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雷击火综合预警监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编制服务招标公告(重庆市森林草原火灾预防预警监测中心2025)



重庆市雷击火综合预警监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编制服务(第二次)

重庆市雷击火综合预警监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编制服务(第二次)
竞争性比选公告

1. 比选条件

本比选项目重庆市雷击火综合预警监测建设项目,已由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 渝发改农经〔2025〕193号 批准建设,比选人为重庆市森林草原火灾预防预警监测中心,建设资金来自财政资金,项目出资比例为100%。该项目已具备比选条件,现对该项目初步设计编制(第二次)进行竞争性比选。

2.项目概况与比选范围

2.1  建设地点:重庆市范围内。
2.2  项目规模:重庆市雷击火综合预警监测系统建设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10套全波形三维闪电定位系统,20套火险自动监测系统,1套雷击火预警监测和防控系统。(以比选人最终确认的数量为准)
2.3  比选范围:重庆市雷击火综合预警监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编制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点位勘察、设备选型、系统设计、文本编制、设计变更及其他内容,具体如下:
1.点位勘察。根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比选人提出的建设要求,结合林区地形形貌、可燃物分类、林相分布等情况,完成所有建设内容的现场实地勘察,对实地勘察后不能落地的或不满足安装要求的点位提出变更建议并对备选建设位置进行勘察。结合现场勘察实际情况,建立点位勘察台账,并针对每个建设点位单独出具点位安装设计图。
本项目暂定点位表详见附件。
2.设备选型。按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所涉及的建设内容要求,开展市场调研。根据安装环境和功能需求选择满足相关功能、运行环境及运行性能等应用场景的设施设备。结合前期勘查情况出具设备安装图纸,图纸深度应达到项目实施及安装要求。项目涉及相关设施设备参数设置合理,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3.系统设计。系统设计应符合软件系统相关设计规范。结合业务实际需要进行用户需求分析,从业务应用、应用支撑、数据资源、网络传输及系统部署等方面开展系统架构设计,结合雷电监测、火险因子等多源数据的动态管理、雷击火定位、雷击火预警预报及预警响应等业务需求,提供系统功能模块,并对系统功能模块进行详细设计,提出明确要求等。系统设计应符合数字重庆建设相关要求,同时,按照标准化规范体系建设要求,提出系统标准共享接口设计要求,确保能实现与国家、市级一体化数字资源系统(RIS)等相关业务平台的互联互通。设计方案应对系统性能、安全性、兼容性、用户界面等需求进行分析论证。
4.文本编制。按照《林业和草原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编制实施细则》及国家现行有关规定、规范及要求,完成本项目的初步设计,初步设计主要包括设计说明书、设计图纸、设计概算书等。
5.设计变更。在项目实施期间,对难以落地或需要变更的所有建设任务或安装地点,应按照业主要求及时开展现场勘查,完善相关设计图纸及相关文本编制,并配合完善相关变更手续。
6.其他内容。协助及时完成各项相关审批手续办理等后续服务,按照业主要求参与现场检查、会议及初步验收等,协助完成项目整体竣工验收等工作。
2.4  服务期限:30日历天。其中:签订合同后15日内应完成现场勘察,30日内完成最终成果并通过相关部门审查合格。
2.5  最高限价为388000.00元。

3.比选申请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比选实行资格后审,比选申请人应满足下列资格条件:
3.1.1参加比选申请单位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以下资质之一:
(1)有效的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
(2)工程设计农林行业乙级及以上资质或电子通信广电行业乙级及以上资质。
3.1.2 比选申请人还应在人员、业绩、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设计能力,详见比选文件第二章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内容。
3.2 本次比选不接受联合体比选申请。

4. 比选文件的获取

4.1  凡有意参加竞标者,请于 2025 年 6 月 4 日(北京时间,下同)起在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 www.cqggzy.com/)下载竞争性比选文件、图纸、澄清、修改、补充通知、最高限价通知等全部内容。不管下载与否都视为潜在比选申请人全部知晓有关比选过程和全部内容。
4.2  比选申请人可在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 www.cqggzy.com/)本项目竞争性比选公告网页下方“我要提问”栏提出疑问,提问时间从本公告发布至2025年 6 月 7 日 17 时 00 分(北京时间)前。
4.3  比选人应于 2025 年 6 月 9 日 18 时 00 分(北京时间)前在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 www.cqggzy.com/)发布澄清。

5. 比选申请文件的递交

5.1  比选申请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为 2025 年 6 月 11 日11 时 00 分,地点为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室(具体请登陆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 www.cqggzy.com/)查询或递交文件当日见交易中心大厅电子显示屏)。
5.2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比选申请文件,比选人不予受理。

6.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比选公告在 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s://www.cqggzy.com/)上发布。

7. 联系方式

比选人: 重庆市森林草原火灾预防预警监测中心  代理机构:重庆市中基致信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  址:      重庆市渝北区春兰三路1号       地    址:重庆市渝北区财富大道2号财富大厦
A座9楼
联系人:         李老师                     联系人:      游建伟、胡琳、况琳        
电  话:       023-61965718                 电  话:    023-88758847、88758852      

 

2025年6月4日

重庆市雷击火综合预警监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编制服务(第二次)

户名

开户行

投标保证金账号

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银行重庆上清寺支行

3111230034020040509

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重庆中山路支行

6232813760000635853

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

9902001764325666

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三峡银行九龙坡支行

9696801051306992

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坪坝支行

0304010120010028835008362

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分行

312601010400083780000013789

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星岗支行

15010202900420146610523

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

123904808710630015754

点位表.docx

重庆市雷击火综合预警监测建设项目竞争性比选文件(第二次挂网稿).docx

 

表4-1全波形三维闪电定位系统位置表序号区县地点经度纬度海拔备注1大足区狮子岩105.8707 29.5558 7202江津区滚子平管护站106.0884 28.9287 8053南川区白金山瞭望塔107.0983 29.0941 12904彭水县油槽108.2188 29.7146 17545万州区楠竹林瞭望塔108.3651 30.9324 12696巫溪县银厂坪鹰眼塔109.0082 31.5974 25507酉阳县桃花源景区108.7414 28.8634 10568渝北区御林管护站106.8460 29.6941 3959忠县精华管护站老场部107.6252 30.3888 88010巫山县夹曹子109.7459 31.1126 1318.1表4-2雷击火火险因子自动监测系统拟建位置表序号区县乡镇(街道)国有林场小地名经度纬度海拔1万州区陈家坝街道重庆三峡珍稀植物园内108.4430 30.7913 5252涪陵区荔枝街道太极森林公园107.3685 29.6891 6633黔江区太极镇榉木良种基地108.6595 29.3128 7554梁平区龙胜乡刘家山107.5979 30.7753 6985江津区嘉平镇坟山岗(家坪)106.3351 28.9616 2756合川区二郎镇宝珠村农村综合服务社105.9835 30.3105 2967长寿区双龙镇大罗山107.1538 29.9466 5008綦江区赶水镇谭家山106.7634 28.7130 4349大足区西山林场宝林寺105.6520 29.7053 46310奉节县青莲镇伐子滩109.1394 31.2121 39711武隆区芙蓉街道广东坡森林公园107.7564 29.3377 34812云阳县宝坪镇三块石108.8529 30.9406 62113秀山县石堤镇大后槽109.1960 28.7290 35014巫溪县胜利乡洪仙村森林防火核查站109.4846 31.4287 95615丰都县董家镇新屋背后107.7287 30.2131 46216奉节县青龙镇周古老坟109.3066 30.7924 47117彭水县太原镇化构坪108.2765 29.6716 104718石柱县南滨街道帽儿顶管护站108.1192 30.0063 81619城口县明通镇余家湾108.5809 31.7873 96220万盛经开区万东镇方家山106.9424 28.9509 420重庆市雷击火综合预警监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编制服务(第二次)竞争性比选文件项目号:CQCBJQ2504-132比选人:重庆市森林草原火灾预防预警监测中心(盖单位法人章)代理机构:重庆市中基致信招标代理有限公司(盖单位法人章)二○二五年六月目录第一章竞争性比选公告51.比选条件52.项目概况与比选范围53.比选申请人资格要求64.比选文件的获取65.比选申请文件的递交66.发布公告的媒介67.联系方式6第二章比选申请人须知7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71.总则251.1项目概况251.2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251.3比选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251.4比选申请人资格要求251.5费用承担261.6保密261.7语言文字261.8计量单位261.9踏勘现场261.10比选申请预备会261.11分包261.12偏离262.比选文件272.1比选文件的组成272.2比选文件的澄清272.3比选文件的修改273.比选申请文件273.1比选申请文件的组成273.2比选申请报价273.3比选申请有效期273.4比选申请保证金283.5资格审查资料283.6备选比选申请方案283.7比选申请文件的编制284.比选申请284.1比选申请文件的密封和标记284.2比选申请文件的递交294.3比选申请文件的修改与撤回295.开标295.1开标时间和地点295.2开标程序296.评选296.1评选委员会296.2评选原则306.3评选307.合同授予307.1定标方式307.2中选通知307.3履约担保307.4签订合同308.重新比选和不再比选308.1重新比选标30(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318.2二次比选和不再比选319.纪律和监督319.1对比选人的纪律要求319.2对比选申请人的纪律要求319.3对评选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329.4对与评选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329.5投诉32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32第三章评选办法(综合评估法)33评选办法前附表331.评选方法392.评审标准392.1初步评审标准392.2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393.评选程序393.1初步评审393.2详细评审403.3比选申请文件的澄清和补正403.4评选结果40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43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44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471.一般约定472.发包人义务513.发包人管理524.设计人义务535.设计要求566.开始设计和完成设计577.暂停设计588.设计文件599.设计责任与保险6010.项目实施期间配合6111.合同变更6112.合同价格与支付6213.不可抗力6314.违约6415.争议的解决65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661.一般约定662.发包人义务673.发包人管理674.设计人义务685.设计要求716.开始设计和完成设计717.设计文件718.设计责任与保险729.合同变更7310.合同价格与支付7311.不可抗力7412.违约7413.争议的解决7714.补充条款77第五章比选申请文件格式85一、比选申请函部分87(一)比选申请函90(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91二、资格审查资料(含商务部分)93(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96(二)比选申请人基本情况表98(三)项目管理机构99(四)类似项目情况表101(五)承诺102(六)其他资料104三、技术部分107第一章竞争性比选公告重庆市雷击火综合预警监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编制服务(第二次)竞争性比选公告1.比选条件本比选项目重庆市雷击火综合预警监测建设项目,已由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渝发改农经〔2025〕193号批准建设,比选人为重庆市森林草原火灾预防预警监测中心,建设资金来自财政资金,项目出资比例为100%。该项目已具备比选条件,现对该项目初步设计编制(第二次)进行竞争性比选。2.项目概况与比选范围2.1建设地点:重庆市范围内。2.2项目规模:重庆市雷击火综合预警监测系统建设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10套全波形三维闪电定位系统,20套火险自动监测系统,1套雷击火预警监测和防控系统。(以比选人最终确认的数量为准)2.3比选范围:重庆市雷击火综合预警监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编制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点位勘察、设备选型、系统设计、文本编制、设计变更及其他内容,具体如下:1.点位勘察。根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比选人提出的建设要求,结合林区地形形貌、可燃物分类、林相分布等情况,完成所有建设内容的现场实地勘察,对实地勘察后不能落地的或不满足安装要求的点位提出变更建议并对备选建设位置进行勘察。结合现场勘察实际情况,建立点位勘察台账,并针对每个建设点位单独出具点位安装设计图。本项目暂定点位表详见附件。2.设备选型。按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所涉及的建设内容要求,开展市场调研。根据安装环境和功能需求选择满足相关功能、运行环境及运行性能等应用场景的设施设备。结合前期勘查情况出具设备安装图纸,图纸深度应达到项目实施及安装要求。项目涉及相关设施设备参数设置合理,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3.系统设计。系统设计应符合软件系统相关设计规范。结合业务实际需要进行用户需求分析,从业务应用、应用支撑、数据资源、网络传输及系统部署等方面开展系统架构设计,结合雷电监测、火险因子等多源数据的动态管理、雷击火定位、雷击火预警预报及预警响应等业务需求,提供系统功能模块,并对系统功能模块进行详细设计,提出明确要求等。系统设计应符合数字重庆建设相关要求,同时,按照标准化规范体系建设要求,提出系统标准共享接口设计要求,确保能实现与国家、市级一体化数字资源系统(RIS)等相关业务平台的互联互通。设计方案应对系统性能、安全性、兼容性、用户界面等需求进行分析论证。4.文本编制。按照《林业和草原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编制实施细则》及国家现行有关规定、规范及要求,完成本项目的初步设计,初步设计主要包括设计说明书、设计图纸、设计概算书等。5.设计变更。在项目实施期间,对难以落地或需要变更的所有建设任务或安装地点,应按照业主要求及时开展现场勘查,完善相关设计图纸及相关文本编制,并配合完善相关变更手续。6.其他内容。协助及时完成各项相关审批手续办理等后续服务,按照业主要求参与现场检查、会议及初步验收等,协助完成项目整体竣工验收等工作。2.4服务期限:30日历天。其中:签订合同后15日内应完成现场勘察,30日内完成最终成果并通过相关部门审查合格。2.5最高限价为388000.00元。3.比选申请人资格要求3.1本次比选实行资格后审,比选申请人应满足下列资格条件:3.1.1参加比选申请单位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以下资质之一:(1)有效的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2)工程设计农林行业乙级及以上资质或电子通信广电行业乙级及以上资质。3.1.2比选申请人还应在人员、业绩、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设计能力,详见比选文件第二章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内容。3.2本次比选不接受联合体比选申请。4.比选文件的获取4.1凡有意参加竞标者,请于2025年6月4日(北京时间,下同)起在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www.cqggzy.com/)下载竞争性比选文件、图纸、澄清、修改、补充通知、最高限价通知等全部内容。不管下载与否都视为潜在比选申请人全部知晓有关比选过程和全部内容。4.2比选申请人可在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www.cqggzy.com/)本项目竞争性比选公告网页下方“我要提问”栏提出疑问,提问时间从本公告发布至2025年6月7日17时00分(北京时间)前。4.3比选人应于2025年6月9日18时00分(北京时间)前在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www.cqggzy.com/)发布澄清。5.比选申请文件的递交5.1比选申请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为2025年6月11日11时00分,地点为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室(具体请登陆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www.cqggzy.com/)查询或递交文件当日见交易中心大厅电子显示屏)。5.2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比选申请文件,比选人不予受理。6.发布公告的媒介本次比选公告在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s://www.cqggzy.com/)上发布。7.联系方式比选人:重庆市森林草原火灾预防预警监测中心代理机构:重庆市中基致信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地址:重庆市渝北区春兰三路1号地址:重庆市渝北区财富大道2号财富大厦A座9楼联系人:李老师联系人:游建伟、胡琳、况琳电话:023-61965718电话:023-88758847、887588522025年6月4日第二章比选申请人须知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与比选文件其它内容有冲突的,以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为准。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1.1.2比选人名称:重庆市森林草原火灾预防预警监测中心地址:重庆市渝北区春兰三路1号联系人:李老师电话: 023-619657181.1.3比选代理机构名称:重庆市中基致信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重庆市渝北区财富大道2号财富大厦A座9楼 联系人:游建伟、胡琳、况琳电话:023-88758847、887588521.1.4项目名称重庆市雷击火综合预警监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编制服务(第二次)1.1.5建设地点重庆市范围内1.1.6建设规模重庆市雷击火综合预警监测系统建设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10套全波形三维闪电定位系统,20套火险自动监测系统,1套雷击火预警监测和防控系统。(以比选人最终确认的数量为准)1.2.1资金来源财政资金1.2.2出资比例100%。1.2.3资金落实情况已落实。1.3.1比选范围重庆市雷击火综合预警监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编制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点位勘察、设备选型、系统设计、文本编制、设计变更及其他内容,具体如下:1.点位勘察。根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比选人提出的建设要求,结合林区地形形貌、可燃物分类、林相分布等情况,完成所有建设内容的现场实地勘察,对实地勘察后不能落地的或不满足安装要求的点位提出变更建议并对备选建设位置进行勘察。结合现场勘察实际情况,建立点位勘察台账,并针对每个建设点位单独出具点位安装设计图。本项目暂定点位表详见附件。2.设备选型。按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所涉及的建设内容要求,开展市场调研。根据安装环境和功能需求选择满足相关功能、运行环境及运行性能等应用场景的设施设备。结合前期勘查情况出具设备安装图纸,图纸深度应达到项目实施及安装要求。项目涉及相关设施设备参数设置合理,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3.系统设计。系统设计应符合软件系统相关设计规范。结合业务实际需要进行用户需求分析,从业务应用、应用支撑、数据资源、网络传输及系统部署等方面开展系统架构设计,结合雷电监测、火险因子等多源数据的动态管理、雷击火定位、雷击火预警预报及预警响应等业务需求,提供系统功能模块,并对系统功能模块进行详细设计,提出明确要求等。系统设计应符合数字重庆建设相关要求,同时,按照标准化规范体系建设要求,提出系统标准共享接口设计要求,确保能实现与国家、市级一体化数字资源系统(RIS)等相关业务平台的互联互通。设计方案应对系统性能、安全性、兼容性、用户界面等需求进行分析论证。4.文本编制。按照《林业和草原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编制实施细则》及国家现行有关规定、规范及要求,完成本项目的初步设计,初步设计主要包括设计说明书、设计图纸、设计概算书等。5.设计变更。在项目实施期间,对难以落地或需要变更的所有建设任务或安装地点,应按照业主要求及时开展现场勘查,完善相关设计图纸及相关文本编制,并配合完善相关变更手续。6.其他内容。协助及时完成各项相关审批手续办理等后续服务,按照业主要求参与现场检查、会议及初步验收等,协助完成项目整体竣工验收等工作。1.3.2服务期30日历天。其中:签订合同后15日内应完成现场勘察,30日内完成最终成果并通过相关部门审查合格。1.3.3质量要求设计深度达到《林业和草原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编制实施细则》及国家、重庆市现行有关规定、规范及要求,设计严格执行相关强制性质量标准,达到国家和重庆市现行有关设计质量验收规范要求,并达到合格标准。1.4.1比选申请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本次设计竞争性比选实行资格后审,比选申请人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1.资质要求及营业执照参加比选申请单位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以下资质之一:(1)有效的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2)工程设计农林行业乙级及以上资质或电子通信广电行业乙级及以上资质。比选申请人须在比选申请文件资格审查部分提供有效的资质证书。(2)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比选申请人须在比选申请文件资格审查部分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注:不得将比选申请人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作为评审因素。2.业绩要求比选申请人提供的类似业绩应同时满足以下要求:3.1 业绩时间要求:比选申请人在2022年1月1日起至比选申请截止日止(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完成1个林业类初步设计业绩或信息化软件设计类业绩。3.2 业绩规模要求:(1)项目类别:林业类初步设计类或信息化软件设计类(2)项目金额:合同金额在25万元及以上(注:提供的业绩包含本项目要求的业绩内容和其他内容的,业绩中本项目要求的业绩内容部分的合同金额须达到该金额要求)。3.3 业绩证明材料要求:比选申请人须在比选申请文件资格审查部分提供该业绩的中标通知书(直接发包的项目可提供项目发包人出具的项目直接发包情况说明或证明文书代替)、合同协议书。若提供的上述业绩证明材料无法体现项目规模或项目金额的,还须提供该业绩的业主证明。注:比选申请人应对其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当上述资料中针对同一指标存在不一致时,以合同为准。不满足上述业绩要求的业绩视为无效。3.比选申请截止日投标资格情况比选申请人自行承诺(格式见第五章比选申请文件格式)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1)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在被执行期内;(2)被列入《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信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重点关注名单且记分达到12分且在记分有效期内;(3)被列入《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信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失信惩戒对象名单(以下称黑名单)且在记分有效期内;(4)被国家、重庆市(含市或任意区县)有关行政部门处以暂停投标资格行政处罚或暂停在渝承揽新业务,且在暂停期限内。比选申请人须在比选申请文件资格审查部分提供承诺(格式见第五章比选申请文件格式)。上述第(2)、(3)款信用状况在开标环节进行查询,查询结果交由评选委员会评审,若比选申请人针对上述第(2)、(3)款的承诺内容与查询结果不符,由评选委员会作无效处理。注:比选申请人是否因有不良行为记分、进入重点关注名单或黑名单而被限制投标的,以开标环节信用状况查询结果为准。4.项目负责人的资格要求4.1 比选申请人拟派的项目负责人必须是比选申请人本单位人员,具备林业类或通信类或信息化类专业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比选申请人须在比选申请文件资格审查部分提供在有效期内的拟派项目负责人身份证、职称证、比选申请人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证明材料。4.2比选申请人须承诺拟派项目负责人履职和未被禁止参与投标。4.2.1履职承诺要求:承诺拟派项目负责人中选后在本项目履职,签订合同时拟派的项目负责人必须与比选申请文件中的项目负责人一致,并满足办理相关手续的要求。不能按承诺履职的,比选人按合同相关条款要求比选申请人承担责任并上报行政主管部门,给比选人造成损失的,比选申请人依法承担违约责任或赔偿责任。拟派项目负责人中选后不得随意更换。4.2.2未被禁止参与投标承诺要求:承诺拟派项目负责人未被重庆市(含市或任意区县)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暂停其在渝承揽的新业务中任职。若其被暂停在渝承揽的新业务中任职但仍参加投标,将被否决投标;已取得中选候选人资格或中选资格的,比选人有权取消比选申请人中选候选人资格或中选资格;给比选人造成损失的,比选申请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或违约责任。4.2.3未提供上述承诺或承诺内容不符合要求的,由评选委员会作无效处理。以上承诺同时作为合同的附件。比选申请人须在比选申请文件资格审查部分提供拟派项目负责人履职和未被禁止参与投标的承诺(承诺格式见第五章比选申请文件格式)。5.技术负责人的资格要求比选申请人拟派的技术负责人必须是比选申请人本单位人员,具备林业类或通信类或信息化类专业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比选申请人须在比选申请文件资格审查部分提供在有效期内的拟派技术负责人身份证、职称证、比选申请人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证明材料,拟派技术负责人履职和未被禁止参与投标的承诺(承诺格式见第五章比选申请文件格式)。履职承诺要求:承诺拟派技术负责人中选后在本项目履职,签订合同时拟派的技术负责人必须与比选申请文件中的拟派技术负责人一致,并满足办理相关手续的要求。不能按承诺履职的,比选人按合同相关条款要求比选申请人承担责任并上报行政主管部门,给比选人造成损失的,比选申请人依法承担违约责任或赔偿责任。拟派技术负责人中选后不得随意更换。拟派技术负责人未被禁止参与投标承诺要求:承诺拟派技术负责人未被重庆市(含市或任意区县)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暂停其在渝承揽的新业务中任职。若其被暂停在渝承揽的新业务中任职但仍参加投标,将被否决投标;已取得中选候选人资格或中选资格的,比选人有权取消比选申请人中选候选人资格或中选资格;给比选人造成损失的,比选申请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或违约责任。未提供上述承诺或承诺内容不符合要求的,由评选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以上承诺同时作为合同的附件。6.其他要求(1)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必须为比选申请人本单位人员。比选申请人须在比选申请文件资格审查部分提供比选申请人为该委托代理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证明。否则,将由评选委员会作无效处理。(2)比选申请文件中的所有内容真实有效,不存在弄虚作假情形。比选申请人须在比选申请文件资格审查部分提供承诺(格式见第五章比选申请文件格式)。特别说明:(1)上述要求须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均须加盖比选申请人单位法人章,须清晰可辨,有一条不满足,则比选申请文件由评选委员会作无效处理。(2)比选人在合同签订前均有权对比选申请人提供的资料进行核实,若发现弄虚作假,按相关规定取消其中选资格,并按相关法律法规报招标投标监督部门,其比选申请保证金以现金形式交纳的不予退还,以保函形式交纳的由保函开立人支付保函担保的与比选申请保证金等额的款项,比选申请人承担因此造成的相关责任并赔偿相应损失。(3)本竞争性比选文件中所要求的人员养老保险证明要求如下:①企业提供养老保险证明,事业单位提供养老保险证明或行政主管部门在编证明。②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委托代理人的连续养老保险证明期限须包含2024年10月至2025年3月。提供的养老保险参保证明须体现上述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或社保号)、单位名称、本单位参保时间(或起始参保时间),并带有社保部门公章或社保部门的有效电子印章。1.4.2是否接受联合体不接受。1.10.1比选申请预备会不召开。1.11分包不允许。1.12偏离不允许。2.1构成比选文件的其他材料比选人发出的答疑及补遗书。2.2.1比选申请人质疑比选文件的截止时间比选申请人应仔细阅读竞争性比选文件及附件的所有内容,如有文字表述不清,图纸尺寸标注不明以及存在错、漏、缺、概念模糊和有可能出现歧义或理解上的偏差的内容等应在竞争性比选公告规定的时间前在本项目竞争性比选公告网页下方“我要提问”栏提交。2.2.2比选人对竞争性比选文件澄清的截止时间比选人应在竞争性比选公告规定的时间前,在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 www.cqggzy.com/)发布澄清。2.2.3比选人对竞争性比选文件进行修改的时间修改内容可能影响比选申请文件编制的,须在比选申请截止时间3日前发布,发布时间至比选申请截止时间不足3日的,须相应延后比选申请截止时间。2.2.4比选申请人对竞争性比选文件及澄清修改提出异议的截止时间比选申请人对竞争性比选文件和澄清修改有异议的,应当在比选申请截止时间3日前,通过书面形式向比选人提出。比选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做出答复,答复内容可能影响比选申请文件编制的,将以修改的形式于比选申请截止时间3日前在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www.cqggzy.com)澄清修改区发布。发布时间至比选申请截止时间不足3日的,须相应延后比选申请截止时间。3.1比选申请文件的组成比选申请文件由比选申请函部分、资格审查资料(含商务部分)、技术部分组成,格式须使用比选文件第五章中提供的比选申请文件格式。3.1.1构成比选申请文件的其他材料比选申请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但不得改变比选申请文件的实质性内容)3.2.1增值税税金的计算方法☑一般计税法□简易计税法3.2.3报价方式比选申请报价为固定总价,设计费一概不作调整。固定总价报价以元为单位,保留两位小数,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小数点后不足两位的按实际位数保留。报价保留小数点位数的要求仅为方便评标使用,不作为否决投标条件。3.2.4最高投标限价本项目最高限价为 38.8 万元,比选申请人的比选申请报价不得超过其最高限价,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3.2.5比选申请报价的其他要求报价依据:本设计服务收费参照《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计价格【2002】10号),并结合市场行情及企业自身实际情况填报。2.比选申请报价应为完成竞争性比选文件所确定的委托设计的范围和设计业务所需的全部费用(包含但不限于初步设计(含概算)文本编制、施工图设计、项目实施期间变更设计、驻场服务、竣工验收及实施阶段的检查验收等全部工作,及根据比选人要求参加项目竣工验收前的相关会议,并且满足比选人各项功能性要求无条件修改意见等工作所需的一切费用及税费。具体包括但不限于实施和完成本项目全部设计及所有服务内容所需的管理费、资料费、劳务费、技术服务费、办公家具、办公设施、通讯工具、专家评审费、通讯费用、交通工具、踏勘费、保险、税费、利润、协调配合费等一切费用。3.根据住建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项目周边环境安全和项目实施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相关费用在比选申请报价时综合考虑。4、比选申请人应自行到本项目相关区县现场踏勘,以充分了解项目位置、地质地貌、气候与水文条件、交通状况、电力、给水、排水等基础设施及任何其他足以影响其提交设计方案的可实现性和承包价的情况。任何因中标人忽视或误解项目基本情况,而使比选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蒙受的损失,将由中标人对比选人进行赔偿。5、比选申请人须积极配合比选人的报建工作、办理林地占用手续等,因下述原因产生的设计费用由比选申请人自行承担,比选人不另行支付任何费用。(1)比选人提出的修改或调整意见而产生设计费、资料费等;(2)比选人在报建、办理林地占用手续过程中相关主管职能部门提出的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修改或调整意见而产生的设计费、资料费等;(3)项目实施过程中设计变更而产生的设计费、资料费等。6、中标后中标价不作调整。即在本合同范围内,无论设计方案如何调整和修正和国家政策调整或法规、标准及市场因素的变化,合同价均不作调整。7、本设计服务的投标货币为人民币。3.3.1比选申请有效期90日历天(从提交比选申请文件截止日起计算)。3.4比选申请保证金是否要求比选申请人递交比选申请保证金:□不要求☑要求,比选申请人可选择以下三种交纳方式之一:方式一一、以电子投标保函形式交纳比选申请保证金1、 电子投标保函交纳形式及要求:比选申请人在比选申请截止时间前通过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金融服务平台电子投标保函系统(https://jrfw.cqggzy.com/,下同)向金融机构申请开具电子投标保函,电子投标保函应至少体现如下内容:①担保项目必须为本项目;②受益人必须为本项目比选人;③保函担保金额必须满足本项目要求;④保函生效时间必须在比选申请截止时间前,有效期限必须至少包含整个比选申请有效期;⑤保函须不可撤销且见索即付。若比选申请截止时间延期,则电子投标保函提交的截止时间和比选申请截止时间应当保持一致。不满足上述要求的电子投标保函视为无效。2、 以电子投标保函形式担保的比选申请保证金的金额:7600元整(人民币),红名单中的比选申请人,投标保证金金额为应缴纳金额的50%,其中非联合体投标的,须比选申请人所属红名单类别包含在比选范围内。比选申请人是否属于红名单,以开标环节信用状况查询结果为准。3、 电子投标保函以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现场展示的电子投标保函交纳情况为准,比选申请人在投标时无须再提供电子投标保函的相关资料。二、电子投标保函的注销比选人应当在法定时间内确定中选人。比选人应当在中选通知书发出后2个工作日内将中选通知书和电子投标保函退还通知抄告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收到电子投标保函退还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将保函注销信息推送给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金融服务平台,由保函出具机构注销除中选人和中选候选人以外的比选申请人电子投标保函。比选人应当在法定时间内和中选人签订合同。比选人应当在合同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将签订的合同和电子投标保函退还通知抄告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收到电子投标保函退还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将保函注销信息推送给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金融服务平台,由保函出具机构注销中选人和中选候选人的电子投标保函。方式二一、以转账支票或电汇形式交纳比选申请保证金1、比选申请保证金交款形式及要求:比选申请人从企业的基本账户(开户行)在比选申请截止时间前通过转账支票直接划付或以电汇方式直接划付至指定的比选申请保证金账户。若比选申请截止时间延期,则比选申请保证金提交的截止时间和比选申请截止时间应当保持一致。不满足上述要求的比选申请保证金无效。比选申请人自行考虑汇入时间风险,如同城汇入、异地汇入、跨行汇入的时间要求。2、以转账支票或电汇形式提交比选申请保证金的金额:7600元整(人民币),红名单中的比选申请人,投标保证金金额为应缴纳金额的50%,其中非联合体投标的,须比选申请人所属红名单类别包含在比选范围内。比选申请人是否属于红名单,以开标环节信用状况查询结果为准。3、比选申请保证金账户及账号(任选其一):详见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对应本项目比选公告信息栏中的保证金信息。比选申请保证金以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现场展示的保证金交纳情况为准。比选申请人须在比选申请文件资格审查部分“其他资料”中提供企业基本账户开户证明文件。4、比选申请人必须在付款凭证备注栏中注明是“重庆市雷击火综合预警监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编制服务项目比选申请保证金”。项目名称可简写。5、比选申请保证金有效期与比选申请有效期一致。6、根据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开展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信息登记工作的公告》的要求,比选申请人在开标前需在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s://www.cqggzy.com/)办理市场主体信息登记手续。因故未能提前办理市场主体信息登记或更新的,评选过程中由评选委员会根据比选申请人在比选申请文件中提供的企业基本账户开户证明文件核实其比选申请保证金是否由基本账户转入,未从基本账户转入的,由评选委员会作无效处理。二、比选申请保证金的退还比选人应当在法定时间内确定中选人。比选人应当在中选通知书发出后2个工作日内将中选通知书和保证金退还通知抄告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收到保证金退还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向除中选人和中选候选人以外的比选申请人,退还比选申请保证金及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比选人应当在法定时间内和中选人签订合同。比选人应当在合同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将签订的合同和保证金退还通知抄告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收到保证金退还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向中选人和中选候选人退还比选申请保证金及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比选申请保证金专用账户由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制定,关于保证金相关情况的问题请咨询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联系电话023-63626436。方式三一、以纸质投标保函形式交纳投标保证金1. 纸质投标保函交纳形式及要求:(1)交纳形式:纸质投标保函包括银行保函、保证保险和担保保函,其示范文本详见第五章比选申请文件格式。比选申请人提交的纸质投标保函应严格执行其示范文本,不得对示范文本中的实质性内容进行修改。(2)具体要求:纸质投标保函的开立人应当是具有相应资格的银行、保险机构、融资担保公司,其信用资质、履约能力、担保能力、赔付流程、安全保密等应符合工程保函业务条件。纸质投标保函应合法合规,符合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金融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满足竞争性比选文件约定要求。比选申请人应选择在渝依法设立总部或者设有分支机构的金融机构开具纸质投标保函。比选申请人对所提交的纸质投标保函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比选申请人须在比选申请文件资格审查部分“其他资料”中提供纸质投标保函复印件,纸质投标保函原件应当于比选申请截止时间前在开标现场递交比选人保管。若比选申请截止时间延期,则纸质投标保函递交的截止时间和比选申请截止时间保持一致。不满足上述要求的纸质投标保函视为无效。2. 以纸质投标保函形式担保的比选申请保证金的金额:7600元整(人民币),红名单中的比选申请人,投标保证金金额为应缴纳金额的50%,其中非联合体投标的,须比选申请人所属红名单类别包含在比选范围内。比选申请人是否属于红名单,以开标环节信用状况查询结果为准。3. 比选申请人须在纸质投标保函中注明在重庆市辖区范围内的核验地址和核验方式,并确保其递交的纸质投标保函能在开立人在渝的总部或者分支机构进行核验。4. 比选申请人在开标现场递交的纸质投标保函原件应与比选申请文件中提供的纸质投标保函复印件一致,否则由评选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5. 在发出中选通知书前,比选人应当对比选申请人(至少中标候选人或中选人)递交的纸质投标保函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核验,对核验不合格或无法按纸质投标保函注明的核验地点、核验方式进行核验的,视为比选申请人未提交纸质投标保函,对已取得中标候选人资格或中标资格的比选申请人,按相关规定取消中标候选人资格或中标资格,给比选人造成损失的,比选申请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比选申请人提交的纸质投标保函涉及弄虚作假或其他违法违规情形的,移送相关部门处理。二、纸质投标保函的退还、注销比选人应当在法定时间内确定中选人,向中选人发出中选通知书,同时向除中选候选人以外的其他比选申请人退还纸质投标保函正本并书面通知相关金融机构本项目准予提前注销纸质投标保函。具体注销事宜由比选申请人与金融机构协商。比选人应在法定时间内和中选人签订合同,并同时书面通知相关金融机构向中选人和其他中选候选人注销纸质投标保函。具体注销事宜由比选申请人与金融机构协商。3.5资格审查资料按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1.4.1规定提供。3.6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比选申请方案不允许。3.7.3签字或盖章要求比选申请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由比选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竞争性比选文件规定的位置按竞争性比选文件要求签名或盖章、盖单位法人章。委托代理人签名的,比选申请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比选申请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法人章或由比选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名确认。未按上述规定执行的,交由评选委员会作否决比选申请处理。3.7.4比选申请文件份数比选申请文件一式三份,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其中《技术部分》不分正副本。电子U盘1份(包含比选申请文件电子版)。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否则由评选委员会作无效处理。3.7.5装订要求1、本项目技术部分采用暗标评审,应将比选申请函部分、技术部分、资格审查部分(含商务部分)各自分别装订成册。2、装订(1)比选申请函部分的装订要求应按照第五章规定格式装订成册,原则上应编制目录(但不得将目录编制作为评审因素),标注页码。(2)技术部分的装订要求《技术方案》面页使用A4厚型白纸面页,用初号仿宋字体居中标明 “技术方案”;在页面右下角加盖比选申请单位章后折叠成腰约10cm左右的等腰直角三角形密封;面页除了“技术方案”四字和右下角密封处印章外不得有其他印记;密封后的面页及整个《技术方案》均不得出现白页、残页和倒页,不得显示与比选申请人企业有关的任何信息及与本项目无关内容(面页由比选申请人按竞争性比选文件中提供的电子文档格式用A4厚型白纸打印,加盖单位法人章后其面页的反面以不得显示出单位法人章单位名称为准);《技术方案》文本部分的纸张采用A4白纸,文本部分的文字采用四号仿宋字体;图表部分的纸张采用A4或A3白纸,图表内的字体、字号大小不限;文字、图表不得使用彩色和不得编制页码。违反上述任何一项,其比选申请文件《技术方案》部分为零分。(技术方案原则上不超过100页,但不得将页数作为评审因素。)(3)资格审查部分(含商务部分)的装订要求应按照第五章规定格式装订成册,原则上应编制目录(但不得将目录编制作为评审因素),标注页码。4.1.1比选申请文件的密封1. 比选申请文件袋使用“比选申请函部分”袋、“技术部分”袋、“资格审查部分”袋以及“比选申请文件”大袋。2. 比选申请函部分和电子版形式(U盘)装入“比选申请函部分”袋中,密封并在袋上加盖比选申请人单位法人章。3. 本次比选技术部分采用暗标评审,技术部分装入“技术部分”袋中,密封不加盖任何印章。4. 资格审查部分(含商务部分)装入“资格审查部分”袋中,密封并在袋上加盖比选申请人单位法人章。5. “比选申请函部分”、“技术部分”、“资格审查部分”等小袋装入“比选申请文件”大袋中,密封并在大袋上加盖比选申请人单位法人章,同时“比选申请文件”大袋应按本表第4.1.2项的规定写明相应内容。一个大袋装不下的,可使用多个大袋分册封装。大袋未按要求密封的,比选人或代理机构应该拒收。注:“比选申请函部分”袋、“技术部分”袋、“资格审查部分”袋只为方便比选申请文件分装,不作为判定密封合格与否的条件。但为了方便开标,请各比选申请人主动配合,按要求分装。4.1.2封套上写明应在“比选申请文件”大袋封套上写明如下内容:比选人名称: 比选申请人名称: (项目名称)比选申请文件在 年 月 日 时 分前不得开启4.2.2递交比选申请文件地点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区(具体请登陆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 www.cqggzy.com/)查询或递交文件当日见交易中心大厅电子显示屏)。4.2.3是否退还比选申请文件否。5.1开标时间和地点开标时间:同比选申请截止时间开标地点: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室(具体请登陆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 www.cqggzy.com/)查询或递交文件当日见交易中心大厅电子显示屏)。5.2开标程序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1. 核验参加开标会议的比选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本人身份证(原件),核验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养老保险证明材料复印件,以确认其身份合法有效;若经核实委托代理人提供资料与实际不符的,不得参加开标会。核验合格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可自行选择是否参加开标会,不参加开标会的视为默认开标结果。2. 宣布开标纪律。3. 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4. 公布在比选申请截止时间前递交比选申请文件的比选申请人名称。5. 比选申请文件的密封检查:比选申请人可对自己的比选申请文件封装情况进行检查,以确认其比选申请文件密封完好。6. 汇总比选申请保证金交纳情况6.1 展示以电子投标保函方式递交比选申请保证金的保证金交纳情况,应至少包含比选申请人名称、金额、投标保函提交时间、保函有效期及是否具有不可撤销且见索即付属性等。电子投标保函应在比选申请截止时间前提交至指定系统,异常情况在开标记录表“异常情况”栏中记录并交由评选委员会评审。6.2 展示以电子转账方式递交比选申请保证金的保证金交纳情况,应至少包含比选申请人名称、金额、比选申请保证金打入指定账户的时间等,异常情况在开标记录表“备注”栏中记录并交由评选委员会评审。保证金来款账户非基本账户的,交由评选委员会作无效处理。6.3 展示以纸质投标保函方式递交投标保证金的情况,并记录在“纸质投标保函递交情况一览表”中,异常情况在开标记录表“异常情况”栏中记录。6.4打印所有比选申请人的比选申请保证金交纳情况,并由比选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签名确认。7. 公布最高限价。8. 逐单位随机开启比选申请文件。开启比选申请文件大袋及比选申请函部分袋、技术部分袋、资格审查部分袋;公布比选申请人名称、比选申请报价、质量要求、服务期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9. 在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信用平台上查询、公布所有比选申请人信用情况(若遇特殊情况,可在开标现场或开标当日,采用人工方式在“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网”的“信用信息”栏目查询、核实),汇总并打印所有比选申请人的信用查询结果,并由主持人、比选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签名确认。10. 比选申请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场提出,由比选人或代理机构当场答复,并记录到开标记录表中。异议处理完毕后,汇总开标情况,打印开标记录表。11. 比选申请人代表、比选人代表、监标人、主持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名确认。因其他原因未能签名的,视为默认开标结果。12. 开标结束。6.1.1评选委员会的组建由比选人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依法组建评选委员会。7.1是否授权评选委员会确定中选人否,推荐经评审综合得分由高到低排名前三名为中选候选人。7.2中选公示比选人在收到评选报告后3日内将评选结果在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日。为深化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本项目将按照《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10号)的要求,公示内容包括中选候选人名称、排序、比选申请报价、质量、服务期;中选候选人资质、业绩名称;否决比选申请情况及理由;提出异议、投诉的渠道和方式。7.3履约担保1、中选人是否提供履约保证金:提供。2、中选人提供履约保证金的形式、金额及期限:(1)履约保证金的形式:现金或履约保函或现金+履约保函的组合,履约保函为银行保函,其示范文本详见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附件。中选人提交的履约保函应严格执行其示范文本,不得对示范文本中的实质性内容进行修改。(2)具体要求:履约保函的开立人应当是具有相应资格的银行,其信用资质、履约能力、担保能力、赔付流程、安全保密等应符合履约保函业务条件。履约保函应合法合规,符合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金融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满足竞争性比选文件约定要求。中选人应选择在渝依法设立总部或者设有分支机构的银行开具履约保函(包括纸质保函或电子保函)。履约保函为纸质保函的,纸质保函应注明在重庆市辖区范围内的核验地址和核验方式,并确保该纸质保函能在开立人在渝的总部或者分支机构进行核验。中选人对所提交的履约保函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3)履约保证金的金额: 中选合同金额的10% 。①红名单优惠:红名单中的中选人履约保证金金额为应缴纳金额的 80%。②红名单认定标准:须中选人所属红名单类别包含在比选范围内。中选人是否属于红名单,以开标环节信用状况查询结果为准。(4)履约保证金的提交时间:见专用合同条款。(5)履约保证金的期限:见专用合同条款。(6)履约保证金的退还时间:见专用合同条款。8.1重新比选1.按比选申请人须知第8.1(1)执行;2.按比选申请人须知第8.1(2)执行;3.按比选申请人须知第8.1(3)执行;4.按比选申请人须知第8.1(4)执行。注:本款只适用于首次比选。8.2二次比选和不再比选重新公开竞争性比选后比选申请人仍少于3人,按法定程序开标和评标,确定中选人。经评审无合格比选申请人,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可以不再比选。10需要补充的其他同容10.1比选文件费比选申请人在递交比选申请文件时须同时缴纳比选文件费300.00元,售后不退,由比选代理机构收取。10.2交易服务费交易服务费:按照渝发改收费〔2023〕115号文件规定,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将向中选人收取交易服务费,本项目交易服务费由中选人全额支付。10.3代理服务费比选代理服务费:本项目比选代理服务费由中选人支付。本项目比选代理服务费以实际中选金额为计费基数,按《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规定收费标准计算比选代理服务费。10.4异议、投诉处理1. 比选申请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就本项目的竞争性比选文件(含澄清修改)、开标情况、评选结果等事项提出异议或投诉的,应当先向比选人提出异议;比选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对比选人的答复不满意,可向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提出异议或投诉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异议或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2)被异议或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3)异议或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4)请求及主张;(5)涉及事项的证据、证明材料。异议或投诉的主体必须为法人,异议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如有关材料是外文,应当同时提供中文译本。2. 行政监督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令第11号(根据九部门2013年第23号令修正))、《重庆市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实施细则》(渝发改标〔2014〕1168号)等法律法规文件处理投诉。3. 根据《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比选申请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获取证明材料进行质疑或者投诉的,将被列入黑名单管理;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4. 异议受理单位:重庆市森林草原火灾预防预警监测中心联系电话:023-6196571810.5关于对比选文件及比选申请争议的解释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比选文件的评选标准和方法,以及资格审查和否决比选申请条款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比选人的解释,但违背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对比选申请文件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交该比选申请文件的比选申请人的解释。1.总则1.1项目概况1.1.1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比选项目已具备比选条件,现对本项目进行比选。1.1.2本比选项目比选人:见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1.1.3本标段比选代理机构:见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1.1.4本标段项目名称:见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1.1.5本标段建设地点:见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1.1.6本标段建设规模:见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1.2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1.2.1本比选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1.2.2本比选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1.2.3本比选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1.3比选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1.3.1本次比选范围:见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1.3.2本标段服务期:见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1.3.3本标段的质量要求:见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1.4比选申请人资格要求1.4.1比选申请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全过程造价控制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1)资质条件、营业执照:见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2)业绩要求:见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3)比选申请截止日比选申请资格情况:见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4)项目技术负责人要求:见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5)其他要求:见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1.4.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1.4.3比选申请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1)为比选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2)与比选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比选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3)与本比选项目的其他比选申请人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4)与本比选项目的其他比选申请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5)为本比选项目的代建人;(6)为本比选项目的比选代理机构;(7)与本比选项目的代建人或比选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8)与本比选项目的代建人或比选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9)被国家、重庆市(含市或任意区县)有关行政部门处以暂停投标资格行政处罚,且在处罚期限内的;(10)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11)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12)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13)法律法规或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1.5费用承担比选申请人准备和参加比选申请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1.6保密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比选文件和比选申请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1.7语言文字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1.8计量单位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1.9踏勘现场1.9.1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比选人按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比选申请人踏勘项目现场。1.9.2比选申请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1.9.3除比选人的原因外,比选申请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1.9.4比选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项目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比选申请人在编制比选申请文件时参考,比选人不对比选申请人据此做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1.10比选申请预备会不召开。1.11分包不允许。1.12偏离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比选申请文件偏离比选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比选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2.比选文件2.1比选文件的组成本比选文件包括:(1)竞争性比选公告;(2)比选申请须知;(3)评选办法;(4)合同条款及格式;(5)比选申请文件格式;(6)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根据本章第1.10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比选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比选文件的组成部分。2.2比选文件的澄清2.2.1比选申请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比选文件的全部内容。如有疑问,按竞争性比选文件要求向比选人提出,要求比选人对比选文件予以澄清。2.2.2比选文件的澄清将在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比选申请截止时间3天前书面答疑、补遗、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2.2.3在比选申请截止时间3天前,比选人可以书面形式修改比选文件,如果修改比选文件的时间距比选申请截止时间不足3天,相应延长比选申请截止时间。2.3比选文件的修改按照本章2.2比选文件的澄清相关内容及方式执行。3.比选申请文件3.1比选申请文件的组成详见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3.2比选申请报价详见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3.3比选申请有效期3.3.1在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比选申请有效期内,比选申请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比选申请文件。3.3.2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比选申请有效期的,比选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比选申请人延长比选申请有效期。比选申请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函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比选申请文件;比选申请人拒绝延长的,其比选申请失效,但比选申请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函。3.4比选申请保证金详见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3.5资格审查资料按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1.4.1规定提供。3.6备选比选申请方案除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比选申请人不得递交备选比选申请方案。允许比选申请人递交备选比选申请方案的,只有中选人所递交的备选比选申请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选委员会认为中选比选申请人的备选比选申请方案优于其按照比选文件要求编制的比选申请方案的,比选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比选申请方案。3.7比选申请文件的编制3.7.1比选申请文件应按第五章“比选申请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比选申请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比选申请函附录在满足比选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比选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比选人的承诺。3.7.2比选申请文件应当对比选文件有关服务期、比选申请有效期、比选范围等实质性内容做出响应。3.7.3比选申请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由比选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盖单位公章。委托代理人签字的,比选申请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比选申请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公章或由比选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3.7.4比选申请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见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正本和副本封面均须加盖单位公章(鲜章)。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技术部分不分正副本。电子U盘1份(包含比选申请文件电子版)。3.7.5比选申请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具体装订要求见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4.比选申请4.1比选申请文件的密封和标记4.1.1比选申请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密封见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4.1.2比选申请文件的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4.1.3未按本章第4.1.1项或第4.1.2项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比选申请文件,比选人不予受理。4.2比选申请文件的递交4.2.1比选申请人应在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第2.2.2项规定的比选申请截止时间前递交比选申请文件。4.2.2比选申请人递交比选申请文件的地点:见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4.2.3除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比选申请人所递交的比选申请文件不予退还。4.2.4比选人收到比选申请文件后,向比选申请人出具签收凭证。4.2.5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比选申请文件,比选人不予受理。4.3比选申请文件的修改与撤回4.3.1在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第2.2.2项规定的比选申请截止时间前,比选申请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比选申请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比选人。4.3.2比选申请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比选申请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7.3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比选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比选申请人出具签收凭证。4.3.3修改的内容为比选申请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比选申请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5.开标5.1开标时间和地点比选人在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第2.2.2项规定的比选申请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5.2开标程序详见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5.2开标程序。6.评选6.1评选委员会6.1.1评选由比选人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性文件组建的评选委员会负责。6.1.2评选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1)比选申请人或比选申请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3)与比选申请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比选申请公正评审的;(4)曾因在招标、评选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6.2评选原则评选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6.3评选评选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选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比选申请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选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得作为评选依据。7.合同授予7.1定标方式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比选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选候选人为中选人。排名第一的中选候选人放弃中选、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选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选条件的,比选人可以按照评选委员会提出的中选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选候选人为中选人,也可以重新比选。评选委员会推荐中选候选人的人数见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7.2中选通知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比选申请有效期内,比选人以书面形式向中选人发出中选通知书,同时将中选结果通知未中选的比选申请人。7.3履约担保详见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7.4签订合同7.4.1比选人和中选人应当自中选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比选文件和中选人的比选申请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选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比选人取消其中选资格。8.重新比选和不再比选8.1重新比选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比选人将重新比选:(1)比选申请截止时间止,比选申请人少于3个的;(2)经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比选申请的;(3)经评审后,如合格的比选申请人少于三个的,且明显缺乏竞争的,评审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比选申请,比选人将重新组织比选。但是有效比选申请人的经济、技术等指标仍然具有市场竞争力,能够满足比选文件要求的,评审委员会可以继续评审并确定中选候选人;(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8.2二次比选和不再比选重新公开竞争性比选后比选申请人仍少于3人,按法定程序开标和评标,确定中选人。经评审无合格比选申请人,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可以不再比选。9.纪律和监督9.1对比选人的纪律要求比选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比选申请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禁止比选人与比选申请人串通投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比选人与比选申请人串通投标:(1)比选人在开标前开启比选申请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比选申请人;(2)比选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比选申请人泄露标底、评选委员会成员等信息;(3)比选人明示或者暗示比选申请人压低或者抬高比选申请报价;(4)比选人授意比选申请人撤换、修改比选申请文件;(5)比选人明示或者暗示比选申请人为特定比选申请人中选提供方便;(6)比选人与比选申请人为谋求特定比选申请人中选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9.2对比选申请人的纪律要求比选申请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比选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比选人或者评选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选,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选;比选申请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选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比选申请人相互串通投标:(1)比选申请人之间协商比选申请报价等比选申请文件的实质性内容;(2)比选申请人之间约定中选人;(3)比选申请人之间约定部分比选申请人放弃投标或者中选;(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比选申请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5)比选申请人之间为谋取中选或者排斥特定比选申请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比选申请人相互串通投标:(1)不同比选申请人的比选申请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2)不同比选申请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3)不同比选申请人的比选申请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4)不同比选申请人的比选申请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比选申请报价呈规律性差异;(5)不同比选申请人的比选申请文件相互混装;(6)不同比选申请人的比选申请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属于以他人名义投标。比选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1)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2)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3)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4)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5)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9.3对评选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评选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比选申请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选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选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选活动中,评选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选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选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选。9.4对与评选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与评选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比选申请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选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选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选活动中,与评选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选程序正常进行。9.5投诉比选申请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第三章评选办法(综合评估法)评选办法前附表条款号评审因素评审标准2.1.1资格评审标准资质条件、营业执照符合第二章“比选申请人须知”第1.4.1项规定。比选申请截止日投标资格情况符合第二章“比选申请人须知”第1.4.1项规定。业绩要求符合第二章“比选申请人须知”第1.4.1项规定。项目负责人的资格要求符合第二章“比选申请人须知”第1.4.1项规定。项目技术负责人要求符合第二章“比选申请人须知”第1.4.1项规定。其他要求符合第二章“比选申请人须知”第1.4.1项规定。2.1.2形式评审标准比选申请人名称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一致,依法变更名称的应提交相应证明材料。比选申请函签字盖章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加盖比选申请人单位法人章。比选申请文件格式符合第五章“比选申请文件格式”的要求,字迹清晰可辨。1.比选申请函的所有数据均符合比选文件的规定;2.比选申请文件附表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3.按规定提供了证明资料复印件,复印件清晰可辨、有效。比选申请文件份数符合第二章“比选申请人须知”第3.7.4项规定。报价唯一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在比选文件没有规定的情况下,不得提交选择性报价。比选申请文件的签署第五章比选申请文件格式要求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须齐全。委托代理人比选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有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和比选申请人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2.1.3响应性评审标准比选申请报价比选申请报价不得高于比选人公布的比选申请报价最高限价。比选申请内容符合第二章“比选申请人须知”第1.3.1项规定服务期符合第二章“比选申请人须知”第1.3.2项规定质量要求符合第二章“比选申请人须知”第1.3.3项规定比选申请有效期符合第二章“比选申请人须知”第3.3.1项规定比选申请保证金符合第二章“比选申请人须知”第3.4项规定。权利义务符合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比选申请文件不应附有比选人不能接受的条件。实质性要求符合比选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条款号条款内容编列内容2.2.1分值构成(总分100 分)1、比选申请总报价:34分2、技术部分:30分3、商务部分:36分☑比选申请人的类似业绩  12 分;☑拟派项目团队其他主要人员 24 分。2.2.2评选基准价计算方法(经初步评审不合格比选申请报价不参与评选基准价的计算)在所有经初步评审合格的比选申请总报价中去掉六分之一(不能整除的按小数前整数取整,不足6家报价则不去掉)的最低价和相同数量的最高价后进行算术平均,所得的算术平均值与本项目比选申请总报价最高限价再取平均值为比选申请总报价的评选基准价。评选基准价以人民币“元”为单位,有小数点的保留两位小数,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在评选基准价计算完成后(除计算错误外),在后续的评审中不得再对其做出调整。2.2.3比选申请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偏差率=100%×(比选申请人报价-评选基准价)/评选基准价。偏差率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条款号评分因素评分标准2.2.4比选申请报价评分标准(100分)比选申请总报价34分技术部分30分商务部分36分条款号编列内容3评审程序1、根据评审办法第3.1款的规定,按评审办法前附表2.1款规定标准,首先对所有比选申请文件进行初步评审。2、按评审办法前附表第2.2.2款规定,根据初步评审合格的比选申请报价计算评选基准价,评选基准价一经确定,在整个评审期间保持不变。初步评审不合格的比选申请报价按废标处理,不参与评选基准价的计算,不评分不排名。3、按评审办法第3.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确定得分最高的前三名比选申请人(按得分高低排序)为中选候选人。4、如经过对所有比选申请人的比选申请文件进行评审,有效比选申请不足三个使得比选申请明显缺乏竞争的,评审小组可以否决全部比选申请。条款号评分因素评分方法3.2.1比选申请报价(A)比选申请总报价所有通过初步评审的有效比选申请总报价得本附表得满分34分,在此基础上,比选申请总报价与评选基准价相比,每增加1%扣0.5分,每减少1%扣0.25分,扣完为止。具体分值采用插入法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3.2.2技术部分(B)1.总体设计方案完整性、合规性(0-5分)评审要点:设计方案是否完整(提交资料和图纸内容),设计原则和各专业说明是否符合国家规范和标准。优得 3 分-5 分,良得 2 分-3 分(不含),一般得 1 分-2分(不含),差得 0 分- 1分(不含)。评审小组按3.2.2评分设定的分值评分。所有评委打分取算数平均值为该比选申请人技术部分得分。2.总体设计思路(0-5分)评审要点:是否结合实际踏勘情况提出总体设计思路,对森林防火火险预警的理解和分析是否透彻,对项目建设背景、原则、目标及发挥的效益理解是否透彻。优得 3 分-5 分,良得 2 分-3 分(不含),一般得 1 分-2分(不含),差得 0 分- 1分(不含)。3.勘察设计方案(0-5分)评审要点:是否结合点位分布情况、林区地形形貌、可燃物分类、林相分布等情况制定勘察设计计划,是否合理配置工作人员、科学安排勘察时间、充分明确勘察内容及方法。优得 3 分-5 分,良得 2 分-3 分(不含),一般得 1 分-2分(不含),差得 0 分- 1分(不含)。4.设备选型方案(0-5分)评审要点:是否结合林区实际环境及森林防火工作需要充分论证提出设备功能需求、安装要求及安装设计图。优得 3 分-5 分,良得 2 分-3 分(不含),一般得 1 分-2分(不含),差得 0 分- 1分(不含)。5.系统设计方案(0-5分)评审要点:是否结合业务实际需要针对用户需求、系统架构、功能模块、数据接口等进行合理分析论证,并对系统性能、安全性、兼容性、用户界面等非功能性需求进行设计。优得 3 分-5 分,良得 2 分-3 分(不含),一般得 1 分-2分(不含),差得 0 分- 1分(不含)。6.设计管理方案(0-5分)评审要点:设计质量、人员安全、信息安全、进度把控等保障措施及伴随服务措施是否符合竞争性比选文件规定及项目实施要求;优得 3 分-5 分,良得 2 分-3 分(不含),一般得 1 分-2分(不含),差得 0 分- 1分(不含)。3.2.3商务部分(C)比选申请人的类似业绩(12分)在满足单位资格业绩的基础上(通过资格审查的业绩不参与商务部分的评分),每增加1个下列要求的业绩得4分,最多得12分。(1)业绩时间要求:比选申请人在2022年1月1日起至比选申请截止日止(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完成过林业类初步设计业绩或信息化软件设计类业绩。若同时设置了项目金额和项目规模要求,则只须满足其中之一:(1)项目类别:林业类初步设计类或信息化软件设计类(2)项目金额:合同金额在25万元及以上。3.业绩证明材料按比选申请人须知第1.4.1条第3.3款相关要求提供。拟派项目负责人业绩(12分)项目负责人每具有1个满足下列要求的业绩得 4 分,最多得 12分。具体要求如下:(1)业绩时间要求:拟派项目负责人在 2022 年1月1日起至比选申请截止日止(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完成的“林业类初步设计业绩或信息化软件设计类业绩”中担任项目负责人。(2)业绩规模要求:若同时设置了项目金额和项目规模要求,则只须满足其中之一:①项目类别:林业类初步设计类或信息化软件设计类;②项目金额:合同金额在25万元及以上。3.业绩证明材料按比选申请人须知第1.4.1条第3.3款相关要求提供。若提供的上述业绩证明材料不能体现人员姓名职务信息的,应提供业主证明。比选申请人须在投标文件商务部分提供业绩证明材料。拟派项目技术负责人业绩项目技术负责人每具有1个满足下列要求的业绩得 4 分,最多得 12分。具体要求如下:(1)业绩时间要求:拟派项目技术负责人在 2022 年1月1日起至比选申请截止日止(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完成的“林业类初步设计业绩或信息化软件设计类业绩”中担任项目技术负责人。(2)业绩规模要求:若同时设置了项目金额和项目规模要求,则只须满足其中之一:①项目类别:林业类初步设计类或信息化软件设计类;②项目金额:合同金额在25万元及以上。3.业绩证明材料按比选申请人须知第1.4.1条第3.3款相关要求提供。若提供的上述业绩证明材料不能体现人员姓名职务信息的,应提供业主证明。比选申请人须在投标文件商务部分提供业绩证明材料。3.3比选申请人得分比选申请人得分=A+B+C1.评选方法本次评选采用综合评选法。评选委员会对满足竞争性比选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比选申请文件,按照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选候选人,但比选申请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得分相同时,则由评选委员会在比选人的监督下随机抽签决定。2.评审标准2.1初步评审标准2.1.1资格评审标准:见评选办法前附表。2.1.2形式评审标准:见评选办法前附表。2.1.3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选办法前附表。2.2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2.2.1分值构成(1)技术部分评分:见评选办法前附表。(2)商务部分评分:见评选办法前附表。(3)比选申请总报价:见评选办法前附表。2.2.2评选基准价计算评选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选办法前附表。2.2.3比选申请报价的偏差率计算比选申请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选办法前附表。2.2.4评分标准(1)技术部分评分:见评选办法前附表。(2)商务部分评分:见评选办法前附表。(3)比选申请总报价评分:见评选办法前附表。3.评选程序3.1初步评审3.1.1评选委员会要求比选申请人提交第二章“比选申请人须知”第1.4.1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备查。评选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比选申请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废标处理。3.1.2比选申请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比选申请文件作废标处理:(1)第二章“比选申请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2)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3)不按评选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4)本标书约定的其它情形。3.1.3比选申请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选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比选申请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比选申请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比选申请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比选申请作废标处理。(1)比选申请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2)比选申请函中的暂定设计费报价与依据固定费率/固定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均由评选委员会作无效处理。3.2详细评审3.2.1评选委员会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1)按本章第3.2.1(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技术部分计算出得分A;(2)按本章第3.2.1(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商务部分评分计算出得分B。(3)按本章第3.2.1(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比选申请总报价评分计算出得分C。3.2.2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3.2.3比选申请人得分=A+B+C。3.2.4评选委员会发现比选申请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比选申请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比选申请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比选申请人做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比选申请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选委员会认定该比选申请人以低于成本报价比选申请,其比选申请作废标处理。3.3比选申请文件的澄清和补正3.3.1在评选过程中,评选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比选申请人对所提交比选申请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选委员会不接受比选申请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3.3.2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比选申请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比选申请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比选申请文件的组成部分。3.3.3评选委员会对比选申请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比选申请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选委员会的要求。3.4评选结果3.4.1除第二章“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选人外,评选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选候选人。3.4.2评选委员会完成评选后,应当向比选人提交书面评选报告。附件A:综合评估法否决比选申请情况一览表比选申请文件存在本一览表下列情形之一的,比选申请文件视为重大偏差并作否决比选申请处理,否则,评选委员会不得视为重大偏差而否决比选申请人的比选申请文件。章节号条款名称否决比选申请条件初步评审资格评审比选申请人的资质条件、营业执照须满足比选申请人须知第1.4.1项的要求,否则由评选委员会作否决比选申请处理。比选申请人的比选申请截止日投标资格情况须满足比选申请人须知1.4.1项的要求,否则由评选委员会作否决比选申请处理。比选申请人的业绩要求须满足比选申请人须知1.4.1项的要求,否则由评选委员会作否决比选申请处理。比选申请人的项目负责人的资格要求须满足比选申请人须知1.4.1项的要求,否则由评选委员会作否决比选申请处理。比选申请人的项目技术负责人要求须满足比选申请人须知1.4.1项的要求,否则由评选委员会作否决比选申请处理。比选申请人的其他要求须满足比选申请人须知第1.4.1项的要求,否则由评选委员会作否决比选申请处理。形式评审比选申请人名称必须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一致,依法变更名称的应提交相应证明材料,否则由评选委员会作否决比选申请处理。比选申请函格式规定签名、盖章的位置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加盖单位法人章,否则由评选委员会作否决比选申请处理。比选申请文件格式符合第二章“比选申请人须知”第3.7款的要求,否则由评选委员会作否决比选申请处理。编制比选申请文件时不得对第五章“比选申请文件格式”的相应要素作实质性修改,否则由评选委员会作否决比选申请处理。比选申请文件份数符合第二章“比选申请人须知”第3.7.4项的规定,否则由评选委员会作否决比选申请处理。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在竞争性比选文件没有规定的情况下,不得提交选择性报价,否则由评选委员会作否决比选申请处理。第五章 比选申请文件格式要求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的须齐全。比选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有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和比选申请人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证明材料,否则由评选委员会作否决比选申请处理。响应性评审比选申请报价不得高于比选人公布的比选申请报价最高限价,否则由评选委员会作否决比选申请处理。比选申请内容符合第二章“比选申请人须知”第1.3.1项规定,否则由评选委员会作否决比选申请处理。服务期符合第二章“比选申请人须知”第1.3.2项规定,否则由评选委员会作否决比选申请处理。质量要求符合第二章“比选申请人须知”第1.3.3项规定,否则由评选委员会作否决比选申请处理。比选申请有效期符合第二章“比选申请人须知”第3.3.1项规定,否则由评选委员会作否决比选申请处理。比选申请人应按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第3.4款的规定递交比选申请保证金,并作为其比选申请文件的组成部分,否则由评选委员会作否决比选申请处理。符合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比选申请文件不应附有比选人不能接受的条件,否则由评选委员会作否决比选申请处理。比选申请报价有算术错误的,按照第三章“评选办法”第3.1.3项规定执行,否则由评选委员会作否决比选申请处理。比选申请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比选申请文件由评选委员会作否决比选申请处理:1.第二章“比选申请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2.本次比选申请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等违反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的;3.拒绝按评选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其他/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发包人:设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重庆市雷击火综合预警监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编制服务服务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1.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合同协议书及补充协议(如果有);(2)中选通知书;(3)比选申请函及比选申请函附录;(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5)通用合同条款;(6)发包人要求;(7)设计费用清单;(8)其他合同文件。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2.上述合同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果合同文件之间存在矛盾或不一致之处,以上述文件的排列顺序在先者为准。3.项目名称、投资及设计内容(根据招标内容填写)①项目名称:重庆市雷击火综合预警监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编制服务。②规模:重庆市雷击火综合预警监测系统建设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10套全波形三维闪电定位系统,20套火险自动监测系统,1套雷击火预警监测和防控系统。(以甲方最终确认的数量为准)(以上内容须根据项目特点自行填写)③项目地点:重庆市。④项目立项:。⑤资金来源:财政资金。⑥工作内容:重庆市雷击火综合预警监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编制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点位勘察、设备选型、系统设计、文本编制、设计变更及其他内容,具体如下:1.点位勘察。根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甲方提出的建设要求,结合林区地形形貌、可燃物分类、林相分布等情况,完成所有建设内容的现场实地勘察,对实地勘察后不能落地的或不满足安装要求的点位提出变更建议并对备选建设位置进行勘察。结合现场勘察实际情况,建立点位勘察台账,并针对每个建设点位单独出具点位安装设计图。2.设备选型。按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所涉及的建设内容要求,开展市场调研。根据安装环境和功能需求选择满足相关功能、运行环境及运行性能等应用场景的设施设备。结合前期勘查情况出具设备安装图纸,图纸深度应达到项目实施及安装要求。项目涉及相关设施设备参数设置合理,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3.系统设计。系统设计应符合软件系统相关设计规范。结合业务实际需要进行用户需求分析,从业务应用、应用支撑、数据资源、网络传输及系统部署等方面开展系统架构设计,结合雷电监测、火险因子等多源数据的动态管理、雷击火定位、雷击火预警预报及预警响应等业务需求,提供系统功能模块,并对系统功能模块进行详细设计,提出明确要求等。系统设计应符合数字重庆建设相关要求,同时,按照标准化规范体系建设要求,提出系统标准共享接口设计要求,确保能实现与国家、市级一体化数字资源系统(RIS)等相关业务平台的互联互通。设计方案应对系统性能、安全性、兼容性、用户界面等需求进行分析论证。4.文本编制。按照《林业和草原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编制实施细则》及国家现行有关规定、规范及要求,完成本项目的初步设计,初步设计主要包括设计说明书、设计图纸、设计概算书等。5.设计变更。在项目实施期间,对难以落地或需要变更的所有建设任务或安装地点,应按照业主要求及时开展现场勘查,完善相关设计图纸及相关文本编制,并配合完善相关变更手续。6.其他内容。协助及时完成各项相关审批手续办理等后续服务,按照业主要求参与现场检查、会议及初步验收等,协助完成项目整体竣工验收等工作。4.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其中暂列金额:人民币(大写)(¥)。5.项目负责人:。6.设计工作质量符合的标准和要求:项目设计严格执行相关强制性质量标准,设计深度达到《林业和草原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编制实施细则》及国家、重庆市现行有关规定、规范及要求,项目设计严格执行相关强制性质量标准,达到国家和重庆市现行有关设计质量验收规范要求,并达到合格标准。7.设计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项目的设计工作。8.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设计人支付合同价款。9.服务期:初步设计天。设计人计划开始设计日期:,实际日期以发包人在开始设计通知中载明的开始设计日期为准。设计服务期限从开始设计通知中载明的开始设计日期起至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10.合同生效本合同在以下条件全部满足之后生效:(1)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2)采用保函形式递交履约担保的,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提交履约担保后;(3)。11.本合同协议书一式份,合同双方各执份。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发包人:(盖单位章)设计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签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地址:邮政编码:邮政编码:电话:电话:传真:传真:电子信箱:电子信箱: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签约时间:年月日签约时间:年月日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合同1.1.1.1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中选通知书(如果有)、比选申请函及其附录(如果有)、发包人要求、技术标准、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图纸(如果有)以及其他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文件。1.1.1.2合同协议书:指发包人和设计人共同签署的合同协议书。1.1.1.3中选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设计人中标的函件。1.1.1.4比选申请函:指由设计人填写并签署的,名为“比选申请函”的函件。1.1.1.5比选申请函附录:指由设计人填写并签署的、附在比选申请函后,名为“比选申请函附录”的函件。1.1.1.6发包人要求:指合同文件中名为“发包人要求”的文件。1.1.1.7技术标准:是指构成合同的设计应当遵守的或指导设计的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1.1.1.8设计方案:指设计人提供的方案设计文件。1.1.1.9设计费用清单:指设计人在比选申请文件中的设计费用清单。1.1.1.10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1.1.2.1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设计人。1.1.2.2发包人:指与设计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1.1.2.3设计人: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1.1.2.4发包人代表:指由发包人任命,并在授权范围和期限内代表发包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全权负责人。1.1.2.5项目负责人:指由设计人任命,代表设计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全权负责人。1.1.2.6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项目设计工作,并与设计人签订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1.1.2.7联合体:是指两个以上设计人联合,以一个设计人身份为发包人提供项目设计服务的临时性组织。1.1.3项目和设计1.1.3.1项目: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进行设计的项目。1.1.3.2设计服务:指设计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的服务,包括编制设计文件和设计概算、预算、提供技术交底、项目实施配合、参加竣工验收或发包人委托的其他服务。1.1.3.3暂停设计:是指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情形而暂时中止设计服务的行为。1.1.3.4设计资料:是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向设计人提供的,用于完成设计服务范围与内容所需要的资料。1.1.3.5设计文件:指设计人按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提交的设计说明、图纸、图板、模型、计算书、软件和其他文件等,包括阶段性文件和最终文件,且应当采用合同中双方约定的格式和载体。1.1.4日期1.1.4.1开始设计通知:指发包人按第6.1款通知设计人开始设计的函件。1.1.4.2开始设计日期:指发包人按第6.1款发出的开始设计通知中写明的开始设计日期。1.1.4.3设计服务期限:指设计人在比选申请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设计服务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6.2款、第6.4款和第6.6款约定所作的调整。1.1.4.4完成设计日期:指第1.1.4.3目约定设计服务期限届满时的日期。1.1.4.5基准日:指投标截止时间前28天的日期。1.1.4.6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1.1.5合同价格和费用1.1.5.1签约合同价:指签订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设计费用总金额。1.1.5.2合同价格:指设计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全部设计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设计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1.1.5.3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1.1.5.4暂列金额:指暂时未定的,包括在合同中,并在报价清单汇总表中以此名称标明的金额,用于进行本项目可能发生的额外设计工作或作为不可预见费用,按照合同条款第12.5款的规定使用。1.1.6其他1.1.6.1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语言文字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1.3适用法律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府规章。本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4技术标准1.4.1适用于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4.2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技术标准的,发包人与设计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提供方及提供标准的名称、份数、时间及费用承担等事项。1.4.3发包人对项目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设计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设计费用。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及补充协议(如果有);(2)中选通知书;(3)比选申请函及比选申请函附录;(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5)通用合同条款;(6)比选申请文件(含评标期间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7)竞争性比选文件及补遗文件;(8)技术标准和要求;(9)图纸;(10)其他合同文件。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1.6合同协议书设计人按中选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设计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名并盖合同专用章或法定名称章,依法生效。1.7文件的提供1.7.1设计文件的提供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提供设计文件。合同约定设计文件应经发包人批复的,发包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1.7.2发包人提供的文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基础资料、勘察报告、设计任务书等,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交给设计人。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文件造成设计服务期限延误的,按第6.2款约定执行。1.7.3文件错误的通知任何一方当事人发现文件中存在的明显错误或疏忽,均应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并应立即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损失扩大。1.8联络1.8.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1.8.2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送达地点、电子邮箱。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或电子邮箱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视为未发生变动。1.8.3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如确有充分证据证明一方无正当理由拒不签收的,视为拒绝签收一方认可往来信函的内容。1.9转让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1.10严禁贿赂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当事人损失的,行为人应当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1知识产权1.11.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给设计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项目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格书以及反映发包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设计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设计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1.1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为实施项目所编制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设计人,发包人可因实施项目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擅自修改或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设计人书面同意,发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1.11.3设计人在从事设计活动时,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设计人自行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设计资料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1.11.4设计人在设计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专有技术的,相应的使用费视为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之中。1.12文件及信息的保密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有关文件、技术秘密、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1.13发包人要求1.13.1设计人应认真阅读、复核发包人要求,发现错误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无论是否存在错误,发包人均有权修改发包人要求,并在修改后3日内通知设计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由此导致设计人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的,发包人应当相应地增加费用和(或)延长周期。1.13.2如果发包人要求违反法律规定,设计人应在发现后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要求其改正。发包人收到通知书后不予改正或不予答复的,设计人有权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直至解除合同;由此引起的设计人的全部损失由发包人承担。1.13.3发包人要求采用国外规范和标准进行设计时,应由发包人负责提供该规范和标准的外国文本和中文译本,提供的时间、份数和其他要求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2.发包人义务2.1遵守法律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设计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2.2发出开始设计通知发包人应按第6.1款的约定向设计人发出开始设计通知。2.3办理证件和批件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发包人负责办理的项目实施必须履行的各类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发包人应当按时办理,设计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设计人负责办理的设计所需的证件和批件,发包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2.4支付合同价款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设计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2.5提供设计资料发包人应按第1.7.2项的约定向设计人提供设计资料。2.6其他义务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3.发包人管理3.1发包人代表3.1.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合同签订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负责项目设计的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授权范围及授权期限等事项。由发包人代表在其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内,代表发包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和处理合同履行中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3.1.2发包人代表违反法律法规、违背职业道德守则或者不按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设计人有权通知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应当核实完毕并将处理结果通知设计人。发包人同意更换发包人代表的,按通用条款3.1.3项执行。发包人不同意更换发包人代表的,设计人须继续履行合同义务。3.1.3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提前14天将更换人员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书面通知设计人。3.1.4发包人代表可以授权发包人的其他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工作。发包人代表应将被授权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以书面形式通知设计人。被授权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发包人代表的同意,与发包人代表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3.2监理人3.2.1发包人可以根据项目需要确定是否委托监理人进行设计监理。如果委托监理,则监理人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其所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监理人的监理范围、职责权限和总监理工程师信息,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未经发包人批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3.2.2合同约定应由设计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设计文件的审查或批准,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3.3发包人的指示3.3.1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设计人发出指示,发包人的指示应盖有发包人单位法定名称章,并由发包人代表签名确认。3.3.2设计人收到发包人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1条执行。3.3.3在紧急情况下,发包人代表或其授权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设计人应遵照执行。发包人代表应在临时书面指示发出后24小时内发出书面确认函,逾期未发出书面确认函的,该临时书面指示应被视为发包人的正式指示。3.3.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只从发包人代表或按第3.1.4项约定的被授权人员处取得指示。3.3.5由于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设计人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周期延误。3.4决定或答复3.4.1发包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权对设计人的设计工作和(或)设计文件作出处理决定,设计人应按照发包人的决定执行,涉及设计服务期限或设计费用等问题按第11条的约定处理。3.4.2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之内,对设计人书面提出的事项作出书面答复;逾期没有做出答复的,视为已获得发包人的批准。4.设计人义务4.1设计人的一般义务4.1.1遵守法律设计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设计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4.1.2依法纳税设计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含增值税)包括在合同价格之中。4.1.3完成全部设计工作设计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发包人要求,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并对工作中的任何缺陷进行整改、完善和修补,使其满足合同约定的目的。设计人应按合同约定提供设计文件及相关服务等。4.1.4其他义务设计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4.2履约保证金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履约保证金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在发包人签收最后一批设计成果文件之日起28日后失效。如果设计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发包人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相应金额的违约金。4.3分包和不得转包4.3.1设计人不得将其设计的全部工作转包给第三人。4.3.2设计人不得将设计的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设计人也不得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4.3.3发包人同意设计人分包工作的,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交1份分包合同副本,并对分包设计工作质量承担连带责任。分包人不得再行分包或转包设计工作。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人的设计费用由设计人向分包人自行支付。4.3.4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作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包括必要的企业资质、人员、设备和类似业绩等。4.3.5分包项目设计费(1)除本项第(2)目约定的情况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项目设计费由设计人与分包人结算,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项目设计费;(2)生效的法院判决书或仲裁裁决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项目设计费的,发包人有权从应付设计人合同价款中扣除该部分费用。4.4联合体4.4.1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4.4.2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4.4.3联合体牵头人或联合体授权的代表负责与发包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4.5项目负责人4.5.1设计人应按合同协议书的约定指派项目负责人,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设计人更换项目负责人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14天前将拟更换的项目负责人的姓名和详细资料提交发包人。项目负责人2天内不能履行职责的,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4.5.2项目负责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发包人要求,负责组织合同工作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发包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项目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发包人提交书面报告。4.5.3设计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设计人单位法定名称章,并由设计人的项目负责人签名确认。4.5.4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项目负责人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发包人。4.6设计人员的管理4.6.1设计人应在接到开始设计通知之日起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设计项目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项目机构设置、主要设计人员和作业人员的名单及资格条件。主要设计人员应相对稳定,更换主要设计人员的,应取得发包人的同意,并向发包人提交继任人员的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项目负责人的更换,应按照本章第4.5.1项规定执行。4.6.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主要设计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审核人、审定人等;其他人员包括各专业的设计人员、管理人员等。4.6.3设计人应保证其主要设计人员(含分包人)在合同期限内的任何时候,都能按时参加发包人组织的工作会议。4.6.4国家规定应当持证上岗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发包人有权随时检查。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考核。4.7撤换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设计人应对其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设计人应予以撤换。4.8保障人员的合法权益4.8.1设计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4.8.2设计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设计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4.8.3设计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4.9合同价款应专款专用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设计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设计工作。5.设计要求5.1一般要求5.1.1发包人应当遵守法律和规范标准,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设计人违反法律和项目质量、安全标准进行设计服务,降低项目质量。5.1.2设计人应按照法律规定,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完成设计工作,并应符合发包人要求。各项规范、标准和发包人要求之间如对同一内容的描述不一致时,应以描述更为严格的内容为准。5.1.3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完成设计工作所应遵守的法律规定,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均应视为在基准日适用的版本。基准日之后,前述版本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有新的法律,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实施的,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出遵守新规定的建议。发包人应在收到建议后7天内发出是否遵守新规定的指示。发包人指示遵守新规定的,按照第11条约定执行。5.1.4设计人在设计服务中选用的材料、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及适应性,但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和产品品牌,满足质量、安全、节能、环保等要求。5.2设计依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本项目的设计依据如下:(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2)与项目有关的规范、标准、规程;(3)项目基础资料及其他文件;(4)本设计服务合同及补充合同;(5)本项目勘察文件和项目实施需求;(6)合同履行中与设计服务有关的来往函件;(7)其他设计依据。5.3设计范围5.3.1本合同的设计范围包括项目范围、阶段范围和工作范围,具体设计范围应当根据三者之间的关联内容进行确定。5.3.2项目范围指所设计项目的实施内容,具体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5.3.3阶段范围指项目实施程序中的初步设计、扩大初步(技术)设计、施工图设计等阶段中的一个或者多个阶段,具体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5.3.4工作范围指编制设计文件、编制设计概算、预算、提供技术交底、项目实施配合、参加试车(试运行)、编制竣工图、竣工验收和发包人委托的其他服务中的一项或者多项工作,具体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5.4设计文件要求5.4.1设计文件的编制应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和发包人要求,相关设计依据应完整、准确、可靠,计算成果规范可靠,并能够实施。5.4.2设计服务应当根据法律、规范标准和发包人要求,保证项目的合理使用寿命年限,并在设计文件中予以注明。5.4.3设计文件的深度应满足本合同相应设计阶段的规定要求,满足发包人的下步工作需要,并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规定。5.4.4设计文件必须保证项目质量和项目实施安全等方面的要求,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设计文件中提出保障项目实施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6.开始设计和完成设计6.1开始设计6.1.1符合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开始设计条件的,发包人应提前7天向设计人发出开始设计通知。设计服务期限自开始设计通知中载明的开始设计日期起计算。6.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合同签订之日起90天内未能发出开始设计通知的,设计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周期延误。6.2发包人引起的周期延误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设计服务期限延误的,发包人应当延长设计服务期限并增加设计费用,具体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合同变更;(2)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及时答复设计事项;(3)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设计;(4)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设计费用;(5)发包人提供的基准资料错误;(6)未及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义务;(7)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对设计文件进行审查;(8)发包人造成周期延误的其他原因。6.3设计人引起的周期延误由于设计人原因造成周期延误,设计人应支付逾期违约金。逾期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最高限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6.4第三人引起的周期延误由于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或其他第三人原因造成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6.5完成设计6.5.1设计人完成设计服务之后,应当根据法律、规范标准、合同约定和发包人要求编制设计文件。6.5.2设计文件是项目设计的最终成果和项目实施的重要依据,应当根据本项目的设计内容和不同阶段的设计任务、目的和要求等进行编制。设计文件的内容和深度应当满足对应阶段的规范要求。6.5.3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文件包括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两种形式,两者若有不一致时,应以纸质文件为准。纸质文件应当加盖单位法定名称章、单位设计资质章和国家规定的注册执业印章;电子文件应使用光盘和U盘分别贮存。6.6提前完成设计6.6.1根据发包人要求或者基于专业能力判断,设计人认为能够提前完成设计的,可向发包人递交一份提前完成设计建议书,包括实施方案、提前时间、设计费用变动等内容。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之外,发包人接受建议书的,不因提前完成设计而减少设计费用;增加设计费用的,所增费用由发包人承担。6.6.2发包人要求提前完成设计但设计人认为无法实施的,应在收到发包人书面指示后7天内提出异议,说明不能提前完成的理由。发包人应在收到异议后7天内予以答复。任何情况下,发包人不得压缩合理的设计服务期限。6.6.3由于设计人提前完成设计而给发包人带来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设计人因此获得的奖励内容。7.暂停设计7.1发包人原因暂停设计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设计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发包人收到设计人通知后的28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时,设计人有权暂停设计并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导致的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1)发包人违约;(2)发包人确定暂停设计;(3)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7.2设计人原因暂停设计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可向设计人发出通知暂停设计,由此造成费用的增加和(或)周期延误由设计人承担:(1)设计人违约;(2)设计人擅自暂停设计;(3)合同约定由设计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7.3暂停期间的文件照管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暂停设计的,暂停期间设计人应负责妥善保护已完部分的设计文件,由此增加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7.4暂停设计后的复工暂停设计后,发包人和设计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设计的影响。当项目具备复工条件时,发包人向设计人发出复工通知,设计人应按照复工通知要求复工。除设计人原因导致暂停设计外,设计人暂停设计后复工所增加的设计工作量,发包人应当另行支付相应设计费用。8.设计文件8.1设计文件接收8.1.1发包人应当及时接收设计人提交的设计文件。如无正当理由拒收的,视为发包人已经接收设计文件。8.1.2发包人接收设计文件时,应向设计人出具文件签收凭证,凭证内容包括图纸名称、图纸内容、图纸形式、份数、提交和接收日期、提交人与接收人的亲笔签名等。8.1.3设计文件提交的份数、内容、纸幅、装订格式、电子文件、展板、模型、沙盘、动画等要求,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8.2发包人审查设计文件8.2.1发包人接收设计文件之后,可以自行或者组织专家会进行审查,设计人应当给予配合。审查标准应当符合法律、规范标准、合同约定和发包人要求等;审查的具体范围、明细内容和费用分担,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8.2.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对于设计文件的审查期限,自文件接收之日起不应超过14天。发包人逾期未做出审查结论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设计人的设计文件已经通过发包人审查。8.2.3发包人审查后不同意设计文件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设计人,说明审查不通过的理由及其具体内容。设计人应根据发包人的审查意见修改完善设计文件,并重新报送发包人审查,审查期限重新起算。8.3审查机构审查设计文件8.3.1设计文件需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发包人应在审查同意后,按照有关主管部门要求,将设计文件和相关资料报送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发包人的审查和审查机构的审查不减免设计人因为质量问题而应承担的设计责任。8.3.2对于施工图审查机构的审查意见,如不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应由设计人按照审查意见修改完善设计文件;如需修改发包人要求的,则由发包人重新修改和提出发包人要求,再由设计人根据新的发包人要求修改完善设计文件。8.3.3由于自身原因造成设计文件未通过审查机构审查的,设计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并自行承担由此导致的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9.设计责任与保险9.1工作质量责任9.1.1设计工作质量应满足法律规定、规范标准、合同约定和发包人要求等。9.1.2设计人应做好设计服务的质量与技术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内部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责任制度,加强设计服务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建立完整的设计文件的设计、复核、审核、会签和批准制度,明确各阶段的责任人。9.1.3设计人应按合同约定对设计服务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9.1.4发包人有权对设计工作质量进行检查和审核。设计人应为发包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发包人到设计场地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查阅、审核设计的原始记录和其他文件。发包人的检查和审核,不免除设计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9.2设计文件错误责任9.2.1设计文件存在错误、遗漏、含混、矛盾、不充分之处或其他缺陷,无论设计人是否通过了发包人审查或审查机构审查,设计人均应自费对前述问题带来的缺陷和问题进行改正,但因第1.7.2项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文件错误导致的除外。9.2.2因设计人原因造成设计文件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并按第14.1款的约定承担责任。9.2.3因发包人原因造成设计文件不合格的,设计人应当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造成的设计费用增加和(或)设计服务期限延误由发包人承担。9.3设计责任主体9.3.1设计人应运用一切合理的专业技术、知识技能和项目经验,按照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业公认标准尽其全部职责,勤勉、谨慎、公正地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责任和义务。9.3.2设计责任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终身责任制。项目负责人应当保证设计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和项目实施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对因设计导致的项目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承担责任。9.3.3项目负责人应当在办理项目质量监督手续前签署项目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连同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书,报质量监督机构备案。9.4设计责任保险9.4.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具有发包人认可的、履行本合同所需要的项目设计责任险,于合同签订后28天内向发包人提交项目设计责任险的保险单副本或者其他有效证明,并在合同履行期间保持足额、有效。9.4.2项目设计责任险的保险范围,应当包括由于设计人的疏忽或过失而造成的质量事故损失,以及由于事故引发的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费用赔偿等。9.4.3发生项目设计保险事故后,设计人应按保险人要求进行报告,并负责办理保险理赔业务;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由设计人自行补偿。10.项目实施期间配合10.1项目实施配合指设计人配合项目实施承包人,在项目实施期间提供的设计服务或其他配合工作,直至项目通过竣工验收为止。10.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为设计人派赴项目实施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便利,包括在项目实施期间提供办公房间、办公桌椅、互联网接口、冷暖设施、生活设施、进出现场交通服务和其他便利条件。10.3设计人应在本项目的实施期间,积极提供设计配合服务,包括并不限于设计技术交底、项目实施现场服务、参与项目实施过程验收、参与投产试车(试运行)、参与项目竣工验收等工作。10.4发包人应当组织设计技术交底会,由设计人向发包人、监理人和项目实施承包人等进行设计交底,对本项目的设计意图、设计文件和实施要求等进行系统地说明和解释。10.5项目实施完毕后,发包人应当组织投产试车(试运行)和工程竣工验收,设计人参加验收并出具本单位的验收结论。如因设计原因致使项目不合格的,设计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免费修改设计文件和赔偿发包人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11.合同变更11.1变更情形11.1.1合同履行中发生下述情形时,合同一方均可向对方提出变更请求,经双方协商一致后进行变更,设计服务期限和设计费用的调整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设计范围、内容、标准发生变化;(2)除不可抗力外,非设计人的原因引起的周期延误;(3)非设计人的原因,对项目同一部分重复进行设计;(4)非设计人的原因,对项目暂停设计及恢复设计。11.1.2基准日后,因颁布新的或修订原有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等引发合同变更情形的,按照上述约定进行调整。11.1.3合同双方必须严格执行经批准的设计文件,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设计的,应按照相关主管部门规定办理,经批准后方可实施,重大设计变更、投资超概等应按程序报批。11.2合理化建议11.2.1合同履行中,设计人可对发包人要求提出合理化建议。合理化建议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发包人,被发包人采纳并构成变更的,执行第11.1款约定。11.2.2设计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项目投资、缩短了项目实施期限或者提高了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中的约定给予奖励。12.合同价格与支付12.1合同价格12.1.1本合同的价款计算方式、支付方式、调整方式和风险范围划分,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2.1.2本合同的价款实行分阶段支付,即设计人完成阶段设计文件后,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方式支付。12.1.3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设计费应当包括收集资料、踏勘现场、设计、编制设计文件、项目实施配合等合同约定范围内的设计工作费用和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12.1.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要求设计人进行外出考察、试验检测、专项咨询或专家评审时,相应费用不含在合同价格之中,由发包人另行支付。12.2定金或预付款12.2.1定金或预付款应专用于本项目的设计。定金或预付款的额度、支付方式及抵扣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2.2.2发包人应在收到定金或预付款支付申请后28天内,将定金或预付款支付给设计人;设计人应当提供等额的增值税发票。12.2.3设计服务完成之前,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非设计人的原因解除合同时,定金不予退还。12.3中期支付12.3.1设计人应按发包人批准或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格式及份数,向发包人提交中期支付申请,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12.3.2发包人应在收到中期支付申请后的28天内,将应付款项支付给设计人;设计人应当提供等额的增值税发票。发包人未能在前述时间内完成审批或不予答复的,视为发包人同意中期支付申请。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2.3.3中期支付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执行。12.4费用结算12.4.1合同工作完成后,设计人可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发包人提交设计费用结算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12.4.2发包人应在收到费用结算申请后的28天内,将应付款项支付给设计人;设计人应当提供等额的增值税发票。发包人未能在前述时间内完成审批或不予答复的,视为发包人同意费用结算申请。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2.4.3发包人对费用结算申请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设计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由设计人重新提交。设计人对此有异议的,按第15条的约定执行。12.4.4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12.3.3项的约定执行。12.5暂列金额12.5.1本合同的暂列金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暂列金额应按发包人的书面指示全部或部分地使用,或根本不予动用。12.5.2如果使用暂列金额进行某项额外设计工作、专题研究、审查和会务工作,其费用应按实际发生的工作费用经发包人核实后支付。13.不可抗力13.1不可抗力的确认13.1.1不可抗力是指设计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13.1.2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合同双方协商确定。13.2不可抗力的通知13.2.1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13.2.2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13.3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13.3.1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其损失,应由合同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设计工作,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支付。13.3.2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如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应当自行承担扩大部分的损失。13.3.3因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合同义务,致使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应由该当事人承担全部损失。14.违约14.1设计人违约14.1.1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属设计人违约:(1)设计文件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2)设计文件不符合合同约定;(3)设计人转包、违法分包或者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分包;(4)设计人未按合同计划完成设计,从而造成损失;(5)设计人无故停止履行合同的;(6)因设计人原因,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7)设计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14.1.2合同履行中发生14.1.1项之一的,发包人可向设计人发出整改通知,设计人应按照发包人的要求在限定期限内整改并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设计人在发包人限定整改期限内未完成整改的,发包人未解除合同的,设计人的违约状态持续的,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设计人在发包人限定整改期限内拒不整改的,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向设计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设计人应当承担由于违约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周期延误和发包人损失等。设计人向发包人支付的违约金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4.1.3合同生效后,设计人因自身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按发包人已支付的定金金额双倍返还给发包人。14.2发包人违约14.2.1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属发包人违约:(1)发包人要求违反法律规定;(2)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设计费用;(3)发包人原因造成设计停止;(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5)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14.2.2发包人发生违约情况时,设计人可向发包人发出履约通知,要求其在限定期限内履行合同;限期内仍未履行合同的,设计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发包人应当承担由于违约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周期延误和设计人损失等。14.3第三人造成的违约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14.4任何一方按照前述约定行使合同解除权的,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15.争议的解决发包人和设计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1.1.3.1项目名称:重庆市雷击火综合预警监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编制服务。1.1.3.2设计服务:重庆市雷击火综合预警监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编制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点位勘察、设备选型、系统设计、文本编制、设计变更及其他内容。1.1.4.5基准日:(招标发包的设计以比选申请截止日之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设计以合同签订日之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1.3适用法律:。1.4技术标准1.4.1:(本项目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等)。1.4.2:国外技术标准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的提供方:;提供国外技术标准的名称:;提供国外技术标准的份数:;提供国外技术标准的时间:;提供国外技术标准的费用承担:。1.4.3:(本项目的特殊技术标准、功能要求)。1.7文件的提供1.7.2发包人提供的文件发包人提供的文件名称、份数、提交时间见下表:序号资料及文件名称份数提交日期1(上表内容仅供参考,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当根据项目具体情况详细列举)1.8联络1.8.2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送达地点:电子邮箱:电话:。设计人指定的接收人:送达地点:电子邮箱:电话:。1.9转让设计人不得将合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1.11知识产权1.11.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设计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项目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格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1.11.2关于设计人为实施项目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关于设计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1.11.4设计人在设计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1.12文件及信息的保密保密期限:年,保密费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中。2.发包人义务2.3办理证件和批件:发包人应遵守法律法规等规定,并办理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核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批准、施工图设计审查)等许可、核准或备案。发包人负责本项目各阶段设计文件向规划设计管理部门的送审报批工作,并负责将报批结果书面通知设计人。2.6其他义务2.6.1发包人不应对设计人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发包人不应随意压缩合同规定的设计周期。2.6.2由于执行发包人的书面指令而造成的设计质量事故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但不免除设计人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应负的责任。3.发包人管理3.1发包人代表姓名:;身份证号:;职务:;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3.1.1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及授权期限如下:。3.2监理人(如有):总监理工程师:;身份证号:;执业资格及等级:;注册证书号:;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监理范围:;职责权限:。3.3发包人的指示3.3.4监理人(如有)指示:。3.4决定或答复3.4.2发包人应在()日内,对设计人书面提出的事项作出书面明确答复;逾期没有做出书面明确答复的,视为已获得发包人的批准。4.设计人义务4.1.4其他义务4.1.4.1设计人应在满足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地方的设计规范基础上,根据发包人提出的设计要求,进行项目设计提交全部设计成果,并对其及时性、规范性、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负责。4.1.4.2设计人在进行设计时,应采取相应的安全、保卫和环境保护措施。对于设计人在设计过程中发生的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或造成第三方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由此而引起的其他一切损害和损失,发包人均不承担责任。4.1.4.3设计人为完成设计任务,应购买发包人所投保险以外的其他有关的雇主责任保险,以使设计任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雷击火综合预警监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编制服务涉及「招标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重庆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