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泥 干燥基灰分 干燥基硫招标公告(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2025)



业务单位
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期次
北方202507

报单号
ZD_HBWFDC_202507_0007

交易方式
招标采购

业务场景
内贸直达

应单时间
2025-07-03 14:00:00 - 2025-07-03 15:00:00

当前状态
评标中

产品信息

产品名称

原产地

热值(Kcal/Kg)

硫分(%)

数量(吨)

最小应单量(吨)

最大应单量(吨)

价格类型

限价类型

最高限价

煤泥

2600.0000

1.8000

10000.0

10000.0

10000.0

到厂价

原煤限价

167.0元/吨

交割信息

需求单位

交货方式

运输方式

发站

到站

交货期起

交货期止

海勃湾发电厂

到厂交货

公路

--

--

1751558400000

1753891200000

质量指标

指标名称
单位
标准指标值
指标限值
应单必填
备注说明

收到基低位发热量
Kcal/Kg
2600.0



全水分
%
16.0
<=16.0


干燥基灰分
%
41.0
<=41.0


干燥基硫
%
1.8
<=1.8


软化ST

1500.0



交易规则

最高限价(元/吨)

报价次数

是否收取保证金

无效标认定规则

签约主体

公开

1

收取

--

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乌海发电厂

保证金政策

\n" + "

\n" + "

保证金类型\n" + "
支付方式\n" + "
收取标准\n" + "
收取金额(元)\n" + "
保证金收款单位\n" + "
保证金收款账号\n" + "
保证金支付开始时间\n" + "
保证金支付结束时间

投标保证金
线下支付
固定金额
83500.0
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乌海发电厂
15001726645052501450
2025-07-02
2025-07-03
\n" + "
\n" + "

交易说明

一、(一)经北方公司资审合格且满足下列条件的供应商方可报名参加采购交易: 1.参加交易的供应商必须具备煤炭销售资格,其中煤炭经销企业需提供有煤炭资源依托的证明材料。 2.参加交易的供应商必须为内蒙古当地注册企业。 (二)经北方公司及所属单位认定或正处于调查期内,存在以下情形的企业不得参与投标: 1.在北方公司系统内供煤过程中,存在窜矿拉煤、偷煤换煤、掺杂使假等商业欺诈行为的; 2.在北方公司系统内,存在采取非法手段对需方单位燃料供应各环节工作人员进行商业贿赂的; 3.在北方公司燃料招标中,存在恶意围标、串标的。 二、成交规则:“按照优先价格低、其次数量大、再次供应商动态评价等级、最后摇签确定的顺序进行排列。” 三、交易商需缴纳保证金(汇款附言标明投标报单编号并注明“燃料招标采购保证金”),交易商需在2025年7月3日11:00之前缴纳保证金。 四、公告及合同模板是本次招标重要附件,涉及相关考核内容、在途运输要求及其他事宜均在合同模板中详尽描述,在本公告内不做赘述,请投标人投标前仔细阅读合同模板。

相关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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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单附件
海电0703-2600-18-水16汽车煤泥公告.doc
赵鑫
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2025-07-02
海电0703-2600-18-水16汽车煤泥公告.doc

报单附件
海电0703-2600-18-水16汽车煤泥合同.doc
赵鑫
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2025-07-02
海电0703-2600-18-水16汽车煤泥合同.doc

报单附件
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燃料招标采购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docx
赵鑫
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2025-07-02
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燃料招标采购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docx

联系方式

联系人:赵鑫

联系电话:13474801199

1.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2.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3.乌海发电厂专场交易公告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方公司)计划对所属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乌海发电厂电煤进行电子专场交易,现进行公开招标,凡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均可参加。一、交易时间2025年7月3日14:00-15:00。二、交易资格(一)经北方公司资审合格且满足下列条件的供应商方可报名参加采购交易:1.参加交易的供应商必须具备煤炭销售资格,其中煤炭经销企业需提供有煤炭资源依托的证明材料。2.参加交易的供应商必须为内蒙古当地注册企业。(二)经北方公司及所属单位认定或正处于调查期内,存在以下情形的企业不得参与投标:1.在北方公司系统内供煤过程中,存在窜矿拉煤、偷煤换煤、掺杂使假等商业欺诈行为的;2.在北方公司系统内,存在采取非法手段对需方单位燃料供应各环节工作人员进行商业贿赂的;3.在北方公司燃料招标中,存在恶意围标、串标的。三、成交规则按照优先价格低、其次数量大、再次供应商动态评价等级、最后摇签确定的顺序进行排列。四、煤炭质量标准(表一)煤种低位发热量(Kcal/kg)全水(%)灰分(%)全硫(%)粒度(mm)灰熔点(℃)煤泥2600≤16≤41≤1.8-≥1500五、采购煤交易煤种、采购量及最高限价:最高限价及采购量(表二)交货地点煤种最高限价(元/吨)最小提报量(万吨)最大提报量(万吨)采购量(万吨)运输方式电厂煤场煤泥167≥1≤11汽运备注:1、结算依据以电厂化验结果为准。汽车运输交货方式为到厂交货,最高限价为一票到厂含税价。六、要求(一)供方所有承运汽车车辆,必须装有货箱可视功能GPS或可视北斗定位设备,供方应保证定位及视频功能运行正常,并将此设备接入电厂燃料监管中心,禁止未加装车辆拉运。(二)要求入厂煤粒径≤80mm,不符合要求的电煤拒收。(三)交易商需缴纳保证金(汇款附言标明投标报单编号并注明“燃料招标采购保证金”)保证金8.35万元,交易商需在2025年7月3日11:00之前缴纳保证金。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乌海发电厂账户信息:单位名称: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乌海发电厂纳税编码:91150300772232426Y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海海南区支行账号:15001726645052501450地址及电话:内蒙古乌海市海南区拉僧庙0473-4558185(四)在供供应商连续参与招标也可用等额的未支付煤款部分作为保证金。(五)保证金在中标或议标成功后,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未成交供应商按照《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燃料招标采购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规定无息退还保证金。(六)成交结果公布后,若交易商选择弃标,或者电煤供应宽松时期连续5天或供应紧张时期连续3天不按发电企业调运要求供应且未签订合同的,视为弃标,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七)保证金详见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燃料招标采购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八)如出现线上议标的情况,供应商自议标发起后三日之内反馈相关结果,否则视为不接受议标。如接受议标,供应商需在招标网站完成供货确认函盖章上传,方能在合同期内开始履约。因供应商确认滞后导致合同实际履约期缩短造成的后果由供应商承担。(九)本标段在招标网站完成评标确认即视为合同已订立,对买卖双方形成法律约束,可在合同执行期内开始执行履约。(十)供方成交后1个自然日内提供煤源点向需方备案,煤源点如有变更,供方须在拉运前1个自然日对变更煤源点向需方备案。(十一)公告及合同模板是本次招标重要附件,涉及相关考核内容、在途运输要求及其他事宜均在合同模板中详尽描述,在本公告内不做赘述,请投标人投标前仔细阅读合同模板。七、其它以虚假手段获取交易商资格,如中标,取消中标资格,报价作废。如交易商违法,以法律部门的最终处理结果为准。八、合同履约执行期合同期:从2025年7月4日00:00起执行,至2025年7月31日24:00止。九、供应商在参与招标、保证金缴纳及竞标、竞价等事宜存有疑义,可及时联系北方公司燃料管理部咨询(业务咨询:全永军13947328348,监督:焦宇德18847132132),如所参与的电厂在保证金管理方面有未按公告内容执行的违纪行为,可向该电厂纪检部门如实反映情况。举报电话:固话0473-4558160手机13904733806。十、本公告解释权归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燃料管理部。监督电话:0471-6228433;监督电子邮箱:内网jubao_ranliao@kjl.nupc.com.cn;外网jubao_ranliao@126.com电煤采购订货合同合同编号:(2600/1.8/16)项目名称: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乌海发电厂电煤采购二0二五年内蒙古乌海市1、总则合同需方: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乌海发电厂合同供方:****合同签订时间:*年*月*日合同生效日期:*年*月*日合同签订地点:内蒙古乌海市海南区2、煤炭供需数量:数量(万吨)*月3、供煤质量3.1品种:煤泥3.2粒度:——。3.3煤质:入厂煤收到基低位发热量(Qnet,ar)10.87MJ/kg(2600千卡/千克);干燥基全硫(St,d)≤1.8%;干燥基灰分(Ad)≤41%;全水分(Mt)≤16%;干燥无灰基挥发分(Vdaf)≥31%;灰熔点软化温度(ST)≥1500℃。4、价格4.1一票到厂合同基础价:***元/吨(含税)(其中:不含税:***元/吨,增值税:**元/吨)。5、质价及兑现率考核办法5.1计价原则:先执行热值考核办法,再执行硫分考核办法。5.2合同兑现率考核办法:合同兑现率低于90%(不含90%)的,从最终结算煤款金额中扣除合同总金额的5%(单合同最大30万元),若结算煤款金额不足合同总金额的5%,不足部分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供煤过程中,实际供应量超过合同量的100%时,需提前与电厂沟通。在电厂许可的前提下,最大供煤量不应超过合同数量的110%,超过110%的部分将被视为无合同行为处理,拒绝支付超量部分煤款。如果确因非供应商原因造成合同兑现率低于90%,则根据实际情况,不再执行上述考核办法。合同执行期10天以下,需方日调运计划量如大于合同期内日均调运计划量,供方累计3次未达到合同期内日均调运计划量的90%,需方有权终止合同,如需方终止合同,并扣除供方全部履约保证金,需方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需方日调运计划量如小于合同期内日均调运计划量,不计入考核次数。合同执行期10天及以上,需方日调运计划量如大于合同期内日均调运计划量,供方累计5次未达到合同期内日均调运计划量的90%,需方有权终止合同,如需方终止合同,并扣除供方全部履约保证金,需方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需方日调运计划量如小于合同期内日均调运计划量,不计入考核次数。5.3由供方的违约行为给需方造成损失的,在考核保证金基础上,保证金不足以弥补需方实际损失的,需方保留通过诉讼要求供方赔偿所有实际损失的权利。5.4热值考核办法:以合同期入厂煤各批次热值加权平均后作为计价依据,Qnet,ar等于2600千卡∕千克(10.87MJ/kg)执行合同价,Qnet,ar>2600千卡∕千克(10.87MJ/kg),自2600千卡∕千克(10.87MJ/kg)起,每升高1千卡∕千克奖励(合同价÷合同热值)(四舍五入保留3位)元/吨,2200千卡/千克(9.20MJ/kg)<Qnet,ar<2600千卡∕千克(10.87MJ/kg),自2600千卡∕千克(10.87MJ/kg)起,每降低1千卡∕千克扣(合同价÷合同热值)(四舍五入保留3位)*2元/吨。Qnet,ar等于2200千卡/千克(9.20MJ/kg),执行单独、单批次一票到厂价(合同价-(合同价÷合同热值)(四舍五入保留3位)*400*2)÷2(四舍五入取整)元/吨(含税)结算。Qnet,ar<2200千卡∕千克(9.20MJ/kg),不计入合同期加权平均热值,采取单独、单批次结算,在一票到厂价(合同价-(合同价÷合同热值)(四舍五入保留3位)*400*2)÷2(四舍五入取整)元/吨(含税)基础上按照每降低1千卡∕千克扣(合同价÷合同热值)(四舍五入保留3位)*2元/吨进行考核。5.5硫分考核办法:以合同期入厂煤各批次硫分加权平均后作为计价依据,(st,d)≤1.8%不考核。1.8%<(st,d)≤2.1%,自1.8%起,每超0.01%扣0.2元/吨。2.1%<(st,d)≤2.4%,自2.1%起,在上述考核区间扣款基础上,每超0.01%扣0.4元/吨。(st,d)>2.4%,不计入合同期加权,采取单独、单批次结算,在执行上述考核区间扣款的基础上,自2.4%起,每超0.01%扣0.6元/吨。5.6全水分(Mt)考核办法:以当日入厂煤化验指标中的全水分值作为计价依据,(Mt)≤16%不做考核;16%<(Mt)≤18%,自16%起,每超0.01%扣0.03元/吨;(Mt)>18%,在上一区间考核基础上,自18%起,每超0.01%扣0.06元/吨5.7单批次入厂煤任意化验指标达到单批次结算控制数值时,本批次煤的其他指标均不列入合同期加权结算范围,热值、硫份等指标均采取单独、单批次结算。6、运输方式及交货地点运输方式:由供方负责汽车运输到厂。交货地点: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乌海发电厂煤场。7、煤炭质量验收7.1煤炭数量以需方到厂过衡数量为准。7.2质量验收以到厂检验结果做为结算依据。7.3供方有到现场监督的权利,但不能影响和干预质检单位采、制、化工作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下独立进行。7.4需方应在煤炭入厂后三个工作日内将化验报告单传至供方,如供方对需方化验结果有异议,供方须在接到化验单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提出复检申请,双方对需方留存备查样进行需方厂内复检,复检使用当批次原始测得水分作为唯一水分依据,以复检结果作为供需双方最终结算依据。若供方在收到需方化验结果三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复检申请,即视为供方同意需方化验结果作为结算依据。7.5需方留存备查煤样60天。超过60天双方没有争议或争议已经解决的,需方不再保存该备查样。7.6如供方存在窜矿拉煤、偷煤换煤、掺杂使假、以次充好、分层夹矸、恶意围标串标等弄虚作假行为,或供方采取非法手段对需方燃料供应各环节工作人员进行商业贿赂的,需方有权拒绝入厂,已卸煤场的需方有权处置且拒绝支付相应煤款。同时需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扣除供方交纳的全部履约保证金,并保留通过法律途径向供方索赔的权利。供方将列入北方公司燃料供应商黑名单。7.7因需方隶属于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受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管理,如供方在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所属任一电厂因违反合同条款或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相关规定,供方被列入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燃料供应商黑名单,需方有权终止此合同,并不承担违约责任。7.8供方所有承运汽车车辆,必须装有货箱可视功能GPS或可视北斗定位设备,供方须保证定位及视频功能运行正常,并将此设备接入电厂燃料监管中心,禁止未加装车辆拉运。需方对运输路线设置电子围栏,车辆出现视频影像资料缺失、中断或超出电子围栏等异常情况,供方须及时查明原因,提供具体说明。同时需方有权对异常车辆进行扣罚处置。7.9供方须从已备案煤源点拉运煤炭,否则需方有权拒绝入厂,由此给需方造成的影响及损失,由供方承担。8、结算及付款8.1本合同计价货币为人民币,供需双方应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结算开票及支付煤款。8.2原则上次月结清上月全部煤款;如遇特殊情况,最晚于次次月末结清全部煤款。需方根据资金回笼情况支付一定比例的承兑汇票。9、计划原则上双方按合同数量均衡兑现。10、违约责任10.1电煤运输过程中车辆的管理、人身安全责任以及发生交通运输事故产生的法律和经济责任和其它一切责任均由供方负责。10.2供方须按政府相关部门、电厂对车辆管理的要求拉运煤炭,否则由此造成相应罚款及责任由供方负责。10.3在电厂作业过程中由供方造成的一切不安全事件给电厂带来的经济损失和引起的法律纠纷均由供方负责。10.4供方司乘人员不服从现场管理人员指挥,违反有关规定,需方有权暂停拉运直至终止合同,所造成的一切责任由供方负责。10.5在履约过程中,如发生不安全事件,供方须及时解决处理。若处理不及时给电厂造成经济损失,将根据实际损失扣除履约保证金。如履约保证金不足以弥补损失,将从未结算煤款中扣除,同时需方保留通过诉讼要求供方赔偿实际损失的权利。如双方选择继续履约,供方需补足履约保证金。11、本合同生效条件及有效期11.1本合同生效须满足下列条件: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须经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委托)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合同专用章或公章。11.2合同签订时,供方应提供单位名称、纳税人识别码、开户行、银行帐号等相关信息,必须真实有效。11.3合同执行期:2025年7月4日至2025年7月31日11.4本合同一式肆份。11.5如出现同一供应商、同一煤种、合同期重叠的多份合同时,起始时间靠前的合同兑现率完成100%或合同到期,方可执行下一份合同。12、保密义务本合同中涉及的煤种质量指标、煤炭供应数量及价格均为供需双方需保密的信息,在合同有效期内及合同终止两年内,除政府及相关部门要求披露或法律另有规定外,合同任何一方均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其内容。因一方泄密而致另一方遭受损失,泄密方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13、合同争议的解决13.1本合同适用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13.2凡因与本合同有关而引起的一切争议,双方应本着友好合作的精神协商解决。若60天内双方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则应将纠纷提交合同签订地法院进行裁决。14、不可抗力:14.1如在供需双方履行合同期间及区域内因发生不可抗力(如战争、封锁、骚乱、沉船、铁路及航道阻塞以及火灾、水灾、恶劣天气等自然灾害)使合同无法正常履行时,双方毋须对不能正常履行合同负责。14.2发生不可抗力后,不能正常履行合同一方应第一时间将详情通知对方,并有义务尽量将损失降到最低。不能履行合同一方需提供事故所在地政府机关证明。14.3不可抗力解除后,供需双方是否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取消履行本合同,双方应本着相互谅解、互惠互利原则协商确定。15、其它15.1本合同只对供需双方具有法律约束,不针对任何第三方。除需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供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部分或全部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方,否则视供方违约。15.2本合同未尽事宜,供需双方可共同协商解决。15.3其他未约定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规定处理。15.4在合同履约过程中,供需双方均有权对本合同提出书面变更意见,对此供需双方应本着相互理解合作的精神进行协商,在双方未就变更意见达成一致及制作书面文件作为本合同有效组成之前,提出的变更意见不视为成立。16、履约保证金16.1由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乌海发电厂负责保证金的收取和管理。16.2供应商须根据招标公告规定向需方缴纳相应金额的履约保证金(保证金额度为:合同总金额*5%),单合同履约保证金上限为30万元。合同履约结束后未产生扣除保证金情形的,无息退还保证金。16.3供方连续参与招标也可用等额的未支付煤款部分作为保证金。16.4对于招标采购流标后,采取议价的方式签订合同的投标供方,保证金待签订的合同履约结束后未产生扣除保证金情形的,无息退还保证金。(以下无正文)17、签章需方: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乌海发电厂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委托代理人: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海海南区支行帐号:15001726645052501450税号:91150300772232426Y地址:内蒙古乌海市海南区拉僧庙电话:0473-4558185供方: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委托代理人:银行:税号:地址:账号:电话:附件8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燃料招标采购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采购保证金的管理,根据《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燃料采购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燃料采购细则》)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保证金的管理(一)保证金的收取1.招标电厂负责收取保证金。2.保证金收取标准。燃煤招标:按投标煤种最大提报数量×最高限价×5%收取(保证金上限为30万元)。如需调整保证金额度须经北方公司燃料采购工作小组会议决策后执行。运输招标:按投标最大提报运输数量×最高限价×10%收取(保证金上限为100万元)。如需调整保证金额度须经北方公司燃料采购工作小组会议决策后执行。3.参与投标的供应商在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内交付保证金,交付方式为银行汇款或应付款转为保证金。银行汇款:参与投标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将保证金交付到招标电厂提供的银行账户。应付款转为保证金:如招标电厂应付投标供应商款项大于保证金的,由投标供应商书面申请,招标电厂同意,由招标电厂将应付款转为保证金进行管理。4.招标电厂于投标前向北方公司燃料管理部报送《招标保证金收取情况表》。(二)保证金的退付1.未中标供应商保证金的退付。(1)银行汇款交付保证金的退付,招标结束后,招标电厂及时退付未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2)应付款转为保证金的退付。招标结束后,由招标电厂将该部分保证金转回应付款。第三条履约保证金的管理(一)履约保证金的收取1.招标电厂负责将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保证金超出部分随履约保证金一起退付。2.履约保证金收取标准燃煤招标:按成交数量×成交价格×5%收取(保证金上限为30万元)。如需调整保证金额度须经北方公司燃料采购工作小组会议决策后执行。运输招标:按成交数量×成交价格×10%收取(保证金上限为100万元)。如需调整保证金额度须经北方公司燃料采购工作小组会议决策后执行。(二)履约保证金的退付合同履行期满,按照燃料采购合同约定,由招标电厂根据供应商的履约情况办理保证金的退付。直接交纳保证金的,退还其保证金;以应付款转作保证金的,将保证金转回为应付款。(三)履约保证金的扣减和扣除1.投标供应商成交后,供应商弃标或未按电厂调运要求供应且不签订合同,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2.合同履行期满,因供应商原因无法完成合同兑现率要求,由招标电厂依据合同进行履约保证金的扣减或扣除。第四条保证金信息属于商业秘密,相关人员必须严格保密,如发生泄露保证金信息影响线上招标工作的进行,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第五条招标电厂负责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的管理工作。第六条燃料管理部将不定期对招标电厂保证金的管理进行检查,对于严重违反本细则违规使用保证金的电厂,将提请北方公司进行绩效考核。第七条招标电厂可根据本细则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第八条本细则由燃料管理部负责解释。第九条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线上招标采购保证金管理办法》(北方制度〔2021〕1号)同时废止。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煤泥 干燥基灰分 干燥基硫涉及「招标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