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公路养护工程招标公告(疏勒县交通运输局2025)



2025年疏勒县农村公路养护工程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

    项目概况                                                    
    2025年疏勒县农村公路养护工程项目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政采云平台线上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5年06月18日 11:00(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XJFJH-SL-(CG)-2025-04 
    项目名称:2025年疏勒县农村公路养护工程项目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元):1572000  
    最高限价(元):1551842  
    采购需求:

     
     
   标项名称: 2025年疏勒县农村公路养护工程项目 
   数量:1     
   预算金额(元):1572000 
   单位:项 
   简要规格描述:按照图纸进行施工(本工程设计图纸及工程量清单全部内容施工) 
   备注: 

    合同履约期限:标项 1,60天,具体以签订合同为准  
    本项目(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标项1:本项目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标项1】 投标人须具备:供应商须具备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具有合格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经理须具备公路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持有有效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且未担任其他在建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总工的要求须具备公路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持有有效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5年06月05日至2025年06月17日,每天上午00:00至14:00,下午14:00至23:59(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政采云平台线上 
    方式:供应商登录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在线申请获取采购文件(进入“项目采购”应用,在获取采购文件菜单中选择项目,申请获取采购文件),或者点击采购公告底部潜在供应商“获取采购文件”,页面跳转后登陆,直接获取采购文件。 
    售价(元): 0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5年06月18日 11:00(北京时间)
    地点:请登录政采云投标客户端投标 

五、响应文件开启 

    开启时间:2025年06月18日 11:00 (北京时间)
    地点:投标人登录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进入“项目采购-开标评标-右边选择对应项目点击“进入项目”进入开标大厅。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1、本项目实行网上投标,采用电子投标文件。
    2、各供应商应在开标前确保成为正式注册入库供应商,并完成CA数字证书(符合国密标准)申领。因未注册入库、未办理CA数字证书等原因造成无法投标或投标失败等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如需咨询,请联系新疆-安信CA服务热线18399999326;翔晟CA服务热线025-66085508;新疆CA服务热线4000921999。
    3、供应商将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下载、安装完成后,可通过账号密码或CA登录客户端进行投标文件的制作。在使用政采云投标客户端时,建议使用WIN7及以上操作系统。
    4、其他事项:无  
特别提示:
        1、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2、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3、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4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4、对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10%~20%(工程项目为3%~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3%~5%作为其价格分。
        5、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4%~6%(工程项目为1%~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1%~2%作为其价格分。
八、凡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疏勒县交通运输局
地 址:疏勒县胜利南路6号院
联系方式:0998-6539300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新疆丰景浩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新疆喀什市中亚商贸第一城5号楼
联系方式:18099910088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郑倩
电 话:18099910088

附件信息:

2025年疏勒县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磋商.(1).pdf700.5K

2025年疏勒县农村公路养护工程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项目编号:XJFJH-SL-(CG)-2025-04采购单位:疏勒县交通运输局地址:疏勒县胜利南路6号院联系电话:0998-6539300代理公司:新疆丰景浩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联系人:郑倩联系电话:18099910088二〇二五年六月目录竞争性磋商公告第一章磋商须知前附表及磋商须知第二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三章工程量清单第四章图纸(另卷)第五章技术规范第六章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第七章响应文件格式第八章评审方法及标准2025年疏勒县农村公路养护工程项目磋商公告项目概况2025年疏勒县农村公路养护工程项目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供应商登陆政采云平台(登录政府采购云平台→项目采购→获取磋商文件,通过后可下载磋商文件,如有操作性问题,可与政采云在线客服进行咨询,咨询电话:400-881-7190)在线获取磋商文件,并于2025年06月18日11:0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编号:XJFJH-SL-(CG)-2025-04项目名称:2025年疏勒县农村公路养护工程项目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预算金额(元):1572000最高限价(元):1551842采购需求:按照图纸进行施工(本工程设计图纸及工程量清单全部内容施工)简要规格描述:合同履行期限:60天,具体以签订合同为准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投标人须具备:供应商须具备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具有合格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经理须具备公路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持有有效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且未担任其他在建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总工的要求须具备公路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持有有效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三、获取磋商文件时间:2025年6月5日至2025年6月17日20点00分前,每天上午00:00至14:00,下午14:00至23:59(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地点:政采云平台线上获取(https://www.zcygov.cn/)方式:投标人登录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在线申请获取采购文件(进入“项目采购”应用,在获取采购文件菜单中选择项目,申请获取采购文件)售价:0.00元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时间:2025年06月18日11:00分(北京时间)地点: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不见面开标五、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六、其他补充事宜1.本项目为电子招投标,供应商需要使用CA加密设备,凡参加本项目必须可自主通过新疆CA申领渠道“新疆政务通”申请政采云平台可使用的CA设备,如原有兵团或公共资源使用的CA,可与新疆CA联系,申请增加电子证书即可,无需重复申领。2.本项目实行网上投标,采用电子投标文件(供应商须使用CA加密设备通过政采云电子投标客户端制作投标文件)。若供应商参与投标,自行承担投标一切费用。3.各供应商应在开标前应确保成为新疆政府采购网正式注册入库供应商,并完成CA数字证书申领。因未注册入库、未办理CA数字证书等原因造成无法投标或投标失败等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4.供应商将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下载、安装完成后,可通过账号密码或CA登录客户端进行投标文件制作。在使用政采云投标客户端时,建议使用WIN7及以上操作系统。客户端请至新疆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xinjiang.gov.cn/)下载专区查看,如有问题可拨打政采云客户服务热线400-881-7190进行咨询。5.供应商在开标时须使用制作加密电子投标文件所使用的CA锁及电脑,电脑须提前配置好浏览器(建议使用谷歌浏览器),以便开标时解锁。6.投标保证金缴纳及确认时间:凡拟参加本次招标项目的供应商,必须在开标前将投标保证金汇入指定账户。投标保证金汇款凭证上用途栏应注明:招标项目名称+标项号+投标保证金。否则,届时其投标将被拒绝。7.供应商对不见面开评标系统的技术操作咨询,可通过https://edu.zcygov.cn/luban/xinjiang-e-biding自助查询,也可在政采云帮助中心常见问题解答和操作流程讲解视频中自助查询,网址为:https://service.zcygov.cn/#/help,“项目采购”—“操作流程-电子招投标”—“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管理操作指南-供应商”版面获取操作指南,同时对自助查询无法解决的问题可通过钉钉群及政采云在线客服获取服务支持。供应商钉钉群号:政采云新疆供应商服务1号群:30349928(如已加入1-11群,无需重复加入,十一个群联动直播),钉钉工具软件具有回放功能,直播培训结束后可在钉钉群中回放观看学习。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称:疏勒县交通运输局地址:疏勒县胜利南路6号院联系方式:0998-6539300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新疆丰景浩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新疆喀什市中亚商贸第一城5号楼联系方式:郑倩电话:18099910088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郑倩电话:18099910088第一章磋商须知前附表及磋商须知一、磋商须知前附表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1采购人名称:疏勒县交通运输局地址:疏勒县胜利南路6号院联系电话:0998-65393002招标代理机构名称:新疆丰景浩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新疆喀什市中亚商贸第一城5号楼联系人:郑倩电话:180999100883项目名称2025年疏勒县农村公路养护工程项目4建设地点疏勒县5资金来源2025年政府还贷二级公路取消收费后补助资金6出资比例100%7资金落实情况已落实8采购预算、内容及范围采购预算:1572000元。最高投标限价:1551842元,投标报价不得高于最高投标限价,否则响应文件将被拒绝。建设规模:本工程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图图纸内全部工作内容。9工期计划工期:60天。计划开工日期:2025年6月20日计划交工日期:2025年8月18日注:具体以签订施工合同为准。10质量要求标段工程交工验收的质量评定:合格。竣工验收的质量评定:合格。11安全目标各类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死亡人数为零,不发生一般火灾事11安全目标故。12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承包人交付履约担保,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的预付款申请(包含等额有效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并施工人员进场施工后支付签约合同价的30%;工程量完成70%后支付至合同价的60%,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合同价的90%,完成审计结算资料归档并联合验收备案完成后支付合同价的100%。乙方于工程款拨付90%后向甲方账户支付3%质保金,在质保期满(保修期为一年,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无质量缺陷,7日内无息付清质量保证金。其中,发包人按前述约定向承包人付款前,承包人均需向发包人提供等额有效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承包人未向发包人提供发票的,发包人有权延迟支付款项,且对此不承担违约责任。【具体以实际签订合同为准】13供应商资质条件、能力(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相关规定;(2)合格有效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营业执照;(3)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4)近六个月(任意一月)完税证明及近六个月(任意一月)本单位社保缴纳证明(及个人明细)、2024年财务审计报告(成立不满一年的提供开标前一个月内有效银行资信证明);(5)在信用中国、中国政府采购网、裁判文书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企业经营异常名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信息、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名单(自本公告发出之时起尚在处罚期内的或限制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企业)拒绝其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6)供应商及其法人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声明及反商业受贿承诺。(7)投标人须具备:供应商须具备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具有合格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经理须具备公路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持有有效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且未担任其他在建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8)投标保证金缴纳凭证。14现场踏勘不统一组织踏勘,各投标供应商应认真踏勘施工现场,了解工程建设地点位置,材料运输储存条件,掌握有关可能影响投标报价的因素和情况,投标人一旦中标后不得以不完全了解现场情况为借口而增加造价和延长工期。15投标预备会不召开,招标代理机构将对供应商所提出的问题予以解答,并出具书面答疑纪要。答疑纪要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与磋商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6构成磋商文件的其他材料根据磋商文件相应条款对磋商文件所作的答疑、修改,构成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17澄清或者修改时间磋商截止时间5日前18构成响应文件的其他材料供应商认为应增加的资料或说明19投标有效期90日历天20磋商保证金保证金形式:☑电汇☑转账☑银行保函☑电子保函(本项目允许的其他形式)保证金数额:20000.00元(贰万元整)开户名称:新疆丰景浩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开户银行:新疆喀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帐号:860010012010115844412备注:1、电汇或转账时请在汇款备注栏:项目名称或编号、包号(如有),并注明是投标保证金。2、若采用电汇或转账形式,投标保证金须于投标截止前转入以上指定账户(资格审查以代理机构实际收到为准),不接受现金、支票及任何个人、分公司汇款,投标保证金付款凭证(或收据)扫描件制作在投标文件中;若采用电子保函形式:按照政采云电子投标流程制作并上传电子保函;采用银行保函时,出具保函的银行级别:应为国有商业银行或股份制银行的支行及其以上的银行,应将银行保函正本扫描件制作在投标文件中(采购人如需核实投标人须无条件提供银行保函正本原件)。3、退投标保证金时,请各供应商提供银行开户许可证扫描件、投标保证金收据原件、供应商出具的收到我公司(新疆丰景浩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退还该项目名称投标保证金的收据原件(盖公章或财务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38条:投标保证金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采购人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21投标前准备1、本项目实行网上投标,采用加密电子投标响应文件。若供应商参与投标,自行承担投标一切费用。2、各供应商在开标前应确保成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采购网正式注册入库供应商,并完成CA数字证书申领。因未注册入库、未办理CA数字证书等原因造成无法投标或投标失败等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3、供应商将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下载、安装完成后,可通过账号密码或CA登录客户端进行响应文件制作。在使用政采云投标客户端时,建议使用WIN7及以上操作系统。客户端请至新疆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xinjiang.gov.cn/)下载专区查看,如有问题可拨打政采云客户服务热线400-881-7190进行咨询。22磋商响应文件签字、盖章要求上传的电子磋商响应文件的盖章可采用CA锁电子签章进行,如办理了法人电子锁,法人签字也可以进行电子签章。23磋商响应文件数量及制作1、供应商投标时须提供:加密的电子响应文件壹份;备份文件壹份,按政采云平台供应商项目采购-电子招投标操作指南(www.zcygov.cn)及本磋商文件要求编制、提交。2、开标后各投标供应商需在公示期满后,另行提交纸质版响应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须与电子版响应文件内容一致,纸质响应文件需留存备案将一律不予退还。3、纸质版标书邮寄地址及收件人:新疆喀什市中亚商贸第一城5号楼(新疆丰景浩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收件人:郑倩联系电话:1809991008824响应文件的解密本项目采用全流程不见面电子开评标,供应商无需到开标现场解密,通过政采云平台在线响应,并保持电话畅通。开标时发出解密指令后30分钟内,供应商可以登录“政采云”平台,用“项目采购-开标评标”功能进行解密响应文件。若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未按时解密的,或解密失败又未提交备份文件的,视为响应文件撤回。25投标报价确认时间要求本项目采用全流程不见面电子开评标,投标报价确认时间为15分钟,投标人须在发出报价确认的指令15分钟内在政采云平台在线确认报价。若逾期未在线确认报价,系统将会进行下一步操作,则视同确认报价。26政采云在线最终报价要求本项目磋商报价为二轮报价,首次报价在响应文件中体现;二次报价即最终报价由各磋商供应商在开启最终报价指令发出后30分钟内在政采云平台在线完成报价,最终报价不得26政采云在线最终报价要求高于首次报价。若逾期未按磋商文件的要求在线提交最终报价,则视同退出磋商。★投标供应商在线上传最终报价时,须同时上传附件最终报价单(按本磋商文件提供的格式)。中标供应商须按最终报价修正“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修正后的报价文件经法人代表或授权委托人签署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在领取中标通知书之前递交到招标代理机构。27评标办法本次竞争性磋商采用综合评分法,综合得分最高的确定成交供应商。28首次递交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及磋商时间2025年06月18日11:00分(北京时间),逾期不接受。29首次递交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地点及磋商地点地点:各供应商应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通过“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上传加密的电子响应文件。请各供应商按照本项目磋商文件和政采云平台的要求编制、加密传输响应文件,上传前务必认真检查上传电子响应文件是否完整、正确。供应商在使用系统进行投标的过程中遇到涉及平台使用的任何问题,可致电政采云平台技术支持热线咨询,联系方式:400-881-7190。30磋商小组的组建磋商小组的构成:采购人代表0人,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人,共3人组成。31是否授权磋商小组确定中标人否,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3人:32履约保证金是否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要求,履约保证金的形式:转账或保函。履约保证金的金额:10%签约合同价采用银行保函时,出具保函的银行级别:应为国有商业银行或股份制银行的支行及其以上的银行。32履约保证金□不要求33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是否要求中标人提交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要求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金额及缴纳形式:根据当地人社局劳动监察部门的相关规定缴纳,并须按采购人要求提供相关凭证。□不要求34知识产权构成本磋商文件各个组成部分的文件,未经采购人书面同意,供应商不得擅自复印和用于非本招标项目所需的其他目的。采购人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未中标人响应文件中的技术成果或技术方案时,需征得其书面同意,并不得擅自复印或提供给第三人。35招标代理服务费中标服务费:招标代理服务费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成交单位在领取成交通知书前向代理机构一次性支付该费用。支付时间:领取中标通知书时36解释权由采购人和招标代理机构负责解释。37政府采购政策支持是否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是(是、否)注:潜在投标企业属于中小微企业的,请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如果未提供或提供虚假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投标企业将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不利后果;本项目投标企业类型属于建筑业);二、磋商须知(一)总则1.项目概况1.1本项目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通过竞争性磋商方式,择优选定施工企业。1.2本项目采购人:见磋商须知前附表。1.3本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见磋商须知前附表。1.4本项目名称:见磋商须知前附表。1.5本项目建设地点:见磋商须知前附表。2.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2.1本项目的资金来源:见磋商须知前附表。2.2本项目的出资比例:见磋商须知前附表。2.3本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磋商须知前附表。3.招标范围3.1本次招标范围:见磋商须知前附表。4.供应商资格要求4.1供应商应具备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见磋商须知前附表。5.费用承担供应商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6.保密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磋商文件和响应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7.语言文字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8.计量单位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9.投标答疑供应商应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采购人,采购人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将对供应商所提问题的澄清,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购买磋商文件的供应商。10、踏勘现场10.1各投标供应商应认真踏勘施工现场,了解工程建设地点的地形位置,材料运输储存条件,掌握有关可能影响投标报价的因素和情况,投标人一旦中标后不得以不完全了解现场情况为借口而增加造价和延长工期。10.2采购人向供应商提供的有关现场的数据和资料,是采购人现有的能被供应商利用的资料,采购人对供应商做出的任何推论、理解和结论均不负责任。10.3经采购人允许,供应商可为踏勘目的进入采购人的项目现场,但供应商不得因此使采购人承担有关的责任和蒙受损失。供应商应承担踏勘现场的责任和风险。(二)磋商文件11、磋商文件的组成11.1磋商文件包括下列内容:竞争性磋商公告第一章磋商须知前附表及磋商须知第二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三章工程量清单第四章图纸(另卷)第五章技术规范第六章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第七章响应文件格式第八章评审方法及标准供应商应详细阅读采购文件中的所有条款内容、格式、表格和所涉及的相关规范。如果供应商不按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性文件和资料的,或者响应性文件没有对磋商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将导致响应性文件不被接受,其后果由供应商自己负责。12、磋商文件的澄清12.1若磋商供应商对采购文件有疑点或异议,可在知道或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质疑书原件送达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将视情况确定采用适当方式予以澄清或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12.2在首次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采购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将按国家法律规定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12.3更正或补充文件将作为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磋商供应商有约束力。当采购文件与更正或补充文件相矛盾时,以采购人最后发出的更正或补充文件为准。12.4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对采购文件澄清或提出疑问的,采购代理机构将视其为同意。13、磋商文件的修改13.1磋商文件发出后,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5日前,采购人可对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13.2磋商文件的修改将以书面形式发送给所有供应商供,应商应于收到该修改文件后1日内以书面形式给予确认。磋商文件的修改内容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13.3磋商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均以书面形式明确的内容为准。当磋商文件、磋商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13.4为使供应商在编制响应文件时有充分时间对磋商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进行研究,采购人将酌情延长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具体时间将在磋商文件的修改、补充通知中予以明确。(三)响应文件的编制14、响应文件的语言及度量衡单位14.1响应文件和与磋商有关的所有文件均应使用中文。14.2除工程规范另有规定外,响应文件使用的度量衡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15、响应文件的组成供应商投标时须提供加密的电子响应文件,按政采云平台供应商项目采购-电子招投标操作指南(www.zcygov.cn)及本磋商文件要求编制、提交。15.1响应文件由商务及技术文件、报价文件构成。15.2商务及技术文件:(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2)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3)投标保证金;(4)施工组织设计;(5)项目管理机构;(6)拟分包项目情况表;(7)资格审查资料;(8)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15.3报价文件:(1)投标函;(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含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3)合同用款估算表;(4)最终报价单。15.4开标后各投标供应商需在公示期满后,另行提供纸质版响应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须与电子版响应文件内容一致,纸质响应文件需留存备案将一律不予退还。纸质版标书邮寄地址:新疆喀什市中亚商贸第一城5号楼(新疆丰景浩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收件人:郑倩联系电话:1809991008815.5若磋商供应商未按采购文件的要求提供资料,或未对采购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将作为无效响应文件。15.6磋商响应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不予受理或被政采云平台拒收:(1)电子磋商响应文件未按磋商文件要求上传的;(2)供应商未按照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解密电子磋商响应文件,或解密失败又未提交备份响应文件的。15.7响应文件封面要求15.7.1响应文件封面应按磋商文件规定格式编制。15.8响应文件目录要求15.8.1为便于评审,响应文件目录宜按本磋商文件相关内容先后顺序编排。16、响应文件格式16.1响应文件包括本须知第15条中规定的内容,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应当使用磋商文件所提供的响应文件全部格式(表格可以按同样格式扩展)。17、投标报价17.1投标报价应包括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除磋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发票类型要求为增值税专用发票。投标供应商应按第七章“响应文件格式”的要求在投标函中进行报价并填写工程量清单相应表格。本项目招标采用工程量固化清单,采购人向投标供应商提供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投标供应商填写工程量清单中各子目的单价及总额价,即可完成投标工程量清单的编制,确定投标报价,并打印出投标工程量清单,编入响应文件。投标供应商未在工程量清单中填入单价或总额价的工程子目,将被认为其已包含在工程量清单其他子目的单价和总额价中,采购人将不予支付。投标供应商必须严格遵循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中的数据、格式及运算定义。严禁投标供应商修改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中的数据、格式及运算定义。投标供应商根据采购人提供的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填报完成并打印的投标工程量清单中的投标报价和投标函大写金额报价应一致,如果报价金额出现差异,其投标将被否决。17.2工程中涉及的工程一切险和第三方责任险等保险由投标供应商中标后自行投保,保险费包含在所报的单价或总额价中。17.3投标供应商应充分了解本项目的总体情况以及影响投标报价的其他要素。17.4投标供应商在磋商时间截止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响应文件“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17.5投标供应商如果发现工程量清单中的数量与图纸中数量不一致时,应立即通知采购人核查,除非采购人以书面方式予以更正,否则,应以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数量为准。17.6投标供应商应根据《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在投标总价中计入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费用应符合合同条款第13.2(6)项的规定。工程量清单100章内列有上述安全生产费的支付子目,由投标供应商按磋商文件的规定填写总额价。17.7采购人不接受调价函。17.8在合同实施期间,投标供应商填写的单价、合价和总额价不会由于物价波动进行价格调整,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除外。17.9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限价金额,最高限价在磋商须知前附表中载明。17.10本项目投标报价为二轮报价,首次报价在响应文件中体现;最终报价由各磋商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发出最终报价指令后的30分钟内)在政采云平台在线完成;政采云平台在线报价操作失败的,供应商应及时联系采购代理机构(应在政采云平台最终轮报价倒计价结束前,联系电话18099910088),通过指定的电子邮箱提供(最终报价函格式见磋商文件最终报价单内容相应附件,指定邮箱号:F18099910088@qq.com)。因本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成交价以最终报价为准。18、磋商货币18.1本工程磋商报价采用的币种为人民币。19、磋商有效期19.1磋商有效期见本须知前附表第19项所规定的期限,在此期限内,凡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响应文件均保持有效。19.2在特殊情况下,采购人在原定磋商有效期内,可以根据需要以书面形式向供应商提出延长磋商有效期的要求,对此要求供应商须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供应商可以拒绝采购人这种要求,而不被没收保证金。同意延长磋商有效期的供应商既不能要求也不允许修改其响应文件,但需要相应地延长磋商保证金的有效期,在延长的磋商有效期内本须知第20条关于磋商保证金的退还与没收的规定仍然适用。20、磋商保证金20.1供应商应同时提供前附表第20项规定数额的磋商保证金,并作为其响应文件的一部分。磋商保证金提交方式为从供应商基本账户以电汇、网银等非现金形式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交纳。汇款需注明采购项目名称或编号。磋商保证金以到账信息为准,供应商应充分考虑在途时间,投标供应商未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的,磋商无效。磋商保证金以到账信息为准,供应商应充分考虑在途时间,投标供应商未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的,磋商无效。20.2对于未能按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的报价,采购人将视为不响应磋商文件而予以拒绝。20.3未中标的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将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无息)。20.4中标人的磋商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定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20.5如供应商有下列情况,将被没收磋商保证金:20.5.1供应商在磋商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响应文件;20.5.2中标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签署合同协议;20.5.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21、供应商的替代方案:无。22、响应文件的份数和签署22.1响应文件应按本采购文件第七章有关要求编制,上传的电子磋商响应文件的签署可采用CA锁电子签章进行,如办理了法人电子锁,法人签字也可以进行电子签章。22.2纸质版响应文件均须在封面上清楚标明“正本”或“副本”字样。“正本”和“副本”之间如有差异,以正本为准。纸质版响应文件正本中,文字材料需打印或用不褪色墨水书写。纸质版响应文件的正本须经法人代表或授权委托人签署和加盖磋商供应商公章,副本可以是正本的复印件。纸质版响应文件如有错误必须修改时,修改处须由法人代表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四)响应文件的提交23、响应文件的密封与标志23.1电子投标响应文件按照本项目磋商文件和政采云平台的要求编制、加密传输。23.2纸质版响应文件密封不做要求,文件封面须标记清楚:采购编号及项目名称、供应商的名称、地址、联系人、电话和传真等内容。24、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24.1供应商应在采购文件第一章“竞争性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通过“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上传加密的电子响应文件。24.2采购人可按本须知第13条规定以修改补充通知的方式,酌情延长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供应商的所有权利和义务以及供应商受制约的截止时间,均以延长后新的磋商截止时间为准。26、迟交的响应文件26.1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递交的响应文件,采购人将拒绝接受。26.2不予接收的磋商响应文件情形:⑴投标截止时间前未完成传输的电子磋商响应文件;⑵未生成加密的电子磋商响应文件;⑶在规定时间内未解密的电子磋商响应文件,或者解密不成功又未提供备份磋商响应文件的。27、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和撤回27.1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磋商供应商可对已提交的电子磋商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撤回。补充、修改电子磋商响应文件的,应当先行撤回原文件,补充、修改后重新生成加密的电子磋商响应文件并重新传输递交;27.2补充、修改后重新提交的电子磋商响应文件应按磋商文件的规定编制、导入、加密和提交;27.3在投标截止时间后,磋商供应商不得修改、撤回已提交的电子磋商响应文件。(五)磋商28、磋商28.1开标28.1.1本项目采用全流程不见面电子开评标,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将按规定的磋商时间和地点组织开评标,监督部门将视情况派代表到现场进行监督。投标供应商不足3家的,不得开标。28.1.2供应商无需到开标现场参加开标会议。供应商在开标前自备可联网电脑及CA锁,电脑须提前配置好浏览器(建议使用360浏览器或谷歌浏览器),以便开标时解锁,提前登录政采云平台做好准备,并保证设备正常,在线准时参加开标活动并进行文件解密、磋商谈判、答疑澄清。28.1.3开标时,采购代理机构主持介绍项目基本情况并宣布有关纪律和磋商程序,并检查所有电子响应文件的加密上传情况,在确认无误后,供应商使用CA锁各自登录政采云平台,用“项目采购-开标评标”功能对电子磋商响应文件进行在线解密。在线解密电子磋商响应文件时间为发出解密指令后30分钟内。若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未按时解密的,或解密失败又未提供备份响应文件的视为响应文件撤回。28.1.4为了体现供应商的合法权益,和确保评标工作的公平、公正,投标供应商如果认为参加评标的磋商小组成员及其他与会人员与其他投标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有权在开标现场向采购人申请其回避。如现场不提请采购人申请其回避的,则视同无利害关系。28.2投标供应商资格资质审查28.2.1投标供应商必须提交能够证明其具有履行本招标项目合同能力的资质证明文件,作为响应文件的一部分。28.2.2采购人代表及采购代理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内容,对投标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供应商不进入磋商;进入磋商的投标供应商不足3家的,不得磋商。资格审查如下:a、合格有效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营业执照;b、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c、近六个月(任意一月)完税证明及近六个月(任意一月)本单位社保缴纳证明(及授权委托人个人明细)、2024年财务审计报告(成立不满一年的提供开标前一个月内有效银行资信证明);d、在信用中国、中国政府采购网、裁判文书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企业经营异常名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信息、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名单(自本公告发出之时起尚在处罚期内的或限制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企业)拒绝其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e、供应商及其法人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声明及反商业受贿承诺;f、投标人须具备:供应商须具备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具有合格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经理须具备公路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持有有效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且未担任其他在建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g、投标保证金缴纳凭证;29、竞争性磋商程序29.1根据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科学的原则,组织招标采购。29.2具体工作流程:(1)磋商小组审阅竞争性磋商文件和响应文件;(2)本项目采用全流程不见面电子开评标,响应文件解密、磋商谈判、答疑澄清等,通过系统在线方式完成。投标供应商在项目开、评标期间应保持在线状态,授权委托人应保持电话畅通,随时通过“政采云”平台接受磋商小组发出的询标等信息,并在规定时间内答复。(3)磋商小组全体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就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等分别进行磋商。逐家磋商一次为一个轮次,磋商轮次由磋商小组视情况决定。(4)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将要求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在线提交最后报价,磋商小组将现场公开唱价。(5)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对磋商过程进行记录,由监督部门人员、采购方代表全程监督。(六)评审30、磋商小组与评审30.1采购人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负责组织成立评标委员会,组成竞争性磋商小组,磋商小组由政采云专家库随机抽取的专家3人组成。该磋商小组独立工作,负责评审所有响应文件并确定成交候选供应商。30.2磋商结束后,开始评审,评审采用保密方式进行。31、评审过程的保密31.1磋商后,直至授予中标人合同为止,凡属于对响应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的有关资料以及成交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与评审有关的其他任何情况均严格保密。31.2在响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成交候选人推荐以及授予合同的过程中,供应商向采购人和磋商小组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会导致其磋商被拒绝。31.3中标人确定后采,购人不对未中标人就评审过程以及未能成交原因作出任何解释。未中标人不得向磋商小组组成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索问评审过程的情况和材料。32、响应文件的澄清为有助于响应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磋商小组可以书面形式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说明,供应商应采用书面形式进行澄清或补正,但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根据本须知第34条规定,供应商的澄清或补正内容将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供应商拒不按照要求对响应文件进行澄清或补正的,采购人将否决其报价,采购人不接受供应商主动提出的澄清。凡属于磋商小组在评审中发现的计算错误进行核实的修改不在此列。33、响应文件的符合性审查33.1经采购人审查,通过资格审查的有效响应文件才能提交磋商小组进行评审。33.2评审时磋,商小组将首先评定每份响应文件是否在实质上响应了磋商文件的要求。所谓实质上响应,是指响应文件应与磋商文件的所有实质性条款、条件和要求相符,无显著差异或保留。所谓显著差异或保留是指对工程的发包范围、质量标准及使用产生实质性影响或者对合同中规定的采购人的权力及供应商的义务造成实质性限制,而且纠正这种差异或保留,将会对其他实质上响应要求的供应商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33.3如果响应文件实质上不响应磋商文件的各项要求,磋商小组将予以拒绝,并且不允许供应商通过修改或撤销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报价。33.4响应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未能对磋商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由磋商小组初审后按无效标处理:(1)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要求签署、盖章的;(2)响应文件明显不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技术以及商务条款实质性要求的;(3)响应文件载明的工期、质量标准、安全目标等明显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4)供应商对同一招标项目作出两个以上报价未明确效力的;(5)在评标过程中,发现供应商的最终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供应商做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磋商小组可以认定该供应商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的;(6)供应商的投标报价超过最高限价,且采购人不能支付的;(7)供应商填写完毕的工程量固化清单对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中的数据、格式和运算定义进行修改;工程量固化清单中的投标报价和投标函大写金额报价不一致的;(8)响应文件未按磋商文件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9)在评标过程中,发现供应商以他人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成交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10)响应文件附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的;(11)响应文件不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33.5所有供应商报价均超出采购预算价的,本项目废标。33.6响应文件在实质上响应磋商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遗漏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的情况,并且补正这些遗漏或不完整不会对其他供应商造成不公平的结果,这种情况不影响响应文件的有效性。33.7磋商小组对响应文件的判定只,依据响应文件本身及按磋商文件规定提供的有关原件为准,不依靠其他任何外来证明。34、响应文件计算错误的修正34.1磋商小组将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的响应文件进行校核看,其是否有计算或表达上的错误,修正错误的原则如下:34.1.1如果数字表示的金额和用文字表示的金额不一致时应,以文字表示的金额为准;34.1.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应以大写金额为准;34.2按上述修正错误的原则及方法调整或修正响应文件的磋商报价供,应商同意后,调整后的磋商报价对供应商起约束作用。如果供应商不接受修正后的报价,则其磋商将被拒绝,并不影响评审工作。34.3对多报的清单子项或报价视为不实质响应磋商文件,按无效标处理。35、响应文件的评审、比较和否决35.1磋商小组将按照本须知第33条规定,仅对在实质上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的响应文件进行评估和比较。35.2在评审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书面形式要求供应商就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材料。35.3磋商开始,磋商小组成员与供应商磋商各项内容: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磋商小组根据供应商的报价、响应内容及磋商的情况,给予每个正在参加磋商的供应商相同的机会。35.3.1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商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35.3.2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35.3.3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实质性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全权代表签章。35.3.4磋商结束后,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应当对磋商达成的意向,以书面形式由全权代表签字确认后提交。35.4磋商小组依据本须知35.5条规定的评审标准和方法,对实质性响应采购文件的供应商进行评审和比较,向采购人提出书面的评审报告,并推荐合格的成交候选人。采购人根据磋商小组提出的书面评审报告和推荐的成交候选人确定中标人,也可以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中标人。35.5评审方法及标准35.5.1本次评审采用综合评估法:具体详见“第八章评标方法及标准”。35.6磋商小组经评审,认为所有磋商都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报价。所有报价被否决后,采购人应当依法重新磋商。(七)合同的授予36、合同授予标准36.1本磋商工程的施工合同将授予按本须知第35.5.1款所确定的中标人。37、采购人拒绝磋商的权力37.1采购人在发出成交通知书前有,权依据磋商小组的评审报告拒绝不合格的报价。38、成交信息的公布38.1确定成交供应商后,由采购代理机构将中标结果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1个工作日,在公告中标结果的同时,采购代理机构向中标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38.2供应商对中标公告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公告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质疑供应商对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未在规定时间内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38.3《中标通知书》要作为采购人、中标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39、合同协议书的签订39.1采购人与中标人将于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磋商文件和中标人的响应文件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采购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39.2中标人如不按本磋商须知第39.1款的规定与采购人订立合同,则采购人将废除授标,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磋商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同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39.3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成交项目施工,不得将成交项目转让(转包)给他人。40、质疑与投诉40.1质疑供应商是指直接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未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或在采购活动中自身权益未受到损害的供应商所提出的质疑不予受理。40.2投标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采购过程、中标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应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40.3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投标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质疑投标供应商对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40.4投诉人投诉时,应提交质疑文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并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附上相关证明材料。否则,采购代理机构不予受理。【财政部发布了《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函范本》和《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书范本》,两范本指供应商提出质疑、投诉人提起投诉时,应提交的质疑函、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下载路径:中国政府采购网→下载专区)】:(1)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包括座机、手机、传真号码等);(2)质疑项目的名称、项目编号、包号、采购公告发布时间、递交投标文件或响应文件截止时间;(3)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4)事实依据(具体条款,认为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可能受到损害的相关证据材料。如涉及到产品功能或技术指标的,应出具相关制造商的证明文件);(5)必要的法律依据;(6)提起质疑的日期;(7)质疑文件应当署名,质疑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质疑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8)供应商委托代理质疑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并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40.5投诉人对质疑/投诉书的真实性负责,恶意投诉将承当相应的法律和民事责任。第二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一、适用条件1.合同适用条件1.1本合同适用于2025年疏勒县农村公路养护工程项目。1.2施工图设计文件经过审查批准,列入建设计划,资金落实到位,征地拆迁工作已经完成。2.合同文件及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含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7)技术规范;(8)图纸;(9)已标价工程量清单;(10)承包人有关人员、设备投入的承诺及投标文件中的施工组织设计;(11)其他合同文件。3.适用法律及规范3.1适用法律和法规本合同服从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府规章。3.2适用标准、规范现行国家标准、规范;交通运输部行业标准、规范;地方标准、规范适用本合同。发包人及承包人应注意标准、规范及规程的变更,在招投标及项目实施期内出现应采用有效版本的标准、规范及规程,不发生由此引起的费用变更。4.图纸和技术资料。4.1合同协议书签定之后,发包人免费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图纸(相关技术资料)两份,向承包人进行技术交底。4.2发包人有权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为满足本合同工程的正确实施和完成及其缺陷修复所需的补充图纸和有关指示,承包人应予执行。二、双方一般义务和责任发包人一般义务和责任4.3发包人应在其组织实施本合同的全部工作中遵守与本合同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同时应承担合同条款中规定的一般义务和责任,并应承担由于自身违反上述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责任。4.4发包人应负责工程用地范围内的征地拆迁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本项目的施工手续。按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用地,保证按时开工。由于发包人未能按照本项规定办妥永久占地征用手续及施工用地,影响承包人及时使用永久占地及施工用地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应由发包人承担。4.5工程实行社会监理的,发包人将委托的监理人、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4.6监理人按合同规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应征得发包人同意)。4.7发包人应及时提供设计图纸及资料(包括变更设计),因发包人的原因造成的停工、窝工,除应允许承包人延长相应工期外,还应补偿由此对承包人造成的损失。补偿额由监理人在现场核查后计算其数额,报发包人批准后支付。4.8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的预付款金额见合同条款数据表。承包人提交的履约保证金对预付款的正常使用承担保证责任,承包人无再须向发包人提交预付款保函。4.9发包人在接到监理人审定的中期支付报告后根据资金到位情况拨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一般义务和责任4.10承包人在执行本工程合同全过程中应遵守与本合同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同时应承担合同条款中规定的义务和责任,并承担由于自身违反上述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任何责任。4.1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合同文件作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4.12承包人应仔细核查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文件,对于存在的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监理人。4.13承包人应设立针对该项目的独立银行账户,所有要求用于该项目的资金不得挪作他用,否则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没收履约保证金。4.14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其费用包括在合同价格内。4.15承包人应认真执行监理人发出的与合同有关的任何指令,及时进场施工,按时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承包内容。4.16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指派项目经理、项目总工,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项目总工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进入现场的职工,应能胜任其本职工作。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谈判阶段确定的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必须及时进场。承包人应按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谈判阶段确定的主要机械设备和试验检测设备按时到达施工现场。人员、机械、试验仪器设备不得拖延、短缺或任意更换。否则将视为承包人违约。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4.17承包人应按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和规范要求,精心组织施工,并对现场文明施工、环境保护及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可靠性负全部责任。不合格的材料及机械设备不得运入现场。4.18承包人不得从为发包人、监理人服务的人员中招聘雇员或工人。雇用员工应订立劳务合同,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障规定,不得无故克扣或拖欠劳务人员的工资。4.19承包人应为本合同的施工建立强有力的质量保证体系和质检体系,建立质量责任制、加强质量监控,完备检验手段,对现场施工的可靠性、安全性承担全部责任。4.20批准的设计文件中要求的所有事项应视为合同条款所要求的,若有争议,以监理人发出的指令为准。承包人应负责工程移交前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确保工程正式移交时不受到损坏。4.21承包人应在工程交工验收合格证书签发后14天内完成工地清理并撤离人员、设备和剩余材料。未完成缺陷责任而留置的人员、设备、材料除外。4.22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保障其雇佣人员的合法权益。(1)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国家及地**府有关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及时支付工程中的材料、设备货款及农民工工资等费用。对恶意拖欠和拒不按计划支付的,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2)承包人应当依法与每一名农民工或具有劳务资质的劳务公司签订合同,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工作内容、工作要求、工作条件、工作地点、安全生产要求、劳动报酬(包括工日单价或计量单价)、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等内容,在签订劳务或劳动合同后,农民工方可进场。承包人临时或短期聘用农民工的,应当签订短期临时合同。(3)承包人项目部应当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农民工实行实名制管理,记录施工人员进出场情况和施工现场作业农民工的身份信息、劳动考勤,建立工资结算与支付等管理台账,审核分包人编制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表,实时掌握施工现场用工及其工资支付情况,不得以包代管。(4)农民工工资的发放,应严格按照国家及地**府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承包人应分解工程价款中的人工费用,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发包人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比例或承包人提供的人工费用数额,足额支付人工费用,将应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单独拨付到承包人开设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应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并委托开户银行负责日常监管,确保专款专用。开户银行发现账户资金不足、被挪用等情况,应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分包人应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交承包人汇总核定并报发包人。发包人支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后,承包人将核定的分包人工资支付表提交银行,由银行通过专用账户将工资代付到农民工个人银行账户,并向分包人提供代发工资凭证。(5)为确保施工过程中农民工工资实时、足额发放到位,承包人应按照项目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金额、形式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6)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缴存时间:承包项目开工前;(7)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缴存金额: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新政办发[2007]114号)的有关规定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缴存形式:可采用银行保函或现金、支票形式。采用银行保函时,出具保函的银行须具有相应担保能力,且按照发包人批准的格式出具,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若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发包人有权动用此保证金支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此保证金不足以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不足金额在履约保证金金及质量保留金中支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扣留条件、返还时间按照项目合同条款的约定执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扣留条件:承包人拖欠工资被责令限期支付逾期未支付时;民工工资保证金的返还时间:交工证书签发后两个月内无农民工工资纠纷发生,发包人将保证金全额退还给承包人。(1)承包人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按照行政监督部门和发包人的要求进行维权信息公示明示。工程通过交工验收后,承包人对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进行不少于30日的公示,公示期间无举报投诉的,持发包人审核确认意见到开户银行办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撤销手续,账户内余额归承包人所有。(2)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使用农民工解决我区农村劳动力了过剩、增加农民收入有关问题的指示精神,承包人应严格按《关于印发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促进农村劳动力培训就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2017〕62号)、《关于在公路基础设施建设中使用农民工有关意见的通知》(新交综[2003]42号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厅关于交通建设项目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管理暂行办法(试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路工程建设农民工用工管理办法(试行)》(新交工程〔2017〕16号)等相关规定,在施工中选用除技术工以外的普工时要使用项目沿线或附近的农民工,且数量不得低于普工总数的90%;要制定相应的计划和措施。4.23承包人应负责处理其雇佣人员因工伤亡事故的善后事宜。4.24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其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4.25承包人应为其雇佣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环境,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4.26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凡是与已建铁路、公路、堤防、通讯及电力缆线、供水、输油、输气管道、居民住宅区等有交叉、干扰的地段,承包人应在不干扰铁路、公路正常营运以及注意保护地下管线、不干扰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的前提下合理安排施工组织计划,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施工安全,在现场设置施工和安全标志,并在必要时疏导现有交通流;凡是标段内与其他在建工程有互扰的地段,承包人应做好与其他施工单位的协调工作;凡是标段内地形复杂、存在软土路基、场地狭窄的地段,承包人应按照施工要求制定完善的施工组织计划。承包人应对上述所有工作负责,发包人将根据承包人的要求给予适当协助。承包人应将其采取上述措施而可能发生的全部费用视为已包括在或计入在本合同工程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的各相关工程细目的单价或总额价中,发包人将不另行支付。如因承包人采取的措施不利,影响铁路、公路、通讯及电力缆线、供水、输油、输气管道等正常安全营运、居民的正常生活而给其它部门或个人造成的一切损失,或由于上述原因造成本工程工期的拖延或施工费用的增加,均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发包人不承担任何责任。(1)承包人在进场前及进场施工后,应充分了解工程所在地的民族习惯、宗教信仰、饮食禁忌等情况,并尊重当地居民的各种习俗,在施工队伍中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否则,因承包人的员工破坏当地风俗习惯造成的恶劣影响及给发包人带来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三、施工组织计划和工期5.进度计划5.1承包人应在签订合同协议书后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两份其格式和内容符合规定的施工计划,以及为完成该计划而建议采用的实施性施工安排和施工方案的说明。监理人应在14天内对承包人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予以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经监理人审查后报发包人批准。经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5.2承包人应在确保合同工期的前提下,每月对进度计划修订一次,并应在每月的25日前提交给监理人审查;监理人批复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期限:收到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后3天内。5.3承包人编制施工方案中要有确保工程顺利实施的保证措施。6.开工和延误6.1工程开工分项目开工和分部工程开工两种:(1)项目开工:承包人应在签订合同协议后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开工报告,主要内容应包括:施工管理机构的建立,劳务、机械设备、材料的进场情况,临时设施的修建及总体施工组织计划等;(2)分部工程开工:承包人应在分部工程开工前7天向监理人提交分部工程开工报告,若承包人的开工准备、工作计划和质量控制方法是可接受的,经监理人书面同意,分部工程才能开工。6.2由于下述原因之一而影响施工进度,承包人有权要求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1)增加合同工作内容;(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3)连续降大雨3天以上或特大洪水;连续7天8级以上的大风;或出现其他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是指项目所在地30年以上一遇的罕见气候现象,包括温度、降水、降雪、风等);(4)提供图纸延误;(5)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6)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7)不是由于承包人的失误或违约而发生的其他特殊情况。6.3承包人应在上述情况发生后7天内向监理人发出要求延期的申请,并提交延期的详细情况与缘由,监理人在收到最后详细资料后7天内调查核实并经发包人批准后予以答复,逾期不答复也不提出修改意见,则应视为承包人延期请求已获得发包人批准。6.4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监理人认为承包人施工进度不能满足合同工期要求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违约金。逾期交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时间自预定的交工日期起到交工验收证书中写明的实际交工日期止(扣除已批准的延长工期),按天计算。逾期交工违约金累计金额最高不超过合同条款数据表中写明的限额。但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7.工期提前发包人不得随意要求承包人提前交工,承包人也不得随意提出提前交工的建议。如遇特殊情况,发包人确需将工期提前的,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和承包人必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工程质量。8.暂停施工及复工8.1承包人暂停施工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包括:承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1)由于承包人原因为工程合理施工和安全保障所必需的暂停施工;(2)承包人擅自暂停施工;(3)承包人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4)现场气候条件导致的必要停工(异常恶劣气候条件除外)。8.2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因发包人或监理人的行为或失误引起的停工,由发包人承担相应的费用补偿,相应工期顺延;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停工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8.3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在自暂时停工之日起28天内,监理人仍未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自收到该通知后14天内准许已经暂停的工程(或其部分工程)继续施工。如果监理人逾期不予批准,则承包人可以(但并非必须)作如下选择:(1)如果暂停施工仅涉及本工程的一部分时,则可将该部分工程从本合同中取消,同时将此事通知监理人;(2)如果暂停施工影响到整个合同工程时,可视为发包人违约,并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8.4复工(1)暂停施工后,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收到复工通知后,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复工;(2)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9.工程竣(交)工工程完工,通过交工验收质量达到合格,并已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要农村公路竣(交)工验收办法(试行)》的规定和地方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编制了竣工图表和竣工资料后,承包人可就此向监理人申请交工验收,同时抄送发包人。监理人在收到该申请后,应在7天内审核并报发包人,发包人在收到申请后14天内应组织交工验收,并写出交工验收报告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同时发包人在交工验收合格后14天内,向承包人签发交工证书,各合同段交工验收工作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并办理合同工程移交管养工作。工程进入缺陷责任期。9.1全部工程完工后,在全部工程交工证书签发之前,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提交3套完整、合格的竣工文件与施工文件。在缺陷责任期内应补充的竣工资料应在签发缺陷责任证书之前提交。在承包人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修复的义务后,应由监理人根据合同规定核查缺陷责任修复完成后填写缺陷责任终止证书,报发包人同意后,由发包人在缺陷责任期终止后21天之内发出。9.2工程全部完工并通过交工验收后,发包人应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进行竣工验收。组织办理竣工验收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9.3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要求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直至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竣工清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9.4施工期运行9.5.1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安装已竣工,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11.1款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9.5.2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21.2款约定进行修复。9.试运行9.6.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进行工程及工程设备试运行,负责提供试运行所需的人员、器材和必要的条件,并承担全部试运行费用。9.6.2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并承担相应费用。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当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发包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四、质量与检验10.工程质量与检验10.1承包人应保证其实施的工程质量达到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交通运输部及新疆交通运输厅有关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规定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符合合同要求为止,承包人承担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发包人应承担由于承包人返工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0.2承包人的质量管理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设置专门的质量检查机构,配备专职质量检查人员,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包括质量检查机构的组织和岗位责任、质检人员的组成、质量检查程序和实施细则等,报送监理人审批;(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严格遵守交通运输部和新疆交通运输厅有关公路工程质量责任制和质量问题责任追究的相关规定,施行质量责任终身制,制定相关质量保证措施;(2)用于本工程的材料和设备进场以前,承包人必须向监理人提交生产厂商出具的质量合格证书和承包人检验合格证书,证明材料、设备质量符合技术规范的规定;(3)承包人应随时按监理人的指令在制造、加工或施工现场对材料和设备进行检验;(4)承包人应为监理人对材料或设备的检验提供一切必要的协助,在材料用于工程之前,应按监理人的要求提供材料样品以供检验;(5)承包人应加强质量监控,确保规范规定的检验、抽检频率,现场质检的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可靠,不得追记,接受质量检查时必须出示原始资料;(6)承包人必须完善检验手段,根据技术规范的规定配齐检测和试验仪器、仪表,并应及时校正确保其精度;根据合同要求加强工地试验室的管理;加强标准计量基础工作和材料检验工作,不得违规计量,不合格材料严禁用于本工程;(7)所有施工操作工艺应符合本合同的规定以及监理人的指令;(8)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监理人可委托独立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的,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大小分别承担;(9)承包人应合理安排施工计划,合理安排工期,尽量避免工程越冬施工。如必须越冬,要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工程质量;所发生的费用,承包人在报价中要充分考虑,发包人不单独支付。10.3监理人根据检查或检验结果可以拒收有缺陷或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材料或设备,并通知承包人说明拒收的理由;承包人应立即修复所述缺陷或替换被拒收材料或设备使其符合合同规定;如果监理人要求在相同条件下进行被拒收材料或设备的检验,其检验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0.4监理人有权随时就下述事项发出指令:(1)责成承包人在规定的时间内,一次或分次将不符合合同规定的材料或设备从现场运走,并用合格适用的材料或设备取代;不管先前是否已经检验或中期付款,如果监理人认为工程的任何部分由于材料、设备或操作工艺或承包人设计的局部工程不符合合同规定时,由承包人将这些工程拆除并彻底重做;(2)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替换、补救或拆除重建,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3)如果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执行监理人的指示,发包人有权雇用他人执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0.5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1)没有监理人的批准,任何隐蔽工程均不得覆盖或掩蔽。当任何一部分工程或基础已经或即将为检查做好准备时,承包人应事先通知监理人,并约定检查的时间,监理人则应按时派员参加上述工程或基础的检查和量测;如果监理人认为没有必要参与检查,应就此通知承包人;如果上述约定时间后的6小时内,监理人或其代表未能到场对上述工程或基础进行检查和量测,承包人即可自行检查,并如实作出自检报告后覆盖或掩蔽,监理人事后应予以认可;(2)重新检验承包人应按监理人发出的指示,剥开工程的任何一部分或开孔,并负责使该部分恢复原状。检验符合合同规定,监理人在同发包人和承包人适当协商后,应确定剥开或开孔及恢复原状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如检验不符合合同规定,所发生的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3)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五、施工安全、治安保卫与环境保护11.施工安全、治安保卫11.1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1)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授权监理人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监督、检查承包人安全工作的实施,组织承包人和有关单位进行安全检查;(2)发包人应对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人员工伤的,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3)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规定,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确保所有在现场工作人员及机械设备的安全。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还应该:(1)专职安全员的配备按《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5号)的规定执行;(2)特殊工种(电工、电梯工、起重工、电焊工、车船驾驶员、爆破工等)要经专业培训,并持有专业主管部门签发的合格证上岗;(3)对于易燃易爆材料的运输、保管必须符合当地安全部门的有关规定,除应专门妥善保管外,并应配有足够的消防设备,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4)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关于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制定的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加强对承包人人员的安全教育,并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护用具。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5)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6)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安全生产费用应为投标价(不含安全生产费)的1.5%(若发包人公布了最高投标限价时,按最高投标限价的1.5%计)。安全生产费用应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如承包人在此基础上增加安全生产费用以满足项目施工需要,则承包人应在本项目工程量清单其他相关子目的单价或总额价中予以考虑,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特殊防护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商定或确定。11.2为了保护本合同工程免遭破坏或为了现场附近过往人群的安全、方便,在确有必要的时间和地方,当监理人或有关主管部门要求时,应自费提供照明、警卫、护栅、警告标志等安全防护措施。发包人或监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由此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11.3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还应按预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11.4合同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遵守有关规定,并包括在相关工作的合同价格中。11.5承包人应充分关注和保障所有在现场工作的人员安全,采取有效措施,使现场和本合同工程的实施保持有条不紊,以免使上述人员的安全受到威胁。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对承包人采取的施工安全措施,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监督,并向承包人提出整改要求。如果由于承包人未能对其负责的上述事项采取各种必要的措施而导致或发生与此有关的人身伤亡、罚款、索赔、损失补偿、诉讼费用及其他一切责任应由承包人负责。11.6治安保卫(1)发包人应与当地***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2)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3)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减少财产损失和避免人员伤亡。12.环境保护12.1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并切实执行环境保护方面的要求和规定,并对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的义务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人为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1)对于来自施工机械和运输车辆的施工噪声,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并依据《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合理安排工作人员轮流操作筑路机械,减少接触高噪声的时间或穿插安排高噪声的工作。对距噪声源较近的施工人员,除取得防护罩或头盔等有效措施外并应当缩短其劳动时间保护施工人员的健康。为保护施工现场附近的居民的夜间休息,对居民区150m以内的施工现场、施工时间应加以控制。同时,要注意对机械的经常性保养,尽量使其噪声降低到最低水平;(2)应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施工现场的灰土拌合、施工车辆和筑路机械运转和运输产生的扬尘污染,保护人民健康,如:—拌合设备应有较好密封或有防尘设备。—施工道路、沥青混凝土拌合站及稳定灰土拌合站应经常进行洒水处理。—路面施工应注意保持水分,以免扬尘。—桥梁钻孔灌注桩施工时排除的泥浆要作妥善处理,严禁向河流或农田排放;(3)采取可靠措施保证原有交通的正常通行和维护沿线村镇的居民饮水、农田灌溉、生产生活用电及通讯等管线的正常使用。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环保工作内容,编制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12.2在施工期间,承包人应合理设置取土场和弃土场,做好施工防护措施,防止水土流失。施工过程中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农田,项目完工后承包人应将临时占地自费恢复到临时占地使用前的状况。12.3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要求,做好施工过程中的生态保护和水土保持工作。施工中要尽可能减少对原地面的扰动,减少对地面草木的破坏,需要爆破作业的,应按规定进行控爆设计。加强施工便道的管理,严禁在指定的取(弃)土场以外的地方乱挖乱弃。12.4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对承包人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监督,并向承包人提出整改要求。如果由于承包人未能对其负责的上述事项采取各种必要的措施而导致或发生与此有关的人身伤亡、罚款、索赔、损失补偿、诉讼费用及其他一切责任应由承包人负责。13.事故处理如果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重大安全事故、质量事故,承包人必须在2小时内口头报告,24小时内将事故详细情况书面报监理人和发包人。如果现场发生一般安全事故,或质量事故,承包人必须在3天内将事故详细情况书面报告监理人和发包人。如果现场(包括临时道路)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承包人应尽快报告监理人,同时应迅速报告当地交通安全管理部门。质量事故等级划分遵照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的规定。六、合同价款支付14.合同价款支付14.1发包人与承包人依据中标价在合同协议书内约定合同价款。14.2承包人应在每月的25日前,按监理人审定的《工程进度中期支付报表》的工程数量及相关的支付额报发包人,发包人据以支付工程进度款。除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特殊社会风险及发包人批准的设计变更外,工程总支付金额不应超过合同价(不包括暂列金额)。15.预付款15.1承包人在合同文件载明的人员、主要设备进场后,可得到预付款支付,预付款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扣回,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解除合同时,预付款尚未扣清的,尚未扣清的预付款余额应作为承包人的到期应付款。15.2开工预付款在进度付款证书的累计金额未达到签约合同价的30%之前不予扣回,在达到签约合同价30%之后,开始按工程进度以固定比例(即每完成签约合同价的1%,扣回开工预付款的2%)分期从各月的进度付款证书中扣回,全部金额在进度付款证书的累计金额达到签约合同价的80%时扣完。15.3材料预付款按合同条款数据表中所列主要材料单据费用(进口的材料、设备为到岸价,国内采购的为出厂价或销售价,地方材料为堆场价①)的百分比支付,预付款比例按照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的规定计算。其余附加条件为:(1)材料符合规范要求并经监理人认可;(2)承包人已出具材料费用凭证或支付单据;(3)材料已在现场交货,且存储良好,监理人认为材料的存储方法符合要求。则监理人应将此项金额作为材料预付款计入下一次的进度付款证书中,在预计交工前3个月,将不再支付材料预付款。16.计量与支付16.1承包人应在每月25日前,经监理人现场核实已完成的合格工程数量,确定其价款,监理人签字后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本项目工程量清单中总额价子目的支付原则和支付进度按实际完成工程量及时限计量支付,并执行以下原则:16.2竣工文件:按交通运输部及新疆交通运输厅规定的竣工文件和施工文件编制的有关规定,编制出3套完整合格的竣工文件;装订尺寸及方法符合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竣工验收后支付此项费用的90%,剩余部分在缺陷责任期满、应补齐的资料补齐后支付。16.3施工环保费:施工过程中注意保护工程范围以外的土地植被、当地水源、灌溉渠道,污水排放达到国家规定标准;沥青混合料拌合场必须设置在离居民区、学校、医院300m以外的下风处;将扬尘、噪音控制在最低水平。工程开工后,监理人对承包人实施环保措施满意,支付此项费用的30%,工程交工验收时没有被投诉,支付剩余的70%。如被罚款费用自负。临时道路修建、养护与拆除(包括原道路的养护):承包人根据需求和需要修建的社会交通便道和施工现场的临时道路,并设置必要的交通标志,临时道路(包括原有道路)应加强养护、降低扬尘。临时道路修建后经监理人签认后支付此项费用的80%,交工后拆除恢复原地貌,工程交工验收后支付剩余的20%。临时工程用地:承包人根据现场考察和施工组织计划确定临时工程用地及费用。该项费用包含承包人生产、生活用地,施工中取土场、料场用地,临时工程堆场价为材料(或设备)的出厂价或销售价。及附属工作临时用地。经监理人签认后支付此项费用的80%,交工后拆除恢复原地貌后,工程交工验收后支付剩余的20%。临时供电设施架设、维护与拆除:开工报告批准的临时供电设施安装后支付此项费用的80%,交工后拆除所安装设备及系统恢复到工程实施前的状态,工程交工验收后支付剩余的20%。电信设施的提供、维护与拆除:开工报告批准的临时电信设施安装后支付此项费用的80%,交工后拆除所安装设备及系统恢复到工程实施前的状态,工程交工验收后支付剩余的20%。临时供水与排污设施:供水与排污设施实施经监理人签认后支付此项费用的90%,交工后拆除其全部临时排污设施恢复到工程实施前的状态,工程交工验收后支付剩余的10%。承包人驻地建设:驻地建设完成、开工报告批准、工地试验室制备齐全后支付此项费用的90%,按照合同或协议将驻地移走、清除、恢复原貌后,工程交工验收后支付剩余的10%。全生产费:施工安全设施费用及与此有关的一切作业经监理人对工程安全生产情况检查达到安全合格标准后,以总额的90%按月(合同工期)平均分次支付。交工验收后经监理人同意后支付剩余的10%。如承包人在此基础上增加安全生产费用以满足项目施工需要,则承包人应在本项目工程量清单其他相关子目的单价或总额价中予以考虑,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不予计量。月支付:承包人应在每月25日前向监理人提交由其项目经理签署的按《工程进度计量报表》格式填写月结账单一式6份;监理人在收到月结账单后7天内签发中期支付证书,签发时应写明其认为应该到期结算的价款及需要扣留和扣回的款额并报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应在收到该中期支付证书后14天内支付给承包人。如果发包人在上述期限内未能付款,发包人应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承包人支付未付款额的利息,付息时间从应付而未付该款额之日算起。16.4在合同工程交工证书签发后42天之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一份交工结算单,并附上详细文件,表明:(1)按交工证书中写明的交工日期,完成的合同全部工程的最终价值;(2)承包人认为应支付的其他款项。16.5在缺陷责任期满的14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一份最后结账单草案,并附上详细的证明文件,供监理人考虑,表明:(1)根据合同规定已经完成的全部工程价值;(2)承包人根据合同规定认为应该支付的任何其他的款项。16.6在提交最后结账单的同时,承包人应给发包人一份书面清账书并抄送监理人,确认最后结账单中的总额作为应付给承包人的全部款项的最后结算。在最后结账单收到7天内,监理人应该签发一份最后支付证书报发包人批准,并抄送承包人,说明:(1)根据合同规定的最后应付的款额;(2)在对发包人以前所付的全部款额和发包人根据合同规定应得的全部款项予以确认后,发包人欠承包人或承包人欠发包人的差额;(3)工程进度付款的修正,在对以往历次已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进行汇总和审核中发现错、漏或重复的,监理人有权修正,承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双方复核同意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用银行保函时,出具保函的银行须具有相应担保能力,且按照发包人批准的格式出具,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七、试验和检验17.试验和检验17.1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1)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派员参加试验和检验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和检验,并应立即将试验和检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2)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按合同约定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7.2现场材料试验(1)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2)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复核性材料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17.3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1)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为完成本合同各项工作所需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验收、运输和保管;(2)承包人与供货厂家的供货协议一经签订,应将一份副本提交监理人。17.4进场材料、设备必须符合合同规定,并经监理人认可。不合格的材料、设备应立即搬运出施工场地,不得用于本合同工程。八、工程变更18.工程数量及价格的变更18.1发包人或监理人如认为有必要时,可根据规定对本合同工程中任何部分的结构形式、质量、等级或数量作出变更,包括:(1)增加或减少本合同中的任何工程的数量;(2)取消合同中的任何单项工程,但被取消的工程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由于承包人违约造成的情况除外;(3)改变合同中的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4)改变本工程任何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或尺寸;(5)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6)完成本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18.2价格调整在合同实施期间,投标人填写的单价、合价和总额价不会由于物价波动进行价格调整;由于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监理人应根据法律、国家或自治区有关部门的规定,商定确定需调整的合同价款。18.3如果发出本工程的变更指令是因承包人过错,承包人违反合同或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则这种违约引起的任何额外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18.4没有监理人指令,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变更指令应说明变更的目的、范围、变更内容以及变更的工程量及其进度和技术要求,并附有关图纸和文件。承包人收到变更指令后,应按变更指令进行变更工作。18.5变更工程的价格增加或减少额,应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或合计为依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以下约定处理。(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按商定或确定原则变更工作的单价。(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监理人依据交通运输部或新疆交通运输厅的相关概算预算编制办法及定额编制编制单价,按商定或确定原则变更工作的单价。18.6暂列金额只能按监理人的批示使用,并对合同价款进行相应调整。18.7未经批准的设计变更,其费用不得进入决算。18.8变更类型及程序依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施行。九、缺陷责任19.缺陷责任及修复19.1缺陷责任期从本合同工程交工证书签发之日起计算。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缺陷责任。19.2在缺陷责任期满前,由发包人会同监理人在有关部门参加下,对工程进行一次全面核查,使本工程按合同所要求的条件,达到发包人和监理人认为合格的程度。要求承包人:(1)在缺陷责任期内,尽快完成在交工证书中写明的未完工作,并完成对本工程缺陷的修复或监理人指令的修补工作;在缺陷责任期满后的14天内,按照发包人和监理人在缺陷责任期满前检查结果而发出的指令,对存在的缺陷或其他不合格之处进行修补、重建及修复。承包人不能在合理时间内修复缺陷的,发包人可自行修复或委托其他人修复,所需费用和利润由承包人承担。19.3在缺陷责任期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修复费用和复验费用应由承包人自行负责;不属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修复费用由监理人同承包人协商并报发包人批准。19.4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年,自该项工程或设备修复之日算起。19.5保修期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具体期限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在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对由于施工质量原因造成的损坏自费进行修复。19.6工程保修期终止后28天内,监理人签发保修期终止证书。19.7若承包人不履行保修义务和责任,则承包人应承担由于违约造成的法律后果,并由发包人将其违约行为上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并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十、违约、索赔和争议20.违约20.1发包人违约下列情况属发包人违约:(1)按合同约定,未向承包人支付根据监理人签发的支付证书项下的应付款额,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凭证,导致付款延误的;(2)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3)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4)未根据本合同任何条款而无理阻碍或拒绝对任何上述证书颁发的所需批准,则承包人有权终止对本合同项下的承包,并通知发包人,抄送监理人,该终止在发出通知14天后生效,发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发包人发生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28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20.2承包人违约下列情况属承包人违约:(1)无视监理人事先的书面警告,不履行其合同规定的义务;(2)违反合同规定,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让给其他人;(3)未按在合同谈判阶段确定的内容配备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主要机械设备和试验检测设备、未按期提交施工组织计划;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备或材料撤离施工场地;(4)在监理人通知或指令发出28天内不遵守该通知或指令修复或运走、替换不合格材料、设备的;(5)无正当理由延期开工或因进度滞后,在接到监理人加快进度通知28天内无正当理由、未能采取措施加快进行本工程或其关键部分的施工;(6)未达到规定质量目标的;(7)出现三级一般质量事故以上的;(8)发生野蛮施工,造成环保事件或损坏原有建筑物的;(9)因通行便道维护不力,造成社会恶劣影响的;(10)拖欠劳务工资、设备、材料款,造成恶劣影响的;(11)违反分包、转包规定的;(12)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未能对工程接收证书所列的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而又拒绝按监理人指示再进行修补的;(13)违反其他合同规定履约义务的。202..1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20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28天后,承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可派员进驻施工场地,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施工。发包人因继续完成该工程的需要,有权扣留使用承包人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但发包人的这一行为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20.3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20.4合同解除后的估价、付款和结清(1)合同解除后,监理人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的价值,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2)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暂停对承包人的一切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金额,包括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约定向承包人索赔由于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3)合同双方确认上述往来款项后,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合同款项;(4)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而形成争议的,按约定办理。21.索赔21.1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并向监理人提交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21.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造成工期延误和承包人经济损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申请索赔:(1)索赔事件首次发生的21天之内,向监理人提出索赔意向书,并抄送发包人;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1天内或监理人同意的另一期限内,承包人应送交监理人一份拟索赔款额的详细账目,并说明索赔所依据的理由;3()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4()监理人应对承包人按规定提供的索赔证据和详细账目进行审查核实,查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必要时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在与承包人协商并报发包人批准后,确定承包人有权得到的全部的索赔款额,并按规定列入中期支付证书或最后支付证书内予以支付。监理人将此决定通知承包人,并抄送发包人。21.3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1)承包人按约定接受了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合同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2)承包人按约定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21.4发包人的索赔(1)发生索赔事件后,监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承包人,详细说明发包人有权得到的索赔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细节和依据。发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和要求与承包人提出索赔期限和要求约定相同,延长缺陷责任期的通知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2)监理人按商定或确定发包人从承包人处得到赔付的金额和(或)缺陷责任期的延长期。承包人应付给发包人的金额可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或由承包人以其他方式支付给发包人。21.5无论在施工过程中或在工程竣工之后,无论在本合同的失效或终止之前或之后,如果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就本合同文件的条款、规定、规范、图纸、质量与进度要求,支付与扣除,延期与索赔发生任何法律上、经济上或技术上的纠纷,包括对监理人作出指示、指令、决定、评定、认证和价格发生的纠纷,纠纷中的问题,首先应根据本条款规定书面提交给监理人解决,并抄送另一方。监理人在收到此提交文件后42天之内应将自己的裁定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21.6如果发包人或承包人有一方对监理人的裁定有异议,或如果监理人在收到提交文件后42天内,没有发出自己裁定通知,则双方可采取下列程序解决争议:(1)双方就纠纷事项进行友好协商解决或通过双方上级主管部门进行调解或争议评审解决;(2)发包人和承包人接受评审意见的,由监理人根据评审意见拟定执行协议,经争议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并遵照执行;(3)发包人或承包人不接受评审意见,并要求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应在收到评审意见后的14天内将仲裁或起诉意向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抄送监理人,但在仲裁或诉讼结束前应暂按监理人的确定执行。21.7除非本合同已被终止,承包人无论在什么情况下都应尽一切努力继续完成本工程,承包人和发包人应使监理人的裁定付诸实施,除非监理人对裁定作出新的更改。十一、其他22.转让与分包22.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22.2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本工程严禁转包和违规分包,且不得再次分包。22.3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工程的其他部分或工作分包给第三人。22.4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22.5承包人应与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22.6发包人对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的法律与经济纠纷不承担任何责任和义务。22.7各项分包工作均应遵守《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23.保险23.1承包人应为承包工程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等工程保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期限为开工日起直至本合同工程签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止。相关费用均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的单价及总额价中,发包人不单独支付。23.2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保险的一切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并支付。23.3承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保险的一切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并支付。23.4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保险,其投保金额应足以现场重置。办理本款保险的一切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并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的单价及总额价中,发包人不单独支付。23.5承包人应在办理有关保险后,尽快向发包人提供按合同要求所报各种保险的生效证明,并在开工后56天内提交保险单,同时向监理人提交副本。23.6保险事故发生时,承包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24.不利物质条件24.1不利物质条件,是指承包人在施工场地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下和水文条件,但不包括气候条件。24.2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约定办理。监理人没有发出指示的,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25.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25.1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包括但不限于:(1)地震、海啸、火山爆发、泥石流、暴雨(雪)、台风、龙卷风、水灾等自然灾害;(2)战争、骚乱、暴动,但纯属承包人或其分包人派遣与雇用的人员由于本合同工程施工原因引起者除外;核反应、辐射或放射性污染;(3)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非发包人或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4)瘟疫;(5)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25.2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以下原则承担:(1)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2)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3)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4)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复工程的金额由发包人承担;(5)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25.3延迟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合同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在延迟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责任。25.4避免和减少不可抗力损失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25.5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约定撤离施工场地。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解除后的付款参照约定,由监理人按商定确定。26.文物在施工场地发掘出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财产。承包人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时,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保护现场,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任何该类物品,并立即将此发现通知监理人,并执行监理人关于此事的指令。如果由于这样的指令使承包人工期受到拖延和(或)增加了费用,则监理人在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应确定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通知承包人并抄送发包人。承包人发现文物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7.违约赔偿27.1施工过程中发包人或监理人、质监机构抽检连续2个分项工程不合格者,按合同条款的有关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分项工程补做或返工,使其达到合格标准,并赔偿每个分项工程10000元的违约金。27.2承包人未按规定工期完成本合同工程,拖期损失赔偿见合同条款数据表。工程进度严重滞后,承包人即使采取措施也不能保证工程按期完工,发包人有权指定分包并没收履约保证金。27.3承包人主要管理人员、机械设备未按投标文件约定时间进场,人员按200元/人·天,机械设备每天按《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台班基价两倍支付违约赔偿。27.4发生克扣、拖欠劳务工资、设备材料款,造成恶劣影响的,承包人在限期内不予支付时,发包人将从其履约保证金中支付。27.5便道未按合同管养,影响社会车辆通行,造成恶劣影响的,承包人在限期内不予整改的,发包人可另行实施,其发生的费用从承包人工程款中扣回。27.6承包人违约转让或变相转让合同,发包人将没收履约保证金,并将其清除出场。27.7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如监理人或发包人认为承包人主要管理人员及技术人员不能胜任工作,提出更换人员要求,承包人必须执行,且更换人员资格不低于所换人员资格,无论是否征得发包人同意,均按下述规定扣除其违约金:项目经理每人次扣除6万元,项目总工每人次扣除5万元,路基工程师、路面工程师、结构工程师、计量计划负责人、试验检测工程师每人次扣除3万元。即使交纳了违约金,承包人仍有义务按合同规定纠正其违约行为;更换率达到50%的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公路建设从业单位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的规定评价。28.承包人需遵循的其他规定和要求28.1新疆公路工程现行通知、办法详见附件。28.2临时排水设施承包人在施工中,道路的临时排水设施要与路基的施工同步,所需费用报价中要充分考虑。如因承包人排水设施不当,造成的工程损失由承包人承担。28.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全体施工人员(包括雇用劳务人员)及周围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持正常社会秩序,承包人应全面贯彻国务院第376号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其涉及内容均不单独计量与支付,投标人报价时综合考虑其费用,所涉及的费用均包括在与之相关的工程细目的单价之中,发包人不单独支付。28.4反商业贿赂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反商业贿赂的有关规定。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廉政建设责任制度执行,并将廉政合同落到实处,制定相应的计划和措施。附件:(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办法》(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细则》(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试行)》(5)《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工作规定》(6)《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公路工程试验检测工作规定》(7)《新疆小交通量农村公路工程技术指南》(8)《新疆农村公路施工图设计外业勘察验收指南》(9)《关于在公路改建改造工程中加强便道管理保障通行的通知》(新交监察〔2001〕5号文);(10)《新疆公路工程台背回填管理办法》;(11)《新疆公路工程建设项目便道管理办法》;(1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路工程路基下沉、路面破损、桥涵处跳车等质量问题责任追究》(新交政法〔2001〕20号);(13)《关于提高新疆公路工程路基、路面压实度指标的通知》(新交质监〔2002〕2号);(1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路路面透层油和下封层质量控制施工机械配套指导意见》(新交质监〔2008〕22号);(15)《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公路建设廉政工作实施办法(试行)》(新交办〔2008〕80号);(16)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路工程施工质量责任和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新交工程〔2016〕28号);(17)《关于在公路基础设施建设中使用农民工有关意见的通知》(新交综〔2003〕42号);(18)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厅关于交通建设项目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管理暂行办法(试行)》(新交综〔2005〕42号);(19)《关于在公路基础设施建设中使用农民工有关事宜的通知》(新交综〔2006〕139号);(20)《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新政办发[2007]114号)(21)《关于做好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农民工使用有关事宜的通知》(新交农路〔2016〕16号);(2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社、住建、交通、水利四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在工程建设领域实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和银行代发工资制度的通知》(新人社发〔2018〕4号)承包人在施工中应严格执行国家、交通运输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交通运输厅现行通知、办法的相关规定,涉及报价因素的应在投标报价中充分予以考虑,发包人将不另行支付。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说明:发包人可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对“通用合同条款”进行补充和细化,补充和细化的内容不得与“通用合同条款”强制性规定相抵触。同时,细化、补充或约定的不同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专用合同条款的编号应与通用合同条款号一致。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农村公路养护工程涉及「招标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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