法。二、评审原则及程序(一)评审原则谈判小组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谈判小组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说明情况。(二)评审程序1、资格审查详见供应商须知22条。资格审查表详见本章附件1。2、符合性审查2.1详见供应商须知23条。符合性审查表详见本章附件2。3、样品及演示3.1供应商须知表11.3条中要求供应商提供样品或演示的,按照供应商须知表24.1条中确定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进行评审。(样品或演示属于符合性审查的,按照供应商须知23条规定执行)4、谈判详见供应商须知26条。5、最后报价详见供应商须知27条。6、比较及评价6.1谈判小组对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响应文件进行比较和评价。6.2在谈判期间,对响应文件的澄清按供应商须知25条内容执行。6.3谈判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报价,有可能影响服务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谈判小组应当要求其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接到通知后0.5小时)内提供书面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谈判小组应当将其响应作为无效响应处理。供应商的书面说明材料包含服务本身成本、人工费用、运输、税收等,以及最后报价不会影响服务质量或诚信履约能力的说明等。供应商的书面说明应当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否则无效。书面说明的签字确认,由其法定代表人(非法人单位负责人或自然人本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确认。供应商提供书面说明后,谈判小组应当结合采购项目服务需求、专业实际情况、供应商财务状况报告、与其他供应商比较情况等就供应商的书面说明进行审查评价。供应商如有下列情况的,谈判小组应当将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1)拒绝或者变相拒绝提供有效书面说明;(2)书面说明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3)未在规定时间内递交有效书面说明书的。7、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性规定:7.1对于中小微企业的相关规定7.1.1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关于进一步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支持企业纾困发展的通知》(辽财采[2022]119号)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1)非联合体投标小型和微型企业相应产品、服务最后报价的/(10-20%)(2)联合体投标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报价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报价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最后报价扣除/(4-6%)。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按第本款(1)条规定享受扶持政策。组成联合体的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之间不得存在投资关系。7.1.2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在满足价格扣除条件且在响应文件中按要求提交了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的,对其最后报价按本章7.1.1条款的比例予以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7.1.3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在满足价格扣除条件且在响应文件中提供了《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的,对其最后报价按本章7.1.1条款的比例予以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7.1.4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7.2对于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的相关规定(1)采购人采购的服务有伴随货物的,如伴随的货物属于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供应商应能够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方可对获得证书的产品优先推荐。评审时,清单中所报产品的报价给予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报价扣除比例为清单中产品最后报价的/%。(2)供应商应同时提供品目清单网络截图,并以明确标注所报产品信息和位置的方式,用以方便评审。(3)认证机构和获证产品信息发布媒体:详见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建立的与认证结果信息发布平台的链接。7.3对于聘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物业公司的相关规定在满足价格扣除条件且在响应文件中按要求提交了《聘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物业公司声明函》的供应商,对最后报价给予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扣除比例为最后报价的/%。7.4对于列入《辽宁省创新产品和服务目录》内的产品、服务的相关规定对列入《辽宁省创新产品和服务目录》内的响应产品、服务给予其最后报价/(6-8%)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8、响应无效详见供应商须知28条。★9、推荐成标候选供应商的原则详见第一章供应商须知第31条,具体的处理办法如下:扣除后的最后报价相同时,按最后报价由低至高排序;按前款不能区分的,按技术指标优劣排序;其他情况,由谈判小组投票处理。三、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小组根据全体谈判小组成员签字的原始评审记录和评审结果编写评审报告,并向采购人提交书面评审报告。采购人按照评审报告确定的成交候选供应商名单按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或由采购人委托谈判小组按照第一章供应商须知表34条中规定的方式确定成交供应商。4.1.附件1资格审查表序号1.1.审查项目1.2.审查标准1.3.供应商名称1.41.51.61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执业许可证等证明文件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1.7.1.按要求提供1.8.2.合法有效1.91.101.112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身份证明书1.12.1.按给定格式填写1.13.2.按规定签章1.141.151.163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授权委托书(如适用)1.17.1.按给定格式填写1.18.2.按规定签章1.191.201.214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承诺函1.22.1.信息完整1.23.2.按规定签章1.241.251.265谈判时间前六个月内任一个月的依法缴纳税收的缴款凭据1.27.1.按要求提供1.28.2.合法有效1.291.301.316谈判时间前六个月内任一个月的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缴款凭据1.32.1.按要求提供1.33.2.合法有效1.341.351.367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声明函1.37.1.信息完整1.38.2.按规定签章1.391.401.418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1.42.1.按给定格式填写1.43.2.按规定签章1.441.451.469信用记录(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审查期间内进行查询)1.47.无供应商须知1.48.22.2.1所述的不良记录1.491.501.5110其它资格证明文件(如适用,按供应商须知表1.3.4要求描述)1.52.1.按要求提供1.53.2.合法有效1.541.551.5611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供应商应为中小微企业或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1.57.1.按给定格式填写1.58.2.按规定签章1.591.601.61结论1.621.631.641.65填表说明:1、每项内容审查合格,在表中填写“√”;不合格填写“×”2、审查结论填写“通过”或“不通过”审查人签字:日期:4.2.附件2符合性审查表序号审查项目审查标准1.1.供应商名称1.21.31.41响应函1.5.1.按给定格式填写2.响应采购文件实质性要求1.6.3.按规定签章1.71.81.92报价一览表1.10.1.按给定格式填写2.响应采购文件实质性要求1.11.3.按规定签章1.121.131.143服务价格明细表(不适用)1.15.1.按给定格式填写2.响应采购文件实质性要求1.16.3.按规定签章1.171.181.194服务需求响应表1.20.1.按给定格式填写2.响应采购文件实质性要求1.21.3.按规定签章1.221.231.245商务条款偏离表1.25.1.按给定格式填写2.响应采购文件实质性要求1.26.3.按规定签章1.271.281.296供应商关联单位说明1.30.无供应商须知1.5所述情形1.311.321.33结论1.341.351.361.37注:《辽宁省创新产品和服务目录》内产品、服务证明材料(可视具体情况调整至符合性证明材料及符合性审查表中)填表说明:1、每项内容审查合格,在表中填写“√”;不合格填写“×”2、审查结论填写“通过”或“不通过”审查人签字:日期:5.第六章政府采购合同条款及格式合同条款政府采购合同条款1.术语定义本政府采购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1.1“政府采购合同”指供需双方依照政府采购程序、按照采购文件、响应文件确定的事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政府采购合同的所有文件。1.2“政府采购合同价”指根据合同约定供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后需方应支付给供方的价格。1.3“服务”指政府采购合同服务清单(同响应文件中报价一览表及其附表,下同)所约定的服务内容。1.5“需方”指项目基本内容及要求中所述取得产品和服务的采购单位。1.6“供方”指项目基本内容及要求中所述提供产品和服务的成交供应商。1.7“检验”指需方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标准对供方所提供服务进行的检测和查验。1.8“验收书”指采购单位或采购代理机构根据合同履约验收意见书形成反映采购单位和组织验收机构意见的文件。1.9“天”指日历天数(如无特别说明)。1.10“第三人”是指本政府采购合同双方以外的任何中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经济组织。1.11“法律、法规”是指由中国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其它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1.12“采购文件”指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发布的采购文件。1.13“响应文件”指供方按照采购代理机构采购文件的要求编制和递交,并最终被评标委员会接受的响应文件。2.技术规范与服务内容2.1所响应服务的技术规范应与采购文件规定的技术规范(如果有的话)相一致。若无相应说明,则以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相应标准及规范为准。2.2所响应服务的服务内容应与采购文件规定服务内容及响应文件中的项目要求及投标响应表一致。3.知识产权3.1供方应保证需方在使用本政府采购合同项下的服务或其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知识产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的起诉。如果发生此类问题,供方负责交涉、处理并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法律及经济责任。3.2供方应保证所供服务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3.3供方保证,供方依据本政府采购合同提供的服务及相关的软件和技术资料,供方均已得到有关知识产权的权利人的合法授权,如发生涉及到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争议,供方负责交涉、处理,并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法律及经济责任。4.完成方式供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完成服务。5.付款5.1政府采购合同以人民币付款。5.2在供方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的规定履行服务后,需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条件付款。6.服务质量6.1供方应保证政府采购合同项下所供服务是由供方提供的,并完全符合强制性的国家技术质量规范和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质量、性能和技术规范等要求。6.2供方提供的服务质量应满足行业一般标准,符合合同约定。6.3需方有权对供方的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发现服务存在不符合合同标准的情形的,可以要求供方改正服务方式、替换服务人员等补救方式,供方应按需方要求改正,并赔偿需方实际损失。6.4对于委托开发等最终以产品形式交付需方使用的服务,供方需按照采购文件要求对产品提供售后服务及质量保证,供方响应文件承诺的售后服务及质量保证优于采购文件要求的,以响应文件承诺的售后服务及质量保证为准。7.技术服务和保修责任7.1本条适用于委托开发等最终以产品形式交付需方使用的服务。7.2供方对交付的产品的保修期,以采购文件中的规定为准,如果响应文件中的承诺优于采购文件规定,则以响应文件为准。7.3供方应按如下内容提供售后服务:7.3.1产品经过试运行期,所有性能指标达到技术规范书的要求时,可按采购文件、响应文件内容进行初验。在试运行期间,由于产品质量等造成某些指标达不到要求,供方须更换或进行修复,试运行期重新计算。7.3.2初验后,设备再次经过试运行期,所有性能指标达到技术规范书的要求时,可按合同采购文件、响应文件内容进行下一步验收工作,进行终验。全部达到要求时,有关方按财政部和省财政厅关于履约验收规定签署最终验收文件。7.3.3保修期间供方要保修除消耗品以外的所有产品。如果系统、设备等发生故障,供方要调查故障原因并修复直至满足最终验收指标和性能的要求,或者修理、更换整个或部分有缺陷的材料。7.3.4保修期内,供方提供电话、电子邮件、Web、现场服务等方式的技术支持,对用户的现场服务要求,供方必须按响应文件做出的承诺进行响应。7.3.5保修期内,供方应对出现故障无法修复的产品或无法正常运行的系统,提供替代产品以保证系统的正常工作。7.3.6保修期内,供方应投标时的承诺提供相关服务。7.3.7供方必须为维修和技术支持所未能解决的问题和故障提供正式的免费升级方案和升级服务。在质保期内,供方有责任解决所提供的投标货物和软件系统的任何问题;在质保期满后,当需要时,供方仍须对因投标货物本身的固有缺陷和瑕疵承担责任。7.3.8在保修期结束后,产品寿命期内供方必须继续提供对产品备件、故障处理、软件升级等的服务,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或中断对产品的售后服务,响应时间、取费标准按采购文件、响应文件规定或本合同约定的保修期内的相关标准执行。7.3.9如果供方提供货物出现质量问题,经需方通知,供方未按时回应、借故推脱、无理由拒绝需方提出的维修、更换服务请求,或者未按照约定期限履行维修、更换义务,需方有权另行委托第三方进行维修,由此产生的维修和备件费用,由供方承担。需方有权对维修或更换服务以实际发生的费用或按市场价从尚未支付的政府采购合同价款中扣除。如果这些金额不足以补偿,需方有权向供方提出不足部分的赔偿要求。货物经维修或更换后仍无法达到约定质量要求和技术标准,需方有权退货并向供方索赔。7.3.10如果供方所提供货物发生质量责任事故,从而导致需方或者第三方发生损失或者需方被第三方索赔或者需方遭受处罚,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其他机构认定事故为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导致,则应由供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需方或第三方直接或者间接的损失,赔偿需方因事故支付给第三方的赔偿金额,赔偿需方因处理事故所花费的合理费用,赔付需方因事故责任产生的罚款或其他费用。本条款在质保期及合同期届满后持续有效。8.检验和验收8.1完成服务后,需方或采购代理机构(由具体项目决定)应在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时间内组织验收,并在“验收书”上签字。“验收书”将作为申请付款文件的一部分。8.2对于委托开发等最终以产品形式交付需方使用的服务,保修期自验收书签署之日起计算。9.违约责任9.1如果供方未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要求提供服务;或供方未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任何其它义务时,需方有权向供方发出违约通知书,供方应按照需方选择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承担赔偿责任:9.1.1在需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提供服务并承担由此给需方造成的一切损失;9.1.2在需方规定的时间内,用符合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服务以达到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要求,供方应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风险。此时,相关服务的期限也应相应延长;9.1.3需方有权部分或全部解除政府采购合同并要求供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此时需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相关费用由供方承担。9.2如果供方在收到需方的违约通知书后10日内未作答复也没有按照需方选择的方式承担违约责任,则需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如有)、尚未支付的政府采购合同价款中扣回索赔金额。如果这些金额不足以补偿,需方有权向供方提出不足部分的赔偿要求。9.3延期服务的违约责任9.3.1除本合同条款第9条规定外,如果供方没有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供服务,需方可要求供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照每周未提供服务费用的0.5%计收,但违约金的最高限额为未提供服务的合同价格的5%。一周按7天计算,不足7天按一周计算。如果达到最高限额,需方有权解除政府采购合同。9.4以上各项交付的违约金并不影响违约方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各项义务。10.不可抗力10.1如果供方和需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政府采购合同迟延履行或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的责任。因供方或需方先延误或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而后遇不可抗力的情形除外。10.2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双方无法控制,不可预见的事件,但不包括双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10.4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对方。双方应尽实际可能继续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并积极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它事项。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11.争端的解决11.1需方和供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本政府采购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本政府采购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11.2如果协商不成,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可向需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1.3因政府采购合同部分履行引发诉讼的,在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诉讼的部分外,本政府采购合同的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12.违约终止政府采购合同12.1在需方因供方违约而按政府采购合同约定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起作用的情况下,需方可在下列情况下向供方发出书面通知,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政府采购合同。12.1.1如果供方未能在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限期或需方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部分或全部服务;12.1.2如果供方未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其它任何义务。12.1.3未经需方事先书面同意,供方部分转让和分包或全部转让和分包其应履行的政府采购合同义务。12.2如果需方根据上述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政府采购合同,需方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履行服务类似的服务,供方应对购买类似服务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供方应继续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13.政府采购法对政府采购合同变更终止的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指供需双方)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14.政府采购合同转让和分包除采购文件规定,并经需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供方不得部分转让和分包或全部转让和分包其应履行的政府采购合同义务。4.9.适用法律:本政府采购合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进行解释。16.政府采购合同生效16.1本政府采购合同在供需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和加盖公章后生效。16.2本政府采购合同一式五份,需方执二份,供方、采购代理机构、财政部门各执一份。17.政府采购合同附件下列文件构成本政府采购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政府采购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7.1采购文件;17.2采购文件的更正公告、变更公告;17.3成交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17.4政府采购合同条款;17.5成交通知书;17.6政府采购合同的其它附件。5.1.合同格式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政府采购合同编号:签订地点:(需方名称)(以下简称需方)和(供方名称)(以下简称供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同意按照下面的条款和条件订立本政府采购合同,共同信守。一、政府采购合同文件本政府采购合同所附下列文件是构成本政府采购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1.采购文件(采购文件编号);2.采购文件的更正公告、变更公告;3.成交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4.政府采购合同条款;5.成交通知书;6.政府采购合同的其它附件。二、政府采购合同范围和条件本政府采购合同的范围和条件与上述政府采购合同文件的规定相一致。三、政府采购合同标的本政府采购合同的标的为采购文件中所列相关服务。四、政府采购合同金额根据上述政府采购合同文件要求,政府采购合同的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五、付款方式及条件六、服务时间和服务地点1.服务时间:2.服务地点:七、验收要求供方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需方或需方的最终用户按照上述政府采购合同文件列明的标准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供方需按照第八条的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八、违约责任1.供方逾期提供服务的,每逾期一天向需方支付合同金额%的违约金,逾期日的,需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2.供方提供的服务不符合约定的,需方有权向供方书面提出整改意见,供方需无条件整改至符合约定,自需方向供方提出书面意见之日起日内,供方仍未整改或整改后服务仍不符合约定的,需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3.需方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天向供方支付逾期金额%的违约金,逾期日的,供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九、争议解决双方因履行本协议而产生的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需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十、合同生效本政府采购合同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需方(公章):供方(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地址:地址:联系人:联系人:电话:电话:传真:传真:邮编:邮编: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附件鞍山市校车管理规章制度汇编鞍山市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2019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7号《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已经2012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9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总理***二○一二年四月五日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车学生的人身安全,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校车,是指依照本条例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接送小学生的校车应当是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小学生专用校车。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学生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及其教学点的设置、调整,应当充分听取学生家长等有关方面的意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市和农村的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为需要乘车上下学的学生提供方便。对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学生上下学需要的农村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获得校车服务。国家建立多渠道筹措校车经费的机制,并通过财政资助、税收优惠、鼓励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按照规定支持使用校车接送学生的服务。支持校车服务所需的财政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担,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支持校车服务的税收优惠办法,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税收管理权限制定。第四条国务院教育、公安、交通运输以及工业和信息化、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国务院教育、***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共同做好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校车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校车服务方案,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以及本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机制。第六条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保障安全、经济适用的要求,制定并及时修订校车安全国家标准。生产校车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质量保证体系,保证所生产(包括改装,下同)的校车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得出厂、销售。第七条保障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是政府、学校、社会和家庭的共同责任。社会各方面应当为校车通行提供便利,协助保障校车通行安全。第八条县级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网络平台,方便群众举报违反校车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管理职责的举报,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第二章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第九条学校可以配备校车。依法设立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以及根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设立的校车运营单位,可以提供校车服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可以制定管理办法,组织依法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的个体经营者提供校车服务。第十条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加强校车的安全维护,定期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安全教育,组织校车驾驶人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以及安全防范、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知识,保障学生乘坐校车安全。第十一条由校车服务提供者提供校车服务的,学校应当与校车服务提供者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校车运行安全管理措施。学校应当将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报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十二条学校应当对教师、学生及其监护人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向学生讲解校车安全乘坐知识和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技能,并定期组织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演练。学生的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义务,配合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学生的监护人应当拒绝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接送学生上下学。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指导、监督学校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配合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第三章校车使用许可第十四条使用校车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许可。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经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二)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三)有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五)已经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第十五条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材料。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分别送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批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第十六条校车标牌应当载明本车的号牌号码、车辆的所有人、驾驶人、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停靠站点以及校车标牌发牌单位、有效期等事项。第十七条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应当配备统一的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的,不得使用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第十八条禁止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第十九条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达到报废标准或者不再作为校车使用的,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将校车标牌交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第二十条校车应当每半年进行一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第二十一条校车应当配备逃生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安全设备应当放置在便于取用的位置,并确保性能良好、有效适用。校车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第二十二条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做好校车的安全维护,建立安全维护档案,保证校车处于良好技术状态。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校车,应当停运维修,消除安全隐患。校车应当由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维修企业维修。承接校车维修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维修技术规范维修校车,并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所维修的校车实行质量保证期制度,在质量保证期内对校车的维修质量负责。第四章校车驾驶人第二十三条校车驾驶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二)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分记录;(三)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四)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1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五)无犯罪记录;(六)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第二十四条机动车驾驶人申请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材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准许驾驶校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第二十五条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不得驾驶校车。禁止聘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校车。第二十六条校车驾驶人应当每年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审验。第二十七条校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严格按照机动车道路通行规则和驾驶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第五章校车通行安全第二十八条校车行驶线路应当尽量避开急弯、陡坡、临崖、临水的危险路段;确实无法避开的,道路或者交通设施的管理、养护单位应当按照标准对上述危险路段设置安全防护设施、限速标志、警告标牌。第二十九条校车经过的道路出现不符合安全通行条件的状况或者存在交通安全隐患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改善道路安全通行条件、消除安全隐患。第三十条校车运载学生,应当按照国务院***门规定的位置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校车运载学生,应当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遇有交通管制、道路施工以及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影响道路通行情形的除外。第三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校车行驶线路的道路交通秩序管理。遇交通拥堵的,交通警察应当指挥疏导运载学生的校车优先通行。校车运载学生,可以在公共交通专用车道以及其他禁止社会车辆通行但允许公共交通车辆通行的路段行驶。第三十二条校车上下学生,应当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未设校车停靠站点的路段可以在公共交通站台停靠。道路或者交通设施的管理、养护单位应当按照标准设置校车停靠站点预告标识和校车停靠站点标牌,施划校车停靠站点标线。第三十三条校车在道路上停车上下学生,应当靠道路右侧停靠,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打开停车指示标志。校车在同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停靠时,后方车辆应当停车等待,不得超越。校车在同方向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停靠时,校车停靠车道后方和相邻机动车道上的机动车应当停车等待,其他机动车道上的机动车应当减速通过。校车后方停车等待的机动车不得鸣喇叭或者使用灯光催促校车。第三十四条校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不得以任何理由超员。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不得要求校车驾驶人超员、超速驾驶校车。第三十五条载有学生的校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80公里,在其他道路上行驶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60公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或者道路上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最高时速低于前款规定的,从其规定。载有学生的校车在急弯、陡坡、窄路、窄桥以及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第三十六条交通警察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校车,可以在消除违法行为的前提下先予放行,待校车完成接送学生任务后再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处罚。第三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校车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定期将校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信息抄送其所属单位和教育行政部门。第六章校车乘车安全第三十八条配备校车的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指派照管人员随校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校车服务提供者为学校提供校车服务的,双方可以约定由学校指派随车照管人员。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定期对随车照管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组织随车照管人员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知识。第三十九条随车照管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学生上下车时,在车下引导、指挥,维护上下车秩序;(二)发现驾驶人无校车驾驶资格,饮酒、醉酒后驾驶,或者身体严重不适以及校车超员等明显妨碍行车安全情形的,制止校车开行;(三)清点乘车学生人数,帮助、指导学生安全落座、系好安全带,确认车门关闭后示意驾驶人启动校车;(四)制止学生在校车行驶过程中离开座位等危险行为;(五)核实学生下车人数,确认乘车学生已经全部离车后本人方可离车。第四十条校车的副驾驶座位不得安排学生乘坐。校车运载学生过程中,禁止除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以外的人员乘坐。第四十一条校车驾驶人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校车的制动、转向、外部照明、轮胎、安全门、座椅、安全带等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不得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校车驾驶人不得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不得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第四十二条校车发生交通事故,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应当立即报警,设置警示标志。乘车学生继续留在校车内有危险的,随车照管人员应当将学生撤离到安全区域,并及时与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学生的监护人联系处理后续事宜。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的校车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产品质量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第四十四条使用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接送学生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并强制报废机动车;对驾驶人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对车辆所有人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第四十五条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该机动车,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企业或者个体经营者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情节严重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吊销其经营许可证件。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扣留该机动车,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六条不按照规定为校车配备安全设备,或者不按照规定对校车进行安全维护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七条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第四十八条校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罚款:(一)驾驶校车运载学生,不按照规定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或者不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二)校车上下学生,不按照规定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三)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使用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四)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未对校车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或者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五)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或者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校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从重处罚。第四十九条校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被依法处罚或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校车驾驶人条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取消校车驾驶资格,并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第五十条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违法状态消除,并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从重处罚。第五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处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依法扣留车辆的,应当通知相关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转运学生,并在违法状态消除后立即发还被扣留车辆。第五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本条例规定,不避让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罚款。第五十三条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指派照管人员随校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500元罚款。随车照管人员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的,由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处分或者予以解聘。第五十四条取得校车使用许可的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的,原作出许可决定的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吊销其校车使用许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回校车标牌。第五十五条学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除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外,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导致发生学生伤亡事故的,对政府举办的学校的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责令暂停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办学许可证,并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学校管理事务。第五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致使本行政区域发生校车安全重大事故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五十七条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发生校车安全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八章附则第六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幼儿园布局,方便幼儿就近入园。入园幼儿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对确因特殊情况不能由监护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需要使用车辆集中接送的,应当使用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幼儿专用校车,遵守本条例校车安全管理的规定。第六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的实施办法。第六十二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条例施行前已经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及其聘用的校车驾驶人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90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校车驾驶资格。本条例施行后,用于接送小学生、幼儿的专用校车不能满足需求的,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过渡期限内可以使用取得校车标牌的其他载客汽车。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校车安全管理服务方案的通知鞍政办发【2014】28号为贯彻落实《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617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辽政办明电【2012】75号)精神,逐步建立规范有序、权责明确的校车安全管理机制和服务运营机制,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一、工作目标按照“保障就近入学、寄宿制学校入学、公共交通满足入学、提供校车服务”依次优先的原则,统筹解决学生上下学交通问题。通过严格规范校车的运营管理,切实增强师生和校车驾驶人员的交通安全意识,坚决杜绝违规违法接送学生的行为,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长效机制,确保学生乘车安全。二、管理体制市政府建立鞍山市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在市政府领导下统筹协调全市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是辖区内校车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统一组织、领导辖区内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主要领导是本辖区校车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乡(镇)政府是辖区内校车安全管理的实施主体。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建立本级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协调相关部门,履行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职责。三、校车服务对象及运营模式(一)校车服务对象。我市校车服务对象为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学生上下学需要的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幼儿园幼儿原则上不纳入校车接送对象,由监护人接送,确需使用车辆集中接送的,应使用幼儿专用校车。(二)运营模式。一是引进专业公司投入车辆并负责运营,向学生收取费用,政府适当补贴;二是鼓励依法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的社会力量或个体经营者参与校车运营,向学生收取费用,政府适当补贴;三是政府购买车辆,专业公司运营,政府补贴,适当收费。(三)运营安排。在日常运营中采取区域统筹调配运力、长短线结合、往返接送,必要时也可采取学校实施错时上下学的方法,尽可能提高校车利用效率。采用“五定”的模式,即:定时,接送学生时间固定;定点,接送学生地点固定;定员,接送学生名单固定;定线,运行路线固定;定位,安装GPS定位系统。每辆校车配备专门的随车照管人员负责护送学生上下车。四、校车使用许可和校车驾驶资格审批条件及流程(一)校车使用许可1、申请校车使用许可应符合下列条件:(1)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2)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员;(3)有包括行驶路线、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4)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5)已经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和办理国家规定的机动车法定保险。2、校车使用许可申报程序海城市、台安县、岫岩县的学校、幼儿园或其他校车服务者向本县(市)教育局提出校车使用许可申请,各城区的学校、幼儿园或其他校车服务者向市教育局提出校车使用许可申请。具体程序如下:(1)学校、幼儿园或其他校车服务者向教育部门申领校车使用申请表,如实填报相关信息。(2)学校、幼儿园自购或政府给配备校车的,应当向教育部门提交以下材料:①教育部门签发的校车使用申请表;②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③机动车注册登记证书;④机动车行驶证;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⑥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的机动车驾驶证;⑦校车安全管理制度;⑧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证明。(3)其他校车服务者申请校车使用许可,除提供上述所列材料外,还需提供以下材料:①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证明及法人代表或合伙企业负责人、个体经营者身份证明;②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4)教育部门自收到校车申请材料后予以初审,材料齐全的,应当在收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分别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征求意见。(5)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回复意见。教育部门自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批准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不符合校车使用条件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在做出决定的5个工作日内书面说明理由。(6)本行政区域内用于接送中小学生、幼儿的专用校车不能满足需求的,使用取得校车标牌的其他载客汽车的过渡期限为3年。在用校车未达到法定标准车型要求的,仍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等部门关于规范和加强全省农村中小学校车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7】20号)规定的条件审核。符合条件的,核发校车标牌,其有效期为1年。(二)校车驾驶人1、机动车驾驶人申请校车驾驶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2)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分记录;(3)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4)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1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5)无犯罪记录;(6)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未受过刑事处罚。2、机动车驾驶人申请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以上规定条件的材料。海城市、台安县、岫岩县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向本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城区的机动车驾驶人向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准许驾驶校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五、保障措施(一)加大经费投入力度。各级政府要多渠道筹措资金,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提高校车的资金投入比重,通过建立财政投入与税费减免相结合的经费保障机制,对校车基本运营费用实行“保底”政策,保障校车稳定运营。鼓励社会力量捐赠校车、经费和服务,参与校车运营。要在2至3年内,通过财政投入补贴,鼓励社会力量捐助,引进校车运营企业等方式,增加校车数量,缓解需求压力,规范校车运营,保障有校车需求的学生乘坐专用校车,乘坐安全校车。合理制定学生乘车收费标准,切实减轻学生乘车负担。(二)严格校车通行和学生乘车安全管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本地校车出行时间、路线,科学安排部署警力,加强道路通行秩序管理,指挥疏导社会车辆履行避让义务,确保校车安全通行,最大限度地减少涉及校车的伤亡事故。要加强对校车的交通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校车超速、超员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对校车超员的,要责令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转运学生、消除违法状态并通报教育行政、交通部门。建立校车综合管理信息系统,通过信息化监控平台,实时监控校车运行和学生乘车安全,实现各部门、校车企业、学校和家长共享校车监控信息。严禁使用拼装或已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接送学生,一经发现要依法收缴并强制报废机动车,依法处罚机动车驾驶人和所有人。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的,或者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的,要依法予以处罚。校车驾驶人因交通违法、交通事故等原因,不符合《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校车驾驶人条件的,要依法取消校车驾驶资格。对不避让停靠上下学生校车的其他机动车辆,严格依法查处。(三)严格校车源头安全监督管理。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部门负责指导督促校车运营企业,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加强校车的安全维护,定期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安全教育,落实校车安全管理主体责任。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深入学校和校车运营企业,检查校车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交通安全隐患。对不按照规定为校车配备安全设备,或者不按照规定对校车进行安全维护,或者未指派照管人员随校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的,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公安交管部门要建立辖区校车安全管理基础台账,每月汇总校车驾驶人交通违法和交通事故等情况,通报校车服务提供者和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校车安全管理制度作出处理。各级教育、公安、交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网络平台,方便群众举报违反校车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四)严格排查校车通行线路安全状况。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部门要对校车行驶路线进行实地勘察。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检查道路交通秩序和安全状况,交通部门负责检查道路和交通设施是否符合安全标准。对确实无法避开的危险路段,要提请当地政府道路或交通设施的管理、养护单位,及时整改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完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改善道路交通安全状况,为校车创造良好的道路交通条件。道路或者交通设施的管理、养护单位要根据职责分工,按照标准设立校车停靠站点预告标识和校车停靠站点标牌,施划校车停靠站点标线。校车在公共交通站点停靠的,也要设立相应的预告标识、停靠站点标牌。(五)搞好宣传教育。各级相关部门、单位和学校要广泛开展学校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不断提高学生交通安全意识和应对突发事故的自救互救能力,引导学生自觉拒绝乘坐非法运营车辆;要加大校车驾驶人教育培训力度,提高其安全责任意识,形成良好的安全驾驶习惯;要对学生家长进行宣传引导,提醒家长增强监护人责任意识,配合学校做好学生乘车安全的监管和教育,并与家长签订安全责任书,共同保障学生出行安全;要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宣传媒体,大力宣传《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重要意义和具体规定,广泛开展“礼让校车、从我做起”、“文明交通、从礼让校车开始”等系列主题宣传活动,积极倡导全社会自觉礼让校车,努力营造关爱学生、礼让校车的氛围。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鞍山市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鞍政办发【2014】2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617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辽政办明电【2012】75号)精神,切实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强化部门间协调配合,市政府决定建立全市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联席会议主要职责在市政府领导下,统筹协调全市校车安全管理工作。掌握全市校车安全管理情况,分析校车安全形势,研究拟订相关政策措施;协调解决校车安全管理有关重要问题,指导和督促各县(市)区贯彻落实《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长效机制;组织开展校车安全管理专项督查。二、成员单位及职责联席会议由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委宣传部、市交通局、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物价局、市工商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司法局、市城建局、市规划局、市质监局、市政府法制办、市保险行业协会、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关工委等有关单位组成,市教育局为牵头单位。联席会议召集人由市政府副秘书长担任,市教育局局长、市公安局副局长为副召集人。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确定。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处室负责同志担任。三、工作规则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例会,由召集人或召集人委托的同志主持召集。根据市政府领导指示、成员单位要求或工作需要,可以临时召集会议。研究具体工作事项时,可视情况召集部分成员单位会议,也可以邀请其他部门参加会议。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经与会单位同意后以会议纪要形式印发相关单位,同时抄报市政府。四、工作要求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研究校车安全管理有关问题,积极参加联席会议,认真落实会议议定事项,切实履行《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各项职责。要加强沟通、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充分发挥联席会议作用,共同做好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及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有关工作进展情况。鞍山市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工作职责为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车学生的人身安全,根据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及省、市相关文件规定,制定鞍山市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职责:1、负责制定校车管理及运营制度,相关人员工作职责。2、负责接收校车申请报告并进行初审,材料齐全后会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管理、住建部门等部门共同审核并签发《校车使用许可证》。3、严格遵循工作流程,履行工作职责,规范并落实各项校车规章制度。4、负责对校车公司和受服务学校进行安全指导与检查,督促校车公司及学校履行安全管理职责。5、组织协调校车管理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门、交通运输部门、住建部门)进行校车营运期间的安全检查;负责教育或处罚校车运营中违规违法的责任人;组织排查与整治违规违法或非法运营学生的无《校车使用许可证》的各种车辆。6、做好上传下达及信息汇总工作;指导校车公司及各中小学校签订交通安全责任书;协调相关部门对校车管理人员及学生等做好交通安全教育与培训。7、负责调查乘车学生数量分布和用车总数,对校车变动情况进行动态管理。8、对政府发放的各类校车运营补助进行核查并落实;建立健全校车运营管理档案。9、全力应对校车运行中的重大问题或事故(件),及时报告政府及相关部门,以求妥善圆满处理和解决。10、完成教育局和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鞍山市校车使用许可审批制度为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车学生的人身安全,根据国家《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及省、市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一、全市各中小学、幼儿园、(下统称为学校)应根据办学实际,确需使用校车,可依照本制度,由学校向校车办提交使用校车申请,说明理由及计划运营学生数量、线路等,校车办审核后交由校车公司安排采购。校车公司将校车相关材料报送公安局、交通委或住建委审验,合格后由校车办发放《校车使用许可证》(无校车使用许可证的校车不准上路运营)。二、取得校车使用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提供校车服务者需是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或当地政府设立的校车运营单位。2.七座以上,符合国家要求和招标条件的专业校车。3.已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经在公安交警部门办理注册登记。4.已缴纳“交强险”、“第三者险”和“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每座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5.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6.配备符合要求的随车照管人员。7.安装和配备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GPS、安全带、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施设备,保证其有效可用,并放置于便于取用的位置。8.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有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停靠站点等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四、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校车驾驶人应当经市交警部门审批合格并具备校车驾驶资格。2.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5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3.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分记录。4.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5.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1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6.无犯罪记录。7.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8.校车驾驶人应当每年接受市公安交警部门的审验。9.校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严格按照机动车道路通行规则和驾驶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五、校车使用许可申请材料:1.校车使用许可审批表;2.校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3.校车驾驶人的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4.随车照管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5.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6.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复印件;7.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承运人责任保险凭证复印件;8.校车运行方案: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及运载学生数量等;9.其它需提供的材料。(注:报送上述材料时,需同时交验有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六、使用校车及校车使用许可审批流程1、学校书面申请使用校车理由并向校车办申领《鞍山市校许可审批表》,如实填写后报送校车办。2、校车公司向校车办申领《购买校车申请》和《校车使用审查意见》,如实填写后报送校车办审批。3、校车公司携带《校车使用审查意见》、《校车使用申请》、《校车使用许可审批表》及本制度第五条规定中的材料分别到交通委(住建委)和公安交管部门进行审验。公安交管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人相关材料起3个工作日内向校车公司回复审核意见并在审批表相应位置填写审核意见,加盖公章。校车办自收到回复审核意见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批准校车使用许可。准予批准的,加盖公章。公安交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相关审批材料的当日,通知校车公司到公安交管部门交验机动车,按照《专用校车安全技术条件》、及《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等相关校车安全国家标准确认机动车,查验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标志、卫星定位装置以及逃生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查验校车外观标识。依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审核。核查车辆驾驶人是否符合本制度第四条中的规定。以上审核工作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向校车办答复审核意见(校车公司未按规定交验机动车的除外)。交通运输部门(住建部门)应当自收到校车公司相关审批材料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和行驶线路、设置站点等进行审查,尤其要对跨区校车运行方案进行重点审核,并向校车办回复意见。4.校车公司将审核程序中涉及到的所有材料一式四份,分别报送到市校车办、公安交管部门、交通运输部门(住建部门)备案。七、校车标牌应当标明本车的车牌号码、车辆所有人、驾驶人、随车照管人、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停靠站点以及校车标牌发牌单位、有效期等内容。八、校车标牌的发放、变更、收回由公安交管部门负责。公安交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市校车办关于校车使用许可的批复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核发校车标牌,并应当每月将校车标牌的发放、变更、收回等信息通知市校车办。九、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应当配备统一的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的,不得使用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十、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达到报废标准或者不再作为校车使用的,校车公司应当主动及时向公安交管部门交回并报校车办。十一、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做好校车的安全维护,建立安全维护档案,保证校车处于良好技术状态。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校车,应当停运维修,消除安全隐患。十二、本制度由鞍山市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十三、本制度如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相悖之处,应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相关规定为准。十四、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省、市、县相关文件要求执行。十五、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行。鞍山市校车安全管理制度为了确保全市校车安全运行,保证学生安全上下学,切实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制度。一、校车办负责审批车运营许可。校车办须严格遵循上级有关规定,不准违反车辆资质、车辆状况、保险额度等相关规定条件限制发放校车许可。二、校车公司要定期召开例会,对司乘人员要加强安全教育及培训,增强安全责任意识。三、各学校要加强对学生进行安全乘车、文明乘车教育,加强对校车管理人员及相关教师的安全培训,树立全体相关人员安全责任意识,牢记“安全第一”,“责任重于泰山”。四、校车公司要严格执行学生乘车实名制,坚持“五定”原则:定时、定点、定员、定线、定位,坚决不准超员、超速行驶。要按“一车一档”规定建立相关记录并存档。五、签订各级各类责任状,要明确各方安全管理责任和义务。学校与校车公司和校车管理相关教师、乘车学生监护人签定责任状;校车公司与校车驾驶员、随车照管员、乘车学生监护人、校车车主签订责任状。校车办、校车公司和学校要分别做好档案并严格管理,将与校车安全运行有关的计划、总结、检查及考核等资料有序存档。六、各学校要设校车安全管理专职负责人,负责与校车公司交接有关学生乘车工作,对学生上下车进行安全指导。学校要安排学生安全员和教师专门护送学生上车,组织并维持好乘车学生上车秩序。七、各学校要经常深入校车,对校车司乘人员和乘车学生进行安全监督,做到警钟长鸣。如发现安全隐患应立即提出整改意见,并报市校车办。八、学校校门附近或校园内必须设立无安全隐患的学生乘降站点,并设立安全标识、标志。校车办协同相关部门要经常清理、整顿学校周边道路秩序,确保校车停靠运行的良好环境和氛围。九、校车公司每天都要做好安全隐患的排查工作,加强安全防范意识,做到校车安全运营,确保万无一失。校车驾驶员每天早晨要对校车情况及重点部位进行一次安全检查,排除隐患,做到绝不带“病”出车。随车照管员要严格履行职责,在保障学生校安全乘车的同时,负责督促驾驶员依法驾驶,阻止一切违法违规行为,确保行车安全。十、校车办努力为校车运营营造安全顺畅的环境,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并严格落实,建立评比、违规处罚等制约机制,用制度来约束,用强化手段来制约,用铁的纪律来规范,用人性化管理来净化营运环境。鞍山市校车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为了进一步加强全市校车安全管理,根据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确保校车接送学生时的交通安全,维护乘车学生生命安全和相关家庭的幸福安康及社会稳定,现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应急预案。一、指导思想坚持“预防为主、防控结合”的方针,提高校车运营安保工作,建立健全校车各项管理制度,开展宣传教育,提高责任意识,树立事故“零”容忍观念,确保校车安全顺畅运营,让学生及学生家长享受到校车的安全快捷和周到的服务。二、责任分工(一)成立鞍山市校车安全管理联系会议领导小组,下设校车安全管理联系会议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教育局。校车办工作职责:1、负责制定校车管理及运营制度,相关人员工作职责。2、严格遵循工作流程,履行工作职责,规范并落实各项校车规章制度。3、负责对校车公司和受服务学校进行安全指导与检查,督促校车公司及学校履行安全管理职责。4、组织协调校车管理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进行校车营运期间的安全检查;负责教育或处罚校车运营中违规违法的责任人;组织排查与整治违规违法或非法运营学生的无《校车使用许可证》的各种车辆。6、做好上传下达及信息汇总工作;协调相关部门与校车公司及各中小学校签订交通安全责任书;指导校车公司及中小学校对校车管理人员及学生等做好交通安全教育与培训。7、对政府发放的各类校车运营补助进行核查并落实;建立健全校车运营管理档案。8、全力应对校车运行中的重大问题或事故(件),及时报告政府及相关部门,以求妥善圆满处理和解决。9、完成教育局和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二)、各学校及校车公司成立校车工作领导小组1、学校由校长担任组长,主管安全副校长担任副组长,各班主任任组员。组长:负责对本校校车运行期间学生的安全进行全面管理,落实岗位责任制;副组长:负责对组员及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把好履职细节的每个关口,随时抽查各岗位人员的工作并做好记录。制定各类校车管理制度并落实实施。组员:是学生安全乘车的直接管理者,要求工作要细致、有耐心、有爱心、有责任心,对学生安全负责,发现安全隐患或发生安全事故应积极处理,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学校汇报或者报警,要协同随车照管员全力保障学生安全并阻止家长及其他人上校车。2、校车公司由公司经理任组长,组员由校车驾驶员及照管员担任。组长承担校车运行过程中的全部指挥协调、监督管理等职责,并负责对组员进行安全培训,督促组员严格认真履职,对工作一丝不苟,严格服从上级对校车安全的相关要求,每天对车容、车况、安全性能(特别是制动系统)进行自查,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发现车辆有安全隐患和技术故障要及时报修,并做好校车的例行维修保养工作。做好各项记录并每天两次向校车办“零报告”。照管员要阻止其他人员乘车,并阻止一切违法违章行为,对学生开展乘坐校车安全宣传教育,劝阻学生不安全行为,及时化解校车内学生之间的矛盾。保障驾驶员安全驾驶,校车安全运行,学生安全乘车。三、具体应急措施(一)、预防措施1、各学校加强对师生及家长,校车公司对司乘人员进行法制和安全教育,增强师生、家长及校车运行相关人员的安全意识、法制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2、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并落实。3、完成对校车灭火器、救生锤、急救箱等应急设备的配置和使用方法培训和各种安全逃生演练(学校与校车公司联合)。4、严格要求校车相关人员履行工作职责,县校车办将随时对学校、校车及校车公司进行检查和抽查。(二)、车辆遇有火灾预案当校车行驶中发生火灾时,司机应立即靠右侧安全地段停车,打开车门、安全逃生门、双闪灯等,同时与照管员紧急安全、快捷疏散乘车学生到车下安全地段,用车上灭火器灭火。打119电话报警。如有伤员拨打120,第一时间向校车办、校车公司、学校报告情况,校车公司迅速派遣备用校车,到现场转移学生(伤员)安全离开。保护好现场,待相关部门勘验后再撤离,要做到如实汇报,不漏报、不瞒报事故情况,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事故调查及善后工作。(三)、车辆事故预案当校车遇有与交通事故时,驾驶员应立即紧急处理,靠右侧安全停车,开启车门,安全逃生门等。与照管员一同快捷安全地组织抢救学生离开车辆,同时拨打122.120.119,向校车办、校车公司、学校报告现场情况,事故地点、原因及事故现状、伤亡人数等,校车办第一时间向上级领导汇报并立刻派人到现场处理相关事宜。校车公司派遣备用校车,尽快到达事故现场,安全护送乘车学生回家。保护好现场待相关部门现场勘验并处理善后事宜。(四)、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当校车遇有其他突发事件时,如拦车、围攻、群体或暴力冲突等,驾驶员、照管员如不能安全把学生带离事故现场,则要先关好校车门窗,安全停车(如能安全离开,则尽快离开事发现场),看护好乘车学生,拨打110报警,向校车办、校车公司、学校报告现场情况,等待谈判专家,警察处理,在确保乘车学生人身安全前提下,寻找最佳机会,安全离开现场,减少不必要的损失。校车公司及校车办要派遣应急车辆迅速到达现场处理善后事宜。四、处理程序一旦发生校车事故:1、校车照管员要视事故性质,在事故后第一时间打110报警,拨打120急救,拨打122报险,119报火警。2、校车照管员向校车办、校车公司、学校报告事故基本情况,学校、校车公司和校车办要立即启动校车交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3、学校和校车公司要向校车办书面详情汇报,校车办负责向县有关部门及领导汇报相关事故情况。4、有关部门同校车办将及时对现场勘验结果、事发原因、处置经过、损失等做出评估调查,并提出处置建议。救援及善后处理工作由校车公司承担。5、校车公司要做好事故全程的救援工作,特别是善后工作,同时学校要全程参与协助,做好评估与总结。鞍山市校车运营信息统计报告制度为加强校车安全管理,科学掌握各县(市)区校车运行及乘车学生情况,特制定本制度。要求学校及校车公司要及时准确上报本制度要求的相关信息。上报周期规定如下:1.学生乘车实名制统计表,每月上报一次,于下个月1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校车运营服务 公费校车运营服务涉及「招标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鞍山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