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电梯加装 电梯加装项目施工及保修期服务招标公告(宁波市鄞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5)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 | 电梯安装

项目概况
鄞州区住建局大楼电梯加装项目(重招)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政采云平台线上获取获取(下载)采购文件,并于2025年06月20日 09:30(北京时间)前提交(上传)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ZJLB-2025024GP(1)
项目名称:鄞州区住建局大楼电梯加装项目(重招)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元):725000
最高限价(元):725000

采购需求:

数量:不限
预算金额(元):725000
单位:个
简要规格描述:鄞州区住建局大楼电梯加装。
备注:

合同履约期限:标项 1,接建设单位单位书面通知后30日历天内供货完成;安装工期:70日历天。
本项目(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标项1:无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标项1】 1、投标人须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并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应资质应在“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上资质动态核查结果处于“合格”状态);2、拟派项目负责人须具备建筑工程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且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证),且在投标截止日不得在其他任何在建合同工程担任项目负责人(包括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施工负责人);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后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三、获取(下载)采购文件

时间:2025年06月09日至2025年06月16日,每天上午00:00至12:00,下午12:00至23:59(北京时间,线上获取法定节假日均可,线下获取文件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网址):政采云平台线上获取
方式:供应商登录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在线申请获取采购文件(进入“项目采购”应用,在获取采购文件菜单中选择项目,申请获取采购文件)
售价(元):0

四、响应文件提交(上传)

截止时间:2025年06月20日 09:30(北京时间)
地点(网址):请登录政采云投标客户端投标

五、响应文件开启

开启时间: 2025年06月20日 09:30(北京时间)
地点(网址):宁波市鄞州区政务服务中心5楼开标室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1.《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全力推动经济稳进提质的通知》(浙财采监(2022)3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打造最优营商环境的通知》(浙财采监(2021)22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助力扎实稳住经济的通知》(浙财采监(2022)8号)已分别于2022年1月29日、2022年2月1日和2022年7月1日开始实施,此前有关规定与上述文件内容不一致的,按上述文件要求执行。
2.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打造最优营商环境的通知》(浙财采监(2021)22号)文件关于“健全行政裁决机制”要求,鼓励供应商在线提起询问,路径为:政采云-项目采购-询问质疑投诉-询问列表:鼓励供应商在线提起质疑,路径为:政采云-项目采购-询问质疑投诉-质疑列表。质疑供应商对在线质疑答复不满意的,可在线提起投诉,路径为:浙江政府服务网-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在线办理。
3.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自获取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公告期限届满之日(公告期限届满后获取采购文件的,以公告期限届满之日为准)起7个工作日内,对采购文件需求的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对其他内容的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质疑函范本、投诉书范本请到浙江政府采购网下载专区下载。
4.其他事项:1、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自获取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公告期限届满后获取采购文件的,以公告期限届满之日为准)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质疑函范本、投诉书范本请到浙江政府采购网下载专区下载。2、其他事项:2.1落实的政策:《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8]141号)、《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2.2投标与开标注意事项:(1)本项目实行网上投标,采用电子投标文件。若供应商参与投标,自行承担投标一切费用。 (2)标前准备:各供应商应在开标前确保成为浙江政府采购网正式注册入库供应商,并完成CA数字证书办理。因未注册入库、未办理CA数字证书等原因造成无法投标或投标失败等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3)投标文件制作:①应按照本项目招标文件和政府采购云平台的要求编制、加密并递交投标文件。供应商在使用系统进行投标的过程中遇到涉及平台使用的任何问题,可致电政府采购云平台技术支持热线咨询,联系方式:4008817190。②供应商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电子投标工具制作投标文件,电子投标工具请供应商自行前往浙江政府采购网下载并安装,投标文件制作具体流程详见政府采购云平台。③以U盘存储的电子备份投标文件1份,按政府采购云平台要求制作的电子备份文件,以用于异常情况处理。(4)本招标公告附件中的招标文件仅供阅览使用,供应商应在规定的招标文件获取期限内在政采云平台登录供应商注册的账号后获取招标文件,未按上述方式获取招标文件的,不得对招标文件提起质疑投诉。 (5)供应商应于投标截止时间前将电子投标文件上传到政府采购云平台www.zcygov.cn,未上传电子投标文件,视为供应商放弃投标。 (6)供应商如提供备份投标文件的,应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将以U盘存储的电子备份投标文件密封,递交至投标地点,逾期送达或未密封将予以拒收。供应商仅提供备份投标文件(以U盘存储的电子备份投标文件)的,投标无效。(7)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招标文件规定的开标时间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组织开标、开启投标文件,所有供应商均应准时在线参加。开标时间后30分钟内供应商可以登录政府采购云平台www.zcygov.cn,用“项目采购-开标评标”功能进行解密投标文件。若供应商在开标时间后30分钟内无法解密或解密失败,可使用备份电子投标文件进行评标。2.3供应商可采用邮寄(含快递)方式或现场方式递交备份投标文件。2.3.1采用邮寄方式递交备份投标文件,需按以下要求递交:各供应商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备份投标文件邮寄至规定地点,由采购代理工作人员进行签收,各供应商自行考虑邮寄在途时间,邮寄过程中无论何种因素导致备份投标文件未按时递交的后果,均由供应商自行负责。备份投标文件递交时间以采购代理实际收到备份投标文件的时间为准。拟在2025年06月19日16时00分(含)前到件的邮寄地址为:宁波市鄞州区泰康中路858号广融大厦12B层;拟在2025年06月19日16时00分之后,2025年06月20日9时30分之前到件的邮寄地址为:宁波市鄞州区政务服务中心5楼开标室;收件人:韩帅 联系方式:0574-28903686请各供应商确保密封包装在邮寄过程密封包装完好,因邮寄过程的密封破损造成不符合开标要求的,本采购代理及采购人概不负责。2.3.2采用现场方式送达备份投标文件,需按以下要求递交:所有供应商(原则上不超过一名)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备份投标文件送至:宁波市鄞州区政务服务中心5楼开标室。投标文件递交时需同时递交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联系方式,并保证开标期间联系方式的畅通。2.4开标过程全程视频监控记录。2.5本公告发布媒体: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https://ggzy.zj.gov.cn/)、浙江政府采购网(http://zfcg.czt.zj.gov.cn/)、宁波政府采购网(http://www.nbzfcg.cn/)、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甬易阳光)(https://jyxt.zwb.ningbo.gov.cn:4011/website/home)网站上公布,公布信息视同送达所有潜在供应商。3、若本公告内容与招标文件不一致,以招标文件为准

八、凡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质疑、投诉,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宁波市鄞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地 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惠风东路278号
传 真:
项目联系人(询问):陈老师
项目联系方式(询问):0574-89293348
质疑联系人:应老师
质疑联系方式:0574-89296869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浙江绿邦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 址:宁波市鄞州区泰康中路858号广融大厦12B楼
传 真:
项目联系人(询问):韩帅、陈马锦、陈麒麟
项目联系方式(询问):0574-28903686
质疑联系人:戴科斌
质疑联系方式:0574-28903686
3.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
名称:宁波市鄞州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地址:宁波市鄞州区民惠东路16号
传真:
联系人:郑老师
监督投诉电话:0574-89295894

若对项目采购电子交易系统操作有疑问,可登录政采云(https://www.zcygov.cn/),点击右侧咨询小采,获取采小蜜智能服务管家帮助,或拨打政采云服务热线95763获取热线服务帮助。
CA问题联系电话(人工):汇信CA 400-888-4636;天谷CA 400-087-8198。

附件信息:

【招标文件】鄞州区住建局大楼电梯加装项目(重招)0609定.docx325.0K

投标报价费用表及图纸.zip20.9M

【招标文件】鄞州区住建局大楼电梯加装项目(重招)0609定.docx

投标报价费用表及图纸.zip

竞争性磋商文件项目编号:ZJLB-2025024GP(1)项目名称:鄞州区住建局大楼电梯加装项目(重招)采购人:宁波市鄞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采购代理机构:浙江绿邦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二〇二五年六月目录第一部分竞争性磋商公告....................1第二部分竞争性磋商须知5第三部分竞争性磋商采购资料表....................16第四部分采购需求19第五部分评审办法22第六部分拟签订的合同文本(供参考)32第七部分响应文件格式66第一部分竞争性磋商公告项目概况鄞州区住建局大楼电梯加装项目(重招)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获取(下载)采购文件,并于2025年06月20日09点30分00秒(北京时间)前提交(上传)响应文件。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编号:ZJLB-2025024GP(1)项目名称:鄞州区住建局大楼电梯加装项目(重招)预算金额(元):725000元最高限价(元):725000元采购需求:鄞州区住建局大楼电梯加装,详见工程量清单及图纸。合同履约期限:接建设单位单位书面通知后30日历天内供货完成;安装工期:70日历天。本项目(否)接受联合体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即: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3.1投标人须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并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应资质应在“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上资质动态核查结果处于“合格”状态);3.2拟派项目负责人须具备建筑工程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且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证),且在投标截止日不得在其他任何在建合同工程担任项目负责人(包括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施工负责人);3.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后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三、获取招标文件:时间:2025年06月09日至2025年06月16日,每天上午00:00至12:00,下午12:00至23:59(北京时间,线上获取法定节假日均可,线下获取文件法定节假日除外)地点(网址):政府采购云平台(www.zcygov.cn)方式:供应商注册后直接登录“政府采购云平台”(www.zcygov.cn)下载电子招标文件。供应商未在规定时间内或未按上述方式获取招标文件的,其投标无效。售价(元):0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2025年06月20日9:30(北京时间)投标地点(网址):宁波市鄞州区政务服务中心5楼开标室开标时间:2025年06月20日9:30(北京时间)开标地点(网址):宁波市鄞州区政务服务中心5楼开标室五、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六、其他补充事宜1、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自获取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公告期限届满后获取采购文件的,以公告期限届满之日为准)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质疑函范本、投诉书范本请到浙江政府采购网下载专区下载。2、其他事项:2.1落实的政策:《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8]141号)、《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2.2投标与开标注意事项:(1)本项目实行网上投标,采用电子投标文件。若供应商参与投标,自行承担投标一切费用。(2)标前准备:各供应商应在开标前确保成为浙江政府采购网正式注册入库供应商,并完成CA数字证书办理。因未注册入库、未办理CA数字证书等原因造成无法投标或投标失败等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3)投标文件制作:①应按照本项目招标文件和政府采购云平台的要求编制、加密并递交投标文件。供应商在使用系统进行投标的过程中遇到涉及平台使用的任何问题,可致电政府采购云平台技术支持热线咨询,联系方式:4008817190。②供应商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电子投标工具制作投标文件,电子投标工具请供应商自行前往浙江政府采购网下载并安装,投标文件制作具体流程详见政府采购云平台。③以U盘存储的电子备份投标文件1份,按政府采购云平台要求制作的电子备份文件,以用于异常情况处理。(4)本招标公告附件中的招标文件仅供阅览使用,供应商应在规定的招标文件获取期限内在政采云平台登录供应商注册的账号后获取招标文件,未按上述方式获取招标文件的,不得对招标文件提起质疑投诉。(5)供应商应于投标截止时间前将电子投标文件上传到政府采购云平台www.zcygov.cn,未上传电子投标文件,视为供应商放弃投标。(6)供应商如提供备份投标文件的,应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将以U盘存储的电子备份投标文件密封,递交至投标地点,逾期送达或未密封将予以拒收。供应商仅提供备份投标文件(以U盘存储的电子备份投标文件)的,投标无效。(7)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招标文件规定的开标时间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组织开标、开启投标文件,所有供应商均应准时在线参加。开标时间后30分钟内供应商可以登录政府采购云平台www.zcygov.cn,用“项目采购-开标评标”功能进行解密投标文件。若供应商在开标时间后30分钟内无法解密或解密失败,可使用备份电子投标文件进行评标。2.3供应商可采用邮寄(含快递)方式或现场方式递交备份投标文件。2.3.1采用邮寄方式递交备份投标文件,需按以下要求递交:各供应商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备份投标文件邮寄至规定地点,由采购代理工作人员进行签收,各供应商自行考虑邮寄在途时间,邮寄过程中无论何种因素导致备份投标文件未按时递交的后果,均由供应商自行负责。备份投标文件递交时间以采购代理实际收到备份投标文件的时间为准。拟在2025年06月19日16时00分(含)前到件的邮寄地址为:宁波市鄞州区泰康中路858号广融大厦12B层;拟在2025年06月19日16时00分之后,2025年06月20日9时30分之前到件的邮寄地址为:宁波市鄞州区政务服务中心5楼开标室;收件人:韩帅联系方式:0574-28903686请各供应商确保密封包装在邮寄过程密封包装完好,因邮寄过程的密封破损造成不符合开标要求的,本采购代理及采购人概不负责。2.3.2采用现场方式送达备份投标文件,需按以下要求递交:所有供应商(原则上不超过一名)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备份投标文件送至:宁波市鄞州区政务服务中心5楼开标室。投标文件递交时需同时递交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联系方式,并保证开标期间联系方式的畅通。2.4开标过程全程视频监控记录。2.5本公告发布媒体: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https://ggzy.zj.gov.cn/)、浙江政府采购网(http://zfcg.czt.zj.gov.cn/)、宁波政府采购网(http://www.nbzfcg.cn/)、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甬易阳光)(https://jyxt.zwb.ningbo.gov.cn:4011/website/home)网站上公布,公布信息视同送达所有潜在供应商。3、若本公告内容与招标文件不一致,以招标文件为准。七、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质疑、投诉,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称:宁波市鄞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惠风东路278号传真:/项目联系人(询问):陈老师项目联系方式(询问):0574-89293348质疑联系人:应老师质疑联系方式:0574-89296869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浙江绿邦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地址:鄞州区泰康中路858号广融大厦12B楼传真:/项目联系人(询问):韩帅、梁伶燕、陈马锦、陈麒麟项目联系方式(询问):0574-28903686质疑联系人:戴科斌质疑联系方式:0574-289036883.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名称:宁波市鄞州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地址:宁波市鄞州区民惠东路16号传真:/联系人:郑老师监督投诉电话:0574-89295894若对项目采购电子交易系统操作有疑问,可登录政采云(https://www.zcygov.cn/),点击右侧咨询小采,获取采小蜜智能服务管家帮助,或拨打政采云服务热线“95763”获取热线服务帮助。CA问题联系电话(人工):汇信CA400-888-4636;天谷CA400-087-8198。第二部分竞争性磋商须知一、总则1.适用范围本采购文件适用于该项目的采购邀请、响应文件提交、响应文件开启、资格审查及信用信息查询、磋商、评审、成交供应商确定、合同、验收等行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2.定义2.1“采购人”系指竞争性磋商公告中载明的本项目的采购人。2.2“采购代理机构”系指竞争性磋商公告中载明的本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2.3“供应商”系指是指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参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2.4“负责人”系指法人企业的法定负责人,或其他组织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或自然人本人。2.5“成交人”系指经评审确定的成交供应商。2.6“响应文件”系指供应商提交的资格文件、商务技术文件、报价文件。供应商提交最后报价后,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2.7“电子签名”系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公章”系指单位法定名称章。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冠以法定名称的业务专用章的,提交响应文件时须提供《业务专用章使用说明函》(附件3)。2.8“电子交易平台”系指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所依托的政府采购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2.9“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与纸质形式。数据电文形式与纸质形式的采购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10“▲”系指实质性要求条款,“þ”系指适用本项目的要求,“☐”系指不适用本项目的要求,“▲”系指磋商过程中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3.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3.1本项目原则上采购本国生产的货物、工程和服务,不允许采购进口产品。除非采购人采购进口产品,已经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获得财政部门审核同意,且在采购需求中明确规定可以采购进口产品(但如果因信息不对称等原因,仍有满足需求的国内产品要求参与采购竞争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会对其加以限制,仍将按照公平竞争原则实施采购);优先采购向我国企业转让技术、与我国企业签订消化吸收再创新方案的供应商的进口产品。3.2支持绿色发展3.2.1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供应商须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供相关产品认证证书。3.2.2纳入政府采购管理的修缮、装修类项目采购建材的,鼓励采购单位将绿色建材性能、指标等作为实质性条件纳入采购文件和合同,具体性能指标要求参考相关绿色建材政府采购需求标准。3.2.3为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广使用绿色包装,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中涉及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的,供应商提供产品及相关快递服务的具体包装要求要参考《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鼓励采购单位优先采购秸秆环保板材等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鼓励采购单位优先采购绿色物流配送服务、提供新能源交通工具的租赁服务。3.2.4鼓励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过程中开展绿色设计、选择绿色材料、打造绿色制造工艺、开展绿色运输、做好废弃产品回收处理,实现产品全周期的绿色环保。鼓励采购单位对其提高预付款比例、免收履约保证金。3.3支持中小企业发展3.3.1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3.3.2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工程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3.3.3对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以及预留份额政府采购工程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标项,对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最后报价给予3%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1%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3.3.4符合《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规定的条件并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附件1)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3.3.5符合《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规定的监狱企业并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证明文件的,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3.3.6可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供应商应按照采购文件格式要求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供应商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声明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3.3.7中小企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3.4支持创新发展3.4.1采购人优先采购被认定为首台套产品和“制造精品”的自主创新产品。3.4.2首台套产品被纳入《首台套产品推广应用指导目录》之日起3年内,以及产品核心技术高于国内领先水平,并具有明晰自主知识产权的“制造精品”产品,自认定之日起2年内视同已具备相应销售业绩,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业绩分值为满分。3.5平等对待内外资企业和符合条件的破产重整企业:平等对待内外资企业和符合条件的破产重整企业,切实保障企业公平竞争,平等维护企业的合法利益。4.询问、质疑、投诉4.1在线询问、质疑、投诉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打造最优营商环境的通知》(浙财采监(2021)22号)文件关于“健全行政裁决机制”要求,鼓励供应商在线提起询问,路径为:政采云-项目采购-询问质疑投诉-询问列表;鼓励供应商在线提起质疑,路径为:政采云-项目采购-询问质疑投诉-质疑列表。质疑供应商对在线质疑答复不满意的,可在线提起投诉,路径为:浙江政府服务网-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在线办理。4.2供应商询问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提出询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供应商提出的询问超出采购人对采购代理机构委托授权范围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告知供应商向采购人提出。4.3供应商质疑4.3.1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4.3.2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否则,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予受理:4.3.2.1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质疑期限为供应商获得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4.3.2.2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质疑期限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起计算。4.3.2.3对采购结果提出质疑的,质疑期限自采购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4.3.3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4.3.3.1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4.3.3.2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4.3.3.3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4.3.3.4事实依据;4.3.3.5必要的法律依据;4.3.3.6提出质疑的日期。供应商提交的质疑函需一式三份。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质疑函范本及制作说明详见附件1。4.3.4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供应商须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4.3.5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与质疑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当事人,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公平竞争打造最优营商环境的通知》(浙财采监〔2021〕22号),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质疑回复后5个工作日内,在浙江政府采购网的“其他公告”栏目公开质疑答复,答复内容应当完整。质疑函作为附件上传。4.3.6询问或者质疑事项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采购人应当暂停签订合同,已经签订合同的,应当中止履行合同。4.4供应商投诉4.4.1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4.4.2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4.4.3供应商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4.4.4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其投诉应当由组成联合体的所有供应商共同提出。4.5.5投诉材料寄送相关信息详见《第一部分竞争性磋商公告》“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书范本及制作说明详见附件2。二、采购文件的构成、澄清、修改5.采购文件的构成5.1采购文件包括下列文件及附件:5.1.1竞争性磋商公告;5.1.2供应商须知;5.1.3采购需求;5.1.4评审办法;5.1.5拟签订的合同文本;5.1.6应提交的有关格式范例。5.2与本项目有关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6.采购文件的澄清、修改6.1已获取采购文件的潜在供应商,若有问题需要澄清,应于响应文件提交(上传)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6.2采购代理机构对采购文件进行澄清或修改的,将同时通过电子交易平台通知已获取采购文件的潜在供应商。依法应当公告的,将按规定公告,同时视情况延长响应文件提交(上传)截止时间和响应文件开启时间。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6.3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通过电子交易平台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5日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响应文件未按磋商文件的澄清、修改的内容编制,又不符合实质性要求的,响应无效。三、提交响应文件7.采购文件的获取详见竞争性磋商公告中获取采购文件的时间期限、地点、方式及采购文件售价。8.磋商前答疑会或现场考察采购人组织潜在供应商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磋商前答疑会的,潜在供应商按第二部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参加现场考察或者磋商前答疑会。9.磋商保证金本项目不需缴纳磋商保证金。10.响应文件的语言响应文件及供应商与采购有关的来往通知、函件和文件均应使用中文。11.响应文件的组成11.1资格文件:11.1.1信用中国、中国政府采购网查询结果证明资料;11.1.2符合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一般条件的承诺函;11.1.3供应商自觉抵制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行为承诺书;11.1.4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后附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复印件和开标当日所在周的周一(或开标当日前一周的周一)在“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上参与投标资质的动态核查结果处于“合格”状态的证明资料截图页面】;11.1.5项目负责人简历表;11.1.6项目负责人无在建承诺函(格式自拟);11.1.7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见附件)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格式见附件)或监狱企业证明材料;11.1.8其他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供的证明资料。11.2商务技术文件:11.2.1响应函;11.2.2投标函附录;11.2.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11.2.4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11.2.5评审标准相应的商务技术资料;11.2.6项目管理机构人员组成表;11.2.7项目业绩表;11.2.8商务技术偏离表;11.2.9政府采购供应商廉洁自律承诺书。11.3报价文件:11.3.1报价单;11.3.2投标报价费用表。响应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响应文件无效;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的,响应文件无效。12.响应文件的编制(文件后缀为:jmbs)12.1响应文件分为资格文件、商务技术文件、报价文件三部分。各供应商在编制响应文件时请按照采购文件第六部分规定的格式进行,混乱的编排导致响应文件被误读或磋商小组查找不到有效文件是供应商的风险。12.2供应商进行电子投标应安装客户端软件—“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并按照采购文件和电子交易平台的要求编制并加密响应文件。供应商未按规定加密的响应文件,电子交易平台将拒收并提示。12.3使用“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需要提前申领CA数字证书,申领流程请自行前往“浙江政府采购网-下载专区-电子交易客户端-CA驱动和申领流程”进行查阅。13.响应文件的签署、盖章13.1响应文件按照采购文件第六部分格式要求进行签署、盖章▲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未按照采购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其响应文件无效。13.2为确保网上操作合法、有效和安全,供应商应当在响应文件提交(上传)截止时间前完成在“政府采购云平台”的身份认证,确保在电子投标过程中能够对相关数据电文进行加密和使用电子签名。13.3采购文件对响应文件签署、盖章的要求适用于电子签名。14.响应文件的提交、补充、修改、撤回14.1供应商应当在响应文件提交(上传)截止时间前完成响应文件的传输递交,并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响应文件。补充或者修改响应文件的,应当先行撤回原文件,补充、修改后重新传输递交。响应文件提交(上传)截止时间前未完成传输的,视为撤回响应文件。响应文件提交(上传)截止时间后递交的响应文件,电子交易平台将拒收。14.2在响应截止时间以后,不能补充、修改响应文件。14.3在提交“最后报价”后,供应商不能退出磋商。14.4电子交易平台收到响应文件,将妥善保存并即时向供应商发出确认回执通知。在响应文件提交(上传)截止时间前,除供应商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响应文件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解密或提取响应文件。14.5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视情况延长响应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在上述情况下,采购代理机构与供应商以前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方面的全部权利、责任和义务,将适用于延长至新的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15.备份响应文件(文件后缀为:bfbs)15.1供应商在电子交易平台传输递交响应文件后,还可以在响应文件提交(上传)截止时间前直接提交或者以邮政快递方式递交备份响应文件1份,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强制或变相强制供应商提交备份响应文件。15.2备份响应文件须在“政采云投标客户端”制作生成,并储存在U盘中。备份响应文件应当密封包装并在包装上加盖公章并注明采购项目名称,供应商名称(联合体参与的,包装物封面需注明联合体,并注明联合体成员各方的名称和联合协议中约定的牵头人的名称)。▲不符合上述制作、存储、密封规定的备份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或者被拒绝接收。15.3直接提交备份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应于响应截止时间前在磋商文件第三部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将备份响应文件提交给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受逾期送达的备份响应文件。15.4以邮政快递方式递交备份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应先将备份响应文件按要求密封和标记,再进行邮政快递包装后邮寄。备份响应文件须按磋商文件第三部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时间和地点送达;送达时间以签收人签收时间为准。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受逾期送达的备份响应文件。邮寄过程中,电子备份响应文件发生泄露、遗失、损坏或延期送达等情况的,由供应商自行负责。▲15.5供应商仅提交备份响应文件,未在电子交易平台传输递交响应文件的,响应文件无效。16.响应文件的无效处理有采购文件第四部分4.2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响应文件无效:17.响应文件有效期17.1响应文件有效期为从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之日起90天。▲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中承诺的响应文件有效期少于采购文件中载明的响应文件有效期的,响应文件无效。17.2响应文件合格投递后,自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起,在响应文件有效期内有效。17.3在原定响应文件有效期满之前,如果出现特殊情况,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以书面形式通知供应商延长响应文件有效期。供应商同意延长的,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响应文件,供应商拒绝延长的,其响应文件无效。四、响应文件开启、资格审查与信用信息查询18.响应文件开启18.1采购代理机构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时间通过电子交易平台组织响应文件开启,所有供应商均应当准时在线参加。供应商不足3家的,不得开启。18.2响应文件开启时,电子交易平台按响应文件开启时间自动提取所有响应文件。采购代理机构依托电子交易平台发起开始解密指令,供应商按照平台提示和采购文件的规定在半小时内完成在线解密。18.3响应文件未按时解密,供应商提供了备份响应文件的,以备份响应文件作为依据,否则视为响应文件撤回。响应文件已按时解密的,备份响应文件自动失效。19、资格审查19.1磋商小组依据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的规定,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19.2供应商未按照采购文件要求提供与资格条件相应的有效资格证明材料的,视为供应商不具备采购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其响应文件无效。19.3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告知其未通过的原因。19.4合格供应商不足3家的,不再评审。20、信用信息查询20.1信用信息查询渠道及截止时间:采购代理机构将在资格审查时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渠道查询供应商接受资格审查时的信用记录。20.2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现场查询的供应商的信用记录、查询结果经确认后将与采购文件一起存档。20.3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经查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即: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将被拒绝参与政府采购活动。20.4联合体信用信息查询: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应当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五、评审21.磋商小组将根据采购文件和有关规定,履行评审工作职责,并按照评审方法及评分标准,全面衡量各供应商对采购文件的响应情况。对实质上响应采购文件的供应商,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排出推荐成交的供应商的先后顺序,并按顺序提出授标建议。详见采购文件第四部分评审办法。六、成交供应商确定22.确定成交供应商政府采购项目实行全流程电子化,评审报告送交、采购结果确定和结果公告均在线完成。为进一步提升采购结果确定效率,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及时将评审报告在线送交采购人。采购单位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线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中标、成交通知书和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同时发出。注: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确定1名成交人。23.成交通知与成交结果公告23.1自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同时编制发布采购结果公告。采购代理机构也可以以纸质形式进行成交通知。23.2成交结果公告内容包括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成交金额,主要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开标记录、资格审查情况、评审专家抽取规则、符合性审查情况、未成交情况说明、成交结果公告期限以及评审专家名单、评分汇总及明细。23.3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七、合同授予24.合同主要条款详见第五部分拟签订的合同文本。25.合同的签订25.1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在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浙江政府采购网上公告。鼓励有条件的采购人视情缩减采购合同签订时限,提高采购效率,杜绝“冷、硬、横、推”等不当行为。除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外,原则上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成交供应商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25.2成交供应商按规定的日期、时间、地点,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与采购人代表签订合同。如成交供应商为联合体的,由联合体成员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与采购人代表签订合同。25.3如签订合同并生效后,供应商无故拒绝或延期,除按照合同条款处理外,列入不良行为记录一次,并给予通报。25.4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成交供应商应承担招标代理服务费、评审专家劳务报酬等相关费用。25.5采购合同由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根据采购文件、响应文件等内容通过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在线签订,自动备案。26.履约保证金拟签订的合同文本要求成交供应商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供应商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确需收取履约保证金的,履约保证金缴纳最高比例不超过合同金额的1%,鼓励根据项目特点、供应商诚信等因素免收履约保证金或降低缴纳比例。采购单位鼓励供应商采取履约保函形式提供信用保证;供应商提供保函的,采购单位不得拒收。项目验收结束后应及时退还,延迟退还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供应商可登录政采云平台-【金融服务】—【我的项目】—【已备案合同】以保函形式提供:1、供应商在合同列表选择需要投保的合同,点击[保函推荐]。2、在弹框里查看推荐的保函产品,供应商自行选择保函产品,点击[立即申请]。3、在弹框里填写保函申请信息。具体步骤:选择产品—填写供应商信息—选择中标项目—确认信息—等待保险/保函受理—确认保单—支付保费—成功出单。政采云金融专线400-903-9583。27.预付款采购单位应当在政府采购合同中约定预付款,对中小企业合同预付款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的4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70%;项目分年安排预算的,每年预付款比例不低于项目年度计划支付资金额的4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70%;采购项目实施以人工投入为主的,可适当降低预付款比例,但不得低于20%。对供应商为大型企业的项目或者以人工投入为主且实行按月定期结算支付款项的项目,预付款可低于上述比例或者不约定预付款。在签订合同时,供应商明确表示无需预付款或者主动要求降低预付款比例的,采购单位可不适用前述规定。采购单位根据项目特点、供应商诚信等因素,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交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出具的预付款保函或其他担保措施。政府采购预付款应在合同生效以及具备实施条件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预付款从其相关规定。供应商可登录政采云前台大厅选择金融服务-【保函保险服务】出具预付款保函,具体步骤:选择产品—填写供应商信息—选择中标项目—确认信息—等待保险/保函受理—确认保单—支付保费—成功出单。政采云金融专线400-903-9583。8、电子交易活动的中止28.电子交易活动的中止。采购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导致电子交易平台无法正常运行,或者无法保证电子交易的公平、公正和安全时,采购代理机构可中止电子交易活动:28.1电子交易平台发生故障而无法登录访问的;28.2电子交易平台应用或数据库出现错误,不能进行正常操作的;28.3电子交易平台发现严重安全漏洞,有潜在泄密危险的;28.4病毒发作导致不能进行正常操作的;28.5其他无法保证电子交易的公平、公正和安全的情况。29.出现以上情形,不影响采购公平、公正性的,采购组织机构可以待上述情形消除后继续组织电子交易活动,也可以决定某些环节以纸质形式进行;影响或可能影响采购公平、公正性的,应当重新采购。九、验收30.验收30.1采购人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发现与合同中要求不符,供应商须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并接受相应的处理。30.2采购人可以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或者第三方机构参与验收。参与验收的供应商或者第三方机构的意见作为验收书的参考资料一并存档。30.3严格按照采购合同开展履约验收。采购人成立验收小组,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验收时,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对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进行确认。验收结束后,应当出具验收书,列明各项标准的验收情况及项目总体评价,由验收双方共同签署。验收结果与采购合同约定的资金支付及履约保证金返还条件挂钩。履约验收的各项资料应当存档备查。30.4验收合格的项目,采购人将根据采购合同的约定及时向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退还履约保证金。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采购人将依法及时处理。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式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供应商在履约过程中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违规情形的,采购人应当及时报告本级财政部门。第三部分竞争性磋商采购资料表本部分各条款是关于本次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的具体说明和要求,如与第二部分有矛盾的,应以此为准。条款号内容1采购人名称:宁波市鄞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系人:陈老师联系电话:0574-892933482项目名称:鄞州区住建局大楼电梯加装项目(重招)施工范围:施工图范围内的鄞州区住建局大楼电梯加装项目(重招)施工及保修期服务(具体详见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3招标代理机构:浙江绿邦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地址:鄞州区泰康中路858号广融大厦12B楼项目联系人:韩帅、梁伶燕、陈马锦、陈麒麟联系方式:0574-28903686▲4最高限价:725000元人民币。采购报价应包括:施工图范围内的鄞州区住建局大楼电梯加装项目(重招)施工及保修期服务(具体详见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凡影响响应报价的所有相关费用应列入本次报价中。成交后,不得以不完全了解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施工现场、周围环境、施工工序等情况为借口,而提出额外补偿或延长工期等的要求。如漏报,最终所发生的费用均由成交商承担,采购人一律不予承担。本次报价形式:以固定单价形式进行报价。所有有效供应商应在规定时间内(第二次报价开启后的30分钟内)在线提交第二次报价(即最终报价),磋商小组以第二次报价(即最终报价)作为价格评议的标准。供应商须在中标后提供二次投标报价费用表,否则采购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5供应商资格要求:详见第一部分 竞争性磋商采购公告6磋商保证金金额:无7磋商响应文件的组成及要求:见“第二部分 竞争性磋商须知”8报价的价格构成:鄞州区住建局大楼电梯加装项目(重招)所有采购内容的费用,内容详见工程量清单。▲9磋商有效期: 90 天10本项目实行网上磋商响应,供应商应准备以下磋商响应文件:▲(1)上传到政府采购云平台的电子磋商响应文件(含资格文件、商务技术文件、报价文件)1份。(2)以U盘存储的电子备份磋商响应文件(含资格文件、商务技术文件、报价文件)1份。(3)成交供应商在项目成交以后提供纸质磋商响应文件(含资格文件、商务技术文件、报价文件)2份。11磋商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并开始磋商时间:详见第一部分竞争性磋商采购公告12电子招投标开标程序:第一阶段:响应文件提交(上传)截止时间后,供应商登录政府采购云平台,用“项目采购-开标评标”功能对电子磋商响应文件进行在线解密,在线解密电子磋商响应文件时间为开标时间后30分钟内。在政府采购云平台开启已解密供应商的“资格文件、商务技术文件”,并做开标记录;第二阶段:(1)在政府采购云平台宣告第一阶段评审无效供应商名单及理由;(2)公布经第一阶段评审符合采购文件要求的供应商的商务技术得分情况;(3)在政府采购云平台开启除第一阶段无效标外的供应商的“报价文件”,并做开标记录;(4)合格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第二次报价);(5)在政府采购云平台公布评审结果。(6)开标会议结束。13竞争性磋商其它约定:磋商小组在磋商过程中,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技术规格要求/服务要求/合同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同意。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将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14授予合同: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成交通知书确定的规格、数量和金额签订合同。15分包:允许分包。16服务费:本项目代理费在确定成交通知书发出前由成交供应商一次性支付给采购代理单位。本项目代理费用参照浙价服〔2003〕77号: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规定的工程收费标准下浮20%,向成交供应商收取。17其他补充内容17.11、各供应商自报综合单价和总价,采购人提供磋商控制价。2、供应商应以采购文件、合同条款、答疑文件、施工规范(标准)、施工现场特点、供应商制定的施工组织设计等为依据,参照国家、行业和地方现行相关计价定额和文件,按企业定额,结合市场行情和本企业技术、经济、管理等综合实力,综合考虑各种报价风险因素,在保证质量、工期、安全的前提下,以保本微利为原则进行报价,但不能低于企业成本价。3、供应商的报价应在充分履行合同条款的基础上,并满足采购文件规定的工期、质量、安全要求,完成采购文件规定的报价范围内全部工作内容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包含以下费用(以下费用包括政策性文件规定的费用和由以下费用引起的各种税费):工程费用:包括工程项目的成本、成品保护、竣工保洁、利润、税金、开办费、与施工方案相关的技术措施费、施工组织措施费、风险费、政策性文件规定费用、第三方环保检测费用(如有)、施工脚手架搭建(如有)等所有费用。在响应文件中,采购人不接受任何有选择的报价。4、供应商在报价中要充分考虑合同规定的各种风险因素引起的费用变化。5、供应商应根据采购人提供的资料,自行仔细踏勘施工现场的地质、地貌情况,进行全面、科学的设计,供应商要根据现场的实际情况结合自身经验,考虑各种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进行报价。6、供应商应到施工现场踏勘以充分了解工地位置、情况、道路、储存空间、装卸限制及任何其他足以影响承包价的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工地情况而导致的索赔或工期延长申请将不被批准。采购人对供应商在磋商响应时自主作出的推论、解释和结论概不负责。7、以项为单位的暂估价及暂列金额按实际发生结算,结算方式以合同签订为准。8、成交人发现采购人提供的工程量有误差的,成交后5天内,将误差部分工程量提交采购人,同时提供计算底稿和相关说明,并加盖单位公章,经采购人核实,采购人认为确有调整必要的,采购人将予以调整,如采购人认为无调整必要的,采购人将不予调整。注意:本表内打有“▲”号的条款为“实质性要求”条款,响应文件对这些条款的任何负偏离将视为没有对采购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做出响应,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第四部分采购需求一、重要商务条款一览表▲1、合同履约期限(工期)详见“第一部分 竞争性磋商公告”▲2、工程建设地点位于宁波市鄞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3、付款方式1)合同生效并具备实施条件后7个工作日内,发包人凭承包人开具的发票支付合同金额的40%(供应商明确表示无需预付款或者主动要求降低预付款比例的,可不适用前述规定);2)项目竣工验收合格、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并经结算审核完毕后支付至结算审核价的98.5%,预留1.5%的余款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保修期满经发包人确认工程无质量问题或未发生其他损失后,支付余款。4、质量保修期本工程其他项目保修期限为2年。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5、工程质量要求国家及行业施工验收规范一次性验收合格。▲6、工程安全等级要求合格▲7、其他说明1、本招标所提的要求仅为主要要求,不应作为完整的详细的要求;2、供应商应负责保护采购人的利益不受损害;一切由于文字、商标和技术专利侵权引起的法律裁决、诉讼及其费用均与采购人无关。二、项目管理机构人员配备要求序号岗位数量资格要求备注1项目负责人1具备建筑工程注册建造师贰级及以上资格,且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证)需提供项目负责人执业资格证书及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证)复印件,若提供了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的,电子注册证书应符合住建部《关于全面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的通知》建办市【2021】40号文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一级建造师统一使用电子证书。一级建造师打印电子证书后,应在个人签名处手写本人签名,未手写签名或签名图像笔迹不一致的,该电子证书无效。2技术负责人1建筑类工程师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证书需提供职称证书3安全员1具备专职安全员C证需提供专职安全员C证4施工员1具备相应上岗证或培训合格证需上岗证或培训合格证5质量员1具备相应上岗证或培训合格证需上岗证或培训合格证6……注:1、表格中列具的项目管理机构人员是招标人要求的最低配置,供应商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配备,需增加的人员由供应商自己补充填写。2、本表后附人员有效证书扫描件[拟派项目负责人:注册建造师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安全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证)],否则作否决投标处理。3、供应商配备的项目管理机构人员不得低于采购人的最低配置要求,否则其投标作否决投标处理。4、供应商必须在施工前对所有参加施工的人员和该项目的施工标的进行相关的人身和财产保险投保。(温馨提醒:根据建办市【2021】40号规定,2022年1月1日起,一级建造师统一使用电子证书,一级建造师打印电子证书后,应在个人签名处手写本人签名,未手写签名或与签名图像笔记不一致的,该电子证书无效)三、工程量清单及图纸另附册四、作业要求1、安全生产要求:成交人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负责工程现场的施工安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一切非采购人原因的安全事故由成交人全权负责。2、文明施工要求:在施工过程中,必须做到文明施工。工序衔接交叉合理,交接责任明确,施工场地整洁、卫生、道路畅通,有必要的围护和遮挡措施等。3、成交人必须为全体作业员工购买社会和人身意外保险、公众责任保险费等其他保险,必须重视安全生产工作,确保不出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如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公众安全事故(含交通事故),一切责任及损失由成交人承担。五、投标报价要求(1)本磋商项目最高限价(即磋商控制价):725000元(其中暂估价(含税)19620元,暂列金(含税):0元,其他不可竞争费(含税):2090.32元)。本项目磋商报价(总价,无论是初次报价、次轮报价、最后报价)均不得超出采购控制价(即最高限价),超出上述限制的为无效响应。磋商过程中在采购人未提高技术标准或服务标准或实质性内容或未增加实施内容的前提下,次轮报价不应高于上轮报价,否则本轮次报价按上轮报价调整。(2)响应人在报价函中需同时填写浮动率及投标总价,浮动率报价最多允许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投标总价保留至以“元”为单位的整数。如遇响应人的浮动率与投标总价不一致时,以浮动率为准修正投标总价。投标报价计算公式进入报价文件初步评审,供应商评审合格后,进入磋商程序。当与供应商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将要求供应商提出最终报价,并当场对磋商结果进行书面确认。超过规定时间提交的报价应当作为无效响应处理。磋商基准价=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低的参与评审的价格响应报价浮动率=(参与评审价(除暂列金(含税)+暂估价(含税)+其他不可竞争费(含税))÷评审控制价(除暂列金(含税)+暂估价(含税)+其他不可竞争费(含税))-1)×100%(计算结果以%表示,保留两位小数,第三位四舍五入。计算正数时视为上浮;反之视为下浮)(4)投标报价应为在响应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支付金额的总和。(5)投标报价应是完成本采购工程的范围、质量、安全及工期的全部,以及现场条件影响因素,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重复。(6)结算价以中标人所报工程量清单、浮动率、采购文件规定的工程类别及项目投资类别、竣工图纸及其他相应的计价规定为依据。第五部分评审办法一、评审方法1.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二、评审程序3.1符合性审查。磋商小组应当对符合资格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采购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不满足采购文件的实质性要求的,响应文件无效。3.2磋商。磋商小组将对确定为实质性响应本采购文件的响应文件进行详细评价和比较,主要就资信、服务方案内容、服务承诺等磋商小组认为与本次采购有关的因素与符合性审查合格的供应商逐一进行磋商。如磋商小组认定磋商文件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无需进行变动且供应商应答明确,则以书面形式(政采云系统发出磋商响应函或邮件形式等)通知所有符合性审查合格的供应商,视作与供应商进行磋商。3.2.1供应商逐家回答磋商小组的提问;逐家磋商一次为一个轮次,磋商轮次根据实际情况进行。3.2.2供应商应按磋商小组通知的时间在线或以邮件回复做出承诺或回复,承诺或回复的内容须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作为响应文件的补充部分。3.2.3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号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中的“▲”号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磋商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磋商小组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符合性审查合格的供应商。3.3最后报价3.3.1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符合性审查合格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3.3.2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3.3.3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如供应商未按磋商小组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的,视为退出磋商。3.4综合评分。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采购文件中规定的评审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响应文件进行综合评分。磋商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审标准不得作为评审依据。3.5汇总商务技术得分。磋商小组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供应商的商务技术文件进行评价,并汇总商务技术得分情况。磋商小组成员个人主观打分偏离所有磋商小组成员主观打分平均值30%以上的,由磋商小组启动评分畸高、畸低行为认定程序,磋商小组组长应提醒相关评审人员进行复核或书面说明理由,评审人员拒绝说明的,由现场监督员据实记录;评审人员的评审、修改记录应保留原件,随项目其他资料一并存档。3.6报价评审。3.6.1响应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定修正(修正原则):3.6.1.1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3.6.1.2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3.6.1.3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3.6.1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供应商确认后产生约束力。3.6.2响应文件出现不是唯一的、有选择性最后报价的,响应文件无效。3.6.3最后报价超过采购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响应文件无效。3.6.4对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以及预留份额政府采购工程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标项,对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最后报价给予3%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1%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3.7排序与推荐。评审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最后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并列。响应文件满足采购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3.8编写评审报告。磋商小组根据全体评审成员签字的原始评审记录和评审结果编写评审报告。磋商小组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及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审报告。3.9其他。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采购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1家,采购人(项目实施机构)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三、评审过程1、资格审查内容序号资格审查内容备注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2供应商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记录名单;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以采购代理机构于磋商响应截止日当天在信用中国网站及中国政府采购网查询结果为准,如相关失信记录已失效,供应商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3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4(1)供应商须具有合法有效的企业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须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对应资质应在“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上资质动态核查结果处于“合格”状态)(2)项目负责人须具备建筑工程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且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证),且在投标截止日不得在其他任何在建合同工程担任项目负责人(包括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施工负责人)。5本次磋商不接受联合体。2、响应性审查内容审查类别审查内容响应性审查(技术商务)1、投标有效期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2、是否提供有效的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3、响应文件是否完全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实质性条款(即标注▲号条款)无负偏离的4、响应文件中是否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5、是否技术方案不明确,存在一个或一个以上备选(替代)方案的且未声明哪个有效的6、是否响应文件的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或者响应文件中经修正的内容字迹模糊难以辩认或者修改处未按规定签名盖章且造成实质性影响的7、是否按规定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模糊不清8、响应文件是否按规定签署、盖章的9、响应文件没有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其它无效投标条款的10、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不属于投标无效的符合性审查(报价)1、是否采用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报价形式报价的,或报价超过采购预算/最高限价的2、是否按规定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模糊不清3、报价具有选择性且未声明哪个有效的4、是否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5、报价是否明显低于其他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服务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3.详细评审评标委员会对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投标文件,依照本办法对技术商务内容作进一步评审、比较。评标委员会成员经过阅标、审标和询标,对各投标人进行综合打分。评委打分参照本部分附表:评分标准表。技术商务得分由各评标委员会成员打分,根据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及相关澄清文件,进行独立打分(小数点后保留二位小数)。价格分由评标委员会统一核算。评委打分采用记名方式,取所有评委汇总得分的算术平均分(小数点后保留二位小数)。注: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文件无效的,应组织相关投标人代表进行陈述、澄清或申辩。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报价明显低于其它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标处理。四、评审标准评分项目评分细则最高分值技术商务分70分1针对供应商关于本项目的采购人需求、工程施工内容及现场了解情况进行综合评议。①对采购人需求、工程施工内容理解充分,现场情况了解全面的,得5分;②对采购人需求、工程施工内容理解较为充分,现场情况了解较为全面的,得4分;③对采购人需求、工程施工内容理解较一般,现场情况部分了解但未全面的,得3分;④对采购人需求、工程施工内容理解未充分,现场情况未全面了解的,得2分;⑤对采购人需求、工程施工内容不够理解,现场情况不够了解的得1分;未提供的本项不得分。52针对本项目拟派的项目组成员(不含项目经理)情况(包括人员的专业类别组成情况、人员架构情况、技术能力、工作经验、岗位培训等情况)进行综合评议。①人员配置实力强的,得5分;②人员配置实力较强的,得4分;③人员配置实力一般的,得3分;④人员配置实力欠满足要求的,得2分;⑤人员配置实力不够满足要求的,得1分;未提供的本项不得分。53根据供应商提供的服务的便捷性情况(响应时间及到达现场的时间)进行综合评议。①接到采购人通知能在30分钟及以内响应且到达时间在2小时及以内的得5分;②接到采购人通知能在1小时及以内响应且到达时间在12小时及以内的得4分;③接到采购人通知能在2小时及以内响应且到达时间在24小时及以内的得3分;④接到采购人通知能在4小时及以内响应且到达时间在48小时及以内的得2分;⑤接到采购人通知响应时间超过4小时或到达时间超出48小时的得1分。注:供应商须在响应文件中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未提供或内容不全的不得分。54根据供应商提供的施工方案(包括消防)、现场管理等措施(体现出对本项目各方面有充分了解和有价值的实施措施)进行综合评议。①施工方案、现场管理等措施详尽,内容清晰、针对性强的,得5分;②施工方案、现场管理等措施较详尽,内容较清晰、针对性较强的,得4分;③施工方案、现场管理等措施一般详尽,内容一般清晰、一般针对的,得3分;④施工方案、现场管理等措施欠详尽,内容欠清晰、欠针对的,得2分;⑤施工方案、现场管理等措施不够详尽,内容不够清晰、不够针对的,得1分;未提供的本项不得分。55针对供应商关于施工组织设计内容全面性、合理性,针对性及可操作性进行综合评议。①施工组织设计内容全面、具有合理性,针对性强、可操作性高的,得5分;②施工组织设计内容较全面、合理性较好,针对性较强、可操作性较高的,得4分;③施工组织设计内容全面性一般,具有一定合理性、针对性、可操作性的,得3分;④施工组织设计内容缺少全面性、合理性、针对性、可操作性的,得2分;⑤施工组织设计内容不够全面,不够具有合理性、针对性、可操作性的,得1分;未提供内容本项不得分。56根据供应商提供的针对本项目的工程质量的保证方案进行综合评议。①方案详尽,具有针对性,可执行力度高的,得5分;②方案内容充分,有一定针对性,可执行力度较高的得4分;③方案内容一般充分,针对性一般,可执行力一般的,得3分;④方案内容欠充分,欠针对,欠缺执行力度的,得2分;⑤方案内容不够充分,不够针对,执行力不够的,得1分;未提供的本项不得分。57根据供应商针对本项目的进度保障措施进行综合评议。①进度保障措施完全适应本项目,内容详尽的,得5分;②进度保障措施较适应本项目,内容较详尽的,得4分;③进度保障措施一般适应本项目,内容一般详尽的,得3分;④进度保障措施欠适应本项目,内容欠详尽的,得2分;⑤进度保障措施不够适应本项目,内容不够详尽的,得1分;未提供的本项不得分。58根据供应商针对本项目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安排、技术和组织管理措施等内容进行综合评议。①措施完全适应本项目,内容详尽清晰的,得5分;②措施较适应本项目,内容较详尽清晰的,得4分;③措施一般适应本项目,内容一般详尽清晰的,得3分;④措施欠适应本项目,内容欠详尽清晰的,得2分;⑤措施不够适应本项目,内容不够详尽清晰的,得1分;未提供的本项不得分。59根据供应商的质量保修期方案、售后服务优惠承诺、售后服务保障进行综合评议。①方案完全适应本项目,内容详尽完整的,得5分;②方案较适应本项目,内容较详尽完整的,得4分;③方案一般适应本项目,内容一般详尽完整的,得3分;④方案欠适应本项目,内容欠详尽完整的,得2分;⑤方案不够适应本项目,内容不够详尽完整的,得1分;未提供的本项不得分。510针对供应商拟投入的施工机具、仪器满足工程质量和进度要求的程度进行综合评议。①施工机具、仪器完全满足工程质量和进度要求的,得5分;②施工机具、仪器较满足工程质量和进度要求的,得4分;③施工机具、仪器一般满足工程质量和进度要求的,得3分;④施工机具、仪器欠满足工程质量和进度要求的,得2分;⑤施工机具、仪器不够满足工程质量和进度要求的,得1分;未提供内容本项不得分。511针对供应商关于本工程特点、难点、重点方案的分析合理、针对性进行综合评议。①对本工程特点、难点、重点方案的分析合理,针对性强的,得5分;②对本工程特点、难点、重点方案的分析较合理,针对性较强的,得4分;③对本工程特点、难点、重点方案的分析合理性一般,针对性一般的,得3分;④对本工程特点、难点、重点方案的分析存在不合理处,缺少针对性的,得2分;⑤对本工程特点、难点、重点方案的分析不够合理,不够针对性的,得1分;未提供内容本项不得分。5针对供应商关于本工程特点、难点、重点的解决措施进行综合评议。①对本工程特点、难点、重点的解决措施详尽、完整的,得5分;②对本工程特点、难点、重点的解决措施较详尽、较完整的,得4分;③对本工程特点、难点、重点的解决措施一般详尽、一般完整的,得3分;④对本工程特点、难点、重点的解决措施欠详尽、欠完整的,得2分;⑤对本工程特点、难点、重点的不够详尽,不够完整的,得1分;未提供内容本项不得分。512针对提供的突发性事件时(如台风、暴雨、火灾等情况)的应急预案时进行综合评议。①应急预案详尽、完整的,得5分;②应急预案较详尽、较完整的,得4分;③应急预案一般详尽、一般完整的,得3分④应急预案欠详尽、欠完整的,得2分;⑤应急预案不够详尽,不够完整的,得1分;未提供的本项不得分。513体系认证,本项最高得3分。①供应商具有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得1分。②供应商具有有效的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得1分。③供应商具有有效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得1分。注:须提供上述体系证书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未提供或提供不全的本项不得分。314业绩,本项最高得2分。自2022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供应商承接过类似电梯加装项目的,每提供1个有效业绩得1分,本项最高得2分。注:须提供业绩合同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未提供或提供不全的本项不得分。2价格分30分1基准价=所有有效投标中的参与评审的价格最低的报价参与评审的价格=投标报价-小微企业价格扣除投标有效报价优惠值10%(如有)基准价得30分。参与评审的价格最低的供应商得满分30分,其余供应商得分为:报价得分=(基准价/参与评审的价格)×30×100%注:投标报价是指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最后报价。30四、评审中的其他事项4.1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对于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需要供应商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磋商小组和供应商通过电子交易平台交换数据电文,供应商提交使用电子签名的相关数据电文或通过平台上传加盖公章的扫描件。给予供应商提交澄清、说明或补正的时间不得少于半小时,供应商已经明确表示澄清说明或补正完毕的除外。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4.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4.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4.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5.采购任务取消。在采购活动中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采购活动,通知所有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并将项目实施情况和采购任务取消原因报送本级财政部门。6.重新开展采购。有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之一,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成交结果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理:6.1未确定成交供应商的,终止本次政府采购活动,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6.2已确定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成交结果无效,从合格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另行确定成交供应商;没有合格的成交候选供应商的,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6.3政府采购合同已签订但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从合格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另行确定成交供应商;没有合格的成交候选供应商的,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6.4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采购人、供应商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6.5政府采购当事人有其他违反政府采购法或者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经改正后仍然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成交结果或者依法被认定为成交无效的,依照6.1-6.4规定处理。五、磋商小组的组成1.磋商小组的组成。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2/3。采购人代表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或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采购代理机构人员不得参加本机构代理的采购项目的评审。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的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应当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符合《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214号)第三条第四项规定情形的项目,以及情况特殊、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的评审专家的项目,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可以自行选定评审专家。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评审专家中应当包含1名法律专家。2.磋商小组的组成人员的回避。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磋商小组的组成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2.1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或者担任过供应商的董事、监事,或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2.2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2.3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2.4参与过采购项目进口产品论证。2.5通过随机抽到本单位的评审专家,采购人已经指定了采购人代表,该评审专家应当回避,采购人自行选定相应专业领域评审专家情形除外。2.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回避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六、磋商小组的职责1.磋商小组负责具体评审事务,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1.1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1.2审查、评价响应文件是否符合磋商文件的商务、技术等实质性要求;1.3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更正;1.4磋商小组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1.5确定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并确定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1.6根据磋商文件确定的评审办法及评审标准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综合评分;1.7编制评审报告,确定成交候选人名单,以及根据采购人委托直接确定成交人;1.8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报告评审中发现的违法行为;1.9法律、法规、规章、磋商文件等规定的其他事项。2.磋商小组及其成员不得有下列行为:2.1确定参与本项目至评审结束前私自接触供应商;2.2接受供应商提出的“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2.3违反评审纪律发表倾向性意见或者征询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2.4对需要专业判断的主观评审因素协商评分;2.5在评审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的;2.6记录、复制或者带走任何评审资料;2.7其他不遵守评审纪律的行为。磋商小组成员有2.1-2.5行为之一的,其评审意见无效,并不得获取评审劳务报酬和报销异地评审差旅费。第六部分拟签订的合同文本(供参考)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全称):宁波市鄞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承包人(全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各方就鄞州区住建局大楼电梯加装项目(重招)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鄞州区住建局大楼电梯加装项目(重招)。2.工程地点:宁波市鄞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3.工程内容:鄞州区住建局大楼加装电梯一部。4.工程承包范围:详见工程量清单及图纸。二、合同工期计划开工日期:以开工报告日期为准计划竣工日期:以开工报告日期加日历天为准工期总日历天数:。三、质量和安全标准工程质量要求:国家及行业施工验收规范一次性验收合格。工程安全等级要求:合格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1.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大写)(¥元);其中:(1)安全文明施工费(含税价):人民币(大写)(¥元);(2)暂列金额(含税价):人民币(大写)(¥元);(3)暂估价(含税价):人民币(大写)(¥元);(4)其他不可竞争性费(含税价):人民币(大写)(¥元)。2.合同价格形式:单价合同。合同浮动率为:五、项目经理承包人项目经理:。六、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中标通知书;(2)投标函及其附录;(3)本合同专用条款及其附件;(4)本合同通用条款;(5)技术标准和要求;(6)图纸;(7投标报价费用表(含电子文档);(8)其他合同文件;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七、承诺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八、词语含义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九、签订时间本合同于年月日签订。十、签订地点本合同在宁波市鄞州区签订。十一、补充协议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十二、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了有效的履约担保后生效。十三、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份。发包人:(盖章)承包人:(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电话:电话:传真:传真: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直接引用建市[2017]21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附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内容。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以下主要专用合同条款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的格式与内容确定,除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谈判期间有补充约定外,本合同的专用合同条款按以下条款执行。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1.1.1.10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1.1.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1.1.2.4监理人:名称:资质类别和等级:联系电话:电子邮箱:通信地址:1.1.2.5设计人:名称:资质类别和等级: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1.1.3工程和设备1.1.3.7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1.1.3.9永久占地包括:/1.1.3.10临时占地包括:/1.3法律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浙江省、宁波市有关工程建设的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1.4标准和规范1.4.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浙江省、宁波市工程建设相关的施工及验收规范和标准。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1)本合同协议书;(2)补充条款;(3)专用条款;(4)通用条款;(5)竞争性磋商文件及补充说明;(6)中标通知书;(7)投标书及其附件(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8)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9)图纸;(10)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费用表;(11)质量保修书;(12)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1图纸的提供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项目开工前7天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一式伍套;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工程承包范围内的各专业工程。1.6.4承包人文件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施工组织设计、工程进度计划、专项施工方案、加工图、大样图、协调配合图等;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施工组织设计、工程进度计划在工程开工前7天,其他文件在相应专项工程或部位施工前7天;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一式八套;1.6.5现场图纸准备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承包人在施工现场保存至少一套完整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7联络1.7.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1.7.2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发包人驻项目办公所在地。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承包人驻项目办公所在地;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监理人驻项目办公所在地;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1.10交通运输1.10.1出入现场的权利:执行通用条款。1.10.3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边界的约定:按本工程用地红线范围界定。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发包人仅提供通往指定区域通道。场地内临时及出入通道、施工便(通)道的修建由承包人负责,工程完工前承包人应对因施工造成的原有道路、排水等设施的损坏进行修缮,恢复原有使用功能。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B(A、发包人/B、承包人)承担。1.11知识产权关于本合同的知识产权、使用及使用费用约定:执行通用条款。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允许对下列工程量清单的错误进行调整:(1)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漏项;(2)任一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工程量有偏差;(3)未按照国家现行计量规范强制性规定计量。2.发包人2.2发包人代表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代表发包人履行发包人对工程建设管理的权利和义务,签发(或会签)各项工程联系单,对承包人、监理人有监督、协调的权利。工程价款洽商、索赔事项的处理、合同的变更等事项,由发包人代表在监理人的配合下完成,但最终需经发包人同意。2.4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2.4.2提供施工条件通往场地的道路及出入通道的修建由承包人负责,工程完工前承包人应对因施工造成的原有道路、排水等设施的损坏进行修缮,恢复原有使用功能;保证施工现场车辆通行顺畅。该部分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水、电装表按实计量,费用由承包人支付;水、电设施由承包人自行解决,费用自理。2.5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按《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担保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发包人B(A、应当;/B、不需)向承包人提供合同款的支付担保。3.承包人3.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9)承包人应在具备竣工验收合格条件后,向发包人申请工程款前按宁波市城建档案归档要求向发包人提交竣工资料及结算书,至少包括纸质及电子资料各3套,为此资料制作、整理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0)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1)配合发包人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开工前其他应办的手续。2)承包人在开工前向监理人提供有关人员的上岗证及有关设备的年检合格证。3)施工期间对邻近建筑物、道路沉降、垂直度和平面位置观测等保护工作,施工场地内的排水须经澄清后有组织的排出,费用由承包人负责。4)协调与地方的关系在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协调并处理好与其承包的工程所在地的地**府、附近的有关单位、附近居民的关系,还应注意做好环境保护工作,以利于工程顺利进行,发包人将给予协助。如因承包人处理不当导致工程暂停施工或者造成附近居民投诉、向发包人索赔、或引起相关部门的行政处理事件,则由承包人负责;如果非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工程暂停施工或者各方向发包人索赔,则由发包人、监理人及承包人与矛盾对方协商解决,其中实际延误的工期可酌情给予顺延。5)现场施工配合与协调承包人在实施承建合同工程及缺陷修复过程中的一切作业应保证发包人直接分包的其他专业工程的施工,并有义务提供与其他专业工程施工配合与协调,不得因其他承包人合理地进入本合同承包人的施工场地或工作面造成影响而提出费用和工期索赔。6)承包人若发现施工图纸有任何错误或异常,应及时通知发包人代表,并按变更要求、相关技术标准、图纸及时执行,不得推托新增的工作内容。7)通往指定区域的通道、场地内临时及出入通道的修建和养护及相关费用由承包人负责,工程施工期间及完工前承包人须对施工造成的原有道路等损坏的进行修缮,恢复其原有的使用功能,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8)承包人应做好施工场地及场地周边的交通组织、疏导工作,为因施工而中断的原有交通线路应事先取得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审批并提供临时通行道路,并在本工程施工结束后对破坏的原有道路及设施予以恢复,费用由承包人承担。9)施工过程中,承包人自行处理与市政、环保、交通、治安、绿化、卫生等方面的关系,费用自理。10)强化安全意识,抓好安全生产,杜绝事故发生,施工中发生安全及人身事故均由承包人负责处理,费用自理。11)应采取减少因施工而引起周边居民生活工作的影响措施,具体如下:①对施工现场的设备、场地、物品勤加维护和打扫,保持现场环境卫生整洁,施工现场的所有场地都是清扫对象,防止出现尘土及异味扩散现象。②现场设立封闭式的垃圾箱,施工垃圾及时进行清运。③禁止在施工现场焚烧油毡、橡胶、塑料、皮革、树叶、枯草、各种包装皮等以及其他会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④减少扬尘,防止施工现场泥土污染场外的道路,施工现场全部采用硬化处理,并配备洒水设备进行洒水,降低现场的扬尘。⑤要选用噪音较低的施工设备,对施工中产生较大噪音的施工项目要求安排在白天施工,最晚一般不超过晚上22点,把绑扎钢筋等无噪音项目尽量安排要求在夜晚施工,因生产工艺要求等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经环保部门审核同意后组织施工,并将夜间作业事项公告附近居民,在中、高考期间施工服从主管部门的安排。⑥在施工现场和生活区建立和执行安全防火管理制度,设置符合消防要求的消防设施,保持完好的备用状态。⑦施工中产生的废油、废渣、废弃物不随意排弃,按有关规定收集、清理,做统一处理;施工完后及时清理现场,拆除临时设施,迁出机械、工具和材料,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⑧施工现场及生活区施工人员遵纪守法,加强宣传教育工作,严格禁止赌博,打架斗殴等违法乱纪事件发生。负责做好施工期间社会治安管理及维护社会稳定工作。12)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施工照明、现场用水用电的责任和要求:承包人按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的要求,自费承担安全保卫工作(如警卫)和提供相应设施(如护板、围栏),以保护公共安全,并提供方便。施工照明、现场用水、用电费用由承包方自理。13)向发包人提供必需的办公场地及办公用品,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中。14)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声管理等手续:由承包人负责办理,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并已包括在投标报价中。15)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在竣工验收通过并正式移交前由承包人负责承担,费用已包括在投标报价中,不另行支付。16)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邻街围护要求及费用承担:在发包人提供书面文件的前提下,由发包人承担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发生的费用,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具体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由发包人、监理单位签证。承包人应进一步做好核实调查,并在施工中应充分考虑地下、地上管线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不确定因素,而采用有效的施工措施来避免损坏事件发生,一旦发生,承包人承担由此造成的所有直接、间接损失。17)施工现场清洁卫生的要求:达到规定的文明施工要求,施工临时道路及办公区场地须硬化,场地围挡符合相关部门要求,保证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因文明城市创建及相关部门要求需做的各种标志标识围挡及其他措施,费用包含在承包人报价中。3.2项目经理姓名:。职务:。联系方式:。3.2.1承包人委派的项目经理及其执业行为应遵守通用条款约定,违反约定的,按本专用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1)承包人项目经理必须与承包人投标时所承诺的人员一致,并在根据本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前到任。项目经理不得违反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经理的管理规定。未经发包人书面许可,承包人不得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项目经理以及项目管理机构关键岗位人员的姓名、职称、身份证号、执业资格证书号、注册证书号、执业印章号、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等资料应当在合同协议书中载明。(2)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履行承包人的职权,对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工期以及工程造价控制负责,所有上报给发包人的文件均需项目经理签字。(3)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工期延误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4)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每月在施工现场时间不得少于B(A、15;/B、25)天,且重要工程例会及验收环节等必须有项目经理参加。项目经理重要工程例会及验收环节等未参加的,按2000元/次进行处罚。(5)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处违约金B(A、500;/B、1000;/C、2000)元/次,违约金从投标函附录中承诺的“未履行项目经理及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到场承诺违约金限额”中扣除,该项限额不足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追偿。发包人对项目经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处理,应根据监理人对项目经理的考勤结果进行。3.2.3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处违约金A(A、20000;/B、50000)元/次,违约金从投标函附录中承诺的“未履行项目经理及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到场承诺违约金限额”中扣除,该项限额不足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追偿,且有权拒绝接受其更换的项目经理。3.2.4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发包人认为项目经理无法履行职责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签发《整改通知书》,承包人在收到《整改通知书》后仍无改善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的,发包人可以一次性扣除承包人投标函附录中承诺的“未履行项目经理及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到场承诺违约金限额”。情节严重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承担。3.2.5本项目对允许项目经理暂时撤离或者变更的情形A(A、有;B、无)另行约定。如有,另行约定如下:承包人领取中标通知书后,非承包人原因未开工达或者停工60天及以上的,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以暂时撤离或者变更项目经理。3.3承包人人员3.3.1承包人应接到开工通知后7天内提交与投标时所承诺的人员一致的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3.3.3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发包人认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指技术负责人、安全员、施工员、质量员)无法履行职责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签发《整改通知书》。承包人在收到《整改通知书》后仍无改善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管理人员。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的,发包人可以一次性扣除承包人投标函附录中承诺中的“未履行项目经理及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到场承诺违约金限额”。3.3.4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安全员、施工员每月在施工管理现场不得少于25天,其他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每月在施工管理现场不得少于15天,有特殊情况少于上述时间的,批准要求按通用条款执行。3.3.5承包人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处违约金2000元/人/次,违约金从投标函附录中承诺中的“未履行项目经理及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到场承诺违约金限额”中扣除,该项限额不足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追偿,且有权拒绝接受其更换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处违约金1000元/人/次,违约金从投标函附录中承诺的“未履行项目经理及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到场承诺违约金限额”中扣除,该项限额不足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追偿。3.5分包3.5.1分包的一般约定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见投标函附录。本条除执行通用合同条款约定外,还应遵循以下约定:(1)除投标函附录中约定的分包内容外,经过发包人和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可以将其他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但分包人应当经过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的分包请求和承包人选择的分包人。(2)未经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同意的分包工程和分包人,发包人有权拒绝验收分包工程和支付相应款项,由此引起的发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3)承包人应保障分包工作不得再次分包。3.5.2分包的确定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1)分包人由承包人按规定选择。承包人可以优先选择施工总承包投标文件中确定的分包意向人,但分包人的选择方案应当事先报发包人审核同意。(2)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包括从暂列金额开支的专业工程,达到依法应当招标的规模标准的,除项目审批等部门有特别核准外,分包工程应当采用与施工总承包同样的招标方式进行招标。3.5.3分包的管理除执行通用条款外,承包人还应对分包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①承包人须为分包人提供现场的施工用水、用电接口;②承包人须协调并提供分包人必要的材料堆场和临时用房;③承包人须为分包人提供现有机械垂直运输和工程脚手架的使用;④承包人须向分包人说明现场的规章制度,安全生产制度并进行监督,同时承担连带责任;⑤承包人负责分包人的质量、进度、安全等检查及管理,同时承担连带责任;⑥承包人应对分包人的资料进行汇总、整理等;⑦承包人应积极做好配套、配合工作,协调分包人的施工,为分包人提供合理的工作面及验收,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分包人施工项目延期或施工不便的,由承包人承担相应损失。3.5.4分包合同价款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1)分包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并通过承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发包人有权督促承包人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价款。因承包人未及时支付分包合同价款导致工期延误或分包人费用增加的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可追究其违约责任。(2)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人支付相关分包合同项下的任何工程款项。因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直接向分包人支付相关分包合同项下的任何工程款项而影响承包人工作的,所造成的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3.6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有关约定:执行通用条款。4.监理人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授予监理人的权利。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涉及费用、工期、图纸更改等工程变更指令和付款、暂停工程施工指令的下达权需取得发包人书面批准方可执行。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由承包人提供,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4.2监理人员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由承包人提供,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4.4商定或确定当合同当事人对需要商定或确定的事项不能达成一致时,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合同约定作出公正确定,应在合同当事人会商之日起A(A、7;/B、14;/C、21)天内提供书面确定意见。5.工程质量5.1质量要求5.1.1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5.3隐蔽工程检查5.3.2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承包人应在共同检查前B(A、24;/B、48;/C、72)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检查。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A(A、12;/B、24;/C、36)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延期最长不得超过:A(A、12;/B、24;/C、36)小时。6.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6.1安全文明施工6.1.1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合格。6.1.4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执行通用条款。6.1.5文明施工应按《宁波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文件要求执行。6.1.6关于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开工前,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的85%,剩余费用按工程进度分期支付,竣工时全额结清。承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应专款专用,在财务账目中应单独列项备查,不得挪作他用。7.工期和进度7.1施工组织设计7.1.1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各分部分项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工程进度管理体系与措施、工程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体系与措施、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措施等。7.1.2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按通用条款约定执行。7.2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和修订:按通用条款约定执行。7.3开工7.3.1开工准备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按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的时间。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在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获得开工所需的各项行政审批和许可手续。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在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签订材料、工程设备、周转材料等的采购合同,确定劳动力、材料、机械的进场安排。7.4测量放线7.4.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不得晚于在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7.5工期延误7.5.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无。7.5.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根据“投标函附录”承诺确定,为1000元/天。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履约担保金额的30%,承包人承担的违约金不能弥补发包人损失的,超出部分发包人有权在履约担保中扣除,损失金额不受本款限额的约束。7.5.3工程开工前,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的要求,结合项目实际情况,编制详实可行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明确进度计划安排及工期质量保证措施。施工期间,发包人将严密监控施工质量及施工进度,如发现承包人的施工质量不能达到约定标准或有延误工期的迹象,经发包人与承包人沟通无效时,发包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其他队伍进场施工(返工)或和承包人解除合同由其他队伍代替施工,由此产生的费用及造成发包人的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同时发包人有权视问题严重程度决定是否要罚没承包人的履约保证金。7.9提前竣工的奖励7.9.2提前竣工的奖励:根据“投标函附录”承诺,提前竣工奖励为/元/天。8.材料与设备8.2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8.2.1(1)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须符合设计和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主要及重要材料的品牌及价格均应经发包人和其委托的工程师签证确认,特殊材料由发包人确认,价格如无信息价则经双方签证确认,重要材料、设备等,需经发包人确认品牌型号,颜色,规格,尺寸等,承包人方可使用。(2)承包人在定购材料和设备一个月前将材料的样品、质量、品牌、型号、产地等计划内容报给发包人,发包人、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派员参加选点、看样,承包人应予以协助,其品牌、型号、性能须经发包人、监理人确认后,承包人方可采购。(3)承包人所采购的材料设备应与投标时注明的设备、材料、品牌、生产厂家、产地、规格、型号、性能等相符,进场的材料、设备如需变更,必须符合施工图纸要求及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档次、范围,并经过发包人和监理人同意。(4)承包人未按要求采购设备材料必须承担工程的返工损失和工期、质量的违约责任。(5)承包人应积极配合发包人对材料、设备的确认工作,若因确认工作缓慢影响到工期,承包人应承担相应损失。(要求施工单位提早一个月上报)。(6)发包人有权变更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中所列材料设备。(7)承包人选用的材料设备品牌应参照竞争性磋商文件中参考品牌或采用经发包人认可的不低于参考品牌档次的产品,价格不作调整。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8.4.1保管费用承担:执行通用条款。8.8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8.8.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配合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由承包人承担相应费用。10.变更10.1变更的范围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应按照本条约定进行合同变更。1.法律法规以及政府主管部门的政策性调整;2.工程变更;3.项目特征描述不符;4.工程量清单缺项;5.工程量偏差;6.物价变化;7.暂估价;8.计日工;9.现场签证;10.不可抗力;11.提前竣工(赶工补偿));12.误期赔偿;13.施工索赔;14.暂列金额;15.发承包双方约定的其他调整事项:/。10.4变更估价10.4.1变更估价原则10.4.1.1关于变更单价的约定:(1)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2)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单价(若有二个及以上类似项目且单价不一致的,参照单价较低的类似项目单价)按以下原则计算确定:某种材料(或半成品及成品)等级、标准变化的,清单组合子目不变,仅调整不同的材料价格;清单项目某一特征或工程内容变化,不影响其他特征及工程内容价格的,其他特征组合标准不变,仅调整发生变化的组合子目价格。(3)当实际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列明的该项工程量出现偏差时,该部分单价可选B(A/B)方式调整:A.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变更工程量与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15%的,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或工料单价)应予调整;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或工料单价)应予调整。B.合价金额占合同总价2%及以上的分部分项清单项目,其工程量增加或减少超过本项目工程量15%及以上时,或合价金额占合同总价不到2%的分部分项清单项目,但其工程量增加或减少超过本项目工程数量25%及以上时,其超过部分增加或减少的工程量相应单价按计价依据、规则的规定重新确定,并调整合同价款。(4)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应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并应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浮动率=(中标价/招标控制价—1)*100%,中标价及招标控制价均指剔除了暂估价、暂列金及其他不可竞争费后的价格。(5)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缺价的,应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和通过市场询查等取得有合法依据的市场价格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并应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6)施工中出现施工图纸或设计变更与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符的,发承包双方应按新的项目特征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按本条款(1)—(5)的规定重新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项目的综合单价,并调整合同价格。(7)计价依据及规则:1、宁波市明森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设计的施工图;2、计价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8版)、《浙江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2018版)、《浙江省通用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18版)、《浙江省房屋建筑安装工程修缮预算定额》(2018版)、《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2018版)及省市有关造价文件;(8)取费标准:工程量:根据设计单位提供的施工图计算;建筑工程企业管理费费率、利润费率按房屋建筑及装饰工程中值计取,电气工程按水、电、暖通、消防、智能、自控及通信安装工程中值计取;施工组织措施费计取安全文明施工费、冬雨季施工增加费、二次搬运费;安全文明施工费按市区工程中值计取并按《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转发省建设厅关于调整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的通知》(甬建发〔2022〕34号)文件调整;垂直运输保险费按《关于印发宁波市建筑工程垂直运输机械保险增加费计价规定的通知》(甬建价〔2019〕12号)文件5%计取;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按市建管〔2024〕12号文计取;规费按相应专业工程费率30%计取;税金按一般计税法9%计取;不计取优质工程增加费、标化工地增加费、行车行人干扰增加费、安全文明施工标准提升增加费;人工、材料价格:人材机价格调整按2025年3月份《宁波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综合版)除税信息价及同期《浙江造价信息》除税信息价计入,无价材料采用除税市场价计入;10.4.1.2关于变更措施项目费的约定:10.4.1.2.1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造成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变更,以及分部分项工程量变化,引起措施项目数量、内容发生变化,应调整措施项目费。其中采用综合单价计价的措施项目,根据发承包双方确认的工程量和根据第10.4.1.1目约定原则计算的单价提出措施费;采用以“项”计价的措施项目,根据工程量清单中的措施项目和金额或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后的措施项目和金额计算。(1)原措施费中已有的措施项目,按原措施费的组价方法调整。(2)原措施费没有的措施项目,承包人根据实际措施项目内容、规定的工程取费类别、现行计价依据并按中标浮动率浮动后提出措施费。浮动率=(中标价/招标控制价—1)*100%,中标价及招标控制价均指剔除了暂估价、暂列金及其他不可竞争费后的价格。10.4.1.3关于其他项目费变更的约定:(1)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完成合同以外的项目、工作,或者发生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事件,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程序向发包人提出费用或责任事件确认的书面资料,办理现场签证。现场签证作为其中结算、竣工结算的依据。发包人在现场签证时涉及工程量、价、费等内容的,按合同约定的时间,由具备工程计价资格的人员核对,并详细、明确签署相应意见,否则视为认同承包人提出的内容及金额。(2)总承包服务费依据合同约定金额计算。(3)计日工按发包人实际签证确认的事项所发生的数量计算。(4)暂列金额在减去工程价款调整与索赔、现场签证等金额后,如有余额,归还发包人。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奖励由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带给发包人利益的A(A、20;/B、30;/C、40)%。10.8暂列金额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由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发出使用指令。11.价格调整11.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本项目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均不作调整。12.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12.1合同价格形式本合同采用合同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价格形式,即:A(A、单价合同;/B、总价合同)。其中: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变更工程量与工程量清单中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低于15%(指合价金额占合同总价2%及以上的分部分项清单项目)或变化幅度低于25%(指合价金额占合同总价不到2%的分部分项清单项目)。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根据第10.4.1.1款、第11.1款约定的价格调整办法。12.2预付款(1)预付款支付比例约定:合同价款的%(承包人于合同签订前书面承诺放弃预付款或降低预付款支付比例的,以承诺内容为准),其他按通用条款执行。12.2.2预付款担保:/12.3计量关于工程量计算原则约定:按现行的工程量计算规则执行。关于计量周期及本合同计量方式和程序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12.4工程进度款支付关于付款周期、进度款支付程序和方法的约定:(1)合同生效并具备实施条件后7个工作日内,发包人凭承包人开具的发票支付合同金额的40%(供应商明确表示无需预付款或者主动要求降低预付款比例的,可不适用前述规定);(2)项目竣工验收合格、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并经结算审核完毕后支付至结算审核价的98.5%,预留1.5%的余款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保修期满经发包人确认工程无质量问题或未发生其他损失后,支付余款。以上工程款及合同价款均不包括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支付按6.1.6条款执行。注:1、所有款项支付前,承包人需向发包人开具对等金额的增值税发票(增值税税率为9%。若因国家政策文件引起增值税税率变化的,非含税价不变,税率根据相应文件规定调整)。2、联系单(洽商单)未及时审批的一律不予结算。13.验收和工程试车13.1分部分项工程验收13.1.2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A(A、12;/B、24;/C、36)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13.2竣工验收13.2.2竣工验收程序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执行通用条款。13.2.5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B(A、3;/B、7;/C、14)天内完成工程的移交。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除承担自应接收工程之日起的工程照管、成本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外,应当按本专用条款约定的提前竣工奖励的5倍标准向承包人支付逾期接收工程的违约金。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未按时移交工程的,除承担自应接收工程之日起的工程照管、成本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外,应当按本合同约定的工期延误赔偿标准的5倍向发包人支付逾期移交工程的违约金。13.3工程试车13.3.1关于试车程序及费用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13.3.3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13.6竣工退场13.6.1竣工退场承包人应当在发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A(A、7;/B、14;/C、21)天内完成竣(完)工退场,逾期未完成的,按通用条款执行。14.竣工结算14.1竣工结算申请承包人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C(A、14;/B、21;/C、28)天内向发包人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及其完整的结算资料3份。发包人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人对竣工结算申请单有异议或者结算资料不符合要求的,有权要求承包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但应当出具书面的意见。承包人应当按照发包人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人出具的书面意见提交修正后的竣工结算申请单或结算资料,竣工结算申请的时间从提交修正后的竣工结算申请单或结算资料起计算。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按通用条款执行。14.2竣工结算审核14.2.2审计(本项适用按规定需要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的项目)(1)发包人应在完成竣工结算审批后C(A、7;/B、14;/C、21)天内向审计部门提交符合审计要求的资料。(2)承包人有义务积极配合审计工作,确保审计工作的顺利开展。14.2.3预付合同尾款(1)在发包人向审计部门提交审计资料后D(A、2;/B、4;/C、6;/D、其他)个月内未完成审计工作的,经承包人申请,发包人B(A、同意;/B、不同意)向承包人先预付经工程竣工结算确认的合同尾款。(2)合同尾款预付担保①发包人同意向承包人预付部分或全部合同尾款的,承包人应在提交申请书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符合本合同附件12《合同尾款预付保函》格式的银行保函一份。合同尾款预付担保金额与预付的合同尾款金额对等。②合同尾款预付担保期限自发包人签发合同尾款预付款证书之日起起至发包人和承包人经审计确认的工程尾款结清止。③承包人与合同尾款预付担保有关的任何利息或其它类似的费用或者收益由承包人承担。(3)发包人应在签发合同尾款预付款证书后C(A、7;/B、14;/C、21)天内,向承包人预付合同尾款。(4)经审计确认承包人需要退还部分或全部合同尾款预付款项的,施工承包商须按审计报告要求的时间内将应退款项退还给发包人,否则发包人有权向第三方担保人提出索赔。(5)承包人提交质量保证金的,合同尾款应扣除本合同约定的质量保证金额度。14.4最终结清14.4.1最终结清申请单(1)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7天内提交3份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最终结清申请单应列明质量保证金、应扣除的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增减费用。(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但应当出具书面意见。承包人应当按照发包人的书面意见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14.4.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1)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C(A、7;/B、14;/C、21)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又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并已颁发最终结清证书。(2)发包人应在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C(A、3;/B、7;/C、14)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的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执行。15.缺陷责任期与保修15.2缺陷责任期15.2.1本合同缺陷责任期为C(A、6;/B、12;/C、24)个月,本项目缺陷责任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因施工承包人原因导致的缺陷使工程或某项主要设备不能按原定目的使用的,发包人有权在原缺陷责任期届满前要求施工承包人延长缺陷责任期,延长的缺陷责任期为C(A、6;/B、12;/C、24)个月。15.3质量保证担保(1)承包人提供的质量保证担保形式为(A、质量保证金保函;/B、质量保证金/C、保险保单)。①采用质量保证金保函的,承包人最迟在缺陷责任期开始前7日将向发包人提供符合本合同《质量保证金保函》格式的银行保函一份。缺陷责任期延长的,承包人最迟应在原缺陷责任期届满之日前14天向发包人提交延长缺陷责任期的质量保证金保函或顺延原保函的有效期截止时间,否则发包人有权向第三方担保人提出索赔。②采用质量保证金的,在工程竣工结算时发包人在合同尾款中一次性扣留。③采用质量保证金保险保单的,承包人最迟在缺陷责任期开始前7日将向发包人提供保险保单一份。缺陷责任期延长的,承包人最迟应在原缺陷责任期届满之日前14天向发包人提交延长缺陷责任期的质量保证金保险保单,否则发包人有权向第三方担保人提出索赔。(2)质量保证金保函担保时间或质量保证金扣留期限与第15.2款约定的缺陷责任期保持一致。(3)质量保证金额度:暂定为合同价(已完成竣工结算的,为结算价款)的1.5%。(4)承包人与质量保证担保有关的任何利息或其它类似的费用或者收益由承包人承担;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缺陷责任期延长的,继续提供质量保证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5.4保修15.4.1保修责任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本工程其他项目保修期限为2年。工程保修期限: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15.4.3修复通知合同当事人约定: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为48小时内(含48小时)。16.违约16.1发包人违约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按通用条款确定。16.1.2发包人违约的责任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的,由工程担保人在支付担保金额内赔偿承包人相应损失,承包人可同时追偿发包人的违约责任;项目无支付担保的,发包人应向承包人另行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未按合同约定支付部分的合同价款为基数计算(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为准),同时承包人可要求发包人支付合同价款;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超出56天的部分承包人可要求发包人支付两倍违约金(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为准),同时承包人可要求发包人支付合同价款。除此之外,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追偿由于发包人违约行为给承包人造成的重大经济损失。16.1.3关于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16.2承包人违约16.2.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按通用条款确定。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承包人应承担其违约行为及纠正其违约行为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延误工期的,根据实际延误的时间,按本合同约定的工期延误赔偿标准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延误超过56天的,按本合同约定的工期延误赔偿标准两倍支付违约金;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超过逾期竣工违约金限额的,超出部分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追偿。质量未达到投标承诺,按投标承诺额度扣除履约担保的30%。如因质量问题造成发包方的损失超过履约担保的30%时,按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双方约定的其他责任:(1)未履行主要机械设备到场承诺违约金承诺,扣除履约担保的10%;(2)未履行项目经理及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到场承诺违约金限额为履约担保的20%;(3)未履行安全、文明施工承诺,扣除履约担保的10%;(4)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本合同无法履行时,发包人有权解除或终止本合同,没收承包人的全部履约保证金,由此造成的各项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5)承包人因特殊原因(指病重、死亡、调离单位等)要求更换项目经理及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须征得发包人同意,按相关规定执行,且更换的人员不得低于原来施工人员级别。除上述特殊原因外,更换项目经理和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均须罚款。16.2.3关于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约定:产生的费用未超过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赔偿额的,由承包人承担;产生的费用超出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赔偿额部分,由发包人承担。17.不可抗力17.1不可抗力的确认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火灾、洪水、罢工、政府征用、政府禁止令等。17.4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28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18.保险18.1工程保险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政策性规定的强制性险种及承包人进场人员及所有财物均由承包人自行办理人身保险及财产保险,费用已经包含在合同总价中;政府对工程保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承包人A(A、应当;/B、不需)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18.7通知义务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20.争议解决20.3争议评审合同当事人A(A、同意;/B、不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20.3.1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选择3名争议评审员组成争议评审小组。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自合同签订后28天内,或者争议发生后14天内,选定争议评审员。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承担一半。其他事项的约定:/。20.3.2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20.4仲裁或诉讼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1)向宁波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21.补充条款21.1除经发包人同意外承包人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如发包人未签证费用等)擅自停工或变相停工,否则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同时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处以一定的经济处罚。21.2承包人进场人员及所有财物均由承包人自行办理人身保险及财产保险,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21.3本工程承包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允许有挂靠、转包现象出现,一旦发现有此情况发生,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罚没履约保证金,承包人负担由于终止合同而造成的费用。21.4在工程施工期间,承包人应做好消防、防盗等措施,如施工期间发生火灾、盗窃等事情而造成不良结果的,由此所造成的工期拖延、工程质量影响及经济损失和纠纷调解均由承包人负责,与发包人无涉。对影响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地下管线及产生的扰民现象造成居民投诉的等由此所造成的工期拖延、工程质量影响及经济损失和纠纷调解均由承包人负责,与发包人无涉。发包人尽可能为工程进展做好相应的协助配合工作。21.5本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方式,承包人总承包施工图范围内的所有内容。施工图未明确事项,发包人将以书面联系单方式予以确定和告知。发包人未签发联系单而承包人实施的,一律由承包人承担费用;如因此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按损失金额,承包人加倍赔偿发包人。21.6发包人代表或监理方发现承包人存在施工质量问题时有权勒令承包人停工并进行整改,直至验收合格为止,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在施工及验收过程中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整改及返工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1.7承包人应承担工程交付前的成品保护责任。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应免费修复。21.8承包人应做发包人已有财产、设备的保护工作。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丢失、损坏,应按实予以赔偿或恢复。21.9本项目土方优先考虑场内平衡,余方外运、处置考虑,余土外运运距由乙方自行考虑,结算不做调整,含装车(船)费、运输费、车辆(码头)及道路清保、过桥过路等一切费用,招标控制价土方外运价格按甬渣领办联(2021)1号文件计取,运距按15km考虑,外运费57.31元/m3;土方处置费按甬渣领办联〔2021〕1号文件计取,按陆域处置费(绕城高速以内)63元/m3(不含税)计入,作为非竞争性费用,处置地点乙方自行考虑,但需符合宁波市相关文件规定;21.10施工期间承包人应编制及组织合理的安全措施方案,施工现场设维护所用灯光、围护、警示、警告牌、标识标志和警戒线等安全措施,施工人员佩戴安全服饰及防护用具。若施工现场存有重大安全隐患,一经查处扣罚人民币五千元/次,并整改施工现场达到安全要求。21.11承包人必须及时支付民工工资,有关民工工资支付按照有关文件执行。如因民工工资纠纷对发包人造成负面影响的,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处以一定的经济处罚,且直接从当期进度款中扣除。施工期间如发生群体性事件由承包人自行负责解决。21.12施工期间如遇特殊情况,承包人必须无条件做好配合工作,且要求工程停工的,停工期间所产生的有关费用,承包人应综合考虑至投标报价中,不单独另行计算,但施工工期按工程停工时间相应延长。21.13临时设施搭建及材料堆放场地,由承包人在投标时自行踏勘,自行解决,相关费用综合考虑至投标报价中,发包人不单独另行计算。21.14若因承包人操作不规范引起的安全事故,由承包人自行负责,与发包人无涉。21.15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建设单位有关管理规定执行,并同意相关的奖罚措施。21.16发包人必须与承包人签订《工程建设项目廉政合同》。21.17未尽事项,另行约定。附件专用合同条款附件:附件1:工程质量保修书附件2:项目管理机构人员组成表附件3:工程建设项目廉政责任书附件4:安全生产合同附件5:文明施工责任协议书附件1工程质量保修书发包人(全称):承包人(全称):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二、质量保修期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1)本工程其他项目保修期限为2年。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三、缺陷责任期工程缺陷责任期为24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在扣除承包人应承担的维修费、违约金等费用后应无息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四、质量保修责任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但修理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五、保修费用保修费用最终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六、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1、承包人与质量保证担保有关的任何利息或其它类似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缺陷责任期延长的,继续提供质量保证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缺陷责任期满后根据实际保修履约情况扣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费用后剩余部分无息退还质量保证担保。3、在缺陷责任期内,当发包人在承包人不能及时维修的时候,可以委托他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要求进行缺陷修复,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发包人有权从质量保证担保中直接扣除并支付给他人,不足部分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继续追偿,且发包人只需将相关费用和发生的情况事后以书面的形式通知承包人。相关的维修及违约金每半年结算一次,并直接从质量保证担保中扣除,承包人在质量保证担保被扣除后应在15日内补足至约定数额。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发包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日承包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日附件2项目管理机构人员组成表附件3工程建设项目廉政责任书甲方:乙方:为加强工程建设中的廉政建设,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双方的各项活动,防止发生各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特订立本廉政责任书。第一条甲乙双方的责任(一)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项目招标投标、工程建设、施工安装、建设监理、勘察设计和市场活动的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二)严格执行建设工程项目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三)业务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施工安装、建设监理和勘察设计的规章制度。(四)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五)严格遵守宁波市机关干部“正风肃纪”十项规定。第二条甲方的责任甲方的领导和从事该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准向乙方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二)不准在乙方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三)不准要求、暗示和接受乙方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四)不准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乙方和相关单位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五)不准向乙方和相关单位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甲方工程项目合同有关的分包项目等活动。不准向乙方和相关单位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项目合同有关的设备、材料、工程分包、劳务、监理、勘察设计等经济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和相关单位推荐分包单位和要求购买与项目工程合同规定以外的材料、设备等。第三条乙方的责任应与甲方和相关单位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尤其是有关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安装的强制性标准和规范,认真履行职责,并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准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和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索要、接受或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及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二)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费用。(三)不准接受或暗示为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四)不准违反合同约定而使用甲方、相关单位提供的通信、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五)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第四条违约责任(一)甲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二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二)乙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三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赔偿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律师费、诉讼费等费用。第五条本责任书作为(项目名称)施工合同的附件,与工程建设项目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施工合同期满,本责任书终止。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签字或盖章):地址:地址:电话:电话:签订日期:年月日附件4安全生产合同甲方:乙方:为落实安全生产的管理要求,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同意明确如下协议:一、甲方在施工开始前向乙方提交必要的施工场地,明确乙方安全生产管理的责任区域和要求,乙方负责建立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和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并对施工现场负有安全保障及安全注意义务,其相关文件报甲方备案。二、甲方应积极组织和督促乙方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及时传达和部署上级的有关安全生产精神和要求,定期听取乙方的意见和要求,加强安全生产的监管和协调。三、甲方有权组织对乙方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情况的检查,定期组织考核;对乙方及有关人员发生的违章、违法行为甲方有权制止、教育;存在的问题责成其限期整改,并有权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四、凡施工现场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较大人员伤亡的、财产损失,均由乙方承担损失赔偿责任,甲方派人员参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电梯加装 电梯加装项目施工及保修期服务涉及「招标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宁波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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