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铁招标公告(鞍钢重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2025)
生铁Q10(鞍钢轧辊公司)采购公告
生铁Q10(鞍钢轧辊公司)采购公告
1.
采购
条件
本采购项目生铁Q10(鞍钢轧辊公司)(AGZJGSHGXHD250620218846)采购人为鞍钢重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采购中心,采购项目资金来自自筹,该项目已具备采购条件,现进行公开询比。
2. 项目概况与
采购
范围
2.1 项目名称:生铁Q10(鞍钢轧辊公司)
2.2 采购失败转其他采购方式:转谈判采购
2.3 本项目采购内容、范围及规模详见附件《物料清单附件.pdf》。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采购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3.2 本次采购要求投标人须具备如下资质要求:
(1)流通型营业执照
(2)生产型营业执照
3.3 本次采购要求投标人需满足如下注册资金要求:
生产型注册资金:500.0(万元)及以上
流通型注册资金:500.0(万元)及以上
3.4 本次采购要求投标人须具备如下业绩要求:
提供一份不少于100吨符合招标内容的合同及对应的发票扫描件
3.5 本次采购要求投标人须具备如下能力要求、财务要求和其他要求:
财务要求:详见附件(如有需要)
能力要求:详见附件(如有需要)
其他要求:要求提供近一年产品质量证明,检验机构要求具备地市级以上资质。
3.6 本次采购要求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失信被执行人投标无效。
4.
采购
文件的获取
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25年06月20日18时30分至2025年06月30日13时30分(北京时间,下同),登录鞍钢智慧招投标平台http://bid.ansteel.cn下载电子采购文件。
4.2 下载电子采购文件方式:用户登录进入系统主页面,在“公告信息”下查阅该项目,点击“我要投标”完善相关信息、缴纳相关费用后自行下载文件。
4.3 支付方式:个人/企业网银支付、支付宝、微信。
4.4 采购文件每套售价人民币200.0元,售后不退。
5.
响应
文件的递交
5.1 响应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为2025年06月30日13时30分,投标人应在截止时间前通过登录鞍钢智慧招投标平台http://bid.ansteel.cn本项目指定位置递交电子响应文件。
5.2 逾期送达的响应文件,鞍钢智慧招投标平台将予以拒收。
5.3 本项目不使用投标文件制作软件和电子CA数字证书(标证通APP)
6.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采购公告同时在鞍钢智慧招投标平台http://bid.ansteel.cn、中国采购与招标网https://www.chinabidding.cn、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http://www.cebpubservice.com上发布。
7. 联系方式
采购人:
鞍钢重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采购中心
招标公司:
鞍钢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
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建国东路40甲
地址:
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中华北路25号
联系人:
许天华
联系人:
白群策
电话:
18641259777
电话:
0412-6736791
8.
专项治理举报电话
为落实上级公司的相关工作要求,重拳惩治贸易、招采领域的不正之风和“微腐败”问题,特向广大供应商以及合作伙伴们公布专项整治举报电话,如发现鞍钢招标公司职工存在贪污侵占、吃拿卡要、收受礼品礼金、违规泄露招投标信息等行为,请及时与专项整治工作组联系。
整治工作举报电话:0412-6736658
受理电话时间:工作日 8:00-17:00
9.
其他事项
无
2025年06月20日
公章Epoint
附件:
物料清单附件.pdf
生铁Q10委托方案标准.docx
生铁Q1O合同模板.docx
物料清单序物料编码物料名称物料短描述物料长描述规格型号图号材质商品品牌质量标准采购数量计量单位最高投标限价(元)交货地/交货港交货期需用单位备注1A0003157生铁Q10规格≤10KG/块C≥3.5Si(0.8-1.25)、Mn≤0.7、P≤0.03、S≤0.05GB/T1412-2005600.0吨无鞍钢轧辊有限公司2025年6月-8月30日按需求听通知分批次送货铸造厂(原燃料-生铁Q10)公开方式采购委托标准1、商务要求:1.投标人工商注册年限要求(①/②/③)。①以投标截止之日为限,须工商注册成立一年以上。2.(否)接受联合体投标(接受联合体投标须提供联合体协议书,包括但不限于联合体主办人及各成员资质、业绩、分工、承担责任等)。3.接受生产型企业及流通型企业投标,生产型企业投标产品必须是本企业自产产品。①生产型企业所生产投标产品属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办理生产许可证的,提供生产该种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原件的扫描件或照片;②生产型企业所生产投标产品无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委托人有权于定标前对拟中标人进行现场考察确认。4.禁止鞍钢集团公司及本项目采购组织的限期整改、灰名单、黑名单企业参与本次投标。5.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存在控股关系、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参与投标,资格预审项目,由采购方在预审结果确认环节选择其中1个符合资格条件的单位参加投标,其他涉及投标人取消投标资格。资格后审项目,取消全部涉及投标人投标资格。并上报鞍钢集团公司将其列入灰名单、黑名单企业。6.投标方未按要求提供相关注册资金、资质、业绩等证明,或提供的相关注册资金、资质、业绩等证明不清晰无法证明有效性的,投标文件无效。7.投标方必须确保提供的所有证明(包括但不限于注册资金、资质、业绩等)合法、真实、有效,否则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8.投标方根据标的物合理报价,供货方按委托方需求听通知分批次送货,送货周期约为2-5个月。汽运(国六及以上排放标准车辆),运费由供货方承担。交货地点:鞍钢轧辊有限公司生产现场。9.评标方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二、技术要求:1.满足实际生产要求。2.规格型号:见合同模版三、资质及业绩要求:1、需要提供年检合格的企业资质要求:(1)营业执照(或副本)扫描件。(2)税务登记证(或副本)扫描件(三证合一的除外)。(3)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副本)扫描件(三证合一的除外)。(4)其他资质认证:无。2.业绩要求:提供一份不少于100吨符合招标内容的合同及对应的发票扫描件3.其它要求:(1)投标厂家须与现场进行技术交流,否则如拟中标单位因不能按要求满足生产要求和工期,不签订合同或签订合同后不能按要求完成的,并对拟中标单位进行追责,则取消其合格相关方资格,并两年内不允许参加鞍钢轧辊有限公司任何项目投标。并上报鞍钢集团公司将其列入灰名单、黑名单企业。(2)要求提供近一年产品质量证明,检验机构要求具备地市级以上资质。(3)计量方式:以鞍钢股份计量中心计量数量为准。(4)出卖人同意根据买受人生产实际需要调整供货时间以及数量。(5)投标供应商必须有现货货源,一旦中标,需及时陆续交货。(6)本次招标收取合同履约保证金5%。(7)敞车散装,清净车底,不混杂物,其中:S、P、Si指标未达标,视为不合格产品,需要返回。对抽检元素超标扣款如下:L10:0.7%<Mn≤0.72扣款不含税20元/吨,,Mn>0.72%扣款不含税80元/吨.Mn>0.9%为不合格产品。(8)为保持生产的连续性和保证我公司产品质量,引进更多的供应商参与投标竞争,首次中标鞍钢轧辊公司该项目的供方,需进行现场审核认证,合格后,方可签订\"以供代试\"合同,签订\"以供代试\"合同份额不超过招标总量的30%,原供应商同意跟标,中标量为招标总量的70%,新进供应商中标量为总量的30%。四、财务要求:投标人注册资金不低于500万元(含500万)。5、付款方式:货到验收合格后挂账,挂账结束后视资金情况次月付款,承兑汇票结算(包含商承),买受人不负责贴息。六、公开询比,资格后审,若供应商不满足三家可转为谈判采购。鞍钢轧辊有限公司2025年05月日工业品采购合同(固定单价)Q10生铁(网)编码:招标编号:甲方:鞍钢轧辊有限公司乙方:签订日期:2025年XX月XX日编码:1招标编号:工业品采购合同(固定单价)甲方(购货方):鞍钢轧辊有限公司乙方(供货方):为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于平等互利之原则,经协商一致,就甲方向乙方采购货物事宜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第1条采购清单标的名称技术要求规格型号及质量标准计量单位数量单价(不含税)金额(不含税)税率交(提)货时间及数量生铁Q10C≥3.5 Si≤(0.8-1.25) 、Mn≤0.7、 P≤0.03、S≤0.05规格≤10KG/块GB/T1412-2005吨50013%2025年 月 前听通知送到不含税总价合计:人民币含税金额(大写):含税总金额小写:。如甲方修改或变更采购清单的,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第二条质量标准2.1货物应当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该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应是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如无如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则应适用国家推荐性标准、地方标准或甲方认可的企业标准。如前述标准之间不一致,则执行对乙方权利义务约束较为严格的标准。2.2乙方交付的货物除应满足前述标准外,还应当达到约定的验收标准。本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为:货物到厂后由买受方质量验收小组成员做货物外观质量、数量、合格证、生产厂材质单等相关文件进行初步检验。化验标准详见“第二条”。超出上、下限的重量均不超出总重量的5%,表面及断面不得有目测显见的非金属夹杂物,但个别允许少量夹渣及定模涂料允许存在,出卖人应在2日内派人来委托方处理,如逾期不派人来,即为默认买受人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按买受人提出的检验结果和处理办法处理,由此造成的一切费用由出卖人承担。其中:S、P、Si指标未达标,视为不合格产品,需要返回。对抽检元素超标扣款如下:L10:0.7%<Mn≤0.72扣款不含税20元/吨,,Mn>0.72%扣款不含税80元/吨.Mn>0.9%为不合格产品。2.3货物属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应按最新的国家相关规定执行,且货物应具备认证标志。2.4乙方充分了解甲方购买本合同项下货物的生产、使用目的,并保证其销售给甲方的货物能够满足甲方的生产、使用需求,否则视为乙方交付的货物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第三条包装与装运3.1乙方应采取相应措施对货物进行包装,包装时应充分考虑到货物在运输途中可能遭遇的各种情况及气候特点。同时,应满足货物露天存放的需要,确保货物安全无损地到达合同指定地点。3.2包装费由乙方承担,包装物不计价返还。外包装须标明生产厂家、生产许可证号、货物批准文号、生产批号、生产日期等。因包装问题导致货物损毁的,由乙方承担责任。3.3关于包装的其他约定:敞车散装,清净车底,不混杂物。第四条交货4.1交货:乙方的交货时间不得晚于《采购清单》中规定的交货时间。如货物需乙方安装,则乙方应自行充分考虑安装时间、安装条件等,并确保在交货时间前安装完毕。4.2对于无需乙方安装的货物,货物在验收合格前的风险由乙方承担;对于需要乙方安装的货物,货物在安装完毕前的风险由乙方承担。4.3乙方交货时应当携带送货材质单和物料清单(一式二份,加盖乙方公章并注明货物名称、型号规格、产地、厂家/品牌、单位、数量、单价、含税总金额和本合同编码)。4.4如乙方交货时,未按本合同约定提供甲方要求的相关证明文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后再进行验收;由此导致交货逾期的,视为乙方违约。第五条验收5.1货物到达交货地点后,双方应及时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甲方向乙方出具验收合格通知书;验收不合格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补足货物或更换货物。标的物重量以鞍钢股份公司计量厂出具的检斤单据为准。总重量不得超出合同招标约定的总重量,即:超出合同总重量部分不能结算。化学元素含量以轧辊公司化验结果为准,如果出卖人对化验结果存在意见分歧,可在2日内向买受人提出复议申请,由买卖双方协商后共同指定第三方国家级检测机构检测。5.2货物验收合格后并不视为免除乙方的质量保证责任,货物在约定的质保期或国家强制的质保期内发生质量问题的,乙方仍需承担相应的赔偿、无偿更换、无偿修理等责任。5.3本合同约定的质保期为:自最后一批货物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年。该期限少于国家强制的质保期的,以国家强制的质保期为准。5.4因验收不合格导致乙方需要补足或更换货物,进而造成乙方交货逾期的,乙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5.5如双方对货物质量有争议,可提出复检/化验申请。乙方应当配合甲方提出的复检/化验工作,甲方有权对货物取样并交送第三方的检验/化验机构复检/化验,最终以该复检/化验结果为准。如双方对货物数量有争议,可提出重新测量。乙方应配合甲方提出的重新测量工作,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计量单位对货物进行重新测量。如复检或重新测量结果不合格,则相关费用及损失均由乙方承担。乙方拒不承担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且因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和责任由乙方承担,同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含税总金额5%的违约金。第六条价款6.1本合同第一条采购清单中所列明的含税总金额为固定总价,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该价格不随订购数量、乙方实际生产成本、市场销售价格等因素的波动而改变。6.2本合同第一条采购清单中的含税总金额包含但不限于货物的总金额、税金、备品备件的价格、技术服务(包括技术资料、图纸的提供)、专用工具费、包装费用、运输费用、保险费用、装车费用、指导安装调试费用、三包及售后服务费用、专利或专有技术使用费等所需的全部费用,甲方不须另付任何费用。6.3乙方应当在当批货物验收合格后、甲方支付货款前向甲方开具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金额以当批货物合同款项金额为准,并备注合同号、品名、型号规格、数量、单价、含税总金额,且该发票开票日期须晚于当批货物验收合格日期,如因乙方原因不能及时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甲方有权推迟付款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6.4支付时间:甲、乙双方按照每批货物实际到货的数量进行结算,当批货物到货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且甲方收到乙方提交的完整单据及发票并经审核无误后,由甲方以下述第6.4.1付款。6.4.1一次性付款按现行付款政策,视资金状况分期付款,原则上当月挂账次月付款,银行承兑结算。如税率发生调整,按国家现行税率6.4.2分期付款(1)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后日内向乙方支付本合同含税总金额%的货款作为预付款。(2)本合同项下的货物运至甲方现场、安装完毕并经验收合格后,甲方次月挂账,再次二个月付款,或按甲方现行付款政策执行。6.5甲方付款前,如因乙方违约而产生违约金或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从其向乙方的应付款项中直接抵扣。6.6货款以下述6.6.2方式支付:6.6.1现汇结算。6.6.2承兑汇票结算。6.7如乙方未按期向甲方提供发票,甲方有权推迟付款,直到乙方按照甲方要求提供发票后再支付;甲方只与乙方结算,不与任何第三方结算。6.8乙方指定收款账号如下:户名:账号:开户行:如乙方的上述账户资料发生变更,需提前3个工作日书面通知甲方,否则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甲方将款项向上述账户中汇出,即视为完成付款义务。6.9甲方发票信息如下:税号:单位地址: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鞍钢厂区内电话:0412-6753411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高新区支行银行账号:312982650966第七条货物保修和售后服务7.1质保期内,货物产生一切质量问题的,甲方均有权要求乙方按照甲方要求提供免费退、换货服务。甲方发现货物出现质量问题的,可以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在接到通知当日内进行回复确认,并在24小时内为甲方安排退、换货事宜。由此产生的费用及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7.2质保期届满后,在货物使用寿命范围内,乙方对货物提供保修服务。保修期间,乙方免费上门维修,如需维修配件的,由甲方支付配件费,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时提供配件费清单,在货物使用寿命范围内不得以任何理由涨价或断货。7.3乙方保证提供的合同项下全部货物必须是全新的并且没有设计、材料及工艺上的缺陷,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品牌、质量、规格、性能要求和质量标准,并有产品合格证或产品质量证明书。严禁提供假冒伪劣产品,一经发现,甲方有权拒收或退、换货处理,并有权解除本合同,且因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和责任由乙方承担,同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含税总金额10%的违约金。第八条知识产权8.1乙方保证签订和履行本合同不会侵犯其他相关方的任何合法权益。因履行本合同导致第三方向甲方主张侵犯其合法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的,应由乙方负责应对并承担所有费用。若甲方应对时,乙方应全力配合并承担甲方因此承担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赔偿金、诉讼费、律师费及其他合理费用)。8.2本合同中任何条款均不能被解释为一方对其他方明示或默示地授予任何知识产权的使用许可。双方承诺尊重并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不得在依据本合同而签订的其他具体合作合同约定的许可范围之外使用对方知识产权。第九条不可抗力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疫情、地震、海啸、台风、海浪、洪水、蝗灾、风暴、冰雹、沙尘暴、火山爆发、山体滑坡、雪崩、泥石流、战争、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等。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或迟延履行合同时,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2日内向对方通报不能或迟延履行的情况及理由,并在15日内向对方送达证明不可抗力发生的文件。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合同无法如约履行的,可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程度协商变更、解除或终止本合同。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变更、解除或终止本合同的,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第十条保密本合同一方作为披露方向另一方作为接收方提供的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作为保密信息,未经披露方事先书面授权,接收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其他方泄露、转让、许可使用、交换、赠与等,亦不得用于本合同之外的其他任何用途,但是,下述情形除外:(1)披露时已经被公众知晓的信息。(2)披露后非因接收方的原因被公众知晓的信息。(3)披露时接收方已经拥有的信息。(4)因政府机关、法院或其他权利机构依法要求披露的信息等。接收方应将保密信息向基于本合同需要知晓保密信息的人员披露。接收方应要求该等人员遵守并履行本条款的保密义务。第十一条权利义务转让未经一方事前书面同意,另一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权利义务的一部分或全部转让给第三方。第十二条通知与送达根据本合同需要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甲方与乙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应以书面形式进行;甲方给予乙方或乙方给予甲方书面通知一经以对方在本合同尾页所列的地址为收件地址,并以对方为收件人交邮七日后或以专人送至前述地址,即视为已送达。本合同尾页所列地址,亦作为甲乙双方就本合同发生争议时,送达相关文件及法律文书的有效送达地址,该送达地址的适用范围包括非诉阶段和争议进入仲裁或民事诉讼程序后的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双方自愿承担送达的法律后果。如任何一方变更地址的,应通过书面方式通知对方,否则应自行承担全部法律后果。第十三条语言及法律适用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如本合同存在多种语言版本的,以中文文本为准。第十四条合同的变更与解除14.1因甲方的原因变更本合同的,甲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有关变更文件。如因此造成乙方履行合同义务的成本或时间增减的,甲方可对合同价格、交货时间等进行公平调整。乙方据此要求的调整必须在收到甲方变更通知后3日内提出,逾期提出的视为乙方无调整需求。14.2即使双方变更本合同的,也不能免除乙方对已验收合格的货物应承担的质保责任。14.3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解除本合同。一方依照本合同约定单方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另一方,合同自书面通知到达另一方时解除。第十五条违约责任及索赔15.1违约责任15.1.1一方违反本合同,或不履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或明确表示或以其行为表明将不履行任一义务,或违反任一承诺与保证或陈述事项的,均属于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15.1.2乙方逾期履行本合同的,每逾期一日,以未交货物所对应的金额为基数,按照每日千分之三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20日仍未按约定交货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15.1.3因乙方违约导致甲方解除本合同的,乙方还应按照货款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乙方应另行赔偿甲方损失。15.1.4其他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15.2索赔如因货物质量问题导致甲方损失或导致第三方向甲方主张权利的,应由乙方负责应对并承担所有费用。若甲方应对时,乙方应全力配合并承担甲方因此承担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赔偿金、诉讼费、律师费及其他合理费用)。第十六条争议解决16.1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应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16.2在人民法院审理期间,除提交人民法院审理的争议事项外,双方均应善意履行合同其他部分无争议的义务。第十七条附则17.1本合同未尽事宜或双方需变更本合同的,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并签订书面合同作为本合同的补充合同。17.2本合同附件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7.3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并盖章后生效,一式四份,甲方持三份,乙方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 方(公章/合同专用章):鞍钢轧辊有限公司 住 所: 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鞍钢厂区内 法定代表人(签字/印章):杨成伟联系人: 朱万华电 话: 0412-6753411 传 真:0412-6753411 电子邮件:邮政编码: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高新区支行 账 号: 312982650966 行 号:104223021243签订日期:2023 年xx月 日 乙 方(公章/合同专用章): 住 所:法定代表人(签字/印章):联系人: 电 话:传 真:电子邮件:邮政编码: 开户银行:账 号: 行 号: 签订日期:2023 年XX月XX日 签订地点:辽宁省鞍山市编码:GCC23112401C381招标编号:AGZGGSHGZHD2311018288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生铁涉及「招标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