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维修改造提升工程招标公告(兴安县教育局2025)
项目概况
兴安县第三小学校园维修改造提升工程项目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https://www.gcy.zfcg.gxzf.gov.cn/。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5年07月11日 09:30(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GLZC2025-C2-250049-GXJZ
项目名称:兴安县第三小学校园维修改造提升工程项目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总金额(元):1997253.27
采购需求:
标项名称:兴安县第三小学校园维修改造提升工程数量:不限预算金额(元):1997253.27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用途:具体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图纸和工程量清单。本项目为兴安县第三小学校园维修改造提升工程项目,兴安县教育局只办理本项目采购的相关手续。兴安县第三小学作为主体单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付款。
最高限价(如有):/
合同履约期限:要求工期:50日历天。
本标项(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备注: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分标1: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项目,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不再执行价格评审优惠的扶持政策。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分标1】 (1)供应商须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以上(含贰级)资质,及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 (2)供应商拟派项目经理须具备市政公用工程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本项目不接受有在建、已中标未开工或已列为其他项目中标候选人第一名的建造师作为项目经理。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5年06月30日至2025年07月11日,每天上午00:00至12:00,下午12:00至23:59(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网址):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https://www.gcy.zfcg.gxzf.gov.cn/。
方式:潜在供应商应登录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https://www.gcy.zfcg.gxzf.gov.cn/在线申请获取采购文件、工程量清单及图纸(进入“项目采购”应用,在获取采购文件菜单中选择项目,申请获取采购文件)。
售价(元):0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5年07月11日 09:30(北京时间)
地点(网址):通过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实行在线响应。
五、响应文件开启
开启时间:2025年07月11日 09:30 (北京时间)
地点:通过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实行在线解密开启。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六、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七、其他补充事宜1、本项目无需交纳磋商保证金。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本项目提供过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本项目上述服务以外的其他采购活动。3、对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不得参与政府采购活动。4、本项目信息发布媒体:http://www.ccgp.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uangxi.gov.cn/(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http://zfcg.czj.guilin.gov.cn/(桂林市政府采购网)。5、磋商响应文件解密时间:截标时间后30分钟内(2025年07月11日09时30分至10时00分)磋商供应商可以登录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用“项目采购-开标评标”功能进行解密电子磋商响应文件。若磋商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无法解密或解密失败,可以以电子备份磋商响应文件作为依据【在接到无法解密或解密失败的通知后,供应商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按通知时要求的时间到桂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10号政采开标仓现场提交或以电子邮件的形式(以通知时所告知的电子邮箱地址为准)提交电子备份磋商响应文件】,若磋商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无法解密或解密失败且未提供电子备份磋商响应文件的(包含提供的电子备份文件无效或无法解密的情况),视为无效响应。6、本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1)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2)政府采购促进残疾人就业政策。(3)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7、本项目所属行业:建筑业8、在线响应(电子响应)说明:(1)本项目通过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实行在线响应(电子响应),供应商需要先安装“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电子交易客户端”,并按照本磋商文件和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的要求,通过“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电子交易客户端”编制并加密响应文件。供应商未按规定编制并加密的响应文件,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将予以拒收。“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电子交易客户端”请自行前往广西政府采购网下载并安装(广西政府采购网(访问地址http://zfcg.gxzf.gov.cn/)—办事服务—下载专区);电子响应具体操作流程参考《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管理操作指南-供应商》;在使用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投标客户端时,建议使用WIN7及以上操作系统,通过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参与在线响应时如遇平台技术问题详询400-881-7190或95763。(2)为确保网上操作合法、有效和安全,磋商供应商应当在磋商截止时间前完成在“政府采购云平台”的身份认证,确保在电子响应过程中能够对相关数据电文进行加密和使用电子签章。使用“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电子交易客户端”需要提前申领CA数字证书,申领流程请自行前往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网站进行查阅;(完成CA数字证书办理预计一周左右,建议供应商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后立即办理。)(3)磋商供应商应当在磋商截止时间前,将生成的“电子磋商响应文件”上传递交至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可以撤回电子磋商响应文件。补充或者修改电子磋商响应文件的,应当先行撤回原文件,补充、修改后重新传输递交,磋商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未完成传输的,视为撤回磋商响应文件。(4)本项目需要磋商供应商代表在截标当天截标后,按磋商小组要求及时登陆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等候在线磋商及提交最后报价。本采购项目为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全流程电子化操作,参与磋商的供应商需自备计算机和网络设备(设备需可视频通话和读取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CA数字证书),确保磋商过程顺利进行;因供应商自身设备或网络原因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9、本项目为兴安县第三小学校园维修改造提升工程项目,兴安县教育局只办理本项目采购的相关手续。兴安县第三小学作为主体单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付款。
八、凡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兴安县教育局
地 址:兴安县兴安镇教育路132号
项目联系人:夏工
项目联系方式:0773-6218921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广西聚泽灵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桂林市七星区辰山路28号6-1楼
项目联系人:许工
项目联系方式:0773-2535559
附件信息:
(25.06.30定)兴安县第三小学校园维修改造提升工程项目.docx295.2K
兴安县第三小学校园维修改造提升工程项目(施工图).pdf5.6M
招标清单--兴安县第三小学校园维修改造提升工程项目0605.pdf141.2K
广西聚泽灵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广西聚泽灵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上GuangxiJuzelingProjectManagementCo.,Ltd竞争性磋商文件项目编号:GLZC2025-C2-250049-GXJZ项目名称:兴安县第三小学校园维修改造提升工程项目采购代理机构:广西聚泽灵项目管理有限公司2025年06月目录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1第二章供应商须知4第三章评审办法21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27第五章工程量清单59第六章技术标准60第七章图纸61第八章响应文件格式62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项目概况兴安县第三小学校园维修改造提升工程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5年07月11日09时3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一、项目基本情况1、项目编号:GLZC2025-C2-250049-GXJZ2、项目名称:兴安县第三小学校园维修改造提升工程项目3、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4、预算金额(人民币):1997253.27元5、采购需求:标项名称:兴安县第三小学校园维修改造提升工程项目数量:1预算金额(元):1997253.27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用途:具体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图纸和工程量清单。本项目为兴安县第三小学校园维修改造提升工程项目,兴安县教育局只办理本项目采购的相关手续。兴安县第三小学作为主体单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付款。最高限价(如有):/合同履约期限:要求工期:50日历天。本标项(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项目,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不再执行价格评审优惠的扶持政策。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供应商须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以上(含贰级)资质,及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2)供应商拟派项目经理须具备市政公用工程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本项目不接受有在建、已中标未开工或已列为其他项目中标候选人第一名的建造师作为项目经理。三、获取采购文件:时间:/至2025年07月11日,每天上午00:00至12:00,下午12:00至23:59(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地点(网址):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https://www.gcy.zfcg.gxzf.gov.cn/。方式:潜在供应商应登录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https://www.gcy.zfcg.gxzf.gov.cn/在线申请获取采购文件、工程量清单及图纸(进入“项目采购”应用,在获取采购文件菜单中选择项目,申请获取采购文件)。售价(元):0。四、响应文件提交时间和地点截止时间:2025年07月11日09时30分(北京时间)。地点:通过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实行在线响应。五、开启时间:2025年07月11日09时30分(北京时间)截标后。地点:通过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实行在线解密开启。六、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七、其他补充事宜1、本项目无需交纳磋商保证金。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本项目提供过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本项目上述服务以外的其他采购活动。3、对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不得参与政府采购活动。4、本项目信息发布媒体:http://www.ccgp.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uangxi.gov.cn/(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http://zfcg.czj.guilin.gov.cn/(桂林市政府采购网)。5、磋商响应文件解密时间:截标时间后30分钟内(2025年07月11日09时30分至10时00分)磋商供应商可以登录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用“项目采购-开标评标”功能进行解密电子磋商响应文件。若磋商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无法解密或解密失败,可以以电子备份磋商响应文件作为依据【在接到无法解密或解密失败的通知后,供应商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按通知时要求的时间到桂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10号政采开标仓现场提交或以电子邮件的形式(以通知时所告知的电子邮箱地址为准)提交电子备份磋商响应文件】,若磋商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无法解密或解密失败且未提供电子备份磋商响应文件的(包含提供的电子备份文件无效或无法解密的情况),视为无效响应。6、本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1)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2)政府采购促进残疾人就业政策。(3)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7、本项目所属行业:建筑业8、在线响应(电子响应)说明:(1)本项目通过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实行在线响应(电子响应),供应商需要先安装“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电子交易客户端”,并按照本磋商文件和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的要求,通过“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电子交易客户端”编制并加密响应文件。供应商未按规定编制并加密的响应文件,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将予以拒收。“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电子交易客户端”请自行前往广西政府采购网下载并安装(广西政府采购网(访问地址http://zfcg.gxzf.gov.cn/)—办事服务—下载专区);电子响应具体操作流程参考《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管理操作指南-供应商》;在使用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投标客户端时,建议使用WIN7及以上操作系统,通过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参与在线响应时如遇平台技术问题详询400-881-7190或95763。(2)为确保网上操作合法、有效和安全,磋商供应商应当在磋商截止时间前完成在“政府采购云平台”的身份认证,确保在电子响应过程中能够对相关数据电文进行加密和使用电子签章。使用“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电子交易客户端”需要提前申领CA数字证书,申领流程请自行前往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网站进行查阅;(完成CA数字证书办理预计一周左右,建议供应商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后立即办理。)(3)磋商供应商应当在磋商截止时间前,将生成的“电子磋商响应文件”上传递交至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可以撤回电子磋商响应文件。补充或者修改电子磋商响应文件的,应当先行撤回原文件,补充、修改后重新传输递交,磋商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未完成传输的,视为撤回磋商响应文件。(4)本项目需要磋商供应商代表在截标当天截标后,按磋商小组要求及时登陆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等候在线磋商及提交最后报价。本采购项目为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全流程电子化操作,参与磋商的供应商需自备计算机和网络设备(设备需可视频通话和读取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CA数字证书),确保磋商过程顺利进行;因供应商自身设备或网络原因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9、本项目为兴安县第三小学校园维修改造提升工程项目,兴安县教育局只办理本项目采购的相关手续。兴安县第三小学作为主体单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付款。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称:兴安县教育局地址:兴安县兴安镇教育路132号联系方式:夏工联系方式:0773-6218921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广西聚泽灵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址:桂林市七星区辰山路28号6-1楼联系人:许工联系方式:0773-2535559广西聚泽灵项目管理有限公司2025年06月30日第二章供应商须知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序号条款号条款名称内容、要求11.1项目名称及项目编号项目名称:兴安县第三小学校园维修改造提升工程项目项目编号:GLZC2025-C2-250049-GXJZ23供应商资格3.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3.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项目,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不再执行价格评审优惠的扶持政策。3.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供应商须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以上(含贰级)资质,及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2)供应商拟派项目经理须具备市政公用工程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本项目不接受有在建、已中标未开工或已列为其他项目中标候选人第一名的建造师作为项目经理。34磋商费用不论磋商结果如何,供应商均应自行承担所有与磋商有关的全部费用。413磋商报价及采购预算金额13.1本工程预算控制价(最高磋商限价)为人民币1997253.27元供应商磋商总报价不得高于本工程最高磋商限价,否则被视为无效报价,无效报价将不予评审。13.2供应商必须就“工程量清单”中所有内容作完整报价,否则,其响应文件无效。13.3供应商磋商报价应综合考虑工程总造价(包含提供本次工程范围的所有成本、税金、利润等),报价不得超出最高磋商总价限价。13.4供应商应在规定时间内在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系统上提交最后报价,超出磋商小组设定的最后报价时限或其最后报价超出最高限价导致已通过评审的响应文件无效的,按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处理。注:供应商的第二次磋商报价不得高于该供应商第一次磋商报价,否则做无效标处理。如供应商维持磋商报价不变,以原磋商报价作为供应商最后报价;如供应商需要改变原磋商报价时,供应商应预先准备好调整后的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在提交最后报价时以附件形式上传)。如供应商在磋商过程中,改变原报价且未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供调整后的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其报价不予认可,视供应商维持原磋商报价不变。514.1响应文件有效期自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之日起90天,有效期不足的响应文件将被拒绝。615保证金本项目无需交纳磋商保证金。716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制作16.1供应商制作电子响应文件前,应登陆“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进行“申请获取采购文件”操作,否则,有可能导致无法在线编制响应文件并参与磋商,其不利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16.2供应商下载或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后,登录“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电子投标客户端”,按照本磋商文件规定的响应文件格式、顺序以及“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的要求,通过“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电子投标客户端”编制电子响应文件。16.3电子磋商响应文件中须加盖供应商公章部分均采用CA签章,并根据“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管理操作指南-供应商”及本磋商文件规定的格式和顺序编制电子磋商响应文件并进行关联定位,以便磋商小组在评审时,点击评分项可直接定位到该评分项内容。如对磋商文件的某项要求,供应商的电子磋商响应文件未能关联定位提供相应的内容与其对应,则磋商小组在评审时如做出对供应商不利的评审由供应商自行承担。电子磋商响应文件如内容不完整、编排混乱导致磋商响应文件被误读、漏读,或者在按采购文件规定的部位查找不到相关内容的,由供应商自行承担。16.4供应商法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持有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个人CA签章的,应在响应文件中涉及到签字的位置使用个人CA签章,没有办理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个人CA签章的可在响应文件中涉及到签字的位置手写签字后扫描或者拍照做成PDF的格式上传即可。16.5磋商响应文件不得涂改,若有修改错漏处,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或个人CA签章)。磋商响应文件因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后果由供应商负责。16.6磋商前准备16.6.1本项目实行在线磋商,采用电子磋商响应文件。若供应商参与磋商,自行承担磋商一切费用。16.6.2各供应商应在截标前应确保成为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正式注册入库供应商,并完成CA数字证书申领和绑定。因未注册入库、未办理CA数字证书等原因造成无法磋商或磋商失败等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16.6.3供应商将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电子交易客户端下载、安装完成后,可通过账号密码或CA登录客户端进行响应文件制作。客户端请至网站下载专区查看,如有问题可拨打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客户服务热线400-881-7190或95763进行咨询。818.1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于2025年07月11日09时30分之前将电子磋商响应文件上传到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应按照本项目磋商文件和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的要求编制、加密传输磋商响应文件。供应商在使用系统进行响应的过程中遇到涉及平台使用的任何问题,可致电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技术支持热线咨询,联系方式:400-881-7190或95763。918.2磋商响应文件解密时间磋商响应文件解密时间:截标时间后30分钟内(2025年07月11日09时30分至10时00分)磋商供应商可以登录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用“项目采购-开标评标”功能进行解密磋商响应文件。若磋商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无法解密或解密失败,可以以电子备份磋商响应文件作为依据【在接到无法解密或解密失败的通知后,磋商供应商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按通知时要求的时间到桂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10号政采开标仓现场提交或以电子邮件的形式(以通知时所告知的电子邮箱地址为准)提交电子备份磋商响应文件】,若磋商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无法解密或解密失败且未提供电子备份磋商响应文件的(包含提供的电子备份文件无效或无法解密的情况),视为无效响应。1019.1磋商小组组成磋商及评审工作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具体磋商、评审工作由依法组建的磋商小组负责,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磋商小组的构成:3人,其中采购人代表1人,专家2人。1119.2磋商时间、地点、人员19.2.1磋商时间: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后。19.2.2磋商地点:供应商代表在响应文件提交当天实时登陆“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按磋商小组要求在线等候参与磋商及提交最后报价。因供应商未保持实时在线,导致磋商小组无法及时与其取得联系,从而造成供应商未按规定参与磋商或报价的,其不利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19.2.3磋商参加人员:供应商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自然人或相应的委托代理人持有效身份证原件和供应商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CA数字证书参加磋商。请供应商实时登陆“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等候在线磋商。19.2.4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后,由磋商小组在评标室内线上开启响应文件。1220.2评审办法具体详见第三章评审办法。1326信用查询根据《关于做好政府采购有关信用主体标识码登记及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桂财采〔2016〕37),由采购代理机构对第一成交候选人进行信用查询:⑴查询渠道:“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⑵查询时间:成交通知书发出前;⑶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方式:在查询网站中直接打印查询记录,打印材料作为采购活动资料保存;⑷信用信息使用规则:对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取消其成交候选人资格。采购人依法按照评审报告中磋商小组推荐成交候选人排序表确定排名第二的成交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或者重新组织采购。1427成交结果公告及成交通知书27.1采购代理机构于磋商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五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在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成交信息。27.2在发布成交公告的同时,采购代理机构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供应商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办理成交通知书领取手续。1528履约保证金/1629.1签订合同时间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8工作日内签订合同。成交供应商领取成交通知书后,应按规定与采购人签订合同。1729.3合同备案存档政府采购合同双方自签订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原件壹份交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公告。1830.1采购代理服务费成交供应商在领取成交通知书前,向采购代理机构一次性付清采购代理服务费,本项目采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参照计价格[2002]1980号《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工程类收费标准向成交供应商收取。1931编制依据本竞争性磋商文件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和政府采购管理有关规定编制。2032监督管理机构兴安县采购中心;电话:0773-6220651。一、总则1.适应范围1.1项目名称及项目编号:项目名称:兴安县第三小学校园维修改造提升工程项目项目编号:GLZC2025-C2-250049-GXJZ1.2要求工期:50日历天1.3质量标准:国家现行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合格标准。1.4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以下简称磋商文件)适用于本磋商项目的磋商、评审、合同履约、验收、付款等行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2.定义2.1“供应商”是指符合本次采购项目的供应商资格并提交响应文件、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如果该供应商在本次磋商中成交,即成为“成交供应商”。2.2“书面形式”包括信函、传真、电报等。2.3“项目”系指供应商按磋商文件规定向采购人提供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等所包含的施工内容。2.4“书面形式”包括信函、传真、电报等。3.供应商资格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4.磋商费用不论磋商结果如何,供应商均应自行承担所有与磋商有关的全部费用。5.联合体要求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磋商6.质疑和投诉6.1供应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提出询问。采购人应当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6.2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在竞争性磋商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供应商认为采购过程或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在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供应商在法定的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采购代理机构应认真做好质疑处理工作。6.3供应商对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投诉。6.4质疑、投诉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质疑书、投诉书实行实名制,均应明确阐述磋商文件、采购过程或成交结果中使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实质性内容,提供相关事实、明确的请求,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和投诉书格式详见附件。6.5质疑联系部门及联系方式:质疑联系部门:广西聚泽灵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联系电话:0773-2535559通讯地址:桂林市七星区辰山路28号6-1楼现场提交质疑办理业务时间(北京时间):每天9时00分到12时00分,14时30分到17时30分,业务时间以外、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不办理业务。7.转包与分包7.1本项目不允许转包。7.2本项目不可以分包。8.特别说明8.1关联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政府采购活动,否则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2)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本次采购活动。二、磋商文件9.磋商文件的构成(1)竞争性磋商公告;(2)供应商须知;(3)评标办法;(4)采购合同(合同主要条款及格式);(5)工程量清单;(6)图纸(如有另附);(7)技术标准;(8)响应文件(格式)。10.磋商文件的澄清与修改10.1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澄清、答复、修改或补充,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五日前在本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发布的同一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不足五日的,应当顺延首次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10.2供应商应实时关注本项目信息公告发布媒体相关网站了解澄清、修改等与项目有关的内容,如因供应商未及时登录相关网站了解澄清、修改等与项目有关的内容,从而导致响应文件无效的,由供应商自行承担责任。10.3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当澄清或者修改通知就同一内容的表述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文件为准。10.4磋商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都应该通过本项目采购代理机构以法定形式发布,采购人非通过本机构,不得擅自澄清或者修改磋商文件。10.5采购单位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延长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和磋商时间,在本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发布的同一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三、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编制11.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编制基本要求11.1本项目实行电子响应,供应商应准备电子磋商响应文件:11.1.1电子响应文件按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要求及本磋商文件要求制作、加密并递交。具体操作流程可参考《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管理操作指南-供应商》,指南可在广西政府采购网(访问地址http://zfcg.gxzf.gov.cn/)—办事服务—下载专区下载。11.2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以下简称响应文件)的组成及要求11.2.1响应文件组成【格式见第八章“响应文件(格式)”】11.2.1.1资格性响应证明材料:1、供应商基本情况表(必须提供);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必须提供)附:供应商相应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自然人身份证正反两面复印件;3、供应商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委托代理时必须提供)4、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及有关信用信息的书面声明(必须提供);5、供应商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复印件(必须提供);注:①法人包括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其他组织主要包括合伙企业、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②如供应商为企业(包括合伙企业),应提供工商部门注册的有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供应商为事业单位,应提供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供应商为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的,应提供执业许可证等证明文件;供应商为个体工商户,应提供有效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6、中小企业或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证明材料(必须提供)【①如属于中小型、微型企业【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执行,具体划分标准见第四章评标办法中附表《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以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见附件)为准;②如属于监狱企业的,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复印件;③如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格式见附件),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7、供应商有效的资质证书复印件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必须提供);8、项目经理的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复印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B类)(必须提供);9、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情况表(必须提供);11.2.1.2符合性响应证明材料:1、响应函及响应函附录(必须提供);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必须提供);3、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交纳与使用承诺书(必须提供);4、工程渣土清运承诺书(必须提供);5、施工组织设计(如有,请提供);6、供应商可结合本项目的评审办法视自身情况自行提交其它相关证明材料(如有,请提供)。供应商提供的以上相关证明材料属于“必须提供”的文件应加盖磋商供应商公章(CA签章)/自然人签字或个人CA签章,否则响应无效。11.3供应商应按竞争性磋商文件第八章“响应文件(格式)”编制响应文件。特别说明:(1)响应文件(电子响应文件),其中电子响应文件中所须加盖公章部分均采用CA签章。若磋商文件中有专门标注的某关联点,并要求供应商在电子响应系统中作出磋商响应的,如供应商未对关联点进行响应或者在响应文件其它内容进行描述,造成电子评审不能查询的责任由供应商自行承担。(2)磋商文件要求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的部分必须签字然后扫描或者拍照做成.pdf格式上传(签字可以以加盖个人CA签章代替),无签字的视为响应无效。12.响应文件的语言及计量12.1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代理机构就有关磋商事宜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以中文汉语书写。供应商提交的支持文件和印刷的文献可以使用别的语言,但其相应内容必须附有中文翻译文本,在解释响应文件时以中文翻译文本为主。12.2磋商计量单位,磋商文件已有明确规定的,使用磋商文件规定的计量单位;磋商文件没有规定的,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货币单位:人民币元),否则视同未响应。13.磋商报价及采购预算金额13.1本工程总造价: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本工程最高磋商限价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3.2供应商必须就“工程量清单”中所有内容作完整报价,否则,其响应文件无效。13.3供应商磋商报价应综合考虑工程总造价(包含提供本次工程范围的所有成本、税金、利润等),报价不得超出最高磋商总价限价。13.4供应商应在规定时间内在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系统上提交最后报价,超出磋商小组设定的最后报价时限或其最后报价超出最高限价导致已通过评审的响应文件无效的,按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处理。注:供应商的第二次磋商报价不得高于该供应商第一次磋商报价,否则做无效标处理。如供应商维持磋商报价不变,以原磋商报价作为供应商最后报价;如供应商需要改变原磋商报价时,供应商应预先准备好调整后的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在提交最后报价时以附件形式上传)。如供应商在磋商过程中,改变原报价且未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供调整后的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其报价不予认可,视供应商维持原磋商报价不变。14.响应文件有效期14.1响应文件有效期: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之日起90天,有效期不足的响应文件将被拒绝。14.2出现特殊情况下,需要延长响应文件有效期的,采购代理机构书面通知供应商延长响应文件有效期。供应商同意延长的,但不能修改响应文件。供应商拒绝延长的,其响应文件无效。15.保证金本项目无需交纳磋商保证金。16.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制作16.1供应商制作电子响应文件前,应登陆“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进行“申请获取采购文件”操作,否则,有可能导致无法在线编制响应文件并参与磋商,其不利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16.2供应商下载或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后,登录“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电子投标客户端”,按照本磋商文件规定的响应文件格式、顺序以及“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的要求,通过“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电子投标客户端”编制电子响应文件。16.3电子磋商响应文件中须加盖供应商公章部分均采用CA签章,并根据“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管理操作指南-供应商”及本磋商文件规定的格式和顺序编制电子磋商响应文件并进行关联定位,以便磋商小组在评审时,点击评分项可直接定位到该评分项内容。如对磋商文件的某项要求,供应商的电子磋商响应文件未能关联定位提供相应的内容与其对应,则磋商小组在评审时如做出对供应商不利的评审由供应商自行承担。电子磋商响应文件如内容不完整、编排混乱导致磋商响应文件被误读、漏读,或者在按采购文件规定的部位查找不到相关内容的,由供应商自行承担。16.4供应商法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持有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个人CA签章的,应在响应文件中涉及到签字的位置使用个人CA签章,没有办理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个人CA签章的可在响应文件中涉及到签字的位置手写签字后扫描或者拍照做成PDF的格式上传即可。16.5磋商响应文件不得涂改,若有修改错漏处,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或个人CA签章)。磋商响应文件因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后果由供应商负责。16.6磋商前准备16.6.1本项目实行在线磋商,采用电子磋商响应文件。若供应商参与磋商,自行承担磋商一切费用。16.6.2各供应商应在截标前应确保成为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正式注册入库供应商,并完成CA数字证书申领和绑定。因未注册入库、未办理CA数字证书等原因造成无法磋商或磋商失败等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16.6.3供应商将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电子交易客户端下载、安装完成后,可通过账号密码或CA登录客户端进行响应文件制作。客户端请至网站下载专区查看,如有问题可拨打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客户服务热线400-881-7190或95763进行咨询。16.7供应商公章及签字16.7.1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描述供应商的“公章”是指供应商通过指定电子化政府采购平台办理数字证书(CA认证证书)获得的以法定主体行为名称制作的电子印章。16.7.2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要求供应商对其电子响应文件的相关内容加盖公章的,均指采用CA证书签章。16.7.3本磋商文件中描述供应商的“签字”是指供应商通过指定电子化政府采购平台办理数字证书(CA认证证书)获得的以供应商法定代表人(自负责人、自然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姓名制作的个人电子印章或手写签字。没有办理个人CA证书的,可以为手写签字的形式。17.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17.1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可以撤回电子磋商响应文件。补充或者修改电子磋商响应文件的,应当先行撤回原文件,补充、修改后重新传输递交,磋商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未完成传输的,视为撤回磋商响应文件。17.2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后的响应文件有效期内,供应商不得撤回其响应文件。18.响应文件的递交和解密18.1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于2025年07月11日09时30分之前将电子磋商响应文件上传到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应按照本项目磋商文件和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的要求编制、加密传输磋商响应文件。供应商在使用系统进行响应的过程中遇到涉及平台使用的任何问题,可致电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技术支持热线咨询,联系方式:400-881-7190或95763。18.2磋商响应文件解密时间:截标时间后30分钟内(2025年07月11日09时30分至10时00分)磋商供应商可以登录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用“项目采购-开标评标”功能进行解密磋商文件。若磋商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无法解密或解密失败,可以以电子备份磋商响应文件作为依据【在接到无法解密或解密失败的通知后,磋商供应商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按通知时要求的时间到桂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10号政采开标仓现场提交或以电子邮件的形式(以通知时所告知的电子邮箱地址为准)提交电子备份磋商响应文件】,若磋商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无法解密或解密失败且未提供电子备份磋商响应文件的(包含提供的电子备份文件无效或无法解密的情况),视为响应文件撤回。18.3除竞争性磋商文件另有规定外,供应商所递交的响应文件不予退还。18.4电子响应文件的相关说明(1)供应商进行电子响应应安装客户端软件,并按照采购文件和电子交易平台的要求编制并加密磋商响应文件。供应商未按规定加密的磋商响应文件,电子交易平台将拒收。供应商应当在磋商截止时间前完成磋商响应文件的传输递交,并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磋商响应文件。补充或者修改磋商响应文件的,应当先行撤回原文件,补充、修改后重新传输递交。磋商截止时间前未完成传输的,视为撤回磋商响应文件。磋商截止时间后递交的磋商响应文件,电子交易平台将拒收。(2)如有特殊情况,采购代理机构延长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的权利和义务将受到新的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的约束。四、竞争性磋商(简称磋商)与评审19.磋商小组组成及磋商时间、地点、人员19.1磋商小组组成:磋商及评审工作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具体磋商、评审工作由依法组建的磋商小组负责,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磋商小组的构成:3人,其中采购人代表1人,专家2人。19.2磋商时间、地点、人员:19.2.1磋商时间: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后。19.2.2磋商地点:供应商代表在响应文件提交当天实时登陆“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按磋商小组要求在线等候参与磋商及提交最后报价。因供应商未保持实时在线,导致磋商小组无法及时与其取得联系,从而造成供应商未按规定参与磋商或报价的,其不利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19.2.3磋商参加人员:供应商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自然人或相应的委托代理人持有效身份证原件和供应商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CA数字证书参加磋商。请供应商实时登陆“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等候在线磋商。19.2.4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后,由磋商小组在评标室内线上开启响应文件。20.评审原则20.1磋商小组必须坚持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20.2评审办法:综合评分法,具体详见第三章评审办法。20.3磋商小组应按磋商文件进行评审,不得擅自更改评审办法。20.4在评审过程中,磋商小组任何人不得对某个供应商发表任何倾向性意见,不得向其他磋商小组成员明示或者暗示自己的评审意见。20.5磋商小组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20.6响应文件最后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除竞争性磋商文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规定修正:(1)响应文件中磋商报价表内容与响应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最后磋商报价表为准;(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报价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经磋商供应商确认后产生约束力,磋商供应商不确认的,作无效响应处理。21.评审程序及磋商要求21.1磋商小组成员的通讯工具或相关电子设备交由桂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统一保管后到达评标室,采购代理机构核实磋商小组成员身份,告知回避要求,宣布评审工作纪律和程序,推选磋商小组组长。21.2磋商小组应当对发布公告的竞争性磋商文件(简称磋商文件)进行确认,审查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并作出评价;要求供应商解释或者澄清其响应文件;编写评审报告;告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评审过程中发现的供应商的违法违规行为。21.3磋商小组依据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首先对响应文件进行资格性审查,以确定供应商是否具备本项目供应商资格;再对通过资格性审查的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磋商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是否对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做出响应。21.4磋商小组在对供应商进行资格性审查时,将对供应商企业股东及出资等信息进行查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审查中如发现供应商存在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的,按响应文件无效处理。21.4.1查询渠道:《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址:www.gsxt.gov.cn/index.html)21.4.2审查流程:(1)进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址:www.gsxt.gov.cn/index.html),输入企业名称,进入企业信息主页面;(2)查看主页“股东及出资信息”栏,或年报中的“股东及出资信息”栏信息;(3)将各供应商的股东及出资信息进行比对,得出审查结论;(4)将相关资料作为评审资料打印存档。21.5磋商小组如发现供应商提供的证明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格式的,应一次性告知供应商,供应商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线上补正或更正。21.6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相应的授权委托代表签字(个人CA签章)或者加盖供应商公章(CA签章)。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程序、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与实质性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供应商进行磋商。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有关供应商。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按已确定的磋商顺序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实质性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磋商中,磋商小组不得透露与磋商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磋商小组对磋商过程和重要磋商内容进行记录,磋商双方在记录上签字确认(个人CA签章)或者加盖供应商公章(CA签章)。21.7当磋商小组一致确定磋商供应商的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且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无需再磋商的,磋商小组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设定的21.11、21.16程序和综合评分法确定成交候选人。第一轮磋商后竞争性磋商文件有实质性变动或仍需磋商的,磋商小组对竞争性磋商文件变动或提出磋商意见后进行第二轮磋商。21.8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项目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通过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自然人或相应的授权委托代表签字(个人CA签章)或者加盖供应商公章(CA签章)。逾时不交的,视同放弃磋商。21.9第二轮磋商磋商小组集中就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或磋商小组提出的磋商意见与单一响应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磋商小组对磋商过程和重要磋商内容进行记录,磋商双方在记录上签字确认(CA签章确认)。磋商后,供应商根据磋商小组统一整理的书面磋商记录要求做出书面承诺,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CA签章)后按时线上提交。当磋商小组一致确定供应商的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无需再磋商的,磋商小组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设定的21.11、21.16程序和评审方法确定成交候选人。第二轮磋商后竞争性磋商文件仍有实质性变动的或仍需磋商的,磋商小组对竞争性磋商文件变动或提出磋商意见后进行第三轮磋商。以此类推。21.10在采购过程中符合竞争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21.11最后报价21.11.1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继续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线上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21.11.2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需由磋商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含3家)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线上提交最后报价。21.11.3根据《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4〕214号)的规定,如采购项目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线上提交最后报价;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1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21.11.4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的规定: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符合本办法(财库〔2014〕214号文)第三条第四项情形的,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财库〔2014〕214号文第三条第四项: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21.12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书面退出磋商。未书面退出磋商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线上提交最后报价,其最后报价超出采购预算导致已通过评审的响应文件无效的,按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处理。21.13评审报告磋商小组应当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最后综合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提出3名以上(含3名)成交候选人,并编写评审报告。21.14在评审过程中出现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均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形时,由磋商小组现场协商解决,协商不一致的,由全体磋商小组投票表决,以得票率二分之一以上磋商小组成员的意见为准。21.15采购代理机构发现磋商小组有明显的违规倾向或歧视现象,或不按评审办法进行,或其他不正常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如制止无效,应及时向桂林市兴安县政府采购办公室监督管理机构报告。21.16本采购项目的评审依据为竞争性磋商文件和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采用的评审方法为综合评分法。22.确定成交供应商22.1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得分情况,按照综合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成交候选人,并编写评审报告。磋商小组根据综合得分由高到低排列次序,若得分相同时,以最后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若得分相同且最后报价相同的,由磋商小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22.2采购单位应当确定磋商小组推荐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22.3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人放弃成交、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信用信息记录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或者磋商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采购单位可以依法确定排名第二的成交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22.4排名第二的成交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采购单位可以依法确定排名第三的成交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23.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响应文件无效(1)未按磋商文件规定完整线上提交响应文件或未按规定要求线上签字、签章的;(2)不具备磋商文件规定的资格要求的;(3)响应文件未按磋商文件的内容和要求编制,或提供虚假材料的;(4)响应文件有效期、工期、工程质保期、工程承诺服务不能满足磋商文件要求的;(5)供应商未就“采购需求”中的所有内容作完整报价的,或报价总金额超出最高限价的,或经评审磋商报价低于成本价的;(6)未在磋商小组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响应文件(包括最后报价)的;(7)超越了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必须获得行政许可或者行政审批的经营范围的;(8)未满足磋商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或者响应文件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9)响应文件实质性要求未做变动,供应商最后报价高于第一次报价的;(10)不符合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供应商相互串通磋商,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1)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或不同供应商报名的IP地址一致的;(2)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磋商事宜;(3)不同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员为同一个人;(4)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磋商报价呈规律性差异;(5)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相互混编。24.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3)在采购过程中符合竞争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除财库〔2014〕214号《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外)25.磋商过程的监控本项目磋商过程实行全程录音、录像监控,供应商在磋商过程中所进行的试图影响磋商结果的不公正活动,可能导致其磋商被拒绝。26.信用查询根据《关于做好政府采购有关信用主体标识码登记及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桂财采〔2016〕37号的通知,采购代理机构对成交供应商的成交资格进行信用查询:(1)查询渠道:“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2)查询时间:成交通知书发出前;(3)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方式:在查询网站中直接打印查询记录,打印材料作为采购活动资料保存。(4)信用信息使用规则:对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不得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取消其成交候选人资格。采购人依法按照评审报告中磋商小组推荐成交候选人排序表依法确定排名第二的成交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或者重新组织采购。27.成交结果公告及成交通知书27.1采购代理机构于磋商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五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在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成交信息。27.2在发布成交公告的同时,采购代理机构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供应商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办理成交通知书领取手续。27.3采购代理机构无义务向未成交的供应商解释未成交原因和退还响应文件。五、签订合同28.履约保证金无。29.签订合同29.1签订合同时间: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8工作日内签订合同。成交供应商领取成交通知书后,应按规定与采购人签订合同。29.2如成交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情节严重的,由财政部门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采购代理机构可从磋商小组推荐的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重新确定成交供应商或重新组织采购。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1)成交后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不可抗力除外);(2)将成交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响应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人同意,将成交项目分包给他人的;(3)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29.3合同备案存档:政府采购合同双方自签订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原件壹份交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公告。六、其他事项30.采购代理服务费30.1成交供应商在领取成交通知书前,向采购代理机构一次性付清采购代理服务费,本项目采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参照计价格〔2002〕1980号《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工程类收费标准向成交供应商收取。费率 服务类型中标金额(万元)货物招标服务招标工程招标100以下1.5%1.5%1.0%100-5001.1%0.8%0.7%500-10000.8%0.45%0.55%1000-50000.5%0.25%0.35%5000-100000.25%0.1%0.2%注:采购代理服务收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30.2采购代理服务费交纳账户:账户名称:广西聚泽灵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市漓江支行银行账号:210321530930012969531.编制依据:本竞争性磋商文件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和政府采购管理有关规定编制。32.监督管理机构:兴安县采购中心;电话:0773-6220651。第三章评审办法一、评审依据(一)评审依据:磋商小组以竞争性磋商文件和响应文件为评审依据,对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评审。(二)评审方式:以封闭方式进行评审。(三)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竞争性磋商小组成员要严格遵守政府采购相关法律制度,依法履行各自职责,公正、客观、审慎地组织和参与评审工作。二、评审办法(一)对进入详评的,采用综合评分法。(二)计分办法(按四舍五入取至小数点后二位)条款号条款内容编列内容2.2.1分值构成分值构成(总分100分)(1)施工组织设计:60分(2)拟投入本项目管理人员配备情况:10分(3)商务部分:30分2.2.1(1)技术评分(1)施工组织设计(满分60分)总体概述(4分)优(4分):对项目总体 有深刻认识,表达清晰、完整、严谨、合理,措施先进、具体、有效、成熟;施工段划分清晰、合理,符合规范要求。良(2.5分):对项目总体有一定认识,表达清晰、完整,措施具体有效;施工段划分清晰,符合规范要求。中(1分):对项目总体有认识,有一定的措施但部分不具体;施工段划分较合理,符合规范要求。差(0分):对项目认识不足,表达不清晰,措施不具体;施工段划分不合理。主要施工方法(10分)优(10分):各主要分部施工方法符合项目实际,有详尽的施工技术方案,工艺先进、方法科学合理、可行,能指导具体施工并确保安全;良(6.5分):各主要分部施工方法符合项目实际,有较详尽的施工技术方案,工艺较好、方法科学合理、可行,能指导具体施工并确保安全;中(3分):各主要分部施工方法能满足项目需求,有施工技术方案,能指导具体施工并确保安全;差(0分):各主要分部施工方法不能满足项目需求,没有施工技术方案,不能指导具体施工并确保安全;施工进度计划和各阶段进度的保证措施及违约责任承诺(6分)优(6分):关键线路清晰、准确、完整,计划编制合理、可行,关键节点的控制措施有力、合理、可行。良(4分):关键线路清晰、准确、完整,计划编制可行,关键节点的控制措施合理、可行。中(2分):关键线路基本准确,计划编制合理,关键节点的控制措施基本可行。差(0分):关键线路不准确,计划编制不合理,关键节点的控制不可行。劳动力和材料投入计划及其保证措施(3分)优(3分):投入计划与进度计划呼应,较好满足施工需要,调配投入计划合理、准确。良(2分):投入计划与进度计划呼应,基本满足施工需要,调配投入计划基本合理、准确。中(1分):投入计划与进度计划呼应,基本满足施工需要,调配投入计划基本合理。差(0分):投入计划与进度计划不呼应,不能满足施工需要。施工平面布置和临时设施布置总布置(3分)优(3分):总体布置有针对性、合理,较好满足施工需要,符合安全、文明生产要求。良(2分):总体布置合理,能满足施工需要,基本符合安全、文明生产要求。中(1分):总体布置基本合理,基本满足施工需要。差(0分):总体布置不合理,不符合安全、文明生产要求。关键施工技术、工艺及工程实施的重点、难点和解决方案(12分)优(12分):对项目关键技术、工艺有深入的表达,对重点、难点有先进合理的施工措施并有可行的安全措施,解决方案完整、经济、安全、切实可行,措施得力。良(8分):对项目关键技术、工艺有深入的表达,对重点、难点有合理的建议,解决方案经济、安全、基本可行。中(4分):对项目关键技术有一定了解,对重点、难点有建议,解决方案基本可行。差(0分):对项目关键技术有表述,对重点、难点有建议,解决方案不可行。安全文明施工措施(14分)优(14分):针对项目实际情况,有先进、具体、完整、可行的实施措施,采用规范正确、清晰。良(9分):针对项目实际情况,有合理的措施且具体、完整,采用规范正确。中(4.5分):有基本合理的措施,采用规范正确。差(0分):安全文明措施不得力,采用规范不正确。质量保证与承诺(6分)优(6分):针对项目实际提出先进、可行、具体的保证措施,超过招标文件的质量要求及施工验收规范要求。良(4分):针对项目实际提出先进、可行、具体的保证措施,满足招标文件的质量要求。中(2分):具体措施可行,满足招标文件的质量要求。差(0分):措施不可行。新技术应用与承诺(2分)优(2分):针对项目实际,提出采用新技术的具体措施。新技术的验证材料可靠,对节约投资和工期的保证措施得力、具体、严谨。对采用新技术可能产生的风险预见充分,对新技术的实施有安全生产的可靠方案。良(1.2分):针对项目实际,提出采用新技术的具体措施。新技术的验证材料可靠,对节约投资和工期有保证措施。对采用新技术可能产生的风险有一定的预见。中(0.6分):有新技术措施,但验证材料不充分,对节约投资和工期可能有一定收益,对采用新技术可能产生的风险预见不足。差(0分):采用的新技术针对性不强或验证材料不可靠,对节约投资和工期没有具体收益。2.2.1(2)(2)业绩分(满分10分)业绩分(满分10分):企业2022年1月1日以来具有类似工程施工业绩(每个得5分,满分10分。)应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扫描件。2.2.1(3)商务磋商总报价评分(满分30分)评审报价=最后磋商总报价。最终成交供应商的成交金额=最后磋商总报价。(1)以进入综合评分环节的最低的评审报价为基准价,基准价报价得分为30分。(2)供应商磋商总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供应商的评审报价)×30分。供应商汇总得分(满分100分)供应商汇总得分=施工组织设计得分+拟投入本项目管理人员配备情况得分+商务部分得分三、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原则(1)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得分情况,按照综合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成交候选人,并编写评审报告。磋商小组根据综合得分由高到低排列次序,若得分相同时,以最后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若得分相同且最后报价相同的,由磋商小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2)磋商小组可推荐前三名为成交候选供应商。采购单位应当确定磋商小组推荐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3)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供应商放弃成交、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的,采购单位可以依法确定排名第二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4)排名第二的成交候选供应商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采购单位可以依法确定排名第三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附表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行业名称指标名称计量单位大型中型小型微型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Y)万元Y≥20000500≤Y<2000050≤Y<500Y<50工业 *从业人员(X)人X≥1000300≤X<100020≤X<300X<20营业收入(Y)万元Y≥400002000≤Y<40000300≤Y<2000Y<300建筑业营业收入(Y)万元Y≥800006000≤Y<80000300≤Y<6000Y<300资产总额(Z)万元Z≥800005000≤Z<80000300≤Z<5000Z<300批发业从业人员(X)人X≥20020≤X<2005≤X<20X<5营业收入(Y)万元Y≥400005000≤Y<400001000≤Y<5000Y<1000零售业从业人员(X)人X≥30050≤X<30010≤X<50X<10营业收入(Y)万元Y≥20000500≤Y<20000100≤Y<500Y<100交通运输业 *从业人员(X)人X≥1000300≤X<100020≤X<300X<20营业收入(Y)万元Y≥300003000≤Y<30000200≤Y<3000Y<200仓储业*从业人员(X)人X≥200100≤X<20020≤X<100X<20营业收入(Y)万元Y≥300001000≤Y<30000100≤Y<1000Y<100邮政业从业人员(X)人X≥1000300≤X<100020≤X<300X<20营业收入(Y)万元Y≥300002000≤Y<30000100≤Y<2000Y<100住宿业从业人员(X)人X≥300100≤X<30010≤X<100X<10营业收入(Y)万元Y≥100002000≤Y<10000100≤Y<2000Y<100餐饮业从业人员(X)人X≥300100≤X<30010≤X<100X<10营业收入(Y)万元Y≥100002000≤Y<10000100≤Y<2000Y<100信息传输业 *从业人员(X)人X≥2000100≤X<200010≤X<100X<10营业收入(Y)万元Y≥1000001000≤Y<100000100≤Y<1000Y<100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X)人X≥300100≤X<30010≤X<100X<10营业收入(Y)万元Y≥100001000≤Y<1000050≤Y<1000Y<50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Y)万元Y≥2000001000≤Y<200000100≤Y<1000Y<100资产总额(Z)万元Z≥100005000≤Z<100002000≤Z<5000Z<2000物业管理从业人员(X)人X≥1000300≤X<1000100≤X<300X<100营业收入(Y)万元Y≥50001000≤Y<5000500≤Y<1000Y<500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X)人X≥300100≤X<30010≤X<100X<10资产总额(Z)万元Z≥1200008000≤Z<120000100≤Z<8000Z<100其他未列明行业 *从业人员(X)人X≥300100≤X<30010≤X<100X<10说明:1.大型、中型和小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指标的下限,否则下划一档;微型企业只须满足所列指标中的一项即可。2.附表中各行业的范围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为准。带*的项为行业组合类别,其中,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交通运输业包括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管道运输业,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装卸搬运,不包括铁路运输业;仓储业包括通用仓储,低温仓储,危险品仓储,谷物、棉花等农产品仓储,中药材仓储和其他仓储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房地产中介服务,其他房地产业等,不包括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3.企业划分指标以现行统计制度为准。(1)从业人员,是指期末从业人员数,没有期末从业人员数的,采用全年平均人员数代替。(2)营业收入,工业、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以及其他设置主营业务收入指标的行业,采用主营业务收入;限额以下批发与零售业企业采用商品销售额代替;限额以下住宿与餐饮业企业采用营业额代替;农、林、牧、渔业企业采用营业总收入代替;其他未设置主营业务收入的行业,采用营业收入指标。(3)资产总额,采用资产总计代替。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GF—2017—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制定制定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全称):兴安县第三小学承包人(全称):根据《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兴安县第三小学校园维修改造提升工程项目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兴安县第三小学校园维修改造提升工程项目。2.工程地点:广西桂林市兴安县。3.工程内容:详见施工图及工程量清单。4.工程承包范围:详见施工图及工程量清单。二、合同工期计划开工日期:年月日。(实际开工日期以开工令为准)计划竣工日期:年月日。工期总日历天数:50日历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三、质量标准工程质量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合格标准。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1.签约合同价为:总价:人民币(大写)(¥元);其中:(1)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费用合计:元(2)总价措施项目费用合计:元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元(3)其他项目费用合计:元2.合同价格形式:采用固定综合单价合同形式。五、项目经理承包人项目经理:。六、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4)通用合同条款;(5)技术标准和要求;(6)图纸;(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8)其他合同文件。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七、承诺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八、词语含义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九、签订时间本合同于年月日签订。十、签订地点本合同在广西桂林市兴安县签订。十一、补充协议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十二、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十三、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柒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叁份,承包人执叁份,招标代理机构执壹份。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 地址: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联系人:联系人: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电子信箱: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开户名称:开户名称: 账号:账号: 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本工程的施工合同通用条款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建设部颁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1.1.1合同1.1.1.10其他合同文件包括:(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书及其附件;(4)本合同专用条款及补充条款;(5)本合同通用条款;(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图纸(含图纸修改通知单及图纸设计变更文件);(8)工程量清单;(9)本工程预算控制价造价成果文件及其他合同文件。1.1.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1.1.2.4监理人:名称:以发包人书面通知为准;资质类别和等级:以发包人书面通知为准;联系电话:以发包人书面通知为准;电子信箱:以发包人书面通知为准;通信地址:以发包人书面通知为准。1.1.2.5设计人:名称:;资质类别和等级:;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1.1.3工程和设备1.1.3.7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按通用条款执行。1.1.3.9永久占地包括:为实施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1.1.3.10临时占地包括:为实施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1.3法律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同通用条款。1.4标准和规范1.4.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现行国家、地方、部门有关标准规范。1.4.2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无;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无;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无。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无。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3)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含图纸修改通知单及图纸设计变更文件);(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9)其他合同文件(包括本工程预算控制价造价成果文件、招标文件等文件);(10)《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2013)》及其广西实施细则及《关于建筑业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的通知》(桂建标〔2016〕17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算规范(GB50854~50862-2013)》及其广西实施细则(修订本)。说明:(6)、(7)、(8)、(9)填空内容分别限于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其他合同文件四者之一,其优先顺序可根据采取的不同合同方式由双方约定。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1图纸的提供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合同签订生效后7天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贰份,上述图纸及技术资料,未经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提供给与本工程无关的第三方。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承包人自行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全套施工图纸和其他技术资料。1.6.4承包人文件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1、施工组织设计;2、工程进度计划;3、管理人员名单、职称、职务、上岗证等;4、安全文明施工措施;5、质量保证体系;6、每月25日前提供当月施工统计报表和下月进度计划各一份交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7、施工图以外的大样图、加工图、标准图、以及建筑装饰深化设计图纸设计优化建议等。但设计成果文件需经原设计单位审核及认可。最终设计成果归发包人所有。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开始施工前7天内;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6份;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纸质版;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收到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后七天内。1.6.5现场图纸准备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1.7联络1.7.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7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1.7.2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施工现场项目部;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1.10交通运输1.10.1出入现场的权利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除正常施工涉及的人员及车辆外,其他人员及车辆进出场内须经过发包人同意,且由承包人进行管理登记。1.10.3场内交通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规划批复总平用地红线。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承包人负责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修建并承担相应费用。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11知识产权1.11.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著作权属于发包人。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1.11.2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除署名以外著作权属于发包人。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1.11.4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由承包人承担。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2013)》及其广西实施细则、《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算规范(GB50854~50862-2013)》及其广西实施细则(修订本)等规定。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2013)》及其广西实施细则、《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算规范(GB50854~50862-2013)》及其广西实施细则(修订本)等规定。2.发包人2.2发包人代表发包人代表:姓名:;职务:;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对工程进度、质量进行监督、办理中间交工工程验收手续,负责现场签证,解决由发包人授权处理的事宜。2.4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2.4.1提供施工现场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施工场地应当在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前七天具备施工条件并移交给承包人,具体施工条件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发包人最迟应当在移交施工场地的同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内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等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2.4.2提供施工条件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发包人可配合承包人办理开工所需手续及相关申请,费用由承包人自行解决,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由承包人负责实施,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中。2.5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无。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否。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3.承包人3.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9)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交符合《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内容装订成册的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竣工图。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竣工档案份数为一式四份;备案资料一式两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档案一式两份。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由承包人承担相关费用。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0天内。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竣工档案(竣工档案的内容:施工单位竣工验收文件、施工文件、竣工图(按城市建设档案馆要求整理,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备案资料(应由承包人提供的部分按桂林市住建局要求整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档案(应由承包人提供的部分按桂林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站要求整理)。(10)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①施工用水、用电按表计量,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由承包人指派专人配合发包人的计量工作,水费及电费按发包人要求进行交付;单位工程内其他单位用水、用电由承包人与相关用水、用电单位协商解决。②本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如存在多个施工单位同时作业时,承包人必须顾全大局、相互协作、密切配合,严格服从发包人和监理单位的协调指挥;承包人须积极协调解决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各类问题,处理好与相邻施工单位的施工接口关系,否则,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整改或另行指定其他单位来完成相关配合工作,其发生的费用从承包人的工程进度款中扣除,且并不需要承包人同意。承包人应始终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对于存在的问题及时反映,对于需要发包人协调解决的问题,要提前提出,否则,由此所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③承包人负责办理施工有关的交通特别通告证、有害污水、环卫、环保和噪音等审批手续,并承担费用,如因承包人未交纳相关费用,发包人有权从工程款中扣除用于支付相关费用并计入结算。承包人负责满足施工期间政府职能部门对工地消防设施有关要求,并承担相关费用。④承包人应负责协调解决本项目当地居民对工程施工的人为干扰,施工机械进出、材料运输如需通过村道及村民土地;承包人应当协调与施工现场周边农村及村民的关系,并承担相关费用,确保项目施工顺利进行。⑤承包人应始终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承包人员或其内部发生任何非法的、骚动的或无序的行为,以保持安定,保护现场及第三人的财产和人身安全。⑥为发包人依法发包的专业工程承包商提供总承包管理与协调服务,并为专业工程承包商提供一切施工方便。为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施工现场提供必要的办公室和办公桌椅等设备。⑦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配合发包人其他工程的施工等。⑧施工期间和施工完毕后,均应及时对施工场地和为其施工提供的公共道路进行保洁、维护以及维修,产生的垃圾和被破坏的场地,必须遵照监理人和发包人的指示进行清理、修复,并根据实际情况将场地恢复到原有状态,费用自理。⑨由于本工程施工现场为居民区,承包人应合理安排施工时间,确保做到不影响周边居民的正常生活,对居民的合理意见应积极整改,确保工程顺利进行。⑩配合发包人做好安全文明工程、领导检查、宣传等工作。以上相关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并在投标报价清单中综合考虑,不再另计。⑪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由于承包人原因引起的责任事故,全部由承包人承担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⑫满足国家、行业、控制标准和验收规范,在质量管理过程中达到或超过质量标准,杜绝重大设备一般及以上质量事故,确保工程无永久性缺陷。3.2项目经理3.2.1项目经理:姓名:;身份证号:;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号:;建造师执业印章号:;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1)对本工程的建设进行全面管理,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2)负责本工程的施工组织方案制定和施工组织设计;(3)负责本工程的劳动力组织和机械设备组织;(4)经发包人同意分包的专业工程,项目经理参与选择并使用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人;(5)合同约定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项目经理参与选择物资供应单位;(6)在授权范围内协调与项目有关的内、外部关系;(7)负责与发包人、监理人办理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手续,及时办理本工程相关索赔;(8)负责签收发包人、监理人往来函件,承包人的要求、通知均应以书面形式由承包人项目经理签字并加盖承包人公司公章后递交发包人;(9)代表承包人接受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现场代表发出的指示和指令。但未经承包人盖章同意不得以承包人名义向外融资、采购材料设备、租用建筑周转材料、雇佣劳动力、签订分包合同等从事一切为承包人设立义务或责任的行为。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不少于22个工作日,若项目经理每月在岗时间少于22个工作日,发包人有权更换项目经理,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项目经理无权履行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项目经理每月在岗带班时间不得少于22天。未经发包人同意或正当理由,项目经理每月在岗带班时间少于22天的,少在岗带班一天,发包人有权处违约金500元/日(人民币)。3.2.3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承包人项目经理必须与承包人投标时所承诺的人员一致,并在(开工日期)前到任。在监理人向承包人颁发(竣工证明材料名称)前,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兼任其他任何项目的项目经理(符合桂建管﹝2013﹞17号和桂建管﹝2014﹞25号文除外)。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视为违约,违约金处10000元/人•次(人民币)。3.2.4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因承包人项目经理不称职,发包人要求调换而未及时调换的,视为承包人违约,必须向发包人交纳处罚金5000元/人•次(人民币)。3.3承包人人员3.3.1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格式见合同附件6)的期限:开工前7日内。3.3.3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因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不称职,发包人要求调换而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或未及时调换的,视为承包人违约,必须向发包人交纳处罚金,处罚标准:技术负责人3000元/人•次(人民币);专业工程师1000元/人•次(人民币)。3.3.4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经建设单位及监理单位批准同意后。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项目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及其承诺的其它在场管理人员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不准擅自更换,擅自更换项目技术负责人处3000元/人•次(人民币)违约金;擅自更换专职安全员处1000元/人•次(人民币)违约金;擅自更换其它在场管理人员处500元/人•次(人民币)违约金。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未经发包人同意,项目技术负责人擅自离岗的,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有权处违约金500元/人•次(人民币);未经发包人同意,专职安全员擅自离岗的,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有权处违约金500元/人•次(人民币);其它在场管理人员擅自离岗的,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有权处违约金300元/人•次(人民币)。3.5分包3.5.1分包的一般约定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除劳务工程外。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禁止分包。3.5.2分包的确定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劳务工程。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1)除前款约定的分包内容外,经过发包人和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可以将其他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但分包人应当经过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的分包请求和承包人选择的分包人。本项目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名单详见合同附件7。(2)在相关分包合同签订并报送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7天内,承包人应当将一份副本提交给监理人,承包人应保障分包工作不得再次分包。(3)未经承包人和监理人审批同意的分包工程和分包人,承包人有权拒绝验收分包工程和支付相应款项,由此引起的发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3.5.4分包合同价款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包括专业分包人)结算。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人(包括专业分包人)支付相关分包合同项下的任何工程款项。因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直接向分包人(包括专业分包人)支付相关分包合同项下的任何工程款项而影响承包人工作的,所造成的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3.6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自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之日起,到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范围:除承包人自身承包范围内的材料、工程设备外,也有义务照管与本项目相关的由发包人另行发包的其他专业工程设备。并有义务避免因自身的原因造成对其他承包人的成品、半成品的损坏、污染。3.7履约担保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否。承包人如需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承包人须在30日内向发包人足额提交合同价款的3%的现金或银行保函或保证保险的履约担保(格式见合同附件8)。履约担保的有效期应当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签认并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竣工证明材料名称)之日止。如果承包人无法获得一份不带具体截止日期的担保,履约担保中应当有“变更工程竣工日期的,保证期间按照变更后的竣工日期做相应调整”或类似约定的条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对验收发现的问题完成整改后的7个日历天内,承包人可向发包人申请退还履约保证金。发包人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8个日历天内扣减承包人赔偿金和其他应从承包人扣回的款项后,将履约保证金退还给承包人(无息)。4.监理人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检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人员资格;审查施工承包人员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及工程施工范围内所有内容。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代表发包人对工程施工相关事项进行检查、查验、审核、验收,并签发相关指示,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且无权减轻或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与义务:1、在发出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以及有关能引起工程费用实际增加(减少)或延长工期的指令前,应得到发包人的书面批准。2、监理工程师在向承包人发出有关技术规范的重大变更或有关变更合同条款的任何指令前均应获得发包人书面批准。3、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证之前应得到发包人的书面批准。4、签证单监理只有证明权,无确认权。5、工程内容和材料变更确认应得到发包人的书面批准。不管通用合同条款如何约定,监理人履行须经发包人批准行使的权利时,应当向承包人出示其行使该权利已经取得发包人批准的文件或者其他合法有效的证明。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4.2监理人员总监理工程师:姓名:;职务:;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见监理合同。4.4商定或确定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无;5.工程质量5.1质量要求5.1.1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工程质量达到国家验收合格标准。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无。5.3隐蔽工程检查5.3.2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任何部位的隐蔽工程需要覆盖或隐蔽前,承包人均应提前48小时通知发包人、监理工程师和质量监督站进行中间验收并拍照,没有发包人、监理工程师和质量监督站的批准,均不得隐蔽或验收。对相关单位所提出涉及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等存在问题时,必须进行整改,承包人应在监理人及相关人员指示的时间内修正返工后,由监理人及相关人员重新检查。否则发包人按规定有权进行经济处罚。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24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小时。6.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6.1安全文明施工6.1.1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按照国家及地方安全文明施工的有关规定执行。关于安全文明施工奖项的约定:承包人应当负责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6.1.4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承包人应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承包人应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事故,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生活设施及施工场应自费配备消防设备,防止火灾发生。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开工前7天内承包人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和突发治安事件紧急预案。6.1.5文明施工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按照国家及地方安全文明施工的有关规定执行。6.1.6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专款专用。具体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及管理细则》(桂建质〔2006〕22号)和桂林市建规[2007]131号文及市建规[2008]224号文相关规定执行。(3)支付约定:具体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及管理细则》(桂建质〔2006〕22号)和桂林市建规[2007]131号文及市建规[2008]224号文相关规定执行。6.2职业健康6.2.3扬尘防治:严格执行市住建【2016】7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建筑工地扬尘治理工作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关于扬尘防治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为:市住建〔2016〕34号文规定。6.3环境保护因施工需要,经发包人批准,由承包人办理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费用由承包人负责。经过城市道路的施工车辆,必须按交警、城管、运输等部门相关规定执行。由于施工车辆造成的道路、环境等污染,其责任和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环保工作的约定:发包人负责办理有关环保报批手续。在施工期间对环境主要影响是机械声和废水、废渣、尘埃,对此承包人应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和严格管理,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污染物排放前必须处理,达到排污标准后再排放。严禁把污染物直接排入江中。控制标准:《地面环境质量标准》GB3838-88Ⅱ。施工完毕后,承包人应及时将被破坏的场地,遵照监理工程师的指示进行清理、修正,并根据实际情况将场地恢复到原有状态,费用自理。7.工期和进度7.1施工组织设计7.1.1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1)管理人员名单,含职称、职务并附相关人员岗位证书等复印件;(2)施工进度计划包括总进度计划、分阶段和分项进度计划、设备材料人员进场计划;施工方案说明包括分部、分项工程或工程部位的名称及施工顺序和方法;(3)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应当提交的内容。7.1.2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合同签订后14天内,最迟不得晚于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后7天内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7.2施工进度计划7.2.2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1)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自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相关进度计划后7天内。(2)承包人编制分阶段或分项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的内容:包含但不限于月进度计划、原地面测量方案、不良地基处理方案等。(3)承包人报送分阶段或分项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的期限:月进度计划于上月30日前提交,分项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应不迟于该分项工程施工前14天提交。7.3开工7.3.1开工准备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7天。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7天。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7天。7.3.2开工通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7.4测量放线7.4.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前7天,承包人进入工地后进行现场书面交桩。水准点、座标控制点交验完毕,即由承包人负责保护,此后由于破坏或失准带来的重新测量、放点费用及由此造成的其他损失均由承包人负担;承包人应于开工通知后七天内现场校验,并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术规范,按上述基准点(线)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测设施工控制网,三方做好签认工作;承包人应于开工前3天,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发包人。7.5工期延误7.5.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无。7.5.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双方约定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的情况:非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合同工期相应顺延。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非上述原因,承包人不能按合同约定的时间竣工,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应向发包人支付误期赔偿费(每天赔偿金额为合同价款扣除社会保险费、发包人材料价款、暂估专业工程、暂列金额后的的万分之四),误期时间从规定竣工日期起直到全部工程或相应部分工程竣工验收各方签章日期之间的天数(扣除发包人批准顺延的工期)。发包人可从应向承包人支付的任何金额中扣除此项赔款费或其他方式收回此款,此赔偿款的支付并不能解除承包人应完成工程的责任或合同规定的其他责任。如非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则承包人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则视为承包人自行放弃。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本工程延期三个月的,除按上述标准赔偿给发包人外,发包人有权中止合同,并依法追究承包人的违约责任,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责任人负责。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结算价扣除社会保险费、发包人材料价款、暂估专业工程、暂列金额后的3%。7.6不利物质条件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连续超过8小时;重大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发包人手续不全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时间支付工程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的;非承包人原因的政府及发包人有关的停工通知,以上不利物质条件延误工期的相应延长工期,因发包人原因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由发包人相应赔偿承包人,属政府和环境等原因的,双方协商处理。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1)10级以上持续1天的大风;(2)暴雨级以上持续2天的大雨;(3)当地6级以上的破坏性地震;(4)50年以上未发生过的持续2天的高温天气;(5)50年以上未发生的持续2天的低温天气。施工场地受淹超过发包人提供设计图纸指明的设计洪水位以及因天气原因无法施工并经监理确认引起延误的情况。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但对上述几种情形,对工程施工造成影响和灾害的,需提供政府相关部门对不可抗力认定的证明材料为依据。7.8暂停施工7.8.2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人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其他情形:(1)监理工程师为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所指令的暂停施工;(2)因质量安全隐患或事故,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安全生产监督责令暂停施工或自行暂停施工;(3)因承包人违反规范或任何工程质量不合格而进行返工、重建、修建的工期;(4)未按设计要求进行施工、或因施工组织方案不可行导致发包人未能按时审批而影响开工的;(5)工程验收不合格发现存在质量问题或技术问题需要修改的;(6)承包人与发包人未能在约定时间内达成一致而暂停施工;(7)工程质量未达到等级标准要求,发包人要求承包人返工的;(8)承包人因农忙时期而暂停施工;综述其工期不予顺延,责任自负。因承包人责任暂停施工延误施工时机而导致遭遇不利条件物质条件和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不可抗力造成的工期延误和费用增加由承包人承担。7.8.5暂停施工后的复工监理人发出复工通知后,监理人应和承包人一起对受到暂停施工影响的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承包人负责修复在暂停施工期间发生在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上的任何损蚀、缺陷或损失,修复费用由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责任人承担。7.9提前竣工7.9.2提前竣工的奖励:无。8.材料与设备承包人采购材料和设备的约定:8.2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除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发包人提供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表-21)中明确的材料、工程设备外,由承包人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采购、运输和保管。《承包人提供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表-22)见已标价工程量清单。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8.4.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设备经三方验收合格后,保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8.6样品8.6.1样品的报送与封存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主要材料涉及品种、款式、颜色等方面内容的,承包人在进货前需将货物样品报送监理或发包人现场办公室,待设计及发包人确认样品,并封存样品后,承包人方可订货。除上述材料外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对材料、设备有档次或质量要求的,按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确定;其他由合同各方协商确定。8.8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8.8.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其他独立承包人和监理人指示的他人提供条件外,承包人运入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仅限于用于合同工程。承包人用于本工程的主要机械设备清单见合同附件5。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①承包人的临时用地(含项目部驻地等)租用费(含拆迁补偿)、临时用地的环保、恢复、临时用地的青苗补偿及地面附着物拆除等费用均由承包人负责,以上费用在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②承包人负责合同实施期间其合同段内临时交通道路和交通设施的修建、维修、养护和交通管理工作,并承担一切费用。③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给发包人、监理工程师和其他合同段的承包人使用,如共同使用的路基损坏严重,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将负责通知有关承包人共同出资修复,若使用频率相差悬殊,则按比例分摊。④承包人在发包人拟开发区域内已经搭设的施工现场办公等临时设施,一旦发包人因开发需要,通知承包人搬迁、拆除的,承包人应无条件在规定期限内搬迁、拆除,发包人不另行支付搬迁、拆除等费用。承包人自行解决民工住宿问题,并承担因此而增加的交通费用、工人生产降效等相关费用。8.8.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无。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的运行、维护、拆除、清运费用的承担人:承包人。9.试验与检验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9.1.2试验设备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由承包人承担,所需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中。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由承包人承担,所需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中。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由承包人承担,所需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中。9.4现场工艺试验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9.5检验费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桂建管〔2013〕11号)规定,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由发包人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费用从发包人的项目建设经费中支出并直接支付给检测机构,不计入合同价款内。10.变更10.1变更的范围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施工期间因不可预见因素或发包人要求所发生的工程量增减(由变更、签证产生),其工程量按实际发生并经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签证认可,工程变更综合单价按专用条款第10.4点规定执行。10.3变更程序10.3.1国有投资项目:⑴设计变更和工程签证,按各市政府或相关部门的规定办理。属不可抗力(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造成变更的,按特事特办原则予以办理。⑵发包人在实施项目过程中,若发生单价变动,由发包人、监理单位、承包人及其他相关单位共同商定并签字确认。⑶当合同规定的合同价款调整情况发生后,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通知发包人,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调整报告,发包人可以根据有关资料,决定是否调整和调整的金额,并书面通知承包人。10.3.2非国有投资项目:同通用条款。10.4变更估价10.4.1变更估价原则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1)、投标报价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综合单价,按已有的综合单价;(2)、投标报价中有类似变更工程的综合单价,可参照投标报价中类似的综合单价确定;(3)、投标报价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综合单价,则有定额的套用定额计算,执行本工程编制招标控制价的参考依据,其中材料价格有信息价的按合同该新增子项实施期间《桂林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中的平均价计取(信息价无相关信息的参照信息价中桂林市的平均价),无信息价时按市场价格共同协商初步确定;此类工程结算综合单价=按现行定额计算(管理费、利润取中值)的综合单价×中标下浮系数(中标人的投标报价÷经财政部门审核后的预算价),新增项目无定额可套用时,由发包人、承包人及监理三方共同协商初步确定,最终以桂林市兴安县财政局审定或审计单位审定并经发包人及承包人双方确认的金额为准。(4)若发包人和监理人认为有关的工作不能以实物工程量的方法计算及估值时,则按以下的方法计算:若工程量清单中有计日工价目表,则以计日工价目表中相应的项目计价;若计日工作价目表中无类似项目,则按三方协商的价格估值。附带条件为,承包人须提交每天用于该项工作的时间的记录、相关工人的姓名及经发包人、监理人复核的所用物料的清单。上述数据须于该项工作执行后的一星期内提交给发包人及监理人。(5)暂定价调整方法为:暂定材料价格部分仅调整合同实施期间材料市场价与暂定价之间的材差并计相应的规费和增值税,投标书中相应的综合单价不再调整。专业工程暂估价的确定方法:由承包人申报单价,发包人组织监理人、造价审核机构共同询价确定。如发包人认为材料暂估价及专业工程暂估价需要进行市场询价的,应以询价小组(询价小组由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组成)调查确认的单价为准。(6)无约定的参照我区现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配套定额相关规定执行。(7)本工程最终结算以桂林市兴安县财政局或发包人委托的造价咨询机构审定并经发包人及承包人双方确认的金额为准。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发现其中存在技术上的缺陷,应通知承包人修改。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批完毕。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无。10.7暂估价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详见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材料(工程设备)暂估价格及调整表》(表12-2)和《专业工程暂估价表》(表12-3)。10.7.1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2种方式确定。10.7.2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1种方式确定。第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无。10.8暂列金额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1)已签约合同价中的暂列金额由发包人掌握使用。(2)发包人按照规定所作支付后,暂列金额如有余额归发包人。11.价格调整11.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不调整。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2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第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1)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编制招标控制价时采用的当期《桂林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价格计算,若地方材料价格中没有的以《桂林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为准。投标人应根据施工期间材料可能由于市场价格上涨(或下跌)因素自行考虑由此引起的风险并计入投标报价中,投标人应对自己的报价承担风险,除本合同约定的钢筋、水泥、商品混凝土、沥青混凝土、碎石、砂、片石、沥青、管材、石材、土方(含购土与弃土)等项材料价格可做调整外,其余材料价格不作调整。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④除专用合同约定的钢筋、水泥、商品混凝土、沥青混凝土、碎石、砂、片石、沥青、管材、石材、土方(含购土与弃土)等项材料外,其余材料价格不做调整。调整方法:钢筋、水泥、商品混凝土、沥青混凝土、碎石、砂、片石、沥青、管材、石材、土方(含购土与弃土)价格超过部分×中标下浮系数(中标人的投标报价÷预算价),该部分费用列入税前独立费。在工程施工期间,国家及地区如有新的人工费调整政策文件出台,可按国家及地区相关文件进行人工费调差。第3种方式:/。12.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12.1合同价格形式(1)单价合同。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综合单价方式确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除工程变更、政策性调整、本合同约定的材料、设备价格变动风险以外因素。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①工程变更:按10.4.1变更估价原则的约定调整。②政策性调整:按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文件执行。③材料、设备价格变动风险:按11.1的约定调整。④其它:/。(2)总价合同。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3)其他价格方式:/。12.2预付款12.2.1预付款的支付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合同价的30%。预付款支付期限:签订合同后支付。预付款扣回的方式:/。12.2.2预付款担保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无。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无。预付款担保格式见合同附件9。12.3计量12.3.1计量原则工程量计算规则:工程的计量均以《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和及其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细则、《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算规范》(GB50854~50862-2013)及其广西实施细则(修订本)、本工程补充项目清单为准。12.3.2计量周期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承包人每月25日前向监理人报送上月20日至本月19日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具进度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12.3.3单价合同的计量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1)工程量清单所列的工程量,不能作为承包人按合同履行其责任依据,实际施工中发生的工程量增加或减少并不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的责任,工程结算以完成的实际工程量为准。(2)除另有规定外,工程师应按照合同通过计量来核实确定已完成的工程量和价款,承包人应得到该价款扣除保留金后的金额。当工程师要对已完工的工程量进行计量时,应适时地通知承包人参加。12.3.4总价合同的计量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12.3.5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12.3.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无。12.3.6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无。12.4工程进度款支付12.4.1付款周期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工程款按月支付,合同内进度款支付额为已完成工程量的80%,工程变更部分进度款支付额为已完成工程量的60%;工程竣工验收达到质量要求,合同内进度款支付至实际完成工程量(经监理审核、发包人同意的)的85%(含预付款),合同外进度款支付至实际完成工程量(经监理审核、发包人同意的)的70%。结算经桂林市先经财政局审定后,工程款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7%(承包人同时开具含质保金在内的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正规发票);发包人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后,双方确认无质量返修问题后返还(无息)。每次付款前,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要求提供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增值税发票,如发票不符合要求,发包人有权拒收,承包人应承担因不合格发票产生的所有责任。根据自治区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6]113号)、《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薪联发[2016]1号)、《桂林市财政局关于落实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工程款与农民工工资分帐拨款的通知》市财建【2018】73号等文件规定,在全区工程建设领域,实行人工费用和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12.4.2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承包人应在每个计量周期到期后的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已完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一式四份,详细说明此周期自己认为有权得到的款额,包括分包人已完工程的价款,内容包括已完工程预算书、工程量计算式及劳务队组提供的民工工资支付证明。12.4.3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承包人应在每个计量周期到期后的3天内向发包人提交支付申请一式三份,承包人当月完成的产值不足合同价的1%时,不支付进度款,累计至下月一并支付。承包人应随投标文件提交不拖欠民工工资的承诺函和措施。具体支付手续按财政性资金支付程序有关规定办理。(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12.4.4进度款审核和支付(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监理人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收到后7天内完成审批并签发。(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办理相关付款手续后的7天内。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进度款支付方式:银行转账。12.4.6支付分解表的编制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无。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单价项目不采用支付分解表的方式计算,而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细则(修订本)》的规定执行。13.验收和工程试车13.1分部分项工程验收13.1.2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24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小时。13.2竣工验收13.2.1竣工验收条件(3)承包人负责整理和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应当符合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或)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有关施工资料的要求,具体内容包括: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工期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交符合桂林市城建档案馆归档要求内容装订成册的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竣工图。2、承包人所提交的竣工资料必须符合《建设工程归档整理规范》要求,并在结算审批时出具《工程档案验收合格证明》及建设单位接收档案资料清单证明。竣工验收资料的份数:肆份,承包人承担竣工验收资料编制、立卷及至档案馆归档等一切费用。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竣工验收正式通过后15天,提供4套竣工图。13.2.2竣工验收程序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由承包人提出申请,经监理工程师及承包人同意后,通知各质检及监督部门进行竣工验收。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双方应在验收报告上签字认可,本工程实际竣工日期以建设、设计、勘察、监理、施工五家单位验收小组正式验收签字日期为准。工程保修按合同附件3《工程质量保修书》有关规定执行。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无。13.2.5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竣工验收整改完毕三日内。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每逾期一天,按签约合同价款扣除社会保险费、发包人材料价款、暂估专业工程、暂列金额后的万分之四/天支付违约金,最高限额为结算价的3%。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每逾期一天,按签约合同价款扣除社会保险费、发包人材料价款、暂估专业工程、暂列金额后的万分之四/天支付违约金,最高限额为结算价的3%。13.3工程试车13.3.1试车程序工程试车内容:为达到本工程的验收标准,工程范围内的设施和承包人安装的设备应进行试运行调试,费用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并已包括在投标报价中。(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承包人组织试运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承包人组织试运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3.3.3投料试车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由承包人组织试运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3.6竣工退场13.6.1竣工退场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监理人颁发(出具)工程接收证书后,承包人负责按照通用合同条款本项约定的要求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并承担相关费用,直至监理人检验合格后七日内,如承包人到期后不退场,发包人有权安排其他人员进行清理,费用从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14.竣工结算14.1竣工结算申请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具备竣工收条件后28天内。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竣工结算由承包人提交相关结算资料(主要包括合同、工程量计算书、结算书、变更设计通知单、签证单、竣工图)齐全后经监理初审、发包人审核后,最终结算以兴安县财政局或发包人委托的造价咨询机构审定并经发包人及承包人双方确认的金额为准。14.2竣工结算审核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工程竣工结算报告金额发包人审查时间1500万元以下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20天2500万元-2000万元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30天32000万元-5000万元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45天45000万元以上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60天因承包人提供的结算资料不完整而需要补充或承包人不按时对账耽误时间时,审查时间应相应顺延。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结算审核报告出具后且审核完承包人的竣工付款申请单30天内。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存在异议的部分,由承包人核对后对异议部分进行书面描叙,并交由发包人再次审定。14.4最终结清14.4.1最终结清申请单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一式四份。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4份竣工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证明材料。14.4.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在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的30天内。15.缺陷责任期与保修15.2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24个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自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执行,详见本合同附件3:《工程质量保修书》。15.3质量保证金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作为质保金。15.3.1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2)种方式:(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2)发包人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待缺陷责任期满后返还;(3)其他方式:/。15.3.2质量保证金的扣留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2)种方式:(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3)其他扣留方式:/。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承包人未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质量保修义务的,发包人有权从质量保证金中扣留用于质量保修的各项支出。发包人在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后14天内将保修金一次性返回给承包人(无息)。质量保证金的返还,并不能免除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承担的质量保修责任和应履行的质量保修义务。15.4保修15.4.1保修责任工程保修期为: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保修期详见《工程质量保修书》。工程保修书具体内容见合同附件。15.4.3修复通知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三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有权直接安排维修,费用从工程保修金中扣除,不足部分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追索。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3、对于涉及设备的质量问题,应当提出保修方案,及时更换设备,承包人实施保修。属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5、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16.违约16.1发包人违约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无。16.1.2发包人违约的责任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工期相应顺延。(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执行。(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工期相应顺延。(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执行。(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执行。(7)其他:/。16.1.3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16.2承包人违约16.2.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按通用条款执行。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承包人未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6.2.1(2)、(3)条内容完成的,承包人无条件返工处理,修复至工程质量要求并承担相关费用,并在发包人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返工,否则发包人有权扣罚该分项工程10%的工程款作为处罚。(2)承包人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6.2.1(6)条情形的,或经监理人检验认为修复质量不合格而承包人拒绝再进行修补的,发包人将扣除承包人全部质量保证金。(3)承包人有本专用合同条款3.2、3.3条违约责任的,发包人有权扣除承包人的违约金。违约金金额均在承包人的履约保证金及计量支付款内扣除。监理人预先下发含有罚款意向的指令,如承包人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则在指令下达后十五天下发罚款通知书(不再陈述罚款理由)。承包人在合同期内,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工程,且质量合格,在本工程施工竣工验收后十五天内可申请返还全部或部分罚款,返还金额由监理人审核,发包人批准。罚款金额返还时不包括银行利息。承包人履约保证金被罚款后由发包人从最后一次计量支付时扣除相应金额补足履约保证金。16.2.3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承包人有违反以下情况之一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没收其全部履约保证金。(1)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按开工通知的要求及时进场组织施工和不按签订协议书时商定的进度计划有效地开展施工准备,造成工期延误的;(2)承包人违反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5条规定私自将合同或合同的任何部分或任何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工程或工程的一部分分包出去的;(3)未经监理人批准,承包人私自将已按投标文件承诺进入工地的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临时工程或材料撤离工地的;(4)由于承包人原因拒绝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规定的工程,而又未采取有效措施赶上进度,造成工期延误的;(5)承包人否认合同有效或拒绝履行合同规定的承包人义务,或由于法律、财务等原因导致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义务的;(6)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承包人无法按合同规定及投标文件的承诺进场经监理工程师认可的全部人员和机械的。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协商决定。17.不可抗力17.1不可抗力的确认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1)、6级以上地震;(2)、10级以上持续1天的大风;(3)、暴雨级以上持续1天的大雨;(4)、50年以上未发生过,持续2天的高温天气;(5)、50年以上未发生过,持续2天的低温天气;(6)、50年以上未发生过的洪水;(7)、战争、敌对行动(不论宣战与否)、入侵、外敌行动;(8)、暴乱、骚乱、叛乱、革命、暴动,或军事政变、篡夺政权、内战等;(9)、由于任何有危险性物质所引起的离子辐射或放射性污染;(10)、以音速飞行的飞机或其他飞行装置产生的压力波;(11)、对以上几种形式,应以造成灾害和影响施工为准。17.4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30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18.保险18.1工程保险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承包人应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并承担与之相关的所有费用。18.3其他保险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承包人根据市建协字【2009】3号文必须为施工现场从事施工的所有作业人员和管理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按通用条款执行,无特殊约定。18.7通知义务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变更应通知当事人。20.争议解决20.3争议评审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不同意。20.3.1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其他事项的约定:/。20.3.2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20.4仲裁或诉讼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1)提请/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合同双方均有约束力。(2)向桂林市本工程辖区内人民法院起诉。21.补充条款21.1发包人按节点足额支付工程款后,一旦其承包的建设工程项目中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的,由主管部门从其下一节点工程款中扣除先予支付。21.2承包方采用新工艺新材料,必须在使用前2个月,向发包方提交相关的技术资料、发明专利、产品证书、样品及应用的实例、单价组成等有关资料;经发包方、设计单位认可后方可使用,凡未经批准擅自使用者除费用自行承担外还应赔偿发包方由此引起的经济损失。21.3赶工费、夜间施工费由投标人结合自身企业的实际情况及对施工现场的考察、提供的图纸等各方面的资料自行报价,并包干使用,今后不作任何调整和签证。21.4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桂建管〔2013〕11号)规定,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由招标人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费用从招标人的项目建设经费中支出并直接支付给检测机构,不计入合同价款内。21.6发包人需要持散装水泥、多孔砖、砼砌块的材料发票原件到政府有关部门办理退款手续,承包人必须及时提供。否则,发包人有权按政府有关部门收缴标准及数额在承包人工程款中扣罚。21.7由于承包人不能按时提供属承包人应提供的文件导致发包人不能及时办理施工许可证,所有造成的后果由承包人承担责任。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损失。21.8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负责已完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工程已交付发包人或发包人提前使用后的损坏及所需的修理费用、工程成品毁损的风险,由发包人承担。若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由发包人就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另外进行协商。21.9材料严格保证质量,相同类型材料质量应一致,若发现有材料以次品冒充,则该部分所有材料均按次品处理且须重新更换合格材料才能使用。21.10承包人必须配合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派驻工程师的工作,一切签证事宜均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书面签证申请,过期补签无效,发包人超过规定期限没有签证的视为此签证发包人已同意。夜间施工增加费(含夜间加班加点)已包含在合同价款内,施工期间不予再签证。21.11承包人有以下情形之一者,视为违约,发包人有权依法解除合同,没收其全部履约保证金,承包人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①经有关建设主管部门鉴定确认,承包人有挂靠行为。②转包工程,以牟取转让费、管理费。③自签订合同之日起15日内,因承包人责任无法组织合同规定的人员、机械进场或进场人员机械与合同严重不符。21.12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14天之内,承包人必须将临时工棚、建筑垃圾等全部清理出现场,否则从第15天起,每天处以1000元罚款且不办理结算。21.13凡进入本工程工作的妇女应持有计生证、否则不准安排工作,禁止使用童工。21.14如因政策性原因或者项目暂时(或永久)取消导致开工延误或无法开工,发包人不支付承包人任何赔偿或补偿,并可根据政策要求或项目情况延时开工或取消部分合同内容。21.15承包人应自行协调与施工现场周边及村民的关系,确保项目施工顺利进行。发包人不再支付承包人因协调施工现场周边及村民关系而发生的任何费用。如因征地拆迁造成的问题由由发包人负责牵头解决。附件:工程质量保修书发包人(全称):承包人(全称):为保证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经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签订本工程质量保修书。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及双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一、工程保修范围和内容质量保修范围为施工图纸所包括的工程内容,具体质量保修内容双方约定如下:承包方所承包施工的全部工程内容。二、质量保修期质量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验收通过之日算起。分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1.桥梁工程为桥梁隧道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建议桥梁隧道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2.道路工程为2年(建议路基、路面、桥面为2年);3.排水(雨水)工程为3年(建议道路工程中的排水工程为3年);4.绿化工程为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年;5.地下防水工程为5年(建议为5年);6.其他附属工程为2年;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本工程其余项目质保期均为两年,质量保修规范如国家有新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三、缺陷责任期工程缺陷责任期为24个月(最长不超过24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四、质量保修责任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三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修理费用从质量保证金内扣除。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五、保修费用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校园维修改造提升工程涉及「招标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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