蚕房建设招标公告(保山市隆阳区板桥镇人民政府2025)



项目概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保山迈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受保山市隆阳区板桥镇人民政府委托,对板桥镇官坡村蚕房建设项目进行招标,采购方式为:竞争性磋商,项目资金已落实,竭诚欢迎具有相应资质和有能力完成该项目的潜在磋商申请人参加投标。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BSMCZB-CG2025-22
2.项目名称:板桥镇官坡村蚕房建设项目
3.预算金额:1200000.00元(大写:壹佰贰拾万元)。
最高限价:1198640.57元(大写:壹拾壹万玖仟捌佰陆拾肆元伍角柒分)。
4.招标需求:投入100万元建设基础设施,实施板桥镇官坡村蚕房建设项目。建设内容:新建钢结构大蚕房1000平方米,新建简易钢结构管理用房45平方米,新建框架结构小蚕共育室100平方米。(具体内容详见工程量清单)。
5.项目建设地点:板桥镇官坡村。
6.项目完成时限:180日历天。
7.质量要求:满足国家现行技术规范标准,一次性验收合格并通过备案。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有效营业执照);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投标人提供2023年度或2024年度经第三方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报表或企业自身出具的合法有效的财务报表;投标人成立不足1年的,可提供企业成立至今合法有效的财务资料);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书面声明);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投标人提供缴税所属时间在2024年01月至本项目投标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任意1个月的税务局税收通用缴款书或银行电子缴税(费)凭证或税务局出具纳税情况的相关证明,依法免税的,应提供依法免税的相关证明文件;至开标截止时间投标人成立时间不足1个月的可根据自身情况提供依法缴纳税收相关材料或提供书面情况说明;投标人提供缴费所属时间在2024年01月至本项目投标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任意1个月的社会保险费缴款书或银行电子缴税(费)凭证或社保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的缴款证明,依法免缴的,应提供依法免缴的相关证明文件;至开标截止时间投标人成立时间不足1个月的可根据自身情况提供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相关材料或提供书面情况说明。);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自行承诺);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自行承诺);
(7)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磋商申请人,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自行承诺);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2.1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再执行价格评审优惠的扶持政策。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投标人须按磋商文件规定格式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或监狱企业声明函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2.2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规定的划分标准,本项目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建筑业。
3.本项目特定资格要求:
3.1申请人须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含叁级)以上资质,且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2拟投入的项目经理须具备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具备有效的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B 证,中级及以上职称且不得在其他在建工程施工项目中担任项目经理(提供承诺书),提供社保证明材料。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5.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磋商申请人,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6.供应商在磋商响应截止日期前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失信被执行人”(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未被列入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名单”,由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按照以上条款对参与磋商的各申请人的信用信息进行核查,有不良记录的磋商申请将被拒绝。
三、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获取
1.时间:2025年06月16日至2025年06月20日,每天上午00:00至12:00,下午12:00至24: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
2.地点:政采云平台线上获取(http://www.zcygov.cn)。
3.方式:有意参加投标的,需要在政采云平台办理数字证书(CA)。完成数字证书(CA)办理后,投标人需要在政采云平台绑定数字证书(CA),并在平台上获取采购文件和其他相关采购资料。云南支持云南壹证通CA、云南CA,申请相关说明如下:
1.云南壹证通CA申领链接:http://yzt.ynsmartcert.cn/cms/yztyzt0011.html,云南壹证通CA 可支持线上、线下办理方式,并提供7*24小时全天候客户服务支持,紧急CA办理电话19987563037。
2.云南CA申领链接:https://cap.yunnanca.net/login,请投标人自行注册办理,云南CA客服热线400-6727-666。
3.如果投标人已办理以上任一CA机构的数字证书(CA)且证书处于有效期内,均可直接在政府采购云平台绑定即可,无需重复办理。云南省外供应商在政采云平台办理的其他CA(汇信CA、福建CA)可直接使用,无需重复办理。

四、磋商响应文件递交及相关事宜
本次采购采用在“政府采购云平台”(www.zcygov.cn)上进行采购与递交响应文件,磋商响应文件递交及相关事宜如下:
1.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25年06月26日09时00分。
2.开标地点:保山迈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永昌街道办事处正阳北路与学府路交叉口五洲国际广场8幢2层209号)。
3.递交方式:网上递交。供应商应按照本项目采购文件和"政采云"平台的要求编制、加密后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上传至“政府采购云平台”(www.zcygov.cn),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未完成响应文件上传的,视为撤回响应文件。供应商在"政采云"平台提交电子版响应文件时,请填写参加远程采购活动经办人及联系方式。
4.网上递交电子投标文件后,无需现场递交纸质投标文件及光盘。
5.磋商申请人应在文件递交截止时间的登录系统,并根据开标系统的提示操作解密文件。如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在规定时间内无法正常解密的(如:浏览器故障、未安装相关驱动、网络故障、加密CA与解密CA不一致等),采购人及代理机构不予异常处理,视为供应商自动弃标。
6.磋商申请人在制作响应文件前,需先下载“政采云电子投标客户端”及驱动程序进行安装,下载安装完成之后,可通过账号密码或CA登录客户端制作响应文件(客户端下载网址:https://customer.zcygov.cn/CA-driver-download )。
7.本项目采购方式为竞争性磋商,为保障磋商小组与各磋商申请人可以有效进行磋商工作,请各磋商申请人自行配相应的音视频设备。

五、响应文件开启:
1.时间:2025年06月26日09时00分(北京时间)。
2.地点:政采云平台电子开标厅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1.磋商保证金金额:10000.00元(壹佰万元)
2.保证金缴纳方式:支票、汇票、本票、保函、转账或其他非现金形式。
3.保证金缴纳截止时间:2025-06-2609时00分
4.转账的方式提交磋商保证金的,磋商保证金缴纳账户如下:

投标保证金交纳专用账户

开户名称:保山迈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山兰城支行

账号:24120401040012812

汇入地址:云南省保山市

保证金咨询电话:13187577727

注:参与本项目的供应商采用转账的方式提交保证金的须从单位基本户转出,并注明项目名称或项目编号。

5.磋商申请人采用银行保函或保证保险或其他非现金方式提供磋商保证金的按照国家现行规定实施。其中银行保函或保证保险可进行线下购买,也可以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中“金融支持”模块进行购买,政采云金融专线400-903-9583。
6.发布公告的媒介:本次磋商公告在《云南省政府采购网》上发布,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对其他网站发布或转载的公告内容不承担任何责任。
7.本项目为网上开标,投标单位无需到达现场。
8.各供应商应在开标前应确保已成功入驻成为政采云平台供应商,并完成CA数字证书申领。因未注册入库、未办理CA数字证书等原因造成无法投标或投标失败等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9.监督电话:保山市隆阳区财政局:0875-2218607

八、联系方式
采购人:保山市隆阳区板桥镇人民政府
地 址:隆阳区板桥镇板桥街
采购人项目联系人:张老师
电话:15025024834

采购代理机构: 保山迈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 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永昌街道办事处正阳北路与学府路交叉口五洲国际广场8幢2层209号
代理机构项目联系人:赵先生
电话:15912719116

附件信息:

板桥镇官坡村蚕房建设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docx261.1K

公告.pdf281.6K

自检自查表.pdf174.1K

代理协议.pdf276.3K

板桥镇官坡村蚕房建设.PDF668.2K

板桥镇官坡村蚕房建设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项目编号:BSMCZB-CG2025-22采购人:保山市隆阳区板桥镇人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保山迈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二○二五年六月目录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1项目概况....................2一、项目基本情况....................2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2三、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获取....................4四、磋商响应文件递交及相关事宜....................4五、响应文件开启:....................5六、公告期限....................5七、其他补充事宜....................5八、联系方式....................6第二章磋商申请人须知....................7一、磋商申请人须知前附表....................8二、投标须知....................12(一)总则....................12(二)竞争性磋商文件....................15(三)磋商响应文件的编制15(四)磋商响应文件的递交....................18(五)开标与评标....................1835.2投诉....................23落实政府采购相关政策内容....................24第三章评标办法....................28评标办法前附表....................29评标方法及分值构成....................31第四章磋商响应文件格式....................37一、投标报价一览表....................39二、报价明细....................40三、磋商申请人基本情况表....................41四、投标函....................42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44六、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法人参加投标时无需提供此表)....................45七、资格证明文件....................46八、技术部分....................47九、声明函....................54十、磋商申请人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57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板桥镇官坡村蚕房建设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项目概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保山迈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受保山市隆阳区板桥镇人民政府委托,对板桥镇官坡村蚕房建设项目 进行招标,采购方式为:竞争性磋商,项目资金已落实,竭诚欢迎具有相应资质和有能力完成该项目的潜在磋商申请人参加投标。一、项目基本情况1.项目编号:BSMCZB-CG2025-222.项目名称:板桥镇官坡村蚕房建设项目3.预算金额:1200000.00元(大写:壹佰贰拾万元)。最高限价:1198640.57元(大写:壹拾壹万玖仟捌佰陆拾肆元伍角柒分)。4.招标需求:投入100万元建设基础设施,实施板桥镇官坡村蚕房建设项目。建设内容:新建钢结构大蚕房1000平方米,新建简易钢结构管理用房45平方米,新建框架结构小蚕共育室100平方米。(具体内容详见工程量清单)。5.项目建设地点:板桥镇官坡村。6.项目完成时限:180日历天。7.质量要求:满足国家现行技术规范标准,一次性验收合格并通过备案。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有效营业执照);(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投标人提供2023年度或2024年度经第三方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报表或企业自身出具的合法有效的财务报表;投标人成立不足1年的,可提供企业成立至今合法有效的财务资料);(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书面声明);(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投标人提供缴税所属时间在2024年01月至本项目投标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任意1个月的税务局税收通用缴款书或银行电子缴税(费)凭证或税务局出具纳税情况的相关证明,依法免税的,应提供依法免税的相关证明文件;至开标截止时间投标人成立时间不足1个月的可根据自身情况提供依法缴纳税收相关材料或提供书面情况说明;投标人提供缴费所属时间在2024年01月至本项目投标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任意1个月的社会保险费缴款书或银行电子缴税(费)凭证或社保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的缴款证明,依法免缴的,应提供依法免缴的相关证明文件;至开标截止时间投标人成立时间不足1个月的可根据自身情况提供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相关材料或提供书面情况说明。);(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自行承诺);(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自行承诺);(7)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磋商申请人,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自行承诺);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2.1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再执行价格评审优惠的扶持政策。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投标人须按磋商文件规定格式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或监狱企业声明函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2.2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规定的划分标准,本项目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建筑业。3.本项目特定资格要求:3.1申请人须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含叁级)以上资质,且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3.2拟投入的项目经理须具备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具备有效的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中级及以上职称且不得在其他在建工程施工项目中担任项目经理(提供承诺书),提供社保证明材料。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5.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磋商申请人,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6.供应商在磋商响应截止日期前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失信被执行人”(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未被列入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名单”,由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按照以上条款对参与磋商的各申请人的信用信息进行核查,有不良记录的磋商申请将被拒绝。三、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获取1.时间:2025年06月16日至2025年06月20日,每天上午00:00至12:00,下午12:00至24: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2.地点:政采云平台线上获取(http://www.zcygov.cn)。3.方式:有意参加投标的,需要在政采云平台办理数字证书(CA)。完成数字证书(CA)办理后,投标人需要在政采云平台绑定数字证书(CA),并在平台上获取采购文件和其他相关采购资料。云南支持云南壹证通CA、云南CA,申请相关说明如下:1.云南壹证通CA申领链接:http://yzt.ynsmartcert.cn/cms/yztyzt0011.html,云南壹证通CA可支持线上、线下办理方式,并提供7*24小时全天候客户服务支持,紧急CA办理电话19987563037。2.云南CA申领链接:https://cap.yunnanca.net/login,请投标人自行注册办理,云南CA客服热线400-6727-666。3.如果投标人已办理以上任一CA机构的数字证书(CA)且证书处于有效期内,均可直接在政府采购云平台绑定即可,无需重复办理。云南省外供应商在政采云平台办理的其他CA(汇信CA、福建CA)可直接使用,无需重复办理。四、磋商响应文件递交及相关事宜本次采购采用在“政府采购云平台”(www.zcygov.cn)上进行采购与递交响应文件,磋商响应文件递交及相关事宜如下:1.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25年06月26日09时00分。2.开标地点:保山迈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永昌街道办事处正阳北路与学府路交叉口五洲国际广场8幢2层209号)。3.递交方式:网上递交。供应商应按照本项目采购文件和"政采云"平台的要求编制、加密后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上传至“政府采购云平台”(www.zcygov.cn),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未完成响应文件上传的,视为撤回响应文件。供应商在"政采云"平台提交电子版响应文件时,请填写参加远程采购活动经办人及联系方式。4.网上递交电子投标文件后,无需现场递交纸质投标文件及光盘。5.磋商申请人应在文件递交截止时间的登录系统,并根据开标系统的提示操作解密文件。如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在规定时间内无法正常解密的(如:浏览器故障、未安装相关驱动、网络故障、加密CA与解密CA不一致等),采购人及代理机构不予异常处理,视为供应商自动弃标。6.磋商申请人在制作响应文件前,需先下载“政采云电子投标客户端”及驱动程序进行安装,下载安装完成之后,可通过账号密码或CA登录客户端制作响应文件(客户端下载网址:https://customer.zcygov.cn/CA-driver-download)。7.本项目采购方式为竞争性磋商,为保障磋商小组与各磋商申请人可以有效进行磋商工作,请各磋商申请人自行配相应的音视频设备。五、响应文件开启:1.时间:2025年06月26日09时00分(北京时间)。2.地点:政采云平台电子开标厅六、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七、其他补充事宜1.磋商保证金金额:10000.00元(壹佰万元)2.保证金缴纳方式:支票、汇票、本票、保函、转账或其他非现金形式。3.保证金缴纳截止时间:2025-06-2609时00分4.转账的方式提交磋商保证金的,磋商保证金缴纳账户如下:投标保证金交纳专用账户开户名称:保山迈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山兰城支行账号:24120401040012812汇入地址:云南省保山市保证金咨询电话:13187577727注:参与本项目的供应商采用转账的方式提交保证金的须从单位基本户转出,并注明项目名称或项目编号。5.磋商申请人采用银行保函或保证保险或其他非现金方式提供磋商保证金的按照国家现行规定实施。其中银行保函或保证保险可进行线下购买,也可以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中“金融支持”模块进行购买,政采云金融专线400-903-9583。6.发布公告的媒介:本次磋商公告在《云南省政府采购网》上发布,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对其他网站发布或转载的公告内容不承担任何责任。7.本项目为网上开标,投标单位无需到达现场。8.各供应商应在开标前应确保已成功入驻成为政采云平台供应商,并完成CA数字证书申领。因未注册入库、未办理CA数字证书等原因造成无法投标或投标失败等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9.监督电话:保山市隆阳区财政局:0875-2218607八、联系方式采购人:保山市隆阳区板桥镇人民政府地址:隆阳区板桥镇板桥街采购人项目联系人:张老师电话:15025024834采购代理机构:保山迈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永昌街道办事处正阳北路与学府路交叉口五洲国际广场8幢2层209号代理机构项目联系人:赵先生电话:15912719116第二章磋商申请人须知第二章磋商申请人须知一、磋商申请人须知前附表序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1招标人采购人:保山市隆阳区板桥镇人民政府地 址:隆阳区板桥镇板桥街 采购人项目联系人:张老师电话:150250248342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 保山迈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址: 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永昌街道办事处正阳北路与学府路交叉口五洲国际广场8幢2层209号联系人: 赵先生电话:159127191163项目名称板桥镇官坡村蚕房建设项目 4项目地点板桥镇官坡村。5资金来源财政资金6招标范围投入100万元建设基础设施,实施板桥镇官坡村蚕房建设项目。建设内容:新建钢结构大蚕房1000平方米,新建简易钢结构管理用房45平方米,新建框架结构小蚕共育室100平方米。(具体内容详见工程量清单)。7项目完成时限180日历天。8磋商申请人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有效营业执照);(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投标人提供2023年度或2024年度经第三方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报表或企业自身出具的合法有效的财务报表;投标人成立不足1年的,可提供企业成立至今合法有效的财务资料);(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书面声明);(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投标人提供缴税所属时间在2024年01月至本项目投标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任意1个月的税务局税收通用缴款书或银行电子缴税(费)凭证或税务局出具纳税情况的相关证明,依法免税的,应提供依法免税的相关证明文件;至开标截止时间投标人成立时间不足1个月的可根据自身情况提供依法缴纳税收相关材料或提供书面情况说明;投标人提供缴费所属时间在2024年01月至本项目投标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任意1个月的社会保险费缴款书或银行电子缴税(费)凭证或社保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的缴款证明,依法免缴的,应提供依法免缴的相关证明文件;至开标截止时间投标人成立时间不足1个月的可根据自身情况提供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相关材料或提供书面情况说明。);(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自行承诺);(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自行承诺);(7)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磋商申请人,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自行承诺)。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2.1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再执行价格评审优惠的扶持政策。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投标人须按磋商文件规定格式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或监狱企业声明函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2.2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规定的划分标准,本项目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建筑业。3.本项目特定资格要求:3.1申请人须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含叁级)以上资质,且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3.2拟投入的项目经理须具备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具备有效的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B 证,中级及以上职称且不得在其他在建工程施工项目中担任项目经理(提供承诺书),提供社保证明材料。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5.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磋商申请人,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6.供应商在磋商响应截止日期前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失信被执行人”(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未被列入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名单”,由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按照以上条款对参与磋商的各申请人的信用信息进行核查,有不良记录的磋商申请将被拒绝。9现场考察不组织,本项目由磋商申请人自行踏勘。□组织10招标答疑会不召开 □召开11构成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其他材料无12磋商文件澄清截止时间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5日前13投标有效期自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60天。14投标保证金1.投标保证金金额:10000.00元(壹万元) 2.投标保证金形式:支票、汇票、本票、保函、转账或其他非现金形式。磋商申请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保证金的提供或缴纳方式,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排斥、限制或拒绝接受。3.开户单位:保山迈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4.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山兰城支行5.账号:24120401040012812注意事项:1.保证金必须从磋商申请人的基本账户划出;2.保证金转账仅限支票、汇票、本票、保函、转账或其他非现金形式;3.到账时间以保证金专用账户实际到账时间为准,未在缴纳保证金截止时间前到账的保证金无效;4.采用银行保函:保函申请人必须是磋商申请人,受益人必须是采购人,保证人必须是磋商申请人基本账户的开户银行;银行保函必须正确填写受益人和申请人的全称,并与采购文件规定的名称一致,以免造成磋商无效。5.采用保证保险:须按照国家关于保证保险的要求购买保证保险。保险受益人(采购人):保山市隆阳区板桥镇人民政府。6.对未足额提交磋商保证金的磋商申请人提交的磋商响应文件,采购代理机构将视其为不响应投标条件而予以拒绝。7.未中标磋商申请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磋商申请人的投标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15需提供的原件无16投标截止时间 2025年06月26日09时 00 分17开标时间和地点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开标地点:保山迈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永昌街道办事处正阳北路与学府路交叉口五洲国际广场8幢2层209号)18开标程序开标顺序:按照“政府采购云平台”开标系统自动提取所有磋商申请人的顺序当众开标。19磋商小组的组建磋商小组的组成:开标前从“云南省政府采购信息管理系统”中随机抽取2人和采购人代表1人,共3人组成。20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法 □最低评标价法21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介《云南省政府采购网》(www.yngp.com)22签订协议时间中标通知书签发后30日内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补充1招标代理相关费用参照关于印发《云南省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指导意见》云建招协〔2024〕58号收费指导标准计取,由中标单位在领取中标通知书时一次性向代理机构支付。备注:由甲方支付委托代理服务费的,乙方不得再收取中标服务费。二、投标须知(一)总则1、适用范围: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仅适用于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所述招标内容。2、投标费用2.1本次招标代理服务费由中标人支付。2.2磋商申请人应承担参加本招投标活动所涉及的一切费用。3、当事人3.1招标人(采购人):是指保山市隆阳区板桥镇人民政府。3.2磋商申请人:是指响应招标且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和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3.3评标委员会: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以确定中标人或者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临时组织。3.4中标人:是指通过公开招标,经评标委员会评审确定的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要求,并对竞争性磋商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取得与招标人签订合同资格的磋商申请人。3.5招标代理机构:是指保山迈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4、招标依据及原则4.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4.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4.3《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4.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4.5《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4.6《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4.7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省市规范性文件。5、磋商申请人相关要求5.1满足竞争性磋商公告及磋商文件要求。5.2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应符合以下规定:(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适用)(1)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2)联合体各方应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载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3)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4)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5)鼓励大中型企业和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投标,但联合体各方均应符合上述规定。5.3磋商申请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地与为本次招标的服务进行设计、编制规范等文件所委托的咨询公司或者其附属机构有任何关联。5.4磋商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内容必须真实、完整、有效。6、保密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当事人应对竞争性磋商文件和磋商响应文件中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和个人隐私等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7、踏勘现场7.1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必须按照规定时间、地点组织磋商申请人踏勘项目现场,以获取有关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合同所涉及现场的资料。磋商申请人承担踏勘现场所发生的自身费用、责任和风险。7.2招标人向磋商申请人提供的有关现场的资料和数据,是招标人现有的能被磋商申请人利用的资料,招标人不对磋商申请人由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负责。7.3磋商申请人经招标人允许,可进入项目现场踏勘,但不得因此使招标人承担有关责任和蒙受损失。除招标人原因外,磋商申请人应对踏勘现场而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由此引起的连带责任和费用负责。8、偏离招标人允许投标文件偏离竞争性磋商文件某些非实质性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幅度和项数。9、其他条款9.1磋商申请人中标后直至验收止,未经招标人同意,中标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转包或者分包,如出现上述情形,招标人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经批准后,可取消其中标资格,并与其解除合同,由此引起的经济损失全部由中标人承担。9.2竞争性磋商文件载明转包或者分包的,磋商申请人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中标后需要转包或者分包的,招标人向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经批准后,中标人可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但分包金额不得超出采购限额,超出采购限额的,招标人应重新组织招标。分包履行的,中标人和分包人与招标人共同签订分包合同,中标人和分包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分包履行合同实施前,招标人必须将分包情况和分包合同副本报同级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9.3不论招标过程和结果如何,磋商申请人的投标文件均不退还。9.4除非有特殊要求,竞争性磋商文件不单独提供项目所在地的自然环境、气候条件、公用设施等情况,磋商申请人被视为熟悉上述与履行合同有关的一切情况。(二)竞争性磋商文件10、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10.1磋商申请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采购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采购单位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供应商可以在“磋商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截止时间前以澄清函形式(加盖单位章)要求采购代理机构澄清,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澄清要求概不接受。10.2采购代理机构将以书面形式答复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答复中不包含问题的来源)要求澄清的问题,其他澄清方式无效。10.3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磋商文件的磋商申请人,不足5日的,将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10.4招标代理机构可视具体情况,延长投标截止日期,并将澄清或修改的内容通知所有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磋商申请人。10.5磋商申请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询问或者疑问,视为认同竞争性磋商文件以及答疑文件内的所有要求,磋商申请人未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解答或者答疑要求投标的,后果自负。(三)磋商响应文件的编制11、磋商响应文件编写注意事项11.1磋商申请人应认真阅读竞争性磋商文件,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如果没有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没有对竞争性磋商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该投标将被拒绝。11.2对竞争性磋商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是指磋商申请人必须对竞争性磋商文件招标项目的服务等及其它要求、合同主要条款等内容作出响应。12、投标的语言及计量单位12.1磋商申请人的投标文件以及磋商申请人与招标代理机构所有来往函电统一使用中文(特别规定除外)。12.2投标文件中使用的计量单位除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有特殊规定外,一律使用法定计量单位。12.3所有报价一律使用人民币,货币单位:元。13、投标文件构成13.1供应商编写的响应文件应按第四章“磋商响应文件格式”要求填写。14、投标文件格式14.1磋商申请人应按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提供的投标文件格式编制投标文件,且可以同样格式扩展。15、投标报价15.1磋商申请人应在投标报价表上标明单价和总价。如单价和总价不符,以单价累计为准,小写与大写不符的,以大写为准。如果磋商申请人不接受对其错误的更正,其投标将被拒绝。15.2投标报价:磋商申请人所报单价及合价均应包含本次采购项目实施所有费用以及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项目和服务等方面内容,磋商申请人所报单价及合价均应包括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提到的或没有提到的各种费用。即凡磋商申请人投标文件中承诺或涉及的或者是完成本项目必需的费用及磋商申请人为完成本项目漏报的费用,均视为已包括在投标总报价或相应项目的单价中。15.3竞争性磋商实行二次报价,二次报价为最终报价。16、投标货币16.1投标应以人民币报价。17、磋商申请人资格证明文件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提到的相关资格证明文件、证书及材料及足够证明其具有承担本项目能力的或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没有提到的相关资料。18、投标的有效期18.1磋商响应文件从投标截止日期后60天内有效。18.2在特殊情况下,招标代理机构可与磋商申请人协商延长磋商响应文件的有效期。19、磋商响应文件的签名、盖章要求19.1磋商响应文件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在凡规定签字、盖章处签名或盖章(电子文件:电子签名或电子签章),否则其投标无效。19.2磋商响应文件未按要求填写或可能导致非唯一理解的磋商响应文件可能被认定为无效的磋商响应文件。20、投标保证金20.1投标保证金提交方式:支票、汇票、本票、保函、转账或其他非现金形式。20.1.1银行转账:投标(交易)保证金应以磋商申请人自身的名义提交,并且必须从其基本账户转出,不得以分支机构其他名义提交(按照规定,磋商申请人可以为自然人的项目除外)。20.1.2银行保函:保函申请人必须是磋商申请人,受益人必须是采购人,保证人必须是磋商申请人基本账号的开户银行;银行保函必须正确填写受益人和申请人的全称,并与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名称相一致,以免造成投标无效。20.1.3保证保险:①当磋商申请人未能按照招投标文件要求履行投标义务而导致采购方受到损失时,由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对采购方的损失承担代偿责任。②磋商申请人在支付投标保证金保险费时,必须使用基本账号资金支付购买,未从基本账户转出支付保费造成经济纠纷的应由企业自行承担。③在投标保证保险中,磋商申请人为投保人,采购方为被保险人。20.2投标保证金的提交时间:磋商申请人需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保证金,到账时间以实际到达专用账号时间为准,未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到账的保证金视为未提交;银行保函必须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保证保险的投保人应当在项目投标前与保险公司签订投标保证保险合同,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由保险公司完成网上确认,未确认的保证金视为未提交。20.3未中标磋商申请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磋商申请人的投标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四)磋商响应文件的递交21、磋商响应文件的密封与标记21.1网上递交的磋商响应文件需要对投标响应文件进行加密。网上递交电子投标文件后,不再递交纸质投标文件及光盘。22、投标截止时间22.1磋商响应文件必须于规定的时间递交到规定地点,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所有响应文件的上传,超过投标截止时间送达或上传的投标文件将不予受理。23、磋商响应文件的修改及撤回23.1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磋商申请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在网上递交的磋商响应文件,无须书面形式通知采购单位。23.2修改的投标响应文件应按照“政采云电子投标客户端”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23.3在投标截止日期后,磋商申请人不得对其磋商响应文件做任何修改。23.4在投标截止期日后的投标有效期内,磋商申请人不得撤回其磋商响应文件,否则其全部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五)开标与评标24、开标24.1招标代理机构将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磋商,本项目为网上开标,投标单位无需到达现场,为保障磋商小组与各磋商申请人可以有效进行磋商工作,请各磋商申请人自行配相应的音视频设备。24.2采购人委派代表参加磋商会议的,要向采购代理机构出具授权函。除授权代表外,采购人可以委派纪检监察等相关人员进入磋商现场,对磋商工作实施监督。24.3电子文件开标顺序:按照“政府采购云平台”开标系统自动提取所有磋商申请人的顺序当众开标。24.4代理机构宣布开启电子投标响应文件后,下达解锁电子投标文件命令,磋商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对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进行解锁。24.5招标代理机构将做开标记录(包含磋商申请人名称、投标总报价、项目完成期限等)。24.6各磋商申请人实行二次报价,二次报价为最终报价。25、磋商小组成员组成与评标25.1磋商小组的组建:采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财政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采购文件的规定,结合本采购项目的特点组建评标委员会,磋商小组由评审专家2人及采购人代表1人,共3人及以上单数组成,评审专家开标前从云南省政府采信息管理系统中随机抽取;采购人代表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或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采购代理机构人员不得参加本机构代理的采购项目的评审。26、评标工作的基本原则26.1认真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利益。26.2保护投标各方的各项合法利益。26.3客观、公正地对待所有磋商申请人,对所有磋商申请人的磋商响应文件,均采用相同的程序和标准。26.4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26.5竞争性磋商文件是评标的依据。27、废标和磋商响应文件的符合性评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作废标处理:(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五)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投标保证金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无效。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磋商响应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人、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受理:(一)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电子投标文件在递交截止时间前未上传至指定平台)(二)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电子投标文件未按要求进行加密)磋商响应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初审后按无效投标文件处理(一)磋商申请人未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签字盖章的;(二)无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或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的;(三)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四)磋商申请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者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或未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供全部资格证明文件的;(五)投标有效期不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六)未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或提交金额不足的;(七)磋商申请人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八)与竞争性磋商文件有重大偏离的磋商响应文件将被拒绝。重大偏离系指投标服务的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完成时限、服务期限及服务承诺等不能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九)磋商申请人未对竞争性磋商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的。(十)投标报价高于采购预算的。(十一)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投标情形。如磋商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不足3家时或磋商响应文件的初步评审后有效投标文件少于3家的,采购单位将依法重新组织招标。28、算术错误的修正28.1磋商小组将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校核,看其是否有计算上或累计上的算术错误,修正错误的原则为:如果磋商响应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以大写金领为准;总价金额与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正单价:磋商响应文件纸质与电子版不一致的,以电子版为准。若磋商申请人拒绝接受上述修正,其投标将被拒绝。29、磋商响应文件的澄清29.1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磋商申请人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磋商申请人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29.2磋商小组要求磋商申请人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磋商申请人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磋商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30、磋商响应文件的评审、比较和否决30.1磋商小组将按照本须知规定,仅对在实质上响应投标文件要求的磋商响应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30.2在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以书面形式要求参与磋商申请人就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材料。30.3磋商小组依据本须知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向采购单位提出书面推荐意见。采购单位根据磋商小组提出的书面推荐意见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确定中标单位。31、评标方法和标准31.1综合评分法:评标办法详见第三章。31.2磋商小组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分标准对各磋商申请人进行打分,最后按照得分高低顺序推荐前三名为中标候选人。若出现最高分并列时,推荐价格较低的磋商申请人为第一中标候选人,依次类推。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31.3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磋商申请人的投标文件都不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文件。所有投标文件被否决后,采购单位应当依法重新招标。32、投标过程的保密性32.1有关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估和比较以及有关授予合同意向的一切情况都不得透露给任一磋商申请人或与上述投标工作无关的人员。32.2磋商申请人不得干扰采购单位的评标活动,否则将其投标将被拒绝。32.3在投标过程中,如果磋商申请人试图在投标文件审查、澄清、比较及授予合同方面向采购单位施加任何影响,其投标将被拒绝。33、中标通知书33.1评标结束确定中标单位后,招标代理机构将在云南省政府采购网公示中标结果,公示期为1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采购单位将在投标有效期内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成交通知书。33.2采购单位无须向落标方解释落标原因,不退还投标文件。33.3《成交通知书》将作为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34、签订合同34.1中标人按《成交通知书》指定的时间、地点与采购单位进行合同谈判并签订合同。34.2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及其澄清文件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34.3在合同中应注明中标供货商的投标报价应是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提到的所有费用(包括意外伤害险)及应注明在合同实施过程中由于中标供人的原因发生的安全事故均由中标人自行承担。34.4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原则确定其他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35.质疑和投诉35.1质疑35.1.1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质疑内容不得含有虚假、恶意成分。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提出质疑时应同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和注明事实的确切来源。35.1.2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1)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供应商获取采购文件之日;(2)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3)对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35.1.3供应商提出质疑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第94号令《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规定。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供应商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2)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3)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4)事实依据;(5)必要的法律依据;(6)提出质疑的日期。35.1.4质疑函应当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的,应当提交投标人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授权委托书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接收质疑函的方式:以书面形式递交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的质疑函原件和必要的证明材料;邮寄送达的以邮件交邮日期为准。质疑受理部门:保山迈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联系人:赵先生电话:0875-287777335.1.5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收到供应商的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35.2投诉35.2.1投诉必须首先经过质疑程序。质疑人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投诉。36、其他事项36.1本竞争性磋商文件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编制,解释权属招标代理机构。落实政府采购相关政策内容扶持中小企业政策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本项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请投标人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投标人对《中小企业声明函》的真实性负责。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行业名称指标名称计量单位大型中型小型微型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Y)万元Y≥20000 500≤Y<20000 50≤Y<500Y<50工业 *从业人员(X)人X≥1000300≤X<1000 20≤X<300X<20营业收入(Y)万元Y≥400002000≤Y<40000 300≤Y<2000Y<300建筑业营业收入(Y)万元Y≥800006000≤Y<80000 300≤Y<6000Y<300资产总额(Z)万元Z≥800005000≤Z<80000 300≤Z<5000Z<300批发业从业人员(X)人X≥20020≤X<200 5≤X<20X<5营业收入(Y)万元Y≥400005000≤Y<400001000≤Y<5000Y<1000零售业从业人员(X)人X≥30050≤X<30010≤X<50 X<10营业收入(Y)万元Y≥20000 500≤Y<20000100≤Y<500 Y<100交通运输业 *从业人员(X)人X≥1000300≤X<1000 20≤X<300X<20营业收入(Y)万元Y≥300003000≤Y<30000 200≤Y<3000Y<200仓储业*从业人员(X)人X≥200100≤X<200 20≤X<100X<20营业收入(Y)万元Y≥300001000≤Y<30000 100≤Y<1000Y<100邮政业从业人员(X)人X≥1000300≤X<1000 20≤X<300X<20营业收入(Y)万元Y≥300002000≤Y<30000 100≤Y<2000Y<100住宿业从业人员(X)人X≥300100≤X<300 10≤X<100X<10营业收入(Y)万元Y≥100002000≤Y<10000 100≤Y<2000Y<100餐饮业从业人员(X)人X≥300100≤X<300 10≤X<100X<10营业收入(Y)万元Y≥100002000≤Y<10000 100≤Y<2000Y<100信息传输业 *从业人员(X)人X≥2000100≤X<2000 10≤X<100X<10营业收入(Y)万元Y≥100000 1000≤Y<100000 100≤Y<1000Y<100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X)人X≥300100≤X<300 10≤X<100X<10营业收入(Y)万元Y≥100001000≤Y<10000 50≤Y<1000Y<50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Y)万元Y≥200000 1000≤Y<200000 100≤Y<1000Y<100资产总额(Z)万元Z≥100005000≤Z<100002000≤Z<5000 Z<2000物业管理从业人员(X)人X≥1000300≤X<1000100≤X<300 X<100营业收入(Y)万元Y≥50001000≤Y<5000 500≤Y<1000Y<500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X)人X≥300100≤X<300 10≤X<100X<10资产总额(Z)万元Z≥120000 8000≤Z<120000 100≤Z<8000Z<100其他未列明行业 *从业人员(X)人X≥300100≤X<300 10≤X<100X<10说明:(1)大型、中型和小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指标的下限,否则下划一档;微型企业只需满足所列指标中的一项即可。(2)附表中各行业的范围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为准。带*的项为行业组合类别,其中,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交通运输业包括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管道运输业,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装卸搬运,不包括铁路运输业;仓储业包括通用仓储,低温仓储,危险品仓储,谷物、棉花等农产品仓储,中药材仓储和其他仓储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房地产中介服务,其他房地产业等,不包括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3)企业划分指标以现行统计制度为准。(1)从业人员,是指期末从业人员数,没有期末从业人员数的,采用全年平均人员数代替。(2)营业收入,工业、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以及其他设置主营业务收入指标的行业,采用主营业务收入;限额以下批发与零售业企业采用商品销售额代替;限额以下住宿与餐饮业企业采用营业额代替;农、林、牧、渔业企业采用营业总收入代替;其他未设置主营业务收入的行业,采用营业收入指标。(3)资产总额,采用资产总计代替。监狱企业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监狱企业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交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31.2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节能产品对国家公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属于强制采购的产品,予以强制采购。属于非强制采购的产品,在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采购。执行政策文件:《******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等文件、财库〔2019〕19号文件。鼓励环保政策在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国家公布的属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产品。执行政策文件:《财政部环保总局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等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法)评标办法前附表条款号审 查 内 容审 查 标 准1资格审查资格条件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有效营业执照)。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投标人提供2023年度或2024年度经第三方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报表或企业自身出具的合法有效的财务报表;投标人成立不足1年的,可提供企业成立至今合法有效的财务资料)。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书面声明)。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投标人提供缴税所属时间在2024年01月至本项目投标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任意1个月的税务局税收通用缴款书或银行电子缴税(费)凭证或税务局出具纳税情况的相关证明,依法免税的,应提供依法免税的相关证明文件;至开标截止时间投标人成立时间不足1个月的可根据自身情况提供依法缴纳税收相关材料或提供书面情况说明;投标人提供缴费所属时间在2024年01月至本项目投标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任意1个月的社会保险费缴款书或银行电子缴税(费)凭证或社保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的缴款证明,依法免缴的,应提供依法免缴的相关证明文件;至开标截止时间投标人成立时间不足1个月的可根据自身情况提供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相关材料或提供书面情况说明。)。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自行承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自行承诺)。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磋商申请人,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自行承诺)。申请人须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含叁级)以上资质。且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拟投入的项目经理须具备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具备有效的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B 证,中级及以上职称且不得在其他在建工程施工项目中担任项目经理(提供承诺书),提供社保证明材料。2符合性评审签字盖章按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签字盖章;投标文件格式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齐全;投标保证金必须按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二章“磋商申请人须知”规定提交保证金,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与竞争性磋商文件有效期保持一致;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工程量清单磋商申请人工程量清单报价存在有重大漏项、缺项,且在磋商响应文件中没有明确的阐述和承诺的;工程量清单报价表中的清单工程量与采购人发出的清单工程量不一致的。不平衡报价若磋商申请人的磋商报价中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出现不平衡报价且差异过大未做出说明理由的。投标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控制价,未出现缺项、漏项,对所投所有内容作出完整唯一的投标报价;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磋商申请人对竞争性磋商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其他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投标情形。评标方法及分值构成序号评分因素分值评分标准 备注1投标报价30分以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且二次投标价格最低的有效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报价分为满分。投标报价分计算公式: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磋商申请人二次报价)×30。投标报价超过采购预算、低于成本价、投标单位的资格评审、响应性评审不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为无效报价,不参与评标办法评分。2技术部分70分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满分15分)磋商小组对所有磋商响应文件的“项目实施方案”中“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部分内容进行详细地审查后,综合评审评分:第一档次(15分):对项目总体概况表述清晰、完整;项目施工部署安排及施工方法和技术措施先进、可靠,提供详细完整的施工总平面图,符合环保、安全、文明生产要求。第二档次(12分):对项目总体概况表述较清晰、完整;项目施工部署安排及施工方法和技术措施具体较可靠;提供完整的施工总平面图,较符合环保、安全、文明生产要求。第三档次(9分):对项目总体概况表述不够清晰,项目施工部署安排及施工方法和技术措施不够具体;提供的施工总平面图存在缺陷,对项目主要及关键方案表述不够清晰。第四档次(6分):对项目总体概况表述一般、无针对性,项目施工部署安排及施工方法和技术措施不够具体,提供的施工总平面图存在缺陷,对项目主要及关键方案表述不够清晰。第五档次(3分):对项目总体概况表述一般、无针对性,不符项目实际情况,项目施工部署安排及施工方法和技术措施一般化;提供的施工总平面图存在缺陷,无对项目主要及关键方案表述的。无“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的,不得分。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满分15分)磋商小组对所有磋商响应文件的“项目实施方案”中“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部分内容进行详细地审查后,综合评审评分:第一档次(15分):施工质量管理目标符合或优于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且目标明确:质量管理机构健全,职责分工明确,管理制度齐全,质量管理实施与监控技术措施全面、有效。第二档次(12分):施工质量管理目标符合或优于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且目标明确;管理机构健全,职责分工较明确,管理制度较齐全,质量管理实施与监控技术措施较完整。第三档次(9分):施工质量管理目标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且目标明确:管理机构基本健全,职责分工基本明确,管理制度基本齐全,质量管理实施与监控技术措施基本完整。第四档次(6分):施工质量管理目标基本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且目标明确一般:管理机构基本健全,职责分工基本不够明确,管理制度基本齐全,质量管理实施与监控技术措施基本完整。第五档次(3分):施工质量管理目标基本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且目标不明确:管理机构基本健全,职责分工基本不明确,管理制度不齐全,质量管理实施与监控技术措施不够完整。无“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的,不得分。环境保护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满分10分)磋商小组对所有磋商响应文件的“项目实施方案”中“环境保护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部分内容进行详细地审查后,综合评审评分:第一档次(10分):环境保护安全目标符合或优于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安全管理机构健全,职责分工明确;管理制度齐全;环境保护安全管理实施与监控技术措施全面、有效。第二档次(7.5分):环境保护安全目标符合或优于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管理机构健全,职责分工较明确;管理制度较齐全;环境保护安全管理实施与监控技术措施较完整。第三档次(5分):环境保护安全目标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管理机构基本健全,职责分工基本明确;管理制度基本齐全;环境保护安全管理实施与监控技术措施基本完整。第四档次(2.5分):环境保护安全目标基本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管理机构不够健全,职责分工不明确;管理制度不齐全;环境保护安全管理实施与监控技术措施一般。第五档次(0分):环境保护安全目标不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管理机构不健全,职责分工不明确;管理制度不齐全;无环境保护安全管理实施与监控技术措施。工程进度计划与保证措施(满分10分)磋商小组对所有磋商响应文件的“项目实施方案”中“工程进度计划与保证措施”部分内容进行详细地审查后,综合评审评分:第一档次(10分):总工期及节点工期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施工进度计划内容全面,线路清晰、准确、完整,计划编制合理可行,有详细完整地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计划安排保障措施有力、合理、可行。第二档次(7.5分):总工期及节点工期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施工进度计划内容较全面,线路较清晰,计划编制较合理,有完整的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计划安排保障措施可行。第三档次(5分):总工期及节点工期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施工进度计划内容不够全面,线路不够清晰,计划编制不够合理,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存在缺陷;计划安排保障措施基本可行。第四档次(2.5分):总工期及节点工期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施工进度计划内容不够全面,线路不够清晰,计划编制不够合理,无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计划安排保障措施保障一般。第五档次(0分):总工期及节点工期不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施工进度计划内容不够全面,线路不够清晰,计划编制不够合理,无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无计划安排保障措施。资源配备计划(满分10分)磋商小组对所有磋商响应文件的“项目实施方案”中“资源配备计划”部分内容进行详细地审查后,综合评审评分:第一档次(10分):劳动力计划、周转材料计划、施工机具计划、主要材料一次性需用量计划等资源投入计划与施工部署、施工方法及进度计划呼应,有详细完整的劳动力计划表、拟投入的主要施工机具表,很好的满足施工需要,调配投入计划合理、准确全面。第二档次(7.5分):劳动力计划、周转材料计划、施工机具计划、主要材料一次性需用量计划等资源投入计划与施工部署、施工方法及进度计划呼应,有完整的劳动力计划表、拟投入的主要施工机具表,较好地满足施工需要,调配投入计划合理。第三档次(5分):劳动力计划、周转材料计划、施工机具计划、主要材料一次性需用量计划等资源投入计划与施工部署、施工方法及进度计划基本满足施工需要,无“劳动力计划表、拟投入的主要施工机具表”;调配投入计划基本合理。第四档次(2.5分):劳动力计划、周转材料计划、施工机具计划、主要材料一次性需用量计划等资源投入计划与施工部署、施工方法及进度计划不满足施工需要,无“劳动力计划表、拟投入的主要施工机具表”;调配投入计划一般。第五档次(0分):无劳动力计划、周转材料计划、施工机具计划、主要材料一次性需用量计划等资源投入计划与施工部署、施工方法及进度计划,有“劳动力计划表、拟投入的主要施工机具表”;调配投入计划不符合要求。项目管理机构配置(满分10分)磋商小组对所有磋商响应文件的“项目管理机构配置”进行详细地审查后,综合评审评分:第一档次(10分):项目管理人员针对工程实际配置且合理,能满足工程管理需要且有针对性,项目管理人员持证上岗。第二档次(7.5分):项目管理人员配置合理,能满足工程管理需要,但专业配置针对性一般,项目主要管理人员持证上岗。第三档次(5分):项目管理人员配置基本满足工程管理需要,专业配置缺乏针对性,项目主要管理人员持证上岗。第四档次(2.5分):项目管理人员配置不满足工程管理需要,项目主要管理人员持证上岗。注:对项目管理人员没有说明的本项不得分。一.磋商小组的组成根据本次招标项目的特点依法组建磋商小组,评审专家开标前从“云南省政府采购信息管理系统”中随机抽取2人和采购方代表1人,共3人组成。磋商小组对磋商响应文件进行审查、质疑、评估和比较。综合评分法:磋商小组将根据评审办法计算出各投标单位的综合得分,按得分由高到低推荐成交候选人排序,最终评标委员会将根据评审后的总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推荐成交候选人。评标时,除价格得分外,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将独立对每个有效磋商申请人的响应文件进行评价、打分,然后将每个磋商申请人各项评分因素的得分汇总后计算评标委员会各成员独立评分的算术平均值(保留2位小数),得出每个磋商申请人的最终得分。二.评标工作的基本原则(1)认真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利益。(2)保护发包人的各项合法利益。(3)客观、公正地对待所有磋商申请人,对所有磋商申请人的投标评价,均采用相同的程序和标准。(4)竞争性磋商文件是评标的依据。1、计算错误的修改磋商响应文件中如果出现计算上或累加上的算术错误,可按以下原则进行修改:(1)用数字表示的金额和用文字表示的金额不一致,应以文字表示的金额为准。(2)单价和数量的乘积与总价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并修正总价。(3)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以总价为准,修正单价。(4)按上述修正错误的方法调整的投标报价应对磋商申请人具有约束力。如果磋商申请人不接受修正后的价格,其投标将被拒绝。2、统计分数原则计算所有评委有效评分的算术平均分值为磋商申请人的综合得分(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三位四舍五入)。3、关于中小企业:1.2.1根据《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文)的规定,中小企业(含中型、小型、微型企业,下同)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2)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1.2.2本规定所称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详见《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第四章磋商响应文件格式板桥镇官坡村蚕房建设项目磋商响应文件磋商申请人:(盖章或电子签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年月日1、投标报价一览表项目名称:板桥镇官坡村蚕房建设项目序号报价内容1投标总报价(元)小写:大写:2建设工期3保证金缴纳方式4项目经理姓名:注册建造师等级、专业:注册编号:5磋商保证金(元)6保证金缴纳方式7备注投标单位名称:(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日注:1、表中“投标总报价”应与“投标函”中“投标总报价”一致。2、投标报价为综合总报价,包括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提到的或没有提到的各种费用。(即凡磋商申请人投标文件中承诺或涉及的或者是完成本项目必需的费用及磋商申请人为完成本项目漏报的费用,均视为已包括在投标总报价或相应项目的单价中。)二、报价明细磋商申请人根据《工程量清单》的分项工程进行分项报价。三、磋商申请人基本情况表磋商申请人名称注册地址邮政编码联系方式联系人联系方式传真电子邮件法定代表人姓名联系方式成立时间营业执照号企业类型注册资本所属地区基本账户开户银行基本账户账号经营范围备注注:1.在本表后应附磋商申请人营业执照副本(全本)的扫描件、开户信息、相关资质证书副本(全本,如有)的扫描件。2.表格不够可另附页说明。四、投标函(招标人名称):我方全面研究了“”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决定参加贵单位组织的本项目投标。我方授权(姓名、职务)代表我方(磋商申请人的名称)全权处理本项目投标的有关事宜。1、我方自愿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各项要求向招标人提供所需工程建设,总投标价为人民币元(大写:)。2、一旦我方中标,我方将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保证按照招标人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本项目,交付招标人验收、使用。并承担任何质量缺陷责任。3、我方同意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向保山迈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交纳人民币元(大写:)的投标保证金。并承诺: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我方将不要求退还投标保证金:(1)如果我方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2)我方提供了虚假的投标响应文件;(3)在投标过程中有违规违纪行为;(4)我方在投标有效期内收到成交通知书后,由于我方原因未能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与采购单位签订并履行合同。4、我方愿意提供招标人可能另外要求的,与投标有关的文件资料,并保证我方已提供和将要提供的文件资料是真实、准确的。5、我方完全理解招标人不一定将合同授予最低报价的磋商申请人的行为。磋商申请人名称:(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日附件1.投标保证金(附交纳投标保证金的凭证复印件)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单位名称:单位性质:地址:成立时间:年月日经营期限:姓名:性别:年龄:职务:系(磋商申请人单位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磋商申请人:(盖章)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六、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法人参加投标时无需提供此表)__________________(招标代理机构名称):本授权声明:(磋商申请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授权(被授权人姓名、职务)为我方“”项目投标活动的合法代表,以我方名义全权处理该项目有关投标、签订合同以及执行合同等一切事宜。特此声明。法定代表人签字:授权代表签字:磋商申请人名称:(盖章)附:授权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七、资格证明文件资格证明文件包括: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营业执照);(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投标人提供2023年度或2024年度经第三方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报表或企业自身出具的合法有效的财务报表;投标人成立不足1年的,可提供企业成立至今合法有效的财务资料);(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书面声明);(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投标人提供缴税所属时间在2024年01月至本项目投标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任意1个月的税务局税收通用缴款书或银行电子缴税(费)凭证或税务局出具纳税情况的相关证明,依法免税的,应提供依法免税的相关证明文件;至开标截止时间投标人成立时间不足1个月的可根据自身情况提供依法缴纳税收相关材料或提供书面情况说明;投标人提供缴费所属时间在2024年01月至本项目投标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任意1个月的社会保险费缴款书或银行电子缴税(费)凭证或社保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的缴款证明,依法免缴的,应提供依法免缴的相关证明文件;至开标截止时间投标人成立时间不足1个月的可根据自身情况提供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相关材料或提供书面情况说明。)(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自行承诺);(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自行承诺)。(7)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磋商申请人,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自行承诺)。2.本项目专业资质要求:2.1须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并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2.2拟投入的项目经理须具备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中级及以上职称、具备有效的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且不得在其他在建工程施工项目中担任项目经理(提供承诺书),提供社保证明材料。3.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再执行价格评审优惠的扶持政策。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投标人须按招标文件规定格式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或监狱企业声明函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八、技术部分(格式自拟)一、技术部分1.投标人编制技术部分的要求:编制时应采用文字并结合图表形式说明施工方法、拟投入本标段的主要施工设备情况、拟配备本标段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情况、劳动力计划等;结合工程特点提出切实可行的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程进度、技术组织措施,同时应对关键工序、复杂环节重点提出相应技术措施,如冬雨季施工技术、减少噪音、降低环境污染、地下管线及其他地上地下设施的保护加固措施等。技术部分应包括以下内容:(1)施工总承包管理方案与措施(2)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3)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4)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5)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措施(6)工程进度计划与保证措施(7)资源配备计划(8)项目管理机构配置(对项目管理人员没有说明的本项不得分)(9)施工总平面布置图(10)其他需说明的内容2.施工组织设计除采用文字表述外可参考附下列图表,图表及格式,投标人根据其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可自行把下列图表添加到相应的项目中。附表一拟投入本标段的主要施工设备表附表二拟配备本标段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附表三劳动力计划表附表四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附表五施工总平面图附表六临时用地表附表一:拟投入本标段的主要施工设备表序号设备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国别产地制造年份额定功率(KW)生产能力用于施工部位备注附表二:拟配备本标段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序号仪器设备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国别产地制造年份已使用台数用途备注附表三:劳动力计划表单位:人工种按工程施工阶段投入劳动力情况附表四: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1.投标人应递交施工进度网络图或施工进度表,说明按招标文件要求的计划工期进行施工的各个关键日期。2.施工进度表可采用网络图(或横道图)表示。附表五:施工总平面图投标人应递交一份施工总平面图,绘出现场临时设施布置图表并附文字说明,说明临时设施、加工车间、现场办公、设备及仓储、供电、供水、卫生、生活、道路等设施的情况和布置。附表六:临时用地表用途面积(平方米)位置需用时间项目实施经验的证明材料(如有)在建和已完成工程项目情况(自2020年1月至今)序号项目名称项目规模发包人名称发包人联系人及电话合同价格开、竣工日期工程质量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1234……备注:本表后附合同协议书复印件,并标明序号。类似项目经验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时段为2020年1月1日起至今为准。九、声明函《中小企业声明函》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监狱企业声明函》注:本项目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项目。投标人按要求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监狱企业声明函》,声明函须显示投标人为中小微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或监狱企业,若投标人不属于此三类企业的或未提供上述材料的,将拒绝其参与本项目的采购活动。投标人应对其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监狱企业声明函》的真实性负责,提交的声明函不真实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服务)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市政工程及配套设施(标的名称),属于建筑业(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盖章):日期:注: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2)《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格式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不属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无需填写)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_____单位的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投标人(盖章):日期: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本通知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采购代理机构在随成交、成交结果同时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投标人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3)《监狱企业声明函》格式监狱企业声明函(不属于监狱企业的无需填写)公司郑重声明,根据《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的规定,本公司为监狱企业。根据上述标准,我公司属于监狱企业的理由为:。本公司为参加(项目名称)(采购编号:)采购活动提供本企业(填写制造的货物,由本企业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本条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和服务。本公司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投标人(盖章):日期:注:若产品出自符合国家规定的监狱企业,则该产品制造企业必须出具上述声明函,且投标人必须提供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否则在评审时将不考虑对该监狱企业的相关优惠。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十、磋商申请人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提到的相关证件、证书及材料及足够证明其具有承担本项目能力的或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没有提到的相关资料)磋商申请人名称:(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日第五章合同条款及格式(仅供参考,具体内容以签订施工合同时双方约定为准)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全称):承包人(全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2.工程地点:。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4.资金来源:。5.工程内容:。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6.工程承包范围:。二、合同工期计划开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工期总日历天数: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三、质量标准工程质量符合标准。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1.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大写)(¥元);其中:(1)安全文明施工费:人民币(大写)(¥元);(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元);(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元);(4)暂列金额:人民币(大写)(¥元)。2.合同价格形式:。五、项目经理承包人项目经理:。六、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4)通用合同条款;(5)技术标准和要求;(6)图纸;(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8)其他合同文件。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七、承诺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八、词语含义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九、签订时间本合同于签订。十、签订地点本合同在签订。十一、补充协议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十二、合同生效本合同自生效。十三、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份,承包人执份。发包人: (公章)承包人: (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 址: 地 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与解释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合同1.1.1.1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以及其他合同文件。1.1.1.2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1.1.1.3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书面文件。1.1.1.4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1.1.1.5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1.1.1.6技术标准和要求:是指构成合同的施工应当遵守的或指导施工的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1.1.1.7图纸:是指构成合同的图纸,包括由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或经发包人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鸟瞰图及模型等,以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图纸文件。图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审查合格。1.1.1.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包括说明和表格。1.1.1.9预算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的工程预算文件。1.1.1.10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1.1.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1.1.2.1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1.1.2.2发包人:是指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2.3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包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2.4监理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工程监督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2.5设计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负责工程设计并具备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2.6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或工作,并与承包人签订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1.1.2.7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利的人。1.1.2.8项目经理:是指由承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1.1.2.9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进行工程监理的总负责人。1.1.3工程和设备1.1.3.1工程:是指与合同协议书中工程承包范围对应的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1.1.3.2永久工程:是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1.1.3.3临时工程: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1.1.3.4单位工程:是指在合同协议书中指明的,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永久工程。1.1.3.5工程设备:是指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1.1.3.6施工设备: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但不包括工程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1.1.3.7施工现场:是指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作为施工场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1.1.3.8临时设施: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1.1.3.9永久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1.1.3.10临时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要临时占用的土地。1.1.4日期和期限1.1.4.1开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工日期和实际开工日期。计划开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实际开工日期是指监理人按照第7.3.2项〔开工通知〕约定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1.1.4.2竣工日期:包括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13.2.3项〔竣工日期〕的约定确定。1.1.4.3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1.1.4.4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除外)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1.1.4.5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1.1.4.6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程以合同签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1.1.4.7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时。1.1.5合同价格和费用1.1.5.1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费、暂估价及暂列金额等。1.1.5.2合同价格: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1.1.5.3费用:是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必需的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1.1.5.4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专业工程以及服务工作的金额。1.1.5.5暂列金额: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格中的一笔款项,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格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1.1.5.6计日工: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零星工作或需要采用计日工计价的变更工作时,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1.1.5.7质量保证金:是指按照第15.3款〔质量保证金〕约定承包人用于保证其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补义务的担保。1.1.5.8总价项目:是指在现行国家、行业以及地方的计量规则中无工程量计算规则,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以总价或以费率形式计算的项目。1.1.6其他1.1.6.1书面形式:是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语言文字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1.3法律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府规章等。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1.4标准和规范1.4.1适用于工程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4.2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发包人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供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费用。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3)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9)其他合同文件。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1图纸的提供和交底发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内容向承包人免费提供图纸,并组织承包人、监理人和设计人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发包人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14天向承包人提供图纸。因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按照第7.5.1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1.6.2图纸的错误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后,发现图纸存在差错、遗漏或缺陷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接到该通知后,应附具相关意见并立即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通知后的合理时间内作出决定。合理时间是指发包人在收到监理人的报送通知后,尽其努力且不懈怠地完成图纸修改补充所需的时间。1.6.3图纸的修改和补充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经图纸原设计人及审批部门同意,并由监理人在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将修改后的图纸或补充图纸提交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修改或补充后的图纸施工。1.6.4承包人文件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应当由其编制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文件,并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形式提交监理人,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文件后7天内审查完毕,监理人对承包人文件有异议的,承包人应予以修改,并重新报送监理人。监理人的审查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1.6.5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另外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供发包人、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1.7联络1.7.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1.7.2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1.7.3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拒不签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接收一方承担。1.8严禁贿赂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承包人不得与监理人或发包人聘请的第三方串通损害发包人利益。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监理人提供合同约定以外的通讯设备、交通工具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利益,不得向监理人支付报酬。1.9化石、文物在施工现场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要求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0交通运输1.10.1出入现场的权利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施工需要,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施工所需修建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修建场内外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手续。承包人应在订立合同前查勘施工现场,并根据工程规模及技术参数合理预见工程施工所需的进出施工现场的方式、手段、路径等。因承包人未合理预见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1.10.2场外交通发包人应提供场外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载行驶,执行有关道路限速、限行、禁止超载的规定,并配合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场外交通设施无法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由发包人负责完善并承担相关费用。1.10.3场内交通发包人应提供场内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并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所需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因承包人原因造成上述道路或交通设施损坏的,承包人负责修复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除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其他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发包人和监理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使用承包人修建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1.10.5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1.10.6水路和航空运输本款前述各项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1.11知识产权1.11.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1.1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1.11.3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承包人在使用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施工工艺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1.11.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1.12保密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承包人提供的技术秘密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完整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发包人应予以修正,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格:(1)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漏项的;(2)工程量清单偏差超出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量偏差范围的;(3)未按照国家现行计量规范强制性规定计量的。2.发包人2.1许可或批准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批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所需临时用水、临时用电、中断道路交通、临时占用土地等许可和批准。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批准或备案,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2.2发包人代表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派驻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不属于法定必须监理的工程,监理人的职权可以由发包人代表或发包人指定的其他人员行使。2.3发包人人员发包人应要求在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人员遵守法律及有关安全、质量、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等规定,并保障承包人免于承受因发包人人员未遵守上述要求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责任。发包人人员包括发包人代表及其他由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的人员。2.4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2.4.1提供施工现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最迟于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2.4.2提供施工条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1)将施工用水、电力、通讯线路等施工所必需的条件接至施工现场内;(2)保证向承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3)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4)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应提供的其他设施和条件。2.4.3提供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当在移交施工现场前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工程施工所必需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地质勘察资料,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工程等有关基础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开工后方能提供的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尽其努力及时地在相应工程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承包人的正常施工为限。2.4.4逾期提供的责任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2.5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要求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书面通知后28天内,向承包人提供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相应资金来源证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2.6支付合同价款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2.7组织竣工验收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2.8现场统一管理协议发包人应与承包人、由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的承包人签订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作为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3.承包人3.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并履行以下义务:(1)办理法律规定应由承包人办理的许可和批准,并将办理结果书面报送发包人留存;(2)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并在保修期内承担保修义务;(3)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办理工伤保险,确保工程及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4)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5)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6)按照第6.3款〔环境保护〕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7)按第6.1款〔安全文明施工〕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8)将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各项价款专用于合同工程,且应及时支付其雇用人员工资,并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9)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编制竣工资料,完成竣工资料立卷及归档,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竣工资料的套数、内容、时间等要求移交发包人;(10)应履行的其他义务。3.2项目经理3.2.1项目经理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注册执业证书编号、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项目经理经承包人授权后代表承包人负责履行合同。项目经理应是承包人正式聘用的员工,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项目经理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以及承包人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项目经理无权履行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项目经理应常驻施工现场,且每月在施工现场时间不得少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天数。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他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确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事先通知监理人,并取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项目经理的通知中应当载明临时代行其职责的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2.2项目经理按合同约定组织工程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为确保施工安全和人员安全,在无法与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及时取得联系时,项目经理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与工程有关的人身、财产和工程的安全,但应在48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提交书面报告。3.2.3承包人需要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提前14天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2.4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14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发包人收到改进报告后仍要求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的28天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2.5项目经理因特殊情况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工作职责的,该下属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并应提前7天将上述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3.3承包人人员3.3.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7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合同管理、施工、技术、材料、质量、安全、财务等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名单及其岗位、注册执业资格等,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情况,并同时提交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关系证明和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3.3.2承包人派驻到施工现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施工过程中如有变动,承包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交施工现场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承包人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时,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可以随时检查。3.3.3发包人对于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承包人应提供资料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发包人所质疑的情形。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承包人应当撤换。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3.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不超过5天的,应报监理人同意;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超过5天的,应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前应指定一名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资格和能力,且应征得监理人或发包人的同意。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或前述人员未经监理人或发包人同意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4承包人现场查勘承包人应对基于发包人按照第2.4.3项〔提供基础资料〕提交的基础资料所做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但因基础资料存在错误、遗漏导致承包人解释或推断失实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和施工条件进行查勘,并充分了解工程所在地的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与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其他资料。因承包人未能充分查勘、了解前述情况或未能充分估计前述情况所可能产生后果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3.5分包3.5.1分包的一般约定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禁止分包的专业工程分包给第三人,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承包人不得以劳务分包的名义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3.5.2分包的确定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分包,确定分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按照第10.7款〔暂估价〕确定分包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分包的,承包人应确保分包人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工程分包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分包合同签订后7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3.5.3分包管理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分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并对分包人的施工人员进行实名制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进出场管理、登记造册以及各种证照的办理。3.5.4分包合同价款(1)除本项第(2)目约定的情况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价款;(2)生效法律文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的,发包人有权从应付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该部分款项。3.5.5分包合同权益的转让分包人在分包合同项下的义务持续到缺陷责任期届满以后的,发包人有权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要求承包人将其在分包合同项下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当转让。除转让合同另有约定外,转让合同生效后,由分包人向发包人履行义务。3.6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自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之日起,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直到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2)在承包人负责照管期间,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材料、工程设备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3)对合同内分期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由承包人承担保护责任。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成品或半成品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3.7履约担保发包人需要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履约担保的方式、金额及期限等。履约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3.8联合体3.8.1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3.8.2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3.8.3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4.监理人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监理人的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等事项。监理人应当根据发包人授权及法律规定,代表发包人对工程施工相关事项进行检查、查验、审核、验收,并签发相关指示,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且无权减轻或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与义务。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由承包人提供,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4.2监理人员发包人授予监理人对工程实施监理的权利由监理人派驻施工现场的监理人员行使,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工程师。监理人应将授权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及授权范围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承包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的,监理人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他监理人员,监理人应提前48小时书面通知承包人。4.3监理人的指示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授权发出监理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经其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紧急情况下,为了保证施工人员的安全或避免工程受损,监理人员可以口头形式发出指示,该指示与书面形式的指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必须在发出口头指示后24小时内补发书面监理指示,补发的书面监理指示应与口头指示一致。监理人发出的指示应送达承包人项目经理或经项目经理授权接收的人员。因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发出了错误指示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4.4款〔商定或确定〕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承包人对监理人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应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异议,监理人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监理人逾期未回复的,承包人有权拒绝执行上述指示。监理人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期限内提出意见的,视为批准,但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对该工作、工程、材料、工程设备等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4.4商定或确定合同当事人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当会同合同当事人尽量通过协商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照合同约定审慎做出公正的确定。总监理工程师应将确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并附详细依据。合同当事人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没有异议的,按照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有异议,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争议解决前,合同当事人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争议解决后,争议解决的结果与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不一致的,按照争议解决的结果执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5.工程质量5.1质量要求5.1.1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有关工程质量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5.1.2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5.1.3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为止,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5.2质量保证措施5.2.1发包人的质量管理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与工程质量有关的各项工作。5.2.2承包人的质量管理承包人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文件,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并提交相应的工程质量文件。对于发包人和监理人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错误指示,承包人有权拒绝实施。承包人应对施工人员进行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和操作规程。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此外,承包人还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进行施工现场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其他工作。5.2.3监理人的质量检查和检验监理人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授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现场,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监理人为此进行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的,且经检查检验不合格的,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经检查检验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5.3隐蔽工程检查5.3.1承包人自检承包人应当对工程隐蔽部位进行自检,并经自检确认是否具备覆盖条件。5.3.2检查程序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隐蔽部位经承包人自检确认具备覆盖条件的,承包人应在共同检查前48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检查,通知中应载明隐蔽检查的内容、时间和地点,并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时到场并对隐蔽工程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经监理人检查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完成修复,并由监理人重新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的,应在检查前24小时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监理人未按时进行检查,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视为隐蔽工程检查合格,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5.3.3项〔重新检查〕的约定重新检查。5.3.3重新检查承包人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发包人或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查,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查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5.3.4承包人私自覆盖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无论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均由承包人承担。5.4不合格工程的处理5.4.1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随时要求承包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无法补救的,按照第13.2.4项〔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约定执行。5.4.2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5.5质量争议检测合同当事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由双方协商确定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由此产生的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当事人均有责任的,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执行。6.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6.1安全文明施工6.1.1安全生产要求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当事人均应当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安全生产的要求,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承包人有权拒绝发包人及监理人强令承包人违章作业、冒险施工的任何指示。在施工过程中,如遇到突发的地质变动、事先未知的地下施工障碍等影响施工安全的紧急情况,承包人应及时报告监理人和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及时下令停工并报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采取应急措施。因安全生产需要暂停施工的,按照第7.8款〔暂停施工〕的约定执行。6.1.2安全生产保证措施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治安保卫制度及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并按安全生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如实编制工程安全生产的有关记录,接受发包人、监理人及政府安全监督部门的检查与监督。6.1.3特别安全生产事项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施工,开工前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施工过程中做好各项安全防护措施。承包人为实施合同而雇用的特殊工种的人员应受过专门的培训并已取得政府有关管理机构颁发的上岗证书。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7天以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报送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需单独编制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专项工程施工方案的,及要求进行专家论证的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承包人应及时编制和组织论证。6.1.4治安保卫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7天内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6.1.5文明施工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措施保持施工现场平整,物料堆放整齐。工程所在地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其要求执行。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有其他要求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在工程移交之前,承包人应当从施工现场清除承包人的全部工程设备、多余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工程,并保持施工现场清洁整齐。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可在发包人指定的地点保留承包人履行保修期内的各项义务所需要的材料、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6.1.6安全文明施工费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扣减该部分费用。因基准日期后合同所适用的法律或政府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增加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采取合同约定以外的安全措施所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未经发包人同意的,如果该措施避免了发包人的损失,则发包人在避免损失的额度内承担该措施费。如果该措施避免了承包人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该措施费。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开工后28天内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50%,其余部分与进度款同期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超过7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承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费应专款专用,承包人应在财务账目中单独列项备查,不得挪作他用,否则发包人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责令其暂停施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6.1.7紧急情况处理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6.1.8事故处理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6.1.9安全生产责任6.1.9.1发包人的安全责任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损失:(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3)由于发包人原因对承包人、监理人造成的人员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4)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自身人员的人身伤害以及财产损失。6.1.9.2承包人的安全责任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发包人、监理人以及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6.2职业健康6.2.1劳动保护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安排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和休息时间,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并支付合理的报酬和费用。承包人应依法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承包人应督促其分包人为分包人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保障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安全,并提供劳动保护,并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承包人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承包人应按法律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6.2.2生活条件承包人应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提供必要的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传染病,保证施工人员的健康,并定期对施工现场、施工人员生活基地和工程进行防疫和卫生的专业检查和处理,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6.3环境保护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列明环境保护的具体措施。在合同履行期间,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措施保护施工现场环境。对施工作业过程中可能引起的大气、水、噪音以及固体废物污染采取具体可行的防范措施。承包人应当承担因其原因引起的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因上述环境污染引起纠纷而导致暂停施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7.工期和进度7.1施工组织设计7.1.1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施工组织设计应包含以下内容:(1)施工方案;(2)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3)施工进度计划和保证措施;(4)劳动力及材料供应计划;(5)施工机械设备的选用;(6)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7)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8)环境保护、成本控制措施;(9)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7.1.2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14天内,但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向监理人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监理人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后7天内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对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的合理意见和要求,承包人应自费修改完善。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需要修改施工组织设计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修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和修改按照第7.2款〔施工进度计划〕执行。7.2施工进度计划7.2.1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承包人应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提交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一般工程实践惯例,施工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施工进度计划是控制工程进度的依据,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按照施工进度计划检查工程进度情况。7.2.2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施工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工程的实际进度不一致的,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并附具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7天内完成审核和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的确认,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或义务。7.3开工7.3.1开工准备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的期限,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报发包人批准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施工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施工人员等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按约定完成开工准备工作。7.3.2开工通知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获得工程施工所需的许可。经发包人同意后,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应符合法律规定。监理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工期自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90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7.4测量放线7.4.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及时报告发包人,并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予以核实。发包人应就如何处理和是否继续施工作出决定,并通知监理人和承包人。7.4.2承包人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合格的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承包人应矫正工程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准线中出现的任何差错,并对工程各部分的定位负责。施工过程中对施工现场内水准点等测量标志物的保护工作由承包人负责。7.5工期延误7.5.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下列情况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费用,且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或所提供图纸不符合合同约定的;(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许可、批准等开工条件的;(3)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4)发包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7天内同意下达开工通知的;(5)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或竣工结算款的;(6)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批准等文件的;(7)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因发包人原因未按计划开工日期开工的,发包人应按实际开工日期顺延竣工日期,确保实际工期不低于合同约定的工期总日历天数。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需要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的,按照第7.2.2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执行。7.5.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后,不免除承包人继续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7.6不利物质条件不利物质条件是指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施工现场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表以下物质条件和水文条件以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但不包括气候条件。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克服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通知应载明不利物质条件的内容以及承包人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0条〔变更〕约定执行。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是指在施工过程中遇到的,有经验的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的,对合同履行造成实质性影响的,但尚未构成不可抗力事件的恶劣气候条件。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蚕房建设涉及「招标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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