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船码头及水面出租招标公告(常州市公园管理中心2025)



青枫公园南、北游船码头(含附属房屋)及水面出租公告

信息名称:青枫公园南、北游船码头(含附属房屋)及水面出租公告

索引号:014109517/2025-00048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其他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市城管局

生成日期:2025-06-04
公开日期:2025-06-04
废止日期:2025-06-19

内容概述:青枫公园南、北游船码头(含附属房屋)及水面出租公告

青枫公园南、北游船码头(含附属房屋)及水面出租公告

标的编号:3204012025634217002 转让底价:1490000元 标的所在地区:江苏省·常州市·市辖区 资产类别:房产招租 首次信息披露起始日期:2025-06-04 首次信息披露期满日期:2025-06-18 9:00 当前信息披露期满日期:2025-06-18 09:00 挂牌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延长信息发布,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10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牌 竞买须知

竞买须知
1.竞买方在参与项目竞价前,应仔细阅读本须知、项目公告等相关文件,全面了解竞买资格条件及相关政策法规,确保具有受让资格。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方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一切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费用、风险和损失。 2.竞买方应对其注册账户及密码安全负责,任何人使用其注册账户及密码在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网站的一切行为,均视为该竞买方的行为。 3.实物资产以现场展示的实际状况为准,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瑕疵担保责任,竞买方有权利及义务对实物资产可能存在的和潜在的瑕疵作全面审查和勘验,或聘请相关专业人员进行鉴定。竞买方一旦交纳了保证金,即表明了解和接受该标的一切现状,愿意承担一切风险和责任。 4.竞买方根据《项目公告》、《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产权交易竞价指引》及交易中心相关规定进行报名并缴纳保证金后,参与竞价。竞价成交后受让方应自行下载打印《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 5.受让方凭交易中心出具的《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至资产占有单位办理出租出借手续。

标的概况

标的基本情况
标的坐落
青枫公园南、北游船码头(含附属房屋)及水面

标的类型

所在层数

租赁面积约(㎡)
66766.62

租赁期限(年)
3

装修期限

标的状态
在租

配套、环境、交通、亮点

评估情况
评估机构

评估基准日

评估价(元)

其他事项说明
(一)招租标的不含原承租方的装修或配备;

(二)房屋租赁面积以现场展示为准,出租方及交易中心不承担本公告中所列面积与实测面积差异等的责任,不调整相应的租金价格;

(三)意向承租方在申请承租前应自行至出租标的现场仔细查看,并向相关部门了解出租标的实际情况,承租方应接受该标的现状(如:未取得房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等),成交后,不能以该现状影响其工商、消防手续办理,致使不能按预想方案使用房屋为由,要求解除、变更《房屋租赁合同书》并要求出租方承担赔偿责任。

出租方概况

出租方承诺
我方现委托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本公告的内容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房地产招租信息并由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实施。我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一)本次房地产招租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招租的房地产权属清晰,我方对该房地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二)我方招租房地产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三)我方所提交的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我方在招租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以及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其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

出租方基本情况
出租方名称
常州市公园管理中心

注册地址

出租行为批准
出租方决策文件

行为批准或备案机构
常州市财政局

批准文件名称
常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审批表

承租方条件

承租方资格条件
(一)投标人须为:①合法登记且有效、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企业法人;②具有良好的信誉;③近3年内,在景区(公园)从事游船租赁经营至少1年(含)和至少66666平方米水面的经营经历。④应满足住建部(2016)36号文,常城管(2020)41号文和常园管(2023)49号文的要求。 (二)承租方为单位的,必须具备合法的经营手续、良好的财务状况和商业信用; (三)不符合条件参加报名的,由意向承租方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意向承租方须承诺的事项: 1、意向承租方须承诺租金来源合法; 2、意向承租方须承诺承租房地产不用于非法活动等。

承租相关要求
租金底价(元)
1490000

租金支付方式及期限
(一)该租金底价为一年租金;租金一年一付,先付后用; (二)承租方按合同约定将首期租金、承租押金支付至出租方指定账户,支付全部款项后,出租方开具租金收款凭证。

承租押金(元)
成交价的10%(无息)

是否设置原承租人优先权


与租赁相关的其他条件
该标的是场地出租,南码头房屋面积29.83平方米;北码头房屋面积70.79平方米;水面面积约66666平方米;仅限用于游船租赁经营服务;其他承租要求:详见附件

保证金设定及处置方式
保证金金额(元)
447000.00

保证金交纳期限
2025年06月18日 9时00分

处置方式
(一)意向承租方被确定为承租方的,由出租方确认其合同签署并租金缴纳后退取保证金。其余意向承租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将于成交后的3个工作日内退还。 (二)如非出租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保证金不予退还: 1.成交后,承租人无正当理由不签署或未在成交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签署《房屋租赁合同书》的; 2.成交后,承租方不支付或者未按期支付首期租金、承租押金及佣金的。 (三)承租方出现上述保证金不予退还情形的,交易中心或出租方有权视作承租方放弃标的。承租方放弃或视作放弃招租标的,该标的可再次招租,如租金低于原成交租金的,出租方有权要求违约承租方补足差额。

标的交割
(一)竞价成交后,承租方须在出租方通知的时间内至出租方处签署《房屋租赁合同书》,并提交以下资料: 1、意向承租方为自然人的需提交身份证原件及已签字的复印件; 2、意向承租方为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需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盖章的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出租方要求的其他资料; 4、如意向承租方为其他类型的,应报送上述相对应的材料。 提交资料须与报名时的资料一致,否则由承租方承担违约责任。 (二)本次招租标的以交付时现状进行交付,出租方不保证房屋及附属的设施、设备的完好,交付房屋时如含装修部分,承租方不需使用的,经出租方书面同意后由承租方自行拆除,费用自理; (三)出租方已承诺在《房屋租赁合同书》规定的租赁起算日前将租赁房屋交付给承租方,因承租方未及时付清应付款项的,出租方有权拒绝交付标的且不承担违约责任,实际租赁期不进行顺延,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四)在被确定为承租方前,若因招租标的撤销等情形致使意向承租方无法竞价时,无论何种情况,意向承租方不得向中心主张除退取保证金之外的任何权利。成交后,如标的因出租方原因最终不能完成交付手续的,与中心无关,承租方有权要求交易中心退还保证金; (五)意向承租方被确定为承租方后须完全接受《房屋租赁合同书》中的条款。

申请程序及相关事项

申请程序
现场展示
意向承租方须在公告期内自行察看标的

报名时间
2025年06月04日 - 2025年06月18日 9时00分

报名手续
(一)意向承租方应在2025年06月18日 9时00分前登录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http://ggzy.xzsp.changzhou.gov.cn/),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实名会员注册(注册信息须真实、完整、准确)、报名、保证金缴纳等手续,意向承租方在报名时需上传的材料:①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②提供“信用中国”网站的信用记录;③证明从事游船租赁经营经历的合同复印件(原件备查)。以上材料复印件须加盖投标单位公章。由出租方进行审核,审核通过方可缴纳保证金,为保证意向承租方报名材料资审及保证金顺利缴纳,报名材料提前上传,逾期视为放弃报名资格; (二)意向承租方须对其注册账户及密码安全负责,其注册账户及密码在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竞价系统的一切行为,均视为该意向承租方的自身行为; (三)意向承租方自备终端进行网络竞价,本中心不提供竞价场所。

交易方式
(一)如只有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按公告要求报名并进行网络报价的,经委托方或相关部门审定后确定承租方,按照公告底价与承租方网络报价孰高原则确定成交价; (二)如有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按公告要求报名并进行网络竞价的,按照网络竞价确定承租方及成交价。但涉及原承租方报名的,当竞价达到招租底价的150%时,竞价停止,同等条件下原承租方具有优先承租权;当竞价达到招租底价的150%且原承租方已放弃竞价的,根据价高者得确定承租方及成交价(适用于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注意事项
(一)请意向承租方按公告要求进行网络竞价(报价),逾期视为放弃承租资格; (二)意向承租方如对标的相关情况有疑义,请于公示期内自行联系出租方。

竞价安排
竞价方式
加价竞价
增价幅度
10000.00元

自由竞价时间
2025年06月18日 14:00 - 2025年06月19日 14:00
延时竞价周期
60秒

服务费

附件下载
房屋租赁合同书.doc 安全责任书(租赁单位).pdf 常州市公园管理中心商户管理办法(2023年版本).pdf 常州市开放式公园商户经营管理规范.pdf 游船码头附件.docx

联系方式
标的咨询
0519-85588172

技术支持
0519-85588122

客服电话
0512-58188503

咨询时间
公告期内工作日时间

出租方咨询
88586376

单位地址
常州市锦绣路2号1-1号楼620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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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屋租赁合同书合同编号:出租方(甲方):承租方(乙方):鉴证方:不动产权证号:甲方通过公共资源交易机构公开征集承租方,并确定乙方为承租方,双方就下列租赁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本合同。第一条房屋的具体情况如下:总建筑面积平方米房屋坐落用途房屋总层数所在层数结构建筑面积(平方米)备注 第二条租金:月租金年租金,租金总额(大写)。第三条租赁期限从年月日至年月日。租金按结算,由乙方在对应结算期间起算日的前日内交付给甲方,甲方收取的租金缴入“常州市政府非税收入专户”。第四条为保证乙方合理并善意地使用该房屋及配套设施,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支付押金给甲方,合同终止时,如乙方无违约行为,待甲方验房并结清相关费用后,乙方将钥匙交还甲方,甲方将押金全额退还乙方(不计利息)。第五条乙方不得擅自转租租赁房屋。第六条甲方保证上述房屋权属清晰。若发生与甲方有关的产权纠纷或债权债务,概由甲方负责清理,并承担民事诉讼责任,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甲方负责赔偿。乙方保证承租上述房屋用途符合甲方公开招租有关要求。第七条在租赁期内,双方维修责任:1、甲方负责对上述房屋的主体结构及公共设施、设备进行维修。2、房屋交接后房屋内外由乙方实际使用的设施、设备、物品的维修由乙方自行负责并承担相关费用。3、乙方在使用期内造成房屋及其附着物受损的,应由乙方负责维修;由此造成出租房屋及其附着物损坏的,或造成第三人人身、财产损失的,均由乙方承担责任;同时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予赔偿。第八条乙方于退租前,必须缴清房租及水费、电费、电话费、有线电视、物业管理费等各项费用。第九条合同解除的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1、乙方将承租的房屋全部或部分擅自转租、转让、转借、入股、承包、与他人调剂交换的;2、乙方不交付或者不足额交付租金达个月以上;3、乙方所欠各项费用(指能源、通讯和物业等费用)达(大写)元以上;4、未经甲方同意及有关部门批准,乙方擅自改变出租房屋用途或使用性质的;5、乙方在出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6、其他严重损害甲方利益的。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1、甲方延迟交付出租房屋个月以上;2、甲方违反本合同维修约定,使乙方无法继续使用出租房屋。第十条有关装修设施、设备的约定:1、乙方如需改变房屋的主体结构、装修或配备对房屋结构有影响的设备(包括外立面装饰、安装管线、广告牌、灯箱等),其设计规模、范围、工艺、用料等方案均须事先以书面形式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并依法向相关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施工,否则造成的后果与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可提前解除合同。2、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甲方收购或补偿乙方自置的装修或任何设备设施。3、双方合同到期或解除,乙方应在合同到期或解除之日将房屋恢复原状交还给甲方,否则其装修部分甲方有权进行处分且对乙方不做任何补偿。甲方需要恢复原状的而乙方拒不履行该义务的,甲方可以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整修至原状,费用由乙方承担。第十一条违约责任:1、乙方逾期交付租金的,除应及时如数补交之外,每逾期一日,由甲方按月租金额的千分之向乙方加收违约金。2、乙方违反合同,擅自将出租房屋转租第三人使用的,应按年租金的20%支付违约金,因此造成出租房屋及设施、设备毁坏的,应负损害赔偿责任,若甲方的实际损失超过所约定的违约金的,乙方应据实赔偿。3、乙方逾期支付租赁期内出租房屋的水费、电费、电话费、有线电视、物业管理费用达一个月时,甲方有权用押金支付上述费用。4、租赁期内若乙方擅自退租,则视为乙方违约,所付租金据实结算,押金甲方不予退还。5、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条款或违反国家和地方房屋租赁的有关规定,另一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合同,所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一方承担。第十二条特别告知:1、乙方如需继续承租上述房屋,须在合同期满前二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由甲方按程序报批后公开招租(乙方按规定享有优先承租权);如乙方未能续租的,须在合同终止之日将房屋交还甲方,乙方向甲方交还房屋时应当保持房屋及设施、设备的完好状态,不得留存物品或影响房屋的正常使用;对未经甲方同意留存的物品,甲方经催告后有权进行处置。如逾期不予交还房屋,乙方应当按照原租金标准双倍向甲方支付占用期间的房屋使用费,直至将房屋实际交还为止。2、乙方在使用房屋过程中,应密切关注房屋的安全状况,如发现房屋结构出现安全隐患,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书面通知后,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由甲方派遣维修人员进行维修,乙方需积极配合甲方做好维修工作;如经鉴定房屋为危房或甲方不能在短时期内修复的,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停止使用上述房屋,停止使用期间不再收取租金,甲方也不承担其他费用。如乙方不按甲方通知要求停止使用或拒绝修缮的,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房屋修复后,双方仍按本合同履行,租赁期限顺应延长。如经鉴定为危房且不能修复的,本合同自然终止,租金据实结算。3、乙方在签订本合同前,认可上述房屋及其周边现状,同时应当到相关管理部门认真咨询、了解,知悉其经营手续和相关情况,并向相关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同时因乙方经营原因需对水、电、气等相关配套设施、设备增容扩量的,由乙方自行解决并承担费用,否则,一切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双方签订合同后,非甲方原因造成乙方不能使用承租房屋进行经营的,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4、乙方如发现第三人对承租的房屋有搭建、占用、维修、添附等影响出租标的的行为,乙方应当制止并及时告知甲方,否则乙方应自行承担不利后果。5、乙方在租赁期内应负责房屋的安全、保卫、消防等工作,否则造成一切后果均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6、乙方在租赁期内所产生的一切债权债务,均与甲方无关。7、乙方租赁甲方房屋,有物业管理的,应与物业管理公司按规定签订物业管理协议,遵守相关协议内容,承担相关费用,并向甲方提交所签物业管理协议进行备案。第十三条有关征收、收储事项的特殊约定:1、如遇征收、收储,且征收、收储公告公布后,本合同自然终止。乙方应尽快搬迁,否则应按实际使用时间支付房屋使用费(按租赁合同的租金标准计算)。2、乙方不享受针对该房屋的任何征收、收储补偿和安置,但乙方有权依据征收、收储时的本市征收、收储规定享受其自行装修部分的补偿和其他相关补偿。3、当甲方与动迁部门签订涉及上述房屋的征收、收储补偿安置协议后,该房屋的处分权即转移至动迁部门,乙方可根据征收、收储时的本市征收、收储规定与动迁部门具体协商相关补偿,乙方应将上述房屋直接交付给动迁部门,否则,所引起的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第十四条免责条款:1、房屋及设施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2、由于政策法规等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全面履行的,或国家政策需要拆除、改造已租赁的房屋,使甲、乙双方造成损失的,互不承担责任。租金按实际使用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天数计算,多退少补。第十五条为双方便于联系工作、方便配合,乙方告知甲方的通讯地址为,乙方若需变更,须于变更后7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并经甲方签字确认。否则甲方仍按原地址向乙方寄送相关文件,不论是否送达或者退还均视为已经送达,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承担。第十六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甲方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1、提交常州仲裁委员会仲裁;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七条本合同经三方签章后生效。第十八条本合同一式五份,租赁双方、公共资源交易机构、主管部门、市财政局资产管理处各一份。第十九条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甲方:(盖章)乙方:(盖章)身份证号码: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开户行:开户行:账号:账号:地址:地址:联系电话:联系电话:年月日年月日鉴证方:(盖章)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贾琇琳地址:常州市锦绣路2号1-1号楼624室联系电话:85588172年月日出租方(甲方):租赁方(乙方):为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清单,贯彻《安全生产法》、《消防法》、《江苏省消防条例》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61号令)等法律法规,严格安全生产管理,加强消防管理力度,防止火灾等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员、财产的安全及企业正常的经营和生活秩序,甲乙双方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特签订本安全责任书,具体约定如下:一、根据“谁经营、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责任界定原则,乙方租赁使用的位于甲方单位区域范围内的安全保障工作及其责任由乙方负责。二、甲方责任义务:1.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消防、食品安全、危化品管理、疫情防控、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等法律法规。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2.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和江苏省地方标准,监督并促进乙方实施租赁范围的消防安全管理达标工作。3.掌握租赁方安全管理情况,组织人员定时安全巡查、-1-监督乙方安全管理工作,发现隐患立即监督乙方整改到位。三、乙方责任义务:1.严格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要主动申报公安消防机关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活动内容有涉及安全所需前置审批手续不齐全的,应调整该内容或停止举办。2.准备好切实可行的各类现场安全应急预案。教育和培训员工掌握消防疏散、逃生、会报警、会扑救初始火灾等技能。3.不超容量用电,不私拉乱接电线和使用不合格的拖线板,不违规使用电热器具、燃气具和蜡烛等明火;运输、贮藏、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4.应提前将现场布置方案报告甲方。现场布置要遵守相关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工程施工消防安全技术标准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涉及电、气焊接切割或其他明火作业的要提前办理好动用明火审批手续。要根据实际场地配置符合国家标准的消防灭火器材。必须在所租赁场地外围设置明确醒目的警戒线,如有封闭区域,应设置应急出口(逃生通道)。5.积极支持配合甲方组织的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自觉培养消防意识,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的畅通。在火警紧急情况下能立即扑救初始火灾、疏散人员逃生,同时立即向119报警。6.乙方应开展安全隐患自检,并向甲方汇报消防安全工-2-作情况,及时提出涉及消防安全工作的问题;落实租赁范围内消防安全资金投入和安全保障方案。7.租赁范围内有食品经营项目的必须执行国家食品卫生与安全法规;涉及危化品制造、运输、使用、存储的要切实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有特种设备的也必须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四、甲乙双方对上述各项安全管理责任义务应认真履行,若有违反,承担相应法律后果。五、本协议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甲方:法人代表或委托人签字:(盖章)年月日乙方:法人代表或委托人签字:(盖章)年月日-3-常州市公园管理中心商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进一步提升公园服务品质和服务水平,规范经营行为。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常州市公园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一条规范性引用文件《城市绿化条例》《城市公园配套服务项目经营管理暂行办法》《国家重点公园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江苏省公园服务规范》(试行)《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常州市城市绿化条例》《常州市公园管理办法》-2-《常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租赁出借管理暂行办法》《常州市城市长效综合管理考评标准及扣分细则》《常州市城市管理局市管公园资产经营管理办法》《常州市公园管理中心资产经营管理实施办法》《常州市敞开公园管理服务标准化工作手册》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心所属公园内的所有商户,用于规范商户的经营行为。第三条商户应服从中心的管理,主动接受公园的检查考核。第二章管理细则第四条商户应具备的条件及要求(一)商户应具备的条件:1.合法登记且有效,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企业法人或个体工商户;2.企业法人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企业管理制度,具备与经营配套服务项目相当的经济实力;3.个体工商户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财务状况和相应的偿债能力;4.具有经营项目所必需的设备、专业人员、专业技术能力和商业经营管理能力;-3-5.具有经营该项目的相应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6.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二)经营过程中不得有下列情形:1.设立为少数人服务的会所、高档餐馆、娱乐、接待等场所;2.超出合同约定的经营范围;私自搭建或擅自扩大经营面积;3.转租、转让所租赁房屋或场地等;4.擅自对配套服务设施进行改造装修或改作其他用途;5.危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发生重大安全事故;6.法律、法规及城市公园管理制度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五条纟经营服务管理(一)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办理相关证照,原件或复印件张贴在醒目位置。食品销售、餐饮类须办理卫生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健康证等;游乐类应配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员,安全管理员、作业人员等,应持证上岗。从事其他类型经营的应及时办理相关证照。服务人员标准化考核合格后,应持证上岗。(二)店招、商(物)品陈列等应与公园景观相协调,店招内容应报中心审核。经营区域不得放置与经营内容无关的广告宣传,如广告伞、篷、板等。(三)所有商品、收费服务(含游乐项目、游船服务、文化—4-类服务、停车服务等)均应明码标价。价格上调须提前三个月向市民游客公示,并报相关管理部门备案。政府定价的项目,不得有擅自提价或变相提价等乱收费行为。(四)商户所售卖商品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所售卖玩具类商品应有相关行业认证。(五)不得超范围(指超出划定场地范围或超出合同约定的经营范围)经营。在限定的经营范围内鼓励商户更新商品、开发新品,满足市民的消费需求。游乐场商户如需调整、更换项目须向中心提交调整方案,同意后方可实施。(六)商户应在醒目位置公示营业时间,按公示时间营业,每天营业时间原则上不少于8小时。如特殊情况需暂停营业,商户必须提前向公园报备,经公园同意后自行张贴(悬挂)停业告示。(七)服务人员仪容仪表干净整洁,穿着统一工作服,使用文明礼貌用语,主动、热情、服务周到。经营食品类的商户应佩戴口罩、帽子、手套等。禁止在园内吸游烟及室内吸烟,禁止在园内饮酒、打牌等不文明行为。(八)为保证多种支付手段畅通,微信、支付宝等线上支付收款标识应置于醒目处,不得拒收现金。(九)采用预充值模式,须在经营现场张贴公告,卡面醒目位置标注充值卡使用有效期,有效期不能超过合同期限。合同到期前半年,商户须友情提醒消费者及时使用充值卡或办理退款。一5-(十)经营过程中,商户损坏绿化及公共设施的,应照价赔偿。(十一)商户应主动规范自身经营行为,在醒目处张贴监督、投诉电话,接受市民监督,理性对待市民投诉,积极配合公园进行调查处理。(十二)经营过程中,商户需要使用音源(不限于移动音箱等)的,应报所在公园批准,音量控制在60分贝以下。第六条环境卫生(一)店内光线明亮,陈设美观;商品分类陈列整齐、美观、丰满,并讲究陈列艺术;物品堆放井然有序;防尘、防潮、防鼠、防蝇等卫生措施应落实到位;私人物品、卫生工具等应隐蔽摆放,并保持整齐、整洁。(二)常态化做好经营区域和门前三包环境卫生工作,保证无垃圾杂物、无污水、无油渍、无瓜皮果壳、纸屑、烟蒂;遮阳棚(伞)应规范设置,且整洁无破损。(三)店外不得随意晾晒、摆放有碍观瞻的杂物。(四)餐厨废弃物应作统一回收,专业处理,不得乱堆放、乱倾倒。(五)禁止向园内景观河排放污水、倾倒垃圾,在河内清洗拖把等。第七条安全秩序(一)商户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苏-6-省安全生产条例》相关规定,履行好相应职责,与中心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落实安全主体责任,指定现场安全责任人。(二)商户应每天巡查承租区域,及时发现、排除安全隐患,做好巡查记录。(三)商户应向公园提供紧急联络人名单,一旦发生突发事件,联络人应快速响应,配合公园妥善处理突发事件及执行相关要求(防疫、防恶劣天气等)。联络人变更应及时通知公园更新。(四)商户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相关规定,配备足够的消防设施设备、器材。不得擅自破坏或更改消防通道、消防卷帘门等原有消防设施设备,保证消防通道畅通。(五)禁止使用有安全隐患的电器,不得超负荷用电,规范使用拖线板,施工排电线必须穿管,严禁私拉乱接。(六)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除餐饮单位外禁止使用明火。(七)商户须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酒店、游乐场、游船项目等商户必须至少每半年自行组织员工开展一次安全培训和应急预案演练,并做好台账记录。所有商户均应积极参加公园组织的安全培训和应急预案演练,不得无故缺席。(八)游乐场商户应遵守《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做好大型游乐设备的登记工作,建立并保存好技术档案,依法管理。认真做好游乐设备的日常检查、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等工作。第八条房屋装修维修、设施设备等的维修(一)商户在使用过程中应保证房屋、设施的完好、美观,—7一发现损坏的应及时维修。(二)商户所有装修、维修施工应提前向中心报施工方案,经审核同意后实施,商户应严格按照审核后的方案实施。须报相关管理部门审批的,应在实施前及时办理审批手续。如发现未经批准擅自施工和未及时办理审批手续的,责令立即停工,由此产生的损失由商户自行承担。·.(三)因商户装修或使用不当造成房屋结构受损的,商户除承担全部责任外,并赔偿相应损失。(四)商户实际使用的设施设备、物品等的维修由商户负责并承担相关费用。第九条入园车辆管理(一)商户应提前办理车辆入园手续,按批准线路和时间入园。(二)入园车辆随车人员必须服从公园管理和指挥。(三)其他要求参照中心入园车辆管理制度。第三章处罚第十条考核管理商户应接受公园考核,《商户考核评分表》附后。(一)在公园日常考核中,商户发生扣分情形的,每扣1分,扣除合同履约保证金100元。(二)在合同期内,商户被考核扣分的,将在合同到期退还—8—合同履约保证金时,从合同履约保证金中扣除考核扣分的相应金额后,余额退还商户。考核扣分金额超出合同履约保证金的,商户应在5个工作日内补足超出的金额。第十一条合同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中心有权解除合同,已交租金和合同履约保证金概不退还,所造成的损失由商户承担。违反法律法规的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一)设立为少数人服务的会所、高档餐馆、娱乐、接待等场所的;(二)超出合同约定的经营范围、私自搭建或擅自扩大经营面积,拒绝整改的;(三)转租、转让所承租房屋或场地的;擅自增加合作项目的,商户自行承担经营风险;(四)擅自对配套服务设施进行改造装修或改作其他用途的;(五)危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六)考核得分低于80分的,在规定期限内整改不到位、拒绝整改的或一个年度内二次得分低于80分的;(七)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解除合同的情形的。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附件:1.商户考核评分表2.商户考核扣分单-9—附件1商户考核评分表考核项目考核内容考核分值存在问题描述整改要求扣分经营服务管理(35分)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办理相关证照,原件或复印件张贴在醒目位置。食品销售、餐饮类须办理卫生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健康证等。游乐场应配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员,安全管理员、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从事其他类型经营的应及时办理相关证照。证照不齐全,暂停营业。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无证操作的,暂停营业。服务人员标准化考核合格后,应持证上岗。不亮证经营、不持证上岗的扣4分。4店招、商(物)品陈列等应与公园景观相协调,店招内容应报中心审核。经营区域不得放置与经营内容无关的广告宣传,如广告伞、篷、板等。不符合要求扣2分。2所有商品、收费服务(含游乐项目、游船服务、文化类服务、停车服务等)均应明码标价。未明码标价或乱收费的扣3分。3商户所售卖商品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所售玩具类商品应有相关行业认证。发现售卖过期食品,三无产品等行为的,扣3分,并立即下架该商品。3不得超范围(指超出划定场地范围或超出约定经营内容)经营。发现超范围经营的,第一次扣2分,第二次双倍扣分,第三次解除合同。4游乐场商户如需调整、更换项目须向中心提交调整方案,同意后方可实施。未提前申请的,扣3分,并立即停工。3按公示时间营业,营业时间原则上不少于8小时。特殊情况需暂停营业,应提前向公园报备,经同意后自行张贴(悬挂)停业告示。擅自停业扣2分。2服务人员仪容仪表干净整洁,穿着统一工作服,使用文明礼貌用语、主动、热情、服务周到。经营食品类商户应佩戴口罩、帽子、手套等。禁止室内吸6-10一烟及在园内吸游烟,禁止在园内饮酒、打牌等不文明行为。一项不符合要求扣2分。微信、支付宝等线上支付收款标识应置于醒目处,不得拒收现金。拒收现金的扣2分。2采用预充值模式,经营现场未张贴公告及卡面醒目位置未标注充值卡使用有效期的。扣2分。2经营过程中,商户损坏绿化及公共设施的,应照价赔偿。扣2分。2商户未报公园批准使用音源(不限于移动音箱等)的,扣2分。2环境卫生(15分)店内光线明亮,陈设美观;商品分类陈列,整齐、美观、丰满,并讲究陈列艺术;物品堆放井然有序;防尘、防潮、防鼠、防蝇等卫生措施应落实到位;私人物品、卫生工具应隐蔽摆放,并保持整齐、整洁。一项不符合要求扣1分。5常态化做好经营区域和门前三包环境卫生工作,保证无垃圾杂物、无污水、无油渍、无瓜皮果壳、纸屑、烟蒂;遮阳棚(伞)应规范设置,且整洁无破损。一项不符合要求扣1分。4店外不得随意晾晒、摆放有碍观瞻的杂物。不符合要求的扣2分。2餐厨废弃物应作统一回收,专业处理。不得乱堆放、乱倾倒。不符合要求的扣2分。2禁止向园内景观河排放污水、倾倒垃圾,在河内清洗拖把等。不符合要求的扣2分。2安全秩序(35分)商户应与中心签订《安全责任书》落实安全主体责任,指定现场安全责任人。未指定安全责任人扣3分。3安全责任人应每天巡查承租区域,及时发现、排除安全隐患,做好巡查记录。巡查记录不完整、隐患及问题未按时整改的,扣3分。3商户未提供和及时更新联络人名单、联络人拒绝配合公园处理突发事件及执行相关要求(如防疫、防恶劣天气等)的,一项不符合要求的扣3分。3商户未按照消防要求配备足够的消防设施设备、器材,设施设备前堆放杂物。擅自破坏或更改消防通道、消防卷帘门等原有消防设施设备,致消防通道不畅通的。一项不符合要求的扣3分。6-11-使用有安全隐患的电器,超负荷用电,不规范使用拖线板,施工排电线没有穿管。一项不符合要求的扣2分。4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品。除餐饮单位外擅自使用明火的。一项不符合要求的,扣2分。4商户须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酒店、游乐场、游船项目等商户自行组织员工开展安全培训和应急预案演练,每年不少于两次,应同时做好演练记录。商户不得无故缺席公园组织的安全培训和应急预案。一项不符合要求扣3分。6游乐场商户应做好大型游乐设备的登记工作,建立并保存好技术档案,依法管理。认真做好游乐设备的日常检查、维修保养和定期检测等工作,做好维保记录。一项不符合要求扣3分。6房屋装修维修(5分)所有装修维修施工应提前将施工方案报中心审核同意。商户应严格按照审核后的方案实施。须报相关管理部门审批的,应在实施前及时办理审批手续。如发现未经批准擅自施工和未及时办理审批手续的,立即停工,扣3分。3考核中,发现商户实际使用的设施设备、物品等需要维修的,商户收到整改通知后,应在5日内将维修方案报至所属公园,未在规定时间内上报方案的,扣2分。2入园车辆管理(5分)商户应提前办理车辆入园手续,按批准线路和时间入园。未办理手续擅自入园、未按批准路线和时间要求入园的,一项不符合,扣3分。3入园车辆随车人员必须服从公园管理和指挥。不服从管理和指挥的,扣2分。2投诉处理(5分)被投诉到12345平台或上级主管部门,经调查是有责投诉的;被媒体曝光产生负面影响的;或被城市长效综合管理平台考核扣分的。每发生一次扣5分。5备注:在规定期限内,未整改到位的,双倍扣分。—12—附件2商户考核扣分单公园名称:商户名称存在问题描述扣分每分金额(元)需缴纳金额(元)100合计:商户签名:考评人:服务中心主任:日期:-13—ICSQ/CKGY常州市开放式公园企业标准Q/CKGYTG302.4—2019商户经营管理规范文稿版次选择2019-10-10发布,2019-12-10实施常州市城市管理局(园林局)发布Q/CKGYTG302.4—2019前言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常州市城市管理局(园林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建刚、陈涛、高锐鑫、蔡桂琴、许雷、朱丹、谈立书、胡悦、汪儒君、孙依娜、刘健、李晓、沈毓彬、陆丽珺、陈丽。本标准为首次发布。IQ/CKGYTG302.4—2019商户经营管理规范1范围1.1本标准规定了开放式公园商户经营管理的职责、内容及要求。1.2本标准适用于开放式公园内经营商户的管理。2职责2.1公园对商户进行管理。3内容及要求3.1经营证照3.1.1按照相关部门的要求,经营项目须有相关证照,亮证经营。食品销售、餐饮类须办理卫生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健康证等;游乐类应配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负责人、作业人员等,持证上岗。从事其他类型经营的应及时办理相关证照。3.1.2商户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所售商品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等要求公开的信息应当真实、全面。3.2经营管理3.2.1项目应建在公园指定规划区域内,与公园景观相协调。3.2.2需调整、更换项目应向公园提交书面申请,同意后方可实施建设。3.2.3商户应公示营业时间。3.3店容店貌3.3.1服务人员仪容仪表干净整洁,须穿着统一工作服,使用文明礼貌用语、主动、热情、服务周到。经营食品类的商户应佩戴口罩、帽子、手套。3.3.2商品分类陈列整齐、美观。3.3.3常态化做好经营区域环境卫生工作,保洁工具应隐蔽整齐摆放。3.3.4商户须及时清运废弃物。3.3.5禁止向公园内景观河排放污水、倾倒垃圾、清洗拖把等行为。1Q/CKGYTG302.4—20193.4售卖服务3.4.1公园内所有收费项目(含游乐项目、游船服务、文化类服务、停车服务等)均应明码标价。3.4.2商户须保持多种支付方式畅通,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现金。3.4.3商户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提供发票,如使用电子发票须提供详细的申请步骤。3.5安全秩序3.5.1商户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要求落实安全主体责任,配备相应消防设施设备,指定现场安全责任人。3.5.2安全责任人应每天巡查承租区域,及时发现、排除安全隐患,并做好相关记录。无人经营项目也须指定(委托)安全责任人定期巡查。3.5.3游乐类商户应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小型游乐设施安全规范》、《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等要求执行。3.6装修维修商户应按照合同内关于装修、维修的约定执行。公园仅负责房屋因自然灾害性损坏、非装修改变结构而导致的结构性损坏的维修。经营户承担其它一切修缮(如房屋外立面、房顶漏雨、排污管堵塞等)、消防设施等配套设施设备维修维保、安全责任及承担相关费用。3.6.13.7车辆管理3.7.1商户须遵守《常州市开放式公园管理服务标准化工作手册》中《车辆进出及停车场管理规范》。3.7.2入园车辆应服从公园管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ICSQ/CKGY常州市开放式公园企业标准Q/CKGYTG302.4—2019商户经营管理规范文稿版次选择2019-10-10发布,2019-12-10实施常州市城市管理局(园林局)发布Q/CKGYTG302.4—2019前言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常州市城市管理局(园林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建刚、陈涛、高锐鑫、蔡桂琴、许雷、朱丹、谈立书、胡悦、汪儒君、孙依娜、刘健、李晓、沈毓彬、陆丽珺、陈丽。本标准为首次发布。IQ/CKGYTG302.4—2019商户经营管理规范1范围1.1本标准规定了开放式公园商户经营管理的职责、内容及要求。1.2本标准适用于开放式公园内经营商户的管理。2职责2.1公园对商户进行管理。3内容及要求3.1经营证照3.1.1按照相关部门的要求,经营项目须有相关证照,亮证经营。食品销售、餐饮类须办理卫生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健康证等;游乐类应配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负责人、作业人员等,持证上岗。从事其他类型经营的应及时办理相关证照。3.1.2商户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所售商品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等要求公开的信息应当真实、全面。3.2经营管理3.2.1项目应建在公园指定规划区域内,与公园景观相协调。3.2.2需调整、更换项目应向公园提交书面申请,同意后方可实施建设。3.2.3商户应公示营业时间。3.3店容店貌3.3.1服务人员仪容仪表干净整洁,须穿着统一工作服,使用文明礼貌用语、主动、热情、服务周到。经营食品类的商户应佩戴口罩、帽子、手套。3.3.2商品分类陈列整齐、美观。3.3.3常态化做好经营区域环境卫生工作,保洁工具应隐蔽整齐摆放。3.3.4商户须及时清运废弃物。3.3.5禁止向公园内景观河排放污水、倾倒垃圾、清洗拖把等行为。1Q/CKGYTG302.4—20193.4售卖服务3.4.1公园内所有收费项目(含游乐项目、游船服务、文化类服务、停车服务等)均应明码标价。3.4.2商户须保持多种支付方式畅通,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现金。3.4.3商户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提供发票,如使用电子发票须提供详细的申请步骤。3.5安全秩序3.5.1商户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要求落实安全主体责任,配备相应消防设施设备,指定现场安全责任人。3.5.2安全责任人应每天巡查承租区域,及时发现、排除安全隐患,并做好相关记录。无人经营项目也须指定(委托)安全责任人定期巡查。3.5.3游乐类商户应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小型游乐设施安全规范》、《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等要求执行。3.6装修维修商户应按照合同内关于装修、维修的约定执行。公园仅负责房屋因自然灾害性损坏、非装修改变结构而导致的结构性损坏的维修。经营户承担其它一切修缮(如房屋外立面、房顶漏雨、排污管堵塞等)、消防设施等配套设施设备维修维保、安全责任及承担相关费用。3.6.13.7车辆管理3.7.1商户须遵守《常州市开放式公园管理服务标准化工作手册》中《车辆进出及停车场管理规范》。3.7.2入园车辆应服从公园管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附件1:1、经营业态本标的用于游船租赁经营服务。二、投标须知(一)投标人须为:①合法登记且有效、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企业法人;②具有良好的信誉;③近3年内,在景区(公园)从事游船租赁经营至少1年(含)和至少66666平方米水面的经营经历。④应满足住建部〔2016〕36号文,常城管〔2020〕41号文和常园管〔2023〕49号文的要求。(二)报名手续网上报名须上传的材料:①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②提供“信用中国”网站的信用记录;③证明从事游船租赁经营经历的合同复印件(原件备查)。以上材料复印件须加盖投标单位公章。(三)本标的现状出租意向承租方自行实地查看现场,确认出租方所指定经营区域、设施设备、附属房屋及周边现状(南、北码头游船不互通),一经报名即视为接受现状。(四)项目建设1、承租方采购的游船须有检验合格证。2、承租方采购游船的款式、颜色应与园区景观、风格协调。3、承租方自行投资运营所需游船、充电机等所有设施设备,游船必须安装漏电保护开关和保险丝。4、承租方负责码头及附属房屋的日常维修维护,保证安全完好,并承担费用。5、承租方需装修房屋的,施工方案须报经出租方审核同意,承租方承担费用,无施工期。合同期满出租方不作补偿。(五)运营管理1、承租方应遵守《常州市公园管理中心商户管理办法》(见附加2)相关规定,服从管理,接受考核。并按照《常州市开放式公园商户经营管理规范》(见附件3)相关要求开展服务。2、服务项目须明码标价,符合物价部门要求,报出租方备案。3、承租方应按公示营业时间营业,有特殊情况需暂停营业的,经公园同意后自行张贴公告。4、承租方自行负责经营区域环境卫生及水草清理等工作。5、承租方应与出租方签订《安全责任书》(见附件4),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履行好安全职责。6、承租方应配备足够的救生衣、救生圈等急救物资,确保游客安全。配备专(兼)职巡逻救援人员。在园方指导下,制定游船项目应急预案,定期开展预案演练并做好台账。7、承租方须自行配备消防设施、器材。南、北码头各配备2台推车式35公斤干粉灭火器。8、夜间充电必须安排值班人员,及时发现、处理异常情况,做好充电记录台账备查。9、承租方须配合出租方做好2条河面保洁船的充电工作。10、承租方独立承担租赁期内的所有风险与安全责任。如发生意外伤亡等安全事故,所造成的人财物损失由承租方承担,出租方不负连带责任,且保留对资产及声誉追偿的权利。11、租赁期内如出现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的情况,双方互不承担责任。除此以外承租方不得以任何其他理由向出租方追偿。12、承租方如中途退租,租金和押金概不退还,且需提前2个月书面通知出租方。13、如发生以下情况,出租方有权立即解除合同,承租方还应承担出租方的全部损失。(1)承租方超范围(指超出划定场地范围或超出约定经营内容)经营,拒不整改的;(2)承租方发生以下行为的:被检查出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或连续三次发生同样问题的;发生投诉未妥善处理,给出租方声誉造成损害的;发生不限于安全事故等其他产生严重后果、恶劣影响事件的。出租方同时有追偿权利。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船码头及水面出租涉及「招标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常州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