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污染状况调查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服务招标公告(上海市宝山区土地储备中心2025)
宝山区顾村镇C5单元收储地块(D1-2、D2-2)污染状况调查竞争性磋商招标公告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2025-采-0169
项目名称:宝山区顾村镇C5单元收储地块(D1-2、D2-2)污染状况调查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最高限价(元):960000.00元,且不得高于8000元/亩
采购需求:
包名称:宝山区顾村镇C5单元收储地块(D1-2、D2-2)污染状况调查
数量:1
简要规则描述:本项目拟为宝山区顾村镇C5单元收储地块(D1-2、D2-2)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服务,地块总面积约为8公顷。地块信息:D1-2地块东至丹霞山路、南至鄱阳湖路、西至D1-1、北至瑞丽江路,土地面积约5公顷;D2-2地块东至韶山路、南至鄱阳湖路、西至丹霞山路、北至瑞丽江路,土地面积约3公顷。
合同履约期限:合同签订后60个日历日内完成所有调查、检测和评估工作,交付所有成果文件。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采购项目执行政府采购有关中小企业、福利企业等的政策规定。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2、供应商须或者委托的分析检测单位须具备CMA和CNAS证书;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5年6月17日至2025年6月23日,每天 09:00-11:00 ,13:00-16: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上海市宝山区友谊路1538弄15号
方式:合格的供应商可于2025年6月17日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5年6月23日(每天09:00-11:00 ,13:00-16:00)截止,通过“上海宝山政府门户网站(https://www.shbsq.gov.cn)”获悉报名信息,并携带如下材料进行现场报名验证:
(1)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登记证明材料(如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2)供应商的CMA和CNAS证书资质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如委托分析检测单位的,则提供分析检测单位的CMA和CNAS证书资质证书复印件及委托协议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授权书原件;
(4)被授权代表人的身份证原件。
注:通过报名现场验证并交纳竞争性磋商文件购置费的合格供应商,可领取竞争性磋商文件。
售价(元):600元,售后不退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5年7月2日09:30(北京时间)
地点:上海市宝山区友谊路1538弄15号
五、响应文件开启
开启时间: 2025年7月2日09:30 (北京时间)
地点:上海市宝山区友谊路1538弄15号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上海市宝山区土地储备中心
地 址:宝山区盘古路601号7楼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上海瑞和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上海市宝山区友谊路1538弄15号
联系方式:51261350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孙永崇
电 话:15021685670
相关附件下载:
宝山区顾村镇C5单元收储地块(D1_2、D2_2)污染状况调查招标文件.pdf
项目编号:2025-采-0169宝山区顾村镇C5单元收储地块(D1-2、D2-2)污染状况调查竞争性磋商文件采购人:上海市宝山区土地储备中心(单位公章)采购代理机构:上海瑞和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单位公章)2025年6月目录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三章竞争性磋商程序及评审办法第四章合同草案条款第五章政府采购主要政策第六章响应文件组成第七章项目采购需求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编号:2025-采-0169项目名称:宝山区顾村镇C5单元收储地块(D1-2、D2-2)污染状况调查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最高限价(元):960000.00元,且不得高于8000元/亩采购需求:包名称:宝山区顾村镇C5单元收储地块(D1-2、D2-2)污染状况调查数量:1简要规则描述:本项目拟为宝山区顾村镇C5单元收储地块(D1-2、D2-2)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服务,地块总面积约为8公顷。地块信息:D1-2地块东至丹霞山路、南至鄱阳湖路、西至D1-1、北至瑞丽江路,土地面积约5公顷;D2-2地块东至韶山路、南至鄱阳湖路、西至丹霞山路、北至瑞丽江路,土地面积约3公顷。合同履约期限:合同签订后60个日历日内完成所有调查、检测和评估工作,交付所有成果文件。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采购项目执行政府采购有关中小企业、福利企业等的政策规定。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2、供应商须或者委托的分析检测单位须具备CMA和CNAS证书;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三、获取采购文件时间:2025年6月17日至2025年6月23日,每天09:00-11:00,13:00-16: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地点:上海市宝山区友谊路1538弄15号方式:合格的供应商可于2025年6月17日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5年6月23日(每天09:00-11:00,13:00-16:00)截止,通过“上海宝山政府门户网站(https://www.shbsq.gov.cn)”获悉报名信息,并携带如下材料进行现场报名验证:(1)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登记证明材料(如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2)供应商的CMA和CNAS证书资质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如委托分析检测单位的,则提供分析检测单位的CMA和CNAS证书资质证书复印件及委托协议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授权书原件;(4)被授权代表人的身份证原件。注:通过报名现场验证并交纳竞争性磋商文件购置费的合格供应商,可领取竞争性磋商文件。售价(元):600元,售后不退四、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2025年7月2日09:30(北京时间)地点:上海市宝山区友谊路1538弄15号五、响应文件开启开启时间:2025年7月2日09:30(北京时间)地点:上海市宝山区友谊路1538弄15号六、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七、其他补充事宜/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称:上海市宝山区土地储备中心地址:宝山区盘古路601号7楼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上海瑞和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宝山区友谊路1538弄15号联系方式:51261350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孙永崇电话:15021685670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磋商须知前附表序号内容名称编列内容1采购人采购人名称:上海市宝山区土地储备中心地址:宝山区盘古路601号7楼联系人:辛老师电话:021-56697417-02采购代理机构名称:上海瑞和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宝山区友谊路1538弄15号项目负责人:孙永崇电话:150216856703项目名称宝山区顾村镇C5单元收储地块(D1-2、D2-2)污染状况调查4项目主要内容本项目拟为宝山区顾村镇C5单元收储地块(D1-2、D2-2)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服务,地块总面积约为8公顷。地块信息:D1-2地块东至丹霞山路、南至鄱阳湖路、西至D1-1、北至瑞丽江路,土地面积约5公顷;D2-2地块东至韶山路、南至鄱阳湖路、西至丹霞山路、北至瑞丽江路,土地面积约3公顷5服务期限合同签订后60个日历日内完成所有调查、检测和评估工作,交付所有成果文件6服务地点高铁宝山站收储地块(02aA-04)7项目限价96万元,且不得高于8000元/亩8企业性质及组成形式要求本项目面向大、中、小、微型等各类供应商采购;不接受联合体投标9踏勘现场本项目不统一组织现场勘查,供应商自行踏勘现场。10供应商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公告发出之日起第六个工作日止上午11:00前传真与代理公司(021-66592821)11磋商澄清会根据情况另行通知12采购人书面澄清的时间根据情况另行通知13磋商截止时间同公告一致14磋商有效期开标后(90)天15磋商保证金无16递交磋商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和地点跟竞争性磋商公告一致17磋商时间和地址跟竞争性磋商公告一致18磋商小组的组建磋商小组构成:3人;评标专家确定方式:随机抽取19评标方法综合评标法20信息发布上海宝山政府门户网站(https://www.shbsq.gov.cn)21支付方式中标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义务,招标方收到调查报告后,中标方向招标方开具与付款金额相符的有效发票,招标方收到发票后按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服务合同约定支付合同款。磋商须知正文一、总则1.定义1.1“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次政府采购的采购人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见磋商须知前附表。1.2“采购代理机构”是指接受采购人委托,代理采购项目的集中采购机构和其他采购代理机构。本次政府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见磋商须知前附表。1.3“供应商”是指响应磋商文件要求、参加竞争性磋商采购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本次政府采购项目邀请的供应商通过磋商须知前附表所述方式产生。1.4“磋商小组”是依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组建,依法履行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职责的3人以上单数的磋商成员,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2/3。1.5“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1.6“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1.7“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1.8“节能产品”或者“环保产品”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或者《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1.9“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2.合格的服务2.1供应商所提供的服务应当没有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技术秘密等合法权利。2.2供应商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采购文件的要求,并且其质量完全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均有标准的以高(严格)者为准。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采购目的的特定标准确定。3.供应商的资格要求3.1供应商应当符合磋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下列资格条件要求:3.1.1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条件:(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6)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其他条件。3.1.2政府强制采购资格条件。3.1.3其他特定资格条件。(如有,详见竞争性磋商公告及磋商须知前附表)3.2供应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竞争性磋商:3.2.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3.2.2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或者存在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违法记录,以及在财政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限以内的。4.参与磋商的费用4.1无论磋商的结果如何,供应商应自行承担所有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有关的全部费用。5.授权委托5.1供应商代表为供应商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应持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供应商代表不是供应商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应持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书,并附授权代表的身份证明。6.联合体形式6.1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参与及相关要求见磋商须知前附表。6.2供应商为联合体形式的,应同时遵守以下规定:(1)联合体各方必须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及分工、合同工作量比例;(2)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本章第3.1款规定的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3)除磋商须知前附表中另有规定,联合体各方中至少有一方应当符合本章第3.1款规定的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4)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5)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或与其他供应商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的采购活动。7.项目现场勘察7.1本项目是否组织现场勘察见磋商须知前附表。7.2供应商应按磋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对采购项目现场和周围环境的现场考察。供应商未在指定时间进行勘察的,采购人不再另行组织。7.3勘察现场的费用由供应商自己承担,勘察期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由供应商自己负责。7.4采购人不对供应商据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负责。一旦成交,供应商不得以任何借口,提出额外补偿,或延长合同期限的要求。8.询问与质疑8.1供应商对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提出询问。询问可以采取电话、电子邮件、当面或书面等形式。对供应商的询问,采购人将依法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8.2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或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其中,对采购文件的质疑,应当在其购买采购文件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对采购过程的质疑,应当在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对中标结果的质疑,应当在中标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供应商应当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超过次数的质疑将不予受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其质疑应当由组成联合体的所有供应商共同提出。8.3供应商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代理人提出质疑应当提交供应商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并提供相应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8.4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2)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3)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4)事实依据(5)必要的法律依据(6)提出质疑的日期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质疑函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范本填写,范本格式可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右侧的“下载专区”下载。8.5供应商提起询问和质疑,应当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的规定办理。质疑函或授权委托书的内容不符合《供应商须知》第7.3条和第7.4条规定的,采购人将当场一次性告知供应商需要补正的事项,供应商超过法定质疑期未按要求补正并重新提交的,视为放弃质疑。质疑函的递交应当采取当面递交形式。8.6采购人将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8.7对供应商询问或质疑的答复将导致采购文件变更或者影响采购活动继续进行的,采购人将通知提出询问或质疑的供应商,并在原采购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9.政府采购政策支持与其他规定9.1产品属于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范围,必须将是否列入最新一期节能清单作为采购产品的资格条件。本项目的详细要求见磋商须知前附表。9.2对列入最新一期节能清单(非强制类)、环保清单内的产品,应分别予以相应的加分或价格扣除;对于同时列入“两个清单”的产品,应当优先于只获得其中一项认证的产品。本项目的详细要求见磋商须知前附表。9.3供应商享受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优惠的,可用扣除后的最后报价参与价格比较。本项目价格扣除比例及相关要求见磋商须知前附表。9.4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优惠,可用扣除后的最后报价参与价格比较。本项目价格扣除比例及相关要求见磋商须知前附表。9.5其他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本项目的详细要求见磋商须知前附表。二、磋商文件10.磋商文件的组成10.1磋商文件由下列文件组成: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三章评审方法及标准第四章合同草案条款第五章政府采购主要政策第六章响应文件组成第七章项目采购需求10.2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上传/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10.3磋商小组根据与供应商磋商情况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包括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10.4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按照磋商文件要求编制响应文件。任何对磋商文件的忽略或误解不能作为响应文件存在缺陷或瑕疵的理由,其风险由供应商承担。11.磋商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11.1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上传/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11.2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5日的,顺延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12.偏离12.1本条所称偏离为响应文件对磋商文件的偏离,即不满足或不响应磋商文件的要求。偏离分为实质性和非实质性要求条款偏离。12.2除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外,磋商文件中用“拒绝”“不接受”“无效”“不得”“必须”“应当”等文字规定或标注“★”符号的条款为实质性要求条款(即重要条款),对其中任何一条的偏离,在评审时将其视为无效响应。13.一般要求13.1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磋商文件的所有内容,按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以使其响应文件对磋商文件做出实质性的响应。13.2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及供应商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磋商小组就有关磋商的所有来往函电必须使用中文。供应商可以提交其他语言的资料,但应附中文注释,在有差异时以中文为准。13.3除技术要求另有规定外,本文件所要求使用的计量单位均采用国家法定的度、量、衡标准单位计量。未列明时亦默认为我国法定计量单位。13.4供应商应按磋商文件中提供的响应文件格式填写。14.响应文件的组成14.1响应文件封面:格式自拟注明正副本,项目名称、项目编号、供应商名称、磋商时间,加盖公章;14.2响应文件数量及密封14.2.1响应文件一式三份,其中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响应文件电子版(盖章的扫描件)1份。14.2.2响应文件应双面打印,并进行胶装,不得出现活页及散装;14.2.3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合并密封,并在封口加盖企业印章,并注明磋商时间前不得拆封。14.3响应文件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14.3.1商务部分1、磋商响应声明(附件一);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资格声明(附件二);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委托书(附件三);4、报价一览表(附件四);5、最终报价承诺书(附件五)(另附,无需装订在响应文件中);6、供应商资格声明(附件六);7、供应商基本情况表(附件七);8、中小企业声明函(附件十一);9、资格性符合性检查证明资料(1)营业执照;(2)供应商的CMA和CNAS证书资质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如委托分析检测单位的,则提供分析检测单位的CMA和CNAS证书资质证书复印件及委托协议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3)财务状况及税收、社会保障资金缴纳情况声明函(附件十二);(4)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附件十三);(5)最新信用报告(须加盖公章、查询网址为www.creditchina.gov.cn),生成日期须在本项目报名开始至投标(响应)截止时间期间内”;(6)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行为信息记录查询结果页面;(7)其他资格性符合性检查证明资料。14.3.2技术部分供应商应按照《采购需求》的要求编制并提交技术响应文件,对采购人的技术需求全面完整地做出响应并编制服务方案,以证明其投标的服务符合采购文件规定。技术响应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表格、图纸和数据等各项资料,其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人力、物力等资源的投入以及服务内容、方式、手段、措施、质量保证及建议等。1、项目实施的总体规划方案及详细说明;2、质量保证措施;3、项目实施进度计划与措施;4、应急预案和紧急措施5、拟派项目负责人情况表(附件八);6、拟参加项目实施人员情况表(附件九);7、类似项目工作业绩(附件十);8、相关图纸图片(如有);9、供应商认为其他需要的内容;14.4.4按照本磋商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技术性资料以及供应商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以上各类响应文件格式详见采购文件第六章《响应文件组成》(格式自拟除外)。14.4在磋商过程中,供应商根据磋商小组书面形式要求提交的最后报价(或者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是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14.5供应商无论成交与否,其响应文件不予退还。15.报价15.1供应商应按磋商文件规定的货物及服务要求、责任范围和合同条件,以人民币进行报价。15.2本项目报价采用人民币报价,投报供应商所需所有费用【含人工费、机械费、材料费、设备使用费、差旅费、管理费、规费、税金、利润等所有费用】。采购人支付上述费用为完全的费用,无须支付其他费用15.3供应商的最终报价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及最高限价。本次采购项目的预算及最高限价见磋商须知前附表。16.磋商保证金16.1本项目是否交纳磋商保证金要求见磋商须知前附表。16.2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交纳磋商保证金的,应以支票、汇票、本票、网上银行或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交纳不超过采购项目预算2%的谈判保证金(数额采用四舍五入,计算至元)。磋商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本章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磋商响应有效期一致。未按磋商文件规定提交保证金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绝接收供应商的响应文件。16.3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交纳保证金,其交纳的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16.4未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16.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金不予退还:(1)供应商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2)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3)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4)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5)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17.磋商响应有效期17.1磋商响应有效期见磋商须知前附表,在此期间响应文件对供应商具有法律约束力。响应文件有效期从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日起计算。磋商响应有效期不足的将被视为无效响应。18.响应文件的签署及规定18.1供应商应根据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提交响应文件。18.2响应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打印或书写,并按磋商文件要求在签字盖章处加盖公章和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响应文件中的任何加行、涂改、增删,应加盖单位公章或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确认。否则,将导致响应文件无效。18.3在磋商过程中,供应商按磋商文件规定和磋商小组要求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应打印或用不褪色墨水书写,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单位公章。否则,将导致响应文件无效。19.响应文件的递交19.1供应商应按照要求填写和装订响应文件,并在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提交纸质响应文件。20.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或者撤回20.1供应商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首次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该通知应有供应商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20.2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时,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四、磋商与评审21.磋商小组21.1磋商与评审由依法组建的磋商小组负责,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22.初步审查22.1磋商小组应当对供应商提交的首次响应文件进行初步审查,包括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符合性,以确定其是否满足采购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初步审查未通过的响应文件不参加进一步的评审,供应商不得通过修正或撤销不符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从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23.澄清23.1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包括首次响应文件、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磋商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该要求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磋商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24.磋商24.1初审结束后,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供应商应派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参加磋商。24.2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24.3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24.4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24.5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方案或者解决方案。24.6磋商小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与供应商进行磋商,并确定磋商的轮次。24.7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退还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24.8磋商结束后,供应商按照磋商小组要求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不满足磋商文件及变动后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的实质性要求的,将视为无效响应文件。25.最后报价25.1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25.2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25.3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如磋商小组没有对磋商文件作实质性变动或增加新的需求,最后报价不得高于首轮报价。25.4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组织实施的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以及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26.最后报价评审26.1最后报价计算错误修正的原则(1)最后报价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2)总价金额与按分项报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分项报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3)分项报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分项报价。(4)如果供应商不接受对其错误的更正,其最后报价将被视为无效报价或确定为无效响应。26.2最后报价的价格扣除原则(1)对小型或微型企业以及监狱企业,在评审时按磋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对其最终报价给予价格扣除。供应商为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的联合体,且联合体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必须为小型或微型企业产品)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对联合体最终报价给予扣除。26.4价格得分:以供应商的最后报价作为价格评分依据。供应商的评审价为按上述条款修正并给予价格扣除优惠后的价格。价格评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价格最低的评审价为评审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价格评分=(评审基准价/评审价)×价格分27.综合评审27.1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27.2评审办法及标准见第三章。27.3评审时,磋商小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有效响应的文件进行评价、打分,然后汇总每个供应商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28提出入围成交供应商28.1磋商小组应当按照综合评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提出3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以及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可以推荐2家成交候选供应商。28.2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福利企业的产品和服务。。29.确定成交供应商29.1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29.2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29.3采购人自行组织磋商的,应当在评审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确定入围成交供应商。30.磋商终止30.1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在财政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3)除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以及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外,在采购过程中符合竞争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或者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少于3家的;(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31.重新评审31.1除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经磋商小组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形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32.保密32.1磋商小组成员以及与评审工作有关的人员不得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33.禁止行为33.1供应商不得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不得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得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采购工作。五、成交结果信息公布与签订合同34.成交信息的公布34.1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在磋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公告媒体上公布成交结果信息。34.2磋商文件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但成交结果公告前磋商文件已公告的,不再重复公告。34.3采用书面推荐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在公告结果同时公告采购人和评审专家的推荐意见。35.成交通知35.1成交供应商确定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发布成交公告的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36.履约保证金36.1成交供应商按照磋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在签订采购合同前,向采购人提交履约保证金。联合体成交的,履约保证金以联合体各方或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36.2成交供应商没有按照磋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成入围交资格,其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37.签订合同37.1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补充文件等均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37.2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采购人签订合同。37.3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超出磋商文件以外的任何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订立背离磋商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实质性内容的协议。六、其他规定38.采购代理服务费38.1本项目成交单位应在代理单位发出本项目成交通知书的同时,按“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文件计价格[2002]1980号”的规定向本项目代理单位上海瑞和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上海市宝山区友谊路1538弄15号)支付项目成交服务费,成交服务费少于7500元的按7500元收取。39.其他规定39.1磋商文件的其他规定见磋商须知前附表。40.未尽事宜40.1其他未尽事宜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41.文件解释权41.1本磋商文件的解释权归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所有。第三章竞争性磋商程序及评审办法一、响应无效情形1、磋商小组将按照《供应商须知》以及《资格条件及实质性要求响应表》要求对响应文件进行初审,响应文件不符合《资格条件及实质性要求响应表》所列任何情形之一的,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2、单位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包件或者未划分包件的同一项目响应的,相关响应均无效。3、除上述以及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响应无效情形外,响应文件有其他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均作为评审时的考虑因素,而不导致响应无效。二、竞争性磋商程序1、成立磋商小组。本项目评审工作由磋商小组负责,磋商小组由3人组成,其中采购人代表一名,其余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采购代理机构将按照相关规定,从上海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2、拟定磋商提纲。磋商小组依据法律法规、供应商自报企业性质,拟定磋商提纲。3、企业性质认定。磋商小组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供应商自报企业类型及供应商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和从业人员数量情况,对供应商的企业性质进行认定。4、响应文件初审。初审包括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首先,磋商小组依据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的规定,审查、确定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是否具备响应资格。其次,依据磋商文件的规定,从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磋商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确定响应文件是否对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了响应。资格性审查:条款号评审因素评审标准1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登记证明材料(如营业执照)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签字、盖章要求磋商响应声明、报价一览表是否按采购文件要求签字、盖章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委托书是否提供有效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委托书4被委托人身份证是否提供有效的被委托人身份证5财务状况及税收、社会保障资金缴纳情况声明函是否提供财务状况及税收、社会保障资金缴纳情况声明函6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是否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7信用信息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具体评审标准如下:1、供应商须在投标(响应)文件中提供:(1)最新信用报告(须加盖公章、查询网址为www.creditchina.gov.cn),生成日期须在本项目报名开始至投标(响应)截止时间期间内”;(2)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行为信息记录查询结果页面。供应商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其投标(响应)文件无效。2、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投标(响应)截止起至评标(谈判)止期间对供应商查询结果进行复核,如复核后发现供应商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其投标(响应)文件无效。注: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应提供所有联合体成员的信用记录查询结果,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8企业资质是否提供供应商的CMA和CNAS证书资质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如委托分析检测单位的,则是否提供分析检测单位的CMA和CNAS证书资质证书复印件及委托协议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符合性审查:条款号评审因素评审标准1投标报价一览表报价是否合理且不高于采购预算、最高投标限价及单价不超过8000元/亩,否则将视为不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做无效标处理2供应商是否无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供应商是否无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5、磋商通知。采购代理机构将通知所有通过初审的供应商参加磋商。未按通知要求参加的供应商视为放弃本项目磋商,并不再接受其最后报价。6、磋商准备。请参加磋商的供应商事先做好时间安排和磋商准备,根据通知的安排,携带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委托书和供应商认为必要的其他相关资料准时参加磋商,根据磋商小组拟定的磋商提纲进行准备。7、磋商。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8、提交最终响应文件。磋商结束后,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终响应文件(包括最终报价,磋商文件未发生实质性变动的,供应商仅需提供最终报价及根据磋商情况作出的相关承诺),并由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9、综合评分。所有磋商和最后报价结束后,由磋商小组按照项目《评分细则》对提交最终响应文件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磋商小组应坚持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综合、科学、客观评分。10、推荐成交候选人。各评委按照评审办法对每个供应商进行独立评分,再计算平均分值,从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2名成交候选供应商。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只有2家的,可以推荐2家成交候选供应商。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相同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方案优劣顺序推荐。根据规定,采购人按照成交候选人排名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三、竞争性磋商评审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总分为100分。1、价格分按照以下方式进行计算:(1)价格评分:磋商报价得分=价格分值×(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2)磋商基准价:是经初审合格(技术、商务基本符合要求,无重大缺、漏项)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终报价价格最低的报价。(3)最后磋商报价:最终报价无缺漏项的,最终报价即最后磋商报价;最终报价有缺漏项的,按照其他供应商相同项的最高报价计算其缺漏项价格,经过计算的缺漏项价格不超过其最终报价10%的,其最终报价也即最后磋商报价,缺漏项的费用视为已包括在其最终报价中,经过计算的缺漏项价格超过其最终报价10%的,其响应无效。(4)如果本项目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供应商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如果本项目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且接受联合体响应(或参加磋商、报价),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或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给予联合体3%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或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的大中型企业或者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之间不得存在投资关系。中小企业响应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如为联合体响应的,联合体各方需分别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5)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磋商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响应处理。2、响应文件其他评分因素及分值设置等详见《评分细则》。评分细则(100分)类别分值项目权重评分办法商务部分10报价得分10有效最低报价/投标报价*10根据财库〔2020〕46号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2〕19号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对符合该通知规定的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具体方法如下:小型和微型企业的商务评审价=有效投标报价*(1-10%)。根据财库〔2020〕46号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供应商需在响应文件中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未提供上述相关材料将不予扣除价格。监狱企业和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技术部分90项目实施总体规划及方案331、根据方案内容是否全面、详细、完整,对国家相关规范的符合性,是否具有可操作性等进行评审,0-15分;2、根据对本项目涉及区域现状的理解程度的深度、正确性、所拟调查评估服务方案的针对性、合理性及可行性进行评审,0-6分;3、根据所拟服务方案的针对性、合理性及可行性进行评审,0-6分4、根据管理措施是否科学、全面等进行评审,0-6分拟投入本项目项目负责人情况61、项目负责人具有高级职称的得3分,不具备的不得分(以提供的人员职称证书为准);2、项目负责人能力:0-3分;拟投入本项目人员情况61、拟投入本项目人员(含项目负责人)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人数为5人及以上的的得3分;2、拟投入本项目人员(不含高级职称人员)的人数为10及以上的得3分。(以提供的人员职称证书为准)质量保证措施15根据质量以及程序是否科学、合理等进行评审,0-15分项目实施进度计划与措施10根据项目实施进度计划与措施是否科学、合理等进行评审,0-10分应急预案和紧急措施10根据供应商提供的应急预案和紧急措施(岗位紧急替换人员等)进行打分,0-10分。企业业绩情况102023年1月1日起具有类似服务业绩(需提供合同书或中标通知书)的得2分,其后每多一个业绩的加2分,最多加至10分(以提供的业绩证明资料:合同书或中标通知书为准)合计100总得分1、以上技术评审内容如有缺项,则该项得0分;2、技术标及商务标评分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3、供应商必须如实填写财务状况等,如有虚报、夸大等现象将从重扣分,情节严重者将予以取消磋商资格。注:因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进行价格调整的,以调整后的价格计算磋商基准价和最后磋商报价。第四章合同草案条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双方就宝山区顾村镇C5单元收储地块(D1-2、D2-2)污染状况调查的技术服务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一、服务内容、方式和要求:(属技术培训合同应当填写培训内容和要求、培训计划、进度,属技术中介合同应当填写中介内容和要求)甲方委托乙方开展以下工作:依照《上海市建设用地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效果评估等报告评审规定(试行)》(沪环规〔2019〕11号)、《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污染地块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的通知》(沪环保防〔2017〕311号)、《上海市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土壤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沪环保防〔2016〕226号)、《关于保障工业企业及市政场地再开发利用环境安全的管理办法》(沪环保防〔2014〕188号)等相关要求,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与风险评估工作。工作内容如下:(1)委托乙方对地块进行资料收集、现场踏勘、人员访谈、土壤和地下水采样、实验室分析及编制报告;(2)报告编制完成后,由区环保局组织专家对调查报告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3)项目承接单位将根据专家意见对报告进行修改,修改完成后经专家签字复核,终稿打印版本由业主单位和承接单位盖章后由当地区环保部门保存备案;(4)若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结果显示地块内的污染物含量超过筛选值或相应的评价标准,需要进行下一步的详细调查和风险评估;(5)对场地进行详细调查和风险评估。详细调查的主要工作内容是对初步调查发现的超标点位进行加密调查,识别其深度和广度上的污染范围,并编制详细调查报告;风险评估的主要工作是在详细调查基础上,针对超标污染物进行风险评估,确定污染物的修复目标值,并编制风险评估报告;(6)详细调查报告编制完成后,由区环保局组织专家对调查报告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7)项目承接单位将根据专家意见对报告进行修改,修改完成后经专家签字复核,终稿打印版本由业主单位和承接单位盖章后由当地区环保部门保存备案。3.成果形式:(1)编制地块调查报告并通过政府部门组织的专家评审,完成向属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备案。(2)提交经评审通过后的正式报告一式6份,矢量电子文档一套(光盘或U盘)。二、工作条件和协作事项甲方:1.向乙方提供完成项目所需基础资料和相关信息。2.协助乙方进行现场调查,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相应资源保证。3.协调有关单位/部门的关系。4.承担乙方工作经费,并按合同要求及时支付。乙方:根据国家有关规范、导则和标准,完成宝山区顾村镇C5单元收储地块(D1-2、D2-2)污染状况调查工作,并将场地恢复原状(恢复取土、场调等对原有场地的破坏)。2.乙方应对收集到的有关信息及相关工作成果予以保密。3.负责将相关报告文件等报送主管部门。三、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本合同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在上海市履行。四、验收标准和方式:技术服务或者技术培训按国家有关法律和技术导则标准,采用专家评审方式验收。本合同服务项目的保证期为天,在保证期内双方权利、义务另行商定。五、报酬及其支付方式:(一)本项目报酬(服务报酬或培训报酬大写)元整。(二)支付方式(采用以下第①种方式)①一次总付:元,时间: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义务,甲方收到调查报告后,乙方向甲方开具与付款金额相符的有效发票,甲方收到发票后按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服务合同约定支付合同款②分期支付:合同价的%,即人民币万元,时间:合同生效后10日内;合同价的%,即人民币万元,时间:完成现场采样后10日内。合同价的%,即人民币万元,时间:提交成果报告后10日内。③其他方式:六、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违反本合同约定,违约方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条款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一)违反本合同第/条约定,/方应承担以下违约责任:,/(二)违反本合同第/条约定,/方应承担以下违约责任:,/(三)其它:/七、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双方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采用以下第(二)种方式解决。(一)双方同意由仲裁委员会仲裁。(二)向人民法院起诉,约定③人民法院管辖。①被告住所地②合同履行地③合同签订地④原告住所地⑤标的物所在地八、其他(上述条款未尽事宜,如中介方的权利、义务、服务费及其支付方式、定金、财产抵押及担保等):1)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可签订书面补充协议,本合同的任何变更及补充协议应视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被变更过的原条款应被视为无效条款;2)不可抗力妨碍一方履行其部分或全部义务时,另一方可根据不可抗力影响的程度,推迟或免除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的部分或全部合同义务,本合同项下的不可抗力应为公认不能预见和不能控制的事件;签约各方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章):合同签订地点:合同签订地点:日期:日期:第五章政府采购主要政策根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等部门根据产品节能环保性能、技术水平和市场成熟度等因素,确定实施政府采购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的产品类别及所依据的相关标准规范,以品目清单的形式发布并适时调整。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采购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对于参与投标的中小企业、监狱企业以及福利企业,按照国家和上海市的有关政策规定,评标时在同等条件下享受优先待遇,实行优先采购。如果有国家或者上海市规定政府采购应当强制采购或优先采购的其他产品和服务,按照其规定实行强制采购或优先采购。政府采购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供应商产品的价格给予10%~2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如果政府采购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且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或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给予联合体4%~6%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或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的大中型企业或者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之间不得存在投资关系。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和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第六章响应文件组成附件一:磋商响应声明致____________(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我方已仔细研究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项目名称)的竞争性磋商文件(项目编号:____________)的全部内容,知悉参加竞争性磋商的风险,我方承诺接受磋商文件的全部条款且无任何异议。一、我方同意在磋商响应有效期(90天)内遵守本响应文件中的承诺,且在此期限期满之前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二、我方提交纸质响应文件______份,电子响应文件______套,并保证响应文件提供的数据和材料是真实、准确的。否则,愿承担《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三、我方愿意向贵方提供任何与本项采购有关的数据、情况和技术资料。若贵方需要,我方愿意提供我方作出的一切承诺的证明材料。四、我方愿意按磋商文件规定和磋商小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五、我方承诺遵守《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保证在获得成交资格后,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履行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并承担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供应商名称(公章):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____________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附件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资格证明单位名称:地址:姓名:性别:年龄:职务:系(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特此证明。供应商:(单位公章)日期:年月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附件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委托书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姓名、职务)授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磋商代表姓名、职务)为本公司的磋商代表,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项目名称)竞争性磋商及相关事务代表本公司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委托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代理人无转委托权。本授权书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签字生效,特此声明。授权代表身份证明复印件(正反面)供应商名称(公章):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盖章):____________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附件四:报价一览表项目名称:名称数量单位单价金额(元)宝山区顾村镇C5单元收储地块(D1-2、D2-2)污染状况调查120亩元/亩说明:(1)所有价格均系用人民币表示,单位为元,精确到个数位。供应商名称(公章):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____________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附件五供应商最终报价承诺书(第____次报价书)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项目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供应商名称磋商范围第____包最终报价小写:____________________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供应商承诺及澄清注:本页《报价表》由供应商在磋商现场依磋商情况填写,请加盖公章后带至磋商现场备填(不需装订在响应文件内)。供应商公章或授权代表签字:年月日附件六供应商资格声明1.名称及概况:(1)供应商名称:(2)总部地址:电话/传真/电传号码:(3)成立和注册日期:(4)实收资本:(5)近期资产负债表(截止年月日)①固定资产:②流动资产:③长期负债:④流动负债:⑤净资产:(6)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7)授权代表的姓名和职务:2.近三年营业额:3.近3年类似服务主要客户名称和通讯方式(3家以上):4.同意为供应商提供配套服务的供应商名称、地址:5.由其他供应商提供的服务内容(如果有):6.有关开户银行的名称、地址、帐号:7.所属的集团公司(如果有):8.其他情况:兹证明上述声明是真实、正确的,并提供了全部能够提供的资料和数据,我们同意遵照贵方要求出示有关证明文件。签字人姓名和职务签字人签字签字日期传,真电,话手,机电子邮件投标人名称(盖章)签字日期传真电话手机电子邮件投标人(盖名称章)附件七供应商基本情况表单位名称注册地址经营地址行政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联系电话资质情况资质名称颁发部门资质等级颁发时间企业人员情况企业人数(人)其中职称等级(人)初级中级高级中高级合计类似项目业务量及业务收入年份业务量及业务收入备注合同总金额(万元)业务收入(万元)总计平均其他有竞争力的说明附件八拟派项目负责人情况表姓名出生年月文化程度毕业时间毕业院校和专业从事专业工作年限年执业资格技术职称/专业名称聘任时间拟在本合同担任职务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主要工作经历:(包括起止年限、单位名称、从事的工作内容、职务、证明人、证明人联系电话)类型项目情况序号项目名称委托单位名称项目规模(万元)担任何职备注合计(金额)(金额)(数量)注:须提供项目负责人的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附件九拟参加项目实施人员情况表序号姓名性别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年)技术职称(初级/中级/高级)职称专业出生年月持证情况职务其他注:须提供各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附件十类似项目工作业绩序号项目名称委托单位项目规模(万元)合同签订日期注:须附具有相应金额的合同复印件或中标通知书。附件十一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服务)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宝山区顾村镇C5单元收储地块(D1-2、D2-2)污染状况调查,属于其他未列明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盖章):日期:说明:(1)本声明函适用于所有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等非企业性质的政府采购供应商,不属于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确定的中小企业,不得按《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规定声明为中小微企业,也不适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2)如供应商为联合投标的,联合供应商需分别填写上述《中小企业声明函》。注:各行业划型标准:(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附件十二财务状况及税收、社会保障资金缴纳情况声明函我方(供应商名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规定条件,具体包括:1.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2.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特此声明。我方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供应商名称(公章)日期:附件十三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本单位郑重声明:我单位在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重大违法记录,包括:我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因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特此声明!供应商名称(公章):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____________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第七章项目采购需求一、采购需求1.项目名称:宝山区顾村镇C5单元收储地块(D1-2、D2-2)污染状况调查地块信息:D1-2地块东至丹霞山路、南至鄱阳湖路、西至D1-1、北至瑞丽江路,土地面积约5公顷。D2-2地块东至韶山路、南至鄱阳湖路、西至丹霞山路、北至瑞丽江路,土地面积约3公顷。2.项目概述:本项目拟为宝山区顾村镇C5单元收储地块(D1-2、D2-2)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服务,地块总面积约为8公顷,根据《上海市建设用地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效果评估等报告评审规定(试行)》(沪环规〔2019〕11号)、《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污染地块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的通知》(沪环保防〔2017〕311号)、《上海市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土壤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沪环保防〔2016〕226号)、《关于保障工业企业及市政场地再开发利用环境安全的管理办法》(沪环保防〔2014〕188号)等相关要求。3.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与风险评估要求:(1)委托乙方对地块进行资料收集、现场踏勘、人员访谈、土壤和地下水采样、实验室分析及编制报告;(2)报告编制完成后,由区环保局组织专家对调查报告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3)项目承接单位将根据专家意见对报告进行修改,修改完成后经专家签字复核,终稿打印版本由业主单位和承接单位盖章后由当地区环保部门保存备案;(4)若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结果显示地块内的污染物含量超过筛选值或相应的评价标准,需要进行下一步的详细调查和风险评估;(5)对场地进行详细调查和风险评估。详细调查的主要工作内容是对初步调查发现的超标点位进行加密调查,识别其深度和广度上的污染范围,并编制详细调查报告;风险评估的主要工作是在详细调查基础上,针对超标污染物进行风险评估,确定污染物的修复目标值,并编制风险评估报告;(6)详细调查报告编制完成后,由区环保局组织专家对调查报告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7)项目承接单位将根据专家意见对报告进行修改,修改完成后经专家签字复核,终稿打印版本由业主单位和承接单位盖章后由当地区环保部门保存备案。二、总体项目要求1.项目执行依据及标准《上海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和修复、效果评估等工作的若干规定》(沪环规〔2021〕4号);《上海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的补充规定(试行)》(沪环土(2020)62号);《上海市建设用地地块土壤污染调查评估、风险管控和修复工作指南(试行)》(沪环土〔2019〕144号);《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技术导则》(HJ25.2-2019);《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25.3-2019);《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地下水质量标准》(GB14848-2017);《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2017年12月);《工业企业场地环境调查评估与修复工作指南》(2014年78号文);《地块土壤和地下水中挥发性有机物采样技术导则》(HJ1019-2019);《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166-2004);《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164-2020);《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工作的通知》(沪环土(2020〕48号文);《上海市生态环境局、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效果评估等报告评审规定(试行)>的通知》(沪环规〔2019)11号)。注:响应供应商应当承诺在项目执行过程中严格遵守国家相关规定及招标文件要求的标准,当国家相关规定有更新情况或者评审专家最终对调查报告提出修改意见时,响应供应商应当根据专家意见对报告进行修改并提交最终成果文件。2.服务内容1)初步调查:地块现场勘查及走访调查、历史利用状况及周边企业情况的资料收集(含环评)、调查方案设计、现场点位测量及取样、实验室分析检测、调查报告编制,并通过区生态环境部门专家评审及备案。根据市生态环境局沪环土(2020)62号文件,认真做好污染识别,明确地块上是否存在过“12+3”类行业,识别可能存在的污染物。充分收集被调查地块及其所在区域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和环境地质资料,分析地块出让后与土壤和地下水地质条件有关的地质环境问题。在资料分析的基础上,进行现场调查采样。如未发现地块周边环境及地块内有可能造成污染因素的,则无需进一步现场采样、检测分析。2)投标人自身或者委托的分析检测单位须具备CMA和CNAS证书。投标人委托分析检测单位的需提供检测单位的CMA和CNAS证书及委托协议(投标人本身自有CMA和CNAS证书的,则不需要提供委托协议)。3)对现场调查采样获取的土壤和地下水样品进行实验室分析测试,查明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质量状况。分析检测报告应加盖国家计量认证资质(CMA)和中国国家认可委员会实验室认可资质(CNAS)印章确认。4)详细调查:初步调查报告数据超过相关标准限值的,则需对地块进行详细调查。详细调查在初步调查报告的基础上对超标点位周边区域进行现场取样、样品检测及分析等工作,确定污染范围;通过生态环境部门专家评审及备案。3.人员配置及服务设备要求1)配备足够的管理、技术和操作人员,满足上海市生态环境局、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和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的若干规定》(沪环规[2021]4号)对专业单位从业的要求:受委托从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和修复、效果评估、后期管理等活动的从业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配备足够的管理、技术和操作人员,环境或地质等相关专业高级职称技术人员不少于5名,中级职称技术人员不少于10名,具有独立承担国内同类项目的业绩。从事上述活动的项目负责人、报告审核人应具有环境或地质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注:国内同类项目的业绩至少有一个,且获得环保主管部门认可的审查备案意见。2)响应供应商应当提供项目人员的详细介绍、职称证明、业绩情况等。3)响应供应商所提供的完整的项目人员资料,详细介绍项目人员情况及及相关职称证书等证明文件。4)以上人员配置要求仅为基本要求,响应供应商可以提出更好人员安排方案,并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详细描述人员配置、安排计划,承诺不随意调换项目管理人员、主要负责人、主要工程师等,若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换相关项目人员应提前一周向采购单位提出申请并做好人员安排工作,确保项目顺利完成。三、成果形式编制地块调查报告并通过政府部门组织的专家评审,完成向属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备案。提交经评审通过后的正式报告一式6份,矢量电子文档一套(光盘或U盘)。四、报价要求1、本次招标投标单位必须针对所投项目参照沪价费[2005]51号、沪财预联[2005]28号及国家相关标准,并综合考虑市场风险等各项因素、自主报价,列出相应报价细目并汇总。2、投标人所报价格将充分考虑包括可能发生的所有与完成相关工作要求及履行合同义务有关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专家评审费,会务费、差旅费等,但不包括根据国家及报批要求需委托的第三方技术咨询服务费,以及各类政府规费。3、本项目招标总价为96万元,且不高于8000元/亩。五、进度要求合同签订后60日内完成所有调查、检测和评估工作。六、付款方式中标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义务,招标方收到调查报告后,中标方向招标方开具与付款金额相符的有效发票,招标方收到发票后按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服务合同约定支付合同款。七、其他中标单位自行解决场地内环境调查或有的临水临电。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污染状况调查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服务涉及「招标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上海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