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处理提质增效达标区工程设计招标公告(东海县水务局2025)
东海县污水处理提质增效达标区(320722-04-02)工程设计项目采购公告
项目概况东海县污水处理提质增效达标区(320722-04-02)工程设计项目 JSZC-320722-ZZGJ-G2025-0030 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招标文件获取地点 获取招标文件,并于投标文件接收截止时间 (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JSZC-320722-ZZGJ-G2025-0030
项目名称:东海县污水处理提质增效达标区(320722-04-02)工程设计项目
预算金额:122.840000万元
最高限价(如有):122.84万元,投标报价超过最高投标限价的按无效报价处理。
采购需求:
东海县污水处理提质增效达标区(320722-04-02)工程设计项目方案设计及施工图设计等;根据招标人的设计要求,负责本项目的所有工程设计工作;负责项目实施阶段全过程设计交底、设计变更工作。负责达标区验收第三方技术服务工作。320722-04-02达标区内共70个公建及单位庭院排水进行整治,面积共48.14ha,具体内容详见采购文件第五章“项目采购需求”;对项目需求部分的询问、质疑请与采购人联系,由采购人负责答复;
合同履行期限:20日历天;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一)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2.上一年度的财务状况报告(成立不满一年不需提供)。可以提供《财务状况报告及税收、社会保障资金缴纳情况承诺函》,并上传至电子投标文件中,详见招标文件第六部分格式。
3.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可以提供《财务状况报告及税收、社会保障资金缴纳情况承诺函》,并上传至电子投标文件中,详见招标文件第六部分格式。
4.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声明及证明材料;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1.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监狱企业采购,符合要求的投标人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详见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详见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或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否则投标无效。
(三)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投标人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和颁发的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甲级(在有效期内)或市政行业丙级(在有效期内)及以上设计资质或市政行业(排水工程)专业丙级(在有效期内)及以上资质;
2.拟派项目负责人须具备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水)执业资格;
3.投标单位拟报项目负责人必须为本单位正式职工,提供由投标人为其缴纳的近三个月任意一个月社保机构出具社保缴纳证明材料,并加盖社保中心章或社保中心参保缴费证明电子专用章(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军事管理等部门从事工程设计、施工的技术人员不能提供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由所在单位上级人事主管部门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4.投标文件递交截止前,被信用中国、中国政府采购网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备注: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对供应商信用记录情况进行查询,查询结果页面打印留存。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自招标文件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地点:招标文件获取地点
方式:招标文件获取方式
售价:0.00元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投标文件接收截止时间 (北京时间)
地点:投标文件接收地点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无
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单位名称:东海县水务局本级
单位地址:东海县幸福南路16号
联系人:吕大伟
联系电话:13585284444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如有)
单位名称:正中国际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连云港市海州区海连东路42号杰瑞科技创意产业园F3楼11层
联系人:英工
联系电话:15380263363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英工
电话:15380263363
附件:
JSZC-320722-ZZGJ-G2025-0030采购文件.doc
公告概要:
公告信息:
采购项目名称
东海县污水处理提质增效达标区(320722-04-02)工程设计项目
品目
工程设计服务
采购单位
东海县水务局本级
行政区域
东海县
公告时间
2025年06月10日 14:53
获取招标文件时间
2025年06月10日至2025年06月17日每日上午:00:00 至 12:00下午:12:00 至 23:59(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招标文件售价
¥0
获取招标文件的地点
江苏省政府采购网
开标时间
2025年07月01日 09:00
开标地点
东海开标二室
预算金额
¥122.840000万元(人民币)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郭川川
项目联系电话
15380263363
采购单位
东海县水务局本级
采购单位地址
东海县幸福南路16号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13815647972
代理机构名称
正中国际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地址
南京市建邺区庐山路158号嘉业国际城3幢603室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郭川川
连云港市政府采购招标文件公开招标采购文件公开招标采购文件项目名称:东海县污水处理提质增效达标区(320722-04-02)工程设计项目项目编号:JSZC-320722-ZZGJ-G2025-0030采购人:东海县水务局采购代理机构:正中国际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2025年06月目录第一部分投标邀请3第二部分投标人须知7第三部分合同文本18第四部分采购需求21第五部分评标方法与评标标准25第六部分投标文件格式28第一部分投标邀请项目概况东海县污水处理提质增效达标区(320722-04-02)工程设计项目 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苏采云系统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5年07月01日上午09:00:00(北京时间)前上传电子投标文件。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编号:JSZC-320722-ZZGJ-G2025-0030项目名称:东海县污水处理提质增效达标区(320722-04-02)工程设计项目预算金额:122.84万元最高投标限价:122.84万元,投标报价超过最高投标限价的按无效报价处理。采购需求:东海县污水处理提质增效达标区(320722-04-02)工程设计项目方案设计及施工图设计等;根据招标人的设计要求,负责本项目的所有工程设计工作;负责项目实施阶段全过程设计交底、设计变更工作。负责达标区验收第三方技术服务工作。320722-04-02达标区内共70个公建及单位庭院排水进行整治,面积共48.14ha,具体内容详见采购文件第五章“项目采购需求”;对项目需求部分的询问、质疑请与采购人联系,由采购人负责答复;对项目采购需求部分的询问、质疑请与采购人联系,由采购人负责答复。合同履行期限:20日历天;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提供下列材料:(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2)上一年度的财务状况报告(成立不满一年不需提供);(3)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4)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声明及证明材料;(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根据连财购〔2023〕4号文件精神,第(2)、(3)项可以提供《财务状况报告及税收、社会保障资金缴纳情况承诺函》,并上传至电子投标文件中,详见招标文件第六部分格式。2.落实政府采购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监狱企业采购,符合要求的投标人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详见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详见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或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否则投标无效。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投标人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和颁发的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甲级(在有效期内)或市政行业丙级(在有效期内)及以上设计资质或市政行业(排水工程)专业丙级(在有效期内)及以上资质;(2)拟派项目负责人须具备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水)执业资格;(3)投标单位拟报项目负责人必须为本单位正式职工,提供由投标人为其缴纳的近三个月任意一个月社保机构出具社保缴纳证明材料,并加盖社保中心章或社保中心参保缴费证明电子专用章(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军事管理等部门从事工程设计、施工的技术人员不能提供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由所在单位上级人事主管部门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4.本项目的其他资格要求:(1)投标文件递交截止前,被信用中国、中国政府采购网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备注: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对供应商信用记录情况进行查询,查询结果页面打印留存。(2)中标后不允许分包或转包。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三、获取招标文件时间:自招标文件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5年06月17日23:59止(北京时间)方式:在“江苏政府采购网”自行免费下载招标文件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投标文件接收截止时间:2025年07月01日上午09:00:00(北京时间)开标地点:“苏采云”政府采购交易系统网上开标大厅。五、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六、其他补充事宜1.本招标文件中斜体且有下划线部分为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投标人必须逐条做出满足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响应,否则将按无效响应处理。2.无论出于何种原因,采购人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可对采购文件进行修改、补充或变更,其内容作为采购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请各供应商关注江苏政府采购网。若因供应商自身原因未及时关注本项目有关修改、补充或变更信息,导致投标文件编制或提交失误,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供应商自行承担。3.本次招标不收取投标保证金。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称:东海县水务局地址:连云港市东海县和平东路联系人:吕主任联系电话:0518-80537869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正中国际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地址:连云港市海州区海连东路42号杰瑞科技创意产业园F3楼11层联系方式:英工联系电话:153802633633.项目联系方式联系人:吕主任联系电话:0518-80537869八、其他1.根据省财政厅《关于更换全省政府采购交易系统CA数字证书和电子签章的通知》(苏财购〔2023〕101号),“苏采云”政府采购交易系统(以下简称苏采云系统)的CA数字证书、电子签章已更换为江苏省电子政务证书认证中心CA和方正国际软件(北京)有限公司电子签章。如果投标人通过苏采云系统参与政府采购项目,需要更换CA数字证书和电子签章。具体办理指南和操作手册见链接:http://www.ccgp-jiangsu.gov.cn/jiangsu/zlxz/ee/ee3a4bc5a3454aa2b0d9312230633ce9.html。领取CA和办理电子签章,具体联系方式见《苏采云系统供应商操作手册》(以下简称《操作手册》))、进行注册并按《操作手册》要求制作、上传电子投标文件。2.有关本次招标的事项若存在变动或修改,敬请及时关注在“江苏政府采购网”发布的更正公告。正中国际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2025年06月10日第二部分投标人须知一、总则1、招标方式1.1本次招标采取公开招标方式,本招标文件仅适用于招标公告中所述项目。2、合格的投标人2.1满足招标公告中供应商的资格要求的规定。2.2满足本文件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规定。3、适用法律3.1本次招标及由此产生的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的法律法规制约和保护。4、投标费用4.1投标人应自行承担所有与参加投标有关的费用,无论投标过程中的做法和结果如何,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4.2本项目招标代理服务费:以中标金额作为计算基数,按《江苏省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的指导意见》(苏招协[2022]002号)标准的60%计取。由中标人领取中标通知书时一次性支付给代理公司,此费用包含在报价中,不得单列。招标文件未列明,而投标人认为必需的费用也须列入报价。5、招标文件的约束力5.1投标人一旦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即被认为接受了本招标文件的规定和约束。二、招标文件6、招标文件构成6.1招标文件由以下部分组成:(1)投标邀请(2)投标人须知(3)合同文本(4)采购需求(5)评标方法与评标标准(6)投标文件格式请仔细检查招标文件是否齐全,如有缺漏请立即与采购代理机构联系解决。6.2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等要求。按招标文件要求和规定编制投标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以使其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否则其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7、招标文件的澄清7.1任何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的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期十日前按招标公告中的通讯地址,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8、招标文件的修改8.1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8.2采购代理机构有权按照法定的要求推迟投标截止日期和开标日期。8.3招标文件的修改将在江苏政府采购网公布,补充文件将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对投标人具有约束力。三、投标文件的编制9、投标文件的语言及度量衡单位9.1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人与采购代理机构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通知、函件和文件均应使用简体中文。9.2除技术性能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所使用的度量衡单位,均须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10、投标文件构成10.1投标人编写的投标文件应包括资格证明文件、符合性证明文件、投标分项报价表、技术要求响应及偏离表、商务要求响应及偏离表、其他证明文件、投标函、开标一览表等部分。10.2如标书制作工具中格式和内容与“江苏政府采购网”发布的招标文件不一致,请以“江苏政府采购网”发布的招标文件为准。11、证明投标人及投标标的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文件11.1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证明文件,证明其及投标标的符合招标文件规定。11.2招标文件对证明文件无明确形式要求的,证明文件可以以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等形式提交。12、投标分项报价表12.1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格式填报投标分项报价表。12.2投标货币。投标文件中的单价和总价无特殊规定的采用人民币报价,以元为单位标注。招标文件中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13、技术要求响应及偏离表、商务要求响应及偏离表13.1投标人需对招标文件中的技术要求与商务要求逐项作出响应或偏离,并说明原因。13.2投标人可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认为需要的其他技术文件或说明,该部分内容可上传到“电子投标文件格式中的目录子项中”。14、投标函和开标一览表14.1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中提供的格式完整、正确填写投标函、开标一览表。14.2对于采用货币报价的项目,开标一览表中的投标报价应与投标分项报价表中的投标报价一致,如不一致,不作为无效投标处理,但评标时按开标一览表中价格为准。15、投标有效期15.1投标有效期为采购代理机构规定的开标之日后六十(60)天。投标有效期比规定短的将被视为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而予以拒绝。16、投标有效期的延长16.1在特殊情况下,采购代理机构于原投标有效期满之前,可向投标人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这种要求与答复均应采用书面形式。投标人可以拒绝采购代理机构的这一要求而放弃投标。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既不能要求也不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同时受投标有效期约束的所有权利与义务均延长至新的有效期。四、投标文件的递交17、投标文件的递交17.1电子投标文件的递交投标人应当按照《操作手册》规定,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制作并上传电子投标文件。18、投标截止时间18.1投标人上传电子投标文件的时间不得迟于招标公告中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投标人应充分考虑到网络环境、网络带宽等风险因素,如因投标人自身原因造成的电子投标文件上传不成功地按照本招标文件第二章第26.1.2条规定做无效投标处理。18.2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按照规定,通过修改招标文件酌情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投标人的所有权利和义务以及投标人受制的截止时间均应以延长后新的截止时间为准。19、投标文件的拒收19.1采购代理机构拒绝接收在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后上传的任何投标文件。20、投标文件的撤回和修改20.1投标文件的撤回21.1.1电子投标文件的撤回投标人可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其电子投标文件,具体操作方法见《操作手册》。21.1.2投标人撤回电子投标文件,则认为其不再参与本项目投标活动。20.2投标文件的修改20.2.1投标人可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对其电子投标文件进行修改,具体操作方法见《操作手册》。20.2.2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对其电子投标文件做任何修改。20.3在投标截止时间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满之间的这段时间内,投标人不得撤回其投标。五、开标与评标21、开标21.1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招标公告中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公开开标。投标人应当按照《操作手册》规定,参加开标活动和在苏采云系统规定的时间内对投标文件进行解密。21.2开标仪式由采购代理机构组织。苏采云系统将自动对项目进行开标,并宣布各投标人名称和投标价格。21.3投标人在开标过程中涉及到的投标文件解密、开标结果确认等工作,应按照《操作手册》规定执行。21.4投标人如果对开标过程和开标记录有疑义,应当根据《操作手册》规定提出,如苏采云系统中《开标记录表》宣布后5分钟内未提出的,视同认可开标结果。22、评标委员会22.1开标后,采购代理机构将立即组织评标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进行评标。22.2评委会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且人员构成符合政府采购有关规定。22.3评委会独立工作,负责评审所有投标文件并确定中标候选人。23、评标过程的保密与公正23.1凡是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投标的有关资料以及授标建议等,采购人、评委、采购代理机构均不得向投标人或与评标无关的其他人员透露。23.2在评标过程中,投标人不得以任何行为影响评标过程,否则其投标文件将被作为无效投标文件。23.3采购代理机构和评标委员会不向未中标的投标人解释未中标原因,也不公布评标过程中的相关细节。23.4采用综合评分法的项目,未中标的投标人可于中标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通过苏采云系统查看自己的评审得分及排序情况。24、投标文件的澄清24.1评标期间,评委会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有权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评标委员会并非对每个投标人都做澄清要求。24.2需要供应商进行澄清、说明和补正的,评委会将通过苏采云系统向供应商发出“澄清要求函”,接到“澄清要求函”的投标人应当按照要求在苏采云系统中提交“澄清响应函”并加盖CA电子公章。澄清、说明和补正的内容作为投标文件的补充部分,具体操作方式见《操作手册》。24.3接到评委会澄清、说明和补正要求的投标人如未按规定作出澄清、说明和补正,其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25、对投标文件的初审25.1投标文件初审分为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25.1.1资格审查: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由采购人对投标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文件进行审查。资格审查的结论,采购人以书面形式向评委会进行反馈。采购人在进行资格性审查的同时,将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投标人的信用记录,以确定投标人是否具备投标资格,查询结果留存并归档。接受联合体的项目,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应用记录。25.1.2符合性审查: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由评委会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25.1.3未通过资格审查或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采购代理机构将在苏采云系统中告知未通过资格审查或符合性审查的原因,评标结束后,采购代理机构将不再告知未通过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的原因。25.2在详细评标之前,评委会将首先审查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实质性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实质性响应的投标应该是与招标文件要求的全部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没有重大偏离或保留的投标。所谓重大偏离或保留是指与招标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存在负偏离,或者在实质上与招标文件不一致,而且限制了合同中买方和采购代理机构的权利或投标人的义务,纠正这些偏离或保留将会对其他实质性响应要求的投标人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重大偏离的认定需经过评委会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评委决定投标文件的响应性只根据投标文件本身的内容,而不寻求外部的证据。25.3如果投标文件实质上没有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评委会将予以拒绝,投标人不得通过修改或撤销不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性响应的投标。25.4评委会将对确定为实质性响应的投标进行进一步审核,确定其是否有计算上或累加上的算术错误,修正错误的原则如下:(1)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为准。(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同时出现两种以上错误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25.5评委会将按上述修正错误的方法调整投标文件中的投标报价,并通过苏采云系统告知投标人,调整后的价格应对投标人具有约束力。如果投标人不接受修正后的价格,则其投标将被拒绝。25.6投标人在开、评标全过程中应保持通讯畅通,及时登录苏采云系统查阅、答复相关信息,并安排专人与采购代理机构及评标委员会联系。26、无效投标条款和废标条款26.1无效投标条款26.1.1投标人在苏采云系统规定的时间内未成功解密电子投标文件的。26.1.2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上传电子投标文件的。26.1.3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含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报价的。26.1.4投标人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资格要求的。26.1.5投标人的报价超过了采购预算或最高限价的。26.1.6未通过符合性审查的。26.1.7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本招标文件中斜体且有下划线部分为实质性要求和条件)。26.1.8投标人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或查询“信用中国”网站后发现投标人存在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信用记录。26.1.9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26.1.10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将通过苏采云系统要求其在合理的时间内提供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26.1.11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加盖CA电子公章的。26.1.12其他法律、法规及本招标文件规定的属无效投标的情形。26.2废标条款26.2.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做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26.2.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26.2.3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26.2.4评标委员会认定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26.2.5因苏采云系统故障原因造成开标不成功的。26.3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处理:26.3.1如出现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投标的供应商或者在评标期间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情况,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六、定标27、确定中标单位27.1中标候选人的选取原则和数量见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27.2采购人应根据评委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27.3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江苏政府采购网”发布中标公告,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27.4若有充分证据证明,中标人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一经查实,将被取消中标资格:27.4.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27.4.2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27.4.3属于本文件规定的无效条件,但在评标过程中又未被评委会发现的。27.4.4与采购人或者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的。27.4.5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27.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投标无效:27.5.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27.5.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27.5.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27.5.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28、质疑处理28.1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潜在供应商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28.2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根据下述28.4条款的规定向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提出质疑。上述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28.2.1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28.2.2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28.2.3对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或者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供应商应当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供应商如在法定期限内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提出多次质疑的,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将只对供应商第一次质疑作出答复。28.3质疑函必须按照本招标文件中《质疑函范本》要求的格式和内容进行填写。供应商如组成联合体参加投标,则《质疑函范本》中要求签字、盖章、加盖公章之处,联合体各方均须按要求签字、盖章、加盖公章。28.4供应商(含潜在供应商)对采购方式、采购需求、供应商资格条件及审查结果、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合同文本的询问、质疑请向采购人提出,由采购人负责答复。供应商对除上述事项以外其他事项的询问、质疑请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答复。供应商(含潜在供应商)对与本项目有关的所有询问、质疑均请向采购人提出,由采购人负责答复。采购代理机构及采购人只接收以纸质原件形式送达的质疑,建议供应商尽量通过邮寄方式提交质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不接受未填写快递运单的快件)。采购代理机构质疑接收部门为代表代理部(快递运单上的收件人填写“招标代理部”即可),。采购人质疑接收人及联系方式见招标文件第一章。28.5以下情形的质疑不予受理28.5.1内容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质疑。28.5.2超出政府采购法定期限的质疑。28.5.3以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递交的非原件形式的质疑。28.5.4未参加投标活动的供应商或在投标活动中自身权益未受到损害的供应商所提出的质疑。28.5.5供应商组成联合体参加投标,联合体中任何一方或多方未按要求签字、盖章、加盖公章的质疑。28.6供应商提出书面质疑必须有理、有据,不得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进行恶意质疑。否则,一经查实,采购代理机构有权依据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报请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对该供应商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和记录该供应商的失信信息。29、中标通知书29.l中标结果确定后,采购代理机构将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请中标人在中标结果公告届满之日起30日内,使用CA数字证书登录苏采云系统及时下载中标通知书。因系统存储空间有限,自中标结果公告届满之日起30日后,苏采云系统不再保证提供下载中标通知书服务,因未及时下载而造成的不利后果由中标人自行承担。29.2中标通知书将是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对采购人和中标人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七、授予合同30.签订合同30.l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30.2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及招标过程中有关澄清、承诺文件均应作为合同附件。30.3签订合同后,中标人不得将合同标的进行转包。未经采购人同意,中标人也不得采用分包的形式履行合同,否则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转包或分包造成采购人损失的,中标人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31、服务(包含与服务相关的货物)的追加31.1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包含与服务相关的货物),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中标人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超过原合同金额10%。32、政府采购履约资金扶持政策中标人可凭政府采购合同办理融资贷款,详情请见江苏政府采购网“政采贷”专栏。八、政策功能33、本项目针对中小企业采购:33.1本项目执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33.2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33.3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提供的货物全部由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符合财库〔2017〕141号文件规定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33.4供应商为监狱企业或提供的货物由监狱企业制造的,提供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监狱企业视同小微企业,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监狱企业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33.5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1)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2)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3)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以上规定未尽事项,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等有关制度规定执行。33.6《中小企业声明函》等相关资料应上传至电子响应文件中,否则不予认可。33.7本项目属性为工程类,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建筑业。(二)支持绿色发展(1)本项目执行《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等有关规定,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将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供应商须按采购文件要求提供相关产品认证证书。(2)为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严格执行绿色采购需求标准。推广使用绿色包装,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中涉及商品包装、快递包装、绿色数据中心的,供应商提供产品及相关快递服务的具体包装等要求要参考《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绿色数据中心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3)落实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治理要求,政府采购项目中涉及涂料、胶黏剂、油墨、清洗剂等挥发性有机物产品的,属于强制性标准的,供应商须执行国家和我省VOCs含量限制标准;供应商优先使用低挥发性原辅材料,将使用低VOCs含量的涂料、胶黏剂等纳入政府采购合同条款。第三部分合同文本以下为中标后签订本项目合同的通用条款,中标人不得提出实质性的修改。GF—2015—0210合同编号:东海县污水处理提质增效达标区(320722-04-02)工程设计项目工程设计合同制定制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说明为了指导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对《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二)(专业建设工程设计合同)》(GF-2000-0210)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专业建设工程)》(GF-2015-0210)(以下简称《示范文本》)。为了便于合同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示范文本》的组成《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一)合同协议书《示范文本》合同协议书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二)通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设计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通用合同条款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工程设计管理的特殊需要。(三)专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相应的专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补充。在使用专用合同条款时,应注意以下事项:1.专用合同条款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的编号一致;2.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对专用合同条款的修改,满足具体建设工程的特殊要求,避免直接修改通用合同条款;3.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二、《示范文本》的性质和适用范围《示范文本》供合同双方当事人参照使用。《示范文本》适用于房屋建筑工程以外各行业建设工程项目的主体工程和配套工程(含厂/矿区内的自备电站、道路、专用铁路、通信、各种管网管线和配套的建筑物等全部配套工程)以及与主体工程、配套工程相关的工艺、土木、建筑、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消防、安全、卫生、节能、防雷、抗震、照明工程等工程设计活动。房屋建筑工程以外的各行业建设工程统称为专业建设工程,具体包括煤炭、化工石化医药、石油天然气(海洋石油)、电力、冶金、军工、机械、商物粮、核工业、电子通信广电、轻纺、建材、铁道、公路、水运、民航、市政、农林、水利、海洋等工程。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全称):东海县水务局设计人(全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工程设计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东海县污水处理提质增效达标区(320722-04-02)工程设计项目。2.工程批准、核准或备案文号:。3.工程内容及规模:。4.工程所在地详细地址:连云港市东海县。5.工程投资估算:。6.工程进度安排:。7.工程主要技术标准:。二、工程设计范围、阶段与服务内容招标内容:东海县污水处理提质增效达标区(320722-04-02)工程设计项目方案设计及施工图设计等;根据招标人的设计要求,负责本项目的所有工程设计工作;负责项目实施阶段全过程设计交底、设计变更工作。负责达标区验收第三方技术服务工作。320722-04-02达标区内共70个公建及单位庭院排水进行整治,面积共48.14ha。三、工程设计周期计划开始设计日期:年月日。计划完成设计日期:年月日。合同签订后日历天内完成设计成果文件,具备审查条件。四、合同价格形式与签约合同价1.合同价格形式:;2.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大写)(¥元)。五、发包人代表与设计人项目负责人发包人代表:。设计人项目负责人:。六、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2)通用合同条款;(3)中标通知书;(4)投标函及其附录;(5)发包人提供的设计任务书;(6)设计技术标准和规范;(7)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图纸;(8)其他合同文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七、承诺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按照合同约定提供设计依据,并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2.设计人承诺按照法律和技术标准规定及合同约定提供工程设计服务。八、词语含义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九、签订地点本合同在东海县水务局签订。十、补充协议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十一、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十二、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十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肆份,设计人执肆份、代理公司执壹份、监管部门执壹份。(本页无正文)发包人:(盖章)设计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签字)组织机构代码:组织机构代码:纳税人识别码:纳税人识别码:地址:地址:邮政编码: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电话:电话:传真:传真:电子信箱:电子信箱: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时间:年月日时间:年月日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与解释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合同1.1.1.1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发包人要求、技术标准、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图纸(如果有)以及其他合同文件。1.1.1.2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设计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1.1.1.3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设计人中标的书面文件。1.1.1.4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设计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1.1.1.5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1.1.1.6发包人要求:是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发包人就工程项目的目的、范围、功能要求及工程设计文件审查的范围和内容等提出相应要求的书面文件,又称设计任务书。1.1.1.7技术标准:是指构成合同的设计应当遵守的或指导设计的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1.1.1.8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设计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1.1.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1.1.2.1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设计人。1.1.2.2发包人:是指与设计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2.3设计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2.4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设计工作,并与设计人签订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1.1.2.5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指定负责工程设计方面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利的人。1.1.2.6项目负责人:是指由设计人任命负责工程设计,在设计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主持人。1.1.2.7联合体:是指两个以上设计人联合,以一个设计人身份为发包人提供工程设计服务的临时性组织。1.1.3工程设计服务、资料与文件1.1.3.1工程设计服务:是指设计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的服务,包括工程设计基本服务、工程设计其他服务。1.1.3.2工程设计基本服务:是指设计人根据发包人的委托,提供编制专业建设工程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文件(含初步设计概算)服务,并相应提供设计技术交底、解决施工中的设计技术问题、参加试车(试运行)考核和竣工验收等服务。基本服务费用包含在设计费中。1.1.3.3工程设计其他服务:是指发包人根据工程设计实际需要,要求设计人另行提供且发包人应当单独支付费用的服务,包括总体设计服务、主体设计协调服务、采用标准设计和复用设计服务、非标准设备设计文件编制服务、施工图预算编制服务、竣工图编制服务等。1.1.3.4暂停设计:是指发生设计人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情形而暂时中断工程设计服务的行为。1.1.3.5工程设计资料:是指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供的用于完成工程设计范围与内容所需要的资料。工程设计资料包括项目基础资料和现场障碍资料。项目基础资料包括经有关部门对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的文件、报告(如选址报告、资源报告、勘察报告、专项评估报告等)、资料(如气象、水文、地质等)、协议(如燃料、水、电、气、运输等)和有关数据等其他基础资料。现场障碍资料包括地上和地下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线缆、管道、受保护的古建筑、古树木等坐标方位、数据和其他相关资料。1.1.3.6工程设计文件:指按照合同约定和技术要求,由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供的阶段性成果、最终工作成果等,且应当采用合同中双方约定的载体。1.1.4日期和期限1.1.4.1开始设计日期:包括计划开始设计日期和实际开始设计日期。计划开始设计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始设计日期;实际开始设计日期是指发包人发出的开始设计通知中载明的开始设计日期。1.1.4.2完成设计日期:包括计划完成设计日期和实际完成设计日期。计划完成设计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完成设计及相关服务的日期;实际完成设计日期是指设计人交付全部或阶段性设计成果及提供相关服务日期。1.1.4.3设计周期又称设计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设计人完成工程设计及相关服务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做的期限变更。1.1.4.4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设计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程设计以合同签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1.1.4.5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时。1.1.5合同价格1.1.5.1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设计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1.1.5.2合同价格又称设计费: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设计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设计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1.1.6其他1.1.6.1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语言文字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1.3法律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府规章等。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1.4技术标准1.4.1适用于工程的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4.2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技术标准的,发包人与设计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提供方及提供标准的名称、份数、时间及费用承担等事项。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设计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设计费用。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3)通用合同条款;(4)中标通知书;(5)投标函及其附录;(6)发包人提供的设计任务书;(7)设计技术标准和规范;(8)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图纸;(9)其他合同文件。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1.6联络1.6.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1.6.2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送达地点、电子邮箱。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或电子邮箱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视为未发生变动。1.6.3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如确有充分证据证明一方无正当理由拒不签收的,视为拒绝签收一方认可往来信函的内容。1.7严禁贿赂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8保密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设计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设计人提供的技术文件、技术成果、技术秘密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保密期限由发包人与设计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2.发包人2.1发包人一般义务2.1.1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核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许可、核准或备案。发包人负责本项目各阶段设计文件向有关管理部门的送审报批工作,并负责将报批结果书面通知设计人。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核准或备案手续,导致设计工作量增加和(或)设计周期延长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延长的设计周期。2.1.2发包人应当负责工程设计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包括但不限于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等),为设计人履行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2.1.3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义务。2.2发包人代表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负责工程设计的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提前书面通知设计人。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设计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2.3发包人决定2.3.1发包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权对设计人的设计工作、设计项目和/或设计文件作出处理决定,设计人应按照发包人的决定执行,涉及设计周期或设计费用等问题按本合同第11条〔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的约定处理。2.3.2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对设计人书面提出的事项作出书面决定,如发包人不在确定时间内作出书面决定,设计人的设计周期相应延长。2.4支付合同价款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设计人及时足额支付合同价款。2.5设计文件接收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接收设计人提交的工程设计文件。3.设计人3.1设计人一般义务3.1.1设计人应遵守法律和有关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完成合同约定范围内的设计文件,提供符合技术标准及合同要求的工程设计文件,提供施工配合服务。设计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配合发包人办理有关许可、核准或备案手续的,因设计人原因造成发包人未能及时办理许可、核准或备案手续,导致设计工作量增加和(或)设计周期延长时,由设计人自行承担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设计周期延长的责任。3.1.2设计人应当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设计其他服务。3.1.3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义务。3.2项目负责人3.2.1项目负责人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项目负责人的姓名、执业资格及等级与注册执业证书编号或职称、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项目负责人经设计人授权后代表设计人负责履行合同。3.2.2设计人需要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提前书面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项目负责人的注册执业资格或职称、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项目负责人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设计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设计人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于设计人项目负责人确因患病、与设计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工伤等原因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更换。3.2.3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设计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负责人,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对于发包人有理由的更换要求,设计人应在收到书面更换通知后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负责人的注册执业资格或职称、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项目负责人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设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3设计人员3.3.1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在接到开始设计通知后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设计人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工艺、土建、设备等专业负责人名单及其岗位、注册执业资格或职称等。3.3.2设计人委派到工程设计中的设计人员应相对稳定。设计过程中如有变动,设计人应及时向发包人提交工程设计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设计人更换专业负责人时,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发包人,除专业负责人无法正常履职情形外,还应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或职称、执业经验等资料。3.3.3发包人对于设计人主要设计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设计人应提供资料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发包人所质疑的情形。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设计人员的,设计人认为发包人有理由的,应当撤换。设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4设计分包3.4.1设计分包的一般约定设计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设计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设计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设计人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禁止分包的工程设计分包给第三人,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设计人不得进行违法分包。3.4.2设计分包的确定设计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或经过发包人书面同意后进行分包,确定分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或经过发包人书面同意后进行分包的,设计人应确保分包人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工程设计分包不减轻或免除设计人的责任和义务,设计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设计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3.4.3设计分包管理设计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发包人提交分包人的主要工程设计人员名单、注册执业资格或职称及执业经历等。3.4.4分包工程设计费(1)除本项第(2)目约定的情况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工程设计费由设计人与分包人结算,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设计费;(2)生效的法院判决书或仲裁裁决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设计费的,发包人有权从应付设计人合同价款中扣除该部分费用。4.工程设计资料4.1提供工程设计资料发包人应当在工程设计前或专用合同条款附件2约定的时间向设计人提供工程设计所必需的工程设计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工程设计开始后方能提供的设计资料,发包人应及时地在相应工程设计文件提交给发包人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设计人的正常设计为限。4.2逾期提供的责任发包人提交上述文件和资料超过约定期限的,超过约定期限15天以内,设计人按本合同约定的交付工程设计文件时间相应顺延;超过约定期限15天以外时,设计人有权重新确定提交工程设计文件的时间。工程设计资料逾期提供导致增加了设计工作量的,设计人可以要求发包人另行支付相应设计费用,并相应延长设计周期。5.工程设计要求5.1工程设计一般要求5.1.1对发包人的要求发包人应当遵守法律和技术标准,发包人提出的有关安全、质量、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的要求应当符合法律和技术标准的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设计人违反法律、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发包人鼓励设计人使用可靠的创新技术和新材料。5.1.2对设计人的要求5.1.2.1设计人应当按法律和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及发包人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有关工程设计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设计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计资料有问题的,设计人应当及时通知发包人并经发包人确认。5.1.2.2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完成设计工作所应遵守的法律以及技术标准,均应视为在基准日期适用的版本。基准日期之后,前述版本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有新的法律以及技术标准实施的,设计人应就推荐性标准向发包人提出遵守新标准的建议,对强制性的规定或标准应当遵照执行。因发包人采纳设计人的建议或遵守基准日期后新的强制性的规定或标准,导致增加设计费用和(或)设计周期延长的,由发包人承担。5.1.2.3设计人在工程设计中应当采用合同约定的技术、工艺和设备,满足质量、安全、节能、环保等要求。5.2工程设计保证措施5.2.1发包人的保证措施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与工程设计有关的各项工作。5.2.2设计人的保证措施设计人应做好工程设计的质量与技术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工程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加强工程设计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建立完整的设计文件的设计、复核、审核、会签和批准制度,明确各阶段的责任人。5.3工程设计文件的要求5.3.1工程设计文件的编制应符合法律、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及合同的要求。5.3.2工程设计依据应完整、准确、可靠,设计方案论证充分,计算成果可靠,并能够实施。5.3.3工程设计文件的深度应满足本合同相应设计阶段的规定要求,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有效的相关规定。5.3.4工程设计文件应当保证工程施工及投产后安全性要求,满足工程经济性包括节约投资及降低生产成本要求、合理布局要求,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在工程设计文件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安全设施应当按规定同步设计。5.3.5应根据法律、技术标准要求,保证专业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年限,并应在工程设计文件中注明相应的合理使用寿命年限。5.4不合格工程设计文件的处理5.4.1因设计人原因造成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并按第14.2款〔设计人违约责任〕的约定承担责任。5.4.2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的,设计人应当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设计周期的延长由发包人承担。6.工程设计进度与周期6.1工程设计进度计划6.1.1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编制设计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提交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编制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和一般工程设计实践惯例,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工程设计进度计划是控制工程设计进度的依据,发包人有权按照工程设计进度计划中列明的关键性控制节点检查工程设计进度情况。工程设计进度计划中的设计周期应由发包人与设计人协商确定,明确约定各阶段设计任务的完成时间区间,包括各阶段设计过程中设计人与发包人的交流时间,但不包括相关政府部门对设计成果的审批时间及发包人的审查时间。6.1.2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修订工程设计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工程设计的实际进度不一致的,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交修订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并附具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修订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后5天内完成审核和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视为发包人同意设计人提交的修订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6.2工程设计开始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获得工程设计所需的许可。发包人发出的开始设计通知应符合法律规定,一般应在计划开始设计日期7天前向设计人发出开始工程设计工作通知,工程设计周期自开始设计通知中载明的开始设计的日期起算。设计人应当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计资料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定金或预付款后,开始工程设计工作。各设计阶段的开始时间均以设计人收到的发包人发出开始设计工作的书面通知书中载明的开始设计的日期起算。6.3工程设计进度延误6.3.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的情形主要有:(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工程设计资料或所提供的工程设计资料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存在错误或疏漏的;(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足额支付定金或预付款、进度款的;(3)发包人提出影响设计周期的设计变更要求的;(4)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因发包人原因未按计划开始设计日期开始设计的,发包人应按实际开始设计日期顺延完成设计日期。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在发生上述情况后5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延期的书面通知,在发生上述情况后10天内提交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供发包人审查。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收到设计人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后,应在5天内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延长设计周期及延期天数向设计人进行书面答复。如果发包人在收到设计人提交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后,在约定的期限内未予答复,则视为设计人要求的延期已被发包人批准。如果设计人未能按本款约定的时间内发出要求延期的通知并提交详细资料,则发包人可拒绝作出任何延期的决定。发包人上述工程设计进度延误情形导致增加了设计工作量的,发包人应当另行支付相应设计费用。6.3.2因设计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因设计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的,设计人应当按照第14.2款〔设计人违约责任〕承担责任。设计人支付逾期完成工程设计违约金后,不免除设计人继续完成工程设计的义务。6.4暂停设计6.4.1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因发包人原因引起暂停设计的,发包人应及时下达暂停设计指示。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延长的设计周期。6.4.2设计人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因设计人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设计人应当尽快向发包人发出书面通知并按第14.2款〔设计人违约责任〕承担责任,且设计人在收到发包人复工指示后15天内仍未复工的,视为设计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设计人应按第16条〔合同解除〕的约定承担责任。6.4.3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当出现非设计人原因造成的暂停设计,设计人应当尽快向发包人发出书面通知。在上述情形下设计人的设计服务暂停,设计人的设计周期应当相应延长,复工应有发包人与设计人共同确认的合理期限。当发生本项约定的情况,导致设计人增加设计工作量的,发包人应当另行支付相应设计费用。6.4.4暂停设计后的复工暂停设计后,发包人和设计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设计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发包人向设计人发出复工通知,设计人应按照复工通知要求复工。除设计人原因导致暂停设计外,设计人暂停设计后复工所增加的设计工作量,发包人应当另行支付相应设计费用。6.5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6.5.1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发包人应向设计人下达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指示,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交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建议书,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建议书应包括实施的方案、缩短的时间、增加的合同价格等内容。发包人接受该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建议书的,发包人和设计人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设计进度的措施,并修订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由发包人承担。设计人认为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指示无法执行的,应向发包人提出书面异议,发包人应在收到异议后7天内予以答复。任何情况下,发包人不得压缩合理设计周期。6.5.2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或设计人提出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奖励。7.工程设计文件交付7.1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内容7.1.1工程设计图纸及设计说明。7.1.2发包人可以要求设计人提交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具体形式的电子版设计文件。7.2工程设计文件的交付方式设计人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给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出具书面签收单,内容包括图纸名称、图纸内容、图纸形式、份数、提交和签收日期、提交人与接收人的亲笔签名。7.3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时间和份数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名称、时间和份数在专用合同条款附件3中约定。8.工程设计文件审查8.1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应报发包人审查同意。审查的范围和内容在发包人要求中约定。审查的具体标准应符合法律规定、技术标准要求和本合同约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自发包人收到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以及设计人的通知之日起,发包人对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期不超过15天。发包人不同意工程设计文件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设计人,并说明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具体内容。设计人应根据发包人的书面说明,对工程设计文件进行修改后重新报送发包人审查,审查期重新起算。合同约定的审查期满,发包人没有做出审查结论也没有提出异议的,视为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已获发包人同意。8.2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不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设计人应当严格按照经发包人审查同意的工程设计文件进行修改,如果发包人的修改意见超出或更改了发包人要求,发包人应当根据第11条〔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的约定,向设计人另行支付费用。8.3工程(设计文件需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发包人应在审查同意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后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工程设计文件,设计人应予以协助。对于政府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不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设计人需按该审查意见修改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发包人应重新提出发包人要求,设计人应根据新提出的发包人要求修改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发包人应当根据第11条〔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的约定,向设计人另行支付费用。8.4发包人需要组织审查会议对工程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的,审查会议的审查形式和时间安排,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发包人负责组织工程设计文件审查会议,并承担会议费用及发包人的上级单位、政府有关部门参加的审查会议的费用。设计人按第7条〔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约定向发包人提交工程设计文件,有义务参加发包人组织的设计审查会议,向审查者介绍、解答、解释其工程设计文件,并提供有关补充资料。发包人有义务向设计人提供设计审查会议的批准文件和纪要。设计人有义务按照相关设计审查会议批准的文件和纪要,并依据合同约定及相关技术标准,对工程设计文件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8.5因设计人原因,未能按第7条〔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约定的时间向发包人提交工程设计文件,致使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无法进行或无法按期进行,造成设计周期延长、窝工损失及发包人增加费用的,设计人按第14.2款〔设计人违约责任〕的约定承担责任。因发包人原因,致使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无法进行或无法按期进行,造成设计周期延长、窝工损失及设计人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8.6因设计人原因造成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致使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无法通过的,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并按第14.2款〔设计人违约责任〕的约定承担责任。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致使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无法通过的,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延长的设计周期由发包人承担。8.7工程设计文件的审查,不减轻或免除设计人依据法律应当承担的责任。9.施工现场配合服务9.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为设计人派赴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面的便利条件。9.2设计人应当提供设计技术交底、解决施工中设计技术问题和参加试车(试运行)考核和竣工验收服务。如果发包人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施工现场服务时限外仍要求设计人负责上述工作的,发包人应按所需工作量向设计人另行支付服务费用。10.合同价款与支付10.1合同价款组成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明确约定合同价款各组成部分的具体数额,主要包括:(1)工程设计基本服务费用;(2)工程设计其他服务费用;(3)在未签订合同前发包人已经同意或接受或已使用的设计人为发包人所做的各项工作的相应费用等。10.2合同价格形式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在合同协议书中选择下列一种合同价格形式:(1)单价合同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建筑面积(包括地上建筑面积和地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单价或实际投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等双方认可方式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2)总价合同总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工程设计文件及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合同价格形式。10.3定金或预付款10.3.1定金或预付款的比例定金的比例不应超过合同总价款的20%。预付款的比例由发包人与设计人协商确定,一般不低于合同总价款的20%。10.3.2定金或预付款的支付定金或预付款的支付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执行,但最迟应在开始设计通知载明的开始设计日期前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定金或预付款超过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的,设计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支付定金或预付款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设计人有权不开始设计工作或暂停设计工作。10.4进度款支付10.4.1发包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附件6约定的付款条件及时向设计人支付进度款。10.4.2进度付款的修正在对已付进度款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误、遗漏或重复的,发包人和设计人均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发包人和设计人同意的修正,应在下期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10.5合同价款的结算与支付10.5.1对于采取固定总价形式的合同,发包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附件6的约定及时支付尾款。10.5.2对于采取固定单价形式的合同,发包人与设计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附件6约定的结算方式及时结清工程设计费,并将结清未支付的款项一次性支付给设计人。10.5.3对于采取其他价格形式的,也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及时结算和支付。10.6支付账户发包人应将合同价款支付至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设计人账户。11.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11.1发包人变更工程设计的内容、规模、功能、条件等,应当向设计人提供书面要求,设计人在不违反法律规定以及技术标准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应当按照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设计。11.2发包人变更工程设计的内容、规模、功能、条件或因提交的设计资料存在错误或作较大修改时,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增付设计费,设计人可按本条约定和专用合同条款附件7的约定,与发包人协商对合同价格和/或完工时间做可共同接受的修改。11.3如果由于发包人要求更改而造成的项目复杂性的变更或性质的变更使得设计人的设计工作减少,发包人可按本条约定和专用合同条款附件7的约定,与设计人协商对合同价格和/或完工时间做可共同接受的修改。11.4基准日期后,与工程设计服务有关的法律、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的颁布及修改,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延长的设计周期由发包人承担。11.5如果发生设计人认为有理由提出增加合同价款或延长设计周期的要求事项,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于该事项发生后5天内书面通知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在该事项发生后10天内,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供证明设计人要求的书面声明,其中包括设计人关于因该事项引起的合同价款和设计周期的变化的详细计算。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接到设计人书面声明后的5天内,予以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发包人同意设计人关于增加合同价款或延长设计周期的要求。12.专业责任与保险12.1设计人应运用一切合理的专业技术和经验知识,按照公认的职业标准尽其全部职责和谨慎、勤勉地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责任和义务。12.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具有发包人认可的、履行本合同所需要的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并使其于合同责任期内保持有效。12.3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应承担由于设计人的疏忽或过失而引发的工程质量事故所造成的建设工程本身的物质损失以及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费用的赔偿责任。13.知识产权13.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给设计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格书以及反映发包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设计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设计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13.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设计人,发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擅自修改或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设计人书面同意,发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13.3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设计人在工程设计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设计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基础资料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13.4合同当事人双方均有权在不损害对方利益和保密约定的前提下,在自己宣传用的印刷品或其他出版物上,或申报奖项时等情形下公布有关项目的文字和图片材料。13.5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的使用费应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14.违约责任14.1发包人违约责任14.1.1合同生效后,发包人因非设计人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或发包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设计人支付违约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按照设计人已完成的实际工作量计算设计费,完成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设计费;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设计费。14.1.2发包人未按专用合同条款附件6约定的金额和期限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的,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设计人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15天时,设计人有权书面通知发包人中止设计工作。自中止设计工作之日起15天内发包人支付相应费用的,设计人应及时根据发包人要求恢复设计工作;自中止设计工作之日起超过15天后发包人支付相应费用的,设计人有权确定重新恢复设计工作的时间,且设计周期相应延长。14.1.3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进行审批或本合同工程停建、缓建,发包人应在事件发生之日起15天内按本合同第16条〔合同解除〕的约定向设计人结算并支付设计费。14.1.4发包人擅自将设计人的设计文件用于本工程以外的工程或交第三方使用时,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应赔偿设计人因此遭受的损失。14.2设计人违约责任14.2.1合同生效后,设计人因自身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按发包人已支付的定金金额双倍返还给发包人或设计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4.2.2由于设计人原因,未按专用合同条款附件3约定的时间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前述违约金经双方确认后可在发包人应付设计费中扣减。14.2.3设计人对工程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原因产生的设计问题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其他事故时,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当通过所投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向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或者根据直接经济损失程度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14.2.4设计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对工程设计进行分包的,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解除未经发包人同意的设计分包合同,设计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15.不可抗力15.1不可抗力的确认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设计人应收集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并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合同当事人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发生争议时,按第17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15.2不可抗力的通知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必要的证明。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15.3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设计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支付。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16.合同解除16.1发包人与设计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16.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以解除合同:(1)设计人工程设计文件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经发包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修改后仍不能满足国家现行深度要求或不能达到合同约定的设计质量要求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2)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设计费用,经设计人催告后,在30天内仍未支付的,设计人可以解除合同;(3)暂停设计期限已连续超过180天,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4)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5)因一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实际履行或实际履行已无必要;(6)因本工程项目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16.3任何一方因故需解除合同时,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对合同中的遗留问题应取得一致意见并形成书面协议。16.4合同解除后,发包人除应按第14.1.1项的约定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期限内向设计人支付已完工作的设计费外,应当向设计人支付由于非设计人原因合同解除导致设计人增加的设计费用,违约一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17.争议解决17.1和解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17.2调解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17.3争议评审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采取争议评审方式解决争议以及评审规则,并按下列约定执行:17.3.1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合同当事人可以共同选择一名或三名争议评审员,组成争议评审小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自合同签订后28天内,或者争议发生后14天内,选定争议评审员。选择一名争议评审员的,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选择三名争议评审员的,各自选定一名,第三名成员为首席争议评审员,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或由合同当事人委托已选定的争议评审员共同确定,或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评审机构指定第三名首席争议评审员。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评审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和设计人各承担一半。17.3.2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合同当事人可在任何时间将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共同提请争议评审小组进行评审。争议评审小组应秉持客观、公正原则,充分听取合同当事人的意见,依据相关法律、技术标准、行业惯例等,自收到争议评审申请报告后14天内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对本事项另行约定。17.3.3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效力争议评审小组作出的书面决定经合同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遵照执行。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或不履行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双方可选择采用其他争议解决方式。17.4仲裁或诉讼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17.5争议解决条款效力合同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效或者被撤销均不影响其效力。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与解释1.1.1合同1.1.1.8其他合同文件包括:本合同附件及中标通知书、投标文件和竞争性谈判文件所组成的整体,包括双方根据合同规定所进行的修改和补充。1.3法律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各部委、以及项目所在地地**府颁布的现行有效的、并对项目产生或可能产生影响的技术规范。1.4技术标准1.4.1适用于工程的技术标准包括:国家及省市现行的设计规范及标准;1.4.2国外技术标准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的提供方:无;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无。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执行通用条款,本项目设计任务书、建筑统一做法、设计规范和标准、中标通知书、投标文件及附件、竞争性谈判文件及答疑以及双方认可的来往电报、传真、会议纪要、以及就本合同未定事宜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等,均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相互之间出现矛盾,以在后签订的合同或文件为准。1.6联络1.6.1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当在3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1.6.2发包人和设计人联系信息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发包人指定的联系电话及传真号码:;发包人指定的电子邮箱:。设计人接收文件的地点:;设计人指定的接收人为:;设计人指定的联系电话及传真号码:;设计人指定的电子邮箱:。1.8保密保密期限:长期。2.发包人2.1发包人一般义务2.1.1除通用条款情形发包人还应履行下列义务:(1)发包人应履行项目建设程序,根据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和技术要求确定合理的设计工作量及合理的设计周期,并按合同有关规定支付设计费。(2)设计人员在设计过程中,发包人应对设计人与地**府及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但并不免除设计人根据本合同规定应负的责任。(3)发包人应认真组织专家或委托咨询审查单位对成果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并负责设计文件的报审工作,向设计人提供上级主管部门对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后的批复意见,对设计人在贯彻落实审查意见时提出的有关问题应及时认真予以解答,但并不免除设计人根据本合同规定应负的责任。(4)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发包人应保护设计人的投标书、设计方案、计算软件和专利技术。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对设计人提交的成果文件、设计资料及文件不得擅自修改、复制或转让或用于本合同以外的项目。(5)由于执行发包人的书面指令而造成设计质量事故应有发包人承担责任。但不免除设计人根据本合同规定应负的责任。2.1.3发包人其他义务:/。2.2发包人代表发包人代表姓名:;身份证号:;职务:;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当提前3天书面通知设计人。3.设计人3.1设计人一般义务3.1.1设计人(需/不需)配合发包人办理有关许可、批准或备案手续。因政府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时间延长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设计周期延长,设计费用不再增加。3.1.3设计人其他义务:(1)设计人应根据本合同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关于设计方面的现行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定额、办法等有关规定,完成本合同工程的设计工作。(2)设计人应做好设计的质量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加强设计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建立完整的设计文件的设计、复核、审核、会签和批准制度,明确各阶段的责任人,并对本合同工程的设计质量负责。(3)设计人根据招标人提供的测量成果进行设计。(4)设计文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1)设计文件的编制应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规程、定额和合同的要求。2)设计依据的基础资料应完整、准确、可靠,设计方案论证充分,计算成果可靠,并符合安全要求。3)设计文件的深度应满足相应设计阶段的有关规定要求,并符合相关规范的要求。4)设计文件必须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要求,符合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的设计原则,特别注重沿岸设施的协调性和环境保护的要求。5)设计选用的材料、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性能及技术标准,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但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6)本项目的设计文件必须符合的设计任务书及采购文件的有关要求。(5)设计人的设计文件必须接受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咨询审查单位及发包人的上级主管部门的审查。凡审查意见中提出的问题,设计人应逐条给予认真贯彻落实,提交书面的反馈意见并免费修改勘察、设计文件。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咨询审查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的审查并不免除设计人的责任。设计人的设计文件必须经相关主管部门审核批准。(6)若发包人或发包人上级主管部门认为需要进行技术设计、编制技术设计文件及相应修正概算,设计人应无条件执行,其编制费用已包含在相应报价之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7)设计人必须按批准的工程勘察、初步设计、完成施工图设计工作,并接受发包人或发包人的上级主管部门或审图机构的审查。(8)设计人必须按发包人要求的数量提供所有为完成设计所必需的研究试验阶段性或成果性报告,接受发包人及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查,并对相关问题作出澄清和解答。(9)设计人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供符合要求的设计文件,并对因设计人的原因而引起的补充、修改和完善所延误的时间承担相应的责任。(10)设计人应根据工程施工需要和业主要求,派遣经验丰富的设计代表前往施工现场解决设计交底、设计变更、中间验收等需设计单位配合的相关工作。(11)人员保证与变更1)设计人应按投标书中承诺的人员投入工作。在设计过程中和施工服务期内,设计人不得更换投标书中承诺投入的设计人员,否则将予以处罚。具体处罚金额如下:项目负责人,10万元/人次;分项负责人,5万元/人次。2)如果设计人的人员渎职或不能胜任工作或从事其他违法活动,发包人有权书面要求更换,设计人应立即派出具有同等资历的人员替换;若非因上述原因,设计人有权拒绝。3)若设计人的进度没有达到设计人投标书中承诺的进度计划,发包人有权提出要求增加设计人员,设计人应立即安排,其费用被认为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之中。(12)设计人在设计过程中,如果因其采用的结构形式或工艺等方面发生侵犯专利权的行为而引起索赔或诉讼,则设计人应承担全部责任,并保障发包人免于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害和损失。(13)设计人除对其在工作过程中做出的决策和指导需承担责任外,设计人对于不是他设计的或不在他工作范围内的工作或工程不承担任何责任。(14)若设计人在现场勘查过程中发生人员伤亡或财产的损失,或者造成第三方的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设计人应承担全部责任,并保障发包人免于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害和损失。(15)设计人如有分包计划,分包部分工作应为非主体、非关键工作,应征得发包人的同意,并对其分包人的工作负全部责任。(16)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资料与实际情况不符时,设计人应负责进行补充设计工作,并根据新的资料,进行修改或变更设计,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应由设计人承担。(17)设计人应在收到发包人上级主管单位提出审查意见后7天内,完成对设计文件的修改;若超过本款规定的期限,将视为设计人的违约。(18)设计人应定期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汇报设计进度和任务完成情况,并接受发包人的检查,原则上每周一次,同时根据发包人要求随时向发包人汇报或接受检查。(19)设计人应按合同的要求提供所有上述成果的纸版及电子版文件,否则发包人有权拒付设计费用。3.2项目负责人3.2.1项目负责人姓名:;执业资格及等级:;注册证书号:;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设计人对项目负责人的授权范围如下:。3.2.2设计人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提前3天书面通知发包人。设计人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的违约责任项目负责人只有在发生以下特殊情况方可更换:因故伤残或重大疾病丧失工作能力或死亡的、调离设计单位的、被有关部门责令吊销执业资格的。除上述特殊情况发生项目负责人更换的,设计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扣除履约保证金,同时有权解除设计合同。3.2.3设计人应在收到书面更换通知后3天内更换项目负责人。设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负责人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设计人退还已支付的设计费用。3.3设计人员3.3.1设计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3天。3.3.3设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设计人员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设计人退还已支付的设计费用。3.4设计分包:本项目不允许设计分包。5.工程设计要求5.1工程设计一般要求5.1.2.1工程设计的特殊标准或要求:/。5.1.2.2工程设计适用的技术标准:/。5.3工程设计文件的要求5.3.3工程设计文件深度规定:应满足各阶段设计深度及进度要求,通过审查机构审核,并提供后续相关技术服务至本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结束。5.3.5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年限:。6.工程设计进度与周期6.1工程设计进度计划6.1.1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编制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提交的时间:合同签订后3天内。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应包括的内容:。6.1.2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修订发包人在收到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7日历天。6.2删除通用条款定金或预付款规定。6.3工程设计进度延误6.3.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的其他情形:。设计人应在发生进度延误的情形后3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延期的书面通知,在发生该情形后3天内提交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发包人收到设计人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后,应在3天内进行审查并书面答复。6.5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6.5.2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奖励:无。7.工程设计文件交付7.1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内容7.1.1最终提交的资料(但不限于以下资料)及有关专业设计规范、规程、标准规定的所有资料和发包人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资料:提供设计图纸8套及电子版本,包括设计说明、设计图纸等全套设计文件。7.1.2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提交电子版设计文件的具体形式为:通用CAD版本、WORD、EXCEL等可编辑源文件。8.工程设计文件审查8.1发包人对设计人的设计文件审查期限不超过20天。8.3发包人应在审查同意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后在7天内,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工程设计文件。8.4工程设计审查形式及时间安排:发包人负责。9.施工现场配合服务9.1发包人为设计人派赴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便利条件的内容包括:/。9.2设计人应当在施工期内提供相关配合服务。10.合同价款与支付10.1合同价款组成(1)设计费用本合同为总价合同,投标价应包括投标人完成本合同段工程设计的所有工作内容和提供全套设计文件,全部资料电子文件以及内审、正式审查所需文件)及后续服务的全部费用,主要包括(但不限于):设计成果文件编制、会务及专家费、出版费用,参与、协助招标人施工、监理招标、设备采购招标等费用,设计过程中有关调研、人员差旅费、交通费、食宿及现场服务等费用,保险费、税费等完成本项目的全部费用。a.本合同工程设计的全部费用。b.提供发包人招标所需的技术规范和工程说明、相应设计成果等以及相关配合的服务费用;c.为完成本采购文件规定的义务,投标人认为有必要计入的其他费用;d.投标人应充分认识到本项目的设计特点,投标报价中已包含一般性的设计修改费用,除非项目发生颠覆性的变化修改,原则上不再增加设计费用。如项目发生颠覆性的变化修改,招标人与中标人协商修改费用。(2)支付时间发包人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向设计人支付各项费用。设计人应在每一阶段工作完成后的15日内提出付款申请,发包人审查没有异议后,应在收到申请后30日内支付。如在规定的时间内,设计人没有收到付款时,则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滞纳金为无。(3)费用的支付本合同总金额是完成本合同所规定义务的一切费用。由设计人包干使用,发包人分阶段按进度分期支付设计费。a.施工图设计完成后,支付至合同总价的97%;b.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合同总价的100%;c.每次付款前均提供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4)质量保证因设计等责任过失(如设计方案不足、深度不够、质量低劣等)而使工程在设计使用年限内遭受损毁或产生不可弥补的本质缺陷,对工程或设施、设备进行更新、补强、返工修复等产生的费用超过原施工合同金额的5%以上的,业主可根据费用金额超过原施工合同金额的比例扣除同比例的设计费。10.2合同价格形式(2)总价合同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在合同实施期间,设计费用不随国家政策或法规、标准及市场因素的变化而进行调整,也不因实际设计周期的延长或缩短而调整。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无。10.3定金或预付款删除通用条款内容。11.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删除通用条款代之以:11.1发包人在项目批复及设计任务书范围内变更工程设计的内容、规模、功能、周期、标段划分等条件,应当向设计人提供书面要求,设计人在不违反法律规定以及技术标准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应当按照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设计。相关设计费、评审费、交通费、出版费等全部费用含在合同价中,不另增加费用。11.3如果由于发包人要求更改而造成的项目复杂性的变更或性质的变更使得设计人的设计工作减少,发包人可按本条约定和专用合同条款附件7的约定,与设计人协商对合同价格和/或完工时间做可共同接受的修改。12.专业责任与保险12.2设计人(需/不需)有发包人认可的工程设计责任保险。13.知识产权删除通用条款代之以:13.1设计人因为履行本合同而获得的发包人的项目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发包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图纸等),以及设计人依据本合同所完成的全部设计成果和资料,均属于发包人的商业机密,设计人不得随意复制,不得向与设计人无关人员或第三方展示、传阅,也不得非为本合同目的进行利用。设计人违反本条约定的,设计人应按发包人要求纠正,并应向发包人支付人民币10万元的违约金。若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发包人因此遭受的损失,则设计人仍应予赔偿。13.2设计人应确保其提供给发包人的设计成果及相关资料不侵犯他人权益,也不存在任何纠纷和争议。否则,设计人应当赔偿发包人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未经发包人事先书面许可,设计人不得将设计成果应用于其他项目,否则,设计人应按发包人要求纠正,并应向发包人支付人民币10万元的违约金。若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发包人因此遭受的损失,则设计人仍应予赔偿。13.3设计人对设计成果进行宣传及出版,需事先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13.4设计人为宣传需要而使用发包人的名称和标志,包括但不限于通过报纸、杂志、广告以及网络媒体等,需事先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13.5发包人有权使用设计人的名称和标志,包括但不限于通过报纸、杂志、广告以及网络媒体等,且无需另行征求设计人同意。同时,发包人有权公开的对设计人的设计成果进行介绍和评论。设计人确认,此种形式的介绍和评论不构成侵权。14.违约责任删除通用条款代之以:14.1发包人的违约⑴由于发包人变更设计范围,而造成设计的返工或修改设计,由此拖延的设计周期应由发包人负责;在设计完成并经审查通过后设计发生变更而新增加的设计工作费用由设计人承担,含在合同价中。⑵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但仅指非设计人原因造成),发包人应按设计人完成的实际工作量支付费用。14.2设计人的违约(1)合同生效后,设计人因自身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按发包人已支付的定金金额双倍返还给发包人或设计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2)由于设计人原因,未按专用合同条款附件3约定的时间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前述违约金经双方确认后可在发包人应付设计费中扣减。(3)设计人对工程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原因产生的设计问题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其他事故时,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当通过所投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向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或者根据直接经济损失程度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4)设计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对工程设计进行分包的,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解除未经发包人同意的设计分包合同,设计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5)设计人未按合同约定完成设计任务,或不按发包人要求完成设计变更等工作,发包人有权单方终止合同(终止合同的通知发出时即视为生效),停付设计费,并保留追偿设计人给发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的权利。14.3如果发生了本条第1款或第2款所述的情况,则利益受到损害的一方有权向另一方提出索赔,但赔偿应限于下列情况:⑴赔偿应是因违约或人员失职、渎职所造成的可合理预见的损失或损害的数额,而不是其他;⑵如果认为任一方与第三方共同对另一方负有责任时,负有责任的一方所支付的赔偿比例应限于由于其违约所应负责的那部分比例。14.4责任的期限设计人与发包人双方的责任与义务期限为合同协议书或合同条款规定的时间范围。但设计人对设计质量的责任则是设计使用年限内终身的责任。15.不可抗力15.1不可抗力的确认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无。16.合同解除16.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合同:(3)暂停设计期限已连续超过/天。16.4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已完工作设计费的期限为/天内。17.争议解决17.4仲裁或诉讼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18.其他:(1)因明显设计浪费而造成工程损失的将对设计单位予以经济处罚,扣减因设计造成浪费金额的10%。(2)设计人如果设计深度不够、资料不足、方案缺陷或质量低劣并且未通过业主或业主委托单位或上级主管单位的审查时,业主有权单方中止设计合同,取消设计人履行下阶段工作的资格,停付未付的设计费,并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3)因设计失误或深度不足、设计不合理造成工程变更,除由设计人负责继续完善设计外,业主还可视造成的时间延误和费用损失,按合同价的5%-10%作为违约金,从设计人合同价中扣除。(4)本工程项目中,设计人不得在设计文件中指定或倾向建筑材料、设备的生产厂家或供货商。(5)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原则上各自承担自身损失。(6)中标人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设计合同签订前,应按采购文件约定向招标人缴纳履约保证金。担保形式采用银行无条件保函。(7)设计成果文件提交前,根据发包人需求书面提供主要设备、材料相应档次的推荐品牌(同等档次的不少于3个)。(8)本项目二次设计、设计变更等产生的费用包括在合同价中,结算时不另增加费用。(9)各阶段均须提供完整电子文件(文本部分以WORD、EXCEL、PPT等可编辑源文件形式提供,图纸成果以CAD可编辑源文件形式提供)。(10)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的情况:a、设计成果存在重大错误,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b、发包人经过评估对乙方项目组成员的专业能力提出合理异议。c、因乙方原因影响施工工期拖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扣除合同金额10%的违约金。d、经专家评议,乙方设计方案造成甲方成本不必要的增加,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扣除合同金额10%的违约金。e、中标人本项目成员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更换。合同解除后,中标人需无条件移交已完工程量的设计成果性文件,否则设计费用不予支付。(11)设计变更风险的约定:由乙方原因、甲方及第三方原因提出的设计变更或调整,设计费不另计费,含在合同价中。(12)签订合同后被发现存在出借(挂靠)资质的行为,愿意无条件接受被取消中标(设计)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合同解除及清除出场,扣除设计费用,并积极配合委托人后续工作,移交已完的所有资料,一切损失自行承担。附件:附件1:工程设计范围、阶段与服务内容附件2: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一览表附件3: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的工程设计文件目录附件4:设计人主要设计人员表附件5:设计进度表附件6:设计费明细及支付方式附件7:设计变更计费依据和方法附件1:工程设计范围、阶段与服务内容一、本工程设计范围东海县污水处理提质增效达标区(320722-04-02)工程设计项目方案设计及施工图设计等;根据招标人的设计要求,负责本项目的所有工程设计工作;负责项目实施阶段全过程设计交底、设计变更工作。负责达标区验收第三方技术服务工作。320722-04-02达标区内共70个公建及单位庭院排水进行整治,面积共48.14ha。二、本工程设计阶段划分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及后续配合等阶段。三、各阶段服务内容1、方案设计(1)进行方案设计以及汇报工作;(2)制作报政府相关部门进行工程可行性研究审查的设计图纸,配合发包人进行报审工作,并负责有关解释和修改。2、施工图设计阶段(1)负责完成并制作全部专业的施工图设计文件;(2)对发包人的审核修改意见进行修改、完善,保证其设计意图的最终实现;(3)根据项目进度要求及时提供各阶段报审图纸,协助发包人进行报审工作,根据审查结果在本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进行修改调整,直至审查通过,并最终向发包人提交正式的施工图设计文件;(4)协助发包人进行工程招标答疑。3、施工配合服务阶段(1)负责工程设计交底,解答施工过程中施工承包人有关施工图的问题,项目负责人及各专业设计负责人,及时对施工中与设计有关的问题做出回应,保证设计满足施工要求;(2)工程施工全过程设计服务,同时根据发包人要求及时参加与设计有关的专题会,现场解决技术问题;(3)协助发包人处理工程洽商和设计变更,负责有关设计修改,及时办理相关手续;(4)参与与设计人相关的必要的验收以及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序号名称占地面积(ha)1东海县幼儿园1.132东海县实验小学3.063东海县实验中学7.044晶都商业广场5.155百货大楼0.76海陵商场0.737五交化家电商场0.578东海县汽车客运南站1.859中国工商银行(东海县支行)0.4810东海县图书馆0.2111晶都文化广场0.5912中国建设银行(东海支行)0.213仁慈医院0.4114牛山交警中队0.1215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江苏省东海县支行0.316烟草专卖局0.3117牛山社区邻里中心0.0818东海县公安局联勤联动警务站(火车站)0.0519东海县税务局牛山税务分局0.2220东海县第一幼儿园0.1321佛华幼儿园0.222东海县牛山小学1.8623东海县交通运输局0.6924东海县公安局牛山派出所0.2525江苏东海县人民武装部0.2326东海县司法局0.3927东海县海陵路小学1.5728江苏有线东海幸福路营业厅0.1729海陵影剧院0.4430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东海分公司0.3231东海县市场监督局城西分局0.0432海陵路幼儿园0.2233牛山派出所外贸巷社区警务室0.0534晶都种业有限公司1.2835中国太平洋保险0.0736中国人寿保险0.237中国人民保险0.338中信建设证券0.1539烟草局0.4140东海县卫生预防接种中心0.3141牛山街道卫生院0.3542中国农业银行(东海县支行)0.343江苏东海农村商业银行0.3344东海供销社(原供销商场)2.2945牛山街道东海社区0.546盐业公司0.3647杂品市场(原酱油厂)0.848五星电器0.149中国人民银行(东海县支行)0.0950和平社区党群服务中心0.0651东海县硅工业行业协会0.0752天成国际水晶广场1.3853老火车站1.5454新华书店0.1555京东电器自营店0.2356远洲城市广场0.7858新天成水晶广场0.859龙庭宝阁丽0.360东海商城0.861中央广场0.362舒欣玛特生活购物中心0.363华都现代城0.4664假日广场0.9465龙华商场0.9366东海安康医院0.367东海县天诚粮食储备库有限公司0.368皇家宠物医院0.369东海晶都口腔门诊部0.370东海县畜牧兽医站0.3合计48.14附件2: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一览表1、当地规划部门的规划设计条件;2、其他资料由投标人根据需要自行调查和收集。附件3: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的工程设计文件目录详见项目需求附件4:设计人主要设计人员表名 称姓名职务注册执业资格或职称承担过的主要项目一、总部人员项目主管其他人员二、项目组成员项目负责人给水排水专业人员环保专业人员结构专业人员道路专业人员岩土专业人员造价专业人员附件5:设计进度表详见本项目设计合同附件6:设计费明细及支付方式一、设计费总额:人民币(¥元)二、设计费总额构成:1.工程设计基本服务费用:固定总价:元2.工程设计其他服务费用:3.合同签订前设计人已完成工作的费用:三、设计费支付方式本合同总金额是完成本合同所规定义务的一切费用。由设计人包干使用,发包人分阶段按进度分期支付设计费。a.施工图设计完成后,支付至合同总价的97%;b.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合同总价的100%;c.每次付款前均提供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附件7:设计变更计费依据和方法第四部分采购需求本项目需求中标注★号的部分为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由采购人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供应商必须在响应文件中作出满足或者优于原要求和条件的响应,否则作无效响应处理。本项目采购方式:公开招标,项目属性为服务,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其他未列明行业。一、项目概况1、项目名称:东海县污水处理提质增效达标区(320722-04-02)工程设计项目2、项目地点:西至幸福路,北至玉带河,东至果园路,南至陇海铁路。二、设计工作内容1、设计范围:东海县2024年度污水处理提质增效达标区建设公建及单位庭院排水工程方案设计及施工图设计等;根据招标人的设计要求,负责本项目的所有工程设计工作;负责项目实施阶段全过程设计交底、设计变更工作。负责达标区验收第三方技术服务工作。本次设计范围共包括70个公建及单位庭院排水进行整治,面积共48.14ha,具体内容详见本章附件。2、设计深度要求:符合《市政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和采购文件的要求,负责完成方案设计以及全部专业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按照发包人的审核修改意见进行修改、完善,保证其设计意图的最终实现;提供报审图纸,协助发包人进行报审工作,根据审查结果在本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进行修改调整,直至审查通过,并最终向发包人提交正式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协助发包人进行工程招标答疑,并提供后续相关技术服务至本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结束。3、后续服务要求:负责工程设计交底,解答施工过程中施工承包人有关施工图的问题,项目负责人及各专业设计负责人,及时对施工中与设计有关的问题做出回应,保证设计满足施工要求;根据发包人要求,及时参加与设计有关的专题会,现场解决技术问题;协助发包人处理工程洽商和设计变更,负责有关设计修改,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参与与设计人相关的必要的验收以及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提供产品选型、设备加工订货、建筑材料选择以及分包商考察等技术咨询工作;应发包人要求协助审核各分包商的设计文件是否满足接口条件并签署意见,以保证其与总体设计协调一致,并满足工程要求;设计人应协助发包人完成与设计文件相关的报批和审批工作;施工过程中的交底、中间及竣工验收、技术指导、咨询等配合服务。三、工作要求1、设计单位要充分了解现状情况,充分听取有关部门意见。2、在研究过程中,应与相关单位进行协调沟通。3、设计单位应根据相关部门及专家意见进行修改完善设计图纸。设计单位还应根据甲方组织专家论证等需要进行汇报及准备相应材料。4、各阶段需报批的设计文件均由中标单位汇总后形成完整的设计文件上报上级部门审批。5、设计变更单全面完整详细,并满足招标人要求,各方面专业认可,以避免图纸变更修改后其他专业仍延用旧图,或有的专业未能及时了解到其他专业的设计变动,给将来的施工带来不必要的返工。四、项目设计过程和成果必须符合以下标准及规范1、本工程的设计过程和成果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和住建部关于设计方面;现行标准、规范、规程和办法等,以及招标项目所在地关于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方面的文件规定。2、设计成果须通过主管部门的审查。3、国家和地方现行的其他规范及标准。五、时间进度安排1、合同签订后20日历天内提交设计文件等相关资料。2、在此期间须根据发包人要求提交其他有关设计资料。六、设计成果提交提供设计图纸8套及电子版本,包括设计说明、设计图纸等全套设计文件。七、其他服务要求1、在设计中应积极与招标人进行沟通。2、在施工图审查阶段应派专人配合招标人工作,及时解决问题。3、在施工阶段应及时派相关专业的设计人员到现场解决施工中出现的问题,确保相关设计人员移动电话24小时开通,需现场解决的还须保证相关设计人员在6个小时内赶到。4、项目组由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项目组成员组成,项目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在中间成果论证、向主管部门汇报等须亲自参加。5、付款方式与履约保证金(1)付款方式:本合同总金额是完成本合同所规定义务的一切费用。由设计人包干使用,发包人分阶段按进度分期支付设计费。a.施工图设计完成后,支付至合同总价的97%;b.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合同总价的100%;c.每次付款前均提供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注:付款前乙方应向甲方开具正规发票,甲方自收到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支付至合同约定的乙方账户(发票开具日期计算)。(2)履约保证金:本项目不收取履约保证金。6、投标报价要求:本项目最后报价不得超过预算价。(1)投标报价应包括投标人完成本项目的所有工作内容和提供全套设计文件及资料文件、后续服务的全部费用,主要包括(但不限于):设计成果文件编制、会务及专家费、出版费用,参与、协助招标人施工、监理招标、设备采购招标等费用,设计过程中有关调研、人员差旅费、交通费、食宿及现场服务等费用,保险费、税费等完成本项目的全部费用。(2)投标人报价时应充分考虑所有可能影响到报价的价格因素,一旦成交,投标报价将包定,不予调整。如发生漏、缺、少项,都将被认为是中标人的报价让利行为,损失自负,不得作为减轻责任、减少服务、降低质量的理由。7、技术成果经济补偿:不补偿。附件:序号名称占地面积(ha)1东海县幼儿园1.132东海县实验小学3.063东海县实验中学7.044晶都商业广场5.155百货大楼0.76海陵商场0.737五交化家电商场0.578东海县汽车客运南站1.859中国工商银行(东海县支行)0.4810东海县图书馆0.2111晶都文化广场0.5912中国建设银行(东海支行)0.213仁慈医院0.4114牛山交警中队0.1215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江苏省东海县支行0.316烟草专卖局0.3117牛山社区邻里中心0.0818东海县公安局联勤联动警务站(火车站)0.0519东海县税务局牛山税务分局0.2220东海县第一幼儿园0.1321佛华幼儿园0.222东海县牛山小学1.8623东海县交通运输局0.6924东海县公安局牛山派出所0.2525江苏东海县人民武装部0.2326东海县司法局0.3927东海县海陵路小学1.5728江苏有线东海幸福路营业厅0.1729海陵影剧院0.4430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东海分公司0.3231东海县市场监督局城西分局0.0432海陵路幼儿园0.2233牛山派出所外贸巷社区警务室0.0534晶都种业有限公司1.2835中国太平洋保险0.0736中国人寿保险0.237中国人民保险0.338中信建设证券0.1539烟草局0.4140东海县卫生预防接种中心0.3141牛山街道卫生院0.3542中国农业银行(东海县支行)0.343江苏东海农村商业银行0.3344东海供销社(原供销商场)2.2945牛山街道东海社区0.546盐业公司0.3647杂品市场(原酱油厂)0.848五星电器0.149中国人民银行(东海县支行)0.0950和平社区党群服务中心0.0651东海县硅工业行业协会0.0752天成国际水晶广场1.3853老火车站1.5454新华书店0.1555京东电器自营店0.2356远洲城市广场0.7858新天成水晶广场0.859龙庭宝阁丽0.360东海商城0.861中央广场0.362舒欣玛特生活购物中心0.363华都现代城0.4664假日广场0.9465龙华商场0.9366东海安康医院0.367东海县天诚粮食储备库有限公司0.368皇家宠物医院0.369东海晶都口腔门诊部0.370东海县畜牧兽医站0.3合计48.14第五部分评标方法与评标标准一、评委委员会构成:本项目评标委员会的评委由采购人代表、相关专家组成。二、评审方法:综合评分法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采购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审方法。三、评审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结合本项目特点,评标严格按照采购文件要求和条件进行。“公平、公正、科学、择优”为本次评标的基本原则,评标委员会将按照这一原则的要求,公正、平等地对待各投标人,不带任何倾向性和启发性;不得向外界透露任何与评标有关的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影响评标的正常进行;评标委员会及有关工作人员不得私下与投标人接触。同时,在评标时恪守以下原则:客观性原则:评标委员会将按照采购文件的要求,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认真评审;对投标文件的评审仅依靠投标文件本身,而不依靠投标文件以外的任何因素。统一性原则:评标委员会将按照统一的评标原则和评标方法,用统一标准进行评标。独立性原则:评标工作在评标委员会内部独立进行,不受外界任何因素的干扰和影响。保密性原则:评委及熟知情况的有关工作人员将保守投标人的商业秘密。综合性原则:评标委员会将综合比较、审查投标人的各项指标,而不以单项指标的优劣评定出中标候选人。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依法独立评标,遵守评标工作纪律。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评审结论;持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不签署不同意的,视为同意。四、评审标准:1、评标时,评标委员会以采购文件为评标依据,评标委员会各成员独立对每个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并汇总每个投标人的得分。评标过程中,不得去掉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2、本项目评分总分为100分,按四舍五入取至小数点后两位。3、总得分=价格分+技术分+商务分。评分项目分值评分标准价格部分10分报价评分10分满足采购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10,投标报价超过项目预算价的,按无效响应处理。注:因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进行价格调整的,以调整后的价格计算投标基准价和投标报价,小数点后保留两位。技术部分65分建设条件分析10分根据对本项目建设背景、周边自然条件、场地现状、规划条件、交通等方面认识的程度进行评分。(优秀:7-10分,良好:3-6.9分,一般:0-2.9分)对招标项目设计的特点、必要性的认识及其对策措施5分对招标项目设计特点、必要性加以分析并提出对策措施。(优秀:3-5分,良好:1-2.9分,一般:0-0.9分)设计方案5分根据项目总体设计构思进行评分。(优秀:3-5分,良好:1-2.9分,一般:0-0.9分)25分依据规划,结合道路及沿线地块相关管线资料,对现状管线及周边地块需求进行充分调查分析,包含管线设计说明、管道平面设计图、检查井等配套附属设施节点设计、管线结构设计,说明、表达正确;色彩符合规定,与周边关系反映准确。提出合理的排水设计方案,并附图纸。(优秀:17-25分,良好:8-16.9分,一般:0-7.9分)经济性分析5分对本工程造价进行分析测算,工程造价经济、合理;造价测算详细、合理。(优秀:3-5分,良好:1-2.9分,一般:0-0.9分)设计质量保证措施5分根据投标人提出的设计质量保证措施的科学性、可行性及满足采购文件要求的程度进行评分。(优秀:3-5分,良好:1-2.9分,一般:0-0.9分)设计进度保证措施5分根据投标人所编制的设计进度计划的合理性、可行性及满足招标人提出的设计周期要求的程度进行评分。(优秀:3-5分,良好:1-2.9分,一般:0-0.9分)后续服务安排及保证措施5分从投入的后续服务人员、后续服务内容及后续服务承诺等方面进行评审打分。(优秀:3-5分,良好:1-2.9分,一般:0-0.9分)商务部分25分项目组成员配备项目负责人4分项目负责人具备高级工程师职称及以上的得4分,具备工程师职称的得2分,本项满分4分。项目组其他人员16分拟派项目组人员配备(不含项目负责人)(满分16分):(1)给水排水专业人员:具备高级工程师职称及以上的或具备注册给排水工程师资格的得4分,具备工程师职称的得2分;该项满分4分;(2)结构专业人员:具备高级工程师职称及以上的或具备一级结构工程师资格的得4分,具备工程师职称的得2分;该项满分4分;(3)道路专业人员:具备高级工程师职称及以上的或具备注册道路工程师资格的得4分,具备工程师职称的得2分;该项满分4分;(4)造价专业人员:具备高级工程师职称及以上的或具备注册造价工程师资格的得4分,具备工程师职称的得2分;该项满分4分;注:以上拟定项目组人员(含项目负责人)必须为投标单位正式职工,提供近三个月内任意一个月由社保机构出具的社保缴纳证明,并加盖社保中心公章或社保中心参保缴费证明电子专用章(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军事管理等部门从事工程设计、施工的技术人员不能提供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由所在单位上级人事主管部门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提供有效的职称证书、注册证书等复印件加盖公章,不提供或提供不全的不得分。类似业绩5分投标人自2020年01月01日至今(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承担过类似工程(排水管网工程)设计业绩的,每提供1个得1分,满分5分。注:1、类似业绩的认定以设计合同为准,业绩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业绩工程造价以设计合同投资估算为准。2、设计合同必须能清晰的表明类似业绩的投标人名称、业绩金额、工程内容、合同签订时间等需要明示的内容,若提供的设计合同不能明示,则须提供建设单位书面证明文件,证明文件上需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否则不予认可。3、提供有效的合同及类似业绩相关证明材料原件扫描件上传至投标文件中,否则不得分。五、中标标准:评标委员会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以上中标候选人。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商务技术总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投标文件满足采购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第六部分投标文件格式投标文件标段名称:标段编号:投标人名称:(加盖CA电子公章)日期:投标文件目录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二、上一年度的财务状况报告(投标人成立不满一年无需提供)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提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一年内至少一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及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依法享受缓缴、免缴税收、社会保障资金的提供证明材料。)四、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书面声明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六、财务状况报告及税收、社会保障资金缴纳情况承诺函七、特定资格要求的证明文件(如果本项目设置特定资格要求,则需要提供)八、法人授权书九、投标函十、中小企业声明函十一、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十二、联合体协议十三、投标分项报价表十四、技术要求响应及偏离表十五、商务要求响应及偏离表十六、开标一览表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二、上一年度的财务状况报告投标人成立不满一年不需提供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提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一年内至少一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及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依法享受缓缴、免缴税收、社会保障资金的提供证明材料。四、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书面声明我单位郑重声明:我单位具备履行本项采购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为履行本项采购合同我公司具备如下主要设备和主要专业技术能力:主要设备有:。主要专业技术能力有:。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声明我单位郑重声明: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我单位在经营活动中没有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六、财务状况报告及税收、社会保障资金缴纳情况承诺函财务状况报告及税收、社会保障资金缴纳情况承诺函致:我方供应商名称参加【标段名称】(项目编号:【标段编号】)采购,根据《关于简化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审查有关事项的通知》(连财购〔2023〕4号),我方承诺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条件的,具体包括:(1)上一年度的财务状况报告(成立不满一年不需提供)(财务状况报告);(2)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我方对上述承诺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责任,同时同意有关主管部门将相关失信信息记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并在相关政府门户网站公开。特此承诺投标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日七、特定资格要求的证明文件如果本项目申请人的特定资格要求中要求提供的,必须提供。八、法人授权书本授权书声明:____________(投标人名称)授权________________(被授权人的姓名)为我方就号项目采购活动的合法代理人,以本单位名义全权处理一切与该项目采购有关的事务。本授权书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生效,特此声明。被授权人身份证号码:被授权人联系电话:(手机)授权单位名称:(加盖CA电子公章)单位地址:日期:九、投标函致:根据贵方的号招标文件,正式授权下述签字人______(姓名)代表我方______________(投标人的名称),全权处理本次项目投标的有关事宜。据此函,__________签字人兹宣布同意如下:1.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要求,向买方提供所需服务(包含与服务相关的货物)。2.我们完全理解贵方不一定将合同授予最低报价的投标人。3.我们已详细审核全部招标文件及其有效补充文件,我们知道必须放弃提出含糊不清或误解问题的权利。4.我们同意从规定的开标日期起遵循本投标文件,并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期满之前均具有约束力。5.同意向贵方提供贵方可能另外要求的与投标有关的任何证据或资料,并保证我方已提供和将要提供的文件是真实的、准确的。6.一旦我方中标,我方将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严格履行合同的责任和义务,并保证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完成项目,交付买方验收、使用。7.与本投标有关的正式通讯地址为:地址:邮编:电话:传真:投标人开户行:账号: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十、中小企业声明函(服务)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标的名称),属于(招标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2.(标的名称),属于(招标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加盖CA电子公章):日期:备注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备注2:供应商如不提供此声明函,价格将不做相应扣除。十一、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______单位的采购文件编号为______的项目采购活动由本单位提供服务。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备注:1、供应商如不提供此声明函,价格将不做相应扣除。2、中标人为残疾人福利单位的,此声明函将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接受社会监督)供应商全称(加盖CA电子公章):日期:十二、联合体协议(参考格式)(联合体中各供应商全称)在此达成以下协议:1、我们(供应商1),(供应商2),……自愿组成联合体,参加正中国际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组织的采购编号为(编号全称),(项目全称)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我联合体指定(供应商*)为牵头单位(牵头单位必须为联合体成员)。2、若我们联合中标、成交,(供应商单位1全称)实施项目中(工作内容)部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责任。(供应商单位2全称)实施项目中(工作内容)部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责任……。(注:联合体中各供应商都应明示所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3、其中(小型、微型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监狱企业全称)为(小型、微型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监狱企业)企业,且我们约定该公司/单位所承担的合同金额将占本项目合同总金额的%。备注:本招标文件中要求加盖CA电子签章的地方,仅需加盖牵头单位的CA电子签章。联合体中各供应商全称(公章):日期:十三、投标分项报价表序号1234567分项服务名称服务期分项单位数量分项单价合价(元)备注12…………报价总计:大写:小写:备注:1.投标报价采用固定单价形式,“分项单价”应包括采购人需求的服务(包含与服务相关的货物)价格、质量保证费用、培训费用等,项目在指定地点、环境交付、安装、调试、验收所需费用和所有相关税金费用及为完成整个项目所产生的其他所有费用,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2.“投标分项报价表”中“分项单价”数额应当与“开标一览表”中“投标报价”数额一致。十四、投标响应及偏离表序号招标文件要求投标响应情况超出、符合或偏离说明……单位名称:(电子签章)注:1、凡投标文件中所投货物或服务与招标文件有偏离的(包括正偏离,用+号表示和负偏离,用-号表示),均应在此表中详细列出并说明理由(内容较多的可以标注见投标文件第几页),未在此表中列出的视同完全满足招标文件要求。2、投标人所投产品如与招标文件要求的规格及配置不一致,则须在上表偏离说明中详细注明。3、响应部分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污水处理提质增效达标区工程设计涉及「招标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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