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库勘测设计招标公告(辉县市水利局2025)
辉县市水利局辉县市黄水河水库勘测设计项目招标公告
项目概况
辉县市水利局辉县市黄水河水库勘测设计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新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5年7月1日08时3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辉县招标采购-2025-28
2、项目名称:辉县市水利局辉县市黄水河水库勘测设计项目
3、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4、预算金额:66000000元
最高限价:66000000元
序号
包号
包名称
包预算(元)
包最高限价(元)
1
辉县招标采购-2025-28
辉县市水利局辉县市黄水河水库勘测设计项目
66000000
66000000
5、采购需求(包括但不限于标的的名称、数量、简要技术需求或服务要求等)
5.1工程规模:本项目规划在辉县市黄水河出山口附近新建黄水河水库工程,水库规模为中型,匡算投资约11.15亿元。
5.2招标范围:黄水河水库工程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各阶段的勘察工作(含运用BIM技术开展的数字化勘察相关工作)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专题;黄水河水库工程规模论证专题报告、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各阶段的工程设计;水保及环保勘察设计;黄水河水库工程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技施设计各阶段的移民安置规划勘察设计(包含但不限于实物调查大纲、实物调查报告、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征迁安置规划报告)。项目审批所必须的相关专题:包含但不限于溃坝分析报告、防洪影响评价类报告、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及评估、水资源论证报告、水土保持方案报告和水工程规划同意书等的编制。数字化设计及信息化管理系统研发工作。
5.3资金来源:财政资金。
5.4标段划分:1个标段。
5.5工期(勘察设计服务周期):签订合同后90天内完成可研报告的编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各阶段的勘察设计及现场服务期限,须满足采购人的实际需求。
5.6质量要求:符合现行规范、标准、规定等,并通过相关部门审查,协助招标人获得上级主管部门批复;
6、合同履行期限:同合同约定。
7、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8、是否接受进口产品:否
9、是否为只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否
二、申请人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满足的资格要求:/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3.1资质要求:投标人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的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工程设计水利行业乙级资质并同时具备工程勘察(岩土工程、工程测量)乙级及以上资质;
3.2财务要求:投标人近三年(2021、2022、2023年度)财务状况良好,提供财务报表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报告;(公司成立不足三年的,按成立年份提供即可);
3.3项目负责人要求:拟派项目负责人具有水利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并提供在本单位距开标截止日前近6个月内任意三个月的社保缴纳记录;
3.4信誉要求: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规定,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拒绝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www.zxgk.court.gov.cn)网站查询“失信被执行人”,通过“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网站查询“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查询“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等相关主体信用记录,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及相关证据与其他采购文件一并保存(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现场查询);
3.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招标文件的获取
1、招标文件的获取方法:投标人须注册成为新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会员并取得CA密钥,凭CA密钥登陆会员专区并按网上提示自行下载招标文件(.xxzf格式)及资料(详见http://www.xxggzy.cn/办事指南-服务指南)。
2、招标文件获取时间:2025年6月10日08:30至2025年6月16日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3、招标文件售价:免收。
4、获取招标文件后,投标人请到新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办事指南—服务指南栏目下载最新版本的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安装包,并使用安装后的最新版本投标文件制作工具查看招标文件和制作电子投标文件。
四、投标文件递交:
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及开标时间:2025年7月1日8时30分;
2、开标地点:新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智能开标厅第3开标室机位。
3、加密电子投标文件须在新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交易平台中加密上传,上传时必须得到电脑“上传成功”的确认回复后方为上传成功。
4、本项目采用“远程不见面”开标方式,投标人无需到新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现场参加开标会议,无需到达现场提交原件资料。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登录远程开标大厅,在线准时参加开标活动,并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文件解密。各潜在投标人因加密电子投标文件未能成功上传,其投标将被拒绝。投标人需在开标截止时间后30分钟内完成解密,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行负责。不见面开标服务的具体事宜请查阅新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网上办事大厅”的《不见面开标手册》。
五、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河南省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河南省政府采购网》、《新乡市政府采购网》、《新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网站上发布。
六、其他事项:
监督单位:辉县市水利局:0373-6226818
七、联系方式:
1.采购人信息
名称: 辉县市水利局
地址:辉县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联系人:韩滟峰
联系电话:18568265905
2.代理机构信息(如有)
名称:河南靖晏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新乡市荣校路金宸国际12号楼1单元602
联系人:张蒙
联系方式:15903056120
3.项目联系方式
联系人:张蒙
联系方式:15903056120
河南靖晏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2025年6月9日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的公告信息以其法定媒体发布的为准。
辉县市水利局辉县市黄水河水库勘测设计项目招标文件(定稿).pdf
辉县市水利局辉县市黄水河水库勘测设计项目招标文件项目编号:光招标.采购-2025-28韩吧峰已年核同,发布招标人:辉县市水利局代理机构:河南靖晏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日期:二O二五年五月辉县市水利局辉县市黄水河水库勘测设计项目招标文件项目编号:辉县招标采购-2025-28招标人:辉县市水利局代理机构:河南靖晏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日期:二○二五年五月目录第一章招标公告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第四章招标人要求第五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一、投标函二、投标函附录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四、授权委托书五、反商业贿赂承诺书六、项目管理机构(一)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二)项目负责人简历表七、资格审查资料(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二)财务状况(三)中小企业声明函(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如有)(五)监狱企业单位声明函(如有)(六)企业其他信誉情况八、投标人提供的其他材料九、技术标(设计方案)重要提示:1、请各投标人务必详细阅读本招标文件的全部条款,以减少不必要的失误。2、投标人如认为本招标文件含有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含有倾向性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条款而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请以书面的形式在投标截止时间十日前通知招标人,否则,将视为对本招标文件要求无任何异议。第一章招标公告辉县市水利局辉县市黄水河水库勘测设计项目招标公告项目概况辉县市水利局辉县市黄水河水库勘测设计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新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5年7月1日08时3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一、项目基本情况1、项目编号:辉县招标采购-2025-282、项目名称:辉县市水利局辉县市黄水河水库勘测设计项目3、采购方式:公开招标4、预算金额:66000000元最高限价:66000000元序号包号包名称包预算(元)包最高限价(元)1辉县招标采购-2025-28辉县市水利局辉县市黄水河水库勘测设计项目66000000660000005、采购需求(包括但不限于标的的名称、数量、简要技术需求或服务要求等)5.1工程规模:本项目规划在辉县市黄水河出山口附近新建黄水河水库工程,水库规模为中型,匡算投资约11.15亿元。5.2招标范围:黄水河水库工程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各阶段的勘察工作(含运用BIM技术开展的数字化勘察相关工作)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专题;黄水河水库工程规模论证专题报告、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各阶段的工程设计;水保及环保勘察设计;黄水河水库工程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技施设计各阶段的移民安置规划勘察设计(包含但不限于实物调查大纲、实物调查报告、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征迁安置规划报告)。项目审批所必须的相关专题:包含但不限于溃坝分析报告、防洪影响评价类报告、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及评估、水资源论证报告、水土保持方案报告和水工程规划同意书等的编制。数字化设计及信息化管理系统研发工作。5.3资金来源:财政资金。5.4标段划分:1个标段。5.5工期(勘察设计服务周期):签订合同后90天内完成可研报告的编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各阶段的勘察设计及现场服务期限,须满足采购人的实际需求。5.6质量要求:符合现行规范、标准、规定等,并通过相关部门审查,协助招标人获得上级主管部门批复;6、合同履行期限:同合同约定。7、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8、是否接受进口产品:否9、是否为只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否二、申请人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满足的资格要求:/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3.1资质要求:投标人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的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工程设计水利行业乙级资质并同时具备工程勘察(岩土工程、工程测量)乙级及以上资质;3.2财务要求:投标人近三年(2021、2022、2023年度)财务状况良好,提供财务报表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报告;(公司成立不足三年的,按成立年份提供即可);3.3项目负责人要求:拟派项目负责人具有水利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并提供在本单位距开标截止日前近6个月内任意三个月的社保缴纳记录;3.4信誉要求: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规定,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拒绝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www.zxgk.court.gov.cn)网站查询“失信被执行人”,通过“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网站查询“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查询“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等相关主体信用记录,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及相关证据与其他采购文件一并保存(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现场查询);3.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三、招标文件的获取1、招标文件的获取方法:投标人须注册成为新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会员并取得CA密钥,凭CA密钥登陆会员专区并按网上提示自行下载招标文件(.xxzf格式)及资料(详见http://www.xxggzy.cn/办事指南-服务指南)。2、招标文件获取时间:2025年6月10日08:30至2025年6月16日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3、招标文件售价:免收。4、获取招标文件后,投标人请到新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办事指南—服务指南栏目下载最新版本的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安装包,并使用安装后的最新版本投标文件制作工具查看招标文件和制作电子投标文件。四、投标文件递交: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及开标时间:2025年7月1日8时30分;2、开标地点:新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智能开标厅第3开标室机位。3、加密电子投标文件须在新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交易平台中加密上传,上传时必须得到电脑“上传成功”的确认回复后方为上传成功。4、本项目采用“远程不见面”开标方式,投标人无需到新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现场参加开标会议,无需到达现场提交原件资料。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登录远程开标大厅,在线准时参加开标活动,并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文件解密。各潜在投标人因加密电子投标文件未能成功上传,其投标将被拒绝。投标人需在开标截止时间后30分钟内完成解密,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行负责。不见面开标服务的具体事宜请查阅新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网上办事大厅”的《不见面开标手册》。五、发布公告的媒介: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河南省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河南省政府采购网》、《新乡市政府采购网》、《新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网站上发布。六、其他事项:监督单位:辉县市水利局:0373-6226818七、联系方式:1.采购人信息名称:辉县市水利局地址:辉县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联系人:韩滟峰联系电话:185682659052.代理机构信息(如有)名称:河南靖晏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地址:新乡市荣校路金宸国际12号楼1单元602联系人:张蒙联系方式:159030561203.项目联系方式联系人:张蒙联系方式:15903056120河南靖晏工程管理有限公司2025年6月9日第二章投标人须知一、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1.1.2采购人名称:辉县市水利局地址:辉县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联系人:韩滟峰联系电话:185682659051.1.3代理机构名称:河南靖晏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地址:新乡市荣校路金宸国际12号楼1单元602联系人:张蒙联系方式:159030561201.1.4项目名称辉县市水利局辉县市黄水河水库勘测设计项目1.1.5建设地点辉县市境内1.2.1资金来源财政资金1.2.2资金落实情况已落实1.3.1招标范围黄水河水库工程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各阶段的勘察工作(含运用BIM技术开展的数字化勘察相关工作)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专题;黄水河水库工程规模论证专题报告、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各阶段的工程设计;水保及环保勘察设计;黄水河水库工程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技施设计各阶段的移民安置规划勘察设计(包含但不限于实物调查大纲、实物调查报告、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征迁安置规划报告)。项目审批所必须的相关专题:包含但不限于溃坝分析报告、防洪影响评价类报告、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及评估、水资源论证报告、水土保持方案报告和水工程规划同意书等的编制。数字化设计及信息化管理系统研发工作。1.3.2工期(勘察设计服务周期)签订合同后90天内完成可研报告的编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各阶段的勘察设计及现场服务期限,须满足采购人的实际需求。1.3.3质量要求符合现行规范、标准、规定等,并通过相关部门审查,协助招标人获得上级主管部门批复;1.4.1投标人资质条件同招标公告1.4.2是否接受联合体投否1.4.2标否1.9.1踏勘现场不组织、自行踏勘1.10分包主要工作部分不允许1.11偏离不允许2.2.2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提出异议的截止时间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0日前2.2.3招标人对投标人提出异议的答复时间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前2.2.4招标人澄清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前2.3招标控制价(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批复初步设计概算中的科研勘察设计费(含主体工程、水土保持工程、环境保护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部分前期工作费和勘察设计费)和专题报告费用之和的99%注:1、批复的初步设计概算中科研勘察设计费高于最高投标限价:6600万元时,另行协商。2、报价超过本项目采购招标控制价的作为无效投标处理。3.3.1投标有效期自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90日历天3.4投标保证金无3.6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不允许3.7投标文件的编制(1)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xxtf格式),应在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通过“新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交易平台”内上传,上传时必须得到电脑“上传成功”的确认回复后方为上传成功;(2)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为“新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提供的“投标文件制作工具”软件制作生成的加密版投标文件。特别提醒:投标人必须使用投标工具制作投标文件并导入投标文件中(保证工具升级到最新版本),使用单位CA证书生成投标文件。3.7.3签字或盖章要求(1)所有要求投标人电子签章处都须加盖投标人的CA印章。(2)所有要求法定代表人电子签章处都须加盖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的CA印章。5.1开标时间和地点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加密电子投标文件必须凭制作投标文件所用的CA密匙完成解密)。开标地点:同投标文件递交地点6.1.1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评标委员会构成:7人评标专家组成:由相关专业技术、经济专家5人和招标人代表2人组成。评标专家确定方式:由招标人在开标前在监督单位监督下从河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选定。7.1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否,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3名7.3.1履约担保无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10.1类似项目类似项目是指:规模为中型及以上的水库工程勘察设计业绩(含新建、扩容)10.2投标人参加开标会本项目采用不见面开标方式,投标人无需到达开标现场,但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登录远程开标大厅,在线准时参加开标活动,并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投标文件解密、答疑澄清等。10.3知识产权构成本招标文件各个组成部分的文件,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投标人不得擅自复印和用于非本招标项目所需的其他目的。招标人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或技术方案时,需征得其书面同意,并不得擅自复印或提供给第三人。10.4重新招标的其他情形除投标人须知正文第8条规定的情形外,除非已经产生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有效期内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10.5同义词语构成招标文件组成部分的“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等章节中出现的措辞“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招标投标阶段应当分别按“招标人”和“投标人”进行理解。10.6解释权构成本招标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构成合同文件组成内容的,以合同文件约定内容为准,且以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文件优先顺序解释;除招标文件中有特10.6解释权别规定外,仅适用于招标投标阶段的规定,按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投标文件格式的先后顺序解释;同一组成文件中就同一事项的规定或约定不一致的,以编排顺序在后者为准;同一组成文件不同版本之间有不一致的,以形成时间在后者为准。按本款前述规定仍不能形成结论的,由招标人负责解释。10.7招标代理服务费本项目招标代理服务费参照《河南省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指导意见》(豫招协[2023]002号)文件标准的80%执行,由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时向招标代理机构支付代理费。10.8付款方式(1)项目开工之前,分批向乙方支付可研和初设阶段的勘察设计费以及已完成的相关专题报告费用。(2)施工图设计阶段设计费分期支付。乙方向项目法人提交第一批施工图设计文件后,项目法人向乙方支付施工图设计阶段总额的50%,工程完工验收后,项目法人向乙方支付全部剩余设计费。10.9投标补偿金本项目无投标补偿金10.10有关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政策告知内容根据新乡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新财购【2020】10号)要求,供应商在中标成交后可以持政府采购合同向融资机构申请贷款。融资渠道和方式可以通过河南省政府采购网或新乡市政府采购网“河南省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平台”获取。10.11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本项目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A、为贯彻落实财库[2020]46号《财政部、工信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本项目鼓励中小企业参与投标,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中小企业划型标准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为依据。关于投标报价评分中给予小微企业优惠的说明:评审时给予小型或微型企业5%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供应商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10.11大中型企业评标报价=投标报价小型或微型企业评标报价=投标报价*(1-5%)B、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规定,本项目支持监狱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监狱企业参加本项目投标时,须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监狱企业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C、根据《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文件规定,本项目支持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参加本项目投标时,应当提供本通知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10.12注意事项投标单位中标后领取中标通知书时提交伍份签章版纸质投标文件,胶装成册。二、总则1.概况1.1项目概况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项目施工进行招标。1.1.2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3本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4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5本项目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1.2.1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2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3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招标范围、计划工期、质量要求1.3.1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2本项目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3本项目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投标人资格要求1.4.1本工程对投标人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后审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后审时: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项目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项目负责人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联合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2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2)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3)为本标段的代建人;(4)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5)与本标段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6)与本标段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7)与本标段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8)被责令停业的;(9)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10)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11)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12)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1.4.3投标人之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同时参加工程项目同一标段的投标:(1)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企业法人;(2)投标人之间存在控股关系、隶属关系的。(3)1.4.41.5费用承担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1.6保密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1.7语言文字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1.8计量单位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1.9踏勘现场1.9.1投标人领取招标文件后自行踏勘本工程现场。1.9.2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1.9.3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1.9.4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做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1.10分包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1.11偏离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2.招标文件2.1招标文件的组成本招标文件包括:(1)招标公告(2)投标人须知;(3)评标办法;(4)招标人要求;(5)合同条款及格式;(6)投标文件格式。根据本章第1.10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2.2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2.2.1投标人下载招标文件后,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有疑问,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澄清。2.2.2招标人不集中组织答疑,实行网上提疑和答疑。投标人若对招标文件有疑问,需要招标人予以澄清,应登录“新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通过“会员登录”入口进入交易系统以不署名的形式提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时限前提出。2.2.3招标人将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时限前在网上解答招标文件的疑问,并形成招标文件的澄清答疑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答疑文件将在“新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及其它招标公告发布媒体向所有投标人公示,但不指明来源。2.2.4招标文件发布后,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时限的任何时候,确需要变更招标文件内容的,招标人可主动或在解答投标人提出的澄清答疑时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变更等内容在相关媒体发布前须报招标投标监督部门备案,招标文件的修改在“新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及其它招标公告发布媒体发布。2.2.5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答疑、修改,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应通过新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变更公告”栏或通过新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会员登录”入口进入交易系统随时查看有关该工程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招标答疑、补遗文件)公示等内容。投标人应注意及时浏览网上发布的澄清和修改通知并下载,因投标人原因未及时获知澄清答疑、修改内容而导致的任何后果,其风险概由投标人自行承担。2.2.6如果澄清、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且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2.3招标控制价(最高投标限价)的公布: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投标文件3.1投标文件的组成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1)投标函(2)投标函附录(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4)授权委托书(5)反商业贿赂承诺书(6)项目管理机构(7)资格审查资料(8)投标人提供的其他材料(9)技术标(设计方案)3.2投标报价投标人投标报价依据国家现行勘察、设计收费标准,根据项目的难易程度、市场情况及投标人自身情况,在保证勘察、设计质量的前提下,报出勘察、设计投标报价。合同价款=中标人投标报价。3.3投标有效期3.3.1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3.3.2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3.4投标保证金免收。3.5资格审查资料3.5.1附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要求的资料;3.6备选投标方案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3.7投标文件的编制3.7.1投标文件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3.7.2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3.7.3签字或盖章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投标4.1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4.1.1网上上传的电子投标文件应使用数字证书认证并加密。4.2投标文件的递交4.2.1投标人应在招标公告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投标文件的递交。4.2.2网上投标上传的电子投标文件应使用CA数字证书认证并加密,未按要求加密和CA数字证书认证的投标文件,将被视为无效投标文件,其投标文件将被拒绝,招标人不予受理。4.2.3投标截止时间及开标地点:见招标公告。4.2.4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4.3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4.3.1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最终投标文件以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上传至新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最后一份投标文件为准。4.3.2投标截止时间之后,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撤回投标文件,否则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回。5.开标5.1开标时间和地点5.1.1招标人在本项目招标公告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开标。5.1.2本项目采用远程不见面开标,投标人无需到新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现场参加开标会议,无需到达现场提交原件资料。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登录远程开标大厅,在线准时参加开标活动,并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投标文件解密、答疑澄清等。各潜在投标人因加密电子投标文件未能成功上传,其投标将被拒绝。投标人需在开标截止时间后30分钟内完成解密,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行负责。不见面开标服务的具体事宜请查阅新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网上办事大厅”的《不见面开标手册》。5.2开标程序招标人将按招标公告的时间和地点举行开标会议,参加开标会的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登录远程开标大厅,在线准时参加开标活动,并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投标文件解密、答疑澄清等。投标人未在规定时间内登录远程开标大厅,在线准时参加开标活动的,视为该投标人自动放弃该项目的投标,其投标文件视为无效投标文件。5.2.1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1)宣布开标纪律。(2)宣布招标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3)电子投标文件解密;各投标人按照系统提示顺序解密电子投标文件。开标主要内容线上和开标室大屏幕同步显示,计算机自动语音电声唱标。(4)招标人代表、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5)开标结束。5.3开标时出现下列情况的,招标人将拒绝其投标文件。(1)经检查数字证书无效的投标文件;(2)投标人未按投标人须知表5.1项规定完成投标文件解密的;(3)投标人未按时参加开标会的。6.评标6.1评标委员会6.1.1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6.1.2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1)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5)“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记录为失信被执行人的。6.2评标原则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6.3评标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7.合同授予7.1定标方式7.1.1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7.1.2评标后,招标人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在发布招标公告的同一媒体公示中标侯选人,公示期结束后无异议,招标人应向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出具中标人确定意见书,并同时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经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核实相关信息后,招标人按规定向中标人签发中标通知书。7.2中标通知在本章第3.4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或在相关媒体上进行中标结果公示。7.3履约担保7.3.1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要求。7.3.2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3.1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7.3.3履约担保的方式和金额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7.4签订合同7.4.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7.4.2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8.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8.1重新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个的;(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8.2不再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9.纪律和监督9.1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9.2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9.3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9.4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9.5投诉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件:河南省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政策告知函各供应商:欢迎贵公司参与河南省政府采购活动!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是河南省财政厅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针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推出的一项融资政策。贵公司若成为本次政府采购项目的中标成交供应商,可持政府采购合同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无需抵押、担保,融资机构将根据《河南省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工作实施方案》(豫财购〔2017〕10号),按照双方自愿的原则提供便捷、优惠的贷款服务。贷款渠道和提供贷款的金融机构,可在河南省政府采购网“河南省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平台”查询联系。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评标办法前附表条款号评审因素评审标准2.1.1资格审查标准营业执照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资质要求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4.1项规定财务要求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4.1项规定项目负责人要求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规定其他要求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4.1项规定信誉要求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4.1项规定2.1.2形式评审标准投标人名称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一致投标函签章符合“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投标文件格式符合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报价唯一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2.1.3响应性评审标准工期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质量要求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投标有效期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投标价格投标价格不得超出招标人设置的招标控制价条款号评分因素评分标准2.2.1分值构成(总分100分)商务标:30分综合标:30分技术标:40分2.2.2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1、参与计算评标基准价的有效投标报价:通过资格评审、形式评审、响应性评审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为有效投标报价。2、评标基准价=招标控制价*50%+有效投标报价在招标控制价100%~95%(含100%和95%,下同)范围内的算术平均值*50%;如果所有有效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均不在招标控制价100%~95%范围内,则评标基准价=招标控制价*95%。特别强调: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并不是无效报价;投标人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最高投标限价)时按废标处理。2.2.3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偏差率=100%×(投标报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条款号评分因素评分标准2.2.4(1)商务标评分标准(30分)评分方法(30分)投标报价与评标基准价相等得满分30分。当投标报价低于评标基准价时,每低1%在满分30分的基础上扣1分,扣完为止;当投标报价高于评标基准价时,每高1%在满分30分的基础上扣1分,扣完为止。注:小型或微型企业评标报价=投标报价*(1-5%)各项评分均采用插值计入法,小数点后保留两位。2.2.4(2)综合标评分标准(30分)投标业绩(12分)投标人2020年1月1日以来承担过的类似项目工程勘察(勘测)设计项目的,每有一项得3分。最多得12分。注:业绩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须提供合同及初步设计报告批复(或许可)文件扫描件。合同不能反应评审参数的,可提交业主证明或行政主管部门批复等;类似项目是指规模为中型及以上的水库工程勘察设计业绩(含新建、扩容)。企业获奖情况(7分)1、2020年1月1日以来,获得过中国水利工程优质(大禹)奖的,每提供一项得3分,此项最多得3分。2、2020年1月1日以来,获得全国优秀水利水电工程勘测设计金质奖的,每项得3分;银质奖,每项得1分;本项最多得3分。3、2020年1月1日以来,获得省级优秀勘察设计奖:一等奖的,得1分,二等奖的,得0.5分,此项最多得1分。注:同一项目以获得最高等级奖计算得分,不累计计分。时间以获奖证书的颁发时间为准,投标文件中应提供获奖证书原件的扫描件,否则不得分。项目人员配备(5分)项目组成员(水工、地质、规划、水保、移民专业)配备齐全且各专业负责人具有高级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的,得5分,每有1个专业不满足扣1分。专业以职称证或毕业证或职(执)业资格证为准,提交人员相关证件扫描件及距开标截止日前近6个月内任意三个月的、社保缴纳记录。管理认证体系(6分)(1)投标人提供有效期内的质量管理体系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证书、水安全管理体系证书,得3分,缺任一项都不得分。(提交体系证书的扫描件)(2)投标人持有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1级证书得3分,持有2级证书得1分,其余情况不得分。(提交体系证书的扫描件)2.2.4(3)技术标评分标准(40勘察设计大纲(5分)工作勘察设计大纲任务明确得3-5分;基本明确、合理得1-2分;缺项不得分。项目理解与认识(5分)熟悉掌握项目相关资料以及其规划情况,对项目现状以及存在问题分析深入,得3-5分;基本掌握、分析合理得1-2分;缺项不得分。分)勘察设计方案(10分)勘察设计技术方案满足相关规划、方案合理性及满足技术要求程度:1.勘察设计技术方案表达清楚,合理、可行。(6-10分);2.勘察设计技术方案表达一般,相对合理、可行。(1-5分)3.不提供勘察设计方案的,该项为0分项目进度安排(5分)工作进度安排具体、合理、可行,完全满足招标要求得3-5分;工作进度安排基本合理,基本满足招标要求得1-2分。缺项不得分。勘察设计保证措施(5分)确保勘察设计成果具有良好的经济性、可靠性,措施得当合理,得3-5分,否则在1-2分之间进行酌情赋分。缺项不得分。质量内控措施(5分)质量内控措施完善得3-5分,内控措施基本完善得1-2分,缺项不得分。投资控制措施(5分)投资控制内容齐全,能针对项目特点对资金运用提出合理化建议,控制方法程序正确、控制措施得力,措施完善得3-5分,内控措施基本完善得1-2分,缺项不得分。特别说明:技术标评审因素小项评分点缺项不得分。与评标办法规定有关的证书、证件等投标资料,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附扫描件。1、评标方法1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会议采用保密方式进行,评标工作在招标监督管理机构有关部门监督下,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4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前三名为中标候选人。2、评审标准2.1初步评审标准2.1.1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1.2形式审查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1.3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2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2.2.1分值构成(1)商务标: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综合标:见评标办法前附表;(3)技术标: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2.2评标基准价计算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2.3评分标准(1)商务标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综合标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3)技术标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3、评标程序3.1初步评审3.1.1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废标处理。3.1.2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l)有第二章“总则”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2)有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4)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5)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6)在形式评审、资格评审、响应性评审中,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的投标不符合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任何一项评审标准的。(7)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8)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采购预算价);(9)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10)未按投标文件格式要求编制的。3.1.3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3.3详细评审3.3.1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4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1)按本章第2.2.4(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商务标计算出得分A;(2)按本章第2.2.4(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综合标计算出得分B;(3)按本章第2.2.4(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技术标计算出得分C;3.3.2投标人得分=A+B+C。3.3.3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做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作废标处理。3.4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3.4.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3.4.2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3.4.3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3.5评标结果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3.6特殊情况的处置程序3.6.1关于评标活动暂停(1)评标委员会应当执行连续评标的原则,按评标办法中规定的程序、内容、方法、标准完成全部评标工作。只有发生不可抗力导致评标工作无法继续时,评标活动方可暂停。(2)发生评标暂停情况时,评标委员会应当封存全部投标文件和评标记录,待不可抗力的影响结束且具备继续评标的条件时,由原评标委员会继续评标。3.6.2关于评标中途更换评委(1)除非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在评标中途更换:a.因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不能到场或需在评标中途退出评标活动。b.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某个或某几个评标委员会成员需要回避。(2)退出评标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其已完成的评标行为无效。由招标人根据本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委员会成员生产方式另行确定替代者进行评标。3.6.3记名投票在任何评标环节中,需评标委员会就某项定性的评审结论做出表决的,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第四章招标人要求一、项目概况:1.1工程规模:本项目规划在辉县市黄水河出山口附近新建黄水河水库工程,水库规模为中型。1.2招标范围:工程勘察测量,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招标设计、施工图阶段设计及报告编制工作,建设期现场技术服务,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报告审批所必需的专题报告编制(招标人另行招标的专题除外)。1.3工期(勘察设计服务周期):签订合同后90天内完成可研报告的编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各阶段的勘察设计及现场服务期限,须满足采购人的实际需求。二、设计要求:2.1.按现行的设计文件深度规定等有关技术标准、设计规范(标准)要求。2.2.设计文件的深度:施工图设计文件的深度,满足现行的设计文件深度规定等有关技术标准、设计规范(标准)要求,同时应当满足设备材料采购,非标准设备制作和施工的需要。2.3.施工图设计文件应考虑交通维护、临时施工便道、对周边建筑物的影响等因素。2.4.设计文件应按照国家、行业、省、市有关现行的规范、规章、规定的要求编制。2.5.设计后期配合施工工作三、其他要求本设计任务书中内容,如有与国家、行业、省、市有关现行的技术标准、规范(标准)、规章、规定不一致的地方,以国家、行业、省、市有关现行的技术标准、规范(标准)、规章、规定执行。如有不清楚、不一致的地方承包人应及时提出,以便补充完善。如果承包人未提出,以要求较高文件的执行。四、服务要求、质量要求4.1.服务要求:投标人须指名本项目的联系人并注明联系方式,全权处理此项目设计过程中的一切事宜,在施工过程中,如果成果资料需要修改、补充、调整,投标人要在24小时内做出响应,如需到场,应在24小时内赶到现场,其他服务承诺由投标人根据自身情况作出承诺。4.2.质量要求:符合现行规范、标准、规定等,并通过相关部门审查,协助招标人获得上级主管部门批复;五、成果文件要求5.1.成果文件的组成:勘察设计报告、图纸等5.2.成果文件的份数要求:满足评审、上报要求5.3.成果文件的载体要求:纸质版12套,并提供电子版(CAD格式)。(5)未尽事宜按有关规定执行。第五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辉县市水利局黄水河水库勘察设计项目合同文件发包人:辉县市水利局承包人:2025年月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合同1.1.1.1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和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发包人要求、勘察设计费用清单、勘察设计方案,以及其他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文件。1.1.1.2合同协议书: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合同协议书。1.1.1.3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1.1.1.4投标函:指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名为“投标函”的函件。1.1.1.5投标函附录:指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附在投标函后,名为“投标函附录”的函件。1.1.1.6发包人要求:指合同文件中名为“发包人要求”的文件1.1.1.7勘察设计方案:指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的勘察设计方案。1.1.1.8勘察设计费用清单:指承包人投标文件中的勘察设计费用清单。1.1.1.9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1.1.2.1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1.1.2.2发包人:指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1.1.2.3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1.1.2.4发包人代表:指由发包人任命,并在授权范围和期限内代表发包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全权负责人。1.1.2.5项目负责人:指由承包人任命,代表承包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全权负责人。1.1.2.6分包人:指从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作,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1.1.3工程和勘察设计1.1.3.1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工程。1.1.3.2勘察设计服务: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的服务,包括勘察测量、编制勘察设计文件和勘察设计概算、预算、提供技术交底、施工配合、参加竣工验收或发包人委托的其他服务。1.1.3.3勘察设计资料:是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的,用于完成勘察设计服务范围与内容所需要的资料。1.1.3.4勘察设计文件: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提交的勘察设计说明、图纸、图板、模型、计算书、软件和其他文件等,包括阶段性文件和最终文件,且应当采用合同中双方约定的格式和载体。1.1.4日期1.1.4.1开始勘察设计通知:指发包人按第6.1款通知承包人开始勘察设计的函件。1.1.4.2开始勘察设计日期:指发包人按第6.1款发出的开始勘察设计通知中写明的开始勘察设计日期。1.1.4.3勘察设计服务期限: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勘察设计服务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6.2款、第6.4款和第6.6款约定所作的调整。1.1.4.4完成勘察设计日期:指第1.1.4.3目约定勘察设计服务期限届满时的日期。1.1.4.5基准日:指投标截止时间前28天的日期。1.1.4.6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1.1.5合同价格和费用1.1.5.1签约合同价:指签订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勘察设计费用总金额。1.1.5.2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全部勘察设计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1.1.5.3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1.1.6其他1.1.6.1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语言文字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1.3适用法律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府规章。本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发包人要求;(7)其他合同文件。1.5合同协议书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1.6文件的提供和照管1.6.1勘察设计文件的提供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向发包人提供勘察设计文件。合同约定勘察设计文件应经发包人批复的,发包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1.6.2发包人提供的文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基础资料、勘察报告、勘察设计任务书等,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交给承包人。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文件造成勘察设计服务期限延误的,按第6.2款约定执行。1.6.3文件错误的通知任何一方当事人发现文件中存在的明显错误或疏忽,均应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并应立即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损失扩大。1.7联络1.7.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1.7.2上述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的地点和指定的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1.8转让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1.9严禁贿赂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当事人损失的,行为人应当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0知识产权1.10.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完成的勘察设计工作成果,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均归发包人享有。1.10.2承包人在从事勘察设计活动时,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勘察设计资料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1.10.3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专有技术的,相应的使用费视为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之中。1.11文件及信息的保密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有关文件、技术秘密、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1.12发包人要求1.12.1承包人应认真阅读、复核发包人要求,发现错误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无论是否存在错误,发包人均有权修改发包人要求,并在修改后3日内通知承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由此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的,发包人应当相应地增加费用和(或)延长周期。1.12.2如果发包人要求违反法律规定,承包人应在发现后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要求其改正。发包人收到通知书后不予改正或不予答复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直至解除合同;由此引起的承包人的全部损失由发包人承担。1.12.3发包人要求采用国外规范和标准进行勘察设计时,应由发包人负责提供该规范和标准的外国文本和中文译本,提供的时间、份数和其他要求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2发包人义务2.1遵守法律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2.2发出开始勘察设计通知发包人应按第6.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始勘察设计通知。2.3办理证件和批件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发包人负责办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履行的各类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发包人应当按时办理,承包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负责办理的勘察设计所需的证件和批件,发包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2.4支付合同价款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2.5提供勘察设计资料发包人应按第1.6.2项的约定向承包人提供勘察设计资料。2.6其他义务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3发包人管理3.1发包人代表3.1.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14天内,将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书面通知承包人,由发包人代表在其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内,代表发包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和处理合同履行中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3.1.2发包人代表违反法律法规、违背职业道德守则或者不按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承包人有权通知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应当核实完毕并将处理结果通知承包人。3.1.3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提前14天将更换人员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书面通知承包人。3.1.4发包人代表可以授权发包人的其他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工作。发包人代表应将被授权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发包人代表的同意,与发包人代表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3.2监理人3.2.1发包人可以根据工程建设需要确定是否委托监理人进行勘察设计监理。如果委托监理,则监理人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其所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监理人的监理范围、职责权限和总监理工程师信息,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未经发包人批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3.2.2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勘察设计文件的审查或批准,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3.3发包人的指示3.3.1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发包人的指示应盖有发包人单位章,并由发包人代表签字确认。3.3.2承包人收到发包人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1条执行。3.3.3在紧急情况下,发包人代表或其授权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发包人代表应在临时书面指示发出后24小时内发出书面确认函,逾期未发出书面确认函的,该临时书面指示应被视为发包人的正式指示。3.3.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发包人代表或按第3.1.4项约定的被授权人员处取得指示。3.3.5由于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周期延误。3.4决定或答复3.4.1发包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权对承包人的勘察设计工作和/或勘察设计文件作出处理决定,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的决定执行,涉及勘察设计服务期限或勘察设计费用等问题按第11条的约定处理。3.4.2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之内,对承包人书面提出的事项作出书面答复;逾期没有做出答复的,视为已获得发包人的批准。4承包人义务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4.1.1遵守法律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4.1.2依法纳税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含增值税)包括在合同价格之中。4.1.3完成全部勘察设计工作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发包人要求,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并对工作中的任何缺陷进行整改、完善和修补,使其满足合同约定的目的。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提供勘察设计文件及相关服务等。4.1.4其他义务承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4..2履约保证金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履约保证金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在发包人签收最后一批勘察设计成果文件之日起28日后失效。如果承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发包人有权扣划相应金额的履约保证金。4.3分包和不得转包4.3.1承包人不得将勘察设计的全部工作转包给第三人。4.3.2承包人不得将勘察设计的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也不得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4.3.3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工作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1份分包合同副本,并对分包勘察设计工作质量承担连带责任。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人的勘察设计费用由承包人与分包人自行支付。4.3.4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作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包括必要的企业资质、人员、设备和类似业绩等。5勘察设计要求5.1一般要求5.1.1发包人应当遵守法律和规范标准,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承包人违反法律和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勘察设计服务,降低工程质量。5.1.2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完成勘察设计工作,并应符合发包人要求。各项规范、标准和发包人要求之间如对同一内容的描述不一致时,应以描述更为严格的内容为准。5.1.3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完成勘察设计工作所应遵守的法律规定,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均应视为在基准日适用的版本。基准日之后,前述版本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有新的法律,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实施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出遵守新规定的建议。发包人应在收到建议后7天内发出是否遵守新规定的指示。发包人指示遵守新规定的,按照第11条约定执行。5.1.4承包人在勘察设计服务中选用的材料、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及适应性,满足质量、安全、节能、环保等要求。5.2勘察设计依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本工程的勘察设计依据如下:(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2)与工程有关的规范、标准、规程;(3)工程基础资料及其他文件;(4)本勘察设计服务合同及补充合同;(5)本工程施工需求;(6)合同履行中与勘察设计服务有关的来往函件;(7)其他勘察设计依据。5.3勘察设计范围5.3.1本合同的勘察设计范围包括工程范围、阶段范围和工作范围,具体勘察设计范围应当根据三者之间的关联内容进行确定。5.3.2工程范围指所勘察设计工程的建设内容,具体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5.3.3阶段范围指工程建设程序中的可研设计、初步设计、扩大初步(招标)设计、施工图设计等阶段中的一个或者多个阶段,具体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5.3.4工作范围指编制勘察设计文件、编制勘察设计概算、预算、提供技术交底、施工配合、参加试车(试运行)、编制竣工图、竣工验收和发包人委托的其他服务中的一项或者多项工作,具体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5.4勘察设计文件要求5.4.1勘察设计文件的编制应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和发包人要求,相关勘察设计依据应完整、准确、可靠,勘察设计方案论证充分,计算成果规范可靠,并能够实施。5.4.2勘察设计服务应当根据法律、规范标准和发包人要求,保证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年限,并在勘察设计文件中予以注明。5.4.3勘察设计文件的深度应满足本合同相应勘察设计阶段的规定要求,满足发包人的下步工作需要,并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规定。5.4.4勘察设计文件必须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等方面的要求,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勘察设计文件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6开始勘察设计和完成勘察设计6.1开始勘察设计6.1.1符合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开始勘察设计条件的,发包人应提前7天向承包人发出开始勘察设计通知。勘察设计服务期限自开始勘察设计通知中载明的开始勘察设计日期起计算。6.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合同签订之日起90天内未能发出开始勘察设计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周期延误。6.2发包人引起的周期延误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勘察设计服务期限延误的,发包人应当延长勘察设计服务期限并增加勘察设计费用,具体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合同变更;(2)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及时答复勘察设计事项;(3)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勘察设计;(4)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勘察设计费用;(5)发包人提供的基准资料错误;(6)未及时按照履行合同约定的相关义务;(7)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对勘察设计文件进行审查;(8)发包人造成周期延误的其他原因。6.3承包人引起的周期延误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周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违约金。逾期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最高限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6.4第三人引起的周期延误由于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或其他第三人原因造成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6.5完成勘察设计6.5.1承包人完成勘察设计服务之后,应当根据法律、规范标准、合同约定和发包人要求编制勘察设计文件。6.5.2勘察设计文件是工程设计的最终成果和施工的重要依据,应当根据本工程的勘察设计内容和不同阶段的勘察设计任务、目的和要求等进行编制。勘察设计文件的内容和深度应当满足对应阶段的规范要求。6.5.3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勘察设计文件包括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两种形式,两者若有不一致时,应以纸质文件为准。纸质文件一式八份,应当加盖单位章和项目负责人注册执业印章;电子文件中的文字为WORD格式、图形为CAD格式,并应使用光盘和U盘分别贮存。6.6提前完成勘察设计6.6.1根据发包人要求或者基于专业能力判断,承包人认为能够提前完成勘察设计的,可向发包人递交一份提前完成勘察设计建议书,包括实施方案、提前时间、勘察设计费用变动等内容。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之外,发包人接受建议书的,不因提前完成勘察设计而减少勘察设计费用;增加勘察设计费用的,所增费用由发包人承担。6.6.2发包人要求提前完成勘察设计但承包人认为无法实施的,应在收到发包人书面指示后7天内提出异议,说明不能提前完成的理由。发包人应在收到异议后7天内予以答复。任何情况下,发包人不得压缩合理的勘察设计服务期限。6.6.3由于承包人提前完成勘察设计而给发包人带来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因此获得的奖励内容。7暂停勘察设计7.1发包人原因暂停勘察设计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28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时,承包人有权暂停勘察设计并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导致的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1)发包人违约;(2)发包人确定暂停勘察设计;(3)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7.2承包人原因暂停勘察设计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通知暂停勘察设计,由此造成费用的增加和(或)周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承包人违约;(2)承包人擅自暂停勘察设计;(3)合同约定由承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7.3暂停期间的文件照管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暂停勘察设计的,暂停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保护已完部分的勘察设计文件,由此增加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8勘察设计文件8.1勘察设计文件接收8.1.1发包人应当及时接收承包人提交的勘察设计文件。如无正当理由拒收的,视为发包人已经接收勘察设计文件。8.1.2发包人接收勘察设计文件时,应向承包人出具文件签收凭证,凭证内容包括图纸名称、图纸内容、图纸形式、份数、提交和接收日期、提交人与接收人的亲笔签名等。8.1.3勘察设计文件提交的份数、内容、纸幅、装订格式、电子文件、展板、模型、沙盘、动画等要求,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8.2发包人审查勘察设计文件8.2.1发包人接收勘察设计文件之后,可以自行或者组织专家会进行审查,承包人应当给予配合。审查标准应当符合法律、规范标准、合同约定和发包人要求等;审查的具体范围、明细内容和费用分担,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8.2.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对于勘察设计文件的审查期限,自文件接收之日起不应超过14天。发包人逾期未做出审查结论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包人的勘察设计文件已经通过发包人审查。8.2.3发包人审查后不同意勘察设计文件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说明审查不通过的理由及其具体内容。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的审查意见修改完善勘察设计文件,并重新报送发包人审查,审查期限重新起算。8.3审查机构审查勘察设计文件8.3.1勘察设计文件需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发包人应在审查同意后,按照有关主管部门要求,将勘察设计文件和相关资料报送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发包人的审查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的审查不减免承包人因为质量问题而应承担的勘察设计责任。8.3.2对于施工图审查机构的审查意见,如不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应由承包人按照审查意见修改完善勘察设计文件;如需修改发包人要求的,则由发包人重新修改和提出发包人要求,再由承包人根据新的发包人要求修改完善勘察设计文件。8.3.3由于自身原因造成勘察设计文件未通过审查机构审查的,承包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并自行承担由此导致的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9勘察设计责任与保险9.1工作质量责任9.1.1勘察设计工作质量应满足法律规定、规范标准、合同约定和发包人要求等。9.1.2承包人应做好勘察设计服务的质量与技术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内部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责任制度,加强勘察设计服务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建立完整的勘察设计文件的设计、复核、审核、会签和批准制度,明确各阶段的责任人。9.1.3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对勘察设计服务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勘察设计工作质量报表,报送发包人审查。9.1.4发包人有权对勘察设计工作质量进行检查和审核。承包人应为发包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发包人到勘察设计场地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查阅、审核设计的原始记录和其他文件。发包人的检查和审核,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9.2勘察设计文件错误责任9.2.1勘察设计文件存在错误、遗漏、含混、矛盾、不充分之处或其他缺陷,无论承包人是否通过了发包人审查或审查机构审查,承包人均应自费对前述问题带来的缺陷和工程问题进行改正,但因第1.6.2项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文件错误导致的除外。9.2.2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勘察设计文件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并按第14.1款的约定承担责任。9.2.3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勘察设计文件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当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造成的勘察设计费用增加和(或)勘察设计服务期限延误由发包人承担。9.3勘察设计责任主体9.3.1承包人应运用一切合理的专业技术、知识技能和项目经验,按照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业公认标准尽其全部职责,勤勉、谨慎、公正地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责任和义务。9.3.2勘察设计责任为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终身责任制。项目负责人应当保证勘察设计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对因勘察设计导致的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承担责任。9.3.3项目负责人应当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前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连同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书,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9.4勘察设计责任保险9.4.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具有发包人认可的、履行本合同所需要的工程勘察设计责任险,于合同签订后28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工程勘察设计责任险的保险单副本或者其他有效证明,并在合同履行期间保持足额、有效。9.4.2工程勘察设计责任险的保险范围,应当包括由于承包人的疏忽或过失而造成的工程质量事故损失,以及由于事故引发的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费用赔偿等。9.4.3发生工程勘察设计保险事故后,承包人应按保险人要求进行报告,并负责办理保险理赔业务;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由承包人自行补偿。10施工期间配合10.1施工配合指承包人配合施工承包人,在施工期间提供的勘察设计服务或其他配合工作,直至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为止。10.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派赴施工现场的工作人员,在施工期间提供办公房间、办公桌椅、互联网接口、冷暖设施、生活设施、进出现场交通服务和其他便利条件。10.3承包人应在本工程的施工期间,积极提供勘察设计配合服务,包括并不限于勘察设计技术交底、施工现场服务、参与施工过程验收、参与投产试车(试运行)、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等工作。10.4发包人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技术交底会,由承包人向发包人、监理人和施工承包人等进行勘察设计交底,对本工程的勘察设计意图、勘察设计文件和施工要求等进行系统地说明和解释。10.5工程施工完毕后,发包人应当组织投产试车(试运行)和工程竣工验收,承包人参加验收并出具本单位的验收结论。如因勘察设计原因致使工程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免费修改勘察设计文件和赔偿发包人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11合同变更11.1变更情形11.1.1合同履行中发生下述情形时,合同一方均可向对方提出变更请求,经双方协商一致后进行变更,勘察设计服务期限和勘察设计费用的调整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勘察设计范围发生变化;(2)除不可抗力外,非承包人的原因引起的周期延误;(3)非承包人的原因,对工程同一部分重复进行勘察设计;(4)非承包人的原因,对工程暂停勘察设计及恢复勘察设计。11.1.2基准日后,因颁布新的或修订原有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等引发合同变更情形的,按照上述约定进行调整。11.2合理化建议11.2.1合同履行中,承包人可对发包人要求提出合理化建议。合理化建议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发包人,被发包人采纳并构成变更的,执行第11.1款约定。11.2.2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工程投资、缩短了施工期限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中的约定给予奖励。12合同价格与支付12.1合同价格12.1.1本合同的价款确定方式、调整方式和风险范围划分,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2.1.2勘察设计费用实行发包人签证制度,即承包人完成勘察设计项目后通知发包人进行验收,通过验收后由发包人代表对实施的勘察设计项目、数量、质量和实施时间签字确认,以此作为计算勘察设计费用的依据之一。12.1.3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价格应当包括收集资料,踏勘现场,进行勘察设计、评估、审查等,编制勘察设计文件,施工配合等全部费用和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12.1.4发包人要求承包人进行外出考察、试验检测、专项咨询或专家评审时,相应费用不含在合同价格之中,由发包人另行支付。12.2定金或预付款12.2.1定金或预付款应专用于本工程的勘察设计。定金或预付款的额度、支付方式及抵扣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2.2.2发包人应在收到定金或预付款支付申请后28天内,将定金或预付款支付给承包人;承包人应当提供等额的增值税发票。12.2.3勘察设计服务完成之前,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非承包人的原因解除合同时,定金不予退还。12.3中期支付12.3.1承包人应按发包人批准或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格式及份数,向发包人提交中期支付申请,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12.3.2发包人应在收到中期支付申请后的28天内,将应付款项支付给承包人;承包人应当提供等额的增值税发票。发包人未能在前述时间内完成审批或不予答复的,视为发包人同意中期支付申请。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2.3.3中期支付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执行。12.4费用结算12.4.1合同工作完成后,承包人可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发包人提交勘察设计费用结算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12.4.2发包人应在收到费用结算申请后的28天内,将应付款项支付给承包人;承包人应当提供等额的增值税发票。发包人未能在前述时间内完成审批或不予答复的,视为发包人同意费用结算申请。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2.4.3发包人对费用结算申请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由承包人重新提交。承包人对此有异议的,按第15条的约定执行。12.4.4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12.3.3项的约定执行。13不可抗力13.1不可抗力的确认13.1.1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13.1.2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合同双方协商确定。13.2不可抗力的通知13.2.1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13.2.2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13.3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13.3.1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其损失,应由合同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勘察设计工作,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支付。13.3.2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如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应当自行承担扩大部分的损失。13.3.3因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合同义务,致使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应由该当事人承担全部损失。14违约14.1承包人违约14.1.1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属承包人违约:(1)勘察设计文件不符合法律以及合同约定;(2)承包人转包、违法分包或者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分包;(3)承包人未按合同计划完成勘察设计,从而造成工程损失;(4)承包人无法履行或停止履行合同;(5)承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14.1.2承包人发生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限定期限内纠正;逾期仍不纠正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承包人应当承担由于违约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周期延误和发包人损失等。14.2发包人违约14.2.1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属发包人违约:(1)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勘察设计费用;(2)发包人原因造成勘察设计停止;(3)发包人无法履行或停止履行合同;(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14.2.2发包人发生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暂停勘察设计通知,要求其在限定期限内纠正;逾期仍不纠正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发包人应当承担由于违约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周期延误和承包人损失等。14.3第三人造成的违约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15争议的解决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1.1.2工程和勘察设计1.1.2.1工程:辉县市黄水河水库工程1.1.2.2文件的提供和照管1.2.1勘察设计文件的提供1.2.1.1可行性研究阶段(1)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项目规划阶段相关资料后,按照有关规范、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工作。(2)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180日历天内编制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3)承包人应在可行性研究报告通过评估后,根据需要向发包人提交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4)承包人在向发包人交付可行性研究阶段最终成果时,应同时将勘察设计过程的完整配套成果(专题报告、勘察设计说明书和附图等)的书面材料和电子文档一并提交发包人。1.2.1.2初步设计阶段(1)依据发包人合理要求,承包人提交初步设计阶段成果。提交的初步设计阶段成果应满足相关规范和标准。(2)承包人应在初步设计报告通过相关部门审查后,根据需要向发包人提交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3)承包人在向发包人交付最终初设阶段勘察设计成果时,应同时将设计过程的完整配套成果的书面材料和电子文档一并提交发包人。1.2.1.3招标设计阶段(1)依据发包人合理要求,承包人提交招标设计阶段成果。提交的招标设计阶段成果应满足相关规划和标准。(2)承包人应根据招标工作的需要按时提供各标段(按施工标标段)招标需要的设计资料(含技术文件和电子文档)。1.2.1.4施工图设计阶段承包人按照双方确定的施工图设计阶段的勘察设计文件和图纸的供应计划提供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2发包人管理2.1监理人2.1.1发包人不委托监理人进行勘察设计监理。2.2决定和答复2.2.2发包人在72小时之内,对承包人书面提出的事项作出书面答复;逾期没有做出答复的,承包人应当督促答复。3承包人的义务3.1项目负责人3.1.1项目负责人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除重大工程技术问题的决策,制定本项目各阶段的勘察设计工作、质量计划及总体计划和年、季、月勘察设计进度计划,项目盈亏分析外的其它事项,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发包人。4勘察设计要求4.1勘察设计范围4.1.1工程范围:工程勘察测量,可行性研究阶段勘察设计工作、初步设计阶段勘察设计工作、招标设计阶段勘察设计工作、施工图阶段勘察设计工作及报告编制工作,建设期现场技术服务,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报告审批所必需的专题报告编制(发包人另行招标专题除外)。4.1.2阶段范围4.1.2.1可行性研究阶段按照《水利水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程》(SL618-2021)和其他国家有关规程规范的要求,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程等完成的项目审批必须的相关专题。4.1.2.2初步设计阶段(1)按照《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规程》(SL619-2021)和其他国家有关规程规范的要求,编制初步设计报告、图册及相关建筑设计等。(2)初设阶段勘察设计工作主要包括(不限于下列内容):1)搜集相关资料;2)编制初步设计报告;3)产品审核;4)文件出版;5)参加初设审查和技术咨询并负责解答相关问题;6)根据咨询和审查意见修改初设报告;7)承担勘察设计过程中行政审批与勘察设计相关的技术工作;8)其他技术服务工作等。(3)初设阶段勘察设计工作内容、深度和质量应满足《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规程》(SL619-2021)和国家有关规程规范的要求,并满足初步设计报批要求以及发包人对初设阶段工作的要求。(4)完成初设阶段的移民征迁、水保、环保的相关技术服务工作。(5)完成与初设阶段相关的其它工作。4.1.2.3招标设计阶段(1)按初步设计报告批复文件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对有关问题进行补充研究和勘察设计(包括主要或关键临时工程)。(2)协助发包人制定分标方案;编制招标设计报告,提供招标设计与初步设计阶段的工程量与投资对比清单及相关说明,提供分标段分解概算。招标设计文件内容和深度满足编制招标文件和招标的需要。(3)配合招标代理单位做好招标文件的编制,负责编制招标文件技术条款,负责编制标段清单概算,提供招标图纸、工程量清单等。(4)配合发包人做好工程招标工作。(5)完成招标设计阶段的移民征迁、水保、环保的相关技术服务工作。(6)完成与招标设计阶段相关的其它工作。4.1.2.4施工图设计阶段(1)依据初步设计报告批复文件以及招标设计文件,按规定对有关问题进一步补充研究和勘察设计,并逐项解决初步设计阶段和招标设计阶段遗留的技术问题,对工程重要技术问题进行研究。勘察设计内容和深度满足施工要求。(2)按照工程施工进度的要求,提供工程施工所需施工图阶段各类图纸和文件(包括主要或关键临时工程),图纸的质量满足施工要求;按照发包人确认的施工图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完善。(3)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勘察设计变更问题,配合做好质量、安全问题的调查、处理,提供需要的质量问题处理方案。(4)按照投标文件要求且满足现场施工服务要求,提供现场设代服务并常驻工地,进行勘察设计交底并参加工程有关验收工作,提供有关验收需要的勘察设计报告。(5)配合发包人做好工程竣工图和竣工报告的编制以及联合试运行等工作。(6)配合发包人开展有关科研工作,组织有关技术讨论会。(7)完成施工图设计阶段的移民征迁、水保、环保的相关技术服务工作。(8)完成与施工图设计阶段相关的其它工作。上述各阶段勘察设计文件的审查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4.1.3工作范围:指辉县市黄水河水库工程勘察设计报告编制及相关的后续服务。5勘察设计文件5.1勘察设计文件接收5.1.1发包人接收勘察设计文件时,应向承包人出具文件签收凭证,凭证内容包括图纸名称、图纸内容、软件内容、图纸形式、份数、提交和接收日期、提交人与接收人的亲笔签名等。5.1.2勘察设计文件提交的份数纸质文件12套,电子文件2套,软件1套。5.2发包人审查勘察设计文件5.2.1发包人接收勘察设计文件之后,可以自行或者组织专家会进行审查,承包人应当给予配合。审查标准应当符合法律、规范标准、合同约定和发包人要求等;审查的具体范围图纸、文件、概算等,费用由承包人承担。6合同变更与终止6.1变更情形6.1.1合同履行中发生下述情形时,合同一方均可向对方提出变更请求,经双方协商一致后进行变更,勘察设计服务期限和勘察设计费用的调整方法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确定。(1)勘察设计范围发生变化;(2)除不可抗力外,非承包人的原因引起的周期延误;(3)非承包人的原因,对工程同一部分重复进行勘察设计;(4)非承包人的原因,对工程暂停勘察设计及恢复勘察设计。6.1.2因工程建设计划调整等原因致使本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内容和服务形式发生较大变化时,双方对设计服务酬金计取、设计服务期限等有关合同条款应当充分协商,签订设计补充协议。6.2终止情形6.2.1当发生法律或行政法规及本合同约定的终止合同的情形时,有权解除合同的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书面通知对方;若通知送达后28天内未收到对方答复,本合同视为终止。6.2.2在合同履行期限内,由于国家政策原因导致工程建设发生重大调整,或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时,一方可以通知另一方终止合同,双方协商解决因合同终止所产生的遗留问题。项目法人组建后,发包人书面通知承包人,本合同由项目法人承接,履行发包人职责。因各种原因项目法人不能组建的,双方损失后期协商。6.2.3本合同在服务期限届满并结清服务酬金后即终止。6.3合理化建议6.3.1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工程投资、缩短了施工期限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给予的奖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确定。7合同价格与付款方式7.1合同价格:7.2付款方式(1)项目开工之前,分批向乙方支付可研和初设阶段的勘察设计费以及已完成的相关专题报告费用。(2)施工图设计阶段设计费分期支付。乙方向项目法人提交第一批施工图设计文件后,项目法人向乙方支付施工图设计阶段总额的50%,工程完工验收后,项目法人向乙方支付全部剩余设计费。8争议的解决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的,按下列第(2)款方式解决:(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合同签订地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节合同协议书发包人:辉县市水利局(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辉县市黄水河水库工程,已接受对该项目勘察设计投标。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1.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专用合同条款;(4)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5)通用合同条款;(6)发包人要求;(7)其他合同文件。2.上述合同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果合同文件之间存在矛盾或不一致之处,以上述文件的排列顺序在先者为准。3.本合同勘察设计费最终的费用:合同总价为最终初设批复勘察设计费(为科研勘测设计费(含主体工程、水土保持工程、环境保护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等前期工作费和勘测设计费)×(%)。4项目负责人:。5勘察设计工作质量符合的标准和要求:符合现行标准、规范要求且符合审批部门的审查要求。6.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勘察设计工作。7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8承包人计划开始勘察设计日期:2025年月,实际日期按照发包人在开始勘察设计通知中载明的开始设计日期为准。勘察设计服务期限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完成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招标设计、施工图设计等各阶段勘察设计及现场服务止;后续服务周期至通过竣工验收。9.本合同协议书一式捌份,合同双方各执肆份。10.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发包人:辉县市水利局承包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地址:地址:电话:电话:2025年月日,2025年月日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水库勘测设计涉及「招标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