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舍维修改造招标公告(永善县教育体育局2025)
永善县第二中学2025年度校舍维修改造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
公告概要
公告信息:
采购项目名称
永善县第二中学2025年度校舍维修改造项目
采购单位
永善县教育体育局
行政区域
昭通市
公告时间
2025-06-26
获取采购文件时间
2025-06-27 06:00:00至2025-07-04 23:59:00每日上午:06:00至12:00下午:12:00至23:59(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响应文件递交地点
请登录政采云投标客户端投标
响应文件开启时间
2025-07-07 14:30:00
响应文件开启地点
云南省昭通市永善县永善县溪洛渡街道环城路108号开标室
预算金额
¥255.943904万元(人民币)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李冰
项目联系电话
13398847625
采购单位
永善县教育体育局
采购单位地址
永善县溪洛渡街道汇泉路22号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15287781235
代理机构名称
云南凯瑞招标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代理机构地址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龙泉街道办事处馨逸街新天地小区3幢1单元904号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13398847625
竞争性磋商公告
项目概况 永善县第二中学2025年度校舍维修改造项目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政采云平台线上获取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5-07-07 14:30(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ZTZC2025-C2-00660-YNKR-0029
项目名称:永善县第二中学2025年度校舍维修改造项目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万元):255.943904
最高限价(万元):255.943904
采购需求:永善县第二中学2025年度校舍维修改造项目:1、男、女生学生宿舍楼共计3栋(卫生间、洗漱间、浴室、空气能、屋面防水等)维修改造;2、学生食堂维修改造1栋(操作间吊顶、更换地砖、屋面防水等)(工程量清单及图纸全部内容)。
合同履行期限:标段1:工期40日历天
本项目(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标项1】 1.资质要求:供应商须具备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有效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含叁级)资质,并取得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项目经理要求:拟派往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须在申请人单位注册并具有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有效的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含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并取得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且不得担任其他在建工程项目的项目负责人。 2.供应商信誉: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及“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后在上述网站对供应商信用情况进行查询。 3.具有投资参股关系的关联企业,或具有直接管理和被管理关系的母子公司,或同一母公司的子公司,或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不得同时对本项目提出申请。 4.供应商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与为本次采购的项目进行设计、编制规范和其他文件的咨询公司、采购人或其附属机构有任何关联。 5.满足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5-06-27 06:00至2025-07-04 23:59,每天上午06:00至12:00,下午12:00至23:59(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政采云平台线上获取
方式: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须在政采云平台办理数字证书(CA),并在政采云绑定数字证书(CA)后在网上获取采购文件及其他采购资料,数字证书(CA)详见其办理流。CA申领链接:https://middle.zcygov.cn/ca/apply/list?_app_=zcy.sys,注:云南本地投标人如之前已在云南CA在线数字证书办理网进行过注册并办理过企业数字证书(CA),直接绑定即可,无需重复办理。外省投标人在政采云平台办理的其他CA可直接使用,无需重复办理。2.按上述要求获取文件的投标人视为合法获取了本项目采购文件,具备本项目的投标资格。
售价(元):0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5-07-07 14:30(北京时间)
地点:请登录政采云投标客户端投标
五、开启
时间:2025-07-07 14:30(北京时间)
地点:云南省昭通市永善县永善县溪洛渡街道环城路108号开标室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开标方式:网上开标 是否需要缴纳投标保证金:否 其他:其他: 1.发布公告的媒介:本次招标公告在《云南省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云平台》上发布,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对其他网站发布或转载的公告内容不承担任何责任。 2.本项目实行网上投标,采用电子投标文件; 3.各投标人应在开标前应确保成为政采云平台投标人,并完成CA数字证书申领。因未注册入库、未办理CA数字证书等原因造成无法投标或投标失败等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永善县教育体育局
地址:永善县溪洛渡街道汇泉路22号
联系方式:15287781235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云南凯瑞招标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龙泉街道办事处馨逸街新天地小区3幢1单元904号
联系方式:13398847625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李冰
电 话:13398847625
(注:如下载的文件后缀为“.ZCZBJ”,请下载安装“”)
文件类别
文件名称
上传时间
操作
采购文件
竞争性磋商文件-永善县第二中学2025年度校舍维修改造项目.pdf
2025-06-26
下载
其他文件
永善县第二中学2025年度校舍维修改造项目图纸.rar
2025-06-26
下载
其他文件
二中(工程量清单).rar
2025-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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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善县第二中学2025年度校舍维修改造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项目编号:ZTZC2025-C2-00660-YNKR-0029采购人:永善县教育体育局采购代理机构:云南凯瑞招标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日期:二○二五年六月注意事项1.本项目为全流程电子化的政府采购项目,请各供应商熟悉“政采云”相关投标程序,不到现场参加投标,应提前在自有场地配置可音视频通话(带摄像头及话筒的计算机)的稳定网络环境,并按“政采云”开标大厅中的提示完成投标活动。2.请各供应商认真阅读本项目提供的关于“政采云”及“CA”的相关办理及操作流程,以免影响投标。3.投标期间,如有技术问题可致电“政采云”进行咨询。政采云技术支持电话:95763目录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第二章供应商须知供应商须知前附表附件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2.竞争性磋商文件3.投标文件4.投标5.磋商6.评标7.合同授予8.纪律和监督9.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10.电子招标投标第三章评审办法评审办法前附表1.评审方法2.评审标准2.1初步评审标准2.2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3.评标程序3.1初步评审3.2详细评审3.3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3.4推荐中标候选人3.5评标结果A0.总则A1.废标条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2.发包人义务3.监理人4.承包人5.施工控制网6.工期7.工程质量8.试验和检验9.变更10.计量与支付11.竣工验收12.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13.保险14.不可抗力15.违约16.索赔17.争议的解决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2.发包人义务3.监理人4.承包人6.工期8.试验和检验9.变更10.计量与支付(1)12.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13.工程保险第三节合同附件格式第五章工程量清单1.工程量清单说明2.投标报价说明3.其他说明4.工程量清单第六章图纸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目录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三、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出席的除外)四、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五、施工组织设计六、项目管理机构七、资格审查资料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项目概况永善县第二中学2025年度校舍维修改造项目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政采云”平台(网址:http://www.zcygov.cn)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并于2025年07月07日14点3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一、项目基本情况:(1)项目编号:ZTZC2025-C2-00660-YNKR-0029;采购计划编号:4530625JH202500984;委托代理协议编号:4530625WT202500124(2)项目名称:永善县第二中学2025年度校舍维修改造项目。(3)预算金额:2559439.04元。(4)最高限价:2559439.04元。(5)采购需求:永善县第二中学2025年度校舍维修改造项目:1、男、女生学生宿舍楼共计3栋(卫生间、洗漱间、浴室、空气能、屋面防水等)维修改造;2、学生食堂维修改造1栋(操作间吊顶、更换地砖、屋面防水等)(工程量清单及图纸全部内容)。(6)标段划分及内容:为一个标段。(7)建设地点:永善县第二中学。(8)合同履行期限:工期40日历天。(9)质量要求:达到国家现行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求,一次性验收合格。(10)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11)本项目(否)接受联合体。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执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支持监狱企业、促进残疾人就业等政府采购政策。(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3.1)资质要求:供应商须具备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有效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含叁级)资质,并取得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项目经理要求:拟派往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须在申请人单位注册并具有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有效的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含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并取得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且不得担任其他在建工程项目的项目负责人。(3.2)供应商信誉: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及“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后在上述网站对供应商信用情况进行查询。(3.3)具有投资参股关系的关联企业,或具有直接管理和被管理关系的母子公司,或同一母公司的子公司,或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不得同时对本项目提出申请。(3.4)供应商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与为本次采购的项目进行设计、编制规范和其他文件的咨询公司、采购人或其附属机构有任何关联。(3.5)满足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三、获取采购文件:(1)时间:2025年06月27日06:00至2025年07月04日23:59(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2)地点:“政采云”平台(http://www.zcygov.cn)线上获取(操作路径:登录“政采云”平台-项目采购-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找到本项目-点击“申请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3)方式:(3.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须在政采云平台办理数字证书(CA),并在政采云绑定数字证书(CA)后在网上获取采购文件及其他采购资料,数字证书(CA)详见其办理流。CA申领链接:https://middle.zcygov.cn/ca/apply/list?_app_=zcy.sys,注:云南本地投标人如之前已在云南CA在线数字证书办理网进行过注册并办理过企业数字证书(CA),直接绑定即可,无需重复办理。外省投标人在政采云平台办理的其他CA可直接使用,无需重复办理。(3.2)按上述要求获取文件的投标人视为合法获取了本项目采购文件,具备本项目的投标资格。(3.3)售价(元):0四、响应文件提交:(1)截止时间:2025年07月07日14时30分(北京时间)。(2)地点:政府采购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供应商应按照本项目采购文件和"政采云"平台的要求编制、加密后在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上传至"政采云"平台,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未完成投标文件上传的,视为撤回投标文件。供应商在"政采云"平台提交电子版投标文件时,请填写参加远程采购活动经办人联系方式。五、开启:(1)时间:2025年07月07日14时30分(北京时间)(2)地点:政府采购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六、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七、其他补充事宜:开标方式:网上开标是否需要缴纳投标保证金:否其他:1.发布公告的媒介:本次招标公告在《云南省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云平台》上发布,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对其他网站发布或转载的公告内容不承担任何责任。2.本项目实行网上投标,采用电子投标文件;3.各投标人应在开标前应确保成为政采云平台投标人,并完成CA数字证书申领。因未注册入库、未办理CA数字证书等原因造成无法投标或投标失败等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称:永善县教育体育局地址:永善县溪洛渡街道汇泉路22号联系方式:黄元圆/15287781235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云南凯瑞招标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地址: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龙泉街道办事处馨逸街新天地小区3幢1单元904号联系方式:李冰/13398847625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黄元圆电话:15287781235第二章供应商须知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1.1.2采购人名称:永善县教育体育局地址:永善县溪洛渡街道汇泉路22号联系人:黄元圆电话:152877812351.1.3采购代理机构名称:云南凯瑞招标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地址: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龙泉街道办事处馨逸街新天地小区3幢1单元904号联系人:李冰电话:133988476251.1.4项目名称永善县第二中学2025年度校舍维修改造项目1.1.5建设地点永善县第二中学1.2.1资金来源及比例财政资金/出资比例100%。1.2.2资金落实情况已落实。1.3.1招标范围工程量清单所包含的全部内容。1.3.2合同履行期限(工期要求)计划工期:40日历天计划开工日期:/年/月/日计划竣工日期:/年/月/日以实际开完工日期为准。1.3.3质量要求达到国家现行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求,一次性验收合格。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1.4.1供应商资质条件、能力(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执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支持监狱企业、促进残疾人就业等政府采购政策。(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3.1)资质要求:供应商须具备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有效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含叁级)资质,并取得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项目经理要求:拟派往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须在申请人单位注册并具有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有效的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含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并取得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且不得担任其他在建工程项目的项目负责人。(3.2)供应商信誉: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及“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后在上述网站对供应商信用情况进行查询。(3.3)具有投资参股关系的关联企业,或具有直接管理和被管理关系的母子公司,或同一母公司的子公司,或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不得同时对本项目提出申请。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1.4.1供应商资质条件、能力(3.4)供应商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与为本次采购的项目进行设计、编制规范和其他文件的咨询公司、采购人或其附属机构有任何关联。(3.5)满足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要求。1.9.1踏勘现场☑不组织,自行踏勘。□组织,踏勘时间:踏勘集中地点:1.10.1投标预备会☑不召开□召开,召开时间:召开地点:1.10.2供应商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磋商截止时间前5日。1.10.3采购人澄清的时间磋商截止时间前5日。1.11偏离□不允许☑允许,供应商可在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条件上,作出正偏离(如工期提前、质量标准提高、处罚额度增大等)。不允许负偏离。2.1构成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其他材料工程量清单、施工图。2.2.1供应商要求澄清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前3个工作日。2.2.2磋商截止时间2025年07月07日14时30分。2.2.3供应商确认收到竞争性磋商文件澄清的时间收到澄清通知24小时内。2.2.4递交投标文件的时间2025年07月07日14时30分前。2.3.2供应商确认收到竞争性磋商文件修改的时间收到竞争性磋商文件修改通知24小时内。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3.1.1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材料澄清函等经确认的材料。3.2.3最高投标限价或其计算方法见条款号9.3“磋商控制价(预算价)”。3.3.1磋商有效期磋商截止日起60天。3.4.1投标保证金无3.6.1投标文件格式(1)投标文件全部采用电子文档,应使用“政采云”平台(http://www.zcygov.cn)中下载的政采云电子投标客户端制作,并进行电子签章及加密后上传至政采云平台。(2)如供应商提交的电子标书不符合(1)要求或开标时无法读取导入或解密,其投标(响应)文件将不予受理。3.6.2签字和盖章要求按照投标文件格式,采用企业、法定代表人电子签章签名。注:投标文件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规定签章处逐一签章,要求签单位公章处应签单位公章,且要求投标文件逐页盖单位公章。3.6.3投标文件的密封网上递交的投标文件应使用数字证书进行加密。5.1磋商时间和地点磋商时间:2025年07月07日14时30分(北京时间)。地点为:政府采购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6.1.1磋商小组的组建磋商小组构成:3人;评审专家确定方式:业主代表1人,在云南省政府采购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2人。7.1是否授权磋商小组确定中标人□是☑否,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3人。7.2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介云南省政府采购网(http://www.yngp.com)、政府采购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7.4.1履约担保是否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要求,履约保证金的形式:不要求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7.4.1履约担保履约保证金的金额:不要求☑不要求8.1供应商代表出席开标会议本次招标采用电子招投标,不邀请供应商代表参加开标会议。9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9.1电子招标投标□否☑是,具体要求:开标方式:采购代理机构将依托电子交易平台发起开始解密指令,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须携带加密时所用的CA锁按平台提示和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登录到“政采云”平台电子开标大厅签到并在发起解密指令之时起30分钟内完成对电子投标文件在线解密。投标文件未按时解密的,视为投标(响应)文件无效。如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在规定时间内无法正常解密的(如:浏览器故障、未安装相关驱动、网络故障、加密CA与解密CA不一致等),采购人/代理机构不予异常处理,视为供应商自动弃标。9.2招标代理服务及相关费用1.采购活动相关费用按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的代理合同约定金额及方式支付。2.不论投标结果如何,供应商均应自行承担所有与投标有关的全部费用。3.本招标项目代理服务费收费由采购代理机构与采购委托人协商约定,采用差额定率累进计算方式,以中标金额为计算基准,由中标(成交)单位向采购代理机构支付,代理服务费包含在投标报价中;计算方法:50万元及以下7000元、中标金额大于50万元时,50万元以内的固定收费金额不参与累进,50-100万元×1.5%、100万-500万计取×1%。4.代理服务费缴纳账户:开户名称:云南凯瑞招标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昭通公园支行账号:240308010400031759.3磋商控制价(预算价)人民币:2559439.04元(大写:贰佰伍拾伍万玖仟肆佰叁拾玖元零肆分)。供应商的投标总报价应不高于磋商控制价(预算价),否则按废标处理。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9.4知识产权构成本竞争性磋商文件各个组成部分的文件,未经采购人书面同意,供应商不得擅自复印和用于非本招标项目所需的其他目的。采购人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未成交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或技术方案时,需征得其书面同意,并不得擅自复印或提供给第三人。9.5解释权构成本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构成合同文件组成内容的,以合同文件约定内容为准,且以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文件优先顺序解释;除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有特别规定外,仅适用于磋商阶段的规定,按磋商公告、供应商须知、评标办法、投标文件格式的先后顺序解释;同一组成文件中就同一事项的规定或约定不一致的,以编排顺序在后者为准;同一组成文件不同版本之间有不一致的,以形成时间在后者为准。按本款前述规定仍不能形成结论的,由采购人负责解释。9.6政府采购优惠政策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执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支持监狱企业、促进残疾人就业等政府采购政策。9.7本项目所属行业本项目采购类型为工程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建筑业。建筑业划型标准为: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附件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1.总则1.1项目概况1.1.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项目施工进行竞争性磋商。1.1.2本招标项目采购人: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1.3本招标项目采购代理机构: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1.4本招标项目名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1.5本招标项目建设地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2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1.2.1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及出资比例: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2.2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3招标范围、计划工期、质量要求1.3.1本次招标范围: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3.2本招标项目的计划工期: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3.3本招标项目的质量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4供应商资格要求1.4.1供应商应具备承担本项目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1)资质条件: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2)项目经理资格: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3)其他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4.2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1)为采购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2)为本招标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3)为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4)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5)为本招标项目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6)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7)被责令停业的;(8)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9)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10)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1.5费用承担供应商准备和参加磋商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1.6保密参与磋商活动的各方应对竞争性磋商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1.7语言文字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1.8计量单位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1.9踏勘现场1.9.1踏勘现场: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9.2供应商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1.9.3供应商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1.9.4供应商在踏勘现场中获得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供应商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采购人不对供应商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1.10投标预备会1.10.1本次招标不召开投标预备会。1.11偏离偏离: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2.竞争性磋商文件2.1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2.1.1本竞争性磋商文件包括:(1)竞争性磋商公告;(2)供应商须知;(3)评审办法;(4)合同条款及格式;(5)工程量清单;(6)图纸;(7)技术标准和要求;(8)投标文件格式;(9)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2.1.2根据本章第1.10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竞争性磋商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2.2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2.2.1供应商应认真核查竞争性磋商文件,如有疑问的,供应商可以在距磋商截止时间5天前以在线不署名提交要求采购人澄清,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澄清要求不予接受。所有获取了采购文件的潜在供应商凭企业数字证书(CA)登录“政采云”平台,通过在线方式进行不署名提问。2.2.2采购代理机构将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澄清公告及“政采云”平台上答复所有报名下载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供应商(答复中不包含问题的来源)要求澄清的问题,其他澄清方式无效。2.3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修改2.3.1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竞争性磋商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于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5日前,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澄清公告。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2.3.2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单位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但至少在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5日前,将变更时间通知所有购买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2.3.3供应商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及时登录“政采云”平台中查看有关该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答疑、补遗内容。否则,后果自负。2.3.4竞争性磋商文件澄清、竞争性磋商文件修改文件内容均以网上电子文件为准,当竞争性磋商文件、竞争性磋商文件澄清、竞争性磋商文件修改文件内容后前相互矛盾时,以最后发出的为准。。3.投标文件3.1投标文件的组成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3)授权委托书;(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5)施工组织设计;(6)项目管理机构;(7)资格审查资料;(8)近3年完成的项目情况表(9)正在实施的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10)其他资料(11)企业信誉、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供和供应商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3.2投标报价(第一轮报价)3.2.1供应商应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3.2.2供应商在磋商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第一轮报价)总额,应同时修改“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第一轮报价),投标报价(第一轮报价)总额为各分项金额之和。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款的有关要求。3.2.3采购人设有磋商控制价(预算价),供应商的投标报价(第一轮报价)只能低于磋商控制价(预算价)否则采购人将不予以接受。3.2.4投标报价(第一轮报价)3.2.4.1投标报价(第一轮报价)为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支付金额的总和。3.2.4.2供应商的投标报价(第一轮报价),应是完成招标工程范围及工期的全部,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重复。3.2.4.3本项目按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承包(承包单价按中标人的第二轮总报价(最终报价)与第一轮总报价的比例关系反推计算合同单价),供应商应当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磋商控制价(预算价)和有关要求,综合考虑各种风险和优惠让利后采用综合报价形式进行投标报价(第一轮报价),不得采用总价让利或以百分比让利等形式进行投标报价(第一轮报价),投标报价(第一轮报价)不得低于其企业成本价。3.2.4.5实际施工中综合单价因工程量变更需调整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应按合同专用条款执行。3.2.4.6供应商的投标总报价应包含招标范围内的所有内容,若有漏项,视为分摊在其它项目中,采购人不予以认可。3.2.4.7供应商应按采购人提供的图纸和磋商控制价(预算价)、竞争性磋商文件,工程规范及根据自身的实力计算工程项目总价。3.2.4.8供应商可到工地踏勘以充分了解工程位置、情况、道路、储存空间、装卸限制及任何其他足以影响承包价的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工程情况而导致的索赔或工期延长申请将不被批准。3.2.4.9投标报价(第一轮报价)应本着不低于成本的合理原则进行。3.3磋商有效期3.3.1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磋商有效期为60天。3.3.2在磋商有效期内,供应商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应承担竞争性磋商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3.3.3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磋商有效期的,采购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供应商延长投标有效期。供应商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供应商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3.4投标保证金无。3.5资格审查资料3.5.1“供应商基本情况表”应附供应商营业执照及其年检合格的证明材料、资质证书副本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材料的复印件。3.5.2“正在施工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和。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3.6投标文件的编制3.6.1投标文件格式: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3.6.2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合同履行期限、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采购内容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3.6.3投标文件的签署: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3.6.4投标文件的密封: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4.投标4.1、投标文件上传要求(1)网上递交的投标文件需要对投标文件进行加密。(2)未按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4.2、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和地点4.2.1投标文件提交不得迟于“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截止时间。4.2.2供应商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将电子投标文件递交到“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4.2.3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电子投标文件,采购代理机构不予受理。4.3电子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4.3.1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供应商可以修改或撤回已在网上递交的投标文件,无须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4.3.2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规定进行编制、上传和递交。5.磋商5.1磋商时间和地点采购人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2.2.2项规定的磋商截止时间和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磋商,并邀请所有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5.2磋商程序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磋商:(1)宣布磋商纪律;(2)公布在磋商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供应商名称,并点名确认供应商是否派人到场;(3)宣布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4)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确定并宣布投标文件评审和报价顺序;(5)按照宣布的磋商顺序进行磋商;(6)供应商代表、采购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磋商记录上签字确认;(7)磋商结束。5.3磋商异议供应商对磋商有异议的,应当在磋商现场提出,采购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6.评标6.1磋商小组6.1.1评审由采购人依法组建的磋商小组负责。磋商小组由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磋商小组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6.1.2磋商小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1)供应商或供应商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3)与供应商有经济利益关系;(4)曾因在招标、评审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5)与供应商有其他利害关系。6.2评审原则评审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6.3评审磋商小组按照第三章“评审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审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审依据。7.合同授予7.1定标方式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磋商小组直接确定中标人外,采购人依据磋商小组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磋商小组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7.2中标候选人公示采购人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媒介公示中标候选人。7.3中标通知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采购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供应商。7.4履约担保7.4.1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担保形式和竞争性磋商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采购人书面认可的履约担保格式向采购人提交履约担保。7.4.2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4.1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中标人应当予以赔偿。7.5签订合同7.5.1采购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及报价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采购人取消其中标资格,视为放弃中标,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中标人应当予以赔偿。7.5.2发出中标通知书后,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视为放弃中标,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中标人应当予以赔偿。8.纪律和监督8.1对采购人的纪律要求采购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供应商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8.2对供应商的纪律要求供应商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采购人串通投标,不得向采购人或者磋商小组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供应商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审工作。8.3对磋商小组成员的纪律要求磋商小组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审活动中,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磋商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审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审。8.4对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审活动中,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8.5投诉供应商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9.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0.电子招标投标电子招标投标: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标通知书(中标人名称):你方于,(投标日期)所递交的(项目名称)投标文件及最终报价已被我方接受,被确定为中标人。中标价:,元。工期:日历天。工程质量:符合,标准。项目经理:,(姓名)。请你方在接到本通知书后的日内到,(指定地点)与我方签订承包合同,在此之前按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7.4款规定向我方提交履约担保。随附的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是本中标通知书的组成部分。特此通知。附: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采购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年月日中标结果通知书(未中标人名称):我方已接受,(中标人名称)于,(投标日期)所递交的(项目名称)投标文件及最终报价,确定,(中标人名称)为中标人。感谢你单位对我们工作的大力支持!采购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年月日确认通知(采购人名称):你方于年月日发出的,(项目名称)关于,的通知,我方已于年月日收到。特此确认。供应商:(盖单位章)年月日第三章评审办法评审办法前附表条款号评审因素评审标准2.1.1资格评审标准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1.供应商必须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的证明材料(扫描件加盖单位公章)。2.供应商必须提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证明材料。3.供应商须提供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4.供应商须提供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证明材料;新成立的企业提供成立以来的社会保险费缴纳证明或相关情况说明;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不需要缴纳。5.供应商须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执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支持监狱企业、促进残疾人就业等政府采购政策。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资质要求:供应商须具备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有效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含叁级)资质,并取得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项目经理要求:拟派往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须在申请人单位注册并具有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有效的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含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并取得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且不得担任其他在建工程项目的项目负责人。2.供应商信誉: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及“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后在上述网站对供应商信用情况进行查询。3.具有投资参股关系的关联企业,或具有直接管理和被管理关系的母子公司,或同一母公司的子公司,或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不得同时对本项目提出申请。4.供应商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与为本次采购的项目进行设计、编制规范和其他文件的咨询公司、采购人或其附属机构有任何关联。5.满足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要求。2.1.2符合性评审标准供应商名称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投标文件格式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投标文件的签署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工期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质量要求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第一轮报价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其他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条款号条款内容编列内容2.2成交原则投标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2.2.1磋商内容对竞争性响应文件进行初步审查(包括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通过初步审查的响应文件进行详细评审。供应商应在规定时间进入磋商,磋商次数为一次。2.2.2第二轮报价(最终报价)供应商进行两轮报价,分为投标文件中的第一轮报价和第二轮报价(最终报价),第二轮报价(最终报价)部分由磋商小组就本竞争性磋商文件技术标准和要求、价格及磋商小组认为与本次项目有关的因素与供应商进行磋商。第二轮报价(最终报价)不得高于第一轮报价。第二轮报价(最终报价)时限为发起报价后30分钟内完成。2.2.3磋商基准价磋商基准价为第二轮报价(最终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2.3详细评审(总分100分)评标总得分=F1+F2+F3。第二轮报价(最终报价)部分评分F1(30分)F1=(磋商基准价/最终磋商报价)×30技术部分评分F2(60分)F2=技术部分得分之和商务部分评分F3(10分)F3=商务部分得分之和条款号条款内容编列内容2.3.1技术部分总体施工第一档:总体施工组织布置及规划合理,有针对性的得10分;2.3.1评分标准(满分60)组织布置及规划(10分)第二档:总体施工组织布置及规划一般,针对性一般的得8分;第三档:总体施工组织布置及规划,针对性差的得4分。第四档:总体施工组织布置及规划,与本项目不相符且有明显错误的得1分。第五档:无总体施工组织布置及规划的不得分。关键工程的施工方案、方法与技术措施(10分)第一档:关键工程的施工方案、方法与技术措施科学合理,阐述明确全面的得10分;第二档:关键工程的施工方案、方法与技术措施科学性一般、阐述一般的得8分;第三档:关键工程的施工方案、方法与技术措施科学性差、阐述差的得4分。第四档:关键工程的施工方案、方法与技术措施科学性差、阐述与本项目不相符且有明显错误的得1分。第五档:无关键工程的施工方案、方法与技术措施的不得分。质量保证措施审查评分(8分)第一档:质量保证措施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且有具体的违约责任的,对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有详细阐述且科学合理的得8分。第二档:质量保证措施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且有具体的违约责任的,质量保证措施基本达到要求的得4分。第三档:质量保证措施勉强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有违约责任的但不具体的得1分。第四档:未提供质量保证措施的不得分。安全生产措施审查评分(8分)第一档:安全生产措施具体、完整、可行,合理、先进、针对工程实际,得8分。第二档:安全生产措施可行性、完整性、合理性、针对工程实际一般,得4分。第三档:安全生产措施不具体、不完整、不可行,不合理、不先进、不针对工程实际,得1分。第四档:安全生产措施未提供的不得分。工期保证措施审查评分(8第一档:工期保证措施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且有具体的违约责任的,有详细施工进度计划,且能保证工期的得8分。分)第二档:工期保证措施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且有违约责任和有施工进度计划,措施基本能满足工期要求的得4分。第三档:工期保证措施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违约责任不具体和施工进度计划一般,措施不能满足工期要求的得1分。第四档:无施工进度计划的不得分。施工机械审查评分(6分)第一档:投入的施工机械完全满足施工要求,且搭配合理的得6分。第二档:投入的施工机械基本满足施工要求,搭配适当得3分。第三档:投入的施工主要机械不能满足工程要求,搭配较差的1分。第四档:未投入施工主要机械的不得分。项目管理人员配置审查评分(10分)第一档:供应商拟定的项目负责人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项目负责人的资格条件,项目管理人员配置针对工程实际且非常合理,能满足工程管理需要的得10分;第二档:供应商拟定的项目负责人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项目负责人的资格条件,项目管理人员配置合理,基本满足工程管理需要,但专业配置针对性不强的得8分;第三档:供应商拟定的项目负责人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项目负责人的资格条件,项目管理人员配置基本合理,但专业配置没有针对性的得4分;第四档:供应商拟定的项目负责人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项目负责人的资格条件,项目管理人员配置不合理,不能满足工程管理需要的得1分。第五档:未提供项目管理人员配备的不得分。条款号条款内容编列内容2.3.2商务部分评分标准(满分10)项目业绩审查评分(10分)近3年(2022年1月1日至今)内每有一项业绩(须提供需提供中标通知书复印件或合同协议书复印件)得2分,累计得分不超过10分。如供应商提供虚假资料应按照法律责任追究并取消其中标资格。2.4推荐成交候选人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2.5合同价款1.签约合同价款为中标人的第二轮报价(最终报价)。2.合同单价为按中标人的第二轮总报价(最终报价)与第一轮总报价的比例关系反推计算工程量清单中的综合单价。3.合同一旦签订,合同单价在合同实施期间将不因工作量及市场材料价格的变化而调整。3评标程序评审详细程序3.1废标条件详见本章附件A:废标条件1.评审方法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磋商小组对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但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成本的除外。评审得分相同时,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其他情况由磋商小组民主确定。其他情形则由磋商小组民主推荐。2.评审标准2.1初步评审标准2.1.1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1.2符合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2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2.2.1分值构成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2.2评标基准价计算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2.3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3.评标程序3.1初步评审3.1.1磋商小组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供“注意事项”中要求提交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磋商小组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3.1.2供应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1)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2)不按磋商小组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3.1.3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磋商小组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供应商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供应商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3.2详细评审3.2.1磋商小组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1)按本章评标办法前附表第2.3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最终总报价部分进行评审计算出的汇总得分F1;(2)按本章评标办法前附表第2.3.1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技术部分进行评审计算出的汇总得分F2;(3)按本章第2.3.2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商务部分进行评审计算出的汇总得分F3;3.2.2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3.2.3供应商总得分=F1+F2+F3。3.2.4磋商小组发现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供应商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磋商小组认定该供应商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作废标处理。3.3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3.3.1在评标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书面形式要求供应商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磋商小组不接受供应商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3.3.2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供应商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3.3.3磋商小组对供应商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供应商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磋商小组的要求。3.4推荐中标候选人3.4.1除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磋商小组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3.5评标结果磋商小组完成评标后,应当向采购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附件A:废标条件废标条件A0.总则本附件所集中列示的废标条件,是本章“评审办法”的组成部分,是对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和本章正文部分所规定的废标条件的总结和补充,如果出现相互矛盾的情况,以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和本章正文部分的规定为准。A1.废标条件供应商或其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A1.1投标报价(第一轮报价)高于业主公布的磋商控制价(预算价)的。A1.2有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A1.3不按磋商小组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A1.4在资格评审、符合性评审中,磋商小组认定供应商的投标不符合评审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任何一项评审标准的。A1.5供应商的最终报价或者某些分项报价明显不合理或者低于成本,有可能影响工程质量和不能诚信履约的,不能在磋商小组规定的期限内提供相关书面文件予以解释说明和证明的。A1.6供应商未按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8.1款规定出席开标会的。A1.7竞争性磋商小组初步评审时若发现供应商工程量清单报价存在有重大漏项、缺项,且在投标文件中没有明确的阐述的,其投标作否决处理。A1.8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中的材料费和材料报价表中对应材料的单价应当统一。不统一的,竞争性磋商小组应当要求供应商进行澄清,供应商没有合法、合理理由的,其投标作否决处理。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此合同仅供参考,具体合同内容以采购人和中标人实际签订为准。)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合同1.1.1.1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以及其他合同文件。1.1.1.2合同协议书:指第1.5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1.1.1.3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中标通知书随附的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等,是中标通知书的组成部分。1.1.1.4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1.1.1.5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1.1.1.6技术标准和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技术标准和要求的文件,以及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1.1.1.7图纸:指包含在合同中的工程图纸,以及由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供的任何补充和修改的图纸,包括配套的说明。1.1.1.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1.1.1.9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1.1.2.1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1.1.2.2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或盖章的当事人。1.1.2.3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1.1.2.4承包人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派驻施工场地的全权负责人。1.1.2.5监理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属于国家强制监理的,监理人应当具有相应的监理资质。1.1.2.6总监理工程师(总监):指由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场地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1.1.3工程和设备1.1.3.1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1.1.3.2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仪器装置、运载工具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1.1.3.3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1.1.4日期1.1.4.1开工通知:指监理人按第6.2款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1.1.4.2开工日期:指监理人按第6.2款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1.1.4.3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6.3款、第6.4款约定所作的变更。1.1.4.4竣工日期:指第1.1.4.3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以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1.1.4.5缺陷责任期:指履行第12.1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具体期限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1.1.4.6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1.1.5合同价格和费用1.1.5.1签约合同价:指签定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的合同总金额。1.1.5.2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1.1.5.3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1.1.5.4暂列金额: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列金额,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1.1.5.5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款。1.1.5.6质量保证金(或称保留金):指按第10.4款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1.1.6其他1.1.6.1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语言文字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1.3法律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府规章。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9)其他合同文件。1.5合同协议书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或盖章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1发包人提供的图纸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图纸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提供给承包人。1.6.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部分工程的大样图、加工图等,承包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1.7联络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重要文件,均应采用书面形式。按合同约定应当由监理人审核、批准、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的承包人的要求、请求、申请和报批等,监理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未回复的,视同认可,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回复期限的,其相应期限均为收到相关文件后7天。2.发包人义务2.1遵守法律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2.2发出开工通知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6.2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2.3提供施工场地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以及施工场地内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等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2.4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2.5组织设计交底发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2.6支付合同价款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2.7组织竣工验收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2.8其他义务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3.监理人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3.1.1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其所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监理人在行使某项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而通用合同条款没有指明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未经发包人批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3.1.2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3.2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3.3监理人员3.3.1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3.3.2监理人员对承包人文件、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监理人的拒绝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3.3.3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在该指示发出的48小时内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3.3.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3.5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3.4监理人的指示3.4.1监理人应按第3.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施工场地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按第3.3.1项约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或盖章。3.4.2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第3.4.1项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9条处理。3.4.3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临时书面指示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人在收到书面确认函后24小时内未予答复的,该书面确认函应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3.4.4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3.3.1项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3.4.5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3.5商定或确定3.5.1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3.5.2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17条的约定处理。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17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4.承包人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4.1.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3.4款作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4.1.2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为按照合同完成工程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以及按合同约定的临时设施等。4.1.3承包人应对所有现场作业、所有施工方法和全部工程的完备性、稳定性和安全性负责。4.1.4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连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4.1.5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4.1.6承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4.2履约担保4.2.1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28天内把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4.2.2如工程延期,承包人有义务继续提供履约担保。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延期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延期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4.3承包人项目经理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指派项目经理,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按第3.4款作出的指示,负责组织合同工程的实施。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授权的施工场地管理机构章,并由承包人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4.4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4.5不利物质条件4.5.1不利物质条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是指承包人在施工场地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下和水文条件,但不包括气候条件。4.5.2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通知应载明不利物质条件的内容以及承包人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监理人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9条约定执行。监理人没有发出指示的,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5.施工控制网5.1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术规范,按上述基准点(线)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测设施工控制网,并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5.2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及时修复。承包人应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发包人。6.工期6.1进度计划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向监理人提交进度计划。经监理人审批后的进度计划具有合同约束力,承包人应当严格执行。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时,监理人应当指示承包人对进度计划进行修订,重新提交给监理人审批。6.2工程实施监理人应在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承包人应在第1.1.4.3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工程。实际竣工日期在接收证书中写明。6.3发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第6.1款的约定执行。(1)增加合同工作内容;(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3)发包人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5)提供图纸延误;(6)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7)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6.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由于出现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异常恶劣气候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6.5承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逾期竣工违约金计算方法和最高限额,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7.工程质量7.1工程质量要求工程质量验收按照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执行。7.2监理人的质量检查监理人有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7.3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检查。监理人应按时到场检查。监理人未到场检查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无论监理人是否到场检查,对已覆盖的工程隐蔽部位,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无论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7.4清除不合格工程由于承包人的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不符合合同要求造成的任何缺陷,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8.试验和检验8.1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8.1.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8.1.2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派员参加试验和检验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和检验,并应立即将试验和检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或盖章确认。8.1.3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按合同约定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8.2现场材料试验8.2.1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8.2.2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复核性材料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9.变更9.1变更权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第9.2款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作出变更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9.2变更程序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监理人应审查,并在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14天内,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商定此估价。在未达成协议的情况下,监理人应确定该估价。9.3变更的估价原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9.4暂列金额暂列金额只能按照监理人的指示使用,并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9.5计日工9.5.1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变更的零星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计价子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9.5.2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应从暂列金额中支付,承包人应在该项变更的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批:(l)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2)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9.5.3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按第10.3款的约定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复核并经发包人同意后列入进度付款。10.计量与支付10.1计量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有合同约束力的进度计划,按月分解签约合同价,形成支付分解报告,送监理人批准后成为有合同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按有合同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分期计量和支付;支付分解表应随进度计划的修订而调整;除按照第9条约定的变更外,签约合同价所基于的工程量即是用于竣工结算的最终工程量。10.2预付款预付款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施工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预付款的额度、预付办法,以及扣回与还清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预付款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10.3工程进度付款承包人应在第10.1款约定的支付分解表确定的每个付款周期末,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末已实施工程的合同价款;(2)根据第9条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3)根据第16条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4)根据第10.2款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5)根据第10.4款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6)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7天内完成核查,并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付款证书。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的14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执行。10.4质量保证金监理人应从第一个付款周期开始,在发包人的进度付款中,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扣留质量保证金,直至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金额或比例为止。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到期应返还承包人剩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发包人应在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缺陷责任,并将无异议的剩余质量保证金返还承包人。10.5竣工结算10.5.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结算价格不因物价波动和法律变化而调整。10.5.2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监理人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的7天内完成核查、准备竣工付款证书并送发包人审核,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提出具体意见或签认竣工付款证书,并在监理人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的28天内将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并提出具体意见或者签认竣工付款证书的,视为同意承包人提出的竣工付款金额。10.5.3竣工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执行。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校舍维修改造涉及「招标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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