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责任险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服务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招标公告(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2025)
设备物资名称
设备物资说明
数量
单位
一般责任保险服务
1.0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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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政储出【2024】54号良渚建筑业总部项目安全生产责任险采购
询价公告
1.招标条件
杭政储出【2024】54号良渚建筑业总部项目建设资金已落实,本项目安全生产责任险已具备招标条件,采用在中交集团供应链管理信息系统线上公开询价。
2.项目概况与招标内容
(1)项目概况:建设规模:项目位于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东至莫干山路西侧绿带,南至金家渡北路,西至十三号支路,北至D01-R21/R22-05地块,其中地上建筑面积98674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41688平方米。
(2)询价内容:根据招标人的要求,为杭政储出【2024】54号良渚建筑业总部项目安全生产责任险服务。 (3)服务期限:暂定730日历天。(如工程延期,提前申报之后可免费顺延180天,如果180天后还需继续延期,保险人同意按照被保险人提前申报继续延长,但被保险人需按日比例补缴相应的保费,补缴保费计算公式为:剩余工程额*原保险费率)。
3.投标人资格要求
(1)资格要求:投若投标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须提供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前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保险公司法人许可证》。若投标人为独立法人所合法成立的公司时,须提供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前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保险许可证》。
(2)信誉要求: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报价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近三年内(2022年至今)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违规的情形。
(3)能力要求:偿付能力指标符合监管要求(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投标人主要经营范围应包括工程保险业务,且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前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保险服务机构。
(4)单位法人或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次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被否决。
(5)服务要求:拥有专业化的服务团队。
(6)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7)投标人须为中交集团供应链管理信息系统(http://ec.ccccltd.cn)注册通过的合格供应商。
(8)投标人其它要求:了解并遵守《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合作单位黑名单和重点关注名单告知》(详见第二章附件七)相关条例。 4.资格审查
本次招标采用资格后审方式。
5.投标人注册
投标人需登录中交集团供应链管理信息系统完成供应商注册,未注册成功的供应商将无法参与投标。
6.招标文件的获取
获取招标文件方式:凡有意参加投标者,点击参与投标,并确认购买标书后,请于2025年6月7日15时00分至2025年6月11日15时00分(以系统时间为准)自行在中交集团供应链管理信息系(http://ec.ccccltd.cn)下载招标文件。
7.投标文件的递交
(1)本次招标不接受纸质版投标文件,投标文件线上递交时间为: 2025 年 6月12日9时00分开始,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25年6月16日10时00分;开标时间为2025年6月16日10时00分,(以上时间以系统时间为准,下同) (2)投标文件递交平台为中交集团供应链管理信息系统(http://ec.ccccltd.cn)。
(3)投标人在线上投标时须将编制好的投标文件正本逐页签字盖章后扫描成PDF格式上传到中交集团供应链管理信息系统。未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按时递交和上传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不予受理。
8.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在中交集团供应链管理信息系统(网址:http://ec.ccccltd.cn)上
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杭政储出【2024】54号良渚建筑业总部项目
2025年度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工程名称:杭政储出【2024】54号良渚建筑业总部项目
序号
项目/险种
单位
数量
服务期限(月)
工程合同金额/赔偿限额(人民币:元)
费率(%)
含税保费(人民币:元)
备注
1.0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项
1.0
24.0
649350000.0
增值税税率( %)
合计
元
杭政储出【2024】54号良渚建筑业总部项目安全生产责任险询价文件询价编号: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2025年6月第1篇询价公告1、询价条件杭政储出【2024】54号良渚建筑业总部项目,建设资金已落实,本项目安全生产责任险已具备询价采购条件,现进行公开询价。2、项目概况与询价内容2.1项目概况:详见工程资料2.2询价内容:杭政储出【2024】54号良渚建筑业总部项目安全生产责任险,具体内容第3篇-保险协议及主要条款。3、投标人资格要求3.1营业范围要求:投标人必须经国家工商、税务机关登记注册、并符合投标项目的生产许可经营范围、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3.2资质要求:若投标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须提供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前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保险公司法人许可证》。若投标人为独立法人所合法成立的公司时,须提供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前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保险许可证》。3.3服务要求:拥有专业化的服务团队。3.4财务能力要求:偿付能力指标符合监管要求(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投标人主要经营范围应包括工程保险业务,且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前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保险服务机构。3.5质量保证能力要求:投标人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3.6履约信誉要求: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近三年内(2022年1月1日至今)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违规的情形;被列入中交集团暨中国交建合作单位黑名单和重点关注名单的不得参与投标。3.7其他要求3.7.1.本项目不接受委托保险代理人参与本项目的投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3.7.2.投标人的总部(总公司)为同一人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被否决。3.7.3投标人需按照承保份额100%投标。4、资格审查本次询价采取“资格后审”,即在开标后对投标人资格进行符合性审查,不符合询价公告中投标人资格要求的不进入评标环节。5、发布公告的媒介本次询价公告在交建云商平台(网址:https://emp.iccec.cn/)上发布。6、询价文件的获取6.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25年月日时至2025年月日时(北京时间,下同),登录交建云商平台(网址:https://emp.iccec.cn/)完成投标报名并下载电子询价文件。6.2已在网并且已通过询价人层级供应商或已增加询价人为合作单位的供应商、上级供应商可直接报名参与。6.3在网平级单位供应商未增加询价人为合作单位需进行合作意向申请通过后报名参与。6.4未注册供应链系统的单位需进行注册,审核通过后方可报名参与。7、投标文件的递交7.1投标文件递交的时间(投标时间,下同)为2025年月日时至2025年月日时,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交建云商平台(网址:https://emp.iccec.cn/)递交电子投标文件7.2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中交集团供应链管理信息系统将予以拒收。7.3电子采购的供应商报价文件由电子报价表及附件共同组成。当电子报价表与附件内容冲突时,应以电子报价表的数据为准。8、联系方式询价人: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海珠区沥滘路368号联系人:赵贺磊18569525055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2025年月日第2篇报价须知及报价前须知(附表)一、报价人须知表序号款条款名称编列内容1询价人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2项目名称杭政储出【2024】54号良渚建筑业总部项目3报价文件有效期报价文件递交截止日起30天4报价保证金额无5报价文件份数以询价文件要求为准6报价文件递交地址及联系方式本次询价不接受纸质版报价文件,递交报价文件的截止时间见询价公告。报价文件上传到交建云商平台(网址:https://emp.iccec.cn/)。报价截止时间后将无法递交和上传的报价文件。(联系人:赵贺磊 185 6952 5055)7报价人质疑及要求澄清报价截止时间前 3 天询价人发布澄清和修改报价截止时间前 2 天8询价范围详见询价文件9工期/服务期以合同约定为准10开标时间和方式由询价人组织11评标规则合理低价法 综合评分法12付费方式以合同约定为准13合同签订时间中标人收到中标通知书后30日内14资格要求(一)资质要求:若投标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须提供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前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保险公司法人许可证》。若投标人为独立法人所合法成立的公司时,须提供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前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保险许可证》。(二)能力要求:偿付能力指标符合监管要求(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投标人主要经营范围应包括工程保险业务,且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前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保险服务机构。(三)信誉要求: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近三年内(2022年1月1日至今)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违规的情形。(四)服务要求:拥有专业化的服务团队。(五)不接受联合体投标。(六)投标人须为交建云商平台(网址:https://emp.iccec.cn/)注册通过的合格等级以上供应商。(七)单位法人或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次投标。二、投标须知一、项目概况及询价范围(一)项目概况根据四航局工程管理及风险转移需求,公司决定对杭政储出【2024】54号良渚建筑业总部项目采购安全生产责任险。经与相关业务部门沟通,现决定通过供应链系统进行询价,并以合理低价法评标选定购置对象。(二)询价范围阶段主要工作内容询价发布询价文件报价受理询价后,本着节省费用的原则按甲方需求尽快提供报价方案。所报价格要所有保险保障项目保费、税费、经纪人佣金、风险管控专项费用、暂保安排、再保安排、营业成本、期内服务、税费等一切可能与本项目保险服务相关的费用。备注:以上为本项目询价范围的主要工作内容,报价必须不少于以上工作要求。二、结算及付款方式以合同约定为准。三、报价要求报价人应根据询价文件中列明的所有项目的工作内容填报单价和合价,报价应包含所提供服务所产生的一切费用,未按报价书格式填报单价或价格的将视为废标。四、报价人合格条件(一)资质要求:若投标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须提供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前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保险公司法人许可证》。若投标人为独立法人所合法成立的公司时,须提供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前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保险许可证》。(二)能力要求:偿付能力指标符合监管要求(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投标人主要经营范围应包括工程保险业务,且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前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保险服务机构。(三)信誉要求: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近三年内(2022年1月1日至今)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违规的情形。(四)服务要求:拥有专业化的服务团队。(五)不接受联合体投标。(六)投标人须为交建云商平台(网址:https://emp.iccec.cn/)注册通过的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的合格等级以上供应商。(七)单位法人或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次投标。五、报价文件的签署和装订报价文件应由报价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署,报价文件的任何一页都不应涂改、不应有行间插字或删除。特别提示:签名应清晰可辨,否则报价无效。六、报价文件的密封和标记上传报价文件电子版。七、报价文件的组成(一)报价书(二)投标报价(三)差异条件汇总表(四)优惠条件汇总表(五)保密承诺函(六)保险经纪人佣金比例确认函(七)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八)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授权委托书(九)投标人资格、资信证明文件(十)信用承诺书(十一)信誉情况承诺函八、其他事项(一)报价人在报价期间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报价人自行负责。届时询价人根据报价情况并经综合评定、考核后从中选择一家单位。对未中标的单位,询价人不作任何解释。(二)报价人须承诺:报价人在中标后不得将项目转包或再分包,完全响应合同条件,并与询价人签订合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3篇保险协议及主要条款安全生产责任险保险协议协议方:甲方: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乙方:**公司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一致同意就本项目保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协议组成1、下列文件应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1)本保险协议书或补充协议;(2)保险单及批单;(3)形成保险协议的其他有关文件。2、上述文件应互为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清或互相矛盾之处,以上面所列顺序在前的为准。二、保险项目杭政储出【2024】54号良渚建筑业总部项目安全生产责任险三、保险条件详见附件一“保险方案”。四、保险经纪公司本项目保险经纪人为江泰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服务小组详见附件二),为本项目提供保险经纪服务。五、出单及保费支付甲、乙双方约定,本项目保费支付方式:保单生效后30日内乙方一次性支付到丙方账户,丙方保费账户如下:账户名:账号:开户行:六、期内服务(一)项目服务团队乙方应专门为本项目成立服务小组,在本协议生效后立即投入正式操作,负责处理相关的保险事宜(项目服务小组成员详见附件三)。乙方项目负责人变动须事先经过甲方书面认可,其他服务人员变动须提前5个工作日书面通知甲方。(二)培训服务在保险有效期内,应甲方要求,乙方负责举办相关专业培训,以提高甲方相关人员的安全意识和防灾防损技能。乙方组织专家、安排全面风险查勘,从多角度对风险进行进一步识别,制作查勘报告及防灾防损建议书,做好风险管理工作。(三)事故预防服务乙方应提取事故预防服务专项经费,为甲方免费提供事故预防服务:如风险排查、复工复产培训、应急演练、标准化指导等服务,乙方亦可根据自身实际提出服务需求。(四)理赔服务乙方在收到被保险人的书面索赔申请和索赔单证后,按以下时限要求将赔付意见向甲方反馈:1、普通案件除另有约定外,乙方应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赔款。2、快付案件处理对5000元以下小额伤害案件处理,由乙方启动快付案件处理流程,对于符合快付条件的案件,将按照快付案件的处理标准简化单证和要求,快速定责定损,应在7个工作日内支付赔款。3、预付案件处理对1人以上死亡或3人以上重伤或估损金额大于50万(含)的生产安全事故,对于责任明确的,可通过按照估损金额的50%向乙方办理预付赔款手续,保险公司应在3个工作日内启动预付机制并支付预付款。七、其他(一)争议处理甲、乙双方之间的一切有关本协议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向项目所在地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保险条款或保险单与此相抵触的,以本协议此规定为准。(二)协议的变更与解除在本协议正常执行期间,协议内容的任何修改、变更、解除,需由协议双方一致同意后方可进行。(三)协议有效期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并盖章之日起正式生效,适用于甲、乙双方签订的本项目期内的保险单,并在各保险单有效期内持续有效。如果该类保单结束后存在遗留问题,则本协议将持续有效,至保单涉及各项遗留事宜最终处理完毕时为止。(四)法律责任由于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过错,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由有过错的一方依法承担违约责任;若发生违约情形,违约方依法依约承担其相应法律责任后,除非守约方同意终止本协议的,本协议仍须继续履行。(五)协议份数本合同正本2份、副本1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甲、乙双方各持正本1份,经纪公司持副本1份。(六)附件附件一:保险方案附件二:经纪公司项目服务小组附件三:保险公司项目服务小组协议各方确认:甲方: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乙方:***公司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约时间:二〇二五年月日签订地点:附件一:保险方案一、投保人名称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二、投保人地址广州市海珠区沥滘路368号三、被保险人名称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四、被保险人地址广州市海珠区沥滘路368号五、工程名称杭政储出【2024】54号良渚建筑业总部项目六、工程地址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东至莫干山路西侧绿带,南至金家渡北路,西至十三号支路,北至D01-R21/R22-05地块七、工程造价RMB649,350,000.00元八、保险期间730个日历天(如工程延期,提前申报之后可免费顺延180天,如果180天后还需继续延期,保险人同意按照被保险人提前申报继续延长,但被保险人需按日比例补缴相应的保费,补缴保费计算公式为:剩余工程额*原保险费率)九、责任限额主险累计赔偿限额:600万元每次事故赔偿限额:300万元1、从业人员责任:(1)累计赔偿限额:600万元(2)每次事故赔偿限额:300万元(3)每人伤亡赔偿限额:50万元(4)每人医疗赔偿限额:2万元二、第三方责任(1)累计赔偿限额:200万元(2)财产损失累计赔偿限额:200万元(3)人身伤亡累计赔偿限额:200万元(4)每次事故人身伤亡赔偿限额:100万元(5)每次事故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万元(6)每人伤亡赔偿限额:50万元(7)每人医疗赔偿限额:2万元三、救援费用/法律费用/调查勘探费用,三项分别计算(1)每次事故救援费用限额:100万元(2)累计救援费用限额:200万元备注:上述规定的“每次事故”是指每一次事故或由同一事件引起的一系列事故。十、免赔额1、医疗费用: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为500元或损失金额的10%,两者以高者为准第三者责任险财产损失: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为1000元或损失金额的10%,两者以高者为准十一、保险费率待报价十二、总保险费待报价十三、保费支付保单生效前一次性支付到保险人账户十四、基本险条款(浙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建筑施工行业)条款 十五、特别约定1、本保险仅承保从业人员在指定的施工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或与建筑施工相关的工作期间所发生的保险事故,除此以外区域发生的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施工区域以承保时投保人提供的施工合同或施工图样说明为准。从业人员以出险上月考勤表、工资表在册员工名单为准,如为新进员工,按实际情况提供其他证明(包括但不限于劳动合同或雇佣合同等)。2、未取得对应的特种作业证书进行特种作业操作引起的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特种作业相关定义以浙江省建设厅的浙江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规定为准。3、被保险人从业人员从事高空(高处)作业时,必须按照相关行业安全管理规定(包括但不限于必须佩带安全绳、安全带或者安装防护网架等安全设施设备)开展作业活动,否则本保险公司对可能发生的人身伤亡及医疗费用根据事故发生与违规操作的关联性,予以免赔50%直至拒赔;根据GB/T3608《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的规定,凡在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施工作业,当坠落高度距离基准在2米及2米以上时,该项作业即称为高空(高处)作业。4、本保单承保的从业人员为不记名投保,凡在保险合同约定的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管理和作业并与施工企业建立合法劳动(劳务)关系的人员均可作为本保单从业人员。经告知,本项目承保人员年龄(16-65周岁)。5、在保险期间内,本保单意外伤害身故或残疾出险累计2人及以下的,理赔时可不提供安监证明。6、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退保手续费,退保手续费比例(5%),保险人应当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7、保险事故发生后,为查明事故原因及相关责任而聘请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检验、勘查、评估,并出具具备相应法定效力的报告所发生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事故鉴定费用(简称“事故鉴定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8、本保单为投保项目提供:每月至少1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每季度至少1次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安全评价,并形成季度分析评估报告;每年至少1次应急援演练或者宣传教育培训。9、经投保人申请并经保险人同意,在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保险人依照保单合同约定应承担意外残疾保险金给付责任的,对应残疾程度鉴定标准以《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为准,具体伤残赔付等级标准如下:一级100%,二级80%,三级65%,四级55%,五级45%,六级25%,七级15%,八级10%,九级4%,十级1%。十六、效力约定在本保险合同中,特别约定、基本条款约定不一致之处,效力等级从高到低依次为特别约定、基本条款,特别约定未尽之处,以基本条款为准。十七、司法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管辖(不含港、澳、台)十八、争议处理通过友好协商,共同解决争端。如果协商不成,可选择向甲方所在地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浙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建筑施工行业)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第二条凡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相应建筑施工资质证书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依法设立的各类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第三条从业人员保障及第三者保障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场所内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过程中,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导致从业人员或第三者人身伤亡、第三者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包括:1.死亡赔偿金;2.残疾赔偿金;3.医疗费用;4.第三者财产损失。第四条事故抢险救援费用保障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工作场所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由被保险人负担的因采取紧急抢险救援措施而支出的必要、合理的救援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第五条事故鉴定费用保障发生保险事故后,为查明事故原因及相关责任而聘请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检验、勘查、评估,并出具具备相应法定效力的报告所发生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事故鉴定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第六条法律费用保障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责任免除第七条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从事与保险单载明的经营范围不符的任何活动发生的事故;(二)被保险人被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等政府有关部门责令停产整顿期间擅自从事生产发生的事故,或被政府有关部门关闭后擅自恢复生产发生的事故。第八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犯罪行为;(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民众骚乱、暴动、恐怖活动;(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四)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六)地震及其次生灾害、火山爆发、雷电、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风暴潮、冰雹、台风、飓风、海啸、沙尘暴、暴雪、冰凌、突发性滑坡、崩塌、地面突然下陷、泥石流等自然灾害;(七)职业病;(八)按照相关规定需要进行检测验收但未经有关监管部门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固定场所或设备发生的事故;(九)从业人员的故意行为、犯罪行为,或自杀、自伤、醉酒、吸毒或受精神药品影响,造成自身人身伤亡。第九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机动车发生事故导致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之外的医疗费用;(三)工伤保险或其他保险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四)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五)精神损害赔偿,但经人民法院判决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不在此限;(六)间接损失;(七)被保险人或其从业人员所有的或由其保管或控制的财产的损失;(八)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签订的协议应承担的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被保险人依法仍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九)本保险单中载明的免赔额或按照本保险单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第十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赔偿限额与免赔额(率)第十一条赔偿限额包括每次事故责任限额,每次事故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从业人员每人伤亡责任限额、从业人员每人医疗费用责任限额、第三者每人伤亡责任限额、第三者每人医疗费用责任限额、每次事故救援费用责任限额、每次事故法律费用责任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第十二条每次事故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期间第十三条保险期间由保险双方协商确定,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第十四条如工程提前竣工验收的,保险责任至实际竣工验收日终止,保险人不退还任何保险费;如工程实际竣工验收日在保险期间届满之后六个月以内,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至实际竣工验收日,并不加收任何保险费;如在保险期间届满六个月以后,工程仍未竣工验收的,经保险人同意,投保人可办理延期手续并按日比例交纳相应保险费,如保险人不同意继续承保或投保人未按要求办理延期手续并交纳相应保险费,则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至保险期间届满之后六个月止。第十五条工程因故停工的,投保人需提前书面通知保险人办理相关手续。工程停工期间,保险责任中止,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工程重新开工后,投保人可书面申请恢复本保险合同效力,但累计有效保险期间不得超过本保险合同对保险期间的约定。保险人义务第十六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第十七条保险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要求向被保险人提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服务,服务项目和服务频次在保险合同中约定。第十八条保险人应按保险合同约定提供风险管理服务,帮助被保险人管理风险,降低事故的发生概率。风险管理服务的具体内容和频次在保险合同中约定,可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安全评价;隐患排查。第十九条对于隐患排查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以及被保险人不认真履行风险整改建议的情形,保险人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可以适当上浮保险费。第二十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第二十一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应在确定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基本材料收集齐全后,在三十日内做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第二十二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二十三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第二十四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责任起始日前一次性交清全部保险费,投保人未按约定交纳保险费,保险合同不生效。采用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应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按时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未按本保险合同支付保费的,保险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第二十五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第二十六条被保险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培训,增强危险源的辨识和管理,及时排查安全隐患,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第二十七条被保险人应当积极配合保险人的风险管理工作,并就保险人提出的整改意见认真付诸实施。第二十八条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1)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二)立即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同时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或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四)涉及违法、犯罪的,应立即向***门报案,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九条被保险人收到受害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对受害人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受其约束。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在处理索赔过程中,保险人有权自行处理由其承担最终赔偿责任的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资料和协助。第三十条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导致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处理第三十一条保险人的赔偿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为基础:(一)被保险人和向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受害人协商并经保险人确认;(二)仲裁机构裁决;(三)人民法院判决;(四)保险人认可的其它方式。第三十二条投保人以列明从业人员名单的方式投保的,在投保时应将其从业人员名单提交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从业人员名单发生变动的,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办理批改手续,保险人将出具批单增减保险费。未及时通知保险人办理批改手续的,对未在保险合同列明的从业人员,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投保人以非列明从业人员名单的方式投保,必须严格按照相应类别与实际规模投保。如保险人发现投保人投保规模与上报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数据不一致时,保险人应及时通知投保人补交保费。降低规模投保的,发生保险事故,对被保险人限额内的实际损失按投保人实际缴纳保费与实有规模应缴保费的比例进行赔偿。第三十三条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一)保险单正本;(二)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填具的索赔申请书;(三)伤亡人员名单、身份证明及被保险人与从业人员的人事关系等证明材料;(四)受害人伤残的,应当提供伤残鉴定机构或有伤残鉴定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伤残程度证明;受害人死亡的,应提供公安机关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书;(五)申请索赔的各类费用凭证,包括医疗费、抢险救援费用、法律费用等费用的发票或其他凭证;(六)被保险人与受害人所签订的赔偿协议书或和解书;经判决或仲裁的,应提供判决文书或仲裁裁决文书;(七)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单证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四条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从业人员人身伤亡的,对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限额内,依下列方式进行赔偿:(一)死亡赔偿金: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每次事故每人伤亡责任限额内依法赔偿;(二)残疾赔偿金:由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双方认可的伤残鉴定机构依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标准鉴定残疾程度,保险人在按本条款所附并在保险单中选择约定的伤残比例表(附录一、二、三)规定的残疾程度对应的百分比例乘以每人伤亡责任限额所得的数额内依法赔偿。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但无论如何,伤残等级不得高于附录约定的“伤残等级赔偿限额比例表”中所规定的一级。被保险人不得就其单个第三者因同一保险事故同时申请伤残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同一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就其单个第三者申请赔付死亡赔偿金的,如果保险人已经赔付了残疾赔偿金,在计算死亡赔付金额时,需扣除已经赔付的残疾赔偿金。第三十五条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的,对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限额内,依下列方式进行赔偿:(一)死亡赔偿金: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规定的死亡赔偿标准确定,最高以保险合同约定的每人伤亡责任限额为限;(二)残疾赔偿金:保险人依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鉴定残疾程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法规赔偿标准计算对应等级残疾赔偿金,最高以保险合同约定的每人伤亡责任限额为限。被保险人不得就其单个第三者因同一保险事故同时申请伤残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同一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就其单个第三者申请赔付死亡赔偿金的,如果保险人已经赔付了残疾赔偿金,在计算死亡赔付金额时,需扣除已经赔付的残疾赔偿金。第三十六条保险人对于每次事故承担的本条款第三、四、五、六条规定的赔偿金额之和不超过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其中对于第四条承担的赔偿金额不超过每次事故抢险救援费用赔偿限额,对于第六条承担的赔偿金额不超过每次事故法律费用赔偿限额。无论发生一次或多次保险事故,保险人对单个从业人员或第三者所赔付的死亡赔偿金、伤残赔偿金之和不超过其对应的每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多次事故承担的本条款第三、四、五、六条规定的赔偿金额之和累计不超过累计赔偿限额。第三十七条保险人根据不同情况,按照以下两种方式支付赔款:(一)被保险人已经支付赔款给从业人员或第三者的,保险人对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进行赔偿;(二)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在意外事故事故发生后逃逸的,或者在意外事故发生后,未在规定时间内主动承担赔偿责任,支付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费用的,从业人员或第三者可以直接向保险人提出索赔,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将赔款支付给从业人员或第三者。第三十八条发生保险事故时,如果被保险人的损失在有相同保障的其他保险项下也能够获得赔偿,则本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赔偿限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的赔偿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第三十九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第四十条保险人受理报案、进行现场查勘、核损定价、参与案件诉讼、向被保险人提供建议等行为,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赔偿责任的承诺。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第四十一条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人民法院起诉。第四十二条本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其他事项第四十三条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或者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第四十四条保险合同订立后,投保人不得解除合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被保险人被依法吊销许可证(照)的;(二)被保险人被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责令停止项目的。出现以上两种情形的,保险人应及时退还未满期保险费。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也不得解除合同。释义【意外事故】是指外来、突发、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事故。【从业人员】工程项目施工人员及与工程有关并进入施工现场的所有人员。【未满期保险费】未满期保险费=保险费×[1-(保险单已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附表1:从业人员伤残比例表1残疾程度每人伤残责任限额的百分比永久丧失全部工作能力或一级伤残100%二级伤残80%三级伤残65%四级伤残55%五级伤残45%六级伤残25%七级伤残15%八级伤残10%九级伤残4%十级伤残1%附表2:从业人员伤残比例表2残疾程度每人伤残责任限额的百分比永久丧失全部工作能力或一级伤残100%二级伤残80%三级伤残65%四级伤残55%五级伤残45%六级伤残30%七级伤残20%八级伤残15%九级伤残7%十级伤残3%附表3:从业人员伤残比例表3残疾程度每人伤残责任限额的百分比永久丧失全部工作能力或一级伤残100%二级伤残80%三级伤残70%四级伤残60%五级伤残50%六级伤残40%七级伤残30%八级伤残20%九级伤残10%十级伤残5%第4篇合作单位黑名单和重点关注名单告知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合作单位黑名单和重点关注名单告知根据《关于印发〈中交四航局合作单位黑名单和重点关注名单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四航局党纪发〔2022〕107号)的要求,请合作单位了解以下内容:一、联合惩戒规定对公司黑名单和重点关注名单内的市场主体施行“一处失信、处处受限”联合惩戒,在全公司、全业务领域实施全面禁入或者重点监管措施。1.被列入黑名单的,根据具体事实和情形,在公司范围内实施1年、3年或永久禁入惩戒。禁入有效期内一律不得参加投标等生产经营活动;第二次被列入公司黑名单的,永久禁入。2.被列入重点关注名单的,根据具体事实和情形,由使用单位给予约谈、警告和责令整改等处罚,并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予以重点监管,可根据具体事实和情形设定整改有效期,整改期内一律不得参加新的投标、采购等生产经营活动。在整改期限内未能有效整改或者被三家单位列入重点关注名单的,列入黑名单。3.存在相关不廉洁或不诚信行为,且致使公司人员受到党纪轻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或政务轻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的,给予公司范围内1年禁入/不予发包处理。4.存在相关不廉洁或不诚信行为,且致使公司人员违法犯罪或受到党纪重处分(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政务重处分(撤职、开除)的,对长期连续性采购或分包合作商给予公司范围内3年禁入/不予发包处理;一次性采购或分包合作商给予公司范围内永久禁入/不予发包处理。5.对于在黑名单处理期内,再次出现因发生相关不廉洁或不诚信行为引起公司人员违纪违法的,给予公司范围内永久禁入/不予发包处理。6.因产品问题或违法违规引发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下的一般质量问题;因环保问题导致公司或所属单位受到罚款超过50万元(含),或被省部级及以上有关部门、省部级环保督察组通报、约谈等,给予公司范围内1年禁入/不予发包处理。7.因产品问题或违法违规引发一般质量事故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重大质量问题;因环保问题导致公司或所属单位受到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行政拘留、环境污染犯罪,给予公司范围内3年禁入/不予发包处理。8.因产品问题或违法违规引发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较大及以上质量事故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以上的重大质量问题;因环保问题引发一般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或经各级政府认定的环境事故(事件);在省域及以上范围内被联合惩戒等其他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环保事件;导致公司或所属单位被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通报的,给予公司范围内永久禁入/不予发包处理。9.对于在黑名单处理期内,再次出现因发生禁止行为引发生产安全事故、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重大环保问题的,给予公司范围内永久禁入/不予发包处理。10.在公司开展的供应商考核评价中,连续两次得分60分以下的,给予公司范围内1年禁入/不予发包处理。11.存在围标串标、哄抬物价或以虚假方式骗取成交行为1次的,给予公司范围内1年禁入/不予发包处理;2次以上的,视情节给予公司范围内3年或永久禁入/不予发包处理。12.遭三个及以上项目/单位投诉并承担主要责任,视情节给予公司范围内1年、3年或永久禁入/不予发包处理。二、认定标准黑名单和重点关注名单列入主要包含不廉洁行为、不诚信行为两类失信情形和其他情形。(一)不廉洁行为1.贿赂公司人员或其亲属、特定关系人。2.向公司人员或其亲属赠送礼品、礼金、有价证券。3.支付、报销应由公司人员或其亲属个人支付的费用。4.利用资源为公司人员或其亲属投资入股、个人借款、买卖股票、债券等提供方便。5.为公司人员购买或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上学或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6.为公司人员安排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7.为公司人员或其亲属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8.允许公司人员或其亲属、特定关系人在合作商企业中投资、担任重要职务及相关联业务职务。9.其他造成公司人员受到法律法规处罚或党纪处分、公司处罚的行为。10.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相关规定等其他不廉洁行为。(二)不诚信行为1.围标、串标,哄抬价格。2.以他人名义进行投标、竞价或者以提供虚假资质、材料等弄虚作假方式骗取中标(中选)。3.中标后拒不签订合同或者签订合同后不履行合同(因不可抗力因素除外)。4.违反合同约定进行分包、转包。5.履行合同过程中,以停工、阻工等手段,恶意勒索、敲诈,以达到调增合同价格或获得补偿的目的。6.因违法违规或产品问题引发安全质量环保事故(事件),或给公司造成损失的。7.遭项目投诉并承担主要责任。8.捏造、歪曲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对公司及所属单位恶意发起诉讼、仲裁。9.拒不听从工作人员劝导,恶意采取《信访工作条例》(2022年5月1日起实施)第26条中任一行为,且经核实其上访动机不良、诉求严重不合理不合法,属于“以闹求解决”获取不当利益的。10.其它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有关规定等其他不诚信行为。(三)其他情形。1.被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的;被行政机关生效文书认定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2.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列入严重违法失信、经营异常名录的。3.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4.上级或者其他单位有关公函认定存在不廉洁行为或者重大失信行为的。5.公司诚信廉洁共建共享合作单位提供的黑名单和重点关注名单。三、处置措施1、被列入黑名单的,根据具体事实和情形,在公司范围内实施1年、3年或永久禁入惩戒。禁入有效期内一律不得参加投标等生产经营活动;第二次被列入公司黑名单的,永久禁入。被列入公司黑名单的市场主体,各单位应立即停止与其合作,特殊情况需继续履行合同的,由申请单位填写《让步使用审批单》。经申请单位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报公司归口管理部门核实,经公司分管领导同意后提交公司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领导小组备案。让步使用市场主体,在合作期间予以重点监管,严禁超比例支付款项,保障合同正确履行,到期后终止合作。2、被列入重点关注名单的,根据具体事实和情形,由使用单位给予约谈、警告和责令整改等处罚,并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予以重点监管,可根据具体事实和情形设定整改有效期,整改期内一律不得参加新的投标、采购等生产经营活动。在整改期限内未能有效整改或者被三家单位列入重点关注名单的,列入黑名单。四、信用修复对禁入或整改期限结束,并在期限内完成整改、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并承诺今后严格遵守公司信用管理制度的有关市场主体,可按程序完成信用修复。五、申诉处理联系人:纪委办联系电话:020-28126610第5篇报价文件格式及附件杭政储出【2024】54号良渚建筑业总部项目安全生产责任险报价文件报价人:(盖章)二〇二五年月日(一)投标文件目录(格式)目录一、报价书………………………………………………………………页码二、投标报价……………………………………………………………页码三、差异条件汇总表……………………………………………………页码四、优惠条件汇总表……………………………………………………页码五、保险经纪人佣金比例确认函………………………………………页码六、保密承诺函…………………………………………………………页码七、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页码八、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授权委托书……………………………页码九、投标人资格、资信证明文件………………………………………页码十、信用承诺书…………………………………………………………页码十一、信誉情况承诺函南………………………………………………页码一、报价书致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1.在研究贵方询价文件后,我们对“杭政储出【2024】54号良渚建筑业总部项目安全生产责任险”愿以报价清单价格报价,遵照询价文件的要求承担本合同实施的责任工作。2.如果你单位接受我们的报价,我们将保证签订合同后根据贵方的需求,提供包含询价、报价等整合服务。3.我们同意在90天的报价文件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本报价文件的各项承诺。在此期限届满之前,本报价文件始终对我方具有约束力,并随时接受中标。4.在合同协议书正式签署生效之前,本报价文件连同你单位中标通知将构成我们双方之间共同遵守的文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5.我们理解你单位不一定接受最低标价的报价或你单位接到的其它任何报价。同时也理解,你单位不负担我们的任何报价费用,你单位可同时选定多家报价人。6.如果我们在本报价文件有效期内撤回报价文件;或在接到中标通知后的10日内未能或拒绝签订合同协议书,你单位有权另选中标单位。7.我们在此声明,本报价文件中所提交的文件和资料在各方面都是完整、真实和准确的,并对此负法律责任。报价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日期:年月日二、投标报价1.投标报价项目/险种工程合同金额/赔偿限额(人民币:元)费率(%)预估含税保费(人民币:元)备注安全生产责任险649,350,000.00增值税税率( %)含税保费合计(元)其中:1、含税金额合计小写/元(大写:/),不含税金额合计小写/元(大写:/),增值税合计小写/元(大写:/)。2、说明:报价单位应建立事故预防费用专项财务管理制度,应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中提取事故预防费用用于事故预防工作。2.投标报价说明本报价基于我司提出的优惠条件,且包括了所有附加条款的附加保险费及保险经纪佣金。投标有效期:截标之日起90个工作日。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投标人:(公章)日期:年月日三、差异条件汇总表(格式)差异条件汇总表投标人必须将与询价文件的差异之处在下表中汇总,若未在表中列明,均视为投标人完全接受询价文件的有关条款。序号询 价 文 件报 价 文 件条目内 容内 容其他条件:(表格不够可按格式扩展)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投标人:(公章)日期:年月日四、优惠条件汇总表(格式)优惠条件汇总表投标人必须将所能提供的超出询价文件要求的其它优惠条件按下表格式汇总:序号详细内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投标人:(公章)日期:年月日五、保险经纪人佣金比例确认函(格式)保险经纪人佣金比例确认函江泰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我司承诺,杭政储出【2024】54号良渚建筑业总部项目安全生产责任险项目的佣金比例为签单保险费(含税)4.72%(前述比例的计算基础为含增值税的总保费;如扣除增值税款后的签单保费相应经纪佣金比例应为5%)。我司承诺在收到保险费和佣金发票后5个工作日内向贵司指定账户支付上述佣金。报价单位名称及公章:日期:六、保密承诺函(格式)保密承诺函项目名称:杭政储出【2024】54号良渚建筑业总部项目致: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对于贵方为本次招标所提供的任何信息、资料及内容,我方承诺在整个招投标过程中及招投标结束后:1、我方将采取必要措施,并尽到勤勉尽职之义务,对上述信息、资料及内容进行保管并限制在参与本次投标的人员范围之内,并要求他们严格遵守本承诺函,不得将其泄漏给其他无关人员。2、未得到贵方的书面同意,我方保证不以免费、收费或获得其它利益的方式直接或者间接地提供、披露、转让给其他的第三方使用或知悉。3、未得到贵方的书面同意,我方不得用于除本项目以外的其它任何目的。4、若我方违反本承诺函规定,应当根据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由此给贵方造成损失时,我方将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投标人:(公章)日期:年月日七、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格式)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单位名称:单位性质:地址:成立时间:年月日经营期限:姓名:性别:年龄:职务:系(单位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乙方:(盖单位章)年月日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八、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授权委托书(格式)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授权委托书本授权委托书声明:注册于(注册地址)的(投标人公司名称)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授权(授权代表姓名、职务及其身份证号码)为本公司的合法代理人,负责“杭政储出【2024】54号良渚建筑业总部项目安全生产责任险”的投标和保险合同的签署,并以本公司名义处理一切与之有关的各项事务(包括法律事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本公司承担。本授权书自本公司签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90个工作日。特此授权。附件:授权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授权代表(签字):公司名称(公章):日期:年月日委托人人身份证九、投标人资格、资信证明文件十、信用承诺书信用承诺书为营造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交易环境,树立诚信守法的供应商(分包商、服务商等)形象,本人代表本单位做出以下承诺:(一)提交的所有信息,均合法、真实、准确、有效,无任何伪造、修改、虚假成分,并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二)及时更新本单位信息,并对所提供信息的有效性负责。(三)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项目单位提前告知的管理要求,开展交易活动;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促进廉政建设。(四)自我约束、自我管理,不发生弄虚作假、围标串标、恶意投诉、行贿、干扰交易活动等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自觉维护项目交易的良好秩序。(五)守合同、重信用,诚信履约,自觉接受中交集团及项目单位、社会公众、新闻舆论的监督。(六)自愿接受政府部门、中交集团及项目单位依法依规的检查。如发生违法违规或不良行为,自愿接受政府部门、中交集团及项目单位依法依规给予的处罚(处理),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和刑事责任。(七)已认可并遵守中交集团及项目单位关于黑名单和重点关注名单“一处失信、处处受限”联合惩戒以及诚信廉洁共建共享等相关规定。(八)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项目团队中无中交集团员工及其亲属(投标单位属于中交集团下属企业除外)。(九)对项目单位的让利应放在明处,不得与项目单位员工就合同的谈判、签订、履行及违约责任追究等事项进行私下交涉。不得以回扣、酬金、佣金、奖励、津贴、兼职工资等名目,将让利转给项目单位员工及其亲属;不报销、不支付应由项目单位员工个人支付的费用;不提供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物品。不向项目单位员工及其亲属提供财物或者输送利益。不邮寄、赠送可能影响公平交易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券)、有价证券、股权、股票、债券、其他金融产品、土特产、支付凭证、预付卡、电子红包礼券、房屋、车辆、古董等;不提供可能影响公平交易的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不得为项目单位员工及其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不得为其就业、出国、旅游度假、婚丧嫁娶、子女上学、职务晋升、工作安排、购买或装修房屋、投资入股或者买卖股票、债券等提供方便;不得以各种理由提供借款或者房屋和车辆借用;不得以慈善公益捐赠、社会责任费用等名目,变相提供商业贿赂。不得向项目单位员工打听涉及中交集团、项目单位的商业秘密;在中交集团、项目单位进行涉嫌不廉洁的商业行为调查时,有义务配合并提供证据材料。(十)本人已认真阅读和认可上述承诺,并向本单位员工做了宣传教育。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名称(盖章):日期:年月日十一、信誉情况承诺函信誉情况承诺函(供应商名称)郑重承诺如下:我公司不存在以下情形:(1)被省级及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取消采购项目所在地的投标资格且处于有效期内;(2)被责令停业,暂扣或吊销执照,或吊销资质证书;(3)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4)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5)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6)列入中交集团范围内的D级分包商;(7)列入中交集团管控名单且在管控期限内的分包商;(8)列入中交集团黑名单且处于禁入有效期内的分包商;(9)列入中交集团重点关注名单且处于整改期内的分包商;(10)其他:。如在发出成交通知书之前发现我公司存在上述~条所列情形,采购人有权取消我公司成交资格。我公司承诺以上信息均属实,如发现我公司存在漏报、瞒报或虚假填报的,我公司将接受采购人及有关主管部门按弄虚作假处理我公司参与采购活动的不良行为。供应商:(盖单位章)年月日注: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投标的,联合体各成员应分别填写。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安全生产责任险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服务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涉及「招标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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