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库移民后扶 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招标公告(句容市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建设管理处2025)
句容市2025年水库移民后扶项目宝华镇华山村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施工标招标公告
句容市2025年水库移民后扶项目宝华镇华山村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施工标招标公告
一、招标条件
句容市2025年水库移民后扶项目宝华镇华山村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已经镇江市水利局以镇水管发〔2025〕30号文批准建设,工程所需资金已落实,招标人为句容市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建设管理处,代理机构为镇江市环宇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项目的施工进行国内公开招标,邀请国内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二、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1)建设地点:句容市境内。
(2)项目概况:主要建设内容:宝华镇华山行政村胄王自然村村口河道岸坡防护长200米,拆建过路涵1座;竹塘拆建直径0.8米涵闸1座;竹塘沟素砼防护长175米;大棚沟清淤0.14万立方米;胄王沟清淤0.76万立方米;村内现状砼道路维修改造0.33万平方米。总投资约259.4万元。
(3)计划工期:150日历天。
(4)本次招标工程为1个标段,相应招标内容如下:
句容市2025年水库移民后扶项目宝华镇华山村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的施工,具体内容详见工程量清单。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1、申请人资质: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同时提供企业资质动态核查结果,要求核查结果不处于不合格状态,登录“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自行网上截图并加盖公章。注:评标委员会在资格审查时对企业资质动态核查结果进行查询核实,如发现核查结果处于不合格状态,将被视为资格审查不合格。
2、拟选派项目经理资质:具有有效的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水利水电工程专业),无在建工程(符合苏水基〔2016〕17号文规定,自行承诺,格式详见招标文件)。
3、其他:
(1)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分别具备有效的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A类、B类、C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2)项目技术负责人具备人社部门颁发的水利工程类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3)提供投标截止月前三个月的任意一个月由投标人为参与本项目投标成员缴纳的社保证明,已退休人员除外。成员中有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但提前退休的,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退休证明材料。
(4)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投标项目经理在最近三年内(2022年1月1日至今)未因行贿犯罪被有关机关限制目前投标(投标人自行出具承诺函,格式详见招标文件)。
(5)目前不得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目前不得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注:投标人的信用记录由评标委员会在资格审查时进行查询核实并截图打印留存,信用记录查询截止时间为项目资格审查结束时。
(6)投标企业需提供《信用承诺书》(格式详见招标文件)。
(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8)本项目资格审查采用资格后审的形式。
(9)本项目电子招投标活动中投标和资格审查认定等以电子招标投标企业诚信库中的信息、数据为准,投标人需将招投标所需的所有材料(除本项目要求提供的承诺外)录入至镇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企业诚信库后选择编入投标文件。
四、招标文件的获取方式及时间
1、请投标申请人于规定时间内使用CA证书登录镇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镇江水利交易系统(网址:http://ggzy.zhenjiang.gov.cn/jypt.html)进行网上下载招标文件。(CA证书办理详见《镇江市公共资源交易CA证书及电子签章办理指南》,CA证书的问题致电0511-88968012咨询,网上招投标系统的问题咨询电话4009980000客服电话)。
2、购买招标文件时间:2025年6月6日0:00-2025年6月12日24:00。注:投标人请在此期间内下载招标文件,如未在规定时间内将导致无法下载招标文件。
五、投标保证金的递交
本项目不收取投标保证金,投标人须出具投标保证金信用承诺书,格式详见招标文件。
六、开标、投标文件的递交
1、投标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为2025年6月27日10时00分。
2、投标人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电子投标文件上传至“镇江水利交易系统”,逾期送达的电子投标文件(线上文件),交易平台将予以拒收。
3、本项目为不见面开标。开标当日,投标人不必抵达开标现场,仅需在任意地点通过镇江不见面交易系统参加开标会议(镇江不见面交易系统地址:http://ggzy.zhenjiang.gov.cn/BidOpening/bidopeninghall/hall/login)。
七、评标办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积分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赋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2.2.1
分值构成 (总分100分)
投标报价: 75分 施工组织设计: 20分 项目经理答辩: 5分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
评标基准价为C=αA+βB 其中:C—评标基准价 A—最高投标限价 B—剔除被否决的投标后,有效投标人标价的算术平均值(如有效投标人超过5家(不含5家),)去掉1个最高标价和1个最低标价;如有效投标人超过10家(不含10家),)去掉2个最高标价和2个最低标价;如有效投标人超过15家(不含15家),)去掉3个最高标价和3个最低标价);如有效投标人超过20家(不含20家),则去掉4个最高标价和4个最低标价),依次类推。 注:低于本项目最高投标限价85%的投标报价不参与评标基准价的计算。 α取0.6,0.65,0.7中的一个(开标会上随机抽取),β=1-α。 有效投标文件是指未被评标委员会判定为无效标的投标文件;评标价指经澄清、补正和修正算术计算错误的投标报价;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后,上述评标基准价不因招投标当事人质疑、投诉、复议以及其它任何情形而改变。
2.2.3
评分标准
条款号
评审因素
分值
评分标准
2.2.3.1
投标报价
75分
报价得分:评标价等于评标基准价的得满分75分,评标价偏离评标基准价的相应扣减得分,评标价相对评标基准价每偏高1%扣1分,每偏低1%扣0.5分,偏离不足1%的,按照插入法计算得分。 注:按四舍五入原则,保留2位小数。
2.2.3.2
施工组织设计(20分)
2分
总体概述:施工组织总体设想、方案针对性及施工段划分;(2.0分)
2分
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和临时设施、临时道路布置;(2.0分)
3分
各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方案及质量保证措施;(3.0分)
3分
施工进度计划和各阶段进度的保证措施;(3.0分)
2分
安全文明施工及环境保护措施:(2.0分)
2分
项目管理班子的人员配备、素质及管理经验;(2.0分)
2分
劳动力、机械设备和材料投入计划;(2.0分)
2分
关键施工技术、工艺及工程项目实施的重点、难点和解决方案;(2.0分)
2分
汛期、雨季施工、已有设施、管线的加固、保护等特殊情况下的施工措施。(2.0分)
2.2.3.3
项目经理答辩(5分)
5分
投标单位项目经理根据评委会提出的问题进行答辩,评委会根据各项目经理答辩情况进行赋分,最高得5分,未参加答辩不得分。 注:1、答辩问题和答辩形式由评标委员会现场决定。 2、请各投标单位拟任项目经理于投标截止前携本人身份证到达句容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1号楼五楼开标室(华阳北路与石狮路交界处),逾期视为未参加答辩。
八、踏勘现场
本工程不集中组织踏勘现场,投标人自行踏勘现场,产生的费用自行承担。
九、联系方式
监管单位:句容市水利局
联系人:杨女士 联系电话:0511-87278532
招标人:句容市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建设管理处
联系人:谢先生 联系电话:0511-87278632
联系电话:招标代理人:镇江市环宇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人:李女士 电话:0511-84447166
邮箱:hyzbdl@sina.com
附件 :
招标文件.pdf
句容市2025年水库移民后扶项目宝华镇华山村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施工标招标文件(标段编号:A0732118320250605001001001)招标人:句容市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建设管理处招标代理:镇江市环宇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二〇二五年六月目录第一章招标公告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总则2.招标文件3.投标文件4.投标5.开标6.评标7.合同授予8.重新招标或经批准不招标9.纪律和监督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第三章评标办法1.评标方法2.评审标准3.评标程序附表一:投标文件澄清通知(格式)附表二:投标文件澄清函(格式)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六章图纸(招标图纸)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目录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三、联合体协议书(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四、投标保证金五、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六、施工组织设计七、资格审查资料八、其他材料第一章招标公告一、招标条件句容市2025年水库移民后扶项目宝华镇华山村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已经镇江市水利局以镇水管发〔2025〕30号文批准建设,工程所需资金已落实,招标人为句容市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建设管理处,代理机构为镇江市环宇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项目的施工进行国内公开招标,邀请国内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二、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1)建设地点:句容市境内。(2)项目概况:主要建设内容:宝华镇华山行政村胄王自然村村口河道岸坡防护长200米,拆建过路涵1座;竹塘拆建直径0.8米涵闸1座;竹塘沟素砼防护长175米;大棚沟清淤0.14万立方米;胄王沟清淤0.76万立方米;村内现状砼道路维修改造0.33万平方米。总投资约259.4万元。(3)计划工期:150日历天。(4)本次招标工程为1个标段,相应招标内容如下:句容市2025年水库移民后扶项目宝华镇华山村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的施工,具体内容详见工程量清单。三、投标人资格要求1、申请人资质: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同时提供企业资质动态核查结果,要求核查结果不处于不合格状态,登录“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自行网上截图并加盖公章。注:评标委员会在资格审查时对企业资质动态核查结果进行查询核实,如发现核查结果处于不合格状态,将被视为资格审查不合格。2、拟选派项目经理资质:具有有效的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水利水电工程专业),无在建工程(符合苏水基〔2016〕17号文规定,自行承诺,格式详见招标文件)。3、其他:(1)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分别具备有效的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A类、B类、C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2)项目技术负责人具备人社部门颁发的水利工程类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3)提供投标截止月前三个月的任意一个月由投标人为参与本项目投标成员缴纳的社保证明,已退休人员除外。成员中有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但提前退休的,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退休证明材料。(4)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投标项目经理在最近三年内(2022年1月1日至今)未因行贿犯罪被有关机关限制目前投标(投标人自行出具承诺函,格式详见招标文件)。(5)目前不得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目前不得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注:投标人的信用记录由评标委员会在资格审查时进行查询核实并截图打印留存,信用记录查询截止时间为项目资格审查结束时。(6)投标企业需提供《信用承诺书》(格式详见招标文件)。(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8)本项目资格审查采用资格后审的形式。(9)本项目电子招投标活动中投标和资格审查认定等以电子招标投标企业诚信库中的信息、数据为准,投标人需将招投标所需的所有材料(除本项目要求提供的承诺外)录入至镇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企业诚信库后选择编入投标文件。四、招标文件的获取方式及时间1、请投标申请人于规定时间内使用CA证书登录镇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镇江水利交易系统(网址:http://ggzy.zhenjiang.gov.cn/jypt.html)进行网上下载招标文件。(CA证书办理详见《镇江市公共资源交易CA证书及电子签章办理指南》,CA证书的问题致电0511-88968012咨询,网上招投标系统的问题咨询电话4009980000客服电话)。2、购买招标文件时间:2025年6月6日0:00-2025年6月12日24:00。注:投标人请在此期间内下载招标文件,如未在规定时间内将导致无法下载招标文件。五、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本项目不收取投标保证金,投标人须出具投标保证金信用承诺书,格式详见招标文件。六、开标、投标文件的递交1、投标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为2025年6月27日10时00分。2、投标人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电子投标文件上传至“镇江水利交易系统”,逾期送达的电子投标文件(线上文件),交易平台将予以拒收。3、本项目为不见面开标。开标当日,投标人不必抵达开标现场,仅需在任意地点通过镇江不见面交易系统参加开标会议(镇江不见面交易系统地址:http://ggzy.zhenjiang.gov.cn/BidOpening/bidopeninghall/hall/login)。七、评标办法本次评标采用综合积分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赋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2.2.1分值构成(总分100分)投标报价:75分施工组织设计:20分项目经理答辩:5分2.2.2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评标基准价为C=αA+βB其中:C—评标基准价A—最高投标限价B—剔除被否决的投标后,有效投标人标价的算术平均值(如有效投标人超过5家(不含5家),)去掉1个最高标价和1个最低标价;如有效投标人超过10家(不含10家),)去掉2个最高标价和2个最低标价;如有2.2.2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效投标人超过15家(不含15家),)去掉3个最高标价和3个最低标价);如有效投标人超过20家(不含20家),则去掉4个最高标价和4个最低标价),依次类推。注:低于本项目最高投标限价85%的投标报价不参与评标基准价的计算。α取0.6,0.65,0.7中的一个(开标会上随机抽取),β=1-α。有效投标文件是指未被评标委员会判定为无效标的投标文件;评标价指经澄清、补正和修正算术计算错误的投标报价;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后,上述评标基准价不因招投标当事人质疑、投诉、复议以及其它任何情形而改变。2.2.3评分标准条款号评审因素分值评分标准2.2.3.1投标报价75分报价得分:评标价等于评标基准价的得满分75分,评标价偏离评标基准价的相应扣减得分,评标价相对评标基准价每偏高1%扣1分,每偏低1%扣0.5分,偏离不足1%的,按照插入法计算得分。注:按四舍五入原则,保留2位小数。2.2.3.2施工组织设计(20分)2分总体概述:施工组织总体设想、方案针对性及施工段划分;(2.0分)2分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和临时设施、临时道路布置;(2.0分)3分各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方案及质量保证措施;(3.0分)3分施工进度计划和各阶段进度的保证措施;(3.0分)2分安全文明施工及环境保护措施:(2.0分)2分项目管理班子的人员配备、素质及管理经验;(2.0分)2分劳动力、机械设备和材料投入计划;(2.0分)2分关键施工技术、工艺及工程项目实施的重点、难点和解决方案;(2.0分)2分汛期、雨季施工、已有设施、管线的加固、保护等特殊情况下的施工措施。(2.0分)2.2.3.3项目经理答辩(5分)5分投标单位项目经理根据评委会提出的问题进行答辩,评委会根据各项目经理答辩情况进行赋分,最高得5分,未参加答辩不得分。注:1、答辩问题和答辩形式由评标委员会现场决定。2、请各投标单位拟任项目经理于投标截止前携本人身份证到达句容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1号楼五楼开标室(华阳北路与石狮路交界处),逾期视为未参加答辩。八、踏勘现场本工程不集中组织踏勘现场,投标人自行踏勘现场,产生的费用自行承担。九、联系方式监管单位:句容市水利局联系人:杨女士联系电话:0511-87278532招标人:句容市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建设管理处联系人:谢先生联系电话:0511-87278632联系电话:招标代理人:镇江市环宇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联系人:李女士电话:0511-84447166邮箱:hyzbdl@sina.com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招标文件其他部分内容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不一致的,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为准。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1.1.2招标人句容市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建设管理处1.1.3招标代理机构镇江市环宇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1.1.4项目名称句容市2025年水库移民后扶项目宝华镇华山村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施工标1.1.5建设地点句容市境内1.1.6设计人镇江市工程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1.1.7监理人镇江市华源建设监理有限公司1.1.8代建机构/1.2.1资金来源财政资金1.2.2资金落实情况资金已落实1.3.1招标范围详见工程量清单1.3.2计划工期150日历天1.3.3质量要求满足国家及行业规定的合格标准1.4.1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信誉满足招标公告要求1.9踏勘现场不组织1.10招标预备会不召开1.10.3投标截止时间2025年6月27日10时00分1.11分包主体工程不允许分包,非主体工程分包须满足相关资质管理规定并经招标人同意。1.12偏离不允许实质性偏离,投标文件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但个别地方存在漏项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情况,并且补正这些遗漏或者不完整不会对其它投标人造成不公平的结果。3.3.1投标有效期投标截止时间后56日内3.4.1投标保证金本项目不收取投标保证金,投标人须出具投标保证金信用承诺书,格式详见招标文件。3.5资格审查材料本工程采用资格后审,投标人须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填写相关表格并从镇江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水利诚信库(以下简称诚信库)链接、上传能够满足资格条件的证明材料扫描件(除本项目要求提供的承诺外),扫描件为原件的彩色扫描件,扫描件不全或不清晰时,将可能导致资审不通过。3.7投标文件的编制投标人使用“镇江市投标文件制作专用工具软件”编“电子投标文件,生成有*.JSTF以及*.nJSTF两种后缀形式的文件格式,其中,*.JSTF后缀形式的是加密的文件,用于网上递交(上传);*.nJSTF后缀形式的文件是未加密文件,用于备用电子投标文件(解密失败用)。4.2.2递交投标文件地点电子投标文件上传至“镇江水利交易系统”5.1开标时间和地点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开标地点:□参加现场开标会:/5.1开标时间和地点☑参加远程开标会:投标人自行选择任意地点参加远程开标会5.2开标程序开标程序详见第二章投标人须知中的“5.2开标程序”。6.1.1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评标委员会构成:5人以上,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评标专家确定方式: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专家库中抽取。7.3.1履约担保履约担保金额:金额为合同价的5%。履约担保形式:履约保函(保险)、电汇、汇票或其他招标人能够接受的形式。履约担保提交时间:中标人在签订合同后7天内,提交履约担保,合同在提交履约担保后生效。7.3.3支付担保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形式、金额:政府投资的水利建设项目,凭资金计划,可不需提供支付担保。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10.1投标文件份数电子投标文件应在镇江水利交易系统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上传。中标人须在签订合同之日起3日内另行准备4套投标文件副本供招标人使用。10.2原件不提交。10.3最高限价本标段最高限价为223.948343万元,投标人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限价,否则投标文件将被否决。10.4招标代理费本招标文件约定由中标单位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金额根据发改价格[2011]534号文件取费标准的95%计取,此项费用含在投标报价中,并不单独立项,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时考虑到投标报价中,招标人不另行支付。10.5进场交易费本次进场交易服务费按《关于优化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苏发改收费发〔2023〕851号)文件执行。10.6远程不见面交易要求本工程采用远程不见面交易模式,通过不见面交易系统及相应的配套硬件设备(摄像头、话筒、麦克风等)完成远程解密、评标办法与系数抽取、开标现场异议及回复、开标唱标等交互环节。相关要求和说明如下:1.远程开标项目的时间均以国家授时中心发布的时间为准;2.开标当日,投标人不必抵达开标现场,仅需在任意地点通过镇江不见面交易系统参加开标会议(镇江不见面交易系统地址:http://ggzy.zhenjiang.gov.cn/BidOpening/bidopeninghall/hall/login);3.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招标人提前进入镇江不见面交易系统,播放测试音频,各投标人的授权委托人或法人代表提前进入不见面交易系统(登录镇江市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ggzy.zhenjiang.gov.cn/BidOpening/bidopeninghall/hall/login找到“网上开标”模块,根据操作手册(请在办事指南中的“下载专区”中下载)进入相应标段的开标会议区)收听观看实时音视频交互效果并及时在讨论组中反馈,未按时加入开标会议区并完成登录操作的或未能在开标会议区内全程参与交互的,视为放弃交互和放弃对开评标全过程提疑的权利,投标人将无法看到解密指令、异议回复、唱标等实时情况,并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后果;4.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后,招标人将在系统内公布投标人10.6远程不见面交易要求名单并核验投标保证金递交情况,然后通过开标会议区发出投标文件解密的指令,投标人在各自地点按规定时间自行实施远程解密,投标人解密限定在投标截止时间至投标截止时间后1小时之间完成。因投标人网络与电源不稳定、未按操作手册要求配置软硬件、解密锁发生故障或用错、故意不在要求时限内完成解密等自身原因,导致投标文件在规定时间内未能解密、解密失败或解密超时,视为投标人撤销其投标文件,系统内投标文件将被退回;因网上招投标平台发生故障,导致无法按时完成投标文件解密或开、评标工作无法进行的,可根据实际情况相应延迟解密时间或调整开、评标时间(友情提示:若投标人已领取副锁(含多把副锁)请注意正副锁的使用差别)。本项目在限定的解密时间内,只要有一家投标人解密成功,即视为网上招投标平台运行无故障。5.开评标全过程中,各投标人参与远程交互的授权委托人或法人代表应始终为同一个人,中途不得更换,在异议提出等特殊情况下需要交互时,投标人一端参与交互的人员将均被视为是投标人的授权委托人或法人代表,投标人不得以不承认交互人员的资格或身份等为借口抵赖推脱,投标人自行承担随意更换人员所导致的一切后果。6.为顺利实现本项目开评标的远程交互,建议投标人配置的硬件设施有:高配置电脑、高速稳定的网络、电源(不间断)、CA锁、音视频设备(话筒、耳麦、高清摄像头、音响)、扫描仪、打印机、传真机、高清视频监控等;建议投标人具备的软件设施有:IE浏览器(版本必须为11及11以上),江苏省互联互通驱动(可到镇江市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网站下载专区http://ggzy.zhenjiang.gov.cn/xzzq/second-page.htmll下载)。为保证交互效果,建议投标人选择封闭安静的地点参与远程交互。因投标人自身软硬件配备不齐全或发生故障等问题而导致在交互过程中出现不稳定或中断等情况的,由投标人自身承担一切后果。1.总则1.1项目概况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己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标段施工进行招标。1.1.2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3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4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5本标段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6本招标项目设计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7本招标项目监理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8本招标项目代建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1.2.1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2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1.3.1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2本标段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3本标段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投标人资格要求1.4.1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l)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5)项目经理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6)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1.4.1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同时载明联合体各方的具体工作分工;(2)联合体各方应当具备与联合体协议书中约定的分工相适应的施工资质和施工能力。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1.4.3投标人如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其投标将被否决:(l)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2)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3)为本标段的监理人;(4)为本标段的代建人;(5)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6)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7)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8)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9)被责令停业的;(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1.5费用承担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1.6保密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1.7语言文字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简化字。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1.8计量单位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1.9踏勘现场1.9.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1.9.2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1.9.3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1.9.4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1.10投标预备会1.10.1如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1.10.2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下同)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1.10.3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招标人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通知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1.11分包不允许分包。1.12偏离投标文件不允许偏离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的非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由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处理。2.招标文件2.1招标文件的组成2.1.1本招标文件包括:(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2)投标人须知;(3)评标办法;(4)合同条款及格式;(5)工程量清单;(6)图纸;(7)技术标准和要求;(8)投标文件格式;(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根据本章第1.10款、第2.2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2.1.2电子版招标文件招标人(或者代理机构)使用“镇江市招标文件制作专用工具软件”编制电子招标文件,生成*.JSZF格式的文件上传至“镇江水利交易系统”供投标人下载。2.2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或补充2.2.1投标人从“镇江水利交易系统”下载招标文件后,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有疑问,应在投标截止日期10日前通过“镇江水利交易系统”报送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并电话告知,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将于3日内通过“镇江水利交易系统”作出答复;2.2.2招标文件的答疑在“镇江水利交易系统”回复后,若投标人对招标文件的答疑有需要进一步澄清的,应在24小时内在“镇江水利交易系统”提出。2.2.3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招标人可以对已经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修改或者补充,澄清、修改或者补充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发出,如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发出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且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的编制,招标人将酌情延长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具体时间将在招标文件的修改、补充通知中予以明确;澄清、修改或者补充的内容在“镇江水利交易系统-补充通知”发布,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或补充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具有约束力。2.2.4当招标文件及其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或者相互矛盾时,若无其他特别说明一般均以最后发出的文件为准。2.2.5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随时查看“镇江水利交易系统-补充通知”有关该工程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及时获取相关内容,否则由此引起的投标损失自负。3.投标文件3.1投标文件的组成3.1.1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3)联合体协议书(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4)投标保证金;(5)已标价工程量清单;(6)施工组织设计;(7)项目管理机构;(8)资格审查资料;(9)其他材料。3.1.2以上材料如本项目不需要可不提供。3.2投标报价3.2.1投标人应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3.2.2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第五章“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款的有关要求。3.3投标有效期3.3.1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3.3.2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3.4投标保证金3.4.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形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3.4.2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将被否决。3.4.3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3.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3.5资格审查资料3.5.1“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链接诚信库中的投标人基本信息、经营资质中的相关材料扫描件。3.5.2“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应链接诚信库中的相关人员中的相关材料扫描件。3.5.3“主要人员简历表”应链接诚信库中的相关人员的相关材料扫描件。3.5.4“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链接诚信库中的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以及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或竣工验收鉴定书)等材料扫描件,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3.5.5“其他资格证明材料”应链接诚信库中的相关材料扫描件,若涉及诚信库中无法录入的资料,则由投标人上传相关材料扫描件供评委会查看。3.5.6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3.5.1项至第3.5.5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3.5.7投标人应及时更新诚信库中的材料,确保相关材料真实有效。注:链接诚信库中的相关材料扫描件均为原件的彩色扫描件。3.6备选投标方案本项目不接受备选投标方案。3.7投标文件的编制3.7.1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3.7.2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3.7.3投标人使用“镇江市投标文件制作专用工具软件”编制电子投标文件,生成有*.JSTF以及*.nJSTF两种后缀形式的文件格式,其中,*.JSTF后缀形式的是加密的文件,用于网上递交(上传);*.nJSTF后缀形式的文件是未加密文件,用于备用电子投标文件(解密失败用)。电子投标文件应在投标函、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如有)、投标人工程量清单报价表及投标总价表加盖数字证书中的电子印章、电子签名。4.投标4.1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本条不适用于远程开标)4.1.1网上投标上传的投标文件应使用数字证书认证加密,未按上述要求加密和数字证书认证的投标文件,将被视为无效投标文件,其投标文件将被拒绝,招标人不予受理。4.1.2纸质投标文件应密封包装,并在并在封袋上清楚地表明“纸质投标文件”,封袋的封口处应加盖投标人印章。4.1.3数字证书(CA证书)以及备用电子投标文件应按以下要求进行密封和标记:投标人应将数字证书(CA证书)及备用电子投标文件密封在一个封袋中并在封袋上清楚地表明“数字证书(CA证书)及备用电子投标文件”,封袋的封口处应加盖投标人印章。4.1.4在纸质投标文件、数字证书(CA证书)及备用电子投标文件的密封袋上均应写明招标人名称和地址、招标工程项目编号、工程名称、(填入开标时间)时间以前不得开封。4.1.5如果投标文件没有按规定装订、密封、标记的,招标人将不承担投标文件提前开封、丢失的责任。如由此造成投标文件被拒绝,责任由投标人承担。4.2投标文件的递交4.2.1投标人应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将电子投标文件上传至“镇江水利交易系统”。4.2.2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2.3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4.2.4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拒收投标文件。(1)投标截止时间以后收到的投标文件;(2)因投标人原因造成提交的电子标书格式不符合要求或开标时无法读取解密导入的。4.3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4.3.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可以多次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最终投标文件以投标截止时间前最后上传至“镇江水利交易系统”的版本为准。4.3.2在投标截止日期至招标人在投标函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满之前的这段时间内,投标人不得撤回其投标文件,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5.开标5.1开标时间和地点招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请各投标人准时参加。5.2开标程序5.2.1开标会议由招标代理单位主持,由投标人代表进行投标文件的密封性检查,当众解密起封投标文件,检验投标单位法人或委托代理人身份,宣布收到的投标文件。5.2.2开标时,如投标人提交虚假证明材料的,该投标人的投标书无效,监管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5.2.3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1)监管部门宣布开标纪律。(2)代理公司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3)随机抽取评标入围办法和评标办法中规定的不确定要素;(4)公布投标人名称;(5)投标人按照投标文件递交的前后顺序解密其投标文件,如为远程开标,解密按照前附表10.5相关规定执行;(6)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解密并导入招标文件;(7)当众唱标,宣读投标人名称、标段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质量目标、工期及其他内容;(8)开标结束。5.3开标异议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如为远程开标,通过系统平台提出),招标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6.评标6.1评标委员会6.1.1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6.1.2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1)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6.1.3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招标人有权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6.1.4评标委员会按照下列要求和程序进行评标:(一)熟悉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和规定;(二)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比较和评审;(三)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以及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的,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书面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但是澄清、说明或者补正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的,应当不予采纳;(四)对可能影响履约的异常低价要求投标人提供书面说明和相关证明材料,对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标底的报价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供书面说明和相关证明材料;(五)审查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并逐项列出各投标文件的全部投标偏差;(六)对符合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但在个别内容存在遗漏或者提供的技术信息、数据等方面有细微偏差的投标文件,书面要求投标人提供书面澄清材料;(七)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按照多数成员的意见作出结论,同时将所有不同意见详细记录在评标报告中;(八)按照评标情况推荐中标候选人;(九)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和程序。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标工作无法进行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停止评标工作,与招标人沟通并作书面记录。招标人确认后,应当修改招标文件,重新招标。6.1.5对于招标文件中资格条件、否决性条款描述模糊、投标人恶意低价投标等异常情况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报告中作出说明、判断以及需要采取的措施。异常情况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招标、投标、评标无效,评标委员会应当提出依法重新招标的建议,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6.2评标原则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6.3评标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7.合同授予7.1定标方式1、评标委员会推荐3名中标候选人,并按得分高低依次标明排列顺序。如果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投标人综合积分相同,则投标报价低者优先,如投标报价仍相同,则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按有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其排名顺序(按得票数高低进行排序)。招标人将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2、招标人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侯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侯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侯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7.2中标通知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7.3履约担保7.3.1中标人应按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要求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担保由牵头人递交。7.3.2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3.1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7.3.3本工程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保证金或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应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同等金额和形式的工程款支付担保。招标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金额:按须知前附表规定。7.4签订合同7.4.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7.4.2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并按投标保证金双倍的金额赔偿投标人损失。8.重新招标或经批准不招标8.1重新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个的;(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3)评标委员会否决不合格投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3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4)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5)中标候选人均未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8.2不再招标重新招标后,仍出现本章第8.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属于必须审批、核准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经行政监督部门审批、核准后不再进行招标。9.纪律和监督9.1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招标人不得泄露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利益。9.2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它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9.3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须遵守国家及行业相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9.4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9.5投诉投诉电话:句容市水利局0511-87278532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积分法)评标办法前附表条款号评审因素评审标准2.1.1形式评审标准投标人名称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签字盖章投标文件的投标函、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如有)、投标人工程量清单报价表及投标总价表签字盖章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若委托代理人无电子签章的,可选择手写签名上传,如不能上传原处可上传至投标文件的其他材料中)报价唯一投标函总价与投标人工程量清单报价表投标总价或汇总金额一致制作投标文件途径和其他投标文件比对未出现的文件制作机器码一致、文件创建标识码一致或造价软件加密锁号一致的情况2.1.2资格评审标准营业执照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资质等级符合招标公告的规定项目经理符合招标公告的规定其他要求符合招标公告的规定2.1.3响应性评审标准工期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未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工程质量投标文件载明的质量标准符合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投标保证金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报价成本投标报价未高于最高投标限价或未低于成本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符合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填写的有关要求澄清按照评委会要求进行澄清、说明和补正承诺按招标文件规定格式要求提供承诺拟任职务已明确拟任项目组成员在本项目担任的职务其他未出现其他不满足法律法规、招标文件规定或评标委员会讨论通过确定否决其投标的情形2.2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具体详见招标公告)1.评标方法本次评标采用综合积分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赋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2.评审标准2.1初步评审标准2.1.1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1.2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1.3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2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2.2.1分值构成: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2.2评标基准价具体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2.3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3.评标程序3.1初步评审3.1.1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其投标将被否决。3.1.2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将被否决:(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2)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3)投标人存在失信行为或在“信用中国”网站查询该单位不存在的。3.1.3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及其他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并要求投标人书面澄清确认。投标人拒不澄清确认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2)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3.1.4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IP地址一致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要求其提供书面说明以及证明材料。IP地址澄清材料的否决,评标委员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3.1.5初步评审后,有效投标不足三家,但经评委会认定,仍具备竞争性的,可继续评审。3.2详细评审3.2.1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3.2.2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3.2.3系统对各位评委的打分进行统计,作为投标人的综合得分。3.2.4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将被否决。3.3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3.3.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3.3.2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3.3.3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3.4评标结果3.4.1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2条评分标准进行评分,按评标办法前附表的约定计算投标人最终得分,根据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3名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推荐顺序。3.4.2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由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4.工作纪律4.1评标期间,评委及工作人员必须在指定的区域内活动,不得擅自离开,不得与外界接触,随身携带通讯工具暂由专人保管,需对外联络时,由监督人员陪同。4.2工作期间所形成的文字材料(含草稿)及有关电子数据个人不得保留,由专人保管集中处理。不得对外透露与评标有关的任何信息。4.3各个评标组独立开展工作,原则上不得相互交流,各评委不受他人影响且不影响其他评委独立评标并打分。在工作以外的时间不得谈论与编标、评标有关的话题,不得有任何为投标人说情、行贿、受贿等影响公正评标的行为。4.4工作人员应为评委做好事务性工作,不得发表有影响评委公正评标的言行。4.5凡违反以上纪律的人员,一经发现,将按有关规定处理。附表一:投标文件澄清通知(格式)投标文件澄清通知(格式)编号:(投标人名称):(项目名称)(标段名称)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1.2.......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于年月日时前递交至(详细地址)或传真至(传真号码)。采用传真方式的,应在年月日时前将原件递交至(详细地址)。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签字)年月日附表二:投标文件澄清函(格式)投标文件澄清函(格式)编号:(项目名称)(标段名称)评标委员会:投标文件澄清通知(编号:)已收悉,现就有关问题澄清如下:1.2......投标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年月日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通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合同1.1.1.1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以及其他合同文件。1.1.1.2合同协议书:指第1.5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1.1.1.3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1.1.1.4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1.1.1.5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1.1.1.6技术标准和要求:是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的文件,包括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1.1.1.7图纸:指列入合同的招标图纸、投标图纸和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和其他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列入合同的招标图纸已成为合同文件的一部分,具有合同效力,主要用于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作为衡量变更的依据,但不能直接用于施工。经发包人确认进入合同的投标图纸亦成为合同文件的一部分,用于在履行合同中检验承包人是否按其投标时承诺的条件进行施工的依据,亦不能直接用于施工。1.1.1.8己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1.1.1.9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1.1.2.1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专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1.1.2.2发包人:句容市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建设管理处。1.1.2.3承包人:(签约后填入承包人的名称)。1.1.2.6监理人:镇江市华源建设监理有限公司。1.1.2.2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1.1.2.3承包人:指专业合同条款中指明并发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1.1.2.4承包人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派驻施工场地的全权负责人。1.1.2.5分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从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程,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1.1.2.6监理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2.7总监理工程师(总监):指由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场地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1.1.3工程和设备1.1.3.1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1.1.3.2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1.1.3.3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1.1.3.4单位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特定范围的永久工程。1.1.3.5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1.1.3.6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1.1.3.7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1.1.3.8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自带的施工设备。1.1.3.9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1.1.3.10永久占地:指发包人为建设本合同工程永久征用的场地。1.1.3.11临时占地:指发包人为建设本合同工程临时征用,承包人在完工后须按合同要求退还的场地。1.1.4日期1.1.4.1开工通知:指监理人按第11.1款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1.1.4.2开工日期:指监理人按第11.1款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1.1.4.3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11.3款、第11.4款和第11.6款约定所作的变更。1.1.4.4竣工日期:即合同工程完工日期,指第1.1.4.3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完工日期以合同工程完工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1.1.4.5缺陷责任期:即工程质量保修期,指履行第19.2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包括根据第19.3款约定所作的延长,具体期限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1.1.4.6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时间前28天的日期。1.1.4.7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1.1.5合同价格和费用1.1.5.1签约合同价:指签定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金额。1.1.5.2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1.1.5.3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1.1.5.4暂列金额: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列金额,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1.1.5.5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1.1.5.6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款。1.1.5.7质量保证金(或称保留金):指按第17.4.1项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1.1.6其他1.1.6.1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语言文字除专用术语外,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1.3法律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府规章。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l)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9)其他合同文件。1.5合同协议书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1图纸的提供发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和数量将施工图纸以及其他的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提供给承包人。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11.3款的约定办理。1.6.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和数量提供给监理人。监理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批复承包人。1.6.3图纸的修改设计人需要对已发给承包人的施工图纸进行修改时,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内签发施工图纸的修改图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的约定编制一份承包人实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后执行。1.6.4图纸的错误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监理人。1.6.5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监理人和承包人均应在施工场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包含第1.6.1项、第1.6.2项、第1.6.3项约定内容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7联络1.7.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1.7.2第1.7.1项中的通知、批复、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地点和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求往函件的送达期限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中约定,送达地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7.3来往函件均应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及时发出和答复,不得无故扣压和拖延,亦不得无故拒收。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由责任方负责。1.8转让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1.9严禁贿赂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0化石、文物1.10.1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1.10.2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1专利技术1.11.1承包人在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但由于遵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或技术标准和要求引起的除外。1.11.2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投标报价内。1.11.3承包人的技术秘密和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1.11.4合同实施过程中,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用专利技术的,发包人应办理相应的使用手续,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约定的条件使用,并承担使用专利技术的相关试验工作,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1.12图纸和文件的保密1.12.1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和文件,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1.12.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2、发包人义务2.1遵守法律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2.2发出开工通知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11.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2.3提供施工场地2、发包人义务2.3.1发包人应在合同双方签定合同协议书后的14天内,将本合同工程的施工场地范围图提交给承包人。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场地范围图应标明场地范围内永久占地与临时占地的范围和界限,以及指明提供给承包人用于施工场地布置的范围和界限及其有关资料。2.3.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用地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2.3.3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内的工程地质图纸和报告,以及地下障碍物图纸等施工场地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2.4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2.5组织设计交底发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2.6支付合同价款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2.7组织竣工验收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法人验收。2.8其他义务其它义务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补充约定。3、监理人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3.1.1监理人受发包人的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监理人的权力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当监理人认为出现了危及生命、工程或毗邻财产等安全的紧急事件时,在不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责任的情况下,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实施为消除或减少这种危险所必须进行的工作,即使没有发包人的事先批准,承包人也应立即遵照执行。监理人应按第15条的约定增加相应的费用,并通知承包人。3.1.2监理人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但监理人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约定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3.1.3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2.3提供施工场地发包人负责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用地,施工用地范围见招标图纸,在承包人进场前由监理人组织交接。3、监理人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3.1.1监理人须根据发包人事先批准的权力范围行使权力,发包人批准的权力范围:(1)按照第11条规定,确定延长完工期限;(2)按照第12条规定,涉及全局的暂停施工、复工;(3)按照第15条规定,当工程变更或由于变更引起任人提交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3.2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更换时,应在调离14天前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短期离开施工场地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3.3监理人员3.3.1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己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承包人。3.3.2监理人员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3.3.3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3.3.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3.5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3.4监理人的指示3.4.1监理人应按第3.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施工场地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按第3.3.1项约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3.4.2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第3.4.1项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巧条处理。3.4.3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临时书面指示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人在收到何价格变动时作出的变更决定。(4)按照第23条规定,索赔的批准和支付。书面确认函后24小时内未予答复的,该书面确认函应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3.4.4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3.3.1项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3.4.5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3.5商定或确定3.5.1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3.5.2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24条的约定处理。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24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4、承包人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4.1.1遵守法律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4.1.2依法纳税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4.1.3完成各项承包工作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3.4款作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除第5.2款、第6.2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4.1.4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负责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3.4.4承包人除应服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3.3.1项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外,特殊情况下亦应服从发包人直接发出的指示,同时发包人应将发出的指示告知监理人。3.5.1本合同条款中需要总监理工程师商定或确定的事项有:如第15条的变更、第16条价格调整、第21条不可抗力、第23条索赔等。4、承包人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4.1.10其他义务(1)承包人应按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文明工地标准进行施工,并承担所需一切费用。(2)承包人应配合(仅限于现场)发包人进行与本工程有关的新材料、新工艺的科研试验以及各类的观测试验,并承担所需一切费用。(3)承包人须按国家相关规范整理工程档案,建可靠性负责。4.1.5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承包人应按第9.2款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4.1.6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承包人应按照第9.4款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4.1.7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4.1.8为他人提供方便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提供有关条件的内容和可能发生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4.1.9工程的维护和照管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完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完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完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4.1.10其它义务其他义务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补充约定。4.2履约担保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28天内把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4.3分包4.3.1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4.3.2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除专用设合格的工地档案室,并确保必要的人员、资金投入,须设立专职档案员,在工程建设期间,为确保工程档案整理的连续性,原则上不得更换专职档案管理人员,工程结束后移交完整的工程档案资料(1套原件,1套复印件,1套电子文档)给发包人,竣工图需移交原件2套(另电子文档1套)给发包人,与档案相关的一切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中,不另行支付。(4)承包人须依法与劳动用工人员签订用工合同,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按月支付足额工资并提供合适的生活条件。(5)承包人与发包人签订廉政合同、安全合同。、安全生产合同。(6)承包人应加强车辆管理,严禁使用无证、报废车辆上路,严禁超载运输,遵守当地交通规则,并承担与此相关的责任和费用。(7)承包人应充分考虑施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杂物清理、垃圾清运等零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工程的其他部分或工作分包给第三人。4.3.3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4.3.4按投标函附录约定分包工程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4.3.5承包人应与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4.3.6分包分为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工程分包应遵循合同约定或者经发包人书面认可。禁止承包人将本合同工程进行违法分包。分包人应具备与分包工程规模和标准相适应的资质和业绩,在人力、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承担分包工程施工的能力。分包人应自行完成所承包的任务。4.3.7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如承包人无力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中的应急防汛、抢险等危及公共安全和工程安全的项目,发包人可对该应急防汛、抢险等项目的部分工程指定分包人。因非承包人原因形成指定分包条件的,发包人的指定分包不应增加承包人的额外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形成指定分包条件的,承包人应承担指定分包所增加的费用。由指定分包人造成的与其分包工作有关的一切索赔、诉讼和损失赔偿由指定分包人直接对发包人负责,承包人不对此承担责任。4.3.8承包人和分包人应当签订分包合同,并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分包合同必须遵循承包合同的各项原则,满足承包合同中相应条款的要求。发包人可以对分包合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承包人应将分包合同副本提交发包人和监理人。4.3.9除4.3.7条规定的指定分包外,承包人对其分包项目的实施以及分包人的行为向发包人负全部责任。承包人应对分包项目的工程进度、质量、安全、计量和验收等实施监督和管理。4.3.10分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设立项目管理机构组织管理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4.4联合体4.4.1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4.4.2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星工程,施工作业区文明施工、扬尘控制以及噪声、运输、交通管制、河岸绿化带、已有管线和相邻建筑物的保护、道路、工程所在地区特殊要求等影响问题,相应措施符合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明确上述问题的解决经费已分摊到投标报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如需办理相关行政许可手续,则由承包人自行办理。(8)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编制各类预案等工作。(9)配合工程竣工后发包人组织的审计、评审、报奖等各类工作。(10)本工程所用主要原材料、成品及半成品、土方、砼等需满足地方相关行政性管理规定要求,其试验均须委托有相应试验资质的单位进行,相关费用分摊在投标报价中考虑,发包人不另行支付。(11)工程施工过程中涉及的地方矛盾,由承包人自行协调并承担相应费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4.4.3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4.5承包人项目经理4.5.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指派项目经理,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14天前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承包人项目经理短期离开施工场地,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4.5.2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按第3.4款作出的指示,负责组织合同工程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令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提交书面报告。4.5.3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授权的施工场地管理机构章,并由承包人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字。4.5.4承包人项目经理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通知监理人。4.6承包人人员的管理4.6.1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28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格,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状况。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施工场地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4.6.2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承包人应向施工场地派遣或雇佣足够数量的下列人员:(1)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技工和合格的普工;(2)具有相应施工经验的技术人员;(3)具有相应岗位资格的各级管理人员。4.6.3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相对稳定。承包人更换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时,应取得监理人的同意。4.6.4特殊岗位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有权随时检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核。4.7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用,该费用含在投标报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12)承包人负责采购的有关材料和设备,应保证质量符合要求。(13)承包人按发包人要求在工程施工现场安装高清摄像头。(14)承包人拟任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质量员、施工员及资料员执行考勤管理要求,每人每月在工期间不得少于22天。4.4联合体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承包人应对其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4.8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4.8.1承包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4.8.2承包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4.8.3承包人应为其雇佣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环境,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4.8.4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其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4.8.5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4.8.6承包人应负责处理其雇佣人员因工伤亡事故的善后事宜。4.9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4.10承包人现场查勘4.10.1发包人应将其持有的现场地质勘探资料、水文气象资料提供给承包人,并对其准确胜负责。但承包人应对其阅读上述有关资料后所作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4.10.2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进行查勘,并收集有关地质、水文、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为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当地资料。在全部合同工作中,应视为承包人己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4.11不利物质条件4.11.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利物质条件是指在施工中遭遇不可预见的外界障碍或自然条件造成施工受阻。4.9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本项目要求中标人在中标后设立专账核算。4.11.2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承包人有权根据第23.1款的约定,要求延长工期及增加费用。监理人收到此类要求后,应在分析上述外界障碍或自然条件是否不可预见及不可预见程度的基础上,按照通用合同条款第15条的约定办理。5、材料和工程设备5.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1.1除第5.2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外,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完成本合同工作所需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5.1.2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5.1.3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监理人,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5.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2.1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方式、交货地点和计划交货日期等。5.2.2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向监理人报送要求发包人交货的日期计划。发包人应按照监理人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商定的交货日期,向承包人提交材料和工程设备。5.2.3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7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在约定的时间内,赴交货地点共同进行验收。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运至交货地点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卸货、运输和保管。5.2.4发包人要求向承包人提前交货的,承包人不得拒绝,但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5.2.5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日期或地点的,应事先报请监理人批准。5.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发包人不提供任何材料和工程设备。由于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时间或地点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5.2.6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5.3材料和工程设备专用于合同工程5.3.1运入施工场地的材料、工程设备,包括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5.3.2随同工程设备运入施工场地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应由承包人会同监理人按供货人的装箱单清点后共同封存,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启用。承包人因合同工作需要使用上述物品时,应向监理人提出申请。5.4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4.1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5.4.2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即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4.3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6.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6.1.1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6.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6.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6.3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6.4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6.4.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运入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应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上述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中的任何部分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6.4.2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可根据合同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7、交通运输7.1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费用。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上述手续。7.2场内施工道路7.2.1除本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部分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其施工所需的全部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部分道路和交通设施维修、养护和管理),并承担相应费用。7.2.2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监理人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承包人使用。7.3场外交通7.3.1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人承担。7.3.2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并服从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7.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6.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发包人不提供任何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7、交通运输7.1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7.1发包人可根据工程需要协助承包人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但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7.5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7.6水路和航空运输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涯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8、测量放线8.1施工控制网8.1.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外约定外,施工控制网由承包人负责测设,发包人应在本合同协议书签订后的14天内,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的28天内,将施测的施工控制网资料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报批件后的14天内批复承包人。8.1.2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及时修复。承包人应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发包人。8.2施工测量8.2.1承包人应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合格的人员、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8.2.2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抽样复测,当复测中发现错误或出现超过合同约定的误差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修正或补测,并承担相应的复测费用。8.3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发包人提供上述基准资料错误导致承包人测量放线工作的返工或造成工程损失的,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承包8、测量放线8.1施工控制网8.1.1发包人在监理人发出进场通知7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承包人应在收到开工通知后7天内,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应在施工区外围(不受施工影响)埋设永久性水准测量标志,做好施工期保护,确保在工程移交时完好,并列入工程竣工移交范围。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上述基准资料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8.4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监理人需要使用施工控制网的,承包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发包人不再为此支付费用。8.5补充地质勘探在合同实施期间,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必要的补充地质勘探和提供有关资料;承包人为本合同永久工程施工的需要进行补充地质勘探时,须经监理人批准,并应向监理人提交有关资料,上述补充勘探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为其临时工程设计及施工的需要进行的补充地质勘探,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9.1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9.1.1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发包人委托监理人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部门规章,对承包人的安全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监理人的监督检查不减轻承包人应负的安全责任。9.1.2发包人应对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人员工伤的,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9.1.3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l)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9.1.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外有约定外,发包人负责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施工可能影响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拟建工程可能影响的相邻建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有关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满足有关技术规程的要求。9.1.5发包人按照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所列金额和合同约定的计量支付规定,支付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9.1.6发包人负责组织工程参建单位编制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工程开工前,就落实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进行全面系统的布置,进一步明确承包人的安全生产责任。9.1.7发包人负责在拆除工程和爆破工程施工14天前向有关部门或机构报送相关备案资料。9.2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9.2.1承包人应按本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以及监理人的指示,编制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9.2.2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管理。9.2.3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加强对承包人人员的安全教育,并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护用具。9.2.4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还应按预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9.2.5合同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遵守有关规定,并包括在相关工作的合同价格中。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9.2.6承包人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人员工伤事故的,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9.2.7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9.2.8承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应包含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9.2.9承包人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本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9.2.10承包人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施工现场应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9.2.11承包人应负责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保证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9.2.12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报监理人批准。对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专项施工方案,还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其中专家1/2人员应经发包人同意。9.2.13承包人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9.3治安保卫9.3.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9.3.2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9.3.3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减少财产损失和避免人员伤亡。9.4环境保护9.4.1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履行合同约定的环境保护义务,并对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9.4.2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环保工作内容,编制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9.4环境保护9.4.6承包人应加强对噪声、粉尘、废气、废水和废油的9.4.3承包人应按照批准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有序地堆放和处理施工废弃物,避免对环境造成破坏。因承包人任意堆放或弃置施工废弃物造成妨碍公共交通、影响城镇居民生活、降低河流行洪能力、危及居民安全、破坏周边环境,或者影响其他承包人施工等后果的,承包人应承担责任。9.4.4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采取有效措施,对施工开挖的边坡及时进行支护,维护排水设施,并进行水土保护,避免因施工造成的地质灾害。9.4.5承包人应按国家饮用水管理标准定期对饮用水源进行监测,防止施工活动污染饮用水源。9.4.6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加强对噪声、粉尘、废气、废水和废油的控制,努力降低噪声,控制粉尘和废气浓度,做好废水和废油的治理和排放。9.5事故处理9.5.1发包人负责组织参建单位制定本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9.5.2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9.5.3工程开工前,承包人应根据本工程的特点制定施工现场施工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报发包人备案。9.5.4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时,发包人、承包人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9.5.5事故调查处理由发包人按相关规定履行手续,承包人应配合。9.6水土保持9.6.1发包人应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水土保持方案。9.6.2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循有关水土保持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履行合同约定的水土保持义务,并对其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水土流失灾害、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9.6.3承包人的水土保持措施计划,应满足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要求。9.7文明工地9.7.1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负责建立创建文明建设工地的组织机构,制定创建文明建设工地的规划和办法。控制,努力降低噪声,控制粉尘和废气浓度,做好废水和废油的治理和排放。按镇江市水利局镇水发[2018]210号文件要求做好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承包人自行选定弃淤场地,并负责弃淤场地各项环保措施,不得对环境造成破坏,如发生各项处置费用,由承包人自行负责。施工过程中的机械按照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镇江市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和编码登记及日常监管工作方案》管理执行。9.7.2承包人应按创建文明建设工地的规划和办法,履行职责,承担相应责任。所需费用应含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9.8防汛度汛9.8.1发包人负责组织工程参建单位编制本工程的度汛方案和措施。9.8.2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编制的本工程度汛方案和措施,制定相应的度汛方案,报发包人批准后实施10、进度计划10.1合同进度计划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以及监理人的指示,编制详细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及其说明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称为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承包人还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单位工程或分部工程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10.2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10.1款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均应在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申请报告后的14天内批复。当监理人认为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在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的合同进度计划,并附调整计划的相关资料,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进度计划后的14天内批复。不论何种原因造成施工进度延迟,承包人均应按监理人的指示,采取有效措施赶上进度。承包人应在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同时,编制一份赶工措施报告提交监理人审批。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施工进度延迟,应按第11.3款的约定办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施工进度延迟,应按第11.5款的约定办理。10.3单位工程进度计划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的内容和期限,并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进度控制要求,编制单位工程进度计划,提交监理人审批。9.7文明工地9.7.1为加强安全管理,发包人将根据工程实际,组织一个由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共同参与的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和文明工地创建机构,监督和协调工地的施工安全和文明工地创建工作,承包人应予以配合。10.4提交资金流估算表承包人应在按第10.1款约定向监理人提交施工总进度计划的同时,按下表约定的格式,向监理人提交按月的资金流估算表。估算表应包括承包人计划可从发包人处得到的全部款额,以供发包人参考。此后,当监理人提出要求时,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提交修订的资金流估算表。资金流估算表(参考格式)金额单位完工成保材预累程工留料付应计其预作金款款收应他付量扣扣扣款收款付留除还款款11、开工和竣工11.1开工11.1.1监理人应在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监理人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工期自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计算。承包人应在开工日期后尽快施工。11.1.2承包人应按第10.1款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审批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合同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设备、施工人员等施工组织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11.1.3若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开工的必要条件,承包人有权要求延长工期。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的书面要求后,按第3.5款的约定,与合同双方商定或确定增加的费用和延长的工期。11.1.4承包人在接到开工通知后14天内未按进度计划要求及时进11、开工和竣工(完工)年月场组织施工,监理人可通知承包人在接到通知后7天内提交一份说明其进场延误的书面报告,报送监理人。书面报告应说明不能及时进场的原因和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11.2竣工承包人应在第1.1.4.3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工程。合同工程实际完工日期在合同工程完工证书中明确。11.3发包人的工期延误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第10.2款的约定办理。(l)增加合同工作内容;(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3)发包人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的;(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5)提供图纸延误;(6)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7)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11.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11.4.1当工程所在地发生危及施工安全的异常恶劣气候时,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12条的约定,及时采取暂停施工或部分暂停施工措施。异常恶劣气候条件解除后,承包人应及时安排复工。11.4.2异常恶劣气候条件造成的工期延误和工程损坏,应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参照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21.3款的约定共同协商处理。11.4.3本合同工程界定异常恶劣气候条件的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1.5承包人的工期延误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监理人认为承包人施工进度不能满足合同工期要求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在专用11.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11.4.3本合同工程界定异常恶劣气候条件的范围为:具体在签订合同时商定。11.5承包人工期延误如果由于承包人原因,承包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11.6工期提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完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完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并向承包人支付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相应奖金。发包人要求提前完工的,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完工协议,协议内容包括:(1)提前的时间和修订后的进度计划;(2)承包人的赶工措施;(3)发包人为赶工提供的条件;(4)赶工费用(包括利润和奖金)。12、暂停施工12.1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因下列暂停施工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承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2)由于承包人原因为工程合理施工和安全保障所必需的暂停施工;(3)承包人擅自暂停施工;(4)承包人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5)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12.2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属于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引起的暂停施工,均为发包人的责任:(1)由于发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2)由于不可抗力的自然或社会因素引起的暂停施工。(3)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它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12.3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12.3.1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人不能按合同中规定的施工期完成本工程,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要求支付违约赔偿金。完工工期每拖延一天的赔偿金额以合同总价的0.05%来计算。上述违约金的最高限额为合同价的5%。11.6工期提前工期提前的奖金约定:无。12.3.2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发生暂停施工的紧急情况,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向监理人提出暂停施工的书面请求。监理人应在接到书面请求后的24小时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的暂停施工请求。12.4暂停施工后的复工12.4.1暂停施工后,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收到复工通知后,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复工。12.4.2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12.5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12.5.1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了该项停工属于第12.1款的情况外,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监理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工程或其中一部分工程继续施工。如监理人逾期不予批准,则承包人可以通知监理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第15.1(l)项的可取消工作。如暂停施工影响到整个工程,可视为发包人违约,应按第22.2款的规定办理。12.5.2由于承包人责任引起的暂停施工,如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不认真采取有效的复工措施,造成工期延误,可视为承包人违约,应按第22.1款的规定办理。13、工程质量13.1工程质量要求13.1.1工程质量验收按合同约定验收标准执行。13.1.2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符合合同要求为止,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3.1.3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发包人应承担由于承包人返工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水库移民后扶 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涉及「招标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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