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设备机房环氧地坪改造 地坪工程 地坪漆施工装修改造工程 外墙改造工程 内墙改造工程 地下车库改造工程招标公告(浙江省人民医院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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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函一、质疑供应商基本信息质疑供应商:台州博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质疑函地址:浙江省温岭市城东街道经济开发区二期联系人:施易男联系电话:18969637552邮编:317500授权代表:施易男联系电话:18969637552地址:浙江省温岭市城东街道经济开发区二期邮编:317500二、质疑项目基本情况质疑项目的名称:浙江省人民医院越城院区设备机房环氧地坪改造项目质疑项目的编号:GXCZ-C-25360052采购人名称:浙江省人民医院采购文件获取日期:2025年05月14日三、质疑事项具体内容质疑事项1:①【客观分】供应商拟派项目经理2022年1月1日以来【以竣交工验收记录(或报告)上的时间为准】以项目经理身份承接过公共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或装修改造工程施工业绩的,每项得0.5分,本项最高得1.5分。业绩证明材料:中标(成交)通知书(或施工合同)和竣交工验收记录(或报告)。我公司已按评标方式提供了项目经理公共建筑的业绩(中标通知书或合同、竣工验收记录)但未得分,并不是所有合同上都有项目经理名字、也并不是所有竣工验收记录上都有甲方公章,评标方式对此也未作具体规定,只规定了提供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及竣工记录,我司也可以证明现场实际管理的就是我们标书中项目经理,所以我司项目经理业绩应可得分。如果我司提供的项目经理业绩是不存在的,虚假的(请对其他投标单位的业绩真伪、是否符合评审要求也进行复查),可以由上级主管部门核实处罚,但评审专家应根据字面意思进行打分,而非想象,如未按要求进行评审,应进行复查,并按评审方式加分,如未按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应予以处罚。事实依据:见采购结果公告中的技术商务评分明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第七十五条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质疑事项2:质疑事项2:①评标方式“附件四技术评审因素及分值”主观分高达65分,且未设置细化、量化指标(每条主观分均为“(5,4,3,2,1)”,何为5、何为4、何为3、何为2、何为1?),分值区间较大,评审专家自由裁量权过大。②由于评审专家在评标过程中对我公司合理价提出了质疑评审,我们发现,专家本身对环氧地坪市场价格行情都不了解,说明对技术方面更不专业,再加上评审因素不细化、不量化,导致评审专家评分不准确、不科学。事实依据:见采购文件p29-p30。法律依据: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七)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③《政府采购需求管理1/2质疑函办法》(财库〔2021〕22号,以下简称22号文)第二十一条“评分项应当按照量化指标的等次,设置对应的不同分值”质疑事项3:①评审专家评审时受到其他言语诱导,未进行独立评审。②评审专家打分存在畸高、畸低。事实依据:①开标记录表;②由监督部门复查评标时的监控视频。法律依据:①磋商文件p18进行评审“(二)组织磋商程序:对客观评审项目应统一评审依据和评审标准,对主观评审项目应确定大致的评审要求和评审尺度,对磋商小组提出的有关磋商文件、磋商响应文件的问题进行必要的说明、解释或讨论。”。“对明显畸高、畸低的评分(其总评分偏离平均分30%以上的),磋商小组组长应提醒相关磋商专家进行复核或书面说明理由”。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第四十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的评审专家作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者说明。④磋商文件p22进行评审“8.4.磋商小组及其成员不得有下列行为(3)违反评审纪律发表倾向性意见或者征询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四、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请求:1、对我司项目经理业绩进行复核、加分。2、复查其他投标人业绩真伪、是否符合评审要求。3、10家投标人参加投标,6家废标,我司未见过废标率高达60%的评标方式,本身项目存在陷阱,应复查其他三家投标人有无串标、标书有无雷同。4、请纪委调取评标时的监控,调查采购人与评委有无发表或暗示倾向某家投标单位的言论,有无在评分时讨论某家投标单位技术标某项技术标编制内容如何等不当言论影响其他评委独立评审。5、一个本身29万都已有足够利润的小项目(却在评标时质疑我公司低于成本价竞标),中标价却高达49万,虚高20万元,存在浪费财政资金,要求调取采购人监控、通话记录,调查中标候选人与采购人此前是否存在私下接触行为,是否存在标前利益输送或利益承诺行为。在纪委监督下随机抽取评标委员会,对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重新评审、打分。6、对违规投标人、评委进行处罚。7、我公司将进一步向上级纪检部门进行举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签章):公章:质疑提交日期:2025年06月03日质疑函制作说明:1.供应商提出质疑时,应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2.质疑供应商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的,质疑函应按要求列明“授权代表”的有关内容,并在附件中提交由质疑供应商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3.质疑供应商若对项目的某一分包进行质疑,质疑函中应列明具体分包号。4.质疑函的质疑事项应具体、明确,并有必要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5.质疑函的质疑请求应与质疑事项相关。6.质疑供应商为自然人的,质疑函应由本人签字;质疑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质疑函应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2/2关于浙江省人民医院越城院区设备机房环氧地坪改造项目中标(成交)结果质疑的答复台州博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贵司就“浙江省人民医院越城院区设备机房环氧地坪改造项目”(项目编号:GXCZ-C-25360052)中标(成交)结果的质疑函已于2025年6月3日收悉。经征得采购人同意,现就贵公司质疑的问题答复如下:质疑事项1:①【客观分】供应商拟派项目经理2022年1月1日以来【以竣交工验收记录(或报告)上的时间为准】以项目经理身份承接过公共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或装修改造工程施工业绩的,每项得0.5分,本项最高得1.5分。业绩证明材料:中标(成交)通知书(或施工合同)和竣交工验收记录(或报告)。我公司已按评标方式提供了项目经理公共建筑的业绩(中标通知书或合同、竣工验收记录)但未得分,并不是所有合同上都有项目经理名字、也并不是所有竣工验收记录上都有甲方公章,评标方式对此也未作具体规定,只规定了提供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及竣工记录,我司也可以证明现场实际管理的就是我们标书中项目经理,所以我司项目经理业绩应可得分。如果我司提供的项目经理业绩是不存在的,虚假的(请对其他投标单位的业绩真伪、是否符合评审要求也进行复查),可以由上级主管部门核实处罚,但评审专家应根据字面意思进行打分,而非想象,如未按要求进行评审,应进行复查,并按评审方式加分,如未按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应予以处罚。事实依据:见采购结果公告中的技术商务评分明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第七十五条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答复意见:本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资信及商务评审因素及分值分配评分项序号2中明确供应商拟派项目经理2022年1月1日以来【以竣交工验收记录(或报告)上的时间为准】以项目经理身份承接过公共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或装修改造工程施工业绩的,每项得0.5分,本项最高得1.5分。业绩证明材料:中标(成交)通知书(或施工合同)和竣交工验收记录(或报告)。贵司提供的投标(响应)文件业绩材料(如下)九、商务及资信评审打分资料一览表序号资料名称共页备注1南充星汇源著项目二三期地坪工程、蓝球场及跑道改造工程9证明材料附后2阳春金玥湾地坪漆施工装修改造工程123广信国际大酒店外墙改造工程34武昌理工学院生物护理学院及智能建造学院外墙改造工程35温岭市肿瘤医院内墙改造工程26金华市中心医院地下车库改造工程17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2附后8以上列表中贵司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经磋商小组评审均无法体现贵司拟派项目经理叶春英的名字,故贵司本项评审内容不得分。收到贵司质疑函后,组织原竞争性磋商小组协助答复质疑,磋商小组对贵司响应文件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进行了复核,确认贵司本项评审内容得分为0无误。质疑事项2:①评标方式“附件四技术评审因素及分值”主观分高达65分,且未设置细化、量化指标(每条主观分均为“(5,4,3,2,1)”,何为5、何为4、何为3、何为2、何为1?),分值区间较大,评审专家自由裁量权过大。②由于评审专家在评标过程中对我公司合理价提出了质疑评审,我们发现,专家本身对环氧地坪市场价格行情都不了解,说明对技术方面更不专业,再加上评审因素不细化、不量化,导致评审专家评分不准确、不科学。事实依据:见采购文件p29-p30。法律依据: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七)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③《政府采购需求管理质质疑疑函函1/2质疑函质疑函办法》(财库〔2021〕22号,以下简称22号文)第二十一条“评分项应当按照量化指标的等次,设置对应的不同分值”。答复意见: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与采购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合理设置主观分并不冲突,本竞争性磋商文件技术评审因素及分值根据本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求,将评审因素量化指标与分值设置相对应,同时,评审因素细化和量化程度以及分值的设置,已能够限制评标委员会的自由裁量权,不属于“未细化量化”的情形。贵司最后报价为293858.3元,明显低于其他参与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报价,磋商小组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三章评审办法和标准中:“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参与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报价或明显低于采购预算时,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处理。”的约定,对其最后报价的合理性作出书面说明澄清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质疑事项3:①评审专家评审时受到其他言语诱导,未进行独立评审。②评审专家打分存在畸高、畸低。事实依据:①开标记录表;②由监督部门复查评标时的监控视频。法律依据:①磋商文件p18进行评审“(二)组织磋商程序:对客观评审项目应统一评审依据和评审标准,对主观评审项目应确定大致的评审要求和评审尺度,对磋商小组提出的有关磋商文件、磋商响应文件的问题进行必要的说明、解释或讨论。”。“对明显畸高、畸低的评分(其总评分偏离平均分30%以上的),磋商小组组长应提醒相关磋商专家进行复核或书面说明理由”。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第四十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的评审专家作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者说明。④磋商文件p22进行评审“8.4.磋商小组及其成员不得有下列行为(3)违反评审纪律发表倾向性意见或者征询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答复意见:根据:(1)《浙江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二)对政府采购项目的独立评审权”;(2)《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2014(第214号):第十六条磋商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3)《浙江省政府采购活动现场组织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六)款“(六)评审小组组长组织评审人员独立评审。评审小组对拟认定为采购响应文件无效、供应商资格不符合的,应组织相关供应商代表进行陈述、澄清或申辩;采购组织机构可协助评审小组组长对打分结果进行校对、核对并汇总统计;对明显畸高、畸低的评分(其总评分偏离平均分30%以上的),评审小组组长应提醒相关评审人员进行复核或书面说明理由,评审人员拒绝说明的,由现场监督员据实记录;评审人员的评审、修改记录应保留原件,随项目其他资料一并存档。”。本项目评分明细如下:标项供应商名称专家1专家2专家3商务技术得分报价得分总分1杭州鑫固建筑特种技术有限公司50.552.551.551.517.8969.391台州博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34.041.043.039.3330.069.331杭州浙百建设有限公司45.045.046.045.3321.1366.461杭州城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46.044.043.044.3319.3363.66通过上表可以看出:贵司的评分,三位磋商小组成员的评分分别为34、41、43,平均分39.33,各磋商小组成员的评分与平均分相比均偏离在30%以内,符合《浙江省政府采购活动现场组织管理办法》规定;通过上表还可以看出,其他供应商的得分均未发现存在明显的畸高、畸低评分的情况;综上所述,磋商小组根据响应文件,按评审办法的规定进行独立评判、评分,经核查评分,未发现存在明显的畸高、畸低评分;另经核查评审过程录音录像,未有磋商小组成员在评审过程中发表过倾向性意见,也未有人在评审现场发表过诱导性言语。感谢贵公司对本次采购工作的参与和关注。贵司如对我司的答复不满意,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内部设置的采购监督机构提起投诉。国信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6月10日质疑函一、质疑供应商基本信息质疑供应商:台州博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质疑函地址:浙江省温岭市城东街道经济开发区二期联系人:施易男联系电话:18969637552邮编:317500授权代表:施易男联系电话:18969637552地址:浙江省温岭市城东街道经济开发区二期邮编:317500二、质疑项目基本情况质疑项目的名称:浙江省人民医院越城院区设备机房环氧地坪改造项目质疑项目的编号:GXCZ-C-25360052采购人名称:浙江省人民医院采购文件获取日期:2025年05月14日三、质疑事项具体内容质疑事项1:①【客观分】供应商拟派项目经理2022年1月1日以来【以竣交工验收记录(或报告)上的时间为准】以项目经理身份承接过公共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或装修改造工程施工业绩的,每项得0.5分,本项最高得1.5分。业绩证明材料:中标(成交)通知书(或施工合同)和竣交工验收记录(或报告)。我公司已按评标方式提供了项目经理公共建筑的业绩(中标通知书或合同、竣工验收记录)但未得分,并不是所有合同上都有项目经理名字、也并不是所有竣工验收记录上都有甲方公章,评标方式对此也未作具体规定,只规定了提供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及竣工记录,我司也可以证明现场实际管理的就是我们标书中项目经理,所以我司项目经理业绩应可得分。如果我司提供的项目经理业绩是不存在的,虚假的(请对其他投标单位的业绩真伪、是否符合评审要求也进行复查),可以由上级主管部门核实处罚,但评审专家应根据字面意思进行打分,而非想象,如未按要求进行评审,应进行复查,并按评审方式加分,如未按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应予以处罚。事实依据:见采购结果公告中的技术商务评分明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第七十五条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质疑事项2:质疑事项2:①评标方式“附件四技术评审因素及分值”主观分高达65分,且未设置细化、量化指标(每条主观分均为“(5,4,3,2,1)”,何为5、何为4、何为3、何为2、何为1?),分值区间较大,评审专家自由裁量权过大。②由于评审专家在评标过程中对我公司合理价提出了质疑评审,我们发现,专家本身对环氧地坪市场价格行情都不了解,说明对技术方面更不专业,再加上评审因素不细化、不量化,导致评审专家评分不准确、不科学。事实依据:见采购文件p29-p30。法律依据: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七)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③《政府采购需求管理1/2质疑函办法》(财库〔2021〕22号,以下简称22号文)第二十一条“评分项应当按照量化指标的等次,设置对应的不同分值”质疑事项3:①评审专家评审时受到其他言语诱导,未进行独立评审。②评审专家打分存在畸高、畸低。事实依据:①开标记录表;②由监督部门复查评标时的监控视频。法律依据:①磋商文件p18进行评审“(二)组织磋商程序:对客观评审项目应统一评审依据和评审标准,对主观评审项目应确定大致的评审要求和评审尺度,对磋商小组提出的有关磋商文件、磋商响应文件的问题进行必要的说明、解释或讨论。”。“对明显畸高、畸低的评分(其总评分偏离平均分30%以上的),磋商小组组长应提醒相关磋商专家进行复核或书面说明理由”。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第四十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的评审专家作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者说明。④磋商文件p22进行评审“8.4.磋商小组及其成员不得有下列行为(3)违反评审纪律发表倾向性意见或者征询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四、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请求:1、对我司项目经理业绩进行复核、加分。2、复查其他投标人业绩真伪、是否符合评审要求。3、10家投标人参加投标,6家废标,我司未见过废标率高达60%的评标方式,本身项目存在陷阱,应复查其他三家投标人有无串标、标书有无雷同。4、请纪委调取评标时的监控,调查采购人与评委有无发表或暗示倾向某家投标单位的言论,有无在评分时讨论某家投标单位技术标某项技术标编制内容如何等不当言论影响其他评委独立评审。5、一个本身29万都已有足够利润的小项目(却在评标时质疑我公司低于成本价竞标),中标价却高达49万,虚高20万元,存在浪费财政资金,要求调取采购人监控、通话记录,调查中标候选人与采购人此前是否存在私下接触行为,是否存在标前利益输送或利益承诺行为。在纪委监督下随机抽取评标委员会,对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重新评审、打分。6、对违规投标人、评委进行处罚。7、我公司将进一步向上级纪检部门进行举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签章):公章:质疑提交日期:2025年06月03日质疑函制作说明:1.供应商提出质疑时,应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2.质疑供应商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的,质疑函应按要求列明“授权代表”的有关内容,并在附件中提交由质疑供应商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3.质疑供应商若对项目的某一分包进行质疑,质疑函中应列明具体分包号。4.质疑函的质疑事项应具体、明确,并有必要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5.质疑函的质疑请求应与质疑事项相关。6.质疑供应商为自然人的,质疑函应由本人签字;质疑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质疑函应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2/2关于浙江省人民医院越城院区设备机房环氧地坪改造项目中标(成交)结果质疑的答复台州博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贵司就“浙江省人民医院越城院区设备机房环氧地坪改造项目”(项目编号:GXCZ-C-25360052)中标(成交)结果的质疑函已于2025年6月3日收悉。经征得采购人同意,现就贵公司质疑的问题答复如下:质疑事项1:①【客观分】供应商拟派项目经理2022年1月1日以来【以竣交工验收记录(或报告)上的时间为准】以项目经理身份承接过公共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或装修改造工程施工业绩的,每项得0.5分,本项最高得1.5分。业绩证明材料:中标(成交)通知书(或施工合同)和竣交工验收记录(或报告)。我公司已按评标方式提供了项目经理公共建筑的业绩(中标通知书或合同、竣工验收记录)但未得分,并不是所有合同上都有项目经理名字、也并不是所有竣工验收记录上都有甲方公章,评标方式对此也未作具体规定,只规定了提供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及竣工记录,我司也可以证明现场实际管理的就是我们标书中项目经理,所以我司项目经理业绩应可得分。如果我司提供的项目经理业绩是不存在的,虚假的(请对其他投标单位的业绩真伪、是否符合评审要求也进行复查),可以由上级主管部门核实处罚,但评审专家应根据字面意思进行打分,而非想象,如未按要求进行评审,应进行复查,并按评审方式加分,如未按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应予以处罚。事实依据:见采购结果公告中的技术商务评分明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第七十五条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答复意见:本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资信及商务评审因素及分值分配评分项序号2中明确供应商拟派项目经理2022年1月1日以来【以竣交工验收记录(或报告)上的时间为准】以项目经理身份承接过公共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或装修改造工程施工业绩的,每项得0.5分,本项最高得1.5分。业绩证明材料:中标(成交)通知书(或施工合同)和竣交工验收记录(或报告)。贵司提供的投标(响应)文件业绩材料(如下)九、商务及资信评审打分资料一览表序号资料名称共页备注1南充星汇源著项目二三期地坪工程、蓝球场及跑道改造工程9证明材料附后2阳春金玥湾地坪漆施工装修改造工程123广信国际大酒店外墙改造工程34武昌理工学院生物护理学院及智能建造学院外墙改造工程35温岭市肿瘤医院内墙改造工程26金华市中心医院地下车库改造工程17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2附后8以上列表中贵司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经磋商小组评审均无法体现贵司拟派项目经理叶春英的名字,故贵司本项评审内容不得分。收到贵司质疑函后,组织原竞争性磋商小组协助答复质疑,磋商小组对贵司响应文件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进行了复核,确认贵司本项评审内容得分为0无误。质疑事项2:①评标方式“附件四技术评审因素及分值”主观分高达65分,且未设置细化、量化指标(每条主观分均为“(5,4,3,2,1)”,何为5、何为4、何为3、何为2、何为1?),分值区间较大,评审专家自由裁量权过大。②由于评审专家在评标过程中对我公司合理价提出了质疑评审,我们发现,专家本身对环氧地坪市场价格行情都不了解,说明对技术方面更不专业,再加上评审因素不细化、不量化,导致评审专家评分不准确、不科学。事实依据:见采购文件p29-p30。法律依据: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七)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③《政府采购需求管理质质疑疑函函1/2质疑函质疑函办法》(财库〔2021〕22号,以下简称22号文)第二十一条“评分项应当按照量化指标的等次,设置对应的不同分值”。答复意见: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与采购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合理设置主观分并不冲突,本竞争性磋商文件技术评审因素及分值根据本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求,将评审因素量化指标与分值设置相对应,同时,评审因素细化和量化程度以及分值的设置,已能够限制评标委员会的自由裁量权,不属于“未细化量化”的情形。贵司最后报价为293858.3元,明显低于其他参与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报价,磋商小组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三章评审办法和标准中:“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参与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报价或明显低于采购预算时,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处理。”的约定,对其最后报价的合理性作出书面说明澄清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质疑事项3:①评审专家评审时受到其他言语诱导,未进行独立评审。②评审专家打分存在畸高、畸低。事实依据:①开标记录表;②由监督部门复查评标时的监控视频。法律依据:①磋商文件p18进行评审“(二)组织磋商程序:对客观评审项目应统一评审依据和评审标准,对主观评审项目应确定大致的评审要求和评审尺度,对磋商小组提出的有关磋商文件、磋商响应文件的问题进行必要的说明、解释或讨论。”。“对明显畸高、畸低的评分(其总评分偏离平均分30%以上的),磋商小组组长应提醒相关磋商专家进行复核或书面说明理由”。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第四十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的评审专家作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者说明。④磋商文件p22进行评审“8.4.磋商小组及其成员不得有下列行为(3)违反评审纪律发表倾向性意见或者征询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答复意见:根据:(1)《浙江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二)对政府采购项目的独立评审权”;(2)《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2014(第214号):第十六条磋商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3)《浙江省政府采购活动现场组织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六)款“(六)评审小组组长组织评审人员独立评审。评审小组对拟认定为采购响应文件无效、供应商资格不符合的,应组织相关供应商代表进行陈述、澄清或申辩;采购组织机构可协助评审小组组长对打分结果进行校对、核对并汇总统计;对明显畸高、畸低的评分(其总评分偏离平均分30%以上的),评审小组组长应提醒相关评审人员进行复核或书面说明理由,评审人员拒绝说明的,由现场监督员据实记录;评审人员的评审、修改记录应保留原件,随项目其他资料一并存档。”。本项目评分明细如下:标项供应商名称专家1专家2专家3商务技术得分报价得分总分1杭州鑫固建筑特种技术有限公司50.552.551.551.517.8969.391台州博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34.041.043.039.3330.069.331杭州浙百建设有限公司45.045.046.045.3321.1366.461杭州城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46.044.043.044.3319.3363.66通过上表可以看出:贵司的评分,三位磋商小组成员的评分分别为34、41、43,平均分39.33,各磋商小组成员的评分与平均分相比均偏离在30%以内,符合《浙江省政府采购活动现场组织管理办法》规定;通过上表还可以看出,其他供应商的得分均未发现存在明显的畸高、畸低评分的情况;综上所述,磋商小组根据响应文件,按评审办法的规定进行独立评判、评分,经核查评分,未发现存在明显的畸高、畸低评分;另经核查评审过程录音录像,未有磋商小组成员在评审过程中发表过倾向性意见,也未有人在评审现场发表过诱导性言语。感谢贵公司对本次采购工作的参与和关注。贵司如对我司的答复不满意,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内部设置的采购监督机构提起投诉。国信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6月10日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设备机房环氧地坪改造 地坪工程 地坪漆施工装修改造工程 外墙改造工程 内墙改造工程 地下车库改造工程涉及「招标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浙江省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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