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残疾人意外伤害保险招标公告(大同市残疾人服务指导中心(大同市特殊儿童康复教育中心)2025)



项目概况
2025年大同市就业年龄段残疾人意外伤害保险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政采云平台线上获取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5年07月15日 09:00(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1402992025CCS00226
项目名称:2025年大同市就业年龄段残疾人意外伤害保险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元):2150000
最高限价(元):400000,1750000
采购需求:

标项一

标项名称:
2025年大同市就业年龄段残疾人意外伤害保险包一

数量:

预算金额(元):400000

单位:

简要规格描述:计划为平城区所有就业年龄段残疾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增强残疾人抵御意外伤害风险的能力,降低参保人在保险期间内发生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致使身体受到伤害所造成的损失。保险责任范围内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保险金额50000元;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新的残疾(自身残疾除外),保险金额50000元(根据伤残程度按比例支付);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因意外伤害事故就医(含门诊、住院)的,保险金额5000元;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因意外伤害事故住院的,发放住院津贴60元/人/天,年度累计180天,单次住院最高90天。 具体采购范围及所应达到的具体要求以本磋商文件中商务、技术和服务的相应规定为准。

备注:

标项二

标项名称:
2025年大同市就业年龄段残疾人意外伤害保险包二

数量:

预算金额(元):1750000

单位:

简要规格描述:计划为云冈区、云州区、新荣区、阳高县、天镇县、经济技术开发区、灵丘县、浑源县、左云县所有就业年龄段残疾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增强残疾人抵御意外伤害风险的能力,降低参保人在保险期间内发生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致使身体受到伤害所造成的损失。保险责任范围内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保险金额50000元;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新的残疾(自身残疾除外),保险金额50000元(根据伤残程度按比例支付);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因意外伤害事故就医(含门诊、住院)的,发放住院津贴60元/人/天,年度累计180天,单次住院最高90天。 具体采购范围及所应达到的具体要求以本磋商文件中商务、技术和服务的相应规定为准。

备注:

合同履约期限:标项 1、2,保险单生效之日起,保期一年
本项目(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标项1:无 ;标项2:无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标项1、2】 具有国家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批准开展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资格。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5年07月01日至2025年07月08日,每天上午00:00至12:00,下午12:00至23:59(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政采云平台线上获取
方式:在线获取
售价(元):0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5年07月15日 09:00(北京时间)
地点:请登录政采云投标客户端投标

五、响应文件开启

开启时间:2025年07月15日 09:00(北京时间)
地点: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和汇百和湾南门正对面开标室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1.发布媒体:山西省政府采购网;2.解 密:本项目采用网上电子报价方式,采购代理机构不提供任何解密设备,供应商须在规定时间内使用自己的网络终端设备凭借数字证书(登陆山西省政府采购网 (www.ccgp-shanxi.gov.cn/home.html)进入开标大厅,按要求进行签到和解密事项。
代理费支付方式:供应商支付

代理费收费标准:采购代理服务费依据《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和国家发改委办公厅颁发的《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文件规定标准收取。
代理费收费金额(元):/

八、凡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大同市残疾人服务指导中心
地 址:大同市平城区操场城街184号大同市残疾人服务指导中心
联系方式:13835286793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山西晨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山西省大同市云冈区庞大文化园区26号地块
联系方式:18935209860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李风清、冯红、范艳、杨小叶、刘艳霞
电 话:18935209860

附件信息:

服务磋商文件.doc1.1M

采购项目编号:1402992025CCS002262025年大同市就业年龄段残疾人意外伤害保险竞争性磋商文件采购人:大同市残疾人服务指导中心采购代理机构:山西晨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2025年7月目录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3第二章供应商须知3第三章磋商办法37第四章采购需求46第五章政府采购合同格式48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54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项目概况2025年大同市就业年龄段残疾人意外伤害保险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在政采云平台线上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5年7月15日09:00(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编号:1402992025CCS00226项目名称:2025年大同市就业年龄段残疾人意外伤害保险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预算金额(元):2150000最高限价(元):400000,1750000采购需求:标项一标项名称:2025年大同市就业年龄段残疾人意外伤害保险包一数量:预算金额(元):400000单位:简要规格描述:计划为平城区所有就业年龄段残疾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增强残疾人抵御意外伤害风险的能力,降低参保人在保险期间内发生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致使身体受到伤害所造成的损失。保险责任范围内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保险金额50000元;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新的残疾(自身残疾除外),保险金额50000元(根据伤残程度按比例支付);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因意外伤害事故就医(含门诊、住院)的,保险金额5000元;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因意外伤害事故住院的,发放住院津贴60元/人/天,年度累计180天,单次住院最高90天。具体采购范围及所应达到的具体要求以本磋商文件中商务、技术和服务的相应规定为准。备注:标项二标项名称:2025年大同市就业年龄段残疾人意外伤害保险包二数量:预算金额(元):1750000单位:简要规格描述:计划为云冈区、云州区、新荣区、阳高县、天镇县、经济技术开发区、灵丘县、浑源县、左云县所有就业年龄段残疾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增强残疾人抵御意外伤害风险的能力,降低参保人在保险期间内发生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致使身体受到伤害所造成的损失。保险责任范围内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保险金额50000元;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新的残疾(自身残疾除外),保险金额50000元(根据伤残程度按比例支付);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因意外伤害事故就医(含门诊、住院)的,发放住院津贴60元/人/天,年度累计180天,单次住院最高90天。具体采购范围及所应达到的具体要求以本磋商文件中商务、技术和服务的相应规定为准。备注:合同履约期限:标项1、2,保险单生效之日起,保期一年本项目(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标项1、2:无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标项1、2】具有国家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批准开展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资格。三、获取采购文件时间:2025年07月01日至2025年07月08日,每天上午00:00至12:00,下午12:00至23:59(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地点:政采云平台线上获取方式:在线获取售价(元):0四、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2025年7月15日09:00(北京时间)地点:请登录政采云投标客户端投标五、响应文件开启开启时间:2025年7月15日09:00(北京时间)地点: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和汇百和湾南门正对面开标室六、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七、其他补充事宜1.发布媒体:山西省政府采购网;2.解密:本项目采用网上电子报价方式,采购代理机构不提供任何解密设备,供应商须在规定时间内使用自己的网络终端设备凭借数字证书(登陆山西省政府采购网(www.ccgp-shanxi.gov.cn/home.html)进入开标大厅,按要求进行签到和解密事项。代理费支付方式:供应商支付代理费收费标准:采购代理服务费依据《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和国家发改委办公厅颁发的《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文件规定标准收取。代理费收费金额(元):/八、凡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称:大同市残疾人服务指导中心地址:大同市平城区操场城街184号大同市残疾人服务指导中心联系人:杨振宇联系方式:13835286793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山西晨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址:山西省大同市云冈区庞大文化园区26号地块联系方式:18935209860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李风清、冯红、范艳、杨小叶、刘艳霞电话:18935209860第二章供应商须知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序号 内容说明和要求1采购人名 称:大同市残疾人服务指导中心地 址:大同市平城区操场城街184号大同市残疾人服务指导中心联 系 人:杨振宇联系方式:138352867932采购代理机构名 称:山西晨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 址:山西省大同市云冈区庞大文化园区26号地块联系人:李风清、冯红、范艳、杨小叶、刘艳霞 电 话:189352098603采购项目名称2025年大同市就业年龄段残疾人意外伤害保险4采购项目编号1402992025CCS002265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6项目分包本项目共分两包7预算金额本项目预算金额2150000元,其中包一:400000元;包二:1750000元。最高限价包一:400000元;包二:1750000元,供应商磋商报价超出最高限价的,作为不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按无效响应文件处理。8是否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否9是否接受联合体磋商☑否10是否允许大中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否11采购内容 详见磋商文件第四章12是否采购进口产品本项目含采购货物的:☑否13定价方式☑固定总价报价方式,本项目最终结算以实际被保人数为准14合同履约期限保险单生效之日起,保期一年15标的所属行业依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划分标准,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本项目属于¨农林牧渔业 ¨工业(制造业) ¨建筑业 ¨批发业 ¨零售业 ¨交通运输业 ¨仓储业 ¨邮政业 ¨住宿业 ¨餐饮业 ¨信息运输业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房地产开发经营 ¨物业管理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þ金融业 ¨其他未列明行业16质量要求、验收标准详见磋商文件第四章17服务费用支付方式、时间和条件详见磋商文件第五章18现场考察磋商前答疑会☑ 不组织19转包本采购项目不得转包20非实质性偏离(技术参数)☑允许□不允许21磋商文件澄清或修改时间、形式时间: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5日前形式:☑通过电子平台22构成磋商文件的其他文件磋商文件的澄清、修改书及有关补充通知为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23供应商对磋商文件提出质疑的时间、形式时间:自供应商收到磋商文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超过期限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再受理形式:通过电子平台(详见供应商须知第11.1.3条款)24对供应商提出质疑答复时间、形式时间:自收到供应商质疑函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形式:通过电子平台25响应文件有效期从响应文件首次提交截止之日起90日26是否允许递交多个备选磋商方案☑不允许27磋商保证金是否要求供应商提交磋商保证金:☑ 要求:磋商保证金的金额:包一: 4000元 (肆仟元整);包二: 17000元(壹万柒仟元整)。磋商保证金的形式:以银行转账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银行转账可以采取支票、电汇、网银、汇票、本票等方式,均应从基本账户转出磋商保证金的收款单位:户 名:山西晨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开 户 行:大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账 号:157091010300000062373 行 号:402162010203磋商保证金提交截止时间同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逾期未交或逾期到账视为放弃磋商 注:在用途栏注明采购项目名称及包号28不予退还磋商保证金的情形详见供应商须知第4.5.3.2条款29响应文件份数不递交;□电子投标文件解密后递交,共 份;30响应文件签名或盖章要求供应商必须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签名、盖章31响应文件是否分册装订☑ 不需要32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2025年7月15日09:0033提交首次响应文件地点政府采购云平台线上递交34响应文件是否退还响应供应商不足3家未开启的,当场予以退还响应文件;供应商满足3家以上开启的,不予退还响应文件35开启响应文件时间和地点开启响应文件时间:同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开启响应文件地点:政府采购云平台36磋商小组的组建磋商小组构成形式、人数,评审专家确定方式:详见供应商须知第7.1.1条款37磋商办法综合评分法38磋商小组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的家数 3 39是否授权磋商小组确定成交供应商☑ 否40发布成交公告的时间、媒介和期限公告时间:在确定成交供应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公告媒介:山西省政府采购网公告期限:1个工作日41履约保证金是否要求成交供应商提交履约保证金: ☑ 不要求42供应商信用信息查询截止时点同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43资格审查时是否核验证件☑ 不需要44开启响应文件现场是否演示与陈述响应文件☑ 不需要45开启响应文件现场是否提供样品☑ 不需要1.总则1.1适用范围1.1.1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仅适用于本次竞争性磋商(以下简称磋商)所叙述的服务项目采购活动。1.2名词解释1.2.1采购人系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次采购的采购人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2.2监督机构系指政府采购行政监督管理部门。1.2.3采购代理机构系指接受采购人委托,代理采购项目的依法经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本次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2.4供应商是指响应和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以下简称磋商文件)规定资格条件且参与磋商竞争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或个人。1.2.5货物是指本磋商文件中第四章所述所有货物。1.2.6服务是指人为满足磋商文件要求而提供的服务。1.2.7节能产品指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等部门发布的《节能产品品目清单》中的产品。1.2.8环境标志产品是指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等部门发布的《环境标志产品品目清单》中的产品。1.2.9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详见《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07]119号)。1.2.10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1.2.11监狱企业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1.2.12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是指符合《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规定条件的单位。1.2.13创新产品、创新服务是指《山西省创新产品和服务推荐清单》中创新产品或创新服务中的产品。1.2.14签名是指手写签名或者加盖名章,盖章是指加盖单位印章。1.3合格的供应商1.3.1合格的供应商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备且满足磋商文件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2)从采购代理机构获取了磋商文件;(3)向采购代理机构交纳了磋商保证金(仅限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要求供应商提交保证金的);(4)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求。1.3.2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l)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磋商公正性;(2)与本采购项目其他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3)与本采购项目其他供应商存在控股、管理关系;(4)为本项目采购代理机构;(5)为本项目代理磋商的为其采购代理机构;(6)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咨询服务;(7)受到刑事处罚;(8)受到财政部门5万元以上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或其他行政部门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举行听证会的);(9)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的行政处罚;(10)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11)被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12)被禁止在一至三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存在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违法记录;(1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1.4合格的服务1.4.1供应商提供的所有服务,必须是合法来源,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并满足磋商文件规定的服务要求。若本项目包括提供货物的,所供货物亦必须是合法生产、合法来源,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并满足磋商文件规定的规格、参数、质量、有效期、售后服务及供应商须承担的运输、安装、技术支持、培训和磋商文件规定的其它伴随服务等要求。1.4.2采购人有权拒绝接受任何不合格的服务,由此产生的费用及相关后果均由供应商自行承担。1.5知识产权1.5.1供应商应保证在本项目提供的任何服务和货物(包括部分使用)时,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供应商承担所有相关责任。1.5.2采购人享有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果及知识产权。1.5.3供应商如欲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知识成果,需在响应文件中声明,并提供相关知识产权证明文件。使用该知识成果后,供应商需提供开发接口(如有)和开发手册等技术文档,并承诺提供无限期技术支持,采购人享有永久使用权。1.5.4如采用供应商所不拥有的知识产权,则在报价中必须包括合法获取该知识产权的相关费用。1.6磋商费用不论磋商结果如何,供应商应自行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磋商相关的全部费用。1.7保密参与采购活动的当事人应对磋商文件和响应文件中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和个人隐私等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1.8语言文字1.8.1磋商文件与响应文件使用的语言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1.8.2响应文件中如附有外文资料,必须逐一对应翻译成中文并加盖供应商单位章后附在相关外文资料后面,否则,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响应文件处理。1.8.3响应文件中翻译的中文资料与外文资料如果出现差异和矛盾时,以中文为准。但不能故意错误翻译,否则,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响应文件处理。必要时采购人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供附有公证书的中文翻译文件或者与原版文件签章相一致的中文翻译文件。1.9计量单位所有计量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1.10答疑会或现场考察1.10.1根据本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采购代理机构认为有必要,可以组织召开磋商前答疑会或组织供应商对项目现场进行考察,澄清供应商提出的问题。答疑会或进行现场考察的时间与地点,采购代理机构将以电子平台通知所有获取了磋商文件的供应商。1.10.2答疑会或现场考察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所提问题的澄清,以电子平台通知所有获取了磋商文件的供应商。该澄清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1.10.3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对供应商现场考察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负责。一旦成交,成交供应商不得以任何借口,提出额外补偿,或延长合同期限的要求。1.11响应与偏离1.11.1响应文件应当对磋商文件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满足性或有利于采购人的响应,否则,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无效。1.11.2偏离是指响应文件不响应或者不满足磋商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分为实质性偏离和非实质性偏离。1.11.3除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响应无效情形外,磋商文件中用“*”符号标明的条款为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响应文件对其中任何一条的偏离,为实质性偏离,其响应文件无效。1.11.4响应文件偏离磋商文件的非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为非实质性偏离。非实质性偏离的范围和项数应当符合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超出偏离范围和最高项数的响应文件无效。1.11.5响应文件对磋商文件的全部偏离,均应在响应文件商务条款偏离表和技术参数偏离表中列明,除列明的内容外,视为供应商响应招标文件的全部要求。1.11.6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的,供应商据此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也适用本条款。2.磋商文件2.1磋商文件的组成本磋商文件包括以下内容:(1)竞争性磋商公告;(2)供应商须知;(3)磋商办法;(4)采购内容及要求;(5)政府采购合同条款;(6)响应文件格式;(7)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根据本章第1.10条款、第2.2条款对磋商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2.2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2.2.1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采购代理机构无论出于何种原因,可以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2.2.2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5日前,以电子平台形式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同时在原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供应商在收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以电子平台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确认;不足5日的,将相应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2.2.3供应商应仔细阅读和检查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以便补齐。如需对磋商文件(除质疑外)需要询问或澄清的,或认为有必要与采购代理机构进行技术交流的,均应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3日前按磋商文件中的联系方式,以电子平台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2日内,以电子平台形式予以答复(答复中不包括问题的来源),或认为有必要召开答疑会。超过该时间收到的询问或需要澄清的内容,采购代理机构有权不予答复。2.2.4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延长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并将变更时间以电子平台形式通知所有获取了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同时在原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2.2.5当磋商文件的澄清、答复、修改或补充通知与磋商文件就同一内容表述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文件内容为准。2.3磋商文件的解释权磋商文件的解释权归采购代理机构,如发现磋商文件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不相符的情况,以现行法律法规为准。3.供应商3.1供应商资格要求3.1.1基本资格条件。供应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前五款规定,并提供以下材料:(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承诺书》;(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承诺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承诺书》;(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承诺书》;(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承诺书》;(6)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投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委托代理人投标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7)竞争性磋商响应声明书:符合磋商文件要求;(8)提供供应商交纳磋商保证金凭证(仅限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要求供应商提交保证金的)。3.1.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资格条件。本采购项目不属于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3.1.3特定资格条件。具有国家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批准开展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资格。供应商应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六款规定,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并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提供证明材料。3.1.3.1供应商提供服务或产品属于特定行业有法定准入要求的,提供下列材料:(9)供应商应具备的行政许可证等;(10)联合体磋商的,联合体供应商至少一方具备的行政许可证等;3.1.3.2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本项目接受联合体磋商的,联合体供应商提供下列材料:(11)联合体各方按本章第3.1.1条规定提供(1)-(8)项证明材料;(12)联合体协议;(13)联合体牵头方提供交纳磋商保证金凭证(仅限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要求供应商提交保证金的)。3.1.3.3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本项目允许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采取合同分包的供应商提供下列材料:(14)分包意向协议。3.1.4限定资格条件。根据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供应商不得存在本章第1.3.2规定的情形。磋商小组将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和中国政府采购网站(www.ccgp.gov.cn)查询投标人信用记录,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将被拒绝参与本项目磋商。3.2授权委托3.2.1供应商代表为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的,应持有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供应商代表不是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的,应持有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授权委托书。3.2.2供应商应当委托本单位正式员工作为磋商代表,且磋商代表只能接受一个供应商的委托参加磋商。3.3联合体磋商3.3.1本项目允许联合体磋商的,适用本条款。3.3.2两个以上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磋商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进行磋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磋商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资格条件:(1)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本章第3.1.1条规定的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2)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本章第3.1.3(10)条款规定的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3.3.3联合体各方之间应当签订共同磋商响应协议,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合同工作量比例和相应的责任,并将共同磋商响应协议连同响应文件一同提交采购代理机构。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磋商响应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在同一项目中磋商,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磋商。3.3.4联合体应当确定其中一个单位为磋商的全权代表,负责参加磋商的一切事务,并承担磋商及履约中应承担的全部责任与义务。3.3.5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一方确定资质等级。3.3.6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3.4享受的政府采购政策3.4.1绿色发展政策3.4.1.1若本项目包括提供货物(产品)的,则适用本条款。3.4.1.2供应商所供产品,将依据《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3.4.1.3供应商可以提供所供产品经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采购代理机构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对获证产品信息进行核对。3.4.1.3供应商所供产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优先采购的不再享受优先采购政策,或者属于强制采购的按无效响应文件处理:(1)不属于《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品目清单》中的产品;(2)未提供认证证书复印件或经核对认证证书存在信息有误的。3.4.2中小企业发展政策3.4.2.1该项目所属行业为金融业,供应商依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划分标准,属于小微企业的,可享受扶持中小型企业发展优惠政策。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1)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如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2)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3)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3.4.2.2供应商作为小微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见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不提供的在评审时不享受价格扣除的优惠政策。3.4.2.3依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之规定,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视同小微企业。供应商为监狱企业的,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未提供或出具证明文件的单位不符合相关要求的,不视为小微企业,在评审时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3.4.2.4依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之规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视同小微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微企业的,不重复享受优惠政策。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见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未提供的不视为小微企业,在评审时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3.4.2.5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联合体牵头方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未提供的在评审时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协议约定小微企业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联合体牵头方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未提供的在评审时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3.4.2.6供应商以分包意向协议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供应商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未提供的在评审时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3.4.2.7供应商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或者《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存在明显错误的,磋商小组可以按照第三章第1.3条款的规定,要求供应商作出澄清;澄清后,符合小微企业条件的,供应商可以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否则,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3.4.2.8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供应商,可以同时享受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优先采购政策。3.4.2.9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服务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3.4.3创新产品、创新服务3.4.3.1供应商投报产品或服务属于《山西省创新产品和服务推荐清单》中创新产品或创新服务的,项目涉及创新产品和服务的在评审时享受评审加分。根据关于印发《政府采购支持创新产品和服务实施细则》的通知(晋财购[2019]19号)规定,对创新产品和服务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用扣除的价格参与评审。3.4.3.1供应商投报创新产品或创新服务的,应在响应文件中提供《创新产品或创新服务明细表》。3.4.4支持本国产业政策3.4.5.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条的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需要采购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的;(二)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进行采购的;(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前款所称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的界定,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3.4.5.2若本服务项目包括提供货物(产品)的,拒绝进口产品参加磋商响应。本条款适合未经财政部门批准采购进口产品的项目。3.5转包与分包3.5.1本项目严禁采取转包方式履行合同。本项目所称转包,是指成交供应商将政府采购合同业务转让给第三人,并退出现有政府采购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业务关系,受让人(即第三人)成为政府采购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成交供应商转包的,视同拒绝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业务,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3.5.2享受中小企业发展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否则,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3.5.3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允许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成交供应商可以将采购项目分包给小微企业完成,并在响应文件中提供分包意向协议。接受分包的供应商不得再次分包。采购合同实行分包履行的,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3.6供应商的风险供应商应认真阅读和充分理解磋商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任何对磋商文件的忽略或误解不能作为响应文件存在缺陷或瑕疵的理由;供应商没有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供全部资料,或对磋商文件未全面做出实质性响应是供应商的风险,并可能导致其响应文件被拒绝。3.7供应商的纪律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不合格供应商,其磋商或成交资格将被取消:(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资格;(2)提供假冒伪劣产品;(3)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4)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5)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磋商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6)拒绝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向监督检查部门提供虚假情况;(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4.响应文件4.1响应文件的编制要求4.1.1供应商应当仔细阅读磋商文件的所有事项、格式、条件和要求,并按磋商文件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响应文件应当对磋商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明确响应,在满足磋商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磋商文件要求更有利于采购人的承诺。若本项目分包的,应当以包为单位响应,不得在其中选项投标或将其中内容再行分解,否则响应文件无效。4.1.2真实性原则4.1.2.1供应商应保证所提供的响应文件和所有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4.1.2.2供应商被认定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提供不真实材料的,无论其材料是否重要,采购人均有权拒绝,并取消其磋商或成交资格,供应商需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4.1.3报价使用货币本项目的报价均以人民币报价。4.1.4响应文件形式本项目响应文件应采用电子文件形式,电报、传真、电子邮件形式的响应文件不予接受。4.1.5备选方案4.1.5.1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允许外,供应商不得递交备选响应方案,响应文件的报价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不接受具有附加条件的报价,否则,视为无效响应文件。4.1.5.2允许供应商递交备选响应方案的,只有成交供应商所递交的备选响应方案方可予以考虑。磋商小组认为成交供应商的备选响应方案优于其按照磋商文件要求编制的响应方案的,采购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方案。4.1.5.3供应商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磋商报价,或者在响应文件中提供一个磋商报价,但同时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供货方案的,视为提供备选方案。4.2响应文件的组成4.2.1响应文件由下列文件组成:(1)资格审查文件;(2)商务文件;(3)技术文件。4.2.2资格审查文件包括本章第3.1.1、3.1.2、3.1.3条款内容。4.2.3商务文件主要包括下列内容:(1)竞争性磋商响应函;(2)磋商报价一览表;(3)商务条款偏离表;(4)承诺文件;(5)其他证明材料。4.2.4技术文件主要包括下列内容:4.2.4.1服务部分:(1)服务方案;(2)服务技术支持资料;(3)服务要求偏离表;4.2.4.3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和资料。4.3磋商报价4.3.1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要求进行磋商报价,并充分了解本采购项目的总体情况以及影响磋商报价的其他要素。4.3.2供应商的磋商报价是供应商响应磋商项目要求的全部工作内容的价格体现,包括供应商完成本项目所需的人工费、设备费、管理费、验收费、采购代理服务费、利润和税金等全部费用。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的任何遗漏,均由成交供应商免费提供,采购人将不再支付任何费用。4.3.3本项目将根据磋商的具体情况来确定磋商轮次,最终一轮磋商报价为最后报价。4.3.4供应商的各轮次磋商报价不得超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预算金额,否则,作为不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按无效响应文件处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设定了最高限价的,供应商的各轮次磋商报价也不得超过最高限价,否则,作为不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按无效响应文件处理。4.3.5供应商应按“磋商报价一览表”的内容和格式要求填写总价。4.3.6供应商除首次磋商报价外,其余轮次报价只报总价,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签名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名或者加盖单位章确认。由委托代理人签名的,应附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名。4.3.7成交后供应商不得擅自改变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服务期限和追加项目预算。磋商报价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任何有选择或可调整的报价将不予接受,并按无效响应文件处理。4.3.8采购人不接受供应商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如有赠与行为,其响应文件无效。4.4磋商有效期4.4.1磋商有效期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在此期间响应文件对供应商具有法律约束力,从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递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日起计算。响应文件中必须载明磋商有效期,载明的磋商有效期可以长于磋商文件规定的期限,但不得短于磋商文件规定的期限,否则,属于非实质性响应,将按无效响应文件处理。4.4.2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磋商有效期的,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可于磋商有效期满之前,以电子平台形式通知所有供应商延长磋商有效期。供应商应予电子平台形式答复,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磋商保证金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响应文件;供应商拒绝延长的,其响应文件失效,但供应商有权收回其磋商保证金。4.4.3在磋商有效期内,供应商撤销响应文件的,应承担磋商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4.4.4成交供应商的磋商有效期自动延长至合同终止为止。4.5磋商保证金4.5.1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要求供应商提交磋商保证金的,适用本条款;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未要求供应商提交磋商保证金的,供应商不需提交,也不必遵守本条款。4.5.2磋商保证金的提交4.5.2.1开启响应文件现场不办理磋商保证金事宜。4.5.2.2供应商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形式和时间提交,作为其响应文件的一部分。联合体磋商的,应当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磋商保证金。以联合体牵头单位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4.5.2.3磋商保证金可以银行转账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1)以银行转账提交保证金的,可以采取支票、电汇、网银、汇票、本票等方式,应从其基本账户转出,并在响应文件中附上基本账户开户证明。(2)以信用担保函形式提交保证金的,应按磋商文件规定的格式提交,且是行政有关部门认定的具有开具磋商保函资格的单位开具的保函。供应商违约,开具保函单位承担连带责任。(3)以汇票形式提交保证金的,应提前将汇票送至财务部门,汇票签发到期日至少为送至财务部门的当日,以便财务部门到银行办理兑现手续。4.5.2.4供应商未按本章第4.5.2.3条款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的,磋商小组将按无效响应文件处理。4.5.3磋商保证金的退还4.5.3.1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将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4.5.3.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保证金将不予退还:(1)供应商在磋商有效期内撤销响应文件的;(2)在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以前放弃成交候选资格的;(3)成交后放弃成交、不领取或者不接收成交通知书的;(4)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订立合同的;(5)成交供应商在签订合同时向采购人提出附加条件的;(6)成交供应商未向采购代理机构支付采购代理服务费的;(7)成交供应商未按磋商文件规定向采购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8)磋商有效期内,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违规、违纪和违法行为的;(9)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4.5.3.3磋商保证金退还程序:(1)在开启响应文件现场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时,同时提交加盖单位章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并填写《退还保证金登记表》(一联财务留存,一联随采购文件存档)。(2)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采购代理机构将主动退还至其基本账户。(3)成交供应商应当在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持采购合同原件和办理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到采购代理机构办理,逾期后果自负。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将磋商保证金退还至其基本账户。4.5.3.4磋商保证金退还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9:00-16:00。4.5.3.5磋商保证金退还方式:银行转账。4.6商务文件4.6.1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商务要求做出明确响应。4.6.2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中售后服务要求作出积极响应。包括以下内容:(1)供应商设立的售后服务机构网点清单、服务电话和维修人员名单(加盖单位章);(2)说明售后服务的响应机制、响应时间;如涉及提供货物(产品)的,还需说明产品的保修时间、保修期内的保修内容与范围、维修响应时间等并分别提供产品制造商和供应商的服务承诺和保障措施;4.6.3供应商(如有要求),应对以下(不限于)要求作出承诺:(1)承诺给予采购人的各种优惠条件;(2)服务质量和利于用户的售后服务承诺;(3)严格按照磋商文件对本项目的要求,精心组织、合理安排提供各项服务和产品(如有);(4)未经采购人许可,不得将本采购项目采取转包实施的办法,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成交资格,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和法律后果;(5)接受采购人或采购人委托相关单位对项目实施方案、服务进度、服务质量、售后服务、费用支付与结算审核等方面监督和管理;(6)其它承诺。4.6.4其他证明材料不是必备证明材料,仅作为评审因素;供应商未提供的,评审时不予考虑;包括供应商享受政府采购优惠政策的证明材料、近3年类似业绩证明材料、ISO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等。4.7技术文件4.7.1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技术要求做出明确响应。4.7.2证明服务和货物(产品)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相关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数据、宣传彩页等,所有证明文件,表达意思必须统一。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供应商需提供样品的,证明文件的表述与供应商所提供样品必须完全符合,且是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否则,按未实质响应磋商文件予以拒绝。4.8响应文件的制作和签署4.8.1响应文件应当按照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除明确允许供应商可以自行编写外,供应商不得以“响应文件格式”规定之外的方式编写相关内容;否则,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响应文件处理。对于没有格式要求的由供应商自行编写。4.8.2响应文件应填写供应商的全称,并与供应商的证件、证书保持一致,按照本章第4.8.4条款规定签名盖章。4.8.3响应文件应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和盖单位章。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名或盖章的,应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由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的,应附授权委托书。其余签名或者盖章无效。否则,按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其响应文件无效。4.8.4电子文件制作要求。电子文件采用PDF格式,需要签名和盖章的,可采用电子印章,或将有盖章和签名的纸质页面、证件等扫描文件一起编辑到PDF格式文件中,尤其是有盖章和签名的页不能遗漏。5.响应文件的提交5.1响应文件的提交5.1.1供应商应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5.1.2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地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5.1.3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不予退还。5.2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5.2.1在本章第5.1.1项规定的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供应商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响应文件,但应通过电子平台通知采购代理机构。5.2.2供应商的补充、修改或者撤回通知书,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署并盖单位章。“补充、修改文件”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补充、修改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5.2.3供应商撤回响应文件的,采购代理机构自收到供应商撤回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已收取的磋商保证金。5.2.4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后,供应商不得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做任何补充、修改或者撤销响应文件。6.开启响应文件6.1开启响应文件的时间和地点6.1.1采购代理机构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开启首次响应文件时间开启响应文件,并邀请采购人、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派代表准时登录平台线上参加开标会议。6.1.2采购代理机构将邀请有关监督管理机构对开启响应文件现场进行监督。6.1.3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不得开启首次响应文件;采购代理机构将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返还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供应商应当签收。6.2开启响应文件程序6.2.1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五条规定,保证磋商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6.2.2开启响应文件由采购代理机构主持。主持人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开启首次响应文件时间宣布开启响应文件开始,并按下列程序进行(但不限于):(1)宣布开启响应文件开始和开启录音录像设备并致辞;(2)宣布开启响应文件纪律和有关注意事项;(3)公布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名称(根据供应商签到表);(4)宣布参加开启响应文件的现场监督人员和主持人、会议记录等有关工作人员姓名;(5)解密响应文件;(6)解密响应文件结束,供应商退场;(7)向采购人及监督人员宣布供应商首次磋商报价,并由监督人员确认;(8)开启响应文件结束。6.2.3所有提交了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退场后,不要远离会场并保持通讯设备的畅通,以方便后续磋商和在评审过程中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的必要澄清。6.2.4供应商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情形的,应当场提出询问或者回避申请。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提出的询问或者回避申请应当及时处理,并制作记录。7.磋商7.1磋商小组7.1.1磋商由采购代理机构依法组建的磋商小组负责。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成员由3人以上单数组成,或者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项目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或者采购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技术复杂的项目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项目由7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采购人代表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单位或者本部门采购项目的评审。7.1.2评审专家应当从省级财政部门设立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对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审专家的,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自行选定相应专业领域的评审专家。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评审专家中应当包括1名法律专家。7.1.3磋商小组成员到位后,推荐一名评审专家担任磋商小组组长,并由磋商小组组长牵头组织该项目磋商工作,采购人代表,不得担任磋商小组组长。7.1.4磋商小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1)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或者担任过供应商的董事、监事,或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2)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3)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7.1.5磋商过程中,因磋商小组成员缺席、回避或者健康等特殊原因导致磋商小组组成不符合规定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补足后继续磋商。被更换的磋商小组成员所作出的评审意见无效。无法及时补足磋商小组成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停止磋商活动,封存所有响应文件和开启响应文件、磋商和评审资料,依法重新组建磋商小组进行磋商。原磋商小组所作出的评审意见无效。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变更、重新组建磋商小组的情况予以记录,并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7.1.6磋商小组成员名单在成交结果公告前,应当保密。7.1.7磋商小组及其成员,在磋商中不得有下列行为:(1)确定参与磋商至磋商结束前私自接触供应商;(2)接受供应商提出的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澄清和说明;(3)未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或者未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4)违反评审纪律发表倾向性意见或者征询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5)对需要专业判断的主观评审因素协商评分;(6)在磋商或评审环节擅离职守,影响磋商或评审程序正常进行的;(7)记录、复制或带走任何评审资料;(8)其他不遵守评审纪律的行为。磋商小组成员有前款第一至五项行为之一的,其评审意见无效,并不得获取评审劳务报酬和报销异地评审差旅费。7.2磋商原则7.2.1“客观、公正、审慎”为本次磋商的基本原则,磋商小组按照这一原则的要求,公正、平等地对待各供应商。同时,在磋商中恪守以下原则:(1)统一性原则:磋商小组将按照统一的磋商原则和方法,用统一标准进行评审。(2)独立性原则:磋商工作在磋商小组内部独立进行,不受外界任何因素的干扰和影响。磋商小组成员对其出具的意见承担个人责任。供应商试图影响或干预评审的任何行为,将导致其丧失磋商的资格,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3)物有所值原则:通过首轮的磋商报价,激发供应商展开竞争,进一步优化方案,并使报价符合预期目标。(4)客观性原则:磋商小组将严格按照磋商文件要求,对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认真评审;磋商小组对响应文件的评审仅依据响应文件本身,而不依据响应文件以外的任何因素。(5)保密性原则: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审在严格保密情况下进行。(6)综合性原则:磋商小组将综合分析、评审供应商的各项指标,而不以单项指标的优劣评定出成交供应商。7.2.2磋商小组有权对整个磋商和评审过程中出现的所有问题,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7.3磋商7.3.1磋商小组根据磋商文件第三章“磋商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在与单一供应商进行反复磋商的基础上,对其响应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磋商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审依据。7.3.2磋商小组负责具体磋商事务,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1)审查、评价响应文件是否符合磋商文件的商务、技术、服务等实质性要求;(2)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或者说明;(3)与合格的供应商分别就技术和商务事务进行磋商;(4)对响应文件进行比较和评价;(5)推荐成交候选人名单,或者根据采购人委托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6)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报告非法干预磋商工作的行为。7.3.3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2)根据采购文件的规定独立进行评审,对个人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3)参与评审报告的起草;(4)配合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供应商提出的质疑;(5)配合财政部门的投诉处理和监督检查工作。7.3.4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磋商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1)核对评审专家身份和采购人代表授权函,对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职责履行情况予以记录,并及时将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向财政部门报告;(2)宣布磋商纪律和开启录音录像设备;(3)公布提交了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名单,告知评审专家应当回避的情形;(4)组织磋商小组成员推选磋商小组组长,采购人代表不得担任组长;(5)在磋商期间采取必要的通讯管理措施,保证磋商活动不受外界干扰;(6)根据磋商小组的要求介绍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磋商文件;(7)维护磋商秩序,监督磋商小组依照磋商文件规定的磋商程序、评审方法和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对采购人代表、磋商小组成员的倾向性言论或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制止和纠正;(8)核对评审结果,有《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暂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要求磋商小组复核或说明理由,磋商小组拒绝的,应予记录并向采购人本级财政部门报告;(9)磋商工作完成后,按照规定向评审专家支付劳务报酬和异地评审差旅费,不得向评审专家以外的其他人员支付评审劳务报酬;(10)处理与磋商有关的其他事项。7.3.5采购人可以在磋商前介绍项目背景和采购需求,介绍内容不得含有歧视性、倾向性意见,不得超出磋商文件所述范围。介绍应当提交介绍材料,并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7.3.6磋商过程严格保密7.3.6.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磋商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除采购人代表、磋商现场组织人员外,采购人的其他工作人员以及与磋商工作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磋商现场。7.3.6.2有关人员对磋商情况以及在磋商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开启响应文件后,直至授予成交供应商合同为止,凡属于对响应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的有关资料以及成交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与磋商有关的其他任何情况均严格保密。7.3.7供应商对磋商小组的磋商过程或合同授予决定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可能导致其响应文件无效。7.3.8磋商完成后,磋商小组应当向采购人提交评审报告,并由采购代理机构转送。8.确定成交供应商8.1确定成交供应商原则采购人或其授权的磋商小组按照评审报告中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按照顺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8.2确定成交供应商程序8.2.1磋商小组将评审情况写出报告,推荐3个成交候选人,并按照综合得分高低标明排列顺序。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8.2.2采购代理机构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8.2.3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评审报告中推荐的成交候选人中,按照顺序由高到低确定成交供应商。同时,将确定成交供应商的结果复函至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在收到评审报告5个工作日内未按评审报告推荐的成交候选人中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又不能说明合法理由的,视同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顺序确定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8.2.4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接到采购人“定标”复函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根据采购人确定的成交供应商,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采购文件应当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成交供应商享受了中小企业发展扶持政策的,其《中小企业声明函》或者《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也应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在公告成交结果的同时,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向未成交供应商发出评审结果通知书。对未通过资格审查或未通过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应告知其未通过的原因;对于其他参与评分的未成交供应商,应当告知其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8.3成交通知书8.3.1成交通知书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之一,是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8.3.2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不得违法改变成交结果,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得放弃成交资格。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8.3.3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接到采购代理机构通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领取《成交通知书》。8.3.4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发现成交供应商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成交无效情形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宣布发出的成交通知书无效,并收回发出的成交通知书(成交供应商也应当交回),依法重新确定成交供应商或者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同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9.合同授予9.1履约保证金9.1.1本项目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需要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成交供应商在收到采购代理机构的成交通知书后10日内,应当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金额,向采购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或履约担保。联合体成交的,履约保证金或履约担保由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9.1.2成交供应商不能按照本章第9.1.1项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或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成交资格,有磋商保证金的不予退还,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成交供应商应当予以赔偿。9.2签订合同9.2.1采购人应当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磋商文件和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的规定,与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采购人提出附件条件,采购人有权取消其成交资格,有磋商保证金的不予退还,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成交供应商应当予以赔偿。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并签订合同或者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9.2.2发出成交通知书后,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任何协议,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磋商文件确定的事项和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做实质性修改。9.2.3联合体成交的,联合体各方应当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成交项目向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9.2.4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允许大中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成交供应商应当与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签订分包合同。9.3合同履行9.3.1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编。9.3.2政府采购合同订立后,合同各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需要变更的,采购人应将有关合同变更内容,以电子平台形式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因特殊情况需要中止或终止合同的,采购人应将中止或终止合同的理由以及相应措施,以电子平台形式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9.3.3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成交供应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签订补充合同的应按规定备案。9.3.4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允许合同分包的,成交供应商享受了中小企业发展扶持政策,在履行合同时,未按分包意向协议约定的比例分包给小微企业的,视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情形,采购人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10.终止磋商10.1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本次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3)除《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办法第21条第3款规定的情形外,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磋商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10.2在采购活动中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项目采购活动,通知所有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并将项目实施情况和采购任务取消原因报送本级财政部门。11.质疑与投诉11.1质疑11.1.1如供应商对本次采购活动有疑问,认为需要提出质疑和投诉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质疑投诉办法》(财政部94号令)的有关规定办理。11.1.2供应商对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或成交结果使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质疑函范本格式要求以电子平台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提出质疑,并附必要的证明材料。11.1.3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2)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3)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4)事实依据;(5)必要的法律依据;(6)提出质疑的日期。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名;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章。11.1.4质疑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质疑事项,代理人办理质疑事项时,除提交质疑函外,还应当提交质疑人的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代理的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11.1.5质疑函范本格式在中国政府采购网站(http://www.ccgp.gov.cn/)自行下载。11.1.6接收质疑函的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同磋商公告。11.1.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无效质疑,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不予受理:(1)质疑人不是参与本次政府采购项目的供应商;(2)质疑人与质疑事项不存在利害关系的;(3)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质疑的;(4)质疑未以电子平台形式提出,以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形式即时收悉提交的质疑材料;(5)质疑未按质疑函范本格式提出的;(6)未提交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复印件,由授权代表签名的,未提交授权委托书;(7)质疑书没有合法有效的签名、盖章的;(8)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据、材料的;(9)质疑答复后,同一质疑人就同一事项再次提出质疑的;(10)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府采购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11.1.8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将在收到电子平台形式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并以电子平台形式通知质疑人和其他有关供应商。11.2投诉11.2.1质疑人对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行政监督部门提起投诉。11.2.2供应商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并按照被投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的副本。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通讯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2)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3)具体、明确的投诉事项和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4)事实依据;(5)法律依据;(6)提起投诉的日期。投诉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名;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章。11.2.3投诉书范本格式在中国政府采购网站(http://www.ccgp.gov.cn/)自行下载。11.2.4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2)投诉书内容符合财政部94号令的规定;(3)在投诉有效期限内提起投诉;(4)同一投诉事项未经财政部门投诉处理;(5)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条件。11.2.5投诉人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但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12.其他12.1采购代理服务费12.1.1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约定,由成交供应商支付采购代理服务费的,成交供应商在领取《成交通知书》之前,应向采购代理机构交纳采购代理服务费。12.1.2采购代理服务费依据《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和国家发改委办公厅颁发的《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文件规定标准收取。具体收费金额将在成交公告中公布。12.1.3采购代理服务费,成交供应商可以采取现金或者支票、电汇、网银等金融机构转账方式交纳。第三章磋商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和财政部《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采购项目特点,制定本磋商办法。1.磋商程序1.1磋商按下列程序进行:(1)响应文件初步评审;(2)响应文件的澄清;(3)磋商(包括技术磋商、商务磋商、提交最后报价);(4)响应文件详细评审;(5)复核与核对评审结果;(6)确定成交候选人名单;(7)编写评审报告。1.2响应文件初步评审1.2.1资格性审查1.2.1.1采购人依法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并组建资格审查小组。资格审查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磋商小组组成,采购人代表任资格审查小组组长。1.2.1.2资格审查小组将依据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之资格审查部分文件,按照磋商文件第二章第3.1条所述资格要求对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以确定其是否具备相应资格。如果供应商不具备资格、不满足磋商文件所规定的资格条件,将被视为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按无效响应文件处理。1.2.1.3信用信息查询时间截止时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其查询结果在供应商限定资格条件审查时使用。1.2.1.4基本资格条件的审查(一)审查方法如下:(1)供应商属企业法人的,其3证合1或多证合1的营业执照,不审查原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进行相关信息的核实;(2)供应商属事业单位的,审查事业单位法人证书;(3)供应商属于其他组织的(包括但不限于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审查登记证书;(4)属于自然人的,审查身份证。(二)审查标准如下:资格审查小组将按下表所列举的审查标准对供应商的基本资格条件进行审查,供应商若有一项不合格,即判定其基本资格条件审查结果为不合格,将不具备磋商资格,按无效响应文件处理。序号审查因素审查标准备注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供应商信用承诺书。 以上证明材料须符合要求、有效、完整。否则,响应无效。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供应商信用承诺书。 以上证明材料须符合要求、有效、完整。否则,响应无效。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供应商信用承诺书。 以上证明材料须符合要求、有效、完整。否则,响应无效。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供应商信用承诺书。 以上证明材料须符合要求、有效、完整。否则,响应无效。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供应商信用承诺书。 以上证明材料须符合要求、有效、完整。否则,响应无效。6(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投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 (2)委托代理人投标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符合磋商文件要求7竞争性磋商响应声明书符合磋商文件要求8提供供应商交纳磋商保证金凭证(仅限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要求供应商提交保证金的)符合磋商文件要求1.2.1.5供应商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资格条件审查本采购项目不属于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1.2.1.6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审查(一)本项目属于特定行业,磋商文件规定了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的,资格审查方法和标准如下:(1)审查方法:具有国家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批准开展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资格。供应商的行政许可证,一般不审查原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进行行政许可信息的核实。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供应商提供原件的,则审查原件。(2)审查标准:供应商未提供行政许可证复印件(或原件)或者经核实信息有误的,其不满足资格条件要求,资格不予审查通过,其响应文件无效。(二)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磋商的,资格审查方法和标准如下:(1)审查联合体协议原件,供应商未提供或者虽提供但存在瑕疵的,即判定其不满足资格条件要求,资格不予审查通过,其响应文件无效。(2)联合体各方的基本资格条件按照本章第1.2.1.4条款的规定进行审查,只要有一方不符合规定的条件,即判定其不满足资格条件要求,资格不予审查通过,按无效响应文件处理。(3)联合体任意一方的行政许可证,按照本章第1.2.1.6(一)条款的规定进行审查,如审查结果不合格,视同联合体资格审查不合格,其响应文件无效。(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允许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采取合同分包的供应商资格审查方法和标准如下:审查分包意向协议原件,供应商未提供或者提供存在瑕疵的,即判定其不满足资格条件要求,资格不予审查通过,其响应文件无效。1.2.1.7供应商限定资格条件审查(一)审查方法如下:(1)通过信用中国网(http://www.creditchina.gov.cn/)和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cr/list)对供应商的信用信息进行查询核实。(2)通过供应商响应文件之资格审查部分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对供应商进行相关信息的核实。(3)供应商不良信用记录以资格审查小组查询结果为准。(二)审查标准如下:(1)供应商存在第二章第1.3.2条列举情形之一的,审查不予通过,即判定其限定资格条件审查结果为不合格,将不具备磋商资格,按无效响应文件处理。(2)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磋商的,联合体任何一方存在第二章第1.3.2条列举情形之一的,视同联合体存在相同情形,审查不予通过,即判定其限定资格条件审查结果为不合格,将不具备磋商资格,其响应文件无效。1.2.1.8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不得进入后续磋商环节。1.2.2符合性审查1.2.2.1磋商小组依法对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磋商小组从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磋商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其是否对磋商文件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有无恶意串通行为。1.2.2.2磋商小组将按下列评审标准对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供应商若有一项不合格,即判定其符合性审查结果为不合格,将不具备磋商资格,按无效响应文件处理。序号评审因素评审标准1有效性审查(1)响应文件的签署盖章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4.8条款的规定(2)响应文件格式符合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的规定(3)报价唯一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不得提交选择性报价,且报价不超过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采购预算金额或最高限价(4)电子文件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4.8.4条款的规定(5)不存在恶意串通的情形不存在本章第1.2.2.3条款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2完整性审查(6)响应内容符合第四章“采购需求”规定的服务范围和产品标的(如有)3响应性审查(7)对磋商文件响应程度符合磋商文件实质性要求的规定(8)磋商有效期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4.4.1条款的规定1.2.2.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供应商相互恶意串通,其响应文件无效:(1)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2)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磋商事宜;(3)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4)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者磋商报价呈规律性差异;(5)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相互混装;(6)不同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仅限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要求供应商提交磋商保证金的)。1.2.2.4非实质性偏离非实质性偏离是指响应文件在实质上响应磋商文件的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一些不规则、不一致、不完整的内容,并且澄清、说明或者补正这些内容不会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以下情况属于非实质性偏离:(1)文字表述的内容含义不明确;(2)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3)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4)提供的技术信息和数据资料不完整;(5)响应文件未按磋商文件要求进行装订或未编制目录、页码或者页码混乱;(6)磋商小组认定的其他非实质性偏离。响应文件有上述(1)至(4)情形之一的,磋商小组应当电子平台形式要求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澄清、说明或补正。1.2.2.5未通过符合性检查的供应商,不得进入后续磋商环节。1.3响应文件的澄清1.3.1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1.3.2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电子平台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名或者加盖公章。由委托代理人签名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名并附身份证明。1.3.3供应商拒不按照要求对响应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的,磋商小组可以拒绝其响应文件。磋商小组不接受供应商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1.3.4有效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材料,是响应文件的补充材料,并构成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1.3.5磋商小组对供应商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供应商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直至满足磋商小组的要求。1.4磋商1.4.1磋商方式:1.4.1.1对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合格的供应商,进入本次采购活动的磋商环节。1.4.1.2在磋商期间,供应商应派代表参加磋商,代表人数不超过2人。1.4.1.3磋商小组将通过随机方式确定供应商进行磋商的顺序,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按照顺序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磋商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磋商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1.4.1.4技术磋商。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或者加盖公章。由委托代理人签名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名并附身份证明。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磋商文件规定对供应商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供应商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未通过符合性审查的,不得进入商务磋商,也不得要求提交最后报价。1.4.1.5商务磋商。在技术磋商结束后,进行商务磋商。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服务、技术要求的,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服务、技术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符合《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四项情形的,或者本项目为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中的,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1.4.1.6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退还其磋商保证金。1.4.2磋商步骤:1.4.2.1第一轮磋商。磋商小组对进入第一轮磋商的供应商再次进行评审、质疑和澄清。在此阶段,磋商小组依据参加磋商的供应商递交的响应文件进行技术和商务磋商。磋商小组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提出方案和技术参数要求,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要求参加磋商的供应商重新承诺服务、技术要求和第二次磋商报价,以满足采购人的最大需求。1.4.2.2第二轮磋商。对第一轮磋商结果不满意,磋商小组可以再次要求参加磋商的供应商进行第二轮磋商,磋商内容及要求与第一轮磋商相同。1.4.2.3每轮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对磋商情况进行讨论,综合考虑供应商提供的服务水平和性价比,有权对服务水平最差供应商或性价比最低点供应商进行淘汰,并将淘汰理由写入评审报告。1.4.2.4磋商小组应在最后一轮磋商前告知所有符合磋商要求的供应商是否是最后一次磋商。1.4.2.5最后一轮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将对进入最后一轮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详细评审。1.5最后报价1.5.1供应商应当以电子平台形式提交最后报价(最后报价将作为综合评分法中价格分的计算依据),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名或者加盖单位章。由委托代理人签名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名并附身份证明。1.5.2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1.5.3最后报价仅向采购人及监督人员宣布,并由监督人员确认。1.6响应文件详细评审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1.7复核与核对评审结果1.7.1评分汇总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进行复核,特别要对拟推荐成交候选人的、最后报价最低的、响应文件被认定无效的进行重点复核。1.7.2评审结果汇总完成后,评审报告签署前,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核对评审结果,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评审结果:(1)资格性认定错误的;(2)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3)磋商小组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4)经磋商小组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经复核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磋商小组应当场修改评审结果,并在评审报告中记载。1.8确定成交候选人名单确定成交候选人程序详见第二章第8.1、8.2条款。1.9编写评审报告1.9.1磋商小组在确定成交候选人名单后,应当编写评审报告并向采购人出具。评审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邀请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具体方式和相关情况;(2)响应文件开启日期和地点;(3)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名单和磋商小组成员名单;(4)评审情况记录和说明,包括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情况、供应商响应文件评审情况、磋商情况(含磋商文件实质性变动情况)、报价情况等;(5)提出的成交候选人的排序名单及理由。(6)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包括评审过程中供应商根据磋商小组要求进行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磋商小组成员的更换等,报价最高的供应商为第一中标候选人的,对其报价合理性予以特别说明。1.9.2评审报告应当由磋商小组全体人员签名认可。磋商小组成员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人名单,采购程序继续进行。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由磋商小组记录相关情况。磋商小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名又不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报告。2.评审方法2.1综合评分法2.1.1本采购项目评审方法采用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2.1.2综合评分法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磋商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审标准不得作为评审依据。2.2评审细则及标准2.2.1评审因素本采购项目评审因素包括:磋商报价、服务水平、履约能力、承诺等对磋商文件的响应程度,以及相应的比重或者权值等,但不包括第二章第3.1条款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项目的评标因素和标准见“综合评分明细表”。2.2.2磋商报价评审2.2.2.1供应商的价格分,按照财政部财库[2014]214号文件第二十四条和财库[2020]46号文件的规定,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以本次满足磋商文件要求的最低磋商评审价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磋商评审价=最后报价×(1-报价扣除幅度)最后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磋商评审价)×100×价格权重2.2.2.2供应商报价扣除幅度如下:(1)本采购项目不属于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故供应商为小微企业的,给予最后报价扣除15%(15%~20%)优惠政策,采用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采购合同的,评审优惠幅度为5%。(2)供应商投报产品或服务属于《山西省创新产品和服务推荐清单》中创新产品或创新服务的,项目涉及创新产品和服务的在评审时享受评审加分。根据关于印发《政府采购支持创新产品和服务实施细则》的通知(晋财购[2019]19号)规定,对创新产品和服务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用扣除的价格参与评审。2.2.3技术、商务评价及政府采购政策评分2.2.3.1技术、商务等评分项响应评分,按照“综合评分明细表”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对技术、商务等评分项计算得分。2.2.3.2如本服务项目含有货物采购的,且供应商提供货物(产品)需落实政府采购政策(优先采购)的,对符合第二章第3.4.1条款规定条件的供应商,按照“综合评分明细表”的相关标准进行评分。2.2.4评审总得分2.2.4.1磋商小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评价,并汇总每个供应商的得分,每个供应商的最终得分为所有磋商小组成员评分的算术平均值。评审总得分=F1+F2+……+FnF1、F2……Fn分别为各项评审因素的汇总得分2.2.4.2评审过程中,不得去掉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2.2.5综合评分明细表2.2.5.1综合评分明细表的制定以科学合理、降低磋商小组自由裁量权为原则。2.2.5.2综合评分明细表综合评分明细表条款号条款内容评审标准2.2.1分值构成(总分100分)技 术 评 审 :76 分商务因素评审:14分报 价:10分2.2.2技术评审标准(76分)评审因素评审细则满分值整体服务方案对供应商提出服务方案总体概述进行评审1.服务方案总体概述详细,结合实际、清晰合理、严谨、全面、完善,论述合理及可实施性强,投保流程科学、便捷,内容完善(14分)2.服务方案总体概述一般,结合实际、清晰合理、完善,论述合理及可实施性较强,投保流程科学,内容完善(9分)3.服务方案总体不科学合理、不严密完整(6分)4.缺项或完全不符合(0分)14分理赔服务流程理赔方案至少满足以下4个要点:(1)理赔服务内容;(2)理赔案件处理流程;(3)理赔资料清单;(4)报案的响应速度;(5)理赔给付速度;(6)理赔时效承诺;(7)预付赔款的处理及预付赔款比例承诺;(8)其他理赔承诺。1.方案易用性、便利性、理赔承诺好的得12分,2.方案易用性、便利性、理赔承诺较好的得9分,3.方案易用性、便利性、理赔承诺一般的得7分。4.缺项或完全不符合(0分)12分服务团队管理机构及人员配备、运作流程及管理方式,服务人员的业务能力进行评定。1.服务人员配置充足,分工明确有力保障项目后续理赔服务得12分,2.服务人员人数较充足、分工简单对后续理赔保障总体良好得9分,3.服务人员人数较少、没有明确分工对后续理赔保障总体一般得7分。4.缺项或完全不符合(0分)12分2024年最新季度偿付能力充足率及风险综合评分根据供应商2024年最新季度偿付能力充足率进行评分1.达到200%以上的得10分;2.120%-200%的得5分;3.120%以下不得分;提供供应商总公司的风险综合评级,以保监会发布的最新风险综合评级(分类监管)评价结果为准,C级及以上得4分,D级不得分。提供监管评级文件(网络打印并加盖公章)14分服务目标及其他承诺对本次工作所提供的服务、具体的实施安排、针对本项目的重点难点的应对措施或改进现状措施,做出详实明确的书面承诺,承诺内容是否详实进行评审1.服务承诺切实可行性,条理性、安全性、及时性强的得14分,2.服务承诺切实可行性,条理性、安全性、及时性较强的得9分,3.服务承诺切实可行性,条理性、安全性、及时性一般的得6分。4.缺项或完全不符合(0分)14分风险认识风险防范、风险控制措施等完善(10分)风险防范、风险控制措施等较完善(8分)风险防范、风险控制措施等不完善(6分)10分2.2.3商务因素评分标准(14分)近三年服务业绩每提供一项同类项目业绩计2分,业绩必须是以其自身保单为准,要求必须提供相关证明。10分企业服务能力、信誉及综合实力根据投标人的企业形象及其上级公司所获荣誉,每有一项得2分,最高得4分。4分2.3磋商报价以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磋商价格最低的报价为磋商基准价,其它供应商的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磋商评审价)×100×10%。10分2.3无效响应文件的认定在评审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响应文件无效:(1)不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资格要求的;(2)不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的;(3)未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提交磋商保证金的(仅限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要求供应商提交磋商保证金的);(4)响应文件未按照磋商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5)磋商报价超过了磋商文件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6)响应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7)提供服务、产品不符合强制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8)提供产品不是国家强制节能产品品目清单中的产品(如有);(9)提供产品属于强制性认证产品的未提供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的;(10)法律、行政法规和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2.4特殊情况的处理2.4.1响应文件中如果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定修正:(1)响应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2)响应文件中的总报价与按单价计算的汇总报价不一致的,以单价计算的汇总报价为准;(3)响应文件中的报价有明显小数点错误的,以总报价为准,并修改报价;(4)响应文件中图表与文字表述不一致的,以文字表述为准;(5)对不同文字文本响应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按上述修正错误的方法调整的报价应对供应商具有约束力。如果供应商不接受修正后的价格,其响应文件将被拒绝。2.4.2磋商报价异常处理2.4.2.1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最后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资格性、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最后报价,有可能影响服务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2.4.2.2供应商证明其能够诚信履约,并承诺成交后提供磋商文件规定以外的履约担保的,可以继续参加评审,否则磋商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响应文件处理。2.4.3磋商小组成员打分超过得分界限或未按本办法赋分时,该成员的打分,按废票处理。2.4.4评审过程中,各种数字的计算结果,均保留两位小数,第三位“四舍五入”,但计算百分数时应精确到千分位,万分位“四舍五入”。2.4.5评审过程中,若出现本磋商办法以外的特殊情况时,将暂停评审,待磋商小组商榷后,再进行评审。2.4.6合格供应商少于3家的处理2.4.6.1评审过程中,若出现合格供应商只有2家时,符合《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3条第4项情形的,或者本项目为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中的,可以继续进行;只有1家时,采购人应依法重新组织采购活动。2.4.6.2评审过程中,除符合本章第2.4.6.1条款规定情形外,若出现合格供应商少于3家时,采购人应依法重新组织采购活动。2.4.7评审报告签署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现存在本章第1.7.2条款情形之一的,应当组织原磋商小组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成交结果的,报告本级财政部门。2.4.8评审争议处理原则磋商小组在评审过程中,对响应文件资格性、符合性审查和对供应商做无效响应文件处理及其他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结论,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的规定。有不同意见的磋商小组成员认为认定过程和结果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磋商文件规定的,应当及时向采购人反映,采购人收到反映后,应当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依法处理。2.4.9停止评审磋商小组发现磋商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或者磋商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应当停止评审工作,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沟通并作记录。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确认和修改磋商文件后,重新组织采购活动。2.4.10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现磋商小组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并同时报告本级财政部门。第4章采购需求一、项目概况1、项目名称:2025年大同市就业年龄段残疾人意外伤害保险2、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3、预算金额(元):2150000元,其中第一包:400000元,第二包:1750000元4、服务期:保险单生效之日起,保期一年5、服务地点:甲方指定地点二、商务技术要求为了贯彻落实《大同市扶持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实施细则》精神,充分“发挥商业保险在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作用”,现组织开展2025年大同市就业年龄段残疾人意外伤害保险投保工作,实施细则如下:1、参保对象:具有本市户籍,处于就业年龄段内(男16周岁-59周岁,女16周岁-54周岁),持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2、参保标准:每人50元。3、保险期限:保险单生效之日起,保期一年。4、赔付标准:保险责任范围内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保险金额50000元;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新的残疾(自身残疾除外),保险金额50000元(根据伤残程度按比例支付);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因意外伤害事故就医(含门诊、住院)的,保险金额5000元;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因意外伤害事故住院的,发放住院津贴60元/人/天,年度累计180天,单次住院最高90天。保险范围及赔付标准等在保险协议中具体约定,今后随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发展及商业保险发展状况作相应调整。第五章政府采购合同格式合同编号:签订地点:签订时间:采购人(甲方):供应商(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甲方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的磋商文件、响应文件等有关规定,为确保甲方采购项目的顺利实施,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原则下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如下条款:第1条项目基本情况第2条合同期限第3条服务内容与质量标准第4条服务费用1.服务总费用为人民币(大写):元,¥。2.本项目服务费用由以下组成:(1)XX万元;(2)XX万元;(3)XX万元。……4.本合同执行期间服务总费用不变,甲方无须另向乙方支付本合同规定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第五条服务费支付方式1、付款比例:合同签订后,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价款的%;工作完成并交付给采购人后,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合同价款的%。2、结算方式:银行转账。3、结算单位:由采购人负责结算,乙方开具合同总价数的全额发票交采购人。第六条知识产权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服务或其任何一部分均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专利权、商标权或著作权。第七条无产权瑕疵条款乙方保证所提供的服务的所有权完全属于乙方且无任何抵押、查封等产权瑕疵。如有产权瑕疵的,视为乙方违约。乙方应负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损失。第八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对甲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有权下达整改通知书,并要求乙方限期整改。2.甲方有权依据双方签订的考评办法对乙方提供的服务进行定期考评。当考评结果未达到标准时,有权依据考评办法约定的数额扣除履约保证金。3.负责检查监督乙方管理工作的实施及制度的执行情况。4.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5.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第九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对本合同规定的委托服务范围内的项目享有管理权及服务义务。2.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并有权在本项目管理范围内管理及合理使用。3.及时向甲方通告本项目服务范围内有关服务的重大事项,及时配合处理投诉。4.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5.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第十条违约责任1.甲乙双方必须遵守本合同并执行合同中的各项规定,保证本合同的正常履行。2.如因乙方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的的疏忽、失职、过错等故意或者过失原因给甲方造成损失或侵害,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本身的财产损失、由此而导致的甲方对任何第三方的法律责任等,乙方对此均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第十一条不可抗力事件处理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力影响期相同。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寄送有关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3.不可抗力事件延续XX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第十二条合同的变更和终止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49条、第50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本合同一经签订,甲乙双方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第十三条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1.在执行本合同中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端,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经协商在XX天内不能达成协议时,则采取以下第1种方式解决争议:(1)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向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申请仲裁。2.在仲裁期间,本合同应继续履行。第十四条合同生效及其他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2.合同执行中涉及采购资金和采购内容修改或补充的,须经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审批,并签补充协议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3.本合同一式XX份,自双方签章之日起起效。甲方XX份,乙方XX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XX份,同级财政部门备案XX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五条附件1.项目磋商文件2.项目修改澄清文件3.项目响应文件4.成交通知书5.其他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地址:地址: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电话:电话:传真:传真:签约日期:XX年XX月XX日签约日期:XX年XX月XX日附件1:政府采购履约担保函编号:(采购人):鉴于你方与(以下简称成交供应商)于年月日签订编号为的《政府采购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且依据该合同的约定,成交供应商应在年月日前向你方交纳履约保证金,且可以履约担保函的形式交纳履约保证金。应成交供应商的申请,我方以保证的方式向你方提供如下履约保证金担保:一、保证责任的情形及保证金额(一)在成交供应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我方承担保证责任:1.将成交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响应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你方同意,将成交项目分包给他人的;2.主合同约定的应当缴纳履约保证金的情形:(1)未按主合同约定的质量、数量和期限提供服务的;(2)。(二)我方的保证范围是主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总额的%数额为元(大写),币种为。(即主合同履约保证金金额)二、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我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我方保证的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成交供应商按照主合同约定的供货期限届满后日内。如果成交供应商未按主合同约定向贵方供应货物的,由我方在保证金额内向你方支付上述款项。三、承担保证责任的程序1.你方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在本保函保证期间内向我方发出书面索赔通知。索赔通知应写明要求索赔的金额,支付款项应到达的帐号。并附有证明成交供应商违约事实的证明材料。如果你方与成交供应商因货物质量问题产生争议,你方还需同时提供经诉讼(仲裁)程序裁决后的裁决书、调解书,本保证人即按照检测结果或裁决书、调解书决定是否承担保证责任。2.我方收到你方的书面索赔通知及相应证明材料,在工作日内进行核定后按照本保函的承诺承担保证责任。四、保证责任的终止1.保证期间届满你方未向我方书面主张保证责任的,自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自动终止。保证期间届满前,主合同约定的服务全部验收合格的,自验收合格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自动终止。2.我方按照本保函向你方履行了保证责任后,自我方向你方支付款项(支付款项从我方账户划出)之日起,保证责任即终止。3.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出现应终止我方保证责任的其它情形的,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保证责任亦终止。4.你方与成交供应商修改主合同,加重我方保证责任的,我方对加重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但该等修改事先经我方书面同意的除外;你方与成交供应商修改主合同履行期限,我方保证期间仍依修改前的履行期限计算,但该等修改事先经我方书面同意的除外。五、免责条款1.因你方违反主合同约定致使成交供应商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2.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你方与成交供应商的另行约定,全部或者部分免除成交供应商应缴纳的保证金义务的,我方亦免除相应的保证责任。3.因不可抗力造成成交供应商不能履行供货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六、争议的解决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由你我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程序解决,诉讼管辖地法院为法院。七、保函的生效本保函自我方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保证人:(盖单位章)年月日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响应文件格式是供应商的部分响应文件格式,供应商应当严格按照这些格式编制响应文件。编制响应文件前,请认真仔细地阅读磋商文件,理解文件中的每一项要求,做出逐一实质性响应,认为有必要,可做补充说明。采购项目编号:(采购项目名称)包号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供应商:(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时间:年月日目录第一部分资格审查文件一、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证明材料………………………………………………页码1.供应商基本情况表……………………………………………………………………2.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3.授权委托书……………………………………………………………………………4.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5.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6.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7.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8.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9.竞争性磋商响应声明书………………………………………………………………10.联合体协议书(如有)………………………………………………………………11.磋商保证金…………………………………………………………………………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资格条件证明材料………………………………………页码1.中小企业声明函…………………………………………………………………………2.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3.监狱企业证明……………………………………………………………………………4.强制采购或者优先采购产品的证明材料………………………………………………5.创新产品或创新服务明细表……………………………………………………………三、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证明材料………………………………………………页码第二部分商务技术文件一、竞争性磋商响应函………………………………………………………………………页码二、磋商报价一览表…………………………………………………………………………三、商务条款偏离表…………………………………………………………………………四、其他证明材料……………………………………………………………………………五、技术文件…………………………………………………………………………………六、服务要求偏离表…………………………………………………………………………七、供应商认为有必要补充说明的事项……………………………………………………第一部分资格审查文件一、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证明材料1.供应商基本情况表供应商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成立时间注册地址员工总人数法定代表人 (单位负责人)姓名电话手机办公联系方式联系人电话邮箱基本账户开户银行基本账户银行账号供应商关联企业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与供应商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供应商需具有的资质证书等级类型证书号说明:1、后附营业执照;供应商:(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日2.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供应商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姓名:性别:年龄:职务:系(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特此证明。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正反面)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正反面)供应商名称:(盖单位章)日期:年月日说明:仅限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参加磋商时提供。3.授权委托书本人(姓名)系(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现委托(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的名义签署、澄清确认、递交、撤回、修改(采购项目)包号响应文件、签订合同和全权处理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委托期限:年月日至年月日。代理人无转委托权。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供应商:(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或盖章)身份证号: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身份证号:授权委托日期:年月日说明:本授权委托书有效期自开启响应文件之日起不得少于90天,仅限委托代理人参加磋商时提供。4.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承诺书(采购人):我方参与(项目名称)包号(项目编号:)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现承诺如下:我方承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若我方以上承诺不实,自愿承担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法律责任。承诺人:(供应商名称、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日5.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承诺书(采购人):我方参与(项目名称)包号(项目编号:)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现承诺如下:我方承诺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若我方以上承诺不实,自愿承担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法律责任。承诺人:(供应商名称、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日6.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一)承诺书(采购人):我方参与(项目名称)包号(项目编号:)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现承诺如下:我方承诺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若我方以上承诺不实,自愿承担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法律责任。承诺人:(供应商名称、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日(二)本项目组织实施人员供应商:采购项目编号:1.项目负责人姓名年龄职务资格/职称在本行业从业 工作年限主要工作业绩2.技术人员姓名年龄职务资格/职称在本行业从业 工作年限主要工作业绩当前分工说明:1.职务是指在本单位所担任的职务。2.需要补充的材料可另行说明。供应商:(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日7.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承诺书(采购人):我方参与(项目名称)包号(项目编号:)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现承诺如下:我方承诺具有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若我方以上承诺不实,自愿承担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法律责任。承诺人:(供应商名称、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日8.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承诺书(采购人):我方参与(项目名称)包号(项目编号:)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现承诺如下:我方承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若我方以上承诺不实,自愿承担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法律责任。承诺人:(供应商名称、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日9.竞争性磋商响应声明书(采购人名称):我方(供应商名称),就参加采购项目包号(采购项目编号:)磋商事宜,在此郑重声明:1.我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全部真实有效;2.我方近3年来无违规违法经营受到责令停产(或停止经营)、吊销生产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举行听证会的)等行政处罚的情形存在;3.我方无财产被查封、冻结或处于破产状态或严重亏损状态等情形存在;4.我方承诺在磋商过程中,保证不予其他单位恶意串通,不出让磋商资格,不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不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磋商小组成员行贿;5.我方在提交响应文件时,未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以上声明若有违反,一经查实,我方愿意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相应处罚,并愿意承担由此带来的法律后果。特此声明!声明人:(供应商名称、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日期:10.联合体协议书(如有)(所有成员单位名称)自愿组成(联合体名称)联合体,共同参加(项目名称)采购项目投标。现就联合体投标事宜订立如下协议。1.(某成员单位名称)为(联合体名称)牵头人。2.联合体各成员授权牵头人代表联合体参加投标活动,签署文件,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进行合同谈判活动,负责合同实施阶段的组织和协调工作,以及处理与本招标项目有关的一切事宜。3.联合体牵头人在本项目中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的一切事宜,联合体各成员均予以承认。联合体各成员将严格按照磋商文件、响应文件和合同的要求全面履行义务,并向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4.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如下:。5.本协议书自所有成员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之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6.本协议书一式份,联合体成员和采购人各执一份。注:本协议书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由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授权委托书。联合体牵头人名称:(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联合体成员名称:(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联合体成员名称:(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年月日11.磋商保证金说明: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未要求供应商提交磋商保证金的,供应商无需提交。磋商保证金缴纳凭证复印件粘贴处附件1:提供供应商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证明说明:1.提供供应商基本存款账户信息。附件2:磋商担保函(如有)二、享受政府采购优惠政策的证明材料1.中小企业声明函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采购人名称)的(项目名称)包号采购活动,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盖章)日期:年月日说明:(1)填报前请认真阅读《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号)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相关规定。(2)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响应文件其他地方与《中小企业声明函》数据不一致的,以《中小企业声明函》为准。(3)供应商符合享受小微企业政府采购优惠政策条件的,必须填报服务商的全部数据,未按要求提供、填报的,不享受报价扣除优惠政策。供应商以联合体磋商,且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必须填报全部服务商的数据,未按要求提供、填报的,不享受报价扣除优惠政策。以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供应商,只填写服务商为小微企业的数据,未按要求提供、填报的,不享受报价扣除优惠政策。(4)横线以下只做填报说明,响应文件可不要。2.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从业人员人,其中残疾人人,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采购人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由本单位提供服务。......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单位名称:(盖单位章)日期:年月日说明:(1)填报前请认真阅读《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2)供应商属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必须填报有关数据,未按要求提供的,不享受报价扣除优惠政策。(3)横线以下只做填报说明,响应文件可不要。3.监狱企业证明说明:(1)填报前请认真阅读《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的规定。(2)证明文件无格式要求,由出具监狱企业证明的单位自行拟定,出具证明的单位应符合“供应商须知”第3.4.2.3条款的规定。(3)供应商属于监狱企业的,未按上述要求提供的,不享受报价扣除优惠政策。4.强制采购或者优先采购产品的证明材料说明:(1)本服务项目包含货物的,所供产品属于《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品目清单》中产品的,应当按供应商须知第3.4.1条款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2)属于第四章规定的强制节能产品的,供应商未按上述要求提供相应证明材料,按无效响应文件处理。5.创新产品或创新服务明细表包号/序号产品名称品牌规格型号产地及厂家数量单价总价创新产品或创新服务价格合计: 说明:1.供应商如实填写表格,如不涉及可予以删除。2.供应商投标产品包含创新产品或创新服务,填写此表后必须提供《山西省创新产品和服务推荐清单》的扫描件或截图。单位名称:(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签章)年月日三、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证明材料(如有)第二部分商务技术文件一、竞争性磋商响应函(采购人):我方已仔细研究了(项目名称)包号的磋商文件(政府采购项目编号:)的全部内容,知悉参加磋商的风险,我方承诺接受磋商文件的全部条款且无任何异议,决定参加贵单位组织的本项目磋商。一、我方的磋商报价为人民币(大写)元(¥);合同履约期限为,磋商有效期为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日起日历天。二、我方承诺除商务和服务(技术)偏离表列出的偏离外,我方响应磋商文件的全部要求。三、我方愿意向贵方提供任何与本项采购有关的样品、数据、情况和技术资料。若贵方需要,我方愿意提供我方作出的一切承诺的证明材料。四、我方承诺在磋商文件规定的磋商有效期内不撤销响应文件。五、我方承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保证在获得成交资格后:1.在收到成交通知书后,在成交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采购人签订合同;2.在签订合同时不向采购人提出附加条件;3.在合同规定期限内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4.按照磋商文件规定和标准向贵方交纳采购代理服务费;5.按照磋商文件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六、我方完全理解并同意磋商文件中有关不退还磋商保证金条款所规定的情形。七、我方完全理解最低报价不是成交的唯一条件,并尊重磋商小组的评审结论和成交结果。八、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响应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1.3.2条款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否则,愿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九、(其他补充说明)。十、有关本项目的所有函电,请按下列地址联系:供应商:(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开户银行:帐号:日期:年月日二、磋商报价一览表采购项目编号:供应商名称:序号项目名称(包号)磋商报价(元)合同履约期限备注磋商报价(大写):说明:1.磋商报价应按总报价填写,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2.“磋商报价一览表”以包为单位填写;3.有分包的,项目名称填写分包的项目名称,无分包的填写采购项目名称;4.本表所列各项数据与响应文件其他地方表述不一致时,以本表为准;供应商:(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日最终磋商报价一览表(该表无需装订在文件内,最终报价时提交)采购项目编号:供应商名称:项目名称(包号)磋商报价(元)合同履约期限磋商报价(大写):说明:1.磋商报价应按总价填写,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2.“磋商报价一览表”以包为单位填写;3.有分包的,项目名称填写分包的项目名称,无分包的填写采购项目名称;4.本表所列各项数据与响应文件其他地方表述不一致时,以本表为准;5.仅委托代理人签字的,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供应商:(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日三、商务条款偏离表供应商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序号文件条目号采购商务要求响应文件商务响应偏离偏离及其影响说明:1.本表只填写响应文件中与磋商文件有偏离的内容,响应文件中商务响应与磋商文件要求完全一致的,不用在此表中列出;如不提供此表,则视为供应商不满足磋商文件的所有商务要求条款,其响应文件无效。2.供应商必须据实填写,不得虚假响应,否则将取消其磋商或成交资格。供应商:(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日四、其他证明材料说明:1.提供供应商近3年完成的类似业绩证明材料;2.其他证明材料,非供应商的必备证明材料,仅作为评审的因素。1.供应商近3年完成的类似业绩证明材料近3年类似项目业绩一览表供应商名称:单位:万元年份项目名称采购人名称合同金额合同履约期限服务内容备注说明:1.提供开标之日起前三年的类似业绩证明材料。类似业绩是指与采购项目在服务类型、使用功能等方面相同或相近的项目;2.“合同金额”需提供合同复印件;3.供应商未按上述要求提供、填写的,评审时不予加分。供应商:(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日五、技术文件说明:格式自定。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供应商须知第4.2.4条款规定的内容。六、服务要求偏离表供应商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序号文件条目号采购服务要求响应文件应答偏离偏离及其影响说明:1.本表只填写响应文件中与磋商文件有偏离的内容,响应文件中服务要求响应与磋商文件要求完全一致的,不用在此表中列出;如不提供此表,则视为供应商不满足磋商文件的所有技术要求条款,其响应文件无效。2.供应商必须据实填写,不得虚假响应,否则将取消其磋商或成交资格。供应商:(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日七、供应商认为有必要补充说明的事项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残疾人意外伤害保险涉及「招标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大同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