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认知障碍专业照护示范中心项目-监理招标公告(昆明市社会福利院2025)



昆明市社会福利院认知障碍专业照护示范中心项目-监理竞争性磋商公告

公告概要

公告信息:

采购项目名称
昆明市社会福利院认知障碍专业照护示范中心项目-监理

采购单位
昆明市社会福利院

行政区域
昆明市
公告时间
2025-06-09

获取采购文件时间
2025-06-09 06:00:00至2025-06-16 23:59:00每日上午:06:00至12:00下午:12:00至23:59(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响应文件递交地点
请登录政采云投标客户端投标

响应文件开启时间
2025-06-20 09:30:00

响应文件开启地点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昆明市盘龙区白龙路149号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学校四楼开评标室

预算金额
¥24.08万元(人民币)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旃逸飞

项目联系电话
18788198310

采购单位
昆明市社会福利院

采购单位地址
昆明市五华区海屯路4号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0871-68301017

代理机构名称
云南帮克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地址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白龙路149号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学校6楼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18788198310

竞争性磋商公告

项目概况 昆明市社会福利院认知障碍专业照护示范中心项目-监理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政采云平台线上获取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5-06-20 09:30(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KMZC2025-C2-01206-YNBK-0011
项目名称:昆明市社会福利院认知障碍专业照护示范中心项目-监理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万元):24.08
最高限价(万元):24.08
采购需求:工程建设规模范围内全部工程的施工阶段及保修阶段的全过程监理(包含监理周期内的进度控制、质量控制、成本控制、变更控制、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合同管理、资料管理、组织协调(四控三管一协调),以及保通工作等)。并负责监理工程范围内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及施工现场协调管理等服务,具体详见本项目第五章的内容。
合同履行期限:标段1:监理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工程保修期满止
本项目(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标段(包)1】 1资质要求:供应商具备以下(1)或(2)任意条件之一:(1)具备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监理综合资质(2)具备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屋建筑工程专业监理丙级及以上资质。 2总监理工程师要求:供应商拟派的总监理工程师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注册专业为:房屋建筑工程)。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5-06-09 06:00至2025-06-16 23:59,每天上午06:00至12:00,下午12:00至23:59(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政采云平台线上获取
方式: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须在政采云平台办理数字证书(CA),并在政采云绑定数字证书(CA)后线上获取采购文件及其它采购资料。CA申领链接:https://middle.zcygov.cn/ca/apply/list?_app_=zcy.sys,CA申领后需登陆政采云平台完成数字证书(CA)绑定才可以使用,数字证书(CA)详见其办理流程。2.按上述要求获取文件的供应商视为合法获取了本项目采购文件,具备本项目的投标资格。
售价(元):0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5-06-20 09:30(北京时间)
地点:请登录政采云投标客户端投标

五、开启

时间:2025-06-20 09:30(北京时间)
地点: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昆明市盘龙区白龙路149号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学校四楼开评标室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开标方式:网上开标 是否需要缴纳投标保证金:否 其他:本次竞争性磋商公告在云南省政府采购网(http://www.yngp.com/)上发布,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对其他网站或媒体转载的公告及公告内容不承担任何责任。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昆明市社会福利院
地址:昆明市五华区海屯路4号
联系方式:0871-68301017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云南帮克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白龙路149号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学校6楼
联系方式:18788198310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旃逸飞
电 话:18788198310

(注:如下载的文件后缀为“.ZCZBJ”,请下载安装“”)

文件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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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文件
竞争性磋商文件-昆明市社会福利院认知障碍专业照护示范中心项目-监理(最终定稿).doc
2025-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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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社会福利院认知障碍专业照护示范中心项目-监理竞争性磋商文件项目编号:BK-2025ZC-4109采购人:昆明市社会福利院采购代理机构:云南帮克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日期:2025年06月目录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2第二章供应商须知6第三章评审方法(综合评分法)20第四章合同草案条款31第五章采购需求50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521.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项目概况昆明市社会福利院认知障碍专业照护示范中心项目-监理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政采云”平台(http://www.zcygov.cn)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5年06月20日09点3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1.1.一、项目基本情况1、项目编号:BK-2025ZC-4109。2、项目名称:昆明市社会福利院认知障碍专业照护示范中心项目-监理。3、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4、预算金额:24.08万元。5、最高限价:24.08万元。6、采购需求:工程建设规模范围内全部工程的施工阶段及保修阶段的全过程监理(包含监理周期内的进度控制、质量控制、成本控制、变更控制、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合同管理、资料管理、组织协调(四控三管一协调),以及保通工作等)。并负责监理工程范围内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及施工现场协调管理等服务,具体详见本项目第五章的内容。7、合同履行期限:监理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工程保修期满止。8、质量要求:严格执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和国家现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认真、全面履行《监理合同》及监理服务承诺。工程质量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统一验收标准》(GB50300-2013)执行,保证一次性验收合格,实施过程中严格按《云南省建筑工程质量优良等级评定标准》(GBJ53/T-24-2008)中优良等级标准组织监理和管理。9、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否。1.2.二、供应商的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1.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供应商具备经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独立企业(事业)法人或其他组织,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其他类似的法定证明文件。1.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2022年度至2024年度任意一年经第三方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报表,成立时间不足一年的供应商若不能提供上述财务报告及报表的,可提供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三个月内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或财务情况说明。1.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证明材料或书面声明。1.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2024年1月至今任意3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成立未满3个月的提供成立以来的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缴纳凭据;成立未满1个月的可提供相关情况说明;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1.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1.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1.6.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1.6.2供应商在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无不良信息记录;供应商未被列入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zxgk.court.gov.cn)“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记录;供应商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名单记录,上述网站查询截图在开标当天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查询提交至磋商小组审查。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3.1资质要求:供应商具备以下(1)或(2)任意条件之一:(1)具备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监理综合资质(2)具备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屋建筑工程专业监理丙级及以上资质。3.2总监理工程师要求:供应商拟派的总监理工程师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注册专业为:房屋建筑工程)。1.3.三、获取采购文件1、时间:2025年06月09日至2025年06月16日,每天上午00时00分至12时00分,下午12时00分至23时59分(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2、地点:供应商可自行在“政采云”平台(http://www.zcygov.cn)下载采购文件(操作路径:登录“政采云”平台-项目采购-获取采购文件-找到本项目-点击“申请获取采购文件”),电子响应文件制作需要基于“政采云”平台(http://www.zcygov.cn)获取的采购文件编制。3、方式:网上获取,具体要求:凡有意参加投标者,须在政“政采云”台办理数字证书(CA),CA申领链接:http://yzt.ynsmartcert.cn/cms/yztynbkgc.html(客服热线:0871-67276028)或https://middle.zcygov.cn/ca/apply/edit?certType=32,并在政采云绑定数字证书(CA)后在网上获取招标文件及其它采购资料,数字证书(CA)详见其办理流程。注:云南本地投标人如之前已在云南CA在线数字证书办理网进行过注册并办理过企业数字证书(CA),直接绑定即可,无需重复办理(2022年1月1日前办理的云南CA需到云南CA办理处进行升级)。外省投标人在政采云平台办理的其他CA可直接使用,无需重复办理。4、售价:0元。1.4.四、响应文件提交1、截止时间:2025年06月20日09点30分(北京时间)。2、地点:“政采云”平台。供应商应按照本项目采购文件和“政采云”平台的要求编制、加密后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上传至“政采云”平台,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未完成响应文件上传的,视为撤回响应文件。供应商在“政采云”平台提交电子版响应文件时,请填写参加远程采购活动经办人联系方式。1.5.五、开启1、时间:2025年06月20日09点30分(北京时间)2、地点:“政采云”平台开标大厅,供应商应按照本项目采购文件和“政采云”平台的要求完成响应文件的解密等操作,无需到现场进行解密。1.6.六、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1.7.七、其他补充事宜本次竞争性磋商公告在云南省政府采购网(http://www.yngp.com/)上发布,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对其他网站或媒体转载的公告及公告内容不承担任何责任。1.8.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称:昆明市社会福利院地址:昆明市五华区海屯路4号联系方式:官老师0871-68301017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云南帮克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地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白龙路149号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学校6楼联系方式:旃逸飞、陈亚雄、赵洁群、赵锦娟、张维良0871-65838555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旃逸飞电话:187881983102.第二章供应商须知2.1.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1.1.2采购人详见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1.1.3采购代理机构详见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1.1.4项目名称详见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1.2.1资金落实情况已落实1.2.2采购预算金额详见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1.3.1项目范围详见第五章的内容1.3.2地点昆明市社会福利院1.3.3合同履行期限详见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1.3.4质量要求详见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1.4.1供应商资格条件详见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 第二项、供应商的资格要求”1.4.2是否接受联合体磋商☑不接受□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信用要求: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应当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其他要求: / 。1.9.1现场考察☑不组织□组织,考察时间: 年 月 日(在竞争性磋商文件提供期限截止后,开启前)考察集中地点: 2.2.3竞争性磋商文件澄清或者修改发出的形式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3.2.3磋商报价的其他要求(1)本项目以全费用含税包干总价的形式进行报价,即各供应商磋商报价为 元。(2)本项目最高限价为:24.08万元。(3)报价应为人民币含税价(元),包括人工费、成本、利润、税金、保险、风险、售后服务费、差旅费等全部费用。磋商报价不得超过最高限价,否则按无效响应处理。(4)供应商应承担所有与参加磋商有关的自身的所有费用,不论采购的结果如何,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5)成交服务费:按《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参考意见》(云建招协〔2024〕58号)下浮 20 %向中标(成交)单位收取。注:代理服务收费按次(标段)最低标准按5000.00元计取。3.3.1磋商有效期磋商有效期为90日历天(从响应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算)。3.4.1磋商保证金本项目不收取磋商保证金。3.5.2响应文件所附证书证件要求、响应文件签字或盖章要求响应文件所附证书证件要求:原件扫描件响应文件签字或盖章要求:签字或加盖电子签章3.5.3电子响应文件的编制要求(1)响应文件全部采用电子文档,供应商应安装客户端软件—“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并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和政采云电子交易平台的要求编制,编制后应进行电子签章、签名及加密;(2)如响应文件提交的电子标书不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或开标时无法读取导入或解密,其响应文件将不予受理; (3)响应文件中提供的资料(扫描件),内容必须清晰可辨,若内容模糊,无法辨识,均视为未提供。4.1.1响应文件加密要求(1)供应商进行电子交易应安装客户端软件—“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并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和电子交易平台的要求编制并加密响应文件。供应商未按规定加密的响应文件,电子交易平台将拒收并提示; (2)使用“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需要提前申领 CA 数字证书,申领流程见该项目采购公告附件; (3)为确保网上操作合法、有效和安全,供应商应当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完成在“政府采购云 平台”的身份认证,确保在电子交易过程中能够对相关数据电文进行加密和使用电子签名。 4.2.1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和地点详见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4.2.2响应文件是否退还否5开启时间和地点开启时间:同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开启地点:同响应文件提交截止地点6.1.1磋商小组的组成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2/3。6.3.2磋商小组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的人数1-3名。7.1是否授权磋商小组确定成交供应商□是☑否7.2成交公告媒介及期限公告媒介:同竞争性磋商公告发布媒介公告期限:1个工作日7.4.1履约保证金是否要求成交人提交履约保证金:□要求,履约保证金的形式: 等非现金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的金额: ☑不要求11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11.1评审方法综合评分法11.2补充1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 11.3补充2本项目设有二次报价,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所进行的二次报价为最终报价。二次报价为线上填报(在系统上等待代理机构通知最后报价),无需到现场参加磋商会议。11.5补充3本项目为电子标,供应商无需现场参加。2.2.1、总则1.1项目概况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项目已具备磋商条件,现对本项目进行磋商。1.1.2采购人: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1.3采购代理机构: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1.4项目名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2项目的资金情况、采购预算金额1.2.1资金落实情况: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2.2采购预算金额: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3项目范围、地点、合同履行期限、质量要求1.3.1项目范围: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3.2地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3.3合同履行期限: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3.4质量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4供应商资格条件1.4.1供应商应具备承担本项目的资格条件。1.4.2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磋商的,联合体除应符合本章第1.4.1项和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1)联合体各方应按竞争性磋商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并承诺就成交项目向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2)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3)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1.5费用承担供应商准备和参加磋商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1.6保密参与磋商活动的各方应对竞争性磋商文件和响应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7语言文字响应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1.8计量单位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1.9现场考察1.9.1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现场考察的,采购人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供应商考察项目现场。1.9.2供应商考察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1.9.3除采购人的原因外,供应商自行负责在考察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1.9.4采购人在考察现场中介绍的项目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供应商在编制响应文件时参考,采购人不对供应商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1.10分包1.10.1供应商拟在成交后将成交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的,应符合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或竞争性磋商公告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外,其他工作不得分包。1.10.2成交人不得向他人转让成交项目,接受分包的人不得再次分包。成交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2.3.2、竞争性磋商文件2.1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本竞争性磋商文件包括:(1)竞争性磋商公告;(2)供应商须知;(3)评审方法;(4)合同草案条款;(5)采购需求;(7)响应文件格式;(8)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根据本章第2.2款和第2.3款对竞争性磋商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2.2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与修改2.2.1供应商应仔细阅读和检查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以便补齐。2.2.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竞争性磋商文件等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应当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2.2.3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以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发给所有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澄清或者修改发出的时间距本章第4.2.1项规定的首次响应文件递交截止之日不足5日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2.2.4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有不一致的,有澄清的部分以最终的澄清更正内容为准;未澄清的,以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为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不涉及的内容,以编排在后的最后描述为准。2.4.3、响应文件3.1响应文件的组成3.1.1响应文件资格审查部分详见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资格审查部分中的内容。3.1.2响应文件商务技术部分详见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商务技术部分中的内容。供应商在评审过程中作出的符合法律法规和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澄清确认,构成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3.1.3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未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响应文件不包括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商务技术部分中所指的磋商保证金。3.2磋商报价3.2.1供应商应按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的要求在初次报价表中进行报价。3.2.2供应商应充分了解该项目的总体情况以及影响磋商报价的其他要素。3.2.3磋商报价的其他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3.3磋商有效期3.3.1磋商有效期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3.3.2在磋商有效期内,供应商撤销或修改其响应文件的,应承担竞争性磋商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3.3.3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磋商有效期的,采购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供应商延长磋商有效期。供应商应予以书面答复,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磋商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响应文件;供应商拒绝延长的,其磋商失效,但供应商有权收回其磋商保证金。3.4磋商保证金3.4.1供应商在递交响应文件的同时,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形式和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规定的磋商保证金格式递交磋商保证金,并作为其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磋商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并在响应文件中附上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或磋商保证金缴纳凭证。联合体磋商的,其磋商保证金可以由牵头人递交。3.4.2供应商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其磋商将被视为无效磋商。3.4.3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3.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保证金将不予退还:(1)供应商在磋商有效期内撤销响应文件;(2)成交供应商在收到成交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采购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3)其他法律法规要求不予退还磋商保证金的情形。3.5响应文件的编制3.5.1响应文件应按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进行编写。3.5.2响应文件全部采用电子文档,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响应文件所附证书证件均为原件扫描件,并采用单位和个人数字证书,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在相应位置加盖电子签章。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加盖电子签章的,应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由代理人签字或加盖电子签章的,应附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3.5.3电子响应文件的编制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3.5.4如供应商提交的电子标书不符合3.5.3要求或开启时无法读取导入或解密,其响应文件将不予受理。2.5.4、磋商4.1响应文件的加密4.1.1供应商应当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和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要求加密响应文件,具体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4.1.2未按本章第4.1.1项要求加密的响应文件,采购人将予以拒收。4.2响应文件的递交4.2.1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和地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4.2.2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供应商所递交的响应文件不予退还。4.3响应文件的修改与撤回4.3.1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供应商可以撤回在网上已递交的响应文件,修改后重新递交。4.3.2修改的响应文件应按照《电子投标文件编制及报送要求》规定进行编制、加密递交。2.6.5、开启时间和地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2.7.6、评审6.1磋商小组6.1.1磋商小组的组成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6.1.2评审中因磋商小组成员缺席、回避或者健康等特殊原因导致磋商小组组成不符合《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规定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补足后继续评审。被更换的磋商小组成员所作出的评审意见无效。无法及时补足磋商小组成员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停止评审活动,封存所有响应文件和开启、评审资料,依法重新组建磋商小组进行评审。原磋商小组所作出的评审意见无效。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变更、重新组建磋商小组的情况予以记录,并随竞争性磋商文件一并存档。6.2评审原则评审活动遵循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6.3评审6.3.1磋商小组按照第三章“评审方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审方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审依据。6.3.2评审完成后,磋商小组应当向采购人提交书面评审报告和成交候选供应商名单。磋商小组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的人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2.8.7、成交和合同7.1确定成交供应商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采购人或采购人授权的磋商小组依法确定成交供应商。7.2成交公告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媒介和期限公告成交结果,竞争性磋商文件应当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成交公告期限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7.3成交通知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磋商有效期内,在公告成交结果的同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7.4履约保证金7.4.1在签订合同前,成交供应商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金额向采购人提交履约保证金。7.4.2成交供应商不能按本章第7.4.1项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成交,其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磋商保证金数额的,成交供应商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7.5签订合同7.5.1采购人应当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和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的规定,与成交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确定的事项和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作实质性修改。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7.5.2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不得违法改变成交结果,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得放弃成交。7.5.3联合体成交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就成交项目向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2.9.8、询问与答复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提出询问,采购人应当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2.10.9、质疑接收、回复9.1质疑接收9.1.1供应商认为竞争性磋商文件、磋商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向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9.1.2质疑供应商应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质疑函范本》格式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要求,在法定质疑期内书面形式提出质疑,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应一次性提出。超出法定质疑期的、重复提出的、分次提出的或内容、形式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质疑供应商将依法承担不利后果。9.1.3采购代理机构接收质疑函的方式、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接收质疑函的方式:质疑函采取书面递交形式。供应商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其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代理人提出质疑,应当提交供应商签署的授权委托书。联系部门:云南帮克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联系电话:0871-65838555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白龙路149号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学校6楼9.1.4不按上述要求提出的,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将不予受理。9.2质疑回复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质疑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2.11.10、纪律和监督10.1对采购人的纪律要求(1)按照《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的规定编制采购需求;(2)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3)在规定时间内确定成交供应商;(4)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不合理要求作为签订合同条件。10.2对供应商的纪律要求供应商不得相互串通磋商或者与采购人串通磋商,不得向采购人或者磋商小组成员行贿谋取成交,不得以他人名义磋商或者以其它方式弄虚作假骗取成交;供应商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审工作。10.3对磋商小组成员的纪律要求磋商小组及其成员不得有下列行为:(1)确定参与评审至评审结束前私自接触供应商;(2)接受供应商提出的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澄清或者说明;(3)违反评审纪律发表倾向性意见或者征询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4)对需要专业判断的主观评审因素协商评分;(5)在评审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的;(6)记录、复制或者带走任何评审资料;(7)其他不遵守评审纪律的行为。磋商小组成员有前款第(1)至(7)项行为之一的,其评审意见无效,并不得获取评审劳务报酬和报销异地评审差旅费。10.4对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响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推荐情况以及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审活动中,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10.5廉洁自律规定(1)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政府采购代理业务,不得与采购人、供应商恶意串通操纵政府采购活动。(2)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接受采购人或者供应商组织的宴请、旅游、娱乐,不得收受礼品、现金、有价证券等,不得向采购人或者供应商报销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费用。2.12.11、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3.第三章评审方法(综合评分法)一、磋商小组磋商小组的组成详见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6.1.1的规定。二、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职责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评审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一)核对评审专家身份和采购人代表授权函,对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职责履行情况予以记录,并及时将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向财政部门报告。(二)宣布评审纪律。(三)公布供应商名单,告知评审专家应当回避的情形。(四)组织磋商小组推选评审组长,采购人代表不得担任组长。(五)在评审期间采取必要的通讯管理措施,保证评审活动不受外界干扰。(六)根据磋商小组的要求介绍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竞争性磋商文件。(七)维护评审秩序,监督磋商小组依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方法和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及时制止和纠正采购人代表、评审专家的倾向性言论或者违法违规行为。(八)核对评审结果,有《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的,要求磋商小组复核或者书面说明理由,磋商小组拒绝的,应予记录并向本级财政部门报告。(九)评审工作完成后,按照规定向评审专家支付劳务报酬和异地评审差旅费,不得向评审专家以外的其他人员支付评审劳务报酬。采购人可以在评审前说明项目背景和采购需求,说明内容不得含有歧视性、倾向性意见,不得超出竞争性磋商文件所述范围。说明应当提交书面材料,并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三、磋商小组职责磋商小组负责具体评审事务,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一)审查、评价响应文件是否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商务、技术等实质性要求。(二)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或者说明。(三)对响应文件进行比较和评价。(四)确定成交候选供应商名单,以及根据采购人委托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五)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报告评审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四、评审纪律(一)对评审内容和评审过程要严格保密,不得向供应商或与该过程无关的其它人员泄露。(二)评审期间的一切资料,包括评审意见、评审记录和评审结论,一律不得向外传和泄露。(三)任何属于响应文件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的资料,不得向供应商或与该过程无关的其它人员泄露。(四)所有资料(包括竞争性磋商文件、响应文件、评审表格及各种文字记录)在评审结束后均应分别整理、存档备查,任何人不得复制和保留。(五)评审期间,未经允许磋商小组以外的任何单位或部门不得参加评审和采访评审工作。(六)评审期间,评审人员不得外出,确需外出时应事先请假。(七)评审期间,所有与会人员均不得私自以任何方式和供应商进行联系,需询问、澄清的问题由磋商小组会统一组织办理。(八)评审结束后,与会人员不得向外界透露评审人员的评审意见,如因此造成的后果由责任者承担。五、评审原则磋商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六、评审程序磋商小组对所有响应文件进行评审,评审按: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磋商小组组织对通过符合性审查的各供应商就竞争性磋商内容进行磋商→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承诺书→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七、评审方法本项目所采用的评审方法为《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综合评分法”,即: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一)资格审查磋商小组依据资格审查标准对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资格审查,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审查内容评审因素评审标准资格审查标准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供应商具备经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独立企业(事业)法人或其他组织,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其他类似的法定证明文件。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2022年度至2024年度任意一年经第三方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报表,成立时间不足一年的供应商若不能提供上述财务报告及报表的,可提供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三个月内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或财务情况说明。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证明材料或书面声明。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2024年1月至今任意3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成立未满3个月的提供成立以来的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缴纳凭据;成立未满1个月的可提供相关情况说明;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6.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6.2供应商在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无不良信息记录;供应商未被列入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zxgk.court.gov.cn)“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记录;供应商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名单记录,上述网站查询截图在开标当天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查询提交至磋商小组审查。7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资质要求:供应商具备以下(1)或(2)任意条件之一:(1)具备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监理综合资质(2)具备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屋建筑工程专业监理丙级及以上资质。总监理工程师要求:供应商拟派的总监理工程师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注册专业为:房屋建筑工程)(二)符合性审查磋商小组依据符合性审查标准对各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审查内容评审因素评审标准符合性审查标准响应文件格式响应文件按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要求填写,内容完整且关键字迹清晰响应文件签署、盖章按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要求在规定位置签字或加盖电子签章磋商报价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3.2项规定和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3.2.3款规定磋商有效期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3.3.1款规定合同履行期限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1.3.3款规定质量要求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1.3.4款规定其他无效情形(1)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2)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磋商事宜;(3)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4)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者磋商报价呈规律性差异;(5)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相互混装;(6)不同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7)法律、法规和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附加条件响应文件未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三)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组织通过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进行磋商,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递交最后报价。(四)澄清有关问题1、响应文件内容澄清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2、报价不一致情形澄清响应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除竞争性磋商文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规定修正:(1)响应文件中《报价表》内容与响应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报价表》为准;(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初次报价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供应商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磋商无效。3.报价合理性说明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磋商处理。(五)政府采购政策1.小微企业优惠政策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的规定,对符合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规定条件其他专业技术服务业行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4%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注: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适用于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请供应商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未提供的小微企业不享受价格评审优惠政策。供应商对《中小企业声明函》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采购人将向监管部门反映,供应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其他未尽事宜,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执行。2.监狱企业优惠政策根据《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的规定,监狱企业优惠政策,监狱企业参与本项目磋商时,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的,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价格扣除等优惠政策。3.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优惠政策根据《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优惠政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参与本项目磋商时,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价格扣除等优惠政策。供应商对《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自行承担相应责任。4.节能产品及环境标志产品政策按照“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的规定执行。5.综合评分方式具体商务技术评审细则如下:审查内容评审因素评审标准报价部分评审标准磋商报价评审(满分10分)根据各供应商最终磋商总报价按照以下规则进行打分。(1)算术修正报价若存在算术修正,应按修正后的磋商报价进行评审基准价和磋商报价得分计算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总报价)×10。商务技术评审标准工程特点及监理工作重点、难点分析(满分15分)第一档:工程特点及监理工作重点、难点分析完整,且针对工程实际,得15分;第二档:工程特点及监理工作重点、难点分析存在缺漏,得10分;第三档:工程特点及监理工作重点、难点分析存在严重错漏,得5分;第四档:未提供相关内容的不得分。项目监理组织措施(满分15分)第一档次:项目监理组织措施的相适性符合本项目的需求,人员的专业配套、年龄结构、技术职称等完整,机构岗位分工、职责明确程度完整的得15分;第二档次:项目监理组织措施的相适性符合本项目的需求但存在部分缺漏,人员的专业配套、年龄结构、技术职称等存在缺漏,机构岗位分工、职责明确程度存在缺漏的得10分;第三档次:项目监理组织措施的相适性难以符合本项目的需求,人员的专业配套、年龄结构、技术职称等不完整,机构岗位分工、职责明确程度不完整的得5分;第四档次:未提供相关内容的不得分。项目目标控制的监理措(满分20分)第一档次:质量控制监理措施完整,进度控制监理措施节点明确且详细,造价监理措施完整,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文明施工监理措施完整,合同与信息管理监理措施合理完整,组织协调的监理措施完整,针对项目合理化建议合理明确且详细的得20分;第二档次:质量控制监理措施存在缺漏,进度控制监理措施节点明确但不详细,造价监理措施存在缺漏,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文明施工监理措施存在缺漏,合同与信息管理监理措施合理存在缺漏,组织协调的监理措施存在缺漏,针对项目合理化建议合理明确但不详细的得15分;第三档次:质量控制监理措施不完整,进度控制监理措施节点不明确,造价监理措施不完整,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文明施工监理措施不完整,合同与信息管理监理措施合理不完整,组织协调的监理措施不完整,针对项目合理化建议合理不明确的得10分;第四档次:未提供相关内容的不得分。监理团队(满分15分)第一档次:除总监理工程师外,供应商拟派往本项目的监理团队配置齐全,所配备的专业监理工程师能有效支撑项目顺利开展,能够明确各人员驻场情况(现场常驻2人,现场常驻少于2人的不得分)的得15分;第二档次:除总监理工程师外,供应商拟派往本项目的监理团队配置存在缺漏,所配备的专业监理工程师能支撑项目顺利开展,明确了各人员驻场情况(现场常驻2人,现场常驻少于2人的不得分)的得10分;第三档次:除总监理工程师外,供应商拟派往本项目的监理团队配置不齐全,所配备的专业监理工程师能无法支撑项目开展,描述了各人员驻场情况(现场常驻2人,现场常驻少于2人的不得分)的得5分;第四档次:无相关内容的不得分。注:拟派往本项目的人员中,须提供身份证、社保证明及相关证书(职称证或上岗证书,如有)作为证明材料,否则不予认可。监理辅助设施及设备(满分15分)第一档次:监理辅助设施及设备配置完整、齐全,能够有效支撑项目顺利开展的得15分;第二档次:监理辅助设施及设备配置完整但存在缺漏,能够支撑项目开展的得10分;第三档次:监理辅助设施及设备配置不完整,无法支撑项目开展的得5分;第四档次:无相关内容的不得分。业绩评审(满分10分)供应商每承担过1个类似监理项目业绩的得5分,满分10分。注:业绩证明材料附中标(成交)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或监理业务手册(原件扫描件),未提供业绩证明材料的不得分。6.得分汇总(1)磋商小组应首先对各供应商响应文件进行评审,写出书面意见并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分值评分,各分档评分中间不得用插入法评分。(2)除磋商价格得分外,其余部分由各磋商小组成员自主评分并签字确认。(3)统分原则:计算磋商小组打分的算术平均值为供应商的该项评分因素的得分,磋商报价得分除外(保留小数点后两位)。(4)得分汇总:各项评分因素得分的总和即为供应商最后得分。(5)经磋商小组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磋商小组应当当场修改评审结果,并在评审报告中记载。7.推荐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若存在节能环保产品参与磋商,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若不存在节能环保产品参与,最终推荐结果由磋商小组进行记名投票表决。8.评审报告编写磋商小组根据全体评审成员签字的原始评审记录评审结果编写评审报告。评审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邀请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具体方式和相关情况;(2)响应文件开启日期和地点;(3)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名单和磋商小组成员名单;(4)评审情况记录和说明,包括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情况、供应商响应文件评审情况、磋商情况、报价情况等;(5)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排序名单及理由。评审报告应当由磋商小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磋商小组成员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采购程序继续进行。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由磋商小组书面记录相关情况。磋商小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报告。4.第四章合同草案条款(本章节为暂定合同条款,待成交后双方进行相应完善、调整及补充,但影响工程实施的实质性条款不做修改,最终以实际签订合同为准)(GF-2012-0202)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一部分协议书委托人(全称):监理人(全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下述工程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2.工程地点:;3.工程规模:;4.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二、词语限定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件中的定义与解释相同。三、组成本合同的文件1.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3.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4.专用条件;5.通用条件;6.附录,即:附录A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附录B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本合同签订后,双方依法签订的补充协议也是本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四、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姓名:,身份证号:,注册号:。五、签约酬金。专业调整系数为1.0,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为1.0,高程调整系数为1.0。签约酬金(大写):(¥)。包括:1.监理酬金:。2.相关服务酬金:。其中:(1)勘察阶段服务酬金:。(2)设计阶段服务酬金:。(3)保修阶段服务酬金:。(4)其他相关服务酬金:/。六、期限1.监理期限:。2.相关服务期限:(1)勘察阶段服务期限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2)设计阶段服务期限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3)保修阶段服务期限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4)其他相关服务期限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七、双方承诺1.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2.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资料、设备,并按本合同约定支付酬金。八、合同订立1.订立时间:年月日。2.订立地点:。3.本合同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正本份,副本份;甲方执正本份,副本份;乙方执正本份,副本份。委托人:(盖章)监理人:(盖章)住所:住所:邮政编码: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代理人:(签字)经办人:(签字)经办人:(签字)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电话:电话:传真:传真:电子邮箱:电子邮箱:签订日期:年月日第二部分通用条件1.定义与解释1.1定义除根据上下文另有其意义外,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中的下列名词和用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工程”是指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建设工程。1.1.2“委托人”是指本合同中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受让人。1.1.3“监理人”是指本合同中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1.1.4“承包人”是指在工程范围内与委托人签订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合同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的继承人。1.1.5“监理”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依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1.1.6“相关服务”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按照本合同约定,在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提供的服务活动。1.1.7“正常工作”指本合同订立时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人的工作。1.1.8“附加工作”是指本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以外监理人的工作。1.1.9“项目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工程负责履行本合同的组织机构。1.1.10“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注册监理工程师。1.1.11“酬金”是指监理人履行本合同义务,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监理人的金额。1.1.12“正常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正常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并在协议书中载明的签约酬金额。1.1.13“附加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附加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的金额。1.1.14“一方”是指委托人或监理人;“双方”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第三方”是指除委托人和监理人以外的有关方。1.1.15“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1.16“天”是指第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1.1.17“月”是指按公历从一个月中任何一天开始的一个公历月时间。1.1.18“不可抗力”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1.2解释1.2.1本合同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文字时,应以中文为准。1.2.2组成本合同的下列文件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如下:(1)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3)专用条件及附录A、附录B;(4)通用条件;(5)响应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与其他文件发生矛盾或歧义时,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2.监理人的义务2.1监理的范围和工作内容2.1.1监理范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2.1.2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工作内容包括:(1)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监理规划,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7天前报委托人。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理工作需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2)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3)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监理例会并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专题会议;(4)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查其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5)检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和人员资格;(6)检查施工承包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7)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核查承包人对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8)检查施工承包人的试验室;(9)审核施工分包人资质条件;(10)查验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11)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对条件具备的签发开工令;(12)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的有效性和符合性,并按规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采取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13)审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签发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委托人审核、批准;(14)在巡视、旁站和检验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隐患的,要求施工承包人整改并报委托人;(15)经委托人同意,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16)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论证材料及相关验收标准;(17)验收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18)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协调处理施工进度调整、费用索赔、合同争议等事项;(19)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20)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21)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并报委托人;(22)编制、整理工程监理归档文件并报委托人。2.1.3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在附录A中约定。2.2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2.2.1监理依据包括:(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2)与工程有关的标准;(3)工程设计及有关文件;(4)本合同及委托人与第三方签订的与实施工程有关的其他合同。双方根据工程的行业和地域特点,在专用条件中具体约定监理依据。2.2.2相关服务依据在专用条件中约定。2.3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2.3.1监理人应组建满足工作需要的项目监理机构,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项目监理机构的主要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格条件。2.3.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及重要岗位监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监理工作正常进行。2.3.3监理人可根据工程进展和工作需要调整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监理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时,应提前7天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监理人更换项目监理机构其他监理人员,应以相当资格与能力的人员替换,并通知委托人。2.3.4监理人应及时更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理人员:(1)严重过失行为的;(2)有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3)涉嫌犯罪的;(4)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6)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2.3.5委托人可要求监理人更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项目监理机构人员。2.4履行职责监理人应遵循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有关标准及本合同履行职责。2.4.1在监理与相关服务范围内,委托人和承包人提出的意见和要求,监理人应及时提出处置意见。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发生合同争议时,监理人应协助委托人、承包人协商解决。2.4.2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人民法院审理时,监理人应提供必要的证明资料。2.4.3监理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授权范围内,处理委托人与承包人所签订合同的变更事宜。如果变更超过授权范围,应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批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财产和人身安全,监理人所发出的指令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应在发出指令后的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2.4.4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的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予以调换。2.5提交报告监理人应按专用条件约定的种类、时间和份数向委托人提交监理与相关服务的报告。2.6文件资料在本合同履行期内,监理人应在现场保留工作所用的图纸、报告及记录监理工作的相关文件。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监理有关文件归档。2.7使用委托人的财产监理人无偿使用附录B中由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提供的房屋、设备属于委托人的财产,监理人应妥善使用和保管,在本合同终止时将这些房屋、设备的清单提交委托人,并按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3.委托人的义务3.1告知委托人应在委托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监理人、总监理工程师和授予项目监理机构的权限。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承包人。3.2提供资料委托人应按照附录B约定,无偿向监理人提供工程有关的资料。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供最新的与工程有关的资料。3.3提供工作条件委托人应为监理人完成监理与相关服务提供必要的条件。3.3.1委托人应按照附录B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设备,供监理人无偿使用。3.3.2委托人应负责协调工程建设中所有外部关系,为监理人履行本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3.4委托人代表委托人应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的代表,负责与监理人联系。委托人应在双方签订本合同后7天内,将委托人代表的姓名和职责书面告知监理人。当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时,应提前7天通知监理人。3.5委托人意见或要求在本合同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范围内,委托人对承包人的任何意见或要求应通知监理人,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相应指令。3.6答复委托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对监理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委托人认可。3.7支付委托人应按本合同约定,向监理人支付酬金。4.违约责任4.1监理人的违约责任监理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4.1.1因监理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监理人应当赔偿委托人损失。赔偿金额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的,其承担赔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4.1.2监理人向委托人的索赔不成立时,监理人应赔偿委托人由此发生的费用。4.2委托人的违约责任委托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4.2.1委托人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监理人损失的,委托人应予以赔偿。4.2.2委托人向监理人的索赔不成立时,应赔偿监理人由此引起的费用。4.2.3委托人未能按期支付酬金超过28天,应按专用条件约定支付逾期付款利息。4.3除外责任因非监理人的原因,且监理人无过错,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安全事故、工期延误等造成的损失,监理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时,双方各自承担其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损害。5.支付5.1支付货币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酬金均以人民币支付。涉及外币支付的,所采用的货币种类、比例和汇率在专用条件中约定。5.2支付申请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每次应付款时间的7天前,向委托人提交支付申请书。支付申请书应当说明当期应付款总额,并列出当期应支付的款项及其金额。5.3支付酬金支付的酬金包括正常工作酬金、附加工作酬金、合理化建议奖励金额及费用。5.4有争议部分的付款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后7天内,以书面形式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无异议部分的款项应按期支付,有异议部分的款项按第7条约定办理。6.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6.1生效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和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本合同生效。6.2变更6.2.1任何一方提出变更请求时,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进行变更。6.2.2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监理人履行合同期限延长、内容增加时,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增加的监理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应视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6.2.3合同生效后,如果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完成全部或部分工作时,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委托人。除不可抗力外,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应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用于恢复服务的准备时间不应超过28天。6.2.4合同签订后,遇有与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颁布或修订的,双方应遵照执行。由此引起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范围、时间、酬金变化的,双方应通过协商进行相应调整。6.2.5因非监理人原因造成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6.2.6因工程规模、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6.3暂停与解除除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外,当一方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另一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约定暂停履行本合同直至解除本合同。6.3.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由于双方无法预见和控制的原因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法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已无意义,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或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在解除之前,监理人应作出合理安排,使开支减至最小。因解除本合同或解除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情况外,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补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解除本合同的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本合同仍然有效。6.3.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非监理人的原因导致工程施工全部或部分暂停,委托人可通知监理人要求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监理人应立即安排停止工作,并将开支减至最小。除不可抗力外,由此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暂停部分监理与相关服务时间超过182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约定的该部分义务的通知;暂停全部工作时间超过182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本合同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解除。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本合同解除日,且应承担第4.2款约定的责任。6.3.3当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委托人应通知监理人限期改正。若委托人在监理人接到通知后的7天内未收到监理人书面形式的合理解释,则可在7天内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监理人时本合同解除。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限期改正通知到达监理人之日,但监理人应承担第4.1款约定的责任。6.3.4监理人在专用条件5.3中约定的支付之日起28天后仍未收到委托人按本合同约定应付的款项,可向委托人发出催付通知。委托人接到通知14天后仍未支付或未提出监理人可以接受的延期支付安排,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暂停工作的通知并可自行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暂停工作后14天内监理人仍未获得委托人应付酬金或委托人的合理答复,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本合同解除。委托人应承担第4.2.3款约定的责任。6.3.5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时,一方应立即通知另一方,可暂停或解除本合同。6.3.6本合同解除后,本合同约定的有关结算、清理、争议解决方式的条件仍然有效。6.4终止以下条件全部满足时,本合同即告终止:(1)监理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2)委托人与监理人结清并支付全部酬金。7.争议解决7.1协商双方应本着诚信原则协商解决彼此间的争议。7.2调解如果双方不能在14天内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时间内解决本合同争议,可以将其提交给专用条件约定的或事后达成协议的调解人进行调解。7.3仲裁或诉讼双方均有权不经调解直接向专用条件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8、关于大气污染防治必须做到的“六个百分百”和“八个必须”8.1:“6个100%”1、施工现场100%标准化围蔽;2、未清运建筑垃圾(工程弃土)100%覆(苫)盖;3、工地路面100%硬化;4、施工现场100%洒水降尘;5、出工地车辆100%冲洗干净,同时遮蔽严密;6、施工现场长期裸露地面100%覆盖或绿化。8.2:“8个必须”1、施工单位必须编制文明施工专项实施方案,并报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2、建设单位必须将经过审核的文明施工专项实施方案提交属地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备案;3、施工工地现场必须公示建设、监理、施工等单位及负责人的信息和污染防治措施;4、必须推行远程视频监控系统的安装使用;5、必须设置喷淋降尘系统和“三池一设备”,规范排水(泄洪)系统,污水达标外排;6、必须设置PM10自动检测装置;7、施工工地现场进出口必须安装门禁系统;8、必须设置围墙(围挡)并进行美化。9.其他9.1外出考察费用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员外出考察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审核后支付。9.2检测费用委托人要求监理人进行的材料和设备检测所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支付时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9.3咨询费用经委托人同意,根据工程需要由监理人组织的相关咨询论证会以及聘请相关专家等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支付时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9.4奖励监理人在服务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获得经济效益的,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奖励金额的确定方法。奖励金额在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后,与最近一期的正常工作酬金同期支付。9.5守法诚信监理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处获得任何经济利益。9.6保密双方不得泄露对方申明的保密资料,亦不得泄露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所提供的保密资料,保密事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9.7通知本合同涉及的通知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在送达对方时生效,收件人应书面签收。9.8著作权监理人对其编制的文件拥有著作权。监理人可单独或与他人联合出版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如果监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应当征得委托人的同意。第三部分专用条件1.定义与解释1.2解释1.2.1本合同文件除使用中文外,还可用/。1.2.2约定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为:按通用条款执行。2.监理人义务2.1监理的范围和内容2.1.1监理范围包括:。2.1.2监理工作内容还包括:。施工方面1、协助委托人进行工程招标发包和签订工程承建合同。2、协助建设单位组织设计单位进行现场设计交底,组织各单位施工图纸会审。3、全面管理工程承建合同,就承建单位选择的分包单位资格及分包项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有关分包的要求进行审查批准。4、督促委托人按工程合同的规定落实必须提供的施工条件,检查工程承建单位的开工准备工作,并在检查与审查合格后签发工程开工令。5、审批承建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措施计划、作业规程、工艺试验成果、临建工程设计以及使用的原材料等。6、签发补充的设计文件、技术规范等,答复工程承建单位提出的建议和意见。7、工程进度控制:在委托人确定工程总目标进度下编制工程控制性进度计划,即必须确保在委托人确定的完工日期的前提下提出工程控制性进度目标,并以此审查批准承建单位提出的施工实施计划,检查其实施情况,督促承建单位采取切实措施实现合同目标要求。当由于种种原因以致使实施进度发生较大偏差时,及时向委托人提出调整控制性进度计划的建议和意见,并在通过委托人批准后完成其调整。8、施工质量控制:审查承建单位的质量控制体系和措施,核实质量文件。依据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设计文件、技术规范与质量检验标准,对施工前准备工作进行检查,对施工工序与资源投入进行监督,以单位工程为基础,对基础工程、隐蔽工程、分项分部工程的质量进行检查、签证和施工质量的评价。9、工程造价控制:协助委托人进行工程造价控制。审查承建单位提交的资金流动计划,审核承建单位的收方计量及单价费用等,并签发付款凭证。受理索赔申请,进行索赔调查和谈判,并提出处理意见。依据委托人授权处理合同与工程变更,下达变更指令。10、材料、设备的控制: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监理人必须严格检验。监理人应承担施工企业使用不合格材料、设备的相关责任。控制设计变更不得随意降低标准,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照施工规范进行施工。11、施工安全监督:检查施工安全措施、劳动防护和环境保护设施及汛期防洪渡汛措施等。参加重大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12、主持监理合同授权范围内工程建设各方协调工作,编发施工协调会议纪要。13、协助委托人和主持按国家规定进行工程各阶段验收及竣工验收,并编写验收报告,审查设计单位和工程承建单位编制的竣工图纸和资料。14、信息管理:做好施工现场监理记录与信息反馈。按监理合同附件要求编制监理月、季、年报表,做好施工监理记录和工程大事记。按国家规定的档案管理办法,承担本工程的工程档案管理,提供符合城建归档要求的竣工资料一式一式捌套,交建设方直至城建档案馆认可。15、监理工程师应对基准点引出的工程控制点进行复测,对施工放线的重点部位100%复测,其他部位不低于20%抽测。16、施工过程中涉及到的迁改工程由监理人配合委托人完成,所产生的费用包含在本合同范围内。17、其他相关工作保证监督施工承包方按合同工期完工;保证监督施工承包方工程质量达到施工合同确定的质量标准;保证安全、文明监理,按有关安全、文明、环保规定对施工方进行监督、在监理周期中由于监理人不按规定监理造成的安全及责任事故,承担相应的监理责任2.2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2.2.1监理依据包括:1)《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13、《云南省建设监理暂行办法》云建【1995】第115号文及有关规定;2)国家及云南省现行建设标准、验收规范及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技术规范;3)本工程文件、设计施工图及有关标准说明;施工合同、文件的有关规定和要求。2.2.2相关服务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法》、《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条例》等相关国家现行法律、法规。2.3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2.3.1监理人应组建满足工作需要的项目监理机构,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项目监理机构的主要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格条件。2.3.2总监理工程师和专业监理工程师必须按照投标文件中的承诺到位。2.3.3配备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和总监代表(技术负责人)需常驻施工现场,并不兼任管理其他项目;所配备的项目总监、总监代表(技术负责人)、专业监理工程师及项目监理人员,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更换。2.3.4更换监理人员的其他情形:委托人要求更换的。2.4履行职责2.4.3对监理人的授权范围:按相关规定执行。在涉及工程延期/天内和(或)金额/万元内的变更,监理人不需请示委托人即可向承包人发布变更通知。2.4.4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调换其人员的限制条件:经委托人同意对不称职的施工管理人员将进行更换。2.5提交报告监理人应提交报告的种类(包括监理规划、监理月报及约定的专项报告)、时间和份数:按附录A和下述约定执行。2.5.1监理人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相关的监理工作,具体时限要求如下:2.5.2监理机构还应向委托人提供以下的信息文件1、定期信息文件:根据监理工程项目、范围及内容,随工程施工进展向委托人报送监理月报;其内容主要为:(1)施工质量情况;(2)工程进展情况;(3)进场施工机械设备及劳动力动态;(4)合同变更和工程变更情况;(5)工程款支付情况;(6)监理工作情况;A.工程实施过程中的主要问题及解决办法B.现场监理人员统计情况(7)其他。以上定期信息分周、月、季报,提供时间:周报为每周一,月、季报为当月25日。2、根据监理工程进展情况的不定期报告(1)关于工程优化设计或变更或施工进展的建议;(2)资金、资源投入及合理配置的建议;(3)工程进展预测分析报告;(4)其他监理业务往来文件。3、监理过程文件(1)施工措施计划批复文件;(2)施工进度调整批复文件;(3)监理协调会议纪要文件;(4)其他监理业务往来文件。4、归档文件报送份数:文件报送份数为5套,按档案馆规定归档2.5.3监理人在其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因单方责任而造成的经济损失。(1)逾期赔偿金:。2.7使用委托人的财产附录B中由委托人无偿提供的房屋、设备的所有权属于:。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终止后3天内移交委托人无偿提供的房屋、设备,移交的时间和方式为:。3.委托人义务3.4委托人代表委托人代表为:。3.6答复委托人同意在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4.违约责任4.1监理人的违约责任5.支付5.1支付货币币种为:人民币,比例为:/,汇率为:/。5.3支付酬金正常工作酬金的支付:5.3.2监理费用组成本工程监理费用为实施完成合同委托的监理项目(施工阶段和保修阶段)所必须的全部费用,应考虑人员、设备、税收、保险、利润和物价等一切因素,委托人不再支付与本工程有关的其他任何监理工作费用(包括附加工作、额外工作)5.3.3工作酬金的支付按照项目进度分期支付6.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6.1生效本合同生效条件: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后生效。7.争议解决7.2调解本合同争议进行调解时,可提交/进行调解。7.3仲裁或诉讼合同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为下列第(2)种方式:(1)提请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2)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8.其他8.2检测费用8.2.1监理试验工作要求:(1)现场监理必须具备独立完成现场监理试验工作的能力;(2)工程计量时、必须提供现场监理工程师相关资料;(3)监理单位应委托有资格的试验检测中心(经委托人认可)进行有关监理试验工作;(4)现场监理试验项目:A.见证试验:对专业性较强的特殊试验项目,监理工程师应确认施工单位委托的试验检测单位,见证取样工作监理人应按规范要求,结合本项目特点,对施工单位施工的需要进行检测的项目进行复检(试验),费用已经包含在监理费中,委托人不再另行支付。8.3咨询费用委托人应在咨询工作完成后/天内支付咨询费用。8.4奖励合理化建议的奖励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为:无。8.6保密委托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本工程所有相关资料保密期限为2年。监理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第三方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8.8著作权监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的限制条件:9.补充条款9.1履约担保9.2履约担保交纳方式:(一)、附录A监理范围和内容A监理范围:1、施工阶段:。2、缺陷责任期:。3、监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内容:。(二)、监理规范及质量验收(三)关于大气污染防治必须做到的“六个百分百”和“八个必须”3.1监理单位要随时检测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必须做到如下的“6个100%”是否做到8.1.1、施工现场100%标准化围蔽;8.1.2、未清运建筑垃圾(工程弃土)100%覆(苫)盖;3.1.3、工地路面100%硬化;3.1.4、施工现场100%洒水降尘;3.1.5、出工地车辆100%冲洗干净,同时遮蔽严密;3.1.6、施工现场长期裸露地面100%覆盖或绿化。以上“6个100%”监理单位要求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如若没按上述执行或执行不满足要求的,每发现一项罚款对施工单位按施工合同的要求罚款,监理单位不要求施工单位执行或检查不严格的发包人每发现一次罚款元。3.2施工时必须执行的“8个必须”3.2.1、施工单位必须编制文明施工专项实施方案,并报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3.2.2、建设单位必须将经过审核的文明施工专项实施方案提交属地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备案;3.2、3、施工工地现场必须公示建设、监理、施工等单位及负责人的信息和污染防治措施;8.2.4、必须推行远程视频监控系统的安装使用;3.2.5、必须设置喷淋降尘系统和“三池一设备”,规范排水(泄洪)系统,污水达标外排;3.2.6、必须设置PM10自动检测装置;3.2.7、施工工地现场进出口必须安装门禁系统;3.2.8、必须设置围墙(围挡)并进行美化。以上“8个必须”监理单位要求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如若没按上述执行或执行不满足要求的,每发现一项罚款对施工单位按施工合同的要求罚款,监理单位不要求施工单位执行或检查不严格的发包人每发现一次罚款元。(四)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279号令)、《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七部委12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七部委30号令)、《云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云南省质量管理条例》、《云南省建设工程监理招标实施办法(试行)》等执行。(五)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甲方:乙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电话:电话:日期:日期:附件一:拟投入本项目监理人员一览表姓名性别年龄职 务技术职称所持证书及编号本工程中拟担任职务备 注5.第五章采购需求一、简要概况:项目规模:敬老公寓楼B、C区1-2层,建筑面积3676.74㎡;室外小花园改造750㎡。项目投资额1000万元人民币,其中装饰装修部分约700万元,设施设备采购及安装部分约300万元。项目建安工程费:1000万元人民币。项目背景:为打造昆明市社会福利院认知障碍专业照护示范中心项目,提升及完善昆明市社会福利院认知障碍专业照护示范中心的相关配套,满足认知障碍老年人群体的生活需求,针对性的进行居所内部的装饰装修改造、室外环境的提升以及相应的设施设备采购与安装。二、采购内容:工程建设规模范围内全部工程的施工阶段及保修阶段的全过程监理(包含监理周期内的进度控制、质量控制、成本控制、变更控制、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合同管理、资料管理、组织协调(四控三管一协调),以及保通工作等)。并负责监理工程范围内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及施工现场协调管理等服务。其中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装饰装修工程:对敬老公寓楼B、C区1-2层及室外小花园进行适老化改造装修装饰,包括室内空间的重新规划与装修、无障碍设施安装、适老化家具配置、室内外环境的美化与功能提升等。设施设备采购及安装工程:负责采购及安装认知障碍专业照护所需的各种设施设备,包括但不限于智能照护设备、康复训练器材、安防监控系统、呼叫系统等,确保设施设备满足认知障碍老年人的照护需求,并与装饰装修工程有机结合,形成完整的照护功能体系。设备安装及验收:对设施设备的安装过程进行严格监理,包括设备到货验收、安装调试、试运行等环节,确保设备安装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设备运行稳定可靠,满足使用功能。在设备安装完成后,协助进行设备的性能测试和验收工作。三、质量标注:严格执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和国家现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认真、全面履行《监理合同》及监理服务承诺。工程质量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统一验收标准》(GB50300-2013)执行,保证一次性验收合格,实施过程中严格按《云南省建筑工程质量优良等级评定标准》(GBJ53/T-24-2008)中优良等级标准组织监理和管理。四、监理周期:监理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工程保修期满止。6.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资格审查部分封面昆明市社会福利院认知障碍专业照护示范中心项目-监理(项目编号:BK-2025ZC-4109)响应文件供应商:(电子签章)法定代表人:(电子签章)日期:年月日资格审查部分6.0.1.附件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其他类似的法定证明文件。(提供扫描件)6.0.2.附件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2022年度至2024年度任意一年经第三方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报表,成立时间不足一年的供应商若不能提供上述财务报告及报表的,可提供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三个月内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或财务情况说明。6.0.3.附件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证明材料或书面声明。6.0.4.附件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2024年1月至今任意3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成立未满3个月的提供成立以来的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缴纳凭据;成立未满1个月的可提供相关情况说明;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提供扫描件)6.0.5.附件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致:(采购人)(供应商自行承诺及说明,内容自拟)供应商:(电子签章)法定代表人:(电子签章)日期:年月日注: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6.0.6.附件六、其他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及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格证明材料(如资质证明文件等)。中小企业声明函(服务)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虛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供应商:(电子签章)法定代表人:(电子签章)日期:年月日注:若为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可填写本声明函,否则无需填写;根据《中小企业划行标准规定》,本项目所属行业为其他专业技术服务业。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格式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供应商:(电子签章)法定代表人:(电子签章)日期:年月日监狱企业证明文件格式根据《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的规定,监狱企业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注:符合条件的监狱企业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按《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提供规定的《监狱企业证明文件》,并对证明文件的真实性负责。商务技术部分商务技术部分封面昆明市社会福利院认知障碍专业照护示范中心项目-监理(项目编号:BK-2025ZC-4109)响应文件供应商:(电子签章)法定代表人:(电子签章)日期:年月日6.0.7.附件一、初次报价表供应商名称磋商总价(元)合同履行期限质量要求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姓名备注小写:磋商总价大写:供应商:(电子签章)法定代表人:(电子签章)日期:年月日6.0.8.附件二、磋商申请函(采购人名称):我方已仔细研究了(项目名称)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且对竞争性磋商文件无任何异议,并愿意以最后磋商报价,向你方提供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服务。1、我方承诺在磋商有效期内不修改或撤销响应文件。2、本磋商的磋商有效期为自响应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90个日历天。3、我方承诺所提交的响应文件及有关资料是完整的、真实的、准确的和有效的,否则,我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及引起的任何后果。4、如我方成交:(1)我方承诺在收到成交通知书后,在成交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2)我方承诺按合同约定的合同履行期限和地点,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完成服务。(3)除商务条款偏离表列出的偏差外,我方响应磋商文件的全部要求。5、(其他补充说明)。供应商:(电子签章)法定代表人:(电子签章)地址:网址:电话:传真:邮政编码:日期:年月日6.0.9.附件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供应商名称:单位性质:地址:成立时间:年月日经营期限:姓名:性别:年龄:职务:系(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注: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扫描件。供应商:(电子签章)日期:年月日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面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反面6.0.10.附件四、授权委托书本人(姓名)系(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撤回、修改(项目名称)响应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代理人无转委托权。供应商:(电子签章)法定代表人:(电子签章)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号码:日期:年月日注:附授权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扫描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正面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反面6.0.11.附件五、供应商基本情况表供应商名称注册地址邮政编码联系方式联系人电 话传 真网 址组织结构法定代表人姓名技术职称电话技术负责人姓名技术职称电话成立时间员工总人数:企业资质等级其中项目总监营业执照号专业监理工程师注册资金监理员开户银行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账号经营范围备注注:供应商应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如营业执照、资格证明文件等。6.0.12.附件六、商务条款偏离表序号竞争性磋商文件条款号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商务条款内容响应文件的商务条款响应情况偏离情况说明1“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1.3.3款监理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工程保修期满止。2“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1.3.4款严格执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和国家现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认真、全面履行《监理合同》及监理服务承诺。工程质量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统一验收标准》(GB50300-2013)执行,保证一次性验收合格,实施过程中严格按《云南省建筑工程质量优良等级评定标准》(GBJ53/T-24-2008)中优良等级标准组织监理和管理。3“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3.3.1款磋商有效期:磋商有效期为90日历天(从响应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算)。供应商:(电子签章)法定代表人:(电子签章)日期:年月日6.0.13.附件七、分项报价表序号名称单价(元)单位数量合价(元)1234.........合计注:以上价格均为含税价。供应商:(电子签章)法定代表人:(电子签章)日期:年月日6.0.14.附件八、类似项目情况表序号监理项目名称监理服务范围项目监理期间受监项目规模受监项目质量标准证明材料页码12345┆注:供应商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附后。供应商:(电子签章)法定代表人:(电子签章)日期:年月日6.0.15.附件九、工程特点及监理工作重点、难点分析(格式自拟)6.0.16.附件十、项目监理组织措施(格式自拟)6.0.17.附件十一、项目目标控制的监理措(格式自拟)6.0.18.附件十二、监理辅助设施及设备(格式自拟)6.0.19.附件十三、总监理工程师简历表姓 名性 别年 龄执业资格职 称学 历参加工作时间担任监理工程师年限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号已完成类似监理项目情况建设单位项目名称建设规模开、竣工日期监理质量是否担任总监个 人 简 历注:后附拟派往本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材料与说明等。6.0.20.附件十四、项目团队组成表序号姓 名性别年龄学历专业职称从事专业年限拟任职务拟进场时间备注注:后附拟派往本项目团队人员材料与说明等。供应商:(电子签章)法定代表人:(电子签章)日期:年月日6.0.21.附件十五、其他资料(一)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二)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认知障碍专业照护示范中心项目-监理涉及「招标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昆明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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