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电梯更换钢丝绳和补偿链维修项目监理 电梯更换钢丝绳和补偿链维修招标公告(重庆两江新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25)
和合家园(三期)小区电梯更换钢丝绳和补偿链维修项目监理(第二次)采购公告
发布日期: 2025年6月11日
一、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二、预算金额:
23,140.00元
三、项目详情概况
项目描述详情及简要技术要求见附件
四、供应商资格要求
本次比选要求比选申请人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监理综合资质;
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 房屋建筑工程监理乙级及以上资质 。
五、获取采购文件的地点、方式、期限及售价
获取文件期限:2025年6月11日 至 2025年6月16日
文件购买费:500.00元
获取文件地点: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公告发布之日起在行采家(https://www.gec123.com)下载比选文件、工程量清单、图纸、澄清、修改、补充通知、最高限价通知等全部内容。不管下载与否都视为潜在比选申请人全部知晓有关招投标过程和全部内容。
方式或事项:
六、投标信息
投标文件递交开始时间: 2025年6月16日 09:30
投标文件递交结束时间: 2025年6月16日 10:00
投标文件递交地点:比选申请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比选申请截止时间,下同)为2025年 6 月 16 日 10 时00分,地点为渝北区龙兴镇和合同乐社区旁二楼会议室。
七、开标信息
开标时间: 2025年6月16日 10:00
开标地点:比选申请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比选申请截止时间,下同)为2025年 6 月 16 日 10 时00分,地点为渝北区龙兴镇和合同乐社区旁二楼会议室。
八、联系方式
1、采购人:重庆两江新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采购经办人:张老师
采购人电话:18623368400
采购人地址:渝北区龙兴镇同乐社区旁二楼会议室
代理机构:天和国咨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经办人:杜老师
代理机构电话:13883443315
代理机构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上清寺9号
九、附件
20250527【竞争性比选文件】和合家园(三期)小区电梯更换钢丝绳和补偿链维修项目监理(第二次)-定稿.doc
监理合同版本.docx
免责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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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合家园(三期)小区电梯更换钢丝绳和补偿链维修项目监理(第二次)竞争性比选文件比选人:重庆两江新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盖单位章)比选代理机构:天和国咨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盖单位章)2025年6月目录第一章比选公告11.比选条件12.项目概况与比选范围13.比选申请人资格要求14.比选文件的获取15.比选申请文件的递交26.发布公告的媒介27.联系方式2第二章比选申请人须知3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31.总则111.1项目概况111.2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111.3比选范围、工期和质量要求111.4比选申请人资格要求111.5费用承担121.6保密121.7语言文字121.8计量单位121.9踏勘现场121.10比选预备会121.11分包121.12偏离122.比选文件132.1比选文件的组成132.2比选文件的澄清132.3比选文件的修改133.比选申请文件133.1比选申请文件的组成133.2比选报价133.3比选有效期143.4比选保证金143.5资格审查资料143.6备选申请方案143.7比选申请文件的编制144.比选154.1比选申请文件的密封和标记154.2比选申请文件的递交154.3比选申请文件的修改与撤回155.比选155.1比选时间和地点155.2比选程序156.评审156.1评审委员会156.2评审原则166.3评审167.合同授予167.1定标方式167.2中选公示及中选通知167.3履约担保167.4签订合同168.重新比选和不再比选168.1重新比选168.2重新比选和不再比选179.纪律和监督179.1对比选人的纪律要求179.2对比选申请人的纪律要求179.3对评审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189.4对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189.5投诉18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18第三章评标办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19评标办法前附表191.评标方法212.评审标准212.1报价排序标准212.2符合性审查标准213.评标程序213.1报价排序213.2符合性审查213.3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223.4评标结果22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23第五章比选申请文件格式24一、比选申请函部分26(一)投标函29(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30二、资格审查部分32(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35(二)比选申请人基本情况表37(三)承诺38(四)其他资料(如有)391.第一章比选公告和合家园(三期)小区电梯更换钢丝绳和补偿链维修项目监理(第二次)比选公告1.1.1.比选条件本比选项目为和合家园(三期)小区电梯更换钢丝绳和补偿链维修项目,项目业主为重庆市渝北区龙兴镇人民政府,比选人为重庆两江新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物业专项维修资金,项目出资比例为100%。项目已具备比选条件,现对该项目监理(第二次)采用公开竞争性比选的方式进行比选,欢迎有资格的比选申请人前来参与比选。1.2.2.项目概况与比选范围2.1建设地点:重庆两江新区龙兴镇和合家园(三期)1~22栋。2.2建设规模:本项目为和合家园(三期)小区1~22栋电梯更换钢丝绳和补偿链维修项目,监理费约23140元;2.3比选范围:涉及内容包括和合家园(三期)小区1~22栋电梯更换钢丝绳和补偿链维修项目范围内的监理服务。2.4监理服务期要求:从监理合同签订之日起至缺陷责任期满止,其中:计划工期:60日历天,缺陷责任期:24个月。。1.3.3.比选申请人资格要求3.1本次比选要求比选申请人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监理综合资质;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建筑工程监理乙级及以上资质。3.1.2比选申请人还应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监理能力,详见比选文件第二章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第1.4.1条内容。3.2本次比选不接受联合体比选申请。1.4.4.比选文件的获取4.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公告发布之日起在行采家(https://www.gec123.com)下载比选文件、工程量清单、图纸、澄清、修改、补充通知、最高限价通知等全部内容。不管下载与否都视为潜在比选申请人全部知晓有关招投标过程和全部内容。4.2比选文件每套500元,在递交比选申请文件时缴纳,售后不退。1.5.5.比选申请文件的递交5.1比选申请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比选申请截止时间,下同)为2025年6月16日10时00分,地点为渝北区龙兴镇和合同乐社区旁二楼会议室。5.2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比选申请文件,比选人不予受理。1.6.6.发布公告的媒介本次比选公告在行采家(www.gec123.com)发布。1.7.7.联系方式比选人:重庆两江新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比选代理机构:天和国咨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地址:渝北区龙兴镇同乐社区旁二楼会议室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上清寺9号联系人:张老师联系人:杜老师电 话:18623368400电 话:138834433152025年6月11日2.第二章比选申请人须知2.1.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正文内容不允许修改。若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与正文不一致的地方,以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为准。条 款 号条款名称编 列 内 容1.1.2比选人名 称:重庆两江新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地 址:渝北区龙兴镇普福社区二楼会议室联系人:张老师电 话:180840480921.1.3比选代理机构名 称:天和国咨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地 址:重庆市渝中区上清寺9号联系人:杜老师电 话:138834433151.1.4项目名称和合家园(三期)小区电梯更换钢丝绳和补偿链维修项目监理(第二次)1.1.5建设地点重庆两江新区龙兴镇和合家园(三期)1~22栋1.1.6建设规模本项目为和合家园(三期)小区1~22栋电梯更换钢丝绳和补偿链维修项目,监理费约23140元;1.2.1资金来源物业专项维修资金。1.2.2出资比例100%1.2.3资金落实情况已落实1.3.1比选范围涉及内容包括和合家园(三期)小区1~22栋电梯更换钢丝绳和补偿链维修项目范围内的监理服务。1.3.2计划工期从监理合同签订之日起至缺陷责任期满止,其中:计划工期:60日历天,缺陷责任期:24个月。1.3.3质量要求监理服务质量达到等国家现行有关法规要求。1231.4.145比选申请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本项目比选实行资格后审:(1)本次比选要求比选申请人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监理综合资质;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建筑工程监理乙级及以上资质。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提供有效的资质证书。(2)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注:不得将投标人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作为评审因素。2.业绩要求无。3.财务要求无。4.比选申请截止日比选申请资格情况比选申请人自行承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1)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在被执行期内;(2)被列入《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信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重点关注名单且记分达到12分且在记分有效期内;(3)被列入《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信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失信惩戒对象名单(以下称黑名单)且在记分有效期内;(4)被国家、重庆市(含市或任意区县)有关行政部门处以取消(或暂停)投标资格处罚或禁止从业处罚或暂停在渝承揽新业务处罚,且在处罚期限内。比选申请人须在比选申请文件资格审查部分提供承诺(承诺格式见第五章比选申请文件格式)。 5.总监理工程师资格要求5.1总监理工程师5.1.1总监理工程师1人,为比选申请人本单位在职人员,具备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比选申请人须在比选申请文件资格审查部分提供拟派总监理工程师有效的身份证、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比选申请人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证明材料。6.其他要求(1)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必须为比选申请人本单位在职人员。比选申请人须在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提供比选申请人为该委托代理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证明。否则,将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特别说明:(1)上述要求须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均应加盖比选申请单位法人章并装入比选申请文件资格审查部分中。上述要求,有一条不满足则比选申请文件由评审委员会作否决比选申请处理。(2)比选申请人须自行承诺其提供的上述相关证明材料真实有效,不存在弄虚作假情形。比选人在合同签订前均有权对比选申请人提供的资料进行核实,若发现弄虚作假,取消其中选资格。(3)本竞争性比选文件中所要求的人员养老保险证明要求如下:①社会单位提供养老保险证明,事业单位提供养老保险证明或行政主管部门在编证明。②总监理工程师和委托代理人的连续养老保险证明期限为2025 年2月至2025年4月。养老保险证明必须带有社保部门公章或社保部门的有效电子印章。1.4.2是否接受联合体比选申请不接受1.9.1踏勘现场不组织1.10.1比选申请预备会不召开1.11分包不允许2.1构成比选文件的其他材料比选人发出的答疑及补遗书2.2.1比选申请人对比选文件提出疑问的截止时间比选申请人应仔细阅读竞争性比选文件及附件的所有内容,如有文字表述不清,图纸尺寸标注不明以及存在错、漏、缺、概念模糊和有可能出现歧义或理解上的偏差的内容等,应在2025年 6 月 12 日17:00前将盖有比选申请人公章的质疑原件送至比选代理机构处,并将质疑扫描件发送至邮箱531086129@qq.com。2.2.2比选人对比选文件澄清的截止时间比选人应在2025年 6 月 13 日17:00前,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发送至比选申请人。比选申请截止时间详见比选公告规定的比选申请截止时间。2.2.3比选人对比选文件进行修改的时间修改内容可能影响比选申请文件编制的,须在比选申请截止时间3日前发布,发布时间至比选申请截止时间不足3日的,须相应延后比选申请截止时间。3.1.1构成比选申请文件的其他材料比选申请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但不得改变比选申请文件的实质性内容)。3.2报价方式本次比选采用的报价方式为:固定总价报价监理费投标总报价=固定总价 元。本项目监理费最高限价为:23140元固定总价报价以元为单位,其数值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小数点后不足两位的按实际位数保留。3.3.1比选申请有效期 90 日历天(从提交比选申请文件截止日起计算)3.6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比选申请方案不允许3.7.1比选申请文件格式要求编制比选申请文件时不得对第五章“比选申请文件格式”的相应要素作实质性修改,否则由评审委员会作否决比选申请处理。3.7.3签字盖章要求比选申请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由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比选文件规定的位置按比选文件要求签字或盖章、盖单位法人章。委托代理人签字的,比选申请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比选申请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法人章或由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未按上述规定执行的,交由评审委员会作否决比选处理。3.7.4比选申请文件的份数1、比选申请函部分:一式三份,正本一份,副本二份。2、资格审查部分:一式三份,正本一份,副本二份。3、电子档(U盘或光盘):1份,包含比选申请人的比选申请函部分、资格审查部分,U盘或光盘表面上注明工程名称和比选申请人名称并加盖比选申请单位法人章。注:1、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否则由评审委员会作否决比选申请处理。3.7.5装订要求具体要求1、装订(1)比选申请函部分的装订要求应按照第五章规定格式装订成册,并应编制目录,标注页码。(2)资格审查部分的装订要求应按照第五章规定格式装订成册,并应编制目录,标注页码。4.1.1比选申请文件的密封1、比选申请文件袋用“比选申请函部分”袋、“资格审查部分”袋;按规定密封并加盖比选申请单位公章。2、比选申请函部分(含电子档U盘或光盘)装入“比选申请函部分”袋中,密封并在袋上加盖比选申请单位公章。3、资格审查部分装入“资格审查部分”袋中,密封并在袋上加盖比选申请单位公章。4、“比选申请函部分”袋、 “资格审查部分”袋,密封并加盖比选申请单位公章,同时应按本表第4.1.2项的规定写明相应内容。7、如果未按上述规定封装,比选人或比选代理机构应当拒绝接收。4.1.2封套上写明应在“比选申请函部分”袋、 “资格审查部分”袋上写明如下内容:比选人名称: 比选申请人名称: (盖单位公章) (项目名称) 比选申请文件在 年 月 日 时 分(规定的比选申请截止时间止)前不得开启4.2.2递交比选申请文件地点渝北区龙兴镇和合同乐社区旁二楼会议室4.2.3是否退还比选申请文件否5.1.1比选时间和地点开标时间:同比选申请截止时间开标地点:渝北区龙兴镇和合同乐社区旁二楼会议室5.2开标程序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1. 核验参加开标会议的比选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本人身份证(原件),如法定代表人参加开标会议的,核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如委托代理人参加开标会议的,核验委托代理人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养老保险证明材料,以确认其身份合法有效;若经核实委托代理人提供资料与实际不符的,不得参加开标会。核验合格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可自行选择是否参加开标会,不参加开标会的视为默认开标结果。2. 宣布开标纪律。3. 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4. 公布在比选申请截止时间前递交比选申请文件的比选申请人名称。5. 比选申请文件的密封检查:比选申请人可对自己的比选申请文件封装情况进行检查,以确认其比选申请文件密封完好。6. 设有最高限价的,公布最高限价。7. 逐单位随机开启比选申请文件。开启资格审查部分袋、比选申请函部分袋;公布比选申请人名称、标段名称、比选报价、质量要求、服务期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8.比选申请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场提出,由比选人或代理机构当场答复,并记录到开标记录表中。异议处理完毕后,汇总开标情况,打印开标记录表。9. 比选申请人代表、比选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10. 比选会结束。6.1.1评审委员会的组建由比选人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依法组建评审委员会。7.1是否授权评审委员会确定中选人推荐经评审合格的报价由低到高排名前3 名为中标候选人,若有效投标人少于3 个的则按实际数量推荐。7.3.1履约担保1、中选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提供。2、中选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1)履约担保的形式:现金或银行转账。(2)履约担保的金额:2000元。(3)履约担保的提交时间:以合同条款为准。(4)履约担保的期限:以合同条款为准。(5)履约担保的退还时间:以合同条款为准。8.1重新比选的情形1.按比选申请人须知第8.1(1)执行;2.按比选申请人须知第8.1(2)执行;3.按比选申请人须知第8.1(3)执行;4.按比选申请人须知第8.1(4)执行。注:本款只适用于首次比选。8.2重新比选和不再比选重新比选的比选申请人仍然少于三个的,按照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开标和评标。重新比选经评审有有效比选申请人的,应当依法确定中选候选人;无有效比选申请人的,可以不再进行比选,但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审批、核准、备案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报原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10.1异议、投诉处理1. 比选申请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就本项目的竞争性比选文件(含澄清修改)、开标情况、评标结果等事项提出异议或投诉的,应当先向比选人提出异议;比选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对比选人的答复不满意,可向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提出异议或投诉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异议或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2)被异议或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3)异议或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4)请求及主张;(5)涉及事项的证据、证明材料。异议人或投诉人是法人的,异议书或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异议人或投诉人是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的,异议书或投诉书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签名或者异议人(或投诉人)本人签名,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如有关材料是外文,应当同时提供中文译本。2.行政监督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令第11号(根据九部门2013年第23号令修正))、《重庆市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实施细则》(渝发改标〔2014〕1168号)等法律法规文件处理投诉。3. 根据《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比选申请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获取证明材料进行质疑或者投诉的,将被列入黑名单管理;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4.异议受理单位: 重庆两江新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联系电话:023-6734029910.2关于对竞争性比选文件及比选申请争议的解释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竞争性比选文件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以及资格审查和否决投标条款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比选人的解释,但违背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对竞标文件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交该竞标文件的比选申请人的解释。10.3其他1.比选代理服务费:本项目比选代理服务费按照3000元收取,由中选单位领取中选通知书时一次性支付。2.比选申请人应将上述费用考虑在比选申请报价中,不单列。2.22.3.1.总则2.3.1.1.1项目概况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项目已具备比选条件,现对本项目进行公开竞争性比选。1.1.2本项目比选人:见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1.1.3本标段比选代理机构:见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1.1.4本项目名称:见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1.1.5本项目地点:见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1.1.6本项目规模:见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2.3.2.1.2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1.2.1本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1.2.2本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1.2.3本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2.3.3.1.3比选范围、工期和质量要求1.3.1本次比选范围:见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1.3.2本项目计划工期:见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1.3.3本项目质量要求:见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2.3.4.1.4比选申请人资格要求1.4.1比选申请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1)营业执照、资质条件、安全生产许可要求:见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2)业绩要求:见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3)财务要求:见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4)比选申请截止日比选申请资格情况:见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5)项目经理资格要求:见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6)其他要求:见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1.4.2本工程不接受联合体比选申请。1.4.3比选申请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1)与比选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比选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2)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3)为本标段的监理人;(4)为本标段的代建人;(5)为本标段提供比选代理服务的;(6)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比选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7)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比选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8)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比选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9)被责令停业的;(10)被暂停或取消比选申请资格的;(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1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在同一标段中同时比选申请。2.3.5.1.5费用承担比选申请人准备和参加比选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2.3.6.1.6保密参与比选活动的各方应对比选文件和比选申请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2.3.7.1.7语言文字除专用术语外,与比选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2.3.8.1.8计量单位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2.3.9.1.9踏勘现场1.9.1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比选人按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比选申请人踏勘项目现场。1.9.2比选申请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1.9.3除比选人的原因外,比选申请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1.9.4比选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比选申请人在编制比选申请文件时参考,比选人不对比选申请人据此做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2.3.10.1.10比选预备会1.10.1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比选预备会的,比选人按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比选预备会,澄清比选申请人提出的问题。1.10.2比选申请人应在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比选人,以便比选人澄清。1.10.3比选人在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将对比选申请人所提的问题进行澄清。该澄清内容为比选文件的组成部分。2.3.11.1.11分包比选申请人拟在中选后将中选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2.3.12.1.12偏离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比选申请文件偏离比选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比选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2.4.2.比选文件2.4.1.2.1比选文件的组成本比选文件包括:(1)竞争性比选公告;(2)比选申请人须知;(3)评审办法;(4)合同条款及格式;(5)工程量清单;(6)图纸;(7)技术标准和要求(8)比选申请文件格式。根据本章第1.10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比选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比选文件的组成部分。2.4.2.2.2比选文件的澄清2.2.1比选申请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比选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比选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在规定网站提问,要求比选人对比选文件予以澄清。2.2.2比选文件的澄清将在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发布。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比选截止时间不足3日,相应延长比选截止时间。2.2.3比选人对比选文件的修改内容可能影响比选申请文件编制的,须在比选截止时间3日前发布,发布时间至比选截止时间不足3日的,须相应延后比选截止时间。2.4.3.2.3比选文件的修改按照本章2.2比选文件的澄清相关内容及方式执行。2.5.3.比选申请文件2.5.1.3.1比选申请文件的组成3.1.1比选申请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1)比选申请函部分;(2)经济部分(3)资格审查部分;(4)技术部分;(5)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2.5.2.3.2比选报价3.2.1比选申请人应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3.2.2比选申请人在比选截止时间前修改比选申请函中的比选报价,应同时修改第五章“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款的有关要求。2.5.3.3.3比选有效期3.3.1在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比选有效期内,比选申请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比选申请文件。3.3.2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比选有效期的,比选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比选申请人延长比选有效期。比选申请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比选保函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比选申请文件;比选申请人拒绝延长的,其比选申请失效,但比选申请人有权收回其比选保函。(适用于比选保证金采用比选保函形式的)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比选有效期的,比选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比选申请人延长比选有效期。比选申请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比选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比选申请文件;比选申请人拒绝延长的,其比选失效,但比选申请人有权收回其比选保证金。(适用于比选保证金采用银行转账形式的)。2.5.4.3.4比选保证金3.4.1比选申请人在递交比选申请文件的同时,应按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递交比选申请保证金,并作为其比选申请文件的组成部分。3.4.2比选申请人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比选申请保证金的,评审委员会将否决其竞标。3.4.3比选申请保证金退还:见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第3.4.1项。3.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比选申请保证金将不予退还:(1)比选申请人在比选申请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比选申请文件;(2)中标人在收到中选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比选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比选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比选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3)违反本章第8.2款对比选申请人的纪律要求的;(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2.5.5.3.5资格审查资料比选申请人应附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中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2.5.6.3.6备选申请方案除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比选申请人不得递交备选申请方案。允许比选申请人递交备选申请方案的,只有中选人所递交的备选申请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审委员会认为中选人的备选申请方案优于其按照比选文件要求编制的申请方案的,比选人可以接受该备选申请方案。2.5.7.3.7比选申请文件的编制3.7.1比选申请文件应按第五章“比选申请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比选申请文件的组成部分。3.7.2比选申请文件应当对比选文件有关工期、比选有效期、质量要求、比选范围等实质性内容做出响应。3.7.3比选申请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由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比选文件规定的位置按比选文件要求签字或盖章、盖单位法人章。委托代理人签字的,比选申请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比选申请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法人章或由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未按上述规定执行的,交由评审委员会作否决比选处理。3.7.4比选申请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具体装订要求见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2.6.4.比选2.6.1.4.1比选申请文件的密封和标记4.1.1比选申请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密封见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4.1.2比选申请文件的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2.6.2.4.2比选申请文件的递交4.2.1比选申请人应在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第2.2.2项规定的比选截止时间前递交比选申请文件。4.2.2比选申请人递交比选申请文件的地点:见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4.2.3除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比选申请人所递交的比选申请文件不予退还。4.2.4比选人收到比选申请文件后,向比选申请人出具签收凭证。4.2.5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比选申请文件,比选人不予受理。2.6.3.4.3比选申请文件的修改与撤回4.3.1在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第2.2.2项规定的比选截止时间前,比选申请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比选申请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比选人。4.3.2比选申请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比选申请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7.3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比选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比选申请人出具签收凭证。4.3.3修改的内容为比选申请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比选申请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2.7.5.比选2.7.1.5.1比选时间和地点比选人在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第2.2.2项规定的比选申请截止时间(比选时间)和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比选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2.7.2.5.2比选程序详见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5.2开标程序。2.8.6.评审2.8.1.6.1评审委员会6.1.1评审由比选人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性文件组建的评审委员会负责。6.1.2评审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1)比选申请人或比选申请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3)与比选申请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比选公正评审的;(4)曾因在比选、评审以及其他与比选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2.8.2.6.2评审原则评审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2.8.3.6.3评审评审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比选申请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得作为评审依据。2.9.7.合同授予2.9.1.7.1定标方式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比选的项目,比选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选候选人为中选人。排名第一的中选候选人放弃中选、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比选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选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选条件的,比选人可以按照评审委员会提出的中选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选候选人为中选人,也可以重新比选。评审委员会推荐中选候选人的人数见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2.9.2.7.2中选公示及中选通知比选人在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选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比选有效期内,且未有比选申请人的异议与投诉,比选人以书面形式向中选人发出中选通知书。2.9.3.7.3履约担保7.3.1在签订合同前,中选人应按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向比选人提交履约担保。7.3.2中选人不能按本章第7.3.1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选,给比选人造成的损失,中选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2.9.4.7.4签订合同7.4.1比选人和中选人应当自中选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比选文件和中选人的比选申请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选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比选人取消其中选资格;给比选人造成的损失,中选人还应予以赔偿。7.4.2发出中选通知书后,比选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给中选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2.10.8.重新比选和不再比选2.10.1.8.1重新比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比选人将重新比选:(1)比选申请截止时间止,比选申请人少于3个的;(2)经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3)经评审委员会评审后部分投标被否决,导致有效比选申请人不足三个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否决所有投标。但是有效比选申请人的经济、技术等指标仍然具有市场竞争力,能够满足比选文件要求的,评审委员会可以继续评标并确定中选候选人;(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2.10.2.8.2重新比选和不再比选重新比选的比选申请人仍然少于三个的,按照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开标和评标。重新比选经评审有有效比选申请人的,应当依法确定中选候选人;无有效比选申请人的,可以不再进行比选,但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审批、核准、备案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报原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2.11.9.纪律和监督2.11.1.9.1对比选人的纪律要求比选人不得泄漏比选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比选申请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禁止比选人与比选申请人串通投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比选人与比选申请人串通投标:(1)比选人在比选前开启比选申请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比选申请人;(2)比选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比选申请人泄露标底、评审委员会成员等信息;(3)比选人明示或者暗示比选申请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4)比选人授意比选申请人撤换、修改比选申请文件;(5)比选人明示或者暗示比选申请人为特定比选申请人中选提供方便;(6)比选人与比选申请人为谋求特定比选申请人中选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2.11.2.9.2对比选申请人的纪律要求比选申请人不得与比选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比选人或者评审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选,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选;比选申请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审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比选申请人相互串通投标:(1)比选申请人之间协商比选报价等比选申请文件的实质性内容;(2)比选申请人之间约定中选人;(3)比选申请人之间约定部分比选申请人放弃比选或者中选;(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比选申请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比选;(5)比选申请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比选申请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比选申请人相互串通比选:(1)不同比选申请人的比选申请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2)不同比选申请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比选事宜;(3)不同比选申请人的比选申请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4)不同比选申请人的比选申请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比选报价呈规律性差异;(5)不同比选申请人的比选申请文件相互混装;(6)不同比选申请人的比选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属于以他人名义投标。比选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一)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二)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三)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四)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五)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2.11.3.9.3对评审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评审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比选申请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选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审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不得对比选文件中《否决投标情况一览表》以外的内容予以否决投标,否则对评审委员会成员按《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暂行办法》进行处理。2.11.4.9.4对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比选申请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选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审活动中,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2.11.5.9.5投诉比选申请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比选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2.12.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3.第三章评标办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办法前附表评标办法中的评审内容必须和比选申请人须知中的对应内容一致,若比选申请人须知中未作要求的内容,不得列入评标办法作为评定依据。条款号评审因素评审标准1评标办法本次评标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委员会按照本章第2.1款进行报价排序(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中,报价是指《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按照本章第2.2款进行符合性审查,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比选申请人中按报价由低到高推荐中标候选人。2.1报价排序对报价不高于最高限价的所有比选申请人的比选申请文件,按照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排序。2.2符合性审查取报价排序前5(若实际投标人数量小于勾选数量,则全部纳入)进行符合性审查。符合性审查内容:资格评审、形式评审、响应性评审。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比选申请人中,报价最低的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报价次低的成为第二中标候选人,依次类推。2.2.2资格评审标准资质要求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投标截止日投标资格情况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总监理工程师资格要求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其他要求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2.2.3形式评审标准投标人名称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一致。投标文件格式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7款的要求。投标文件的签署第五章 投标文件格式(不含投标函部分)要求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的须齐全。第五章 投标文件格式(不含投标函部分)要求加盖单位法人章的,应加盖投标人的单位印章。委托代理人比选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有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和比选申请人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2.2.4响应性评审标准投标内容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1项规定权利义务符合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投标文件不应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由投标人承诺,承诺书格式详见第五章投标文件格式。)实质性要求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本次投标不得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等其他违反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行为。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3评标程序1.对报价不高于最高限价的所有比选申请人的投标文件,按照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排序。2.根据本章第2.2款约定进行符合性审查。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比选申请人中,报价最低的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报价次低的成为第二中标候选人,依次类推。3.若上述程序未能评出三名中标候选人,则评标委员会对剩余比选申请文件继续按上述第2条进行评审,直至评出三名中标候选人,或者评审完所有比选申请文件。4.因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导致有效比选申请人不足三个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所有投标。但是有效比选申请人的经济、技术等指标仍然具有市场竞争力,并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评标委员会可以继续评标并确定中标候选人。3.4评标结果3.4.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推荐中标候选人。3.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比选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3.1.1.评标方法本次评标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委员会按照本章第2.1款进行报价排序,按照本章第2.2款进行符合性审查,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比选申请人中按报价由低到高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3.2.2.评审标准3.2.1.2.1报价排序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3.2.2.2.2符合性审查标准按评标办法前附表约定的投标单位报价排序数量进行符合性审查。符合性审查内容:资格评审、形式评审、响应性、投标函部分。2.2.2B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2.3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2.4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3.3.3.评标程序3.3.1.3.1报价排序对报价不高于最高限价的所有比选申请人的比选申请文件,按照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排序。3.3.2.3.2符合性审查3.2.1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2款规定的标准对比选申请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符合性审查顺序:资格评审、形式评审、响应性、投标函部分。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否决投标处理。3.2.2比选申请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文件将被否决:(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2)本次投标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等其他违反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3)拒绝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3.2.3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比选申请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修正原则如下:(1)比选申请文件中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时,以大写金额为准;(2)比选申请文件中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准;(3)比选申请文件中的总价与由单价计算出的总价不一致时,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4)比选申请文件中的总价与由费率计算出得总价不一致时,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3.3.3.3.3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3.3.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比选申请人对所提交比选申请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3.3.2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比选申请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比选申请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3.3.3评标委员会对比选申请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3.3.4.3.4评标结果3.4.1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推荐中标候选人。3.4.2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比选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3.4.3有效投标不足三个的,应当对投标是否明显缺乏竞争和是否需要否决全部投标进行充分论证,并在评标报告中记载论证过程和结果。45.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详见监理合同版本67.第五章比选申请文件格式目录一、比选申请函部分(一)比选申请函(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二资格审查部分(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二)比选申请人基本情况表(三)承诺(四)其他资料7.1.一、比选申请函部分(项目名称)比选申请文件比选申请函部分比选申请人:(盖单位法人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年月日目录(一)比选申请函(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7.1.1.(一)投标函(比选人名称):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项目名称)比选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以下列方式对监理费进行报价:固定总价(即投标总报价)人民币(大写)(¥);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为:,委托代理人为:,监理服务期限达到比选文件的要求,监理服务质量达到比选文件的要求,按合同约定完成全部监理工作内容。2.我方承诺响应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在投标有效期内不修改、撤销投标文件。3.如我方中标,我方承诺:(1)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2)在签订合同时不向你方提出附加条件;(3)按照比选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4)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4.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第二章“必须申请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同时我方承诺接受招标文件及附件、澄清及修改通知中所有的内容。6.(其他补充说明)。比选申请人:(盖单位法人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地址:网址:单位电话(座机):委托代理人电话(手机):传真:邮政编码:年月日7.1.27.1.3.(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比选申请人名称:单位性质:地址:成立时间:年月日经营期限:姓名:性别:年龄:职务:系(比选申请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或扫描件双面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或扫描件双面比选申请人:(盖单位法人章)年月日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需按上述格式填写完整,不可缺少内容。在此基础上增加内容的不影响其有效性。授权委托书本人(姓名)系(比选申请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领取(项目名称)比选申请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委托期限:。代理人无转委托权。比选申请人:(盖单位法人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签字)身份证号码:单位电话(座机):委托代理人电话(手机):年月日授权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或扫描件双面授权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或扫描件双面注:1、法定代表人参加比选申请活动并签署文件的不需要授权委托书,只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非法定代表人参加比选申请活动及签署文件的除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外还须提供授权委托书。2、授权委托书需按上述格式填写完整,不可缺少内容。在此基础上增加内容的不影响其有效性。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原件装入比选申请文件一并递交。另外须准备一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原件在开标现场出具。7.2.二、资格审查部分(项目名称)比选申请文件资格审查部分比选申请人:(盖单位法人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年月日目录(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二)比选申请人基本情况表(三)承诺(四)其他资料7.2.1.(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比选申请人名称:单位性质:地址:成立时间:年月日经营期限:姓名:性别:年龄:职务:系(比选申请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或扫描件双面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或扫描件双面比选申请人:(盖单位法人章)年月日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需按上述格式填写完整,不可缺少内容。在此基础上增加内容的不影响其有效性。授权委托书本人(姓名)系(比选申请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领取(项目名称)比选申请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委托期限:。代理人无转委托权。比选申请人:(盖单位法人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签字)身份证号码:单位电话(座机):委托代理人电话(手机):年月日授权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或扫描件双面授权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或扫描件双面注:1、法定代表人参加比选申请活动并签署文件的不需要授权委托书,只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非法定代表人参加比选申请活动及签署文件的除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外还须提供授权委托书。2、授权委托书需按上述格式填写完整,不可缺少内容。在此基础上增加内容的不影响其有效性。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原件装入比选申请文件一并递交。另外须准备一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原件在开标现场出具。7.2.2.(二)比选申请人基本情况表7.2.3.比选申请人名称注册地址邮政编码联系方式联系人电话传真网址组织结构法定代表人姓名技术职称电话技术负责人姓名/技术职称/电话/成立时间员工总人数:企业资质等级其中项目经理/营业执照号高级职称人员注册资金中级职称人员开户银行初级职称人员账号技工经营范围备注比选申请人名称注册地址邮政编码联系方式联系人电话传真网址组织结构法定代表人姓名技术职称电话技术负责人姓名/技术职称/电话/成立时间员工总人数:企业资质等级其中项目经理/营业执照号高级职称人员注册资金中级职称人员开户银行初级职称人员账号技工经营范围备注7.2.47.2.5.(三)承诺(比选人名称):我公司(比选申请人名称)参加了贵单位(项目名称)的比选申请,自愿作出以下承诺:1.投标截止日投标资格情况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1.1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在被执行期内;1.2被列入《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信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重点关注名单且记分达到12分且在记分有效期内;1.3被列入《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信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失信惩戒对象名单(以下称黑名单)且在记分有效期内;1.4被国家、重庆市(含市或任意区县)有关行政部门处以取消(或暂停)投标资格处罚或禁止从业处罚或暂停在渝承揽新业务处罚,且在处罚期限内。2、我公司在资格审查部分中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真实有效,不存在弄虚作假情形。贵单位在合同签订前均有权对我公司提供的资料进行核实,若发现弄虚作假,按相关规定取消我公司中标资格,并按相关法律法规报招标投标监督部门,我公司自愿承担因此造成的相关责任并赔偿相应损失。3、我公司不存在第二章比选申请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4、我公司的比选申请文件符合第二章比选申请人须知第1.3.1项的规定。5、我公司的比选申请文件符合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比选申请文件中没有贵单位不能接受的条件。比选申请人:(盖单位法人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年月日7.2.6.(四)其他资料(如有)(GF-2012-0202)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一部分协议书委托人(全称):监理人(全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下述工程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2.工程地点:3.建设规模及内容:4.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约万元。5.监理范围:本项目施工招标及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竣工验收阶段及缺陷责任期阶段等项目的全过程监理服务。二、词语限定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件中的定义与解释相同。三、组成本合同的文件1.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文件;4.专用条件;5.通用条件;6.附录,即:附录A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附录B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本合同签订后,双方依法签订的补充协议也是本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四、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姓名:,身份证号码:,注册号:。五、签约酬金签约酬金(大写):(¥)。包括:1.监理酬金:监理酬金已包括了为完成全部监理工作范围内的工作人员的工资、劳保、医疗、福利、津贴、保险、差旅费、资料费,监理机构的管理费、税金、利润,交通工具费、检测设备、试验费、安全措施费、监现场监理办公室及其他设施等所有费用。比选人不再另行支付任何费用,比选申请人也不得与本项目的承包商发生任何经济关系。2.相关服务酬金:。六、期限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实际监理期限为工程开工至工程结束为止(缺陷责任期24个月)(若项目延期,除工期相应顺延外,委托人不支付工期顺延产生的费用)七、双方承诺1.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2.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资料、设备,并按本合同约定支付酬金。八、监理人应根据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10个工作日内将履约担保递交至比选人指定账户或提交履约保函。履约保证金收款账户信息:账户名称:开户行:账号:九、合同订立1.订立时间:年月日。2.订立地点:。3.本合同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份。委托人:(盖章)监理人:(盖章)通讯地址:通讯地址:邮政编码: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的代理人:(签字)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电话:电话:传真:传真:电子邮箱:电子邮箱:第二部分通用条件1.定义与解释1.1定义除根据上下文另有其意义外,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中的下列名词和用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工程”是指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建设工程。1.1.2“委托人”是指本合同中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受让人。1.1.3“监理人”是指本合同中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1.1.4“承包人”是指在工程范围内与委托人签订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合同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的继承人。1.1.5“监理”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依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1.1.6“相关服务”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按照本合同约定,在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提供的服务活动。1.1.7“正常工作”指本合同订立时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人的工作。1.1.8“附加工作”是指本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以外监理人的工作。1.1.9“项目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工程负责履行本合同的组织机构。1.1.10“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注册监理工程师。1.1.11“酬金”是指监理人履行本合同义务,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监理人的金额。1.1.12“正常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正常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并在协议书中载明的签约酬金额。1.1.13“附加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附加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的金额。1.1.14“一方”是指委托人或监理人;“双方”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第三方”是指除委托人和监理人以外的有关方。1.1.15“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1.16“天”是指第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1.1.17“月”是指按公历从一个月中任何一天开始的一个公历月时间。1.1.18“不可抗力”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1.2解释1.2.1本合同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文字时,应以中文为准。1.2.2组成本合同的下列文件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如下:(1)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3)专用条件及附录A、附录B;(4)通用条件;(5)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与其他文件发生矛盾或歧义时,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2.监理人的义务2.1监理的范围和工作内容2.1.1监理范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2.1.2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工作内容包括:(1)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监理规划,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7天前报委托人。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理工作需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2)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3)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监理例会并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专题会议;(4)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查其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5)检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和人员资格;(6)检查施工承包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7)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核查承包人对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8)检查施工承包人的试验室;(9)审核施工分包人资质条件;(10)查验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11)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对条件具备的签发开工令;(12)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的有效性和符合性,并按规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采取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13)审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签发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委托人审核、批准;(14)在巡视、旁站和检验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隐患的,要求施工承包人整改并报委托人;(15)经委托人同意,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16)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论证材料及相关验收标准;(17)验收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18)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协调处理施工进度调整、费用索赔、合同争议等事项;(19)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20)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21)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并报委托人;(22)编制、整理工程监理归档文件并报委托人。2.1.3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在附录A中约定。2.2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2.2.1监理依据包括:(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2)与工程有关的标准;(3)工程设计及有关文件;(4)本合同及委托人与第三方签订的与实施工程有关的其他合同。双方根据工程的行业和地域特点,在专用条件中具体约定监理依据。2.2.2相关服务依据在专用条件中约定。2.3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2.3.1监理人应组建满足工作需要的项目监理机构,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项目监理机构的主要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格条件。2.3.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及重要岗位监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监理工作正常进行。2.3.3监理人可根据工程进展和工作需要调整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监理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时,应提前7天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监理人更换项目监理机构其他监理人员,应以相当资格与能力的人员替换,并通知委托人。2.3.4监理人应及时更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理人员:(1)严重过失行为的;(2)有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3)涉嫌犯罪的;(4)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6)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2.3.5委托人可要求监理人更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项目监理机构人员。2.4履行职责监理人应遵循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有关标准及本合同履行职责。2.4.1在监理与相关服务范围内,委托人和承包人提出的意见和要求,监理人应及时提出处置意见。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发生合同争议时,监理人应协助委托人、承包人协商解决。2.4.2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人民法院审理时,监理人应提供必要的证明资料。2.4.3监理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授权范围内,处理委托人与承包人所签订合同的变更事宜。如果变更超过授权范围,应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批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财产和人身安全,监理人所发出的指令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应在发出指令后的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2.4.4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的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予以调换。2.5提交报告监理人应按专用条件约定的种类、时间和份数向委托人提交监理与相关服务的报告。2.6文件资料在本合同履行期内,监理人应在现场保留工作所用的图纸、报告及记录监理工作的相关文件。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监理有关文件归档。2.7使用委托人的财产监理人无偿使用附录B中由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提供的房屋、设备属于委托人的财产,监理人应妥善使用和保管,在本合同终止时将这些房屋、设备的清单提交委托人,并按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3.委托人的义务3.1告知委托人应在委托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监理人、总监理工程师和授予项目监理机构的权限。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承包人。3.2提供资料委托人应按照附录B约定,无偿向监理人提供工程有关的资料。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供最新的与工程有关的资料。3.3提供工作条件委托人应为监理人完成监理与相关服务提供必要的条件。3.3.1委托人应按照附录B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设备,供监理人无偿使用。3.3.2委托人应负责协调工程建设中所有外部关系,为监理人履行本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3.4委托人代表委托人应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的代表,负责与监理人联系。委托人应在双方签订本合同后7天内,将委托人代表的姓名和职责书面告知监理人。当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时,应提前7天通知监理人。3.5委托人意见或要求在本合同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范围内,委托人对承包人的任何意见或要求应通知监理人,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相应指令。3.6答复委托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对监理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委托人认可。3.7支付委托人应按本合同约定,向监理人支付酬金。4.违约责任4.1监理人的违约责任监理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4.1.1因监理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监理人应当赔偿委托人损失。赔偿金额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的,其承担赔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4.1.2监理人向委托人的索赔不成立时,监理人应赔偿委托人由此发生的费用。4.2委托人的违约责任委托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4.2.1委托人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监理人损失的,委托人应予以赔偿。4.2.2委托人向监理人的索赔不成立时,应赔偿监理人由此引起的费用。4.2.3委托人未能按期支付酬金超过28天,应按专用条件约定支付逾期付款利息。4.3除外责任因非监理人的原因,且监理人无过错,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安全事故、工期延误等造成的损失,监理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时,双方各自承担其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损害。5.支付5.1支付货币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酬金均以人民币支付。涉及外币支付的,所采用的货币种类、比例和汇率在专用条件中约定。5.2支付申请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每次应付款时间的7天前,向委托人提交支付申请书。支付申请书应当说明当期应付款总额,并列出当期应支付的款项及其金额。5.3支付酬金支付的酬金包括正常工作酬金、附加工作酬金、合理化建议奖励金额及费用。5.4有争议部分的付款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后7天内,以书面形式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无异议部分的款项应按期支付,有异议部分的款项按第7条约定办理。6.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6.1生效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和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本合同生效。6.2变更6.2.1任何一方提出变更请求时,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进行变更。6.2.2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监理人履行合同期限延长、内容增加时,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增加的监理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应视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6.2.3合同生效后,如果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完成全部或部分工作时,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委托人。除不可抗力外,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应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用于恢复服务的准备时间不应超过28天。6.2.4合同签订后,遇有与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颁布或修订的,双方应遵照执行。由此引起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范围、时间、酬金变化的,双方应通过协商进行相应调整。6.2.5因非监理人原因造成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6.2.6因工程规模、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6.3暂停与解除除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外,当一方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另一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约定暂停履行本合同直至解除本合同。6.3.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由于双方无法预见和控制的原因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法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已无意义,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或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在解除之前,监理人应作出合理安排,使开支减至最小。因解除本合同或解除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情况外,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补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解除本合同的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本合同仍然有效。6.3.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非监理人的原因导致工程施工全部或部分暂停,委托人可通知监理人要求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监理人应立即安排停止工作,并将开支减至最小。除不可抗力外,由此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暂停部分监理与相关服务时间超过182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约定的该部分义务的通知;暂停全部工作时间超过182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本合同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解除。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本合同解除日,且应承担第4.2款约定的责任。6.3.3当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委托人应通知监理人限期改正。若委托人在监理人接到通知后的7天内未收到监理人书面形式的合理解释,则可在7天内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监理人时本合同解除。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限期改正通知到达监理人之日,但监理人应承担第4.1款约定的责任。6.3.4监理人在专用条件5.3中约定的支付之日起28天后仍未收到委托人按本合同约定应付的款项,可向委托人发出催付通知。委托人接到通知14天后仍未支付或未提出监理人可以接受的延期支付安排,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暂停工作的通知并可自行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暂停工作后14天内监理人仍未获得委托人应付酬金或委托人的合理答复,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本合同解除。委托人应承担第4.2.3款约定的责任。6.3.5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时,一方应立即通知另一方,可暂停或解除本合同。6.3.6本合同解除后,本合同约定的有关结算、清理、争议解决方式的条件仍然有效。6.4终止以下条件全部满足时,本合同即告终止:(1)监理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2)委托人与监理人结清并支付全部酬金。7.争议解决7.1协商双方应本着诚信原则协商解决彼此间的争议。7.2调解如果双方不能在14天内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时间内解决本合同争议,可以将其提交给专用条件约定的或事后达成协议的调解人进行调解。7.3仲裁或诉讼双方均有权不经调解直接向专用条件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8.其他8.1外出考察费用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员外出考察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审核后支付。8.2检测费用委托人要求监理人进行的材料和设备检测所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支付时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8.3咨询费用经委托人同意,根据工程需要由监理人组织的相关咨询论证会以及聘请相关专家等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支付时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8.4奖励监理人在服务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获得经济效益的,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奖励金额的确定方法。奖励金额在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后,与最近一期的正常工作酬金同期支付。8.5守法诚信监理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处获得任何经济利益。8.6保密双方不得泄露对方申明的保密资料,亦不得泄露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所提供的保密资料,保密事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8.7通知本合同涉及的通知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在送达对方时生效,收件人应书面签收。8.8著作权监理人对其编制的文件拥有著作权。监理人可单独或与他人联合出版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如果监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应当征得委托人的同意。第三部分专用条件第一条“业主”是指委托人重庆两江新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第二条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1、国家及重庆市现行的有关工程建设和工程建设监理的法律、法规;2、工程技术标准,施工验收规范,建设工程监理规范;3、政府批准的该项目建设的有关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及其他有关文件;4、本招标文件、设计文件、图纸及说明;5、工程监理合同和其他工程建设合同。第四条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监理人义务:监理人要对项目业主负责,在市级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监理人应严格按“守法、公正、科学”的准则开展监理工作。监理范围:本项目施工招标及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竣工验收阶段及缺陷责任期阶段等项目的全过程监理服务。监理工作内容:1、协助委托人办理开工手续以及协助业主办理报建手续;2、编制本项目的监理规划、细则并按其开展工作;3、审查承包人各项施工准备工作,经委托人批准后下达开工通知书;4、督促承包人施工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健全与实施;5、审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和施工进度计划,并督促实施;6、组织设计交底,图纸会审,审查设计变更;7、审核承包人提出的分包工程项目及选择分包的单位;8、编制投资控制计划,按施工合同付款要求复核已完工程量,签署工程中期付款凭证;9、设计变更经设计咨询单位、跟审单位审核、业主批准后,发布施工工程变更令;10、审核过程计量支付及由施工过程中洽商变更引起的投资变更、清单单价变更及费用索赔等施工过程中的投资控制;11、审查工程使用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必要时进行测试和监控;12、监督承包人严格按技术和设计文件施工,控制工程质量,重要工程部位督促承包人实施预控措施;13、抽查工程施工质量,对隐蔽工程进行复验收方签证,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分析及处理;14、分阶段进行进度控制,及时提出调整意见;15、协调各参建单位之间的关系,对各参建单位进行监督和管理;16、对工程承发包合同的履行实施管理,协助委托人(或者委托的项目管理单位)处理合同纠纷和索赔事宜;17、督促检查安全生产,文明施工;18、编制监理工作月报、监理工作总结和质检运行报告,报业主和市有关主管部门;19、监理应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增减的工作内容进行跟踪清理、统计和核实,并将结果及时通知业主。20、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业主要求监理人提交的有关资料,监理人应在7天内提交或作出答复,若业主有特殊要求的,按双方协商意见提交。本合同到期日,监理人应在合同完成日起一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和业主提交管理期内监理全部管理资料各一套。21、督促承包单位按合同规定及要求整理施工技术档案资料;认真审核竣工图纸和其他技术文件资料;实施对工程信息的管理;22、组织对工程初验,参与工程竣工验收,对施工质量提出评价意见;23、审核竣工图纸和其他技术文件资料;24、编制监理工作竣工文件和项目工程最终总结;25、工程完工交验合格后,经比选人批准,向承包人签发交工验收证书和工程缺陷责任终止证书;26、审核承包人的最终付款申请,经比选人批准后,向承包人发出最终支付证书;27、负责缺陷责任期内对比选人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进行检查和记录,对承包人进行绿化及修复的工程质量进行验收;28、进行结算初审及配合审计单位进行工程审计;29、其它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要求的、应该由监理负责完成的工作。第九条外部条件包括:监理人将免费配合委托人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第十条委托人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1、提供工程资料:提供工程资料满足工程管理要求。(1)地质勘察报告、设计施工图纸及相关的标准图纸、说明;(2)工程立项相关资料;(3)设计概算;(4)业主与承建商签订的合同协议书,业主与承建商确认的有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及说明;(5)其他与工程建设相关资料。2、提供时间:满足建设监理工作顺利推进及施工进度要求。第十一条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根据监理人的书面要求,业主应在规定时间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确认类5天;批准类7天;决策类14天。第十二条委托人的常驻代表为;监理人的常驻代表为。第十五条委托人仅向监理机构免费提供现场监理办公室。生活用房、所有设施(含办公设施)、设备由监理人自备,费用由监理人自行承担。第十六条在监理期间,业主不向监理机构提供工作人员。第十七条派驻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和专业工程师必须持证上岗,有关证件原件在工程监理期间由业主保存,未经委托人同意,监理方无权更换监理人员。在本项目任职的监理人员,不能兼任其他项目的工作。第二十三条监理人提交给业主的监理月报应在次月5日前提交一式肆份给委托人,季报、年报应在季度末次月、年末次月的10日内提交一式肆份给委托人。监理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业主,并在规定时间内报告给市有关主管部门。第二十四条监理工程师应全过程、全方位地对工程质量、费用、进度和合同管理事宜进行监督和管理,若由于监理人的原因给工程造成损失、停工、延期、质量等问题,业主有权按《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标准条件》第二十四条要求更换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直至终止监理合同,清退监理人,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第二十五条因监理人原因,监理合同终止后,监理人不能以任何理由向委托人提出赔偿。第二十六条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责任:1、监理单位发生下列情况,发生一次,扣减其监理报酬的3%~5%,发生两次及以上,业主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并令监理单位立即退场,工程项目另作处理,由此造成的直接损失监理单位应负责赔偿,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1)未经业主书面同意,监理单位擅自更换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或其他监理人员;(2)总监理工程师未常驻现场的(每周现场工作日不少于5天);(3)驻场造价工程师不到岗或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不配合业主、审计单位的;(4)监理人员接受承建商的礼金、请吃或擅自介绍材料供应等分包单位的。2、监理单位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每发生一次扣减其监理报酬1000元,发生三次及以上,业主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并令监理单位立即退场,工程项目另作处理,由此造成的直接损失监理单位应负责赔偿,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1)监理单位未使用投标文件中配备的设备;(2)监理单位派驻现场的监理人员不能满足工程监理需求;(3)监理单位派驻现场的监理人员不能有效履行职责,在业主发出书面更换通知后7日内不更换人员的;(4)按业主要求更换后仍不能胜任其职责的;(5)监理工程师不认真行使业主委托的权利并已产生不良后果的。3、监理人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每延误一天扣减其监理报酬500元,违约金累计计算:(1)监理单位在合同生效后15天不能提交监理规划的;(2)监理单位在收到委托人批准的监理规划和专业工程设计文件后15天内不能专业向委托人报送监理细则的;(经业主书面同意的除外)(3)应由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的未及时签字确认,影响工程顺利进行的;(4)监理单位未在每周一上午提交上周周报或在次月5日向委托人提交经总监理工程师签认的本月监理月报的;(5)监理单位不督促、不协调承建商按合同工期完成施工任务,或因监理单位其它自身原因造成本工程不能按施工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交付使用的,每延误一天按100元/天支付违约金。4、监理单位在审查承建商的工程进度款时,不认真负责计量,造成工程款提前支付的,每次扣减监理费200元。监理审查结算的意见,经审计,超结论数3%以上,按以下公式扣减监理费:[(监理审查结论数-造价审计结论数)÷造价审计结论数-3%]×监理费5、监理单位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造成损失,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责任:赔偿金=直接损失×报酬比率(扣除税金)6、监理单位应在委托人授权范围内行使签证权,现场签证应严格控制,实事求是,不得与承建商串通签证,一经发现委托人将根据情况对监理单位处以每次1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委托人可终止合同,并追究监理单位责任,监理费不予支付。监理工程师必须严守职责,确因监理工作过错造成业主的经济损失,根据其责任,负责赔偿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部分,赔偿金最高不超过收取的监理费。第三十二条监理人违约支付实施细则(注:违约金可在当期的监理费中扣除)(1)监理人员a.监理人必须按照合同要求配备人员,如监理人未经业主批准,擅自更换总监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或其他监理人员,业主将对监理人进行处罚。擅自更换本合同配备的监理人员,按本专用条款第二十六条执行。如监理人员不称职,业主提出要求更换,监理人必须限期更换相关人员。总监不能兼任,每月在工程现场的监理时间不少于25天,经业主考核,每缺勤一天(少于25天)处监理人200元/天。b.监理人员应严格监理,对每个部位、每道工序进行现场检验、抽查。接到报验单后,必须在24个小时内进行现场检验。坚持巡视工地和旁站监理,及时指出影响工程质量的各种现象和因素。若超过24小时才检验,每延误一次,给予监理人一次警告,监理人支付200元违约金,累计三次警告,要求在三天之内撤换当事人。如按监理规范要求应该旁站监理而现场无监理人员的,监理人支付200元/次.的违约金。c.无论工作日或节假日,监理必须安排足够的在岗监理人员以确保工程施工的正常进行,如因监理人员不足影响施工的,监理人支付500元/次的违约金。d.监理人员在上岗时应佩戴上岗证,上岗证上应注明姓名和岗位,如发现上岗时没有佩戴上岗证,支付500元/次的违约金。e.监理人员应加强廉政教育,不得向承包人收取加班费或其他任何钱物,否则监理单位支付500元/人.次的违约金,并没收相关钱物,发现两次,更换相关人员,情节严重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2)工程质量a.监理人采用旁站、平行抽检、见证送检等监理手段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严格控制,如应对进场原材料的品质、储存等进行认真检查,填写原材料进场记录,杜绝不合格材料进场。如发现不合格材料已进场,必须对承包人发出书面限期整改工作指令,并严格监督执行,否则监理人将负连带责任,监理单位支付5000元/次的违约金。b.监理工程师应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方案认真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如方案中有较大缺陷或存在较大问题而监理工程师未指出来,监理人支付500元/次的违约金。c.如业主或质检站在检查承包人工作时发现质量问题,而监理工程师没有做出相应处理措施,视为监理人处理不力,一般性的问题监理人支付200元/次的违约金,重大安全质量问题监理人支付10000~100000元/次违约金。d.监理人员需按照规定频率进行抽检并做好记录,如抽检频率达不到要求,监理人支付200元/次的违约金。如未做好抽检记录,监理人支付200元/次的违约金。(3)工程进度a.监理工程师应严格对施工单位上报的施工进度计划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同时对上期计划的完成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如未完成目标需研究切实可行的对策,以在下期计划中赶回工期。以上情况应形成书面审核意见,否则监理人支付200元/次的违约金。b.监理工程师应编制和建立动态反映实际工程进度的计划进度差距的进度控制图及进度统计表,否则监理人支付200元/次的违约金。(4)工程安全○1监理单位必须建立本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在各级岗位中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并明确考核办法。在监理项目中,监理日记必须设《安全生产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措施》专栏,每周经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签。○2监理人必须对施工单位报送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及计算书(包括但不限于: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土石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起重吊装工程、脚手架工程、拆除工程、爆破工程)等资料进行审查,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审查意见,确保编制内容符合有关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复审合格后,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规定应组织专家论证的深基坑、地下暗室、高大模板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监理工程师结合专家讨论的意见,审定其专项施工方案。○3监理人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要求施工单位整改,隐患严重的要求施工单位暂停施工,并报告业主;隐患整改完毕须经总监签字,并签发复工令后方可恢复施工。○4为督促监理人着实落实安全监督的责任,维护好施工过程安全,若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时,业主将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对监理单位进行考核:事件类型违约金额较大事故5万元/次重大事故10万元/次特别重大事故20万元/次①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②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③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④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5)资料审核、签署监理工程师必须严格按照监理程序、规范签署意见,对签署的资料应与实际情况一致,对不符合要求的资料不得签字。不准与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如有违反监理人支付200元/次的违约金,累计三次更换监理工程师,同时支付换人违约金。第三十三条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的主要监理工作完成。在工程保修期间监理人应无偿对保修的施工进行监理,并办理相关的验收手续。履约保证金为合同金额¥元(大写:元整),合同签订前7日内提交,本合同项目下所有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7日内,监理人如无惩扣保证金的情形发生,委托人一次性将履约保证金退还,监理人如有惩扣保证金的情形发生,委托人将履约保证金余额一次性退还监理人。第三十九条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监理人的报酬:1、业主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监理单位的监理工作报酬。监理服务收费支付办法:(1)本工程监理费无预付款;(2)向两江新区土地征收和住房事务中心申请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支付。(3)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合同金额的100%。(4)监理服务单位申请付款时,须提供正规增值税发票。(5)在办理竣工结算前,监理单位需将监理费用的3%以转账形式支付至重庆两江新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作为质量保证金,,质量保修金待质保期满后(两年)无工程质量问题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支付。2、业主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附加工作报酬:业主委托监理范围以外,另增加的监理工作,增加的监理费双方另行商定;由于业主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监理工作的,委托人不支付附加工作报酬。3、双方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额外工作报酬:(1)因监理单位原因而造成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发生的费用,由监理单位承担;(2)工程开工后,业主削减工程项目,由此严重影响监理人的监理酬金,双方另行商定解决办法。第四十一条双方同意用人民币支付报酬。第四十二条安全管理协议、廉政建设合同按所附格式签订。第四十五条奖励办法:不采用。第四十九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电梯更换钢丝绳和补偿链维修项目监理 电梯更换钢丝绳和补偿链维修涉及「招标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重庆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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