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建地块五工程监理服务招标公告(广州知城梧栖城市开发投资有限公司2025)



招标申请信息

项目名称
工程类型
项目类别
招标方式
联系方式

广州市黄埔区九佛街五村七片城中村改造项目复建地块五工程监理服务
房屋建筑
服务
公开招标

项目信息

项目名称
广州市黄埔区九佛街五村七片城中村改造项目复建地块五工程监理服务
项目编号
JG2025-2710

招标单位
广州知城梧栖城市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项目类别
服务

建设单位
广州知城梧栖城市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
国众联建设工程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项目监督部门
广州开发区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广州市黄埔区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

招标内容

招标方式
公开招标

诚信排名得分类别
监理企业-房屋建筑专业监理企业
资审方式
资格后审

规划报建批准文号

备案方式

初步设计批准文号

工程类别
房屋建筑

建设用地批准文号

日程安排

活动
开始时间
结束时间
场地

招标公告发布
2025-06-16 22:00:00
2025-07-07 10:00:00

投标登记
2025-06-16 22:00:00
2025-07-07 10:00:00

发放招标文件
2025-06-16 22:00:00
2025-07-07 10:00:00

递交投标文件
2025-06-16 22:00:00
2025-07-07 10:00:00

招标答疑提问
2025-06-16 22:00:00
2025-06-19 10:00:00

递交电子光盘备用(投标)
2025-07-07 9:45:00
2025-07-07 10:00:00
第1开标室(增城交易部)

一阶段开标
2025-07-07 10:00:00
2025-07-07 11:30:00
第1开标室(增城交易部)

投标文件解密
2025-07-07 10:00:00
2025-07-07 11:00:00

答疑纪要

项目名称
招标答疑发布时间
操作

没相对应数据!

中标(成交)结果

项目名称
招标单位
招标代理
中标单位
状态
操作

没相对应数据!

广州市黄埔区九佛街五村七片城中村改造项目复建地块五工程监理服务招标公告【电子标】

投资项目代码
2501-440112-04-01-451378

投资项目名称
广州市黄埔区九佛街五村七片城中村改造项目复建地块五工程

招标项目名称
广州市黄埔区九佛街五村七片城中村改造项目复建地块五工程监理服务

标段(包)名称
广州市黄埔区九佛街五村七片城中村改造项目复建地块五工程监理服务
公告性质
正常

资格审查方式
资格后审

招标项目实施(交货)地点
位于黄埔区中新知识城板块,位于九佛街道、中新广州知识城西部

资金来源
国有或集体投资
资金来源构成
国有或集体投资100.00%

招标范围及规模
本项目用地面积为46500平方米,拟建总建筑面积为232885平方米,其中计容建筑面积为162750平方米,不计容建筑面积为70135平方米,建筑密度≤28%,绿地率≥35%,建筑高度≤100米(住宅建筑高度5.15米至99.95米),容积率3.5,裙楼-1至1层,塔楼2至32层。建设内容包括住宅、地下室车库、其他商业、公建配套等,具体以政府批复的规划条件为准。

招标内容
监理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施工图设计阶段、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含预制构件厂、铝合金模板等关键材料驻场监造及预拼装验收)、验收阶段、竣工结算阶段、移交阶段、保修阶段的质量、投资、进度、安全控制;监督、管理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以及协调委托人和工程建设有关各方的工作关系,工程造价审核(含预算、进度款、变更、签证、结算的审核)、竣工图审核等全过程监理及监理造价咨询相关工作;按委托人的要求提前进场参与开工前期的准备和筹划工作,协助委托人制定工程管理办法、各参建方职责及有关事务性工作等,以及配合项目移交等监理及项目管理有关工作。

工期(交货期)
自本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至本项目的竣工结算(以有权结算终审部门审定的竣工结算)且所有工程质量保修期满,详见招标公告。

最高投标限价(万元)
970.1796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投标资格能力要求
投标人资质要求:投标人须具备工程监理综合资质或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资质。 香港企业参加投标的,须在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且备案的业务范围满足本项目招标文件要求。 注:①香港企业备案的业务范围依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香港工程建设咨询企业和专业人士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城市开业执业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建规范〔2020〕1号规定,详见链接:http://zfcxjst.gd.gov.cn/xxgk/wjtz/content/post_3137220.html)确定。 ②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统一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市函[2021]510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延期的通知》(粤建许函〔2021〕84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市函〔2020〕33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30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建办市函〔2022〕361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粤建许函〔2022〕846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司局函市〔2023〕116号)、《住建部做好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3〕47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建许函〔2023〕820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工作的通知》(粤建许函〔2024〕124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项目负责人资格要求:总监理工程师:拟任本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具有建设部2006年4月1日后颁发且在有效期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且其注册专业为房屋建筑工程,注册执业单位为本公司,并具有本科或以上的学历。或在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且备案的资格满足本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资格要求的香港专业人士。 注:香港专业人士的备案业务范围依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香港工程建设咨询企业和专业人士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城市开业执业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建规范〔2020〕1号)]。

投标人业绩要求:无业绩要求。

其他要求:详见招标公告。

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

获取资格预审/招标文件的方式
下载资格预审/招标文件的网络地址:广州交易集团有限公司网站(https://www.gzggzy.cn/)

获取资格预审/招标文件开始时间
2025年6月16日 22时0分
获取资格预审/招标文件截止时间
2025年7月7日 10时0分

递交资格预审/投标文件截止时间
2025年7月7日 10时0分
资格预审/投标文件递交方式
投标人通过广州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网址:http://www.gzggzy.cn/)交易平台递交电子投标文件。

开标时间
2025年7月7日 10时0分
开标地点
第1开标室(增城交易部)

发布公告媒介
广州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https://www.gzggzy.cn/)

招标人
广州知城梧栖城市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
广州市黄埔区知凤街9号知识大厦7楼01-06室

招标人联系人
陈工
联系电话
020-31700409

招标代理机构
国众联建设工程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
广州市海珠区金菊路1号佳兴大厦307室

招标代理联系人
黄工
联系电话
020-34260400

招标监督机构
广州开发区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广州市黄埔区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
联系电话
020-82112206

其他依法应当载明的内容
详见招标公告。

使用企业库数据源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企业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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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3.合同文件.doc
招标文件.pdf
招标公告.pdf
备案证.pdf
项目代码.pdf
招标公告附件.pdf
招标人声明.pdf
1.招标公告.docx
2.招标文件.doc
SL202506160024-20250616190658.GZZB

委托人合同编号:监理人合同编号:广州市黄埔区九佛街五村七片城中村改造项目复建地块五工程监理服务合同工程名称:广州市黄埔区九佛街五村七片城中村改造项目复建地块五工程监理服务委托人(甲方):广州知城梧栖城市开发投资有限公司监理人(乙方):签订日期:年月日签订地点:广州市黄埔区(此页空白)第一部分协议书委托人(甲方):广州知城梧栖城市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监理人(乙方):法定代表人:委托人与监理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规章,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广州市黄埔区九佛街五村七片城中村改造项目复建地块五工程(以下简称“本项目”)委托监理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监理工程概况及监理目标1、工程名称:广州市黄埔区九佛街五村七片城中村改造项目复建地块五工程监理服务(以下简称“本服务”)。2、项目地点:广州市黄埔区。3、项目规模:本项目用地面积为46500平方米,拟建总建筑面积为232885平方米,其中计容建筑面积为162750平方米,不计容建筑面积为70135平方米,建筑密度≤28%,绿地率≥35%,建筑高度≤100米(住宅建筑高度5.15米至99.95米),容积率3.5,裙楼-1至1层,塔楼2至32层。建设内容包括住宅、地下室车库、其他商业、公建配套等,具体以政府批复的规划条件为准。。4、项目总投资暂定为121312.99万元,其中建安工程费万元。5、监理范围及内容:包括本项目的所有工程。本项目全部工程的施工图设计阶段、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含预制构件厂、铝合金模板等关键材料驻场监造及预拼装验收)、验收阶段、竣工结算阶段、移交阶段、保修阶段的质量、投资、进度、安全控制;监督、管理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以及协调委托人和工程建设有关各方的工作关系,工程造价审核(含预算、进度款、变更、签证、结算的审核)、竣工图审核等全过程监理及监理造价咨询相关工作;按委托人的要求提前进场参与开工前期的准备和筹划工作,协助委托人制定工程管理办法、各参建方职责及有关事务性工作等,以及配合项目移交等监理及项目管理有关工作。全部工程包括但不限于本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第三方专业分包工程合同及第三方服务合同涉及的所有工程内容。负责完成本项目安全、质量、进度(包括月报和周报)、投资控制及合同的管理工作(包括编制投资月报、审核工程量、工程进度款、工程预算和结算、合同支付、变更台账等);负责材料、设备进场检查;负责组织协调、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各类验收组织工作;负责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并审核本项目竣工资料。6、监理服务期限:6.1监理服务期限自本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至本项目的竣工结算(以有权结算终审部门审定的竣工结算)且所有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包括施工图设计阶段、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监理服务期、缺陷责任期阶段(保修期)监理服务期及竣工结算期,工程交付阶段、工程竣工结算经委托人或其授权单位审定满60日,且双方的责任、义务履行完毕时终止(以前述相关期限孰晚之日为准)】。6.2施工阶段监理服务期:开工日期暂定为年月日,施工工期暂定为个日历天,具体以委托人书面通知为准。本项目施工工期为暂定工期,监理人不得以施工工期的延长为理由向委托人提出任何费用补偿或赔偿的要求,监理人必须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完监理所有义务。委托人有权视现场实际情况分期分标段实施或安排工程进展,监理人应积极配合。整体完工时间应满足项目总进度计划要求并符合委托人的协调要求。7、质量目标:符合现行的《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质量控制通用规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等国家和地方法律规定、规范,一次竣工验收合格。确保获得广州市建设工程优质奖,争创广东省建设工程优质奖或以上奖项。8、安全及文明施工目标:确保不发生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及相关规定确定的一般事故等级以上(含一般事故)的事故且工伤责任事故死亡人数为零。9、职业健康及安全管理目标: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覆盖率100%,一般事故隐患整改率100%,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率100%、整改率100%;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查办率达到100%。零死亡、零重伤、零中毒、零火灾、零坍塌、零安全事故、零重大机械事故、零重大财产损失及负面影响事件、零群体事件。改善劳动条件,预防职业病,做好防疫、工地防尘、防毒、防噪音、通风、照明、取暖、降温、防辐射及防物理因素危害等用工相关工作,均须符合国家和地**府主管部门颁布的相关规定。10、环境管理目标:严格执行《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加强建筑工地环保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穗建质〔2014〕754号)、《广州市委宣传部、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完善广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围蔽管理提升实施技术要求和标准图集的通知》(穗建质〔2016〕1085号)、《广州市提升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水平的工作指引》(穗建质〔2017〕815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和《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建设各方主体责任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穗建规字〔2020〕34号)、《黄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广州开发区建设和交通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区建设工程施工围蔽标准的通知》(穗埔建﹝2020﹞183号)和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有关绿色施工、新型防护、施工围蔽等国家、省、市现行标准、规定和文件要求,并满足广州市政府或建设管理部门文件规定要求(以上标准如有最新文件要求的,则按最新文件要求执行)。11、工程投资控制目标:工程造价控制在经委托人审批的工程概算中的建筑安装工程费总造价范围内。二、本协议书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专用条款》《通用条款》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三、下列文件应被认为是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并互为补充和解释,如各文件存在冲突之处,以如下排列次序在前者优先适用:(1)补充协议、双方签署确认的补充与修正文件;(2)本协议书;(3)本合同专用条款;(4)本合同附件;(5)本合同通用条款;(6)最新的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7)中标通知书;(8)本合同工程监理招标文件(含招标文件补充文件、澄清文件、答疑文件等,属本条第(2)、(3)、(4)、(5)项内容的除外);(9)本合同工程监理投标文件(含投标文件澄清等,属本条前述各项内容的除外);(10)组成本合同的其他文件。通过上述顺序解释仍无法明确的事项,由委托人按照公平合理和有利于本合同工程建设的原则作出决定,监理人应无条件执行。四、本合同自委托人、监理人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印章)并加盖公司公章之日起生效,至本项目工程质量保修期满且本项目工程竣工结算经委托人或其授权单位审定满60日并且双方的责任、义务履行完毕时终止(保密相关责任、义务除外)。五、本服务总监理工程师姓名:;职务(职称):。六、监理报酬本合同监理报酬含税总额暂定为:元,人民币大写:。其中不含税价为:元,税率为%,税金为:元。七、本合同监理报酬由委托人支付,监理人应在每次请款时提供合法有效的等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监理人应当保证其所开具的发票的合法性、有效性、真实性,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由监理人承担,同时应当赔偿委托人因此受到的一切损失。发票在传递至委托人之前,发生丢失、毁损等情况,监理人重新提供发票且自行负担相关费用。八、委托人有独立决定最终实施方案的权利,如果委托人决定进行实施方案调整的,监理人应予以配合,不视为委托人违约,不得以此为理由向委托人进行索赔。九、本合同一式份,委托人执份,监理人执份,具有同等效力。(本页无正文,为合同签署页)委托人: 监理人: 单位地址:单位地址: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电 话:电 话: 传 真:传 真: 合同签订时间:年月日合同签订地点: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第二部分通用条款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1)“本合同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2)“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3)“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合同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5)“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监理人应当出具相应的授权委托材料。(6)“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与委托人就本项目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7)“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8)“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9)“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根据第三十八条规定监理人必须完成的工作,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10)“日”是指任何一日零时至第二日零时的时间段。(11)“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日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日的时间段。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款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第三条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监理人义务第四条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监理团队人员进场前需经委托人面试,经委托人面试通过后上岗。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监理工作。第五条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第六条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对于无法移交和毁损的物品,应及时向委托人提交书面说明,配合委托人完成相关清点工作。第七条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合同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委托人义务第八条委托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向监理人支付监理报酬。第九条委托人应当负责本项目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根据需要,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则应在专用条款中明确委托的工作和相应的报酬。第十条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根据合同要求向监理人提供与本项目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第十一条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事宜作出书面决定。如需超过才能做出决定,经双方协商,可以延长做出决定的时间。第十二条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第十三条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第十四条委托人应提供如下资料:(1)与本合同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2)提供与本合同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第十五条委托人应向监理人提供办公用房、监理人员工地住房及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设施。第十六条根据情况需要,如果双方约定,由委托人向监理人提供其他人员,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款中予以明确。监理人权利第十七条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1)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2)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3)对本项目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4)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委托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书面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5)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6)主持本项目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7)征得委托人书面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委托人做出书面报告。(8)本项目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项目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9)本项目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本项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10)在本项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未经监理人审核(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并加盖经监理人授权的印章)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第十八条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承包人合同约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对于涉及工程费用或可能影响工程质量和进度的变更,应当经由委托人书面批准。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书面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做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委托人。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承包人人员工作不力,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第十九条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关仲裁或人民法院依法裁决时,监理人应当提供佐证的事实材料。委托人权利第二十条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总承包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第二十一条委托人有对本项目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第二十二条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委托人书面同意。第二十三条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第二十四条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本项目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更换后仍然不能满足要求的,委托人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监理人责任第二十五条监理人的责任期即本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本项目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第二十六条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第二十七条监理人对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在认真履行监理职责的前提下不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施工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但对违反第五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八条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等)。委托人责任第二十九条委托人应当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第三十条监理人处理委托业务时,因委托人原因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补偿损失。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第三十一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相应延长,并得到附加工作的报酬,报酬具体数额由各方协商确定。第三十二条在本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42日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并按双方另行约定的数量支付监理报酬,非委托人原因导致延长的,委托人无需支付相应报酬。第三十三条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竣工验收及竣工决算或工程移交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收到监理报酬尾款,本合同即终止。保修期间的责任,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第三十四条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42日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第三十五条监理人在应当获得监理报酬之日起30日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委托人又未对监理人作出任何书面解释时,或根据第三十三条及第三十四条已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时限超过六个月的,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发出通知后14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发出后42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第三十六条监理人由于委托人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的报酬。第三十七条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21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35日内发出终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三十八条合同协议的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监理报酬第三十九条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款中第三十九条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第四十条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报酬,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款中第三十九条约定。第四十一条支付监理报酬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第四十二条如果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48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他无异议报酬项目的支付。其他第四十三条委托的本合同工程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其费用支出经委托人同意的,在预算范围内向委托人实报实销。第四十四条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监理人聘用的,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第四十五条监理人在监理工作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到了经济效益,委托人应按专用条款中的约定给予经济奖励。如未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则视为无经济奖励。第四十六条监理人驻地项目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本项目承包人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约定的与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第四十七条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监理人亦不得泄露设计人、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的秘密。第四十八条监理人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委托人仅有权为本合同工程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争议的解决第四十九条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对对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如仍未能达成一致时,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具体约定以专用条款约定为准。第三部分专用条款(本部分条款的编号与通用条款的编号相对应,是根据本合同工程的实际情况对通用条款中相对应条款进行修改、补充或否定,其适用顺序优先于通用条款。本部分条款未阐明的内容,则按通用条款的有关约定执行)第一条词语定义(1)“本合同工程”指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2)委托人1)“委托人”在本合同中特指。2)“合法继承人”指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委托人依据规定,将工程移交给其承接使用的产权管理单位。在继承生效后,合法继承人享有委托人在本合同中的一切权利及承担相应的义务。(12)“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指经监理人法定代表人同意,由总监理工程师书面授权,代表总监理工程师行使其部分职责和权力的项目监理机构中的监理工程师。(13)“监理规划”指在总监理工程师的主持下编制、经监理人技术负责人批准,用来指导项目监理机构全面开展监理工作的指导性文件。(14)“监理实施细则”指根据监理规划,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写,并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针对工程项目中某一专业或某一方面监理工作的操作性文件。(15)“工地例会”指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针对工程质量、造价、进度、合同管理等事宜定期召开的,由委托人及本项目有关参建单位参加的会议。(16)“旁站”指在关键部位或关键工序施工过程中,由监理人员在现场进行的监督活动。(17)“节点工期”指在经委托人和总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者工程工期网络计划中载明的承包人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完成某一阶段或某一工序的期限。按工期网络计划的一般线路和关键线路分为一般节点工期和关键节点工期。(18)“通知”指合同中所提及的各方之间传达意思表示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申请、报告、同意、答复、批准、指令、证书、决定,等等。除本合同专用条款有特别约定外,只有采用书面形式的通知才有效。第二条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及监理依据(一)适用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其它有关的法规、条例、规章;3、广东省、广州市及黄埔区有关工程建设管理方面的规定和办法。(二)监理依据1、本委托监理合同;2、委托人和承包人签订的合同及补充协议或备忘录等其他补充与修正文件;3、经委托人审查认可的本项目正式的工程地质勘察报告、施工图纸、说明以及会审记录、有关工程洽商的技术、施工洽商记录、设计修改和变更文件;4、省、市、区现行的有关工程预结算定额和文件;5、国家和广州地区现行的设计规范(规程)、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施工和验收规范;6、《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13)7、委托人发出的有关本合同工程建设的指令;8、委托人制定的有关本合同工程建设的管理制度;9、经委托人审批认可,由监理人编制的监理规划;10、委托人发出的指令。第四条监理范围、监理工作内容、监理机构及监理人权限范围限制(一)监理范围包括本项目的所有工程。本项目全部工程的设计阶段、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验收阶段、竣工结算阶段、保修阶段的质量、移交阶段、投资、进度、安全控制;监督、管理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以及协调和工程建设有关各方的工作关系,工程造价审核(含预算、进度款、变更、签证、结算的审核)、竣工图审核等全过程监理及监理造价咨询相关工作。全部工程包括但不限于本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第三方专业分包工程合同及第三方服务合同涉及的所有工程内容。专业包含但不限于:(1)土建工程:清表、软基处理工程、场地平整、土石方工程(含地下障碍物清理、开挖、回填、换填、石方爆破、种植土回填等)、基坑/边坡/挡墙支护、地基与基础工程,主体结构,砌体工程,屋面工程,防水工程,门窗工程,墙体工程,幕墙工程(如有),装修装饰工程,楼地面工程(含散水、台阶等)及室外场地、围墙等。(2)钢结构工程(如有)。(3)安装工程:消防工程、电气工程(含临时供电、永久供电、红线外接驳等)、泛光照明工程、给排水工程(含临时供水、永久供水、红线外接驳等),弱电工程(含智能化、网络等),通风空调设备采购与安装工程、电梯采购与安装工程等。(4)专业工程,包括但不限于装配式(含预制构件厂、铝合金模板等关键材料驻场监造及预拼装验收)、燃气、发电机房、厨房、抗震支架、综合管线、标识系统、地面处理、交通划线、人防工程、充电桩工程、有线电视、通信等。(5)交付使用的各项配套工程。(6)道路(含规划道路及小区道路、路口接驳等)、市政供电、市政给排水、景观园建(含海绵城市)、园林绿化等工程(含红线外接驳)。(7)第三方服务监测、检测等。具体工作包括但不限于:1、项目设计管理工作内容(1)建立工程监理(含项目管理)组织机构,制订项目监理总体控制目标,及各阶段目标。(2)协调各项目各层面、各相关单位、各项工作关系,协调项目外部关系。(3)定期(每周)组织召开工程例会或各项专题会,汇报项目总体进展,研究解决存在问题。(4)对本项目设计过程的设计质量和进度、投资控制、合同、信息管理等进行全过程管理,制定设计管理工作各项制度,明确设计管理的工作目标、管理模式、管理方法等,使工程项目建设达到预期的质量、工期和经济目标。审查设计进度计划,若与阶段目标相违背,应采取纠偏措施。(5)根据使用功能需求条件,要求设计单位按时提交合格的设计成果,检查并控制设计单位的设计进度,检查设计的功能性是否满足使用要求。施工准备阶段,检查和计算施工图中尺寸标注错误,审查方案、选材及做法的合理性和各专业之间是否存在矛盾,各项设计指标是否符合国家强制性规定等内容。(6)参与设计图纸评审或专题会议,提出相关优化意见,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人员做好图纸会审记录并提交给委托人。跟踪方案设计评审意见的落实及修改情况,并跟进设计工作进度。审核设计变更的技术、经济合理性、设计质量和深度,发布变更指令,对重大设计变更要有详细报告,包括涉及的费用变更、技术问题、承包人方案的变化和工期影响等,必要时开展价值工程研究解决。(7)协助委托人组织专项审查,包括但不限于:交通评估的审查、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查、结构超限审查论证、消防性能化论证、深基坑审查、建筑节能审查等。(8)负责编写设计阶段各类管理文件、设置预控要点,制定有关设计管理工作制度及工作标准,编写设计管理规划等,并采用各项设计管理控制措施以保证设计管理工作的顺利实施。(9)组织周/月进度例会及专项设计例会,按时向委托人报送设计管理简报和管理专项报告。定期进行设计阶段管理小结,定期向委托人报告设计进展情况,设计中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以及上个周期的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参与重大、疑难技术问题的处理。审查组织设计单位对保证工程质量是否有可靠的技术和组织措施。(10)对本项目全过程进行投资控制管理。负责组织设计施工总承包单位进行工程设计优化、技术经济方案比选并进行投资控制建议,使其符合限额设计要求。(11)对承包人有关条款进行跟踪管理,处理承包人合同条款中有关的索赔与反索赔事宜,处理合同纠纷,为诉讼、仲裁和争议解决提供正确的全面的维护委托人正当权益的法律凭证。(12)对重要的需求、设计调整及相关的专题会议、协调会议应做好完备的台账管理,做到易查看、可追溯。(13)监理人应积极配合委托人的工作,落实委托人对设计提出的意见。并以国家相关标准结合委托人的意见为依据,从规范性、可实施性出发,从工程学的角度对设计单位提出意见与建议,敦促设计单位做好工程的设计工作。(14)协助委托人组织专家认证、施工图设计各阶段与设计单位的联络和协调工作,确保项目设计按批准的建设规模、功能、标准和工期顺利实施。(15)在设计交底前,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监理人员熟悉设计文件,并对图纸中存在的问题通过委托人向设计单位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16)项目监理人员应参加由委托人组织的设计技术交底会,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人员编写设计技术交底会议纪要并提交给委托人,并对委托人的疑问进行解答,必要时出具书面材料。(17)督促并检查设计施工总承包单位运用BIM技术完成相关工作(包括各专业模型创建及深化、管线综合、场地布置模拟、材料设备工程量统计等)并收集相关应用成果;督促设计施工总承包单位在项目不同阶段基于各BIM模型进行可视化交底、施工;监督设计施工总承包单位对BIM模型进行实时更新与维护,准确反映施工实际情况;根据项目实际进度等情况,制定BIM实施计划并实时调整,为项目部署BIM工作和制定BIM工作决策向委托人提供建议和参考。监督设计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安全文明施工和智慧工地充分应用BIM技术。协助委托人对BIM应用成果进行验收;督促设计施工总承包单位按要求提交模型、资料等,并负责归档。(18)监理人需建立各专业图纸台账、变更台账、每月15日更新提交委托人。2、报建报批管理(1)对各项目建设需要开展的相关专题研究以及需要办理的相关手续进行梳理,根据总体工作计划要求进行报批报建工作策划。(2)根据各项目建设内容编制报建报批工作计划,督促审核设计施工总承包单位及时办理项目前期及工程建设期间的各项报批报建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办理土地、规划、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环保、人防、消防、航空、气象、用电、用水、路口、水土保持、市政接驳等)。3、施工准备阶段的监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工程项目开工前,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承包人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审表,提出审查意见,并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认后报委托人。(2)工程项目开工前,总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承包人现场项目管理机构的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体系,对工程项目施工质量予以确认。对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体系应审核以下内容:1)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体系的组织及职责;2)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体系各过程的识别与管理;3)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体系的持续改进措施。(3)分包工程开工前,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承包人报送的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和分包单位有关资质资料,符合有关规定后,由总监理工程师予以签认。对分包单位资格应审核以下内容:1)分包单位的营业执照、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特殊行业施工许可证、国外(境外)企业在国内承包工程许可证;2)分包单位的业绩,尤其是类似工程施工的经验;3)拟分包工程的内容和范围;4)专职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上岗证;5)查明是否存在转包或违法分包的情况。(4)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按以下要求对承包人报送的测量放线控制方案成果及保护措施进行检查,符合要求时,专业监理工程师对承包人报送的施工测量资料予以签认:1)检查承包人专职测量人员的岗位证书及测量设备检定证书;2)审核承包人提交的控制测量方案;3)复核控制桩的校核成果、控制桩的保护措施以及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临时水准点的测量成果。(5)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开工报审表及相关资料,具备以下开工条件时,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并报委托人:1)施工许可证已获政府主管部门批准;2)征地拆迁工作能满足工程进度的需要;3)施工组织设计已获总监理工程师批准;4)承包人现场管理人员已到位,机具、施工人员已进场,主要工程材料已落实;5)进场道路及水、电、通讯等已满足开工要求;6)施工测量、技术交底、作业指导书等各项技术准备工作是否已经完成。(6)工程项目开工前,监理人员应参加由委托人主持召开的第一次工地会议。工地会议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委托人、承包人和监理人分别介绍各自驻现场的组织机构、人员及其分工;2)委托人根据委托监理合同宣布对总监理工程师的授权;3)委托人介绍工程开工准备情况;4)承包人介绍施工准备情况;5)委托人和总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准备情况提出意见和要求;6)总监理工程师介绍监理规划的主要内容;7)研究确定各方在施工过程中参加工地例会的主要人员,召开工地例会的周期、地点及主要议题。第一次工地会议纪要应由项目监理机构负责起草,并经与会各方代表会签。(7)制定监理规划1)监理规划的编制应针对项目的实际情况,明确项目监理机构的工作目标,确定具体的监理工作制度、程序、方法和措施,并应具有可操作性。2)监理规划编制的程序与依据应符合下列规定:a.监理规划应在签订委托监理合同及收到设计文件后开始编制,完成后必须经监理人技术负责人审核批准,并应在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前报送委托人;b.监理规划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专业监理工程师参加编制;c.编制监理规划应依据:——建设工程的相关法律、法规及项目审批文件;——与建设工程项目有关的标准、设计文件、技术资料;——监理大纲、委托监理合同文件以及与建设工程项目相关的合同文件。——委托人制定的有关本合同工程建设的管理制度。3)监理规划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a.工程项目概况;b.监理工作范围;c.监理工作内容;d.监理工作目标;e.监理工作依据;f.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g.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配备计划;h.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岗位职责;i.监理工作程序;j.监理工作方法及措施;k.监理工作制度;l.监理设施;m.应急管理制度。4)在监理工作实施过程中,如实际情况或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而需要调整监理规划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研究修改,按原报审程序经过批准后报委托人。(8)制定监理实施细则1)项目监理机构应编制监理实施细则。监理实施细则应符合监理规划的要求,并应结合工程项目的专业特点,做到详细具体、具有可操作性。2)监理实施细则的编制程序与依据应符合下列规定:a.监理实施细则应在相应工程施工开始前编制完成,并必须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b.监理实施细则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制;c编制监理实施细则的依据:——已批准的监理规划;——与专业工程相关的标准、设计文件和技术资料;——施工组织设计。——本合同工程的设计、施工、安装招投标文件及合同。——委托人制定的有关本合同工程建设的管理制度。3)监理实施细则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a.专业工程的特点;b.监理工作的流程;c.监理工作的控制要点及目标值;d.监理工作的方法及措施;e.应急管理措施。4)在监理工作实施过程中,监理实施细则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修改和完善。(9)对合同管理实施控制工作程序化、规范化,建立定期和不定期的协商会办制度,根据合同文件的约定及委托人要求的图纸批准程序、工程变更程序、承包人索赔程序、承包人的账单审查程序、进度付款账单的审查批准程序、工程问题的请示报告程序等制定相关表格。(10)工程项目开工前,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测量专业的监理人员对委托人提供的地形测量资料进行审查,使用自备仪器按一定比例随机抽点复核地形图的准确性,并就地形图的可靠性、真实性和存在的问题等向委托人提交书面意见和建议。4、施工阶段的监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施工过程的质量、进度、费用控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程材料设备、合同、信息等方面的协调管理。5、保修阶段的监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检查和记录工程质量缺陷,对缺陷原因进行调查分析并确定责任归属,审核修复方案,监督修复过程并验收,审核修复费用。除上述工作范围外,监理人还须按委托人的要求提前进场参与开工前期的准备和筹划工作,协助委托人制定工程管理办法、各参建方职责及有关事务性工作等。(二)监理人监理工作内容1、建设工程监理一般规定:(1)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2)监理人应公正、独立、自主地开展监理工作,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3)监理人除应按《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13)履行监理职责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2、负责施工准备阶段的监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审查承包人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重点审查其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审核施工分包人资质条件;审核承包人是否存在转包或违法分包行为。(2)制定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7天前报委托人审定。(3)负责协调承包人进场前的现场准备和制定勘察清障方案,为承包人进场制定前期准备方案并组织实施。(4)审查由承包人编制,并经承包人的技术部门审批盖章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及施工进度计划,并督促检查实施;协助审批各单项工程开工报告,参与技术交底和施工图纸的会审。(5)审查承包人及委托人提供的材料和设备清单及其所列的规格与质量。3、施工阶段的监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监理例会并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专题会议。组织人员编写设计技术交底会议纪要并提交给委托人。并对委托人的疑问进行解答,必要时出具书面材料。(2)检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和人员资格。(3)检查施工承包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4)督促承包人严格执行合同和严格按照国家技术规范、标准、地方建筑安装规程、设计图纸文件的要求进行施工,并检查其实施情况;核查施工过程中的主要部位、环节以及隐蔽工程的施工验收签证;严格控制工程质量及安全,发现工程质量、安全问题,立即责令相关单位整改,并通知委托人。(5)督促承包人严格按进度计划实施,检查承包人填报的旬、月、季等报表,提出监理意见,控制工程进度。在施工过程中,当承包人对已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调整、补充或变动时,应经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签认。发现承包人进度落后的,应督促承包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工期延误事件发生。进度仍落后的,应书面要求承包人增加人、材、机投入及加强组织管理。(6)对用于本项目的材料(含二次进场)、设备等进行检查、检验,对未经监理人员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等,监理人员应拒绝签认,并应签发监理工程师通知单,书面通知承包人限期将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撤出现场。针对重点材料及厂家(如混凝土、铝模、预制构件、铝合金等)需无条件配合委托人进行实地考察并提供考察报告至委托人。(7)总监理工程师应安排监理人员对施工过程进行全过程巡视和检查。对基础工程中土方回填,混凝土灌注桩浇筑,预制桩接桩、地下连续墙、土钉墙、后浇带及其他结构混凝土、防水混凝土浇筑,卷材防水层细部构造处理,钢结构安装和主体结构工程中梁柱节点钢筋隐蔽过程,混凝土浇筑,预应力张拉,装配式结构安装,钢结构安装,网架结构安装,索膜安装等,应安排监理员进行旁站,做好旁站监理记录和监理日记,保存旁站监理原始资料。旁站监理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对需要实施旁站监理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在施工现场跟班监督,及时发现和处理旁站监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隐患的,责令施工企业进行整改并报委托人。(8)根据承包人报送的隐蔽工程报验申请表和自检结果进行现场检查,符合要求予以签认验收,并留存挂牌/举牌验收影像资料。(9)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论证材料及相关验收标准。(10)对工程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按相关规定保护好现场并及时处理,向委托人提交有关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书面报告,并应将完整的事故处理记录整理归档。(11)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并报委托人审核、批准;协调处理施工进度调整、费用索赔、合同争议等事项。(12)根据《广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8号)的规定,监理人在对本项目实施监理的时候,应当履行下列管理责任:1)审核承包人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文件(方案),督促承包人落实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措施,审核确认承包人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使用情况。2)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承包人有违反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的,应当要求承包人整改;承包人拒不整改的,应当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同时向委托人报告。3)承包人违反文明施工管理规定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及时向工程行政管理部门报告。(13)根据《广州市建筑施工实名制管理办法》《广州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实施细则》和《广州市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广州市建设领域工程项目全面实施农民工工资总包代发制度的通知》等最新规定,监理人在对本项目实施监理的时候,应当履行下列管理责任:①督促承包人落实实名制、工人工资分账管理制度及总承包单位代发分包单位工人工资等制度,如承包人未按规定执行的,应当要求承包人整改;承包人拒不整改的,须立即向委托人及工程行政管理部门报告。②审核承包人报送的工人考勤、工资结算和支付等管理台账。如工人工资支付账户内资金少于应付支付工人工资的,监理人应督促承包人及时补足,确保工人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监理人需审核承包人提交的工人工资全过程资料,如若发现异常情况应当要求承包人立即整改并及时向委托人报告。③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承包人违反上述规定,存在拖欠工人工资、工人工资支付信息与实名制登记的用工信息严重不符、约定的工程进度款中的工人工资款比例低于参照比例下限、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发生异常情况等,应当要求承包人立即整改并及时向委托人报告;如发现承包人转包或者违法分包造成拖欠工人工资的,须立即上报委托人及工程行政管理部门严肃处理。④审核确认工程完工及承包人结清工人工资的情况,配合承包人办理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撤销手续。4、监理人应严格按广州市及黄埔区有关施工现场余泥渣土排放、建筑垃圾运输管理、市容卫生、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加强对承包人的监督和检查。监理人必须对施工承包人的土石方专业工程分包合同、建筑垃圾运输合同进行备案和跟踪管理。检查发现问题,应立即发出监理通知予以制止。监理人还必须审查余泥渣土、建筑垃圾运输单位的资质,发现问题立即予以制止,并同时向委托人、建设主管部门、余泥渣土排放主管部门及城管部门一并报告。监理人对每台出泥运输车应当现场做好出泥登记和双方签名确认,以供城市管理部门和建设主管部门随时抽查。5、工程造价控制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工作:(1)监理人应每日统计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并记录于监理日志中。(2)复核当期验收合格的工程量,按施工合同的约定审核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清单和工程款支付申请表,收到该文件次日起7天内完成审核及签署意见后报委托人。(3)依据施工合同有关条款、施工图,对工程项目造价目标进行风险分析,并应制定防范性对策上报委托人。(4)根据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各专业工程合同,审核承包人上报的各种造价报表及技术经济签证(其中涉及经济部分的签证需委托人共同签认方有效),控制建造成本。(5)根据本项目各参建方合同,对承包人提交的费用支付申请表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收到该文件次日起7天内完成审核及签署意见后报委托人。(6)根据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本项目概算(建安费)送审资料起30天内完成初步审核并出具初步审核意见(如需),收到施工图预算送审资料后25天内完成初步审核并出具初步审核意见。经委托人书面同意的,监理人可以延长出具审核意见的时间。工程竣工后,审查工程结算价款。6、按广州市和黄埔区及委托人关于工程变更、签证管理的相关规定,从造价、项目的功能要求、质量和工期等方面对工程变更、签证进行审核,收到该文件次日起7天内完成审核及签署意见后报委托人,并督促相关单位按经审定的变更、签证实施。7、按监理规范向委托人提交监理月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本月施工进度、质量、安全情况,工程计量及支付情况,工程变更、签证及索赔情况,监理对工程进度、质量、安全、造价的管理情况等。8、工程收尾阶段,包括竣工收尾、验收、整改、移交、结算、考核评价等方面的监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及施工合同,对承包人报送的竣工资料进行审查,并对工程质量进行竣工预验收。对存在的问题,应及时要求承包人整改。(2)参加由委托人组织的竣工验收。对验收中提出的整改问题,督促承包人进行整改。工程质量符合要求,会同参加验收的各方签署竣工验收报告。(3)根据有关文件规定,督促检查承包人完成各阶段及全套竣工图的工作和整理各种必须归档的资料,办理工程竣工档案备案手续。(4)负责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形成的声像材料按广州市档案馆组织修订的《声像档案质量要求第1部分:照片》(DB4401/T50.1-2020)、《声像档案质量要求第2部分:视频》(DB4401/T50.2-2020)、《声像档案质量要求第3部分:音频》(DB4401/T50.3-2020)及广州市黄埔区档案局《关于加强声像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穗萝档【2010】7号)有关规定进行归档整理后,移交委托人。(5)组织或协助委托人、承包人和产权管理单位对项目进行移交。(6)按黄埔区及委托人有关规定组织编制及办理建设项目工程结算。工程完工经验收通过后45天内督促承包人提交工程结算文件,并在收到承包人结算资料后30天内,根据相关合同约定完成审核并提交委托人。9、督促承包人在工程保修期内对工程进行保修,对委托人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进行检查和记录,对承包人进行修复的工程质量进行验收,合格后予以签认。对工程质量缺陷原因进行调查分析并确定责任归属,对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缺陷,监理人员应核实修复工程的费用和签署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委托人。10、在整个监理服务期内,定期组织、主持现场工程协调会议,负责协调各承包人的配合穿插施工安排。11、检查本项目采用主要设备及关键材料是否符合设计文件或标书所规定的厂家、型号、规格、数量以及质量标准,视乎需要并经委托人同意可对生产厂家进行考察,所发生的差旅费用由该责任方负担。12、根据委托人内部管理制度及工程所在地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对工程现场进行管理。13、协助委托人进行资料管理工作。14、其他为完成本项目建设所需要的监理工作。(三)项目监理机构1、本项目监理机构配备情况见附件3附表,监理人必须按该附表在施工现场建立项目监理机构。项目监理机构在完成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监理工作后可撤离施工现场。监理人需根据施工计划铺排各阶段监理配备人数,保证足够的监理人员从事要求的施工准备期至工程收尾、工程竣工、工程移交、工程结算、工程竣工备案、工程质量保修期的监理工作,经委托人审核通过后实施,在监理过程中的调整或修改均需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实施。2、监理人必须在委托人发出进场通知后,按委托人具体的要求进场,并立即开始履行本合同约定的服务。监理人必须按照其投标文件和监理规划的承诺,足额、按时派驻监理人员(见附件3),并且本合同履行期间,监理人不得派驻本项目的监理人员参与委托人作为业主的其他建设项目、监理人不得派驻本项目的监理人员参与其他非委托人作为业主的建设项目。3、监理人派驻到项目所在地履行监理服务的监理人员,必须常驻现场,每天保证8小时在岗,施工期间保证24小时有人在工地,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擅自离开现场。4、监理人应对其驻地监理人员的人身安全承担责任。5、监理人在施工监理全过程中有需要时,必须按委托人要求派驻至少1名注册造价工程师提供驻场服务,并按委托人要求建立施工阶段工程预算台账,具体要求和模式另定。6、监理人员在本监理合同授权范围内行使合同规定的权利,履行相应的职责。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且委托人还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或者单独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7、监理人应及时更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理人员:(1)严重过失行为的;(2)有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3)涉嫌犯罪的;(4)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6)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8、派驻本项目的监理人员均应持有相关资格证书,并经委托人面试通过后上岗。如面试未通过的,监理人应该提供满足本合同资质要求的其他持证监理人员供委托人面试选择。在工作时间,监理驻场人员应每天两次在委托人项目部指纹/脸部打卡考勤,由委托人考核,并作为监理费请款的依据。监理驻场人员外出需向委托人项目经理请假,否则以缺岗处理。监理人不得安排非工程专业毕业生或工程实习生作为本项目监理人员,监理人派驻本项目的所有监理人员参加监理工作的经验不得低于2年。9、自监理人进场至本项目竣工验收期间,现场需配备不少于1名专职持证安全监理工程师。10、根据项目进度需要,监理工作人员须常驻工地,确保对项目实时管控(现场应有夜间驻场值班人员,合理调整作息时间,确保夜间施工作业需要旁站时有监理人员进行旁站)。11、监理人员配置同时应满足各阶段专业监理工作需要,满足现场工程进度需要。12、对监理人员的其他要求:不得随意或者擅自接受媒体采访,泄露与工程相关的信息,应统一通过媒体发言人对外发布。(四)监理人权限范围限制涉及合同变更、设计变更及签证管理的,须经委托人单独书面授权(书面授权材料需加盖委托人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名)方能行使职权;监理人行使职权,如涉及工期延长、费用增加等影响造价的因素,须得到委托人事先单独书面同意,书面授权材料需加盖委托人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名,否则不得发出。经委托人同意发出的,监理人须同步将指令等文件报送给委托人备案。监理人违反此规定的,造成的增加的工程价款等损失由监理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五条监理人应履行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一)监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内必须接受委托人有关项目管理机构职权规定的约束,监理人应对提供给本项目服务的人员经常进行检查、指导、管理及后方支持,对他们完成的服务承担责任。(二)监理人必须在收到图纸、资料等技术文件后14日内向委托人提供针对本合同工程特点、重点、难点的《监理规划》、相应的《监理实施细则》,经委托人审核批准后执行。如委托人要求监理人对《监理规划》等进行调整,监理人必须在3日内完成调整并报委托人审批。(三)委托人委托监理人承担本合同工程范围内的协调管理工作,包括工程施工的进场、设计、退场、质量、进度及其他相关工作。(四)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工程中,对工程质量、安全、投资与进度进行控制,办理合同约定的各项手续。监理工程师在办理各种手续时,不得扣押和延误。(五)在任何情况下(包括合同另有约定的情况),凡涉及工程变更、工程量增减、议价、造价调整、索赔、处理事故、改变工期、改变技术标准、改变重大施工方案、隐蔽工程验收、竣工验收等及一切有关费用的问题,均需与委托人共同商定,报委托人批准。(六)监理人必须完整地履行其工作职责,不得推脱或耽误,不能有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职务的行为,否则,必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七)对于委托人及承包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监理人应在3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对影响施工现场进度的事项应在24小时内作出具有明确处理意见的书面答复。(八)监理人应在监理服务期内,办理派驻到项目所在地人员人身和自备财产的有关保险,保险时间应随服务时间的延长而顺延,并在出险后自行办理索赔。如果监理人不办理上述保险,则应对有关风险及后果自负其责。委托人对任何到工地的监理方雇员的意外或伤亡,皆不负任何法律上的赔偿责任,监理方须保障委托人免负任何有关的索偿、要求、诉讼、成本、费用和支出。同时,监理人应该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按委托人可接受的条件对监理人的责任、第三方的责任以及委托人为监理服务提供的财产等进行保险。上述有关费用由监理人自行承担。第九条委托人根据需要有权指令监理人协调部分外部关系,委托人对此无需支付任何报酬。第十五条双方同意不执行通用条款第十五条,委托人可协调施工承包单位为监理人提供必要的办公用房。但委托人对监理人办公用房、监理人员工地住房及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自备设施不给予经济补偿。第十六条在监理服务期间,委托人不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工作人员和服务人员。第二十六条监理人的违约责任(一)监理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应当按约定向委托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承担违约责任方式包括但不限于:1、书面警告。监理人未履行或未适当履行义务或不执行委托人(含主管人员)的指令时,委托人有权向监理人发出书面警告,每一次书面警告,监理人必须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5000元。监理人必须在书面警告限定的时间内履行义务,否则应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与前述书面警告违约责任可累加适用)。2、一般违约责任。监理人按本合同约定应当承担一般违约责任时,每一次必须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1万元。3、严重违约责任。监理人按本合同约定应当承担严重违约责任时,每一次必须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2万元。4、部分解除合同。委托人向监理人发出部分解除合同的通知后,本合同部分解除即生效,监理人支付解除合同部分监理费10%的违约金,并必须在3日内停止被解除部分的工作,5日内配合委托人完成现场工作和有关资料的移交,所交接资料必须完整、真实、有效。监理人无经委托人同意的特殊原因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移交和撤出,或交接资料不符合约定的,委托人有权处理其留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其他物件,处理费用由监理人承担,委托人有权视情况全部解除合同。因监理人拒交或延误交接现场工作和有关资料而引致委托人工期延误及其他方面的损失,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赔偿有关损失。委托人在发出部分解除合同的通知后,委托人即可委托新的监理人承接该部分工程,监理人不得影响或阻碍新的监理人办理进场手续和相关工作。5、解除合同。委托人向监理人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后,本合同即解除,监理人支付本合同监理报酬总额10%的违约金,并必须在3日内停止全部工作,5日内配合委托人完成现场工作和有关资料的移交,并于完成交接工作当日内离场。监理人应保证所移交的资料齐全完整、真实、有效,监理人无经委托人同意的特殊原因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移交和离场或所移交的资料不符合约定的,委托人有权处理其留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其他物件,处理费用由监理人承担,如果引致委托人工期延误和其他方面的损失,委托人将要求监理人赔偿有关损失。委托人在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后,委托人即可委托新的监理人承接该工程,监理人不得影响或阻碍新的监理人办理进场手续和相关工作。6、赔偿损失。因监理人违约或工作失误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监理人应向委托人赔偿与违约有直接或间接因果关系的所有损失,如果损失是由于监理人故意或严重渎职造成的,监理人应按委托人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7、每三次书面警告则另行追加一次一般违约责任,每三次一般违约责任则另行追加一次严重违约责任,所有违约责任应累计计算。8、当监理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或没有充分履行其相关承诺及监理义务时,除应承担前述约定的违约责任外,委托人还可给予其通报批评、作不良记录及报相关主管部门处理等处罚措施。9、当监理人出现严重违约时,委托人可给予其通报批评;当累计出现三次严重违约或者关键节点工期滞后20天以上时,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驻场办公,直至其监理工作满足委托人要求时方可离场;累计出现四次严重违约时,委托人有权给予其不良记录并报相关主管部门处理等处罚措施;累计出现五次严重违约时,委托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二)监理组织管理方面的违约责任:1、监理人承诺主动支持委托人的工作,对委托人的指令和书面通知,若无正当理由又未提前报告、得到认可,而公开或变相拒不执行的,第一次按一般违约处理;第二次以后,每违反一次按一次严重违约处理;同时,监理人还要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2、监理人不遵守委托人所制定的各项制度、规定的,由监理人按所触犯制度、规定的有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所触犯制度、规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委托人参照前款的约定处理。(三)监理人未按投标书及承诺建立组织架构、派驻监理人员和投入设备,监理人必须按委托人要求限期整改,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派驻监理人员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原件核对)以及其属监理人单位员工的社保证明原件,报委托人审核、备案。具体约定为:1、在委托人书面通知监理人进场后3日内,监理人的主要监理人员(指投标书承诺的监理机构所配备的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及同等级别以上的监理人员)未能足额到位,或到位后又离开,造成该岗位空缺。委托人一旦发现,有权要求监理人做出书面解释并保证人员限期到位,同时监理人每岗位承担一般违约责任1次;如果监理人拒不配合,未在委托人提出限期改正的期限内进行整改的,监理人应每岗位承担严重违约责任1次,直至解除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由此造成的委托人损失。2、监理人必须严格按照合同附件3及投标书与承诺投入足额的驻场监理人员,且配备相应专业资质标准的驻场监理工程师不少于合同附件2中要求。若在实际施工过程中,驻场监理人员团队少于合同附件2要求的人数,则监理人应自行增派相应专业的监理人员驻场并经委托人书面确认,且不得另行增加费用,调换监理人员必须提出书面报告并附上替代人员的所有证明资料,替代人员的资历不低于被调替代人员的资历,经委托人审核书面同意后才能调换,但监理人仍需按下表承担对应减半违约责任(被调换监理人员因突遇事故或重大疾病不能胜任工作或离职除外,一年内重新或多次入职的不属于离职)。委托人有权以书面形式要求监理人更换不能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监理服务的派驻监理人员,监理人应当在委托人要求的期限内更换符合委托人要求的人员,否则,监理人应按下表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序号违约项目违约金计算标准(元/人·次)1监理人自行调换或未按照委托人要求及时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本合同监理报酬总额的2%2监理人自行调换或未按照委托人要求及时更换项目总工或总监代表。本合同监理报酬总额的1%3监理人自行调换或未按照委托人要求及时更换专业监理工程师。本合同监理报酬总额的0.5%4监理人自行调换或未按照委托人要求及时更换造价工程师。本合同监理报酬总额的0.5%5经委托人审核书面同意后调换监理人员。监理人按上述1至4项对应更换人员承担减半违约金的违约责任。3、总监理工程师若需离开施工现场需报委托人批准,在其请假离开的时间段内应书面委托其他驻场监理工程师(需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全权代表其行使职权,否则构成违约;每违约一次,委托人将要求监理人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4、其他监理人员需离开施工现场1日以上需报委托人批准,在其请假离开的时间段内应书面委托其他驻场监理代表全权代表其行使相应职权,否则构成违约,每违约一次,委托人将要求监理人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5、委托人可以对驻场监理人员进行考勤,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代表每月报送考勤记录至委托人复核。未经委托人批准,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代表每月驻场低于22日的,监理人必须承担每岗位1次一般违约责任;如其他监理人员每月请假日数累计超过6日,且请假总人数全月累计超过监理人数的10%,监理人必须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6、委托人要求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等主要监理人员必须参加的会议,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等主要监理人员必须到会。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到会或不按期到会的,应向委托人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的,监理人应当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7、在委托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现场检查中,总监理工程师累计不在现场的次数应不超过两次,专业监理工程师累计不在现场的次数应不超过2次。若上述人员不在现场累计达第三次的,监理人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每发生二次违约,监理人承担严重违约责任1次。委托人可将该行为作不良记录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8、委托人可要求监理人更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如监理人收到委托人通知超过7日仍未更换的,则监理人还需承担严重违约责任1次。9、检测仪器及设备等在监理责任期间,不能保持良好运作性能的,监理人应及时更换,否则,委托人按每件每日扣除1000元监理费。(四)履行监理职责方面的违约责任:1、监理人在自己职责范围内应当作出决定的事项故意拖延或者不作出明确的处理意见,委托人发出书面警告后,监理人在整改期限内仍不加以改正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承担一般违约责任1次,造成损失的监理人应对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2、承包人未按承诺投入机械、设备、材料等,监理人对此不进行有效检查、督促、处理,不向委托人报告,被委托人发现后,委托人有权给予书面警告并限期改正,监理人拒不限期改正的,应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3、对于承包人每次进场材料,监理人不进行检查和登记;对已进场的材料,监理人不按有关规定及时进行抽查、送检的,每发生一次,监理人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如由此出现不合格材料使用于工程上并造成质量缺陷,监理人必须承担严重违约责任1次。4、监理人在编制项目实施细则中,应按监理规范列明需监理人旁站的工序,并应得到委托人的批准。工程施工过程中,需要监理人进行旁站监督的,监理人没有到场,或者到场后没有进行有效监督,或发现质量问题后没有及时处理,没有向委托人报告,委托人有权给予书面警告并限期改正,监理人拒不限期改正的,应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5、监理人对承包人的施工质量应每月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大检查并作出报告给委托人。承包人的施工质量经监理人检验为合格,但经委托人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抽查,发现质量有不合格或未按设计要求和有关规范进行施工的,监理人应承担一般违约1次,情节严重的承担严重违约责任1次,同时,承包人和监理人应赔偿委托人的经济损失。6、监理人怠于履行工程质量控制监理工作,导致工程质量事故造成损失超过10万元的,每发生一次,监理人承担严重违约责任1次。工程出现其他质量问题或缺陷造成损失在10万元以下的,监理人负有责任的,每发生一次,监理人承担一般违约责任1次。工程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监理人负有责任的,委托人有权视情况的严重程度要求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直至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7、由于监理人应当预见而未能及时预见,或已经预见但未及时向委托人报告,或未及时提出有效的整改措施,或未及时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并积极督促承包人实施整改而对整个工程的按期完工不能起到有效监管作用,致使工程施工的关键工期比计划滞后3日以上(含3日)的,监理人必须承担一般违约责任1次;出现关键工期滞后5日以上(含5日)的,监理人必须承担严重违约责任1次;出现关键线路工期滞后10日以上(含10日)的,委托人有权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8、对于承包人提交的现场签证资料,监理人未有准确、真实的现场原始记录或不进行现场复核就给予签认,经委托人检查,发现签认的文件有误的,除立即改正外,监理人承担一般违约责任1次;对签证错误有可能给委托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按严重违约1次处理;如因监理人故意造成的,则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第26条(一)款6项执行;对于现场签证(含工程数量、单价等)未经过监理人注册造价工程师审核,或经过注册造价工程师审核但未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委托人,除必须立即改正外,每累计出现2次,监理人必须承担一般违约责任1次。9、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方案、设计变更以及施工图、深化设计图等技术文件,监理人对其中明显不符合现场实际的部分,或者与招投标文件不符、会引起委托人投资增加、工期延误的部分,不进行认真审核、不进行优化就给予同意的,除必须限期改正外,每发生一次,监理人必须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情节严重的(造成损失1万元及以上的),委托人可视情况要求监理人承担严重违约责任。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方案、设计变更等技术文件,监理人应当在3日内予以批复,监理人未及时批复的,视延误程度,监理人承担一般违约责任1次或严重违约程度1次(延误3日及以上);须转报委托人审批的,监理人应在3日内出具审核意见报委托人,监理人未在3日内报委托人或未出具审核意见的,监理人除必须限期改正外,监理人必须承担一般违约责任1次。承包人提交给监理人审核的资料或文件存在错误须承包人改正的,监理人应将所有错误一次性要求承包人改正,监理人要求承包人反复修改的,委托人有权给予书面警告并限期改正,监理人拒不限期改正的,应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10、监理人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文明施工管理责任的,委托人可发出书面警告要求其限期改正,委托人发出书面警告后,监理人在整改期限内仍不加以改正的,每发生一次,监理人承担一次一般违约责任。11、监理人应当按时对承包人的申请计量事项予以审批,并对申请计量事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监理人派驻的专业工程师应对承包人提交的计量报表认真审核并予以确认,监理人对不合格工程同意计量,以及计量数量严重不实、资料不齐全同意计量的,除必须立即改正外,监理人应当承担一般违约责任1次,情节严重的(不符合约定确认的计量达到3次及以上的)应承担严重违约责任1次,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12、对于承包人提交的请款报告,监理人不按实际完成的工作量进行审核,或不按本合同要求签署拨款意见,被审查发现后,必须在委托人要求的限期内改正,如监理人审核的当期支付金额超过经过委托人复核的实际应付金额5%以上的,监理人必须承担一般违约责任1次,超过10%的,应承担严重违约责任1次。若由此给委托人造成超额付款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监理人除必须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外,委托人将视情况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13、监理人同时发生本合同专用条款第26条(四)款8、9、11、12项约定的违约行为的,视同监理人和承包人串通作假,委托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有权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第26条(一)款6项的约定要求监理人承担赔偿责任。14、监理人应设立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督促承包人建立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并要求各施工标段设立专职安全员,将安全责任制度落实到人。监理人应每月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安全文明施工大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向委托人报告。承包人没有做好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没有按有关规定做到安全生产,或存在安全隐患,监理人未及时发现、不督促承包人进行整改,不做及时处理,不及时向委托人报告,被委托人发现后,委托人有权给予书面警告并限期改正,监理人拒不限期改正的,应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由此而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被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批评、被新闻媒体曝光的,监理人应承担严重违约责任1次;情节严重的,委托人有权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15、本项目实施过程中,若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经核实监理人负有管理责任的,每发生一次,监理人应向委托人支付人民币贰拾万元违约金。该违约金由委托人在支付给监理人的监理报酬中扣除,或由监理人另行支付,违约金按实际发生次数计算,不设上限,不足部分由监理人另行支付。16、监理人因在施工过程中发出错误指令、越权审批设计变更及其他因监理人自身失误或失职原因导致本合同工程在投资、工期、质量等方面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将要求监理人进行赔偿。具体约定为:(1)因监理人原因造成工程投资增加的,委托人将根据工程投资的增加额与原计划投资额的比例,按相应比例双倍扣减监理报酬;若增加工程投资比例超过原计划投资额的20%时,委托人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按相应比例双倍扣减监理报酬,并要求监理人赔偿委托人由此遭受的全部损失。(2)因监理人责任导致工期延误,其中分段工期延误日数占该段总工期的30%时,则委托人有权扣除该分段工程监理报酬的60%;分段工期延误日数达到该段总工期的50%时,则委托人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因监理人责任导致工程竣工拖延的,依据拖延的日数,监理人应每日按2000元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由于监理人责任导致工期延误,致使委托人要承担赔偿第三方责任的,监理人必须承担赔偿委托人由此遭受的损失。(3)因监理人责任造成质量事故,需要返工的,监理人应承担1次严重违约责任并双倍扣减该部分的监理报酬,同时监理人应赔偿委托人的实际损失;情节严重的,委托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监理人赔偿委托人由此遭受的经济损失。17、对于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工程变更,如当月由委托人确定的工程变更的总价较监理人审定的总价存在正负10%以上的情况累计出现2宗以上(含2宗),监理人应当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18、对于承包人不按时提交工程结算文件,监理人不按合同约定采取有效措施的,监理人应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结算书及必要的支持材料后30日内根据相关合同约定完成审核并提交委托人。否则,每拖延一天,支付2000元违约金,以此累计。19、监理人根据监理范围及本合同约定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结算书(结算资料)进行审核,如最终由委托人或政府主管部门审定的结算金额较由监理人审定的结算金额的差值大于正负5%,则由监理人按下列计算方法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ㄧ(A-B)÷Bㄧ—5%]×C其中:A为监理人审定的工程结算金额;B为委托人或政府主管部门审定的工程结算金额;C为本合同监理报酬总额。20、监理人在监理工作中所形成的技术资料应定期(每月一次)提交复印件(由监理人及监理工程师签章)给委托人留底,未及时提交的,按照每件1000元支付违约金。(五)其他方面的违约责任:1、监理人必须加强对监理人员职业操守、廉政建设的培训和教育,本项目监理人员利用职业身份“吃、拿、卡、要”或有其他违反职业操守及廉政建设相关规定的,一经查实,监理人应立即清退该监理人员,并承担1次严重违约,情节严重的,委托人有权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并有权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同时将上述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记录备案后向社会公开,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2、工程监理资料收集不齐、管理混乱的,监理人承担一般违约责任;缺损原始记录的,每份文件扣减1000元监理费。3、监理人不执行委托人有关规定的,须按委托人有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4、除上述约定之外,监理人有违反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的,均构成违约,委托人有权视具体情况给予书面警告并限期改正,监理人拒不限期改正的,应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情节严重的,应承担1次严重违约责任。5、监理人应严格遵守委托人制定的建设工程第三方质量安全评估服务相关管理办法,配合完成第三方质量安全评估工作。根据每次评估结果,经评估确定为一般违约情况的,监理人应按合同约定承担一次一般违约责任;经评估确定为严重违约情况的,监理人应按合同约定承担一次严重违约责任。6、在本合同期内或本合同终止后,未征得委托人的书面同意,监理人不得泄露监理过程中获取的委托人的技术和经济资料,不得泄露与本合同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也不得泄露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的保密资料。如因泄密造成损失的,监理人应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委托人因主张赔偿而支出的律师费、公证费、取证费、受理费、保全费和保全担保费、公告费、鉴定费、评估费等费用均应包含在损失赔偿之内。(六)《广州开发区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工程监理管理办法》(如有)等委托人(包含委托人上级公司)等相关制度、管理办法、指引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如委托人后续修订相关规定或印发新的相关规定的,监理人同意按委托人的最新规定执行,监理人未按委托人相关规定执行或不遵守委托人相关规定而导致违约行为的,委托人可按本合同有关条款追究监理人的违约责任。监理人未按该办法执行的,委托人可按办法规定追究监理人违约责任。(七)委托人以书面形式作出的违约处理决定一经送达监理人立即生效。监理人拒收违约处理文件的,视为违约处理决定送达。监理人如有足够证据证明不应由其承担违约责任的,应在收到违约处理决定后3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委托人提出异议并附上有关证据;委托人在收到监理人的异议后15日内审核完毕且作出书面决定并通知监理人。(八)当月发生的违约处罚,委托人均有权在应付未付监理报酬中扣除,数额不足时,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退还已支付的监理报酬。第二十七条双方一致同意不适用本合同通用条款第二十七条的约定,承包人对质量和工期的违约,如监理人存在过错的,应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相关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第三十一条双方一致同意不适用本合同通用条款第三十一条的约定,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相应延长,监理人的报酬不变。第三十二条双方一致同意不适用本合同通用条款第三十二条的约定,在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监理人的报酬不变。第三十三条双方一致同意不适用本合同通用条款第三十三条的约定,本合同的有效期一直至本合同工程保修期间届满且竣工结算完成、经委托人或其授权单位审定满60日并同时双方的责任、义务履行完毕时才终止。本合同工程保修期间,监理人仍须承担监理责任。第三十四条双方一致同意不适用本合同通用条款第三十四条的约定,本合同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不得变更或解除。委托人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单方面部分或全部解除本合同的,自委托人书面通知监理人时起部分或全部解除本合同即生效。本合同的修改(包括服务范围的修改),只能以双方书面同意的方式进行。第三十五条双方一致同意不适用本合同通用条款第三十五条的约定。第三十六条双方一致同意不适用本合同通用条款第三十六条的约定。第三十七条双方一致同意不适用本合同通用条款第三十七条的约定,当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第二十六条的约定处理。第三十九条双方一致同意不适用本合同通用条款第三十九、四十条的约定,监理报酬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按本条以下约定执行:(一)监理报酬的计取1、本合同监理报酬支付货币为:人民币。2、本合同监理报酬结算价以委托人审定为准,如本服务需财政主管部门审核,则本合同监理报酬结算价以财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委托单位审定金额为准。如财政主管部门对本合同监理报酬的结算审定金额少于委托人已支付的费用金额或审计部门等发现本合同结算价款存在超付的情形,监理人同意按委托人通知的时间全额退回超付的费用给委托人,监理人逾期退款的,除应当继续承担退款义务外,还应当按照应退未退款项的20%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并承担因此造成的委托人的损失。无论委托人或财政主管部门对本合同监理报酬审定的结算价为何值,本合同监理报酬最终结算价不得超过招标阶段的招标控制价(元)。本合同监理报酬的结算价按照以下方式一约定执行。☑方式一:本合同监理报酬以区行业主管部门批复的建设项目概算中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为计费基数(暂定90363.916534万元),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70号文)规定计算的施工监理收费基价并结合下列各调整系数后下浮30%,再执行中标下浮率%计算。本项目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为1.0、专业调整系数为1.0、高程调整系数为1.0等调整系数固定不变。中标下浮率计算(小数点后保留2位):中标下浮率=(1-中标价/最高投标限价)*100%计算公式如下:(1)监理服务费基准价=施工监理收费基价×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专业调整系数×高程调整系数。(2)监理服务费=监理服务费基准价×(1-30%)×(1-中标下浮率)。□方式二:本合同监理报酬中标综合包干单价为/元/㎡,暂估总建筑面积为【/】㎡。本合同监理报酬结算价按照中标综合包干单价乘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批准的总建筑面积计算。3、在本合同约定的监理范围内,监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监理报酬。4、委托人有独立决定本项目最终实施方案的权利,如果委托人决定进行实施方案调整的,监理人应予以配合,不视为委托人违约,不得以此为理由向委托人进行索赔。5、在本合同约定的监理范围内,当工程量增加,或设计变更或设计规模变化时,监理人工作的变化均应视为包含在本合同约定的监理工作内,委托人不再另行支付费用。6、除非双方另有约定,本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间,各种费率和费用不因物价变动而给予弥补或调整。7、本合同监理报酬已包含监理人履行本项目合同项下所有义务所需所有成本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完成全部监理工作所需的工作人员工资、监造费、住宿费、加班费、驻现场人员津贴福利、差旅费、考察费、交通费、办公桌椅、固定电话报装及资讯费用、工伤保险、后勤保障、电话机、饮水机、复印机、空调、文件复印/国内外电话费、传真邮递费、办公用水、电费等服务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费用及监理人的管理费、利润、规费等费用。除监理报酬外,监理人不得以任何其他理由要求委托人另行支付任何费用。8、在合同履行期间,如遇国家的税率政策调整,合同不含税价格不因国家税率变化而变化,合同含税价格按国家的税率政策进行调整。9、在本合同约定的监理范围内,非因监理人原因造成工程延期,致使监理服务期出现延长,监理人的责任期也应相应延长,不因监理服务期的延长而调整本合同监理报酬。10、如在工程实施期间,因国家政策变化、政府对本合同工程的计划调整或不可抗力等非委托人原因造成本合同工程停建的,则监理人必须接受终止服务并积极配合委托人做好善后工作,按已实际完成的监理服务内容和本合同的相关约定结清监理报酬。11、如在工程实施期间,因任何原因造成本合同工程中间停工而导致监理人必须二次或多次进出场,监理报酬总额将不会因此而有所调整,相关费用亦已经包含在本合同监理报酬中。(二)监理报酬的支付1、首笔监理报酬:本监理合同签订且监理人提交履约保函后,监理人提供经委托人审批的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项目监理人员组织机构经委托人审核备案后,委托人向监理人支付本合同签约监理报酬的20%。如因本项目分期建设需要分期监理,按当期计容建筑面积在本合同范围总计容建筑面积的占比进行核算支付。2、支付首笔监理报酬后,本项目在施工阶段监理服务期内按每三个月支付监理报酬:当期支付的监理报酬=(本期已审核的监理范围所有施工工程产值占监理范围施工工程合同价的比例)*本合同监理报酬*60%。监理人应在当期的下一个月5日前提交请款资料(具体以委托人要求为准),经造价咨询单位、委托人审核确定。支付进度监理报酬时,需附监理人盖章确认的违约台账,如有违约罚金,需缴清当期对应的违约金后方可支付该次进度监理报酬。监理人未提供符合委托人要求的请款资料或延迟提交请款资料的,委托人当期应付款期限相应顺延。3、本项目工程各专项验收及竣工验收通过后,委托人累计支付至本合同监理报酬的80%。4、本项目工程竣工结算经委托人或财政主管部门书面审核确认后,累计支付至本合同监理报酬的90%。5、本项目工程竣工结算经委托人或财政主管部门审定且监理报酬结算办理完毕后,累计支付至监理报酬结算价的97%。支付本期监理报酬时,需附监理人盖章确认的违约台账,如有违约罚金,需缴清结算阶段的违约金后方可支付。6、本项目工程缺陷责任期(保修期)满,且本项目工程竣工结算经委托人或财政主管部门审定满60日并且经委托人书面确认监理人的责任、义务履行完毕,监理人协助委托人完成工程竣工档案备案后,委托人支付监理报酬结算价余款(不计利息)。7、委托人支付监理报酬前,均需监理人提交请款资料由造价咨询单位及委托人审核确认。造价咨询单位在7日内审核完成并签署意见后报送委托人,委托人在20个工作日内审核确认,审核确认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支付。因本项目所有款项均须遵守专项借款等项目资金支付制度,本合同所述的支付是指委托人在收到监理人的请款申请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开始办理支付手续,而非款项划入监理人账户。在委托人完成各项支付手续报专项借款支付审批时,审批导致支付时间延长时,不属委托人违约。8、监理人收款账户为:账号:户名:开户行:税号:委托人完成各项支付手续报专项借款支付审批即视为已完成付款义务,如因监理人原因、银行原因等非委托人原因导致委托人付款迟延的,委托人不承担违约责任。9、监理人在委托人审核确定应支付监理报酬金额后需向委托人开具合法有效等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监理人因收取监理报酬所需缴纳的所有税费,由监理人自行承担。监理人未按要求进行请款或所提交的发票不符要求的,委托人有权暂停付款,因此而导致付款时间延误的责任由监理人承担。开票信息如下:单位名称 税号地址电话开户银行银行账号第四十一条委托人与监理人双方同意用人民币支付本合同涉及的相关款项。第四十二条双方一致同意不适用本合同通用条款第四十二条的约定,监理人申请委托人付款的,应按委托人及广州开发区、黄埔区规定办理请款手续。第四十三条双方一致同意不适用本合同通用条款第四十三条的约定,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复试、监造,其费用支出由监理人负责解决。第四十八条监理人对其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而编制的文件的所有权和知识产权均应属于委托人所有,委托人有权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无需取得监理人的许可。除非经委托人事先书面同意,监理人不得将其专为本项目编制的文件及委托人提供的文件用于本合同所述之外的其他目的,也不得在文件的基础上为其他项目编制任何文件资料。未经委托人事先书面同意,监理人均不得将本项目下的文件用于公开出版或公开宣传或向其他第三方透露、转让等。第四十九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委托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但诉讼不影响委托人同其他监理人另行签订监理合同。第五十条补充条款(一)施工阶段的造价投资控制:监理人必须安排至少1名注册造价工程师提供服务,并要求建立施工阶段工程预算台账,具体要求和模式另定。(二)在施工招标阶段或工程开工前,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测量专业的监理人员对委托人提供的地形测量资料进行审查,使用自备仪器按一定比例随机抽点复核地形图的准确性,并就地形图的可靠性、真实性和存在的问题等向委托人提交书面意见和建议。(三)在保修期内,监理人应每三个月对工程进行一次巡视、检查(要到委托人处签到),并向委托人提交书面检查报告,发现有质量缺陷的,要及时通知委托人,会同委托人组织承包人维修,按施工保修书的条款界定责任归属。在保修期内,委托人要求监理人到达现场的,监理人必须在接到委托人通知后2日内到达现场,履行监理职责。如监理人在保修期内不履行监理职责的,委托人有权不支付余款。(四)由于监理人采取有效监管措施,致使工程施工的关键工期比计划提前5日以上(含5日)的,可抵扣监理人一般违约责任1次;关键工期提前10日以上(含10日)的,可抵扣监理人严重违约责任1次;关键线路工期提前20日以上(含20日)的,可抵扣监理人严重违约责任2次。(五)由于监理人提出合理化建议,优化技术方案,被委托人采纳并实施,节约投资10万元以上(含)的,可抵扣监理人一般违约责任1次;节约投资30万元以上(含)的,可抵扣监理人一般违约责任2次;节约投资50万元以上(含)的,可抵扣监理人严重违约责任1次;节约投资100万元以上(含)的,可抵扣监理人严重违约责任2次。(六)监理人认真履行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责任,得到委托人及建设主管部门书面表彰的,可抵扣监理人严重违约责任1次;取得市安全文明样板工地的,可抵扣监理人严重违约责任2次(如本项目有工地创优市优指标硬性要求的除外)。(七)项目监理人员就本项目受到委托人及建设主管部门表彰的,每人次可抵扣监理人严重违约责任1次;(八)监理人抵扣的违约处罚,可按照合同相应条款,在实际已发生的违约处罚金内返还。如项目完工后,实际可抵扣的监理人违约责任多于实际处罚的违约责任,原则上不予经济奖励,委托人视情况给予通报表扬。(九)如本合同需缴纳合同印花税,监理人需在有关税务部门规定期限及结清本合同监理报酬前,自行缴纳属监理人缴纳的部分。(十)施工阶段的合同管理:监理人必须参与工程建设过程及工程变更的合同管理。(十一)施工过程中监理人应对施工图纸的错误及时提出意见,并根据现场的实际施工情况,每月向委托人上报施工图纸的存在问题修改的情况。未尽监理职责,对施工图纸出现重大错误未发现或未提出意见的,监理人承担一次严重违约责任。(十二)现场监理工程师应使用自备仪器独立测量、复核承包单位报送的控制桩的校核成果、控制桩的保护措施以及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临时水准点的测量成果,保证测量精度。如果测量精度存在错误,监理人在复核过程中未能发现的,监理人应承担由此引起的相应的经济损失。(十三)对隐蔽工程的隐蔽过程、下道工序施工完成后难以检查的重点部位,按规定需进行旁站不进行旁站监理的,每次扣减2000元监理费。(十四)利用监理职权谋取任何不正当利益,每发现一次扣减5000元监理费。(十五)制订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办法,监督检查工程的文明施工及安全防护措施,若发生安全事故时,督促承包人迅速采取措施,减少事故对工程的影响,事后配合有关部门查明事故原因,恢复施工生产。(十六)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兼任其他项目的总监,如需兼任,必须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否则,监理人须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10万元,并应立即取消新兼任工作。(十七)补充条款中涉及的扣减监理报酬及违约金,委托人均有权在当月支付的监理报酬中扣除。(十八)本合同监理服务内容严禁转包、分包,否则委托人有权单方通知监理人解除本合同,不予支付监理报酬,并要求赔偿委托人的全部损失。(十九)本项目全过程需设置专职档案资料管理人员,中途更换档案管理人员的需书面通知委托人。(二十)履约担保1、履约担保形式:以银行保函提交的无条件、不可撤销、见索即付的保函,格式详见本合同附件。2、履约担保提交时间:本合同或调整合同价补充合同签订后30日内(双方另有约定的按双方约定执行)。3、银行保函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的监理人住所所在城市或广州市内的四大国有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开具的。4、监理人所提供的保函有效期应当自开立之日起,至本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个月后止。如果履约担保因有效期届满,致使履约担保自动失效,而监理人尚未完成本合同承包范围内容或本合同服务期限尚未到期的,监理人应在担保有效期满前3个月无条件办理担保续保,并向委托人提交同样格式且更新日期后的有效担保,否则委托人有权暂停付款。5、履约担保金额为中标价的10%。附件1:工程建设项目廉政责任书附件2:安全生产协议书附件3:保函参考格式附件4.项目监理机构及驻场监理人员附件5:投标报价表附件1:工程建设项目廉政责任书工程项目名称:广州市黄埔区九佛街五村七片城中村改造项目复建地块五工程监理服务工程项目地址:广州市黄埔区。委托人(甲方):监理人(乙方):为加强工程建设中的廉政建设,规范工程建设项目的各项活动,防止发生各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特订立本廉政责任书。第一条甲、乙双方的责任(一)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项目招标投标、工程建设、施工安装和市场活动等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二)严格执行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三)业务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施工安装和监理的规章制度。(四)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第二条委托人的责任委托人的领导和从事本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准向监理人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二)不准在监理人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委托人或个人支付的费用。(三)不准要求、暗示或接受监理人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四)不准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监理人及相关单位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五)不准向监理人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委托人项目工程合同有关的设备、材料、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监理人和相关单位推荐分包单位。第三条监理人的责任应与委托人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和监理的有关方针、政策,尤其是有关建筑施工安装和监理的强制性标准和规范,并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准以任何理由向委托人、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索要、接受或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及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二)不准以任何理由为委托人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三)不准接受或暗示为委托人、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四)不准以任何理由为委托人、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第四条违约责任(一)委托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廉政责任书第一、第二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监理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二)监理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廉政责任书第一、三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委托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第五条本廉政责任书作为工程监理合同的附件,与工程监理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第六条本廉政责任书的有效期与施工监理合同的有效期相同。第七条本廉政责任书份数与合同份数一致。(本页为《工程建设项目廉政责任书》签章页,无正文)委托人: 监理人: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签订时间:年月日签订地点: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附件2:安全生产协议书工程项目名称:广州市黄埔区九佛街五村七片城中村改造项目复建地块五工程监理服务工程项目地址:广州市黄埔区。委托人(甲方):监理人(乙方):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颁布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做到层层分解安全责任,杜绝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减少职业危害与环境污染,实现项目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双方特此签订安全协议:一、委托人职责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2.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和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3.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4.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5.组织对承包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监督承包人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二、监理人职责(一)施工准备阶段安全生产的主要监理工作1.总监理工程师是现场质量安全监理的第一责任人。2.项目监理部应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按照工程建设的强制性标准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编制包括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方案的项目监理规划,明确安全生产监理管理工作的范围、目标、内容、工作程序和制度措施,以及人员配备计划和职责等。3.对中型及以上项目或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监理部应当编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应当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特点、方法和措施、控制要点和目标等,并制定对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措施的检查方案。4.认真审查核验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安全生产强制性标准要求,并由总监理工程师在技术文件上签署意见。审查未通过的,安全技术措施及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不得实施。5.检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建立健全情况,督促施工单位检查各分包企业的安全生产制度。6.审查施工单位的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合法有效。7.审查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具备资格,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是否满足相关要求。8.审核特种作业人员是否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9.审核施工单位应急救援预案和安全防护措施费用使用计划。(二)施工阶段安全生产的主要监理工作1.监理施工单位按照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及时制止违规施工作业。2.每天定期巡视检查施工过程中的危险性较大工程作业情况。3.核查施工现场建筑施工机械和安全设施的验收手续,并签署意见。4.检查施工现场各种安全标志和安全网架设、临时用电设备等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是否符合有关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要求。5.督促施工单位进行安全自查工作,并对施工单位自查情况进行抽查,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安全生产专项检查。(三)安全检查与监督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巡视检查,对发现的各类安全隐患,应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并督促其立即整改;情况严重的,监理部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并同时报告建设单位。隐患消除后,监理应检查整改结果,签署复查或复工意见。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工整改的,监理部门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以电话形式报告的,应当有通话记录。检查、整改、复查、报告等情况应当在监理日记、监理月报中记载。核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有关施工机械、安全设施等验收记录,并由总监理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署意见。(4)安全管理目标1.杜绝重、特大事故的发生,预防并遏制较大事故的发生,较大事故发生率控制为零,减少一般事故的发生,杜绝死亡事故。2.杜绝重大机械设备,火灾和重大道路交通事故。3.杜绝职业病发生和预防食物中毒。4.不断提高职工安全意识教育,安全宣传教育覆盖率达到100%,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100%。5.重大危险源监控率达到100%,一般隐患排查治理率达到100%。(5)法律法规1.监理人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安全生产法》《消防法》、国务院颁布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行业强制性规范及公司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进行施工生产管理。2.对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规、行业强制性规范及违章作业或因监督不力等造成的重大安全事故,监理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三、违约责任如因委托人或监理人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本协议由双方法定代表人签署加盖公章后生效,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失效。委托人: 监理人: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签订时间:年月日签订地点: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附件3:保函参考格式履约保函编号:致(下称“你方”或“受益人”):因(下称“保函申请人”)与你方签订了委托人合同编号:、监理人合同编号:的合同(合同或协议名称),我行愿就保函申请人履行上述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义务向你方开立无条件、不可撤销、见索即付的独立保函:一、本保函项下我行承担的保函最高限额为(币种、金额、大写)¥元,人民币:(下称“保函金额”)。二、我行在本保函项下开具的为无条件、不可撤销、见索即付的独立保函。三、本保函的有效期为以下第种:1.本保函有效期至年月日止。2.自本保函开立之日起至本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个月后止。四、在本保函的有效期内,我行将在收到你方提交的本保函原件及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索赔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以上述保函金额为限支付你方索赔金额:(一)索赔通知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列明索赔金额,并由你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二)索赔通知必须同时附有:一项书面声明,声明索赔款项并未由保函申请人或其代理人直接或间接地支付给你方。(三)索赔通知必须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到达以下地址:。在你方向我行提出索赔通知时,我行将不坚持要求你方先向保函申请人提出索赔或要求你方提供除本保函原件和索赔通知以外的其他任何证明材料。五、本保函金额将随我行按你方索赔通知要求分次支付而相应递减。六、本保函项下的权利不得转让,不得设定担保。受益人未经我行书面同意转让本保函或其项下任何权利,我行在本保函项下的义务与责任全部消灭。七、因本保函发生争议协商解决不成,按以下第(一)种方式解决:(一)向工程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二)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八、本保函有效期届满,本保函失效,我行在本保函项下的责任消灭,受益人应立即将本保函原件退还我行;受益人未履行上述义务,本保函仍在有效期届至之日失效。九、本保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十、其他条款:1.本保函有效期届满,本保函自动失效,我行在本保函项下的义务与责任自动全部消灭,此后提出的任何索赔均为无效索赔,我行无义务作出任何赔付。2.所有索赔通知必须在我行营业时间内到达本保函规定的地址,即每个营业日【】点前,否则视为在下一个营业日到达。。十一、本保函自我行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开立人(公章):负责人(签字):签发日期年月日(备注:最终版本以委托人确认为准。)附件3:项目监理机构及驻场监理人员附件4:投标报价表interface return errorinterface return error广州市黄埔区九佛街五村七片城中村改造项目复建地块五工程监理服务招标公告招标人:广州知城梧栖城市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招标代理机构:国众联建设工程管理顾问有限公司日期:2025年6月1广市黄区五街五村华片城中村改造项目发建地玦五工监理服务招标公告1.招标条件本标项目广州市黄埔区九佛街五村七片城中村改造项目复建地块五工程口田费捕区发展和黄局以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茶证项目1购:0E01440110-04-01-451378)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厂州知城格酒城市开区区页有s次业白国有或售体投资,出资比例为100%,招标人为厂州知城格四市开投咨右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监理进行公开招标。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2.1招标项目概况011切项日称,广市黄埔区九佛街五村十片城中村改谊项目发建地卫L程监理服务010T和z,项日用面和为46500平方米,拟建总建现面视大232880亚业甘中空建筑面和为162750平方米,不计容建筑面积为70135干力不,建巩家府000绿地>35%建筑高度≤100米(住宅建筑高度5.15米全99.95不;工米11日2至32日建设内容包活件千、地至牛牌、1心商业,公建配套等,具体以政府批复的规划条件为准。ooT占,位千城区中新知设城板快,位士力街、中大城西部。2.1.4工程总投资:121312.99万元。2.2招标范围2.2.1监理标段划分:本项目分为1个标段。oo0用,收内容包括但不限干以下内容:施工图设计防段、地工T险机会硕构件厂铝会全模板等关键材料场监道及拼装收、人T管阶印移交险段,保修阶段的质量、投资、进度、安全栓利;品首、目TT租人同展行及动调委托人和工程建设有天各万时大系,工中+五北府或面证结的电核)、甲ii区1人购T禾红人的要我提前进场与开工期期的维备机寿划工作,助12人制定工程管理办法、各参建方职责及有关事务性工作等,以及配合项目移交等监理及项目管理有关工作。2.2.3监理服务期限自本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至本项目的竣工结算(以有权结算终审部门审定的竣工结算)且所有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包括施工图设计阶段、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监理服务期、缺陷责任期阶段(保修期)监理服务期及竣工结算期,工程交付阶段、工程竣工结算经委托人或其授权单位审定满60日,且双方的责任、义务履行完毕时终止(以前述相关期限孰晚之日为准)】2.2.4监理服务最高投标限价:人民币9,701.796.00元。3投标人资格要求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相应资质。3.1.1投标人须具备工程监理综合资质或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资质。香港企业参加投标的,须在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且备案的业务范围满足本项目招标文件要求。注:①香港企业备案的业务范围依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香港工程建设咨询企业和专业人士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城市开业执业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建规范(2020)1号规定,详见链接:http://zfcxjst.gd.gov.cn/xxgk/wjtz/content/post3137220.html)确定。②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统一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市函[20211510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延期的通知》(粤建许函(2021)84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市函(2020)33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30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建办市函(2022)361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粤建许函(2022)846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司局函市(2023)116号)、《住建部做好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3)47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建许函(2023)820号)、《广东省3工L日工有建设工企业资质证日大(2024)124号)等相关规定执行。ooiT口地本日音厂提h目有律饺2006F411日小口站内的中化人民北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帅注执业让中,日只力业和业单位为本公司,并具有本科或以上的字历。取任示自历个多-+n1口饮收星木日息七程H合安冰t。2子土山的名安业范围依据《厂东省任房和多建以川大厂中区自作,人手n十一X中开业业1品目1J2J1日知》(粤建规范(2020)1号)]。QQ千联会体投标,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6,4L一目老人洛数技有工商行管理部核反用法八昌业只,1国家法律经营。oE次电水机标人须在广市件建行业作用管理平管建业正业1用采/intt1T工口产T租领具木企业作用档车中H八贝。正业1采HX2L机1用平合的信息,投标人尤提父相天须科,石八XLL一L同信用安信自的评电时店地租如长。:1中术20广市住建行业信用管理平台监理企业信息录人指5》1.1c:.o/awal/edwyxgkzl/gzsizvglfwzx/bszy/conteht/posLo0102e3.html)。招标文件第六章)ogrLiittalRiTe4作开X白4只中11022LL业L心不易有限可(公物X物L2s比对的结果进行评审)。二八生二各单的投标人资格杀件,N中口口r据。1-4产心代空和乡建设斤关干发查港建饺谷调正业个业八工1血由市开业地业试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建规汜(2020厂1万,L.11.:+aovcn/yygk/wjtz/content/post3131220.lll1BL11白业中正y日14业人士参与本次投标的,应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满足评审的相关证明文件。3、投标人在投标登记时选择了登记企业、拟投入本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即已满足“资格审查前,投标人须在广州市住建行业信用管理平台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及拟担任本工程总监理工程师须是本企业信用档案中的在册人员”的要求,投标人无需提供证明材料。4招标文件的获取4.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25年月日时分至2025年月日时分(北京时间,下同),登录广州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网址:http://www.gzggzy.cn)下载电子招标文件。4.2本项目采用资格后审方式。注:(1)电子招投标操作流程详见广州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的最新版操作指引。(2)从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开始计算备标时间。5.发布招标公告、递交投标文件时间、开标时间5.1发布招标公告时间(含本日):2025年月日时分至2025年月日时分。注:发布招标公告的时间为招标公告发出之日起至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止。5.2递交投标文件时间:2025年月日时分至2025年月日时分。投标人通过广州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网址:http://www.gzggzy.cn/)交易平台递交电子投标文件。投标人应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登录广州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交易平台网站办理网上投标登记手续。按照广州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平台关于全流程电子化项目的相关指南进行操作。详见:广州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最新指引。5.3递交备用投标文件电子光盘时间为:2025年月日时分至2025年月日时分;地点:广州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指定开标室。5FAtg机立件由子招标投标文易平合将。期不工口L-LL-11tliar72i11文11moJ3017JC绝接收其投标文件光盘。EE间0005年日时分。地点:厂州文幼果团PAH八目北工投标口川任绒力小,X一日立41M广易健有公司(州公县文勿中心上水指引。6.发布公告的媒介卡W八生同左广标交易信团有限公司(厂州公共资文物中心:,.1广车者招标投标监管网(网址:http://zbtb.gd.goV.Cll/21市国切机标公北服务平台(网址,http://www.cebpubservice.com/,出六车广交易健团有限公司(州公共资文勿中心日区。7.联系方式招标人,广州知城梧栖城市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黄埔区知凤街9号知识大厦7楼01-06至联系人,陈工电话:020-31700409招标代理机构,国众联建设工程管理顾回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海珠区金菊路1号佳兴大厦307至联系人,黄工电话:020-34260400号议受理部门,广州知城梧栖城市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黄埔区知凤街9号知识大厦7楼01-06至联系人:陈工电话:020-317004096无机行成老甘如利事关系人对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有开区二111一L一文时间内通过电子文易系提中:可木豆G助口,-LRlT-I业土n白HgRD会:TF门m文u.=L6招标投标活动。招标人依法作出答复、发布招标文件澄清或者修改文件的,应当通过电子交易系统进行。(2)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时通过电子交易系统提出,招标人应当对投标人提出的异议当场作出答复,并在电子交易系统中如实记录。参加现场开标会的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3)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通过电子交易系统提出。招标人应当在规定的异议答复期限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招标监督机构:广州开发区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广州市黄埔区建设工程招OR投标管理办公室)地址:广州开发区科学城水西路30号汇丽写字楼4楼监管电话:020-82112206、020-82116676招标人:广州知城梧栖城市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招标代理:国众联建设工程管理顾问有限公司日期:2025年6月16日7interface return error项目代码:2501-440112-04-01-451378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申报企业名称:广州知城梧栖城市开发投资有限经济类型:国有独资公司防伪二维码公司项目名称:广州市黄埔区九佛街五村七片城中村建设地点:广州市黄埔区九佛街道北至凤德四路,南至九年改造项目复建地块五工程一贯制学校地块,西至永九快速,东至元母山路建设类别:口基建口技改口其他建设性质:口新建口扩建口改建口其他建设规模及内容:地块五用地面积为46500平方米,计容建筑面积为162750.00平方米,拟建设内容为住宅及相关公共配套设施等。项目总投资:121312.99万元(折合万美元)项目资本金:24262.60万元其中:土建投资:102228.41万元设备及技术投资:0.00万元;进口设备用汇:0.09天元计划开工时间:2025年06月计划竣工时间:202806月备案机关:黄埔发展和改军局备案日期:2025年01月15更新日期:2025年04月09日延期至:2027年04月09日备注:提示:1.备案证明文件仅代表备案机关确认收到建设单位项目备案信息的证明,不具备行政许可效力。2.备案有效期为两年。项目两年内未开工建设且未办理延期的,备案证自动失效。项目在备案证有效期内开工建设的,备案证长期有效。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制interface return error广东省投资项目代码项目代码:2501-440112-04-01-451378项目名称:广州市黄埔区九佛街五村七片城中村改造项目复建地块五工程审核备类型:备案项目类型:基本建设项目行业类型:住宅房屋建筑【E4710】建设地点::广州市黄埔区九佛街道北至凤德四路,南至九年一贯制学校地块,西至永九快速,东至元母山路项目单位:广州知城梧栖城市开发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2MACWRXM643LE守信承诺目在本人受项目申请单位委托,办理投资项目登记(申请项目代码)手续,本人及项目申请单位已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确认拟建项目符合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等要求,不属于禁止建设范围。本人及项目申请单位承诺:遵循诚信和规范原则,依法履行投资项目信息告知义务,保证所填报的投资项目信息真实、完整、准确,并对填报的项目信息内容和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如实、及时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建设实施基本信息。项目单位应项目开工前,项目单位应当登陆在线平台报备项目开工基本信息项目开工后,项目单位应当按年度在线报备项目建设动态进度基本信息,项目竣工验t5收后,项目单位应当在线报备项目竣工基本信息。说明:1.通过平台首页赋码进度查询“功能,输入回执号和验证码,可查询项目赋码进度,也可以通过扫描以上二维码查询赋码进度:2.赋码机关将于1个工作日内完成赋码,赋码结果将通过短信告知;3.赋码通过后可通过工作台打印项目代码回执,4.附页为参建单位列表。interface return error招标申请函广州开发区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广州市黄埔区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广州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我单位委托国众联建设工程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为广州市黄埔区九佛街五村七片城中村改造项目复建地块五工程监理服务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工程目前完成立项等前期工作,建设资金已落实到位,资料已经搜集完成,具备招标条件。现就该项目进行有关招标手续,请给予协助办理为盼。专此函达。招标人:广州知城梧栖城市开发投资有限公司2025年6月16日招标代理委托书国众联建设工程管理顾问有限公司:我单位拟就“广州市黄埔区九佛街五村七片城中村改造项目复建地块五工程监理服务”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监理单位,现委托你公司为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负责本项目相关招标资料的编制和报批、组织评标,完成本项目设计施工招标的全过程工作。招标人:广州知城梧栖城市开发投资有限公司2025年6月16日招标人授权代表证明书广州开发区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广州市黄埔区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广州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广州市黄埔区九佛街五村七片城中村改造项目复建地块五工程监理服务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同时申请公开招标,并授权国众联建设工程管理顾问有限公司职员黄贻玲同志负责本项目具体招标工作请准予办理相关的手续。特此证明!招标人:广州知城梧栖城市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日期:2025年6月16日电子签名委托书委托人(招标人):广州知城梧栖城市开发投资有限公司被委托人(招标代理单位):国众联建设工程管理顾问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26159790J电话:020-34260400兹委托上列被委托人担任委托人的代理人,代理完成广州市黄埔区九佛街五村七片城中村改造项目复建地块五工程监理服务项目招标文件及相关资料的电子文件备案活动。被委托人代理权限如下:1、代理委托人提交招标项目的招标文件及相关资料的电子文件,委托人确认:被委托人提交的上述电子文件已经委托人审核和认可,因此产生的权利义务归委托人承担。2、被委托人报送上述电子文件过程中代理委托人实施电子签名,其代理签名的行为对委托人产生法律效力,因此产生的权利义务由委托人承担。特此委托招标人:广州知城梧栖城市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日期:2025年6月16日关于招标项目基础资料准备情况的说明广州开发区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广州市黄埔区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广州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我司已将广州市黄埔区九佛街五村七片城中村改造项目复建地块五工程监理服务招标所需的基础资料已经收集齐全,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请给予办理相关招标备案手续。特此说明。招标人:广州知城梧栖城市开发投资有限公司2025年6月16日interface return error广州知城梧栖城市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招标人声明广州开发区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广州市黄埔区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我单位就广州市黄埔区九佛街五村七片城中村改造项目复建地块五工程监理服务项目进行公开招标,现就有关事项作出如下声明:一、本项目已具备法定招标条件。二、本项目在招标计划、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标结果等关键事项中,已履行“三重一大”决策程序,在监管过程中将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提供。三、本次招标内容与政府有关部门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内容相符。四、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均依法编制,无违法内容,不同所有制投标人都能参与本项目竞争,具有足够的竞争性。五、在本项目招标过程中我单位未与潜在投标人或利害相关人串通,未直接或者间接向潜在投标人泄露重要技术参数等信息,工作人员不存在收受贿赂等违法违规行为。六、我单位将严格拒绝存在出让投标资格、与其他单位围标串标、行贿、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少放或不放业绩、奖项等客观评审资料减少自身竞争力、拖欠农民工工资、将中标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等行为的投标人一段时间内参与我单位招标项目的投标。我单位承诺,如上述声明与事实不符,由我单位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法律责任,并自愿接受监督部门或机构的查处和公开通报。招标人:广州知城梧栖城市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日期:2025年6月16日interface return error广州市黄埔区九佛街五村七片城中村改造项目复建地块五工程监理服务招标公告招标人:广州知城梧栖城市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招标代理机构:国众联建设工程管理顾问有限公司日期:2025年6月广州市黄埔区九佛街五村七片城中村改造项目复建地块五工程监理服务招标公告1.招标条件本招标项目广州市黄埔区九佛街五村七片城中村改造项目复建地块五工程已由广州市黄埔区发展和改革局以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项目代码:2501-440112-04-01-451378)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广州知城梧栖城市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国有或集体投资,出资比例为100%,招标人为广州知城梧栖城市开发投资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监理进行公开招标。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2.1招标项目概况2.1.1招标项目名称:广州市黄埔区九佛街五村七片城中村改造项目复建地块五工程监理服务2.1.2工程建设规模:本项目用地面积为46500平方米,拟建总建筑面积为232885平方米,其中计容建筑面积为162750平方米,不计容建筑面积为70135平方米,建筑密度≤28%,绿地率≥35%,建筑高度≤100米(住宅建筑高度5.15米至99.95米),容积率3.5,裙楼-1至1层,塔楼2至32层。建设内容包括住宅、地下室车库、其他商业、公建配套等,具体以政府批复的规划条件为准。2.1.3工程建设地点:位于黄埔区中新知识城板块,位于九佛街道、中新广州知识城西部。2.1.4工程总投资:121312.99万元。2.2招标范围2.2.1监理标段划分:本项目分为1个标段。2.2.2监理范围:监理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施工图设计阶段、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含预制构件厂、铝合金模板等关键材料驻场监造及预拼装验收)、验收阶段、竣工结算阶段、移交阶段、保修阶段的质量、投资、进度、安全控制;监督、管理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以及协调委托人和工程建设有关各方的工作关系,工程造价审核(含预算、进度款、变更、签证、结算的审核)、竣工图审核等全过程监理及监理造价咨询相关工作;按委托人的要求提前进场参与开工前期的准备和筹划工作,协助委托人制定工程管理办法、各参建方职责及有关事务性工作等,以及配合项目移交等监理及项目管理有关工作。2.2.3监理服务期限自本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至本项目的竣工结算(以有权结算终审部门审定的竣工结算)且所有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包括施工图设计阶段、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监理服务期、缺陷责任期阶段(保修期)监理服务期及竣工结算期,工程交付阶段、工程竣工结算经委托人或其授权单位审定满60日,且双方的责任、义务履行完毕时终止(以前述相关期限孰晚之日为准)】。2.2.4监理服务最高投标限价:人民币9,701,796.00元。3.投标人资格要求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相应资质。3.1.1投标人须具备工程监理综合资质或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资质。香港企业参加投标的,须在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且备案的业务范围满足本项目招标文件要求。注:①香港企业备案的业务范围依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香港工程建设咨询企业和专业人士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城市开业执业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建规范〔2020〕1号规定,详见链接:http://zfcxjst.gd.gov.cn/xxgk/wjtz/content/post_3137220.html)确定。②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统一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市函[2021]510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延期的通知》(粤建许函〔2021〕84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市函〔2020〕33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30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建办市函〔2022〕361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粤建许函〔2022〕846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司局函市〔2023〕116号)、《住建部做好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3〕47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建许函〔2023〕820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工作的通知》(粤建许函〔2024〕124号)等相关规定执行。3.2总监理工程师:拟任本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具有建设部2006年4月1日后颁发且在有效期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且其注册专业为房屋建筑工程,注册执业单位为本公司,并具有本科或以上的学历。或在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且备案的资格满足本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资格要求的香港专业人士。注:香港专业人士的备案业务范围依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香港工程建设咨询企业和专业人士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城市开业执业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建规范〔2020〕1号)]。3.3关于联合体投标: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3.4投标人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法人营业执照,按国家法律经营。3.5资格审查前,投标人须在广州市住建行业信用管理平台建立了企业信用档案及拟担任本工程总监理工程师须是本企业信用档案中的在册人员。企业信用档案取自投标截止时间投标人在信用管理平台的信息,投标人无需提交相关资料,若招标人延长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信用档案信息的评审时点也相应延长。注:(信用档案办理详见《广州市住建行业信用管理平台监理企业信息录入指引》http://zfcj.gz.gov.cn/zwgk/zsdwxxgkzl/gzsjzyglfwzx/bszy/content/post_8073953.html)。3.6投标人出具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格式签署盖章的《投标申请人声明》(格式见招标文件第六章)。3.7投标人未被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本项评审投标人无需提供资料,按投标截止时间广州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系统比对的结果进行评审)。注:1、未在招标公告第三条单列的投标人资格要求条件,不作为资审不合格的依据。2、依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香港工程建设咨询企业和专业人士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城市开业执业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建规范〔2020〕1号,详见链接:http://zfcxjst.gd.gov.cn/xxgk/wjtz/content/post_3137220.html),自2021年1月1日起,经备案且备案的业务范围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香港企业及香港专业人士参与本次投标的,应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满足评审的相关证明文件。3、投标人在投标登记时选择了登记企业、拟投入本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即已满足“资格审查前,投标人须在广州市住建行业信用管理平台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及拟担任本工程总监理工程师须是本企业信用档案中的在册人员”的要求,投标人无需提供证明材料。4.招标文件的获取4.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25年月日时分至2025年月日时分(北京时间,下同),登录广州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网址:http://www.gzggzy.cn)下载电子招标文件。4.2本项目采用资格后审方式。注:(1)电子招投标操作流程详见广州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的最新版操作指引。(2)从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开始计算备标时间。5.发布招标公告、递交投标文件时间、开标时间5.1发布招标公告时间(含本日):2025年月日时分至2025年月日时分。注:发布招标公告的时间为招标公告发出之日起至递交投标文件截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复建地块五工程监理服务涉及「招标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