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执法类辅助性纳税服务招标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金湖县税务局2025)



国家税务总局金湖县税务局2025-2027年非执法类辅助性纳税服务项目采购公告

项目概况国家税务总局金湖县税务局2025-2027年非执法类辅助性纳税服务项目 JSZC-320831-JHYC-G2025-0016 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江苏政府采购网或者淮安市政府采购网 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5-07-23 09:00 (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JSZC-320831-JHYC-G2025-0016
项目名称:国家税务总局金湖县税务局2025-2027年非执法类辅助性纳税服务项目
预算金额:405.000000万元
最高限价(如有):405万元,投标报价超过最高限价的为无效报价。
采购需求:

国家税务总局金湖县税务局2025-2027年非执法类辅助性纳税服务项目,详细内容见本招标文件第五章。

合同履行期限:本项目服务期限为叁年,合同一年一签。中标人如能达到招标人的服务要求,次年可续签合同,不再进行招标,最多续签两次。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一)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六项条件
2.拒绝符合下述条件的供应商参加本次采购活动
3.供应商提供下列之一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本项目按照以下第 1 种方式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要求:
1.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
2.本项目通过以下第()种方式预留部分采购份额采购中小企业服务:
(1)本项目要求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为__%,其中小微企业所占比例应为__%(两项比例均应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
(2)本项目要求供应商进行合同分包,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为_%,其中小微企业所占比例应为_%(两项比例均应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
3.本项目为非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对小微企业报价给予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具体详见第三章评标标准。
注: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
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投标人资格要求以招标文件第六章第八条资质审查时投标人必须提交的资格证明文件为准。

(三)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本项目无特定资格

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自招标文件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地点:江苏政府采购网或者淮安市政府采购网
方式:苏采云
售价:0.00元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2025-07-23 09:00 (北京时间)
地点:“苏采云”政府采购交易系统网上开标大厅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1.本项目采用不见面电子投标。请供应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编制、提交投标文件,否则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供应商自负。
2.本项目无需投标保证金。
3.本项目仅采购非进口产品(注:本文件所称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
4.招标代理(下称代理人):招标人委托金湖易采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责代理本次招标的相关事宜。
5.招标代理费:参照苏招协【2022】002号文件规定标准的75%为此次项目的招标代理费,应在中标通知书发放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招标代理一次性缴纳招标代理费。此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中,不单独列项。
注:根据《关于在全市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全面推广应用数字人民币的通知》(淮协调办【2023】33号)要求,本项目代理费支付形式建议采用数字人民币支付:招标人(中标人)须在基本账户下开通数字人民币钱包(ID),向代理机构数字人民币钱包(ID)支付项目代理费。
6.根据省财政厅《关于更换全省政府采购交易系统C A数字证书和电子签章的通知》(苏财购〔2023〕101号),“苏采云”政府采购交易系统(以下简称苏采云系统)的CA数字证书、电子签章已更换为江苏省电子政务证书认证中心C A和方正国际软件(北京)有限公司电子签章。如果投标人通过苏采云系统参与政府采购项目,需要更换CA数字证书和电子签章。具体办理指南和操作手册见链接:http://www.ccgp-jiangsu.gov.cn/jiangsu/zlxz/ee/ee3a4bc5a3454aa2b0d9312230633ce9.html。
7.领取CA和办理电子签章,请至淮安市清江浦区深圳路16号淮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二楼13号CA办理窗口办理,具体联系方式见《苏采云系统供应商操作手册》(以下简称《操作手册》)、进行注册并按《操作手册》要求制作、上传电子投标文件。
8.有关本次招标的事项若存在变动或修改,敬请及时关注招标人(代理机构)在“淮安市政府采购网”“江苏政府采购网”发布的更正公告。

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单位名称:国家税务总局金湖县税务局本级
单位地址:江苏省淮安市金湖县神华大道203号
联系人:庞女士
联系电话:0517-86982034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如有)

单位名称:金湖易采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金湖县园林南路288号市民中心三楼北中庭业务一部
联系人:陈工
联系电话:15380660693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陈工
电话:15380660693

附件:
JSZC-320831-JHYC-G2025-0016采购文件.doc

公告概要:

公告信息:

采购项目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金湖县税务局2025-2027年非执法类辅助性纳税服务项目

品目
其他服务

采购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金湖县税务局本级

行政区域
金湖县
公告时间
2025年07月02日 09:06

获取招标文件时间
2025年07月01日至2025年07月23日每日上午:00:00 至 12:00下午:12:00 至 23:59(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招标文件售价
¥0

获取招标文件的地点
江苏政府采购网或者淮安市政府采购网

开标时间
2025年07月23日 09:00

开标地点
金湖不见面开标大厅二室

预算金额
¥405.000000万元(人民币)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陈彦锦

项目联系电话
15380660693

采购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金湖县税务局本级

采购单位地址
江苏省淮安市金湖县神华大道203号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19962218007

代理机构名称
金湖易采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地址
金湖县园林南路288号市民中心三楼北中庭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陈彦锦

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文件项目名称:国家税务总局金湖县税务局2025-2027年非执法类辅助性纳税服务项目项目编号:JSZC-320831-JHYC-G2025-0016招标人:国家税务总局金湖县税务局招标代理机构:金湖易采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日期:二〇二五年七月目录第一章投标邀请3第二章投标须知7第三章评标标准19第四章合同格式及条款23第五章项目采购需求31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39第一章投标邀请受国家税务总局金湖县税务局的委托,金湖易采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就国家税务总局金湖县税务局2025-2027年非执法类辅助性纳税服务项目进行“全流程不见面交易”采购,现邀请符合条件的投标人参加投标。项目概况:国家税务总局金湖县税务局2025-2027年非执法类辅助性纳税服务项目(项目编号:JSZC-320831-JHYC-G2025-0016)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江苏政府采购网或者淮安市政府采购网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5-7-23 9:00(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一、项目基本情况1.项目编号:JSZC-320831-JHYC-G2025-00162.项目名称:国家税务总局金湖县税务局2025-2027年非执法类辅助性纳税服务项目3.采购方式:公开招标4.预算金额:135万元/年,三年共计405万元。5.最高限价:405万元,投标报价超过最高限价的为无效报价。6.采购需求:国家税务总局金湖县税务局2025-2027年非执法类辅助性纳税服务项目,详细内容见本招标文件第五章。7.合同履行期限:本项目服务期限为叁年,合同一年一签。中标人如能达到招标人的服务要求,次年可续签合同,不再进行招标,最多续签两次。8.质量:合格。9.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二、投标人的资格要求(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六项条件;(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按照以下第1种方式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要求:1.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2.本项目通过以下第()种方式预留部分采购份额采购中小企业服务:(1)本项目要求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为__%,其中小微企业所占比例应为__%(两项比例均应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2)本项目要求供应商进行合同分包,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为_%,其中小微企业所占比例应为_%(两项比例均应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3.本项目为非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对小微企业报价给予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具体详见第三章评标标准。注: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三)拒绝符合下述条件的供应商参加本次采购活动:1.供应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2.凡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3.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的供应商不得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招标人(代理机构)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供应商在采购公告发布之日前的信用记录并保存,查询结果以网页打印的形式留存并归档。(四)供应商提供下列之一1.供应商法定代表人参加投标的,提供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按照示范格式要求)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2.供应商授权委托人参加投标的,提供授权委托书(按照示范格式要求)和受托人身份证。(五)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投标人资格要求以招标文件第六章第八条资质审查时投标人必须提交的资格证明文件为准。三、获取招标文件时间:自招标文件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地点:江苏政府采购网或者淮安市政府采购网方式:苏采云价格:0元四、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2025年7月23日9点00分地点:“苏采云”政府采购交易系统网上开标大厅五、开启时间:2025年7月23日9点00分地点:金湖县金湖不见面开标大厅二室六、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五个工作日。七、其他补充事宜1.本项目采用不见面电子投标。请供应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编制、提交投标文件,否则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供应商自负。2.本项目无需投标保证金。3.本项目仅采购非进口产品(注:本文件所称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4.招标代理(下称代理人):招标人委托金湖易采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责代理本次招标的相关事宜。5.招标代理费:参照苏招协【2022】002号文件规定标准的75%为此次项目的招标代理费,应在中标通知书发放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招标代理一次性缴纳招标代理费。此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中,不单独列项。注:根据《关于在全市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全面推广应用数字人民币的通知》(淮协调办【2023】33号)要求,本项目代理费支付形式建议采用数字人民币支付:招标人(中标人)须在基本账户下开通数字人民币钱包(ID),向代理机构数字人民币钱包(ID)支付项目代理费。6.根据省财政厅《关于更换全省政府采购交易系统CA数字证书和电子签章的通知》(苏财购〔2023〕101号),“苏采云”政府采购交易系统(以下简称苏采云系统)的CA数字证书、电子签章已更换为江苏省电子政务证书认证中心CA和方正国际软件(北京)有限公司电子签章。如果投标人通过苏采云系统参与政府采购项目,需要更换CA数字证书和电子签章。具体办理指南和操作手册见链接:http://www.ccgp-jiangsu.gov.cn/jiangsu/zlxz/ee/ee3a4bc5a3454aa2b0d9312230633ce9.html。7.领取CA和办理电子签章,请至淮安市清江浦区深圳路16号淮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二楼13号CA办理窗口办理,具体联系方式见《苏采云系统供应商操作手册》(以下简称《操作手册》)、进行注册并按《操作手册》要求制作、上传电子投标文件。8.有关本次招标的事项若存在变动或修改,敬请及时关注招标人(代理机构)在“淮安市政府采购网”“江苏政府采购网”发布的更正公告。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招标人信息名称:国家税务总局金湖县税务局地址:金湖县神华大道203号联系人:庞女士联系电话:0517-869820342.招标代理机构信息名称:金湖易采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址:金湖县园林南路288号市民中心三楼北中庭业务一部联系人:陈工联系电话:0517-869860013.项目联系方式联系人:陈工联系电话:15380660693第二章投标人须知一、总则1.适用范围招标文件仅适用于本次投标邀请中所述项目的采购。2.合格的投标人2.1满足第一章投标邀请中投标人资格要求的规定。2.2满足招标文件中实质性条款的规定。3.适用法律3.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规章和规定等。4.投标费用4.1投标人应自行承担所有与参与投标有关的费用。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招标人(代理机构)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4.2招标代理(下称代理机构):招标人委托金湖易采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责代理本项目的相关事宜。4.3招标代理费:参照苏招协【2022】002号文件规定标准的75%为此次项目的招标代理费,应在中标通知书发放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招标代理一次性缴纳招标代理费。此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中,不单独列项。注:根据《关于在全市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全面推广应用数字人民币的通知》(淮协调办【2023】33号)要求,本项目代理费支付形式建议采用数字人民币支付:招标人(中标人)须在基本账户下开通数字人民币钱包(ID),向代理机构数字人民币钱包(ID)支付项目代理费。二、招标文件5.招标文件由以下部分组成:5.招标文件由以下部分组成:5.1投标邀请5.2投标人须知5.3评标标准5.4合同格式及条款5.5项目采购需求5.6投标文件格式6.招标文件的澄清6.1任何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的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期十日前按招标公告中的通讯地址,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代理机构)。7.招标文件的更正或补充7.1在投标截止时间十五日前,招标人(代理机构)可主动或在解答投标人提出的澄清问题时对招标文件用更正公告的方式进行修正。7.2对招标文件的更正将在江苏政府采购网、淮安市政府采购网进行公告。更正公告将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参加本次投标的投标人都具有约束力。7.3为使投标人有足够的时间按招标文件的更正要求修正投标文件,招标人(代理机构)有权按照相关法定的要求推迟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日期。三、投标文件的编制8.投标文件的编制8.1投标人编写的投标文件应按招标文件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中的要求进行编写。8.2投标人编写的投标文件应包括资格证明文件、符合性证明文件、投标分项报价表、技术要求响应及偏离表、商务要求响应及偏离表、其他证明文件、投标函、开标一览表等部分。8.3如标书制作工具中格式和内容与“淮安市政府采购网”“江苏政府采购网”发布的招标文件不一致,请以“淮安市政府采购网”“江苏政府采购网”发布的招标文件为准。9.开标一览表9.1投标人必须按照招标文件中提供的开标一览表的规定格式完整、清晰、正确填写,不得自行增减内容。9.2开标一览表中不得填报有选择性报价方案,表中内容应与投标文件中的内容完全一致,如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内容为准。10.投标报价10.1报价为一次报价,于开标会议当场公布。10.2本项目不接受备选的投标方案或有选择的报价,只允许有一个报价。投标报价包括完成项目的全部费用,包含但不限于服务本身、保险、人工费、招标代理费、审计费、税金、设备、技术图纸资料、人员培训发生的所有交付使用过程中涉及到的其他一切费用,支付给员工的工资和国家强制缴纳的各种社会保障资金。招标文件未列明,而投标人认为必需的费用也需列入报价。10.3投标人的任何错漏、优惠、竞争性报价不得作为减轻责任、减少服务、增加收费、降低质量的理由。10.4.报价注意事项:10.4.1价格一律以人民币计算,以元为单位标准;10.4.2投标人报价时应充分考虑所有可能影响到报价的因素,一旦评标结束最终中标,如发生漏、缺、少项,都将被认为是中标人的报价让利行为,损失自负。11.技术要求响应偏离11.1投标人应对招标文件中的技术要求逐项作出响应或偏离,否则该投标将被拒绝。12.服务承诺12.1投标人的服务承诺应按不低于招标文件中服务要求的标准。13.投标保证金13.1本项目无需投标保证金。14.投标有效期14.1投标有效期为从开标之日起计算的九十天。投标有效期比规定短的将被视为非响应投标而予以拒绝。14.2在特殊情况下,招标人(代理机构)于原投标有效期满之前,可向投标人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这种要求与答复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如信件、传真或电报等。投标人可以拒绝接受这一要求而放弃投标,同意延长的投标既不能要求也不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同时受投标有效期约束的所有权利与义务均延长至新的有效期。15.投标文件的签署15.1投标人应严格按照投标人须知第8条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15.2投标文件应在投标人进行签章的位置进行电子签章。电子投标文件不得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应重新编制。四、投标文件的递交16.响应文件的递交及接收截止时间16.1投标人应当按照《操作手册》规定,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制作并上传电子投标文件。投标人应充分考虑到网络环境、网络带宽等风险因素,如因投标人自身原因造成的电子投标文件上传不成功的按照无效投标处理。16.2供应商上传的电子响应文件内容不清楚或不清晰的(含扫描件),造成无法评审或部分影响评审的,责任由供应商自负。16.3供应商上传电子响应文件的时间不得迟于投标邀请中规定的截止时间。16.4招标人(代理机构)可以按第7条规定,通过修改招标文件有权酌情延长响应文件接收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供应商的所有权利和义务以及供应商受制约的截止日期均应以延长后新的截止日期为准。17.投标文件被拒绝接收的情形17.1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后上传的电子投标文件。18.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18.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后可以对其修改或撤回,但这种修改和撤回,必须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18.2对于电子投标文件的修改,投标人可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其电子投标文件,具体操作方法见《操作手册》。18.3投标人不得在投标截止时间以后修改投标文件。投标人撤回电子投标文件,则认为其不再参与本项目投标活动。五、开标及评标19.1招标人(代理机构)将在招标公告中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公开开标。投标人应当按照《操作手册》规定,参加开标活动和在苏采云系统规定的时间内对投标文件进行解密。19.2开标仪式由招标人(代理机构)组织。苏采云系统将自动对项目进行开标,并宣布各投标人名称和投标价格。19.3投标人在开标过程中涉及到的投标文件解密、开标结果确认等工作,应按照《操作手册》规定执行。19.4投标人如果对开标过程和开标记录有疑义,应当根据《操作手册》规定提出,如苏采云系统中《开标记录表》宣布后5分钟内未提出的,视同认可开标结果。19.5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投标的投标人不足三家情况的,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按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三条条款进行处理。20.评标20.1评标组织20.1.1评标工作由招标人(代理机构)负责组织,具体评标事务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1)审查、评价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商务、技术等实质性要求;(2)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或者说明;(3)对投标文件进行比较和评价;(4)确定中标候选人名单,根据招标人委托协议直接确定中标人;(5)向招标人、财政部门报告评标中发现的违法行为。20.1.2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独立开展评审工作。20.2评标程序20.2.1投标文件的资格审查。20.2.1.1招标人将依法根据招标文件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20.2.1.2资格性审查: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文件、投标保证金等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人是否具备投标资格。20.2.1.3在进行资格性审查的同时,将在“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对投标人是否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情况进行查询,决定投标人是否具备投标资格。查询结果将以网页打印的形式留存并归档。20.2.1.4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在资格性审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1)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2)投标人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接受联合体的项目,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成员中任何一方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应用记录。20.2.2投标文件的符合性审查20.2.2.1评委会将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20.2.2.2如果投标文件实质上没有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评委会将予以拒绝,投标人不得通过修改或撤销不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性响应的投标。20.2.2.3评委会将对确定为实质性响应的投标进行进一步审核,看其是否有计算上或累加上的算术错误,修正错误的原则如下:(1)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为准。(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同时出现两种以上错误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20.2.2.4评委会将按上述修正错误的方法调整投标文件中的投标报价,调整后的价格应对投标人具有约束力。如果投标人不确认签字,其投标无效。未通过资格审查或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评审小组将在苏采云系统中告知未通过资格审查或符合性审查的原因,评审结束后,评审小组将不再告知未通过资格审查或符合性审查的原因。20.2.2.5投标文件的澄清20.2.2.5.1在评标期间,为有助于对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评委会有权要求投标人对其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进行澄清。但并非对每个投标人都作澄清要求。20.2.2.5.2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明显文字错误的内容,评委会可以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需要供应商进行澄清、说明和补正的,评委会将通过苏采云系统向供应商发出“澄清要求函”,接到“澄清要求函”的供应商应当按照要求在苏采云系统中提交“澄清响应函”并加盖CA电子公章。澄清、说明和补正的内容作为投标文件的补充部分,具体操作方式见《操作手册》。投标人的澄清、说明、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20.2.2.6接到评委会澄清要求的投标人如未按第20.2.2.5条的规定做出澄清,将视为放弃该权利,其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20.2.2.7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以其中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最低的参加评标;报价相同的,由评标委员会通过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一个参加评标的投标人,其他投标无效。使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招标人或招标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招标文件中将载明其中的核心产品,多家投标人提供的核心产品均为同一品牌相同的,按前两款规定处理。20.2.2.8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在符合性审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1)投标人在苏采云系统规定的时间内未成功解密电子投标文件的。(2)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上传电子投标文件的。(3)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含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报价的。(4)投标人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资格要求的。(5)投标人的报价超过了采购预算或最高限价的。(6)投标文件含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7)其他法律、法规及本采购文件规定的属无效投标的情形;(第五章“项目采购需求”中加“★”项为实质性条款不接受负偏离,不响应作无效标处理)(8)经查实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9)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加盖CA电子公章的。(10)未通过符合性审查的。(11)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将通过苏采云系统要求其在合理的时间内提供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12)本项目采购产品被财政部、国家发改委、生态环境部等列入“节能产品品目清单”“环境标志产品品目清单”强制采购范围,而投标人所投标产品不在强制采购范围内的。(投标产品如属于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品目清单范围内,投标文件中必须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该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图片)(本项目不涉及)(13)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在评标期间,出现符合专业条件的投标人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的投标人不足三家情形的,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20.2.2.9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废标,同时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1)符合专业条件的投标人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性响应的投标人不足三家的;(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3)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或最高限价的,招标人不能支付的;(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5)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或者招标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6)因苏采云系统故障原因造成开标不成功的。(7)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21.评审及中标21.1评委会将对通过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和比较。21.2评委会按招标文件第三章中公布的评标标准对每份合格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确定中标投标人,任何单项因素的最优不能作为中标的保证。22.评标过程的保密22.1在宣布中标结果之前,凡属于审查、澄清、评价、比较投标文件和中标意向等有关信息,相关当事人均不得泄露给任何投标人或与评审工作无关的人员。22.2招标人(代理机构)和评审委员会不向未中标的投标人解释未中标原因,也不公布评审过程中的相关细节。22.3评标委员会名单在开标前确定,并在招标结果确定前保密。22.4投标人在开、评标全过程中应保持通讯畅通,及时登录苏采云系统查阅、答复相关信息,并安排专人与招标人(代理机构)及评标委员会联系。6、定标及合同签订23.确定中标投标人23.1评委会根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对投标人进行综合评审,最终按综合评审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出3名中标候选人。23.2招标人应根据评委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认中标人。23.3招标人(代理机构)将在江苏政府采购网、淮安市政府采购网发布中标公告,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23.4中标人在合同签订前,如经查实从参加该中标项目之日起计算所参加的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有行贿犯罪记录的,招标人将取消其中标资格。24.中标通知书24.1成交结果公示结束且在无疑义情况下,招标人(代理机构)将通知中标人。24.2中标人在中标通知书发放后五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关交费手续,逾期未办理作自动放弃处理。中标人在中标通知书发放后五个工作日内必须递交与电子投标文件一致的纸质投标文件(印章齐全)正本一份,副本两份。24.3中标通知书将是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请中标人在成交结果公告届满之日起30日内,使用CA数字证书登录苏采云系统及时下载成交通知书。因系统存储空间有限,自成交结果公告届满之日起30日后,苏采云系统不再保证提供下载成交通知书服务,因未及时下载而造成的不利后果由成交供应商自行承担。24.4成交通知书对招标人及中标人同时均具法律效力。25.签订合同25.1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及澄清文件等均为签订合同依据。25.2中标人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将按财政部第87号令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如果中标人没有按照24条或25条的规定去做,招标人可取消其中标资格,在此情况下招标人可将标授予下一个中标候选人,或重新采购。26.货物和服务的减少26.1采购结束后,招标人若由于各种客观原因,必须对采购项目所牵涉的货物和服务进行适当的减少时,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可以按照招标采购时的价格水平做相应的调减,并据此签订补充合同。27.履约保证金无28.方案部分(如果本项目涉及的话)28.1本项目评标标准中的方案部分不采用暗标方式进行评审:28.2方案部分采用暗标方式进行评审的编制要求:方案内容、文字均不得出现投标单位名称、相关人员姓名和其他可识别投标人身份的字符、徽标、人员名称等内容,不得出现以前所承担过的项目名称,不得作任何标识或暗示该投标人单位名称或人员姓名的标记。方案部分上传地址在“苏采云”系统响应文件制作工具(政府采购客户端)的带有“暗”标志的评分项节点。本项目在评审过程中,只要有任一家供应商方案部分能够正常显示的,即视为“苏采云”系统方案部分暗标功能运行无故障。28.3方案部分采用暗标方式的,供应商需按28.2的要求编制方案。经三分之二评委认定,供应商未按28.2的要求编制方案的,按未提供方案处理。七、质疑处理29.质疑处理29.1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质疑;同时必须将质疑函的原件邮寄至招标人(招标代理)。未以书面形式提出、未邮寄质疑函原件、七个工作日之外以及匿名的质疑均不予受理。29.2上述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1)对招标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招标文件之日或者招标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2)对招标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招标程序环节结束之日起计算;(3)对中标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29.3质疑投标人是指直接参加本次投标活动的投标人,未参加投标活动的投标人或在投标活动中自身权益未受到损害的投标人所提出的质疑不予受理。29.4质疑投标人在法定质疑期内应当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招标环节提出质疑。29.5质疑函必须以参加投标的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签署本人姓名或印章)或授权代表[签署本人姓名或印章,应当同时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其办理质疑事项的授权书(授权中必须载明具体权限、期限和事项)]以原件送达的方式提交,未按上述要求提交的质疑函(含传真、电子邮件等),招标人(代理机构)有权不予受理。29.6质疑函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并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附上相关证明材料。否则,招标人(代理机构)不予受理。(1)质疑投标人的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2)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3)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实相关的请求;(4)事实依据;(5)必要的法律依据;(6)提起质疑的日期;(7)质疑函应当署名:应当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29.7招标人(代理机构)收到质疑函后,将对质疑的形式和内容进行审查,如质疑函内容、格式不符合规定,招标人(代理机构)将告知质疑人进行补正。质疑人应当在法定质疑期限内进行补正并重新提交质疑函,拒不补正或者超过法定期限后未重新提交质疑函的,为无效质疑,招标人有权不予受理。29.8对于内容、格式符合规定的质疑函,招标人(代理机构)将在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答复。29.9投标人提出书面质疑必须有理、有据,不得恶意质疑或提交虚假质疑。否则,一经查实,招标人有权依据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报请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对该投标人列入失信行为或不良行为记录名单,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30.节能、环保政策(本项目不涉及)根据《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要求,依据品目清单对获得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30.1节能产品(本项目不涉及)本项目(采购产品)被列入“节能产品品目清单”的,实行(优先采购/强制采购)。30.2环保产品(本项目不涉及)本项目中(采购产品)被列入“环境标志产品品目清单”的,实行优先采购。30.3本项目中实行“强制采购”的,需提供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确定的列入“参与实施政府采购节能产品认证机构名录”内的认证机构出具的、有效期内的该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电子件,未提供的作无效投标处理;实行“优先采购”的,在评分标准的“政策导向”处参与加分(详见第三章评标标准)。30.4节能、环保产品的品目清单按照《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执行。国家对品目清单进行调整的,按照最新调整的品目清单执行。31.政府绿色采购根据《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政府绿色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苏财购〔2023〕65号)的要求,落实政府绿色采购相关政策,具体如下:31.1本项目为货物类采购项目的,所提供的产品需综合考虑节能环保、节水、循环再生、低碳、有机等因素;本项目为物业、合同能源管理等服务类采购项目的,应在服务中加强绿色低碳管理。31.2本项目中涉及商品的包装应按照“财办库〔2020〕123号《关于印发《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通知》”执行,在供货、安装过程中能做到低碳物流、环保节约、提高资源利用率;涉及设备运维参考《绿色数据中心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财库【2023】7号文)执行。31.3本项目中涉及涂料、胶黏剂、油墨、清洗剂等挥发性有机物产品的,要执行国家和江苏省VOCs含量限制标准,优先使用低挥发性原辅材料,使用低VOCs含量的涂料、胶黏剂等。32.政府采购履约资金扶持政策成交供应商可凭政府采购合同办理融资贷款,详情请见江苏政府采购网“政采贷”专栏。32.1政府采购合同信用融资是为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题推出的一项融资服务举措,成交人可凭政府采购合同办理融资贷款。该贷款无需抵押、担保,按照双方自愿的原则提供便捷、优惠的贷款服务。详情请见江苏政府采购网“政采贷”专栏。32.2有融资贷款需求的成交人,与招标人在苏采云【合同在线签订】模块中进行合同在线签订时,【账户信息完善】的“是否融资”一栏中需选择“是”,同时完善收款账号信息和合同补充协议(融资账号)。第三章成交标准一、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委会仅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和比较。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小企业(含小型、微型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在评标时将获得优势,参加投标的中小企业,应当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声明函格式详见招标文件第六章示范格式。三、政府采购政策功能落实。(一)小微型企业价格扣除1.对于未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或者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给予小微企业报价2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1)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2)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2.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二)联合体及分包1.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2.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3.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招标人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4%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4.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同等对待,不作区分。(三)小微型企业1.投标人须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相应的《企业声明函》,详见招标文件第六章示范格式。2.企业标准请参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文件规定自行填写。(四)残疾人福利单位1.本项目对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2.残疾人福利单位需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详见招标文件第六章示范格式。3.残疾人福利单位标准请参照《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五)监狱和戒毒企业1.本项目对监狱和戒毒企业(简称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2.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需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投标文件中上传加盖出具单位公章的电子件)。3.监狱企业标准请参照《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六)对于同时属于小型、微型企业、残疾人福利单位、监狱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详见《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及《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四、评标委员会将依据下列评标标准进行评标,本评标标准的总分为100分。按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最终总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出3名中标候选人。总得分相同的,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总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由评标委员会通过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五、具体标准:序号评审项评审分项及分值评审要求1价格分(10分)投标报价(10分)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小数点保留两位):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10分。2商务分(30分)人员能力(20分)①本科学历人数9人以上(含9人)的得1分;11人以上(含11人)的得3分。本项最高得3分,没有或不能体现的不得分。②取得财会、税收、经济类、计算机相关专业学历人数9人以上(含9人)的得1分;11人以上(含11人)的得3分。本项最高得3分,没有或不能体现的不得分。③具有类似工作经验的人员人数9人以上(含9人)的得2分;11人以上(含11人)的得4分。本项最高得4分,没有或不能体现的不得分。④具备会计职称、税务师、计算机相关证书中一项的,每有一人得2分,最多得10分。本项最高得10分,没有或不能体现的不得分。(以上①②④项需提供证书扫描件及承诺书,格式自拟,同一人员不同证书不重复计分;③项需提供承诺书。均需加盖投标人CA电子签章,未提供不得分)业绩(6分)投标人自2022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承接过类似服务项目成功案例的,每提供一个得2分,本项最多得6分,没有不得分。(提供完整合同或者合同关键页,至少包含:项目名称、服务内容、合同签订时间、甲乙双方加盖印章页的扫描件,加盖投标人CA电子签章。同一服务对象不重复计分)企业实力(4分)投标人具备有效期内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45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的,每提供一个得2分,本项最高得4分,没有不得分。(提供证书扫描件,投标人签电子签章。证书须能够在全国认证认可公共服务平台上能够查询到相关信息,且在有效期内)3技术分(60分)人员管理方案(8分)人员管理制度非常规范,内容全面、完善、合理,可操作性高的得8分;人员管理制度基本规范,具有初步的人员招聘、绩效考评、奖惩管理等办法,具备一定可操作性的得5分;人员管理制度简略模糊、可操作性差的得2分。不符合项目需求或未提供方案的不得分。人员培训方案(8分)培训方案科学完善,能涵盖纳税服务各项培训需求,针对性强、可操作性高的得8分;培训方案较为完整,但未能涵盖纳税服务具体培训内容,针对性、可操作性一般的得5分;培训方案空洞,针对性、可操作性差的得2分。不符合项目需求或未提供方案的不得分。工作规范方案(8分)工作方案科学完善,能涵盖纳税服务各项工作规范要求,针对性、可操作性强的得8分;工作方案较为完整,但未能涵盖纳税服务各项工作规范,针对性、可操作性一般的得5分;工作方案空洞,针对性、可操作性差的得2分。不符合项目需求或未提供方案的不得分。现场管理运行方案(8分)现场管理制度规范,措施完善,责任分工明确的得8分;现场管理制度基本具备,措施较为完善,有责任分工的得5分;现场管理制度规范有缺失,措施过于简单,责任分工不明确的得2分。不符合项目需求或未提供方案的不得分。团队保障方案(6分)团队保障制度中供应商与服务人员权利义务清楚、责任明确,纠纷处理措施合理、可操作性高的得6分;供应商与服务人员权利义务较清楚、责任较明确,纠纷处理较合理、可操作性一般的得4分;供应商与服务人员权利义务、责任模糊,纠纷处理有所欠缺的得2分。不符合项目需求或未提供方案的不得分。信息安全保密方案(8分)信息安全保密方案考虑全面,科学完善,针对性、可操作性高的得8分;信息安全保密方案基本完整,针对性、可操作性一般的得5分;信息安全保密方案不完整,可操作性差的得2分。不符合项目需求或未提供方案的不得分。应急保障方案(8分)应急保障方案及措施完备详细,总体安排科学,考虑周全的得8分;应急保障方案及措施比较合理,主要情况考虑到位,能基本满足项目实施需要的得5分;应急保障方案及措施简单,操作性不强,很难达到项目实施需要的得2分。不符合项目需求或未提供方案的不得分。原业务衔接方案(6分)能够在合同签订之日起5天内,完全具备承接能力,人员全部到位,与前期业务无缝对接得6分;能够在合同签订之日起10天内,完全具备承接能力,人员全部到位,与前期业务无缝对接,得4分;合同签订之日起11—15天,才能完全具备承接能力,保障人员全部到位的得2分。不符合项目需求或未提供方案的不得分。注:1.以上所有要求提供的证明材料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扫描件加盖公章(电子公章)上传,用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制作并生成上传至苏采云平台,纸质文件不作为审查对象。2.投标人所提供的资格证明材料应真实、有效,招标人保留对投标人提供的资格证明材料进行核查的权利。如发现投标人提供虚假资格证明材料,履约保证金将不予退还,招标人有权终止合同。第四章合同格式及条款注:甲乙双方签订本项目合同时,本项目合同的主要条款,乙方必须实质性响应,乙方不得提出实质性的修改,专用条款将由甲方与乙方结合本项目具体情况协商后签订。一、合同主要条款一、服务时间:本项目服务期限为叁年,合同一年一签。乙方如能达到甲方的服务要求,次年可续签合同,不再进行招标,最多续签两次。二、服务地点:金湖县税务局指定工作地点。三、合同价款服务费总额为万元,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应由乙方缴纳或负担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自行承担。四、付款方式:本项目共安排4次付款,服务费用按服务季度支付。甲方在收到发票等合同约定资料后,进行核实。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自收到发票后30日内将资金以网银转账方式支付到乙方账户。第一季结束后的次月15号前凭乙方开具的正式发票支付服务费用,甲方支付乙方合同金额25.00%的款项;第二季结束后的次月15号前凭乙方开具的正式发票支付服务费用,甲方支付乙方合同金额25.00%的款项;第三季结束后的次月15号前凭乙方开具的正式发票支付服务费用,甲方支付乙方合同金额25.00%的款项;第四季结束后的次月15号前凭乙方开具的正式发票支付服务费用,甲方支付乙方合同金额25.00%的款项。甲方每次付款前,乙方应向甲方开具等额有效的增值税发票,甲方在收到乙方的发票后30日内予以付款。因发票问题而导致无法正常付款的,责任由乙方自己承担。五、履约保证金:无六、项目验收1.甲方依法组织履约验收工作。2.甲方在组织履约验收前,将根据项目特点制定验收方案,明确履约验收的时间、方式、程序等内容,并可根据项目特点对服务期内的服务实施情况进行分期考核,综合考核情况和服务效果进行验收。乙方应根据验收方案内容做好相应配合工作。3.对于实际使用人和甲方分离的项目,甲方邀请实际使用人参与验收。4.如有必要,甲方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乙方或第三方专业机构及专家参与验收,相关意见将作为验收书的参考资料。5.甲方成立验收小组,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对乙方的履约情况进行验收。验收时间、验收标准见招标文件验收内容。验收时,甲方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对每一项技术、商务要求的履约情况进行确认。验收结束后,验收小组出具验收书,列明各项标准的验收情况及项目总体评价,由验收双方共同签署。验收结果与采购合同约定的资金支付挂钩。履约验收的各项资料存档备查。6.验收合格的项目,甲方根据采购合同的约定及时向乙方支付合同款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甲方依法及时处理。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式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乙方在履约过程中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违规情形的,甲方将及时报告本级财政部门。二、合同草案条款(以最终签订合同为准进行公示)项目名称:国家税务总局金湖县税务局2025-2027年非执法类辅助性纳税服务项目项目编号:JSZC-320831-JHYC-G2025-0016甲方:国家税务总局金湖县税务局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甲乙双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金湖县税务局2025-2027年非执法类辅助性纳税服务项目(项目编号:JSZC-320831-JHYC-G2025-0016)公开招标采购结果及招标文件的要求,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一、乙方通过国家税务总局金湖县税务局2025-2027年非执法类辅助性纳税服务项目(项目编号:JSZC-320831-JHYC-G2025-0016)的公开招标,获得金湖县税务局非执法类辅助性纳税服务项目业务。二、合同有效期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即自__________至__________。三、国家税务总局金湖县税务局2025-2027年非执法类辅助性纳税服务项目(项目编号:JSZC-320831-JHYC-G2025-0016)中的下列文件应视为构成并作为阅读和理解本合同书的组成部分,即:1.合同主要条款和通用条款;2.报价表(总报价表和分项报价表);3.招标文件;4.投标文件(含投标人在评标期间递交和确认并经甲方同意的对有关问题的补充资料和澄清文件等,如果有);5.中标通知书;6.甲乙双方商定的其他必要文件。上述合同文件内容互为补充,如有不明确,由甲方负责解释。四、项目服务方式及服务人员基本要求1.乙方以其工作人员进驻甲方工作场所的方式,提供非执法类辅助性纳税服务人员17名,承担甲方委派的各项税费服务工作任务,主要包括:办税引导、咨询服务、自助服务等;非执法性办税服务事项的受理和办理;业务档案资料的整理;其他有关事项服务等。招聘、管理等均由乙方负责;业务培训由乙方按甲方要求完成。2.在合同履行期间,乙方需保证服务人员的数量,即17名服务人员。服务人员单方面与乙方解除合同的,乙方应提前15日告知甲方,并在上述人员离岗前安排临时人员予以补充。按规定要求调换服务人员的,乙方也应在5日内安排临时人员予以补充,临时人员工作超过3个月或者临时人员达到3人的,乙方应启动服务人员招录程序,对缺员进行补充招录。新招用人员应通过考核后方可上岗。3.乙方应根据甲方的工作目标制定内部管理规范并开展内部管理,具体职责包括:(1)明确各岗位工作职责,服从岗位安排。(2)制定人员招录、辞退、考评等制度。(3)督促服务人员遵守税务局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并对此制定奖惩措施。4.乙方服务人员在甲方工作期间,应严格依据《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办税服务厅规范化建设手册(修订版)》为基本工作规范,今后与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规定同步调整。部分工作没有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规范或规范不明确的,以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制定的其他规范为准。5.乙方服务人员在甲方服务期间的劳动管理、劳动争议等事项由乙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乙方服务人员与乙方发生的劳动争议一律与甲方无关。五、服务费条款1.服务费总额为万元,甲方根据考核验收结果按季度支付服务费,每季度结束后的次月15号前,凭乙方开具的与当季度结算金额等额有效的增值税发票支付服务费用。甲方在收到发票等合同约定资料后,进行核实。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自收到发票后30日内将资金以网银转账方式支付到乙方账户。2.服务时间不足一年的,按月折算。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应由乙方缴纳或负担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自行承担。3.每月度服务费=每月度服务费合同价中的基本服务费-应扣费用及违约金等(不足一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合同期满,最后一个月度服务费待全部交接工作圆满完成后30日内支付(扣除应扣费用及违约金等)。4.保障乙方服务人员基本权益,保证服务质量,乙方同意按以下标准支付服务人员工资,人均工资不低于元,其中,人均基本工资不低于元/月,考核奖人均不低于元/月。乙方承担服务人员管理责任,甲方有权监督乙方服务人员履行合同情况,以服务工作绩效考核的形式向乙方反馈服务人员工作情况。新进服务人员应经过培训合格后上岗,培训期间发放基本工资元/月。培训期满经考试合格后,开始发放考核奖。上述人均基本工资及考核奖,不包括乙方应为服务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服务人员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乙方应按时足额为服务人员缴纳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险费。乙方应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人社部门的规范性文件确定的标准为服务人员办理社会保险费登记、缴纳(含代扣个人应缴纳部分)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缴纳标准发生政策性调整的,乙方需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相应进行调整,相应增加的服务费由乙方承担。5.乙方在本合同期内应组织服务人员进行集中培训,培训内容为税收业务知识、系统操作和服务礼仪技巧等。培训费用由乙方承担。6.甲方每次付款前,乙方应向甲方开具等额有效的增值税发票,甲方在收到乙方的发票后30日内予以付款。因发票问题而导致无法正常付款的,责任由乙方自己承担。六、服务质量考核(一)管理实施要求1.在合同履行期间,服务人员若发生调换,乙方应对新招用人员基本素质进行考察,新招用人员试用期(三个月)满仍不能胜任的,甲方有权要求调换,同时按人数扣发乙方1000元/人的服务费用。2.服务人员有严重违反相关规章制度、严重失职或同时两处以上任职等情形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调换,并按次扣发乙方服务费用。(1)服务人员无正当理由迟到、早退,扣发乙方服务费用50元/人次;(2)服务人员未办理请假手续擅自离岗位超过半个小时的,以旷工处理。旷工半天(含)以下的,扣发乙方服务费用100元/次;旷工超过半天不到一天的,扣发乙方服务费用200元/次;旷工超过一天不到三天的,扣发乙方服务费用500元/次;旷工超过三天的,甲方有权将旷工人员退回乙方并扣发乙方服务费用1000元/次;(3)服务人员造成甲方固定资产及其他设备毁损,除责令乙方赔偿外,扣发乙方服务费用500元/次;服务人员造成甲方电脑软件故障,扣发乙方服务费用1000元/次;造成系统瘫痪等严重后果的,扣发乙方服务费用10000元/次;服务人员有违反甲方其他信息安全管理规定的,扣发乙方服务费用1000元/次;(4)服务人员遗失税收票证、发票的,除登报声明所需费用外,按税票发票份数扣发乙方服务费用300元/份;遗失其他税收资料的,扣发乙方服务费用200元/份;(5)服务人员发生业务办理差错的,视情节和补救情况扣发乙方服务费用500-2000元/次;(6)服务人员因服务态度问题造成纳税人缴费人投诉并查实的,扣发乙方服务费用2000元/次,同时甲方有权将该服务人员退回乙方;(7)服务人员泄露在办税服务厅工作期间知晓的被服务人员个人隐私、企业信息、涉及商业保密内容的扣发乙方服务费用5000元/次,并将该服务人员退回乙方;(8)服务人员有两处以上任职情形的,扣发乙方服务费用1000元/次,并将该服务人员退回乙方;(9)服务人员不服从或者不遵守乙方管理规定的,甲方有权责令其改正,并扣发乙方服务费500元/次,经甲方责令改正仍不改正的,甲方扣发乙方服务费用5000元/次,并将该服务人员退回乙方;(10)服务人员凡是在各级(省局、市委市政府、市局、县委县政府、县局等)营商环境考核通报和明察暗访中被发现违反工作纪律或现场管理相关要求的,以及被通报批评,考核扣分,造成社会影响,或者纳税人缴费人提出有效投诉的,甲方有权责令其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扣发乙方服务费用500元/次,经甲方责令改正仍不改正的,甲方扣发乙方服务费用5000元/次,并将该服务人员退回乙方。3.乙方不按规定的时间和标准发放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甲方有权责令整改,并扣发1000-5000元的服务费用。(1)乙方不按规定时间发放工资、缴纳社保的,迟延时间不超过15日(含)的,扣发乙方服务费用1000元;迟延时间超过15日不超过30日(含)的,扣发乙方服务费用2000元;超过30日以上的,扣发乙方服务费用5000元;(2)乙方不按规定的标准发放工资、缴纳社保费的,其实际发放总额低于标准不超过10%(含)的,甲方有权扣发乙方服务费用2000元;低于标准20%(含)的,扣发乙方服务费用5000元;无正当理由扣发服务人员工资,少缴社会保险费的,扣发乙方服务费用1000元/人。4.乙方及服务人员有本合同中未列举行为,给甲方造成物质上的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有关服务人员,并按次扣发乙方1000-10000元的服务费。(二)网络与信息安全规范标准1.乙方应当建立网络安全保密管理规章制度,并培训服务人员,确保不泄露税务部门及纳税人缴费人信息。2.乙方应当与服务人员签订涉税数据安全保密协议,定期开展网络安全培训,养成良好的信息安全习惯。3.服务人员电脑由甲方提供、安装以及设置,不得擅自变更,确保信息网络安全。4.服务人员提供服务时内外网必须物理隔离,禁止违规外连行为,禁止移动存储介质在内外网之间交叉使用。5.服务人员电脑应设置开机口令,且不得使用弱口令,密码根据甲方信息中心要求设置。6.甲方要求的重要信息必须及时备份于甲方提供的存储介质中。7.服务人员在日常工作过程中应遵守甲方终端安全管理及其他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要求。8.按照甲方的要求配合开展其他信息安全工作。以上要求,按月检查,发现问题,每次扣减服务费用1000元,出现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及泄密等重大问题,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扣除当月服务费用2%-3%。七、项目验收本项目每年安排12次验收,每月验收一次。1.验收总体要求:项目验收须进行全面检验。验收工作由甲方组织实施,乙方应配合完成验收工作,经甲方确认后进行项目验收。相关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如期完成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乙方应提出有效解决办法和措施,经甲方确认后实施,重大问题,须待问题完全解决后,由甲方重新确认后进行项目验收。2.验收依据:以《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办税服务厅规范化建设手册(修订版)》为验收依据,今后与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规定同步调整。部分工作没有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规范或规范不明确的,以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制定的其他规范为准。3.验收条件:服务期满之后,乙方可根据甲方相关标准流程,提出验收申请。按照要求提供非执法类辅助性纳税服务人员17名并通过甲方审核。达到了合同履约要求,符合政府采购合同约定。4.验收内容与流程:验收工作组听取乙方关于本项目的工作汇报。验收工作组检查本项目工作是否达到合同书的各项指标与要求。检查本项目工作中发现的缺陷及遗留问题的解决情况及系统运行等情况。八、不可抗力1.甲、乙双方如果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义务的延误或不能履行,不承担没收误期赔偿或终止合同的责任。2.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下列甲、乙双方无法控制、不可预见的事件,但不包括甲、乙双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以及其他甲方和乙方商定的事件。3.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受影响的一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另一方。除书面另行要求外,受影响的一方应尽实际可能继续履行其相应义务,以及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如果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时间持续20天以上的,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义务的协议。九、合同的解除1.甲方和乙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2.有权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当在违约事实或不可抗力发生之后三十天内书面通知对方提出解除合同,合同在书面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3.合同的部分和全部都不得擅自转让。4.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甲方可以解除合同:(1)对乙方有效投诉记录累计达3次/年,此处“年”按公历年计算;(2)在合同有效期内,被行业主管部门取消经营资格的;(3)在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擅自变更、转让、租借本次招标范围内的定点服务资格的;(4)乙方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5)乙方未按承诺的价格提供服务的;(6)乙方服务质量达不到甲方要求的;(7)所需服务事项发生重大改变,使乙方无法继续提供服务的(根据实际服务期限支付价款)。5.乙方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用任何不正当行为影响、干扰委托单位。一经发现可立即解除合同,同时提请有关部门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6.如果乙方破产、解散、清算、停业以及其他原因无法提供服务的,甲方可在任何时间以书面形式通知取消其本次招标范围内的定点服务资格。该行为将不损害或影响甲方已经采取和将要采取的任何行动和补救措施的权力。十、争议处置1.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本合同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如从协商开始30天内仍不能解决,可以按合同约定的方式提起诉讼。2.诉讼应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3.诉讼费除人民法院另有判决外,应由败诉方负担。4.在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诉讼部分外,本合同的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十一、合同生效及其它1.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盖章后生效。2.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未尽事宜,双方在不违背本合同的原则下协商解决,协商结果以书面形式记录在案,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十二、本合同一式六份,甲方、乙方各执二份,备案二份。甲方:乙方:单位盖章:单位盖章:签定日期:签定日期:注:甲、乙双方通过苏采云政府采购一体化平台签订电子合同,并加盖电子签章。第五章项目采购需求项目属性:服务类项目本章加“★”项为实质性条款不接受负偏离,不响应作无效标处理。一、项目概述为有效缓解金湖县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纳税服务资源不足的问题,拟通过政府采购方式选择有能力有资质的第三方服务机构承接部分纳税服务工作事项,以进一步提升工作效率,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更加方便、快捷、优质、高效的税费服务,助力优化税收营商环境。采购包采购标的最高限价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1国家税务总局金湖县税务局2025-2027年非执法类辅助性纳税服务项目人民币405 万元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二、服务内容供应商以进驻税务机关工作场所的方式,提供非执法类辅助性纳税服务,承担我局委派的各项税费服务工作任务,主要包括:办税引导、咨询服务、自助服务等;非执法性办税服务事项的受理和办理;业务档案资料的整理;其他有关事项服务等。招聘、管理等均由供应商负责;业务培训由供应商按招标人要求完成。三、服务要求(一)项目实施要求★1.在合同履行期间,供应商需保证提供非执法类辅助性纳税服务人员17名。2.为保障服务质量,供应商应当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合理确定服务人员工资标准、工作时间等,应当为服务人员办理必需的保险。3.服务人员单方面与供应商解除合同的,供应商应提前至少15日告知招标人,并在上述人员离岗前安排临时人员予以补充。按规定要求调换服务人员的,供应商也应在5日内安排临时人员予以补充,临时人员工作超过3个月或者临时人员达到3人的,供应商应启动服务人员招录程序,对缺员进行补充招录。供应商新招用人员应通过考核后方可上岗。供应商的服务人员在服务期间的劳动管理、劳动争议等事项由供应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供应商的服务人员与供应商发生的劳动争议一律与招标人无关。(二)内部管理职责要求供应商应根据税务部门的工作目标制定内部管理规范并开展内部管理,具体职责包括:1.明确各岗位工作职责,服从岗位安排。2.制定人员招录、辞退、考评等制度。3.督促服务人员遵守税务局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并对此制定奖惩措施。(三)项目工作规范要求以《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办税服务厅规范化建设手册(修订版)》为基本工作规范,今后与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规定同步调整。部分工作没有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规范或规范不明确的,以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制定的其他规范为准。(四)网络与信息安全规范要求1.供应商应当建立网络安全保密管理规章制度,并培训服务人员,确保不泄露税务部门及纳税人缴费人信息。2.供应商应当与服务人员签订涉税数据安全保密协议,定期开展网络安全培训,养成良好的信息安全习惯。3.服务人员电脑由招标人提供、安装以及设置,不得擅自变更,确保信息网络安全。4.服务人员提供服务时内外网必须物理隔离,禁止违规外连行为,禁止移动存储介质在内外网之间交叉使用。5.服务人员电脑应设置开机口令,且不得使用弱口令,密码根据招标人信息中心要求设置。6.招标人要求的重要信息必须及时备份于招标人提供的存储介质中。7.服务人员在日常工作过程中应遵守招标人终端安全管理及其他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要求。8.按照招标人的要求配合开展其他信息安全工作。以上要求,按月检查,发现问题,每次扣减服务费用1000元,出现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及泄密等重大问题,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扣除当月服务费用2%~3%。(五)供应商衔接工作要求本次中标的供应商须与原供应商做好以下衔接工作:1.运行衔接。本次供应商必须确保与原供应商做好所有前期准备工作,确保办税服务厅平稳运行,各类服务正常开展,不得出现服务中断、服务暂停以及服务质效下降等情况。2.制度衔接。本次供应商应建立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规范,并与原制度规范做好衔接,确保办税服务厅内部管理的稳定性和延续性。3.待遇衔接。由于办税服务厅工作必须保证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服务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服务人员保持稳定非常重要。在服务水平达到标准的前提下,本次供应商应保证在岗正常服务人员(不含试用期员工)人均薪酬待遇不低于前三年平均水平。本次供应商应采用合理合法的激励措施吸引原有优秀人员继续留用。4.技术衔接。本次供应商应确保承接原供应商未完成的各项业务工作,与原供应商做好沟通协调,妥善处理遗留问题,不得影响税务部门服务质量和对外形象。以上工作所发生费用均由本次供应商承担。(六)服务上线运行时间要求供应商须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合同,在签订合同后15日内完成人员招录,确保提供正常服务。具体业务交接时间供应商须与原供应商商定,必须与原供应商的服务无缝对接,确保办税服务厅服务不受影响,相关费用由供应商承担。本项目服务期限为3年。除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因素外,办税服务厅正常工作不得中断。如因可预见情况,可能影响办税服务厅正常运行的,供应商应提前48小时通知招标人。(七)服务人员要求供应商应制定服务团队管理制度,承担服务团队管理责任,供应商应另外安排1名人员在工作场所负责对服务人员进行现场管理。供应商应具备一定的项目团队储备实力,储备人员可以满足合同执行期间随时补充必需的人力资源,确保提供非执法类辅助性纳税服务人员17名。服务团队条件:1.熟悉电脑操作;2.具备较强的服务意识和良好的语言表达能力、沟通能力、记忆能力、心理承受能力和学习能力,普通话清晰;3.岗位配置合理,分工明确,工作负责,服从管理;服务团队上岗前由供应商组织培训,经测试合格后方能上岗。工作内容:承担我局委派的各项税费服务工作任务,主要包括:办税引导、咨询服务、自助服务等;非执法性办税服务事项的受理和办理;业务档案资料的整理;其他有关事项服务等。(八)人员培训要求1.集中培训。应根据新招录人员业务能力开展30-60天的集中培训,培训内容为税收业务知识、系统操作和服务礼仪技巧等。培训由供应商组织。2.岗前实习。人员岗前实习由招标人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实习内容为办税服务厅实习。3.业务提升培训。已上岗人员参加的各类业务提升培训,由双方分别安排,培训内容为税收新政策、财会知识及现场管理等。以上培训涉及到的各项支出(包含培训费用、培训期工资、实习相关费用、业务培训费用等)由供应商承担。四、项目验收本项目每年安排12次验收,每月验收一次。1.验收总体要求:项目验收须进行全面检验。验收工作由招标人组织实施,供应商应配合完成验收工作,经招标人确认后进行项目验收。相关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供应商应按照招标人要求,如期完成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供应商应提出有效解决办法和措施,经招标人确认后实施,重大问题,须待问题完全解决后,由招标人重新确认后进行项目验收。2.验收依据:以《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办税服务厅规范化建设手册(修订版)》为验收依据,今后与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规定同步调整。部分工作没有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规范或规范不明确的,以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制定的其他规范为准。3.验收条件:服务期满之后,供应商可根据招标人相关标准流程,提出验收申请。按照要求提供非执法类辅助性纳税服务人员17名并通过招标人审核。达到了合同履约要求,符合政府采购合同约定。4.验收内容与流程:验收工作组听取供应商关于本项目的工作汇报。验收工作组检查本项目工作是否达到合同书的各项指标与要求。检查本项目工作中发现的缺陷及遗留问题的解决情况及系统运行等情况。五、服务质量考核(一)管理实施要求1.在合同履行期间,服务人员若发生调换,供应商应对新招用人员基本素质进行考察,新招用人员试用期(三个月)满仍不能胜任的,招标人有权要求调换,同时按人数扣发供应商1000元/人的服务费用。2.服务人员有严重违反相关规章制度、严重失职或同时两处以上任职等情形的,招标人有权要求供应商调换,并按次扣发供应商服务费用。(1)服务人员无正当理由迟到、早退,扣发供应商服务费用50元/人次;(2)服务人员未办理请假手续擅自离岗位超过半个小时的,以旷工处理。旷工半天(含)以下的,扣发供应商服务费用100元/次;旷工超过半天不到一天的,扣发供应商服务费用200元/次;旷工超过一天不到三天的,扣发供应商服务费用500元/次;旷工超过三天的,招标人有权将旷工人员退回供应商并扣发供应商服务费用1000元/次;(3)服务人员造成招标人固定资产及其他设备毁损,除责令供应商赔偿外,扣发供应商服务费用500元/次;服务人员造成供应商电脑软件故障,扣发供应商服务费用1000元/次;造成系统瘫痪等严重后果的,扣发供应商服务费用10000元/次;服务人员有违反招标人其他信息安全管理规定的,扣发供应商服务费用1000元/次;(4)服务人员遗失税收票证、发票的,除登报声明所需费用外,按税票发票份数扣发供应商服务费用300元/份;遗失其他税收资料的,扣发供应商服务费用200元/份;(5)服务人员发生业务办理差错的,视情节和补救情况扣发供应商服务费用500-2000元/次;(6)服务人员因服务态度问题造成纳税人缴费人投诉并查实的,扣发供应商服务费用2000元/次,同时招标人有权将该服务人员退回供应商;(7)服务人员泄露在办税服务厅工作期间知晓的被服务人员个人隐私、企业信息、涉及商业保密内容的扣发供应商服务费用5000元/次,并将该服务人员退回供应商;(8)服务人员有两处以上任职情形的,扣发供应商服务费用1000元/次,并将该服务人员退回供应商;(9)服务人员不服从或者不遵守供应商管理规定的,招标人有权责令其改正,并扣发供应商服务费500元/次,经招标人责令改正仍不改正的,招标人扣发供应商服务费用5000元/次,并将该服务人员退回供应商;(10)服务人员凡是在各级(省局、市委市政府、市局、县委县政府、县局等)营商环境考核通报和明察暗访中被发现违反工作纪律或现场管理相关要求的,以及被通报批评,考核扣分,造成社会影响,或者纳税人缴费人提出司法救济的,招标人有权责令其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扣发供应商服务费用500元/次,经招标人责令改正仍不改正的,招标人扣发供应商服务费用5000元/次,并将该服务人员退回供应商。3.供应商不按规定的时间和标准发放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招标人有权责令整改,并扣发1000-5000元的服务费用。(1)供应商不按规定时间发放工资、缴纳社保的,迟延时间不超过15日(含)的,扣发供应商服务费用1000元;迟延时间超过15日不超过30日(含)的,扣发供应商服务费用2000元;超过30日以上的,扣发供应商服务费用5000元;(2)供应商不按规定的标准发放工资、缴纳社保费的,其实际发放总额低于标准不超过10%(含)的,招标人有权扣发供应商服务费用2000元;低于标准20%(含)的,扣发供应商服务费用5000元;无正当理由扣发服务人员工资,少缴社会保险费的,扣发供应商服务费用1000元/人。4.供应商及服务人员有本合同中未列举行为,给招标人造成物质上的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的,招标人有权要求供应商更换有关服务人员,并按次扣发供应商1000-10000元的服务费。(二)网络与信息安全规范标准1.供应商应当建立网络安全保密管理规章制度,并培训服务人员,确保不泄露税务部门及纳税人缴费人信息。2.供应商应当与服务人员签订涉税数据安全保密协议,定期开展网络安全培训,养成良好的信息安全习惯。3.服务人员电脑由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金湖县税务局提供、安装以及设置,不得擅自变更,确保信息网络安全。4.服务人员提供服务时内外网必须物理隔离,禁止违规外连行为,禁止移动存储介质在内外网之间交叉使用。5.服务人员电脑应设置开机口令,且不得使用弱口令,密码根据招标人信息中心要求设置。6.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金湖县税务局要求的重要信息必须及时备份于招标人提供的存储介质中。7.服务人员在日常工作过程中应遵守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金湖县税务局终端安全管理及其他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要求。8.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金湖县税务局的要求配合开展其他信息安全工作。以上要求,按月检查,发现问题,每次扣减服务费用1000元,出现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及泄密等重大问题,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扣除当月服务费用2%-3%。六、服务概况(一)服务时间:本项目服务期限为叁年,合同一年一签。供应商如能达到招标人的服务要求,次年可续签合同,不再进行招标,最多续签两次。(二)服务地点:金湖县税务局指定工作地点。(三)付款方式:本项目共安排4次付款,服务费用按服务季度支付。招标人在收到发票等合同约定资料后,进行核实。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自收到发票后30日内将资金以网银转账方式支付到供应商账户。第一季结束后的次月15号前凭供应商开具的正式发票支付服务费用,招标人支付供应商合同金额25.00%的款项;第二季结束后的次月15号前凭供应商开具的正式发票支付服务费用,招标人支付供应商合同金额25.00%的款项;第三季结束后的次月15号前凭供应商开具的正式发票支付服务费用,招标人支付供应商合同金额25.00%的款项;第四季结束后的次月15号前凭供应商开具的正式发票支付服务费用,招标人支付供应商合同金额25.00%的款项。招标人每次付款前,供应商应向招标人开具等额有效的增值税发票,招标人在收到供应商的发票后30日内予以付款。因发票问题而导致无法正常付款的,责任由供应商自己承担。第六章投标文件的组成和格式【正/副本】投标文件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投标人:年月日尊敬的投标人:请按照以下文件的要求格式、内容制作投标文件,并请编制目录及页码,否则可能将影响对投标文件的评价。投标文件格式中所有要求签字和盖章的部分只需加盖电子公章。一、投标函:关于采购项目(项目编号:)招标文件(包括更正公告,如果有的话)收悉,我们经详细审阅和研究,现决定参加本项目投标。同时,正式授权下述签字人(姓名和职务)代表(投标人单位名称),全权处理本次项目投标的有关事宜。1.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要求,我方愿以人民币(¥)的报价并按招标文件的规定要求提供所须货物及服务。2.我们接受招标文件的所有的条款和规定。3.我们同意按照招标文件第二章第14条的规定,本投标文件的有效期为从开标之日起计算的九十天,在此期间,本投标文件将始终对我们具有约束力,并随时被接受。如果我们中标,本投标文件在此期间之后将继续保持有效。如果在开标后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我们的投标保证金可被贵方没收。4.如果我们成交,为执行合同,我们将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我公司在经营活动中没有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6.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我方没有被“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7.我公司郑重承诺:我公司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8.我公司郑重承诺:我公司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六项条件。9.我们理解,你们无义务必须接受投标价最低的投标。同时也理解你们不承担我们本次投标的费用。10.我们同意向贵方提供贵方可能要求的与投标有关的任何证据或资料,并保证所提供的都是真实的、准确的。11.一旦我方中标,我方将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严格履行合同的责任和义务,并保证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时间内供货,完成项目的施工、调试、交付买方验收、使用。否则我们的履约保证金将被贵方没收。12.我们没有为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投标人名称(公章):地址:邮编:电话:传真:日期:年月日二、开标一览表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投标报价(大写)人民币 (小写)¥ 合同履行期限投标人名称(公章):注:1.此表为表样,表式不变。2.如果单价和总价不符时,以单价为准。3.价格应按照招标文件第二章第10条的要求报价。三、投标报价明细表(注:根据第五章项目采购需求填写)序号名称数量单位单价(元)总价(元)13年合计大写:人民币小写:¥序号名称数量单位单价(元)总价(元)13年合计大写:人民币小写:¥投标单位(必须盖公章):联系电话(必须填写):日期:年月日注:1.所有价格系用人民币表示。2.投标人的报价应包括人员、保险、税金、售后服务等所有费用,招标人不再支付任何其他费用。3.报价必须机打,手工填写按无效标处理。4.此表不够可复制放大。5.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填写单价与总价。四、投标人基本信息表一:投标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注册资金(万元)成立日期类型营业期限登记机关住 所注册号或社会信用代码经营范围备注投标人:(电子公章)表二:投标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开办资金经费来源举办单位住所有效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登记机关业务范围备注投标人:(电子公章)注:投标人为企业的,填写表一;投标人为事业单位的,填写表二。五、人员配备表序号姓名年龄学历专业职称相关证书(编号)拟任职务12345…注:具体按评分标准的要求提供。投标人:(公章)六、类似项目业绩情况表序号项目名称项目规模(内容)合同金额(万元)备注12345…注:后附合同等相关材料,具体按评分标准的要求提供。投标人:(公章)七、服务承诺(格式由投标人自定、加盖投标人公章)八、资质审查时投标人必须提交的资格证明文件(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六项条件;(承诺制,详见示范格式)(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提供下列任一项材料即可,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或者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本项无需提供):(1)企业声明函(详见示范格式四);(2)《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详见示范格式五);(3)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加盖出具单位公章的电子件)。注: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三)拒绝符合下述条件的供应商参加本次采购活动(承诺制,详见示范格式):1.供应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2.凡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3.“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的供应商不得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招标人(代理机构)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供应商在采购公告发布之日前的信用记录并保存,查询结果以网页打印的形式留存并归档。(四)投标供应商提供下列之一1.供应商法定代表人参加投标的,提供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格式按照示范格式一要求)和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身份证原件扫描件加盖公章);2.供应商授权委托人参加投标的,提供授权委托书(格式按照示范格式二要求)和受托人有效身份证(身份证原件扫描件加盖公章)。(五)本次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人参加投标(不是联合体即可)。注:1.以上所有要求提供的证明材料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扫描件加盖公章(电子公章)上传,用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制作并生成上传至苏采云平台,纸质文件不作为审查对象。如电子投标文件无法查阅上述所要求提供的证明材料的评审小组将以未提供证明材料取消其继续参加评审的资格。2.投标人所提供的资格证明材料应真实、有效,招标人保留对投标人提供的资格证明材料进行核查的权利。如发现投标人提供虚假资格证明材料,履约保证金将不予退还,招标人有权终止合同。3.上述相关原件,中标人必须在签订合同时提交招标人审查,中标投标人未能提供上述所有原件的,则取消其中标资格。九、涉及无效投标文件条款中投标人必须提供的证明文件(投标人参加投标时,按照招标文件相关要求提供材料)10、最终价格评审时投标人需提供的证明文件(请投标人仔细阅读招标文件评标办法及评分细则)十一、投标人认为有必要提供并说明的其他资料(格式由投标人自定,加盖投标人公章)十二、示范格式示范格式一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单位名称:地址:姓名:性别:年龄:职务: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为参与项目,签署上述项目的投标文件、进行招标、签署合同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宜。特此证明。投标人:(加盖公章)日期:年月日示范格式二授权委托书致(招标人名称):本授权书宣告:委托方:地址:法定代表人:受托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年月日所在单位:职务:身份证:联系方式:兹委托受托人代表我公司参加(招标人名称)组织的(项目名称)(项目编号:)采购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受托人有权在该招标活动中,以我单位的名义签署投标函和投标文件,与招标人协商、澄清、解释,签订合同书并执行一切与此有关的事项。受托人在办理上述事宜过程中以其自己的名义所签署的所有文件我公司均予承认。受托人无转委托权。委托期限:至上述事宜处理完毕止。投标人:(加盖公章)日期:年月日示范格式三承诺书我单位参加本次采购活动,不存在以下情形,承诺如下:(1)供应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2)凡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3)“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的供应商不得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投标人:(加盖公章)日期:年月日示范格式四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服务)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盖章)日期:注: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示范格式五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即,本单位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规定的划分标准,本公司为残疾人福利性企业。2.本单位参加(采购单位名称)的(采购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由本企业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注:本公司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投标人:(加盖公章)日期:年月日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不需提供此函。示范格式六履约保证金退还申请我单位中标了贵单位组织实施的项目名称(项目编号:)。目前,我单位已按招标文件规定履行完相关义务,符合保证金退还的条件,现向你单位申请退还我单位缴纳的本项目履约保证金元。招标人确认:(单位公章)申请单位:(单位公章)联系人:联系人:联系电话:联系方式(手机):时间:开户行及账号:示范格式七承诺书致(招标人名称):我公司参加贵单位组织实施的(项目编号:)采购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做出如下声明:1、我单位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我单位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我单位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我单位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我公司在经营活动中没有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6、我单位满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投标人:(加盖公章)日期:年月日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非执法类辅助性纳税服务涉及「招标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