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电煤招标公告(青海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2025)



【青海宁北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唐湖分公司2025年6月份(4500大卡疆煤)电煤采购】采购公告

公告内容

青海宁北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唐湖分公司2025年6月份(4500大卡疆煤)电煤采购竞价公告
竞价单编号:NMJJD-173001-202506-001
青海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本部就市场煤采购进行公开竞价,欢迎具备资格的供应商参加。
一、基本信息
1. 煤炭品种:烟煤(其他),原煤
2. 采购数量:20,000吨
3. 交货地点:青海省 海北藏族自治州 海晏县 西海镇原221厂一分厂
4. 交货日期:2025-06-16 至 2025-07-16
5. 运输方式:汽运直达,汽火联运
6. 交货价格:包到厂价(到厂价)
7. 数量验收方式:到厂第三方
8. 质量验收方式:到厂第三方
9.货款结算方式:详见附件:青海宁北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唐湖分公司2025年6月(4500大卡疆煤)煤炭采购询价文件。
二、交易平台
国家电投集团煤炭现货采购平台(https://www.spic-coalcg.com)
三、时间安排
报价截止时间:2025-06-12 17:00:00
四、质量标准
提示:
1.热值区间范围包含端值。例如:发热量典型值为2000-5500,即发热量包含2000和5500。
2.挥发分区间范围不包含端值。例如:挥发分典型值为10-48,即挥发分不包含10和48。

煤炭指标
单位
典型值
基准值
拒收值

发热量(收到基低位)
kcal/kg
4,500-5,000
4,500
<4,300

干燥无灰基挥发份(Vdaf)
%
25-50
-

空干基全硫(St,ad)
%
≤0.6
-
≥0.8

干燥基灰分(Ad)
%
≤35
-

全水分(MT)
%
≤10
-

空干基内水(Mad)
%

-

粒度
mm
≤50
-

灰熔点(ST)


-

哈式可磨系数(HGI)
HGI

-

五、奖惩标准
第四条 数量计量与质量检验约定及拒收、拒付条件
依照青海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燃料管理规定》、青海宁北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煤质异常验收管理细则》及青海正益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燃煤质量验收管理细则》等相关制度验收,数量及质量以青海正益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为准。
1. 验收标准:依照合同质量要求验收。
(1)宏观初检:卖方将本合同约定的煤炭运输至交货地点后,买方组织人员进行宏观初检,对于卖方供应的煤炭掺假、掺杂、使水不符合合同约定标准的,买方有权拒收或扣减不合格煤量。
(2)质量和数量:数量及质量以青海正益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提供检测数据为准;若发生争议,卖方可在收到检测数据次日起3日内向买方书面提出复检要求(须加盖卖方公章),双方共同将留存样品取出进行复检,费用由卖方承担;如超出时间,买方有权不予接受复检要求,并按照本合同第一条及本条款第2项关于煤质约束条款的约定计算综合到厂价。买方在检验后应及时通过书面或微信或邮箱等方式向卖方或卖方代表出具数量及质量检验报告,若检测数据向卖方代表出具的,视为卖方已知悉。
(3)双方如对货物质量有争议的,可在收到检测数据次日起3日内聘请合同双方共同认可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对留存样品检测,检验费用由卖方承担。最终结果以青海正益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提供的复测分析报告数据为准。
(4)青海正益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的检测、复检,以及第三方的检测仅对当批次煤有效。
(5)卖方应在买方收到复检要求(须加盖卖方公章)后7个工作日内共同与买方将留存样品取出进行复检,如因卖方原因超出7个工作日仍未复检的,视为卖方放弃复检申请,买方按原检测数据进行合同结算。
2.煤质约束条款:
(1)卖方供应的煤炭加权其空干基灰分(Aad)含量在35%以内,每超1%扣减当月结算单价2元/吨;
(2)卖方供应的煤炭加权其干燥无灰基挥发分(Vdaf)大于25%,每欠1%扣减当月结算单价2元/吨;
(3)卖方供应的煤炭加权其空干基全硫在0.6%<St.ad≤0.7%时,每超0.1%扣减当月结算单价1元/吨,在0.7%<St.ad≤0.8%时,每超0.1%扣减当月结算单价2元/吨,在St.ad﹥0.8%时,买方有权拒付本合同执行期内全部单日St.ad﹥0.8%的煤款(含电煤款、运费及所有费用)。
3、拒收、拒付条件
(1)卖方供应的煤炭来自非合同矿点或非合同约定的煤种品种、质量等时买方有权拒收。
(2)含硫超出合同规定范围,买方有权拒收,由此给买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卖方应当承担一切赔偿责任。
(3)卖方供应的煤炭掺假、掺杂、使水时,买方经宏观初检有权拒收或扣减不合格煤量。
(4)买方根据本合同约定拒收卖方的煤炭,由此产生的各类费用均由卖方承担。
第五条 煤款结算
1.采用一票结算制,包含运费以及各项杂费,以及税率为13%全额增值税发票。
2.煤炭结算价格以合同约定为准,煤炭结算数量及指标统计按合同约定履约时间以到交货地时间为准进行加权统计,按实际加权数量及指标进行结算。
3.买方验收不合格拒付:
(1)买方结算数量及指标统计按合同约定履约时间以到交货地时间为准进行加权统计,加权统计低位发热量<4300大卡时,视为买方验收不合格,买方有权拒付本合同期内所有供应煤款(含电煤款、运费及所有费用)。
(2)加权其空干基全硫St.ad﹥0.8%时,买方有权拒付本合同执行期内全部单日St.ad﹥0.8%的煤款(含电煤款、运费及所有费用)。
拒付煤炭不做退货处理,买方有权自行处置,其数量及指标不做合同约定履约时间内加权结算要素统计。
4. 卖方依据买方结算单,向买方开具合法有效、合规、等额的煤炭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率为【13】%),买方应在收到发票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支付货款,双方对质量、数量异议、检测的时间,不视为买方拖延付款,买方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5. 因卖方未开具合法有效的煤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视为付款条件不成就,买方可拒绝支付相应款项直至卖方提供合格发票,买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及资金占用利息,并由卖方承担买方因此遭受的税收损失。
6.付款方式为以下第(3)种方式。
(1)电汇。
(2)银行汇票。
(3)其他:银行转账和银行承兑汇票方式。
第七条 保证金及违约责任、索赔
1.如卖方出现下列情形的,按照《青海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火电燃料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第七十七条:煤炭供应商有下列不良行为应列入“黑名单”终止供应资格,列入“黑名单”的供应商原则上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入库。
(1)采用弄虚作假、欺骗手段获得准入资格;
(2)提供的燃料与合同规定的要求、标准存在较大偏差;
(3)合同期内无理要求调整合同价格,不履行合同;
(4)违反双方签订的合同条款;
(5)经查实竞价交易报价存在串通行为,扰乱供应秩序;
(6)违反商业道德,存在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行为;
(7)一年内累计 2 次报价入围后拒签合同或因供方原因签订合同不兑现的;
(8)质量严重不达标、供货严重延迟等其他应强制退出的情况;
(9)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贿赂、威胁、恐吓相关人员;
(10)其他不良情况。
2.卖方签订合同前【5】日内需缴纳履约保证金:人民币300,000.00元(大写:叁拾万元整)。
3.卖方违约责任
履约保证金根据报价单位实际供应量与合同量占比情况,实施如下考核:
(1)电煤实际供应量占合同量的比例≥90%,不扣除履约保证金;
(2)70%≤电煤实际供应量占合同量的比例<90%,扣除履约保证金的20%;
(3)50%≤电煤实际供应量占合同量的比例<70%,扣除履约保证金的40%;
(4)30%≤电煤实际供应量占合同量的比例<50%,扣除履约保证金的60%;
(5)10%≤电煤实际供应量占合同量的比例<30%,扣除履约保证金80%;
(6)电煤实际供应量占合同量的<10%,扣除履约保证金的90%;
(7)不执行合同约定,电煤实际供应量为零,则全额扣除履约保证金100%;
(8)卖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后,且在合同期满买方对卖方完成考核后,买方将卖方的履约保证金余额(若有)无息退还至卖方账户,合同履行期间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
(9)卖方电煤实际供应量<70%,将列入“黑名单”终止供应资格,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入库。
4.在买方场所,卖方履行合同应当遵守买方对于场所的各项管理规定,造成买方、卖方或第三方任何财产损失或人身损害的,由卖方负责全额赔偿,买方可直接在应付未付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买方有权向卖方继续追偿。
5.本合同所指的约定违约金、赔偿金等款项,是经双方理解一致的、一致同意且确定的,买方有权直接从应支付给卖方的合同款项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该约定的违约金以及和损害赔偿金,不足部分,买方有权向卖方继续追偿。
6.卖方对买方工作人员进行恐吓、威胁的,买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取消电煤报价资格,并保留向卖方追究相关民事及刑事责任的权利。
7.卖方向买方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并不免除其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继续承担的义务。
8.卖方为履行合同而产生的所有费用,由卖方自行承担。
9.卖方不得转让本合同项下及相应合同下的义务。
10.因卖方违约终止合同
发生下列任一情况时,卖方在收到买方发出的违约通知后5日内,未能采取措施纠正其违约,以致严重影响合同项目的实施,买方可在书面通知卖方后单方面部分或全部终止合同,卖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总价款的【10】%向买方支付违约金,买方有权从应付未付款项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未付款及履约保证金不足以扣减或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买方因此遭受的损失的,买方有权向卖方继续追偿。
(1)卖方提供合同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时;
(2)卖方报价后拒绝签订采购合同或拒绝按本合同约定供货的;
(3)卖方逾期交货5日;
(4)卖方未经买方书面同意转让本合同项下责任义务;
(5)卖方未能履行采购合同及本合同中规定的其他责任义务;
(6)卖方对买方管理人员进行恐吓、威胁的;
(7) 因卖方失信终止本合同:
当卖方在合同履行期间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买方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予以处置。
1)要求卖方提供与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有关的案件的基础法律关系文件、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卖方拟采用的处理方案等供买方评估。
2)买方有权按照卖方提供的资料对其履约能力进行评估。若买方认为卖方已经不具备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无法实现合同最终目的时,买方有权因卖方失信而单方面终止合同。
(8)终止合同后的处理:对在卖方接到终止合同通知后5日内完成和准备发运的合同产品,买方按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购买,剩余部分买方有权在以下条款中选择处理方式:
1)选择剩余部分中任一部分或剩余部分中的全部按本合同约定执行和交货;
2)放弃剩余合同产品,且不向卖方支付任何补偿。
3)买方不承担任何由于终止本合同而由第三方向卖方提出的各项索赔,不论直接的或间接的。
六、保证金
1.本项目收取竞价保证金
竞价保证金金额:300,000元。
竞价保证金汇款账号:28300001040015997。
竞价汇款账户户名:青海宁北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唐湖分公司。
竞价保证金汇款账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海支行。
2.本项目不收取履约保证金
七、争议解决
1.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八、联系方式
1. 采购执行单位:青海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本部
2. 联系人:冶权
3. 联系电话:13897255732
九、备注
1、最低报价数量为10000吨,2、按附件煤炭报价单填写,若不按要求填报则视为报价作废,3、中标供应商的竞价保证金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竞价保证金已转为合同履约保证金,且合同期限未结束的,不可再次作为竞价保证金使用。
十、附件
青海宁北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唐湖分公司2025年6月(4500大卡疆煤)询价表.docx

煤炭报价单(2025年6月份)青海宁北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唐湖分公司:我公司决定参与本次煤炭竞价采购,所报数据及承诺如下:承诺:1、我公司已知晓贵公司后续煤炭购销合同的内容和条款,同意按贵公司提供的合同版本签订合同,并愿意承担其相应的责任和义务。收货单位:青海宁北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唐湖分公司序号竞价单位竞价数量一票到厂含税基准价格运输方式煤源地基准热值及煤质指标联系人/联系方式基准热值(大卡)灰分Aad挥发分Vdaf发热量Qnet.ar全硫St.ad吨元/大卡1(必填)(必填)(必填)(必填)(必填)4500(必填)(必填)(必填)(必填)(必填)注:1、报价数量不得低于10000吨;2、所有指标为签订合同指标(不可填写范围值);3、所报指标及价格当期内不做调整。4、本次询价为疆煤,若响应人所报为非疆煤,报价视为无效。二、我公司所销售煤炭指标保证符合贵公司公告要求。三、我公司已知晓《青海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火电燃料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第七十七条煤炭供应商有下列不良行为应列入“黑名单”终止供应资格,列入“黑名单”的供应商原则上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入库的所有规定。(一)采用弄虚作假、欺骗手段获得准入资格;(二)提供的燃料与合同规定的要求、标准存在较大偏差;(三)合同期内无理要求调整合同价格,不履行合同;(四)违反双方签订的合同条款;(五)经查实竞价交易报价存在串通行为,扰乱供应秩序;(六)违反商业道德,存在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行为;(七)一年内累计2次报价入围后拒签合同或因供方原因签订合同不兑现的;(八)质量严重不达标、供货严重延迟等其他应强制退出的情况;(九)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贿赂、威胁、恐吓相关人员;(十)其他不良情况。投标人名称:(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手写签名:宁北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唐湖分公司2025年6月煤炭购销合同合同编号:买受人:青海宁北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唐湖分公司出卖人:签约时间:签约地点:买受人(以下简称买方):青海宁北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唐湖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000661906096D负责人:夏晗经营场所:海北州西海镇原221厂一分厂委托代理人:联系方式:出卖人(以下简称卖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住所:委托代理人:联系方式:为明确合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买卖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煤炭买卖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共同签订本购销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第一条煤炭品种规格、单价、履行期限及交易数量1.煤炭品种规格:烟煤、筛选混煤2.煤炭价格基础价格:(价格均为含税价)1.买方按照以下货物质量分别确定货物价格(含税价元/大卡,不含税价元/大卡,税率为13%):(1)计价基准:收到基低位发热量为4500大卡时,即综合到厂价=(元/大卡×4500大卡)/吨。(2)当加权收到基低位发热量≥4500大卡时,按照(元/大卡×实际发热量)/吨,计算综合到厂价;(3)当加权收到基低位发热量在4300大卡≤Qnet,ar<4500大卡时,按照(元/大卡×实际发热量-10元)/吨,计算综合到厂价;(4)当加权收到基低位发热量<4300大卡时,视为买方验收不合格,买方拒付合同期内所有供应煤款(含电煤款、运费及所有费用)。2.本合同综合到厂价包含但不限于13%增值税、运费、杂费、装卸费等由此产生的未在合同例举的其他费用,上述费用不因市场、政策等的变化而调整。价格调整:买方与卖方协商确定新的价格标准时,执行新的价格标准,并以补充协议的形式确定。3.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至2025年*月*日。4.收货人:青海宁北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唐湖分公司。5.交易数量:吨,浮动区间为正负10%,到达合同量时停止拉运。6.买卖双方应按合同约定的计划购销煤炭,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计划,应提前1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对方,对方应在1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逾期未回复视为同意。回复不同意的,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第二条交货方式、交货地、运费承担及风险转移1.交货方式:采用以下第2种交货方式:(1)铁路运输;(2)汽车运输;(3)水上运输;(4)联运方式运输;(5)其他:无。2.发货地:/。3.交货地:采用以下第2为交货地:(1)/(运输的最终到达站);(2)买方住所地青海宁北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唐湖分公司煤场;(3)其他:无。(4)运输费用:采用一票结算制,运费由卖方支付。(5)风险转移:货物运输至在买方住所地并经买方验收合格出具相关签收单据后,货物所有权及所有风险从卖方转移到买方。(6)卖方应合理安排货物的装运时间及方式,以保证货物能按本合同约定时间或买方要求时间运抵买方指定的交货地点。运输过程中货物损坏及灭失的风险,应由卖方自行承担,且卖方应在货物损毁或灭失后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以确保本合同最终得以履行。如卖方未采取补救措施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或继续履行无意义的,买方得以单方面通知的形式告知卖方解除合同并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7)卖方应优先使用清洁运输方式,公路运输部分应使用达标车辆,在新能源汽车能够满足运距需求的情况下,宜优先使用新能源汽车运输。同时签订合同时与买方签订车辆排放达标保证书。第三条煤炭质量标准卖方向买方提供的煤炭煤质参数要求如下(根据实际,由买卖双方约定):煤源品质规格粒度灰分挥发分全硫基准发热量Aad%Vdaf %St,ad%Qnet,v kcal/kgmm≦35%≧25%≦0.6%450050第四条数量计量与质量检验约定及拒收、拒付条件数量及质量以青海正益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提供数据为准。1.验收标准:依照合同质量要求验收。(1)宏观初检:卖方将本合同约定的煤炭运输至交货地点后,买方组织人员进行宏观初检,对于卖方供应的煤炭掺假、掺杂、使水不符合合同约定标准的,买方有权拒收或扣减不合格煤量。(2)质量和数量:数量及质量以青海正益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提供检测数据为准;若发生争议,卖方可在收到检测数据次日起3日内向买方书面提出复检要求(须加盖卖方公章),双方共同将留存样品取出进行复检,费用由卖方承担;如超出时间,买方有权不予接受复检要求,并按照本合同第一条及本条款第2项约定计算综合到厂价。买方在检验后应及时通过书面或微信或邮箱等方式向卖方或卖方代表出具数量及质量检验报告,若检测数据向卖方代表出具的,视为卖方已知悉。(3)双方如对货物质量有争议的,可在收到检测数据次日起3日内聘请合同双方共同认可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对留存样品检测,检验费用由卖方承担。最终结果以青海正益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提供的复测分析报告数据为准。(4)青海正益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的检测、复检,以及第三方的检测仅对当批次煤有效。(5)卖方应在买方收到复检要求(须加盖卖方公章)后7个工作日内共同与买方将留存样品取出进行复检,如因卖方原因超出7个工作日仍未复检的,视为卖方放弃复检申请,买方按原检测数据进行合同结算。2.煤质约束条款:(1)卖方供应的煤炭加权其空干基灰分(Aad)含量在35%以内,每超1%扣减当月结算单价2元/吨;(2)卖方供应的煤炭加权其干燥无灰基挥发分(Vdaf)大于25%,每欠1%扣减当月结算单价2元/吨;(3)卖方供应的煤炭其当日空干基全硫在St.ad﹥0.8%时,买方拒付当日全部煤款(含电煤款、运费及所有费用),拒付煤炭不做退货处理,数量及指标不做合同约定履约时间内加权结算要素统计。(4)卖方供应的煤炭其单日St.ad≤0.8%时,其加权空干基全硫在0.6%<St.ad≤0.7%时,每超0.1%扣减当月结算单价1元/吨,在0.7%<St.ad≤0.8%时,每超0.1%扣减当月结算单价2元/吨。3、拒收、拒付条件(1)卖方供应的煤炭来自非合同矿点或非合同约定的煤种品种、质量等时买方有权拒收。(2)含硫超出合同规定范围,买方有权拒收,由此给买方造成的损失,卖方应当承担一切赔偿责任。(3)卖方供应的煤炭掺假、掺杂、使水时,买方经宏观初检有权拒收或扣减不合格煤量。(4)买方根据本合同约定拒收卖方的煤炭,由此产生的各类费用均由卖方承担。第五条煤款结算1.采用一票结算制,包含运费以及各项杂费,以及税率为13%全额增值税发票。2.煤炭结算价格以合同约定为准,煤炭结算数量及指标统计按合同约定履约时间以到交货地时间为准进行加权统计,按实际加权数量及指标进行结算。3.买方验收不合格拒付:(1)买方结算数量及指标统计按合同约定履约时间以到交货地时间为准进行加权统计,加权统计低位发热量<4300大卡时,视为买方验收不合格,买方拒付本合同期内所有供应煤款(含电煤款、运费及所有费用)。(2)卖方供应的煤炭其当日空干基全硫在St.ad﹥0.8%时,买方拒付当日全部煤款(含电煤款、运费及所有费用)。拒付煤炭不做退货处理,数量及指标不做合同约定履约时间内加权结算要素统计。4.卖方依据买方结算单,向买方开具合格、等额的煤炭增值税专用发票,买方应在收到发票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支付货款,双方对质量、数量异议、检测的时间,不视为买方拖延付款。5.因卖方未开具合法有效的煤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视为付款条件不成就,买方可拒绝支付相应款项直至卖方提供合格发票,买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及资金占用利息,并由卖方承担买方因此遭受的税收损失。6.付款方式为以下第3种方式。(1)电汇。(2)银行汇票。(3)其他:银行转账和银行承兑汇票方式。7.卖方收款账户:卖方名称:开户名:开户行:账号:卖方确认账户可以接收承兑汇票,同时,若卖方账户变更的,应在买方付款前书面告知(须加盖公章),未告知的,买方有权向原账户付款。第6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1.买方权利和义务(1)买方在卖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合格完成煤炭供应任务后,对卖方进行煤款结算,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卖方煤款。(2)买方负责对卖方供煤进行验收。发现卖方在供煤过程中的煤质出现异常,按本合同约定进行处理。2.卖方权利和义务(1)卖方自行负责并承担其燃煤运输、接卸全过程中车辆及人身等一切安全责任及风险。卖方进入买方卸煤区域后,应自觉遵守和服从买方有关管理规定。因卖方未遵守买方相关规章制度造成人身财产损害、损失的,全部责任由卖方承担。(2)卖方要严格遵守买方的煤炭调运计划和有关规定,按调运计划中的规定时间、数量组织发货,并确保煤质合格。(3)卖方有权利依照本合同约定要求买方支付相应煤款。第七条保证金及违约责任、索赔1.如卖方出现下列情形的,按照《青海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火电燃料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第七十七条:煤炭供应商有下列不良行为应列入“黑名单”终止供应资格,列入“黑名单”的供应商原则上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入库。(1)采用弄虚作假、欺骗手段获得准入资格;(2)提供的燃料与合同规定的要求、标准存在较大偏差;(3)合同期内无理要求调整合同价格,不履行合同;(4)违反双方签订的合同条款;(5)经查实竞价交易报价存在串通行为,扰乱供应秩序;(6)违反商业道德,存在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行为;(7)一年内累计2次报价入围后拒签合同或因供方原因签订合同不兑现的;(8)质量严重不达标、供货严重延迟等其他应强制退出的情况;(9)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贿赂、威胁、恐吓相关人员;(10)其他不良情况。2.卖方签订合同前【5】日内需缴纳履约保证金:人民币300,000.00元(大写:叁拾万元整)。3.卖方违约责任履约保证金根据报价单位实际供应量与合同量占比情况,实施如下考核:(1)电煤实际供应量占合同量的比例≥90%,不扣除履约保证金;(2)70%≤电煤实际供应量占合同量的比例<90%,扣除履约保证金的20%;(3)50%≤电煤实际供应量占合同量的比例<70%,扣除履约保证金的40%;(4)30%≤电煤实际供应量占合同量的比例<50%,扣除履约保证金的60%;(5)10%≤电煤实际供应量占合同量的比例<30%,扣除履约保证金80%;(6)电煤实际供应量占合同量的<10%,扣除履约保证金的90%;(7)不执行合同约定,电煤实际供应量为零,则全额扣除履约保证金100%;(8)卖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后,履约保证金在合同期满完成考核后退还至卖方账户,合同履行期间履约保证金不计免息。(9)卖方电煤实际供应量<70%,将列入“黑名单”终止供应资格,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入库。4.在买方场所,卖方履行合同应当遵守买方对于场所的各项管理规定,造成买方、卖方或第三方损失的,由卖方负责全额赔偿,买方可直接在应付未付款中扣除,不足部分,买方有权进行追偿。5.本合同所指的约定违约金、赔偿金等款项,是经双方理解一致的、一致同意且确定的,买方有权直接从应支付给卖方的合同款项中扣除该约定的违约金以及和损害赔偿金,未付款不足以扣除的,买方有权向卖方继续追偿。6.卖方对买方工作人员进行恐吓、威胁的,买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取消电煤报价资格。7.卖方向买方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并不免除其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继续承担的义务。8.卖方为履行合同而产生的所有费用,由卖方自行承担。9.卖方不得转让本合同项下及相应合同下的义务。10.因卖方违约终止合同发生下列任一情况时,卖方在收到买方发出的违约通知后5日内,未能采取措施纠正其违约,以致严重影响合同项目的实施,买方可在书面通知卖方后单方面部分或全部终止合同,卖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总价款的【10】%向买方支付违约金,买方有权从应付未付款项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未付款不足以扣减或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买方因此遭受的损失的,买方有权向卖方继续追偿。(1)卖方提供合同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时;(2)卖方报价后拒绝签订采购合同或拒绝按本合同约定供货的;(3)卖方逾期交货5日;(4)卖方未经买方书面同意转让本合同项下责任义务;(5)卖方未能履行采购合同及本合同中规定的其他责任义务;(6)卖方对买方管理人员进行恐吓、威胁的;(7)因卖方失信终止本合同:当卖方在合同履行期间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买方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予以处置。1)要求卖方提供与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有关的案件的基础法律关系文件、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卖方拟采用的处理方案等供买方评估。2)买方有权按照卖方提供的资料对其履约能力进行评估。若买方认为卖方已经不具备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无法实现合同最终目的时,买方有权因卖方失信而单方面终止合同。(8)终止合同后的处理:对在卖方接到终止合同通知后5日内完成和准备发运的合同产品,买方按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购买,剩余部分买方有权在以下条款中选择处理方式:1)选择剩余部分中任一部分或剩余部分中的全部按本合同约定执行和交货;2)放弃剩余合同产品,且不向卖方支付任何补偿。3)买方不承担任何由于终止本合同而由第三方向卖方提出的各项索赔,不论直接的或间接的。第八条不可抗力因地震、雷电、火灾、水灾、台风、铁路运力等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导致一方不能履行合同,受影响一方应在12小时内通过书面方式通知对方,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在受不可抗力影响的范围内,有关当事人可免除其责任。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未履行上述义务的,不能免除违约责任。一方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不可抗力发生前迟延履行方的违约责任。第九条争议的解决1.因履行本合同产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采取下列第1种方式解决。(1)向买方所在地有管辖权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2.争议期间,除争议条款外,其他条款应继续履行。3.买卖双方应严格遵守本合同约定,正当行使权利,积极履行义务。如因一方违约(包括迟延履行、履行不当、拒绝履行)造成对方损失的,违约方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合同中提及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守约方经济利益的减损、守约方为证实违约方之违约行为所支出的各项调查取证、公证费用,守约方为寻求救济而支付的诉讼费用、保全费、律师代理费、咨询费以及法院执行费用等。第十条通知与送达本合同双方就本合同中涉及各类通知、协议等文件以及就合同发生纠纷时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送达时的送达地址及法律后果作如下约定:1.一方基于本合同发出的任何通知或其他通信应全部满足以下条件,否则该等通知不应被视为完整、有效的正式书面通知:(1)以中文书面形式作出;(2)由通知发出方或其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用电子邮件发出的通知除外)(3)按本条第3款所列地址送交相关方。2.通知可选择下述方式发送,并于下述对应时间视为送达:(1)亲自送达:送达双方指定的联系人签收之时;(2)采用邮寄方式:投递服务商记录的签收时间,或发件人按照经双方确认的地址寄送,邮件被退件或无法送达时,以邮件发出时间后的第五日为送达时间。(3)采用传真方式:于通知到达各方确认的传真号码之时,或收到来自经双方确认号码的确认无中断无错误的传输报告之时,或发送至经双方确认的传真号码且发件人系统显示发送成功之时,或收到来自收件人的确认之时。(4)电子邮件:于通知到达各方确认的电子邮件地址之时,或收到来自经双方确认的电子邮件地址的送达回执之时,或发送至经双方确认的电子邮件地址且发件人系统显示发送成功之时,或收到来自收件人的确认之时。3.通知或其他通信应被发送至:(1)买方确认的其有效的送达地址为:买方名称:【青海宁北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唐湖分公司】买方地址:【海北州西海镇原211厂一分厂】收件人:【马凯军】邮政编码:【810200】联系电话:【0971-2755229】传真:【】电子邮件:【】(2)卖方确认的其有效的送达地址为:卖方名称:【】卖方地址:【】收件人:【】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件:【】4.任何对本条第3款所载的各方联系方式的修改根据本条第1款的规定通知另一方,该等修改应在通知中指明的修改的日期生效。如未通知另一方新修改的联系方式或新修改的联系方式无法接收送达,则另一方有权以双方在本合同中确认的送达地址按照本条第2款规定的方式进行送达,以本条第2款规定的时间即视为有效送达时间。5.双方的送达地址适用范围包括双方非诉时的各类通知、协议等文件,以及就合同发生纠纷时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的送达,同时包括在争议进入仲裁、民事诉讼程序后的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第十一条合同生效、保密及其他约定1.本合同经买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并加盖双方合同专用章/公章后生效,授权代表签名盖章的应当提供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包含授权期限、权限等内容。2.买卖双方对所知悉的对方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各自提交给对方的合同、文件、资料、数据等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任何一方不得将对方商业秘密用于本合同以外的目的使用,但经对方书面同意或按照法律规定必须披露和提供的除外。3.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确定,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4.本合同订立目的仅限于煤炭购销业务,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用于银行贷款、抵押、保理等融资业务。5.本合同正本【2】份,双方各执【1】份;副本【3】份,买方持【2】份,卖方持【1】份。合同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正、副本内容不一致的,以正本为准。(本页以下无正文,为合同签名盖章页)(本页无正文,仅为《青海宁北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唐湖分公司2025年1月煤炭购销合同》签名盖章页)买方:青海宁北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唐湖分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名)地址:海北州西海镇原221厂一分厂联系人:电话:0971-2755229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西海支行账号:2830000104001599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000661906096D税号:日期:年月日卖方:(盖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名)地址:联系人:电话:开户银行:账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日期:年月日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电煤涉及「招标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青海省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