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坑监测、建筑物沉降观测招标公告(庆阳职业技术学院2025)



庆阳职业技术学院产教融合实训基地建设项目基坑监测、建筑物 沉降观测项目(二次)招标公告

项目信息

采购项目名称
庆阳职业技术学院产教融合实训基地建设项目基坑监测、建筑物 沉降观测项目(二次)

采购单位
庆阳职业技术学院
交易编号
GSXC250624-QJRCJ-1

采购方式
邀请
资金来源

联系人
张老师
联系电话
18993450155

是否重大项目

是否精准扶贫项目


公告信息

公告性质
正常公告

公告(报名)开始时间
2025-07-01 08:30:00
报名截止时间
2025-07-02 17:00:00

竞价开始时间
2025-07-03 08:30:00
竞价结束时间
2025-07-03 17:00:00

是否允许多次竞价

降价幅度
未设置降价幅度

延时报价
未设置延时报价
评标标准
最低价中标法

采购标段信息

序号
标段名称
标段编号
采购类别
最高限价(元)

1
庆阳职业技术学院产教融合实训基地建设项目基坑监测、建筑物 沉降观测项目(二次)001
GSXC250624-QJRCJ-1
服务类
145300.0

公告内容

根据《甘肃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5年版)》及《关于加快推进阳光招标采购平台建设和运用的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甘肃星辰浩昱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受庆阳职业技术学院的委托,对庆阳职业技术学院产教融合实训基地建设项目基坑监测、建筑物沉降观测项目(二次)以邀请招标的方式进行采购,从甘肃省阳光招标采购平台中选取与本项目特征相符的企业随机邀请3家作为被邀请企业,欢迎被邀请的供应商前来响应投标。 一、项目编号:GSXC250624-QJRCJ-1 二、项目内容:本次沉降观测主要工作内容为基准控制网建立及基坑监测、基坑周边沉降监测、产教融合实训基地沉降观测及报告编制(具体要求详见采购文件)。三、预算金额:145300.00元 四、评标标准:最低价中标法。 五、招标方式:邀请招标。 六、合同履行期限:基坑监测:基础开挖、施工至回填结束;产教融合实训基地沉降观测:随工程进度直至工程竣工后三年 七、供应商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注册的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1)投标企业必须提供合法有效的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组织机构代码证(三证合一的企业只需提供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 (2)投标企业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3)投标企业须提供2024年度会计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成立不足一年的企业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4)投标企业须提供投标截止日前六个月内任意一月依法缴纳税收证明材料(完税证明或缴纳凭证,无需纳税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完税说明或零申报记录等); (5)投标企业须提供投标截止日前六个月内任意一月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证明材料,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应当提供相应证明文件; (6)投标企业必须提供《庆阳市公共资源交易诚信承诺书》,否则视同自愿放弃投标 (注:信用承诺书由投标企业法人代表签字,否则视为无效投标;投标企业未承诺的,视同自愿放弃投标(投标)资格;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承诺的,依法依规处罚,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对本承诺书的承诺内容作出任何改动的将被视为无效投标),格式详见附件; (7)投标企业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在本项目投标截止期前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将被拒绝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8)本项目不接受以联合体方式参加投标。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投标企业应具备工程勘察专业类工程测量甲级或勘察综合类甲级资质。 八、投标登记及竞价时间: 1、请于2025年07月01日08时30分至2025年07月02日17时00分登录庆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甘肃阳光招标采购平台(庆阳市)-政府采购限额以下项目阳光交易系统”进行投标登记并上传相应资格证明文件(PDF格式加盖公章) 。 2. 上传资质证明文件截止时间2025年07月02日17时00分。 3.竞价时间:2025年07月03 日08时30分至2025年07月03日17时00分前提交报价。 4.本次竞价各投标人仅限一轮报价,未按要求上传资格证明文件或内容不全者视为无效报价。 九、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在庆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甘肃阳光招标采购平台(庆阳市)”平台上发布。 十、结果公示 1、采购人将按照网上竞价结果,认可系统评定低价优先的原则确定成交人,同时发布成交公示。 2、所有参与竞价的投标人,请将与阳光采购平台上传的内容一致的资格证明文件及纸质版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须胶装、签字并盖公章)、电子版U盘1份(word格式、PDF格式),于成交公示结束前送至甘肃星辰浩昱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纸质版投标文件报价必须和网上竞价的价格以及电子备份一致,否则视为无效投标;逾期未送达者视为自动放弃,成交结果无效。 十一、联系方式 招标人:庆阳职业技术学院 地址:庆阳市西峰区长庆大道南段 联系人:张老师 联系电话:18993450155 代理机构:甘肃星辰浩昱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庆阳市西峰区广场南路58号 联系人:张艳 联系电话:13884193191 甘肃星辰浩昱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2025年06月30日

采购文件

附件1:招标文件(二次).pdf

提示:投标人从公告发布之日起即可登录庆阳市政府采购限额以下项目阳光交易系统(
)进行报价

项目编号:GSXC250624-QJRCJ-1庆阳职业技术学院产教融合实训基地建设项目基坑监测、建筑物沉降观测项目(二次)采购文件招标单位:庆阳职业技术学院代理机构:甘肃星辰浩昱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日期:二〇二五年六月目录招标公告投标须知前附表一、总则1.1采购文件涉及术语的内涵及解释二、投标须知三、澄清和质疑四、国家支持小微企业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优惠政策说明四、采购需求五、附件附件1、合同格式附件2、投标函格式附件3、法人授权函格式附件4、报价一览表附件5、服务报价表附件6、项目机构人员配备情况表附件7、商务偏离表投标须知前附表5.1.1附件8、技术偏离表附件9、庆阳市公共资源交易诚信承诺书附件10、供应商一览表附件11、近三年已完成或在执行类似项目一览表附件12、服务承诺书附件13、其他资料附件14、其他法律条款附件:庆阳职业技术学院产教融合实训基地建设项目基坑监测、建筑物沉降观测项目(二次)招标公告根据《甘肃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5年版)》及《关于加快推进阳光招标采购平台建设和运用的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甘肃星辰浩昱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受庆阳职业技术学院的委托,对庆阳职业技术学院产教融合实训基地建设项目基坑监测、建筑物沉降观测项目(二次)以邀请招标的方式进行采购,从甘肃省阳光招标采购平台中选取与本项目特征相符的企业随机邀请3家作为被邀请企业,欢迎被邀请的供应商前来响应投标。一、项目编号:GSXC250624-QJRCJ-1二、项目内容:本次沉降观测主要工作内容为基准控制网建立及基坑监测、基坑周边沉降监测、产教融合实训基地沉降观测及报告编制(具体要求详见采购文件)。三、预算金额:145300.00元四、评标标准:最低价中标法。五、招标方式:邀请招标。六、合同履行期限:基坑监测:基础开挖、施工至回填结束;产教融合实训基地沉降观测:随工程进度直至工程竣工后三年七、供应商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注册的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1)投标企业必须提供合法有效的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组织机构代码证(三证合一的企业只需提供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2)投标企业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3)投标企业须提供2024年度会计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成立不足一年的企业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4)投标企业须提供投标截止日前六个月内任意一月依法缴纳税收证明材料(完税证明或缴纳凭证,无需纳税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完税说明或零申报记录等);(5)投标企业须提供投标截止日前六个月内任意一月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证明材料,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应当提供相应证明文件;(6)投标企业必须提供《庆阳市公共资源交易诚信承诺书》,否则视同自愿放弃投标(注:信用承诺书由投标企业法人代表签字,否则视为无效投标;投标企业未承诺的,视同自愿放弃投标(投标)资格;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承诺的,依法依规处罚,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对本承诺书的承诺内容作出任何改动的将被视为无效投标),格式详见附件;(7)投标企业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在本项目投标截止期前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将被拒绝参与政府采购活动;(8)本项目不接受以联合体方式参加投标。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投标企业应具备工程勘察专业类工程测量甲级或勘察综合类甲级资质。八、投标登记及竞价时间:1、请于2025年07月01日08时30分至2025年07月02日17时00分登录庆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甘肃阳光招标采购平台(庆阳市)-政府采购限额以下项目阳光交易系统”进行投标登记并上传相应资格证明文件(PDF格式加盖公章)。2.上传资质证明文件截止时间2025年07月02日17时00分。3.竞价时间:2025年07月03日08时30分至2025年07月03日17时00分前提交报价。4.本次竞价各投标人仅限一轮报价,未按要求上传资格证明文件或内容不全者视为无效报价。九、发布公告的媒介本次招标公告在庆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甘肃阳光招标采购平台(庆阳市)”平台上发布。十、结果公示1、采购人将按照网上竞价结果,认可系统评定低价优先的原则确定成交人,同时发布成交公示。2、所有参与竞价的投标人,请将与阳光采购平台上传的内容一致的资格证明文件及纸质版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须胶装、签字并盖公章)、电子版U盘1份(word格式、PDF格式),于成交公示结束前送至甘肃星辰浩昱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纸质版投标文件报价必须和网上竞价的价格以及电子备份一致,否则视为无效投标;逾期未送达者视为自动放弃,成交结果无效。十一、联系方式招标人:庆阳职业技术学院地址:庆阳市西峰区长庆大道南段联系人:张老师联系电话:18993450155代理机构:甘肃星辰浩昱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地址:庆阳市西峰区广场南路58号联系人:张艳联系电话:13884193191甘肃星辰浩昱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2025年06月30日投标须知前附表条款号内容规定1综合说明:项目名称:庆阳职业技术学院产教融合实训基地建设项目基坑监测、建筑物沉降观测项目(二次)招标内容:本次沉降观测主要工作内容为基准控制网建立及基坑监测、基坑周边沉降监测、产教融合实训基地沉降观测及报告编制(具体要求详见采购需求)。采购预算:145300.00元合同履行期限:基坑监测:基础开挖、施工至回填结束;产教融合实训基地沉降观测随工程进度直至工程竣工后三年招标方式:邀请招标2采购单位:1)采购人:庆阳职业技术学院2)地址:庆阳市西峰区长庆大道南段3)联系人:张老师4)电话:189934501553代理公司:1)单位名称:甘肃星辰浩昱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2)地址:庆阳市西峰区广场南路58号3)联系人:张艳4)联系电话:138841931914付款方式:合同签订进场作业付30%,基坑回填结束支付至80%,剩余款项待沉降观测结束提供最终报告付清。5投标企业资质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注册的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1)投标企业必须提供合法有效的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组织机构代码证(三证合一的企业只需提供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5(2)投标企业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3)投标企业须提供2024年度会计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成立不足一年的企业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4)投标企业须提供投标截止日前六个月内任意一月依法缴纳税收证明材料(完税证明或缴纳凭证,无需纳税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完税说明或零申报记录等);(5)投标企业须提供投标截止日前六个月内任意一月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证明材料,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应当提供相应证明文件;(6)投标企业必须提供《庆阳市公共资源交易诚信承诺书》,否则视同自愿放弃投标(注:信用承诺书由投标企业法人代表签字,否则视为无效投标;投标企业未承诺的,视同自愿放弃投标(投标)资格;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承诺的,依法依规处罚,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对本承诺书的承诺内容作出任何改动的将被视为无效投标),格式详见附件;(7)投标企业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在本项目投标截止期前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将被拒绝参与政府采购活动;(8)本项目不接受以联合体方式参加投标。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投标企业应具备工程勘察专业类工程测量甲级或勘察综合类甲级资质。6递交开标投标文件时间及地点:见公告7投标有效期:60天8投标文件:参与竞价的投标企业,请将与阳光采购平台上传的内容一致的资格证明文件及纸质版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须胶装、签字并盖公章)、电子版U盘1份(word格式、PDF格式),于成交公示结束前送至甘肃星辰浩昱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纸质版投标文件报价必须和网上竞价的价格以及电子备份一致,否则视为无效投标;逾期未送达者视为自动放弃,成交结果无效。9服务标准以采购文件要求与响应文件承诺服务标准提供服务。10政府采购政策支持:1.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20〕46号);2.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3.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4.******《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5.《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6.《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财库[2004]185号)。11查询途径:1.“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信用查询网站或平台。2.提供方式:投标文件中装订网页版截图;3.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应当对投标企业的信用记录进行甄别,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将被拒绝参与政府采购活动。12定标方法:最低评标价法13报价要求:本项目为一轮报价,在公告规定的时间内登录系统进行网上报价。14合同签订时间:合同签订期限为中标通知书领取后30日内。15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是一、总则1.1采购文件涉及术语的内涵及解释1)“政府采购当事人”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投标企业和采购代理机构等。2)“采购人”或“需方”是指:庆阳职业技术学院。3)“招标人”是指:甘肃星辰浩昱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4)“投标企业”是指:向本次招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企业。5)“投标企业”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6)“采购文件”是指由招标人发出的文本、文件,包括全部章节和附件及答疑会议纪要。7)“投标文件”是指投标企业根据本采购文件向招标人提交的全部文件。8)“采购文件”是指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采购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标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9)“货物”是指投标企业中标后根据采购文件和合同的规定须向采购人提供的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设备等。10)“安装”是指投标企业中标后按采购文件和合同的规定在项目现场所进行的安装、调试、检验、验收及修补缺陷等内容。供方应对所有现场作业、所有全部安装的完备性、稳定性和安全性负责。11)“服务”是指投标企业中标后根据采购文件和合同的规定承担与供货、安装有关的服务,包括运输、仓储、保险以及其他的伴随服务,如售后、维修、更换和应承担的其他义务。12)“自主创新产品”是指纳入财政部公布的《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货物和服务。目录由财政部会同科技部等有关部门在国家认定的自主创新产品范围内研究制订。13)“技术支持资料”是指制造商公开发布的印刷资料。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采购文件中允许的其他形式为准。14)“环境标志产品”是指列入财政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布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以下简称环保清单)内所列型号的产品。15)“节能产品”是指列入财政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以下简称节能清单)内所列型号的产品。16)“书面形式”是指任何手写、打印或印刷的各种函件,不包括电传、电报、传真、电子邮件。二、投标须知2.1招标2.1.1综合说明本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规,已办理招标申请,并得到招标管理机构批准,现通过邀请招标来择优选定货物服务的供货商。本采购文件包括本文所列内容及按本须知发出的全部和补充资料。投标企业应认真阅读本采购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技术规范等实质性的条件和要求。投标企业被视为充分熟悉本招标项目的全部内容及与履行合同有关的全部内容,熟悉采购文件的格式、条件和范围。投标企业没有按照采购文件的要求提交相关资料,或者投标企业没有对采购文件相关内容做出实质性响应是投标企业的风险,并可能导致其投标无效。2.1.2采购文件的组成1)投标邀请函2)招标公告3)投标企业须知前附表4)招标内容5)合同条款、合同格式及投标附表2.1.3采购文件的修改与补充投标截止日期3天前的任何时候,无论出于何种原因,招标人可主动地或在解答投标企业提出的问题时对采购文件进行修改。采购文件的修改将以书面形式或网上公告的形式通知所有获取采购文件的投标企业,并对其具有约束力。投标企业在被告知、收到上述公告、通知或答疑书后,应立即向招标人回函确认。未确认情况应当视为对采购文件修改的知晓,也将视为对修改内容接受的默认。对于未在投标文件中对修改内容做实质性响应的,对其产生的不利因素由未确认者自行承担。为使投标企业准备投标时有充分时间对采购文件的补充或修改内容进行考虑和研究或由于其他原因,招标人可决定是否延长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并将此变更通知上述每一投标企业。2.2投标2.2.1投标综合要求及说明1)投标企业对投标产品技术性能的描述因欠缺或漏报而影响对投标企业投标文件的评比,不利后果由投标企业承担;2)投标企业在投标文件中所列出的所有货物、配件等均视为包含在投标项目以及报价中;3)投标企业在本次项目中所提供的货物(如有)对于采购文件中的技术参数要求必须满足,并提供生产厂家的售后文件,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要求,否则视为无效投标;4)招标人发现具有《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中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规定的,有权宣布投标程序和结果无效。在涉标的公正性与违法问题的调查或检查中,中标投标企业如拒绝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视其情节,招标人也有权宣布中标结果视同无效。招标人同时报备同级财政部门确认,并对投、中标人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5)采购人可视投标品目价格情况适当增加或减少采购数量,并保留拆包或取消采购某些品目的权力;6)投标企业应自行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投标有关的费用。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招标人和需方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7)投标企业应当按照采购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采购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明确响应;8)投标企业应当在采购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签收保存,并向投标企业出具签收回执;9)投标企业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按照采购文件要求签署、盖章、密封后,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10)投标企业根据采购文件的规定和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分包承担主体,分包承担主体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且不得再次分包;11)投标企业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恶意串通,不得妨碍其他投标企业的竞争行为,不得损害采购人或者其他投标企业的合法权益;12)本次投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2.2.2投标文件的制作投标企业须按采购文件的要求制作投标文件,制作投标文件份数为:正本(1份)、副本(1份)。制作投标文件必须按照下列编制内容给文件编制页码并装订成册,在封面分别加盖“正本”或“副本”印样。目录1)投标函(格式见附件);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格式见附件);3)投标报价一览表(格式见附件);4)投标分项报价表(格式见附件);5)中小企业声明函(若是):附中小企业认证相关材料(附件13其他法律条款)要求的复印件加盖公章;6)商务条款偏离表;7)投标企业一览表;8)业绩要求(如有):投标企业填写近三年完成或在执行类似项目一览表(格式见附件);附业绩证明材料复印件(中标通知书或合同);9)其他要求(1).投标企业的履约方案;(2).质量保证;(3).服务承诺10)投标企业认为需要提交其他资料。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资质及证明材料(合同或中标通知书及相关证书)等复印件必须加盖公章,正副本文件装订完成后必须加盖公章。2.2.3投标报价投标价格应包括完成采购文件规定的招标范围全部内容所需的全部费用。除非采购文件另有规定。投标价格采用唯一价格,即不得为某一范围价格。投标货币为:人民币。2.2.4投标有效期:见须知前附表。2.2.5投标保证金:无。2.2.6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投标企业应编制正本(1份)、副本(1份)的投标文件【另附电子版(U盘)】,并明确标明“正本”和“副本”字样。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投标文件中要求由投标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字的内容必须签字、盖章。投标文件正副本均需使用不能擦去的墨水打印或书写。全套投标文件应无涂改和行间插字,除非这些删改是根据招标人的指示进行的,或者是投标企业造成的必须修改的错误。修改处应由投标文件签字人签字证明并加盖公章。2.2.7投标文件的组成及格式投标文件的组成:投标文件由以下部分组成:(1)投标函、开标一览表、报价表;(2)投标商务偏离表、服务承诺书;(3)投标企业资质证明文件:有效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授权书等;(4)投标书附件(投标企业视需要自行编写):投标企业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内容如合理化建议(对招标服务提出更为合理的替代方案等)、对投标服务方案有详细介绍及其他优惠承诺等。另外,投标企业所作的补充(一切有效的补充)、修改和承诺等文件均是投标文件的组成内容。投标文件填写说明(1)投标文件用A4幅面按统一格式填写,装订成册,除厂家提供的资料或开具的证明外的投标文件制作最大限度双面列印,倡导环保节能,减少纸张浪费,节约资源,也便于相关单位资料存档;(2)《开标一览表》,要求按格式填写、统一规范,不得自行增减内容,报项目总价;(3)投标文件提供的资质及证明材料(合同、中标通知书及相关证书)等复印件必须加盖公章,正副本文件装订完成后必须加盖公章,否则按无效投标处理。2.2.8投标文件递交:见公告2.2.9投标截止时间:见公告三、澄清和质疑3.1询问:投标企业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和采购文件、采购结果有疑问的,可按第一部分投标邀请中载明的联系方式、地址口头或书面形式向代理机构、采购人提出询问,代理机构、采购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时限做出处理和答复。3.1.1询问的内容不属于采购人委托代理机构事项的,代理机构将依法告知投标企业向采购人提出询问。3.2对采购文件的澄清和质疑投标企业应尽早获取采购文件,若对采购文件有疑问需要澄清或质疑,可以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条的规定,以书面形式提出质疑。对采购文件的质疑其受到损害之日为收到本采购文件之日。须在获取采购文件时起7个工作日内向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递交澄清或质疑函(原件),并登记备案。由法定代表人递交澄清或质疑函时,须有法定代表人签字及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由非法定代表人递交澄清或质疑函时,还须提供法人澄清或质疑授权函(原件)及被授权澄清或质疑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上述资料均须加盖公章。作出答复的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提出澄清或质疑的投标企业和其他有关投标企业,或在甘肃政府采购网上予以公布。递交质疑的投标企业和其他有关投标企业在被告知、收到上述公告、通知或答疑书后,应立即向招标人回函确认。未确认情况应当视为对质疑答复的知晓,也将视为对质疑答复内容接受的默认。对于未在投标文件中对修改内容做实质性响应的,对其产生的不利因素由未确认者自行承担。3.3对招标过程和拟中标结果的质疑投标企业认为招标过程和拟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递交质疑函(原件),并登记备案。由法定代表人递交质疑函时,须有法定代表人签字及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由非法定代表人递交质疑函时,还须提供法人质疑授权函(原件)及被授权质疑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上述资料均须加盖公章。招标人应在受理投标企业的书面质疑后,根据质疑函的具体内容及时向递交质疑函的投标企业作出答复或不予答复,答复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作出答复的以书面形式通知递交质疑的投标企业和其他有关投标企业,或在甘肃政府采购网上予以公告。递交质疑的投标企业和其他有关投标企业在被告知、收到上述公告、通知或答疑书后,应立即向招标人回函确认。未确认情况应当视为对质疑答复的知晓,也将视为对质疑答复内容接受的默认。投标企业提出的质疑必须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二条的规定,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及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否则不予受理。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投标企业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2)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3)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4)事实依据;(5)必要的法律依据;(6)提出质疑的日期。投标企业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标企业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3.4澄清或质疑不予受理的情况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条,投标企业对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的质疑必须在有效的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不接受二次质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无效质疑,代理机构可不予受理:(1)未在有效期限内提出质疑的;(2)质疑未以书面形式提出,或质疑书内容不符合本须知要求的;(3)质疑书没有法定代表人本人签章,或未提供法定代表人签章的特别授权,或未加盖单位公章的;(4)对采购文件条款或技术参数有异议,而未在开标前通过澄清或修改程序提出的;(5)未在有效的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进行二次或多次质疑的;(6)质疑事项已经进入投诉或者诉讼程序的;(7)其他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情形。未按上述规定递交澄清或质疑函的,将视为无效澄清或质疑,对于口头、电话、邮件、传真件、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澄清或质疑的也将视为无效澄清或质疑,招标人将不予受理且不再另行通知。由此产生的影响由投标企业自行承担。3.5合同的授予3.5.1中标通知书招标人根据阳光采购平台竞价结果,公布中标结果,该结果将作为正式中标或签订供货合同的凭据。3.5.2合同授予原则招标人将合同授予经评标委员会评议推荐、在法定公示时间后收到中标通知书的投标企业。若因中标人违约或因不可抗力等原因不能被授予合同,重新组织招标。招标人保留在签订合同时调整方案需求和变动服务内容及签订时间的权力。四、国家支持小微企业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优惠政策说明4.1根据财库【2020】46号文件规定,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型企业的采购项目,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20%的扣除,本项目不涉及价格扣除。申请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小微企业声明函》(见第五章第十四条)。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见第五章第十五条)。4.2本项目对参加和享受价格评审优惠政策的界定标准为: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4.3凡是申请的企业自行提供声明。4.4节能环保要求投标企业提供产品如是环境标志产品,应列入财政部、环保部联合印发的《关于调整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中公布的清单。注:实行优先采购的产品按照优先采购执行。如是节能产品,应列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中公布的清单。注:实行强制采购的产品按照强制采购执行。(需提供该产品所在的环保或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页)(1)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以最新一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标注"★"的产品为准。(2)上述最新一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指采购公告发布时最新一期清单或投标截止日期前最新一期的清单。4.5信息安全要求信息安全产品投标应符合《关于信息安全产品实施政府采购的通知》(财库【2010】48号)要求。4.6采购进口产品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在采购进口产品的采购文件中应当载明采购向我国企业转让技术、与我国企业签订消化吸收再创新方案的投标企业的进口产品。四、采购需求一、技术服务内容:序号监测/观测项目监测/观测数量备注1基准控制网建立及基坑监测6个控制点,控制网监测4次;观测点位14个,观测次数132次。基础施工阶段。2基坑周边沉降监测观测点位35个,观测次数132次。基础开挖、施工至回填结束。3产教融合实训基地沉降观测观测点按位7个,观测次数18次。地下一层开始每一层观测一次(1)施工过程如暂时停工,停工期间应按正常频率观测。(2)若停工时间超过15天,每周观测一次,雨季应适当增加观测频率。二、合同履行期限:基坑监测:基础开挖、施工至回填结束;产教融合实训基地沉降观测:随工程进度直至工程竣工后三年。五、附件附件1、合同格式合同编号:GSXC250624-QJRCJ-1-HT庆阳职业技术学院产教融合实训基地建设项目基坑监测、建筑物沉降观测项目(二次)技术服务合同甲方:乙方:签订时间:签订地点:庆阳职业技术学院产教融合实训基地建设项目基坑监测、建筑物沉降观测项目(二次)技术服务合同甲方: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承担达成一致意见,特签订本合同,以资信守。第一条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2、工程地点:第二条工作范围及内容1、技术服务的范围:2、技术服务内容:3、技术服务的方式:第三条工期要求1、技术服务期限:2、全过程跟踪监测第四条合同价款与付款方式1、合同价款:(1)含税包干总价为(人民币):元(大写:);(2)以上含税包干总价中含: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设备费、监测费及试验费、工本费、手续费、合同工期内的赶工费、施工水电费、安全文明措施费、管理费、保险、税金(增值税专用发票)、利润、风险及本合同虽未提及但乙方在完成本项目中必须支付的与本项目相关的其他费用,包干总价不做调整。2、付款方式:合同签订进场作业付30%,基坑回填结束支付至80%,剩余款项待沉降观测结束提供最终报告付清。第五条技术及质量要求1、技术服务质量要求:监测方案的抽查数量、监测频率、全面代表性和监测质量等必须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国家相关规范及设计文件的规定。2、监测成果资料应符合竣工验收备案资料要求及政府相关部门要求。第六条双方权利与义务(一)甲方权利与义务1、委派现场代表,负责对监测工作进行全面管理,解决监测过程中出现的需要甲方协调的相关问题,并参与监测的初验、各种验收等工作。2、向乙方提供监测场地,保证运输道路畅通,同时提供现场监测用水、用电接驳点。3、在收到乙方提交的监测报告和相关文件资料后3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款项。4、负责协调乙方与其他各承包单位的关系,如发生费用,由乙方承担并直接向总承包单位支付。5、甲方需在监测工作开展前3个工作日内提前通知乙方,保证乙方有足够的准备时间。(二)乙方义务1、委派现场代表,负责监测期间的全面管理;如变更现场代表应事先经甲方书面同意;否则,影响了本合同履行或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2、监测工作开始前三天内应将监测工作的主要负责人报甲方确认、备案,如乙方更换监测工作主要负责人,应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乙方应同时向甲方提供整个监测队伍各成员上岗资格证、监测设备说明书及合格证明书等资料。3、乙方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认可的与本合同监测项目相应的资质证书;如因资质证书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当赔偿甲方因此受到的所有损失。4、乙方须按甲方确认的具体数量进行监测,每次监测前须报甲方现场代表同意,并按时提交监测报告(一式八份),并对其提交成果报告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5、达到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并经甲方确认后应向甲方发出付款通知及提供相关资料;若乙方未及时提供前述资料,甲方可相应顺延付款时间。6、按相关安全法规进行安全工作,遵守甲方施工现场管理的有关规定,承担在工作过程中的防火、防盗、防止意外事故发生等安全责任;若出现安全问题,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7、乙方如在监测过程中损坏甲方现场的其他工程成品或半成品,乙方应照价赔偿给甲方,且甲方有权在结算款中扣除。第七条违约责任1、甲方未能按本合同约定提供监测场地的,工期相应顺延。2、非不可抗力及甲方原因导致乙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时间完成合同义务的,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每逾期一日,按监测预算总价款的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7个日历天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除向甲方支付上述违约金外,还应按本合同预算总价款的3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3、若乙方所提交的监测报告及有关资料不完整,不齐全,不真实,或内容不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乙方应按竣工验收要求补充或重新进行监测作业,并补齐有关资料。由此造成监测工期延误的,乙方应当按照本条第二款承担违约责任。4、由于监测单位未按规范监测,提供的监测成果资料质量不合格,监测单位应按照甲方要求负责无偿给予补充完善使其达到质量合格,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除全额返还甲方已支付的所有费用之外,还应按本合同总价款的3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5、如因乙方提交的成果报告的数据有偏差或错误,对存在风险未做出正确评价及提示的,由此造成甲方工程质量问题的,视为乙方违约,乙方除负责补救措施外,还须赔偿甲方由此造成的直接、间接损失以及承担其他法律责任。6、乙方在监测过程中,除不可抗力或甲方要求外不得以任何理由停工,非上述原因连续停工两个工作日以上(含两个工作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除全额返还甲方已支付的所有费用之外,乙方应按本合同预算总价款的3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造成甲方工期延误或其他损失的,乙方应予以赔偿。7、甲方依本合同约定解除合同的,乙方所有人员、设备必须在甲方解除合同书面通知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撤离工作现场,并向甲方移交有关的所有监测资料,并在此期限内与甲方共同签认已完成的工作量;在此期限内未经甲乙双方共同签认的工作量,乙方不得再要求甲方结算;甲方在上述期限过后有权安排新的监测单位进场。8、如果乙方向甲方提交的成果报告存在不准确、错误、隐瞒、造假等,甲方对此可向乙方追究法律责任;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可依法向乙方追究所有经济损失。9、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甲方有权直接在应付而未付款中扣除,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可继续向乙方追偿。10、乙方不按时进场开工,在甲方发出书面通知后的3个工作日内仍不进场监测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11、乙方人员在施工区内出现打架斗殴、损坏工程成品、半成品、安全事故等情况时,所产生的对乙方人员或第三人的损害由乙方承担责任并负责赔偿;由此造成的合同双方或第三方的损失,由乙方负责全额赔偿,甲方可直接在应付乙方款项中扣除。12、合同履行期间,由于工程停建而终止合同或甲方要求解除合同时,已进行监测工作的;甲方按甲方已经确认的实际工程量进行结算。第八条转让条款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全部或部分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除全额返还甲方已支付的所有费用之外,还应按本合同总价款的3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还可依法向乙方追究所有经济损失(包括直接和间接损失)。第九条合同终止(一)因解除而终止1、合同一方依本合同其他条款约定行使解除权的,合同自解除通知送达之日起终止;违约方应当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2、合同终止后,不妨碍守约方向违约方追究违约责任。(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权利义务终止:1、本合同因已按约定履行完毕而自然终止;2、本合同经各方协商一致而终止;3、本合同因一方出现本条第(一)款的违约情况(包括一方擅自转让本合同项下权利义务行为),另一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4、法律法规规定终止的其他情形。第十条保密条款1、在本合同订立前、履行中及终止后,未经合同相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对本合同和各方相互提供的资料、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商业秘密、技术资料、图纸、数据、以及与业务有关的客户的信息及其他信息等)负保密责任。2、一方违反上述约定导致合同相对方遭受损失或不利影响的,责任方应按本合同总价款的20%向合同相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赔偿合同相对方损失的,应按合同相对方的实际损失赔偿。3、保密条款具有独立性,不受本合同的终止或解除的影响。第十一条争议的解决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合同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双方可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二条其它1、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另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2、本合同一式伍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贰份,代理机构壹份,每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3、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4、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公章):庆阳职业技术学院地址:庆阳市西峰区长庆大道南段电话:邮编:745000乙方(公章):地址:电话:邮编: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日期:年月日联系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日期:年月日联系人:附件2、投标函格式致:甘肃星辰浩昱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根据已收到“,(项目名称)”采购文件【项目编号:】,我单位经认真研究上述采购文件,决定参加本次投标。我方提交投标文件正本1份、副本1份并保证其真实性。我方愿承担该项目的实施和保修任务,履行采购文件中对中标单位的要求和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同时我方郑重做出如下声明:1、我方完全接受采购文件中的内容,并将按采购文件的规定履行责任、义务。2、我方已详细审查全部采购文件,包括修改文件、参考资料及有关附件,无其他不明事项。3、我方同意提供贵方可能要求的与投标有关的任何证据或资料。4、如果我方中标,我方将按《中标通知书》要求签订、履行合同,承担责任、义务。5、我方同意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在60天的投标有效期内有效,在此期间我方将受此约束。6、投标有关的一切资金往来请使用以下账户:开户行:户名:账号:7、与投标有关的一切正式信函请使用以下地址:地址:邮编:电话: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年月日附件3、法人授权函格式法人授权函致:甘肃星辰浩昱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本授权函声明:任命(被授权人姓名、职务)为我公司的授权代表人,参与采购“(项目名称)”,项目编号:的投标活动,以投标企业的名义签署投标文件、进行合同谈判、签署合同和全权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特签字如下,以资证明。投标企业名称:(公章)投标企业地址: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印章)被授权人:(签字或印章):附:法人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日期:年月日附件4、报价一览表金额单位:人民币/元投标企业名称投标总报价(元)合同履行期限(大写)人民币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投标企业单位公章):年月日附件5、服务报价表投标企业名称:,项目编号:序号监测/观测项目监测/观测数量单价(元)总价(元)备注123............................总计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投标企业单位公章):年月日附件6、项目机构人员配备情况表机构各级人员姓名年龄性别职称证书号专业从事监测年限项目负责人现场负责人现场监测人员其他人员总人数后附投标人拟投入本项目各岗位人员身份证及相应证书等证明材料。附件7、商务偏离表投标企业名称:,项目编号:序号招标文件条目号招标文件的商务条款投标文件的商务条款偏离情况说明1投标须知前附表5.1.1(1)投标企业必须提供合法有效的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组织机构代码证(三证合一的企业只需提供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2投标须知前附表5.1.2(2)投标企业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3投标须知前附表5.1.3(3)投标企业须提供2024年度会计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成立不足一年的企业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4投标须知前附表5.1.4(4)投标企业须提供投标截止日前六个月内任意一月依法缴纳税收证明材料(完税证明或缴纳凭证,无需纳税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完税说明或零申报记录等);5投标须知前附表5.1.5(5)投标企业须提供投标截止日前六个月内任意一月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证明材料,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应当提供相应证明文件;6投标须知前附表5.1.6(6)投标企业必须提供《庆阳市公共资源交易诚信承诺书》,否则视同自愿放弃投标(注:信用承诺书由投标企业法人代表签字,否则视为无效投标;投标企业未承诺的,视同自愿放弃投标(投标)资格;未履行或未全面6投标须知前附表5.1.6履行承诺的,依法依规处罚,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对本承诺书的承诺内容作出任何改动的将被视为无效投标),格式详见附件;7投标须知前附表5.1.7(7)投标企业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在本项目投标截止期前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将被拒绝参与政府采购活动;8投标须知前附表5.1.8(8)本项目不接受以联合体方式参加投标。9投标须知前附表5.3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投标企业应具备工程勘察专业类工程测量甲级或勘察综合类甲级资质。投标企业名称(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或印章):年月日附件8、技术偏离表技术偏离表投标企业名称:,项目编号:序号服务名称服务内容采购文件技术要求投标文件服务内容偏离情况备注投标企业名称(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或印章):年月日附件9、庆阳市公共资源交易诚信承诺书致:,(招标采购人)我方,(企业名称)自愿参加编号为(项目编号)的(项目名称)的招标采购活动。按照《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共庆阳市委、庆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全市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庆发〔2022〕4号),庆阳市政府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在全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实行拖欠农民工工资“诚信承诺+信息推送”制度的通知》(庆治欠办发〔2020〕15号)、庆阳市政府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取消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无欠薪证明事项的公告》,庆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在全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过程中落实项目经理任职行为有关规定的通知》(庆公管办发〔2018〕2号)、庆阳市财政局、庆阳市审计局、庆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庆阳市公安局《关于开展联合惩戒加强源头管理防治政府采购领域串通投标行为的通知》(庆市财采〔2018〕11号)等法规文件规定,我方已知晓承诺内容,现郑重作出如下承诺:序号承诺事项是否承诺备注1不挂靠、不转包、不违法分包承诺□是□否必须承诺2投标材料真实性保证承诺□是□否必须承诺3农民工工资支付诚信承诺□是□否涉及农民工4项目经理无在建项目承诺建造师姓名注册编号身份证号码□是否涉及建造师5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书面申明□是否政府采购项目6庆阳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承诺□是□否政府采购项目注:投标企业(供应商)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相应承诺并用“√”勾选“是”,无需承诺的勾选“否”,未选择或不据实承诺的视为无效投标。承诺人(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年月日特别提示:1.本信用承诺书必须由投标企业(供应商)法人代表本人签字,否则视为无效投标;2.投标企业(供应商)未做出承诺或私自修改承诺内容的,视同自愿放弃投标(响应)资格;3.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承诺的,依法依规处罚,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承诺事项一、不挂靠、不转包、不违法分包承诺(必须承诺)我方自愿参加该项目的招标采购活动,已知悉并理解本项目招标采购文件的各项要求,并对不挂靠、不转包、不违法分包、不参与围标串标等违法活动郑重承诺如下:1.在参与投标、订立合同、办理有关施工手续、从事施工等活动中,不向其他单位或个人出借或借用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等行政许可证件和证书,不接受任何形式的挂靠。2.如我方中标,不以任何非正当理由拒绝与招标(采购)人签订合同,将严格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不随意变更项目部人员,不以任何形式或名义向其他单位(个人)转包中标项目,除特殊专业工程征得招标采购单位同意外,不向其他单位或个人分包合同约定外的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3.不组织或参与围标串标活动,不以提供虚假资料、不以低于成本价或恶意低价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如违反上述承诺,我方自愿接受招标采购单位、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取消投标、中标资格,终止合同,没收投标保证金,实施行政处罚、信用惩戒,追究刑事民事责任等惩戒措施。二、投标材料真实性保证承诺(必须承诺)我方以“线上不见面”的方式参加该项目投标,不能现场提供各类企业和人员证书及相关资料原件,特在此郑重承诺如下:1.我方在电子投标文件中提供的各类企业和人员证书及相关资料的扫描件与原件一致,真实有效;2.我方愿意在中标公告中公示相关资质、证书和资料,接受社会监督;3.招标采购单位或其他潜在投标企业(供应商/竞买人)对我方投标文件中的相关资料如有异议,我公司随时提供资料原件进行核实;如我方提供的投标资料不真实或不能按要求及时提供原件,自愿接受行业监管部门及其他部门依法依规给予的处罚,并承担相关损失。三、农民工工资支付诚信承诺(适用于有农民工参与合同履行的项目)我方参与该项目的招投标事项,现就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承诺如下:(一)基本信息详见营业执照等相关资料。(二)承诺事项1.严格遵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切实履行农民工工资支付主体责任,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月足额支付;2.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本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3.对本企业及分包单位所招用的农民工实行实名制管理,分别签订劳动合同,并对分包单位的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4.按照有关规定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为该工程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5.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6.本承诺可核查方式包括:各级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调查核实、“陇明公”平台查询、现场检查,本人愿意配合对承诺内容的调查、核查、核验;7.本承诺文书中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我所承诺事项可到有关部门、单位进行核查或者申请有关部门、单位进行协查,或者进行现场检查,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核查。如果经核实我作出虚假承诺,我自愿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和不利后果。四、项目经理无在建项目承诺(适用于有项目经理参与投标的项目,项目经理为一级或二级建造师)我方在此申明,拟派的项目经理在现阶段没有担任过任何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我方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和准确,并愿意承担因我方就此弄虚作假所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五、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书面申明(适用于政府采购项目)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相关规定,现做出以下承诺:申明在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我方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其中“重大违法记录”是指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较大数额罚款”是为200万元以上的罚款;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明确规定相关领域“较大数额罚款”标准高于200万元的,从其规定。六、庆阳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承诺(适用于庆阳市政府采购项目)我方自愿参加该项目的招标采购活动,我方已知悉并理解本项目采购文件的各项要求。为贯彻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政府采购原则,共同维护庆阳市政府采购市场良好秩序,我方郑重声明和承诺如下:(一)在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中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庆阳市有关规定。(二)我方郑重声明,在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无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重大违法记录。我方同时声明,在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我方对以上声明的真实性负责,接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根据相关政策规定进行的信用记录查询。如发现以上声明不实,我方承担相应后果。(三)我方郑重承诺,在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中:1.不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提供任何形式的商业贿赂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对索取或接受商业贿赂的单位和个人,及时向财政部门和监察机关举报;2.不与其他供应商串通采取围标、陪标等商业欺诈手段谋取中标(成交);3.不出借或借用资质;4.不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恶意串通;5.不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6.不以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7.不以低于成本价或恶意低价竞争;8.不与采购人在招标采购过程中进行协商谈判;9.中标或者成交后不提供假冒伪劣产品;10.中标或者成交后非因不可抗力不变更投标(响应)文件中承诺的项目管理实施人员;11.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12.不得有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协议的行为;13.不转包或违法分包政府采购合同,不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14.不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质疑、投诉;15.不得有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行为;16.不得有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的违法犯罪或者失信行为。(四)如有违反以上声明或者承诺之一情形的,我方知悉并接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等政府职能部门将采取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追究我方责任:1.投标(响应)无效;2.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或者履约保证金;3.约谈法人代表或者主要负责人,责令整改;4.中标(成交)无效;5.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6.没收违法所得;7.吊销营业执照;8.政府相关部门的联合惩戒措施;9.追究刑事责任;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处理处罚措施。附件10、供应商一览表供应商一般情况表供应商全称须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注册地注册年份注册资金单位性质总部地址联系人电话传真庆阳常驻机构联系人地址电话传真公司资质等级证书须附有关证书的复印件质量保证体系认证须附相关证书复印件,并提供认证机构年审监督报告类似项目工作经历年数基本帐户开户银行主营范围依法缴纳税收须附凭证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附件11、近三年已完成或在执行类似项目一览表投标企业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序号项目名称项目内容(类似项目)合同金额(万元)已结算金额(万元)完成日期业主名称、联系人及电话12345…附件12、服务承诺书根据贵方“(项目名称)”项目的投标(编号:(项目编号)),对采购项目的质量保证做出如下承诺:满足采购文件规定的所有技术服务条款要求。具体服务条款:..................................特此承诺!投标企业名称(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或印章):年月日附件13、其他资料附件14、其他法律条款附件:(如有,需提供以下资料,如无,不用提供以下内容)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各中央预算单位办公厅(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2020年12月18日《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第三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通过加强采购需求管理,落实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第四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二)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三)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第五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第六条主管预算单位应当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统筹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项目和采购包,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并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列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一)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明确规定优先或者应当面向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非企业主体采购的;(二)因确需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基础设施限制,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等原因,只能从中小企业之外的供应商处采购的;(三)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留采购份额无法确保充分供应、充分竞争,或者存在可能影响政府采购目标实现的情形;(四)框架协议采购项目;(五)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除上述情形外,其他均为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情形。第七条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第八条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预留份额通过下列措施进行:(一)将采购项目整体或者设置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二)要求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且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部分达到一定比例;(三)要求获得采购合同的供应商将采购项目中的一定比例分包给一家或者多家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第九条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6%—10%(工程项目为3%—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3%—5%作为其价格分。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2%-3%(工程项目为1%—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1%—2%作为其价格分。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同等对待,不作区分。具体采购项目的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由采购人根据采购标的相关行业平均利润率、市场竞争状况等,在本办法规定的幅度内确定。第十条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和主管预算单位制定的预留采购份额具体方案开展采购活动。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通过发布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后,符合资格条件的中小企业数量不足3家的,应当中止采购活动,视同未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按照本办法第九条有关规定重新组织采购活动。第十一条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附1),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第十二条采购项目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文件应当明确以下内容:(一)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该项目或相关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以及相关标的及预算金额;(二)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的,明确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中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并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三)非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有关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四)规定依据本办法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五)采购人认为具备相关条件的,明确对中小企业在资金支付期限、预付款比例等方面的优惠措施;(六)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七)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三条中标、成交供应商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公开中标、成交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在公示中标候选人时公开中标候选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第十四条对于通过预留采购项目、预留专门采购包、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等措施签订的采购合同,应当明确标注本合同为中小企业预留合同。其中,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或者合同分包的,应当将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作为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第十五条鼓励各地区、各部门在采购活动中允许中小企业引入信用担保手段,为中小企业在投标(响应)保证、履约保证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鼓励中小企业依法合规通过政府采购合同融资。第十六条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关于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函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第十七条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对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预算项目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合理设置绩效目标和指标,落实扶持中小企业有关政策要求,定期开展绩效监控和评价,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第十八条主管预算单位应当自2022年起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采购的具体情况,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开预留项目执行情况(附2)。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预留份额比例的,应当作出说明。第十九条采购人未按本办法规定为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要求实施价格扣除或者价格分加分的,属于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第二十条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企业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第二十一条财政部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中违反本办法规定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第二十二条对外援助项目、国家相关资格或者资质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第二十三条关于视同中小企业的其他主体的政府采购扶持政策,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第二十四条省级财政部门可以会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同时废止。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盖章):日期: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服务)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盖章):日期: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基坑监测、建筑物沉降观测涉及「招标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