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中村改造 安置物业建设项目勘察和初步设计招标公告(广州新中轴海珠片区城市更新有限公司2025)



招标申请信息

项目名称
工程类型
项目类别
招标方式
联系方式

广州市海珠区三滘村城中村改造项目S4地块安置物业建设项目勘察和初步设计
房屋建筑
服务
公开招标

项目信息

项目名称
广州市海珠区三滘村城中村改造项目S4地块安置物业建设项目勘察和初步设计
项目编号
JG2025-2605

招标单位
广州新中轴海珠片区城市更新有限公司
项目类别
服务

建设单位
广州新中轴海珠片区城市更新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
北京中交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项目监督部门
广州市海珠区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办公室

招标内容

招标方式
公开招标

诚信排名得分类别
该类项目不需要选择诚信得分类别
资审方式
资格后审

规划报建批准文号

备案方式

初步设计批准文号

工程类别
房屋建筑

建设用地批准文号

日程安排

活动
开始时间
结束时间
场地

招标公告发布
2025-06-11 0:00:00
2025-07-01 9:00:00

投标登记
2025-06-11 0:00:00
2025-07-01 9:00:00

发放招标文件
2025-06-11 0:00:00
2025-07-01 9:00:00

递交投标文件
2025-06-11 0:00:00
2025-07-01 9:00:00

招标答疑提问
2025-06-11 0:00:00
2025-06-13 23:59:00

递交电子光盘备用(投标)
2025-07-01 8:45:00
2025-07-01 9:00:00
第01开标室(天润路333号)

一阶段开标
2025-07-01 9:00:00
2025-07-01 10:30:00
第01开标室(天润路333号)

投标文件解密
2025-07-01 9:00:00
2025-07-01 10:00:00

答疑纪要

项目名称
招标答疑发布时间
操作

没相对应数据!

中标(成交)结果

项目名称
招标单位
招标代理
中标单位
状态
操作

没相对应数据!

广州市海珠区三滘村城中村改造项目S4地块安置物业建设项目勘察和初步设计【电子标】

投资项目代码
2409-440105-04-01-865277;2504-440105-04-01-310590

投资项目名称
广州市海珠区三滘村城中村改造项目;广州市海珠区三滘村城中村改造项目S4地块基坑支护及土石方工程

招标项目名称
广州市海珠区三滘村城中村改造项目S4地块安置物业建设项目勘察和初步设计

标段(包)名称
广州市海珠区三滘村城中村改造项目S4地块安置物业建设项目勘察和初步设计
公告性质
正常

资格审查方式
资格后审

招标项目实施(交货)地点
广州市海珠区三滘村

资金来源
国有或集体投资
资金来源构成
国有或集体投资100.00%

招标范围及规模
广州市海珠区三滘村城中村改造项目S4地块安置物业建设项目勘察和初步设计,项目总用地面积15739平方米,S4地块用地面积12981平方米,东侧绿地面积2758平方米。项目总建筑面积约27.78万平方米,其中地下建筑面积约75623平方米,地上建筑面积约202200平方米。用地性质为商业商务用地兼容一类工业用地(B1/B2兼容M1),用地面积为12981平方米,容积率≤13.57,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176200平方米,建筑密度≤50%,绿地率≥25%,建筑限高为250米,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水准测量等级为四等,导线测量等级为一级。总投资约22.03亿元,其中工程建安费用约178500.00万元。具体以政府部门批准的方案和预算为准。

招标内容
招标范围及内容:用地内的工程勘察(包括初勘、详勘阶段)、方案设计和初步设计阶段设计,设计深度需满足政府主管部门初步设计报批深度的要求,包括场地的岩土工程、地质勘查、基坑支护设计、地基及软基处理设计、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建筑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概算编制(含方案设计估算、初步设计概算)、因政策变化或相应外部条件改变带来的相应设计工作、与本项目勘察、方案设计和初步设计阶段相关的设计等工作。具体详见《勘察设计合同》及《勘察和初步设计任务书》

工期(交货期)
具体详见附件招标公告正文。

最高投标限价(万元)
2091.276635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投标资格能力要求
投标人资质要求: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同时具备 3.1.1、3.1.2款要求的 资质,并在人员方面具有相应的设计能力。 3.1.1工程勘察资质(若为联合体,指承担勘察任务的单位,香港企业独立参加投标的,须在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且备案的业务范围为符合本招标项目对工程勘察资质的要求)需具备以下资质其中之一: ①工程勘察综合资质甲级; ②同时具备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甲级资质和工程勘察专业类(工程测量)乙级或以上资质; ③同时具备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分项)岩土工程勘察)甲级资质和工程勘察专业类(工程测量)乙级或以上资质; 3.1.2工程设计资质(若为联合体,指承担设计任务的单位,香港企业独立参加投标的,须在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且备案的业务范围为符合本招标项目对工程设计资质的要求)需具备以下资质其中之一: ①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甲级; ②建筑行业工程设计甲级资质; ③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专业设计甲级资质; ④建筑设计事务所资质。 注:①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内容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02号)、《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建设〔2001〕22号)、《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补充规定》(建设〔2001〕178号)和《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02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市(2016)261号)等相关文件执行。香港企业备案的业务范围依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香港工程建设咨询企业和专业人士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城市开业执业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建规范〔2020〕1号,详见链接:http://zfcxjst.gd.gov.cn/xxgk/wjtz/content/post_3137220.html)确定。香港企业经备案且备案的业务范围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可参与投标,同时提供相应资质证书及备案证明资料扫描件。外国或澳门、台湾的设计企业必须选择一家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进行合作设计。香港企业如不单独参加投标,也必须选择一家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进行合作设计。 ②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30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建办市函〔2022〕361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粤建许函〔2022〕846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司局函市〔2023〕116号)、《住建部做好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3〕47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建许函〔2023〕820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工作的通知》(粤建许函〔2024〕124号)等相关文件执行。根据上述文件的要求,投标人需办理企业资质有效期延续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办理。 ③香港企业投标的,还需持有在香港进行商业登记的证明文书。 3.1.3项目负责人(若为联合体投标,由设计方提供)须具备:一级注册建筑师或在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且备案的业务范围相当于一级注册建筑师的香港专业人士。 注:①根据《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使用一级注册建筑师电子注册证书工作的通知》(住建[2021]2号)要求,自2022年7月1日起,一级注册建筑师统一使用电子证书,纸质注册证书作废。各投标人须提供一级注册建筑师证书电子证书打印签名件,电子证书应当符合相关文件规定。 ②若投标人提供的一级注册建筑师电子证书超过使用有效期、未在个人签名处手写签名或手写签名与签名图像笔迹存在差异的,资格审查时应通过“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 或各省规定的查询渠道查询持证人注册信息,注册信息与投标文件所附电子证书一致的,上述情形不影响投标人通过资格审查。评标结束后,若该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人应在招标人规定的时限内提交符合要求的电子证书打印件和持证人出具的知情承诺。投标人未按时提交或提交资料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视为放弃中标资格。 ③香港专业人士的备案业务范围依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香港工程建设咨询企业和专业人士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城市开业执业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建规范〔2020〕1号)确定)。香港专业人士须提供执业证书及在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且备案的业务范围符合本招标项目备案证明资料的扫描件。 3.2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3.2.1联合体投标的,应以承担设计任务的一家单位为牵头人,并签订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书。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书应明确确定联合体牵头人以及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在资格审查及评标环节,具有同一专业资质的单位组成联合体的,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2.2联合体的资格条件按联合体任务分工进行评审[其中工程设计资质以承接设计任务方为准,工程勘察资质以承接勘察任务方为准,项目负责人以牵头方为准;]。 3.2.3除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外,其他需要盖章的资料由联合体牵头人加盖单位公章(电子印章)即可。联合体填报投标人名称时需填写联合体各方的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授权委托证明书可由联合体牵头人出具,其中“单位”一栏可只填写联合体牵头人名称。 3.2.4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加入其他联合体参加本项目的投标;组成联合体投标各方在投标登记后,不得再变更其组织形式及成员构成。出现上述情况者,其投标申请和与此有关的联合体的投标将被拒绝。 3.3其他 因字数受限,具体详见附件招标公告正文。 项目负责人资格要求:项目负责人(若为联合体投标,由设计方提供)须具备:一级注册建筑师或在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且备案的业务范围相当于一级注册建筑师的香港专业人士。

投标人业绩要求:资格条件无业绩要求。

其他要求:具体详见附件招标公告正文。

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

获取资格预审/招标文件的方式
下载资格预审/招标文件的网络地址:广州交易集团有限公司网站(https://www.gzggzy.cn/)

获取资格预审/招标文件开始时间
2025年6月11日 0时0分
获取资格预审/招标文件截止时间
2025年7月1日 9时0分

递交资格预审/投标文件截止时间
2025年7月1日 9时0分
资格预审/投标文件递交方式
投标人应在截止时间前通过广州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平台网站递交电子投标文件

开标时间
2025年7月1日 9时0分
开标地点
第01开标室(天润路333号)

发布公告媒介
广州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https://www.gzggzy.cn/)

招标人
广州新中轴海珠片区城市更新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
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中路419号前座自编1001房号(仅限办公)

招标人联系人
吴工
联系电话
020-31716865

招标代理机构
北京中交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159号富星商贸大厦西塔7楼

招标代理联系人
李工
联系电话
020-87575800-811

招标监督机构
广州市海珠区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办公室
联系电话
020-89885682

其他依法应当载明的内容
/

使用企业库数据源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企业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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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合同范本.zip
(挂网版)【招标文件】-.pdf
(挂网版)【招标公告】.pdf
(挂网版)【招标公告】.docx
(挂网版)【招标文件】.docx
(挂网版)广州市海珠区三滘村城中村改造项目S4地块安置物业建设项目勘察和初步设计任务书.docx
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 (广州市海珠区三滘村城中村改造项目).pdf
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广州市海珠区三滘村城中村改造项目S4地块基坑支护及土石方工程).pdf
关于三滘村启动区AH1007004地块规划意见的复函.pdf
广州市海珠区三滘村城中村改造项目S4地块安置房及配套工程招标代理服务合同.pdf
挂网盖章资料(勘察设计).pdf
招标人声明.pdf
SL202506100023-20250610223028.GZZB

GF—2016—0203合同编号:____________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工程名称:广州市海珠区三滘村城中村改造项目S4地块安置物业建设项目工程地点:广州市海珠区发包人:广州新中轴海珠片区城市更新有限公司勘察人:证书等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说明为了指导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建设工程勘察合同(一)[岩土工程勘察、水文地质勘察(含凿井)、工程测量、工程物探]》(GF-2000-0203)及《建设工程勘察合同(二)[岩土工程设计、治理、监测]》(GF-2000-0204)进行修订,制定了《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示范文本》)。为了便于合同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示范文本》的组成《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一)合同协议书《示范文本》合同协议书共计12条,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勘察范围和阶段、技术要求及工作量、合同工期、质量标准、合同价款、合同文件构成、承诺、词语定义、签订时间、签订地点、合同生效和合同份数等内容,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二)通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勘察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通用合同条款具体包括一般约定、发包人、勘察人、工期、成果资料、后期服务、合同价款与支付、变更与调整、知识产权、不可抗力、合同生效与终止、合同解除、责任与保险、违约、索赔、争议解决及补充条款等共计17条。上述条款安排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工程勘察管理的特殊需要。(三)专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相应的专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补充。在使用专用合同条款时,应注意以下事项:1.专用合同条款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编号一致;2.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对专用合同条款的修改,满足具体项目工程勘察的特殊要求,避免直接修改通用合同条款;3.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二、《示范文本》的性质和适用范围《示范文本》为非强制性使用文本,合同当事人可结合工程具体情况,根据《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并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权利义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示范文本》适用于岩土工程勘察、岩土工程设计、岩土工程物探/测试/检测/监测、水文地质勘察及工程测量等工程勘察活动,岩土工程设计也可使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专业建设工程)》(GF-2015-0210)。目录一、工程概况1二、勘察范围和阶段、技术要求及工作量2三、合同工期2四、质量标准2五、合同价款2六、合同文件构成3七、承诺3八、词语定义3九、签订时间3十、签订地点3十一、合同生效3十二、合同份数3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5第1条一般约定51.1词语定义51.2合同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61.3适用法律法规、技术标准71.4语言文字71.5联络71.6严禁贿赂81.7保密8第2条发包人82.1发包人权利82.2发包人义务82.3发包人代表9第3条勘察人93.1勘察人权利93.2勘察人义务103.3勘察人代表10第4条工期104.1开工及延期开工104.2成果提交日期114.3发包人造成的工期延误114.4勘察人造成的工期延误114.5恶劣气候条件12第5条成果资料125.1成果质量125.2成果份数125.3成果交付125.4成果验收12第6条后期服务126.1后续技术服务136.2竣工验收13第7条合同价款与支付137.1合同价款与调整137.2定金或预付款147.3进度款支付147.4合同价款结算14第8条变更与调整148.1变更范围与确认158.2变更合同价款确定15第9条知识产权16第10条不可抗力1610.1不可抗力的确认1610.2不可抗力的通知1610.3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17第11条合同生效与终止17第12条合同解除17第13条责任与保险18第14条违约1814.1发包人违约1814.2勘察人违约19第15条索赔2015.1发包人索赔2015.2勘察人索赔20第16条争议解决2116.1和解2116.2调解2116.3仲裁或诉讼21第17条补充条款21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22第1条一般约定221.1词语定义221.2合同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221.3适用法律法规、技术标准231.4语言文字231.5联络24第2条发包人242.1发包人权利242.2发包人义务242.3发包人代表25第3条勘察人253.1勘察人权利253.2勘察人义务253.3勘察人代表27第4条工期274.2成果提交日期274.3发包人造成的工期延误28第5条成果资料285.1成果质量285.2成果份数285.3成果交付295.4成果验收29第6条后期服务296.1后续技术服务29第7条合同价款与支付297.1合同价款与调整297.2定金或预付款297.3进度款支付307.4合同价款结算31第8条变更与调整328.1变更范围与确认328.2变更合同价款确定32第9条知识产权32第10条不可抗力3310.1不可抗力的确认3310.2不可抗力的通知3310.3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33第12条合同解除3412.134第13条责任与保险34第14条违约3514.1发包人违约3514.2勘察人违约35第15条索赔4215.1发包人索赔4215.2勘察人索赔42第16条争议解决4216.3仲裁或诉讼42第17条补充条款4217.1履约担保:43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全称):广州新中轴海珠片区城市更新有限公司勘察人(全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广州市海珠区三滘村城中村改造项目S4地块安置物业建设】项目工程勘察有关事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广州市海珠区三滘村城中村改造项目S4地块安置物业建设项目】2.工程地点:【本项目位于广州市海珠区南洲街道三滘村城中村改造项目S4地块,东临规划振海路、西近广州大道南】3.工程规模、特征:【广州市海珠区三滘村城中村改造项目S4地块安置物业建设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安置物业,以及用地红线内的室外景观工程、S4地块东侧绿化用地等。项目总用地面积15739㎡,S4地块用地面积12981㎡,东侧绿地面积2758㎡。项目总建筑面积约27.78万平方米,其中地下建筑面积约75623平方米,地上建筑面积约202200平方米。(最终以批复为准)用地性质为商业商务用地兼容一类工业用地(B1/B2兼容M1),用地面积为12981㎡,容积率≤13.57,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176200㎡,建筑密度≤50%,绿地率≥25%,建筑限高为250m。配建公共服务设施:邮政所(建筑面积500㎡)1处。配建交通设施:公交首末站(用地面积2400㎡,建筑面积240㎡)。配建市政公用设施:1.公共厕所1处(建筑面积100㎡)、垃圾收集站(用地面积350㎡,建筑面积250㎡)1处、再生资源回收站(建筑面积50㎡)1处、地块建设调蓄设施用地面积999m²(规模999m³)。最终以正式规划条件及批复要求为准】二、勘察范围和阶段、技术要求及工作量1.勘察范围和阶段:主要内容包括岩土工程勘察(包括初勘、详勘及超前钻等勘察工作)、工程测量和工程物探(含管线探测)等。勘察成果必须满足设计要求,工程测量需满足设计、规划、国土报建及水下地形等需求。2.技术要求:执行《岩土工程勘察规范》和《工程测量规范》等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和规范。3.工作量:按实计量。发包人根据工程实施情况,有权对勘察人的承包范围及内容进行适当调整,经发包人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勘察人后,勘察人必须无条件服从。三、合同工期1.开工日期:按发包人要求。2.成果提交日期:按发包人要求。3.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勘察工期暂定从2025年6月30日开始,至2025年7月30日完成本项目全部勘察工作,具体工期以甲方要求为准,本项目所有采购服务内容成果必须满足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审查要求。四、质量标准质量标准:满足国家、省、市及行业现行相关规范、标准和本项目设计要求。五、合同价款1.合同价款(含税):暂定为人民币大写:【】(¥【】元),其中:不含税合同价暂定为人民币大写:【】(¥【】元),增值税率为【】%(本合同约定不含税价格不因国家税率变化而变化,若在合同履行期间,国家的税率调整,则不含税价不变,价税合计(总价)相应调整,以开具发票的时间为准)。勘察费(含税)组成:岩土工程勘察费为人民币大写:【】(¥【】元)。2.合同价款形式:本合同采用综合单价包干方式计取勘察费用,工程勘察(不含超前钻)综合包干单价为元/米(暂估工程量米)。(具体详见附件8:《工程勘察费计取表》)。3.勘察费用包含了为实施和完成本项目全部服务工作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设备费、监测试验费、测点埋设和损坏修复费、各项措施费(包括但不限于安全文明施工、临水临电安装、临时道路铺设、机械设备进出场(含二次进场)、工作面清理及整理、监测点布控、现场监测协调、疏干排水、工作搭架、工作棚等相关费用)、报告编写费、配合协调费、工程保险费、风险费、管理费、规费、利润、税金等所有的一切相关费用。4.在合同实施期间岩土工程勘察、工程测量、工程物探按实际完成工作量计取,但综合单价不作调整。5.合同价款调整:若合同价款涉及调整的,应按相关规定办理审批。六、合同文件构成合同文件的构成及其优先解释顺序与本合同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第1.2款赋予的规定一致。七、承诺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必要的工程勘察条件和相关资料,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2.勘察人承诺按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定及合同约定提供勘察技术服务。八、词语定义本合同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合同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的词语含义相同。九、签订时间本合同于【】年【】月【】日签订。十、签订地点本合同在广州市签订。十一、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勘察人履行完毕本合同项下全部合同义务且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完成合同款项后本合同即终止。本合同终止后,不影响本合同中保密条款、争议解决条款和其他适用条款的效力。十二、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捌份,正本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副本陆份,双方各执叁份(如勘察人为联合体,合同正副本份数相应增加)。合同正、副本具有同等效力,但当合同正本与副本的表述不一致时,以合同正本为准。发包人:广州新中轴海珠片区城市更新有限公司(盖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邮编:联系人:电话:传真:电子邮箱:开户银行:账号:勘察人:(盖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邮编:联系人:电话:传真:电子邮箱:开户银行:帐号: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1.1.第1条一般约定1.1.1.1.1词语定义下列词语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含义。1.1.1合同: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如果有)、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以及其他合同文件。1.1.2合同协议书: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勘察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1.1.3通用合同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勘察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勘察的合同条款。1.1.4专用合同条款:是发包人与勘察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1.1.5发包人:指与勘察人签定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6勘察人:指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勘察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7工程:指发包人与勘察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勘察范围内的项目。1.1.8勘察任务书:指由发包人就工程勘察范围、内容和技术标准等提出要求的书面文件。勘察任务书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1.1.9合同价款: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勘察人完成合同约定范围内工程勘察工作的款项。1.1.10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必需的支出。1.1.11工期: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工作天数。1.1.12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约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1.1.13开工日期: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勘察人开始工作的绝对或相对日期。1.1.14成果提交日期: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勘察人完成合同范围内工作并提交成果资料的绝对或相对日期。1.1.15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勘察人提供并经发包人认可,满足勘察人开展工作需要的所有图件,包括相关说明和资料。1.1.16作业场地:指工程勘察作业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具体指定的供工程勘察作业使用的其他场所。1.1.17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1.18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违反合同约定,直接或间接地给另一方造成实际损失,受损方向违约方提出经济赔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1.1.19不利物质条件:指勘察人在作业场地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1.1.20后期服务:指勘察人提交成果资料后,为发包人提供的后续技术服务工作和程序性工作,如报告成果咨询、基槽检验、现场交桩和竣工验收等。1.1.2.1.2合同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1.2.1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3)通用合同条款;(4)中标通知书(如果有);(5)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如果有);(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8)其他合同文件。上述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1.2.2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作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和勘察人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时,按第16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1.1.3.1.3适用法律法规、技术标准1.3.1适用法律法规本合同文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府规章等。其他需要明示的规范性文件,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3.2适用技术标准适用于工程的现行有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为本合同文件适用的技术标准。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技术标准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所使用技术标准的名称及提供方,并约定技术标准原文版、中译本的份数、时间及费用承担等事项。1.1.4.1.4语言文字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合同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语言。1.1.5.1.5联络1.5.1与合同有关的批准文件、通知、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或合同双方确认的其他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1.5.2发包人和勘察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送达形式及联系方式。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送达地点或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视为未发生变动。1.5.3发包人、勘察人应及时签收对方送达至约定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如确有充分证据证明一方无正当理由拒不签收的,视为拒绝签收一方认可往来信函的内容。1.1.6.1.6严禁贿赂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7.1.7保密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勘察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勘察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勘察人提供的技术文件、成果资料、技术秘密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1.2.第2条发包人1.2.1.2.1发包人权利2.1.1发包人对勘察人的勘察工作有权依照合同约定实施监督,并对勘察成果予以验收。2.1.2发包人对勘察人无法胜任工程勘察工作的人员有权提出更换。2.1.3发包人拥有勘察人为其项目编制的所有文件资料的使用权,包括投标文件、成果资料和数据等。1.2.2.2.2发包人义务2.2.1发包人应以书面形式向勘察人明确勘察任务及技术要求。2.2.2发包人应提供开展工程勘察工作所需要的图纸及技术资料,包括总平面图、地形图、已有水准点和坐标控制点等,若上述资料由勘察人负责搜集时,发包人应承担相关费用。2.2.3发包人应提供工程勘察作业所需的批准及许可文件,包括立项批复、占用和挖掘道路许可等。2.2.4发包人应为勘察人提供具备条件的作业场地及进场通道(包括土地征用、障碍物清除、场地平整、提供水电接口和青苗赔偿等)并承担相关费用。2.2.5发包人应为勘察人提供作业场地内地下埋藏物(包括地下管线、地下构筑物等)的资料、图纸,没有资料、图纸的地区,发包人应委托专业机构查清地下埋藏物。若因发包人未提供上述资料、图纸,或提供的资料、图纸不实,致使勘察人在工程勘察工作过程中发生人身伤害或造成经济损失时,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2.2.6发包人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为勘察人安全生产提供条件并支付安全生产防护费用,发包人不得要求勘察人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进行作业。2.2.7若勘察现场需要看守,特别是在有毒、有害等危险现场作业时,发包人应派人负责安全保卫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危险作业的现场人员进行保健防护,并承担费用。发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有特殊要求时,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2.2.8发包人应对勘察人满足质量标准的已完工作,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相应的工程勘察合同价款及费用。1.2.3.2.3发包人代表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负责工程勘察的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1.3.第3条勘察人1.3.1.3.1勘察人权利3.1.1勘察人在工程勘察期间,根据项目条件和技术标准、法律法规规定等方面的变化,有权向发包人提出增减合同工作量或修改技术方案的建议。3.1.2除建设工程主体部分的勘察外,根据合同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勘察人可以将建设工程其他部分的勘察分包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单位。发包人对分包的特殊要求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3.1.3勘察人对其编制的所有文件资料,包括投标文件、成果资料、数据和专利技术等拥有知识产权。1.3.2.3.2勘察人义务3.2.1勘察人应按勘察任务书和技术要求并依据有关技术标准进行工程勘察工作。3.2.2勘察人应建立质量保证体系,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提交质量合格的成果资料,并对其质量负责。3.2.3勘察人在提交成果资料后,应为发包人继续提供后期服务。3.2.4勘察人在工程勘察期间遇到地下文物时,应及时向发包人和文物主管部门报告并妥善保护。3.2.5勘察人开展工程勘察活动时应遵守有关职业健康及安全生产方面的各项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确保人员、设备和设施的安全。3.2.6勘察人在燃气管道、热力管道、动力设备、输水管道、输电线路、临街交通要道及地下通道(地下隧道)附近等风险性较大的地点,以及在易燃易爆地段及放射、有毒环境中进行工程勘察作业时,应编制安全防护方案并制定应急预案。3.2.7勘察人应在勘察方案中列明环境保护的具体措施,并在合同履行期间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作业现场环境。1.3.3.3.3勘察人代表勘察人接受任务时,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负责工程勘察的勘察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勘察人代表在勘察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勘察人有关的具体事宜。1.4.第4条工期1.4.1.4.1开工及延期开工4.1.1勘察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期进行工程勘察工作,并接受发包人对工程勘察工作进度的监督、检查。4.1.2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开工,发包人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勘察人,推迟开工日期并相应顺延工期。1.4.2.4.2成果提交日期勘察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或双方同意顺延的工期提交成果资料,具体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4.3.4.3发包人造成的工期延误4.3.1因以下情形造成工期延误,勘察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增加合同价款和(或)补偿费用:(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定金、预付款和(或)进度款;(3)变更导致合同工作量增加;(4)发包人增加合同工作内容;(5)发包人改变工程勘察技术要求;(6)发包人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4.3.2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勘察人在第4.3.1款情形发生后7天内,应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出报告。发包人在收到报告后7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补偿费用的确认程序参照第7.1款〔合同价款与调整〕执行。1.4.4.4.4勘察人造成的工期延误勘察人因以下情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或双方同意顺延的工期提交成果资料的,勘察人承担违约责任:(1)勘察人未按合同约定开工日期开展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2)勘察人管理不善、组织不力造成工期延误的;(3)因弥补勘察人自身原因导致的质量缺陷而造成工期延误的;(4)因勘察人成果资料不合格返工造成工期延误的;(5)勘察人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1.4.5.4.5恶劣气候条件恶劣气候条件影响现场作业,导致现场作业难以进行,造成工期延误的,勘察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具体可参照第4.3.2款处理。1.5.第5条成果资料1.5.1.5.1成果质量5.1.1成果质量应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深度规定,且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5.1.2双方对工程勘察成果质量有争议时,由双方同意的第三方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的,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1.5.2.5.2成果份数勘察人应向发包人提交成果资料四份,发包人要求增加的份数,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另行支付相应的费用。5.3成果交付勘察人按照约定时间和地点向发包人交付成果资料,发包人应出具书面签收单,内容包括成果名称、成果组成、成果份数、提交和签收日期、提交人与接收人的亲笔签名等。1.5.3.5.4成果验收勘察人向发包人提交成果资料后,如需对勘察成果组织验收的,发包人应及时组织验收。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发包人14天内无正当理由不予组织验收,视为验收通过。1.6.第6条后期服务1.6.1.6.1后续技术服务勘察人应派专业技术人员为发包人提供后续技术服务,发包人应为其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后续技术服务的内容、费用和时限应由双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1.6.2.6.2竣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时,勘察人应按发包人要求参加竣工验收工作,并提供竣工验收所需相关资料。1.7.第7条合同价款与支付1.7.1.7.1合同价款与调整7.1.1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和勘察人依据中标价格载明在合同协议书中;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和勘察人议定,并载明在合同协议书中。合同价款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后,除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因素外,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7.1.2合同当事人可任选下列一种合同价款的形式,双方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总价合同双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因素和方法,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2)单价合同合同价款根据工作量的变化而调整,合同单价在风险范围内一般不予调整,双方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单价调整因素和方法。(3)其他合同价款形式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合同价格形式。7.1.3需调整合同价款时,合同一方应及时将调整原因、调整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双方共同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或减少的合同价款,与进度款同期支付。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一方在收到对方的通知后7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合同当事人就调整事项不能达成一致的,则按照第16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1.7.2.7.2定金或预付款7.2.1实行定金或预付款的,双方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发包人向勘察人支付定金或预付款数额,支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人不按约定支付,勘察人向发包人发出要求支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支付,勘察人可在发出通知后推迟开工日期,并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7.2.2定金或预付款在进度款中抵扣,抵扣办法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7.3.7.3进度款支付7.3.1发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进度款支付方式、支付条件和支付时间进行支付。7.3.2第7.1款〔合同价款与调整〕和第8.2款〔变更合同价款确定〕确定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或减少的合同价款,应与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7.3.3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进度款,勘察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勘察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勘察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勘察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7.3.4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勘察人可停止工程勘察作业和后期服务,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1.7.4.7.4合同价款结算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勘察人提交成果资料后28天内,依据第7.1款〔合同价款与调整〕和第8.2款〔变更合同价款确定〕的约定进行最终合同价款确定,并予以全额支付。1.8.第8条变更与调整1.8.1.8.1变更范围与确认8.1.1变更范围本合同变更是指在合同签订日后发生的以下变更:(1)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的变化引起的变更;(2)规划方案或设计条件的变化引起的变更;(3)不利物质条件引起的变更;(4)发包人的要求变化引起的变更;(5)因政府临时禁令引起的变更;(6)其他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变更。8.1.2变更确认当引起变更的情形出现,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勘察人应在7天内就调整后的技术方案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出变更要求,发包人应在收到报告后7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变更。1.8.2.8.2变更合同价款确定8.2.1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勘察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8.2.2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一方应在双方确定变更事项后14天内向对方提出变更合同价款报告,否则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8.2.3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一方应在收到对方提交的变更合同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无正当理由不予确认的,则视为该项变更合同价款报告已被确认。8.2.4一方不同意对方提出的合同价款变更,按第16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8.2.5因勘察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变更,勘察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1.9.第9条知识产权9.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给勘察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反映发包人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勘察人可以为实现本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本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勘察人不得为了本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9.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勘察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成果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勘察人,发包人可因本工程的需要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擅自修改或用于与本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勘察人书面同意,发包人不得为了本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9.3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勘察人在工程勘察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勘察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基础资料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9.4在不损害对方利益情况下,合同当事人双方均有权在申报奖项、制作宣传印刷品及出版物时使用有关项目的文字和图片材料。9.5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勘察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1.10.第10条不可抗力1.10.1.10.1不可抗力的确认10.1.1不可抗力是在订立合同时不可合理预见,在履行合同中不可避免的发生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洪水、骚乱、暴动、战争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自然灾害和社会突发事件。10.1.2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勘察人应收集不可抗力发生及造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当事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发生争议时,按第16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1.10.2.10.2不可抗力的通知10.2.1遇有不可抗力发生时,发包人和勘察人应立即通知对方,双方应共同采取措施减少损失。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勘察人应每隔7天向发包人报告一次受害损失情况。10.2.2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结束后2天内,勘察人向发包人通报受害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结束后14天内,勘察人向发包人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1.10.3.10.3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10.3.1因不可抗力发生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1)发包人和勘察人人员伤亡由合同当事人双方自行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2)勘察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勘察人承担;(3)停工期间,勘察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作业场地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4)作业场地发生的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5)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10.3.2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1.11.第11条合同生效与终止11.1双方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合同生效方式。11.2发包人、勘察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合同价款支付完毕,本合同即告终止。11.3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合同当事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和保密等义务。1.12.第12条合同解除12.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勘察人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2)发生未按第7.2款〔定金或预付款〕或第7.3款〔进度款支付〕约定按时支付合同价款的情况,停止作业超过28天,勘察人有权解除合同,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3)勘察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由勘察人承担违约责任;(4)发包人和勘察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的其他情形。12.2一方依据第12.1款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不少于14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第16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12.3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勘察人支付已完工作量相对应比例的合同价款后解除合同。12.4合同解除后,勘察人应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设备和人员撤出作业场地,发包人应为勘察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1.13.第13条责任与保险13.1勘察人应运用一切合理的专业技术和经验,按照公认的职业标准尽其全部职责和谨慎、勤勉地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责任和义务。13.2合同当事人可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履行本合同所需要的工程勘察责任保险,并使其于合同责任期内保持有效。13.3勘察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勘察作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人身意外伤害险和其他保险。1.14.第14条违约1.14.1.14.1发包人违约14.1.1发包人违约情形(1)合同生效后,发包人无故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2)发包人未按第7.2款〔定金或预付款〕约定按时支付定金或预付款;(3)发包人未按第7.3款〔进度款支付〕约定按时支付进度款;(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形。14.1.2发包人违约责任(1)合同生效后,发包人无故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勘察人未开始勘察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或发包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勘察人支付违约金;勘察人已开始勘察工作的,若完成计划工作量不足50%的,发包人应支付勘察人合同价款的50%;完成计划工作量超过50%的,发包人应支付勘察人合同价款的100%。(2)发包人发生其他违约情形时,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损失,并给予勘察人合理赔偿。双方可在专用合同条款内约定发包人赔偿勘察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发包人应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1.14.2.14.2勘察人违约14.2.1勘察人违约情形(1)合同生效后,勘察人因自身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2)因勘察人原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或合同当事人同意顺延的工期提交成果资料;(3)因勘察人原因造成成果资料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4)勘察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未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其他情形。14.2.2勘察人违约责任(1)合同生效后,勘察人因自身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勘察人应双倍返还发包人已支付的定金或勘察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2)因勘察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3)因勘察人原因造成成果资料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勘察人应负责无偿给予补充完善使其达到质量合格。因勘察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其他事故时,勘察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通过所投工程勘察责任保险向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或根据直接经济损失程度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4)勘察人发生其他违约情形时,勘察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双方可在专用合同条款内约定勘察人赔偿发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金额。1.15.第15条索赔15.1发包人索赔勘察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勘察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造成工期延误及发包人的经济损失,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勘察人索赔:(1)违约事件发生后7天内,向勘察人发出索赔意向通知;(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14天内,向勘察人提出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3)勘察人在收到发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或补充索赔理由、证据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4)勘察人在收到发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发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被认可;(5)当该违约事件持续进行时,发包人应阶段性向勘察人发出索赔意向,在违约事件终了后21天内,向勘察人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本款第(3)、(4)项约定相同。15.2勘察人索赔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造成工期延误和(或)勘察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勘察人的经济损失,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勘察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1)违约事件发生后7天内,勘察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其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14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勘察人有权停止作业,并向发包人发出索赔意向通知。(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14天内,向发包人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3)发包人在收到勘察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或补充索赔理由、证据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4)发包人在收到勘察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勘察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被认可;(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勘察人应阶段性向发包人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1天内,向发包人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本款第(3)、(4)项约定相同。1.16.第16条争议解决1.16.1.16.1和解因本合同以及与本合同有关事项发生争议的,双方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1.16.2.16.2调解因本合同以及与本合同有关事项发生争议的,双方可以就争议请求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1.16.3.16.3仲裁或诉讼因本合同以及与本合同有关事项发生争议的,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内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1)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1.17.第17条补充条款双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经协商一致,可对通用合同条款内容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并在专用合同条款内约定。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1.18.第1条一般约定1.18.1.1.1词语定义1.1.1合同: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国家和广东省、广州市及行政主管部门关于本工程的有关文件、本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与勘察人双方签订的补充合同(协议)或修正文件、合同协议书、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中标通知书(如有)、发包人针对本工程管理的各项制度及规定、招标文件(含招标文件补充文件、招标澄清文件、答疑文件等)、勘察人中标的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含投标文件澄清等)(如有)、技术标准和要求及其他合同文件。发包人与勘察人一致同意增加1.1.21至1.1.24:1.1.21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勘察人中标的书面文件。1.1.22招标文件:是指发包人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提供的载有招标工程主要技术要求、主要合同条款、评标的标准和方法以及开标、评标、定标的程序等内容的文件。1.1.23投标文件:是指勘察人应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响应性文件,一般由商务文件、技术文件、报价文件和其他部分组成。1.1.24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1.18.2.1.2合同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1.2.1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国家和广东省、广州市及有关主管部门发布的适用于本工程的有关文件;(2)本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与勘察人双方签订的补充合同(协议)或修正文件;(3)合同协议书;(4)中标通知书(如果有);(5)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含投标文件澄清等)(如果有);(6)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7)通用合同条款;(8)技术标准和要求;(9)招标文件(含招标文件补充文件、招标澄清文件、答疑文件等)(如果有);(10)其他合同文件。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认可的来往电报、信函、传真、会议纪要、有关对本合同补充的书面协议以及经双方共同确认的文件等,均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按规定或约定需要办理审批手续的,需审批同意后才生效。通过上述顺序解释仍无法明确的事项,由发包人与勘察人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由发包人按照公平合理和有利于本合同工程建设的原则作出决定。如勘察人对此决定有异议的,应在接到发包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异议;到期未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同意发包人的决定。发包人收到勘察人的书面异议后应作出进一步的决定,如勘察人仍有异议的,可按专用合同条款第16条的约定处理,但在有关部门没有作出正式判决之前,勘察人必须无条件先行执行发包人的决定。1.18.3.1.3适用法律法规、技术标准1.3.1适用法律法规需要明示的规范性文件:【中国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相关的工程勘察技术规范、规定及标准的要求】。1.3.2适用技术标准特别要求:【/】。适用国外技术标准的名称、提供方、原文版、中译本的份数、时间及费用承担:无。1.18.4.1.4语言文字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语言文字。1.18.5.1.5联络1.5.1发包人和勘察人应在签订合同后【7】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1.5.2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发包人指定的联系方式:【】。勘察人接收文件的地点:【】;勘察人指定的接收人:【】;勘察人指定的联系方式:【】。1.19.第2条发包人1.19.1.2.1发包人权利发包人与勘察人一致同意增加2.1.4至2.1.5:2.1.4发包人有权聘请施工图审查、设计咨询、勘察监理等单位作为本合同工程的勘察咨询单位。2.1.5发包人有权对勘察人的合同履约情况进行考核评价。1.19.2.2.2发包人义务2.2.2(本条不适用于本勘察项目)。2.2.3(本条不适用于本勘察项目)。2.2.4(本条不适用于本勘察项目)。2.2.5(本条不适用于本勘察项目)。2.2.6(本条不适用于本勘察项目)。2.2.7(本条不适用于本勘察项目)。2.2.8发包人应对勘察人满足质量标准的已完工作,按照合同约定和发包人内部管理制度及时支付相应的工程勘察合同价款及费用。1.19.3.2.3发包人代表姓名:【】,职务:【】,联系方式:【】授权范围:【】。1.20.第3条勘察人1.20.1.3.1勘察人权利3.1.2关于分包的约定:按《专用条款》第3.2.20约定。3.1.3勘察人拥有其编制的勘察成果文件的署名权,包括投标文件、成果资料和数据等。除署名权外的其他知识产权均归发包人所有。1.20.2.3.2勘察人义务3.2.1勘察人应按国家和广东省、广州市及有关主管部门发布的适用于本工程的有关文件和发包人的任务委托书、技术要求及经发包人审定的勘察方案进行工程勘察。3.2.6勘察人在燃气管道、热力管道、动力设备、输水管道、输电线路、临街交通要道及地下通道(地下隧道)附近等风险性较大的地点,以及在易燃易爆地段及放射、有毒环境中进行工程勘察作业时,应编制安全防护方案并制定应急预案,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同时做好相应防护工作。发包人与勘察人一致同意增加3.2.8至3.2.24:3.2.8勘察人应在接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7天内,根据项目勘察大纲的总体安排向发包人提交两份详细的、分项目的勘察进度工作计划,以及为完成本计划而建议采用的措施、说明和勘察费预算,作为发包人控制项目勘察进度的依据,经发包人批准后方可开展现场工作。3.2.9勘察人在进场开展勘察钻探前,需编制勘察大纲(含布孔图、地下管线资料、管线安全保护方案等),并报发包人审批。3.2.10勘察过程中,根据工程的岩土工程条件(或工作现场地形地貌、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及技术规范要求,向发包人提出增减工作量或修改勘察工作的意见,并办理正式变更手续。如本项目位于溶岩地区,勘察人应充分考虑相应的勘察手段和费用。3.2.11勘察人应按规定协助发包人办理相关占道开挖手续,并报发包人备案。3.2.12勘察人自行负责勘察现场的用地、交通、开挖、水电等使用协调工作,发包人不额外增加相应费用。3.2.13勘察人须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周内提交勘察人员分工表,提交人员须具备相关从业资格。未经发包人批准,勘察人不得更换人员。勘察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勘察岗位责任制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3.2.14勘察人应积极配合发包人进行各项招标工作,按发包人规定的时间提供各合同段施工招标资料所需的工程数量和工程说明;按发包人要求派相关人员参加标前会,就有关勘察问题进行答疑;并按发包人要求派遣合格的勘察代表常驻施工现场,做好施工后续服务。3.2.15勘察人提交勘察成果后,应参加有关部门的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在收到审查结论之日起7天之内做合理调整补充,直至符合相关审查要求。3.2.16勘察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勘察文件,并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勘察交底、处理有关勘察问题及参加竣工验收。3.2.17勘察人应履行施工现场技术配合服务,按照发包人相关规定及指引等管理文件要求执行。3.2.18在合同执行期间,如发包人委托其他建设管理单位承担本工程部分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的,勘察人必须按本合同约定接受建设管理方授权范围内的管理。3.2.19勘察人应接受本项目施工图审查、设计咨询、勘察监理等单位按照相关勘察咨询法规和发包人赋予的权利所进行的咨询工作。3.2.20勘察人不得将全部勘察工作转包给第三人,亦不得将主体工程的勘察工作分包,且合同分包量不得超过合同价的30%。若勘察人需分包部分工程勘察工作时,分包人的确定应经发包人同意。勘察人应对其分包出去的勘察工作的成果以及分包人的任何工作和行为负全部责任。若发包人要求,勘察人应提交分包合同副本。3.2.21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勘察人不得向第三方泄露、扩散、转让发包人提交的产品图纸等技术经济资料,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及损失。3.2.22勘察人在进行外业勘察时,应采取相应的安全、保卫和环境保护措施,如勘察人未能采取有效的措施,而发生的与外业勘察活动有关的人身伤亡、罚款、索赔、损失赔偿、诉讼费用及其他一切责任应由勘察人负责。3.2.23勘察人为实施本项工程,应参加发包人风险以外的其它有关的雇主责任保险,以使本项工程顺利进行。3.2.24外地(广州市以外)勘察人,应在广州市设立该项目的办公地点,并保证驻工地项目勘察代表及两名以上地质工程师自中标后在该办公地点办公,直至勘察服务结束为止。3.2.25负责本项目规划用地红线内所涉及建设内容的全部勘察:完成地下、地上物探成果报告,收集周边地下、地上管线、建筑物、构筑物相关资料,编制项目前期摸查报告;进行初步勘察、详细勘察和初测、定测、测绘等实施工作,编制勘探、测量技术文件,编制勘探、土洞溶洞探测等相关总图;负责协调和配合相关主管部门对相关工作成果进行审批,直至获得批复、工程测量(如有)(含购买用于报批报建的地形蓝图)、工程物探(如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工作:(1)搜集拟建工程的有关文件、工程地质和岩土工程资料以及工程场地范围的地形图;(2)初步查明地质构造、地层结构、岩土工程特性、地下水埋藏条件:(3)查明场地不良地质作用的成因、分布、规模、发展趋势,并对场地的稳定性做出评价;(4)对抗震设防烈度等于或大于7度的场地,应对场地和地基的地震效应做出初步评价;(5)初步判定水和土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3)勘察时应对可能采取的地基基础类型、基坑开挖与支护、工程降水方案进行初步分析评价。1.20.3.3.3勘察人代表姓名:【】,职务:【】,联系方式:【】1.21.第4条工期1.21.1.4.2成果提交日期成果提交按下列日期安排:【以发包人具体要求时间为准】。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无。1.21.2.4.3发包人造成的工期延误4.3.1因以下情形造成工期延误,勘察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2)变更导致合同工作量增加;(3)发包人增加合同工作内容;(4)发包人改变工程勘察技术要求;(5)发包人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4.3.2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勘察人在第4.3.1款情形发生后7天内,应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出报告。发包人在收到报告后7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1.22.第5条成果资料1.22.1.5.1成果质量5.1.2双方对工程勘察成果质量有争议时,勘察人同意由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的,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发包人与勘察人一致同意增加5.1.3至5.1.5:5.1.3勘察人应在勘察成果文件中明确列出本合同工程勘察涉及到的详细的勘察规范、规定及标准(名称、编号及版本)。5.1.4勘察人实施岩土工程勘察工作时,应按工程建设各勘察阶段的要求,正确反映工程地质条件,查明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精心勘察,精心分析,提交资料完整、评价正确的勘察报告。5.1.5勘察人编制的勘察方案及勘察成果文件须通过技术审查部门、施工图审查单位或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审查机构的审核。1.22.2.5.2成果份数勘察人负责向发包人提交勘察成果资料30套,并提供电子文件【3】套(光盘)。1.22.3.5.3成果交付勘察人按照约定时间和地点向发包人交付成果资料,并制作书面签收单给发包人签收,签收单内容包括成果名称、成果组成、成果份数、提交和签收日期、提交人与接收人的亲笔签名等。1.22.4.5.4成果验收勘察成果交付前,勘察人应向发包人申请组织验收,包括勘察大纲的审核、勘察成果验收、是否符合勘察合同要求等。1.23.第6条后期服务1.23.1.6.1后续技术服务勘察人应派专业技术人员为发包人提供后续技术服务。1.24.第7条合同价款与支付1.24.1.7.1合同价款与调整按《合同协议书》第五条执行。1.24.2.7.2定金或预付款7.2.1工程勘察(不含超前钻)费的支付本合同签订生效,勘察人已按勘察合同约定提交履约保函且勘察大纲、勘察进度工作计划通过发包人审批后,支付勘察费(不含超前钻)暂定合同价的10%作为首付款,计大写人民币大写:【】(¥【】元);7.2.2超前钻勘察费的支付本合同签订生效,勘察人已按勘察合同约定提交履约保函且勘察大纲、勘察进度工作计划通过发包人审批后,支付超前钻费暂定合同价的10%作为首付款,计大写人民币大写:【】(¥【】元);7.2.3首付款在进度款中的抵扣办法:不扣回。1.24.3.7.3进度款支付7.3.1工程勘察(不含超前钻)进度款的支付(1)勘察人完成初步勘察(不含超前钻)且勘察报告通过发包人或相关部门审批后,发包人根据项目资金到位等实际情况支付至初步勘察量的60%(不超过工程勘察费(不含超前钻)暂定合同价的60%(含首付款));(2)详细勘察(不含超前钻)工作全部完成,提交勘察成果文件并经发包人(如发包人有委托第三方审查的,须经第三方审查通过)完成审核确认后,支付至实际工程量对应的勘察费的80%(不超过工程勘察费暂定合同价的80%(含首付款));(3)勘察人提交完整结算资料,并经委托人及项目结算终审单位审定合同结算价后支付结算价尾款。结算价尾款支付金额为最终结算价扣除委托人已支付金额后的差额,多退少补。如计算得出结算尾款支付余额为负数的,勘察人应在收到委托人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返还多收的款项;否则,委托人有权向勘察人追索,勘察人除应足额返还多收的款项外,还应每天按多收款项总金额的2‰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7.3.2超前钻勘察进度款的支付(1)完成超前钻并将超前钻报告通过甲方审批后,支付超前钻勘察工作量的60%(不超过超前钻费总额暂定价的60%,含首付款);(2)超前钻工作全部完成,提交勘察成果文件并经发包人(如发包人有委托第三方审查的,须经第三方审查通过)完成审核确认后,支付至实际工程量对应的勘察费的80%(不超过工程勘察费暂定合同价的80%(含首付款));(3)勘察人提交完整结算资料,并经委托人及项目结算终审单位审定合同结算价后支付结算价尾款。结算价尾款支付金额为最终结算价扣除委托人已支付金额后的差额,多退少补。如计算得出结算尾款支付余额为负数的,勘察人应在收到委托人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返还多收的款项;否则,委托人有权向勘察人追索,勘察人除应足额返还多收的款项外,还应每天按多收款项总金额的2‰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发包人与勘察人一致同意增加7.3.3至7.3.7:7.3.3勘察人在每次申请付款前,应按发包人同意的格式填写付款申请表,付款申请表应包括以下内容:(1)根据合同约定,勘察人提交的勘察工作成果经发包人及委托第三方(如有)审核通过后,可以申请的勘察费;(2)根据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调整金额;(3)扣除按合同约定应由勘察人付给发包人的金额(包括但不限于违约金、赔偿金等)。7.3.4发包人每次付款前,勘察人均需按发包人财务管理制度办理书面支付申请手续,并提供等额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发包人有权顺延支付合同款项且不构成违约,勘察人仍须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义务。7.3.5因勘察人提供的发票不规范、不合法引发的税务及其他一切法律责任由勘察人承担,且勘察人还应向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承担相关税款、滞纳金、罚款及赔偿相关损失等。7.3.6若发包人支付本合同项下款项需向政府部门申请拨付,则各阶段支付条件还应包括发包人向相关政府部门申请款项获得批准且得到拨付,付款时间应相应根据拨付时间顺延。勘察人不可撤销地承诺,若政府部门审定、拨付本合同项下相关费用时间超过上述约定支付期限的,勘察人无权以任何理由要求发包人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且勘察人仍须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义务。7.3.7如遇国家税收政策调整,按照国家政策、结合本合同不含税价相应执行。1.24.4.7.4合同价款结算7.4.1按照双方确认的实际工程勘察(不含超前钻)及超前钻工程量乘以合同约定的综合包干单价核算合同结算价,实际工程量是指按照工程勘察规范、规程、合同的规定及勘察作业实际情况完成且经甲方及甲方委托的第三方共同确认的工作量。7.4.2经发包人合同服务评价(详见附件10《勘察工作考核评价表》)得分在90分或以上的,本项目勘察费全额支付;合同服务评价得分在90分以下的,合同结算价=按全额计算的结算价×[1-(90-项目评价得分)%];最终结算价以市财政局或项目结算终审单位最终审核价为准。1.25.第8条变更与调整1.25.1.8.1变更范围与确认8.1.2变更确认当引起变更的情形出现,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勘察人应在7天内就调整后的技术方案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出变更要求。8.1.3合同变更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等规定,并按照发包人及相关政府部门制定的变更管理办法执行,应按国家、行业、地方有关规范、规程、规定,应符合《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政府投资条例》实施意见》(穗府〔2020〕3号)、市住建局《广州市城建投资项目计划和资金管理工作指引》(穗建计〔2012〕686号)等相关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签订补充协议的方式对本合同的内容进行变更或修订,所签订的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变更或修订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关于本合同的任何变更或修订均应以书面形式作出。1.25.2.8.2变更合同价款确定8.2.2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勘察人应在双方确定变更事项后14天内向发包人提出变更合同价款报告,否则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8.2.3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勘察人应在收到发包人提交的变更合同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无正当理由不予确认的,则视为该项变更合同价款报告已被确认。1.26.第9条知识产权9.1发包人提供给勘察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反映发包人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勘察人可以为实现本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本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勘察人不得为了本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如发生以上情况,勘察人承担一切由此引起的后果并承担赔偿责任。9.2本合同项下工程勘察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发包人所有,署名权除外。勘察人承诺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未经发包人同意,为本合同工程所做的全部工作的成果不再用于其他任何项目的勘察,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漏或许可他人使用或作其他商业用途,否则发包人有权向勘察人追究相关责任并要求勘察人赔偿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9.5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勘察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若发生侵权行为,其费用及责任均由勘察人承担。1.27.第10条不可抗力10.1不可抗力的确认10.1.1不可抗力的定义按《专用合同条款》第1条第1.1.24款执行。10.2不可抗力的通知10.2.1合同一方当事人遇有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对方,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必要的证明,双方应共同采取措施减少损失。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勘察人应每隔7天向发包人报告一次受害损失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10.3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10.3.1(3)(本条不适用于本勘察项目)。(4)(本条不适用于本勘察项目)。(5)(本条不适用于本勘察项目)。(6)其他损失由合同当事人双方各自负担。发包人与勘察人一致同意增加10.3.3:10.3.3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1.28.第12条合同解除12.1(2)(本条不适用于本勘察项目)。(5)因一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履行;(6)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其他解除情形。12.2任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第16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12.3合同解除后,勘察人应妥善做好已完成工作成果的保护和移交工作。合同解除后的支付事宜按如下约定执行:(1)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按照达成的协议办理结算及支付。(2)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的,按照勘察人实际完成的工作量办理结算及支付,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赔偿责任。(3)发包人因非勘察人原因要求单方解除合同的,如勘察人尚未开始勘察工作的,勘察人应返还发包人已支付的勘察费;如勘察人已开展勘察工作的,发包人应按照勘察人实际已完成的阶段性成果办理结算及支付。(4)因勘察人原因导致合同被解除的,如勘察人尚未开始勘察工作的,勘察人应返还发包人已支付的勘察费,同时应向发包人支付合同价款10%的违约金;如勘察人已开展勘察工作的,发包人应按照勘察人实际已完成的合格工作量办理结算及支付,勘察人应向发包人支付合同价款10%的违约金。本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1.29.第13条责任与保险13.2工程勘察责任保险的约定:/。13.3勘察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勘察作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人身意外伤害险和其他保险,因勘察人未办理保险而引发的一切损失、赔偿及责任由勘察人自行承担。1.30.第14条违约1.30.1.14.1发包人违约14.1.1(本条不适用于本勘察项目)。14.1.2发包人违约责任(1)本合同生效后,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按合同约定支付首付款的,设计人有权提出延长设计工期。(2)(本条不适用于本勘察项目)。14.2勘察人违约14.2.1(本条不适用于本勘察项目)。14.2.2勘察人违约责任14.2.2.1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1)一般违约责任:勘察人每次违反本合同的约定须承担一般违约责任时,必须向发包人交纳违约金10000元/次。(2)严重违约责任:勘察人每次违反本合同的约定须承担严重违约责任时,必须向发包人交纳违约金30000元/次。(3)赔偿损失:因勘察人原因造成发包人经济损失的,勘察人应赔偿发包人的经济损失。(4)部分解除合同:当勘察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达到部分解除合同的条件或发生法律规定的其他可解除情形时,发包人有权向勘察人发出部分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该通知在送达勘察人时立即生效。勘察人应在该通知生效之日起五天内向发包人支付本合同价款5%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发包人全部损失的,勘察人应赔偿发包人的全部损失。同时,勘察人必须在通知生效之日起三天内停止被解除部分的工作,通知生效之日起五天内配合发包人完成现场工作和有关资料的交接,所交接资料必须完整且满足发包人要求。勘察人无特殊原因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交接和离场,或交接资料不完整或不满足发包人要求的,发包人有权视情况解除合同。若因勘察人拒交或延误交接现场工作和有关资料而引致发包人工期延误及其他方面的损失,勘察人必须按发包人的要求赔偿。(5)解除合同:当勘察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符合解除合同的条件或发生法律规定的其他可解除情形时,发包人有权向勘察人发出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该通知在送达勘察人时立即生效。勘察人应在该通知生效之日起五天内向发包人支付本合同价款10%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勘察人应赔偿发包人的全部损失。同时,勘察人必须在通知生效之日起三天内停止全部工作,通知生效之日起五天内配合发包人完成现场工作和有关资料的交接,并于完成交接工作当天内离场。勘察人应保证所移交的资料齐全完整且满足发包人要求,勘察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交接和离场或所移交的资料不完整的,引致发包人工期延误和其他方面的损失,发包人有权要求勘察人赔偿。(6)勘察人按本合同约定应缴纳的违约金和赔偿金应分别计算。违约金累计总额不超过本合同结算价款的25%。14.2.2.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勘察人承担一般违约责任累计达3次(含3次)的,另行追加严重违约责任1次;累计承担严重违约责任达3次(含3次)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部分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并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14.2.2.3勘察人违约需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赔偿金时,按《通用条款》第15.1款和《专用条款》第15.1款约定的索赔方式执行。必要时,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勘察人交纳,勘察人必须在发包人规定的时间内主动交纳。14.2.2.4本合同解除后,勘察人已经完成的勘察成果文件全部归发包人所有,发包人有权与其他勘察单位签订勘察合同,其他勘察单位有权在勘察人已经完成的勘察成果文件的基础上继续勘察,勘察人不得有异议,并不得向发包人或者其他勘察单位索取任何费用。14.2.2.5勘察管理、服务方面的违约责任:(1)勘察人在本工程勘察招投标或履行合同过程中贿赂发包人人员或项目有关主管人员的,视为不正当竞争并承担严重违约责任1次。情节特别严重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2)勘察人单方面终止或解除本合同的,应参照《专用条款》第14.2.2.1(5)款所约定的标准承担违约责任并向发包人赔偿损失。(3)勘察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投入人员或投入人员没有按时到位的人员为一般勘察人员的,每出现1人次,勘察人承担一般违约责任1次;如该没有投入或者没有按时到位的人员为勘察专业负责人员的,每出现1人次,勘察人承担严重违约责任1次。勘察人在发包人规定的宽限期内仍未将人员投入到位的,发包人有权另请他人接替其工作,另请他人的费用从应支付给勘察人的勘察费中扣减,勘察人不得提出任何异议。(4)勘察人纳入发包人统一管理的勘察服务人员(含现场服务人员)不遵守发包人管理制度或者工作不称职的,必须在发包人规定的时间内予以更换。到期不更换的,视为勘察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投入人员,参照《专用条款》第14.2.2.5(3)款的约定执行。(5)按合同约定投入的专为本工程服务的勘察人驻场勘察人员参与其他工程工作的,每发现一人次,视为勘察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投入人员,参照《专用条款》第14.2.2.5(3)款的约定执行。(6)在本合同履行期内勘察人要求更换人员的,按以下约定处理:1)经发包人同意的,更换一般勘察人员须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万元/人次;更换专业勘察负责人须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3万元/人次;更换项目勘察总负责人,勘察总承包管理负责人或者驻场勘察代表总负责人须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5万元/人次。2)未经发包人同意的,更换一般勘察人员须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5万元/人次;更换专业勘察负责人须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5万元/人次;更换项目勘察总负责人,勘察总承包管理负责人或者驻场勘察代表总负责人须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25万元/人次。3)因不可抗力事件(如重病、重伤、失踪、死亡等)造成勘察人员岗位空缺的,勘察人必须在出现空缺之日起五日内按照投标文件承诺的标准予以补充,但无须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逾期未予补充或补充人员不符合投标文件承诺标准的,视作勘察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投入勘察人员,参照《专用条款》第14.2.2.5(3)款的约定执行。4)发包人要求勘察人以实际工作能力较高的人员调换实际工作能力较低的现场人员,或者勘察人主动要求以实际工作能力较高的人员调换实际工作能力较低的现场人员并经发包人批准且经实践证实的,勘察人可不承担违约责任。(7)勘察人应支持、服从发包人的管理工作,对发包人或全过程咨询单位的指令和书面通知,若无正当理由又未提前报告、得到认可,而公开或变相拒不执行的,第一次承担一般违约责任1次;第二次及以后,每发生一次承担严重违约责任1次,情节特别严重的,发包人有权部分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勘察人应赔偿发包人的全部损失。(8)勘察人未遵守发包人依据合同条款约定所制订的各项制度、规定的,由勘察人按所触犯制度、规定的有关规定承担责任。所触犯制度、规定没有明确规定的,视为不服从发包人的管理工作,参照《专用条款》第14.2.2.5(7)款的约定处理。(9)对于发包人通知勘察人(包括勘察人分包单位)参加的会议(包括但不限于进场会、现场问题处理会议、工程验收会议、结算问题处理会议、质保期工作的相关会议等),被通知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勘察人法定代表人、经报发包人批准同意的勘察人法定代表人授权人、项目负责人等)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自行缺席的,每缺席一人次,勘察人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10)勘察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提供招标配合服务,或其招标配合服务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要求,或其提供的服务不能达到令发包人满意的程度的,导致发包人的招标工作不能按时顺利进行的,每经发包人确认1次,勘察人承担一般违约责任1次。(11)因勘察人未按时按质地提供《合同协议书》第二条约定的各项勘察服务,导致本工程建安费用增加的,勘察人按应以下公式计算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A×(B/C)×2其中:A-实际增加的建安工程费;B-本合同勘察收费(包括工程勘察收费和管线迁改勘察费及其他勘察收费)总额;C-本工程审定工程勘察概算建安工程费总额。(12)如勘察人违反《专用条款》第3.1款、第3.2款、第3.3款的约定,未在相关信息发生变化时及时将变更情况书面通知发包人的,经发包人每确认1次,勘察人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13)勘察人在进行外业勘察时,如造成原有堤岸线的损坏或损伤而引起的一切索赔、赔偿、诉讼费用和其他费用,由勘察人自行承担。(14)勘察人在进行外业勘察时,应尽量保持岸线经过范围内地上附着物的完好,如造成损坏而引起的一切索赔、赔偿、诉讼费用和其他费用,由勘察人自行承担。14.2.2.6勘察成果文件方面的违约责任:(1)本合同履行期间,勘察人的勘察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勘察成果文件出现遗漏、错误的,勘察人应在发包人规定的期限内对勘察成果文件及时进行补充、修改、完善;因此造成勘察成果文件逾期交付的,按《专用条款》第14.2.2.6(1)款的约定处理。(2)勘察人提交的勘察成果文件如有违反国家相关强制性规定的,经政府有关部门确认,每发生1处,勘察人承担严重违约责任1次。(3)因勘察人原因造成勘察变更并引起工程费用增加的,造成实际发生的建安工程费增加的,参照《专用条款》第14.2.2.5(12)款约定的计算方法确定违约金;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勘察人应赔偿发包人的全部损失。因施工原因造成的勘察变更及因本合同所述的因新规范、新标准及新规定所引起的勘察变更除外。(4)经发包人认可的本工程施工投标人或其委托的具有施工图审查能力的单位审查并经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确认,勘察人的施工图勘察成果文件中存在违反国家相关强制性规定的,参照《专用条款》第14.2.2.6(3)款的约定执行。(5)由于勘察人提供的勘察成果资料质量不合格,勘察人应负责无偿给予补充完善使其达到质量合格;若勘察人无力补充完善,需另委托其他单位时,发包人无须支付任何勘察费,且承包人自行承担委托其他单位所产生的全部勘察费用;因勘察质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工程事故时,勘察人除应承担法律责任和免收经济损失部分对应的勘察费外,还应根据损失程度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14.2.2.7投资控制方面的违约责任:如因勘察人提供的初步勘察成果文件深度不够等原因导致发包人另外发包的专项施工图勘察无法满足投资控制的要求,勘察人应及时完善、修改相关的勘察成果文件;造成实际发生的建安工程费增加的,参照《专用条款》第14.2.2.5(12)款约定的计算方法确定违约金;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勘察人应赔偿发包人的全部损失。14.2.2.8勘察分包、转包、违法分包方面的违约责任勘察人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工程,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查核实并作出处理决定的,发包人将严格服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理决定,同时发包人有权决定是否解除合同。因勘察人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工程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有权要求赔偿。14.2.2.9除上述约定之外,勘察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其他义务的,均构成违约,应当承担一般违约责任1次。情节较轻的,给予书面警告;情节较重的,应当承担严重违约责任1次。14.2.2.10勘察人违约责任的认定方式及送达程序:(1)认定方式:以发包人发出的通知、通报、会议纪要等书面文件确定的内容为准。(2)送达程序:发包人以下列方式之一将书面违约处理决定送达勘察人:1)勘察人现场工作人员签收。2)勘察人其他工作人员签收。3)发包人邮寄送达勘察人或其工作人员。(3)发包人以书面形式作出的违约处理决定一经送达勘察人或其工作人员立即生效。勘察人如有足够证据证明不应由其承担违约责任的,应在收到违约处理决定后3天内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出异议并附上有关证据;发包人在收到勘察人的异议后1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且作出书面决定并通知勘察人。在异议审核期间,勘察人须正常提供勘察勘察服务,不得以审核未确定为由拖延或者中止工程勘察服务。发包人与勘察人一致同意增加14.2.3:14.2.3责任的期限勘察人与发包人双方的责任与义务期限为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时间范围。但勘察人对本合同工程勘察质量的责任应承担勘察使用年限内的终身责任。1.31.第15条索赔1.31.1.15.1发包人索赔(1)违约或索赔事件发生后,发包人可向勘察人发出要求其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的通知;勘察人收到通知14天内仍不切实、充分地履行合同义务,发包人可向勘察人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并依据合同约定向勘察人执行索赔。发包人与勘察人一致同意增加15.1(6):(6)本合同对勘察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赔偿损失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1.31.2.15.2勘察人索赔(1)违约或索赔事件发生后,勘察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其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14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勘察人可向发包人发出索赔意向通知。1.32.第16条争议解决1.32.1.16.3仲裁或诉讼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采取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1)向/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2)向发包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33.第17条补充条款双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经协商一直,补充约定如下:1.33.1.17.1履约担保:17.1.1勘察人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0天内参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的履约保函示范文本(独立保函)格式向发包人提交由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且营业地点在广州市行政辖区内的银行开出的《履约银行保函》原件,担保金额为本合同暂定金额的10%(即¥【】元)。勘察人如未能在上述约定的时间内提交履约保函的,视为自动放弃中标资格,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发包人有权部分解除或解除本合同且不承担任何责任,勘察人所提交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17.1.2勘察人提交的履约保函是对本合同约定的勘察人的全部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勘察人违约后应支付的违约金和赔偿金)的担保,勘察人的任何一次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发包人均有权扣除保证金或向出函银行提出索赔。17.1.3当出现下列情形时,发包人有权启用履约担保:(1)因勘察人原因导致本项目进度比约定的节点工期滞后30天以上或因勘察人原因导致本合同被解除的;(2)因勘察人原因,导致本项目或发包人受到影响或损失的;(3)因勘察人违约计扣的违约金或赔偿金累计超过当期应付服务费用总额的;(4)发包人认为或本合同约定的其他部分或全部需要启动履约担保的情形;(5)勘察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以上且不仅限于以上的违约行为,发包人进行违约处罚,勘察人及勘察人的履约担保方须无条件执行,且不挑剔、不争辩、不迟延,也不要求发包人出具任何证明或说明背景、理由。17.1.4勘察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导致发包人通过履约保函向银行索赔履约保函金额的一部分或者全部的,勘察人必须在发包人规定的时间内补充提交履约保函,使得本合同履行期间有效的履约保函金额不低于勘察人第一次提交的履约保函金额。如果勘察人不按发包人的要求及时补充提交履约银行保函,则发包人有权单方面部分解除或解除本合同。17.1.5履约保函的保证范围为勘察人按本合同的约定应履行的全部义务,履约保证期间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履约保函退回之日。17.1.6在勘察人按照合同要求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之前,履约担保一直有效。如果履约保函因有效期届满,致使履约保函自动失效,而勘察人尚未按合同要求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的,勘察人应在保函有效期满前3个月无条件办理保函续保,并向发包人提交同样格式且更新日期后的有效保函。否则发包人有权从勘察费中扣除相应金额(合同暂定金额的10%),作为履约担保。17.1.7勘察人如约履行合同义务和责任的,在完成结算后,勘察人向发包人提出履约保函退还申请,发包人在支付结算尾款时无息退回履约保函。如勘察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任何义务,发包人有权根据履约保函申请获得勘察人应向发包人支付的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额,如有不足的,勘察人应另行承担赔偿责任。附件:1.法定代表人授权书2.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3.工程建设廉洁协议书4.中标通知书5.勘察项目负责人资质证书及主要勘察人人员6.《勘察单位综合考评评价表》7.本项目勘察任务书8.工程勘察费计取表(以投标文件的报价表为准)第三部分合同附件附件1: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兹授权我单位担任项目负责人,对该工程项目的勘察工作实施组织管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履行职责,并依法对设计使用年限内的工程质量承担相应终身责任。本授权书自授权之日起生效。被授权人基本情况姓名身份证号注册执业资格注册执业证号职称专业被授权人签字:附:身份证复印件粘贴授权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授权日期:年月日附件2: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广州新中轴海珠片区城市更新有限公司:我单位与贵公司就【】(工程名)勘察事宜签订了《【】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合同编号:【】)。现我单位授权【】职务:【】项目负责人;执业资格:【】;身份证号码:【】担任【】工程勘察项目负责人,代表我单位对该工程项目勘察工作实施组织管理。我单位承诺且保证项目负责人将严格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履行职责,并对设计使用年限内的工程质量安全承担相应终身责任。现郑重承诺如下:1.不转让所承揽的勘察业务,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相关规章制度和勘察合同组织开展勘察工作。2.确保承担勘察项目的人员符合相应的职称或注册执业资格要求,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3.检查落实勘察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健全规章制度。4.负责检查勘察成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勘察文件达到规定的深度要求,保证相关勘察成果审核文件有签字、加盖公章。5.组织做好勘察后期专业服务工作,及时解决工程设计和施工中与勘察工作有关问题;根据工程需要,参加重要隐蔽单元工程验收,出具地质编录,就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提出明确结论;参加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就勘察相关工作提出建议或结论,并在验收成果文件上签字、盖章,必要时主持编写勘察工作报告并审核签字。6.确保工程勘察资料收集真实、准确、完整,签章手续齐全,及时整理移交并归档。7.履行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程规范中规定的职责。本协议书作为合同的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至所属工程项目合同履行完毕时终止。特此承诺承诺人:(盖章)承诺日期:年月日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项目负责人)本人受(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授权,担任工程的勘察项目负责人,对该工程项目的勘察工作实施组织管理。本人承诺严格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履行职责,并对设计使用年限内的工程质量承担相应终身责任。承诺人(签字):身份证号:注册执业资格:注册执业证号:职称及专业:签字日期:年月日1.34附件3:工程建设廉洁协议书项目名称:项目地址:发包人:广州新中轴海珠片区城市更新有限公司勘察人:为切实加强廉洁工程建设,规范承发包双方的各项建筑活动,预防本工程违法违纪等腐败现象的发生,保障工程建设优质、安全和廉洁,根据《广州市建筑市场廉洁准入规定(试行)》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订立本协议书。第一条甲乙双方责任(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二)严格执行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三)建设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国家、省、市和发包人有关工程建设管理的规章制度。(四)发现对方在建筑活动中存在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有权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检察等有关机关举报。(五)甲乙双方应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积极互动形成纵向监督合力,依照本协议书约定,对本工程项目承发包合同履行情况实施监督,及时制止不廉洁行为的发生。第二条发包人责任(一)发包人领导干部和从事该工程建设的管理人员,在建筑活动中须严格遵守以下廉洁从业规定:1.不准向勘察人和相关单位或个人索取钱物或接受回扣、礼金、各种有价证券、信用卡和好处费、感谢费以及其他支付凭证等。2.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勘察人和相关单位或个人的礼物馈赠、宴请、各种形式俱乐部会员资格、高消费娱乐活动。3.不准在勘察人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个人负担的费用。4.不准要求、暗示或接受勘察人和相关单位或个人为自己、配偶、子女、其他亲属朋友及身边工作人员的装修住房、婚丧嫁娶、工作安排、学习培训、经商办企业以及出国(境)、旅游、度假等支付费用。5.不准向勘察人介绍配偶、子女、其他亲属朋友及身边工作人员参与同发包人项目工程合同有关的设备、材料、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6.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勘察人和相关单位推荐分包单位和要求或暗示勘察人购买项目工程合同约定之外的材料、设备等。(二)合同签订后组织与勘察人相关廉洁责任人见面会,进行廉洁工程建设交底,明确廉洁工程建设责任和目标任务、举报方式。(三)加强对合同支付、合同结算等建设管理环节的监督管理,特别是审批效能方面的监督检查,提高建设管理服务水平。(四)组织开展图片展览、法制讲座、参观监狱等活动,加强对员工的法律法规、廉洁和职业道德教育。(五)成立监督工作机构,不定期对合同履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对发现的有关问题,及时协调给予解决。第三条勘察人责任(一)与发包人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遵守以下规定:1.不准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人员行贿或赠送回扣、礼金、各种有价证券、信用卡和好处费、感谢费及其他支付凭证等。2.不准以任何理由为发包人人员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各种形式俱乐部及高消费娱乐等活动。3.不准以任何理由为发包人或个人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4.不准暗示或要求为发包人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其他亲属朋友及身边工作人员的装修住房、婚丧嫁娶、工作安排、学习培训、经商办企业以及出国(境)、旅游、度假提供方便和支付费用。5.不准介绍和安排发包人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其他亲属朋友及身边工作人员参与同发包人工程项目有关的设备、材料、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二)组织项目负责人及相关管理人员层层签订廉洁从业责任状,明确廉洁责任,形成有效的内部监督管理机制。(三)按发包人要求参加廉政座谈、法制讲座、参观监狱等活动,加强对项目负责人及相关管理人员的法律法规、廉洁和职业道德教育,共同筑牢防腐防线。第四条违约责任(一)发包人的违约责任1.发包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书有关责任义务给勘察人造成损失的,在勘察人提交足够证据并经查证属实的情况下,发包人应赔偿其直接经济损失。2.发包人人员出现受贿等严重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查处。(二)勘察人的违约责任1.勘察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廉洁协议书有关责任义务的,须承担本合同约定的一般违约责任一次;情节较轻的,可给予书面警告;情节较重的,须承担一次严重违约责任;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予以赔偿。2.勘察人出现严重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发包人将移送检察或监察机关依法查处,并提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广州市建筑市场廉洁准入规定(试行)》进行处理。第五条本协议书作为合同的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至所属工程项目合同履行完毕时终止。第六条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发包人:勘察人:广州新中轴海珠片区城市更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日期:202年月日附件4:中标通知书附件5:勘察项目负责人资质证书及主要勘察人员附件6:勘察单位综合考评评价表勘察单位综合考评评价表勘察单位: 项目名称: 合同编号: 考评期间: 考评时间: 年 月 日 评价内容评价内容细则加、扣分及原因本项得分备注一、总体要求、人员配置(15分)1.因本项目勘察问题被约谈或通报批评的,按本细则相应条款扣分。2.勘察单位未合理制定勘察方案导致勘察费用超合同限价,扣3~5分。3.未经业主同意擅自更换履约人员,扣2分/人次;更换履约人员,扣1分/人次。4.未按业主要求更换勘察人员,每逾期1天扣0.5分。5.勘察文件没有相关责任人签字盖章或签字盖章弄虚作假,扣1分/处。6.勘察人违反廉洁工作要求,存在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向相关人员输送不正当利益等行为,扣5分/人次。4~5项扣分上限5分。二、现场勘察工作(30分)1.缺勘察、物探大纲扣2分,缺技术交底扣1分/次。2.未按勘察、物探大纲、技术交底要求,进行勘察、物探工作,扣2分/次。3.未按计划要求办理占用道路、水域的,或需占用堤岸、管线、地铁、铁路保护范围的手续,扣2分/项。4.未定期对勘察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安全生产操作技能培训,扣1分/次。5.缺勘察工作进度台账、试验台账,扣2分/项。6.未按相关规定落实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的,机组未悬挂安全操作规程,进入现场人员未佩戴安全帽,扣1分/人。7.原始记录、现场钻孔照片和现场取样不真实准确、不完整,或存在追记或补记情况的,扣2分/次。8.勘察开孔、终孔、现场物探未及时报送建设单位现场验收,扣1分/次。9.未按建设单位要求配置足够勘察设备,每延迟1天扣1分。6~9项扣分上限5分。三、勘察成果(20分)1.勘察成果资料(含工程测量和物探)编制深度不符合规范要求,内容不完整,扣1分/次。2.勘察人弄虚作假提供虚假工程勘察资料(含工程测量和物探),扣3分/次。3.因勘察单位原因,未通过初步设计、施工图的专家评审、审查不过关,扣5分/次。4.勘察资料采用过期资料和规范,扣2分。5.勘察资料装订不完整,存在漏页漏章情况,勘察报告前后矛盾,扣1分/次,扣分上限5分。6.因勘察原因造成的各类质量、安全事故,扣2分/次,扣分上限10分。四、勘察进度(15分)1.未及时提交勘察计划,每延迟1天扣0.5分,扣分上限3分。2.未按计划要求进行勘察工作,每延迟1天扣0.5分,扣分上限6分。3.未按建设单位要求及时进行现场补勘的,每延迟1天扣0.5分,扣分上限6分。五、信访投诉(10分)1.发生工人上访或群体性抗议,扣10分/次。2.收到政府热线转办函,或者媒体曝光、行政通报且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扣6分/次。3.交警、城管、交通局等部门的占道施工责令整改通知书或投诉,扣3分/次。4.业主收到安全文明施工方面的其他社会投诉,扣2分/次。六、信息及档案管理(10分)1.集团通知的文件未在2日内及时领取,扣0.5分/次。2.勘察文件未能及时完成归档,扣1分/次。3.勘察文件未按照文件编制统一规定或工联单要求格式进行编制、装订、提交的,扣1分/次。4.未按时提交勘察设计周报的,扣0.5分/次。七、加分项(10分)1.提交论文或课题并得到建设单位评审认可的,论文每篇加1分、课题每项加2分。2.受到建设单位或区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书面表扬,每次加2分。建设单位综合评价意见优秀(得分≥90分)良好(得分≥80分,<90分)中等(得分≥70分,<80分)不及格(得分<70分)考评人员签字附件7:本项目勘察任务书附件8:工程勘察费计取表(以投标文件的报价表为准)GF—2016—0203合同编号:____________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工程名称:广州市海珠区三滘村城中村改造项目S4地块安置物业建设项目(基坑)工程地点:广州市海珠区发包人:广州新中轴海珠片区城市更新有限公司勘察人:证书等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说明为了指导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建设工程勘察合同(一)[岩土工程勘察、水文地质勘察(含凿井)、工程测量、工程物探]》(GF-2000-0203)及《建设工程勘察合同(二)[岩土工程设计、治理、监测]》(GF-2000-0204)进行修订,制定了《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示范文本》)。为了便于合同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示范文本》的组成《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一)合同协议书《示范文本》合同协议书共计12条,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勘察范围和阶段、技术要求及工作量、合同工期、质量标准、合同价款、合同文件构成、承诺、词语定义、签订时间、签订地点、合同生效和合同份数等内容,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二)通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勘察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通用合同条款具体包括一般约定、发包人、勘察人、工期、成果资料、后期服务、合同价款与支付、变更与调整、知识产权、不可抗力、合同生效与终止、合同解除、责任与保险、违约、索赔、争议解决及补充条款等共计17条。上述条款安排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工程勘察管理的特殊需要。(三)专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相应的专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补充。在使用专用合同条款时,应注意以下事项:1.专用合同条款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编号一致;2.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对专用合同条款的修改,满足具体项目工程勘察的特殊要求,避免直接修改通用合同条款;3.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二、《示范文本》的性质和适用范围《示范文本》为非强制性使用文本,合同当事人可结合工程具体情况,根据《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并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权利义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示范文本》适用于岩土工程勘察、岩土工程设计、岩土工程物探/测试/检测/监测、水文地质勘察及工程测量等工程勘察活动,岩土工程设计也可使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专业建设工程)》(GF-2015-0210)。目录一、工程概况1二、勘察范围和阶段、技术要求及工作量2三、合同工期2四、质量标准2五、合同价款2六、合同文件构成3七、承诺3八、词语定义3九、签订时间3十、签订地点3十一、合同生效3十二、合同份数3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5第1条一般约定51.1词语定义51.2合同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61.3适用法律法规、技术标准71.4语言文字71.5联络71.6严禁贿赂81.7保密8第2条发包人82.1发包人权利82.2发包人义务82.3发包人代表9第3条勘察人93.1勘察人权利93.2勘察人义务103.3勘察人代表10第4条工期104.1开工及延期开工104.2成果提交日期114.3发包人造成的工期延误114.4勘察人造成的工期延误114.5恶劣气候条件12第5条成果资料125.1成果质量125.2成果份数125.3成果交付125.4成果验收12第6条后期服务126.1后续技术服务136.2竣工验收13第7条合同价款与支付137.1合同价款与调整137.2定金或预付款147.3进度款支付147.4合同价款结算14第8条变更与调整148.1变更范围与确认158.2变更合同价款确定15第9条知识产权16第10条不可抗力1610.1不可抗力的确认1610.2不可抗力的通知1610.3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17第11条合同生效与终止17第12条合同解除17第13条责任与保险18第14条违约1814.1发包人违约1814.2勘察人违约19第15条索赔2015.1发包人索赔2015.2勘察人索赔20第16条争议解决2116.1和解2116.2调解2116.3仲裁或诉讼21第17条补充条款21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22第1条一般约定221.1词语定义221.2合同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221.3适用法律法规、技术标准231.4语言文字231.5联络24第2条发包人242.1发包人权利242.2发包人义务242.3发包人代表25第3条勘察人253.1勘察人权利253.2勘察人义务253.3勘察人代表27第4条工期274.2成果提交日期274.3发包人造成的工期延误28第5条成果资料285.1成果质量285.2成果份数285.3成果交付295.4成果验收29第6条后期服务296.1后续技术服务29第7条合同价款与支付297.1合同价款与调整297.2定金或预付款297.3进度款支付307.4合同价款结算31第8条变更与调整328.1变更范围与确认328.2变更合同价款确定32第9条知识产权32第10条不可抗力3310.1不可抗力的确认3310.2不可抗力的通知3310.3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33第12条合同解除3412.134第13条责任与保险34第14条违约3514.1发包人违约3514.2勘察人违约35第15条索赔4215.1发包人索赔4215.2勘察人索赔42第16条争议解决4216.3仲裁或诉讼42第17条补充条款4217.1履约担保:43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全称):广州新中轴海珠片区城市更新有限公司勘察人(全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广州市海珠区三滘村城中村改造项目S4地块安置物业建设项目(基坑)工程】勘察有关事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广州市海珠区三滘村城中村改造项目S4地块安置物业建设项目(基坑)】2.工程地点:【本项目位于广州市海珠区南洲街道三滘村城中村改造项目S4地块,东临规划振海路、西近广州大道南】3.工程规模、特征:【广州市海珠区三滘村城中村改造项目S4地块安置物业建设项目(基坑)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安置物业,以及用地红线内的室外景观工程、S4地块东侧绿化用地等。项目总用地面积15739㎡,S4地块用地面积12981㎡,东侧绿地面积2758㎡。项目总建筑面积约27.78万平方米,其中地下建筑面积约75623平方米,地上建筑面积约202200平方米。(最终以批复为准)用地性质为商业商务用地兼容一类工业用地(B1/B2兼容M1),用地面积为12981㎡,容积率≤13.57,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176200㎡,建筑密度≤50%,绿地率≥25%,建筑限高为250m。配建公共服务设施:邮政所(建筑面积500㎡)1处。配建交通设施:公交首末站(用地面积2400㎡,建筑面积240㎡)。配建市政公用设施:1.公共厕所1处(建筑面积100㎡)、垃圾收集站(用地面积350㎡,建筑面积250㎡)1处、再生资源回收站(建筑面积50㎡)1处、地块建设调蓄设施用地面积999m²(规模999m³)。最终以正式规划条件及批复要求为准】二、勘察范围和阶段、技术要求及工作量1.勘察范围和阶段:主要内容包括岩土工程勘察(包括初勘、详勘及超前钻等勘察工作)、工程测量和工程物探(含管线探测)等。勘察成果必须满足设计要求,工程测量需满足设计、规划、国土报建及水下地形等需求。2.技术要求:执行《岩土工程勘察规范》和《工程测量规范》等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和规范。3.工作量:按实计量。发包人根据工程实施情况,有权对勘察人的承包范围及内容进行适当调整,经发包人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勘察人后,勘察人必须无条件服从。三、合同工期1.开工日期:按发包人要求。2.成果提交日期:按发包人要求。3.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勘察工期暂定从2025年6月30日开始,至2025年7月30日完成本项目全部勘察工作,具体工期以甲方要求为准,本项目所有采购服务内容成果必须满足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审查要求。四、质量标准质量标准:满足国家、省、市及行业现行相关规范、标准和本项目设计要求。五、合同价款1.合同价款(含税):暂定为人民币大写:【】(¥【】元),其中:不含税合同价暂定为人民币大写:【】(¥【】元),增值税率为【】%(本合同约定不含税价格不因国家税率变化而变化,若在合同履行期间,国家的税率调整,则不含税价不变,价税合计(总价)相应调整,以开具发票的时间为准)。勘察费(含税)组成:岩土工程勘察费为人民币大写:【】(¥【】元)。2.合同价款形式:本合同采用综合单价包干方式计取勘察费用,工程勘察(不含超前钻)综合包干单价为元/米(暂估工程量米)。(具体详见附件8:《工程勘察费计取表》)。3.勘察费用包含了为实施和完成本项目全部服务工作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设备费、监测试验费、测点埋设和损坏修复费、各项措施费(包括但不限于安全文明施工、临水临电安装、临时道路铺设、机械设备进出场(含二次进场)、工作面清理及整理、监测点布控、现场监测协调、疏干排水、工作搭架、工作棚等相关费用)、报告编写费、配合协调费、工程保险费、风险费、管理费、规费、利润、税金等所有的一切相关费用。4.在合同实施期间岩土工程勘察、工程测量、工程物探按实际完成工作量计取,但综合单价不作调整。5.合同价款调整:若合同价款涉及调整的,应按相关规定办理审批。六、合同文件构成合同文件的构成及其优先解释顺序与本合同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第1.2款赋予的规定一致。七、承诺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必要的工程勘察条件和相关资料,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2.勘察人承诺按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定及合同约定提供勘察技术服务。八、词语定义本合同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合同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的词语含义相同。九、签订时间本合同于【】年【】月【】日签订。十、签订地点本合同在广州市签订。十一、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勘察人履行完毕本合同项下全部合同义务且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完成合同款项后本合同即终止。本合同终止后,不影响本合同中保密条款、争议解决条款和其他适用条款的效力。十二、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捌份,正本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副本陆份,双方各执叁份(如勘察人为联合体,合同正副本份数相应增加)。合同正、副本具有同等效力,但当合同正本与副本的表述不一致时,以合同正本为准。发包人:广州新中轴海珠片区城市更新有限公司(盖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邮编:联系人:电话:传真:电子邮箱:开户银行:账号:勘察人:(盖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邮编:联系人:电话:传真:电子邮箱:开户银行:帐号: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1.1.第1条一般约定1.1.1.1.1词语定义下列词语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含义。1.1.1合同: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如果有)、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以及其他合同文件。1.1.2合同协议书: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勘察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1.1.3通用合同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勘察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勘察的合同条款。1.1.4专用合同条款:是发包人与勘察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1.1.5发包人:指与勘察人签定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6勘察人:指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勘察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7工程:指发包人与勘察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勘察范围内的项目。1.1.8勘察任务书:指由发包人就工程勘察范围、内容和技术标准等提出要求的书面文件。勘察任务书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1.1.9合同价款: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勘察人完成合同约定范围内工程勘察工作的款项。1.1.10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必需的支出。1.1.11工期: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工作天数。1.1.12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约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1.1.13开工日期: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勘察人开始工作的绝对或相对日期。1.1.14成果提交日期: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勘察人完成合同范围内工作并提交成果资料的绝对或相对日期。1.1.15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勘察人提供并经发包人认可,满足勘察人开展工作需要的所有图件,包括相关说明和资料。1.1.16作业场地:指工程勘察作业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具体指定的供工程勘察作业使用的其他场所。1.1.17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1.18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违反合同约定,直接或间接地给另一方造成实际损失,受损方向违约方提出经济赔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1.1.19不利物质条件:指勘察人在作业场地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1.1.20后期服务:指勘察人提交成果资料后,为发包人提供的后续技术服务工作和程序性工作,如报告成果咨询、基槽检验、现场交桩和竣工验收等。1.1.2.1.2合同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1.2.1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3)通用合同条款;(4)中标通知书(如果有);(5)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如果有);(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8)其他合同文件。上述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1.2.2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作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和勘察人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时,按第16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1.1.3.1.3适用法律法规、技术标准1.3.1适用法律法规本合同文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府规章等。其他需要明示的规范性文件,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3.2适用技术标准适用于工程的现行有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为本合同文件适用的技术标准。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技术标准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所使用技术标准的名称及提供方,并约定技术标准原文版、中译本的份数、时间及费用承担等事项。1.1.4.1.4语言文字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合同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语言。1.1.5.1.5联络1.5.1与合同有关的批准文件、通知、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或合同双方确认的其他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1.5.2发包人和勘察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送达形式及联系方式。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送达地点或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视为未发生变动。1.5.3发包人、勘察人应及时签收对方送达至约定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如确有充分证据证明一方无正当理由拒不签收的,视为拒绝签收一方认可往来信函的内容。1.1.6.1.6严禁贿赂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7.1.7保密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勘察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勘察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勘察人提供的技术文件、成果资料、技术秘密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1.2.第2条发包人1.2.1.2.1发包人权利2.1.1发包人对勘察人的勘察工作有权依照合同约定实施监督,并对勘察成果予以验收。2.1.2发包人对勘察人无法胜任工程勘察工作的人员有权提出更换。2.1.3发包人拥有勘察人为其项目编制的所有文件资料的使用权,包括投标文件、成果资料和数据等。1.2.2.2.2发包人义务2.2.1发包人应以书面形式向勘察人明确勘察任务及技术要求。2.2.2发包人应提供开展工程勘察工作所需要的图纸及技术资料,包括总平面图、地形图、已有水准点和坐标控制点等,若上述资料由勘察人负责搜集时,发包人应承担相关费用。2.2.3发包人应提供工程勘察作业所需的批准及许可文件,包括立项批复、占用和挖掘道路许可等。2.2.4发包人应为勘察人提供具备条件的作业场地及进场通道(包括土地征用、障碍物清除、场地平整、提供水电接口和青苗赔偿等)并承担相关费用。2.2.5发包人应为勘察人提供作业场地内地下埋藏物(包括地下管线、地下构筑物等)的资料、图纸,没有资料、图纸的地区,发包人应委托专业机构查清地下埋藏物。若因发包人未提供上述资料、图纸,或提供的资料、图纸不实,致使勘察人在工程勘察工作过程中发生人身伤害或造成经济损失时,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2.2.6发包人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为勘察人安全生产提供条件并支付安全生产防护费用,发包人不得要求勘察人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进行作业。2.2.7若勘察现场需要看守,特别是在有毒、有害等危险现场作业时,发包人应派人负责安全保卫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危险作业的现场人员进行保健防护,并承担费用。发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有特殊要求时,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2.2.8发包人应对勘察人满足质量标准的已完工作,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相应的工程勘察合同价款及费用。1.2.3.2.3发包人代表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负责工程勘察的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1.3.第3条勘察人1.3.1.3.1勘察人权利3.1.1勘察人在工程勘察期间,根据项目条件和技术标准、法律法规规定等方面的变化,有权向发包人提出增减合同工作量或修改技术方案的建议。3.1.2除建设工程主体部分的勘察外,根据合同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勘察人可以将建设工程其他部分的勘察分包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单位。发包人对分包的特殊要求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3.1.3勘察人对其编制的所有文件资料,包括投标文件、成果资料、数据和专利技术等拥有知识产权。1.3.2.3.2勘察人义务3.2.1勘察人应按勘察任务书和技术要求并依据有关技术标准进行工程勘察工作。3.2.2勘察人应建立质量保证体系,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提交质量合格的成果资料,并对其质量负责。3.2.3勘察人在提交成果资料后,应为发包人继续提供后期服务。3.2.4勘察人在工程勘察期间遇到地下文物时,应及时向发包人和文物主管部门报告并妥善保护。3.2.5勘察人开展工程勘察活动时应遵守有关职业健康及安全生产方面的各项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确保人员、设备和设施的安全。3.2.6勘察人在燃气管道、热力管道、动力设备、输水管道、输电线路、临街交通要道及地下通道(地下隧道)附近等风险性较大的地点,以及在易燃易爆地段及放射、有毒环境中进行工程勘察作业时,应编制安全防护方案并制定应急预案。3.2.7勘察人应在勘察方案中列明环境保护的具体措施,并在合同履行期间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作业现场环境。1.3.3.3.3勘察人代表勘察人接受任务时,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负责工程勘察的勘察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勘察人代表在勘察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勘察人有关的具体事宜。1.4.第4条工期1.4.1.4.1开工及延期开工4.1.1勘察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期进行工程勘察工作,并接受发包人对工程勘察工作进度的监督、检查。4.1.2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开工,发包人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勘察人,推迟开工日期并相应顺延工期。1.4.2.4.2成果提交日期勘察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或双方同意顺延的工期提交成果资料,具体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4.3.4.3发包人造成的工期延误4.3.1因以下情形造成工期延误,勘察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增加合同价款和(或)补偿费用:(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定金、预付款和(或)进度款;(3)变更导致合同工作量增加;(4)发包人增加合同工作内容;(5)发包人改变工程勘察技术要求;(6)发包人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4.3.2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勘察人在第4.3.1款情形发生后7天内,应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出报告。发包人在收到报告后7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补偿费用的确认程序参照第7.1款〔合同价款与调整〕执行。1.4.4.4.4勘察人造成的工期延误勘察人因以下情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或双方同意顺延的工期提交成果资料的,勘察人承担违约责任:(1)勘察人未按合同约定开工日期开展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2)勘察人管理不善、组织不力造成工期延误的;(3)因弥补勘察人自身原因导致的质量缺陷而造成工期延误的;(4)因勘察人成果资料不合格返工造成工期延误的;(5)勘察人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1.4.5.4.5恶劣气候条件恶劣气候条件影响现场作业,导致现场作业难以进行,造成工期延误的,勘察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具体可参照第4.3.2款处理。1.5.第5条成果资料1.5.1.5.1成果质量5.1.1成果质量应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深度规定,且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5.1.2双方对工程勘察成果质量有争议时,由双方同意的第三方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的,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1.5.2.5.2成果份数勘察人应向发包人提交成果资料四份,发包人要求增加的份数,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另行支付相应的费用。5.3成果交付勘察人按照约定时间和地点向发包人交付成果资料,发包人应出具书面签收单,内容包括成果名称、成果组成、成果份数、提交和签收日期、提交人与接收人的亲笔签名等。1.5.3.5.4成果验收勘察人向发包人提交成果资料后,如需对勘察成果组织验收的,发包人应及时组织验收。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发包人14天内无正当理由不予组织验收,视为验收通过。1.6.第6条后期服务1.6.1.6.1后续技术服务勘察人应派专业技术人员为发包人提供后续技术服务,发包人应为其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后续技术服务的内容、费用和时限应由双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1.6.2.6.2竣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时,勘察人应按发包人要求参加竣工验收工作,并提供竣工验收所需相关资料。1.7.第7条合同价款与支付1.7.1.7.1合同价款与调整7.1.1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和勘察人依据中标价格载明在合同协议书中;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和勘察人议定,并载明在合同协议书中。合同价款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后,除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因素外,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7.1.2合同当事人可任选下列一种合同价款的形式,双方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总价合同双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因素和方法,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2)单价合同合同价款根据工作量的变化而调整,合同单价在风险范围内一般不予调整,双方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单价调整因素和方法。(3)其他合同价款形式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合同价格形式。7.1.3需调整合同价款时,合同一方应及时将调整原因、调整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双方共同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或减少的合同价款,与进度款同期支付。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一方在收到对方的通知后7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合同当事人就调整事项不能达成一致的,则按照第16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1.7.2.7.2定金或预付款7.2.1实行定金或预付款的,双方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发包人向勘察人支付定金或预付款数额,支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人不按约定支付,勘察人向发包人发出要求支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支付,勘察人可在发出通知后推迟开工日期,并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7.2.2定金或预付款在进度款中抵扣,抵扣办法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7.3.7.3进度款支付7.3.1发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进度款支付方式、支付条件和支付时间进行支付。7.3.2第7.1款〔合同价款与调整〕和第8.2款〔变更合同价款确定〕确定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或减少的合同价款,应与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7.3.3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进度款,勘察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勘察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勘察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勘察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7.3.4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勘察人可停止工程勘察作业和后期服务,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1.7.4.7.4合同价款结算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勘察人提交成果资料后28天内,依据第7.1款〔合同价款与调整〕和第8.2款〔变更合同价款确定〕的约定进行最终合同价款确定,并予以全额支付。1.8.第8条变更与调整1.8.1.8.1变更范围与确认8.1.1变更范围本合同变更是指在合同签订日后发生的以下变更:(1)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的变化引起的变更;(2)规划方案或设计条件的变化引起的变更;(3)不利物质条件引起的变更;(4)发包人的要求变化引起的变更;(5)因政府临时禁令引起的变更;(6)其他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变更。8.1.2变更确认当引起变更的情形出现,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勘察人应在7天内就调整后的技术方案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出变更要求,发包人应在收到报告后7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变更。1.8.2.8.2变更合同价款确定8.2.1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勘察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8.2.2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一方应在双方确定变更事项后14天内向对方提出变更合同价款报告,否则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8.2.3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一方应在收到对方提交的变更合同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无正当理由不予确认的,则视为该项变更合同价款报告已被确认。8.2.4一方不同意对方提出的合同价款变更,按第16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8.2.5因勘察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变更,勘察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1.9.第9条知识产权9.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给勘察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反映发包人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勘察人可以为实现本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本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勘察人不得为了本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9.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勘察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成果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勘察人,发包人可因本工程的需要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擅自修改或用于与本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勘察人书面同意,发包人不得为了本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9.3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勘察人在工程勘察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勘察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基础资料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9.4在不损害对方利益情况下,合同当事人双方均有权在申报奖项、制作宣传印刷品及出版物时使用有关项目的文字和图片材料。9.5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勘察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1.10.第10条不可抗力1.10.1.10.1不可抗力的确认10.1.1不可抗力是在订立合同时不可合理预见,在履行合同中不可避免的发生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洪水、骚乱、暴动、战争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自然灾害和社会突发事件。10.1.2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勘察人应收集不可抗力发生及造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当事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发生争议时,按第16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1.10.2.10.2不可抗力的通知10.2.1遇有不可抗力发生时,发包人和勘察人应立即通知对方,双方应共同采取措施减少损失。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勘察人应每隔7天向发包人报告一次受害损失情况。10.2.2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结束后2天内,勘察人向发包人通报受害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结束后14天内,勘察人向发包人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1.10.3.10.3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10.3.1因不可抗力发生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1)发包人和勘察人人员伤亡由合同当事人双方自行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2)勘察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勘察人承担;(3)停工期间,勘察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作业场地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4)作业场地发生的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5)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10.3.2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1.11.第11条合同生效与终止11.1双方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合同生效方式。11.2发包人、勘察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合同价款支付完毕,本合同即告终止。11.3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合同当事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和保密等义务。1.12.第12条合同解除12.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勘察人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2)发生未按第7.2款〔定金或预付款〕或第7.3款〔进度款支付〕约定按时支付合同价款的情况,停止作业超过28天,勘察人有权解除合同,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3)勘察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由勘察人承担违约责任;(4)发包人和勘察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的其他情形。12.2一方依据第12.1款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不少于14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第16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12.3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勘察人支付已完工作量相对应比例的合同价款后解除合同。12.4合同解除后,勘察人应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设备和人员撤出作业场地,发包人应为勘察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1.13.第13条责任与保险13.1勘察人应运用一切合理的专业技术和经验,按照公认的职业标准尽其全部职责和谨慎、勤勉地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责任和义务。13.2合同当事人可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履行本合同所需要的工程勘察责任保险,并使其于合同责任期内保持有效。13.3勘察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勘察作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人身意外伤害险和其他保险。1.14.第14条违约1.14.1.14.1发包人违约14.1.1发包人违约情形(1)合同生效后,发包人无故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2)发包人未按第7.2款〔定金或预付款〕约定按时支付定金或预付款;(3)发包人未按第7.3款〔进度款支付〕约定按时支付进度款;(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形。14.1.2发包人违约责任(1)合同生效后,发包人无故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勘察人未开始勘察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或发包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勘察人支付违约金;勘察人已开始勘察工作的,若完成计划工作量不足50%的,发包人应支付勘察人合同价款的50%;完成计划工作量超过50%的,发包人应支付勘察人合同价款的100%。(2)发包人发生其他违约情形时,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损失,并给予勘察人合理赔偿。双方可在专用合同条款内约定发包人赔偿勘察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发包人应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1.14.2.14.2勘察人违约14.2.1勘察人违约情形(1)合同生效后,勘察人因自身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2)因勘察人原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或合同当事人同意顺延的工期提交成果资料;(3)因勘察人原因造成成果资料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4)勘察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未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其他情形。14.2.2勘察人违约责任(1)合同生效后,勘察人因自身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勘察人应双倍返还发包人已支付的定金或勘察人按照专用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城中村改造 安置物业建设项目勘察和初步设计涉及「招标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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