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酵母招标公告(广西农垦金光农场有限公司2025)



广西农垦金光农场有限公司7至9月酵母(安琪)采购项目

特别

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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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公告

广西农垦金光农场有限公司7至9月酵母(安琪)采购项目

发布时间 2025-07-01 18:18:21

项目公告

项目编号:HW202503277-1

项目名称

广西农垦金光农场有限公司7至9月酵母(安琪)采购项目

采购起始日期

2025-07-02 00:00:00

采购截止日期

2025-07-04 23:59:59

采购

概况

采购清单

序号

货物名称

品牌

规格、型号

技术要求

数量

单位

备注

1

酵母(安琪)

安琪

5kg/袋

酵母活细胞数 ≥200亿个/g; 水分≤6.0%; 砷≤2.0mg/k g、铅≤1.5m g/kg、细菌总 数≤2.0*106 C PU/g、霉菌≤ 2.0*104 个/ g,;沙门氏 菌:不得检

3



报价含税费、运 费及装卸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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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限价(元)

132000.00

技术参

数及需



竞价人需提供:1、上传公司营业执照;2、上传“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查询截图

竞价人

资格条



1.

并审核通过成为“e交易”认证会员;

2.国内注册(指按国家有关规定要求注册的),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供应商;

3.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竞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在最近三年内(2022年1月1日至今)没有骗取中标、严 重违约或重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情况;

4.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 录名单的供应商;

5.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竞标。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两名或两名以上法人、 或者具有直接管理和被管理关系的母子公司,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的竞标;

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竞标

交易

条件

履约约定

1.《采购合同》签署时间:中标后10个工作日内;签署地点:南宁市西乡塘区金光农场

2.履约保证金(元): 0(成交供应商在合同签订前向采购方缴纳履约保证金)

3.退还履约保证金:合同履约结束后,由成交供应商向采购单位申请退款

验收约定

1.交货时间:详见合同附件

2.交货地点/服务地点:南宁市西乡塘区金光农场青年分场广西农垦和牛育肥青年园区

3.项目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

4.规格确认:按采购要求供货

5.验收方式:按合同要求验收

结算约定

1.付款方式:详见合同附件

2.发票要求:详见合同附件

3.结算方式:自行结算

竞价

方式

一次性报价

交易

指南

竞价提示

1、付款提示:投标保证金、委托平台收取的履约保证金、委托平台结算的成交款等均应通过在e交易平台注册的银行账户并根据系统提示付款,以e交易系统到帐为准(如支付方式为钱包支付,供应商需先完成对钱包的资金充值。钱包资金充值到账时间以银行系统推送时间为准,晚于银行资金实际到账时间。为保障取得供应商报价资格,请在保证金缴纳截止时间前,提前24小时通过平台绑定的银行账户完成资金充值。)。

2、在竞价前请务必遵照e交易平台









等要求。

3、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原则,确定最终成交方。报价过程中,报价人应当认真严肃地进行报价,一经成交,不得撤销。因网络环境报价可能存在延时等不可抗原因,报价时间以服务器时间为准,报价认定以系统记录数据为准。

4、对本项目提出的疑问,如有必要采购单位会在报价时间开始前以澄清公告的形式予以回复,请保持关注。

报名

报名截止时间

2025-07-04 23:59:59

保证金及处置方式

1.金额(元):2640.00

2.时间:2025-07-04 23:59:59前

3.退还:成交后中标供应商保证金将自动转为服务费(如有剩余,成交后中标方保证金15个工作 日内退还 其他供应商保证金5个工作日内退还)

竞价时间

1.竞价开始时间: 2025-07-02 00:00:00

2.竞价结束时间: 2025-07-04 23:59:59

服务费

中标单位按照

缴纳平台服务费

成交后中标供应商保证金将自动转为服务费,不足部分需要补足

资金缴纳方式

钱包支付

附件下载

酵母(安琪)采购合同-阳光平台.pdf

联系

方式

业务咨询

名称:广西农垦金光农场有限公司

地址:南宁市西乡塘区金光农场

联系人:钟斌

联系方式:18260881217

操作咨询

联系人:平台客服

联系方式:400-828-9082

监督机构

监督机构:

联系方式:

合同编号:采购合同甲方(采购方):广西农垦金光农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少波住所:南宁市西乡塘区金光农场联系人及电话:钟斌18260881217乙方(销售方):法定代表人:住所:联系人及电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双方平等友好、平等协商,甲方就酵母(安琪)货物(以下简称“货物”)采购事宜与乙方达成一致,具体协议如下:第一条合同标的、价格及质量1.1合同标的(以下统称为“货物”)如下表:商品名规格型号生产商单位数量单价金额(元)备注酵母5KG/袋安琪吨3(±10%)合计人民币圆整(小写:¥)(含税、含运费、装卸费,最终数量、金额以到场实际过磅数量为准)。—1—1.2上述合同总价款(含税)包含:①乙方将货物运送至甲方指定交货地点并交付给甲方指定收货人之前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税金、包装费、运输费、保险费、仓储费、装卸费等)、损耗;及②法律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的由乙方承担的其他费用。1.3上述货物适用下列第1.3.4种技术和质量标准:1.3.1按同类产品国家标准(标准代号);1.3.2按同类产品部颁标准(标准代号);1.3.3按同类产品行业标准(标准代号);1.3.4双方同意按如下所约定的标准执行:所提供的产品符合企业生产标准:酵母活细胞数≥200亿个/g;水分≤6.0%;砷≤2.0mg/kg、铅≤1.5mg/kg、细菌总数≤2.0*106CPU/g、霉菌≤2.0*104个/g,;沙门氏菌:不得检出;其他指标符合国家标准。1.3.5按双方签订本合同前确认的样品(由双方确认后封存)标准执行。1.4乙方保证所提供的货物不存在权利瑕疵,没有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且与本合同中约定的规格、数量、技术规范和质量标准等完全相符。1.5乙方应在交货之同时向甲方提供产品的(如:合格证书、使用说明书)等必要和必备的文件,并承诺其向甲方所提供的证书、文件是规范的、正确的、最新的和完整的。如果乙方所提供货物无上述文件的,则视为乙方所提供的货物不合格,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不支付任何款项。第二条付款—2—2.1货款支付采用以下第1种付款方式:(1)货到付款: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交付全部货物,并经双方确认并验收合格后,且甲方收到乙方提交的符合财务要求的等额合法增值税专用发票后25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全额货款。如乙方不提交或者延迟开票的,甲方有权拒绝或者延迟支付货款。(2)款到发货:乙方在收到甲方全额货款后/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合同约定发货,并向甲方提交符合财务要求的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3)分期付款:甲方应在本合同生效后/个工作日内向乙方预付货款人民币(大写)/元(¥/元),余款在甲方收到乙方货物和乙方开具的符合财务要求的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个工作日内付清。如乙方不提交或者延迟开票的,甲方有权拒绝或者延迟支付剩余货款。(4)月结:每月/日为双方对账日,甲乙双方以/为依据对账确认,且在甲方收到乙方提交的符合财务要求的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上月度货款。2.2货款付至乙方如下收款账户:户名:开户行:账号:2.3甲方纳税信息如下:户名:广西农垦金光农场有限公司开户行:农行南宁金光支行账号:20-020001040000618—3—纳税识别号:914501001982833833公司地址:广西南宁市西乡塘区金光农场场部电话:0771-3356627第三条运输3.1本合同采用第3.1.2款约定的方式运输:3.1.1由甲方自提货运输,并按以下条款执行:乙方应将货物包装完好,运送至甲方指定提货地点并交付给甲方指定提货人,在此之前的货物运输均由乙方负责,相关的运输、保险、保管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货物被完整地搬运到甲方用于自提货物的交通工具上时从乙方转移到甲方。3.1.2由乙方负责运输,并按以下条款执行:将货物运送至甲方指定交货地点并交付给甲方指定收货人之前的货物运输由乙方负责,相关的运输、保险、保管、装卸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货物被完整地运到甲方指定交货地点、且甲方对货物的数量及外观(即初验)合格后从乙方转移到甲方。第四条包装4.1本合同货物的包装标准为:5kg/袋包装。4.2乙方对货物的包装应符合本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应根据货物特点进行坚固包装,使其防水、防潮、防腐、防锈、防震等,并在正常情况下适于水运、空运和长途内陆运输及反复装卸和搬运的要求。另外乙方应根据货物的特点及其对装卸操作的要求,在包装箱显著位置以中文标明“保持干燥”,“小心轻放”,“此面向上”等国际惯用图示。—4—4.3包装费用由乙方承担。4.4对因包装不当产生的货物灭失与损毁的责任,均由乙方承担。4.5甲方有权不接收未按上述规定包装的货物,且视为乙方未交付货物。第五条交付、验收及质量异议5.1货物交付期限按以下第5.1.1条的约定执行:5.1.1乙方应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内全部供货完毕,具体每批次交付数量、交付时间以甲方通知为准。5.1.2首批货物/吨/公斤应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日内交付完毕,余下货物乙方应按甲方发出的书面供货通知中载明的内容及时限交付完毕。如甲方的书面供货通知有变更的,以最后的书面通知为准。5.2对于甲方自提货的,提货时间为:/;对于乙方送货的,送货时间为:以甲方通知的送货时间为准。5.3对于甲方自提货的,甲方指定的地点及提货人:/,;对于乙方送货的,甲方指定的地点及收货人:南宁市西乡塘区金光农场青年分场广西农垦和牛育肥青年园区,联系人:刘青春,15941013578。5.4甲方变更交货地点和提货人的,应提前1天书面通知乙方。5.5乙方将货物运送至甲方指定地点后3个工作日内,乙方、甲方和/或甲方指定收货人应指派代表共同根据(标准)对货物进行初验,若初验合格,双方应对验收结果予以签字确认。如初验不合格的,甲方有权拒绝收货,乙方应按—5—甲方的要求无条件进行换货,直至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标准为止,交货期限不予顺延。若因此造成逾期交货的,乙方应按合同关于逾期交货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若一方无故拒绝参加初验的,则视为认可对方的单方初验结果,货物的数量、外观以对方单方初验的结果为准。5.6自初验合格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双方应对货物质量进行验收确认,若货物质量符合合同约定的,买卖双方代表应共同签署交货单、货权转移确认单等文件,作为货物交付的有效凭证;如甲方在对货物质量进行验收时认为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应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并和乙方共同抽取货物样品送甲方指定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验,视检验结果分别处理:5.6.1若检验结果符合合同约定的,甲方应履行合同义务。检验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含货物的商检费、搬运费、仓储费、保管费等)由甲方方承担;5.6.2若甲方送第三方检验结果中单项指标达不到合同1.3.4条款约定标准的,甲方有权要求退货(解除合同)或减价结算,并由乙方承担退货产生的一切费用(含货物的运输费、装卸费、损耗等),同时乙方还应按本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5.7质保期:自甲方终验合格后/个月。质保期内如出现质量问题,乙方应负责免费更换,无法更换的应做退货退款处理。如国家、行业有三包规定且规定的质保期超过/个月的,以国家、行业规定的最长质保期限为准。第六条合理损耗标准及处理方式6.1在乙方提供了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货物包装之前提下,双—6—方确认本合同项下的货物合理损耗为/;双方同意货物的实际损耗以/机构的测量结果为准。6.2若货物的实际损耗超出合理损耗范围的,双方确认按以下第/种方式处理:6.2.1乙方按甲方的要求补足货物,并对该部分货物按合同中关于逾期交货的约定向甲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6.2.2乙方将该部分货款退给甲方,并对该部分货物按合同中关于退货的约定向甲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第七条担保7.1本合同乙方担保采用以下第7.1.1种方式:7.1.1无;7.1.2另行签订担保合同约定。第八条违约责任8.1乙方违约责任:8.1.1因乙方原因逾期交货的,每逾期交货一日,乙方应按逾期交货部分价款的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上述逾期违约金的支付不影响乙方交货义务的履行;如乙方逾期交货超过10日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应自收到甲方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5日内全额退还甲方已付货款及利息(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倍计算),乙方应再按合同总价的5%向甲方支付解约违约金。8.1.2因乙方交付货物的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存在权利瑕疵,或存在知识产权纠纷的,乙方应按以下第A条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7—(A)甲方要求退货(/解除合同)的,乙方应自收到甲方退货(/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5日内全额退还甲方已付货款及利息(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倍计算),并需按甲方已付货款的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B)甲方要求换货的,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及时更换符合约定的货物交付甲方,并对换货部分按本合同的约定承担逾期交货的违约责任。(C)甲方同意减价处理的,双方按本合同中关于货物减价处理的约定执行。8.1.3如因乙方责任,甲方把已收货物退还给乙方的,相关搬运、运输和投保费用均由乙方负责,甲方对货物在此期间发生的毁损、灭失的风险不承担责任。8.1.4如果乙方有赔偿和/或支付违约金的责任,则甲方有权从最近一笔付款中扣除相应金额。如果最近一笔付款不足以抵扣违约金的,则甲方可从下一笔付款中继续扣除。8.1.5如乙方在质保期内未履行质保义务的,甲方有权自行或委托第三方维修,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如给甲方造成其他经济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8.2甲方违约责任:8.2.1因甲方原因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付款一日,甲方应按逾期付款部分的0.01%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违约金的支付不影响甲方合同义务的履行。甲方逾期付款超过10日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8.2.2除法定或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如由于甲方原因中途退—8—货或单方解除合同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1%的违约金。8.3未经本合同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无权转让本合同或本合同中的任何权利或义务。若违反本转让约定的,转让行为无效,违约方应按本合同总价款的1%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守约方有权视具体情况单方面解除合同或要求继续履行合同。8.4因违约方的行为造成守约方损失的,违约方除支付本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外,还应全额赔偿守约方的损失。守约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代理费、鉴定费、公证费、合理的调查费等)由违约方承担。第九条不可抗力9.1本合同所指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地震、洪水、雷击、火灾等)、战争或准战争状态、恐怖活动、戒严等公认的不可抗力事件。9.2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遇到不可抗力之时起24小时内,将所发生的不可抗力事件情况以电邮、传真等形式通知对方,并在事件发生之日起10日内以特快专递或挂号信件将不可抗力发生地公证部门或政府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交对方确认。9.3当不可抗力停止或消除后,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24小时内以电子邮件、传真等形式通知对方,并在3日内以特快专递或挂号信证实。9.4合同生效后,合同各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而影响到本合同履行时,则延长履行合同的期限,这一期限应相—9—当于不可抗力所影响的时间,并可根据情况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但一方延误履约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9.5如果不可抗力的影响持续达30日或以上时,双方应根据该事件对本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协商对本合同的修改或终止。第十条通知与送达10.1各方通讯地址如下:甲方的通讯地址为:南宁市西乡塘区金光农场青年分场广西农垦和牛育肥青年园区;传真号:/;电子邮箱地址:/;手机号码:/。乙方的通讯地址为:/,传真号:/;电子邮箱地址:/,手机号码:/。10.2任何一方改变上述列明的通讯地址、传真号码、电子邮箱地址、手机号码的,应该提前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否则对方向原通讯地址、传真号码、电子邮箱地址、手机号码发出的通知视为有效送达。10.3任何一方发出通知,可以采取邮寄、快递寄送或者传真、发送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等合法方式送达给对方。如通过邮寄或快递送达的,发出之日起届满5日的当日视为送达;如通过传真、发送电子邮件、手机短信送达的,发出之日的当日视为送达。第十一条争议解决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需提起诉讼的,应向甲方营业执照记载的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10—第十二条合同生效及其他12.1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双方企业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12.2合同履行期内,双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12.3本合同一式叁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壹份。12.4合同由双方在广西南宁市西乡塘区签署。第十三条其他约定事项无以下为盖章签字页,无正文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年月日年月日—11—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酵母涉及「招标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广西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