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材料招标公告(防城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5)
防城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建筑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住建局,市建筑业联合会,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防城港市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管,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结合行业实际,我局制定了《防城港市建筑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防城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6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防城港市建筑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信用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市场秩序,健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促进建筑业企业高质量发展,保障建筑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印发〈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规范招标投标领域信用评价应用的通知》《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信用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企业及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用管理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屋市政工程”)建筑活动中,建筑施工企业(含总承包、专业承包)、监理企业(以下简称“建筑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采集、认定、公示、评价、使用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防城港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市政工程建筑活动的建筑市场主体的信用管理。
第四条信用管理工作遵循为企业服务的宗旨,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市场信用建设为主导,以政府监督管理为主要手段,以工程项目为载体,实行标准统一、量化考核、动态监管、社会监督的信用评价制度。
第五条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范围内建筑市场主体的信用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防城港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行为评价系统。
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及市县(市、区)两级权限分工负责相应的建筑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工作。
市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根据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的建筑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工作。
建筑市场相关行业协会(以下简称“行业协会”)依据本办法规定协助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建筑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工作。
第二章
评价内容和计分规则
第六条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实行动态量化评分制,信用评价信息由基本信息、良好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三部分组成。
基本信息包括企业基本信息、综合实力信息。
良好行为信息是指建筑市场主体在建筑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履行社会责任等,获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行业协会认可、表彰、奖励的信息。
不良行为信息是指建筑市场主体在建筑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各级政策文件规定或工程建设技术标准等行为被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认定为不良行为的信息,包括:受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执法部门)以及相关部门的处罚、责令改正、停工、约谈或通报批评等。
第七条信用评价信息和计分规则详见附表《防城港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信用评价(计分)标准表》。
第八条信用评价得分上限为100分、不设下限。
第九条新办理的企业或首次进入防城港市的无信用信息的外地企业,综合实力按照实际计算,良好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章
评价信息采集、认定、
公示、
评价和公开
第十条 建筑市场主体基本信息由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采集和录入,企业基本信息从广西建筑市场监管云平台(以下简称“桂建云”)直接采集并予以认定。
第十一条良好行为信息,由建筑市场主体自行采集、录入并报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认定。按本办法认定的建筑市场主体良好行为,应在取得认可文件后60天内向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采集。逾期未采集的,该良好行为不予认定。
第十二条不良行为记录按照“谁监管、谁负责,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由县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监督管理机构在监督管理过程中实时采集,及时录入。由录入部门提出初步认定意见,再报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复审认定。按本办法认定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的,应当自认定后60天内将该信用行为录入。不良行为信息录入起始时间为本办法实施之日,并实时更新。
第十三条县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监督管理机构在认定不良行为时应有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停工通知书、监督意见书、约谈通知书、通报批评或其他按规定制发的文书为依据;在认定良好行为时应有有效的表彰、奖励的证书或者书面决定为依据。
第十四条按本办法认定的建筑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由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防城港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行为评价系统公示征求意见,公示期5天。防城港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行为评价系统信息实时同步在防城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务网站。
公示期内的信用行为不参与信用评价计分,公示期满即参与信用实时评价计分。企业或个人对公示的信用信息有异议的,公示期满前可向录入该信用信息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异议申请。以单位名义申诉的,必须加盖公章,以个人名义申诉的,必须签署真实姓名,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15天内组织调查处理并答复当事人。
信用信息认定经核查确有错误的,予以撤销或者纠正;信用信息认定经核查无误的,维持原认定结果。
第十六条信用信息设定有效期,有效期自该信息参与信用评价之日开始计算,除特殊规定外,信用信息有效期为12个月。在有效期内,该信用信息参与实时评价,有效期届满后不再参与实时评价,转入企业信用档案。
第十七条 企业和个人应及时申报上一年度的信用信息,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八条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企业按照相应组别开展综合信用评价,施工、监理企业各自为一组。企业同时具有施工、监理多项资质的,可以按照本条规定同时参加两个组别进行信用综合评价。
第十九条信用综合评价实行实时计分和定性评价。定性评价采用等级制,即企业的信用等级分为A、B、C、D四个级别,分别表示信用优良、信用良好、信用一般、信用差。
第二十条企业的信用等级依据企业实时评价得分排名确定:
(一)企业得分在所在组别排名居前10%(含)的,其信用等级为“A”;
(二)企业得分在所在组别排名居前10%至50%(含)的,其信用等级为“B”;
(三)企业得分在所在组别排名居后50%至90%(含)的,其信用等级为“C”;
(四)企业得分在所在组别排名居后10%(含)的,其信用等级为“D”。企业得分低于企业基本信息得分的不参与排名,且其信用等级直接认定为“D”。
第二十一条信用评价信息在“防城港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行为评价系统”公布,并与防城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务网站、防城港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实时对接,将建筑市场主体的信用评价信息向社会公开。
第
四
章
信用评价信息的使用
第二十二条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结果可应用于防城港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招标人可按自愿原则,自行决定在招标投标中是否应用。
鼓励本市建设工程项目的发包人将承包人的信用评价结果作为择优参考因素,在建设工程发包或业务委托环节,充分考虑企业的综合信用评价等级。
防城港市各级住建部门可结合工作实际,在评优评先、政策扶持、日常监管等工作中应用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结果。
第五章
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信用评价信息的采集、认定、公示、评价、公布工作,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原则,保证信用行为的合法性、完整性、及时性,建立建筑市场主体信用档案。
第二十四条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建筑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工作中应当依法履职。对于不按照规范填报、审核良好信用信息和记录不良行为信息,推送虚假信用信息,故意瞒报信用信息,篡改信用评价结果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防城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综合信用评价组别和计分表的信用信息指标及其有效期限、分值权重等进行调整。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防城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21年12月15日印发的《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价管理办法(修订稿)〉和〈防城港市建筑服务企业信用行为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防住建规发〔2021〕3号)同时废止。
附件:防城港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信用评价(计分)标准表
文件下载:
附件:防城港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信用评价(计分)标准表.xlsx
关联文件:
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计分)标准
评价项目
评价类别
序号
评价(计分)标准
认定依据或者
证明材料
有效期
采集方式
基本信息
企业基本信息
1
企业在信用评价系统完成有效基本信息填报的,获得10分基础信息分
企业与人员信息在桂建云、智慧工地基本信息录入情况
1年
桂建云平台直接采集并予以认定
综合实力
2
企业每晋升、新增一项施工总承包资质或专业承包资质,每项加5分。
证明材料
2年
企业申报,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核
3
年度被评为“防城港市建筑业先进单位“”诚信单位”,每项计5分。
证明材料
1年
4
企业在防城港从事建筑施工活动,企业采用联合体承接项目的,经审核确认,每个项目的企业均按大、中、小型规模分别加5分、4分、3分。(规模按《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编制的《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试行)文件划分)
施工合同和施工许可证
1年
良好行为
迎检情况
5
企业在防城港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在各级部门各类检查(建筑市场、质量安全、生态环境保护、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考核等)中获得通报表彰或表扬的,国家级通报每次加5分,自治区级每次通报表扬加4分,市级每次通报表扬加3分。
通报文件
1年
行业奖项
6
企业被列选“防城港市长质量奖”初选获奖名单的,加5分;获得“防城港市长质量奖”奖项,每个加10分。
获奖证书或证明材料
3年
7
在防城港承建的工程,获得市级奖项(市文明工地、市优质工程、无欠薪示范工程)每项加5分。
获奖证书或获奖文件
2年
8
在防城港承建的工程,被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定为示范观摩项目(涉及质量、安全、农民工、装配式建筑、扬尘治理等方面)加5分,被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定为示范观摩项目加3分。
证明文件
2年
9
参与市级及以下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住建系统工会组织的建筑领域技能竞赛获得竞赛各赛项单项名次的,第一名3分,第二名2分,第三名1分。
证明文件
1年
科技创新
10
企业获得广西高新技术企业、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每个加10分。
认定或证明文件
3年
11
企业获得广西“瞪羚”“独角兽”企业认定的,每个加15分。
认定或证明文件
3年
12
推进建筑业信息化。在防城港承建的工程,应用建筑信息模型(BIM)、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信息化技术取得良好效果,并经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认可的,每个项目加5分。
认定或通报文件
1年
13
推进建筑业工业化。在防城港承建的工程,被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列为装配式建筑,每个项目加2分。
认定或通报文件
1年
14
推进建筑业绿色化。在防城港承建的工程,采用绿色建筑三星标准施工的;承建的工程,采用建筑垃圾减量化、再生建材等绿色建造方式,取得良好效果,并经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认可的,每个项目加5分。
认定或通报文件
1年
15
推进建筑业智能化。在防城港承建的工程,采用无人电梯、5G塔吊、建筑机器人、智能测量设备和智能控制造楼机等一体化施工设备,取得良好效果,并经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认可的,每个项目加3分。
认定或通报文件
1年
16
在防城港承建的工程,创建“智慧工地”“智能建造”项目,并经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验收通过的,每个项目加5分。
通报文件
1年
17
企业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获得国家、广西专利,主持编制或参与编制地方标准的,每项加3分
证明材料
1年
18
在防城港承建的工程,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取得良好效果,并经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认可的,每个项目加3分。
证明材料
1年
社会荣誉
19
企业在防城港从事建筑施工活动,配合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完成各项抢险救灾、乡村振兴、捐资助学、复工复产、创城巩卫、国防动员、疫情防控、技能培训、城中村改造、“保交楼”和“保交房”、重大活动保障等任务获得通报表扬的,市级每次通报表扬加2分,县级每次通报表扬加1分。本项加分每年度最高不超过10分。
证明材料
1年
20
配合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党组织、工会、妇联等完成基层党建(含党员服务站建设、项目工会建设)工作,被通报表扬的,每次加2分。本项加分每年度最高不超过10分。
证明材料
1年
其他类别
21
企业在我市积极开展新型建筑产业工人队伍试点工作,取得良好效果,获得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报表扬的,每次加2分。
通报文件
1年
22
企业新入库纳统的,每次加5分。
证明材料
2年
23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其它良好行为,酌情加分。
证明材料
1年
不良行为
迎检情况
24
在防城港承建的工程,在各级各部门各类检查(建筑市场、质量安全、生态环境保护、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考核等)中受到通报批评的,国家级通报批评的每次扣5分,自治区级通报批评的每次扣4分,市级通报批评的每次扣3分。
通报文件
1年
根据通报文件、证明文件或其他信息渠道采集
25
在防城港承建的工程,在各级各部门各类检查(建筑市场、质量安全、生态环境保护、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考核等)中被责令停工(局部停工)整改的,国家级每次扣4分、未按要求落实整改的扣8分,自治区级每次扣3分、未按要求落实整改的扣6分,市县级每次扣2分、未按要求落实整改的扣4分。
整改文书
1年
26
在防城港承建的工程,在各级各部门各类检查(建筑市场、质量安全、生态环境保护、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考核等)中被责令限期整改,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问题隐患整改闭合的,国家级每次扣3分,自治区级每次扣2分,市县级每次扣1分。以每份整改通知书计算。
通报文件
1年
建筑市场
27
企业因串通投标、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等行贿谋取中标、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将中标项目违法转让给他人、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给他人等行为被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或通报批评的,每次扣2分。投标人中标后放弃中标的或中标工程因建筑施工企业原因造成不履行合同或终止合同造成恶劣影响的,每次扣2分。
通报文件
1年
28
企业提供虚假材料办理资质申请、资质变更、资质核查、信用管理、业绩补录或业绩升级等建设管理业务受到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每次通报批评扣1分。
通报文件
1年
29
在防城港承建的工程,被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列入“严管工程”名单的,每次每个项目扣3分;被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曝光、约谈的,每次每个项目扣1分。
证明材料
1年
30
在防城港承建的工程,未按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求报送有关质量安全安全、扬尘整治、根治欠薪、工程进度等自查自检报告、总结、数据或拒不服从监督管理的,每次扣1分。
通报文件
1年
31
在防城港承建的工程,在检查中施工企业关键岗位人员被判定履职不到位,或者未到位参加检查的,每次扣1分。
通报文件或整改文书
1年
治理欠薪
32
在防城港承建的工程,未按相关要求做好实名制工作,在广西建筑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平台上因项目工人考勤、工资代发、关键岗位履职、专户绑定、合同上传和人员绑卡等考核指标不达标,被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报的,每个项目每次扣1分,限期不整改的扣2分。
通报文件
1年
33
在防城港承建的工程,发现未开设农民工专户或转户不规范,未采用分账管理、总包代发、非人员发薪等违规行为,每次扣1分,限期不整改的扣2分。
通报文件或整改文书
1年
34
在防城港承建的工程,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连续两个月不发工资的扣2分,连续三个月不发工资的扣3分,连续六个月不发工资的扣5分,连续十二个月及以上不发工资的扣10分。(以桂建通发放工资记录为准,有材料证明因建设单位原因欠薪的除外)
证明材料
1年
35
在防城港承建的工程,未按相关规定做好农民工工作管理引发农民工集聚讨薪等投诉事件,有围堵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并造成一定社会不良影响被通报批评的,每次扣3分;有围堵市人民政府以及相关部门的行为,并造成较大社会影响被通报批评的,每次扣4分;发生政府工程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50人以上群体性讨薪事件、因讨薪引发极端事件“三个严禁”情况的,每次扣5分。(有材料证明因建设单位原因欠薪的除外)
通报文件
2年
质量安全
36
在防城港承建的工程,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造成人员重伤的,扣1分;造成死亡1人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扣5分;全年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扣10分。发生质量安全生产事故未按要求报告的,每次扣2分;
通报文件
2年
37
在防城港承建的工程,因不按规定设置围挡、公益广告、裸土未覆盖,不按规定设置工地大门车辆冲洗设备,降尘设备的;发现车辆带泥上路,未采取降尘措施施工造成扬尘污染,未沉淀的泥浆水违规排入市政雨水管道等造成污染的行为,每次扣0.5分。
通报文件
1年
38
在防城港承建的工程,同一项目因工程质量、文明施工、工程质量保修等各类问题遭到市民(业主)重复投诉,且在处理过程中推诿、扯皮或处理不力,被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每个项目扣1分。
通报文件
1年
39
在防城港承建的工程,使用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禁止和限制使用的施工工艺、设备或材料的,每个项目扣1分。
通报文件
1年
40
在防城港承建的工程,不按规定及时投保建筑工程安责险的施工企业,每个项目扣0.5分。
通报文件
1年
行政处罚
41
在防城港承建的工程,因违反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被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立案查处,对调查取证、监督检查、执法文书送达等执法活动不予配合的,每次扣1分。
证明材料
1年
42
在防城港承建的工程,受到行政处罚的,每次扣2分;未按时履行行政处罚义务缴纳处罚金的,每次扣3分;经催缴后仍不缴纳的视为拒不履行行政处罚义务缴纳处罚金的,每次扣4分。
证明材料
1年
其他类别
43
在防城港承建的工程,未按要求参加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召开的各类会议(如:安全生产例会、视频会、观摩会、调度会、约谈会、协调会等会议),每次扣0.5分。
通报文件
1年
44
在防城港承建的工程,不配合建设单位开展项目竣工验收;或工程竣工后,不按要求配合建设单位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每次扣1分。
通报文件
1年
45
在防城港承建的工程,在建设工程发承包活动中因行贿行为被纳入纪检机关行贿行为档案的,每次扣2分。
证明材料
1年
46
其它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不良行为,酌情扣分。
证明材料
1年
注:1.在建期间为企业办理完成质量安全监督登记手续次日至监管部门签发终止施工安全监督通知书之日止;
2.同一工程(质量、安全、绿色施工、新技术应用)同一类别获得不同级别奖项的,按级别最高的奖项奖励加分且不重复计分;
3.本表中“协会”,系“防城港市建筑业联合会”简称;
4.行政处罚以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执法部门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准;通报批评以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通报文件为依据。
5.本表中的“行业奖项”、“通报表扬”均为建筑业企业在防城港市行政区域内承揽的项目所获得的的表彰、荣誉。
6.本表“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不足”不包含本数。
7.按本办法认定的建筑市场主体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应在以取得认可文件获证明文件落款之日起计算。
监理企业信用评价(计分)标准
评价项目
评价类别
序号
评价(计分)标准
认定依据或者
证明材料
有效期
采集方式
基本信息
企业基本信息
1
企业在信用评价系统完成有效基本信息填报的,获得10分基础信息分
企业与人员信息在桂建云、智慧工地基本信息录入情况
1年
桂建云平台直接采集并予以认定
综合实力
2
企业每晋升、新增一项资质,每项加5分。
证明材料
2年
企业申报,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核
3
年度被评为“防城港市监理先进单位“”诚信监理单位”,每项计10分。
证明材料
1年
4
在防城港承建的工程,采用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每个项目加1分。
监理合同和施工许可证
1年
良好行为
迎检情况
5
企业在防城港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在各级部门各类检查(建筑市场、质量安全、生态环境保护、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考核等)中获得通报表彰或表扬的,国家级通报每次加5分,自治区级每次通报表扬加4分,市级每次通报表扬加3分。
通报文件
1年
行业奖项
6
在防城港承建的工程,获得获得市级奖项(市文明工地、市优质工程、无欠薪示范工程)每项加5分,参加评比没有获奖加0.5分。
获奖证书或获奖文件
2年
7
在防城港承建的工程,被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定为示范观摩项目(涉及质量、安全、农民工、装配式建筑、扬尘治理等方面)加5分,被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定为示范观摩项目加3分。
证明文件
2年
科技创新
8
企业获得广西高新技术企业、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每个加10分。
认定或证明文件
3年
9
企业获得广西“瞪羚”“独角兽”企业认定的,每个加15分。
认定或证明文件
3年
10
推进建筑业信息化。在防城港承建的工程,应用建筑信息模型(BIM)、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信息化技术取得良好效果,并经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认可的,每个项目加5分。
认定或通报文件
1年
11
推进建筑业工业化。在防城港承建的工程,被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列为装配式建筑,每个项目加2分。
认定或通报文件
1年
12
推进建筑业绿色化。在防城港承建的工程,采用绿色建筑三星标准施工的;承建的工程,采用建筑垃圾减量化、再生建材等绿色建造方式,取得良好效果,并经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认可的,每个项目加5分。
认定或通报文件
1年
13
推进建筑业智能化。在防城港承建的工程,采用无人电梯、5G塔吊、建筑机器人、智能测量设备和智能控制造楼机等一体化施工设备,取得良好效果,并经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认可的,每个项目加3分。
认定或通报文件
1年
14
在防城港承建的工程,创建“智慧工地”“智能建造”项目,并经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验收通过的,每个项目加5分。
通报文件
1年
15
企业通过 ISO9001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获得国家、广西专利,主持编制或参与编制地方标准的,每项加3分。
证明材料
1年
16
在防城港承建的工程,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取得良好效果,并经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认可的,每个项目加3分。
证明材料
1年
社会荣誉
17
企业在防城港从事建筑施工活动,配合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完成各项抢险救灾、乡村振兴、捐资组学、复工复产、创城巩卫、国防动员、疫情防控、技能培训、城中村改造、“保交楼”和“保交房”、重大活动保障等任务获得通报表扬的,市级每次通报表扬加2分,县级每次通报表扬加1分。本项加分每年度最高不超过10分。
通报文件
1年
18
配合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党组织、工会、妇联等完成基层党建(含党员服务站建设、项目工会建设)工作,被通报表扬的,每次加2分。本项加分每年度最高不超过10分。
通报文件
1年
19
其它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良好行为,酌情加分。
证明材料
1年
不良行为
迎检情况
20
在防城港承建的工程,在各级各部门各类检查(建筑市场、质量安全、生态环境保护、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考核等)中受到通报批评的,国家级通报批评的每次扣5分,自治区级通报批评的每次扣4分,市级通报批评的每次扣3分。
通报文件
1年
根据通报文件、证明文件或其他信息渠道采集
21
在防城港承建的工程,在各级各部门各类检查(建筑市场、质量安全、生态环境保护、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考核等)中被责令停工(局部停工)整改的,国家级每次扣4分、未按要求落实整改的扣8分,自治区级每次扣3分、未按要求落实整改的扣6分,市县级每次扣2分、未按要求落实整改的扣4分。
整改文书
1年
22
在防城港承建的工程,在各级各部门各类检查(建筑市场、质量安全、生态环境保护、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考核等)中被责令限期整改,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问题隐患整改闭合的,国家级每次扣3分,自治区级每次扣2分,市县级每次扣1分。以每份整改通知书计算。
通报文件
1年
建筑市场
23
企业因串通投标、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等行贿谋取中标、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将中标项目违法转让给他人、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给他人等行为被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或通报批评的,每次扣2分。投标人中标后放弃中标的或中标工程因监理企业原因造成不履行合同或终止合同造成恶劣影响的,每次扣2分。
通报文件
1年
24
企业提供虚假材料办理资质申请、资质变更、资质核查、信用管理、业绩补录或业绩升级等建设管理业务受到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每次通报批评扣1分。
通报文件
1年
25
在防城港承建的工程,被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列入“严管工程”名单的,每次每个项目扣3分;被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曝光、约谈的,每次每个项目扣1分。
证明材料
1年
26
在防城港承建的工程,未按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求报送有关质量安全安全、扬尘整治、根治欠薪、工程进度等自查自检报告、总结、数据或拒不服从监督管理的,每次扣1分。
通报文件
1年
27
在防城港承建的工程,在检查中监理企业关键岗位人员被判定履职不到位,或者未到位参加检查的,每次扣1分。
通报文件或整改文书
1年
质量安全
28
在防城港承建的工程,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造成人员重伤的,扣1分;造成死亡1人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扣5分;全年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扣10分。发生质量安全生产事故未按要求报告的,每次扣2分;
通报文件
2年
29
在防城港承建的工程,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暂时停工施工的,每次扣1分;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每次扣2分。
30
在防城港承建的工程,因不按规定设置围挡、公益广告、裸土未覆盖,不按规定设置工地大门车辆冲洗设备,降尘设备的,每次扣0.5分;发现车辆带泥上路,未采取降尘措施施工造成扬尘污染,未沉淀的泥浆水违规排入市政雨水管道等造成污染的行为,每次扣0.5分
通报文件
1年
31
在防城港承建的工程,同一项目因工程质量、文明施工、工程质量保修等各类问题遭到市民(业主)重复投诉,且在处理过程中推诿、扯皮或处理不力,被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每个项目扣1分。
通报文件
1年
行政处罚
32
在防城港承建的工程,因违反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被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立案查处,对调查取证、监督检查、执法文书送达等执法活动不予配合的,每次扣1分。
证明材料
1年
33
在防城港承建的工程,受到行政处罚的,每次扣2分;未按时履行行政处罚义务缴纳处罚金的,每次扣3分;经催缴后仍不缴纳的视为拒不履行行政处罚义务缴纳处罚金的,每次扣4分。
证明材料
1年
其他类别
34
在防城港承建的工程,未按要求参加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召开的各类会议(如:安全生产例会、视频会、观摩会、调度会、约谈会、协调会等会议),每次扣0.5分。
通报文件
1年
35
在防城港承建的工程,不配合建设单位开展项目竣工验收;或工程竣工后,不按要求配合建设单位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每次扣1分。
通报文件
1年
36
在防城港承建的工程,在建设工程发承包活动中因行贿行为被纳入纪检机关行贿行为档案的,每次扣2分。
证明材料
1年
37
其它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不良行为,酌情扣分。
证明材料
1年
注: 1.在建期间为企业办理完成质量安全监督登记手续次日至监管部门签发终止施工安全监督通知书之日止;
2.同一工程(质量、安全、绿色施工、新技术应用)同一类别获得不同级别奖项的,按级别最高的奖项奖励加分且不重复计分;
3.本表中“协会”,系“防城港市建筑业联合会”简称;
4.行政处罚以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执法部门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准;通报批评以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通报文件为依据。
5.本表中的“行业奖项”、“通报表扬”均为建筑业企业在防城港市行政区域内承揽的项目所获得的的表彰、荣誉。
6.本表“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不足”不包含本数。
7.按本办法认定的建筑市场主体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应在以取得认可文件获证明文件落款之日起计算。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证明材料涉及「招标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