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医疗责任保险服务招标公告(上海市静安区中心医院2025)
项目概况
2025年上海市静安区中心医院医疗责任保险服务 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上海市政府采购网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5年07月17日 10:00(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310106000250515110495-06243429
项目名称:2025年上海市静安区中心医院医疗责任保险服务
预算编号: 0625-00002615
预算金额(元): 1400000元(国库资金:1400000元;自筹资金:0元)
最高限价(元): 包1-1400000.00元
采购需求:
包名称:医责险
数量:1
预算金额(元):1400000.00
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用途:医疗机构责任保险(医责险)的保险责任系投保医疗机构在保险期内,因医患纠纷发生经济赔偿或法律费用,保险公司依照约定承担人的赔偿责任。涵盖医疗过错、服务不当、告知不全及药品器械等引起的医疗损害责任,场所责任等民事责任,医患双方均无过错时的公平责任等。(具体要求详见附件)
合同履约期限: 2025年7月29日至2026年7月28日
本项目( 否 )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推行节能产品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发展。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2、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3.1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投标。3.2本项目面向大、中、小、微型等各类供应商采购。3.3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3.4国家和上海市规定政府采购应当优先采购的产品和服务,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优先采购。3.5保险行业相关资质证明材料: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具有在本市开展相关保险业务资格,并以其总公司或省级分公司(或同级机构)的名义响应和承保;以省级分公司名义参加投标的,应当取得总公司针对本项目的唯一授权。
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2025年06月26日至2025年07月03日,每天上午00:00:00-12:00:00,下午12:00:00-23:59:59(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上海市政府采购网
方式: 网上获取
售价(元): 0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2025年07月17日 10:00(北京时间)
投标地点:本次投标采用网上投标方式,投标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和方法,在上海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的门户网站上海政府采购网(http://www.zfcg.sh.gov.cn)(简称:电子采购平台)电子招投标系统提交。
开标时间: 2025年07月17日 10:00
开标地点:上海政府采购网www.zfcg.sh.gov.cn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1.项目招标文件、项目需求以招标公告附件为准。(上海政府采购云平台自动生成的招标文件仅供参考)2.根据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上海市政府采购云平台第三批单位上线运行的通知》的规定,本项目采购相关活动在由市财政局建设和维护的上海市政府采购云平台(简称:采购云平台,门户网站:上海政府采购网,网址:www.zfcg.sh.gov.cn)进行。供应商应根据《上海市电子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供应商在采购云平台的有关操作方法可以参照采购云平台中的“操作须知”专栏的有关内容和操作要求办理。3.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尽早加密上传投标文件,电话通知招标人进行签收,并及时查看招标人在采购云平台上的签收情况,以免因临近投标截止时间上传造成招标人无法在开标前完成签收的情形。未签收的投标文件视为投标未完成。
七、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上海市静安区中心医院
地 址:西康路259号
联系方式:021-61578108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上海市静安区政府采购中心
地 址:秣陵路80号5楼
联系方式:62551670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邹老师
电 话:62551670
附件信息:
2025年上海市静安区中心医院医疗责任保险服务项目.zip638.7K
2025年上海市静安区中心医院医责险项目采购需求采购编号:0625-00002615预算金额:140万支付方式:被保险人收到保单后一个月内全额支付采购目录:保险服务该项目面向大、中、小、微企业项目说明:本项目为上海市静安区中心医院2025年医责险采购。项目概况:上海市静安区中心医院为三级乙等综合性医院,核定床位645张,截止2024年底,医院共有临床医生279人,技师139人,护士408人;上年度门(急)诊人次:75.1万人次;医疗纠纷历史情况:2018年度:纠纷赔偿7起,总赔偿额:195.15万元,单次最高赔偿金额:44万元;2019年度:纠纷赔偿9起,总赔偿额:175.94万元,单次最高赔偿金额:82.8万元;2020年度:纠纷赔偿10起,总赔偿额预计:210.6万元,单次最高赔偿金额预计:83万元;2021年度:纠纷赔偿10起,总赔偿额:148.89万元,单次最高赔偿金额预计:70万元;2022年度:纠纷赔偿8起,总赔偿额预计:159万元,单次最高赔偿金额预计:69.5万元;2023年度:纠纷赔偿17起,总赔偿额预计:74.86万元,单次最高赔偿金额预计:35万元;招标险种:医疗机构责任保险(医责险)。医疗机构责任保险(医责险)的保险责任系投保医疗机构在保险期内,因医患纠纷发生经济赔偿或法律费用,保险公司依照约定承担人的赔偿责任。涵盖医疗过错、服务不当、告知不全及药品器械等引起的医疗损害责任,场所责任等民事责任,医患双方均无过错时的公平责任等。上海市静安区中心医院医疗责任保险的承保人应当需根据医院实际情况,为医院制定符合实际需要的保险方案,承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提供理赔服务及协助风险管理等附加服务。医责险技术需求表序号项目技术规格及要求1保障方案医疗机构责任保险1.1保险期限自2025年7月29日至2026年7月28日1.2保险责任及责任限额1.2.1保险责任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法》等为法律依据,涵盖包括医疗过错、服务不当、告知不全及药品器械等引起的医疗损害;1.2.2责任限额保单累计责任限额不低于RMB 230 万元;医疗损害责任限额不低于RMB 165万元;每次事故责任限额不低于RMB 120万元;每次事故每位患者责任限额不低于:RMB 80万元;对患者因保险事故残疾的,伤残级别依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确定,该标准划分为10个等级,从一级(人体致残率100%)到十级(人体致残率10%),每级致残率相差10%;1.2.3公平责任患者在被保险人从事与其资格相符的诊疗活动中受到人身损害,且患者和被保险人对事故的发生都无过错的情况下,出于公平责任,被保险人需对患者的损失给与适当补偿的一种责任;每次事故每位患者责任限额不低于:RMB 2万元;1.2.4特别会诊费用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患者的人身损害,且超出被保险人医疗水平时,以被保险人名义外请医务人员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会诊费用;每次事故每位患者责任限额不低于:RMB 2万元;1.2.5法律费用被保险人被提起诉讼或仲裁,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合理的、必要的诉讼费、鉴定费、取证费、案件受理费律师费、仲裁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等;累计法律费用责任限额不低于:RMB 15万元。1.2.6公众责任被保险人在保险单列明的承保区域范围内依法从事诊疗护理活动过程中,由于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患者或其陪同人员的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承保场所范围被保险人所在地(保险事故发生后承保场所范围还包括受事故影响的周边地区)每次事故及累计责任限额:不低于RMB 50万元;免赔额:每次事故财产损失与人身伤害均无免赔。1.2.7附加医务人员人身意外保障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投保医务人员出现下列任一情形的,对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在保单列明的承保区域内从事诊疗护理活动时,由于发生医疗纠纷而遭受患者方的故意伤害,因此发生人身损害;(二)由于工作原因首次确诊罹患法定的甲类、乙类传染病或职业病;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每人责任限额 RMB 10万元;累计责任限额不低于RMB 30万元;1.3追溯期是指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从保险期间起始之日向前追溯的一段时间。在追溯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若患者或其近亲属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的,保险人将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24个月1.4赔偿处理约定1.4.1赔偿基础赔偿基础以民法典中侵权责任为基础,可以以院内调解、人民调解、法院调解以及法院判决作为依据,且无需进行二次定损定责。1.4.2小额快速赔偿同意设定小额快速赔偿通道,单次小于5000元的属小额快赔,保险期限内累计额度不小于4万元。被保险人从事与其资格相符的诊疗活动中存在过失行为但未造成患者人身伤害的,按小额案件简易程序处理。1.4.3赔款支付时间收到索赔材料后,承诺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理赔审核并完成支付。1.4.4索赔单证被保险人应尽可能收集医责险定损计赔所需证据单证,保险人不得以材料不齐为由拒绝赔偿。索赔资料包含但不限于如下(1)被保险人身份证明;(2)实施手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历、诊断证明、手术证明;(3)实施手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适用于身故保险金申请的);(4)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鉴定诊断书(适用于伤残保险金申请的);(5)医疗费用发票原件(如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获得医疗费用补偿的,需提供第三方赔付证明原件、医疗费用发票复印件)、医疗费用明细清单(适用于医疗保险金申请的);(6)受益人的身份证明及与被保险人的关系证明;(7)受益人确认的银行账户。2服务要求2.1保险服务费用投标人履行保险责任,并须承担在发生保险事故后,为防止或减少患者的人身损害所支付的合理的、必要的费用,以及案件处理等费用,上述费用应在保单中予以明确并载明,投标方需提供相关承诺2.2应急响应服务与纠纷处置配备不少于1名具有专业资质的专职接待人员提供应急响应、在院驻点咨询、纠纷接待及纠纷处置、开展第三方见证谈话推动医疗风险分担等相关工作。接待人员每周驻院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接待人员驻院期间,需配合医院相关管理部门工作并根据合同协议接受考核。须提供投标人(或其代理机构)与服务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服务人员履历及专业技术证书。制定详细的驻院服务方案(包括工作时间、考核标准、工作流程规范的)。2.3评估服务及理赔服务提供纠纷案件责任评估服务,投保人提交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反馈协商赔付金额参考意见,急案1个工作日内反馈,出具《上海市医疗责任保险赔偿处理意见书》,作为理赔时重要的参考依据之一。投标人(或其代理机构)内部须有专职医疗损害评估团队及专职理赔服务团队,需提供投标人(或其代理机构)与评估团队人员及理赔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或聘书、履历及专业技术证书。评估人员应包含有高级职称医务人员,并且从事医疗损害评鉴工作的专职人员;具备法律从业背景,并且在医疗损害方面有5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专职人员。理赔人员应具备三年以上医疗责任险项目理赔经验。2.4专项培训能提供法律风险防范、纠纷处置与心理建设等相关专项培训。须提供培训内容描述及培训计划;及至少3份本院或其他三级医院的培训报告,建立培训机制。2.5风险管理2.5.1早期风险介入配备具有专业心理咨询师资质及有丰富医患沟通经验的的人员提供早期风险介入应急响应,对于抗拒(干涉)治疗、沟通困难、自我伤残倾向、暴力倾向、群体性事件、心理疾病等情况及时出现场进行心理疏导,接到保险人报告后,一般案例20分钟内到场。非紧急情况可以适当延长至24小时内。需提供早期风险介入应急响应报告,配备具有专业心理咨询师资质的人员。2.5.2协助风险防控分析医疗行为风险和法律漏洞,每例赔案做到“一案一反馈”,并提供至少3份反馈报告备查。2.5.3定期汇报按季度提供风险分析报告,并能根据医院的要求提供各类相关管理报告,提供至少2分定期报告备查。2.6法律协助配备有资质的专业律师,针对疑难或有争议的案件,能够根据医院的需求提供法律咨询、律师见证、参与术前谈话、医疗纠纷协商处置等服务,需提供律师履历。2.7增值服务投标人能够提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扩展责任条款,或有利于被保险人提高风险管理的其他配套产品方案。2.8人员要求本项目中人员岗位要求(但不仅限于)如下2.8.1项目负责人 1人本科及以上学历,具有金融类中级职称,从事相关行业有十年以上的工作经验2.8.2评估人员 3人评估人员包含从事医疗损害评鉴工作的人员、专业医务人员及具备法律从业背景并且在医疗损害方面有五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专职人员,其中至少有一人具备高级职称(医疗类专业)2.8.3理赔人员 1人具备三年以上医疗责任险项目理赔经验。3资质要求3.1经营范围涵盖非寿险业务的各个领域,必须包含企业财产保险类、责任险类、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类。3.2投标人须是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成立,具有在本市开展相关保险业务资格,并以其总公司或省级分公司(或同级机构)的名义投标和承保;须提供加盖公章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或加盖公章的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3.3投标人具有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4成功案例4.1投标人近三年以来承接类似项目获得的业主的评价函。4.2投标人近三年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承接类似项目的成功案例,并提供合同复印件等证明资料。上海市静安区政府采购中心2025年上海市静安区中心医院医疗责任保险服务项目招标文件采购人:上海市静安区中心医院集中采购机构:上海市静安区政府采购中心目录第一章:投标邀请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三章:政府采购主要政策第四章:项目招标需求第五章:评标方法第六章:投标文件有关格式第七章:合同格式附件----技术需求第一章投标邀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之规定,上海市静安区政府采购中心受采购人委托对2025年上海市静安区中心医院医疗责任保险服务项目进行国内公开招投标采购,特邀请合格的投标人前来投标。一、合格的投标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2、根据《上海市政府采购供应商登记及诚信管理办法》已登记入库的供应商。3、其他资质要求:3.1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投标。3.2本项目面向大、中、小、微型等各类供应商采购。3.3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3.4国家和上海市规定政府采购应当优先采购的产品和服务,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优先采购。3.5保险行业相关资质证明材料: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具有在本市开展相关保险业务资格,并以其总公司或省级分公司(或同级机构)的名义响应和承保;以省级分公司名义参加投标的,应当取得总公司针对本项目的唯一授权。二、项目概况:1、项目名称:2025年上海市静安区中心医院医疗责任保险服务项目详见招标公告,超过采购预算的投标不予接受。2、招标编号:详见招标公告(代理机构内部编号:)3、预算编号:详见招标公告4、项目主要内容、数量及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医疗机构责任保险(医责险)的保险责任系投保医疗机构在保险期内,因医患纠纷发生经济赔偿或法律费用,保险公司依照约定承担人的赔偿责任。涵盖医疗过错、服务不当、告知不全及药品器械等引起的医疗损害责任,场所责任等民事责任,医患双方均无过错时的公平责任等。(具体要求详见附件)5、交付地址:静安区中心医院6、保险期限:2025年7月29日至2026年7月28日7、采购预算金额:详见招标公告8、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情况:促进中小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发展。三、招标文件的获取凡愿参加投标的合格投标人可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时,登录“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网”(http://www.zfcg.sh.gov.cn)免费下载招标文件。凡愿参加投标的合格供应商应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按照规定获取招标文件,逾期不再办理。未按规定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将被拒绝。注:投标人须保证报名及获得招标文件需提交的资料和所填写内容真实、完整、有效、一致,如因投标人递交虚假材料或填写信息错误导致的与本项目有关的任何损失由投标人承担。四、投标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1、投标截止时间:详见投标邀请(招标公告)或延期公告(如果有的话),迟到或不符合规定的投标文件恕不接受。2、开标时间:详见投标邀请(招标公告)或延期公告(如果有的话)。五、投标地点和开标地点1、投标地点:http://www.zfcg.sh.gov.cn2、开标地点:上海政府采购网(http://www.zfcg.sh.gov.cn)电子招投标系统网上开标(远程开标)。届时请投标人代表持投标时所使用的数字证书(CA证书)参加开标。3、开标所需携带其他材料:届时请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投标人代表持投标时所使用的CA证书和可以无线上网的笔记本电脑出席开标仪式(远程)。六、发布公告的媒介:以上信息若有变更我们会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通知,请供应商关注。七、其他事项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尽早加密上传投标文件,电话通知招标人进行签收,并及时查看招标人在电子采购平台上的签收情况,以免因临近投标截止时间上传造成招标人无法在开标前完成签收的情形。未签收的投标文件视为投标未完成。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集中采购机构:上海市静安区政府采购中心地址:秣陵路80号5楼邮编:200070电话号码:62551670联系人:邹老师采购人:上海市静安区中心医院地址:西康路259号邮编:200040联系人:李老师电话:61578108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置)表一、项目情况详见招标公告,超过采购预算的投标不予接受。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保险业二、合格供应商条件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2、根据《上海市政府采购供应商登记及诚信管理办法》已登记入库的供应商。3、其他资质要求:3.1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投标。3.2本项目面向大、中、小、微型等各类供应商采购。3.3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3.4国家和上海市规定政府采购应当优先采购的产品和服务,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优先采购。3.5保险行业相关资质证明材料: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具有在本市开展相关保险业务资格,并以其总公司或省级分公司(或同级机构)的名义响应和承保;以省级分公司名义参加投标的,应当取得总公司针对本项目的唯一授权(格式自拟)。三、招标有关事项招标答疑会:不召开踏勘现场:不组织投标有效期:不少于90天投标保证金:不收取投标截止时间:详见投标邀请(招标公告)或延期公告(如果有的话)递交投标文件方式和网址:由投标人在上海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的门户网站上海政府采购网(简称:电子采购平台)电子招投标系统提交。投标网址:www.zfcg.sh.gov.cn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开标地点:详见投标邀请(招标公告)或延期公告(如果有的话)开标网址:上海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的门户网站上海政府采购网(简称:电子采购平台)电子招投标系统。四、评标委员会的组建与评标方法:评标方法:详见第五章《评标方法与程序》中标人推荐办法:详见第五章《评标方法与程序》五、其它事项:付款方法:详见第四章《项目需求》履约保证金:不收取质量保证金:不收取六、说明:根据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上海市政府采购云平台第三批单位上线运行的通知》的规定,本项目采购相关活动在由市财政局建设和维护的上海市政府采购云平台(简称:采购云平台,门户网站:上海政府采购网,网址:www.zfcg.sh.gov.cn)进行。供应商应根据《上海市电子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供应商在采购云平台的有关操作方法可以参照采购云平台中的“操作须知”专栏的有关内容和操作要求办理。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尽早加密上传投标文件,电话通知招标人进行签收,并及时查看招标人在电子采购平台上的签收情况,以免因临近投标截止时间上传造成招标人无法在开标前完成签收的情形。未签收的投标文件视为投标未完成。投标人须知一、总则1.概述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采购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1.2本招标文件仅适用于《投标邀请》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所述采购项目的招标采购。1.3招标文件的解释权属于《投标邀请》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所述的招标人。1.4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所有各方,对在参与招标投标过程中获悉的国家、商业和技术秘密以及其它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均负有保密义务,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1.5根据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上海市政府采购云平台第三批单位上线运行的通知》的规定,本项目招投标相关活动在上海市政府采购云平台(门户网站:上海政府采购网,网址:www.zfcg.sh.gov.cn)进行。2.定义2.1“采购项目”系指《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所述的采购项目。2.2“服务”系指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人为完成采购项目所需承担的全部义务。2.3“招标人”系指《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所述的组织本次招标的集中采购机构和采购人。2.4“投标人”系指从招标人处按规定获取招标文件,并按照招标文件向招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的供应商。2.5“中标人”系指中标的投标人。2.6“甲方”系指采购人。2.7“乙方”系指中标并向采购人提供服务的投标人。2.8招标文件中凡标有“★”的条款均系实质性要求条款。2.9“采购云平台”系指上海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的门户网站上海政府采购网(http://www.zfcg.sh.gov.cn)。是由市财政局建设和维护。3.合格的投标人3.1符合《投标邀请》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合格投标人所必须具备的资质条件和特定条件。3.2《投标邀请》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3.1项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各方权利义务;联合体协议书应当明确联合体主办方、由主办方代表联合体参加采购活动;(2)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3)招标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投标人特定条件的,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采购规定的特定条件。(4)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4.合格的服务4.1投标人所提供的服务应当没有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技术秘密等合法权利。4.2投标人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并且其质量完全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均有标准的以高(严格)者为准。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采购目的的特定标准确定。5.投标费用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投标人均应自行承担所有与投标有关的全部费用,招标人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6.信息发布本采购项目需要公开的有关信息,包括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澄清或修改公告、中标公告以及延长投标截止时间等与招标活动有关的通知,招标人均将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http://www.zfcg.sh.gov.cn)公开发布。投标人在参与本采购项目招投标活动期间,请及时关注以上媒体上的相关信息,投标人因没有及时关注而未能如期获取相关信息,及因此所产生的一切后果和责任,由投标人自行承担,招标人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对此承担任何责任。7.询问与质疑7.1投标人对招标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招标人提出询问。询问可以采取电话、电子邮件、当面或书面等形式。对投标人的询问,招标人将依法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7.2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招标过程或中标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质疑。其中,对招标文件的质疑,应当在其下载招标文件之日(以电子采购平台显示的报名时间为准)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对招标过程的质疑,应当在各招标程序环节结束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对中标结果的质疑,应当在中标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投标人应当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超过次数的质疑将不予受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其质疑应当由组成联合体的所有供应商共同提出。7.3投标人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代理人提出质疑应当提交投标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并提供相应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投标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标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7.4投标人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2)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3)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4)事实依据(5)必要的法律依据(6)提出质疑的日期投标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标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质疑函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范本填写,范本格式可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右侧的“下载专区”下载。7.5投标人提起询问和质疑,应当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及《上海市静安区政府采购中心供应商询问、质疑处理规程》的规定办理。质疑函或授权委托书的内容不符合《投标人须知》第7.3条和第7.4条规定的,招标人将当场一次性告知投标人需要补正的事项,投标人超过法定质疑期未按要求补正并重新提交的,视为放弃质疑。质疑函的递交应当采取书面递交形式,否则视为未递交。质疑联系地址:上海市秣陵路80号5楼。7.6招标人将在收到投标人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提出质疑的投标人和其他有关投标人,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7.7对投标人询问或质疑的答复将导致招标文件变更或者影响招标活动继续进行的,招标人将通知提出询问或质疑的投标人,并在原招标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8.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8.1投标人在本招标项目的竞争中应自觉遵循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存在腐败、欺诈或其他严重违背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原则、扰乱政府采购正常秩序的行为。“腐败行为”是指提供、给予任何有价值的东西来影响采购人员在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中的行为;“欺诈行为”是指为了影响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而提供虚假材料,谎报、隐瞒事实的行为,包括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等。8.2如果有证据表明投标人在本招标项目的竞争中存在腐败、欺诈或其他严重违背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原则、扰乱政府采购正常秩序的行为,招标人将拒绝其投标,并将报告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查处;中标后发现的,中标人须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之条文描述方式双倍赔偿采购人,且民事赔偿并不免除违法投标人的行政与刑事责任。8.3招标人将在开标后至评标前,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相关投标人信用记录,并对供应商信用记录进行甄别,对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将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以上信用查询记录,招标人将下载查询结果页面后与其他采购文件一并保存。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将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9.其他本《投标人须知》的条款如与《投标邀请》、《招标需求》和《评标方法与程序》就同一内容的表述不一致的,以《投标邀请》、《招标需求》和《评标方法与程序》中规定的内容为准。二、招标文件10.招标文件构成10.1招标文件由以下部分组成:(1)投标邀请(招标公告)(2)投标人须知(3)政府采购政策功能(4)招标需求(5)评标方法与程序(6)投标文件有关格式(7)合同书格式和合同条款(8)本项目招标文件的澄清、答复、修改、补充内容(如有的话)10.2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并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文件。如果投标人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在各方面作出实质性响应,则投标有可能被认定为无效标,其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10.3投标人应认真了解本次招标的具体工作要求、工作范围以及职责,了解一切可能影响投标报价的资料。一经中标,不得以不完全了解项目要求、项目情况等为借口而提出额外补偿等要求,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中标人负责。10.4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日程安排,准时参加项目招投标有关活动。11.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11.1任何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的投标人,均应在投标截止期15天以前,按《投标邀请》中的地址以书面形式(必须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通知招标人。11.2对在投标截止期15天以前收到的澄清要求,招标人需要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答复的;或者在投标截止前的任何时候,招标人需要对招标文件进行补充或修改的,招标人将会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以澄清或修改公告形式发布,并通过电子采购平台发送至已下载招标文件的供应商工作区。如果澄清或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且澄清或修改公告发布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的,则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延长后的具体投标截止时间以最后发布的澄清或修改公告中的规定为准。11.3澄清或修改公告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当招标文件与澄清或修改公告就同一内容的表述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文件内容为准。11.4招标文件的澄清、答复、修改或补充都应由集中采购机构以澄清或修改公告形式发布和通知,除此以外的其他任何澄清、修改方式及澄清、修改内容均属无效,不得作为投标的依据,否则,由此导致的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招标人不承担任何责任。11.5招标人召开答疑会的,所有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或者招标人通知的要求参加答疑会。投标人如不参加,其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招标人不承担任何责任。12.现场考察12.1招标人组织现场考察的,所有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前往参加现场考察活动。投标人如不参加,其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招标人不承担任何责任。12.2投标人现场考察发生的费用由其自理。12.3招标人在现场介绍情况时,应当公平、公正、客观,不带任何倾向性或误导性。12.4招标人在现场考察中口头介绍的情况,除招标人事后形成书面记录、并以澄清或修改公告的形式发布、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以外,其他内容仅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三、投标文件13.投标的语言及计量单位13.1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人与招标人就有关投标事宜的所有来往书面文件均应使用中文。除签名、盖章、专用名称等特殊情形外,以中文以外的文字表述的投标文件视同未提供。13.2投标计量单位,招标文件已有明确规定的,使用招标文件规定的计量单位;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一律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货币单位:人民币元)。14.投标有效期14.1投标文件应从开标之日起,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有效。投标有效期比招标文件规定短的属于非实质性响应,将被认定为无效投标。14.2在特殊情况下,在原投标有效期期满之前,招标人可书面征求投标人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可拒绝接受延期要求而不会导致投标保证金被没收。同意延长有效期的投标人需要相应延长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能修改投标文件。14.3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作为项目服务合同的附件,其有效期至中标人全部合同义务履行完毕为止。15.投标文件构成15.1投标文件由商务响应文件(包括相关证明文件)和技术响应文件二部分构成。15.2商务响应文件(包括相关证明文件)和技术响应文件应具体包含的内容,以第四章《招标需求》规定为准。16.商务响应文件16.1商务响应文件由以下部分组成:(1)《投标函》;(2)《开标一览表》(在电子采购平台填写);(3)《投标报价分类明细表》等相关报价表格详见第六章《投标文件有关格式》;(4)《资格条件响应表》;(5)《实质性要求响应表》;(6)《与评标有关的投标文件主要内容索引表》;(7)第四章《招标需求》规定的其他内容;(8)相关证明文件(投标人应按照《招标需求》所规定的内容提交相关证明文件,以证明其有资格参加投标和中标后有能力履行合同)。17.投标函17.1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中提供的格式完整地填写《投标函》。17.2投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中提供的格式填写《投标函》,或者填写不完整的,评标时将按照第五章《评标方法与程序》中的相关规定予以扣分。17.3投标文件中未提供《投标函》的,为无效投标。18.开标一览表18.1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电子采购平台电子招投标系统提供的投标文件格式完整地填写《开标一览表》,说明其拟提供服务的内容、数量、价格、时间、价格构成等。18.2《开标一览表》是为了便于招标人开标,《开标一览表》内容在开标时将当众公布。18.3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电子采购平台电子招投标系统提供的投标文件格式完整地填写《开标一览表》、或者未提供《开标一览表》,导致其开标不成功的,其责任和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19.投标报价19.1投标人应当按照国家和上海市有关行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相关规定,结合自身服务水平和承受能力进行报价。投标报价应是履行合同的最终价格,除《招标需求》中另有说明外,投标报价应当是投标人为提供本项目所要求的全部服务所发生的一切成本、税费和利润,包括人工(含工资、社会统筹保险金、加班工资、工作餐、相关福利、关于人员聘用的费用等)、设备、国家规定检测、外发包、材料(含辅材)、管理、税费及利润等。19.2报价依据:(1)本招标文件所要求的服务内容、服务期限、工作范围和要求。(2)本招标文件明确的服务标准及考核方式。(3)其他投标人认为应考虑的因素。19.3投标人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国家和上海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满足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等要求。投标人不得违反标准规范规定或合同约定,通过降低服务质量、减少服务内容等手段进行恶性竞争,扰乱正常市场秩序。19.4除《招标需求》中说明并允许外,投标的每一种单项服务的报价以及采购项目的投标总价均只允许有一个报价,投标文件中包含任何有选择的报价,招标人对于其投标均将予以拒绝。19.5投标报价应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任何可变的或者附有条件的投标报价,招标人均将予以拒绝。19.6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第六章提供的格式完整地填写各类报价分类明细表,说明其拟提供服务的内容、数量、价格、时间、价格构成等。19.7投标应以人民币报价。20.资格条件响应表及实质性要求响应表20.1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所提供格式,逐项填写并提交《资格条件响应表》以及《实质性要求响应表》,以证明其投标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所有合格投标人资格条件及实质性要求。20.2投标文件中未提供《资格条件响应表》或《实质性要求响应表》的,为无效投标。21.与评标有关的投标文件主要内容索引表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完整地填写《与评标有关的投标文件主要内容索引表》。22.技术响应文件22.1投标人应按照《招标需求》的要求编制并提交技术响应文件,对招标人的技术需求全面完整地做出响应并编制服务方案,以证明其投标的服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22.2技术响应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表格、图纸和数据等各项资料,其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人力、物力等资源的投入以及服务内容、方式、手段、措施、质量保证及建议等。23.投标文件的编制和签署23.1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和电子采购平台电子招投标系统要求的格式填写相关内容。23.2投标文件中凡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之处,均应显示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正式授权的代表签署字样及投标人的公章。投标人名称及公章应显示全称。如果是由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署投标文件,则应当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出具《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如投标人自拟授权书格式,则其授权书内容应当实质性符合招标文件提供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格式之内容)并将其附在投标文件中。投标文件若有修改错漏之处,须在修改错漏之处同样显示出投标人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署字样。投标文件因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负。其中对《投标函》《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资格条件响应表》《实质性要求响应表》《财务状况及税收、社会保障资金缴纳情况声明函》以及《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声明》,投标人未按照上述要求显示公章的,其投标无效;有公章,但没有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正式授权的代表签署字样的,或者其他填写不完整的,评标时将按照第五章《评标方法与程序》中的相关规定予以扣分。23.3建设节约型社会是我国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一项重大决策,也是政府采购应尽的义务和职责,需要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在采购活动中共同践行。目前,少数投标人制作的投标文件存在编写繁琐、内容重复的问题,既增加了制作成本,浪费了宝贵的资源,也增加了评审成本,影响了评审效率。为进一步落实建设节约型社会的要求,提请投标人在制作投标文件时注意下列事项:(1)评标委员会主要是依据投标文件中技术、质量以及售后服务等指标来进行评定。因此,投标文件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制作,内容简洁明了,编排合理有序,与招标文件内容无关或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料不要编入投标文件。(2)投标文件应规范,应按照规定格式要求规范填写,扫描文件应清晰简洁、上传文件应规范。四、投标文件的递交24.投标文件的递交24.1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参考第六章投标文件有关格式,在电子采购平台电子招投标系统中按照要求填写和上传所有投标内容。投标的有关事项应根据电子采购平台规定的要求办理。24.2投标文件中含有公章,防伪标志和彩色底纹类文件(如《投标函》、营业执照、身份证、认证证书等)应清晰显示。如因上传、扫描、格式等原因导致评审时受到影响,由投标人承担相应责任。招标人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供文件原件进行核对,投标人必须按时提供,否则投标人须接受可能对其不利的评标结果,并且招标人将对该投标人进行调查,发现有弄虚作假或欺诈行为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24.3投标人应充分考虑到网上投标可能会发生的技术故障、操作失误和相应的风险。对因网上投标的任何技术故障、操作失误造成投标人投标内容缺漏、不一致或投标失败的,招标人不承担任何责任。25.投标截止时间25.1投标人必须在《投标邀请(招标公告)》规定的网上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在电子采购平台电子招投标系统中上传并正式投标。25.2在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规定酌情延长投标截止期的情况下,招标人和投标人受投标截止期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时间。25.3在投标截止时间后上传的任何投标文件,招标人均将拒绝接收。26.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投标人可以对在电子采购平台电子招投标系统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修改和撤回。有关事项应根据电子采购平台规定的要求办理。五、开标27.开标27.1招标人将按《投标邀请》或《延期公告》(如果有的话)中规定的时间在电子采购平台上组织公开开标。27.2开标程序在电子采购平台进行,所有上传投标文件的供应商应登录电子采购平台参加开标。开标主要流程为签到、解密、唱标和签名,每一步骤均应按照电子采购平台的规定进行操作。请投标供应商准时参加线上开标,如投标供应商未按时参加线上开标的,并导致投标供应商参与开标失败的,所有风险和损失由投标供应商自己承担,集中采购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27.3投标截止,电子采购平台显示开标后,投标人进行签到操作,投标人签到完成后,由招标人解除电子采购平台对投标文件的加密。投标人应在规定时间内使用数字证书对其投标文件解密。签到和解密的操作时长分别为半小时,投标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上述签到或解密操作,逾期未完成签到或解密的投标人,其投标将作无效标处理。因系统原因导致投标人无法在上述要求时间内完成签到或解密的除外。如电子采购平台开标程序有变化的,以最新的操作程序为准。27.4投标文件解密后,电子采购平台根据各投标人填写的《开标一览表》的内容自动汇总生成《开标记录表》。投标人应及时使用数字证书对《开标记录表》内容进行签名确认,投标人因自身原因未作出确认的视为其确认《开标记录表》内容。六、评标28.评标委员会28.1招标人将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上海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少于评标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28.2评标委员会负责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并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29.投标文件的资格审查及符合性审查29.1开标后,招标人将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投标人须知》、《资格条件响应表》,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确定符合资格的投标人不少于3家的,将组织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29.2在详细评标之前,评标委员会要对符合资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评标委员会只根据投标文件本身的内容来判定投标文件的响应性,而不寻求外部的证据。29.3符合性审查未通过的投标文件不参加进一步的评审,投标人不得通过修正或撤销不符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从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29.4开标后招标人拒绝投标人主动提交的任何澄清与补正。29.5招标人可以接受投标文件中不构成实质性偏差的小的不正规、不一致或不规范的内容。30.投标文件内容不一致的修正30.1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定修正:(1)《开标记录表》报价与投标文件中报价不一致的,以《开标记录表》为准;(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记录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上述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投标人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30.2《开标记录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记录表》为准。30.3投标文件中如果有其他与评审有关的因素前后不一致的,将按不利于出错投标人的原则进行处理,即对于不一致的内容,评标时按照对出错投标人不利的情形进行评分;如出错投标人中标,签订合同时按照对出错投标人不利、对采购人有利的条件签约。31.投标文件的澄清31.1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投标人应按照招标人通知的时间和地点委派授权代表向评标委员会作出说明或答复。31.2投标人对澄清问题的说明或答复,还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给招标人,并应由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31.3投标人的澄清文件是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31.4投标人的澄清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其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不得通过澄清而使进行澄清的投标人在评标中更加有利。32.投标文件的评价与比较32.1评标委员会只对被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和比较。32.2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方法与程序》中规定的方法进行评标,并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中标候选人。33.评标的有关要求33.1评标委员会应当公平、公正、客观,不带任何倾向性,评标委员会成员及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私下与投标人接触。33.2评标过程严格保密。凡是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有关的资料以及授标建议等,所有知情人均不得向投标人或其他无关的人员透露。33.3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干扰、影响评标活动的正常进行。投标人在评标过程中所进行的试图影响评标结果的一切不符合法律或招标规定的活动,都可能导致其投标被拒绝。33.4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均无义务向投标人做出有关评标的任何解释。七、定标34.确认中标人除了《投标人须知》第37条规定的招标失败情况之外,采购人将根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及排序情况,依法确认本采购项目的中标人。35.中标公告及中标和未中标通知35.1采购人确认中标人后,招标人将在两个工作日内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发布中标公告,公告期限为一个工作日。35.2中标公告发布后,招标人将及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通知中标,向其他未中标人发出《中标结果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投标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36.投标文件的处理所有在开标会上被接受的投标文件都将作为档案保存,不论中标与否,招标人均不退回投标文件。37.招标失败在投标截止后,参加投标的投标人不足三家;在资格审查时,发现符合资格条件的投标人不足三家的;或者在评标时,发现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的投标人不足三家,评标委员会确定为招标失败的,招标人将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发布招标失败公告。八、授予合同38.合同授予除了中标人无法履行合同义务之外,招标人将把合同授予根据《投标人须知》第34条规定所确定的中标人。39.签订合同中标人与采购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40.其他电子采购平台有关操作方法可以参考采购云平台(网址:zfcg.sh.gov.cn)中的“操作须知”专栏。第三章政府采购主要政策根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列入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强制采购类别的产品,按照规定实行强制采购;列入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优先采购类别的产品,按规定实行优先采购。中小企业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对预留份额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对非预留份额采购项目按照规定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中小企业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和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监狱企业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如果有国家或者上海市规定政府采购应当强制采购或优先采购的其他产品和服务,按照其规定实行强制采购或优先采购。政府采购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对小型和微型企业投标人产品的价格给予1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如果政府采购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且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或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给予联合体5%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或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的大中型企业或者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之间不得存在投资关系。第四章项目招标需求一、项目概述详见需求附件二、项目服务范围、内容及目标要求详见需求附件说明:为保证招标的合法性、公平性,投标人认为上述技术需求指标存在排他性或歧视性的,可在收到或下载招标文件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并附相关证据,招标人将及时进行调查或组织论证,如情况属实,招标人将对上述相关技术需求指标做相应修改。三、项目服务与管理要求1.本项目投标人中标后应按照本项目招标需求所要求的服务范围、内容及目标要求提供服务。2.投标人应具备上海市或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规定的在上海市场实施本项目服务所需的资质(包括国家和本市各类专业工种持证上岗要求)、资格和一切手续(如有的话),由此引起的所有有关事宜及费用由投标人自行负责。3.服务管理3.1在项目服务实施期间,中标人应严格执行国家、地方、行业各项有关本项目业务管理和安全作业的法律、法规和制度,积极主动加强和服务业务及安全等有关的管理工作,并按规定承担相应的费用。中标人因违反规定等原因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责任由中标人承担。3.2项目负责人应为中标人在职人员,具有类似本项目的服务管理经验,项目组人员的数量应足够满足本项目服务需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严谨的工作作风。3.3中标人在组织项目服务实施期间,应按采购人实际服务需求落实所对应提供的服务工作,中标人在项目服务实施期间应做好相关管理记录,保证满足采购人服务需求。3.4经采购人确认的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人员及数量,未经采购人书面批准不得随意调换或撤离,若自行更换或撤离,按照合同违约处理。3.5各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要结合本项目的特点和采购人上述的具体要求制定相应的服务管理措施,同时应适当考虑购买自己员工和第三方责任保险,并在报价措施费中列支必须的费用清单。4.如本项目涉及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的,除采购需求另有要求外,中标人所提供的货物包装应当参照财政部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以及国家邮政局办公室联合发布的《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执行。四、交付时间要求/服务期限要求本项目应按照《投标邀请》中所要求的期限完成本项目服务的全部内容及工作要求。五、服务标准与验收要求1.投标人提供的服务应符合国家、地方及相关政府管理部门和行业与本项目有关的各项服务标准、规范、规章要求,并满足采购人实际需求,标准、规范等不一致的,以要求高的为准。2.本项目验收将由采购人组织进行或委托第三方进行。3.本项目连续2次验收未获通过,采购人有权取消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的违约条款处理。六、报价要求1.供应商应按照保费价格(*元/年)进行报价,保费的报价应为绝对值,供应商应当注意保费报价不随任何因素的变化而调整,采购人拒绝接受任何有选择的报价;2.投标人应对投保标的有充分的风险认识,应充分了解项目所在地和发生地的地理位置、气候、交通及任何其他足以影响其投标报价的情况。保费报价应考虑到可能发生的所有与完成相关服务及履行合同义务有关的一切费用。包括招标要求所明确的所有相关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满足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要求。报价应当是供应商为提供本项目所要求的全部服务所发生的一切成本、税费和利润。七、付款方法被保险人收到保单后一个月内全额支付。八、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投标人应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三、投标文件”中的相关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的商务响应文件和技术响应文件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1、商务响应文件由以下部分组成:(1)《投标函》;(2)《开标一览表》(在采购云平台填写);(3)《投标报价汇总表》;(4)《赔偿限额承诺及说明表》;(5)《资格条件响应表》;(6)《实质性要求响应表》;(7)《与评标有关的投标文件主要内容索引表》;(8)《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9)投标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证书)、税务登记证(若为多证合一的,仅需提供营业执照);(10)财务状况及税收、社会保障资金缴纳情况声明函;(11)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声明;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函,截止至开标日成立不足3年的供应商可提供自成立以来无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12)享受政府采购优惠政策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中小企业声明函、监狱企业证明文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等(中标人为中小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其声明函将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13)投标人基本情况简介;(14)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具有在本市开展相关保险业务资格,并以其总公司或省级分公司(或同级机构)的名义响应和承保;以省级分公司名义参加投标的,应当取得总公司针对本项目的唯一授权。(15)核心偿付能力、综合偿付能力、监管评级材料。(16)投标人认为需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如有)。2、技术响应文件由以下部分组成:投标人对采购项目总体需求的理解以及投标的服务方案。投标人应详细描述针对本项目的服务方案,至少包含下列内容:(1)保险方案;(2)服务方案;(3)应急处置预案;(4)管理制度、工作组人员配备、质量保证措施,最近一个季度任意一个月为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主要人员依法缴纳社保费的证明;(5)《投标人近三年以来类似项目一览表》:包括类似项目的合同扫描件,合同扫描件中需体现合同的签约主体、项目名称及内容、合同金额、服务日期等合同要素的相关内容,否则不算有效的类似项目业绩;投标人需提供的类似项目数量以《投标评分细则》为准;(6)按照本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技术性资料以及投标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以上各类响应文件格式详见招标文件第六章《投标文件有关格式》(格式自拟除外)。第五章评标办法一、资格审查招标人将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投标人须知》、《资格条件响应表》,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确定符合资格的投标人不少于3家的,将组织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二、投标无效情形1、投标文件不符合《资格条件响应表》以及《实质性要求响应表》所列任何情形之一的,将被认定为无效投标。2、单位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包件或者未划分包件的同一项目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3、除上述以及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投标人须知》所规定的投标无效情形外,投标文件有其他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均作为评标时的考虑因素,而不导致投标无效。三、评标方法与程序(一)评标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结合项目特点,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总分为100分。(二)评标委员会1、本项目具体评标事务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的代表和上海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少于评标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招标人将按照相关规定,从上海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2、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坚持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依据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响应情况、投标文件编制情况等,按照《投标评分细则》逐项进行综合、科学、客观评分。(三)评标程序本项目评标工作程序如下:1、符合性审查。评标委员会应当对符合资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2、澄清有关问题。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授权的代表签字,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也不得通过澄清而使进行澄清的投标人在评标中更加有利。3、比较与评分。评标委员会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评分细则》,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分。4、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名单。各评委按照评标办法对每个投标人进行独立评分,再计算平均分值,评标委员会按照每个投标人最终平均得分的高低依次排名,推荐得分最高者为第一中标候选人,依此类推。如果供应商最终得分相同,则按报价由低到高确定排名顺序,如果报价仍相同,则由评标委员会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投票表决。(四)评分细则本项目具体评分细则如下:1、投标价格分按照以下方式进行计算:(1)价格评分:报价分=价格分值×(评标基准价/评审价)(2)评标基准价:是经符合性审查合格(技术、商务基本符合要求,无重大缺、漏项)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3)评审价:投标报价无缺漏项的,投标报价即评审价;投标报价有缺漏项的,按照其他投标人相同项的最高报价计算其缺漏项价格,经过计算的缺漏项价格不超过其投标报价10%的,其投标报价也即评审价,缺漏项的费用视为已包括在其投标报价中,经过计算的缺漏项价格超过其投标报价10%的,其投标无效。(4)如果本项目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对小型和微型企业投标人的投标价格给予1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如果本项目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且接受联合体投标(或参加谈判、报价),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或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给予联合体5%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或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的大中型企业或者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之间不得存在投资关系。中小企业投标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如为联合投标的,联合体各方需分别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5)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2、投标文件其他评分因素及分值设置等详见《投标评分细则》。投标评分细则(100分)评审内容分值评审标准报价得分0-20价格权值×(评标基准价/评审价)×100。类似项目业绩0-5类似业绩指:投标人近3年以来承接的有效的类似项目业绩。是否属于有效的类似项目业绩由评委根据投标人提供的业绩在业务内容、技类似项目业绩0-5术特点等方面与本项目的类似程度进行认定。投标人需提供类似项目的合同扫描件,合同扫描件中需体现合同的签约主体、项目名称及内容、合同金额、交付日期等合同要素的相关内容,否则不算有效的类似项目业绩。投标人最多提供5个类似项目业绩,如超过5个仅取《投标人近三年以来类似项目一览表》排序前5的项目业绩进行评审。每有一个有效业绩得1分,最高得分为5分,没有有效的类似项目业绩的得0分。风险综合评级0-3根据投标人所属总公司2024年第四季度所获的风险综合评级进行评分,投标人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A类得3分,B类得2分,C类得1分,D类不得分。未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不得分。偿付能力0-6根据投标人所属总公司2024年第四季度各项偿付能力指标进行评分,投标人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1.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150%以上得3分,100%以上得1分,其余不得分。2.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200%以上得3分,150%以上得1分,其余不得分。未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均不得分。服务定位和目标0-61、对本项目服务定位的分析、预期目标的设定是否有全面、准确的理解解读(0-3分);2、结合本项目具体情况及使用性质特点,包括针对本项目特点、重点和难点是否有准确到位的梳理分析(0-3分)。服务明细、理赔方案、保险措施等0-151、整体保险服务方案、计划是否可实施、流程是否可操作(0-5分);2、投标人是否完全响应保险需求、赔偿限额是否充足(0-5分);3、保障范围是否全面,理赔程序是否清晰、简便、迅速(0-5分);日常管理服务措施及承诺0-121、投标人提供的理赔处理时间是否满足采购要求(0-4分);2、承保期内总体服务计划是否满足采购要求(0-4分);3、投标人提供的相关服务承诺是否满足采购要求(0-4分)。网点覆盖情况0-3根据投标人在本市范围内网点覆盖、网点数等情况是否满足本项目(0-3分)。保险衔接方案0-3与原保险合同的衔接方案是否合理可操作性及提供的优惠措施情况(0-3分)。应急处置预案0-3投标人对紧急情况的分析以及应急处置预案是否满足采购要求(0-3分)。特色服务方案或优化建议0-4投标人提供的特色服务方案或优化建议是否与采购需求相关及可操作(0-4分)。项目管理组织架构及管理制度0-61、管理机构设置及运行是否规范,是否有明确的管理各部门职责和管理制度(0-3分);2、用于支撑保险业务开展的业务管理制度是否完备,能否保障本项目顺利实施(0-3分)。工作组人员配备0-141、项目负责人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0-2分),具有金融类中级职称(0-2分);工作组人员配备0-142、工作组评估人员(0-3分)、理赔人员(0-1分)是否满足采购要求;3、驻院服务:根据采购需求2.2的要求,对驻院服务人员(0-3分)是否满足采购要求,以及承诺的驻院服务时间(0-3分)是否满足采购要求。第六章投标文件有关格式一、商务响应文件有关格式1、投标函格式致:(招标人名称)根据贵方(项目名称、招标编号)采购的招标公告及投标邀请,(姓名和职务)被正式授权代表投标人(投标人名称、地址),向贵方在网上投标系统中提交投标文件1份。据此函,投标人兹宣布同意如下:1.按招标文件规定,我方的投标总价为(大写)元人民币。2.我方已详细研究了全部招标文件,包括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文件(如果有的话)、参考资料及有关附件,我们已完全理解并接受招标文件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对招标文件的合理性、合法性不再有异议。3.投标有效期为自开标之日起______日。4.如我方中标,投标文件将作为本项目合同的组成部分,直至合同履行完毕止均保持有效,我方将按招标文件及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完成合同的全部责任和义务。5.如果我方有招标文件规定的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任何行为,我方的投标保证金可被贵方没收。6.我方同意向贵方提供贵方可能进一步要求的与本投标有关的一切证据或资料。7.我方完全理解贵方不一定要接受最低报价的投标或其他任何投标。8.我方已充分考虑到投标期间网上投标会发生的故障和风险,并对可能发生任何故障和风险造成的投标内容不一致、利益受损或投标失败,承担全部责任。9.我方同意开标内容以上海市政府采购云平台开标时的《开标记录表》内容为准。我方授权代表将及时使用数字证书对《开标记录表》中与我方有关的内容进行签名确认,授权代表未进行确认的,视为我方对开标记录内容无异议。10.为便于贵方公正、择优地确定中标人及其投标货物和服务,我方就本次投标有关事项郑重声明如下:(1)我方向贵方提交的所有投标文件、资料都是准确的和真实的;(2)以上事项如有虚假或隐瞒,我方愿意承担一切后果,并不再寻求任何旨在减轻或免除法律责任的辩解。地址:电话、传真:邮政编码:开户银行:银行账号: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名:投标人名称(公章):日期:年月日2、开标一览表项目名称:包号:包名称:包号项目(包)名称服务内容服务期限报价金额(元)开标一览表格式见采购云平台,并在该平台填写。说明:(1)“金额(元)”指每一包件投标报价,所有价格均系用人民币表示,单位为元,精确到分。(2)“服务内容”、“服务期限”:投标人只需填写“响应”。(3)投标人应按照《项目招标需求》和《投标人须知》的要求报价。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投标人(公章):日期:年月日3、投标报价汇总表项目名称:包号:包名称:序号分类名称报价(元)备注1……2……3……4……5……6……本项目投报总价(元)注:1、以上报价需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市有关劳动法、税务、社会保险等方面的规定。2、各项费用如已包含在产品价格中请注明“含”,若免费请注明“免”,若没有请注明“无”。3、本表所列费用为本项目的全部费用,除此外,不允许增加任何费用。4、不提供详细分项报价将视为没有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5、本表可根据具体需要自行增加内容。6、本表合计总价应与报价一览表报价相等。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投标人(公章):日期:年月日4、赔偿限额承诺及说明表项目名称:包号:包名称:基本责任保险项目招标文件要求赔偿限额、免赔额、赔付比例投标供应商承诺赔偿限额及说明附加条款保险项目赔偿限额注:1、投标人按照采购需求内容分别填报上述表格。2、对已确定的基本保障内容,可提高赔偿限额;也可以在此基础上,酌情增加保险项目并配套填写赔偿限额。3、上述表格根据具体需要自行增加内容。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投标人(公章):日期:年月日5、资格条件要求响应表项目名称:包号:包名称:项目内容具备的条件说明(要求)投标检查项(响应内容说明(是/否))页码备注法定基本条件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提供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证书)符合要求,提供财务状况及税收、社会保障资金缴纳情况声明函、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2、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投标人资质保险行业相关资质证明材料: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具有在本市开展相关保险业务资格,并以其总公司或省级分公司(或同级机构)的名义响应和承保;以省级分公司名义参加投标的,应当取得总公司针对本项目的唯一授权(格式自拟)。法定代表人授权1、在投标文件由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的情况下,应按招标文件规定格式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2、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被授权人身份证。联合投标本项目不接受联合投标其他本项目面向大、中、小、微型等各类供应商采购。投标保证金不收取。其他其它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投标人(公章):日期:年月日6、实质性要求响应表项目名称:包号:包名称:项目内容具备的条件说明(要求)投标检查项(响应内容说明(是/否))页码备注投标文件内容、密封、签署等要求符合招标文件规定:1、投标文件按招标文件规定格式提供《投标函》、《开标一览表》、《资格条件响应表》以及《实质性要求响应表》;2、投标文件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适用于纸质投标项目),电子投标文件须经电子加密(投标文件上传成功后,系统即自动加密)。投标有效期不少于90天。投标报价1、不得进行选择性报价(投标报价应是唯一的,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备选方案的除外);2、不得进行可变的或者附有条件的投标报价;3、投标报价不得超出招标文件标明的采购预算金额或项目最高限价;4、不得低于成本报价;5、投标报价有缺漏项的,缺漏项部分的报价按照其他投标人相同项的最高报价计算,计算出的缺漏项部分报价不得超过投标报价的10%。保险期限2025年7月29日至2026年7月28日付款方法被保险人收到保单后一个月内全额支付合同转让与分包本项目合同不得转让与分包。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不得存在腐败、欺诈或其他严重违背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原则、扰乱政府采购正常秩序的行为。其他其它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投标人(公章):日期:年月日7、与评标有关的投标文件主要内容索引表项目名称:包号:包名称:投标汇标表项目内容具备的条件说明响应内容说明(是/否)页码备注1类似项目业绩2风险综合评级3偿付能力4服务定位和目标5服务明细、理赔方案、保险措施等6日常管理服务措施及承诺7网点覆盖情况8保险衔接方案9应急处置预案10特色服务方案或优化建议11项目管理组织架构及管理制度12工作组人员配备说明:上述具体内容要求可以参照本项目评标方法与程序及评分细则。8、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格式致:上海市静安区政府采购中心我___(姓名)系__(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本单位在职职工(姓名,职务)以我方的名义参加贵中心项目的投标活动,并代表我方全权办理针对上述项目的投标、开标、投标文件澄清、签约等一切具体事务和签署相关文件。我方对被授权人的签名事项负全部责任。在贵中心收到我方撤销授权的书面通知以前,本授权书一直有效。被授权人在授权书有效期内签署的所有文件不因授权的撤销而失效。除我方书面撤销授权外,本授权书自投标截止之日起直至我方的投标有效期结束前始终有效。被授权人无转委托权,特此委托。在此粘贴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彩色复印件(照片面)在此粘贴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彩色复印件(国徽面)在此粘贴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彩色复印件(照片面)在此粘贴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彩色复印件(国徽面)委托人名称(公章):受托人(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章):住所:委托人注册地/营业地:身份证号码:邮政编码:邮政编码:电话:电话:传真:传真:9、投标人基本情况简介格式(一)基本情况:1、单位名称:2、地址:3:邮编:4、电话/传真:5、成立日期或注册日期:6、行业类型:(二)基本经济指标(到上年度12月31日止):1、实收资本:2、资产总额:3、负债总额:4、营业收入:5、净利润:6、上交税收:7、从业人数:(三)其他情况:1、专业人员分类及人数:2、企业资质证书情况:3、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我方承诺上述情况是真实、准确的,我方同意根据招标人进一步要求出示有关资料予以证实。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投标人(公章):日期:年月10、中小企业声明函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标的名称),属于保险业行业;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盖章):日期:说明:(1)本声明函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等非企业性质的政府采购供应商,不属于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确定的中小企业,不得按《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规定声明为中小微企业,也不适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2)本声明函所称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是指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否则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3)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4)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以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规定为准。(5)中标人为中小企业的,本声明函将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6)投标人未按照上述格式正确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的,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注:行业划型标准:保险业:资产总额5000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400亿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资产总额20亿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资产总额20亿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11、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安置残疾人___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比例___%,符合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条件,且本单位参加单位的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单位名称(盖章):日期:说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2)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5)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中标人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本声明函将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如投标人不符合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条件,无需填写本声明。12、财务状况及税收、社会保障资金缴纳情况声明函我方(投标人名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规定条件,具体包括:1、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2、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特此声明。我方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投标人(公章):日期:13、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声明声明我方(投标人名称)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特此声明。我方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投标人(公章):日期:二、技术响应文件有关表格格式1、项目负责人情况表项目名称:包号:包名称:姓名出生年月文化程度毕业时间毕业院校和专业从事本类项目工作年限联系方式职业资格技术职称聘任时间主要工作经历:主要管理服务项目:主要工作特点:主要工作业绩:胜任本项目负责人的理由:请将相应的证明材料复印件附在后面2、主要管理、技术人员配备及相关工作经历、职业资格汇总表项目名称:包号:包名称:项目组成员姓名年龄在项目组中的岗位学历和毕业时间职称及职业资格进入本单位时间相关工作经历联系方式……请将相应的证明材料复印件附在后面3、投标人近三年以来类似项目一览表项目名称:包号:包名称:序号年份项目名称项目内容服务时间合同金额(万元)用户情况单位名称经办人联系方式1234说明:(1)近三年指:从开标之日起倒推三年以内正在进行或已完成的项目;(2)需提供类似项目的合同扫描件,合同扫描件中需体现合同的签约主体、项目名称及内容、合同金额、服务日期等合同要素的相关内容,否则不算有效的类似项目业绩。4、保险方案、服务方案、应急处置预案、管理制度、质量保证措施、服务承诺等(格式自拟)。第七章通用合同格式(服务)合同书格式合同编号:合同项目名称:合同双方:甲方(委托人):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联系人:乙方(受托人):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联系人:开户银行:帐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本合同当事人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在本项目经过政府采购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同意按下述条款和条件签署本合同:一、定义本合同中的下列词语应按以下内容进行解释:1.1“合同”系指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的载明双方当事人所达成的协议,并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1.2“合同金额”系指根据合同约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在完全履行合同项下全部义务后,采购人应支付给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服务对价;1.3“服务”系指中标(成交)供应商根据合同约定应向采购人履行的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包括采购人自身需要的服务和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1.4“甲方”系指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署合同的采购人。1.5“乙方”系指根据合同约定提供服务的中标(成交)供应商;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的,联合体各方均应为乙方或者与乙方相同地位的合同当事人,并就合同约定的事项对甲方承担连带责任。二、合同主要要素2.1项目服务内容及范围:2.2合同金额:人民币元整(¥元整)。2.3服务期限:2025年7月29日至2026年7月28日2.4服务地点:西康路259号2.5履约保证金:不收取2.6其它:三、合同文件的组成和解释顺序如下3.1本合同执行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及双方确认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会谈纪要;3.2本合同书;3.3本项目中标或成交通知书;3.4乙方的本项目投标文件或响应文件;3.5本项目招标文件或采购文件中的合同条款;3.6本项目招标文件或采购文件中的采购需求;3.7其他合同文件(需列明)。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按照上述文件次序在先者为准。同一层次合同文件有矛盾的,以时间较后的为准。四、服务质量、权利瑕疵担保及验收4.1服务质量标准和要求4.1.1招标文件(采购文件)规定的规范及要求明确的,乙方所提供的服务标准及质量要求应当符合招标文件(采购文件)规定的规范及要求,且应不低于国家强制性标准。4.1.2招标文件(采购文件)规定的规范及要求不明确的,乙方的服务标准及质量要求应按照最新的国家、地方标准或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确定,均有标准的以高者(严格者)为准。没有国家、地方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确定。4.1.3乙方所提供的服务还应符合上海市之有关规定。4.1.4乙方应建立和完善履行合同的内部质量保证体系,并依照甲方要求提供其相关内部规章制度,便于甲方的监督检查。4.1.5乙方应保证履行合同的人员数量和素质、软件和硬件设备的配置、场地、环境和设施等符合其在投标文件(响应文件)中所作的响应及承诺,并应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医疗责任保险服务涉及「招标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上海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