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保险招标公告(浙江嘉绍跨江大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2025)



嘉绍大桥2025-2028年度保险项目招标公告

项目概况:嘉绍大桥2025-2028年度保险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绍兴市阳光采购服务平台(https://ygcg.sxjypt.com)获取(下载)招标文件,并于2025年7月8日9点00分00秒(北京时间)前递交(上传)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2025-YPT-15
项目名称:嘉绍大桥2025-2028年度保险项目
主要内容:嘉绍大桥2025-2028年度财产一切险、机器设备损坏险、公众责任险及雇主责任险(具体详见招标文件第四部分合同条款及格式)。
本次招标最高投标限价:¥3928920元。
保险期:36个月(1096日历天,具体日期以合同约定为准)。
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未 被“ 信用 中 国 ”( www.creditchina.gov.cn) 、 中 国 政 府 采 购 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2.落实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1)供应商为保险公司总公司或具有独立投标能力的省级分支机构,省级分支机构参与投标的还须提供其所属总公司出具的业务授权书的复制件(业务授权书格式自拟并加盖总公司的单位公章,同一总公司只允许授权一家省级分支机构参加投标,否则均按否决投标处理)。(2)供应商是保险公司总公司的,须具有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保险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供应商是经总公司授权的省级分支机构的,须具有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保险许可证》、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制件以及其所属总公司的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保险许可证》、总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以上证照均须在有效期内。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供应商或其所属总公司注册资本金须高于人民币40亿元(含40亿元);(2)供应商自2020年1月1日(以合同协议书或投保人出具的业绩证明文件时间为准)以来,完成过类似项目(类似项目是跨江(或跨海)通航大桥或高速公路项目财产(或工程)险项目)。

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
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2025年6月24日至2025年6月30日,每天上午00:00至12:00,下午12:00至23:59(北京时间,线上获取法定节假日均可)
地点(网址):绍兴市阳光采购服务平台(https://ygcg.sxjypt.com)
方式:供应商登录绍兴市阳光采购服务平台(https://ygcg.sxjypt.com),在线申请获取采购文件(在绍兴市阳光采购服务平台主页“供应商入口”登录后,点击【网上报名】-【项目报名】,找到对应项目,点击报名。完成后在【已报名项目】-【报名详细】中获取招标文件)。
售价(元):0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2025年7月8日9点00分00秒(北京时间)
投标地点(网址):绍兴市阳光采购服务平台(https://ygcg.sxjypt.com)
开标时间:2025年7月8日9点00分00秒(北京时间)
开标地点(网址):绍兴市阳光采购服务平台(https://ygcg.sxjypt.com)
五、其他补充事宜
1.供应商认为招标文件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招标文件获取期间,在绍兴市阳光采购服务平台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项目采购监督单位(部门)投诉。质疑函范本、投诉书范本请到绍兴市阳光采购服务平台“资料下载”专区下载。
2.其他事项:本项目为通过绍兴市阳光采购服务平台进行的全流程电子招投标项目,须通过绍兴市阳光采购服务平台(https://ygcg.sxjypt.com)进行电子投标,无法接受线下投标文件,请供应商合理安排好时间准时投标。
3.系统使用费:平台系统使用费收取按照绍兴市阳光采购服务平台公示的收费标准执行(https://ygcg.sxjypt.com/detail?articleId=347),本项目成交系统使用费为成交(中标)价的2.5‰。中标供应商在系统使用费订单生成后五日内未完成支付的, 采购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
4.本项目为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
六、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质疑、投诉,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浙江嘉绍跨江大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地 址: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沥海街道闸前大道1号
项目联系人(询问、质疑):吴女士
项目联系方式(询问、质疑):0575-81275816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杭州启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地 址:杭州市上城区江锦路159号平安金融中心B座8楼
项目联系人(询问、质疑):徐女士
项目联系方式(询问、质疑):15397137990
3.监督单位(部门)信息
名 称:浙江嘉绍跨江大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招标采购监督小组
地 址: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沥海街道闸前大道1号
联系人:王先生
监督投诉电话:0575-81275810
若对项目采购电子交易系统操作有疑问,拨打绍兴市阳光采购服务平台服务热线0575-88163055/13758514411/15381628176获取热线服务帮助。
CA 问题详见https://ygcg.sxjypt.com/detail?articleId=298。

嘉绍大桥2025-2028年度保险服务项目招标文件(2025.6.23公告稿).pdf

嘉绍大桥2025-2028年度保险项目公开招标文件(电子招投标)招标编号:2025-YPT-15采购单位:浙江嘉绍跨江大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采购代理机构:杭州启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监督单位(部门):浙江嘉绍跨江大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招标采购监督小组二○二五年六月目录第一部分招标公告第二部分投标须知前附表一、总则二、招标文件三、投标文件四、开标和评标五、授予合同六、质疑与投诉第三部分招标项目范围及要求第四部分合同条款及格式(格式)嘉绍大桥2025-2028年度保险合同(样本)廉政合同(格式)第五部分评标方法及标准评标办法前附表1.评标方法2.评审标准3.评标程序第六部分投标文件格式一、投标函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二)授权委托书三、投标保证金四、报价清单(一)报价清单说明(二)报价清单表五、实施方案(一)差异化部分1(二)差异化部分2(三)对本项目的风险认知及防灾防损方案(四)理赔服务方案(五)保险培训方案六、资格审查资料(一)供应商基本情况表(二)投标人资产状况、承保与偿付能力一览表(三)近五年独家或首席承保的类似项目表七、承诺函八、其他材料第七部分招标文件范本附件第一部分招标公告项目概况:嘉绍大桥2025-2028年度保险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绍兴市阳光采购服务平台(https://ygcg.sxjypt.com)获取(下载)招标文件,并于2025年7月8日9点00分00秒(北京时间)前递交(上传)投标文件。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编号:2025-YPT-15项目名称:嘉绍大桥2025-2028年度保险项目主要内容:嘉绍大桥2025-2028年度财产一切险、机器设备损坏险、公众责任险及雇主责任险(具体详见招标文件第四部分合同条款及格式)。本次招标最高投标限价:¥3928920元。保险期:36个月(1096日历天,具体日期以合同约定为准)。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否。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2.落实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1)供应商为保险公司总公司或具有独立投标能力的省级分支机构,省级分支机构参与投标的还须提供其所属总公司出具的业务授权书的复制件(业务授权书格式自拟并加盖总公司的单位公章,同一总公司只允许授权一家省级分支机构参加投标,否则均按否决投标处理)。(2)供应商是保险公司总公司的,须具有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保险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供应商是经总公司授权的省级分支机构的,须具有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保险许可证》、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制件以及其所属总公司的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保险许可证》、总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以上证照均须在有效期内。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供应商或其所属总公司注册资本金须高于人民币40亿元(含40亿元);(2)供应商自2020年1月1日(以合同协议书或投保人出具的业绩证明文件时间为准)以来,完成过类似项目(类似项目是跨江(或跨海)通航大桥或高速公路项目财产(或工程)险项目)。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三、获取招标文件时间:2025年6月24日至2025年6月30日,每天上午00:00至12:00,下午12:00至23:59(北京时间,线上获取法定节假日均可)地点(网址):绍兴市阳光采购服务平台(https://ygcg.sxjypt.com)方式:供应商登录绍兴市阳光采购服务平台(https://ygcg.sxjypt.com),在线申请获取采购文件(在绍兴市阳光采购服务平台主页“供应商入口”登录后,点击【网上报名】-【项目报名】,找到对应项目,点击报名。完成后在【已报名项目】-【报名详细】中获取招标文件)。售价(元):0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2025年7月8日9点00分00秒(北京时间)投标地点(网址):绍兴市阳光采购服务平台(https://ygcg.sxjypt.com)开标时间:2025年7月8日9点00分00秒(北京时间)开标地点(网址):绍兴市阳光采购服务平台(https://ygcg.sxjypt.com)五、其他补充事宜1.供应商认为招标文件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招标文件获取期间,在绍兴市阳光采购服务平台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项目采购监督单位(部门)投诉。质疑函范本、投诉书范本请到绍兴市阳光采购服务平台“资料下载”专区下载。2.其他事项:本项目为通过绍兴市阳光采购服务平台进行的全流程电子招投标项目,须通过绍兴市阳光采购服务平台(https://ygcg.sxjypt.com)进行电子投标,无法接受线下投标文件,请供应商合理安排好时间准时投标。3.系统使用费:平台系统使用费收取按照绍兴市阳光采购服务平台公示的收费标准执行(https://ygcg.sxjypt.com/detail?articleId=347),本项目成交系统使用费为成交(中标)价的2.5‰。中标供应商在系统使用费订单生成后五日内未完成支付的,采购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4.本项目为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六、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质疑、投诉,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称:浙江嘉绍跨江大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址: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沥海街道闸前大道1号项目联系人(询问、质疑):吴女士项目联系方式(询问、质疑):0575-81275816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称:杭州启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址:杭州市上城区江锦路159号平安金融中心B座8楼项目联系人(询问、质疑):徐女士项目联系方式(询问、质疑):153971379903.监督单位(部门)信息称:浙江嘉绍跨江大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招标采购监督小组址: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沥海街道闸前大道1号联系人:王先生监督投诉电话:0575-81275810若对项目采购电子交易系统操作有疑问,拨打绍兴市阳光采购服务平台服务热线0575-88163055/13758514411/15381628176获取热线服务帮助。CA问题详见https://ygcg.sxjypt.com/detail?articleId=298。第二部分投标须知前附表序号内容1供应商按照项目要求特许资格、资信证明文件(如果有):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或授权有关部门规定供应商或产品进入市场须先行取得相关认证或许可的,供应商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相关的认证或许可证明材料。未经认证、许可,或者虽经认证、许可但相关资质证书已经失效的供应商,不能推荐、确认为中标供应商。2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后审。3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为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90天。供应商的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投标有效期少于招标文件中载明的投标有效期的,投标无效。4转包:本项目不得转包。5分包:本项目不得分包。6投标文件份数:本项目实行网上投标,供应商于绍兴市阳光采购服务平台(https://ygcg.sxjypt.com)提供电子投标文件。7开标前答疑会或现场考察:☑A不组织。□B组织,时间:,地点:,联系人:,联系方式:。8投标保证金:70000元。投标保证金的到账截止时间:2025年7月7日15点00分00秒(北京时间)。项目报名成功后,供应商通过登录绍兴市阳光采购服务平台在本项目中获取相应的虚拟子账号,并将保证金由供应商的账户(户名和投标人名称一致)一次性缴入该虚拟子账号。投标保证金退还期限: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在结果公示无异议结束后5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在合同签订后5日内退还。如供应商选择电子保函方式缴纳投标保证金的:登录绍兴市阳光采购服务平台在本项目中购买电子保函(具体详见“绍兴市阳光采购服务平台电子保函操作指南”https://ygcg.sxjypt.com/detail?articleId=353)。9样品提供:☑A不要求提供。□B要求提供,(1)样品:——;(2)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3)样品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详见评标办法;(4)是否需要随样品提交检测报告:□否;□是,检测机构的要求:——;检测9内容:——。(5)提供样品的时间:;地点:;联系人:,联系电话:。请供应商在上述时间内提供样品并按规定位置安装完毕。超过截止时间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不予接收,并将清场并封闭样品现场。(6)采购活动结束后,对于未中标人提供的样品,采购人、采购机构将通知未中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取回,逾期未取回的,采购人、采购机构不负保管义务;对于中标人提供的样品,采购人将进行保管、封存,并作为履约验收的参考。(7)制作、运输、安装和保管样品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供应商自理。10方案讲解演示:☑A无方案讲解演示。□B有方案讲解演示:(1)在评标时安排每个供应商进行方案讲解演示。每个供应商时间不超过15分钟,讲解次序以投标文件解密时间先后次序为准。讲解演示结束后按要求解答评标委员会提问。(2)现场讲解地点为——,(可补充现场演示的其他要求,如人数、凭证、所需设备等)。注: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演示或者演示效果不理想的,责任自负。11进口产品□本项目不允许采购进口产品。□可以采购进口产品,优先采购向我国企业转让技术、与我国企业签订消化吸收再创新方案的供应商的进口产品;但如果因信息不对称等原因,仍有满足需求的国内产品要求参与采购竞争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不对其加以限制,将按照公平竞争原则实施采购。12项目属性与核心产品□A货物类,单一产品或核心产品为:。☑B服务类。13供应商信用信息事项信用信息查询渠道及截止时间:采购人或采购人委托的评标委员会或采购代理机构将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渠道查询供应商开标当天的信用记录。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经查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将被拒绝参与采购活动。联合体信用信息查询: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采购活动的,应当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14签字或盖章要求1.招标文件“第六部分”提供的投标文件格式要求投标人盖章、法定代表人印章的地方,投标人均应使用CA数字证书加盖投标人的单位电子印章、法定代表人个人电子印章。联合体投标的,除联合体协议书格式之外的仅由联合体牵头人加盖单位电子印章、法定代表人个人电子印章即可;2.投标文件所附证书证件、业绩证明文件等证明材料用原件的复制件并加盖投标单位电子印章;3.其它要求:/。15投标与开标注意事项:1.本项目实行网上投标,采用电子投标文件。若供应商参与投标,自行承担投标一切费用。2.标前准备:2.1各供应商应确保在参与本项目前成为绍兴市阳光采购服务平台网站正式注册会员,并完成CA数字证书办理。因未完成注册、未办理CA数字证书等原因造成无法投标或投标失败等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2.2供应商将绍兴市阳光采购服务平台电子投标文件制作工具下载、安装完成后,通过CA登录进行投标文件制作。在使用绍兴市阳光采购服务平台电子投标文件制作工具时,建议使用WIN7及以上操作系统。注:供应商先要申领CA,取得CA后需要在绍兴市阳光采购服务平台进行绑定,CA相关操作可参考《绍兴市阳光采购服务平台投标人电子投标文件制作工具使用手册》(https://ygcg.sxjypt.com/detail?articleId=298)。CA数字证书办理需要一定时间,建议供应商获取招标文件后立即办理。3.投标文件制作、递交、解密:3.1供应商应按照本项目招标文件和绍兴市阳光采购服务平台的要求编制、加密传输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制作详见《绍兴市阳光采购服务平台投标人电子投标文件制作工具使用手册》。供应商在使用系统进行投标的过程中遇到涉及平台使用的任何问题,可致电绍兴市阳光采购服务平台技术支持热线咨询,联系方式:0575-88163055/13758514411/153816281763.2供应商应在开标时间后60分钟(以绍兴市阳光采购服务平台系统时间为准)内登录绍兴市阳光采购服务平台,使用电子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完成投标文件解密,具体详见《绍兴市阳光采购服务平台投标人电子投标文件制作工具使用手册》。若供应商未按时解密的,视为投标文件撤回。16特别说明:联合体投标的或者以分包方式履行合同的,联合体各方(供应商与分包供应商)分别提供与联合体协议(分包意向协议)中规定的分工内容相应的业绩证明材料,业绩数量以提供材料较少的一方为准。□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需按招标文件第五部分评标标准要求提供资信证明文件,否则视为不符合相关要求。□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中有一方或者联合体成员根据分工按招标文件第五部分评标标准要求提供资信证明文件的,视为符合了相关要求。171.采购代理服务费:/。2.系统使用费:平台系统使用费收取按照绍兴市阳光采购服务平台公示的收费标准执行(https://ygcg.sxjypt.com/detail?articleId=347),本项目成交系统使用费为成交(中标)价的2.5‰。中标供应商在系统使用费订单生成后五日内未完成支付的,采购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18其他事项:如遇两家(含)以上已签到供应商的IP地址相同,系统自动触发预警,并提示\"响应无效\"的当场拒收此类响应文件。解释:凡涉及本招标文件的解释权属于采购人。注:中标供应商放弃中标资格或因质疑、投诉被取消中标资格或不能履行合同的,本项目重新组织招标,重新招标后供应商仍少于3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采购人不再进行招标。一、总则1.适用范围本招标文件适用于该项目的招标、投标、开标、资格审查及信用信息查询、评标、定标、合同、验收等行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2.定义2.1“采购人”“招标人”“发包人”“投保人”系指招标文件中载明的本项目的采购人、招标人、发包人、投保人。2.2“采购代理机构”系指招标公告中载明的本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2.3“供应商”“投标人”“投标单位”系指是指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中标供应商”“保险人”系指是指响应了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并最终与发包人签定了服务合同的中标人。2.4“负责人”系指法人企业的法定负责人,或其他组织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或自然人本人。2.5“电子印章”系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公章”系指单位法定名称章。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冠以法定名称的业务专用章的,投标时须提供《业务专用章使用说明函》(附件3)。2.6“电子交易平台”系指本项目采购活动所依托的绍兴市阳光采购服务平台(https://ygcg.sxjypt.com)。2.7“★”系指实质性指标要求条款,“▲”系指主要性能指标要求条款。如任意一条打“★”的指标出现负偏离视为实质性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作无效投标处理;如任意一条打“▲”的指标出现负偏离按评分标准作扣分处理。“☑”系指适用本项目的要求,“□”系指不适用本项目的要求。3.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采购政策无。★4.特别说明:4.1供应商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文件,并对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二、招标文件1.采购方式1.1本次招标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1.2本次招标设置了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详见招标公告,供应商的投标总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否则其投标文件作否决投标处理。2.授权委托本项目为电子投标项目,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或个体工商户不需要参加现场投标和开标。3.投标费用供应商应自行承担编制投标文件及参加本次投标所涉及的一切费用。不管投标结果如何,采购人对上述费用不负任何责任。4.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4.1招标文件包括本招标文件及所有的招标答疑记录(澄清、修改)和发出的补充通知。4.2招标文件的澄清供应商对招标文件如有疑点要求澄清,可通过绍兴市阳光采购服务平台(https://ygcg.sxjypt.com)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通过绍兴市阳光采购服务平台予以答复。招标文件澄清的内容对所有供应商均有约束力。4.3招标文件的修改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采购人有权修改招标文件,并在绍兴市阳光采购服务平台(https://ygcg.sxjypt.com)以更正或澄清公告的形式通知所有供应商,更正或澄清公告中没有注明更改投标截止时间的视为截止时间不变。招标文件修改的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补充和组成部分,对所有供应商均有约束力。4.4为使供应商有足够的时间修正投标文件,如采购人澄清或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澄清或修改发出时间应在投标截止时间5日前,不足5日的应当顺延投标截止时间。在这种情况下,采购人与供应商以前在投标截止期方面的全部权力、责任和义务,将适用于延长后新的投标截止期。5.参考品牌(如果有)本招标文件如涉及各类品牌、型号,则所述品牌、型号是结合实际现有情况的推荐性参考方案,投标方也可根据招标文件得要求推荐性能相当或高于、服务条款相等或高于、符合招标方实际业务需求其他同档次优质品牌的产品,进行方案优化。所投产品不在参考(推荐)品牌范围内的,需提供加盖原厂商公章的产品性能指标详细材料和证明其产品与参考(推荐)品牌同档次、具有可比性,且品牌、型号性能相当或高于、服务条款相等或高于、符合招标方实际业务需求同档次优质品牌的说明书,无法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其投标可能会被拒绝(或作无效投标)。三、投标文件1.投标文件的语言、计量单位、形式及效力1.1供应商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中的所有内容,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详细编制投标文件,并保证投标文件的正确性和真实性。1.2投标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人就有关投标事宜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以中文书写(技术术语除外)。1.3投标计量单位,除招标文件中有特殊要求外,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货币单位:人民币元。1.4不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的投标文件可能导致被拒绝。1.5投标文件的形式和效力1.5.1投标文件为电子投标文件,电子投标文件按《绍兴市阳光采购服务平台投标人电子投标文件制作工具使用手册》及本招标文件要求制作、加密传输。1.5.2投标文件的效力:投标文件未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传输的,视为投标文件撤回;投标文件未按时解密的处理,详见本招标文件“第二部分投标须知”的“前附表”第15项内容。2.投标文件的组成本次投标采用单信封形式,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1)投标函(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3)投标保证金(4)报价清单(5)实施方案(6)资格审查资料(7)承诺函(8)其他资料(如有)注:电子投标文件须按招标文件中的投标文件格式要求加盖电子签章。3.投标报价3.1供应商应按投标文件格式中的相关要求填写。3.2供应商应按第六部分投标文件格式中的“报价清单”要求填写各保险险种的保险年费率、年保费及三年合计总保费。3.3供应商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第六部分投标文件格式中的“报价清单”中的相应保费。3.4本项目设有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见招标公告。3.5投标总报价只允许有一个报价,有选择的报价将不予接受。4.投标文件的编制和签署4.1供应商在编制投标文件时请按照招标文件第六部分规定的格式进行,混乱的编排导致投标文件被误读或评标委员会查找不到有效文件是供应商的风险。4.2电子投标文件:供应商应根据《绍兴市阳光采购服务平台投标人电子投标文件制作工具使用手册》及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和顺序编制电子投标文件并进行关联定位。4.3投标文件应按照招标文件第六部分规定的格式要求进行签署、盖章。供应商的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其投标无效。4.4为确保网上操作合法、有效和安全,供应商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在绍兴市阳光采购服务平台的CA绑定等身份认证操作,确保在电子投标过程中能够对相关数据电文进行加密和使用电子签章。4.5招标文件对投标文件签署、盖章的要求适用于电子签章。5.投标文件的提交、补充、修改、撤回5.1供应商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投标文件的传输递交,并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投标文件。补充或者修改投标文件的,应当先行撤回原投标文件,在补充、修改后重新传输递交。投标截止时间前未完成传输的,视为撤回投标文件。投标截止时间后递交的投标文件,电子交易平台将拒收。5.2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除供应商补充、修改或者撤回投标文件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解密或提取投标文件。6.投标有效期6.1投标有效期详见本招标文件“第二部分投标须知”的“前附表”第3项内容。供应商的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投标有效期少于招标文件中载明的投标有效期的,投标无效。6.2投标文件合格投递后,自投标截止日期起,在投标有效期内有效。6.3在原定投标有效期满之前,如果出现特殊情况,采购人可以以书面形式通知供应商延长投标有效期。供应商同意延长的,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供应商拒绝延长的,其投标无效。四、开标和评标1.电子招投标开标及评审程序1.1投标截止时间后,主持人宣布开标会开始。1.2供应商登录绍兴市阳光采购服务平台电子投标文件制作工具,使用解密功能对电子投标文件进行在线解密。在线解密电子投标文件时间为开标时间起60分钟内(以绍兴市阳光采购服务平台系统时间为准)。1.3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1.4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资料进行评审,汇总商务技术(资信)分、价格分,根据得分排序确定中标候选人。1.5主持人公布评标结果。特别说明:绍兴市阳光采购服务平台如对电子化开标及评审程序有调整的,按调整后的程序操作。2.采购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导致电子交易平台无法正常运行,或者无法保证电子交易的公平、公正和安全时,采购人可暂停或延期交易活动:2.1交易场所电力(网络)供应异常;2.2电子交易平台被非法网络攻击;2.3电子交易平台硬件技术故障;2.4电子交易平台系统软件异常;2.5其他导致电子交易平台无法正常运行,影响交易活动正常开展,或无法保证电子交易的公平、公正和安全的情况。出现前款规定情形,不影响采购公平、公正性的,采购人可以将项目暂停或延期,待上述情形消除后继续组织电子交易活动,也可以决定某些环节以纸质形式进行;影响或可能影响采购公平、公正性的,应当重新组织采购。3.评标3.1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依法组建,负责评标活动。评标委员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科学合理、竞争择优的原则。3.2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及以上单数。其中评标专家人数比例原则上应达到三分之二及以上。3.3评标委员会负责对供应商资格的最终审定。3.4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其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过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评审中需要供应商对投标、响应文件作出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评标委员会和供应商应当通过绍兴市阳光采购服务平台交换数据电文。给予供应商提交澄清说明或补正的时间不少于半小时,供应商已经明确表示澄清说明或补正完毕的除外。3.5评标委员会组长组织评审人员独立评审。评标委员会对拟认定为采购响应文件无效、供应商资格不符合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协助评标委员会组长对打分结果进行校对、核对并汇总统计;评审人员的评审、修改记录应保留原件,随项目其他资料一并存档。3.6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的判定,只依据投标文件和招标文件内容本身,不依据任何外来证明。3.7评标委员会不向落标方解释落标的原因。4.投标文件的初审鉴定4.1资格性审查4.1.1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评标委员会对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标准如下:(1)供应商应为保险公司总公司或具有独立投标能力的省级分支机构,省级分支机构参与投标的还须提供其所属保险公司总公司出具的业务授权书的复制件(业务授权书格式自拟并加盖总公司的单位公章,同一总公司只允许授权一家省级分支机构参加投标,否则均按否决投标处理);(2)供应商是保险公司总公司的,提供了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保险许可证》的复制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制件;供应商是经总公司授权的省级分支机构的,提供了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保险许可证》的复制件、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制件以及其所属总公司的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保险许可证》的复制件、总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复制件,以上证照均须在有效期内并加盖了供应商单位电子章。(3)供应商或其所属总公司注册资本金高于人民币40亿元(含40亿元)(以供应商或其所属总公司营业执照上的注册资本金额为准);(4)供应商自2020年1月1日(以合同协议书或投保人出具的业绩证明文件时间为准)以来,完成过类似项目(注:①类似项目是指跨江(或跨海)通航大桥或高速公路项目财产(或工程)险项目。②投标文件中须附业绩证明材料,业绩证明材料为合同协议书复制件,如合同协议书未体现资格审查条件要求的跨江(或跨海)通航大桥或高速公路、保险内容等主要内容的,还须另附投保人出具的业绩证明材料的复制件,否则业绩不予认可。未提供合同协议书的复制件或提供的合同协议书复制件、投保人出具的业绩证明材料复制件均未体现资格审查条件要求的跨江(或跨海)通航大桥或高速公路、保险内容等的,业绩不予认可。③非供应商独家或首席承保的项目不予认可。④“近五年”指2020年1月1日之后至本项目投标截止日之前,项目的起保时间须在本时间内,否则不予认可。⑤供应商总公司或其下属所有分支机构承保的项目予以认可,期间名称有变更的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复制件,否则业绩不予认可。)(5)供应商为独家投标。(6)供应商的其他要求符合招标文件规定。4.2符合性审查4.2.1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评标委员会对供应商进行符合性审查。符合性审查标准如下:(1)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a.投标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项目名称、投标总报价(包括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保险期限、投标保证金金额、投标有效期及项目负责人姓名;b.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编制了实施方案;c.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d.因电子招标文件、电子投标文件模板引起的格式偏差不作为否决投标依据。(2)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电子签章、供应商的单位电子章盖章齐全,并符合招标文件规定。(3)供应商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提供了投标保证金。(4)供应商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代理人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文件中提供了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无需公证),并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格式。(5)供应商法定代表人若亲自签署并递交投标文件的,提供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无需公证),并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格式。(6)供应商是独家投标。(7)一份投标文件应只有一个投标总报价,且均未提交选择性报价。(8)在投标函上填写了投标总报价,投标总报价的大写金额能够确定具体数值,且填写的投标总报价未超出采购人公布的最高投标限价。(9)供应商未提交调价函。(10)可接受的最大承保份额不低于100%。(11)承诺函文字与招标文件规定一致,未进行实质性的修改和删减。(12)权利义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13)投标文件未附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条件。(14)供应商的证明材料真实。(15)供应商未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规定的任何一种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其他违法行为。4.3经三分之二以上(含)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文件有不符合以上条件之一的,该投标文件作无效标处理。并且不允许供应商通过修改或撤销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实质性响应的投标。5.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评标委员会按照下列规定的顺序进行修正,供应商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文件作否决投标处理,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5.1投标文件中投标函中投标总报价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5.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5.3修正后的投标总报价超过最高投标限价的,其投标文件作否决投标处理。6.投标文件的评审、比较和否决6.1评标委员会将对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估和比较。6.2在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供应商就投标文件含义不明确的内容通过绍兴市阳光采购服务平台进行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材料,但不得超过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6.3在评标过程中,如发现与招标文件要求相偏离的,评标委员会可对其偏离情形进行必要的核实。6.4在评审过程中,如属于实质性偏离或符合无效响应条件的,应当询问相关供应商,并可对其通过绍兴市阳光采购服务平台进行线上确认,但不允许对偏离条款进行补充、修正或撤回。6.5比较与评价。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评标标准,对资格审查及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详细评审。6.6评标价、资信与实力、优惠内容由评标委员会统一打分,实施方案由评标委员会各成员独立打分(保留一位小数),实施方案最后得分以评标委员会各成员有效打分的算术平均值计算(计算结果保留二位小数)。6.7报价审核。对符合采购需求且通过商务技术(资信)评审的供应商的报价的合理性、准确性等进行审查核实。6.7.1评标委员会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合理的时间内通过绍兴市阳光采购服务平台提供线上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6.8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后,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供书面评审报告,并按得分高低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7.投标文件的澄清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表述不一致或有明显计算错误等内容,评标委员会将对供应商进行询标,并可要求供应商作澄清,作为投标文件的补充部分,但澄清的内容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8.无效投标的情形8.1投标文件不符合资格评审标准、符合性评审标准情形之一的作无效投标处理。8.2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供应商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8.2.1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的;8.2.2不同供应商使用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IP地址、设备下载采购文件或者制作、提交投标文件的;8.2.3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的;8.2.4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8.2.5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重要内容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现规律性差异;8.2.6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8.2.7不同供应商的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8.2.8以他人名义参与响应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8.2.9经评标委员会评定认为可以判定无效的其他情形。8.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其投标无效:8.3.1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8.3.2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8.3.3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服务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8.3.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采购活动;8.3.5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8.3.6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成交;8.3.7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8.4评标委员会认定有重大偏差或实质性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8.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9.评标过程保密9.1评审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评审过程中凡是与采购响应文件评审和比较、中标成交供应商推荐等评审有关的情况和评审文件的,以及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等信息,评标委员会成员、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相关监管人员等与评审有关的人员应当予以保密。9.2在评标期间,供应商企图影响采购人或评标委员会的任何活动,都将导致投标被拒绝,并由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五、授予合同1.中标条件1.1投标文件基本符合招标文件要求;1.2供应商有很好的执行合同的能力;1.3实施方案最合理并对采购人最为有利,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1.4供应商能够提供质量技术、商务经济占综合优势的系统及服务。1.5采购人将把中标通知书授予最佳投标者,但最低价不是中标的绝对保证。2.中标候选公示2.1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3日内,按评审报告推荐的排名顺序确定1名中标候选人,并在绍兴市阳光采购服务平台发布候选人公示,公示期为3日。3.中标确认及通知3.1中标候选人公示期结束且无尚未处理的异议(质疑)的,确认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供应商。3.2采购人通过绍兴市阳光采购服务平台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发布中标结果公告。中标供应商自行登录绍兴市阳光采购服务平台下载并打印中标通知书。3.3采购人应在确认中标供应商前再次对资格条件和相关证件材料进一步查验核实。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中标供应商如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项目要求行为的,则取消该供应商的中标资格。3.4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中标结果不作任何说明和解释,也不回答任何提问。4.履约保证金(本项目不适用)4.1在签订合同协议书前,中标供应商须向采购人递交履约担保,履约担保为签约合同价/%的履约保证金。履约担保形式:现金(电汇或银行汇票形式)或银行保函或保险机构保证保险保单或融资担保公司保函;采用银行保函时,出具履约担保的银行级别:国有或股份制商业银行县(区、市)级及以上银行,并保证其有效,内容应符合招标文件保函格式,不得改变实质性内容。5.合同签订5.1中标供应商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与采购人签订书面合同。5.2如中标人为联合体的,由联合体成员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与采购人代表签订采购合同。5.3本项目接受共保体。共保体由中标供应商牵头组建,且共保方须从参与本项目投标并通过本项目资格性评审和符合性评审的供应商中选择并报采购人审核同意后,方可组成共保体。组建的共保体不满足上述要求的,采购人不予认可。采用共保体承保的,中标供应商须是担任本项目的首席承保人且承保份额不得低于80%。采购人对首席承保人的最终承保份额有决定权,共保方及份额由首席承保人根据保险公司的承保能力、后期服务能力及以往合作情况等综合因素确定,共保协议需在保险合同签订前报采购人审核同意。省级分公司参加投标而中标的,需在中标供应商的绍兴机构出具保单。六、质疑与投诉1.供应商质疑1.1质疑提出1.1.1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通过绍兴市阳光采购服务平台交易系统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质疑路径为:绍兴市阳光采购服务平台供应商登录-左侧菜单栏:异议(质疑)-选择对应异议(质疑)节点-新建质疑-在弹出窗口中选择对应项目,填写质疑内容并上传盖章附件。供应商未按要求进行质疑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予受理。1.1.2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1.2质疑提出时效1.2.1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采购文件获取截止时间(详见本招标文件“第一部分招标公告”中“三、获取招标文件”内容)之前提出;1.2.2对采购过程有质疑的,应当在采购结果公告前提出。其中,对开标有质疑的,应当在开标期间提出;1.2.3对采购结果有质疑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1.2.4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供应商须一次性提出。1.3质疑函1.3.1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事实依据;必要的法律依据;提出质疑的日期。供应商为自然人的,质疑函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质疑函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质疑函范本及制作说明详见附件1。1.4质疑答复1.4.1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3日内作出答复。1.4.2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授权范围内作出答复。供应商提出的质疑超出采购人对采购代理机构委托授权范围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告知供应商向采购人提出。2.供应商投诉2.1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采购监督单位(部门)提出投诉。2.2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2.3供应商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2.4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的,其投诉应当由组成联合体的所有供应商共同提出。投诉书范本及制作说明详见附件2。第三部分招标项目范围及要求具体内容详见第四部分合同条款及格式。第四部分合同条款及格式(格式)嘉绍大桥2025-2028年度保险合同(样本)甲方(投保人):浙江嘉绍跨江大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乙方(保险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遵循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自愿签订本保险合同,就有关保险事宜达成本合同如下:本保险合同包括财产一切险、机器设备损坏险、公众责任险、雇主责任险。本合同中的主险条款和附加条款有冲突的,优先适用附加条款;附加条款和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条款有冲突的,优先适用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条款;附加条款之间或当事人约定条款之间有冲突的,优先适用有利于被保险人的条款。保险明细一、被保险人名称及地址1.名称:浙江嘉绍跨江大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2.地址: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沥海街道闸前大道1号二、保险人名称及地址1.名称:2.地址:三、保险条件:作为嘉绍大桥的经营管理者,甲方就嘉绍江大桥向乙方投保财产一切险、机器设备损坏险、公众责任险及雇主责任险,具体保险条件如下:(一)财产一切险1.适用条款:财产一切险条款。2.财产地址:绍兴市、嘉兴市。3.保险标的:嘉绍大桥及其所有附属设施,包括但不局限于桩基、承台、墩柱、桥台、索塔、斜拉索、箱梁、路基、路面、照明与供配电系统、收费系统、通信系统、监控系统、交通安全设施、桥梁防护设施等。4.保险金额:RMB3,353,000,000.00元。乙方认可甲方已按保险标的的重置价值足额投保。5.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5.1地震、海啸:无;5.2船舶碰撞:无;5.3其它事故:无。6.扩展条款:(1)地震扩展条款(2)自燃扩展条款(3)盗窃、抢劫扩展条款(4)罢工、暴动及民众骚乱扩展条款(5)恶意破坏扩展条款(6)碰撞扩展条款(7)供应中断扩展条款(8)鼠咬、虫蛀损失扩展条款(9)意外污染条款(10)建筑物外部附属设施扩展条款(11)露天存放及简易建筑内财产扩展条款(12)建筑物变动扩展条款(13)临时保护措施扩展条款(14)清理残骸费用扩展条款(15)专业费用扩展条款(16)特别费用扩展条款(17)公共当局扩展条款(18)临时移动扩展条款(19)增加资产扩展条款(20)便携式设备扩展条款(21)放弃代位追偿扩展条款(22)放弃比例分摊扩展条款(23)自动恢复保险金额条款(24)不受控制条款(25)违反条件条款(26)成对或成套设备条款(27)预付赔款条款(28)索赔单据条款(29)索赔费用条款(30)灭火或其他费用条款(31)指定理算师条款(32)错误和遗漏条款(33)重置价值条款(34)施救费用条款(35)保险公司先行赔偿条款(36)委托加工扩展条款(37)紧急抢险条款(38)暴风雨扩展条款(39)公用设施故障条款(40)赔款接受人条款(41)72小时条款7.特别约定:(1)乙方认同本保险项目为足额投保,出险后不得以保额不足为由实行出险后的比例赔付;(2)保险标的包括甲方拥有的在营业场所内的便携式电脑;(3)保险标的包括甲方拥有的各类广告牌;(4)本保险扩展承保标的相关所有养护工程因保险事故导致的损失,且养护单位将被视作本扩展责任的共同被保险人;(5)自然灾害无法获得第三方证明的赔案,根据甲方书面或路面监控资料作为理赔依据;(6)事故发生后,施救费用及防止损坏扩大费用,理算时不扣除任何形式免赔;(7)发生损失事故后,如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职能部门责任认定的,甲乙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互相协商的精神就理赔处理事宜进行充分沟通协商处理;若双方依然对事故原因存在重大分歧的,可选取一家双方都认可的第三方鉴定或评估机构对事故责任进行认定,鉴定或评估结果均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二)机器设备损坏险1.适用条款:机器设备损坏险条款。2.财产地址:绍兴市、嘉兴市。3.保险标的:嘉绍大桥的所有机器设备,其中含三辆无公共行驶牌照的特种车辆。4.保险金额:设备购置及安装:RMB85,000,000.00元。5.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无。6.扩展条款:(1)专业费用条款(2)自动恢复保险金额条款(3)特别费用条款(限额:损失金额的25%)(4)清除残骸费用条款(限额RMB5,000,000.00元)(5)罢工、暴动和民众骚乱条款(6)错误和遗漏条款(7)临时移动条款(8)重置价值条款(9)索赔费用条款(限额:RMB20,000.00元)7.特别约定(1)乙方认可机器损坏险中相关资产(除去不保项目)的投保属于全部足额投保,出险赔偿时不得以保额不足为由提出比例赔付。(2)保险设备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损失后,由于修复或重置所引起的拆装、调试、运输、关税等相关费用应视为保险事故的直接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3)事故发生后,施救费用及防止损坏扩大费用,理算时不扣除任何形式免赔。(三)公众责任保险1.适用条款:公众责任险条款。2.营业地址:嘉绍大桥及其附近水域。3.赔偿限额:每次事故累计赔偿限额RMB30,000,000.00元,其中人身伤亡每人赔偿限额RMB1500,000.00元。4.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财产损失无免赔额,人身伤亡无免赔额。5.扩展条款:(1)广告牌和装修条款(2)所有器械/机器和设备条款(包括电梯、起重机和吊车等)(3)运输风险条款(4)紧急救护条款(5)租用汽车责任条款(每次事故赔偿限额RMB5,000,000.00元,且承保区域范围为营业场所范围内)(6)对客人的责任条款(对客人责任每次事故无免赔额)(7)车辆装卸责任条款(8)人身侵害责任条款(9)被保险人雇员责任条款(10)火灾和爆炸责任条款(11)错误和遗漏条款(12)停车场责任条款(限额RMB100,000.00元,无免赔额)(13)食品、饮料责任条款(14)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个人第三者责任条款6.特别约定:(1)发生涉及第三者事故后,甲方可以尽量避免通过法院裁定来确定责任及赔偿金额。甲方应尽可能向乙方提供由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归责证明,对无法提供由职能部门出具归责证明的事件,乙方通过现场查勘,减免归责证明,按甲方与第三者达成的协议在本合同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2)行驶在高速公路上的危险品车,因意外事故发生爆炸、液体流失等事故造成周围第三者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属于保险责任,但赔偿比例以被保险人承担的责任为限;(3)在甲方所属区域内,由于洒落物致使第三人财产或人身损害属本险种的责任范围;(4)被保险人在施救过程中,对被施救者造成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属保险责任,此类事件每次无免赔额,每次事故赔偿限额RMB300,000.00元,累计赔偿限额RMB2,000,000.00元。本项中所提及的施救仅限于对发生在被保险人管理的嘉绍大桥上的事故的施救;(5)嘉绍大桥上物体坠落导致过往船舶、车辆、行人等的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需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属于保险责任;(6)船舶碰撞嘉绍大桥导致船舶方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需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属于保险责任;(7)本保险扩展承保与本保险标的相关的工程施工过程中因保险事故导致的需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有关赔偿责任,且施工单位将被视作本扩展责任的共同被保险人;(8)本保险扩展承保与本保险标的相关的养护工程施工(或被保险人的其他服务工作)过程中因保险事故导致的需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有关赔偿责任,且养护单位(或被保险人的其他服务单位)将被视作本扩展责任的共同被保险人。(四)雇主责任保险1.适用条款:雇主责任险条款。2.投保范围:和被保险人具有劳动关系的所有员工,招标时暂定71人(实际投保人数以被保险人最终用工人数为准,并按被保险人实际用工人数计算雇主责任保险)。3.每人赔偿限额:死亡伤残RMB1,500,000.00元/人;医疗费用RMB30,000.00元/人;误工费用员工日工资*天数。4.累计赔偿限额:RMB71,000,000.00元。5.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无。6.扩展条款:(1)24小时个人事故条款(2)恶劣气候条款(3)社会活动和文娱活动条款(4)自动承保新员工条款(90天报告期)(5)国内公差条款(6)国外公差条款7.特别约定(1)对于已缴纳工伤和医疗等社会保险费的员工,发生事故后先由工伤和医疗等社会保险进行赔付,不足部分或责任不及部分由本合同赔付;(2)投保时被保险人无需提供人员清单,发生保险事故后以员工上月工资单作为劳动关系凭证;当月雇佣的员工以当月考勤记录作为劳动关系凭证;(3)误工费的计算:每天的误工费按事故发生之日的前一个月的工资除以30天。当月雇佣的员工以该月应发工资计算。四、保险期限:36个月(自20年9月30日零时起至20年9月29日二十四时止)。五、总保险费:RMB元(此金额为含增值税金额),其中不含税保险费RMB,元,税金RMB,元。六、保费支付:乙方每次申请付款前,需向甲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甲方在收到发票后支付保费。若乙方延期提交发票的,甲方有权顺延付款。保险费分六次支付,保险合同生效后的10个工作日内支付总保费的1/6;每隔6个月后28天内,各支付总保费的1/6。每次支付前,被保险人投保人数增加或者减少的,雇主责任险保费须按每人保费单价进行调整。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乙方违约情形应支付甲方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金的,甲方有权在应付款项中直接扣除,不足部分另行追偿,乙方无任何异议。七、司法管辖: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管辖(不包括港、澳、台地区)。八、保密义务:甲乙双方因本合同签订提供的各项资料,以及因合同履行获得对方的各项资料,未经对方同意,不得向第三方公开或作为其他用途使用。九、资料提供:甲方投保所需的各类资料,应于合同签订后十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供。十、期内服务1、项目服务小组由乙方成立本项目服务小组(以下简称“服务小组”)。服务小组具体负责处理甲方与乙方之间的根据本协议及保险条款规定的所有业务事项和日常工作联系。服务小组名单及联系方式如下:公司姓名职务传真电话2、培训服务(1)成立培训专家库成立本项目的专家库,成员主要包括本项目服务小组成员;国际再保险公司、桥梁专家;乙方内部资深技术人员;公估机构中在桥梁、交通建设专业方面拥有丰富理赔经验专家及有相关经验的咨询公司人员;其它相关行业专家。(2)培训组织乙方组织有关专家、学者及技术人员为该项目有关人员在保单期限内举办不少于1次的相关活动。(3)培训内容在培训内容上,乙方将会同甲方充分沟通,了解甲方的需求,制订详细的培训计划,将每一次培训工作落到实处,切实满足防灾防损和风险管理的需要。主要的培训方面有:保险知识、风险管理、防灾防损、安全质量、突发事故应急措施、事故抢险和法律知识等。(4)互动交流服务小组成员与甲方有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定期进行业务知识交流。由甲方向乙方介绍嘉绍大桥运行期间的安全生产、内部风险管理操作流程;服务小组向甲方介绍保险相关知识、总结前期工作、赔案进展情况,使相关人员了解保险内容及索赔工作中容易出现的问题,以便于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时能及时提出索赔,最大程度地保障甲方的利益。3、防灾防损服务乙方对甲方常见的风险点和多发的保险事故进行风险分析,并提供详尽的分析报告,及时发现、控制风险,协助甲方进行以下全方位、多层次的安全督导工作。(1)设立防灾防损小组为保障防灾防损各项工作的开展,乙方设立专门的防灾防损工作小组,实施保险期限内的防灾防损服务工作。(2)日常的风险检验、查勘在整个保险有效期内,为甲方解答有关保险事宜的任何疑问,并提出专业意见,告知应采取的措施;为甲方提供日常的风险检验、查勘,提出相应的防灾防损书面建议,并协助实施。(3)安全预警每年6-8月在防汛期间以及秋季9、10月份针对防火,安排风险控制人员进行常规风险查勘,并提供书面的查勘报告及防灾防损建议书。将根据风险管控专家的意见和建议,积极与甲方沟通,共同组织开展专项安全防灾活动;乙方在获知暴风、暴雨、台风、雪灾等灾害性天气预报后,及时向甲方进行通报,以便作好预防工作.4、印制保险手册编制《保险手册》,方便甲方理赔。保险手册内容包括:理赔各流程操作规范、注意事项、索赔清单、服务团队成员组成及联系方式、项目负责人联系方式等内容,指导甲方如何快速处理保险理赔相关事宜。5、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甲方、乙方共同参加的联席会议,总结嘉绍大桥在运营中防灾防损工作及相关保险服务问题,征求各方意见,完善服务机制,发布联席会议纪要。6、其他乙方与甲方就培训的时间、内容及方式充分协商,力求达到最佳培训效果。乙方将负责准备培训资料、聘请讲师、安排场地和教学设备等相关工作。上述培训、会议、考察等各类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十一、理赔服务1、出险报案甲方在得知案情发生后第一时间向乙方报案,乙方严格执行365天、24小时的全天候接报案制度。接报案后乙方理赔服务团队成员应于接到报案后2小时内给出处理意见,并回复是否需要前往现场查勘、是否需要保留现场。若无法保留第一现场,乙方应告知甲方拍摄较为全面的事故现场照片或录像,准备书面事故报告等,备后期赔案处理使用。2、现场查勘乙方接到报案通知,若需要现场查勘,理赔服务人员应在接到通知时起1.5小时内到达现场,进行保险事故损失查勘及收取相关资料。若因恢复交通抢险等需要,或乙方理赔查勘人员未按上述规定时间及时到达出险现场,乙方认可甲方自行处理事故现场并认可甲方查勘结果作为后期赔案依据。3、提供资料乙方在现场查勘结束时,会向甲方提供书面的“索赔清单”。甲方按清单提供索赔单证。乙方应在接到后2小时内将立即审查核实,如甲方所提交的索赔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理赔服务团队将以书面方式一次性通知甲方补充提供,并进行必要性解释工作。如索赔清单显示,某些案件的出险证明(如气象局气象证明、公安消防局消防证明、公安派出所被盗证明等)必须由相关行政部门调查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除此以外的案件,将由甲方指定的专业公估机构、鉴定机构、律师、会计师对案件的出险原因、损失程度等进行调查。在甲方准备有关索赔资料的过程中,乙方可根据甲方的要求,提供上门协助收集整理相关单证的服务。4、限时赔付承诺当保险责任明确、损失金额明确,保险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后,乙方承诺的结案赔付时限为:赔款金额(人民币)结案赔付时限10万元及以下1个工作日1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不含)以下3个工作日1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不含)以下5个工作日500万元(包含)以上7个工作日如乙方未能在上述约定的期限内履行赔付义务,则甲方可按照赔款金额的一定比例收取违约金,具体比例为每延迟一天收取赔款金额的1%。5、小额赔案绿色通道对于估损金额在人民币5万元(扣除免赔额后)以下的保险事故,其索赔无需进行查勘即予认可,即甲方无需事先同乙方协商即可着手修复,但应向乙方递交一份附有支持文件的全面的书面事故报告,并保留所有损失照片。尽管有前述规定,乙方保留检查损失现场的权利,但不得影响甲方正常运维。6、小额赔案简化承诺对于估损金额在人民币5万元(扣除免赔额后)以下的保险事故简化索赔资料,提高赔案处理效率。仅提供如下资料即可进行理算:①出险通知书;②现场照片;③事故原因和损失分析报告;④报警证明(如涉及盗抢事故);⑤修复或重置受损标的的工程预算;⑥赔偿证明;⑦相关单证和票据。7、抢救优先承诺发生人身伤害事故后,乙方坚持救治第一的原则,对于需要进行急救、包扎、输血、转移、疏散等抢救行为的事故,因时间紧急,甲方可以不等待现场查勘而先行处理,现场要进行拍照、摄像和记录,作为乙方进行事故认定的依据。8、提供施救费用承诺对于本项目在特殊危险条件下,甲方为避免事故发生或减少事故损失,所采取的应急施救合理费用由乙方承担。9、承担争议事故的相关费用承诺若乙方或检验理算人认为甲方提交的相关证明资料不足以证明事故责任或损失金额,需对事故进行检验、检测、鉴定时,应当提前3个工作日通知甲方。由乙方或检验理算人提出的检验、检测费用由乙方承担。10、聘请公估人承诺发生重大保险事故或估损金额较大时,或保险双方对保险责任、赔偿金额等存在争议时,根据甲方要求,乙方同意聘请由甲方指定的公估公司进行损失理算,相关公估费用由乙方承担。11、先行赔偿承诺对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即使根据法律或契约应由供货方或制造方等第三方负责赔偿的,甲方也可要求乙方先行支付赔款,再由乙方代甲方追偿。12、其他理赔增值服务计划(1)实施“险后两访”制度每次接到甲方报案电话后,乙方安排专人进行险后回访,回访内容包括对查勘定损人员查勘时效、服务态度、工作技能的满意度等。赔付结案后,乙方实施第二次回访,回访内容主要为赔付时效和客户满意度等。(2)人员变动及时通知现场服务小组成员将各司其职,互相配合,手机均保持24小时开通。如果小组成员由于工作原因调动离岗,应在发生时起2小时内书面通知甲方;同时,告知接替人员的工作经验、简历和联系方式;接替人员也将在最短时间内熟悉情况,进入工作状态乙方未按要求及时告知甲方的,由此造成的损失等均由乙方承担。(3)建立考评和监督机制乙方将对服务于本项目的承保理赔人员实行服务质量考核,并制订完善的投诉与监督机制,明确惩罚措施。对于甲方不满意的服务人员及时进行调整并采取提示、警告、撤换与处罚等措施给予相应处罚,督促理赔工作人员保质保量地完成日常理赔工作。(4)理赔资料的归档乙方将为嘉绍大桥营运期保险项目建立一个单独的理赔案件资料库,将相关单证及出险资料、照片等统一存放、归档,如需要,提供上传清单,便于甲方查询和管理。资料的归档由乙方负责,严格执行相关保密要求。(5)理赔管理乙方将每月向甲方提供《嘉绍大桥营运期保险项目理赔信息表》,甲方可以通过此表了解全面的赔案信息。对于已发生赔案,乙方将列明赔案号、保单号、案件名称、损失金额、赔付金额和是否结案等信息并及时归档。对于处理中的赔案,乙方列明该赔案处理进度,以供项目管理人员随时了解赔案进展。对于已支付赔款的赔案,乙方将出具一份赔案报告,报告中对该赔案的发生原因、处理过程、赔付情况等作具体说明,除赔案情况外,还将归纳事故多发原因及应采取的预防措施,以避免此类事故的再次发生。十二、争议处理:乙方未按约定提供本合同约定义务经甲方指出后仍未按要求整改或拒绝整改的,每发生一次,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000元;累计发生3次以上,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合同因此解除的,乙方应按合同总金额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超过约定违约金的,甲方有权另行追偿。十三、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陆份,甲方持叁份,乙方持叁份。十四、合同附件:保险条款及扩展条款(以下无正文)甲方(投保人):浙江嘉绍跨江大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日期:年月日乙方(保险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日期:年月日附件:保险条款及扩展条款一、财产一切险条款及扩展条款二、机器损坏险条款及扩展条款三、公众责任险条款及扩展条款四、雇主责任险条款及扩展条款财产一切险条款(略)财产一切险扩展条款(参考人保措词,条款名称有差异的可替换,若无报备条款的允许用特别约定的方式替代)扩展条款1、地震扩展条款经双方同意,由于烈度达到或超过保险标的所在地抗震设防标准的地震或由此引起的海啸、火灾、爆炸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但由于建筑物未达到国家建筑质量要求(包括抗震设防标准)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保险标的因连续72小时内遭受一次或多次地震(余震)所致损失视为一次事故。被保险人应向保险人提供建筑物本身的抗震设防达标证明、建筑物的建筑结构及主要原材料工艺质量证明,被保险人未能提供上述证明材料或证明材料不真实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本附加条款项下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不超过主险保险金额的80%。本附加条款项下每次事故免赔额不低于人民币40万元或损失金额的5%,两者以高者为准。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2、自燃扩展条款经双方同意,由于自燃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3、盗窃、抢劫扩展条款经双方同意,经***门证明确系盗窃或抢劫行为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但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雇员、家庭成员及寄宿人员直接或间接参与盗窃及内外串通、故意纵容他人盗窃或抢劫所致的损失;(二)保险标的坐落地址发生火灾、爆炸时保险标的遭受的盗窃损失;(三)营业或工作期间、进出库过程中发生的盗窃损失;(四)盘点时发现的短缺。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破案追回的保险标的,应由双方协商处理。如归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应将已获赔款退还保险人;对被追回保险标的的损失部分,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4、罢工、暴乱及民众骚乱扩展条款经双方同意,在罢工、暴乱或民众骚动期间,由于参与罢工、暴乱或民众骚动的人员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以及因发生抢劫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但由于国家有关部门的命令、没收、征用或拆毁造成的损失以及因参与人员或其他人故意纵火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5、恶意破坏扩展条款经双方同意,由于第三者恶意破坏行为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但除另有约定外,对作为建筑物组成部分的玻璃破碎损失,以及盗窃、抢劫导致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发生本附加条款项下的损失后,被保险人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6、碰撞扩展条款经双方同意,由于非被保险人及其雇员所有的或管控的动物、车辆及船舶等交通工具的碰撞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7、供应中断扩展条款经双方同意,由于供应电、水、气及其他能源的设备遭受保险事故致使供应中断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8、虫蛀、鼠咬损失扩展条款经双方同意,保险人负责赔偿本保险合同中列明的各项保险财产因虫蛀、鼠咬导致意外事故发生所造成的损失。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9、意外污染条款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合同扩展承保因保险地址内发生意外事故,造成污染物意外泄漏导致被保险人法律上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意外事故必须是外来原因导致的突发的、偶然性事故,不含因被保险人生产流程本身固有原因导致的渐变式污染。本附加条款的赔偿范围不包括政府的任何罚款或惩罚性赔偿。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10、建筑物外部附属设施扩展条款经双方同意,由于暴风、暴雨、龙卷风、台风、飓风、雷击、冰雹、暴雪、冰凌、洪水造成被保险建筑物外部的广告牌、天线、太阳能装置、霓虹灯的直接物质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被保险人保证按相关规范对上述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并采取合理的维护措施。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11、露天存放及简易建筑内财产扩展条款经双方同意,由于暴风、暴雨、龙卷风、台风、飓风、雷击、冰雹、暴雪、冰凌、洪水造成的存放于露天或简易建筑内的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对露天及简易建筑内财产的存放,应符合仓储及有关部门的规定,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12、建筑物变动扩展条款经双方同意,由于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地址内的建筑物进行扩建、改建、维修、装修过程中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赔偿限额:5000万元。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13、临时保护措施扩展条款经双方同意,由于对受损保险标的进行合理的临时性修理、保护而产生的必要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上述费用包括为防止受损保险标的遭受进一步损失所进行的修理、保护而产生的费用,以及因保险标的受损导致甲方无法正常经营需采取其他措施或方法维持正常经营而发生的相关措施等费用。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14、清理残骸费用扩展条款经双方同意,因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而产生的清除、拆除或支撑受损保险标的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损失金额的20%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15、专业费用扩展条款经双方同意,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在恢复受损保险标的过程中发生的必要、合理的设计师、检验师及工程咨询人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但被保险人为准备索赔或估损所发生的任何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保险人对上述费用的赔偿以恢复受损保险标的时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收费规定为准,但最高不超过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相应赔偿限额。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16、特别费用扩展条款经双方同意,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为及时修复或恢复保险标的而发生的特别费用,即加班费及快运费(但不包括空运费),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每次事故赔偿限额:50万元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17、公共当局扩展条款经双方同意,因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损失,在重建或修复时,由于必须执行公共当局的有关法律、法令、法规产生的额外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但以下列约定为条件:(一)下列情况下执行上述法律、法令、法规产生的额外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1、本条款生效之前发生的损失;2、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以外的损失;3、发生损失前被保险人已接到有关当局关于拆除、重建的通知;4、未受损保险标的(但不包括被保险的地基)的修复、拆除、重建。(二)被保险人的重建、修复工作必须立即实施,并在损失发生之日起十二个月或经保险人书面同意延长的期限内完工;若根据有关法律、法令、法规及其附则,该受损保险标的必须在其他地点重建、修复时,保险人亦可赔偿,但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不得因此增加。(三)若在本保险合同项下保险标的受损,但按本保险合同约定,保险人的赔偿责任减少时,则本附加条款项下的赔偿责任也相应减少。(四)保险人对任何一项受损保险标的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该项目在本保险合同中列明的保险金额。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18、临时移动扩展条款经双方同意,保险标的(不包括存货)因为清洁、改装、维修或其他类似目的,临时从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地址移动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的任何地方,在陆路、水路、铁路和航空往返运输途中因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19、增加资产扩展条款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合同生效后,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新增加的资产,但不包括财产本身的升值及存货,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保险期间内新增加资产的金额应不超过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相应限额,且被保险人须每季度末10日内申报增加资产的价值。新增资产限额:保险金额的10%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20、便携式设备扩展条款经双方同意,由于保险事故造成放置在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地址内的并在本保险合同中列明的便携式通讯装置、便携式计算机设备、便携式照相摄像器材的直接物质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21、放弃代位追偿扩展条款经双方同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下列各方可能拥有的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一)被保险人的关联或联营公司;(二)被保险人的子公司或控股公司;(三)被保险人的董事、合伙人;(四)被保险人的雇员。但上述各方的故意行为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保留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22、放弃比例分摊扩展条款经双方同意,保险人视本保险合同为足额投保,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在保险金额以内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不作比例分摊。若本保险合同所列标的物不止一项时,应逐项分别计算之限制,但保险期间内累计赔偿金额仍以总保险金额为限。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23、自动恢复保险金额条款经双方同意,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各项受损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自动恢复,但被保险人应按日比例支付恢复部分自损失发生之日起至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届满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24、不受控制条款经双方同意,被保险人在无法控制或不存在过错的情况下违反本保险合同的条件和保证,本保险合同的保障不受影响。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25、违反条件条款经双方同意,被保险人违反了本保险合同约定的条件和保证时,仅使这些违反的条件和保证所对应的保障失效,而不影响其他保障的效力。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26、成对或成套设备条款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合同项下承保的属于成对或成套的机器设备的组件发生损失时,保险人按受损组件的价值在所属整对或整套设备中所占的合理比例计算赔偿;但若修理或替换受损组件均不能使该成对或成套设备恢复到同类设备基本相同的使用状况,按受损组件所属整对或整套设备的全部价值计算赔偿。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27、预付赔款条款B经双方同意,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的索赔请求及相关单证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未能确定赔偿金额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要求及公估人(理算师)的建议,保险人可预先支付部分赔款,金额限于预计赔偿金额的50%。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28、索赔单据条款经双方同意,被保险人应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材料。在事故的原因和损失已被证实的情况下,保险人不得仅以缺少单据或单据不合格为由拒绝或拖延承担其在本保险合同项下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29、索赔费用条款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在准备索赔过程中为制作或证明保险公司所需的任何记录、信息、证据或其他证明材料而所花费的合理的材料和人工费用。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均不变。30、灭火或其他费用条款(赔偿限额:RMB5,000,000.00)经双方同意,被保险人为扑灭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地址内的火灾而发生的下列必要及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雇员(不包括正常上班的雇员及属于被保险人专职消防队的雇员)协助灭火而产生的加班费用;(二)对在灭火过程中使用过的灭火器材重新填充的费用;(三)被保险人的雇员在灭火过程中直接损毁的个人物品。但是,本公司对于上述费用的责任限于扑灭发生在本保险单项下保险财产所在地或其附近的,或即将危及保险财产的火灾过程中,必要和合理的支出。赔偿限额:每次事故为RMB5,000,000.00。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31、指定理算师条款(估损金额超过RMB1,000,000.00)兹经双方同意,当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估损金额超过RMB100万元时,可以指定双方认可的有合法执业资格的机构作为公估人,公估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32、错误和遗漏条款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项下的赔偿责任不因被保险人疏忽或过失而延迟或遗漏向本公司申报、说明、通知等而受拒付,但被保险人一旦明白其疏忽或遗漏应立即向本公司做出申报、说明、通知,否则本公司不负责赔偿责任。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33、重置价值条款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单项下明细表中列明的财产不包括仓储物品,如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其赔偿金额应按受损保险财产的重置价值计算。重置价值是指:一.重建或替换受损财产;但本保险的赔偿责任不能因下列原因而增加:(一)被保险人要求按自己的方式进行重建或替换受损的财产;(二)被保险人在其它地点进行重建或替换受损财产。二.修理或修复受损财产;无论采用上述哪一种方式,目的是使受损财产基本恢复至原状,即经过修理或修复后的财产状态既不好于也不差于受损前的标准。特别条件:一.被保险财产若发生部分损失,需进行修理或修复的费用不能超过该财产全部损失应赔偿的金额。二.若受损财产重新修复或重建所产生的重置费用的85%高于该财产发生损失时的保险金额,本保险的赔偿按该保险金额与受损财产重置价的比例确定,计算方式如下:受损财产保险金额————————X损失金额—免赔金额=赔偿金额受损财产重置价值三.若遇下列情况,本公司的赔偿将按受损保险财产的市价计算:(一)被保险人没有合理的原因和理由推迟、延误重建或修复工作;(二)被保险人没有对受损财产进行重建、替换、或修复;(三)发生损失时保险财产由其他有效保险单承保,但该保险单没有按与本条款一致的重置价值承保。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34、施救费用特别约定兹经双方同意:(一)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所采取的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产生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二)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对受损保险标的进行合理的临时性修理、保护而产生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保险标的受损导致甲方无法正常经营需采取其他措施或方法维持正常经营而发生的相关措施等费用。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35、保险公司先行赔偿条款兹经双方同意,本公司对于有明显责任方的保险事故,如被保险人提出书面要求,本公司同意在取得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转让后,先行向被保险人进行赔偿。代位追偿费用由保险人承担。被保险人在取得相关保险赔款后,仍需积极配合本公司进行追偿工作。本保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36、委托加工扩展条款兹经双方同意,被保险人向外委托加工的保险标的,在经保险人同意的加工场所内,因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但依据委托加工合同应由被委托加工方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上述委托加工场所必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被保险人应及时申报每笔委托加工货物的地址、货物型号、数量、货物价值等信息。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37、紧急抢险条款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事故发生后,如保险人在接到被保险人出险通知两小时内未到达事故现场,且对紧急抢险措施未提出反对意见,被保险人可按照规范要求以及生产与安全需要,立即组织抢险、抢修工作,但被保险人应认真做好相关记录,并在条件许可时对第一现场情况进行拍照或录像。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38、暴风雨扩展条款经双方同意,由于暴风、暴雨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上述赔偿包括对广告牌、天线、太阳能装置、霓虹灯等建筑物外部附属设施、存放于露天或简易建筑内的保险标的以及简易建筑本身由于上述原因造成的损失的赔偿。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39、公用设施故障条款经双方同意,由于任何承保风险使得供应给营业场所电、水、气的公用设施如供电厂、发电站、变电站、电压器和其它设备(包括传输线路)发生损失,导致供应到营业场所的电、水、气供应发生故障或中断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和破坏。(无论这些供应设施是否坐落于该保险场所),本保险合同予以赔偿。公共设施当局为防止或减少供应系统即将面临的意外中断或故障而有意行使权力停止或限制供应也属于本保险合同承保的范围之内。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40、赔款接受人条款经双方同意,按照被保险人的要求,保险人将本保险合同项下的保险金优先支付给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赔款接受人。如被保险人增加或变更赔款接受人,应书面方式通知保险人。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41、72小时条款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合同项下保险标的在连续72小时内遭受暴风雨、台风、洪水或地震所致损失应视为一单独事件,在计算赔偿时视为一次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可自行决定72小时的起始时间,但若在连续数个72小时时间内发生损失,任何两个或两个以上72小时期限不得重叠。42、雇员个人物品扩展条款经双方同意,由于保险事故造成被保险人雇员的个人物品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但对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有现金价值的磁卡、集成电路(IC)卡等卡类、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字画、艺术品、稀有金属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43、机动车辆条款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合同扩展承保在营业场所内未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作业车辆。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44、拆开、拆卸机器设备及重新安装费用条款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合同扩展承保由于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坏而导致的拆开、拆卸机器设备及重新安装、安置机器设备的费用。但本附加条款项下的赔偿限额以每次事故RMB100万元为限。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机器设备损坏险条款(略)机器设备损坏险扩展条款(参考人保措词,条款名称有差异的可替换,若无报备条款的允许用特别约定的方式替代)机器损坏险扩展条款1、专业费用条款兹经双方同意,本公司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因本公司保单项下承保风险造成保险财产损失后,在重置过程中发生的必要的设计师、检验师及工程咨询人费用,但不包括被保险人为了准备索赔或估损所发生的任何费用。上述赔偿费用应以财产损失时适用的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收费规定为准,但本公司在本扩展条款项下的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金额。2、自动恢复保险金额条款兹经双方同意,在本公司对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财产的损失予以赔偿后,原保险金额自动恢复。但被保险人应按日比例补缴自损失发生之日起至保险终止之日止恢复保险金额部分的保险费。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3、特别费用扩展条款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下列特别费用,即:加班费、夜班费、节假日加班费以及快运费(不包括空运费)。但该特别费用须与本保险单项下予以赔偿的保险财产的损失有关。且本条款项下特别费用的最高赔偿金额在保险期限内不超过以下列明限额。若保险财产的保额不足,本条款项下特别费用的赔偿金额按比例减少。本保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最高赔偿限额:每次事故损失金额的25%。4、清除残骸费用条款兹经双方同意,本公司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因本保险单承保的风险造成被保险财产的损失而发生的清除、拆除及支撑受损财产的费用,但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限额。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每次事故限额:RMB10,000,000.00元5、罢工、暴动或民众骚乱扩展条款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财产在列明地点范围内由于罢工、暴乱或民众骚动造成的损失,包括在此期间罢工人员在本保险单列明地点范围内的行为造成的损失,以及在罢工、暴乱或民众骚动期间,因发生抢劫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但本扩展条款对由于政府或公共当局的命令、没收、征用或拆毁造成的损失以及因罢工人员或任何人故意纵火造成的损失不负责赔偿。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6、错误与遗漏条款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本保险项下的赔偿责任不因被保险人非故意地疏忽或过失而延迟或遗漏向本公司申报所占用的场地、保险财产价值的变更而受拒负,但被保险人一旦明白其疏忽或遗漏应即向本公司申报上述情况,否则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7、临时移动条款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保险财产为清洁、维修、修理或其他类似目的而临时移动时,从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场所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任何地方由陆路、水路、铁路和航空往返运输途中因承保的风险所导致的物质损失。本扩展条款受下列条件限制:1、被移动保险财产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该项财产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金额,也不得超过本保险单项下总保险金额减去所承保的建筑物和仓储物品保险金额的10%;2、若另有其他保险存在,则本扩展条款不适用;3、本扩展条款不适用于本保险单项下的承保的各类仓储物品或商品,上述物品若因移动而遭受损失,本公司不负责赔偿;4、本扩展条款不适用于下列财产:(1)领取交通执照的机动车辆和汽车底盘;(2)他人委托被保险人管理的财产。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8、重置价值条款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单项下明细表中列明的财产不包括仓储物品,如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其赔偿金额应按受损保险财产的重置价值计算。重置价值是指:一、重建或替换受损财产;但本保险的赔偿责任不能因下列原因而增加:(一)被保险人要求按自己的方式进行重建或替换受损财产;(二)被保险人在其他地点进行重建或替换受损财产。二、修理或修复受损财产;无论采用上述哪一种方式,目的是使受损财产基本恢复至原状,即经过修理或修复后的财产状态既不好于也不差于受损前的标准。特别条件:一、保险财产若发生部分损失,需进行修理或修复的费用不能超过该财产全部损失应赔偿的金额。二、若受损财产重新修复或重建所产生的重置费用高于该财产发生损失时的保险金额,本保险的赔偿按该保险金额与受损财产重置价的比例确定,计算方式如下:受损财产保险金额/受损财产重置价值×损失金额─免赔金额=赔偿金额三、若遇下列情况,本公司的赔偿将按受损保险财产的市价计算:(一)被保险人没有合理的原因和理由推迟、延误重建或修复工作;(二)被保险人没有对受损财产进行重建、替换、或修复;(三)发生损失时保险财产由其他有效保险单承保,但该保险单没有按与本条款一致的重置价值承保。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9、索赔费用条款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在准备索赔过程中为制作或证明保险公司所需的任何记录、信息、证据或其他证明材料而所花费的合理的材料和人工费用。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均不变。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保险涉及「招标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浙江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