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质高强铝合金材料生产设备智能化、节能化及安全提升技术改造 生产和研发航空发动机关键零部件新建招标公告(苏州相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2025)



苏州相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苏相合作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有关规定,经审查,2025年6月5日苏州相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予以公告。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512-66185273邮箱:zhudidi@sipac.gov.cn

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序号

文件名称

文号

发文时间

1

关于苏州创泰合金材料有限公司年产

25 万吨轻质高强铝合金材料生产设备智能化、节能化及安全提升技术改造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全文链接见附件1



相开环建〔

202

5



2

0

11



2025-06-05

2

关于苏州工业园区元智技术有限公司生产和研发航空发动机关键零部件新建项目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全文链接见附件

2



相开环建〔

202

5



2

0

12



2025-06-05

3

关于苏州惠欧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扩建生产新能源汽车零部件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全文链接见附件

3



相开环建〔

202

5



2

0

13



2025-06-05

2025年6月5日

附件1:关于苏州创泰合金材料有限公司年产25万吨轻质高强铝合金材料生产设备智能化、节能化及安全提升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附件2:关于苏州工业园区元智技术有限公司生产和研发航空发动机关键零部件新建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附件3:关于苏州惠欧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扩建生产新能源汽车零部件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苏州相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文件相开环建〔2025〕2011号关于苏州创泰合金材料有限公司年产25万吨轻质高强铝合金材料生产设备智能化、节能化及安全提升技术改造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苏州创泰合金材料有限公司:你单位报送的《苏州创泰合金材料有限公司年产25万吨轻质高强铝合金材料生产设备智能化、节能化及安全提升技术改造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该项目建设地址为:苏州市漕湖街道春兴路8号。建设内容及规模为:在原有厂房内对5#、6#生产线(年产铝镁合金棒材4万吨/年)和3#、4#生产线(年产交通运输轻量化铝合金材料5万吨/年)进行技术改造,技术改造内容主要包括新增脱漆炉并更新部分设备,技改后产能不变。二、根据你单位委托江苏君信新华安全科技有限公司(编制主持人:**,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号:2017035320350000003511320505)编制的《报告书》结论及技术评估意见,该项目的实施将对生态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在切实落实各项污染防治、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的前提下,从生态环境保护角度分析,该项目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可得到缓解和控制。我单位原则同意《报告书》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三、该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制度。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单位须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确保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并应着重做好以下工作:1.厂区应实行“雨污分流、清污分流”。本项目不新增生活污水排放,冷却水塔废水与现有生活污水、生产废水一起接管至苏州市相润排水管理有限公司(漕湖污水处理厂)处理,厂区排口(DW001)执行苏州市相润排水管理有限公司(漕湖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及《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标准。2.建设单位应落实废气收集和净化技术,确保治理设施正常运行,处理效率达到《报告书》提出的要求。合金调配(倾动熔保炉)废气经收集处理后通过24m高P1排气筒排放,其中颗粒物、氮氧化物、二氧化硫、烟气黑度、氟化物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728-2020)表1、表2标准,氯化氢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标准;铝灰分离废气经收集处理后通过24m高P2排气筒排放,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728-2020)表1标准;脱油烘干废气经收集处理后通过24m高P10排气筒排放,其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728-2020)表1标准,非甲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标准。加强对生产车间的管理,采取适当措施减少废气无组织排放,厂界无组织废气执行《报告书》中相应排放标准,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应符合《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中特别排放限值;3.建设单位应采取防振降噪措施,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和4类标准。4.危险废物、一般固体废弃物、生活垃圾分类收集。项目实施后产生的危险废物为:废铝灰渣(312-026-48)、除尘铝灰(312-034-48)。危险废物依托现有1157m2危废暂存区1贮存,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并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签。按照《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要求加强日常管理,危险废物情况记录上应注明危险废物的名称、来源、数量、特性和包装容器的类别、入库日期、存放库位、废物出库日期及接收单位名称。危险废物应该委托持有有效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具备相应处理能力的单位进行处理,安排专人负责、全程跟踪,禁止将危险废物排放至环境中。一般工业固废除尘灰、废氯化钙、废布袋、废过滤渣、废耐火材料、废包装材料、废滤渣经收集后外售处置,不得外排,依托现有200m2一般固废暂存区贮存,一般工业固废贮存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本项目不新增生活垃圾,现有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不得随意扔撒或者堆放;5.项目建成后以厂区四周边界为起点设置100m的卫生防护距离,目前该范围内无居民等敏感目标,今后该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得建设居民住宅等环境敏感目标;6.建设单位应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全厂设置总容积不小于300m3的事故应急池,防止运营过程及污染治理设施事故引发的次生环境污染事故。在该项目实际排放污染物前,按《企事业单位和工业园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导则》(DB32/T3795-2020)完成环境风险应急预案的修订,明确风险防控措施、隐患排查频次、培训演练等具体实施要求,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你单位在项目设计、施工建设和生产中总平面布局以及主要工艺设备、储运设施、公辅工程、污染防治设施安装、使用中涉及安全生产的应遵守设计使用规范和相关主管部门要求;应对各类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7.按《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的规定规范设置排放口及标识;按国家、省、市生态环境部门相关要求,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配套设施;8.建设单位应按《报告书》提出的要求执行环境监测制度,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819-2017)和行业规范编制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监测工作,监测结果及相关资料备查;9.项目建设施工期必须采取污染控制及治理措施。组织做好施工期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并纳入工程监理。四、项目实施后,污染物排放总量在相城区内平衡,污染物排放总量初步核定为(本项目/全厂):(一)废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吨/年):工业废水污染物:废水量≤24/1148、COD≤0.0048/0.3158、SS≤0.0048/0.0358、NH3-N≤0/0.014、TN≤0/0.021、石油类≤0/0.001、LAS≤0/0.01;生活污水污染物(吨/年):废水量≤0/22614、COD≤0/11.261、SS≤0/7.610、NH3-N≤0/0.744、TN≤0/7.537、TP≤0/0.112、动植物油≤0/0.568。(二)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吨/年):VOCs(以非甲烷总烃计,有组织)≤0.12/0.138,颗粒物(有组织)≤7.2213/15.9223,二氧化硫(有组织)≤0.2703/0.8393,氮氧化物(有组织)≤21.6395/36.6435,氟化物(有组织)≤0.0389/0.1489,氯化氢(有组织)≤0.0738/0.0878,硫酸雾(有组织)≤0/0.017,磷酸雾(有组织)≤0/0.004;VOCs(以非甲烷总烃计,无组织)≤0/0.08,颗粒物(无组织)≤7.2747/15.9297,氮氧化物(无组织)≤0.171/0.171,氟化物(无组织)≤0.0393/0.2063,氯化氢(无组织)≤0.0373/0.0773,硫酸雾(无组织)≤0/0.019,磷酸雾(无组织)≤0/0.003。五、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单位应当对《报告书》的内容和结论负责。六、建设单位应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生态环境部门办理排污许可相关手续,做到持证排污、按证排污。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七、苏州市相城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该工程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苏州市相城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不定期抽查。八、建设单位是该建设项目环境信息公开的主体,收到批复后须及时将该项目报告书的最终版本予以公开。同时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做好建设项目开工前、施工期和建成后的信息公开工作。九、项目如涉及核与辐射内容应按规定另行报批。十、如该项目所涉及污染物排放标准发生变化,应执行最新的排放标准。该项目在建设过程中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设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须报重新审核。苏州相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2025年6月5日(项目代码:2405-320571-89-02-777761)抄送:苏州市相城生态环境局苏州相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文件相开环建〔2025〕2012号关于苏州工业园区元智技术有限公司生产和研发航空发动机关键零部件新建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苏州工业园区元智技术有限公司:你单位报送的《苏州工业园区元智技术有限公司生产和研发航空发动机关键零部件新建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该项目建设地址为:苏州市漕湖街道永昌路以西、春兴路以北。建设内容及规模为:年生产和研发航空发动机关键零部件约3000套。二、根据你单位委托苏州市科嘉环境服务有限公司(编制主持人:何明念,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号:2017035320352013321405000996)编制的《报告表》结论,该项目的实施将对生态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在切实落实各项污染防治、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的前提下,从生态环境保护角度分析,该项目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可得到缓解和控制。我单位原则同意《报告表》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三、该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制度。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单位须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确保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并应着重做好以下工作:1.厂区应实行“雨污分流、清污分流”,热水机组排水、冷却塔排水、软水制备浓水与生活污水一起接管至苏州市相润排水管理有限公司(漕湖污水处理厂)处理,执行苏州市相润排水管理有限公司(漕湖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2.建设单位应落实废气收集和净化技术,确保治理设施正常运行,处理效率达到《报告表》提出的要求。热水机组天然气燃烧废气经管道收集后通过20米高DA001排气筒排放,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385-2022)表1标准。加强对生产车间的管理,采取适当措施减少废气无组织排放,厂界无组织废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标准,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应符合《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中特别排放限值;3.建设单位应采取防振降噪措施,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4.危险废物、一般固体废弃物、生活垃圾分类收集。项目实施后产生的危险废物为:含切削液金属边角料、废切削液、清洗废液(900-006-09),废包装桶、废抹布手套(900-041-49),废液压油(900-218-08),废矿物油、废油桶(900-249-08)。该项目应配套建设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的危险废物贮存场所,面积不小于36m2,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签。按照《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要求加强日常管理,危险废物情况记录上应注明危险废物的名称、来源、数量、特性和包装容器的类别、入库日期、存放库位、废物出库日期及接收单位名称。其中含切削液金属边角料经过滤除油达到静置无滴漏后打包送金属冶炼厂进行综合利用,其他危险废物应该委托持有有效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具备相应处理能力的单位进行处理,安排专人负责、全程跟踪,禁止将危险废物排放至环境中。不合格品、废离子交换树脂经收集后外售处置,不得外排,一般工业固废贮存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一般工业固废仓库面积不小于18m2。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不得随意扔撒或者堆放;5.项目以厂界边界为起点设置100米的卫生防护距离,目前该范围内无居民等敏感目标,今后该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得建设居民住宅等环境敏感目标;6.建设单位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防止运营过程及污染治理设施事故引发的次生环境污染事故。在该项目实际排放污染物前,按《企事业单位和工业园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导则》(DB32/T3795-2020)完成环境风险应急预案的编制,明确风险防控措施、隐患排查频次、培训演练等具体实施要求,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你单位在项目设计、施工建设和生产中总平面布局以及主要工艺设备、储运设施、公辅工程、污染防治设施安装、使用中涉及安全生产的应遵守设计使用规范和相关主管部门要求;应对各类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7.按《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的规定规范设置排放口及标识;按国家、省、市生态环境部门相关要求,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配套设施;8.建设单位应按《报告表》提出的要求执行环境监测制度,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819-2017)和行业规范编制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监测工作,监测结果及相关资料备查;9.项目建设施工期必须采取污染控制及治理措施。组织做好施工期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并纳入工程监理。四、项目实施后,污染物排放总量在相城区内平衡,污染物排放总量初步核定为(本项目/全厂):(一)废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吨/年):生产废水污染物:废水量≤4886/4886,COD≤0.9772/0.9772,SS≤0.8795/0.8795;生活污水污染物:废水量≤8160/8160,COD≤3.4272/3.4272,SS≤1.4688/1.4688,NH3-N≤0.2856/0.2856,TN≤0.3672/0.3672,TP≤0.049/0.049;(二)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吨/年):二氧化硫(有组织)≤0.03/0.03,NOx(有组织)≤0.0455/0.0455,颗粒物(有组织)≤0.0429/0.0429;VOCs(以非甲烷总烃计,无组织)≤0.011/0.011。五、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单位应当对《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六、建设单位应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生态环境部门办理排污许可相关手续,做到持证排污、按证排污。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七、苏州市相城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该工程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苏州市相城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不定期抽查。八、建设单位是该建设项目环境信息公开的主体,收到批复后须及时将该项目报告表的最终版本予以公开。同时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做好建设项目开工前、施工期和建成后的信息公开工作。九、项目如涉及核与辐射内容应按规定另行报批。十、如该项目所涉及污染物排放标准发生变化,应执行最新的排放标准。该项目在建设过程中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设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须报重新审核。苏州相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2025年6月5日(项目代码:2304-320571-89-01-145862)抄送:苏州市相城生态环境局苏州相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文件相开环建〔2025〕2013号关于苏州惠欧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扩建生产新能源汽车零部件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苏州惠欧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你单位报送的《苏州惠欧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扩建生产新能源汽车零部件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该项目建设地址为:苏州市漕湖街道中市路2号。建设内容及规模为:年产新能源汽车零部件500万件(其中包括水冷板100万件、散热器5万件和汽车尾翼自动升降节能系统395万件)。二、根据你单位委托苏州正林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编制主持人:陈婷婷,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号:201805035320000036)编制的《报告表》结论及技术评估意见,该项目的实施将对生态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在切实落实各项污染防治、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的前提下,从生态环境保护角度分析,该项目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可得到缓解和控制。我单位原则同意《报告表》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三、该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制度。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单位须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确保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并应着重做好以下工作:1.厂区应实行“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含氮磷生产废水经收集处理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24)标准后全部回用,不外排;不含氮磷生产废水、喷淋塔废水经收集处理后与纯水制备浓水、生活污水(含食堂废水)一起接管至苏州市相润排水管理有限公司(漕湖污水处理厂)处理,执行苏州市相润排水管理有限公司(漕湖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B级标准;2.建设单位应落实废气收集和净化技术,确保治理设施正常运行,处理效率达到《报告表》提出的要求。退漆线酸洗废气经收集处理后通过20米高DA001排气筒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标准;电泳废气、涂装2线活化废气、烘干废气经收集处理后与天然气燃烧机燃烧废气一并通过20米高DA002排气筒排放,其中非甲烷总烃、TVOC执行《表面涂装(汽车零部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966-2021)表1标准,氯化氢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标准,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参照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728-2020)表1标准;天然气热水锅炉燃烧废气通过20米高DA003排气筒排放,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385-2022)表1标准;食堂油烟经收集处理后通过专用烟道排放,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表2小型规模标准。加强对生产车间的管理,采取适当措施减少废气无组织排放,厂界无组织废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标准;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应符合《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中特别排放限值;3.建设单位应采取防振降噪措施,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4.危险废物、一般固体废弃物、生活垃圾分类收集。项目实施后产生的危险废物为:废UF滤材、废包装容器、废手套(900-041-49),浓缩液、磷化渣(336-064-17),废矿物油(900-249-08),滤渣、漆渣(900-252-12),废活性炭(900-039-49),隔油池污油(900-210-08),废酸(900-300-34)。该项目应配套建设符合《危废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的危险废物贮存场所,面积不小于60m2,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签。按照《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要求加强日常管理,危险废物情况记录上应注明危险废物的名称、来源、数量、特性和包装容器的类别、入库日期、存放库位、废物出库日期及接收单位名称。危险废物应该委托持有有效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具备相应处理能力的单位进行处理,安排专人负责、全程跟踪,禁止将危险废物排放至环境中。废金属屑、废砂、废布袋、废电极、废挂具、废模具、废外包装袋、废电池、污泥经收集后外售处置,废漆桶供应商回收,不得外排,一般工业固废贮存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一般工业固废仓库面积不小于60m2。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不得随意扔撒或者堆放;5.项目以生产厂房边界为起点设置100米的卫生防护距离,目前该范围内无居民等敏感目标,今后该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得建设居民住宅等环境敏感目标;6.建设单位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防止运营过程及污染治理设施事故引发的次生环境污染事故。在该项目实际排放污染物前,按《企事业单位和工业园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导则》(DB32/T3795-2020)完成环境风险应急预案的编制,明确风险防控措施、隐患排查频次、培训演练等具体实施要求,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你单位在项目设计、施工建设和生产中总平面布局以及主要工艺设备、储运设施、公辅工程、污染防治设施安装、使用中涉及安全生产的应遵守设计使用规范和相关主管部门要求;应对各类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7.按《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的规定规范设置排放口及标识;按国家、省、市生态环境部门相关要求,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配套设施;8.建设单位应按报告表提出的要求执行环境监测制度,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819-2017)和行业规范编制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监测工作,监测结果及相关资料备查;9.项目建设施工期必须采取污染控制及治理措施。组织做好施工期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并纳入工程监理。四、项目实施后,污染物排放总量在相城区内平衡,污染物排放总量初步核定为(本项目/全厂):(一)废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吨/年):工业废水污染物:废水量≤17208/17208,COD≤4.035/4.035,SS≤0.9643/0.9643,石油类≤0.063/0.063,LAS≤0.042/0.042;生活污水污染物:废水量≤3220/3220,COD≤0.966/0.966,SS≤0.644/0.644,NH3-N≤0.0805/0.0805,TP≤0.00966/0.00966,TN≤0.1288/0.1288,动植物油≤0.042/0.042;(二)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吨/年):氯化氢(有组织)≤0.0542/0.0542,硫酸雾(有组织)≤0.00333/0.00333,VOCs(以非甲烷总烃计,有组织)≤0.882/0.882,NOx(有组织)≤0.112/0.112,SO2(有组织)≤0.24/0.24,颗粒物(有组织)≤0.144/0.144,油烟(有组织)≤0.0027/0.0027;氯化氢(无组织)≤0.0606/0.0606,硫酸雾(无组织)≤0.0037/0.0037,VOCs(以非甲烷总烃计,无组织)≤0.98/0.98,颗粒物(无组织)≤0.000068/0.000068。五、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单位应当对《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六、建设单位应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生态环境部门办理排污许可相关手续,做到持证排污、按证排污。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七、苏州市相城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该工程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苏州市相城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不定期抽查。八、建设单位是该建设项目环境信息公开的主体,收到批复后须及时将该项目报告表的最终版本予以公开。同时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做好建设项目开工前、施工期和建成后的信息公开工作。九、项目如涉及核与辐射内容应按规定另行报批。十、如该项目所涉及污染物排放标准发生变化,应执行最新的排放标准。该项目在建设过程中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设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须报重新审核。苏州相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2025年6月5日(项目代码:2306-320571-89-01-647340)抄送:苏州市相城生态环境局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轻质高强铝合金材料生产设备智能化、节能化及安全提升技术改造 生产和研发航空发动机关键零部件新建涉及「招标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