肉牛冻精招标公告(大竹县牲畜良种推广站2025)



为有效扩大大竹县肉牛良种覆盖面,提高牛群质量和数量,促进畜牧业产业化发展,根据我县肉牛品种改良的需求,特向全国范围内的肉牛冻精生产企业发出公开邀请。请有意参与磋商的供应商,按照《2024年中央财政农业产业发展资金项目(肉牛冻精补贴)采购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相关要求参与磋商。
附件:2024年中央财政农业产业发展资金项目(肉牛冻精补贴)采购竞争性磋商文件
 
 
                           大竹县牲畜良种推广站
                               2025年6月19日

12.2024年中央财政农业产业发展资金项目3.(肉牛冻精补贴)采购竞争性磋商文件3.1.中国·四川(达州)3.2.大竹县牲畜良种推广站3.3.2025年6月3.43.5.目录3.5.1.1.第一章磋商邀请................................................................................................-3-第二章磋商须知................................................................................................-5-第三章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26-第四章供应商资格证明材料..........................................................................-27-第五章采购项目技术、服务、政府采购合同内容条款及其他商务要求.-29-一、项目概述.............................................................................................-29-二、采购内容、数量、技术参数要求.....................................................-29-三、质量要求(实质性要求)...................................................................-30-四、履约能力要求.......................................................................................-31-五、商务要求(实质性要求)...................................................................-31-六、售后服务...............................................................................................-35-3.5.1.2.第六章政府采购政策要求..............................................................................-36-第七章磋商内容、磋商过程中可实质性变动的内容....................................-37-第八章响应文件格式......................................................................................-38-一、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授权书.........................................................-39-二、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证明书.........................................................-40-三、供应商基本情况表...............................................................................-41-四、承诺函(一).......................................................................................-42-五、报价函...................................................................................................-44-六、报价一览表.........................................................................................-45-七、承诺函(二).......................................................................................-46-八、供应商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无行贿犯罪记录的承诺函-47-九、中小企业声明函.. -48-十、监狱企业声明函.. -49-十一、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50-十二、技术要求应答表.. -51-十三、商务应答表.. -52-十四、供应商类似项目业绩一览表.. -53-十五、供应商本项目管理、技术、服务人员情况表.. -54-第九章评审方法..-55-第十章政府采购合同(草案)..-66-3.5.1.3.附件: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四川省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融资工作的通知川财采〔2018〕123号文...................................................................................-70-第一章磋商邀请大竹县牲畜良种推广站拟对2024年中央财政农业产业发展资金(肉牛冻精补贴)项目进行国内竞争性磋商采购,兹邀请符合本次竞争性磋商要求的供应商参加磋商。3.5.1.4.一、采购项目基本情况1.采购项目名称:大竹县牲畜良种推广站2024年中央财政农业产业发展资金项目(肉牛良种补贴)冻精采购2.采购人:大竹县牲畜良种推广站二、资金情况资金来源及金额:财政资金;采购预算:120000元。三、采购项目简介:大竹县牲畜良种推广站2024年中央财政农业产业发展资金项目(肉牛良种补贴)冻精采购。(详见磋商文件第五章)3.5.1.5.四、供应商邀请方式公告方式:本次竞争性磋商邀请在大竹县人民政府网(http://www.dazhu.gov.cn/)以公告形式发布。3.5.1.6.五、供应商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应具备下列条件14.7.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14.7.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14.7.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14.7.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14.7.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14.7.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6.1供应商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不得具有行贿犯罪记录。6.2根据项目特殊要求设置的特定条件:(1)供应商须具有相关部门颁发的有效期内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2)供应商须具有种公牛站所在地县级以上兽医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期内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3.5.1.7.六、禁止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的供应商1.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要求,采购代理机构将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供应商在采购公告发布之日前的信用记录并保存信用记录结果网页截图,拒绝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的供应商报名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2.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活动。供应商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采购需求、编制磋商文件过程中提供咨询论证,其提供的咨询论证意见成为磋商文件中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技术服务商务要求、评审因素和标准、政府采购合同等实质性内容条款的,视同为采购项目提供规范编制。3.5.1.8.七、磋商文件获取方式、时间、地点:磋商文件自2025年6月19日至2025年6月25日9:00-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在达州市大竹县竹阳镇竹海路西段178号大竹县牲畜良种推广站(地址)获取。获取磋商文件时,经办人员提交以下资料: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只需提供单位介绍信、营业执照(三证合一)、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只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八、磋商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25年7月2日上午10:00(北京时间)。九、磋商响应文件递交地点:响应文件必须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磋商地点:达州市大竹县竹阳镇竹海路西段178号大竹县牲畜良种推广站。逾期送达、密封和标注错误的响应文件,采购人恕不接收。本次采购不接收邮寄的响应文件。十、磋商响应文件开启时间:2025年7月2日上午10:00(北京时间)在磋商地点开启。3.5.1.9.十一、磋商地点:达州市大竹县竹阳镇竹海路西段178号。十二、联系方式采购人:大竹县牲畜良种推广站地址:达州市大竹县竹阳镇竹海路西段178号联系人:郭老师联系电话:0818-6105010456.第二章磋商须知6.1.一、供应商须知附表序号应知事项说明和要求1确定邀请磋商的供应商数量和方式本次采购采取在大竹县人民政府网(http://www.dazhu.gov.cn/)上以公告形式邀请参加磋商的供应商。2采购预算(实质性要求)采购预算:120000 元。超过采购预算的报价无效。 3最高限价(实质性要求)最高限价:120000 元。超过最高限价的报价为无效投标。4联合体不允许联合体磋商5低于成本价不正当竞争预防措施(实质性要求)在评审过程中,供应商报价低于采购预算的50%或者低于其他有效供应商报 价算术平均价的40%,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磋商小组应 当要求其在磋商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响应处理。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要求,逐项就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主营业务成本(应根据供应商企业类型予以区别)、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成本构成事项详细陈述(还需提供完整的财务状况报告(含三表一附注)。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否则无效。书面说明的签字 确认,供应商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其 他组织的,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自然人的,由其 本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提供书面说明后,磋商小组应当结合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专业实际 情况、供应商财务状况报告、与其他供应商比较情况等就供应商书面说明进 行审查评价。供应商拒绝或者变相拒绝提供有效书面说明或者书面说明不能 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磋商文件作为无效处理。注:1.本项目供应商提供成本构成书面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的合理时间由磋商小组现场确定。2.供应商应当保证其提供的说明、证明材料真实、有效,如若在项目评审后等发现其项目成本明显高于其说明、证明的,供应商承担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及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等行为情形的相关法律责任。序号应知事项说明和要求6中小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中小企业)优惠政策和失信企业报价加成或者扣分(实质性要求)一、中小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中小企业)优惠政策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二、失信企业报价加成或者扣分1.对记入诚信档案且在有效期内的失信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按照 6% 的报价加成,以加成后报价作为该供应商报价参与评审。供应商失信行为惩戒实行无限制累加制,因其失信行为进行报价加成惩戒后报价超过政府采购预算的,其响应文件按照无效处理。且供应商失信行为惩戒实行无限制累加制,直至总分扣完为止。2.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就自己的诚信情况在响应文件中进行承诺。7磋商情况公告评审结果等在大竹县人民政府网上采购结果公告栏中予以公告。注:供应商需将响应文件中涉及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的内容进行标注和说 明,若未进行标注和说明的,视为全部内容均可公布,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8磋商保证金(实质性要求)本项目不收取磋商保证金。序号应知事项说明和要求9履约保证金(实质性要求)采购人指定账户。金额:合同总金额的5%。交款方式:公对公账户银行转账(以当地银行下账时间为准) 交款时间:成交通知书发放后,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前。*特别注意:银行转款的请在备注栏必须填写“采购文件项目编号”履约保 证金。可使用保函。(仅限银行保函或四川铭禹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保函或 成都旭阳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保函),由担保机构出具保函的,应当由经我公司认定的担保机构开具,未经认定的担保机构,需在开具保函前至我方办理认定事宜(详细认定方式可通过电询:028-86006698)10磋商文件咨询联系人:郭女士。 联系电话:0818-610501011磋商过程、结果工作咨询联系人:何女士。 联系电话:0818-610501012成交通知书领取采购结果公告在大竹县人民政府网上发布后,请成交供应商凭有效身份证明证件到大竹县牲畜良种推广站办公室领取成交通知书。联系人:何女士联系电话:0818-6105010地址:达州市大竹县竹阳镇竹海路西段178号大竹县牲畜良种推广站13供应商询问供应商询问由大竹县牲畜良种推广站负责答复 。联系人:何女士联系电话:0818-610501014供应商质疑供应商须以书面形式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联系人:何女士联系电话:0818-6105010联系地址:达州市大竹县竹阳镇竹海路西段178号大竹县牲畜良种推广站邮政编码:635100注: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供应商质疑不得超出磋商文件、磋商过程、磋商结果的范围。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供应商质疑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须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规定,并使用财政部下发《质疑函》范本。明确的请求是指:供应商对采购文件还是对采购过程还是对中标、成交结果提出质疑;想要达到的结果, 如中标成交无效、废标、重新组织采购、赔偿、追究法律责任等;(1)必要的证明材料是指:包含供应商的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序号应知事项说明和要求人质疑时无需提供)、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参加采购项目的证明、权益受到 损害的证明材料、证明提出质疑的事实存在的材料等。(2)如因供应商提出的质疑函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 令第94号)第十二条的要求,采购人将要求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进行质疑函补正,未进行补正或在法定质疑期内未进行补正的将不予受理。3.供应商应当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否则不予受理。15供应商投诉投诉受理单位:本项目同级财政部门。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供应商投诉事项 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16政府采购合同公告备案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政府采购合同将在大竹县人民政府网公告;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政府采购合同将向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备案。173C 认证、节能、环保、或其他强制认证产品(如涉及)(实质性要求)1.本项目采购的产品如涉及3C认证的,供应商需在响应文件中承诺在成交后 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前提供3C认证证书复印件加盖供应商鲜章(实质性要求)。(本项目不涉及)2.本项目如涉及采购的产品属于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品目清单范围的,供应商需在响应文件中提供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加盖供应商鲜章(实质性要求)。(本项目不涉及)18无线局域网产品(如涉及)(实质性要求)根据《无线局域网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财库〔2005〕366 号)的规定, 采购人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无线局域网产品和含有无线局域网功能的计算机、通信设备、打印机、复印机、投影仪等产品的,应当优先采购符合国家无线局域网安全标准(GB15629.11/1102)并通过国家产品认证的产品。其中,国家有特殊信息安全要求的项目必须采购认证产品。供应商必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但是本采购文件的采购项目清单或采购项目质量、技术服务内容要求中另有特殊规定的情形除外)。(本项目不涉及)序号应知事项说明和要求19建议品牌或者供应商(如涉及)若磋商文件涉及品牌或者供应商,其目的是为了准确清楚说明采购项目的技术标准和要求,其意思表示为“参照或相当于”建议品牌或者供应商,其品牌或供应商具有可替代性。20就本次招标后续措施的友情告知与提示1.根据采购人总体的工作部署,采购人经过本次公开招标后,如没有成功确定中标供应商的,本项目采购人可能选择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三十一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 号)第四十三条、《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 号)第二十七条等文件之规定采用竞争性谈判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本项目。2.请参与本次投标的供应商谨慎、认真应答本次投标活动。21供应商信用融资1.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四川省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融资工作的通知》(川财采〔2018〕123 号)文件要求,为助力解决政府采购中标、成交供应商资金不足、融资难、融资贵的困难,促进供应商依法诚信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融资需求的供应商可根据大竹县人民政府网公示的银行及其“政采贷”产品,自行选择符合自身情况的“政采贷”银行及其产品,凭中标(成交)通知书向银行提出贷款意向申请(具体内容详见招标文件附件1“川财采〔2018〕123 号”)。2.为有效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成都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营业管理部制定了《成都市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暂行办法》和《成都市级支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实施方案》,成都市范围内政府采购项目中标(成交)的中小企业可向开展政府采购信用融资业务的银行提出融资申请。二、总则1.适用范围1.1.1本磋商文件仅适用于本次磋商所叙述的采购项目。1.2.2本磋商文件的解释权归采购人所有。2.采购主体本次磋商的采购人是大竹县牲畜良种推广站。3.合格供应商(实质性要求)合格供应商应具备以下条件:3.1.1具备法律法规和本采购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3.2.2不属于禁止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3.3.3按照规定获取了磋商文件,属于实质性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4.磋商费用供应商应自行承担参加磋商活动的全部费用。5.充分、公平竞争保障措施(实质性要求)5.1.1利害关系供应商处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采购项目实行资格预审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可以参加资格预审,但只能由供应商确定其中一家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加后续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5.2.2利害关系授权代表处理。两家以上的供应商不得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目中,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其授权代表,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5.3.3前期参与供应商处理。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供应商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过程中提供咨询论证,其提供的咨询论证意见成为采购文件中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技术服务商务要求、评标因素和标准、政府采购合同等实质性内容条款的,视同为采购项目提供规范编制。5.4.4提供相同品牌产品处理。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采购项目的,按一家供应商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供应商获得成交供应商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采购人委托磋商小组自主采取公平、择优的方式确定一个供应商获得成交供应商推荐资格,其他同品牌供应商不作为成交供应商候选人。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中,多家投标人提供的部分或所有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视为提供相同品牌产品。本采购项目核心产品为:西门塔尔种公牛精液。5.5.5供应商实际控制人或者中高级管理人员,同时是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5.6.6同一母公司的两家以上的子公司只能组成联合体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不得以不同供应商身份同时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5.7.7供应商与采购代理机构存在关联关系,或者是采购代理机构的母公司或子公司,不得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5.8.8回避。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1)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2)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3)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4)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需要依法回避的采购人员是指采购人内部负责采购项目的具体经办工作人员和直接分管采购项目的负责人,以及采购代理机构负责采购项目的具体经办工作人员和直接分管采购活动的负责人。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需要依法回避的相关人员是指磋商小组成员。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代理机构将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6.磋商保证金(本项目不适用)6.9.9供应商必须以人民币为计量单位提交磋商文件规定数额的磋商保证金。联合体磋商的,可以由联合体的一方或者共同提交磋商保证金,以一方名义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6.10.10未按磋商文件要求在规定时间前交纳规定数额磋商保证金的响应文件无效。6.11.11供应商所交纳的磋商保证金不计利息。6.12.12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将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合同签订生效并按规定交纳了履约保证金后五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注:①因供应商自身原因造成的保证金延迟退还,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相应责任;②供应商因涉嫌违法违规,按照规定应当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有关部门处理认定违法违规行为期间不计入退还保证金期限内。)6.13.13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不予退还磋商保证金:(一)在磋商文件规定的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二)在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之前放弃成交候选资格的;(三)成交后放弃、不领取或者不接收成交通知书的;(四)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未能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五)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未能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的;(六)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提供虚假材料的;(七)报价有效期内,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7.响应文件有效期(实质性要求)本项目响应文件有效期为递交磋商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90天。供应商响应文件中必须载明响应文件有效期,响应文件中载明的响应文件有效期可以长于磋商文件规定的期限,但不得短于磋商文件规定的期限。否则,其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8.知识产权(实质性要求)8.1.1供应商应保证在本项目中使用的任何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供应商承担所有相关责任。8.2.2除非磋商文件特别规定,采购人享有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果及知识产权。8.3.3供应商将在采购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或者第三方知识成果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并提供相关知识产权证明文件。使用该知识成果后,供应商需提供开发接口和开发手册等技术资料,并承诺提供无限期支持,采购人享有使用权(含采购人委托第三方在该项目后续开发的使用权)。8.4.4如采用供应商所不拥有的知识产权,则在报价中必须包括合法获取该知6.2.识产权的相关费用。6.3.三、磋商文件9.磋商文件的构成9.1.1磋商文件是供应商准备响应文件和参加磋商的依据。磋商文件用以阐明磋商项目所需的资质、技术、服务及报价等要求、磋商程序、有关规定和注意事项以及合同主要条款等。9.2.2供应商应认真阅读和充分理解磋商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供应商应详细阅读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供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一经发现有虚假行为的,将取消其参加磋商或成交资格,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0.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10.1.1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10.2.2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应当以书面形式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通知所有购买了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同时在大竹县人民政府网上发布更正公告。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布公告并书面通知供应商的时间,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3个工作日前;不足上述时间的,应当顺延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更正公告通过供应商报名时备注的电子邮箱发送至所有购买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供应商在收到相应更正公告后,以书面形式给予确认,该更正公告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如供应商未给予书面回复,则视为收到并认可该更正公告的内容。10.3.3供应商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需要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可以在首次递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5日前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申请,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决定是否采纳供应商的申请事项。11.答疑会和现场考察11.1.1根据采购项目和具体情况,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有必要,可以在磋商文件提供期限截止后响应文件提交截止前,组织已获取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11.2.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的,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供应商接到通知后,不按照要求参加现场考察或者答疑会的,视同放弃参加现场考察或者答疑的权利,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再对该供应商重新组织,但也不会以此限制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或者以此将供应商响应文件直接作为无效处理。11.3.3供应商考察现场或者参加答疑会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供应商自己承担。11.4.4本次采购不组织现场答疑会和现场考察。6.4.四、响应文件12.响应文件的组成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编制响应文件。供应商在成交后将成交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他人完成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或磋商过程中澄清。供应商编写的响应文件应包括资格性响应文件和其他响应文件两部分,分册装订。资格性响应文件用于磋商小组资格审查,其他响应文件用于供应商与磋商小组磋商。12.1.1资格响应部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及优惠承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2.1.1(1)承诺函;12.1.1(2)供应商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资格证明材料;(见磋商文件第四章)12.1.1(3)其他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文件和资料;12.1.1(4)供应商承诺给予招标采购单位的各种优惠条件,但不能包括采购项目本身所包括涉及的采购事项(包括采购对象和非采购对象),供应商不能以“赠送、赠予”等任何名义提供货物和服务以规避采购文件的约束。否则,供应商提供的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响应处理,即使成交也将取消成交资格;(实质性要求)。12.2.2其他响应部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要求做出的技术应答,主要是针对磋商项目的技术指标、参数和技术要求做出的实质性响应和满足。供应商的技术应答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1)报价函(①供应商应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格式填写报价函、报价一览表。每项费用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将不予接受。②供应商报价应为完成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所要求的服务所应包括内容的所有价格。应包括所提供服务的培训费、人员费用、设备费用、税费及其他有关的为完成本项目发生的所有费用,竞争性磋商文件中另有规定的除外。③竞争性磋商文件未列明,而供应商认为必需的费用也需列入报价。);(2)报价一览表;(3)技术方案、项目实施方案(如涉及);(4)技术要求应答表;(5)商务应答表;(6)证明磋商供应商业绩和荣誉的有关材料;(7)供应商认为需要的其他技术、方案文件或说明;(8)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要求作出的其他应答,对磋商文件中明确规定实质性要求的条款,一律不作为磋商内容,必须在响应文件中逐条响应,否则按无效响应文件处理。13.响应文件的语言(实质性要求)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就有关报价的所有来往书面文件均须使用中文。响应文件中如附有外文资料,必须逐一对应翻译成中文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后附在相关外文资料后面,否则,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说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为外籍人士的,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和护照除外。)13.3.3翻译的中文资料与外文资料如果出现差异和矛盾,以中文为准。但不能故意错误翻译,否则,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14.计量单位(实质性要求)除磋商文件中另有规定外,本次采购项目所有合同项下的报价均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15.报价货币(实质性要求)本次磋商项目的报价货币为人民币,报价以磋商文件规定为准。16.响应文件格式16.1.1供应商应执行磋商文件第八章的规定要求。16.2.2对于磋商文件没有格式要求的由供应商自行编写。17.响应文件的编制和签署17.1.1资格性响应文件正本1份、副本2份,并在其封面上清楚地标明资格性响应文件、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包件号及名称(若有)、供应商名称、日期、以及“正本”或“副本”字样。若正本和副本有不一致的内容,以正本书面响应文件为准。17.2.2其他响应文件正本1份、副本2份,并在其封面上清楚地标明其他响应文件、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包件号及名称(若有)、日期、供应商名称以及“正本”或“副本”字样。若正本和副本有不一致的内容,以正本书面响应文件为准。17.3.3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均需在规定签章处签字和盖章。响应文件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电子文档采用U盘制作(与响应文件正本一致的PDF/WORD或DOC文档存入)。17.4.4响应文件的打印和书写应清楚工整,任何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必须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盖供应商公章。17.5(实质性要求)响应文件应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本人或其授权代表在响应文件要求的地方签字(或加盖私人印章),要求加盖公章的地方加盖单位公章,不得使用专用章(如经济合同章、投标专用章等)或下属单位印章代替。17.6.6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需要逐页编目编码。17.7.7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应当采用胶装方式装订成册,不得散装或者合页装订。17.8(实质性要求)响应文件应根据磋商文件的要求制作,签署、盖章。(按照《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修订)》规范)17.9响应文件统一用A4幅面纸印制,除另有规定外。18.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18.1.1响应文件可以单独密封包装,也可以所有响应文件密封包装在一个密封袋内。18.2.2响应文件密封袋的最外层应清楚地标明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包件号及名称(若有)、日期、供应商名称。18.3.3所有外层密封袋的封口处应粘贴牢固。18.4.4未按以上要求进行密封和标注的响应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拒收或者在时间允许的范围内,要求修改完善后接收。19.响应文件的递交19.1.1资格性响应文件和其他响应文件应于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指定地点,采购代理机构拒绝接收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19.2.2本次采购不接收邮寄的响应文件。20.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补充、修改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按照本章“18.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规定处理)20.1.1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后可对其响应文件进行修改或撤回,但该修改或撤回的书面通知须在递交截止时间之前送达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且该通知需经正式授权的供应商代表签字方为有效。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20.2.2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修改的书面材料或撤回的通知应该按规定进行编写、密封、标注和递送,并注明“修改响应文件”字样。20.3.3供应商不得在递交截止时间起至响应文件有效期期满前撤销其响应文件。20.4.4响应文件中报价如果出现下列不一致的,可按以下原则进行修改:(一)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但大写金额文字存在错误的,应当先对大写金额的文字错误进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再行修正。(二)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但单价或者单价汇总金额存在数字或者文字错误的,应当先对数字或者文字错误进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再行修正。(三)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总价为准,修正单价。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上述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供应商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供应商确认采取书面且加盖单位公章或者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的方式。20.5.5供应商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6.5.五、评审21.磋商小组的组建及其评审工作按照有关法律制度和本文件第九章的规定进行。6.6.六、成交事项22.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将按磋商小组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22.1.1采购代理机构自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磋商报告及有关资料送交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22.2.2采购人收到磋商报告及有关资料后,将在5个工作日内按照磋商报告中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成交候选供应商并列的,采购人自主采取公平、择优的方式选择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磋商报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22.3.3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过程中,发现成交候选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确定其为成交供应商:(1)发现成交候选供应商存在禁止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违法行为的;(2)成交候选供应商因不可抗力,不能继续参加政府采购活动;(3)成交候选供应商无偿赠与或者低于成本价竞争;(4)成交候选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5)成交候选供应商恶意串通。成交候选供应商有本条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可以确定后一位成交候选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依次类推。无法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应当重新组织采购。23.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成交候选供应商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存在行贿犯罪记录的,成交后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将认定成交无效;成交后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未履行的,将认定成交无效,同时撤销政府采购合同;成交后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且已经履行的,将认定采购活动违法,由相关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24.成交结果24.4.4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后,将及时书面通知采购代理机构,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发布成交结果公告。24.5.5成交供应商应当及时领取成交通知书。本项目需要交纳履约保证金的,成交供应商应当及时交纳。24.6.6成交供应商不能及时领取成交通知书,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应当通过邮寄、快递等方式将项目成交通知书送达成交供应商。25.成交通知书25.1.1成交通知书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之一,是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25.2.2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5.3.3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响应文件处理或者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成交无效情形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取得有权主体的认定以后,有权宣布发出的成交通知书无效,并收回发出的成交通知书,依法重新确定成交供应商或者重新开展采购活动。6.7.七、合同事项26.签订合同26.1.1成交供应商应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十日内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逾期未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的,将视为放弃成交,取消其成交资格并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26.2.2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双方确认的澄清文件等,均为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组成部分。26.3.3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任何协议,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磋商文件和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确定的事项进行修改。26.4.4成交供应商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采购合同或放弃成交的,采购人可以与排在成交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成交候选人签订采购合同,以此类推。26.5.5竞争性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磋商中的最后报价、成交供应商承诺书、成交通知书等均称为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组成内容。27.合同分包(实质性要求)27.1.1经采购人同意,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但必须在响应文件中载明。这种要求应当在合同签订之前征得采购人同意,并且分包供应商履行的分包项目的品牌、规格型号及技术要求等,必须与成交的一致。分包履行合同的部分应当为采购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不属于成交供应商的主要合同义务。27.2.2采购合同实行分包履行的,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27.3.3中小企业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规定的政策获取政府采购合同后,中小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企业。28.合同转包(实质性要求)本采购项目严禁成交供应商将任何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包。本项目所称转包,是指成交供应商将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并退出现有政府采购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受让人(即第三人)成为政府采购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成交供应商转包的,视同拒绝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29.补充合同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采购人需要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成交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该补充合同应当在原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得在原政府采购合同履行结束后,且采购服务的名称、价格、履约方式、验收标准等必须与原政府采购合同一致。30.履约保证金(实质性要求)30.1.1成交供应商应在合同签订之前交纳采购文件规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30.2.2如果成交供应商在规定的合同签订时间内,没有按照采购文件的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且又无正当理由的,将视为放弃成交。31.合同公告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双方当事人均已签字盖章)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大竹县人民政府网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32.合同备案采购人应当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自签订(双方当事人均已签字盖章)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通过大竹县人民政府网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33.履行合同33.1.1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合同双方应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保证合同的顺利完成。33.2.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纠纷,合同双方应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34.验收34.1.1本项目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2号)的要求进行验收。34.2.2验收结果合格的,成交供应商凭采购人出具的验收合格证明到指定地点办理履约保证金的退付手续;验收结果不合格的,应按照采购人要求重新整改至验收合格为止。否则履约保证金将不予退还,也将不予支付采购资金,还可能会报本项目同级财政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号)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或者以失信行为记入诚信档案。35.资金支付采购人将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及时向成交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6.8.八、磋商纪律要求36.供应商不得具有的情形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磋商不得有下列情形:(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3)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4)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磋商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5)在磋商过程中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协商;(6)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7)未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8)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或者违规分包;(9)提供假冒伪劣产品;(10)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11)拒绝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向监督检查部门提供虚假情况;(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供应商有上述情形的,按照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具备(1)-(10)条情形之一的,同时将取消被确认为成交供应商的资格或者认定成交无效。6.9.九、询问、质疑和投诉37.询问、质疑、投诉的接收和处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工作的通知》和四川省的有关规定办理(详细规定请在大竹县人民政府网政策法规模块查询)。6.10.十、其他38.本磋商文件中所引相关法律制度规定,在政府采购中有变化的,按照变化后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本章规定的内容条款,在本项目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届满后,因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变化导致不符合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直接按照变化后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本磋商文件不再做调整。39.(实质性要求)在本次递交响应文件之前一周年内,供应商本次磋商中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产品报价与其在中国境内其他地方的最低报价相比不得高于20%。40.(实质性要求)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对供应商和采购产品的技术标准、质量标准和资格资质条件等有强制性规定的,必须符合其要求(如涉及)。41.(实质性要求)除采购文件第五章规定可以采购进口产品的品目外,本项目不允许采购进口产品,否则作无效处理(如涉及)。7.第三章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6.1供应商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不得具有行贿犯罪记录。7.需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8.根据项目特殊要求设置的特定条件:(1)供应商须具有相关部门颁发的有效期内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2)供应商须具有种公牛站所在地县级以上兽医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期内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3)供应商须提供本次为我县供应冻精的种公牛牛号与前三年来(2020、2021、2022年)所供应冻精的种公牛牛号不同的承诺书。7.10.0.1.注:1.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磋商。2.本项目确定供应商重大违法记录中较大数额罚款的金额标准为:5万元。3.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被纳入法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银行认定的失信名单且在有效期内,或者在前三年政府采购合同履约过程中及其他经营活动履约过程中未依法履约被有关行政部门处罚(处理)的,本项目不认定其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第四章供应商资格证明材料1.提供合格的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副本),事业单位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提供有效身份证(复印件盖供应商鲜章)2.法定代表人或事业单位法人授权书;(原件)3.法定代表人或事业单位法人和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加盖供应商鲜章)4.供应商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证明材料;(复印件盖供应商鲜章)(1)供应商提供2022年或2023年度经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复印件(经审计的有效财务报告应包括报告及报告中所附的完整内容,并由注册会计师签名、盖章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盖章;(2)供应商提供2022年或2023年度供应商财务报表复印件(至少包含资产负债表);(3)供应商提供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日一年内银行为其出具的资信证明复印件;(4)供应商注册时间截至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日不足一年的,可提供加盖工商备案主管部门印章的公司章程复印件;注: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证明材料中第(1)-(4)项具有同等的效力,供应商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提供其中任意一项。5.提供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的承诺函原件,格式自拟;6.提供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承诺函;(原件)7.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承诺函(原件);8.供应商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不得具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声明及承诺函;(原件)9.需要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10.根据项目特殊要求设置的特定条件:(1)供应商须具有相关部门颁发的有效期内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2)供应商须具有种公牛站所在地县级以上兽医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期内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3)供应商须提供本次为我县供应冻精的种公牛牛号与前三年来(2020、2021、2022年)所供应冻精的种公牛牛号不同的承诺书。7.10.0.2.注:1.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磋商。2.本章要求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应当与第三章的规定要求对应,除供应商自愿以外,不能要求供应商提供额外的证明材料。如果要求提供额外的证明材料,供应商有权拒绝提供,且不影响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和完整性。3.本章要求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应当结合采购项目具体情况和供应商的组织机构性质确定,不得一概而论。第五章采购项目技术、服务、政府采购合同内容条款及其他商务要求一、项目概述(1)为推动我县肉牛品种改良,提供优质高产牛肉,确保肉牛良种补贴项目的顺利实施,《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2024年中央财政粮油生产保障等六项农业转移支付资金的通知》(川财农〔2024〕48号)、《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4年中央财政粮油生产保障等资金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川农函〔2024〕413号)、《大竹县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24年中央农业产业发展等资金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竹府发〔2025〕4号)文件要求,加速肉牛品种改良,提高生产水平,增加农牧民收入,促进肉牛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完成优质肉牛品种改良任务,现采购优质肉牛冻精24000支。序号货物名称技术参数要求数量单位备注1西门塔尔种公牛精液1.提供精液的种公牛:应具有种用价值,外貌评价为特等或一等,体质健康,无遗传病,不允许有已发布的动物防疫法中所明确的二类疫病中的任何一种病。(提供检疫证明和免疫档案复印件)2.剂型、剂量:细管冻精:微型≥0.18mL;微型0.25mL(国内育种公司通用)。3.精液产品需符合:新鲜精液:色泽乳白色或淡黄色。精子活力≥65%,精子密度≥6×108个/mL,精子畸形率≤15%。冻精外观:细管无裂痕,两端封口严密。24000支序号货物名称技术参数要求数量单位备注1西门塔尔种公牛精液1.提供精液的种公牛:应具有种用价值,外貌评价为特等或一等,体质健康,无遗传病,不允许有已发布的动物防疫法中所明确的二类疫病中的任何一种病。(提供检疫证明和免疫档案复印件)2.剂型、剂量:细管冻精:微型≥0.18mL;微型0.25mL(国内育种公司通用)。3.精液产品需符合:新鲜精液:色泽乳白色或淡黄色。精子活力≥65%,精子密度≥6×108个/mL,精子畸形率≤15%。冻精外观:细管无裂痕,两端封口严密。24000支二、采购内容、数量、技术参数要求序号货物名称技术参数要求数量单位备注(3)精子活力(在 37℃环境下前进运动精子数的百分率)≥35 % (即≥0. 35)。(4)前进运动精子数(每剂量精液中呈前进运动的精子数)≥800 万个。(5)精子畸形率(畸形精子占精子数的百分率)≤18%。(6)细菌数(每剂量精液经培养后观察到的细菌菌落数)≤800 个。)注:1.供应商须具有农业部牛冷冻精液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出具2023年的《冻精质量检验报告》;(实质性要求)2.西门塔尔肉牛冻精每支单价5元。(实质性要求)三、质量要求(实质性要求)1.响应文件及供应商所响应货物的质量、技术和其他要求货物制造标准、安装标准及技术规范等,须符合最新国家标准。各项技术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符合国家相关的质量标准和出厂标准。2.所响应的货物是经检验合格的国标产品,内外包装标签齐备完整,提供的货物,密封包装不得拆开。若开箱检验中发现有诸如数量、型号和外观尺寸与合同不符,或密封包装物本身的短少和损坏,如产生更换或补货等情形并导致工期延误,采购人有权根据合同有关条款的规定对因此造成的直接损失向供应商索赔。3.响应产品制造质量出现问题,供应商应负责三包(包修、包换、包退),费用由供应商负担,采购人有权到产品生产厂家生产场地检查货物质量和生产进度。4.供应商应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采购文件要求对其在本采购项目范围内所提供产品进行现场测试和试运行。确保各设备完整地通过验收,并负责向采购人提交所提供产品完整的通过验收的证明文件。5.供应商应免费将所供货物运送到采购人指定地点。四、履约能力要求1.生产研发制造能力、货源组织及运输交付能力、具有完成项目的丰富履约经验。2.人员配置及专业技术能力(拟投入本项目人员分工、联系方式等)。3.供应商应针对本项目制定详细的项目实施方案,实施方案需包含:货源组织,包装运输及进度保障措施,实施流程,质量保障措施,货品验收,对从事牛人工授精技术人员的培训、应急预案。4.供应商应具备专用冻精储存及运输车辆,同时具备液氮储存及配送条件,要求供应商在每月定期配送冻精时,同时按市场最低采购价配送所需液氮。液氮配送量及价格另行约定。7.10.0.3.五、商务要求(一)履约时间:合同签订后20日内供货(根据采购人安排在合理时间内供货)(实质性要求)(二)履约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三)履约保证金:政府采购合同价款的5%,交款时间:采购合同签订前。履约保证金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交纳。供应商未按照采购文件要求交纳履约保证金的,采购人有权拒绝与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的一部分及用于补偿采购人因供应商不能履行合同义务而蒙受的损失。(实质性要求)履约保证金退还:在项目验收合格满10日后,采购人接到供应商申请和支付凭证资料文件,以及由采购人确认本合同服务质量等约定事项已经履行完毕的正式书面文件后的10日内,递交质量验收合格证明通知书给收款单位,并由其向供应商退付履约保证金;供应商履约不合格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7.10.0.4.(四)报价要求本项目为定价采购,西门塔尔肉牛冻精每支单价5元。报价是供应商响应采购项目要求的全部工作内容的价格体现,包括完成本项目所涉及人工劳务、设备投入、验收、利润、风险、税金、培训、招标代理服务费等的一切费用。供应商只允许按照定价报价,并且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任何有选择或可调整的报价将不予接受,并按无效响应处理。(实质性要求)(五)付款方式:合同中约定。7.10.0.5.(六)违约责任1.供应商必须遵守采购合同并执行合同中的各项规定,保证采购合同的正常履行。2.如因供应商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的疏忽、失职、过错等故意或者过失原因给采购人造成损失或侵害,包括但不限于采购人本身的财产损失、由此而导致的采购人对任何第三方的法律责任等,供应商对此均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3.供应商必须遵守采购合同按时完成合同相关工作,若由于供应商原因导致合同延迟履行,供应商应承担采购合同中约定的履约保证金(例如:每延迟一天扣除每日1%的履约保证金)。4.供应商应当遵守采购人的相关项目需求及相关技术要求及实质性条款,实施完成采购合同应当完全满足相关项目需求及相关技术要求及实质性条款,若供应商瑕疵履行采购合同,采购人有权向供应商要求赔偿合同总价款5%的违约金,若造成相关损失的,采购人有权要求供应商承担所有赔偿责任。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由于非供应商或采购人原因,致使合同实质性条款无法实现的);(2)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7.10.0.6.(七)解决争议的方法1.因货物的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由采购人或其指定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质量鉴定。货物符合标准的,鉴定费由采购人承担;货物不符合质量标准的,鉴定费由供应商承担。2.合同履行期间,若双方发生争议,可协商或由有关部门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向采购人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采购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7.10.0.7.(八)验收方法和标准1.在供应商通知履约完毕后5日内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双方签署《质量验收合格证明书》。2.验收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以及采购文件的质量要求和技术指标、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承诺与本合同约定标准进行验收;采购人与供应商双方如对质量要求和技术指标的约定标准有相互抵触或异议的事项,由采购人在采购文件及响应文件中按质量要求和技术指标比较优胜的原则确定该项的约定标准进行验收。3.采购人无故不进行验收工作并已使用项目履约成果的,视同验收合格。4.项目验收结果合格的,供应商凭验收合格证明书至履约保证金收取单位办理履约保证金的退付手续;验收结果不合格的,履约保证金将不予退还,也将不予支付采购资金,还可能上报本项目同级财政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号)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或者以失信行为记入诚信档案。5.其他未尽事宜应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2号)的要求进行验收7.10.0.8.(九)其他要求1.政府采购合同签订时间:供应商成交后,自成交公示期满之日起,须按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在30日内与采购单位签定政府采购合同。2.供应商应保证所提供的服务或其任何一部分均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专利权、商标权或著作权。3.采购人定期核对供应商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及相关信息,对于未按照采购文件及投标响应要求执行或存在不合理的部分有权下达整改通知书,并要求供应商限期整改,并根据违约情况扣除履约保证金。4.供应商定期及时向采购人通告本项目有关的重大事项及其进度。5.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采购人的监督。6.在采购合同履约过程中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端,供应商与采购人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由当事人依法维护其合法权。7.供应商应当针对采购人使用人员1到2名进行技术培训,培训至精通维护处理日常设备问题;对所有设备使用员工进行详细的操作使用培训直到能熟练使用设备。7.10.0.9.六、售后服务1.响应时间:提供每周7天每天24小时的全年无休服务;接到采购人通知后30分钟以内响应。2.供应商应当具有固定的售后服务地点(提供售后服务地址、负责人及专职技术人员姓名和24小时在线移动联系电话)。3.供应商应针对本项目制定详细的售后服务方案,方案需包含:执行计划、质量跟踪计划、专人联系计划、技术指导及培训计划、应答时间。8.第六章政府采购政策要求1.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原件复印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监狱企业应当提供《监狱企业声明函》。2.依据《四川省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规定》(川财采〔2016〕35号)文件规定: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只需要在其投标、响应文件中按照有关规定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即可在评审时认定其中小企业身份。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要求中小企业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以外的其他证明中小企业身份的材料。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提供虚假《中小企业声明函》的,以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予以否定处理。9.第七章磋商内容、磋商过程中可实质性变动的内容10针对第五章所包含的技术、服务要求、合同条款,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要求作出明确的应答,对磋商文件中明确规定实质性要求的条款,一律不作为磋商内容,必须在响应文件中逐条响应,否则按无效响应处理。11.第八章响应文件格式一、本章所制响应文件格式,除格式文件中明确将该格式作为实质性要求的,一律不具有强制性,但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相关资料和本章所制格式不一致的,磋商小组将在评分时以响应文件不规范予以扣分处理。二、本章所制响应文件格式有关表格中的备注栏,由供应商根据自身响应情况作解释性说明,不作为必填项。三、本章所制响应文件格式中需要填写的相关内容事项,可能会与本采购项目无关,在不改变响应文件原义、不影响本项目采购需求的情况下,供应商可以不予填写,但应当注明。11.1.一、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授权书:本授权声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姓名、职务)授权(被授权人姓名、职务)为我方参加项目(项目编号:)磋商采购活动的合法代表,以我方名义全权处理该项目有关磋商、报价、签订合同以及执行合同等一切事宜。特此声明。供应商名称:(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或盖章):职务:被授权人签字:职务:日期:年月日11.1.0.1.注:授权代表参加磋商时适用。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和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11.2.二、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证明书单位名称:单位地址:姓名:性别:年龄:职务:本人系(单位名称)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就参加你单位组织的“(项目名称)”(项目编号:)的磋商活动、并参与项目的磋商、签订合同以及合同等一切事宜,我单位均予承认,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均由我单位承担。特此证明。11.2.0.1.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为外籍人士的,则提供护照复印件)磋商单位名称:(盖章)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日11.2.0.2.注: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亲自参加磋商时适用本证明书。三、供应商基本情况表供应商名称注册地址邮政编码联系方式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网址组织结构法定代表人姓名技术职称联系电话技术负责人姓名技术职称联系电话成立时间员工总人数:企业资质等级其中项目经理营业执照号高级职称人员注册资金中级职称人员开户银行初级职称人员账号技工经营范围备注供应商名称:(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日11.3.四、承诺函(一):我公司作为本次采购项目的供应商,根据磋商文件要求,现郑重承诺如下:一、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本项目规定的条件:(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七)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二、完全接受和满足本项目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如低于成本价不正当竞争预防措施、中小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单位视同中小企业)优惠政策和失信企业报价加成或者扣分、充分、公平竞争保障措施、响应文件的语言、计量单位、投标货币、联合体竞争性磋商、知识产权、磋商保证金、响应文件有效期等实质性要求)。如对磋商文件有异议,已依法进行维权救济,不存在对磋商文件有异议的同时又参加磋商以求侥幸成交或者为实现其他非法目的的行为。三、在参加本次采购活动中,不存在与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其他供应商参与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的行为。四、在参加本次采购活动中,不存在和其他供应商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目中,同时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代理人的行为。五、如果有《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号)规定的记入诚信档案的失信行为,将在响应文件中全面如实反映。六、响应文件中提供的任何资料和技术、服务、商务等响应承诺情况都是真实的、有效的、合法的。七、如本项目磋商采购过程中需要提供样品,则我公司提供的样品即为成交后将要提供的成交产品,我公司对提供样品的性能和质量负责,因样品存在缺陷或者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导致未能成交的,我公司愿意承担相应不利后果。八、为公司拥有所投产品的知识产权,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我公司承担所有相关责任。九、在本次递交响应文件之前一周年内,我公司本次磋商中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产品报价与其在中国境内其他地方的最低报价相比不得高于20%。本公司对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真实性负责。如经查实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存在虚假,我公司愿意接受以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法律责任。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或者加盖个人私章:授权代表签字:供应商名称:(盖章)日期:年月日11.4.五、报价函:1.我方全面研究了“”项目磋商文件(项目编号:),决定参加贵单位组织的本项目磋商采购。2.我方自愿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各项要求向采购人提供所需货物,总报价为人民币万元(大写:)。其中报价产品为进口产品(若涉及时填写)。3.一旦我方成交,我方将严格履行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4.我方同意本磋商文件依据《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号文件)对我方可能存在的失信行为进行惩戒。5.我方为本项目提交的响应文件正本1份,副本2份,用于磋商报价。6.我方愿意提供贵单位可能另外要求的,与磋商报价有关的文件资料,并保证我方已提供和将要提供的文件资料是真实、准确的。7.本次磋商,我方递交的响应文件有效期为采购文件规定起算之日起90天。供应商名称:(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传真:日期:年月日11.5.六、报价一览表序号货物(产品)名称品牌制造商家产地规格型号数量单位单价(元)总价(元)项目完成时间备注合计金额(大写):注:1.所有报价均用人民币表示,所报价格是交货地的验收价格,其总价即为履行合同的固定价格。运输、安装、调试、检验、培训、税金和保险等费用以及采购文件规定的其他费用均应包含在报价中;进口货物请列明含关税、进口环节税的报价和不含关税、进口环节税的报价。2.应完整填写产品的品牌和型号或项目内容。3.供应商必须按“报价一览表”格式完全响应,逐项明确填写表内全部内容,不得缺项,否则作无效响应处理。供应商名称:(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日11.6.七、承诺函(二)大竹县牲畜良种推广站:本单位(名称)参加(项目名称)的磋商活动,郑重承诺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二)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三)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本公司对上述承诺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供应商名称:(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日期:年月日11.7.八、供应商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无行贿犯罪记录的承诺函我单位在参加本项目“”(项目名称)项目(项目编号:)磋商活动中,已认真阅读并熟知了关于供应商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不得具有行贿犯罪记录方面的规定要求,在此我单位承诺如下:1、在参加本项目磋商前十年内(单位注册不满十年的,按实计算),我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的行贿犯罪记录情况为:(填写“具有”或“不具有”)行贿犯罪记录;主要负责人的行贿犯罪记录情况为:(填写“具有”或“不具有”);我单位的现任法定代表人姓名为:,身份证号:。主要负责人姓名为:,身份证号:。2、如若我单位及现任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在规定期限内具有行贿犯罪记录,我单位承但如下相应责任:3.1)中标(成交)后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成交)无效,已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应当终止执行政府采购合同,并按相应规定处理;3.2)按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处理;3.3)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应当承担的处理;3、其他未尽事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供应商名称(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日期:11.7.1.九、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西门塔尔种公牛精液,属于农业(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供应商名称(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日期:注: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11.8.十、监狱企业声明函本企业郑重声明,根据《关于解决监狱企业困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7号)、《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的规定,本企业(填写:“是”或“不是”)监狱企业。即,本企业同时(填写:“满足”或“不满足”)以下条件:1.本企业(填写:“是”或“不是”)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的监狱企业;2、本企业全部产权属于(请选填: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或“/”)。本企业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附件:监狱企业须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企业名称(盖章):日期:年月日11.8.0.1.注:非监狱企业无须提供此证明。11.8.0.十一、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如有)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供应商名称(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日期:11.8.0.1.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无须提供此证明。十二、技术要求应答表序号采购文件要求响应文件响应备注注:供应商必须根据磋商文件要求据实逐条填写,不得虚假响应,虚假响应的,其响应文件无效并按规定追究其相关责任。供应商名称:(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日11.9.十三、商务应答表序号采购文件要求响应文件响应备注注意:供应商必须据实填写,不得虚假响应,虚假响应的,其响应文件无效并按规定追究其相关责任。供应商名称:(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日11.10.十四、供应商类似项目业绩一览表年份用户名称项目名称完成时间合同金额是否通过验收备注注:供应商(仅限于供应商自己的)以上业绩需提供有关书面证明材料。“合同金额”需提供合同复印件;“是否通过验收”需提供合同验收合格或用户单位书面证明材料。供应商名称:(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日11.11.十五、供应商本项目管理、技术、服务人员情况表类别职务姓名职称常住地资格证明(附复印件)证书名称级别证号专业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售后服务人员供应商名称:(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日12.第九章评审方法1.总则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制度,结合本采购项目特点制定本磋商方法。1.2.2磋商工作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具体磋商由采购代理机构依法组建的磋商小组负责。1.3.3磋商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及择优的原则,并以相同的磋商程序和标准对待所有的供应商。1.4.4磋商小组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磋商程序、评分方法和标准进行评审,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一)熟悉和理解磋商文件,确定磋商文件内容是否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磋商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根据需要书面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磋商文件作出解释;(二)审查供应商响应文件是否满足磋商文件要求,并作出公正评价;(三)根据需要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四)推荐成交供应商,或者受采购人委托确定成交供应商;(五)起草评审报告并进行签署;(六)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财政部门或者其他监督部门报告非法干预评审工作的行为;(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1.5.5(实质性要求)磋商过程独立、保密。供应商非法干预磋商过程的,其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2.磋商程序2.1.1审查磋商文件和停止评审。2.1.11.1.1磋商小组正式评审前,应当对磋商文件进行熟悉和理解,内容主要包括磋商文件中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采购项目技术、服务和商务要求、磋商办法和标准、政府采购政策要求以及政府采购合同主要条款等。2.1.12.2.2本磋商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小组应当停止评审:(1)磋商文件的规定存在歧义、重大缺陷的,导致评审无法进行;(2)磋商文件明显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3)采购项目属于国家规定的优先、强制采购范围,但是磋商文件未依法体现优先、强制采购相关规定的;(4)采购项目属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范围,但是磋商文件未依法体现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相关规定的;(5)磋商文件将供应商的资格条件列为评分因素的;(6)磋商文件载明的成交原则不合法的;(7)磋商文件有违反国家其他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情形。2.1.13.3.3出现本条2.1.2规定应当停止评审情形的,磋商小组应当向采购人书面说明情况。除本条规定的情形外,磋商小组不得以任何方式和理由停止评审。2.2.2资格性审查。2.2.21.1.1本项目需要磋商小组进行资格性检查。磋商小组应依据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的规定,对响应文件是否按照规定要求提供资格性证明材料、是否属于禁止参加磋商的供应商等进行审查,以确定供应商是否具备磋商资格。2.2.22.2.2资格性审查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出具资格性审查报告,没有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磋商小组应当在资格审查报告中说明原因。2.2.23.3.3磋商小组应依据磋商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对符合资格的响应文件进行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审查,以确定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名单。2.2.24.4.4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宣布未通过资格性审查的供应商名单时,应当告知供应商未通过审查的原因。2.3.3通过资格性审查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终止本次采购活动,并发布终止采购活动公告。2.4.4磋商。2.4.41.1.1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一轮或多轮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磋商顺序以现场抽签的方式确定。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情况调整磋商轮次。2.4.42.2.2每轮磋商开始前,磋商小组应根据磋商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拟定磋商内容。2.4.43.3.3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磋商文件的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书面确认。2.4.44.4.4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2.4.45.5.5磋商过程中,磋商文件变动的,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磋商过程中,供应商根据磋商情况自行决定变更其响应文件的,磋商小组不得拒绝,并应当给予供应商必要的时间,但是供应商变更其响应文件,应当以有利于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为原则,不得变更为不利于满足磋商文件规定,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2.4.46.6.6磋商过程中,磋商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磋商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2.4.47.7.7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发现或者知晓供应商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磋商小组应当将该供应商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不允许其提交最后报价。2.4.48.8.8磋商完成后,磋商小组应出具磋商情况记录表,磋商情况记录表需包含磋商内容、磋商意见、实质性变动内容等。2.5.5最后报价。2.5.51.1.1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两轮(若有)以上报价的,供应商在未提高响应文件中承诺的产品及其服务质量的情况下,其最后报价不得高于对该项目之前的报价,否则,磋商小组应当对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不允许进入综合评分,并书面告知供应商,说明理由。2.5.52.2.2供应商最后报价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其授权代表签字确认或加盖公章。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2.5.53.3.3最后报价中的算术错误将按以下方法修正:响应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如果小写、大写金额和单价、总价金额出现明显文字错误,应当按照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程序先纠正错误后,再行修正,不得不经过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直接将供应商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对不同文字文本响应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2.6.6比较与评价。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具体要求详见本章综合评分部分。2.7.7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家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磋商报告。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且技术指标分项得分均相同的,成交候选供应商并列。2.8.8磋商小组复核。磋商小组评分汇总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进行评审复核,对拟推荐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报价最低的、供应商资格审查未通过的、供应商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的重点复核。2.9.9采购组织单位现场复核评审结果。2.9.91.1.1评审结果汇总完成后,磋商小组拟出具磋商评审报告前,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2名以上的本单位工作人员,在采购现场监督人员的监督之下,依据有关的法律制度和磋商文件对评审结果进行复核,出具复核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情况书面建议磋商小组现场修改评审结果:(1)资格性审查认定错误的;(2)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3)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4)客观评分不一致的。存在本条上述情形的,由磋商小组自主决定是否采纳购代理机构的书面建议,并承担独立评审责任。磋商小组采纳采购代理机构书面建议的,应当按照规定现场修改评审结果或者重新评审,并在磋商报告中详细记载有关事宜;不采纳采购代理机构书面建议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采购代理机构书面建议未被磋商小组采纳的,应当接照规定程序要求继续组织实施采购活动,不得擅自中止采购活动。采购代理机构认为磋商小组评审结果不合法的,应当书面报告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采购代理机构复核过程中,磋商小组成员不得离开评审现场。2.9.92.2.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现场修改评审结果:(1)磋商小组已经出具磋商报告并且离开评审现场的;(2)采购代理机构现场复核时,复核工作人员数量不足的;(3)采购代理机构现场复核时,没有采购监督人员现场监督的;(4)采购代理机构现场复核内容超出规定范围的;(5)采购代理机构未提供书面建议的。2.10.10编写磋商报告。磋商小组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后,应向采购代理机构出具磋商报告。磋商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邀请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具体方式和相关情况;(2)响应文件开启日期和地点;(3)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名单和磋商小组成员名单;(4)评审情况记录和说明,包括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情况、供应商响应文件审查情况、磋商情况、报价情况等;(5)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排序名单及理由。磋商报告应当由磋商小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磋商小组成员对磋商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采购程序继续进行。对磋商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由磋商小组书面记录相关情况。磋商小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磋商报告。2.11.11磋商异议处理规则。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成员对响应文件是否符合磋商文件规定存在争议的,应当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处理,但不违背磋商文件规定。有不同意见的磋商小组成员认为认定过程和结果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磋商文件规定的,应当在磋商报告中予以反映。2.12.12供应商澄清、说明2.12.123.3.3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2.12.124.4.4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2.13.13终止磋商采购活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3)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2家的。3.综合评分3.2.2本次综合评分的因素是:详见综合评分明细表。3.3.3除价格因素外,磋商小组成员应当根据自身专业情况独立对每个有效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评价、打分。技术、与技术有关的服务及其他技术类评分因素由抽取的技术方面磋商小组成员独立评分。财务状况及其他经济类评分因素由抽取的经济方面磋商小组成员独立评分。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政府采购合同主要条款及其他政策合同类的评分因素由抽取的法律方面磋商小组成员独立评分。采购人代表原则上对技术、与技术有关的服务及其他技术类评分因素独立评分。价格及其他不能明确区分的评分因素由磋商小组成员共同评分。3.4.4综合评分明细表3.4.44.4.4综合评分明细表的制定以科学合理、降低评委会自由裁量权为原则。3.4.45.5.5综合评分明细表 评审因素评 审 标 准 分值构成详细评审:100分序号评审内容分值具体标准和要求关联投标文件格式文本客观/主观1技术指标和配置35分1、完全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没有负偏离并提供生产厂家产品说明书予以佐证的得20分。2、投标文件技术参数比较,并提供生产厂家产品说明书每有一项实质性正偏离的加3分,最多加15分。3、没提供生产厂家产品说明书或存在技术参数负偏离的不得分。提供有效的生产厂家产品说明书客观2实施方案35分根据投标供应商针对本项目提供的项目实施方案,内容包含但不限于:(1)项目实施流程;(2)备货方案;(3)项目时间进度安排; (4)项目实施的人员配置;(5)质量保障措施;(6)应急措施及处置方案;(7)冻精、液氮配套配送措施等进行评分,内容完善且符合项目实际情况的得35分。方案每缺少一项扣5分;每有一项内容描述不完整或与本项目无关或不满足本项目实际需求的扣3分,本项分值扣完为止。实施方案主观3售后服务24分根据投标供应商针对本项目提供的售 后服务方案,内容包含但不限于:①售后服务点、服务人员联系方式、地点;②人员培训方案;③备品备件计划;④异常情况处理措施等进行评分,内容完善且符合项目实际 情况的得24分。方案每缺少一项扣 6 分; 每有一项内容描述不完整或与本项目无关或不满足本项目实际需求的扣 3 分,扣完为止。售后服务方案主观4投标文件的规范性6分投标文件制作规范,没有细微偏差情形的得4分;有一项细微偏差扣0.5分,直至该项分值扣完为止。综合评价主观注: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上表结合具体政府采购项目按照有关规定自行制定综合评分明细表。2)评分的取值按四舍五入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4.磋商纪律及注意事项4.1.1磋商小组内部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必须保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透露。给供应商或与供应商有关的单位或个人。4.2.2在磋商过程中,供应商不得以任何形式对磋商小组成员进行旨在影响磋商结果的私下接触,否则将取消其参与磋商的资格。4.3.3对各供应商的商业秘密,磋商小组成员应予以保密,不得泄露给其他供应商。4.4.4磋商小组独立评判,推荐成交候选人,并写出书面报告。4.5.5磋商小组可根据需要对供应商进行实地考察。5.磋商小组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承担以下义务:(一)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二)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三)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密;(四)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向评审专家做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者说明,以及供应商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五)发现磋商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磋商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时,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说明情况;(六)及时向财政、监察等部门举报在评审过程中受到非法干预的情况;(七)配合答复处理供应商的询问、质疑和投诉等事项;(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6.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遵守以下工作纪律:(一)不得参加与自己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活动。发现参加了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评审活动,须主动提出回避,退出评审;(二)评审前,应当将通讯工具或者相关电子设备交由采购代理机构统一保管;(三)评审过程中,不得与外界联系,因发生不可预见情况,确实需要与外界联系的,应当在监督人员监督之下办理;(四)评审过程中,不得发表影响评审公正的倾向性、歧视性言论,不得征询或者接受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不得明示或暗示供应商在澄清时表达与其响应文件原义不同的意见,不得以磋商文件没有规定的评审方法和标准作为评审的依据,不得修改或者细化评审程序、评审方法、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不得违规撰写评审意见,不得拒绝对自己的评审意见签字确认;(五)在评审过程中和评审结束后,不得记录、复制或带走任何评审资料,不得向外界透露评审内容;(六)评审现场服从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的管理,接受现场监督人员的合法监督;(七)遵守有关廉洁自律规定,不得私下接触供应商,不得收受供应商及有关业务单位和个人的财物或好处,不得接受采购代理机构的请托。13.第十章政府采购合同(草案)合同编号:XXXX。签订地点:XXXX。签订时间:XXXX年XX月XX日。采购人(甲方):供应商(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XXXX采购项目(项目编号:XX)的《磋商文件》、乙方的《响应文件》及《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详细技术说明及其他有关合同项目的特定信息由合同附件予以说明,合同附件及本项目的磋商文件、响应文件、《成交通知书》等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双方同意共同遵守如下条款:13.0.0.1.一、合同货物货物品名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万元)总价(万元)随机配件交货期二、合同总价合同总价为人民币大写:元,即RMB¥元;该合同总价已包括货物设计、材料、制造、包装、运输、安装、调试、检测、验收合格交付使用之前及保修期内保修服务与备用物件等等所有其他有关各项的含税费用。本合同执行期间合同总价不变,甲方无须另向乙方支付本合同规定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13.0.0.2.三、质量要求1.乙方须提供全新的货物(含零部件、配件等),表面无划伤、无碰撞痕迹,且权属清楚,不得侵害他人的知识产权。2.货物必须符合或优于国家(行业)标准,以及本项目招标文件的质量要求和技术指标与出厂标准。3.乙方须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送交货物成品样品给甲方确认,在甲方出具样品确认书并封存成品样品外观尺寸后,乙方才能按样生产,并以此样品作为验收样品;每台货物上均应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标志。4.货物制造质量出现问题,乙方应负责三包(包修、包换、包退),费用由乙方负担,甲方有权到乙方生产场地检查货物质量和生产进度。5.货到现场后由于甲方保管不当造成的质量问题,乙方亦应负责修理,但费用由甲方负担。13.0.0.3.四、交货及验收1.乙方交货期限为合同签订生效后的XX日内,在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XX天内交货到甲方指定地点(项目实施的具体乡镇),随即在XX日内全部完成安装调试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并且最迟应在XX年XX月XX日前全部完成安装调试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如由于采购人的原因造成合同延迟签订或验收的,时间顺延)。交货验收时须提供产品质检部门从同类产品中抽样检查合格的检测报告。2.验收由甲方组织,乙方配合进行:(1)货物在乙方通知安装调试完毕后日内初步验收。初步验收合格后,进入试用期;试用期间发生重大质量问题,修复后试用相应顺延;试用期结束后日内完成最终验收;(2)验收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以及甲方磋商文件的质量要求和技术指标、乙方的响应文件及承诺与本合同约定标准进行验收;甲乙双方如对质量要求和技术指标的约定标准有相互抵触或异议的事项,由甲方在谈判与响应文件中按质量要求和技术指标比较优胜的原则确定该项的约定标准进行验收;(3)验收时如发现所交付的货物有短装、次品、损坏或其它不符合标准及本合同规定之情形者,甲方应做出详尽的现场记录,或由甲乙双方签署备忘录,此现场记录或备忘录可用作补充、缺失和更换损坏部件的有效证据,由此产生的时间延误与有关费用由乙方承担,验收期限相应顺延;(4)如质量验收合格,双方签署质量验收报告。3.货物安装完成后XX日内,甲方无故不进行验收工作并已使用货物的,视同已安装调试完成并验收合格。4.乙方应将所提供货物的装箱清单、配件、随机工具、用户使用手册、原厂保修卡等资料交付给甲方;乙方不能完整交付货物及本款规定的单证和工具的,必须负责补齐,否则视为未按合同约定交货。5.如货物经乙方次维修仍不能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甲方有权退货,并视作乙方不能交付货物而须支付违约赔偿金给甲方,甲方还可依法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6.其他未尽事宜应严格按照《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2号)的要求进行。13.0.0.4.五、付款方式1.全部货物安装调试完毕并验收合格之日起,甲方接到乙方通知与票据凭证资料以后的XX日内,按照财政性资金支付有关规定,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的XX%即¥元,人民币大写元整,剩余X%即¥元,人民币大写元整作质保金于质保期满后付清。2.履约保证金退还:在货物验收合格满后,甲方接到乙方通知和支付凭证资料文件,以及由甲方确认本合同货物质量与服务等约定事项已经履行完毕的正式书面文件后的日内,递交结算凭证资料给银行并由其向乙方支付价款¥元,人民币大写:元整;乙方履约不合格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3.乙方须向甲方出具合法有效完整的完税发票及凭证资料进行支付结算。六、售后服务1.质保期为验收合格后年,质保期内出现质量问题,乙方在接到通知后小时内响应到场,小时内完成维修或更换,并承担修理调换的费用;如货物经乙方次维修仍不能达到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视作乙方未能按时交货,甲方有权退货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货到现场后由于甲方保管不当造成的问题,乙方亦应负责修复,但费用由甲方负担。2.乙方须指派专人负责与甲方联系售后服务事宜。七、违约责任1.甲方违约责任(1)甲方无正当理由拒收货物的,甲方应偿付合同总价百分之的违约金;(2)甲方逾期支付货款的,除应及时付足货款外,应向乙方偿付欠款总额万分之天的违约金;逾期付款超过天的,乙方有权终止合同;(3)甲方偿付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乙方损失的,还应按乙方损失尚未弥补的部分,支付赔偿金给乙方。2.乙方违约责任(1)乙方交付的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的百分之的违约金,并须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内更换合格的货物给甲方,否则,视作乙方不能交付货物而违约,按本条本款下述第“(2)”项规定由乙方偿付违约赔偿金给甲方。(2)乙方不能交付货物或逾期交付货物而违约的,除应及时交足货物外,应向甲方偿付逾期交货部分货款总额的万分之天的违约金;逾期交货超过XX天,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乙方则应按合同总价的百分之的款额向甲方偿付赔偿金,并须全额退还甲方已经付给乙方的货款及其利息。(3)乙方货物经甲方送交具有法定资格条件的质量技术监督机构检测后,如检测结果认定货物质量不符合本合同规定标准的,则视为乙方没有按时交货而违约,乙方须在天内无条件更换合格的货物,如逾期不能更换合格的货物,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乙方应另付合同总价的百分之的赔偿金给甲方。(4)乙方保证本合同货物的权利无瑕疵,包括货物所有权及知识产权等权利无瑕疵。如任何第三方经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决有权对上述货物主张权利或国家机关依法对货物进行没收查处的,乙方除应向甲方返还已收款项外,还应另按合同总价的百分之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5)乙方偿付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还应按甲方损失尚未弥补的部分,支付赔偿金给甲方。13.0.0.5.八、争议解决办法1.因货物的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其指定的质量鉴定机构进行质量鉴定。货物符合标准的,鉴定费由甲方承担;货物不符合质量标准的,鉴定费由乙方承担。2.合同履行期间,若双方发生争议,可协商或由有关部门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由当事人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13.0.0.6.九、其他1.如有未尽事宜,由双方依法订立补充合同。2.本合同一式六份,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甲方三份,乙方、政府采购管理部门、采购代理机构各一份。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地址:地址: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电话:电话:传真:传真:签约日期:XX年XX月XX日签约日期:XX年XX月XX日13.0.0.7.注:本合同是基本格式,具体内容由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本磋商文件具体要求及成交供应商承诺的原则上协商签订。附件: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四川省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融资工作的通知川财采〔2018〕123号文省贝川财采(2018)123号各市(州)、扩权县(市)财政局,各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各金融机构,各采购代理机构,各政府采购供应商: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省委十一届三次全会“大力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精神,助力解决政府采购中标、成交供应商资金不足、融资难、融资贵的困难,促进供应商依法诚信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监管和执行若干规定的通知》(川府发(2018)14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推进四川省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融资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融资概念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融资(以下简称“政采贷”),是指银行以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审查和政府采购信誉为基础,依托政府采购合同,按优于一般企业的贷款程序和利率,直接向申请贷款的供应商发放无财产抵押贷款的一种融资模式。二、基本原则(一)财政引导,市场运行财政部门推进“政采贷”,银行和供应商按照自愿原则参与。供应商自愿选择是否申请“政采贷”,银行依据其内部审查制度和决策程序决定是否为供应商提供融资,自担风险。(二)建立机制,服务银企财政部门与银行建立“政采贷”工作机制,推动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和金融资源的有机结合,拓宽银行的融资业务,助力解决政府采购中标、成交供应商资金不足、融资难、融资贵的困难,促进企业健康发展。(三)优质优惠,加强扶持银行按优于同期一般企业的贷款利率,向政府采购供应商提供信用贷款,贷款额度由银行根据政府采购合同的具体情况确定,不要求申请融资的供应商提供财产抵押或第三方担保,不收取融资利息之外的额外费用。三、基本条件(一)银行暨“政采贷”金融产品1、征集。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有意向开展“政采贷”工作的银行,可以于2018年12月21日前,直接向四川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提交书面申请。四川省财政厅可以根据情况每年征集一次有意向开展“政采贷”工作的银行。申请材料应当包括银行基本情况、“政采贷”产品名称、申请贷款条件、申请贷款方式申请贷款程序、贷款审查流程、贷款额度、发放贷款时间、收款方式及其他优质服务和优惠承诺等。银行提供的“政采贷”产品应当满足“无抵押担保、程序简便、利率优惠、放款及时”的基本条件以及本通知其他相关规定。银行申请材料中应当载明其自愿提供“政采贷”产品,自担风险,不得要求或者变相要求财政部门和采购人为其提供风险担保、承诺。2、公示。四川省财政厅收到银行提交的书面申请后,对满足本通知要求的银行及其“政采贷”产品具体信息,及时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向社会公示。银行申请材料中提供的“政采贷”产品不满足本通知要求的,四川省财政厅将退回申请,并告知理由。(二)供应商政府采购供应商向银行申请“政采贷”,应当满足下列基本条件:1、具有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依法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能力:3、参加的政府采购活动未被财政部门依法暂停、责令重新开展或者认定中标、成交无效;4、无《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的重大违法记录;5、未被法院、市场监管、税务、银行等部门单位纳入失信名单且在有效期内;6、在一定期限内的(银行可以具体确定)政府采购合同履约过程中或者其他经营活动履约过程中,无不依法履约被有关行政部门行政处罚的或者产生法律纠纷被法院、仲裁机构判决、裁决败诉的;7、其他银行要求的不属于提供财产抵押或第三方担保的条件。四、构建平台四川省财政厅将在“四川政府采购网”统一构建四川省“政采贷”信息化服务平台,推进四川省“政采贷”工作信息化建设。五、财金互动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四川省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规定》(川财采[2016]35号)等有关规定,对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提供“政采贷”贷款产生的损失,纳入财政金融互动政策范围给予风险补贴。六、基本流程(一)意向申请有融资需求的供应商可根据“四川政府采购网”公示的银行及其“政采贷”产品,自行选择符合自身情况的“政采贷”银行及其产品,凭中标(成交)通知书向银行提出贷款意向申请。银行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完成对供应商的信用审查以及开设账户等相关工作。(二)正式申请供应商与采购人在法定时间依法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应当依法在7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备案,2个工作日内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公告)后,可凭政府采购合同向银行提出“政采贷”正式申请。对拟用于“政采贷”的政府采购合同,应在合同中注明贷款银行名称及账号,作为供应商本次采购的唯一收款账号。因发生特殊情况需要在还款前变更收款账号的,供应商应当事前书面告知采购人和放款银行,并获得采购人和放款银行同意。采购人和放款银行同意后,采购人与供应商应当就该条款重新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签订补充协议作为原政府采购合同的一部分,并在签订后依法在7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备案,2个工作日内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公告。(三)贷款审查银行按规定对申请“政采贷”的供应商及其提供的政府采购合同等信息进行审查。审查过程中,银行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到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财政部门对该政府采购合同的书面信息与备案信息进行核实,有关单位应当配合。银行审查通过后,应当按照其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公示的“政采贷”产品服务承诺事项及时放款。(四)信息报送银行完成放款后,应当通过四川省“政采贷”信息化服务平台,填写《四川省“政采贷信息统计表》(详见附件),每季度终了5个工作日内,向四川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报送,以便相关部门及时掌握和分析“政采贷”信息,不断推进“政采贷”工作。(五)资金支付政府采购资金支付时,采购人必须将采购资金支付到政府采购合同中注明的贷款银行名称及账号,以保障贷款资金的安全回收。采购人不得将采购资金支付在政府采购合同约定以外的收款账号。政府采购资金支付过程中,银行需要查询采购资金支付进程有关信息的,财政部门和采购人应当支持。七、职责要求(一)各级财政部门应当高度重视“政采贷”工作,提高认识,充分发挥自身职能作用。不断完善政策措施,加强对“政采贷”采购项目的跟踪监督,对于银行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核实或者获取合法范围内的相关政府采购信息有困难的,可以积极进行协调。财政部门不得为“政采贷”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和承诺。(二)银行应当切实转变注重抵押担保的传统信贷理念,积极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不断完善“政采贷”产品,优化贷款审查流程,简化贷款审查手续,提供更多优质服务,同时做好风险防控工作。银行对于供应商是否如期还款情况及未如期还款的主要原因等信息,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反馈。(三)采购人应当积极支持“政采贷”工作,对于银行、供应商提出的合理需求,应当支持。对于已融资采购项目,供应商履约完成后,要及时开展履约验收工作,及时支付采购资金,不得无故拖延和拒付采购资金。(四)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采取有效方式,向供应商宣传“政采贷”政策。银行需要借用采购代理机构的场所直接向供应商介绍其“政采贷”产品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支持。(五)供应商应当依法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公平竞争,诚实守信,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合同履约,严格按照借款合同偿还债务。(六)财政部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干预供应商选择“政采贷”银行及其产品,也不得违规干预银行向供应商进行贷款。(七)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开展“政采贷”工作过程中,发现新问题、新情况或者有意见建议的,请及时向四川省财政厅反馈。八、违规处理(一)银行违规处理银行不按照其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公示的“政采贷”产品服务承诺事项办理供应商信用融资贷款申请的,由四川省财政厅进行约谈,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者变相拒不整改的,撤销其在“四川政府采购网”的公示信息,取消其资格,并在1-3年内拒绝接收其再次申请。(二)供应商违规处理供应商以政府采购合同造假或者其他造假方式违规申请信用融资的,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或者约定,导致无法偿还信用融资贷款的,或者拒绝或无故拖延还款付息的,由有关部门单位依法处理,纳入“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条件”名单,并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公示。(三)其他违规处理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拖延和拒付采购资金的,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拒绝支持银行借用场所向供应商介绍其“政采贷”产品的,或者有关单位或个人违规干预供应商选择“政采贷”银行及其产品的,或者有关单位或个人违规干预银行向供应商进行贷款的,由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进行约谈,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者变相拒不整改的,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处理。附件:四川省“政采贷”信息统计表鸿川省财政国出年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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