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工程监理招标公告(东莞市城建工程管理局2025)
工程建设|房屋建筑;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东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招标项目名称: 东莞市滨海湾中心医院长安院区工程监理
标段(包)名称: 东莞市滨海湾中心医院长安院区工程监理
公告性质: 正常公告
工程招标公告
公告时间:2025年06月26日 至 2025年07月17日
投资项目代码: 2020-441900-84-03-102994
工程编码(标段编码): E4419000748009871001001
招标编号: SSBSSA12501066
投资项目名称: 东莞市滨海湾中心医院长安院区
招标项目名称: 东莞市滨海湾中心医院长安院区工程监理
工程(标段)名称:东莞市滨海湾中心医院长安院区工程监理
招标方式:公开招标
公告性质:正常公告
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后审
招标项目地点:长安
资金来源:政府投资
资金来源构成:市财政出资 70 %,镇(街道/园区)财政出资 30 %
投资金额:1673047870元
招标范围及规模:项目用地面积为140485.14平方米,总建筑面积为213016.65平方米,其中计容积率建筑面积为155202.78平方米,不计容建筑面积为57969.10平方米,容积率为1.105,绿地率为35%。项目拟建成1100床位综合医院,并承担200床的重大疫情等突发事件救治任务。建设主要包括一栋8层感染楼、一栋4层门诊楼、一栋门诊医技住院楼(门诊医技楼4层、住院楼12、14层)、一栋8 层住院楼、一栋9 层行政科研楼、一栋 9层宿舍楼及架空层风雨连廊、污水处理房、垃圾房、门卫室、液氧站、负一层地下室 (地下车库、保障系统、人防中心医院)等建筑工程,以及道路广场工程、室外照明工程、室外给排水工程、充电桩预留设施工程、室外景观绿化工程、围墙建设工程、变配电工程柴油发电机、标识工程等室外配套工程。(最终建设规模及内容以相关批复文件为准)
招标内容:东莞市滨海湾中心医院长安院区工程监理范围包括但不限于:(1)地基与基础工程(含土石方工程、基坑支护工程);(2)主体工程(含钢结构工程);(3)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幕墙工程(含泛光照明);(4)屋面及防水工程(含屋顶景观);(5)给排水工程(含热水系统、海绵城市);(6)纯水系统;(7)电气工程(含光伏);(8)智能化工程;(9)高压进线及变配电工程、柴油发电机系统、充电桩预留设施;(10)暖通工程;(11)消防工程;(12)人防工程;(13)电梯工程;(14)停机坪;(15)室外及配套工程(含景观工程、道路工程、辅道、运动场等);(16)污水处理站;(17)标识工程;(18)医用气体工程(含液氧站)、医疗专项工程、防护专项工程;(19)燃气工程;(20)箱式物流系统;(21)抗震系统;(22)装配式工程;(23)绿建工程;(24)施工阶段BIM;(25)树木迁改;(26)白蚁防治等,以及各类监测检测等工程的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工程竣工验收结算阶段及缺陷责任期的有关工作的监理。监理的范围亦包括对本标段项目内容施工的进度、质量、造价、安全、环保、合同、文明等的监理,施工技术与管理、现场协调与管理和合同履行情况的全方位工作监督管理,并对设计成果进行全面审查复核并提出相应意见、配合完成竣工验收及其它政府相关审批工作手续等。具体按本工程施工图设计内容、签订的施工合同内容、设计变更内容和经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变更等内容进行监理;保修阶段工程监理,按有关监理规范完成。
最高投标限价:监理服务收费系数不得大于0.80
保证金金额:本次招标不收取投标保证金。
收取保证金单位:本次招标不收取投标保证金。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投标资格能力要求: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 工程监理综合资质或房屋建筑工程专业甲级 (专业和等级)工程监理资质。
投标人业绩要求:无资格业绩要求。
项目负责人资格能力要求:(1)需登记在东莞市公共资源交易企业库中;(2)具备建设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上述证书上注明的注册专业为房屋建筑工程专业,上述证书上注明的注册执业单位(或工作单位)为投标人本单位;(3)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同时在除本工程外的其他任何工程项目中任职。
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是
获取招标文件的方式: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广东省·东莞市)(网址:https://ygp.gdzwfw.gov.cn/#/441900/index)
获取招标文件开始时间:2025年06月26日 08:30:00
获取招标文件截止时间:2025年07月17日 09:30:00
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2025年07月17日 09:30:00
投标文件递交方式:网上关联
开标时间:2025年07月17日 09:30
开标地点:开标室(3)
发布公告媒介: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项目法人:东莞市滨海湾中心医院(东莞市太平人民医院、东莞市第五人民医院)
招标项目实施(交货)地点:长安镇建安路与靖海东路相交处地块
工期(交货期):2208日历天
招标人:东莞市城建工程管理局
招标人地址:东莞市南城街道西平宏伟路九天大厦九楼
招标人联系人:杨艳菲
招标人联系电话:0769-22817190
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通过东莞市公共资源交易E网通管理平台建设工程交易系统向招标人提出。
招标人异议受理部门:东莞市城建工程管理局人事科
招标代理机构:江西银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地址:东莞市南城街道宏图路28号润创中心1201室
招标代理联系人:徐海纯
招标代理联系电话:0769-27283171
监督部门: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监督部门联系电话:0769-22203133
监督部门联系地址:东莞市东城街道莞龙路下桥段283号
其他依法应当载明的内容:无其他依法应当载明的内容
03技术标封面(滨海湾医院长安院区监理).pdf
02监理合同-东莞市滨海湾中心医院20250620(发出稿).pdf
07投标文件格式(仅供参考,以招标文件为准).docx
招标文件-东莞市滨海湾中心医院长安院区工程监理20250620(发出稿).pdf
评标程序附表.pdf
东莞市滨海湾中心医院长安院区工程监理招标文件电子版v1.0.zbs
投标文件招标编号:,SSBSSA12501066项目名称:东莞市滨海湾中心医院长安院区工程监理投标文件内容:投标文件技术标招标编号:合同编号:广东省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工程名称:东莞市滨海湾中心医院长安院区工程监理工程地点:长安镇建安路与靖海东路相交处地块委托人:,东莞市城建工程管理局监理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目录第一部分协议书一、工程概况二、词语限定三、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四、总监理工程师五、签约酬金六、期限七、双方承诺八、合同订立第二部分通用条款1.定义与解释2.监理人的义务3.委托人的义务4.违约责任5.支付6.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7.争议解决8.其他第三部分专用条款1.定义与解释2.监理人义务3.委托人义务4.违约责任5.支付6.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7.争议解决8.其他9.补充条款附加协议条款项目经理、总监请假表附录A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附录B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B-1委托人派遣的人员B-2委托人提供的房屋B-3委托人提供的资料B-4委托人提供的设备附件一:中标(选)通知书附件二:履约担保附件三:开户许可证附件四:指模考勤表附件五:其他附件第一部分协议书委托人(全称):东莞市城建工程管理局监理人(全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下述工程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东莞市滨海湾中心医院长安院区工程监理;2.工程地点:长安镇建安路与靖海东路相交处地块;3.工程规模:4.建筑安装工程费:元。二、词语限定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款中的定义与解释相同。三、组成本合同的文件1.协议书;2.履行本合同的相关补充协议;3.中标(选)通知书;4.专用条款;5.附录A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6.附录B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7.通用条款;8.本项目监理招标文件、补充通知(如有);9.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本合同签订后,双方依法签订的补充协议也是本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合同解释顺序按本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1.2.2款执行。四、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姓名:,,身份证号码:,,注册号:,。五、签约酬金签约酬金:(¥,)(大写)人民币,。包括:1.监理酬金:(¥)(大写)人民币。2.相关服务酬金:已包含在监理酬金中。其中:(1)勘察阶段服务酬金:/。(2)设计阶段服务酬金:/。(3)保修阶段服务酬金:已包含在监理酬金中。(4)其他相关服务酬金:已包含在监理酬金中。六、期限1.监理期限: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2.相关服务期限:(1)勘察阶段服务期限/。(2)设计阶段服务期限/。(3)保修阶段服务期限自交工验收合格、移交后并至保修期满止。(4)其他相关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并生效后至保修期满止。七、双方承诺1.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2.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资料、设备,并按本合同约定支付酬金。八、合同订立1.订立时间:年月日。2.订立地点:东莞市。3.本合同一式十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托人六份,监理人二份,提交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二份,东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代理各执一份。委托人:东莞市城建工程管理局(盖章)监理人:(盖章)住所:东莞市南城区西平宏伟路九天大厦九楼住所:邮政编码:523000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开户名称:开户名称: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电话:0769-22817190电话:传真:传真:电子邮箱:/电子邮箱:/第二部分通用条款1.定义与解释1.1定义除根据上下文另有其意义外,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中的下列名词和用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工程”是指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建设工程。1.1.2“委托人”是指本合同中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受让人。1.1.3“监理人”是指本合同中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1.1.4“承包人”是指在工程范围内与委托人签订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合同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的继承人。1.1.5“监理”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依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1.1.6“相关服务”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按照本合同约定,在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提供的服务活动。1.1.7“正常工作”指本合同订立时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监理人的工作。1.1.8“附加工作”是指本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以外监理人的工作。1.1.9“项目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工程负责履行本合同的组织机构。1.1.10“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注册监理工程师。1.1.11“酬金”是指监理人履行本合同义务,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监理人的金额。1.1.12“正常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正常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并在协议书中载明的签约酬金额。1.1.13“附加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附加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的金额。1.1.14“一方”是指委托人或监理人;“双方”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第三方”是指除委托人和监理人以外的有关方。1.1.15“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1.16“天”是指第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1.1.17“月”是指按公历从一个月中任何一天开始的一个公历月时间。1.1.18“不可抗力”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1.2解释1.2.1本合同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文字时,应以中文为准。1.2.2组成本合同的下列文件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如下:(1)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3)专用条款及附录A、附录B;(4)通用条款;(5)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与其他文件发生矛盾或歧义时,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2.监理人的义务2.1监理的范围和工作内容2.1.1监理范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2.1.2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工作内容包括:(1)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监理规划,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7天前报委托人。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理工作需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2)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3)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监理例会并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专题会议;(4)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查其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5)检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和人员资格;(6)检查施工承包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7)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核查承包人对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8)检查施工承包人的试验室;(9)审核施工分包人资质条件;(10)查验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11)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对条件具备的签发开工令;(12)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的有效性和符合性,并按规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采取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13)审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签发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委托人审核、批准;(14)在巡视、旁站和检验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隐患的,要求施工承包人整改并报委托人;(15)经委托人同意,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16)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论证材料及相关验收标准;(17)验收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18)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协调处理施工进度调整、费用索赔、合同争议等事项;(19)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20)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21)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并报委托人;(22)编制、整理工程监理归档文件并报委托人。2.1.3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在附录A中约定。2.2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2.2.1监理依据包括:(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2)与工程有关的标准;(3)工程设计及有关文件;(4)本合同及委托人与第三方签订的与实施工程有关的其他合同。双方根据工程的行业和地域特点,在专用条款中具体约定监理依据。2.2.2相关服务依据在专用条款中约定。2.3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2.3.1监理人应组建满足工作需要的项目监理机构,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项目监理机构的主要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格条件。2.3.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及重要岗位监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监理工作正常进行。2.3.3监理人可根据工程进展和工作需要调整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监理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时,应提前7天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监理人更换项目监理机构其他监理人员,应以相当资格与能力的人员替换,并通知委托人。2.3.4监理人应及时更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理人员:(1)严重过失行为的;(2)有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3)涉嫌犯罪的;(4)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6)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2.3.5委托人可要求监理人更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项目监理机构人员。2.4履行职责监理人应遵循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有关标准及本合同履行职责。2.4.1在监理与相关服务范围内,委托人和承包人提出的意见和要求,监理人应及时提出处置意见。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发生合同争议时,监理人应协助委托人、承包人协商解决。2.4.2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人民法院审理时,监理人应提供必要的证明资料。2.4.3监理人应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授权范围内,处理委托人与承包人所签订合同的变更事宜。如果变更超过授权范围,应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批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财产和人身安全,监理人所发出的指令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应在发出指令后的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2.4.4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的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予以调换。2.5提交报告监理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种类、时间和份数向委托人提交监理与相关服务的报告。2.6文件资料在本合同履行期内,监理人应在现场保留工作所用的图纸、报告及记录监理工作的相关文件。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监理有关文件归档。2.7使用委托人的财产监理人无偿使用附录B中由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委托人提供的房屋、设备属于委托人的财产,监理人应妥善使用和保管,在本合同终止时将这些房屋、设备的清单提交委托人,并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3.委托人的义务3.1告知委托人应在委托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监理人、总监理工程师和授予项目监理机构的权限。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承包人。3.2提供资料委托人应按照附录B约定,无偿向监理人提供工程有关的资料。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供最新的与工程有关的资料。3.3提供工作条件委托人应为监理人完成监理与相关服务提供必要的条件。3.3.1委托人应按照附录B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设备,供监理人无偿使用。3.3.2委托人应负责协调工程建设中所有外部关系,为监理人履行本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3.4委托人代表委托人应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的代表,负责与监理人联系。委托人应在双方签订本合同后7天内,将委托人代表的姓名和职责书面告知监理人。当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时,应提前7天通知监理人。3.5委托人意见或要求在本合同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范围内,委托人对承包人的任何意见或要求应通知监理人,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相应指令。3.6答复委托人应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对监理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3.7支付委托人应按本合同约定,向监理人支付酬金。4.违约责任4.1监理人的违约责任监理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4.1.1因监理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监理人应当赔偿委托人损失。赔偿金额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监理人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的,其承担赔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4.1.2监理人向委托人的索赔不成立时,监理人应赔偿委托人由此发生的费用。4.2委托人的违约责任委托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4.2.1委托人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监理人损失的,委托人应予以赔偿。4.2.2委托人向监理人的索赔不成立时,应赔偿监理人由此引起的费用。4.2.3委托人未能按期支付酬金超过28天,应按专用条款约定支付逾期付款利息。4.3除外责任因非监理人的原因,且监理人无过错,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安全事故、工期延误等造成的损失,监理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时,双方各自承担其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损害。5.支付5.1支付货币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酬金均以人民币支付。涉及外币支付的,所采用的货币种类、比例和汇率在专用条款中约定。5.2支付申请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每次应付款时间的15天前,向委托人提交支付申请书。支付申请书应当说明当期应付款总额,并列出当期应支付的款项及其金额。5.3支付酬金支付的酬金包括正常工作酬金、附加工作酬金、合理化建议奖励金额及费用。5.4有争议部分的付款委托人有权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后15天内,以书面形式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无异议部分的款项应按期支付,有异议部分的款项按第7条约定办理。6.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6.1生效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和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本合同生效。6.2变更6.2.1任何一方提出变更请求时,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进行变更。6.2.2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监理人履行合同期限延长、内容增加时,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增加的监理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应视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款中约定。6.2.3合同生效后,如果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完成全部或部分工作时,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委托人。除不可抗力外,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应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监理人用于恢复服务的准备时间不应超过28天。6.2.4合同签订后,遇有与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颁布或修订的,双方应遵照执行。由此引起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范围、时间、酬金变化的,双方应通过协商进行相应调整。6.2.5因非监理人原因造成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款中约定。6.2.6因工程规模、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款中约定。6.3暂停与解除除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外,当一方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另一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约定暂停履行本合同直至解除本合同。6.3.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由于双方无法预见和控制的原因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法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已无意义,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或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在解除之前,监理人应作出合理安排,使开支减至最小。因解除本合同或解除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情况外,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补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解除本合同的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本合同仍然有效。6.3.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非监理人的原因导致工程施工全部或部分暂停,委托人可通知监理人要求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监理人应立即安排停止工作,并将开支减至最小。除不可抗力外,由此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暂停部分监理与相关服务时间超过182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约定的该部分义务的通知;暂停全部工作时间超过182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本合同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解除。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本合同解除日,且应承担第4.2款约定的责任。6.3.3当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委托人应通知监理人限期改正。若委托人在监理人接到通知后的7天内未收到监理人书面形式的合理解释,则可在7天内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监理人时本合同解除。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限期改正通知到达监理人之日,但监理人应承担第4.1款约定的责任。6.3.4监理人在专用条款5.3中约定的支付之日起28天后仍未收到委托人按本合同约定应付的款项,可向委托人发出催付通知。委托人接到通知14天后仍未支付或未提出监理人可以接受的延期支付安排,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暂停工作的通知并可自行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暂停工作后14天内监理人仍未获得委托人应付酬金或委托人的合理答复,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本合同解除。委托人应承担第4.2.3款约定的责任。6.3.5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时,一方应立即通知另一方,可暂停或解除本合同。6.3.6本合同解除后,本合同约定的有关结算、清理、争议解决方式的条件仍然有效。6.4终止以下条件全部满足时,本合同即告终止:(1)监理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2)委托人与监理人结清并支付全部酬金。7.争议解决7.1协商双方应本着诚信原则协商解决彼此间的争议。7.2调解如果双方不能在14天内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时间内解决本合同争议,可以将其提交给专用条款约定的或事后达成协议的调解人进行调解。7.3仲裁或诉讼双方均有权不经调解直接向专用条款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8.其他8.1外出考察费用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员外出考察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审核后支付。8.2检测费用委托人要求监理人进行的材料和设备检测所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支付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8.3咨询费用经委托人同意,根据工程需要由监理人组织的相关咨询论证会以及聘请相关专家等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支付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8.4奖励监理人在服务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获得经济效益的,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奖励金额的确定方法。奖励金额在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后,与最近一期的正常工作酬金同期支付。8.5守法诚信监理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处获得任何经济利益。8.6保密双方不得泄露对方申明的保密资料,亦不得泄露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所提供的保密资料,保密事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8.7通知本合同涉及的通知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在送达对方时生效,收件人应书面签收。8.8著作权监理人对其编制的文件拥有著作权。监理人可单独或与他人联合出版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如果监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应当征得委托人的同意。第三部分专用条款1.定义与解释1.2解释1.2.1本合同文件除使用中文外,还可用/。1.2.2约定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为:(1)协议书;(2)履行本合同的相关补充协议;(3)中标(选)通知书;(4)专用条款;(5)附录A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6)附录B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7)通用条款;(8)本项目监理招标文件、补充通知(如有);(9)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与其他文件发生矛盾或歧义时,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2.监理人义务2.1监理的范围和内容2.1.1监理范围包括:。2.1.2监理工作内容还包括:(1)熟悉合同文件,了解施工现场;(2)组织交桩和设计交底工作,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复测成果和施工图纸设计;(3)督促和检查施工承包人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和安全保障体系;(4)建立监理的试验、检测工作体系,按规定频率独立开展监理的试验、检测工作;(5)审查施工承包人拟用于本工程的机械装备的性能与数量;(6)控制重要外购成品或半成品件的质量;(7)检查和督促施工承包人实施进度计划;(8)要求施工承包人按照合同条件、技术规范和监理程序进行施工,通过旁站、巡视、检测、试验和整体检查等手段全面监理、检查和控制工程质量;(9)调查、处理工程质量缺陷和事故,出现重大质量事故时,督促施工承包人按规定上报有关部门;(10)对已完工并经委托人检查合格后的工程进行准确的计量;(11)评估变更令;对工程变更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评估;(12)受理合同事宜,根据规定进行评估和处理;(13)根据合同约定处理违约事件,协调争端,在仲裁过程中作证;(14)编制监理工作月报、季报和年报;(15)督促、检查施工承包人按工程管理部门和委托人的要求编制竣工文件;(16)编制监理方面的竣工文件;(17)配合委托人的竣工检查和工程移交工作;(18)按委托人要求完成与本项目工程有关的各项测量和签证工作;(19)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规定需由监理人负责的相关工作;(20)对有电梯安装的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负监理责任,督促施工总承包企业与电梯安装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合同,明确各自安全责任。2.2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2.2.1监理依据包括:a、国家、地方现行建设法律法规;b、正式的工程项目施工图纸、说明及施工规范等;c、本工程监理招标文件及投标文件;d、委托人与施工承包人签定的正式合同或协议,本合同所规定的条款;e、国家、地方现行相关监理规范。2.2.2相关服务依据包括:/。2.3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2.3.3本款更改为:监理人可根据工程进展和工作需要调整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监理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必须符合粤建市[2009]8号文第九条规定,并报委托人审核同意才能更换。监理人更换项目监理机构其他监理人员,应以相当资格与能力的人员替换,并通知委托人。监理人更换项目总监的,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委托人。监理人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的违约责任:监理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拟投入的项目总监,除发生下列情形以外,不得更换:(1)因重病或重伤(持有县、区以上医院证明)一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2)主动辞职或调离原工作单位的并提交相关书面材料;(3)因管理原因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生产安全事故,中标人认为其不称职需要更换的;(4)无能力履行合同的责任和义务,造成严重后果,发包人要求更换的;(5)因违法被责令停止执业的;(6)被司法机关羁押或判刑的;(7)死亡。除前述第(1)及(7)种情形外,出现第(2)至(6)种情形的,监理人申请更换项目总监将视为违约,委托人对监理人处以违约金按照附加协议条款约定执行。委托人审核同意更换项目总监的,监理人所更换人员应当与投标时投入人员的资格、能力一致。2.3.4更换监理人员的其他情形:不能按照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服务的,按照附加协议条款约定执行。2.4履行职责2.4.3对监理人的授权范围:本工程范围内的所有监理事务,如果变更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做的变更也应24小时内通知委托人。在涉及工程延期/天内和(或)金额/万元内的变更,监理人不需请示委托人即可向承包人发布变更通知。2.4.4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调换其人员的限制条件:/。2.5提交报告监理人应提交报告的种类(包括监理规划、监理月报及约定的专项报告)、时间和份数:在签订监理合同后30天内提交监理规划及监理细则,每月8日前向委托人提交一式三份的监理周报、月报、工作会议纪要及约定的相关材料。2.7使用委托人的财产附录B中由委托人无偿提供的房屋、设备的所有权属于:/。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终止后/天内移交委托人无偿提供的房屋、设备,移交的时间和方式为:/。3.委托人义务3.3.1本项内容约定为:本项目委托人不提供相关人员、房屋和设备,监理所需的房屋、设备由监理人自行解决,委托人给予协助。3.4委托人代表委托人代表为:,。3.6答复委托人同意在7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4.违约责任4.1监理人的违约责任4.1.1监理人赔偿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正常工作酬金÷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4.2委托人的违约责任4.2.3委托人逾期付款利息按下列方法确定:不支付逾期付款利息。5.支付5.1支付货币币种为:人民币,比例为:/,汇率为:/。5.3支付酬金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监理人的酬金:5.3.1监理人的酬金(1)本项目的施工监理服务收费暂定为中标总报价,结算时以经委托人审核确定的施工招标控制价(含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单列费)之和为计费基数(计费额),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70号文)的规定计算得出的工程监理服务收费基准价乘以监理服务收费系数作为监理服务收费执行的依据。本项目监理酬金=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准价×监理服务收费系数。①监理服务收费系数=。(指与中标价相对应的监理服务收费系数)②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准价=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专业调整系数×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高程调整系数,其中:专业调整系数为,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为,高程调整系数为。③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按《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表》确定,计费额=元,计费额处于两个数值区间的,采用直线内插法确定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表单位:万元序号计费额收费基数150016.52100030.13300078.145000120.858000181610000218.6720000393.4840000708.2960000991.410800001255.8111000001507122000002712.5134000004882.6146000006835.6158000008658.416100000010390.1注:计费额大于1000000万元的,以计费额乘以1.039%的收费率计算收费基价。其他未包含的其收费由双方协商议定。(2)本监理招标项目为中标监理服务系数包干合同,合同中的监理酬金为招标文件约定的整个监理责任期内,通过监理服务使本项目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等级达到合格工程的监理服务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监理人的成本、附加工作量、工作人员的基本工资、工资性津贴、社会保险费用(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保险)、住房公积金、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劳动保护费;办公费、会议费、固定资产使用费(包括办公及生活房屋折旧、维修或租赁费,车辆折旧、维修、使用或租赁费,通讯设备购置、使用费,测量、试验、检测设备仪器折旧、维修或租赁费,其他设备折旧、维修或租赁费等)、零星固定资产购置费、招募生产工人费;技术图书资料费、职工教育经费、投标费用;合同契约公证费、咨询费、业务招待费;财务费用、监理人的临时设施费、各种税费和其他管理性开支等一切费用,除合同另有约定,监理服务收费系数在实施过程中不作调整。5.3.2监理酬金的支付(1)预付款:本监理项目无预付款。(2)监理酬金的支付。正常监理工作报酬的支付将分为工程前期、施工期间、本工程竣工且经委托人检查合格阶段和缺陷责任期阶段。①工程前期:工程前期工作全部完成后支付,委托人向监理人支付监理酬金的10%,监理人须提供等额发票;②.施工期间:工程施工阶段,根据当月施工进度,委托人向监理人支付相应的监理服务费的70%,监理人须提供等额发票;③.竣工检查阶段: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施工工程结算确定且监理合同结算确定后30天内,委托人向监理人付至监理合同结算金额的95%,监理人须提供至结算款全额的发票;④.缺陷责任期阶段:工程监理缺陷责任服务期和其他相关服务期满后30天内支付监理合同结算金额的5%。缺陷责任期一般从实际竣工之日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监理费详见下表:监理费支付时间和支付比例见下表:序号工程进展支付方式监理费支付比例1合同签订后,完成图纸会审、施工单位进场施工15个工作日1次工程前期工作全部完成后支付监理酬金的10%2工程施工阶段每月根据当月实际施工进度,支付监理合同价×施工阶段各承包人当月完成施工合同实际施工进度占施工合同比例×70%3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施工工程结算确定并监理合同结算确定后30个工作日内一次支付1次付至监理合同结算金额的95%4工程监理缺陷责任服务期和其他相关服务期满后30个工作日内一次支付1次监理合同结算金额的5%6.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6.1生效本合同生效条件: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并加盖公章后生效。6.2变更6.2.2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本合同期限延长时,对实际施工监理期超过暂定施工监理期三分之一以上的部分,附加工作酬金根据委托人书面确认的监理人实际在岗人数、出勤天数按下列方法确定:补偿人员按月补偿(单位:每人每月)不足一个月的部分按日补偿(单位:每人每日)总监理工程师4500元150元各专业监理工程师3500元117元监理员(含资料员)2000元67元其他所有费用均包括在上表内,不另行补偿。6.2.3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确定:无6.2.4合同签订后,遇有与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颁布或修订的,双方应遵照执行。由此引起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范围、时间变化的,双方应通过协商进行相应调整。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理酬金标准发生变化时,按本合同约定方式计算的监理酬金不作调整。6.2.5正常工作酬金增加额按下列方法确定:无。6.2.6因工程规模、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按减少工作量的比例从协议书约定的正常工作酬金中扣减相同比例的酬金。6.4终止以下条件全部满足时,本合同即告终止:(1)监理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含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完成保修期间的监理工作等);(2)委托人与监理人结清并支付全部酬金。7.争议解决7.2调解本合同争议进行调解时,可提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解。7.3仲裁或诉讼合同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为下列第(2)种方式:(1)提请/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2)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8.其他8.2检测费用委托人应在检测工作完成后/天内支付检测费用。8.3咨询费用委托人应在咨询工作完成后/天内支付咨询费用。8.4奖励合理化建议的奖励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为:无。8.6保密委托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有需要提供保密信息时制定。监理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有需要提供保密信息时制定。第三方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有需要提供保密信息时制定。8.8著作权监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的限制条件:涉及本工程保密事项的不得使用。9.补充条款履约担保9.1合同书签署前,监理人向委托人提交不可撤销履约保函或履约保证金作为履约担保,履约担保金额为监理合同金额的10%。履约担保有效期为合同签订之日起至监理服务期结束并合同结算完毕,经双方签字确定后30日内保持有效。履约担保在监理范围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监理合同结算完毕,监理人向委托人提交退回履约担保申请报告后一个月内退回。提供履约保证担保所发生的费用由监理人承担。9.1.1如果监理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履约保证金金额为合同总价的10%,履约保证金应以监理人名义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转入委托人指定的银行账户,不接受由其分支机构账户或私人账户、其他单位账户以现金、转账等方式转入的保证金。无论以何种形式转入的履约保证金,担保期结束经监理人申请,一律以银行转账的方式无息原路退回到监理人原汇入账户。监理人应凭履约保证金缴纳的银行回单到东莞市城建工程管理局财务科换取履约保证金收据,作为履约保证金缴纳收据加入合同附件。委托人履约保证金账户:开户银行:东莞银行莞城支行账号:560000901003333账号名称:东莞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9.1.2如监理人的履约担保以银行保函形式提供的,银行保函须使用委托人提供的格式,且该银行保函应:(1)由东莞市行政区内银行支行及以上机构开具。国内非东莞市行政区内的银行出具的履约保函需经担保银行所在地公证机关公证并出具公证书,执行本款时所发生的费用由监理人负担;(2)须使用委托人提供的履约保函的格式,如使用其它格式的履约保函,须事先经委托人书面确认;(3)若项目未能按期竣工,保函必须延期,延期银行费用由监理人负责;(4)必须打印,手写、涂改无效。9.1.3提供其他形式的担保应当符合《关于印发东莞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东财〔2021〕20号)的要求。9.2如监理人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履约保证金方式的履约担保或银行履约保函,委托人有权按规定取消监理人的中标资格;如监理人提交的履约保函有固定时间期限,则应在期限届满15日前提交新的银行保函。逾期未能提交新的银行保函,委托人有权提取履约保函的保证金。同时,在保证金未到账前,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支付人民币1万元的违约金。9.3如果监理人提交的履约保函的有效期届满时间先于招标文件、合同文件要求的,监理人应在原提交的履约保函有效期届满前15天内,无条件办理履约保函延期手续,否则视为监理人违约,委托人可在履约保函到期前将履约保函金额转为现金存入履约保证金账户。附加协议条款1.监理人更换项目总监的,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委托人。监理人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的违约责任:监理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拟投入的项目总监,除发生下列情形以外,不得更换:(1)因重病或重伤(持有三甲医院证明)30天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2)主动辞职或调离原工作单位的并提交相关书面材料;(3)因监理人管理原因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生产安全事故,委托人认为其不称职需要更换的;(4)无能力履行合同的责任和义务,造成严重后果,发包人要求更换的;(5)因违法被责令停止执业的;(6)被司法机关羁押或判刑的;(7)死亡的。除前述第(1)和(7)种情形外,出现第(2)至(6)种情形的,监理人申请更换项目总监将视为违约,委托人有权按监理费用5%标准要求监理人支付违约金。总监理工程师每月事假累计超过5天以上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支付人民币3000元/天的违约金。2.监理人更换其他监理人员的,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委托人。监理人擅自更换其他监理人员的违约责任:监理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拟投入的监理人员,除发生下列情形以外,不得更换:(1)因重病或重伤(持有三甲医院证明)30天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2)主动辞职或调离原工作单位的并提交相关书面材料;(3)因监理人管理原因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生产安全事故,委托人认为其不称职需要更换的;(4)无能力履行合同的责任和义务,造成严重后果,发包人要求更换的;(5)因违法被责令停止执业的;(6)被司法机关羁押或判刑的;(7)死亡的。除前述第(1)和(7)种情形外,出现第(2)至(6)种情形的,监理人申请更换其他监理人员将视为违约,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支付人民币20000元/次的违约金。其他监理人员每月事假累计超过5天以上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支付人民币2000元/天的违约金。2.3.监理人对施工过程中以下情形未尽监理职责的:勘察设计成果审核、施工图纸会审、技术交底、施工单位设备、仪器、材料、施工质量、进度、造价、安全文明施工、隐蔽工程、旁站监理、施工组织措施、施工竣工验收、竣工结算等,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支付人民币3000元的违约金。4.对工程计量、现场签证、工程进度款支付出现较大差错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支付人民币3000元的违约金。5.监理人对施工单位上报的工程变更进行审核,凡产生较大差错的,每份变更按以下约定处以违约金:差错率≥50%的或审核后差错金额大于50万元的变更,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支付人民币5000元的违约金。工程变更必须经过委托人同意,未经委托人允许先行施工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支付人民币10000元的违约金。6.工程施工期间,监理人派驻本项目的资料员需同时兼任本项目的信息员,应及时做好日常资料的记录、整理及归档,否则,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支付人民币3000元的违约金。7.监理人拟派驻本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或更换后的人员,下同)任职期间除死亡、重病或重伤(持三甲医院证明)外,每月到岗天数少于10天,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支付人民币3000元/天的违约金;其他监理工程师(或更换后的人员)任职期间,每月到岗天数少于24天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支付人民币2000元/天的违约金。8.工程档案及其电子化相关要求:(1)工程档案的编制不得少于两套。(2)所有工程电子化资料录入和上传至系统。工程资料首先在信息系统中实行智能组卷后,再组实体卷。(3)工程资料电子化录入、上传同步情况纳入工程情况审批条件之一。(4)监理人如未按上述(1)-(3)款要求,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支付人民币5000元的违约金。项目经理、总监请假表工程项目请假人请假原因项目组长意见工程科科长意见局领导意见附录A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A-1勘察阶段:/。A-2设计阶段:/。A-3保修阶段:检查和记录工程质量缺陷,对缺陷原因进行调查分析并确定责任归属,审核修复方案,监督修复过程并验收,审核修复费用。相关服务的具体工作内容执行国家、行业有关规范、规定。A-4其他(专业技术咨询、外部协调工作等):委托人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人工作提供外部条件。监理人应协助委托人办理外部关系的协调工作。附录B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B-1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名称数量工作要求提供时间1.工程技术人员2.辅助工作人员3.其他人员B-2委托人提供的房屋名称数量面积提供时间1.办公用房2.生活用房3.试验用房4.样品用房用餐及其他生活条件B-3委托人提供的资料名称份数提供时间备注1.工程立项文件2.工程勘察文件3.工程设计及施工图纸4.工程承包合同及其他相关合同5.施工许可文件6.其他文件B-4委托人提供的设备名称数量型号与规格提供时间1.通讯设备2.办公设备3.交通工具4.检测和试验设备附件一:中标(选)通知书附件二:履约担保附件三:开户许可证附件四:指模考勤表附件五:其他附件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第一部分投标文件商务标格式投标文件招标编号:项目名称:投标文件内容:投标文件商务标招标人:投标人:(企业数字证书电子签章)日期:年月日目录1、诚信守法投标承诺书;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3、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由委托代理人签署时,须提交);4、联合体协议书(仅组成联合体参加投标时需提交);5、投标函6、资格审查资料①投标人基本情况表;②拟委任的主要人员汇总表;③主要人员简历表;④各项目建设单位均同意其同时担任总监的报告(如有)7、商务部分评审资料8、其他材料。注: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2项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上述第4条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2.采用简易招标法时,投标文件商务标内容只需提交上述第1~5点。3.上述商务标目录,投标人可结合投标文件组成内容进行扩展或添加目录索引。一.诚信守法投标承诺书(招标人名称):我公司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及广东省、东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招标投标管理的有关规定,作为投标人参与(招标项目名称)(招标编号:)招标项目的投标。就本次投标,我公司郑重承诺如下:(一)不组织、不参与任何串通投标或以弄虚作假的方式投标的行为;(二)我司将按招标文件中“资格审查条件(总监理工程师最低要求)”及“资格审查条件(其他主要人员最低要求)”要求,派驻符合相应要求的监理人员到本项目中,并在中标通知书签发之前,补充投入符合上述要求的监理人员的完整资料。如我司拟派驻的人员不满足上述要求或未按要求补充监理人员的完整资料,招标人则有权取消我司中标资格。【采用简易招标法时适用】(三)本公司及参与投标的从业人员均满足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投标文件提交的“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拟委任的主要人员汇总表”及其附带的证明材料均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各项证件、证书、及个人身份证均应真实有效,不存在被相关行政部门扣留或吊销等情形。【采用综合评估法时适用】(四)已在东莞市公共资源交易企业库建档,且填报的信息均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不存在属于《东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限制参与本工程投标的情形。投标文件截止提交前一日,已登录东莞市公共资源交易企业库核实所填报数据真实有效。如在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已有本工程对应的企业类型信用档案,信用档案与交易企业库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填写一致。(五)拟投入本工程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不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招标人确认可兼任的除外):1、在其他任何在建工程中任职;2、在参与本工程投标时,同时参与其他正处于开标、评标阶段的投标项目;3、已取得其他项目第一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身份或已有签订工程合同等其他导致不能正常受理本工程业务的情形。(六)未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失信惩戒对象。(七)我方在本次投标活动中绝无资质挂靠、串标、围标情形,若经贵方查出,立即取消我方投标资格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职责;积极主动地协助、接受相关部门调查串通投标等违法违规行为。(八)我公司如有质疑或投诉,将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及流程提出。(九)积极主动地协助、接受相关部门调查串通投标等违法违规行为。我公司对以上承诺内容的真实性和履约性负责,如有违诺,将自愿接受行政主管部门对此作出的行政处罚,并且无条件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后果和责任。在接受违法违规行为调查期间,同意暂停我公司在东莞市参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特此承诺。法定代表人:(公司法定代表人电子签章)投标人:(企业数字证书电子签章)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电子签章)公司技术负责人:(电子签章)日期:年月日说明:需由投标人使用投标人的企业数字证书电子签章,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及公司技术负责人数字证书电子签章。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单位名称:单位性质:地址:成立时间:年月日经营期限:姓名:性别:年龄:职务:身份证号码: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投标人:(企业数字证书电子签章)日期:年月日说明:需由投标人使用投标人的企业数字证书电子签章。三.授权委托书本项目不接受投标文件由委托代理人签署。四.联合体协议书(所有成员单位名称)自愿组成(联合体名称)联合体,共同参加(项目名称)(招标编号)投标。现就联合体投标事宜订立如下协议。1、(某成员单位名称)为(联合体名称)牵头人。2、联合体各成员授权牵头人代表联合体参加投标活动,签署文件,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进行合同谈判活动,负责合同实施阶段的组织和协调工作,以及处理与本招标项目有关的一切事宜。3、联合体牵头人在本项目中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的一切事宜,联合体各成员均予以承认。联合体各成员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合同的要求全面履行义务,并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4、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如下:(1)(2)5、本协议书自所有成员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单位章之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6、本协议同时作为法人证明书和联合体牵头人授权书。7、本协议书一式份,联合体成员和招标人各执一份。甲公司名称:(企业数字证书电子签章)丁公司名称:(企业数字证书电子签章)法定代表人:(电子签章)法定代表人:(电子签章)联系电话:联系电话: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说明:需由联合体各方使用投标人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数字证书电子签章。五.投标函致:(招标人名称):1.我方已详细审核并确认(项目名称)(招标编号:)监理招标项目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包括澄清、修改文件(如有时)及有关附件,我方愿意以报价信封中的投标值作为投标总报价,监理服务期限:,按合同约定完成监理工作。2.我方承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不修改、撤销投标文件。3.随同本投标函提交投标保证金一份,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4.如我方中标,我方承诺:(1)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2)在签订合同时不向你方提出附加条件;(3)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向你方递交履约担保。(4)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5.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6.若因自身原因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按时履行招标文件约定的义务,愿意接受按自动弃标处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7.除非另外达成协议并生效,你方的中标通知书和招标文件及本投标文件将成为约束双方的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人:(企业数字证书电子签章)法定代表人:(电子签章)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电子签章)公司技术负责人:(电子签章)单位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年月日注:1、需由投标人使用投标人的企业数字证书、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及公司技术负责人数字证书电子签章。2、本投标函篇幅超过壹页的,须每页使用投标人的企业数字证书签名;本投标文件必须按规定的格式打印,手写、涂改无效。3、联合体投标的,则由联合体牵头人提交。投标函附录序号条款名称合同条款号约定内容备注1总监理工程师1.1.10姓名: 注册执业证书编号: 2监理服务期限协议书第六条(1)工程监理: 。(2)保修阶段: 。(以上分项和内容请对照第一章中的监理服务期内容填写)...................................投标人:(企业数字证书电子签章)法定代表人:(电子签章)日期:年月日注:1、需由投标人使用投标人的企业数字证书及法定代表人数字证书电子签章。2、如以联合体形式投标,则由联合体牵头人提交。六、资格审查资料6.1投标人基本情况表投标人名称注册地址邮政编码联系方式联系人电 话传 真网 址法定代表人姓名技术职称电话技术负责人姓名技术职称电话企业监理资质证书类型: 等级: 证书号:质量管理体系证书(如有)类型: 等级: 证书号:营业执照号员工总人数:注册资本其中高级职称人员成立日期中级职称人员基本账户开户银行技术人员数量基本账户银行账号各类注册人员经营范围投标人关联企业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与投标人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备注注:1.需由投标人使用投标人的企业数字证书电子签章。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分别填写此表并加盖牵头人企业数字证书电子签章。2、本表后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原件扫描件(按照“三证合一”或“五证合一”登记制度进行登记的,可仅提供营业执照原件扫描件)、投标人监理资质证书副本等材料的原件扫描件。6.2拟委任的主要人员汇总表序号本项目任职姓名年龄学历职称专业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备注证书名称级别证号注:1.本表应填报满足本章第1.4.1项规定的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主要人员的相关信息,本表可以延伸。2.所填报的人员必须为投标人本单位人员。经核实,如表中技术人员为非注册于投标人本单位,或同时受聘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的,其投标将被否决。3.需由投标人使用投标人的企业数字证书电子签章。4.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分别填写此表,并加盖牵头人企业数字证书电子签章。6.3主要人员简历表姓 名年龄执业资格证书(或上岗证书)名称职 称学历拟在本项目任职工作年限从事监理工作年限毕业学校年毕业于 学校 专业主要工作经历时 间参加过的类似项目担任职务委托人及联系电话备 注备注:1.填写在《拟委任的主要人员汇总表》中每人填写一表;2.本表后应附相关证明资料:包括身份证、职称证、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岗位证书、相关部门培训证书、企业聘书(岗位证书和相关部门培训证书上注明工作单位不是投标人本单位时,需提交)和社保缴费证明等原件扫描件。当为港澳居民时,所附身份证原件扫描件可用往来港澳通行证原件扫描件代替。岗位证书、相关部门培训证书要求:①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提交注册证书,无注册证书的可提交:培训证书或岗位证书或监理工程师证(注:已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没有取得《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提交建设部定点院校培训的监理工程师培训班结业证书或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监理协会颁发的监理工程师教育培训证书或岗位证书或监理工程师证。)②项目监理员应提交建设部定点院校培训的监理员培训班结业证书或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监理协会颁发的监理员教育培训证书或岗位证书或监理员证。3.目前未在具体项目上任职的,请在备注栏目说明现在负责的工作内容。4.需由投标人使用投标人的企业数字证书电子签章。6.4各项目建设单位均同意其同时担任总监的报告(如有)提交各在建项目建设单位加盖公章的“各项目建设单位均同意其同时担任总监的报告”扫描件,并由投标人使用投标人的企业数字证书电子签章。七.商务部分评审资料(1)按照招标文件附件《评标办法前附表2-2商务标部分评审标准》要求逐项提交资料(如有),其中业绩根据表7.1填报并提供佐证材料。(2)其他辅助说明资料。(如有,附相关证明资料原件扫描件,格式自定)备注:使用投标人的企业数字证书电子签章;如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使用牵头人的企业数字证书电子签章。7.1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项目名称项目所在地委托人名称委托人地址委托人电话合同价格监理服务期限监理内容总监理工程师项目描述备注备注:1、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需由投标人使用投标人的企业数字证书电子签章。2、本表后应附:①监理合同原件扫描件(提供合同协议书等能反映合同金额主要内容和合同双方盖章页即可)、②工程竣工报告或业主出具的完工报告或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材料原件扫描件等2项有效证明材料(缺一不可)等有效证明材料。3、业绩计算时间以工程竣工报告或竣工验收证明的完工时间为准。4、如近年来,投标人法人机构发生合法变更或重组或法人名称变更时,应提供相关部门的合法批件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来证明其所附业绩的继承性;未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所提供的证明材料无法证实其所附业绩的继承性的,其业绩不予认定。八.其他材料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1.2(8)规定或投标人认为需提交的其他投标资料。第二部分投标文件技术标格式【综合评估法适用】投标文件技术部分封面须使用随招标公告发布的技术标封面。技术部分的编制要求详见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7款。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及实际情况编制技术部分,内容宜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2-1技术标部分评审标准进行编制。第三部分报价信封注:报价信封由投标人在使用电子标书制作软件编制并生成。报价信封的编制要求详见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7款。由投标人按格式要求进行电子签章,联合体投标的由联合体牵头人进行电子签章。第四部分投标文件公示表格【综合评估法适用】一、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公示用)序号项目名称内容1项目名称2项目所在地3委托人名称4委托人地址5委托人电话6合同价格7监理服务期限8监理内容9总监理工程师10项目描述11备注填写要求:1.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投标人栏目据实填写。2.本表其余栏目应与投标文件第一部分第七节“商务部分评审资料”中的“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填报内容一致。二、拟委任的主要人员汇总表(公示用)序号本项目任职姓名年龄学历职称专业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备注证书名称级别证号填写要求:1.投标人据实填写。2.本表其余栏目应与投标文件第一部分第六节中的“拟委任的主要人员汇总表”填报内容一致。三、投标人总监理工程师类似业绩表格(公示用)总监理工程师: 商务标部分评审投标人总监理工程师类似业绩表序号业绩项目名称任职岗位合同金额(万元)竣工(完工)时间123456789填写要求:1.如招标文件《评标办法前附表2-2商务标部分评审标准》内采取总监理工程师业绩作为评审标准时,应填写并提交本表。2.本表应与投标文件第一部分第七节“商务部分评审资料”中对应证明材料内容一致。东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监理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250123版)东莞市滨海湾中心医院长安院区工程监理东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监理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250123版)东莞市滨海湾中心医院长安院区工程监理标文件招招标编号:SSBSSA12S01066招标编号:SSBSSA12501066。招标人:东莞市城建工程管理局招标文件签发人:招标代理机构:江西银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804体招标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签发人:招标文件编制人:招标人:东莞市城建工程管理局招标代理机构:江西银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招标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招标文件编制人:邓静监招标文件复核人:2025年06月20日招标文件复核人:2025年06月20日重要提示1.本次招标项目采用电子标书。2.投标人将被要求递交具备法律效力的电子投标文件。为此,投标人应当具备使用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签发的电子签章认证证书对电子投标文件进行电子签章的能力。投标人可向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申请办理电子签章认证证书(简称:数字证书,包括企业数字证书和个人数字证书)。3.除特别说明外,招标文件相关条款中提及的以及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中的“电子签章”及投标人“企业数字证书电子签章”等要求签章的均指由数字证书电子签名或电子签章。4.投标人必须使用计算机互联网络(以下简称网络)将投标文件以jjb格式上传提交至东莞市公共资源交易E网通管理平台建设工程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并在网上签到时,关联到对应的投标项目中。5.投标人在投标会上对投标文件进行解密的电子签章认证证书必须为机构证书或制作本工程投标文件的业务证书。6.投标人应及时提交投标文件,如在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因网络等任何原因未能成功上传投标文件,相关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7.投标人上传投标文件时,需设置投标文件查询密码(用于查询投标文件递交情况、撤销投标文件及签到时匹配对应的招标文件)。成功上传投标文件后,交易系统将自动随机生成投标文件识别码。识别码是交易系统确认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的唯一凭证,投标人须妥善保管。识别码丢失后,投标人将无法找回投标文件,需重新上传提交。8.如未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匹配对应的投标文件,视为投标人未提交。本招标文件中签到、投标文件匹配、投标保证金关联等时间均以交易系统时间为准。9.本招标项目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广东省·东莞市)(https://ygp.gdzwfw.gov.cn/#/441900/index)及广东省招标投标监管网等法定媒体发布招标公告。本项目招标公告、公示信息的发布时间和内容,以广东省招标投标监管网的发布情况为准。使用指引一、制定宗旨为规范东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保障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实际,制定了《东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监理招标文件示范文本》。二、制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6号,2011.4.22修订);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1999.8.30);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2011.12.20);5.《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2017.10.7修订版);6.《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建设部令第86号2001.1.17);7.《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2007.6.26)8.《广东省实施办法》(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18.11.29),9.《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七部委令第12号,2013修订版);10.《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东府﹝2022﹞28号);11.《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建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异议及投诉处理规则》(东建市〔2024〕4号)12.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三、适用范围属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监管范围的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监理项目。四、相关说明1.本招标文件中用“■”或“□√”标识时表示该选项已选用;用“□”或“□×”标识时表示该选项未被选用。2.除本招标文件示范文本中可以直接填写内容的地方及第四章第三部分“专用条件”外,其余对本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的补充、删除或修改,须统一写入本招标文件第七章。同时,应明确注明是对招标文件示范文本何部分的何章何节何条何款进行的补充、删除或修改。第七章内容与其他部分有冲突的,以第七章内容为准,但与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相冲突的除外。3.本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GF-2012-0202)。招标人应依据国家、广东省、东莞市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编制相关条款,需要对专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或补充时,直接在第四章第三部分“专用条件”中编写。如果行业主管部门发布新的合同示范文本,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采用新的合同示范文本。4.招标文件中项目名称、地点的描述须与项目审批部门的立项文件中的一致;建设规模、投资金额的描述不得超出立项文件中的范围,且相关参数须能反映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要求。5.招标文件中投标有效期是指从投标截止之日起的一段时间内投标文件保持有效,投标有效期不宜过短,因在这段时间内要保证开标、定标、招标投标情况报告备案、签订合同等,一般投标有效期在90~120天之间。6.招标代理项目负责人可由编制招标文件的编制人或复核人兼任。7.如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除发布补充通知外,还需重新生成招标文件;如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答疑(不涉及修改),只发布补充通知,无需重新生成招标文件。8.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中的“评标办法前附表”(详细性评审部分)中,由招标人根据项目需求合理设置商务、经济、技术评审标准和得分比例。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细化评分标准,设置各评审因素的评分范围。五、发出的招标文件资料必须使用以下格式上传至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广东省·东莞市):,1.电子版的招标图纸pdf或dwg文件格式扫描,压缩后用rar格式上传;2.预算采用pdf文件格式扫描,压缩后用rar格式上传;3.补充通知采用pdf文件格式扫描,压缩后用rar格式上传。六、招标工作严格按国家、省和东莞市政府的相关规定进行,实行招标人负责制,本工程招标文件的解释权属于招标人,东莞市公共资源企业库及交易系统是为实现招标投标会议以公平、公正、公开为原则顺利开展的辅助工具,招标人对招标文件内容的准确性与合法性负责。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暂停、中止或终止电子交易活动:1.交易系统因网络病毒、黑客攻击引起故障;2.交易系统因遭受破坏或发生电力、网络故障、系统故障等不可抗力的因素,导致交易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3.行政监督部门可以根据《东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要求暂停电子交易活动的;4.其他不可抗力的情形。八、请使用单位在使用过程中,将意见、建议以及遇到的问题及时向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科书面反映,以便在修订中改正和完善,在此预致谢忱。目录使用指引第一章招标公告1.招标条件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3.投标人资格要求4.招标文件的获取...................................................................................................................5.投标文件的递交...................................................................................................................6.发布公告的媒介...................................................................................................................7.投标保证金8.其他说明9.联系方式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总则2.招标文件3.投标文件4.投标5.开标6.评标7.合同授予8.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9.纪律和监督10.其他11.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附件一:资格审查条件(资质最低要求)附件二:资格审查条件(总监理工程师最低要求)附件三:资格审查条件(其他主要人员最低要求)附件四:工程监理服务收费基准价估算表附件五:保函保单参考样式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评标办法前附表1评标办法前附表1-1(技术标部分初步评审)评标办法前附表1-2(商务标部分初步评审)评标办法前附表1-3(价格标部分初步评审)评标办法前附表2评标办法前附表2-1技术标部分评审标准评标办法前附表2-2商务标部分评审标准评标办法前附表2-3价格标部分评审标准1.评标依据2.评标原则和目的i3.评标方法4.评审标准5.评审细则6.评标程序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五章委托人要求委托人要求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第一部分投标文件商务标格式目录一.诚信守法投标承诺书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三.授权委托书四.联合体协议书五.投标函投标函附录六、资格审查资料七.商务部分评审资料八.其他材料第二部分投标文件技术标格式【综合评估法适用】第三部分报价信封第四部分投标文件公示表格【综合评估法适用】第七章招标人对招标文件的补充/修改ii第一章招标公告东莞市滨海湾中心医院长安院区工程监理招标公告致:投标人1.招标条件本招标项目东莞市滨海湾中心医院长安院区(项目名称)已由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以《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东莞市滨海湾中心医院长安院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东发改投审〔2023〕33号(批文名称及编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东莞市滨海湾中心医院(东莞市太平人民医院、东莞市第五人民医院),建设资金来自财政投资(资金来源),出资比例为市财政出资70%,镇(街道/园区)财政出资30%,招标人为东莞市城建工程管理局。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工程监理进行公开招标。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2.1本次招标项目的项目名称:东莞市滨海湾中心医院长安院区工程监理2.2本次招标项目的建设地点:长安镇建安路与靖海东路相交处地块2.3本次招标项目的建设规模:项目用地面积为140485.14平方米,总建筑面积为213016.65平方米,其中计容积率建筑面积为155202.78平方米,不计容建筑面积为57969.10平方米,容积率为1.105,绿地率为35%。项目拟建成1100床位综合医院,并承担200床的重大疫情,等突发事件救治任务。建设主要包括一栋8层感染楼、一栋4层门诊楼、一栋门诊医技住院,楼(门诊医技楼4层、住院楼12、14层)、一栋8层住院楼、一栋9层行政科研楼、一栋9层宿舍楼及架空层风雨连廊、污水处理房、垃圾房、门卫室、液氧站、负一层地下室(地下车库、保障系统、人防中心医院)等建筑工程,以及道路广场工程、室外照明工程、室外给排水工程、充电桩预留设施工程、室外景观绿化工程、围墙建设工程、变配电工程柴油发电机、标识工程等室外配套工程。(最终建设规模及内容以相关批复文件为准)2.4本次招标项目的投资金额:项目估算总投资控制在167304.79万元。其中建筑安装工程费133818.14866万元(投资金额以最终批复的文件为准)。2.5本次招标项目的监理服务期限:监理服务期限包括监理各阶段的全部时间,总监理服务期为2208日历天。其中,施工期暂定1478日历天(自委托人发出《监理进场通知书》中要求的进场日起计算);缺陷责任期暂定730日历天,质量保修期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工作期限以招标项目施工合同的工期和质量责任期为准,上述监理服务期限不包括监理人的前期准备时间,监理人须按签订的监理合同中所承诺的人员、设备在收到《监理进场通知书》后5日内进场完毕)。2.6本次招标项目的招标范围:东莞市滨海湾中心医院长安院区工程监理范围包括但不限于:(1)地基与基础工程(含土石方工程、基坑支护工程);(2)主体工程(含钢结构工程);(3)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幕墙工程(含泛光照明);(4)屋面及防水工程(含屋顶景观);(5)给排水工程(含热水系统、海绵城市);(6)纯水系统;(7)电气工程(含光伏);(8)智能化工程;(9)高压进线及变配电工程、柴油发电机系统、充电桩预留设施;(10)暖通工程;(11)消防工程;(12)人防工程;(13)电梯工程;(14)停机坪;(15)室外及配套工程(含景观工程、道路工程、辅道、运动场等);(16)污水处理站;(17)标识工程;(18)医用气体工程(含液氧站)、医疗专项工程、防护专项工程;(19)燃气工程;(20)箱式物流系统;(21)抗震系统;(22)装配式工程;(23)绿建工程;(24)施工阶段BIM;(25)树木迁改;(26)白蚁防治等,以及各类监测检测等工程的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工程竣工验收结算阶段及缺陷责任期的有关工作的监理。监理的范围亦包括对本标段项目内容施工的进度、质量、造价、安全、环保、合同、文明等的监理,施工技术与管理、现场协调与管理和合同履行情况的全方位工作监督管理,并对设计成果进行全面审查复核并提出相应意见、配合完成竣工验收及其它政府相关审批工作手续等。具体按本工程施工图设计内容、签订的施工合同内容、设计变更内容和经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变更等内容进行监理;保修阶段工程监理,按有关监理规范完成。3.投标人资格要求3.1投标人资质条件: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监理综合资质或房屋建筑工程专业甲级(专业和等级)工程监理资质。3.2工程总监理工程师资格:■需登记在东莞市公共资源交易企业库中;■具备建设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上述证书上注明的注册专业为房屋建筑工程专业,上述证书上注明的注册执业单位(或工作单位)为投标人本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同时在除本工程外的其他任何工程项目中任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可在其他在建项目中任职。按《关于进一步明确建设工程监理人员配置要求的通知》(东建质安〔2019〕31号文)规定,拟投入本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担任总监理工程师职务的在建设工程不得超过两项,且投标人已按招标文件规定在投标文件中提交各在建项目建设单位加盖公章的“各项目建设单位均同意其同时担任总监的报告”。3.3其他要求:(1)企业应在东莞市公共资源交易企业库建档,且在东莞市公共资源交易企业库(相应企业档案“企业资质栏”的“资质名称”项)中登记的资质不低于上述第3.1款规定的投标人资质条件,应按照《关于企业库建档有关事项的通知》(东公资交〔2016〕67号)的要求填报相关信息。(2)如企业在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已有本工程对应的企业类型信用档案,投标人应尽早核实信用档案与交易企业库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是否填写一致,相应企业类型信用档案状态不能为“限制投标及承接工程”、“限制投标”状态。(3)在招标文件规定的东莞市公共资源交易E网通管理平台建设工程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信息数据采集时间前,投标人已在东莞市公共资源交易企业库建档,且法人、法定代表人名称或企业、人员资质证书等与本次招标项目密切相关的信息发生变更时已办结该变更的登记手续,投标人应登录交易系统核实企业填报数据真实有效。(4)本次招标不接受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投标人或从业人员参与投标:■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前六个月内,在本市有无正当理由拒不签订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受到行政监督部门处罚的;■中标人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失信行为,不符合中标条件或者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导致重新招标,再次参与同一项目投标的;■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前三年内被招标人履约评价为不合格且经行政监督部门确认的;■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前一年内,因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罚的;■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前一年内在本市因拖欠工人工资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的;■根据《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若干管理措施》(东建质安〔2020〕26号)规定,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而被给予红色警示且在警示期内的企业和从业人员;■根据《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建立东莞市建设行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等级管理机制的通知》(东建质安〔2023〕6号)的规定,被公开公告风险等级且在公告期内的风险企业;■其他:开标现场经“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5)联合体参加投标时,联合体各方均须符合上述(1)至(4)点要求(招标文件另有约定除外)3.4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3.5本次招标所要求具备的各项证件、证书、及个人身份证均应真实有效,不存在被相关行政部门扣留或吊销等情形。4.招标文件的获取4.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可于2025年06月26日至投标截止时间前登录交易系统下载本次招标项目的招标文件等资料。5.投标文件的递交5.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2025年07月17日09时30分。投标会时间:2025年07月17日09时30分,地点:东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室(3)。5.2投标人必须通过交易系统在线上传投标文件,上述方式外提交的投标文件及逾期通过网络上传的电子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6.发布公告的媒介本次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广东省·东莞市)及广东省招标投标监管网发布。本次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同时在/发布。7.投标保证金7.1■本次招标不收取投标保证金。【根据《关于进一步优化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的通知》,免收政府投资项目投标保证金,鼓励政府投资项目以外的招标项目减免投标保证金。】,7.2本次招标投标人须提交投标保证金金额:/元。7.2.1投标保证金形式:单项投标保证金;银行电子保函;保险电子保单;其他:/。7.2.2投标担保形式注意事项:(1)联合体参加投标时,由联合体牵头人负责缴交(非牵头人缴交的不予认可)。(2)投标保证金到账时间应为投标保证金或银行电子保函的关联时间。(3)投标保证金数据超过投标截止时间后到达交易中心系统的,无法关联。(4)投标人应提前办理投标保证金手续,自行承担数据延误风险。(5)东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投标保证金的缴存手续详见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广东省·东莞市)办事指南,请各投标人按相关规定办理。8.其他说明8.1本次招标实行招标人负责制,潜在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本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开标以及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依法在规定的时间内使用企业数字证书通过东莞市公共资源交易E网通管理平台向招标人提出,逾期视为放弃提出异议的权利。招标人异议受理部门:东莞市城建工程管理局人事科;电话:0769-22411528;地址:东莞市南城街道西平宏伟路九天大厦九楼。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就对本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开标以及评标结果等事项进行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投诉原则上通过东莞市公共资源交易E网通管理平台向监督部门提出。本次招标项目的监督部门: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系电话:0769-22203133;地址:东莞市东城街道莞龙路下桥段283号。8.2其他:/9.联系方式招标人:东莞市城建工程管理局招标代理机构:江西银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地址:东莞市南城街道西平宏伟路九天大厦地址:东莞市南城街道宏图路28号润创中心1201室邮编:523000,邮编:523000联系人:杨艳菲,联系人:徐海纯电话:0769-22817190电话:0769-27283171-6664传真:/,传真:/电子邮件:/,电子邮件:/2025年06月20日邮编:523000邮编:523000联系人:杨艳菲联系人:徐海纯电话:0769-22817190电话:0769-27283171-6664传真:/传真:/电子邮件:/电子邮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1.1.2招标人见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1.1.3招标代理机构见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1.1.4招标项目名称见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1.1.5建设地点见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1.1.6建设规模见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1.1.7工程项目施工预计开工日期和建设周期预计开工日期:2025年07月31日,具体以本项目施工合同为准。建设周期:以实际建设周期为准。1.1.8建筑安装工程费/工程概算■建筑安装工程费:133818.14866万元(投资金额以最终批复的文件为准)□工程概算:1.1.9招标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1.1.10招标场所东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1.2.1资金来源□市财政资金镇(街道/园区)财政资金■市镇(街道/园区)两级财政出资□企业自筹资金□其他:/1.2.2出资比例市财政出资70%,镇(街道/园区)财政出资30%,企业自筹/%,其他:/出资/%1.2.3资金落实情况已落实1.3.1招标范围见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1.3.2监理服务期见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1.3.3质量标准监理范围内的全部工程达到国家或行业质量检验评定的合格标准,获评广东省建设工程优质奖,争创国家优质工程奖及鲁班奖。(注:如因政策原因无法参加评选的奖项则不作要求。)1.4.1投标人资质条件、(1)资质要求:见本须知附件11.4.1能力和信誉(2)总监理工程师的资格要求:见本须知附件2(3)其他主要人员要求:见本须知附件3(4)其他要求:详见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1.4.2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1.4.3投标人不得存在的其他情况/1.10踏勘现场■不组织□组织,踏勘时间:/踏勘集中地点:/1.13.1实质性要求和条件/1.13.3偏差■不允许□允许,偏差范围:偏差幅度://2.1(8)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2.2.1投标人提出问题和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3个工作日前【简易招标法适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综合评估法适用】2.2.2招标人书面澄清的时间□投标截止时间5个工作日前【简易招标法适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综合评估法适用】3.1.2(6)构成投标文件商务标的其他材料①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关于企业名称变更的证明复印件(仅投标人的企业名称发生了变更,与投标文件组成内容中要求提交的相关证件上注明的企业名称不一致时提供);②投标人可根据实际情况按招标文件评标办法等要求,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其它资料。3.2.3报价方式■1、采用填报服务收费系数的方式(保留小数点后2位小数,财政投资项目服务收费系数不得高于0.80);□服务收费系数为固定值:/,投标人在报价信封填报的工程服务收费系数必须等于上述固定值。2、其他/3.2.4最高投标限价■监理服务收费系数不得大于0.80。□其他:/。3.2.7投标报价其他要求/3.3.1投标有效期120天(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3.4.1投标保证金详见招标公告3.6.1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不允许□允许3.7.9.5技术标页数要求不宜大于100页。(封面不计算页数)3.7.11投标文件编制、签字或盖章的其他要求■1、投标文件除法定代表人外,在投标文件打包制作过程中,个人签章均需要进行人脸识别。□2、在投标文件打包制作过程中,个人签章均需要进行人脸识别。□3、其他:/4.2.1投标截止时间2025年07月17日09时30分5.1.1开标时间和地点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开标地点:东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室(3)5.2.1.(6)5.2.2.(6)解密投标文件时间段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60分钟内。若全部投标文件均在解密时间内完成解密,经招标人确认,可以提前进入下一环节。5.2.1.(7)5.2.2.(7)投标人异议提出时间及提出方式1、交易系统辅助审查结果异议提出时间:解密环节结束且招标人公示资格结果后20分钟内。2、提出方式:投标人通过交易系统提出异议,除此之外,招标人不接受其他方式提出的异议。6.1.1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评标委员会构成:5人,其中招标人代表(即业主专家)0人,技术类专家5人。技术类评标专家确定方式:从依法设立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6.3.2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3人。7.1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介及期限公示媒介: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广东省·东莞市)、广东省招标投标监管网(http://zbtb.gd.gov.cn/)及/公示期限:3日7.4.1评标方式及定标程序评标方式:本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3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简易招标法按本章第5.2.1项相关程序确定中标候选人。h取值为:。【h取值区间为(0.1,1)】■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按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按投标文件综合得分由高至低顺序,向招标人推荐综合得分最高的前3名投标文件对应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综合得分排名第一、第二、第三的投标文件对应的投标人分别为第一、第二、第三中标候选人。定标程序:1、招标人将确定第一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2、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7.6.1履约担保□不收取【单项工程预算价在200万以下的建设工程适用条款】■收取【财政投资项目必须采用】履约担保的形式:履约担保的金额:暂定合同金额的10%1、银行履约保函;2、担保公司履约担保书;3、保险公司出具的建筑工程履约保证保险;4、履约保证金;□5、其他/履约担保的有效期:□从合同签订之日起至监理范围内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及监理费结算经合同双方签字确定后7日内保持有效。■从合同签订之日起至监理范围内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及监理费结算经合同双方签字确定后30日内保持有效。9.3行政监督部门见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10.2.3投标企业及人员信息按《关于调整我市建筑市场有关监管措施的通知》(东建市〔2016〕39号)的规定,开标会现场的企业、人员信息一律采用投标当天凌晨1:00时的系统信息数据。10.2.4相关条款的适用约定■本次招标为公开招标,招标文件中标注为“邀请招标”时采用的条款或文字表述不适用于本次招标。□本次招标为邀请招标,招标文件中标注为“公开招标”时采用的条款或文字表述不适用于本次招标。■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招标文件中与联合体投标有关的条款、文字表述或格式不适用于本次招标。□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招标文件中与联合体投标有关的条款、文字表述或格式适用于本次招标。■本项目为财政项目,招标文件中与财政投资项目有关的条款或文字表述适用于本次招标。□本项目为非财政项目,招标文件中与财政投资项目有关的条款或文字表述不适用于本次招标(招标文件中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次招标为中标方式为“简易招标法”,招标文件中标注为“综合评估法”时采用的条款或文字表述不适用于本次招标。■本次招标为中标方式为“综合评估法”,招标文件中标注为“简易招标法”时采用的条款或文字表述不适用于本次招标。11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11.111.1.1东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地址:东莞市南城区西平社区宏伟三路45号。11.1.2本文中要求办理的事项,属东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理的,相关指引登录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广东省·东莞市)查阅,咨询电话:0769-28330649、11.1.328330665。东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已启用建设工程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全行业版),请各投标人及时熟悉投标业务系统操作并留意相关网站的信息发布,以11.1.4免影响投标。本招标文件的解释权归招标人所有,招标人有权在法律允许范围内调整本次招标活动的细节及保留最终解释权。11.1.5由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的企业、人员资质资格的有效期于投标截止日已过期的投标人,如能提供对应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有关资质资格有效期顺延的文件且投标人企业、人员资质资格情况符合文件规定,则视为仍然有效。11.1.6开标时,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将在开标现场,通过查询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官网、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四库一平台)、各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官网或相关平台等,对投标人资质进行核查。通过上述方式核查投标人已在截标时完成企业资质延续核准或资质尚在有效期内的,均视为企业资质有效。注:1.本文所示时间均为北京时间。2.招标人认为有必要在前附表陈述的内容可在第11条补充,内容太多的可在第七章详细陈述。3.本文中要求办理的事项,属东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理的,相关指引请登录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广东省·东莞市)网查阅,咨询电话:0769-28330649;属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理的,相关指引请登录东莞建设网查询,咨询电话:0769-22203133。1.总则1.1概述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工程监理进行招标。1.1.2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3本招标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4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5本招标项目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6本招标项目建设规模: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7工程项目施工预计开工日期和建设周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8本招标项目建筑安装工程费/工程概算: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9本招标项目招标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10本招标项目招标场所: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1.2.1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2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3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招标范围和监理服务期1.3.1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具体工作内容及要求见本招标文件第五章。1.3.2监理服务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3质量标准: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投标人资格要求1.4.1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招标项目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1)资质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工程总监理工程师资格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其他主要人员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1.4.1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4)联合体牵头人须在投标文件上按其要求加盖公司法人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私章),无需联合体共同加盖公司法人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私章(招标文件另有约定要求联合体各方各自加盖公司法人公章的除外);(5)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要求。1.4.3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3)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4)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5)为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6)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7)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8)与本招标项目的施工承包人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商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9)与参加本项目投标的其他投标人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或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10)被依法取消或者暂停承揽业务的;(11)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12)进入清算程序,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13)在最近三年内发生重大监理质量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14)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15)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16)在近三年内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总监理工程师有行贿犯罪行为的;(17)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最近三年”是指本招标公告发出之日起往前顺推三年,以信用中国网(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予以认定,或以司法、仲裁机构等出具的生效文件予以认定,时间以认定文件的落款时间为准)(18)依法应当限制投标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1.5费用承担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1.6保密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1.7语言文字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1.8计量单位除工程规范另有规定外,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1.9计价货币本项目招标投标涉及计价货币的,均为人民币。1.10踏勘现场1.10.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组织踏勘现场的,投标人应自行对工程现场及周围环境进行踏勘,以便获取有关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合同所涉及现场的资料。1.10.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1.10.3投标人进入现场踏勘时无须签到,也无须将单位名称、参与人员的姓名、联系电话等任何关于投标人的信息告知招标人。1.10.4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1.10.5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1.10.6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1.10.7招标人提供的本招标项目有关现场的数据和资料,并不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人应对自己就上述资料的解释、推论和应用负责,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承担任何责任。1.11投标预备会本项目不召开投标预备会。1.12分包1.12.1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监理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非主体、非关键性监理工作外,其他工作不得分包。1.12.2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接受分包的人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1.13响应和偏差1.13.1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满足性或更有利于招标人的响应,否则,投标人的投标将被否决。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3.2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监理大纲等内容以对招标文件作出响应。1.13.3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差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差范围和幅度。1.14招标监督小组1.14.1招标人应当组建不少于三人的招标监督小组对开标、评标、定标过程进行监督,及时指出、制止违反程序及纪律的行为,但不得就资格审查或者评标、定标涉及的实质内容发表意见或者参与资格审查委员会、评标委员会、定标委员会的讨论。1.14.2特殊情况导致开标、评标或者定标无法继续进行的、相关人员存在违反程序及纪律的行为被指出后仍拒绝纠正的、发现招标投标活动存在其他违反相关规定行为的,招标,监督小组应当及时报告行政监督部门。1.14.3招标监督小组可以通过检查、随机抽查、现场监督、网络在线监督等方式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招标投标各方应当自觉接受监督检查。1.14.4招标监督小组负责编制本招标项目的监督记录,并于招投标情况备案时同步向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监督报告内容包括招标监督小组成名名单,职务,联系方式,对招投标,过程中的异常情况及处理措施的记录。2.招标文件2.1招标文件的组成本招标文件包括:(1)招标公告(公开招标的项目)或投标邀请书(邀请招标的项目);(2)投标人须知;(3)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4)合同条款及格式;(5)委托人要求;(6)投标文件格式;(7)招标人对招标文件的补充/修改;(8)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根据本章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2.2招标文件的澄清2.2.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通过交易系统向招标人提出澄清要求。该澄清要求不得有任何泄露投标人身份(如投标人单位名称、经办人员签名、盖公章等)的字句或标记。2.2.2无论是招标人根据需要主动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是根据投标人的要求对招标文件做出的澄清,招标人都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有编号的补充通知予以澄清,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如果补充通知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且补充通知发出的时间不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天数,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2.2.3澄清内容的补充通知发放方式:补充通知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广东省·东莞市)及交易系统予以公告,除上述方式外,不再另行通知。投标人必须密切留意本监理招标的补充通知发放信息,并自行在上述网站或交易系统中下载补充通知及相关资料。如投标人未留意或及时下载,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负。2.2.4除非招标人认为确有必要答复,否则,招标人有权拒绝回复投标人在本章第2.2.1项规定的时间后的任何澄清要求。2.3招标文件的修改2.3.1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招标人书面澄清的时间前,招标人可以修改招标文件,修改的内容以有编号的补充通知形式发出。该补充通知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如果补充通知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且补充通知发出的时间不足本章第2.2.2项规定的天数,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2.3.2修改内容的补充通知发放方式见本章第2.2.3项。2.4有关说明2.4.1投标人对招标人提供的招标文件所作出的推论、解释和结论,招标人概不负责;投标人由于对招标文件的任何推论和误解以及招标人对有关问题的口头解释所造成的后果,均由投标人自行负责。2.4.2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和补充等内容均以补充通知中明确的内容为准。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和补充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补充通知为准。3.投标文件3.1投标文件的组成3.1.1投标文件由商务标、技术标、报价信封、公示表格四个部分组成。3.1.2投标文件商务标应包括下列内容:(1)诚信守法投标承诺书;(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3)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由委托代理人签署时,须提交);(4)联合体协议书(仅组成联合体参加投标时需提交,并使用本招标文件第六章所提供的格式);(5)投标函(6)资格审查资料①投标人基本情况表;②拟委任的主要人员汇总表;③主要人员简历表;④各项目建设单位均同意其同时担任总监的报告(如有)。(7)商务部分评审资料,本条由投标人根据工程项目的特点及“第三章评标办法”“评标办法前附表2-2”的“商务标部分评审标准”,提供佐证材料,自行编制;(8)其他材料: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本章第1.4.2项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上述第(4)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采用简易招标法时,投标文件商务标内容只需提交上述第(1)~(5)目。3.1.3投标文件技术标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综合评估法适用】:内容宜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2-1技术标部分评审标准进行编制。3.1.4报价信封按照投标文件格式中的要求进行编制。3.1.5投标文件公示表格【综合评估法适用】。3.1.6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技术规范等。投标人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投标没有对招标文件在各方面都做出实质性响应是投标人的风险,有可能导致其投标被否决。3.2投标报价3.2.1投标报价为投标人在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期内,完成招标文件规定的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所需的全部费用。3.2.2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要求及企业的自身情况进行报价,同时投标人应充分考虑监理服务期间国家政策性调整风险系数。3.2.3本项目的报价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价格信封中的投标报价总额。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4款的有关要求。3.2.4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3.2.5中标人必须按国家或行业的有关规定完成本工程招标文件及监理合同中约定的所有监理工作,并按监理合同要求提供合格的监理报告。3.2.6投标人充分考虑各种因素报价,投标人的报价(或按本须知3.2.5款计算的工程监理费)应是在监理责任期内完成工程施工阶段的工程监理工作的全部报酬,包括但不限于:监理人的成本、工作人员的基本工资、工资性津贴、社会保险费用(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保险)、住房公积金、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劳动保护费;办公费、会议费、差旅交通费、固定资产使用费(包括办公及生活房屋折旧、维修或租赁费,车辆折旧、维修、使用或租赁费,通讯设备购置、使用费,测量、试验、检测设备仪器折旧、维修或租赁费,其他设备折旧、维修或租赁费等)、零星固定资产购置费、招募生产工人费;技术图书资料费、职工教育经费、投标费用;合同契约公证费、咨询费、业务招待费;财务费用、监理人的临时设施费、各种税费和其他管理性开支等一切费用。除委托监理合同另有约定,工程监理服务收费在委托监理合同执行过程中不作调整。3.2.7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3投标有效期3.3.1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3.3.2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在原定投标有效期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对此要求投标人须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3.4投标保证金3.4.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招标人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形式和缴交方式递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到账时间应,为投标保证金的关联时间。投标保证金数据超过投标截止时间后到达交易系统的,无法关联。投标人应提前办理投标保证金手续,自行承担数据延误风险。投标人如发现到账异常情况,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向东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工作人员提出投标保证金到账异常处理申请。投标人必须在招标人接受的形式和缴交方式中任选一种提交投标保证金。对应于各种形式的投标保证金的提交有关要求如下:(1)若采用单项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必须按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广东省·东莞市)办事指南的规定及时向交易中心缴存单项投标保证金,并确保上述款项在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匹配到本工程,否则,其投标担保视为无效。投标截止时间前,已在公共资源交易企业库建档的投标人应将保证金关联至本工程。具体要求详见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广东省·东莞市)办事指南中的相关规定。(2)若采用银行电子保函或保险电子保单,投标人必须按《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保证金使用银行电子保函及保险电子保单的通知》(东建市〔2022〕6号)规定办理,保证出具的保函或保单有效。投标保函可参考本须知附件中提供的格式。保函或保单在投标人签到时关联。银行电子保函参考样式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保函示范文本的通知》(建市〔2021〕11号)执行。保险公司所提供的建设工程保证保险条款应当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备案或注册,并在本公司门户网站主动公开单位信息、投保单(范本)以及保险合同含条款(范本)。3.4.2按《关于实行投标保证金企业基本账户备案制度的通知》(东建市〔2014〕18号)要求,缴纳的投标投标保证金须由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出。投标人开具银行电子保函存入的保证金(如有)及相关费用须从基本账户转出。投标保证金不由其基本账户转入的,交易中心一律不予认定,无法参与投标的相关责任由投标人自行承担。3.4.3联合体投标的,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本章第3.4.1项及3.4.2项的规定。3.4.4投标人签到时应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如果撤销签到,已关联的投标保证金同步取消关联;撤销签到的投标人可以重新签到并关联保证金。投标截止后,已关联的投标保证金不能取消关联。3.4.5投标保证金退还手续的办理:(1)对未通过资格审查或未入围评标环节的投标人,招标人在投标会结束后第一个工作日向交易中心发送退还指令;(2)对中标候选人以外的投标人(简易招标法适用)及对除中标候选人外入围评标环节的投标人(综合评估法适用),招标人在发布中标候选人公示后3个工作日内向交易中心,发送退还指令;(3)招标人与中标人在签订书面合同后3个工作日内向交易中心对中标人及其余中标候选人投标保证金发送退还指令。(4)若工程受到行政监督部门调查时,招标人根据实际情况处理投标保证金退回有关工作。招标人将按调查结果处理涉事投标保证金。(5)如因投诉等异常情况不能正常签发中标通知书,招标人可以退回未中标的且不涉及异常情况处理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发送退还指令。3.4.6除有暂不能退回相关投标单位保证金的情形外(如处理投诉或存在违规投标单位),如招标失败,应当退回投标单位投标保证金。3.4.7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与投标有效期一致,招标人如果按本章第3.3.2项的规定延长了投标有效期,则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也相应延长。3.4.8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担保;(3)经查实,投标人有与他人串通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弄虚作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等行为的;(4)经查实有行贿舞弊、串通抬价以致损害国家或他人利益的;(5)提交虚假资料或无效资料中标,影响中标结果的。3.4.9对于提交银行电子保函(保险电子保单)的有关注意事项:(1)投标人所提交的银行电子保函(保险电子保单)经核实出现以下情况的,作自动弃权处理:①担保的有效期或金额不符合要求的;②出现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或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款。(2)投标人应当选择具备银行电子保函(保险电子保单)相关业务的银行(保险公司)开具投标保函(保单)。具备相关业务的银行(保险公司)应满足能与交易中心端口对接、关联基本账户、退款等条件,以保证电子指令的正常发送与接收。(3)银行电子保函采用“电子保函+电子指令”模式,保险电子保单采用“电子保单+电子指令”模式,即银行(保险公司)向投标人开具电子保函(保单)的同时向交易中心发送经加密的电子指令,投标人自行登录交易系统进行确认。(4)投标人需预留足够的时间,提前办理好银行电子保函或保险电子保单,自行查询确认电子指令是否已经送到交易中心,并核对相关资料和信息的准确性。若投标人未预留足够的时间办理相关手续,因网络或系统等原因导致电子指令超过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未能,到达交易系统导致招标人拒绝其投标的,其后果由投标人自行负责。3.4.10投标保证金收款账户名称:投标保证金缴存银行账户见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广东省·东莞市)办事指南。3.5资格审查更新资料对于已在东莞市公共资源交易企业库建档的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前,如企业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投标人应按有关规定及时更新。如投标人不能符合本章第1.4款规定的资格要求,其投标将被拒绝。3.6备选投标方案3.6.1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3.6.2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3.6.3投标人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投标报价,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一个报价,但同时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监理方案的,视为提供备选方案。3.7投标文件的编制3.7.1投标文件采用电子标书形式编制。投标人使用网络上传投标文件。3.7.2投标人应使用交易中心发布的投标文件电子标书制作软件(以下简称“电子标书制作软件”)进行投标文件的合成、电子签章工作。3.7.3投标人应使用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签发的电子签章认证证书对电子投标文件进行电子签章。该电子签章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3.7.4投标人在使用电子标书制作软件编制电子投标文件时必须按招标文件相关条款及投标文件格式中的要求进行编制。3.7.5投标文件应按上述编制的要求编制电子标书。如投标文件未按上述编制要求编制的,所引起交易系统无法检索、读取相关信息时,其结果将由投标人自行承担。3.7.6投标文件按本须知第1.7、1.8、1.9、3.1、3.6款和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编制,按本须知第3.2款的规定填报投标报价,本须知第3.1款规定的“投标文件的组成”中列明的内容在投标文件中不能有漏缺。3.7.7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监理服务期、投标有效期、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3.7.8投标文件商务标部分及报价信封编制要求3.7.8.1投标文件商务标部分中的诚信守法投标承诺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联合体协议书、资格审查资料、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报价信封应按电子标书制作软件要求的电子文件类型编制填报。投标文件商务标部分、报价信封格式要求详见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3.7.8.2投标文件的商务标部分、报价信封必须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填写。3.7.8.3投标文件商务标部分、报价信封应按其格式要求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签章并加盖公司法人数字证书电子签章。3.7.9投标文件技术标部分编制要求【综合评估法适用】3.7.9.1投标文件的技术标部分必须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文件格式编制,并转换成PDF格式合成到电子投标文件中。3.7.9.2技术标部分必须按招标文件第六章第二部分所附的格式编制。3.7.9.3技术标部分内容不得泄露投标人身份,例如出现投标人印章、名称、法定代表人名字、法人授权委托人名字、拟在本项目任职人员名字及业绩资料的所有单位名称、所有人员名字、签字等一切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透露投标人身份的字句、资料或标记。技术标部分所涉及人员、证号、单位名称、非本项目的工程名称等均用三个交叉符号“×××”代替。技术标是否存在能识别投标人身份标识的界定和判断,由评标委员会研究确定。3.7.9.4所有图表(含流程图、工序图、组织结构图等)只能为黑白色且需注明标题,标题写在图表下方居中(有外边框的写在外边框以外的下方居中)。图片内的字体格式及字号大小不作具体要求。3.7.9.5投标文件的技术标的总页数宜符合本须知前附表的规定,否则在技术标详细评审时,将根据评审标准作扣分处理。3.7.10投标文件公示表格编制要求3.7.10.1投标文件公示表格必须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文件格式编制,并转换成PDF格式合成到电子投标文件中。3.7.10.2投标文件公示表格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填报,填报内容应当与对应提交的证明材料一致。3.7.11本须知前附表的其他要求。4.投标4.1投标文件的加密4.1.1投标人应使用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签发的电子签章认证证书对电子投标文件进行电子签章并加密。4.2投标文件的递交4.2.1投标人应在本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交易系统在线上传投标文件。上述方式外提交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不予受理。投标人在通过交易系统在线上传投标文件时,需设置投标文件查询密码(用于查询投标文件递交情况、撤销投标文件及签到时匹配对应的招标文件)。上传成功后,投标人应打印“电子标书网站上传回执”作为成功上传的凭证。投标文件成功上传后,交易系统将生成投标文件识别码。本识别码是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的唯一凭证,投标人须妥善保管。识别码丢失后,投标人将无法找回投标文件,需重新上传提交。4.2.2投标会议时间及地点详见本须知第5.1.1项。4.2.3逾期送达的或者未按指定方式提交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4.3投标文件的退回4.3.1投标截止时间前或开标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文件,将被招标人拒绝并原封退回给投标人:(1)招标人在本章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后或指定方式以外收到的投标文件;(2)投标人未按本须知第4.2.1项规定提交的投标文件。(3)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经招标人及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对递交了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在交易中心企业库的信息进行核查,凡在市住建局信用档案(如有)与交易中心企业库登记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填写不一致的,或对应企业类型信用档案(如有)状态为“限制投标及承接工程”或“限制投标”状态的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4.3.2开标会上出现本章第8.1款中第(1)、(2)项规定重新招标的情形时,所有未被开启的投标文件将原封退回投标人。4.4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4.4.1在本须知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投标文件。4.4.2投标人应使用企业数字证书、投标文件识别码及投标文件查询密码通过网络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4.4.3在投标截止时间至投标有效期满之前,投标人不得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没收其投标保证金(逾期未解密投标文件的除外)。5.开标5.1开标时间和地点、签到要求5.1.1开标时间和地点。招标人在本章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投标人可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投标会或通过登录交易系统在线查看开标过程相关信息。除不可抗力原因外,招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开标,或者拒绝开标。5.1.2投标人网上签到时间为开标当天上午6时至投标截止时间,使用企业数字证书(机构证书或业务证书)登录交易系统在线完成响应招标项目要求的资质选择、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指定、保证金关联及电子投标文件关联等的网上签到手续。招标人在投标会现场不受理投标人签到事项,因投标人原因造成投标人签到失败、关联相关投标信息错误及不完整的,视为其投标文件无效,招标人将否决其投标。5.1.3投标人网上签到需要由法定代表人或总监理工程师进行人脸识别完成签到。5.1.4如为联合体参加投标,联合体牵头人须按本须知5.1.2项、5.1.3项要求签到及提交相关资料。【联合体投标适用条款】5.2开标程序5.2.1【采用简易招标法时适用】开标由招标人及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主持:(1)宣布投标截止时间;(2)宣布开标纪律;(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行政监督部门工作人员)等有关人员姓名;(4)投标会召开后,招标人按本须知第4.3款规定拒绝并退回不符合要求的投标文件;(5)投标会上,招标人及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首先核对交易系统中填写最高投标限价等重要信息是否准确。招标人及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审查各投标人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企业库登记信息是否符合本须知第1.4.1项规定,是否按本须知第3.4款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6)解密投标文件的时间详见本须知前附表,解密投标文件时间段内,投标人必须进行线上解密并且完成投标文件解密,投标会现场不受理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解密等事项。因投标人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销其投标文件;因投标人之外的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回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解密需要由法定代表人或总监理工程师进行人脸识别完成解密;(7)招标人通过交易交易系统对投标人资格进行辅助审查。招标人确认交易系统辅助审查结果,公布通过审查有效的投标人名单及拒绝或否决投标的理由。投标人对审查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审查结果异议提出时间内向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提出。如投标人未提出或未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提出异议的,则认为已确认招标人宣读的审,查结果;(8)招标人将所有已解密投电子投标文件同步到交易系统,进入在线唱标环节。交易系统公开所有进入唱标环节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超过最高投标限价的按第5.3款第(12)点予以否决投标。交易系统核查投标文件电子签章信息,未按第3.7款要求进行签名的按第5.3款第(7)点予以否决投标;(9)交易系统计算投标平均价P①当投标人数量在20家以上时,对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由低到高依次排序,采用去尾法取整数,去掉排序靠前的20%和排序靠后的20%的投标报价(不参与均价计算,但保留中标资格),将剩余的投标报价进行算术平均,计算出投标平均价P。②当投标人数量在5至19家时,去掉一个排名最低和最高的投标报价(不参与均价计算,但保留中标资格),将剩余的投标报价进行算术平均,计算出投标平均价P。③当有效投标人为3到4家时,将投标报价进行算术平均,计算出投标平均价P。(10)确定随机因子K随机因子K:由招标人在投标现场在2%、1.5%、1%、0.5%、0%、-0.5%、-1%、-1.5%、-2%中通过摇珠机抽取。当计算基准价T=P×(1+2%)超出招标最高限价时,则由招标人在0%、0.5%、1%、1.5%、2.0%中通过摇珠随机抽取确定。(11)交易系统计算基准价T=P×(1-K);(12)交易系统计算投标人投标报价得分: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得分Yn按下述公式计算。其中Yn:投标人价格得分;Gn:投标人投标报价;H:为扣分系数,当Gn>T时,H=2h;当Gn人根据项目需求在招标文件中明确h具体取值【详见本须知第7.4.1款】。(13)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得分按照从高到低排序,按排序前三名投标单位依次确认为中标候选人;(14)若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得分相同的,按投标人投标报价排序,以投标报价低的投标单位排序在前;(15)若投标人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投标人的信用分值(东莞建设网当日公布的信用总分值为准)排序,以信用分值高的排序在前;(16)若投标人信用分值相同的,以现场抽签的方式确定;(17)招标人对排名前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有效性审查,审查未通过的,从第四名开始依次补足;(18)按排序前三名投标单位依次确认为第一中标候选人,第二中标候选人,第三中标候选人,并当场宣布中标结果;(19)招标人代表(招标人和招标代理工作人员)、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开标记录封存。(20)开标结束。5.2.2【采用综合评估法时适用】投标会由招标人及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主持,邀请公证机关(评标项目必须采用)进行公证:(1)宣布投标截止时间;(2)宣布开标纪律;(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行政监督部门工作人员、招标监督小组成员)等有关人员姓名;(4)投标会召开后,招标人按本须知第4.3款规定拒绝并退回不符合要求的投标文件;(5)投标会上,招标人及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首先核对交易系统中填写最高投标限价等重要信息是否准确。招标人及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审查各投标人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企业库登记信息是否符合本须知第1.4.1项规定,是否按本须知第3.4款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6)解密投标文件的时间详见本须知前附表,解密投标文件时间段内,投标人必须进行线上解密并且完成投标文件解密,投标会现场不受理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解密等事项。因投标人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销其投标文件;因投标人之外的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回其投标文件;(7)招标人通过交易交易系统对投标人资格进行辅助审查。招标人确认交易系统辅助审查结果,公布通过审查有效的投标人名单及拒绝或否决投标的理由。投标人对审查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审查结果异议提出时间内向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提出。如投标人未提出或未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提出异议的,则认为已确认招标人宣读的审查结果;(8)招标人将所有已解密的电子投标文件(含被否决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加密。通过交易系统辅助审查有效且解密成功的投标人才能进入评标程序,参与竞标。(9)招标人代表(招标人和招标代理工作人员)、监标人、记录人、公证机关、招标监督小组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开标记录封存。(10)开标结束。5.3否决投标的情形规定开标、评标时,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并确认为废标:(1)投标人资质不满足本须知第1.4款的要求;(2)未按本须知第3.4款规定提交投标担保的;(3)工程总监理工程师未满足本章第1.4.1项要求的;(4)拟投入项目其他岗位人员不符合本章附件三“资格审查条件(其他主要人员最低要求)”的;(5)投标文件中填报的工程总监理工程师姓名与开标会上签到的不一致;(6)经核实,投标文件中拟投入本工程的技术人员为非注册于投标人本单位,或同时受聘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的;(7)投标文件未按本章第3.7款的要求编制、盖章或签字的;(8)上传的投标文件损坏或无法读取的;(9)投标文件中使用的本项目招标文件版本,与交易系统上发布的本项目招标文件的最新版本不一致的;(10)投标文件未使用企业数字证书签名的;(11)投标文件签名使用的数字证书与签到的投标人名称不一致的;(12)投标文件投标函中填报的投标报价不符合本须知3.2.4项规定的;(13)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联合体协议书;【联合体投标适用条款】(14)投标文件关键语句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15)投标文件上标明的投标人与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申请人发生实质性改变的;(16)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17)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18)经招标人确认,投标人在公共资源交易企业库填报的与本工程密切相关的信息与事实不相符的;(19)住建局企业信用档案与交易企业库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填写不一致的;(20)本次招标所要求具备的各项证件、证书、及个人身份证失效或被相关行政部门扣留或吊销的;(21)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但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22)投标人的投标编制MAC信息、投标编制CPU序列号、投标编制硬盘序列号均与其他投标人相同的;(23)经认定属于5.4款规定的围标串标情形的;(24)出现招标文件其他条款中定义为否决投标的情形;(2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5.4围标串标的情形开标、评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认定为围标串标,招标人将提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做出处理:5.4.1不同投标人使用同一台电脑或者同一加密工具编制投标文件;5.4.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5.4.3参加投标活动的人员为同一标段其他投标人的在职人员;5.4.4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5.4.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5.4.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主要岗位人员存在相同人员;5.4.7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除了规定格式及内容之外的其他格式、内容相同或者大量雷同;5.4.8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5.4.9投标人所缴纳的投标保证金、开立电子保函存入的保证金和开具银行电子保函相关费用或开立保险电子保单保险费未从其基本账户转出;5.4.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围标串标情形。存在于开标过程的情形由招标人认定,存在于评标过程的情形由评标委员会认定。6.评标【采用简易招标法适用以下条款】本项目不组建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采用综合评估法时适用以下6.1-6.3款】6.1评标委员会6.1.1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6.1.2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1)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6.1.3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招标人有权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6.2评标原则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6.3评标6.3.1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技术标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6.3.2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7.合同授予7.1中标候选人公示招标人在通过招标投标系统确定中标候选人或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公示媒介和期限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天。7.2评标结果异议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7.3中标候选人履约能力审查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提请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审查确认。7.4定标7.4.1本项目的中标方式及定标程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7.5中标通知7.5.1中标通知。公开招标项目,中标结果将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广东省·东莞市)、广东省招标投标监管网(http://zbtb.gd.gov.cn/)上予以公示,中标公示期不少于3日,投标人应自行在上述网站留意本项目的中标结果,招标人不再以其他方式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邀请招标项目,确定中标人后,招标人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7.5.2中标通知书。招标人应在中标公示期间对中标人的企业资质、工程总监理工程师资格证等进行核实,确认其真实有效且公示期结束后,在本章第3.3.1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7.6履约担保7.6.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招标人收取履约担保的,在签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工程监理涉及「招标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东莞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