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服务 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 一般责任保险服务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事故和健康保险服务 体意外伤害保险 保险招标公告(中交二公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2025)



设备物资名称
设备物资说明
数量
单位

工程一切险
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
1.0


一般责任保险服务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1.0


事故和健康保险服务
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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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采购邀请函
本项目 中交二公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津西纪(挂)2024-15号地块项目(河西区先达地块城市更新项目)保险服务已具备采购条件。为确保该项目建设的顺利实施,采购人现邀请贵单位参与,具体内容如下。
一、项目概况、采购范围及相关要求
1.项目概况: 中交二公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津西纪(挂)2024-15号地块项目,本项目总建设面积约为31257.47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约24685.17平米,地下建筑面积约6572.3平米。最大单体建筑面积约5358.3平方米,最大高度51.2米,最高层数16层,住宅结构形式为剪力墙结构   
2.采购范围: 本项目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5.报价要求: 按清单要求报价  
6.其他要求:   /             
7.保险服务清单

保险服务

序号
项目名称
单位
先达项目合同价
保险费率
保险费
备注

1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210028177
0.047%
99133.3
 

2
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

210028177
0.035%
73509.86
 

3
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210028177
0.0710%
149120.01
 

合计(不含税)
 
321763.17
 

税额(6%)
 
19305.79
 

合计(含税)
 
341068.96
 

注:1、当国家发布政策调整增值税税率时,不含税合价保持不变,增值税税率按调整后税率执行,价税合价随之调整
二、分包商资格要求
2.1 分包商必须是中交分包管理系统的分包商库中的合格分包商。
2.2本次采购要求分包商须具备的最低资格条件:  营业执照有保险类业务  
2.3 分包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列入中交集团范围内的D级分包商;
(2)列入中交集团管控名单且在管控期限内的分包商;
(3)列入中交集团黑名单且处于禁入有效期内的分包商;
(4)列入中交集团重点关注名单且处于整改期内的分包商。 (5)被省级及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取消招标项目所在地的投标资格且处于有效期内;
(6)被责令停业,暂扣或吊销执照,或吊销资质证书;
(7)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8)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9)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4 本次采购不接受联合体响应。
2.5其他要求: /    。
二、发出单一来源采购邀请函的媒介
本次单一来源采购邀请函在“中交集团新采购子平台”(以下简称“新采购子平台”,下同)(网址: https://scpma.iccec.cn/ )上发出。
三、确认
你单位收到本邀请函后,请于 2025 年 6 月 20 日 15 时 00 分前,在“新采购子平台”确认是否参加单一来源采购。在本邀请函规定的时间内未表示是否参加单一来源采购活动或明确表示不参加的,不得再参加本包件单一来源采购活动。
四、采购文件的获取
1.注册:分包商应先在“新采购子平台”进行注册登记,并办理CA数字证书。
2.完成注册登记后,请于  2025 年 6 月 20 日至 2025 年 6 月 25 日 15 时止(北京时间、下同),通过互联网使用CA数字证书登录“新采购子平台”,在所参加包件下载采购文件。未按规定从“新采购子平台”下载采购文件的,视为放弃参与本包件单一来源采购活动。
五、协商
1. 时间: 2025 年 6 月 20 日 15 时 00 分
2. 地点:  新采购子平台            
3. 协商方式:通过“新采购子平台”线上协商
4. 采购人协商小组: 3 人
5. 其他:响应文件中的报价不代表最终签约合同价,协商小组可就价格、商务条件、技术方案、合同条款等与潜在分包商进行协商,确定最终签约合同价。
六、合同签订
采购人与分包商将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且在响应文件有效期届满前完成合同签订。
七、联系方式
采 购 人: 余海                  
地    址: 中交二公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津西纪(挂)2024-15号地块项目(河西区先达地块城市更新项目经理部) 
联 系 人:  余海                 
电    话: 17368831655        
传    真:  /            
电子邮件: 2375086997@qq.com        
网    址: https://scpma.iccec.cn/     

中交二公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津西纪(挂)2024-15号地块项目(河西区先达地块城市更新项目)保险服务采购编号:FWJH00000144828单一来源采购文件日期:2025年6月16日第一章采购邀请函本项目中交二公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津西纪(挂)2024-15号地块项目(河西区先达地块城市更新项目)保险服务已具备采购条件。为确保该项目建设的顺利实施,采购人现邀请贵单位参与,具体内容如下。一、项目概况、采购范围及相关要求1.项目概况:中交二公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津西纪(挂)2024-15号地块项目,本项目总建设面积约为31257.47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约24685.17平米,地下建筑面积约6572.3平米。最大单体建筑面积约5358.3平方米,最大高度51.2米,最高层数16层,住宅结构形式为剪力墙结构2.采购范围:本项目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5.报价要求:按清单要求报价6.其他要求:/7.保险服务清单保险服务序号项目名称单位先达项目合同价保险费率保险费备注1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元2100281770.047%99133.32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元2100281770.035%73509.863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元2100281770.0710%149120.01合计(不含税)321763.17税额(6%)19305.79合计(含税)341068.96注:1、当国家发布政策调整增值税税率时,不含税合价保持不变,增值税税率按调整后税率执行,价税合价随之调整二、分包商资格要求2.1分包商必须是中交分包管理系统的分包商库中的合格分包商。2.2本次采购要求分包商须具备的最低资格条件:营业执照有保险类业务2.3分包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1)列入中交集团范围内的D级分包商;(2)列入中交集团管控名单且在管控期限内的分包商;(3)列入中交集团黑名单且处于禁入有效期内的分包商;(4)列入中交集团重点关注名单且处于整改期内的分包商。(5)被省级及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取消招标项目所在地的投标资格且处于有效期内;(6)被责令停业,暂扣或吊销执照,或吊销资质证书;(7)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8)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9)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4本次采购不接受联合体响应。2.5其他要求:/。二、发出单一来源采购邀请函的媒介本次单一来源采购邀请函在“中交集团新采购子平台”(以下简称“新采购子平台”,下同)(网址:https://scpma.iccec.cn/)上发出。三、确认你单位收到本邀请函后,请于2025年6月20日15时00分前,在“新采购子平台”确认是否参加单一来源采购。在本邀请函规定的时间内未表示是否参加单一来源采购活动或明确表示不参加的,不得再参加本包件单一来源采购活动。四、采购文件的获取1.注册:分包商应先在“新采购子平台”进行注册登记,并办理CA数字证书。2.完成注册登记后,请于2025年6月20日至2025年6月25日15时止(北京时间、下同),通过互联网使用CA数字证书登录“新采购子平台”,在所参加包件下载采购文件。未按规定从“新采购子平台”下载采购文件的,视为放弃参与本包件单一来源采购活动。五、协商1.时间:2025年6月20日15时00分2.地点:新采购子平台3.协商方式:通过“新采购子平台”线上协商4.采购人协商小组:3人5.其他:响应文件中的报价不代表最终签约合同价,协商小组可就价格、商务条件、技术方案、合同条款等与潜在分包商进行协商,确定最终签约合同价。六、合同签订采购人与分包商将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且在响应文件有效期届满前完成合同签订。七、联系方式采购人:余海地址:中交二公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津西纪(挂)2024-15号地块项目(河西区先达地块城市更新项目经理部)联系人:余海电话:17368831655传真:/电子邮件:2375086997@qq.com网址:https://scpma.iccec.cn/第二章合同条款及格式(另册)附表单一来源采购协商记录表协商日期:2025年6月16日项目名称中交二公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津西纪(挂)2024-15号地块项目(河西区先达地块城市更新项目)包件名称河西区先达地块城市更新项目保险服务采购人名称中交二公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津西纪(挂)2024-15号地块项目(河西区先达地块城市更新项目经理部)分包商名称地点“新采购子平台”线上协商协商记录及相关承诺1. ;2. ;……协商小组成员签字:分包商: (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签字)本协商记录将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中交二公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津西纪(挂)2024-15号地块项目(河西区先达地块城市更新项目)保险服务报价单响应函中交二公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津西纪(挂)2024-15号地块项目(河西区先达地块城市更新项目)(招标人名称):1.我方已仔细研究中交二公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津西纪(挂)2024-15号地块项目(河西区先达地块城市更新项目)保险保洁服务邀请报价函的全部内容,在考察工程现场后,愿意以人民币(大写)元(¥)的投标总报价(其中,增值税税率为),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服务内容,修补服务中的任何缺陷。2.我方承诺在邀请函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不撤销报价文件。3.服务目标:。4.如我方中标,我方承诺:(1)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2)在签订合同时不向你方提出附加条件;(3)按照邀请函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4)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5)在你方和我方进行合同谈判之前,我方将按照合同附件提出的最低要求填报派驻本包件的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经你方审批后作为派驻本包件的现场管理机构主要人员不进行更换。如我方拟派驻的人员不满足合同附件要求,你方有权取消我方中标资格。5.在合同协议书正式签署生效之前,本投标函连同你方的中标通知书将构成我们双方之间共同遵守的文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6.(其他补充说明)。投标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地址:网址:电话:邮政编码:年月日1.二、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1.1.(一)授权委托书本人(姓名)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确认、递交、撤回、修改(项目名称)(专业类别名称)专业分包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委托期限:自本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投标有效期期满。代理人无转委托权。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投标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签字)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签字)身份证号码:年月日1.2.(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投标人名称:姓名:(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字)性别:年龄:职务: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投标人:(盖单位章)年月日3保险服务序号项目名称单位先达项目合同价保险费率保险费备注1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元2100281772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元2100281773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元210028177合计(不含税)税额(6%)合计(含税)注:1、当国家发布政策调整增值税税率时,不含税合价保持不变,增值税税率按调整后税率执行,价税合价随之调整1.2.1.四、营业执照1.1.1中交二公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河西区先达地块城市更新项目平衡新建区工程项目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协议二〇二五年一月目录第一部分总则3第二部分保险条件4第三部分承保出单9第四部分期内服务10第五部分其他条款14附件一保险条款措辞18附件二延期申请格式49附件三保险服务小组50中交二公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河西区先达地块城市更新项目平衡新建区工程项目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协议协议编号:甲方:中交二公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乙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首席承保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共保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共保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共保公司)中银保险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共保公司)为保障中交二公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河西区先达地块城市更新项目平衡新建区工程项目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工作的有效实施,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本项目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部分总则一、保险合同的构成(一)补充协议;(二)批改申请及批单;(三)保险协议、投保单及保险单;(四)《2024年度中交第二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小型项目工程保险项目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共保框架协议》;(五)形成合同的其他有关文件。上述文件互为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清或互相矛盾之处,以上面所列顺序在前的为准,但各方有特别约定的除外。二、保险人本项目的保险人为以下保险公司组成的共保体:共保关系保险公司承保份额首席承保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40%共保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20%共保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20%共保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10%共保公司中银保险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10%上述各成员应按照签订的《2024年度中交第二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小型项目工程保险项目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框架协议》履行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以保证对甲方的优质服务,若协议内容与本保险协议存在矛盾或不一致之处,应按本保险协议的规定优先执行。本项目采取首席承保公司负责制,由首席承保公司代表共保体处理包括但不限于本保险协议签章、日常承保、出单、理赔、培训、防灾防损等服务工作,并根据甲方的要求提供承诺的相关服务工作。对于以上服务,首席承保公司在不损害共保公司利益的前提下有最终决定权。各共保公司(亦称“共保体其他各方”)承诺接受并遵守首席承保公司与甲方就有关保险承保、理赔等事宜所作的任何书面决定。三、保险经纪人本项目由江泰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为保险经纪人,保险经纪人在授权范围内向甲方提供保险经纪服务,并依法向乙方收取经纪人佣金。第二部分保险条件一、投保人名称地址:投保人名称:中交二公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投保人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新型工业园企业壹号公园二、被保险人:1、业主:天津津轨城市更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2、承保商:中交二公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3、其他关系方:包括工程施工单位、工程设计方、监理方、供应商、贷款银行及其他与工程有直接关系的单位。注:上述各方以各自保险利益为限。三、保险工程名称:中交二公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河西区先达地块城市更新项目平衡新建区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四、保险工程地址范围:本项目工程所在地,地址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保险工程的永久工程所在地及为实施施工专用施工区域、材料预制构件基地、工程设备和材料运达、存放的场所、取土/石场、弃渣场、搅拌站、工棚/库房等,和其它临时工程、临时建筑、临时设施所在地,上述各地域之间的运输途中以及国内工程物资供货地点至上述地域的内陆运输途中。五、保险项目及保险金额/赔偿限额:第一部分:物质损失部分保险金额物质损失部分保险金额为合同暂定价RMB210028177.00元(大写:人民币贰亿壹仟零贰万捌仟壹佰柒拾柒)。待本项目工程合同价(以最终项目决算金额为准)确定后,投保人、保险人双方共同办理工程合同价批改手续,因批改工程合同价造成保险费增缴或退还税费等问题,投保人、保险人双方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承担。注:物质损失部分保险金额具体以投保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为准。保险期间内,保险人视为足额投保。第二部分:第三者责任部分赔偿限额:每次事故及累计赔偿限额:RMB2000万元。注:以上“事故”是指每一次事故或由同一原因/同一事件引起的一系列事故。六、保险期间:建筑安装期:(1)自2025年2月11日零时起,为期911个日历天。保险期间具体起止日期以保险单为准。(2)本项目如无法在上述“(1)项”约定的保险期限内竣工,投保人须在“(1)项”中约定的保险期限到期前30个工作日内书面提交延期申请(格式详见附件),申请延长保险期限。如:1)投保人一次或多次申请延长期限累计不超过6个自然月的,保险人不收取延长期限的保险费,并依照原保险条件进行免费顺延。2)投保人一次或多次申请延长期限累计超过6个自然月本项目仍未竣工的,保险人同意自收到投保人延期申请后,依照原保险条件进行顺延,并按照以下公式计收延长期限超过6个自然月部分(不足一个自然月的,按照一个自然月计算)的保险费:延长期间需补缴保险费=本项目物质损失部分保险金额×保险费率×超过免费延6个月后的延期月数÷第(1)项中的保险月数×0.8。〔如(1)项中工期为天数,应折算为月数,不足一个自然月的按照一个自然月计算〕保证期:建筑安装期结束后24个月,如建筑安装期延长,则本保证期相应顺延。七、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物质损失部分:1、地震、海啸:RMB50万元或损失金额的15%,两者以高者为准;2、其他自然灾害:RMB1万元或损失金额的5%,两者以高者为准;3、其他:RMB0.5万元或损失金额的5%,两者以高者为准。注:若发生保险事故,可同时适用于上述一项或几项免赔的,则仅应扣除一个免赔额并以高者为准。第三者责任部分:1、财产损失:RMB0.5万元或损失金额的5%,两者以高者为准。2、人身伤亡:无免赔。注:以上“事故”是指每一次事故或由同一事件引起的一系列事故。八、保险费率:物质损失部分:0.35‰(全工期费率);第三者责任部分:已包含在物质损失部分中。九、保险费:物质损失部分及第三者责任部分:RMB 73509.86元十一、基本条款: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详见附件)十二、特别约定:1.1.1.1.条款效力优先约定1.1.1.2.第三方造成事故赔偿约定1.1.1.3.第三者责任之赔偿处理约定1.1.1.4.事故发生的通知义务1.1.1.5.保单终止约定1.1.1.6.赔偿约定1.1.1.7.周转性材料及临时设施赔偿特别约定1.1.1.8.调整变更约定1.1.1.9.损失理算约定1.1.1.10.工程宣传环境标志、标识标牌、安全标志约定1.1.1.11.保险期间延期约定1.1.1.12.草木约定1.1.1.13.建(构)筑物裂缝责任特别约定十三、特别条款第一部分:适用物质损失部分1.1.1.1.罢工、暴乱及民众骚动扩展条款(每次事故赔偿限额:RMB500万)1.1.1.2.设计师责任扩展条款(每次事故赔偿限额:RMB500万)1.1.1.3.清理费用扩展条款(每次事故赔偿限额:RMB500万)1.1.1.4.专业费用条款(每次事故赔偿限额:RMB30万元)1.1.1.5.特别费用扩展条款(每次事故赔偿限额:RMB300万元)1.1.1.6.空运费扩展条款(每次事故赔偿限额:RMB100万元)1.1.1.7.灭火费用扩展条款(每次事故赔偿限额:RMB200万元)1.1.1.8.工程图纸、文件特别条款(每次事故赔偿限额:RMB50万元)1.1.1.9.赔偿基础条款(150%)1.1.1.10.自动恢复保额条款1.1.1.11.扩展责任保证期扩展条款(保证期:见“六、保险期间)1.1.1.12.工地外储存物特别条款(每一储存地点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物质损失部分保额的10%)1.1.1.13.内陆运输条款(每一运输工具每次事故赔偿限额:RMB200万元)1.1.1.14.运输险、工程险责任分摊条款1.1.1.15.地下文物责任扩展特别条款(每次事故赔偿限额:RMB500万元)1.1.1.16.转移至安全地点特别条款1.1.1.17.场外装配扩展条款1.1.1.18.公共当局扩展条款1.1.1.19.安装试车条款1.1.1.20.被保险人控制财产扩展条款(每次事故赔偿限额:RMB200万元)1.1.1.21.管理费用条款(每次事故赔偿限额:RMB200万元)1.1.1.22.预防措施条款(每次事故赔偿限额:RMB200万元)第二部分:适用第三者责任部分1.1.1.23.交叉责任条款1.1.1.24.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扩展条款(每次事故赔偿限额:RMB500万元)1.1.1.25.工地访问条款1.1.1.26.急救费用条款(每次事故赔偿限额:RMB100万元);1.1.1.27.妨碍、扰乱行为扩展条款1.1.1.28.建(构)筑物裂缝责任扩展条款(每次事故赔偿限额:RMB500万元)1.1.1.29.自然灾害责任损失扩展条款(每次事故赔偿限额:RMB200万元)1.1.1.30.地下电缆、管道及设施特别条款1.1.1.31.车辆装卸责任条款1.1.1.32.跨线施工项目第三部分:同时适用物质损失部分和第三者责任部分1.1.1.33.错误和遗漏条款1.1.1.34.不受控制条款1.1.1.35.违反条件条款1.1.1.36.地下炸弹特别条款1.1.1.37.停工损失扩展条款1.1.1.38.突然及意外渗漏、污染、玷污条款1.1.1.39.保险金额及保费调整条款(±10%)1.1.1.40.预付赔款条款(50%)1.1.1.41.工程完工部分扩展条款1.1.1.42.放弃代位追偿权条款1.1.1.43.共同被保险人条款1.1.1.44.重大过失条款(累计赔偿限额:1000万元)1.1.1.45.第一受益人条款1.1.1.46.持续损失特别条款1.1.1.47.优先条款1.1.1.48.弃权与禁止反言条款十四、司法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港澳台)司法管辖十五、争议处理:通过友好协商,共同解决争端。如果协商不成,可选择向本保险合同签署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部分承保出单一、承保出单兹经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同意,首席保险公司根据经本保险协议所列承保条件,在投保人向乙方首席承保公司出具投保确认函后1个工作日内为本项目出具正式保险单,若有关保险单条款与本协议存在矛盾或不一致之处,应按本协议的规定优先执行。二、保险费支付方式兹经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同意,投保人向乙方首席承保公司一次性支付全额保险费。乙方首席承保公司保险费收入账户信息如下:账户名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账号:0200235229023101911开户行:工商银行北京电信大楼支行行号:102100023528乙方首席承保公司应在保险费到账后1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开具相应全额的、有效的保险费增值税发票。第四部分期内服务一、项目服务小组乙方应指派专门人员为本项目成立工程保险服务小组,在本项目保险协议生效后立即投入正式操作,负责处理一切保险事宜。乙方的项目负责人的变动须取得保险经纪人的认可,并由保险经纪人通知被保险人。二、保险及风险管理1、风险管理培训在保险期间内,乙方配合保险经纪人每年举办至少一次保险知识和风险管理培训,以提高本项目相关人员的安全意识和防灾防损技能。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保险保障及索赔流程介绍重点风险防范知识培训服务讨论交流会2、风险评估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应委托保险公估公司或其他专业机构,对本项目进行风险评估等服务,以确定风险管理培训要点、提高服务质量。3、防灾防损服务在保险期间内,为了更好的协助投保人做好风险管理及事故预防工作,减少事故及损失的发生,保险人承诺按照《2023年度中交第二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小型项目工程保险项目建筑工程一起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共保框架协议》约定为本项目设立防灾防损费用,用于聘请专业机构或专业公司,为被保险人提供保险培训、保险手册设计制作等防灾防损服务,服务实施由保险经纪人组织开展。三、理赔服务(1)接报案江泰公司报案电话:029-86696810乙方首席承保公司报案电话:95518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可拨打以上报案电话进行报案,乙方应提供及时、便捷、周到、客观的理赔服务。乙方首席承保公司、江泰理赔服务人员应严格执行365天、24小时的全天候接报案制度。关于接报案事项双方进一步约定:乙方仅在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的情况下有权免责,而且免责的范围限于因上述人员未及时通知导致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部分;对于乙方可以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如新闻媒体报道的重大事故等),不得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未及时通知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2)现场查勘1、凡发生扣除免赔额后在RMB2万元(含RMB2万元)以内的工程损失,乙方可不必到现场查勘,被保险人可对损失自行处理,但是被保险人应保留现场工程损失的照片,并在7日或经乙方书面同意延长的期限内以书面报告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初步估算的损失程度和损失金额以及已采取的施救措施。乙方可依据上述单证予以理赔。2、凡发生扣除免赔额后超过RMB2万元的保险损失时,接到报案后,乙方应立即自行前往,或委派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经纪人认可的保险公估公司,按照陕西省内6-8小时,陕西省外48小时内时效要求赶到现场。双方进一步约定公估人名单如下:(1)民太安保险公估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贵州分公司(2)水平保险公估有限公司(3)中至和保险公估(北京)有限公司查勘过程中,公估公司不得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收取任何费用。公估人应与保险双方及经纪公司充分沟通后出具公估报告,并将公估报告同时提供给保险双方。3、如果乙方/公估公司在上述规定时限内并非恶劣气候原因而未到达现场查勘和处理,或被保险人出于工程抢险施工的需要,乙方允许被保险人先行处理损失,并为恢复施工而清理场地,但是被保险人应保留现场工程损失的照片、录像、受损财产实物或有关的证明资料。乙方依据上述单证予以理赔。4、在现场查勘结束后1个工作日内,乙方/公估公司应一次性通知被保险人补充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3)核定赔款乙方/公估公司应在收到完整索赔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根据现场查勘结果及理赔单证,出具的案件核定结果。乙方认可公估公司出具的公估报告及赔款分摊说明,并以此作为向被保险人划付赔款金额的核定依据。(4)赔款支付方式乙方首席承保公司应在与被保险人就赔款意见达成一致或收到公估报告后,依据案件核定结果,按照以下时效进行赔款支付(下表中所列金额均为扣除免赔额后赔款数):RMB100万元以内赔款5个工作日内支付RMB100至RMB500万元以内赔款7个工作日内支付RMB500万元及以上赔款10个工作日内支付乙方首席承保公司应严格按照上述时限将赔款全额支付至被保险人账户,如有违约,每超出一日,乙方首席承保公司应按照应支付赔款金额的0.5‰向保险金受益人支付违约金。(5)预付赔款如果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重大损失事故,在保险责任明确但损失金额尚不能确定的情况下,根据甲方要求,乙方应根据共保比例支付一定数量的预付赔款,预付赔款不低于初步核损金额(扣除免赔后)的50%。甲、乙双方在对预付赔款金额达成一致后,乙方首席承保公司在下列时效内划付预付赔款:RMB100万元以内预付赔款5个工作日内支付RMB100至RMB500万元以内预付赔款7个工作日内支付RMB500万元及以上预付赔款10个工作日内支付如乙方首席承保公司未按约定时间支付预付赔款,每超出一日,乙方首席承保公司应按照应支付赔款金额的0.5‰向保险金受益人支付违约金。如预付部分,未能满足恢复施工需要,则共保体同意安排第二次预付。最终赔款金额确定后,甲方将与乙方就预付赔偿金和最终赔款金额之间的差额进行结算,多退少补。(6)第三方造成事故赔偿处理如第三方原因造成本保险项下保险事故,乙方同意被保险人在告知合理修复方案的前提下,可先行修复,并按照本保单之规定给予赔付,但被保险人应将对第三方追偿之权利转让给乙方,并积极协助乙方进行追偿。(7)第三者责任事故之赔偿处理如发生第三者责任事故,乙方应积极参与事故调解。若被保险人要求乙方参与事故调解,乙方应派员参与事故调解,如乙方不派员参与,则视同乙方完全认可被保险人与第三者达成的赔偿协议及调解结果。如在处理过程中聘请相关权威鉴定部门进行技术鉴定,由乙方承担其鉴定费用。(8)第三者人伤事故快速理赔机制在保险协议有效期内,因发生与所承保工程直接相关的意外事故引起工地内及邻近区域的第三者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预估损失小于人民币5000元的,在保险责任明确且上述损失无后续赔偿,被保险人已取得合法的费用单证,与受害方签署赔偿协议的前提下,乙方同意被保险人可先行向受害方赔偿,免予现场查勘。(9)第三者人伤事故理赔单证约定乙方同意,当发生第三者人伤责任事故时,被保险人根据下述约定提交保险索赔材料:1.(1)快速理赔机制案件1.1.a.出险索赔通知书1.1.b.受害人身份证复印件1.1.c.现场照片和出险证明或其他证明和资料1.1.d.赔偿协议书1.1.e.若事故涉及第三方责任,提供向第三方索赔的书面证明材料1.(2)伤残1.1.a.出险索赔通知书1.1.b.受害人身份证复印件1.1.c.现场照片和出险证明或其他证明材料1.1.d.医疗费用发票原件及其他费用单证原件1.1.e.医疗费用清单及凭证(包含病历、诊断证明、检查报告、化验报告、出院小结、等复印件)1.1.f.司法鉴定机构伤残鉴定书1.1.g.赔偿协议书1.1.h.若事故涉及第三方责任,提供向第三方索赔的书面证明材料1.(3)死亡1.1.a.出险索赔通知书1.1.b.受害人身份证复印件1.1.c.现场照片和出险证明或其他证明材料1.1.d.死亡证明(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和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或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1.1.e.赔偿协议书1.1.f.若事故涉及第三方责任,提供向第三方索赔的书面证明材料第五部分其他条款一、合同有效期本协议自签订之日零时起正式生效,适用于本项目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保单,并在本项目保险期限内持续有效。如果本项目保单的保险期限结束后仍存在遗留问题,本协议将持续有效,至本项目保单涉及各项遗留事宜最终处理完毕时为止。二、合同的变更1、本合同签署后,甲、乙双方均不得解除,但有其他法定合同解除理由的除外。2、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后,可以随时以书面形式修改或补充,形成补充协议并作为本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三、保密条款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乙方不得将本协议涉及的所有有形、无形的信息及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各方的往来书面文字文件、电子邮件及信息、光盘资料等)泄露给其他团体或个人,下列情况除外:1、提供给与执行本协议服务内容有关的雇员或顾问,2、应法律或司法管辖要求而提供,3、经甲方书面同意。本协议一方因过错造成泄密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的,过错一方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本协议终止时本保密条款继续有效一年。四、反商业贿赂条款反商业贿赂条款是本合同之必备条款,与本合同其它条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签署合同之当事人认真阅读本条款,同意签订并遵守如下反商业贿赂条款:1.投保人、保险人双方都清楚并愿意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商业贿赂的法律规定,双方都清楚任何形式的贿赂和贪渎行为都将触犯法律,并将受到法律的严惩。2.投保人或保险人均不得向对方或对方经办人或其他相关人员索要、收受、提供、给予合同约定外的任何利益,包括但不限于明扣、暗扣、现金、购物卡、实物、有价证券、旅游或其他非物质性利益等。3.保险人严格禁止保险人经办人员的任何商业贿赂行为。保险人经办人发生本条第二款所列示的任何一种行为,都是违反保险人公司制度的,都将受到保险人公司制度和国家法律的惩处。4.保险人郑重提示:保险人反对投保人或投保人经办人员为了本合同之目的与本合同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发生本条款第二款所列示的任何一种行为,该等行为都是违反国家法律的行为,并将受到国家法律的惩处。5.如因一方或一方经办人违反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之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6.本条所称“其他相关人员”是指投保人、保险人经办人以外的与合同有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人员,包括但不仅限于合同经办人的亲友。五、反虚假宣传条款投保人、保险人双方均清楚并愿意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知识产权类、合同法及广告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双方均有权就本合同所约定事项以约定方式在约定范围内进行真实、合理的使用或宣传,但不得涉及合同所约定的保密内容。为避免商标侵权及不当宣传等风险的发生,双方均同意,在使用对方的商标、品牌、企业名称等进行宣传前,均须获得对方事先的书面认可,否则,不得进行此类使用或宣传。双方在此承诺,会积极响应对方提出的就合作事项的合理使用或宣传申请。双方均承认,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而利用其商标、品牌及企业名称等进行商业宣传;虚构合作事项;夸大合作范围、内容、效果、规模、程度等,均属对本合同的违反,并可能因虚假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守约方或被侵权人将保留追究相应法律责任的权利。六、违约责任由于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过错,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由有过错的一方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各方当事人的过错,则根据各方当事人过错的实际情况,由各方当事人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若发生违约情形,违约方依法依约承担其相应赔偿责任后,除非守约方同意终止本协议的,本协议仍须继续履行。本协议所涉及到各方之间应付的款项,必须按约定划付,否则按同期同档次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逾期贷款违约金比例和实际延期天数支付滞纳金。七、协议份数本协议共肆份,甲方执贰份、保险经纪人及乙方各执壹份。附件一保险条款措辞附件二延期申请格式附件三保险服务小组——————————(以下无正文)————————————————————(本页仅为签章页)——————————协议签约方确认:甲方:甲方或甲方本项目经理部(盖章)负责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乙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公章)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签约地点: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签约时间:20年月日附件一保险条款措辞(一)特别约定:1、条款效力优先约定:特别约定效力优于附加条款、基础条款。特别约定、附加条款、基础条款内容如有冲突,以特别约定为准;附加条款、基础条款内容如有冲突,以附加条款为准。如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保险金受益人对上述条款内容有争议的,应当以有利于被保险人和保险金受益人的解释为准。2、第三方造成事故赔偿约定:如第三方原因造成本保险项下保险事故(含恶意破坏),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在告知合理修复方案的前提下可先行修复,并按照本保单之规定给予赔付,但被保险人应将对第三方追偿之权利转让给保险人,并积极协助保险人进行追偿。3、第三者责任之赔偿处理约定:如发生第三者责任事故,保险公司应积极参与事故调解。若被保险人要求保险公司参与事故调解,保险公司应派员工参与事故调解,如保险公司不派员工参与,则视同保险公司完全认可被保险人与第三者达成的赔偿协议及调解结果。如在处理过程中聘请相关权威鉴定部门进行技术鉴定,由保险公司承担其鉴定费用。4、事故发生的通知义务:被保险人应在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保险人,并积极配合保险人的查勘定损工作,双方进一步约定:1)保险人仅在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的情况下有权免责,而且免责的范围限于因上述人员未及时通知导致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部分;2)对于保险人可以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如新闻媒体报道的重大事故等),不得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未及时通知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5、保单终止约定:投保人可提前30天书面申请通知保险人终止保单,保险人应按日比例计算退还保费。未经双方协商同意,除非投保人未按约定缴纳保费,保险人不得单方终止本保单。6、赔偿约定:保险期间内,投保人应按保险单约定时间支付各期保险费,保险人自保险责任生效之日起承担保险责任。若保险责任生效后,投保人因合理原因要求终止本保单合同的,投保人应按日费率向保险人缴纳投保人提出终止保险合同前保险期间内的保险费,保险人认可投保人在此期间为足额投保。对于投保人提出终止保险合同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足额赔偿。7、周转性材料及临时设施赔偿特别约定:本保单对保险责任造成周转性材料和临时设施的损失负责赔偿,其中:(1)定义:临时设施是指业主或施工企业为本工程施工所必需的生活和生产用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如:临时工棚、脚手架、电线、管道(包括吹泥管线等)、电话和其他通讯设施、照明和其他临时装置;场地办公室、工人帐篷、仓库和其他临时建筑物及其内部设备;木材、模板、临时桥梁、临时停靠码头、盖板、围堰、钢盖板、大栏杆及吊架杆、便道、临时铁轨、临时护墙、水路改道、取土坑和矸子山等。(2)赔偿约定:无论其在本工程的工程合同明细清单中是否列明,保险人应按照如下方式进行赔偿:A.可在本工程中一次性摊销完毕的周转性材料和临时设施,如未使用前或使用过程中发生损失,则按照其重置价值赔偿;B.可重复使用或非在本工程中一次性摊销完毕的周转性材料和临时设施,则计算其在本工程中的摊销价值的方式和次数,扣除已经摊销部分后进行赔偿,但对于该部分标的赔偿最低不低于重置价值的50%。8、调整变更约定:被保险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将根据实际情况变更或调整设计规范、施工工艺方法等(简称“设计变更”),保险人同意只要上述变更或调整符合本项目的管理程序,被保险人不需要向保险人申报,设计变更部分(含新增部分)自动纳入保险金额,在此情况下如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不得以设计变更为由拒赔,或以保险金额变化为由要求比例赔付,但保险人有权随时查阅上述变更或调整的相关文件、资料。9、损失理算约定:发生保险事故后,如果预计物质损失部分的索赔金额超过RMB100万或对损失原因发生争议时,保险人可聘请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保险经纪人认可的公估公司协助认定责任和/或金额,聘请公估人的费用由保险人支付。10、工程宣传环境标志、标识标牌、安全标志约定本保险单保险标的包括但不限于宣传栏(牌)、宣传标语、彩门、文化活动室、工程标识牌图、安全操作规程牌、安全标志等,具体以甲方标准化建设管理手册为准。11、保险期间延期约定保险期间内,如投保人需要对保险期间进行延期的,保险人同意:(1)为保证变更及时性,本《延期申请》由投保人或投保人项目经理部签章后,保险经纪人将《延期申请》扫描件以邮件形式发送至首席承保公司、共保公司指定联络邮箱,即视为申请送达。(2)本项目延长期限在建筑安装期免费顺延期限及以内的,保险人承诺在收到《延期申请》扫描件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保险期间批改并出具批单。(3)本项目延长期限超过建筑安装期免费顺延期限的,保险人承诺在收到《延期申请》扫描件及按照保险协议约定方式计算的延长期限超过建筑安装期免费顺延期限部分的保险费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保险期间批改并出具批单。12、草木约定兹经双方同意,本公司同意赔偿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造成本工程储存或种植的一切各类型植物(包括但不限于种子、花草树木、草皮)损失,赔偿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苗木费、苗木包装费、运输到施工现场费用、清理及栽种等相关费用。双方进一步明确: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季节性枯萎、虫灾、鼠咬、人为践踏、渐变原因、偷盗、被保险人养护不当等造成的植物损失;本特别约定累计赔偿限额为RMB2000万元。13、建(构)筑物裂缝责任特别约定:兹经双方同意,因爆破施工作业造成“建(构)筑物裂缝责任扩展条款”规定的保险责任事故,保险人同意按如下约定处理:在一个施工标段及其邻近区域(作业面半径500米范围内),自第一次爆破开始至该施工标段最后一次爆破完成为止,在此期间所有因爆破施工导致的建(构)筑物裂缝责任事故,视为同一次事故;双方进一步约定,被保险人一旦获悉建(构)筑物裂缝责任事故发生,应及时向保险人报案,保险人应待该施工标段爆破施工全部完成后,统一合并处理。每次事故免赔为:RMB1万元或损失金额的15%,以高者为准。关于裂缝责任损失的认定,保险人有权聘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评估后确定,聘请专业机构的费用完全由保险人承担。(二)特别条款:适用于第一部分物质损失部分1、罢工、暴乱及民众骚动扩展条款本保险扩展承保由于罢工、暴乱及民众骚动引起的损失。但本扩展条款仅负责由下列原因直接引起的保险财产的损失:(一)任何个人参与他人进行社会骚乱的活动(无论是否与罢工有关);(二)任何合法当局对该骚乱进行平息或试图平息,或为减轻该骚乱造成的后果所采取的行动;(三)任何罢工者为扩大罢工规模,或抵制厂方关闭工厂而采取的故意行为;(四)任何合法当局为预防,或试图预防该故意行为,或为减轻该故意行为造成的后果所采取的行动。双方进一步同意:(一)除下述特别条件另有规定外,本保险单所有条款、除外责任及条件等均适用于本扩展条款。本保险单的责任范围亦将包括本扩展条款承保的损失。(二)下述特别条件仅适用于本扩展条款。1.本保险单对以下原因造成的损失不予负责:(1)全部停工或部分停工,或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延迟、中断、停止;(2)任何合法当局没收、征用保险财产造成被保险人永久或临时的权益丧失;(3)任何人非法占有建筑物造成被保险人对该建筑物永久或临时的权益丧失;但保险公司对上述(2)及(3)项下被保险人的权益丧失之前,或临时丧失期间的保险财产的物质损失负责赔偿。2.本保险对下列原因引起的直接或间接损失不予负责:(1)战争、入侵、外敌行为、敌对行为、类似战争行为(无论宣战与否)、内乱;(2)兵变、民众骚动导致的全民起义、军队起义、暴动、叛乱、革命、军事行动或篡权行动;(3)代表任何组织,或与之有关联的任何个人采取的旨在动用武力推翻或用恐怖及暴力行为影响政府的行动(合法的或事实上的)。一旦发生诉讼,且保险公司根据本特别条件申明损失不属本保险责任范围时,被保险人如有异议,则举证之责应由保险公司承担。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2、设计师责任扩展条款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财产因设计错误或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原因引起意外事故并导致其它被保险财产的损失而发生的重置、修理及矫正费用,但由于上述原因导致的保险财产自身的损失除外。每次事故赔偿限额:见明细表;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3、清理费用扩展条款保险人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因本保险单项下的保险财产损失而发生的:1、清除、拆除、打捞、转移受毁损财产的费用;2、支撑受损财产的费用;3、恢复在保险事故发生前已经客观存在的施工条件而产生的清理费用,即使该保险事故未造成被保险财产损失,如清理外来物、清理土石方等;本条款每次事故赔偿限额:见明细表;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4、专业费用条款保险公司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因本保险单项下承保风险造成被保险财产损失后,在重置过程中发生的必要的设计师、检验师及工程咨询人费用,但被保险人为了准备索赔,或估损所发生的任何费用除外。上述赔偿费用应以损失当时适用的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制订的收费标准为准。若保险财产的保额不足,本条款项下特别费用的赔偿金额按比例减少。每次事故赔偿限额:见明细表;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5、特别费用扩展条款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合同扩展承保下列特别费用,即:加班费、夜班费、节假日加班费以及快运费(不包括空运费)。但该特别费用须与本保险合同项下予以赔偿的保险财产的损失有关。且本条款项下特别费用的最高赔偿金额在保险期间内不超过以下列明限额。本条款项下每次事故赔偿限额:见明细表;本保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6、空运费扩展条款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按约定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空运费,但该空运费须与本保险单项下予以赔偿的保险财产的损失有关。每次事故赔偿限额:见明细表;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7、灭火费用扩展条款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下列损失:(一)灭火过程中的费用;(二)清理费用;(三)暂时性防护设施建造费用;(四)清理水和其他物质的费用。灭火费用不应计入本保单项下财产的重置价值内。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8、工程图纸、文件特别条款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因本保险单项下承保风险造成工程图纸及文件的损失而产生的重新绘制、重新制作的费用。每次事故赔偿限额:见明细表。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9、赔偿基础条款(150%)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将依据出险后以恢复受损标的之设计功能为基本赔偿原则,以恢复、修理、重置、替换和修复受损毁标的的全部费用为赔偿标准,但以不超过物质损失部分保险金额的150%为限(清理费用、施救费用等其他有关的赔偿费用另行计算),即使此费用不同于最初建筑费用或损失前价值。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10、自动恢复保额条款兹经双方同意,在保险人对保险财产的损失予以赔偿后,原保险金额自动恢复。且被保险人无须支付恢复保险金额部分的保险费。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11、扩展责任保证期扩展条款(保证期限:见明细表)兹经双方同意,鉴于投保人已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本保险合同扩展承保以下列明的保证期内因被保险的承包人为履行工程合同在进行维修保养的过程中所造成的保险工程的损失,以及在完工证书签出前的建筑或安装期内由于施工原因导致保证期内发生的保险工程的损失。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保证期限:见明细表12、工地外储存物特别条款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合同扩展承保本保险合同明细表中列明的工地以外的储存物,但该储存物的金额应包括在保险金额中。被保险人应根据保险人要求提供:(一)工地外储存的地址:(二)储存物的最高金额:(三)储存期限:被保险人应保证:(一)上述工地外储存地点必须有安全警卫人员24小时值班;(二)上述工地外储存地点必须符合储存物的存放要求。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每一储存地点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见明细表13、内陆运输条款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负责赔偿被保险人的保险财产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供货地点到本保险合同中列明的工地除水运和空运以外的内陆运输途中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引起的损失。但被保险财产在运输时必须有合格的包装及装载。本保险合同所载其他条件不变。每一运输工具每次事故赔偿限额:见明细表14、运输险、工程险责任分摊条款兹经双方同意,本公司要求:(一)一旦原材料及设备运抵工地,被保险人应立即检验其运输途中可能发生的损失,若裸装货物损失明显,被保险人应在运输险保险单下提出索赔。(二)若包装的货物未立即开箱,需放置一段时间,则被保险人应观察检验外包装是否有货损迹象。若货损迹象明显,被保险人应在运输险保险单下提出索赔。(三)若货物外包装无货损迹象,并且货物仍处于包装状态,直至货物开箱时才发现损失,该损失将视作发生在运输期间,除非从损失的性质上有明显的证据表明损失确系发生在运输保险终止后。(四)若无明显证据确定损失的发生时间,则该损失将由运输保险及本保险各分摊50%。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15、地下文物责任扩展特别条款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单扩展承保因为施工遭遇地下文物,文物管理部门要求的维护、照管等行为所发生的额外费用,并相应顺延保险期间。每次事故赔偿限额:见明细表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16、转移至安全地点特别条款兹经双方同意,被保险人为避免可能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损失而将保险财产临时性转移至邻近的安全地点时的保险财产遭受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17、场外装配扩展条款兹经双方同意,本保单扩展承保保险财产在场外、临近现场区域装配、修理期间因本保险单承保风险发生导致的物质损失和损坏。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18、公共当局扩展条款经双方同意,因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损失,在重建或修复时,由于必须执行公共当局的有关法律、法令、法规产生的额外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但以下列约定为条件:(一)下列情况下执行上述法律、法令、法规产生的额外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1、本条款生效之前发生的损失;2、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以外的损失;3、发生损失前被保险人已接到有关当局关于拆除、重建的通知;4、未受损保险标的(但不包括被保险的地基)的修复、拆除、重建。(二)被保险人的重建、修复工作必须立即实施,并在损失发生之日起十二个月或经保险人书面同意延长的期限内完工;若根据有关法律、法令、法规及其附则,该受损保险标的必须在其他地点重建、修复时,保险人亦可赔偿,但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不得因此增加。(三)若在本保险合同项下保险标的受损,但按本保险合同约定,保险人的赔偿责任减少时,则本附加条款项下的赔偿责任也相应减少。(四)保险人对任何一项受损保险标的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该项目在本保险合同中列明的保险金额。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19、安装试车条款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合同扩展承保本工程项目中安装工程部分在安装试车过程中因超负荷、超电压、碰线、电弧、漏电、短路、大气放电等电气或机械故障原因而造成保险标的本身及其它被保险财产的损失。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20、被保险人控制财产扩展条款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单物质损失部分项下扩展承保工地内现有财产或被保险人所有、照看、照管或控制的工地内财产由于本保险单项下承保的工程施工所造成的损失或损坏。本保险单仅对在施工之前完好的并采取了必要保护措施的财产的损失或损坏负责赔偿。如因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或损坏,保险人仅负责赔偿保险财产由于全部或部分倒塌造成的损失,而对既不会影响建筑稳固也不会对其使用者造成危险的保险财产的表面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下列损失:(一)根据工程性质和挖掘方法,本可以预见到的损失;(二)在保险期限内采取必要的防损措施所支付的费用。每次事故赔偿限额:见明细表。21、管理费用条款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负责赔偿保险标的发生保险损失时,被保险人为修复工作所发生的额外的合理的管理费用,但施工合同金额内的管理费不在本保险赔偿范围。本保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每次事故赔偿限额:见明细表。22、预防措施条款兹经双方同意,如果保险财产发生了实际损失(或即将发生损失,但需事先通知保险人并取得其认可),保险人将负责支付为了防止、降低或减少本可在本保险合同项下获得赔偿的此类损失而产生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每次事故赔偿限额:见明细表。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适用于第二部分第三者责任部分23、交叉责任条款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单第三者责任项下的保障范围将适用于本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所有被保险人,就如同每一被保险人均持有一份独立的保险单,但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不承担以下赔偿责任:(一)已在或可在本保险合同物质损失部分投保的财产损失,包括因免赔额,或赔偿限额规定不予赔偿的损失;(二)已在或应在劳工保险或雇主责任保险项下投保的被保险人的雇员的疾病或人身伤亡。保险公司对所有被保险人由一次事故或同一事由引起的数次事故承担的全部责任不得超过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24、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扩展条款兹经双方同意,鉴于投保人已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本保险合同第三者责任项下扩展承保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而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责任,但以下列条件为限:(一)第三者的财产、土地或建筑全部或部分倒塌;(二)被保险人在施工开始之前,第三者的财产、土地或建筑物处于完好状态并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三)如经保险人要求,被保险人在施工开始之前应自负费用向保险人提供书面报告说明任何受到危及的第三者财产、土地或建筑物的情况。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被保险人(一)因工程性质和施工方式而导致的可预知的第三者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责任;(二)既不影响第三者财产、土地或建筑物的稳定性,又不危及其拥有人的表面损坏;(三)在保险期内,被保险人为防止损失发生而采取预防或减少损失的费用。每次事故赔偿限额:见明细表;本保险合同所载其他条件不变。25、工地访问条款兹经双方同意,工程访问者、参观者、检查者,或参加奠基、揭礼或类似典礼的,或任何其它没有直接参与工程建造的(含技术顾问、探亲人员等),但经工程所有人以及工程承包商同意在保险合同列明工地范围内活动的人员,皆属于本保险合同“第三者责任险”所指的第三者范畴。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26、妨碍、扰乱行为扩展条款本保险合同的保障将扩展赔偿被保险人由于妨碍、失去舒适、非法侵害或干扰道路、灯、空中、水中的使用权而引起的法律责任或任何原因引起干扰第三者的财产或工作或使用或价值,除非是由于工作性质不可避免的、合理的、可预见的。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27、急救费用条款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合同扩展赔偿被保险人因本保险合同明细表中列明的施工场地及其邻近区域内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时应支付的合理急救和救护车的费用。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28、建(构)筑物裂缝责任扩展条款本保险工程因震动、土壤扰动、土壤支撑不足、地层移动或挡土失败,致使施工处所或其邻近地区的第三方建(构)筑物裂缝,保险人负责赔偿,并以其修理费用为限,除非影响其安全使用。保险人同意发生裂缝后,聘请相关安全鉴定部门进行技术鉴定,并承担其鉴定费用。但被保险人在施工开始之前应采取一切必要安全措施以防止邻近建(构)筑物裂缝或倒塌,并经常检查其安全状况,发现其发生裂缝或安全设施移动、软弱或其它异状需要对施工工程本身及其建(构)筑物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及加强措施,以防止事故发生或扩大。每次事故赔偿限额:见明细表;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29、自然灾害责任损失扩展条款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负责赔偿本保险期间内,因本保险单所承保工程遭受自然灾害引起工地内及邻近区域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和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及由此而支付的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每次事故赔偿限额:见明细表;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30、地下电缆、管道及设施特别条款兹经双方同意,本公司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对原有的地下电缆、管道或其它地下设施造成的损失。但被保险人须在工程开工前,向有关当局了解这些电缆、管道及其它地下设施的确切位置,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发生。每次事故免赔额2000元或损失金额的5%,以高者为准。任何损失赔偿仅限于电缆、管道及地下设施的修理费用,任何后果损失及罚金均不负责。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31、车辆/船舶装卸责任条款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附加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因其拥有或租用的车辆/船舶在进行与被保险工程有关的装卸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应负的赔偿责任。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32、跨线施工条款兹经双方同意,若在施工过程中需要跨线(包括铁路、公路及乡间道路)而非故意损坏沿线相邻的铁路、公路及乡间道路设施或机车,汽车等财产及人员伤亡,依法应由本工程施工方负责的第三者经济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同时适用于物质损失部分和第三者责任部分33、错误和遗漏条款经双方同意,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而延迟、错误或遗漏向保险人告知或通知保险标的所占用的场地或价值的变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或其他重要事项,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项下的权益不受影响。但投保人、被保险人一旦发现其延迟、错误或遗漏,应立即通知保险人上述事项,并支付从风险增加之日起至保险期间届满之日止期间可能的额外保险费,否则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34、不受控制条款经双方同意,被保险人在无法控制或不存在过错的情况下违反本保险合同的条件和保证,本保险合同的保障不受影响。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35、违反条件条款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单的条件和保证将分别适用于每一承保风险,而非共同适用于所有承保风险。因此,对某些条件和保证的违反仅使该违反所适用风险的那一部分保障失效,不影响有关其它风险保障的有效性。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36、地下炸弹特别条款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单总除外责任(一)1."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恐怖行动、谋杀、政变。"不适用于工程开工前就已在地下或水下埋藏的炸弹、地雷、鱼雷、弹药及其它军火引起的损失。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37、停工损失扩展条款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工程全部或部分停工期间发生本保险单项下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导致的损失。但仅限于连续停工不超过3个月的工程部分,并且被保险人(1)在发生停工时,必须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2)停工期间,必须对停工部分工程采取合理的防损措施;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38、突然及意外渗漏、污染、玷污条款本保险合同扩展承保被保险人以下责任:1.由于泄漏、污染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死亡、伤害、疾病、财产损失;2.清除、清理泄漏物、污染物的费用。但上述泄漏、污染必须是在保险期间内由于突然、意外、无意和不期望而发生的。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39、保险金额及保费调整条款(±10%)本保险单明细表第一部分项下列明的保险金额是在工程开始期间根据估算、概算、预算或者合同价格确定的预计保险金额。待工程完成后,应根据工程决算调整保险金额和保险费。被保险人应在本保险单列明的保险期间届满三个月内向保险人申报最终的工程决算造价。若本保险单项下第一部分被保险工程决算造价的变动幅度不超过预计保险金额的±10%,保险人同意不再根据工程决算造价调整保险费。如本保险单项下第一部分被保险工程决算造价的变动幅度超过预计总保险金额的±10%时,双方同意对超出或低于第一部分预计保险金额的部分,按照本保险单明细表中的保险费率对保险费进行相应的调增或调减。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40、预付赔款条款当发生保险事故后,在保险责任明确但损失金额尚不能确定的情况下,保险人按被保险人要求预先支付赔款于被保险人,其比例为初步核损赔偿金额(扣除免赔后)的50%。待最终结案之后,按实际赔偿总数,多退少补。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41、工程完工部分扩展条款兹经双方同意,不论被保险人是否对本承保项目的部分工程已签发完工验收或临时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实际占有,本保险单对于该已完工部分的保险责任继续有效不变,直至工程整体完工为止。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42、放弃代位追偿权条款兹经双方同意,若本保险单项下负责的损失涉及其他责任方时,不论保险人是否已赔偿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应立即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行使或保留向该责任方索赔的权利。在保险人支付赔款后,被保险人应将向该责任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人,移交一切必要的单证,并协助保险人向责任方追偿。保险人在此同意放弃向被保险人的分支机构、控股公司、雇员、股东、董事及系统内的相关机构、个人以及被保险人在损失发生前同意放弃追偿权的有关业务方、团体、官员或个人进行追偿的权利。但不包括任何恶意的、犯罪的、欺诈的或不忠实的行为直接导致的索赔所引起的代位求偿权。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43、共同被保险人条款兹经保险双方同意,鉴于组成被保险人之各方为不同的团体,每一团体在本保单项下之各方权益,均被视同各方独自拥有其独立保单以保障其权益。在发生本保单责任索赔后,而该索赔因组成被保险人各方中任何一方疏忽引致、及其行为并不存在有欺诈、欺骗、隐瞒或违约成分的,本公司同意放弃对该责任方采取任何代位求偿权力或行动。本保单明细表中所注之保险金额,并不因本条款所载之任何内容而有所增加。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44、重大过失条款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单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重大过失引起的被保险财产的物质损失和由此引发的对第三者的赔偿责任。本条款每次事故赔偿限额:见明细表。45、第一受益人条款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应被保险人要求,投保人或其指定受益人为本保单的第一受益人。保险公司应将本保险单物质损失项下的赔款支付给投保人或投保人指定受益人的账户。46、持续损失特别条款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单终止时被保险财产的损失尚在持续发生过程中(没有其他保单来承担该损失),则应视为全部损失均发生在本保险单项下。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47、优先条款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在存在重复保险的情况下,发生保险事故引起损失时,本保单将视同其他保单不存在,予以优先赔偿。48、弃权与禁止反言条款双方一致同意,投保人告知义务的履行仅限于保险人在承保前的书面询问,保险人签定保险单,表明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风险已有完全了解,因此,在发生事故损失时,不得以投保人没有履行告知义务而拒绝履行赔偿义务。(三)基本条款: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第一部分物质损失保险部分保险标的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为:本保险合同明细表中分项列明的在列明工地范围内的与实施工程合同相关的财产或费用,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第三条下列财产未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金额的,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二)在保险工程开始以前已经存在或形成的位于工地范围内或其周围的属于被保险人的财产;(三)在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终止前,已经投入商业运行或业主已经接受、实际占有的财产或其中的任何一部分财产,或已经签发工程竣工证书或工程承包人已经正式提出申请验收并经业主代表验收合格的财产或其中任何一部分财产;(四)清除残骸费用。该费用指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为修复保险标的而清理施工现场所发生的必要、合理的费用。第四条下列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计算机软件、计算机数据资料等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二)便携式通讯装置、便携式计算机设备、便携式照相摄像器材以及其他便携式装置、设备;(三)土地、海床、矿藏、水资源、动物、植物、农作物;(四)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或已由其他保险予以保障的车辆、船舶、航空器;(五)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本保险合同分项列明的保险财产在列明的工地范围内,因本保险合同责任免除以外的任何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第六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第五条保险责任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所产生的以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二)对经本保险合同列明的因发生上述损失所产生的其他有关费用,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责任免除第七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设计错误引起的损失和费用;(二)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热、氧化、锈蚀、渗漏、鼠咬、虫蛀、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造成的保险财产自身的损失和费用;(三)因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以及为换置、修理或矫正这些缺点错误所支付的费用;(四)非外力引起的机械或电气装置的本身损失,或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失灵造成的本身损失。第八条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一)维修保养或正常检修的费用;(二)档案、文件、账簿、票据、现金、各种有价证券、图表资料及包装物料的损失;(三)盘点时发现的短缺;(四)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或已由其他保险予以保障的车辆、船舶和飞机的损失;(五)除非另有约定,在保险工程开始以前已经存在或形成的位于工地范围内或其周围的属于被保险人的财产的损失;(六)除非另有约定,在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终止以前,保险财产中已由工程所有人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部分的损失。保险金额与免赔额(率)第九条(一)本保险合同中列明的保险金额应不低于:1、建筑工程:保险工程建筑完成时的总价值,包括原材料费用、设备费用、建造费、安装费、运保费、关税、其他税项和费用,以及由工程所有人提供的原材料和设备的费用;2、其他保险项目: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商定的金额。(二)若投保人是以保险工程合同规定的工程概算总造价投保,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1、在本保险项下工程造价中包括的各项费用因涨价或升值原因而超出保险工程造价时,必须尽快以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据此调整保险金额;2、在保险期间内对相应的工程细节作出精确记录,并允许保险人在合理的时候对该项记录进行查验;3、若保险工程的建造期超过三年,必须从本保险合同生效日起每隔十二个月向保险人申报当时的工程实际投入金额及调整后的工程总造价,保险人将据此调整保险费;4、在本保险合同列明的保险期间届满后三个月内向保险人申报最终的工程总价值,保险人据此以多退少补的方式对预收保险费进行调整。第十条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赔偿处理第十一条对保险标的遭受的损失,保险人可选择以支付赔款或以修复、重置受损项目的方式予以赔偿,对保险标的在修复或替换过程中,被保险人进行的任何变更、性能增加或改进所产生的额外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第十二条在发生本保险单项下的损失后,保险人按下列方式确定损失金额:(一)可以修复的部分损失:以将保险财产修复至其基本恢复受损前状态的费用考虑本保险合同第四十六条约定的残值处理方式后确定的赔偿金额为准。但若修复费用等于或超过保险财产损失前的价值时,则按下列第(二)款的规定处理;(二)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以保险财产损失前的实际价值考虑本保险合同第四十六条约定的残值处理方式后确定的赔偿金额为准。第十三条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一)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应保险金额时,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最高不超过应保险金额;(二)保险金额低于应保险金额时,按保险金额与应保险金额的比例乘以实际损失计算赔偿,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第十四条每次事故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为根据第十三条约定计算的金额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后的金额,或者为根据第十三条约定计算的金额扣除该金额与免赔率乘积后的金额。保险标的在连续72小时内遭受暴雨、台风、洪水或其它连续发生的自然灾害所致损失视为一次单独事件,在计算赔偿时视为一次保险事故,并扣减一个相应的免赔额(率)。被保险人可自行决定72小时的起始时间,但若在连续数个72小时时间内发生损失,任何两个或两个以上72小时期限不得重叠。第十五条若本保险合同所列标的不止一项时,应分项计算赔偿,保险人对每一保险项目的赔偿责任均不得超过本保险合同明细表对应列明的分项保险金额,以及本保险合同特别条款或批单中规定的其他适用的赔偿限额。在任何情况下,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下承担的对物质损失的最高赔偿金额不得超过保险合同明细表中列明的总保险金额。第十六条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大于或等于其应保险金额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之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被施救标的的应保险金额。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小于其应保险金额时,上述费用按被施救标的的保险金额与其应保险金额的比例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之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被施救标的的保险金额。被施救的财产中,含有本保险合同未承保财产的,按被施救保险标的的应保险金额与全部被施救财产价值的比例分摊施救费用。第十七条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自损失发生之日起按保险人的赔偿金额相应减少,保险人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如投保人请求恢复至原保险金额,应按原约定的保险费率另行支付恢复部分从投保人请求的恢复日期起至保险期间届满之日止按日比例计算的保险费。第二部分第三者责任保险部分保险责任第十八条在保险期间内,因发生与本保险合同所承保工程直接相关的意外事故引起工地内及邻近区域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第十九条本项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经保险人书面同意,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责任免除第二十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而造成的任何财产、土地、建筑物的损失及由此造成的任何人身伤害和物质损失;(二)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车辆、船舶、航空器造成的事故。第二十一条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一)本保险合同物质损失项下或本应在该项下予以负责的损失及各种费用;(二)工程所有人、承包人或其他关系方或其所雇用的在工地现场从事与工程有关工作的职员、工人及上述人员的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或疾病;(三)工程所有人、承包人或其他关系方或其所雇用的职员、工人所有的或由上述人员所照管、控制的财产发生的损失;(四)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在此限。责任限额与免赔额(率)第二十二条责任限额包括每次事故责任限额、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累计责任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第二十三条每次事故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赔偿处理第二十四条保险人的赔偿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为基础:(一)被保险人和向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索赔方协商并经保险人确认;(二)仲裁机构裁决;(三)人民法院判决;(四)保险人认可的其他方式。第二十五条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一)对于每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在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内计算赔偿,其中对每人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二)1、在依据本条第(一)项计算的基础上,保险人在扣除本保险合同载明的每次事故免赔额后进行赔偿,但对于人身伤亡的赔偿不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2、在依据本条第(一)项计算的基础上,保险人在扣除按本保险合同载明的每次事故免赔率计算的每次事故免赔额后进行赔偿,但对于人身伤亡的赔偿不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三)保险人对多次事故损失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本保险合同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第二十六条对每次事故法律费用的赔偿金额,保险人在第二十五条计算的赔偿金额以外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另行计算。第二十七条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本保险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第三部分通用条款责任免除第二十八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三)罢工、暴动、民众骚乱;(四)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行为;(五)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六)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第二十九条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一)工程部分停工或全部停工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二)罚金、延误、丧失合同及其他后果损失;(三)1.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2.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保险期间第三十条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遵循如下约定:(一)保险人的保险责任自保险工程在工地动工或用于保险工程的材料、设备运抵工地之时起始,至工程所有人对部分或全部工程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工程所有人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该部分或全部工程之时终止,以先发生者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建筑期保险责任的起始或终止不得超出本保险单载明的建筑保险期间范围。(二)不论有关合同中对试车和考核期如何规定,保险人仅在本保险合同明细表中列明的试车和考核期间内对试车和考核所引发的损失、费用和责任负责赔偿;若保险设备本身是在本次安装前已被使用过的设备或转手设备,则自其试车之时起,保险人对该项设备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三)上述保险期间的展延,投保人须事先获得保险人的书面同意,否则,从本保险合同明细表中列明的建筑期保险期间终止日之后发生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保险人义务第三十一条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批单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第三十二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批单。第三十三条保险人依据第三十七条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四条保险人按照第四十三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第三十五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第三十六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三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第三十八条投保人应按约定交付保险费。约定一次性交付保险费的,投保人在约定交费日后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对交费之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约定分期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按照保险事故发生前保险人实际收取保险费总额与投保人应当交付的保险费的比例承担保险责任,投保人应当交付的保险费是指截至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按约定分期应该缴纳的保费总额。第三十九条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等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谨慎选用施工人员,遵守一切与施工有关的法规、技术规程和安全操作规程,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保险人及其代表有权在适当的时候对保险标的的风险情况进行现场查验。被保险人应提供一切便利及保险人要求的用以评估有关风险的详情和资料,但上述查验并不构成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任何承诺。保险人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第四十条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一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工程设计、施工方式、工艺、技术手段等方面发生改变致使保险工程风险程度显著增加或其他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继续承保或是否增加保险费的保险合同重要事项变更,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因上述保险合同重要事项变更而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二条投保人、被保险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二)立即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认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或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四)在保险财产遭受盗窃或恶意破坏时,立即向***门报案;(五)在预知可能引起第三者责任险项下的诉讼时,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并在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件后,立即将其送交保险人。第四十三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交保险单、索赔申请、财产损失清单、有关部门的损失证明以及其他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四条若在某一保险财产中发现的缺陷表明或预示类似缺陷亦存在于其他保险财产中时,被保险人应立即自付费用进行调查并纠正该缺陷。否则,由该缺陷或类似缺陷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处理第四十五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第四十六条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如果有残余价值,应由双方协商处理。若协商残值归被保险人所有,应在赔偿金额中扣减残值。第四十七条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第四十八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第四十九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争议处理第五十条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五十一条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其他事项第五十二条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的,自保险人赔偿之日起三十日内,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也可以解除合同,但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投保人。保险合同依据前款规定解除的,保险人应当将保险标的未受损失部分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第五十三条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支付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不得向投保人收取手续费并应退还已收取的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按照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与保险期间的日比例计收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保险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提前十五日向投保人发出解约通知书,保险人按照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与保险期间的日比例计收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第五十四条保险标的发生全部损失,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在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终止;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按照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与保险期间的日比例计收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释义第五十五条本保险合同涉及下列术语时,适用下列释义:(一)自然灾害:指地震、海啸、雷击、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冰雹、台风、飓风、沙尘暴、暴雪、冰凌、突发性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突然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1、地震:指地下岩石的构造活动或火山爆发产生的地面震动。由于地震的强度不同,其破坏力也存在很大的区别,一般保险针对的是破坏性地震,根据国家地震局的有关规定,震级在4.75级以上且烈度在6级以上的地震为破坏性地震。2、海啸:指由于地震或风暴而造成的海面巨大涨落现象,按成因分为地震海啸和风暴海啸两种。地震海啸是伴随地震而形成的,即海底地壳发生断裂,引起剧烈的震动,产生巨大的波浪。风暴海啸是强大低气压在通过时,海面异常升起的现象。3、雷击指由雷电造成的灾害。雷电为积雨云中、云间或云地之间产生的放电现象。雷击的破坏形式分直接雷击与感应雷击两种。(1)直接雷击:由于雷电直接击中保险标的造成损失,属直接雷击责任。(2)感应雷击:由于雷击产生的静电感应或电磁感应使屋内对地绝缘金属物体产生高电位放出火花引起的火灾,导致电器本身的损毁,或因雷电的高电压感应,致使电器部件的损毁,属感应雷击责任。4、暴雨:指每小时降雨量达16毫米以上,或连续12小时降雨量达30毫米以上,或连续24小时降雨量达50毫米以上的降雨。5、洪水:指山洪暴发、江河泛滥、潮水上岸及倒灌。但规律性的涨潮、自动灭火设施漏水以及在常年水位以下或地下渗水、水管暴裂不属于洪水责任。6、暴风:指风力达8级、风速在17.2米/秒以上的自然风。7、龙卷风:指一种范围小而时间短的猛烈旋风,陆地上平均最大风速在79米/秒-103米/秒,极端最大风速在100米/秒以上。8、冰雹:指从强烈对流的积雨云中降落到地面的冰块或冰球,直径大于5毫米,核心坚硬的固体降水。9、台风、飓风:台风指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力12级或以上,即风速在32.6米/秒以上的热带气旋;飓风是一种与台风性质相同、但出现的位置区域不同的热带气旋,台风出现在西北太平洋海域,而飓风出现在印度洋、大西洋海域。10、沙尘暴:指强风将地面大量尘沙吹起,使空气很混浊,水平能见度小于1公里的天气现象。11、暴雪:指连续12小时的降雪量大于或等于10毫米的降雪现象。12、冰凌:指春季江河解冻期时冰块飘浮遇阻,堆积成坝,堵塞江道,造成水位急剧上升,以致江水溢出江道,漫延成灾。陆上有些地区,如山谷风口或酷寒致使雨雪在物体上结成冰块,成下垂形状,越结越厚,重量增加,由于下垂的拉力致使物体毁坏,也属冰凌责任。13、突发性滑坡:斜坡上不稳的岩土体或人为堆积物在重力作用下突然整体向下滑动的现象。14、崩塌:石崖、土崖、岩石受自然风化、雨蚀造成崩溃下塌,以及大量积雪在重力作用下从高处突然崩塌滚落。15、泥石流:由于雨水、冰雪融化等水源激发的、含有大量泥沙石块的特殊洪流。16、地面突然下陷下沉:地壳因为自然变异,地层收缩而发生突然塌陷。对于因海潮、河流、大雨侵蚀或在建筑房屋前没有掌握地层情况,地下有孔穴、矿穴,以致地面突然塌陷,也属地面突然下陷下沉。但未按建筑施工要求导致建筑地基下沉、裂缝、倒塌等,不在此列。(二)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1、火灾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构成本保险的火灾责任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有燃烧现象,即有热有光有火焰;(2)偶然、意外发生的燃烧;(3)燃烧失去控制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因此,仅有燃烧现象并不等于构成本保险中的火灾责任。在生产、生活中有目的用火,如为了防疫而焚毁玷污的衣物,点火烧荒等属正常燃烧,不同于火灾责任。因烘、烤、烫、烙造成焦糊变质等损失,既无燃烧现象,又无蔓延扩大趋势,也不属于火灾责任。电机、电器、电气设备因使用过度、超电压、碰线、孤花、漏电、自身发热所造成的本身损毁,不属于火灾责任。但如果发生了燃烧并失去控制蔓延扩大,才构成火灾责任,并对电机、电器、电气设备本身的损失负责赔偿。2、爆炸爆炸分物理性爆炸和化学性爆炸。(1)物理性爆炸:由于液体变为蒸汽或气体膨胀,压力急剧增加并大大超过容器所能承受的极限压力,因而发生爆炸。如锅炉、空气压缩机、压缩气体钢瓶、液化气罐爆炸等。关于锅炉、压力容器爆炸的定义是:锅炉或区力容器在使用中或试压时发生破裂,使压力瞬时降到等于外界大气压力的事故,称为“爆炸事故”。(2)化学性爆炸:物体在瞬息分解或燃烧时放出大量的热和气体,并以很大的压力向四周扩散的现象。如火药爆炸、可燃性粉尘纤维爆炸、可燃气体爆炸及各种化学物品的爆炸等。因物体本身的瑕疵,使用损耗或产品质量低劣以及由于容器内部承受“负压”(内压比外压小)造成的损失,不属于爆炸责任。(二)应保险金额:根据本保险合同第九条(一)、(二)款确定的保险金额。附件二延期申请格式延期申请(格式)(首席承保公司):项目保险由贵公司同**公司、**公司共同承保,根据贵公司出具的保险单(保单号:),保险期间将于202*年月日24时期满。鉴于项目不能于202*年月日24时前竣工。现依据《**项目***保险协议》(协议编号:),申请延期,延长期间个月,即期满日期变更为202*年月日24时。请贵公司根据上述申请,在约定时效内出具批单!投保人或投保人项目经理部(签章)20**年**月**日注:为保证变更及时性,保险人同意:1、本《延期申请》由投保人或投保人项目经理部签章后,保险经纪人将《延期申请》扫描件以邮件形式发送至首席承保公司、共保公司指定联络邮箱,即视为申请送达。2、本项目延长期限在建筑安装期免费顺延期限及以内的,保险人承诺在收到《延期申请》扫描件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保险期间批改并出具批单。3、本项目延长期限超过建筑安装期免费顺延期限的,保险人承诺在收到《延期申请》扫描件及按照保险协议约定方式计算的延长期限超过建筑安装期免费顺延期限部分的保险费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保险期间批改并出具批单。附件三保险服务小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保险服务小组领导与协调小组职责姓名职务手机固话项目负责人程 勃机构业务部重要客户四处处长18601186256010-85176307项目服务协调人王 辉北京市分公司机构业务部总经理13911315605010-58195165承保负责人徐 进北京市分公司商业团体保险部总经理13910779760010-58195796理赔负责人李 涛北京市分公司理赔事业部副总经理13810156145010-58195699第二联系人刘 崇机构业务部重要客户四处主管18601188241010-85176357项目服务小组职责姓名职务手机固话项目负责人李仲强北京市分公司营业部总经理13601297565010-58195293项目服务协调人刘欣欣北京市分公司营业部副总经理15810755919010-58195182承保负责人陈国平北京市分公司商业团体保险部副总经理15810996281010-58195279承保协调人悦中泉北京市分公司商业团体保险部主管18612946618010-58195351理赔负责人刘 阳北京市分公司理赔事业部主管15010029928010-58195864承保联系人赵靖麒北京市分公司营业部客户经理15843280011010-58195363理赔联系人于 昕北京市分公司营业部客户经理15210138287010-58195762第一联系人左天勇北京市分公司营业部团队经理13521182011010-58195151第一联系人其他信息:姓名:左天勇电话:010-58195151邮箱:zuotianyong@beij.picc.com.cn联系地址与邮编: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17号PICC大厦; 100000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保险服务小组领导与协调小组职责姓名职务手机固话组长赵鹤雏陕西分公司总经理18010683882029-88333450承保管理周 伟陕西分公司副总经理18891992300029-87309831承保服务富 强陕西分公司总经理助理17791208888029-88328861承保协调贾敏慧陕西分公司财产险部总经理18092383530029-88326656风控指导华繁令总公司财产险部总经理18305165888/理赔管理刘 江西安中心支公司总经理13891053330029-88253085理赔协调孙选利陕西分公司理赔客服部总经理13379095815029-89389470项目服务小组职责姓名职务手机固话理赔协调梁 彬西安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助理18049096787029-88320776理赔服务牛 飞西安中心支公司非车险部经理15809231355029-68628952理赔服务李 涛西安中心支公司理赔客服部经理18092394525029-68628952风控指导罗 军总公司理赔客服部总经理18811001812/日常联系答锋涛重客渠道经理18991859299/第一联系人其他信息:姓名:答锋涛电话:18991859299邮箱:1252099300@qq.com联系地址与邮编:西安市高新四路23号; 邮编:710075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保险服务小组名单分公司领导与协调小组职责姓名职务手机固话项目负责人苗淼 天津分公司副总经理18685100010 022-84180808 承 保 孙静菡天津分公司工程险事业部核保专员 13312157728 022-24266581 理 赔窦书铎 天津分公司工程险事业部理赔专员 13752538827 022-24266763 风 控高远天津分公司工程险事业部核保专员 18202581657 022-24266581 第二联系人 邵灵敏天津分公司工程险事业部项目专员 15822226889022-84180189 项目服务小组职责姓名职务手机固话项目负责人李国林 天津分公司工程险事业部负责人 13389981330 022-24266763 协调人邵灵敏 天津分公司工程险事业部项目专员 15822226889 022-84180189 承 保 孙静菡 天津分公司工程险事业部核保专员 13312157728 022-24266581 理 赔窦书铎 天津分公司工程险事业部理赔专员 13752538827 022-24266763 第一联系人范利云 天津分公司团客业务五部项目专员15802201529 022-84180643 第一联系人其他信息:姓名:范利云邮箱:fanliyun-tj@cpic.com.cn联系地址与邮编:天津市河东区十一经路万隆太平洋大厦19层,300171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保险服务小组总公司领导与协调小组职责姓名职务手机固话项目负责人尧 姝个人非车险部总经理138800088310755-28598620承 保孟 莹个人非车险部个意业务室室经理138801833730755-28598845理 赔张成玲个人非车险部理赔作业室经理13701860701021-64065088风 控夏海螯风控查勘专家135708401250755-28598860第二联系人夏海螯风控查勘专家135708401250755-28598860分公司服务小组职责姓名职务手机固话项目负责人王建军西安市分公司副总经理18602985319029-61102463协调人金少波个人非车险部经理13629290692029-61179648承 保杨逸衡个人非车险部核保推动岗18809016061029-61179724理 赔亓晶晶理赔客服部非车作业岗18821698170029-61102455第一联系人张 乐高新支公司经理15029272221029-62501703第一联系人其他信息:姓名:张乐邮箱:snzhangle@tpi.cntaiping.com 联系地址与邮编:西安市雁塔区高新路50号**** / 710003中银保险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保险服务小组分公司领导与协调小组职责姓名职务手机固话项目负责人吴楠营业部总经理1806663002987509856项目服务协调人王凯营业部副总1862952878887509879承保负责人高亚利承保部经理1535371810987509813理赔负责人朱守军理赔部经理1399194002087509855第二联系人周娓娓理赔部副经理1899198539887509849项目服务小组职责姓名职务手机固话项目负责人吴楠营业部总经理1806663002987509856项目服务协调人王凯营业部副总1862952878887509879承保负责人高亚利承保部经理1535371810987509813承保协调人赵莉承保部主管1502994352187509826承保联系人赵莉承保部主管1502994352187509826理赔负责人朱守军理赔部经理1399194002087509855理赔协调人周娓娓理赔部副经理1899198539887509849第一联系人华婷理赔专员1365926976887509852第一联系人其他信息:姓名:华婷电话:13659269768邮箱:442851278@qq.com联系地址与邮编: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246号八层 710005 江泰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保险服务小组职 责姓 名职 务联系电话邮 箱总负责人高 峰总经理18991220025gaofeng@jiangtai.com项目经理芦洪伟保险策划18165253030luhongwei@jiangtai.com日常联系史力鸣项目经理18161833557shiliming@jiangtai.com日常联系高飞项目经理18192121602gaofei02@jiangtai.com日常联系林党鑫项目经理17778936365lindangxin@jiangtai.com日常联系李海燕结算主管18142483587lihaiyan@jiangtai.com索赔报案王 曼2024年索赔服务主管18089281590wangman@jiangtai.com索赔服务王艳荣索赔服务主管18192121601wangyanrong02@jiangtai.com索赔服务昝园园索赔服务主管18089293855zanyuanyuan@jiangtai.com索赔服务刘 青索赔服务主管15339291250450367919@qq.com中交二公局—江泰商业保险集中管理联合办公室地址:西安市高新区科技六路33号邮编:71007524小时服务专线:029-86696810索赔服务QQ:3337436773中交二公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河西区先达地块城市更新项目平衡新建区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保险协议二〇二五年一月中交二公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河西区先达地块城市更新项目平衡新建区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保险协议协议编号:JTXA20250000010甲方:中交二公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乙方: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首席承保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共保公司)中银保险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共保公司)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中交二公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河西区先达地块城市更新项目平衡新建区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以下简称“本项目”)相关事宜签订本保险协议,协议内容如下:第一节总则一、保险合同的构成(一)补充协议;(二)批改申请及批单;(三)保险协议、投保单及保险单;(四)《2024年度中交第二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非陕地区”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共保框架协议》;(五)形成合同的其他有关文件。上述文件互为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清或互相矛盾之处,以上面所列顺序在前的为准,但各方有特别约定的除外。二、保险人本项目的保险人为以下保险公司组成的共保体:保险公司共保关系承保份额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首席承保公司60%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共保公司20%中银保险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共保公司20%上述各成员应按照签订的《2024年度中交第二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非陕地区”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共保框架协议》履行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以保证对甲方的优质服务,若协议内容与本保险协议存在矛盾或不一致之处,应按本保险协议的规定优先执行。本项目采取首席承保公司负责制,由首席承保公司代表共保体处理包括但不限于本保险协议签章、日常承保、出单、理赔、培训、防灾防损等服务工作,并根据甲方的要求提供承诺的相关服务工作。对于以上服务,首席承保公司在不损害共保公司利益的前提下有最终决定权。各共保公司(亦称“共保体其他各方”)承诺接受并遵守首席承保公司与甲方就有关保险承保、理赔等事宜所作的任何书面决定。三、保险经纪人本项目由江泰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以下简称“江泰公司”)为保险经纪人,保险经纪人在授权范围内向甲方提供保险经纪服务,并依法向乙方收取经纪人佣金。第2节保险条件一、投保人名称和地址投保人名称中交二公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投保人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新型工业园企业壹号公园二、被保险人名称和地址被保险人投保人(投保人法人单位)及投保人为实施本项目建设实施合作的劳务分包单位、专业分包单位、劳务派遣单位等被保险人地址天津市三、保险工程名称:中交二公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河西区先达地块城市更新项目平衡新建区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四、保险工程地址范围建筑施工项目所在地,包括但不限于永久工程所在地及为实施施工专用施工区域/水域、材料预制构件基地、仓库、料场、工棚以及其他临时工程、临时建筑、临时设施所在地,以及国内工程物资供应地至工地或指定仓库、工地外仓库或料场至工地等内陆运输途中。五、工程造价本项目工程合同价为合同暂定价RMB210028177.00元(大写:人民币贰亿壹仟零贰万捌仟壹佰柒拾柒)。待本项目工程合同价(以最终项目决算金额为准)确定后,投保人、保险人双方共同办理工程合同价批改手续,因批改工程合同价造成保险费增缴或退还税费等问题,投保人、保险人双方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承担。6、保险期限1、本项目保险期间为自2025年2月11日零时起,为期911个日历天。(具体起保日期以保险单为准);2、本项目如无法在保险单列明的保险期间内交(竣)工,投保人可根据本项目实施进展,于原保险期间期满前5个工作日一次或多次向保险人书面申请延长保险期间(延期申请格式详见附件),否则保险人对保险期限结束后所发生的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1)投保人一次或多次申请延长期限累计不超过6个自然月的,保险人不收取延长期限的保险费,并依照原保险合同的保险条件进行免费顺延。(2)投保人一次或多次申请延长期限累计超过6个自然月的,保险人同意自收到投保人书面延期申请后,依照原保险合同的保险条件进行顺延,并按照月均费率收取延长期限超过6个自然月部分期间的保险费。延长期间需补缴保险费=投保项目工程造价×保险费率×超过免费延期6个月后的延期月数÷第(1)项中的保险月数×0.8。〔如(1)项中工期为天数,应折算为月数,不足一个自然月的按照一个自然月计算〕七、赔偿限额每次事故及累计责任限额 300万每次事故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 30万每次事故每人医疗费用责任限额 3万每次事故第三者财产损失责任限额 100万每次事故及累计法律费用责任限额 60万每次事故及累计救援费用责任限额 60万八、免赔额1、第三者财产损失: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5000元或损失金额的5%,两者以高者为准;2、医疗费用:每次事故每人绝对免赔额300元,赔付比例100%;3、其他:无免赔。每次事故定义:一次事故或一次事件引起的一系列事故。九、保险费率0.32‰十、保险费含6%增值税金额:RMB67209.02元(大写人民币陆万柒仟贰佰零玖元零贰分)。十一、保费支付保险责任生效前,投保人向乙方首席承保公司一次性支付全额保险费。十二、基本条款建筑施工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条款十三、附加条款1、不受控制条款2、错误和遗漏条款3、违反条件条款十四、特别约定1、本保单采用不记名方式承保,从事本项目施工作业的人员自动纳入本保单保障范围,投保时无须提供施工人员名单。2、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保单中施工人员指为从事本项目建设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管理人员、施工人员、劳务协作人员、租赁队伍人员、临时雇佣人员、劳务派遣人员、项目后勤服务人员等)。3、保险期间延期约定:保险期间内,如投保人需要对保险期间进行延期的,保险人同意:1)为保证变更及时性,本项目《延期申请》由投保人或投保人项目经理部签章后,保险经纪人将《延期申请》扫描件以邮件形式发送至保险公司指定联络邮箱,保险人即视为申请送达。2)本项目延长期限在保险期间免费顺延期内的,保险人承诺在收到《延期申请》扫描件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保险期间批改并出具批单。3)本项目延长期间超过保险期间免费顺延期的,保险人承诺在收到《延期申请》扫描件及按照保险协议约定方式计算的延长期限超过保险期间免费顺延期部分的保险费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保险期间批改并出具批单。4、高空作业特约:被保险人从事高空作业或楼宇外墙作业时,必须按照相关行业安全管理规定(包括但不限于必须佩带安全绳、安全带或者安装防护网架等安全设施设备)开展作业活动,否则本保险公司对可能发生的人身伤亡及医疗费用不承担赔偿责任。(根据GB/T3608《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的规定,凡在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施工作业,当坠落高度距离基准面在2米及2米以上时,该项作业即称为高空(高处)作业。)5、根据保险合同约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保险金受益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48小时内或经保险人书面同意延长的期限内通知保险人(24小时服务电话:95519、4008695519)。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十五、司法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管辖(不含港、澳、台)十六、争议解决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的一切有关本保险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申请仲裁或向被保险人所在地法院提出诉讼。十七、效力约定在本保险合同中,特别约定的效力高于附加条款,附加条款的效力高于基本条款。第三节期内服务为了做好本项目的保险服务工作,乙方就该项目的保险服务向甲方做出如下郑重承诺:一、项目服务小组1、乙方为本项目成立保险服务小组(联系方式详见“附件3:保险服务小组”),负责协调包括但不仅限于承保、出单、培训、服务、理赔等一切保险相关事宜,本合同生效后立即投入正式操作。2、服务小组负责人应由具有资质的人员定人定岗、专人负责,明确联系方式。3、项目负责人、服务小组负责人、日常联系人须书面报甲方批准同意后方可更换,其他成员的人员变动须提前7天通知甲方。若甲方认为有关成员不能履行其应尽的职责或服务,乙方应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后3天内无条件撤换该成员。二、承保出单及保费支付1、承保出单兹经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同意,首席保险公司根据经本保险协议所列承保条件,在投保人向乙方首席承保公司支付首期保险费后1个工作日内为本项目出具正式保险单,若有关保险单条款与本协议存在矛盾或不一致之处,应按本协议的规定优先执行。2、保费支付兹经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同意,保险责任生效前,投保人向乙方首席承保公司一次性支付全额保险费。乙方首席承保公司保险费收入账户信息如下:帐户名: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开户行:广发银行西安分行营业部账号:9550880204990100369乙方首席承保公司应在保险费到账后1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开具相应全额的、有效的保险费增值税发票。三、保险及风险管理1、风险管理培训在保险期间内,乙方配合保险经纪人每年举办至少一次保险知识和风险管理培训,以提高本项目相关人员的安全意识和防灾防损技能。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保险保障及索赔流程介绍重点风险防范知识培训服务讨论交流会2、风险评估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应委托保险公估公司或其他专业机构,对本项目进行风险评估等服务,以确定风险管理培训要点、提高服务质量。3、事故预防服务在本项目保险期间内,为了更好的协助投保人做好风险管理及事故预防工作,减少事故及损失的发生,乙方承诺设立事故预防服务费用,用于聘请专业机构或专业公司,为被保险人提供保险培训、隐患排查、应急演练、保险手册设计制作等服务,服务实施由江泰公司组织开展。四、理赔服务1、报案江泰公司报案电话:029-86696810乙方首席承保公司报案电话:95519发生保险事故,甲方及被保险人可拨打以上报案电话进行报案,乙方应提供及时、便捷、周到、客观的理赔服务。乙方首席承保公司应严格执行365天、24小时的全天候接报案制度。关于报案事项,各方进一步约定如下:乙方仅在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的情况下有权免责,而且免责的范围限于因上述人员未及时通知导致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部分;对于乙方可以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如新闻媒体报道的重大事故等),不得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未及时通知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2、现场查勘发生保险事故,乙方首席承保公司在接到报案后,应在30分钟内确定是否需要进行现场查勘,对于:(1)需要现场查勘案件,乙方应明确告知(电话、邮件或微信工作群等)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经纪人需保留事故现场并保留电话录音等相关凭证。同时,乙方首席承保公司应立即赶往现场或委派投保人、被保险人及保险经纪人认可的保险公估公司,按照陕西省外48小时内时效要求赶到现场进行现场查勘。(2)不需要现场查勘案件,乙方应明确告知(电话、邮件或微信工作群等)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经纪人并保留电话录音等相关凭证。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按照本协议约定准备索赔材料。(3)如果乙方/公估公司在上述规定时限内并非恶劣气候原因而未到达现场查勘和处理,或出于抢险需要,乙方允许并认可被保险人自行处理事故现场,恢复工作。乙方将根据被保险人拍摄的事故现场的有关照片、录像等处理保险理赔事宜。(4)在现场查勘结束后1个工作日内,乙方/公估公司应一次性通知被保险人补充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3、核定赔款乙方或公估公司应在收到完整索赔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根据现场查勘结果及理赔单证,出具案件核定结果。乙方认可公估公司出具的公估报告及赔款分摊说明,并以此作为向被保险人/保险金受益人/委托代收保险金的单位划付赔款的核定依据。4、赔款支付乙方首席承保公司应在与被保险人/保险金受益人就赔款意见达成一致或收到公估报告后,依据案件核定结果,按照以下时效进行赔款支付(下表中所列金额均为扣除免赔额后赔款数):RMB 10万(含)以内赔案5个工作日内支付RMB 10万元至RMB 100万元(含)以内赔案7个工作日内支付大于RMB 100万元赔案10个工作日内支付乙方首席承保公司应严格按照上述时限将赔款全额支付至保险金受益人或保险金受益人授权代收个人或单位账户,如有违约,每超出一日,乙方首席承保公司应按照应支付赔款金额的0.5‰向保险金受益人支付违约金。5、预付赔款如果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重大事故,在保险责任明确但损失金额尚不能确定的情况下,根据甲方要求,在投保人提供预付赔款申请、预付赔款协议的前提下,乙方首席承保公司应根据共保比例支付一定数量的预付赔款,预付赔款不低于初步核损金额(扣除免赔后)的50%。甲、乙双方在对预付赔款金额达成一致后,乙方首席承保公司在下列时效内划付预付赔款:RMB50万元以内款5个工作日内支付RMB50至RMB100万元以内7个工作日内支付RMB100万元及以上10个工作日内支付如乙方首席承保公司未按约定时间支付预付赔款,每超出一日,乙方首席承保公司应按照应支付赔款金额的0.5‰向保险金受益人支付违约金。如预付部分,未能满足恢复施工需要,则共保体同意安排第二次预付。最终赔款金额确定后,甲方将与乙方就预付赔偿金和最终赔款金额之间的差额进行结算,多退少补。6、拒赔通知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乙方应向被保险人提供《拒赔通知书》,并列明拒赔原因。第四节其他条款一、合同有效期本协议自签订之日零时起生效,至本协议项下所有保险事故赔付完毕后终止。二、合同的变更1、本合同签署后,甲、乙双方均不得解除,但有其他法定合同解除理由的除外。2、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后,可以随时以书面形式修改或补充,形成补充协议并作为本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3、本合同延长期限超过保险期间免费顺延期的,首席承保公司在收到《延期申请》扫描件及按照保险协议约定方式计算的保险费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保险期间顺延批改并出具批单。并按照共保协议约定时限,向各共保公司发送延期变更申请材料及批单扫描件。三、法律责任1、由于本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过错,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由有过错一方依法承担违约责任。2、如属本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的过错,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则根据双方当事人过错的实际情况,由双方当事人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3、若发生违约情况,违约方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后,除非守约方同意终止本合同的,本合同仍需继续履行。四、反商业贿赂条款反商业贿赂条款是本合同之必备条款,与本合同其它条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签署合同之当事人认真阅读本条款,同意签订并遵守如下反商业贿赂条款:1.投保人、保险人双方都清楚并愿意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商业贿赂的法律规定,双方都清楚任何形式的贿赂和贪渎行为都将触犯法律,并将受到法律的严惩。2.投保人或保险人均不得向对方或对方经办人或其他相关人员索要、收受、提供、给予合同约定外的任何利益,包括但不限于明扣、暗扣、现金、购物卡、实物、有价证券、旅游或其他非物质性利益等。3.保险人严格禁止保险人经办人员的任何商业贿赂行为。保险人经办人发生本条第二款所列示的任何一种行为,都是违反保险人公司制度的,都将受到保险人公司制度和国家法律的惩处。4.保险人郑重提示:保险人反对投保人或投保人经办人员为了本合同之目的与本合同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发生本条款第二款所列示的任何一种行为,该等行为都是违反国家法律的行为,并将受到国家法律的惩处。5.如因一方或一方经办人违反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之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6.本条所称“其他相关人员”是指投保人、保险人经办人以外的与合同有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人员,包括但不仅限于合同经办人的亲友。五、反虚假宣传条款投保人、保险人双方均清楚并愿意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知识产权类、合同法及广告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双方均有权就本合同所约定事项以约定方式在约定范围内进行真实、合理的使用或宣传,但不得涉及合同所约定的保密内容。为避免商标侵权及不当宣传等风险的发生,双方均同意,在使用对方的商标、品牌、企业名称等进行宣传前,均须获得对方事先的书面认可,否则,不得进行此类使用或宣传。双方在此承诺,会积极应答对方提出的就合作事项的合理使用或宣传申请。双方均承认,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而利用其商标、品牌及企业名称等进行商业宣传;虚构合作事项;夸大合作范围、内容、效果、规模、程度等,均属对本合同的违反,并可能因虚假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守约方或被侵权人将保留追究相应法律责任的权利。六、保密条款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甲乙双方不得将本协议涉及的所有有形、无形的信息及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各方的往来书面文字文件、电子邮件及信息、软盘资料等)泄露给其他人员,但以下三种情形除外:1、提供给为执行本协议而提供相关服务的雇员或顾问。2、应法律或司法管辖要求而提供。3、经另一方书面同意。本合同任何一方因过错造成泄密而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过错一方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本合同终止时,本条款继续有效一年。七、争议解决甲、乙双方之间的一切有关本合同的争议,应该尽量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向本协议签署地的法院提请起诉。八、其他事项本合同一式肆份,甲方执贰份,乙方首席承保公司及经纪人各执壹份。附件1延期申请格式附件2保险条件及保险条款措辞附件3服务小组---------------------(以下无正文)------------------------------------------(本页仅为签章页)---------------------协议签约方确认:甲方:甲方或甲方本项目经理部(盖章)负责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乙方: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签章)负责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签约地点:西安市雁塔区签约时间:年月日附件1延期申请格式延期申请(格式)(首席承保公司):项目保险由贵公司同**公司、**公司共同承保,根据贵公司出具的保险单(保单号:),保险期间将于202*年月日24时期满。鉴于项目不能于202*年月日24时前竣工。现依据《**项目***保险协议》(协议编号:),申请延期,延长期间个月,即期满日期变更为202*年月日24时。请贵公司根据上述申请,在约定时效内出具批单!投保人或投保人项目经理部(签章)***年**月**日注:为保证变更及时性,保险人同意:1、本《延期申请》由投保人或投保人项目经理部签章后,保险经纪人将《延期申请》扫描件以邮件形式发送至首席承保公司、共保公司指定联络邮箱,即视为申请送达。2、本项目延长期限在在保险期间免费顺延期内的,保险人承诺在收到《延期申请》扫描件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保险期间批改并出具批单。3、本项目延长期限超过保险期间免费顺延期的,保险人承诺在收到《延期申请》扫描件及按照保险协议约定方式计算的延长期限超过保险期间免费顺延期部分的保险费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保险期间批改并出具批单。附件2保险条件保险条款措辞1、基础条款建筑施工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第二条凡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相应建筑施工资质证书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依法设立的各类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载明的施工地址内依法从事建筑、施工及相关工作,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施工人员人身伤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载明的施工地址内依法从事建筑、施工及相关工作,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第五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抢救受伤和被困人员或者为避免人员伤亡而支出的下列必要、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救援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抢险救援人员的劳务费用;(二)救援器材、设备的租赁、使用费用;(三)单价低于人民币200元的救援工具购置费用;(四)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发生的医疗抢救费用。第六条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诉讼或仲裁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责任免除第七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或雇员(含施工人员)的故意行为;(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四)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非放射性污染;(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六)自然灾害及其引发的次生灾害,但自然灾害和生产安全事故共同作用产生的事故不受此限;(七)疾病、分娩、流产、猝死,及其他不属于生产安全事故的原因。第八条下列情形下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被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其它相关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期间擅自从事生产发生事故,或被政府部门关闭后擅自恢复生产发生事故,但在停产、停业整顿期间采取必要的整改措施以及进行设备检测、维修引起安全事故的不在此限;(二)被保险人从事与保险合同载明的经营范围不符的活动;(三)被保险人无许可证(照)建筑、施工;(四)被保险人许可证(照)不在有效期内,但许可证(照)在办理延续手续期间的不在此限。第九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不在此限;(二)被保险人及施工人员从事与工程施工不相关的活动期间,或在本保险单载明的施工地址外所发生的事故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三)受害人的犯罪行为、自杀、自残、斗殴、醉酒、酒后或无证驾驶、吸毒或受精神药品影响导致的自身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四)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或雇员(含施工人员)所有或管理的财产损失;(五)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六)精神损害赔偿;(七)间接损失;(八)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或按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金额;(九)根据本条款其他部分内容中的相关约定,保险人应不承担或免除保险责任的各种情形下的损失、费用和责任,或保险人有权予以扣除、减少的部分。第十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责任限额与免赔额(率)第十一条责任限额包括累计责任限额、每次事故责任限额、每次事故财产损失赔偿责任限额、施工人员每人伤亡责任限额、第三者每人伤亡责任限额、每次事故每人医疗费用责任限额、每次事故法律费用责任限额、每次事故救援费用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第十二条每次事故每人医疗费用免赔额(率)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合同中同时载明了免赔额与免赔率的,赔偿计算时应扣减的金额以免赔额与按照免赔率计算的金额中的高者为准。保险期间第十三条保险人的保险责任自本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期间起始时间开始,至项目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结束之日或项目验收合格之日终止(以先发生者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保险期间的起始或终止不得超出保险单载明的起始日或终止日。保险期间届满工程仍未完工的,投保人可以向保险人提出书面申请延展保险期间。上述保险期间的展延,须事先获得保险人的书面同意。保险人义务第十四条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第十五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第十六条保险人依据本保险条款第二十条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七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条款第二十八条的约定,认为投保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第十八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本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间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第十九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二十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被保险人安全投入、安全管理、教育培训、风险状况等有关事项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并如实填写投保单和风险问询表。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第二十一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于保险合同订立时一次性交清保险费;未交清保险费的,保险合同不生效,保险合同生效前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第二十二条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谨慎选用施工人员,遵守与施工有关的法规、技术规程和安全操作规程,加强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培训,增强危险源的辨识和管理,及时排查安全隐患,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聘请安全生产专家进行风险检查、评估或者自行进行风险查询,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上述安全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第二十三条在保险期间内,施工单位、工程项目金额、工期等发生变动时,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上述约定的告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四条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二)立即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同时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三)允许并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为防止事故损害的扩大,被保险人应按照有关规定立即组织抢险工作;因减少事故损失所必须时,可不保留现场(特指保险赔偿要求的现场,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但应认真做好相关记录。若条件许可,被保险人应做好对第一现场拍照或录像工作。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和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或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四)发现违法犯罪行为的,被保险人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保险服务 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 一般责任保险服务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事故和健康保险服务 体意外伤害保险 保险涉及「招标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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