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渔船渔港综合管控平台建设招标公告(长海县海洋岛镇人民政府2025)



海洋岛镇智慧渔船渔港综合管控平台建设的竞争性磋商公告

项目概况:
海洋岛镇智慧渔船渔港综合管控平台建设的潜在供应商应在大连市政府采购云平台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5年7月8日9点0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CJCG-2025-035
项目名称:海洋岛镇智慧渔船渔港综合管控平台建设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707.9555万元
最高限价:707.9555万元(其中软件开发部分173.092万元,工程建设部分534.8635万元),供应商报价超出本项目最高限价的,按无效响应文件处理。
采购需求:海洋岛镇智慧渔船渔港综合管控平台建设,包括平台软件开发及相关工程建设、保修服务,其中工程建设主要包括机房建设和前端建设(施工图及工程量清单所要求的全部内容)。
注:本项目涉及的部分产品(采购文件中标注“▲”)必须属于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列入最新一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的强制采购产品。供应商须提供有效的《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声明函》与节能环保产品认证证明资料(认证证书复印件或法定信息发布平台公布的认证信息截图),否则为无效响应。
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历日内完成海洋岛镇智慧渔船渔港综合管控平台软件开发及相关工程建设。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磋商:否。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微型企业采购,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本项目工程建设部分所属行业为建筑业,软件开发部分所属行业为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具有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含)以上资质,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无处罚期内的不良记录。
(2)拟派项目经理须具有机电工程二级(含)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无在建工程,无处罚期内的不良记录。
注:项目评审开始前在评标室进行查询,经“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信用中国(辽宁)”网站(www.xyln.net)、“信用中国(大连)”网站(www.credit.dl.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www.ccgp.gov.cn)查询,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不得参加本采购项目。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5年6月23日至2025年6月30日,每天0点00分至12点00分,12点00分至23点59分(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大连市政府采购云平台(https://www.dalian.zcygov.cn/)
方式:供应商登录大连市政府采购云平台在线申请获取采购文件电子版(进入“项目采购”应用,在“获取采购文件”菜单中选择项目,下载采购文件。竞争性磋商公告页面附件中的采购文件内容与在线获取的采购文件内容一致,但供应商下载竞争性磋商公告页面的采购文件仅供预览,并不代表供应商已进入政府采购全流程电子化程序)。
售价:0元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5年7月8日9点00分(北京时间)
地点:大连市政府采购云平台(https://www.dalian.zcygov.cn/)
五、开启
时间:2025年7月8日9点00分(北京时间)
地点:大连市政府采购云平台(https://www.dalian.zcygov.cn/)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1.有意参与磋商的供应商请在大连市政府采购网(http://ccgp-dalian.gov.cn/)进行供应商注册,并审核通过。注册链接:https://middle.dalian.zcygov.cn/v-settle-front/enter/accountNew?settleCategory=1&entranceType=1102&utm=luban.luban-PC-871.354-pc-static-content-card-front.d0001.d6bf93c0c21311ed8c4ed5fe068ad95f,注册操作引导:https://www.zcygov.cn/luban/ruzhu/sjzc。
2.供应商在大连市政府采购云平台注册并审核通过后:
(1)登录大连市政府采购云平台在线申请获取采购文件电子版(进入“项目采购”应用,在“获取采购文件”菜单中选择项目,下载采购文件)。
(2)下载投标工具制作软件(进入“项目采购”应用,在“投标文件上传”模块中下载“大连市电子投标客户端(政采云投标客户端)”)并制作响应文件电子版。
(3)生成电子加密标书(文件后缀名.jmbs)后,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将加密标书文件上传至大连市政府采购云平台并完善相关基本信息(进入“项目采购”应用,在“投标文件上传”菜单中选择项目,上传加密标书),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供应商可撤回响应文件,修改文件内容。
(4)线上不见面开启,供应商应在开启时间前进入开标大厅并插入生成响应文件的CA锁(进入“项目采购”应用,在“开标评标”菜单中进入开标大厅或开标项目),在“开标大厅”页面,当出现“标书解密”弹窗时,点击“立即解密”。之后由采购组织机构已发起报价确认,当出现“报价确认”弹窗提示后,点击“立即确认”,如确认报价一览表无误,点击“无异议”,否则点击“有异议”并填写异议说明,最后点击“提交”,在“USBKey密码验证”弹窗中输入密码,点击“确定”,完成签章。
(5)评审过程中,供应商需确保本项目的联系人通讯畅通,并在开标大厅界面注意评委根据需求对供应商发起的“询标澄清”、“在线磋商”、“在线多轮报价”,供应商应在规定时间内对评委提出的询标问题、磋商问题、多轮报价进行签章答复。
(6)供应商进入开标大厅后不得擅自离开,因供应商未及时进入开标大厅、CA锁错误、未及时解密、未及时确认、未及时答复磋商、未及时多轮报价等自身原因导致无法解密或无法参加磋商的情况,由供应商自行承担相关责任及后果。
(7)项目评审结束后,供应商在开标大厅页面查看评审结果,包括资格、符合性审查结果和最终得分排名。
3.未办理CA锁的供应商须在磋商前办理CA锁,在大连市政府采购云平台中进行绑定。用于网上响应文件盖章、上传电子版响应文件以及响应文件加密解密等操作。
大连市政府采购云平台辽宁CA数字证书及电子签章办理及操作指南(2023):http://ccgp-dalian.gov.cn/luban/detail?articleId=172&filterPublishStatus=true,办理CA锁收件地址:大连市西岗区五惠路32号汇景天地9层,客服热线:0411-39014467。
4.本项目实行政府采购全流程电子化,大连市政府采购云平台(大连市政府采购网http://ccgp-dalian.gov.cn/)获取采购文件、制作响应文件、上传响应文件、线上不见面开启解密、询标澄清、在线磋商、在线多轮报价、查看成交通知书通知书、合同确认等相关操作的《操作手册》,详见大连市政府采购网-采购知识-采购培训,网址:http://www.ccgp-dalian.gov.cn/luban/category?parentId=55844&childrenCode=dlzfcgCategory110,客服电话:95763。
5.如本项目不见面方式有任何后续通知,请供应商随时关注公告信息。同时供应商须在响应文件的“报价函”中,明确本项目的项目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包含手机及座机号码),并注意电话来电,以便重要事宜的通知。若因联系电话错误、关机、无法接通等无法联系到供应商,供应商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长海县海洋岛镇人民政府
地址:长海县海洋岛镇盐场村
联系方式:0411-39373335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大连长建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大连市西岗区香锦街9号2单元2层2号
联系方式:0411-84435400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李倩倩
电话:0411-84435400

附件信息:

竞争性磋商文件(海洋岛镇智慧渔船渔港综合管控平台建设).doc1.4M

工程量清单.rar213.1K

点位图纸-海洋岛.zip28.6M

公告概要:

公告信息:

采购项目名称
海洋岛镇智慧渔船渔港综合管控平台建设

品目

采购单位
长海县海洋岛镇人民政府(本级)

行政区域
大连市
公告时间
2025年06月23日 11:02

获取采购文件时间
2025年06月23日至2025年06月30日每日上午:00:00 至 11:59下午:12:00 至 23:59(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响应文件递交地点
请登录大连市政府采购云平台投标

响应文件开启时间
2025年07月08日 09:00

响应文件开启地点
辽宁省大连市无无开标室

预算金额
¥707.955500万元(人民币)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李倩倩

项目联系电话
0411-84435400

采购单位
长海县海洋岛镇人民政府(本级)

采购单位地址
长海县海洋岛镇盐场村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0411-39373335

代理机构名称
大连长建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地址
大连市西岗区香锦街9号2单元2层2号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0411-84435400

海洋岛镇智慧渔船渔港综合管控平台建设竞争性磋商文件(项目编号:CJCG-2025-035)采购人:长海县海洋岛镇人民政府采购代理人:大连长建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日期:二〇二五年六月海洋岛镇智慧渔船渔港综合管控平台建设竞争性磋商公告项目概况:海洋岛镇智慧渔船渔港综合管控平台建设的潜在供应商应在大连市政府采购云平台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5年7月8日9点0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编号:CJCG-2025-035项目名称:海洋岛镇智慧渔船渔港综合管控平台建设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预算金额:707.9555万元最高限价:707.9555万元(其中软件开发部分173.092万元,工程建设部分534.8635万元),供应商报价超出本项目最高限价的,按无效响应文件处理。采购需求:海洋岛镇智慧渔船渔港综合管控平台建设,包括平台软件开发及相关工程建设、保修服务,其中工程建设主要包括机房建设和前端建设(施工图及工程量清单所要求的全部内容)。注:本项目涉及的部分产品(采购文件中标注“▲”)必须属于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列入最新一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的强制采购产品。供应商须提供有效的《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声明函》与节能环保产品认证证明资料(认证证书复印件或法定信息发布平台公布的认证信息截图),否则为无效响应。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历日内完成海洋岛镇智慧渔船渔港综合管控平台软件开发及相关工程建设。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磋商:否。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微型企业采购,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本项目工程建设部分所属行业为建筑业,软件开发部分所属行业为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具有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含)以上资质,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无处罚期内的不良记录。(2)拟派项目经理须具有机电工程二级(含)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无在建工程,无处罚期内的不良记录。注:项目评审开始前在评标室进行查询,经“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信用中国(辽宁)”网站(www.xyln.net)、“信用中国(大连)”网站(www.credit.dl.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www.ccgp.gov.cn)查询,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不得参加本采购项目。三、获取采购文件时间:2025年6月23日至2025年6月30日,每天0点00分至12点00分,12点00分至23点59分(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地点:大连市政府采购云平台(https://www.dalian.zcygov.cn/)方式:供应商登录大连市政府采购云平台在线申请获取采购文件电子版(进入“项目采购”应用,在“获取采购文件”菜单中选择项目,下载采购文件。竞争性磋商公告页面附件中的采购文件内容与在线获取的采购文件内容一致,但供应商下载竞争性磋商公告页面的采购文件仅供预览,并不代表供应商已进入政府采购全流程电子化程序)。售价:0元四、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2025年7月8日9点00分(北京时间)地点:大连市政府采购云平台(https://www.dalian.zcygov.cn/)五、开启时间:2025年7月8日9点00分(北京时间)地点:大连市政府采购云平台(https://www.dalian.zcygov.cn/)六、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七、其他补充事宜1.有意参与磋商的供应商请在大连市政府采购网(http://ccgp-dalian.gov.cn/)进行供应商注册,并审核通过。注册链接:https://middle.dalian.zcygov.cn/v-settle-front/enter/accountNew?settleCategory=1&entranceType=1102&utm=luban.luban-PC-871.354-pc-static-content-card-front.d0001.d6bf93c0c21311ed8c4ed5fe068ad95f,注册操作引导:https://www.zcygov.cn/luban/ruzhu/sjzc。2.供应商在大连市政府采购云平台注册并审核通过后:(1)登录大连市政府采购云平台在线申请获取采购文件电子版(进入“项目采购”应用,在“获取采购文件”菜单中选择项目,下载采购文件)。(2)下载投标工具制作软件(进入“项目采购”应用,在“投标文件上传”模块中下载“大连市电子投标客户端(政采云投标客户端)”)并制作响应文件电子版。(3)生成电子加密标书(文件后缀名.jmbs)后,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将加密标书文件上传至大连市政府采购云平台并完善相关基本信息(进入“项目采购”应用,在“投标文件上传”菜单中选择项目,上传加密标书),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供应商可撤回响应文件,修改文件内容。(4)线上不见面开启,供应商应在开启时间前进入开标大厅并插入生成响应文件的CA锁(进入“项目采购”应用,在“开标评标”菜单中进入开标大厅或开标项目),在“开标大厅”页面,当出现“标书解密”弹窗时,点击“立即解密”。之后由采购组织机构已发起报价确认,当出现“报价确认”弹窗提示后,点击“立即确认”,如确认报价一览表无误,点击“无异议”,否则点击“有异议”并填写异议说明,最后点击“提交”,在“USBKey密码验证”弹窗中输入密码,点击“确定”,完成签章。(5)评审过程中,供应商需确保本项目的联系人通讯畅通,并在开标大厅界面注意评委根据需求对供应商发起的“询标澄清”、“在线磋商”、“在线多轮报价”,供应商应在规定时间内对评委提出的询标问题、磋商问题、多轮报价进行签章答复。(6)供应商进入开标大厅后不得擅自离开,因供应商未及时进入开标大厅、CA锁错误、未及时解密、未及时确认、未及时答复磋商、未及时多轮报价等自身原因导致无法解密或无法参加磋商的情况,由供应商自行承担相关责任及后果。(7)项目评审结束后,供应商在开标大厅页面查看评审结果,包括资格、符合性审查结果和最终得分排名。3.未办理CA锁的供应商须在磋商前办理CA锁,在大连市政府采购云平台中进行绑定。用于网上响应文件盖章、上传电子版响应文件以及响应文件加密解密等操作。大连市政府采购云平台辽宁CA数字证书及电子签章办理及操作指南(2023):http://ccgp-dalian.gov.cn/luban/detail?articleId=172&filterPublishStatus=true,办理CA锁收件地址:大连市西岗区五惠路32号汇景天地9层,客服热线:0411-39014467。4.本项目实行政府采购全流程电子化,大连市政府采购云平台(大连市政府采购网http://ccgp-dalian.gov.cn/)获取采购文件、制作响应文件、上传响应文件、线上不见面开启解密、询标澄清、在线磋商、在线多轮报价、查看成交通知书通知书、合同确认等相关操作的《操作手册》,详见大连市政府采购网-采购知识-采购培训,网址:http://www.ccgp-dalian.gov.cn/luban/category?parentId=55844&childrenCode=dlzfcgCategory110,客服电话:95763。5.如本项目不见面方式有任何后续通知,请供应商随时关注公告信息。同时供应商须在响应文件的“报价函”中,明确本项目的项目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包含手机及座机号码),并注意电话来电,以便重要事宜的通知。若因联系电话错误、关机、无法接通等无法联系到供应商,供应商自行承担相应后果。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称:长海县海洋岛镇人民政府地址:长海县海洋岛镇盐场村联系方式:0411-39373335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大连长建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址:大连市西岗区香锦街9号2单元2层2号联系方式:0411-84435400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李倩倩电话:0411-84435400第一章供应商须知一、前附表项号内容说明与要求1工程名称海洋岛镇智慧渔船渔港综合管控平台建设2建设地点长海县3工程概况海洋岛镇智慧渔船渔港综合管控平台建设,包括平台软件开发及相关工程建设、保修服务,其中工程建设主要包括机房建设和前端建设(施工图及工程量清单所要求的全部内容)。4承包方式固定价格合同:报价文件包含磋商总价及综合单价时,磋商总价为合同总价综合单价为合同单价,合同单价在采购文件及施工合同约定的采购内容(工程内容)风险范围之内不可调整。5质量要求质量目标:合格执行标准:执行国家、辽宁省、大连市现行工程质量验评标准。6采购范围海洋岛镇智慧渔船渔港综合管控平台建设,包括平台软件开发及相关工程建设、保修服务,其中工程建设主要包括机房建设和前端建设(施工图及工程量清单所要求的全部内容)。注:本项目涉及的部分产品(采购文件中标注“▲”)必须属于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列入最新一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的强制采购产品。供应商须提供有效的《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声明函》与节能环保产品认证证明资料(认证证书复印件或法定信息发布平台公布的认证信息截图),否则为无效响应。7工期要求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历日内完成海洋岛镇智慧渔船渔港综合管控平台软件开发及相关工程建设。8资金来源财政资金。9供应商资质等级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微型企业采购,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本项目工程建设部分所属行业为建筑业,软件开发部分所属行业为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具有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含)以上资质,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无处罚期内的不良记录。(2)拟派项目经理须具有机电工程二级(含)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无在建工程,无处罚期内的不良记录。注:项目评审开始前在评标室进行查询,经“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信用中国(辽宁)”网站(www.xyln.net)、“信用中国(大连)”网站(www.credit.dl.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www.ccgp.gov.cn)查询,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不得参加本采购项目。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磋商。10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后审。11磋商报价计价方式:工程量清单式计价;其他说明:(1)依据2024年《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建设工程费用组成报价。计价方式为工程量清单计价,报价总额应与单位工程汇总表总额一致,报价让利应体现在各分部分项工程的报价中。(2)采购人提供工程量清单,供应商需按工程量清单进行清单式报价,通过踏勘现场全面了解本项目,在报价时全面综合考虑各种因素。(3)报价中还应考虑施工安全防护、上料设施、等其他所有应考虑的因素,费用均不得另行计取。※通过踏勘现场,对本项目应该进行全面了解,报价时充分考虑各项风险因素,一旦成交,决算时不作任何增项增量调整。12磋商有效期90日历天(从响应文件提交截止之日算起)13磋商保证金本项目无磋商保证金,采购文件中与此不符的描述以此为准。14答疑及踏勘现场答疑: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5日前将问题以书面形式(加盖公章)发送至大连长建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并电话联系代理机构,否则不予解答,邮箱:dlcjxmgl@163.com。踏勘现场:不集中组织,供应商需要自行踏勘现场,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否则造成的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15响应文件提交地点及时间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2025年7月8日9点00分(北京时间)地点:将加密标书(文件后缀名.jmbs)上传至大连市政府采购云平台并完善相关基本信息(进入“项目采购”应用,在“投标文件上传”菜单中选择项目,上传加密标书),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供应商可撤回响应文件,修改文件内容。16开启开启时间:2025年7月8日9点00分(北京时间)开启地点:大连市政府采购云平台(https://www.dalian.zcygov.cn/)注:1.线上不见面开启,供应商应在开启时间前进入开标大厅并插入生成响应文件的CA锁(进入“项目采购”应用,在“开标评标”菜单中进入开标大厅或开标项目),在“开标大厅”页面,当出现“标书解密”弹窗时,点击“立即解密”。之后由采购组织机构已发起报价确认,当出现“报价确认”弹窗提示后,点击“立即确认”,如确认报价一览表无误,点击“无异议”,否则点击“有异议”并填写异议说明,最后点击“提交”,在“USBKey密码验证”弹窗中输入密码,点击“确定”,完成签章。2.评审过程中,供应商需确保本项目的联系人通讯畅通,并在开标大厅界面注意评委根据需求对供应商发起的“询标澄清”、“在线磋商”、“在线多轮报价”,供应商应在规定时间内对评委提出的询标问题、磋商问题、多轮报价进行签章答复。3.供应商进入开标大厅后不得擅自离开,因供应商未及时进入开标大厅、CA锁错误、未及时解密、未及时确认、未及时答复磋商、未及时报价等自身原因导致无法解密或无法参加磋商的情况,由供应商自行承担相关责任及后果。4.项目评审结束后,供应商在开标大厅页面查看评审结果,包括资格、符合性审查结果和最终得分排名。17评审方法综合评分法:对通过资格性审查及符合性审查的有效供应商进行详细量化评审,本项目按综合得分由高到低推荐两名有排序的成交候选人,综合得分相同的以最终报价低者优先,综合得分和最终报价均相同的以技术评审得分高的优先。18履约担保无。19工程款支付方式合同签订之日起10个日历日内,支付合同价款的15.5%,海洋岛镇智慧渔船渔港综合管控平台建设(包括平台软件开发及相关工程建设)整体完成且验收合格后,自2026年开始,每年3月份支付总结算价款与预付款差值的1/7。(无息)注:全部款项支付完成后,项目硬件资产归采购人所有。采购人有能力提前支付可以提前支付。软件部分采购人拥有永久使用权,知识产权归投标人。20规费、税金1.规费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由省级政府或省级有关权利部门规定施工企业必须缴纳的,应计入建筑安装造价的费用。2.由于我省的机构改革和政府行政权力清单调整,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核定工作被列为取消事项,原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发布的《关于2017年度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建价发〔2017〕2号)文件废止,施工企业规费的计取按照2024年辽宁省《建设工程费用标准》中的规定执行。3.我省2024年《建设工程费用标准》中规定了规费最低费率,企业可根据工程实际和企业自身情况自行上浮,但规费不得高于国家及当地人社部门的相关规定,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自行确定费率。4.税金:按《关于调整建设工程造价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辽住建建管[2019]9号)规定的工程造价计价依据中增值税税率由10%调整为9%。21措施费技术措施费一般措施费:安全施工费、环境保护和文明施工费、雨季施工费其他措施费:夜间施工增加费、二次搬运费、冬季施工费、已完工程和设备保护费、市政工程施工干扰费。22安全文明施工要求1.安全目标:合格。 2.执行标准:执行国家、辽宁省、大连市现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验评标准。 3.按相关要求设置人员出行安全通道,确保人员安全,出现一切问题,均由成交供应商承担。4.加强施工队伍管理及职工安全、文明教育,保证施工期间不能出现违法、违章等问题。5.根据管理部门要求,成交供应商项目经理必须长期留驻施工现场,如发现不常驻施工现场的,将按文件规定对成交供应商及项目经理进行处理。23磋商函件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2.授权委托书3.报价函4.资格审查资料5.承诺书6.声明函24商务标书第一部分 磋商报价1.封面2.磋商总价3.建设项目磋商报价汇总表4.单项工程磋商报价汇总表5.单位工程磋商报价汇总表6.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7.综合单价分析表8.总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9.其他项目清单与计价汇总表10.暂列金额明细表11.材料(工程设备)暂估单价及调整表12.专业工程暂估价及结算价表13.计日工表14.总承包服务费计价表15.规费、税金项目计价表16.发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17.承包人提供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适用造价信息差额调整法)18.承包人提供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适用于价格指数差额调整法)19.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选用表第二部分 业绩、信誉及管理人员20.供应商业绩和信誉21.项目管理机构人员配备情况22.生产操作人员持证上岗情况23.其他25技术标书第一部分 施工组织设计1.总体概述2.施工平面布置和临时设施布置3.施工进度计划和各阶段进度的保证措施及违约承诺4.劳动力和材料投入计划、工人持证上岗及其保证措施5.机械设备、检测设备、办公设备投入计划6.施工的重点、难点、关键技术、工艺分析及解决方案7.针对工程量清单及施工管理的合理化建议8.质量保证措施与违约承诺(应有保证实现质量目标的可靠措施)9.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措施承诺及违约承诺(须结合大连市文明工地管理要求编制)10.新技术应用与违约承诺(应针对建筑业10项新技术应用来编制)11.相关表格及其他辅助说明资料第二部分 软件开发工作方案第三部分 售后服务方案及承诺26报价风险1.供应商依据采购文件提供的资料并自行考虑风险因素计算报价,一旦成交,报价将不会因市场变化因素而得到调整。 2.报价中应包括工程量清单项目所发生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利润、措施费、规费、税金、配合费以及施工合同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等各项应有费用,供应商漏报或不报,采购人将视为有关费用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其他项目的综合单价及合价中而不予支付。3.供应商实际报价可以低于预算价格,但供应商应详细说明降价理由、降价的项目与金额。27最高限价707.9555万元(其中软件开发部分173.092万元,工程建设部分534.8635万元),供应商报价超出本项目最高限价的,按无效响应文件处理。29响应文件制作须知1.下载投标工具制作软件(进入“项目采购”应用,在“投标文件上传”模块中下载“大连市电子投标客户端(政采云投标客户端)”)并制作响应文件电子版。2.生成电子加密标书(文件后缀名.jmbs)后,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将加密标书文件上传至大连市政府采购云平台并完善相关基本信息(进入“项目采购”应用,在“投标文件上传”菜单中选择项目,上传加密标书),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供应商可撤回响应文件,修改文件内容。3.供应商开启时使用生成响应文件的CA锁进行“标书解密”和“报价确认”,评审过程中使用CA锁进行“在线磋商”和“在线多伦报价”的签章确认。因供应商未及时进入开标大厅、CA锁错误、未及时解密、未及时确认、未及时答复磋商、未及时多轮报价等自身原因导致无法解密或无法参加磋商的情况,由供应商自行承担相关责任及后果。4.电子格式响应文件中要求签章的地方必须使用CA锁签章。5.制作电子标书时如遇到需要签字而电子版无法签字时,请在纸质文件上签好后扫描至电子标书。6.使用投标工具制作软件制作电子标书时,本项目《资格性审查表》中提到“根据代理机构提供的证明材料核实”的内容,供应商可自行决定上传内容,资格审查人员将根据项目评审开始前在评标室进行查询的结果进行评审。30中小企业划型标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详见附件《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本项目工程建设部分所属行业为建筑业,软件开发部分所属行业为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31最终报价说明1.本项目最终报价将采用电子竞价的形式;2.供应商须在响应文件的“报价函”中,明确本项目的项目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包含手机及座机号码),并注意电话来电,以便重要事宜的通知。若因联系电话错误、关机、无法接通等无法联系到供应商,供应商自行承担相应后果。3.供应商在作最终报价时,所有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的确定,按总报价的初次报价和最终报价同比例调整。即:合同中综合单价=初次报价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综合单价×(最终报价/初次报价)。32电子备份标书要求:(非必要)电子备份标书要求:(非必要,供应商自行决定是否需要递交)1.制作要求:电子备份标书必须与通过系统上传的电子加密标书为同一时间使用投标文件制作工具生成的电子备份标书(后缀名为.bfbs)。2.递交方式、递交截止时间: (1)递交方式:通过电子邮箱发送,邮件名称为“ (项目名称)电子备份标书”,收件邮箱:dlcjxmgl@163.com。(2)递交截止时间:同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以收件邮箱显示的收件时间为准,晚于递交截止时间收到的电子备份标书无效。3.电子备份标书文件名称命名方式:电子备份标书文件名称需为6-10位包含大写英文字母、小写英文字母、阿拉伯数字的不规律组合,禁止出现连续数字或相同数字(如123456、111111等)。需要使用电子备份标书时,参与响应文件开启的供应商联系人,需电话提供并确认电子备份标书文件名称,否则造成响应文件无法解密等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注:通过“大连市政府采购云平台”上传的电子加密标书无法按时解密,供应商递交了电子备份标书的,以电子备份标书为依据,否则视为响应文件撤回。通过“大连市政府采购云平台” 上传的电子加密标书已按时解密的,电子备份标书自动失效。供应商仅提交电子备份标书,没有通过“大连市政府采购云平台”上传电子加密标书的,响应无效。电子备份标书不是响应备选方案。33软件开发及工程建设总报价1.本项目“软件开发及工程建设总报价”包含软件开发部分及工程建设部分。2.供应商的“软件开发及工程建设总报价”,是本项目供应商报价得分的计算依据以及合同签约价。3.软件开发部分报价说明:软件开发部分报价为供应商为完成本项目软件开发及相关服务所需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供应商为履行本合同而投入的人工、设备、消耗品、管理、办公、交通、利润、保险、税费、现场踏勘、各种风险等所有费用,采购人不再另行支付任何其他费用。34其他1.本项目的采购代理服务费由成交供应商支付。收费标准详见供应商须知。2.前期费用:以成交价为基数,按辽价发[2013]005号标准计取,由成交供应商支付(领取成交通知书时,由采购代理机构代收,支付给清单编制单位)。3.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由承包人自行解决,以满足施工要求,并承担相关费用。 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由承包人自行解决,以满足施工要求,并承担相关费用。4.上述供应商自行计算,在磋商总报价中综合考虑(不得单独列项)。5.本项目实行政府采购全流程电子化,大连市政府采购云平台(大连市政府采购网http://ccgp-dalian.gov.cn/)获取采购文件、制作响应文件、上传响应文件、线上不见面开启解密、询标澄清、在线磋商、在线多轮报价、查看成交通知书通知书、合同确认等相关操作的《操作手册》,详见大连市政府采购网-采购知识-采购培训,网址:http://www.ccgp-dalian.gov.cn/luban/category?parentId=55844&childrenCode=dlzfcgCategory110,客服电话:95763。6.成交供应商须在领取成交通知书前向采购代理机构提供3套纸质响应文件(1正2副,正本盖章签字齐全,副本可以是正本的复印件),用于各部门存档。纸质响应文件内容须与上传的电子加密标书(文件后缀名.jmbs)保持一致,并且须在纸质响应文件的第一页,附上体现最终报价及按比例调整后的综合单价的书面说明。(胶装在纸质响应文件之内,格式自拟,但必须完整体现所有与最终报价及按比例调整后的综合单价相关的内容。)7.本项目如需二次深化设计,相关费用由供应商自行考虑,采购人不再额外支付其他费用。8.供应商须在响应文件的“报价函”中,明确本项目的项目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包含手机及座机号码),并注意电话来电,以便重要事宜的通知。若因联系电话错误、关机、无法接通等无法联系到供应商,供应商自行承担相应后果。9.本项目“海洋岛镇智慧渔船渔港综合管控平台建设--工程建设部分—海洋岛视频汇聚接入点位费”其他项目清单中暂估价是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供应商应在报价中按工程量清单填报这部分费用,并不得改动,工程结算时经采购人、监理单位确认后按实结算,具体详见工程量清单。二、总则1.使用文字种类及度量衡单位1.1采购文件、响应文件、采购人与供应商之间有关采购所有书面方式(包括电子邮件、传真)的来往函件、记录等均应使用简体中文。1.2除工程规范另有规定外,响应文件使用的度量衡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或采购文件确定的度量衡单位。2.使用货币种类2.1采购文件及响应文件中有关货币的数额表示全部以人民币计算。3.建设资金3.1建设资金已获得,将首先保证用于本工程施工合同的支付。4.磋商费用4.1供应商须自行承担编制与递交响应文件所涉及的一切费用。不管磋商结果如何,采购人对上述费用不承担任何责任。4.2采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4.2.1本项目采购代理服务费按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业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标准×90%计算,由成交供应商支付,不得在报价中单独列项。成交供应商在领取成交通知书时须向本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大连长建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支付代理服务费。4.2.2经依法取消成交资格的,采购代理服务费不予退还。4.2.3采购代理机构财务信息(代理服务费汇款使用):账户名称:大连长建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长海支行账号:21201520000053003109联系人:石会计联系电话:0411-393778505.供应商资格5.1供应商保证满足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所规定的资格及其他要求。5.2本项目接受不联合磋商。6.磋商有效期6.1磋商有效期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执行。在此期间,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受采购文件约束,如供应商被授予合同,供应商不得拒绝。6.2原定磋商有效期终止之前,若出现特殊情况,采购人可以书面方式向供应商提出延长磋商有效期的要求。6.3供应商须以书面方式答复是否接受延长磋商有效期的要求。6.4供应商可以拒绝这种要求并撤回响应文件而不被没收磋商保证金。接受延长磋商有效期的供应商不允许修改其响应文件,但需要相应延长磋商保证金有效期。6.5因延长磋商有效期造成供应商损失的,采购人应当给予赔偿,但因不可抗力需要延长磋商有效期的除外。6.6本采购文件第8条磋商保证金的规定仍然适用于延长后的磋商有效期。7.答疑及踏勘现场7.1具体要求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7.2采购人向供应商提供的有关施工现场资料及数据,是采购人现有的能使供应商利用的资料,采购人对供应商由此作出的推论、理解及结论概不负责。8.磋商保证金8.1供应商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13项规定递交磋商担保。8.2对于未能按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的供应商,采购人将视为其不响应磋商而予以拒绝。8.3磋商保证金退还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8.4磋商保证金是为了保护采购人免遭因供应商的行为而蒙受的损失,采购代理机构在采购人因供应商的行为受到损害时可根据采购文件规定没收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如供应商有下列情况,磋商保证金将被没收:8.4.1供应商在磋商有效期内放弃磋商或撤回其响应文件;8.4.2供应商有挂靠、造假或借用他人资质情况;8.4.3供应商有串通投标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8.4.4成交供应商未按规定与采购人签订合同;8.4.5成交供应商未按规定支付代理服务费。9.成交供应商履约保证无。10.设计文件采购人在出售采购文件的同时向供应商提供所有相关设计文件(包括已变更设计文件)。11.工程量清单11.1本工程范围之内的所有分部分项工程的项目及数量清单、规费、措施费、材料设备估价表。三、采购文件12.采购文件组成12.1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文件目录所列文件及所有按本采购文件第13条、第14条发出的补充通知。13.采购文件的澄清及修改13.1供应商自下载采购文件起应每天网上查询、下载澄清文件,此项不再另行通知,也不需确认收到。未主动查询、下载者,后果自负。澄清文件作为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对供应商起约束作用。13.2供应商获得采购文件后,应认真审阅采购文件中的所有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等,供应商若认为采购文件的内容存在残缺、表述不确切或容易引起误解需要采购人予以澄清的,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14项规定的答疑时间前以书面方式向采购人提出,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供应商自己负责,若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没有按采购文件的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响应文件没有对采购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的,其风险由供应商自行承担,按采购文件有关条款规定,该响应文件有可能被拒绝。13.3如果供应商在答疑截止前未对采购文件有关条款提出质疑,视为充分理解采购文件所有内容,一旦递交响应文件,则认为该供应商接受采购文件所有条款。13.4采购人对供应商提出的问题将以变更公告、澄清(答疑)文件的方式予以答复,答复仅包括对问题的解释,但不说明问题的来源。14.采购文件及其澄清、修改有效性规定14.1采购文件、采购文件澄清(答疑)文件、采购文件修改补充通知内容均以变更公告、澄清(答疑)文件的方式发布。当采购文件、澄清(答疑)文件内容相互矛盾时,以最后发出的公告(或文件)为准。14.2如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文件澄清(答疑)文件和采购文件修改补充通知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5日前发出变更公告、澄清(答疑)文件。如果所发的澄清(答疑)文件致使供应商无法按正常的开启时间完成,采购人将会延长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和开启时间。四、响应文件的编制15.响应文件的组成15.1响应文件分为报价函件、商务标书、技术标书三部分。15.2根据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需要,应以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相关条款中具体内容为响应文件的实际组成部分。16.响应文件格式16.1供应商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有关规定编制响应文件。16.2响应文件商务标书必须按照采购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编制,并由具有执业资格的造价工程师或一级造价员签章确认,同时加盖供应商公章。17.报价17.1报价应是采购文件确定的采购范围内的全部工作内容的价格体现,报价中应包括完成永久工程所消耗的下列费用:(1)直接费:直接工程费(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和措施费(其费用构成见措施项目清单);(2)间接费:规费(非竞争性费用,计取标准见前附表)和管理费;(3)利润和税金;(4)为实现合同目的所涉及的工程维护、测试、运行、验收、移交以及机构、人员与设备迁移、工程保险、政策性文件规定、风险、责任和参与磋商等所有费用。17.2本项目采购人给出的工程量清单的项目明细及项目工程量是根据现场情况和采购文件有关要求编制与计算的,不含在本次采购范围内的项目,采购人在采购文件进行特殊说明,采购人未作说明的项目均含在本次采购范围内,费用包含在相应的报价中。17.3报价的规则(1)供应商应根据采购人提供的采购文件、工程量清单、澄清(答疑)文件中提出的工程技术、质量、工期要求、承包范围等、按照2024《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和辽宁省、大连市的实施细则,参照辽宁省相关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市场价格,结合企业自身潜力、市场情况、竞争因素,编制工程量清单报价表以确定报价。本工程和每一计价项目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任何有选择的报价或工程量偏差报价,采购人将不予接受;(2)工程量清单计价表的综合单价应为:完成一个规定计量单位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和利润,并考虑风险因素;(3)供应商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自行承担报价的风险,包括人工、材料、设备的市场价格上涨等市场因素;(4)采购文件所给的技术条件、工程量清单、答疑,相互之间有矛盾时以技术条件为准,技术条件没有的项目应以答疑文件为准;(5)不论采购文件是否说明,其报价应包含完成合格产品和确保工程结构安全和施工安全所采取的各种辅助工作和措施费用,包括文明施工与安全施工技术措施费、季节性施工措施费、实现工期目标和质量目标的费用、现场环境管理费用、检验检测技术服务费等;(6)供应商应充分考虑停电、停水、环卫、市容、环保、二次搬运、夜间限制施工、成品保护等所需的施工、安装、运行和维护的一切费用和工期,和受此影响所造成的一切增加费用;(7)报价中应包括供应商为自己的雇员、分包、施工机械、财产等所作的人身和财产保险的费用,以及第三方责任险;(8)本项目包含的所有工程在验收时发生的设备、设施等检测、试运行费用均由成交供应商承担,供应商在磋商时应充分考虑相关费用;(9)施工现场要设置安全围档、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供应商编制报价时,在措施项目费用列出;(10)供应商在施工中,造成场地内、外的道路与管线损坏,费用自负;(11)供应商有责任为发包人以及质量监督部门对工程的检查无条件提供方便。17.4供应商报价编制应按照采购文件前附表中商务报价的内容和本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报价表格的填写(表格可以按同样格式扩展)。17.5报价要求(1)固定价格合同:报价文件包含磋商总价及综合单价时,综合单价为合同单价。合同单价在采购文件及施工合同约定的采购内容(工程内容)及相应风险范围之内不可调整。(2)计价方式:工程量清单式计价。依据2024年《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建设工程费用组成报价。计价方式为工程量清单计价,报价总额应与单位工程汇总表总额一致,报价让利应体现在各分部分项工程的报价中。(3)规费、税金:①规费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由省级政府或省级有关权利部门规定施工企业必须缴纳的,应计入建筑安装造价的费用。②由于我省的机构改革和政府行政权力清单调整,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核定工作被列为取消事项,原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发布的《关于2017年度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建价发〔2017〕2号)文件废止,施工企业规费的计取按照2024年辽宁省《建设工程费用标准》中的规定执行。③我省2024年《建设工程费用标准》中规定了规费最低费率,企业可根据工程实际和企业自身情况自行上浮,但规费不得高于国家及当地人社部门的相关规定,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自行确定费率。④税金:按《关于调整建设工程造价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辽住建建管[2019]9号)规定的工程造价计价依据中增值税税率由10%调整为9%。(4)总承包服务费:不采用。(5)供应商应结合现场情况,施工所产生的建筑垃圾的外运、弃渣应自行解决,由此发生的排渣费、环保费、城市卫生费等均应含在报价中。(6)供应商在报价时应充分考虑本合同期内的各种风险,包括漏项、少量、现场管理条件、施工条件、建筑材料价格变动、人工费变动和各种税费、施工措施费用等。(7)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中的不同项目,必须编制综合单价分析表,综合单价分析表中的单价均应等于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中的单价,否则,有可能导致响应文件被拒绝。17.6供应商需按照采购人提供的主要材料清单及技术标准要求逐项注明材料品牌、厂家、产地、规格、型号、价格。供应商未注明注明材料品牌、厂家、产地、规格、型号、价格,一旦成交,采购人有权指定符合设计规范要求的名优品牌产品,供应商必须无条件接受。18.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志18.1本项目实行政府采购全流程电子化,并取消纸质响应文件,本项目无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志要求。19.响应文件提交19.1供应商应于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确定的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之前将响应文件递交至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确定的地点和接收人。19.2采购人可以按本采购文件规定以补充通知的方式酌情延长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原定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之前采购方面的约定仍然适用于延长后的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响应文件的修改与撤回20.1供应商在规定的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之前,可以修改响应文件,但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日期以后,不能更改或撤回响应文件。五、开启21.开启一般规定21.1供应商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磋商会议。21.2无效的响应文件不予解密;按本供应商须知条款及前附表规定宣布为无效的响应文件,不予评审。22.开启程序22.1线上不见面开启,供应商应在开启时间前进入开标大厅并插入生成响应文件的CA锁(进入“项目采购”应用,在“开标评标”菜单中进入开标大厅或开标项目),在“开标大厅”页面,当出现“标书解密”弹窗时,点击“立即解密”。之后由采购组织机构已发起报价确认,当出现“报价确认”弹窗提示后,点击“立即确认”,如确认报价一览表无误,点击“无异议”,否则点击“有异议”并填写异议说明,最后点击“提交”,在“USBKey密码验证”弹窗中输入密码,点击“确定”,完成签章。22.2评审过程中,供应商需确保本项目的联系人通讯畅通,并在开标大厅界面注意评委根据需求对供应商发起的“询标澄清”、“在线磋商”、“在线多轮报价”,供应商应在规定时间内对评委提出的询标问题、磋商问题、多轮报价进行签章答复。22.3供应商进入开标大厅后不得擅自离开,因供应商未及时进入开标大厅、CA锁错误、未及时解密、未及时确认、未及时答复磋商、未及时报价等自身原因导致无法解密或无法参加磋商的情况,由供应商自行承担相关责任及后果。22.4项目评审结束后,供应商在开标大厅页面查看评审结果,包括资格、符合性审查结果和最终得分排名。六、评审23.评审一般规定23.1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依法组建,负责评审活动。23.2磋商小组须按法律法规规定及本项目采购的评审办法,公平、公正、择优的确定成交候选人。23.3在评审过程中,出现各类带有争议或不明确性问题均由磋商小组共同研究确定。若各评委意见不一致时,须经磋商小组全体人员独立表决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最终书面决议。书面决议须经磋商小组全体人员签名确认并对所有评委具有约束力。23.4开启后,直至授予成交供应商合同为止,凡属于对响应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有关的资料及成交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与评审有关的其他任何情况均应严格保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23.5在响应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比较过程中,成交候选人推荐以及授予合同的过程中,供应商对采购人或磋商小组施加任何影响的行为,都将导致被取消磋商资格。24.符合性审查24.1响应文件解密前,经确认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供应商将被取消磋商资格:24.1.1响应文件未能于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之前上传至指定网站。24.1.2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未按时参加开标会议(已明确不需要参加的除外)。24.1.3供应商未对响应文件进行解密。24.1.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24.2响应文件解密后,经磋商小组确认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无效响应文件:24.2.1响应文件未按采购文件要求加盖供应商公章及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24.2.2响应文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磋商函件、商务标书、技术标书等主要内容不全,字迹模糊不清;24.2.3未提供提供有效的资质证明、承诺书(包括供应商、项目经理、造价师或一级造价员)等采购文件中已明确要求提供的资料;24.2.4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未按照工程量清单要求填报,擅自修改修改工程量清单内容,编制人资格不符要求或未加盖印章;磋商总价、各汇总表、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综合单价分析表、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选用表等逻辑关系有重大偏差;24.2.5响应文件中工期、质量标准、质量目标、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等内容明显不满足采购文件要求;24.2.6同一份响应文件中,有两个以上不同报价,且未注明何者有效的;24.2.7供应商拒绝对细微偏差作出补正;响应文件中存在采购人不能接受的其他实质性条件或存在其他重大偏差的;24.2.8供应商以他人名义磋商、串通磋商、以行贿手段谋取成交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参与磋商的;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内容、数据大量雷同的;供应商恶意哄抬标价或低于成本价竞标的;24.2.9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供应商串通,其响应无效:(1)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2)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磋商事宜;(3)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4)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报价呈规律性差异;(5)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相互混装;(6)不同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7)不同供应商在评标系统“清标”的标书雷同性分析过程中,被系统检测出“文件制作机器码一致(不同供应商使用同一台电脑编制响应文件)”、“造价软件加密锁号一致”、“文件创建标识码一致(在其他供应商响应文件的基础上进行修改后形成自己的响应文件)”等情况。24.2.10供应商报价超出本项目采购预算(最高限价)的;24.2.10带“▲”标志的产品未按采购文件要求提供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如有)24.2.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24.3磋商小组须严格按照以上标准认定无效响应文件,使用除此之外的标准作为认定无效响应文件的依据,采购人将予以拒绝,并且不允许供应商通过修正或撤消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使之成为具有符合性的响应文件。25.评审程序25.1监督人员宣读评审纪律;25.2采购人介绍采购项目情况,公布供应商名称,请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填写承诺;25.3介绍评委,确认是否需要回避;25.4请评委熟悉采购文件有关内容,重点是评审办法、评分细则、评审程序、废标条件等;25.5对响应文件进行符合性评审,认定无效响应文件,确定有效供应商;25.6请供应商进行磋商及最终报价;25.7按采购文件确定的评审办法对通过符合性评审的有效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量化打分评审;25.8评委会主任组织进行评分汇总,编写《评审结果》,当众宣读,全体评委签名;25.9评审会议结束。26.现场询标及澄清26.1评审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个别要求供应商在评审会上澄清其响应文件中表述不确切或容易引起误解的内容(按本采购文件要求进行评审时发现的算术错误不在此列)。26.2评审会上澄清不允许更改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26.3评审会上澄清的每一次要求与答复,须立即以书面方式进行记录,并经全体评委签名确认。26.4供应商在评审会上澄清时,不能明确解释或解释前后矛盾时,磋商小组对供应商作出的澄清将不予采纳。27.细微偏差修正27.1细微偏差是指经磋商小组确认的符合性响应文件虽然实质上响应了采购文件要求,但个别地方存在遗漏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及数据,并且修正这些遗漏或者不完整不会更改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不会对其他供应商造成不公平结果。细微偏差不影响响应文件的有效性。27.2经磋商小组确认存在细微偏差的响应文件,磋商小组可以于评审结果宣布之前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存在的细微偏差进行修正,若供应商拒绝修正,其响应文件将被拒绝并且其磋商保证金也将被没收,并不影响评审工作。修正内容经供应商代表签名确认后有效。27.3报价单位精确到“元”,评审有效分值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数值,小数点后超过两位的数值按4舍5入进位。28.响应文件的评审、比较和否决28.1磋商小组将按照本须知第24条规定,仅对通过符合性审查,在实质上响应采购文件要求的响应文件进行评估和比较。28.2在评审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书面形式要求供应商就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材料。28.3磋商小组经评审,认为所有供应商都不符合采购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供应商。所有供应商被否决后,采购人应当依法重新采购。七、授予合同29.成交通知书29.1采购代理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提交评审、定标过程有关文件资料、评审报告、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等备案资料,经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审查通过后,方可发放“成交通知书”。29.2成交通知书将明确采购人对成交供应商按照施工合同要求,确定工程的价格、工期、质量等内容。29.3成交通知书将作为施工合同的组成部分。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的,或者成交供应商放弃成交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30.授标及废除授标30.1采购人将把施工合同授予经法定程序确定的成交供应商。30.2成交通知书发出之后,采购人若查实成交供应商存在下列行为之一,仍然可以废除授标:(1)经查实弄虚作假或与其他供应商串通骗取成交;(2)于磋商有效期终止之前撤回响应文件;(3)因成交供应商过错而未能按照规定与采购人签订施工合同;(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明显损害采购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30.3成交供应商因上述原因被废除授标,采购人将依排名次序选择成交候选人或重新组织采购。30.4成交供应商因上述原因被废除授标,至少将要承担下列违约责任:(1)将被没收全部磋商保证金。(2)按采购文件规定,重新确定成交供应商的成交价若高出弃标人的成交价,其差价部分视为弃标人违约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弃标人应予赔偿。(3)承担因此可能给采购人造成的其他损失。31.签订合同31.1采购人及成交供应商双方应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和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签署文件的受权代表)共同签订书面工程施工合同。31.2成交供应商如不按本供应商须知第31.1条款的规定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则采购人将有充分的理由废除授权,并没收其磋商保证金,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同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31.3采购人如不按本须知第31.1条款要求与成交供应商订立合同的,应当返还成交供应商双倍磋商保证金,给成交供应商的损失超过返还的磋商保证金数额的,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同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31.4采购人、成交供应商不得再行订立背离采购文件和合同条款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为避免“黑白合同”,在协议书合同双方签署页中要求必须加入下列条款:(1)合同双方确认,本协议书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合同文件组成部分中的各项约定都是通过法定采购过程形成的合法成果,不存在与采购文件和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条款,如果存在任何此类不一致的条款,也不是合同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对合同双方不构成任何合同或法律约束力。(2)本协议书及本协议书约定的其他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之外,合同双方不存在且也不会签订任何背离本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或合同。如果存在或签订背离本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或合同,也不是合同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对合同双方不构成任何合同或法律约束力。31.5成交供应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成交项目施工,不得将成交项目施工转让(转包)给他人。八、其他32.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32.1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1)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2)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3)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32.2供应商如为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其报价分给予一定比例的增加,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3%作为其价格分。(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微型企业采购,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不对价格进行扣除。)32.3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详见采购文件),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32.4本项目工程建设部分所属行业为建筑业,软件开发部分所属行业为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33.支持监狱企业发展33.1根据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规定,符合条件的监狱企业,享受政府采购扶持政策。33.2享受政府采购支持的监狱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监狱企业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33.3供应商产品是监狱企业制造的,其产品报价给予一定比例的扣除,其产品报价给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报价计算。(不采用)34.扶持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发展根据《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规定,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享受政府采购扶持政策。34.1享受政府采购扶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①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②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③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④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⑤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的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⑥供应商产品是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其产品报价给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报价计算。(不采用)注:同时属于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其享受的价格优惠按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3%作为其价格分。(不采用)34.质疑与接收34.1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磋商过程、磋商结果使得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须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重复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提出的质疑将不予受理。(1)接收质疑函的方式:质疑函原件书面送达采购代理人,如采用邮寄的方式寄送质疑函以采购代理人签收函件时间为准。(2)联系人及电话:李倩倩,0411-84435400(3)通信地址:大连市西岗区香锦街9号2单元2层2号34.2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2)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3)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4)事实依据;(5)必要的法律依据;(6)提出质疑的日期。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未按要求签署的质疑函采购代理人不予受理。质疑函格式可参考大连市政府采购网-下载专区-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函范本。34.3如有未尽事宜,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94号令)执行。第二章合同条款(GF—2017—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全称):承包人(全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2.工程地点:。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4.资金来源:。5.工程内容:6.工程承包范围:二、合同工期计划开工日期:年月日。计划竣工日期:年月日。除上述总工期外,发包人还要求以下区段工期:/工期总日历天数: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三、质量标准质量标准:合格;其他要求:符合国家、项目工程所在地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关于质量标准的详细说明见招标文件。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1.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大写)(¥);其中:软件开发部分为:人民币(大写)(¥)工程建设部分为:人民币(大写)(¥)2.合同价格形式:固定总价。五、项目经理承包人项目经理:。六、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4)通用合同条款;(5)技术标准和要求;(6)图纸;(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8)其他合同文件。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七、承诺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八、词语含义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九、签订时间本合同于年月日签订。十、签订地点本合同在签订。十一、补充协议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十二、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十三、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八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六份,承包人执二份。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签字)组织机构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地址:地址: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电话:电话:电子信箱:电子信箱: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与解释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合同1.1.1.1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以及其他合同文件。1.1.1.2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1.1.1.3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书面文件。1.1.1.4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1.1.1.5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1.1.1.6技术标准和要求:是指构成合同的施工应当遵守的或指导施工的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1.1.1.7图纸:是指构成合同的图纸,包括由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或经发包人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鸟瞰图及模型等,以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图纸文件。图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审查合格。1.1.1.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包括说明和表格。1.1.1.9预算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的工程预算文件。1.1.1.10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1.1.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1.1.2.1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1.1.2.2发包人:是指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2.3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包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2.4监理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工程监督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2.5设计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负责工程设计并具备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2.6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或工作,并与承包人签订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1.1.2.7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利的人。1.1.2.8项目经理:是指由承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1.1.2.9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进行工程监理的总负责人。1.1.3工程和设备1.1.3.1工程:是指与合同协议书中工程承包范围对应的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1.1.3.2永久工程:是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1.1.3.3临时工程: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1.1.3.4单位工程:是指在合同协议书中指明的,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永久工程。1.1.3.5工程设备:是指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1.1.3.6施工设备: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但不包括工程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1.1.3.7施工现场:是指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作为施工场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1.1.3.8临时设施: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1.1.3.9永久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1.1.3.10临时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要临时占用的土地。1.1.4日期和期限1.1.4.1开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工日期和实际开工日期。计划开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实际开工日期是指监理人按照第7.3.2项〔开工通知〕约定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1.1.4.2竣工日期:包括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13.2.3项〔竣工日期〕的约定确定。1.1.4.3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1.1.4.4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除外)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1.1.4.5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1.1.4.6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程以合同签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1.1.4.7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时。1.1.5合同价格和费用1.1.5.1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费、暂估价及暂列金额等。1.1.5.2合同价格: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1.1.5.3费用:是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必需的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1.1.5.4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专业工程以及服务工作的金额。1.1.5.5暂列金额: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格中的一笔款项,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格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1.1.5.6计日工: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零星工作或需要采用计日工计价的变更工作时,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1.1.5.7质量保证金:是指按照第15.3款〔质量保证金〕约定承包人用于保证其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补义务的担保。1.1.5.8总价项目:是指在现行国家、行业以及地方的计量规则中无工程量计算规则,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以总价或以费率形式计算的项目。1.1.6其他1.1.6.1书面形式:是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语言文字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1.3法律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府规章等。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1.4标准和规范1.4.1适用于工程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4.2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发包人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供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费用。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3)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9)其他合同文件。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1图纸的提供和交底发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内容向承包人免费提供图纸,并组织承包人、监理人和设计人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发包人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14天向承包人提供图纸。因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按照第7.5.1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1.6.2图纸的错误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后,发现图纸存在差错、遗漏或缺陷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接到该通知后,应附具相关意见并立即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通知后的合理时间内作出决定。合理时间是指发包人在收到监理人的报送通知后,尽其努力且不懈怠地完成图纸修改补充所需的时间。1.6.3图纸的修改和补充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经图纸原设计人及审批部门同意,并由监理人在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将修改后的图纸或补充图纸提交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修改或补充后的图纸施工。1.6.4承包人文件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应当由其编制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文件,并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形式提交监理人,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文件后7天内审查完毕,监理人对承包人文件有异议的,承包人应予以修改,并重新报送监理人。监理人的审查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1.6.5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另外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供发包人、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1.7联络1.7.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1.7.2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1.7.3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拒不签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接收一方承担。1.8严禁贿赂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承包人不得与监理人或发包人聘请的第三方串通损害发包人利益。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监理人提供合同约定以外的通讯设备、交通工具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利益,不得向监理人支付报酬。1.9化石、文物在施工现场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要求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0交通运输1.10.1出入现场的权利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施工需要,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施工所需修建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修建场内外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手续。承包人应在订立合同前查勘施工现场,并根据工程规模及技术参数合理预见工程施工所需的进出施工现场的方式、手段、路径等。因承包人未合理预见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1.10.2场外交通发包人应提供场外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载行驶,执行有关道路限速、限行、禁止超载的规定,并配合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场外交通设施无法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由发包人负责完善并承担相关费用。1.10.3场内交通发包人应提供场内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并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所需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因承包人原因造成上述道路或交通设施损坏的,承包人负责修复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除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其他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发包人和监理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使用承包人修建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1.10.5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1.10.6水路和航空运输本款前述各项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1.11知识产权1.11.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1.1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1.11.3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承包人在使用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施工工艺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1.11.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1.12保密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承包人提供的技术秘密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完整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发包人应予以修正,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格:(1)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漏项的;(2)工程量清单偏差超出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量偏差范围的;(3)未按照国家现行计量规范强制性规定计量的。2.发包人2.1许可或批准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批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所需临时用水、临时用电、中断道路交通、临时占用土地等许可和批准。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批准或备案,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2.2发包人代表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派驻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不属于法定必须监理的工程,监理人的职权可以由发包人代表或发包人指定的其他人员行使。2.3发包人人员发包人应要求在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人员遵守法律及有关安全、质量、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等规定,并保障承包人免于承受因发包人人员未遵守上述要求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责任。发包人人员包括发包人代表及其他由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的人员。2.4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2.4.1提供施工现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最迟于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2.4.2提供施工条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1)将施工用水、电力、通讯线路等施工所必需的条件接至施工现场内;(2)保证向承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3)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4)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应提供的其他设施和条件。2.4.3提供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当在移交施工现场前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工程施工所必需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地质勘察资料,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工程等有关基础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开工后方能提供的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尽其努力及时地在相应工程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承包人的正常施工为限。2.4.4逾期提供的责任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2.5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要求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书面通知后28天内,向承包人提供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相应资金来源证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2.6支付合同价款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2.7组织竣工验收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2.8现场统一管理协议发包人应与承包人、由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的承包人签订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作为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3.承包人3.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并履行以下义务:(1)办理法律规定应由承包人办理的许可和批准,并将办理结果书面报送发包人留存;(2)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并在保修期内承担保修义务;(3)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办理工伤保险,确保工程及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4)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5)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6)按照第6.3款〔环境保护〕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7)按第6.1款〔安全文明施工〕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8)将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各项价款专用于合同工程,且应及时支付其雇用人员工资,并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9)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编制竣工资料,完成竣工资料立卷及归档,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竣工资料的套数、内容、时间等要求移交发包人;(10)应履行的其他义务。3.2项目经理3.2.1项目经理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注册执业证书编号、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项目经理经承包人授权后代表承包人负责履行合同。项目经理应是承包人正式聘用的员工,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项目经理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以及承包人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项目经理无权履行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项目经理应常驻施工现场,且每月在施工现场时间不得少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天数。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他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确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事先通知监理人,并取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项目经理的通知中应当载明临时代行其职责的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2.2项目经理按合同约定组织工程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为确保施工安全和人员安全,在无法与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及时取得联系时,项目经理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与工程有关的人身、财产和工程的安全,但应在48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提交书面报告。3.2.3承包人需要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提前14天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2.4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14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发包人收到改进报告后仍要求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的28天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2.5项目经理因特殊情况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工作职责的,该下属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并应提前7天将上述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3.3承包人人员3.3.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7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合同管理、施工、技术、材料、质量、安全、财务等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名单及其岗位、注册执业资格等,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情况,并同时提交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关系证明和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3.3.2承包人派驻到施工现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施工过程中如有变动,承包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交施工现场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承包人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时,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可以随时检查。3.3.3发包人对于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承包人应提供资料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发包人所质疑的情形。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承包人应当撤换。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3.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不超过5天的,应报监理人同意;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超过5天的,应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前应指定一名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资格和能力,且应征得监理人或发包人的同意。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或前述人员未经监理人或发包人同意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4承包人现场查勘承包人应对基于发包人按照第2.4.3项〔提供基础资料〕提交的基础资料所做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但因基础资料存在错误、遗漏导致承包人解释或推断失实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和施工条件进行查勘,并充分了解工程所在地的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与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其他资料。因承包人未能充分查勘、了解前述情况或未能充分估计前述情况所可能产生后果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3.5分包3.5.1分包的一般约定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禁止分包的专业工程分包给第三人,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承包人不得以劳务分包的名义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3.5.2分包的确定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分包,确定分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按照第10.7款〔暂估价〕确定分包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分包的,承包人应确保分包人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工程分包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分包合同签订后7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3.5.3分包管理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分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并对分包人的施工人员进行实名制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进出场管理、登记造册以及各种证照的办理。3.5.4分包合同价款(1)除本项第(2)目约定的情况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价款;(2)生效法律文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的,发包人有权从应付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该部分款项。3.5.5分包合同权益的转让分包人在分包合同项下的义务持续到缺陷责任期届满以后的,发包人有权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要求承包人将其在分包合同项下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当转让。除转让合同另有约定外,转让合同生效后,由分包人向发包人履行义务。3.6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自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之日起,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直到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2)在承包人负责照管期间,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材料、工程设备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3)对合同内分期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由承包人承担保护责任。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成品或半成品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3.7履约担保发包人需要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履约担保的方式、金额及期限等。履约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3.8联合体3.8.1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3.8.2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3.8.3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4.监理人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监理人的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等事项。监理人应当根据发包人授权及法律规定,代表发包人对工程施工相关事项进行检查、查验、审核、验收,并签发相关指示,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且无权减轻或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与义务。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由承包人提供,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4.2监理人员发包人授予监理人对工程实施监理的权利由监理人派驻施工现场的监理人员行使,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工程师。监理人应将授权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及授权范围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承包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的,监理人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他监理人员,监理人应提前48小时书面通知承包人。4.3监理人的指示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授权发出监理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经其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紧急情况下,为了保证施工人员的安全或避免工程受损,监理人员可以口头形式发出指示,该指示与书面形式的指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必须在发出口头指示后24小时内补发书面监理指示,补发的书面监理指示应与口头指示一致。监理人发出的指示应送达承包人项目经理或经项目经理授权接收的人员。因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发出了错误指示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4.4款〔商定或确定〕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承包人对监理人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应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异议,监理人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监理人逾期未回复的,承包人有权拒绝执行上述指示。监理人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期限内提出意见的,视为批准,但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对该工作、工程、材料、工程设备等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4.4商定或确定合同当事人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当会同合同当事人尽量通过协商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照合同约定审慎做出公正的确定。总监理工程师应将确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并附详细依据。合同当事人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没有异议的,按照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有异议,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争议解决前,合同当事人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争议解决后,争议解决的结果与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不一致的,按照争议解决的结果执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5.工程质量5.1质量要求5.1.1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有关工程质量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5.1.2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5.1.3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为止,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5.2质量保证措施5.2.1发包人的质量管理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与工程质量有关的各项工作。5.2.2承包人的质量管理承包人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文件,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并提交相应的工程质量文件。对于发包人和监理人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错误指示,承包人有权拒绝实施。承包人应对施工人员进行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和操作规程。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此外,承包人还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进行施工现场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其他工作。5.2.3监理人的质量检查和检验监理人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授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现场,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监理人为此进行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的,且经检查检验不合格的,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经检查检验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5.3隐蔽工程检查5.3.1承包人自检承包人应当对工程隐蔽部位进行自检,并经自检确认是否具备覆盖条件。5.3.2检查程序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隐蔽部位经承包人自检确认具备覆盖条件的,承包人应在共同检查前48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检查,通知中应载明隐蔽检查的内容、时间和地点,并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时到场并对隐蔽工程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经监理人检查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完成修复,并由监理人重新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的,应在检查前24小时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监理人未按时进行检查,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视为隐蔽工程检查合格,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5.3.3项〔重新检查〕的约定重新检查。5.3.3重新检查承包人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发包人或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查,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查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5.3.4承包人私自覆盖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无论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均由承包人承担。5.4不合格工程的处理5.4.1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随时要求承包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无法补救的,按照第13.2.4项〔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约定执行。5.4.2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5.5质量争议检测合同当事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由双方协商确定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由此产生的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当事人均有责任的,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执行。6.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6.1安全文明施工6.1.1安全生产要求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当事人均应当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安全生产的要求,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承包人有权拒绝发包人及监理人强令承包人违章作业、冒险施工的任何指示。在施工过程中,如遇到突发的地质变动、事先未知的地下施工障碍等影响施工安全的紧急情况,承包人应及时报告监理人和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及时下令停工并报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采取应急措施。因安全生产需要暂停施工的,按照第7.8款〔暂停施工〕的约定执行。6.1.2安全生产保证措施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治安保卫制度及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并按安全生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如实编制工程安全生产的有关记录,接受发包人、监理人及政府安全监督部门的检查与监督。6.1.3特别安全生产事项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施工,开工前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施工过程中做好各项安全防护措施。承包人为实施合同而雇用的特殊工种的人员应受过专门的培训并已取得政府有关管理机构颁发的上岗证书。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7天以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报送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需单独编制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专项工程施工方案的,及要求进行专家论证的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承包人应及时编制和组织论证。6.1.4治安保卫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7天内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6.1.5文明施工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措施保持施工现场平整,物料堆放整齐。工程所在地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其要求执行。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有其他要求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在工程移交之前,承包人应当从施工现场清除承包人的全部工程设备、多余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工程,并保持施工现场清洁整齐。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可在发包人指定的地点保留承包人履行保修期内的各项义务所需要的材料、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6.1.6安全文明施工费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扣减该部分费用。因基准日期后合同所适用的法律或政府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增加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采取合同约定以外的安全措施所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未经发包人同意的,如果该措施避免了发包人的损失,则发包人在避免损失的额度内承担该措施费。如果该措施避免了承包人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该措施费。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开工后28天内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50%,其余部分与进度款同期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超过7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承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费应专款专用,承包人应在财务账目中单独列项备查,不得挪作他用,否则发包人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责令其暂停施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6.1.7紧急情况处理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6.1.8事故处理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6.1.9安全生产责任6.1.9.1发包人的安全责任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损失:(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3)由于发包人原因对承包人、监理人造成的人员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4)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自身人员的人身伤害以及财产损失。6.1.9.2承包人的安全责任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发包人、监理人以及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6.2职业健康6.2.1劳动保护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安排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和休息时间,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并支付合理的报酬和费用。承包人应依法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承包人应督促其分包人为分包人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保障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安全,并提供劳动保护,并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承包人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承包人应按法律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6.2.2生活条件承包人应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提供必要的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传染病,保证施工人员的健康,并定期对施工现场、施工人员生活基地和工程进行防疫和卫生的专业检查和处理,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6.3环境保护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列明环境保护的具体措施。在合同履行期间,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措施保护施工现场环境。对施工作业过程中可能引起的大气、水、噪音以及固体废物污染采取具体可行的防范措施。承包人应当承担因其原因引起的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因上述环境污染引起纠纷而导致暂停施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7.工期和进度7.1施工组织设计7.1.1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施工组织设计应包含以下内容:(1)施工方案;(2)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3)施工进度计划和保证措施;(4)劳动力及材料供应计划;(5)施工机械设备的选用;(6)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7)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8)环境保护、成本控制措施;(9)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7.1.2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14天内,但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向监理人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监理人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后7天内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对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的合理意见和要求,承包人应自费修改完善。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需要修改施工组织设计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修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和修改按照第7.2款〔施工进度计划〕执行。7.2施工进度计划7.2.1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承包人应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提交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一般工程实践惯例,施工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施工进度计划是控制工程进度的依据,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按照施工进度计划检查工程进度情况。7.2.2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施工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工程的实际进度不一致的,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并附具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7天内完成审核和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的确认,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或义务。7.3开工7.3.1开工准备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的期限,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报发包人批准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施工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施工人员等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按约定完成开工准备工作。7.3.2开工通知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获得工程施工所需的许可。经发包人同意后,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应符合法律规定。监理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工期自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90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7.4测量放线7.4.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及时报告发包人,并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予以核实。发包人应就如何处理和是否继续施工作出决定,并通知监理人和承包人。7.4.2承包人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合格的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承包人应矫正工程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准线中出现的任何差错,并对工程各部分的定位负责。施工过程中对施工现场内水准点等测量标志物的保护工作由承包人负责。7.5工期延误7.5.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下列情况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费用,且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或所提供图纸不符合合同约定的;(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许可、批准等开工条件的;(3)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4)发包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7天内同意下达开工通知的;(5)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或竣工结算款的;(6)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批准等文件的;(7)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因发包人原因未按计划开工日期开工的,发包人应按实际开工日期顺延竣工日期,确保实际工期不低于合同约定的工期总日历天数。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需要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的,按照第7.2.2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执行。7.5.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后,不免除承包人继续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7.6不利物质条件不利物质条件是指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施工现场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表以下物质条件和水文条件以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但不包括气候条件。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克服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通知应载明不利物质条件的内容以及承包人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0条〔变更〕约定执行。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是指在施工过程中遇到的,有经验的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的,对合同履行造成实质性影响的,但尚未构成不可抗力事件的恶劣气候条件。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具体情形。承包人应采取克服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0条〔变更〕约定办理。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7.8暂停施工7.8.1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引起暂停施工的,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情况紧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按照第7.8.4项〔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执行。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7.8.2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且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复工指示后84天内仍未复工的,视为第16.2.1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7.8.3指示暂停施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7.8.4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因紧急情况需暂停施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接到通知后24小时内发出指示,逾期未发出指示,视为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监理人不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的,应说明理由,承包人对监理人的答复有异议,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7.8.5暂停施工后的复工暂停施工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在工程复工前,监理人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确定因暂停施工造成的损失,并确定工程复工条件。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经发包人批准后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应按照复工通知要求复工。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按照第7.5.1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7.8.6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该项停工属于第7.8.2项〔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第17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外,承包人可向发包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发包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部分或全部工程继续施工。发包人逾期不予批准的,则承包人可以通知发包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的可取消工作。暂停施工持续84天以上不复工的,且不属于第7.8.2项〔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第17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并影响到整个工程以及合同目的实现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按照第16.1.3项〔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执行。7.8.7暂停施工期间的工程照管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照管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由此增加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7.8.8暂停施工的措施暂停施工期间,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及安全,防止因暂停施工扩大损失。7.9提前竣工7.9.1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的,发包人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下达提前竣工指示,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提前竣工建议书,提前竣工建议书应包括实施的方案、缩短的时间、增加的合同价格等内容。发包人接受该提前竣工建议书的,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并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由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认为提前竣工指示无法执行的,应向监理人和发包人提出书面异议,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异议后7天内予以答复。任何情况下,发包人不得压缩合理工期。7.9.2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前竣工的奖励。8.材料与设备8.1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发包人自行供应材料、工程设备的,应在签订合同时在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中明确材料、工程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和送达地点。承包人应提前30天通过监理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进场。承包人按照第7.2.2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约定修订施工进度计划时,需同时提交经修订后的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进场计划。8.2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工程设备的,应按照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材料、工程设备质量负责。合同约定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发包人违反本款约定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8.3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接收与拒收8.3.1发包人应按《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应提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监理人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时间,承包人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清点、检验和接收。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按照第16.1款〔发包人违约〕约定办理。8.3.2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保证产品质量合格,承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监理人检验。承包人进行永久设备、材料的制造和生产的,应符合相关质量标准,并向监理人提交材料的样本以及有关资料,并应在使用该材料或工程设备之前获得监理人同意。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时,承包人应在监理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将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运出施工现场,并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8.4.1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但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已经列支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毁损的,由承包人负责赔偿;监理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的,承包人不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由此导致丢失毁损的由发包人负责。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检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8.4.2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法律规定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必须进行检验或试验的,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发包人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时,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8.5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8.5.1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8.5.2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的指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8.5.3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8.6样品8.6.1样品的报送与封存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等要求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样品的报送程序如下:(1)承包人应在计划采购前28天向监理人报送样品。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均应来自供应材料的实际生产地,且提供的样品的规格、数量足以表明材料或工程设备的质量、型号、颜色、表面处理、质地、误差和其他要求的特征。(2)承包人每次报送样品时应随附申报单,申报单应载明报送样品的相关数据和资料,并标明每件样品对应的图纸号,预留监理人批复意见栏。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后7天向承包人回复经发包人签认的样品审批意见。(3)经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确认的样品应按约定的方法封样,封存的样品作为检验工程相关部分的标准之一。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不得使用与样品不符的材料或工程设备。(4)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样品的审批确认仅为确认相关材料或工程设备的特征或用途,不得被理解为对合同的修改或改变,也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任何的责任和义务。如果封存的样品修改或改变了合同约定,合同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协议予以确认。8.6.2样品的保管经批准的样品应由监理人负责封存于现场,承包人应在现场为保存样品提供适当和固定的场所并保持适当和良好的存储环境条件。8.7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替代8.7.1出现下列情况需要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承包人应按照第8.7.2项约定的程序执行:(1)基准日期后生效的法律规定禁止使用的;(2)发包人要求使用替代品的;(3)因其他原因必须使用替代品的。8.7.2承包人应在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28天前书面通知监理人,并附下列文件:(1)被替代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相关资料;(2)替代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相关资料;(3)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之间的差异以及使用替代品可能对工程产生的影响;(4)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的价格差异;(5)使用替代品的理由和原因说明;(6)监理人要求的其他文件。监理人应在收到通知后14天内向承包人发出经发包人签认的书面指示;监理人逾期发出书面指示的,视为发包人和监理人同意使用替代品。8.7.3发包人认可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按照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相同项目的价格认定;无相同项目的,参考相似项目价格认定;既无相同项目也无相似项目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价格。8.8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8.8.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8.8.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8.8.3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8.9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承包人运入施工现场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包括备品备件、安装工具与资料,必须专用于工程。未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现场或挪作他用;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可以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9.试验与检验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9.1.1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提供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材料复核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9.1.2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试验设备、取样装置、试验场所和试验条件,并向监理人提交相应进场计划表。承包人配置的试验设备要符合相应试验规程的要求并经过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且在正式使用该试验设备前,需要经过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校定。9.1.3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试验人员的名单及其岗位、资格等证明资料,试验人员必须能够熟练进行相应的检测试验,承包人对试验人员的试验程序和试验结果的正确性负责。9.2取样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取样。试验属于监理人抽检性质的,可由监理人取样,也可由承包人的试验人员在监理人的监督下取样。9.3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9.3.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9.3.2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试验属于监理人抽检性质的,监理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也可由承包人与监理人共同进行。承包人对由监理人单独进行的试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共同进行试验。约定共同进行试验的,监理人未按照约定参加试验的,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并将试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承认该试验结果。9.3.3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异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9.4现场工艺试验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查。10.变更10.1变更的范围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应按照本条约定进行变更:(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2)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但转由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3)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4)改变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5)改变工程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10.2变更权发包人和监理人均可以提出变更。变更指示均通过监理人发出,监理人发出变更指示前应征得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收到经发包人签认的变更指示后,方可实施变更。未经许可,承包人不得擅自对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变更。涉及设计变更的,应由设计人提供变更后的图纸和说明。如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及时办理规划、设计变更等审批手续。10.3变更程序10.3.1发包人提出变更发包人提出变更的,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变更指示应说明计划变更的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10.3.2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的,需要向发包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计划,说明计划变更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理由,以及实施该变更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发包人同意变更的,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无权擅自发出变更指示。10.3.3变更执行承包人收到监理人下达的变更指示后,认为不能执行,应立即提出不能执行该变更指示的理由。承包人认为可以执行变更的,应当书面说明实施该变更指示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且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第10.4款〔变更估价〕约定确定变更估价。10.4变更估价10.4.1变更估价原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变更估价按照本款约定处理:(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认定;(3)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变更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15%的,或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10.4.2变更估价程序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后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变更估价申请有异议,通知承包人修改后重新提交。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后14天内审批完毕。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或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应计入最近一期的进度款中支付。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应向监理人提交合理化建议说明,说明建议的内容和理由,以及实施该建议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发现其中存在技术上的缺陷,应通知承包人修改。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批完毕。合理化建议经发包人批准的,监理人应及时发出变更指示,由此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按照第10.4款〔变更估价〕约定执行。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应书面通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对承包人给予奖励,奖励的方法和金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0.6变更引起的工期调整因变更引起工期变化的,合同当事人均可要求调整合同工期,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并参考工程所在地的工期定额标准确定增减工期天数。10.7暂估价暂估价专业分包工程、服务、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0.7.1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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