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供水扩建提质改造招标公告(安徽省砀山水业有限公司2025)
砀山县城区供水扩建提质改造项目(EPC)
砀山县城区供水扩建提质改造项目(EPC)招标文件预公示
本招标项目砀山县城区供水扩建提质改造项目(EPC)已由审批机关批准,招标人为安徽省砀山水业有限公司,资金来源为自筹资金。建设规模:本次项目估算工程总投资约为44550.20万元,本项目具体建设内容、规模和进度由项目实施主体确认为准。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招标文件预公示。招标文件公示时间为:2025年07月03日至2025年07月07日。各潜在投标人可以在公示期内对招标文件的各项内容提出合理化建议。
提出建议的渠道和方式:
招标人:安徽省砀山水业有限公司
地 址:砀山县科技路桃源居二期
联系人:范经理
电 话:0557-8096998
招标代理机构:宿州皖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城东街道津浦村港口路东侧南翔恒泰(宿州)国际物流商贸城3区13#楼0301室
联系人:纪工
电 话:18900576060
电子邮件:99897024@qq.com
附件:
预公示文件-砀山县城区供水扩建提质改造项目(EP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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砀山县城区供水扩建提质改造项目(EPC)项目编号:招标文件招标人:安徽省砀山水业有限公司(盖单位章)招标代理机构:宿州皖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盖章)编制人:纪光顺(签字)审核人:李翔(签字)2025年07月目录目录.............................................................................................................................................................................I第一卷第一章招标公告(未进行资格预审)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二卷第五章发包人要求第六章发包人提供的资料第三卷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第一卷第一章招标公告砀山县城区供水扩建提质改造项目(EPC)招标公告1.招标条件本招标项目砀山县城区供水扩建提质改造项目(EPC)(项目名称)已由砀山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以关于砀山县城区供水扩建提质改造项目建议书的批复、砀发改投资〔2025〕4号(批文名称及编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安徽省砀山水业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自筹资金(资金来源),项目出资比例为100%,招标人为安徽省砀山水业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工程总承包进行公开招标。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2.1工程概况建设地点:砀山县境内建设规模:本次招标为砀山县城区供水扩建提质改造项目,项目包括水厂改造及扩建工程、市政供水管网改造提升工程、城市居民小区供水改造提升工程、调峰泵站建设、供水管网智能化提升工程等。本次项目估算工程总投资约为44550.20万元,具体包括:(1)水厂改造及扩建工程:拟对砀山县城北水厂进行改扩建;(2)市政供水管网改造提升工程:对超过使用年限、材质落后或受损失修的供水管网进行更新改造,对城区给水管网空白区进行建设给水管网保障供水安全,建设改造给水管网56.055km;(3)城市居民小区供水改造提升工程:改造小区内部给水管网382.16km、更换水表34599块、改造小区二次供水设施69座;(4)调峰泵站建设:在城区设置2处调峰加压设施;(5)供水管网智能化提升工程:对城区供水管网进行信息化建设、智能化改造,建立基于物联网的供水智能化管理平台(包含管网GIS综合应用系统、分区计量管理系统、管网巡查系统等),排查现状给水管网约450km、建设供水设施监测设备约240套。项目具体建设内容、规模和进度由项目实施主体确认为准。计划工期:730天(其中设计工期90日历天;施工工期640日历天)。质量标准:(1)设计质量标准:满足国家及地方相应现行规范要求;(2)工程质量标准:符合国家工程质量验收合格标准;招标控制价:本项目最高投标费率:100%,投标人投标费率超过最高投标费率的无效。其他:/2.2招标范围砀山县城区供水扩建提质改造项目(EPC)勘察、设计(服务内容包含并不限于初步设计、规划方案编制、地勘、测量、施工图设计、施工图审查及整体规划)、施工总承包直至竣工验收、质量缺陷责任期内的缺陷修复、保修期内的维修等相关工作。工程总承包范围以招标人需求及技术要点、经招标人审核确认和图审合格的施工图为准,同时招标人保留对上述所列内容作调整的权利,中标人须无条件服从招标人的调整。招标人保留因政府政策性调整或规划调整等原因对上述所列招标内容和规划方案作调整的权利,中标人须无条件服从招标人的调整。3.投标人资格要求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以下资质:(1)设计资质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有效的营业执照,具备有效的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设计综合资质或具备有效的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设计市政行业乙级及以上资质或市政行业(给水工程)乙级及以上资质。(2)施工资质须具有独立法人资质,①具备有效的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及以上资质(或具有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后颁发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甲级及以上资质),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②具备有效的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及以上资质(或具有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后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乙级及以上),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3.2拟投入本项目负责人资格要求:①施工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的资格要求:具备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且符合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规定,无在建工程。②设计负责人的资格要求:具备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执业资格或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水)执业资格。③投标人须提供为项目经理、设计负责人缴纳近期社保的证明或缴费明细(社保证明材料须加盖社保中心章或社保中心参保缴费证明电子专用章);拟派本项目的项目经理无在建项目,须投标企业承诺,格式自拟(在建工程定义:签订施工合同后且所承建的项目未完工的视为在建工程。已完工工程指拟担任工程项目经理(建造师)按设计要求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量,在本项目开标时间前经监理机构(如有)、建设单位书面盖章同意完工的工程)且必须保证常驻现场,如有在建项目,已中标的取消中标资格,没收投标保证金并网上披露。3.3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联合体成员企业(含联合体牵头人)不超过4家。联合体牵头人须是施工单位,承担设备采购、施工等工作内容,施工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须为施工单位人员,联合体其他成员须满足相应资质要求,承担各自工作范围内的内容,联合体各方必须签订联合体协议,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联合体其他方的主要权利和义务。如为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联合体投标的,网上报名、招标文件下载、投标保证金缴纳、投标文件编制、电子签章、上传、解密等工作均由其牵头人负责办理,其他成员方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即可。3.4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后审。3.5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招标项目投标(联合体成员之间除外)。4.招标文件的获取4.1获取时间: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至2025年月日09时00分。4.2获取方式: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安徽省宿州市)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http://ggzyjy.ahsz.gov.cn/szfront/)网上下载。4.3用ca锁登录如下地址http://60.171.247.212:8605/SZTPBidder/login2.aspx点击工程业务—》填写投标信息(填写投标信息点击“我要投标”按钮)--》招标文件领取—》点击“领取按钮”下载招标文件。(ca锁办理:企业办理企业信息库录入等相关业务请电话咨询CA办理机构,地址:宿州市政务中心五楼综合服务大厅(电话:0557-3030327)4.4招标文件价格:人民币0元整。5.投标文件的递交5.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25年月日09时00分,投标人应在截止时间前通过电子交易系统递交电子投标文件。5.2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将予以拒收。6.发布公告的媒介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安徽省.宿州市)(发布公告的媒介名称)上发布。7.投诉异议受理及投诉方式可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宿政办发(2019)13号等文件规定。投诉受理部门:砀山县水利局0557-8022186砀山县砀城镇新政路8.在线异议投标人如果针对此招标文件存在异议,可登录电子交易系统http://60.171.247.212:8111/TPBidder/memberLogin发起在线异议,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会在法定期限内做出答复。如对异议(质疑)处理有异议的,可登录电子交易系统http://60.171.247.212:8111/TPBidder/memberLogin发起在线投诉,行政监督部门会在法定期限内做出答复。9、联系方式招标人:安徽省砀山水业有限公司址:砀山县砀城镇旭日路联系人:范经理话:0557-8096998电子邮件:/招标代理机构:宿州皖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址: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城东街道津浦村港口路东侧南翔恒泰(宿州)国际物流商贸城3区13#楼0301室联系人:纪工话:18900576060子邮件:99897024@qq.com招标监督管理机构:砀山县水利局址:砀山县砀城镇新政路话:0557-80221862025年07月日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1.1.2招标人名称:详见招标公告地址:详见招标公告联系人:详见招标公告电话:详见招标公告1.1.3招标代理机构名称:详见招标公告地址:详见招标公告项目负责人:详见招标公告电话:详见招标公告1.1.4项目名称砀山县城区供水扩建提质改造项目(EPC)1.1.5建设地点砀山县境内1.2.1资金来源及出资比例自筹资金、100%1.2.2资金落实情况已落实1.3.1招标范围详见招标公告1.3.2计划工期计划工期:730日历天(其中设计工期90日历天;施工工期640日历天)。计划开工日期:/年/月/日计划竣工日期:/年/月/日1.3.3质量标准(1)设计质量标准:满足国家及地方相应现行规范要求;(2)工程质量标准:符合国家工程质量验收合格标准;1.4.1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独立法人资格;资质条件:详见招标公告财务要求:/业绩要求:/信誉要求:详见招标文件投标人拟派项目经理、设计负责人资格要求:详见招标公告其他要求:/1.4.2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详见招标公告1.5费用承担和设计成果补偿不补偿补偿,补偿标准:1.9.1踏勘现场不组织组织,踏勘时间:踏勘集中地点:1.10.1投标预备会不召开召开,召开时间:召开地点:1.10.2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时间: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方式:各潜在投标人对招标文件如有疑问,可以通过电子交易系统“提问”菜单发起提问。代理机构收到提问后会在规定时间通过电子交易系统线上回复。1.10.3招标人书面澄清的时间形式:通过电子交易系统网上发布,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随时关注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站答疑澄清栏。网址:http://ggzyjy.ahsz.gov.cn1.11.1招标人规定由分包人承担的工作/1.11.2投标人拟分包的工作不允许允许,分包内容要求:所有分包的任务必须得到招标人的认可后,方可进行分包,同时主体及关键性工作内容不得分包。分包金额要求:/对分包人的资质要求:投标人自行实施设计的,不得将工程主体部分的设计业务分包给其他单位。投标人自行实施施工的,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业务分包给其他单位。投标人分包需要经过建设单位同意,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1.12偏离不允许允许,允许偏离的内容、偏离范围和幅度2.1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资料标前答疑、招标文件澄清说明、补充通知等2.2.1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提出澄清(疑问、问题)的截止时间和形式时间:投标截止之日10日前形式:相关澄清(疑问、问题)要求应通过电子交易系统的“提问”菜单提交。2.2.2投标截止时间时间:2025年月日09时00分2.2.3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的时间所有潜在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有义务在“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ggzyjy.ahsz.gov.cn/”电子服务系统自行查询,无需回复确认。2.3.2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改的时间投标人自行关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安徽省.宿州市)网上信息,无需回复确认。3.1.1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资料见本招标文件其他部分约定3.2.4最高投标限价1、本工程招标控制价采用建安工程费率形式报价,建安工程费率(除含施工总承包费用外,还包括勘察费、设计费、工程量清单编制、工程量清单审核、第三方检测费、临时设施费、水体保持涉及费用等费用。不单独列项,不单独报价、不单独结算。),最高投标费率为100%。投标费率保留百分号前数字小数点后两位(**.**%)。2、中标人提供的完整的施工图经招标人和现场管理单位审核并送审图办审查合格后,由宿州皖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编制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交由招标人报送审计单位审计,审计后的审定价作为本项目的报价基数,本项目的工程总承包费用=造价单位编制并经审核后的造价金额×中标建安工程费费率。(如中标人所报费率为85%,则工程总承包费用=审定价×85%,暂列金额、暂估价、不可竞争费及税金不下浮,具体执行审计局相关规定。),并依此价格作为本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价款。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编制和工程造价审计均按照施工图出图当月《宿州市工程造价》建设工程市场价格信息主刊价格,宿州市没有的参照周边地区,信息价没有的材料按照市场询价列入)。3、甲方提出的设计变更及清单中缺项、漏项可做调整,其余一律不做调整。3.2.5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施工图审查、合同基准价编制等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包含在工程费用中,不单独列项。3.3.1投标有效期120天,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算。3.4.1投标保证金是否要求投标人递交投标保证金:☐不要求☑要求投标保证金的形式:第一类:□√银行转账□√银行电汇第二类:□√保函□√担保机构担保□√保证保险是否接受电子保函:☑是☐否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人民币50万元递交要求:(1)如采用第一类形式:①投标保证金的到账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②投标保证金应当从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出,转出保证金的账户与投标人投标文件提供的基本账户不一致的,视为未按招标文件规定要求递交投标保证金。③转入的开户银行及账号见本项目招标公告所示。(2)如采用第二类形式:中标候选人须在中标结果公示发布前将其开具至本项目的保函(或担保机构担保或保证保险)原件提交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且原件须与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扫描件一致,如存在未按规定提交或提交内容不一致,或发现弄虚作假的,招标人应当报监管部门依法处理。(3)如采用电子保函:采用电子保函形式的电子保函的支付费用应当从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出。申请电子保函请登陆:http://ggzyjy.ahsz.gov.cn/自主选择平台,电子保函推送至电子交易服务平台时间视同保证金到账时间。注意事项:(1)投标保证金交纳账号采用动态虚拟账号,项目招标失败后,3.4.1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交纳账号将会发生变化,请投标人参与后续招标时,注意勿将投标保证金错交至其他项目虚拟账号或前次公告账号。(2)如本项目前次招标失败,招标人退还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参与本次招标,须向本项目本次公告公布的投标保证金账号重新交纳投标保证金。(3)凡转账到其他项目虚拟账户或本项目前次公告账户的,投标保证金无效。(4)投标人参与本项目多个标段(包别)投标的(如分多标段/包别的),应该按标段(包别)分别递交投标保证金。未递交投标保证金的标段(包别),其投标无效。(5)电子保函从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官网http://ggzyjy.ahsz.gov.cn/的金融服务栏目下的保函平台购买,购买保函费用需从基本账户支出,电子保函数据到达服务平台时间视为保证金到账时间免收中小微企业投标保证金是否说明:关于中小微企业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认定。投标人符合免交投标保证金条件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有效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如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成员均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应按要求递交投标保证金。本项目所属行业:建筑业。(提示: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的单位,投标函第3条投标保证金金额可填写0元。)3.5.2近年财务状况近/年3.5.3近年发生的重大诉讼及仲裁情况/年3.6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不允许允许3.7.3签字或盖章要求投标文件按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内容规定签字和盖章4.2.2递交投标文件地点本项目采用不见面开标,递交方式为网上递交。4.2.3是否退还投标文件☑否□是5.1开标时间和地点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开标地点: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砀山县分中心。5.2开标程序解密时间:主持人宣布开始解密后30分钟(以电子交易系统解密倒计时为准);开标顺序:根据电子招标投标交易系统显示先后顺序开标。注:①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以前登录电子交易系统并保持在线,直到项目评审结束;②加密和解密须用同一数字证书。6.1.1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评标委员会构成:7人,其中招标人代表2人,专家5人;评标专家确定方式:依法确定。7.1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是☑否,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1-3名7.2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介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安徽省.宿州市)网址:http://ggzyjy.ahsz.gov.cn/szfront/公示期不少于3日7.4.1履约担保1.履约担保的金额:中标金额的2%(计算基数暂按工程总投资额*建安工程费中标费率)。2.履约担保的形式:保函(银行、电子、纸质)、电汇或现金、支票、保险等形式。若使用金融机构保函形式提供履约担保,必须是见索即付保函;若采用现金缴纳的,在退还时应退还保证金本金和银行同期存款利息。3.履约保证金的缴纳时间: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规定的形式、金额向招标人缴纳履约保证金。如使用金融机构保函形式提供履约担保,保函有效期不得少于项目规定工期;如工期延长,承包人须无条件顺延保函有效期。若不能按时提供的,将视为违约,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或终止合同并追究其违约责任等,并将相关违约行为报送监管部门,实施信用惩戒。4.履约担保退还方式:全部建设完成并验收合格后退还。注:属于联合体投标的,由联合体牵头人缴纳。7.4.2工程质量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形式:保函、电汇、转账、保险、现金等。8.1招标代理服务费(1)招标代理服务费:①收费标准:以控制价为计算基数按照差额定率累进法,按下表对应类别收费标准的62.311%收费。中标金额货物招标服务招标工程招标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1.5%1.5%1.0%100万元-500万(含500万元)1.1%0.8%0.7%500万元-1000万元(含1000万元)0.8%0.45%0.55%1000万元-5000万元(含5000万元)0.5%0.25%0.35%5000万元-1亿元(含1亿元)0.25%0.1%0.2%1亿元-10亿元(含10亿元)0.05%0.05%0.05%10亿元以上0.01%0.01%0.01%注:招标代理服务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例如:某工程招标代理业务中标金额为6000万元,计算招标代理服务费如下:100万元×1.0%=1万元(500-100)万元×0.7%=2.8万元(1000-500)万元×0.55%×=2.75万元(5000-1000)万元×0.35%=14万元(6000-5000)万元×0.2%=2万元合计收费=1+2.8+2.75+14+2=22.55(万元)②具体金额:298000.00元。③支付方:招标人中标人④支付方式:转账、现金。⑤支付时间:领取中标通知书前一次性缴纳。(2)工程量清单和最高投标限价编制费:①收费标准:以中标价为计算基数,分标段按照下列两个表中费率分别计算累计收取,每标段不足1000元的按照1000元最低标准收取,投标人在报价单中不单列,包含在投标总价中,招标人不再单独计量支付。计算结果有小数的,小数点后四舍五入,保留到个位。工程量清单编制收费:工程类型建筑工程安装工程中标金额(万元)100万以内4.8‰5.0‰200万以内4.3‰4.6‰500万以内3.8‰4.0‰1000万以内3.4‰3.6‰2000万以内3.0‰3.1‰5000万以内2.8‰2.9‰10000万以内2.5‰2.6‰10000万以上2.3‰2.4‰最高投标限价编制收费:工程类型建筑工程安装工程中标金额(万元)100万以内2.0‰2.1‰200万以内1.8‰1.9‰500万以内1.6‰1.7‰1000万以内1.4‰1.6‰2000万以内1.3‰1.4‰5000万以内1.2‰1.3‰10000万以内1.1‰1.2‰10000万以上1.0‰1.1‰②具体金额:/元。③支付方:招标人中标人④支付方式:转账、现金。⑤支付时间:领取中标通知书前一次性缴纳。9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9.1类似项目/9.2投标文件电子版投标时应提供电子版。份数:1份。包装要求:/。9.3原件不提供原件。投标人应在递交投标文件时按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投标人格式等)中的要求在投标文件中附复印件。(投标人自行对此次投标提供的所有资料和证明文件等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若弄虚作假被查实,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按规定接受相关处罚,如中标,中标结果无效。)9.4中标后须提交的投标文件份数纸质版4份9.5招标文件的解释权构成本招标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的,工程量以工程量清单为准;构成合同组成内容的,以合同文件约定内容为准。同一文件就同一事项的约定不一致的,以逻辑顺序在后者为准。按本款前述规定仍不能形成结论的,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人负责解释。10电子招标投标□否☑是,具体要求:符合招标文件11合同备档中标人应在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当天,需配合招标人及代理机构利用电子签章系统进行在线签订合同备案。12异议受理及投诉方式异议受理及投诉方式可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宿政办发(2019)13号等文件规定。13付款合同签订7日内拨付合同总价(扣除暂列金额)的30%预付款。按月支付施工工程款,每月支付已完成合格工程量价款的85%,竣工验收合格付至合同价的85%,审计结束后付至审定金额的97%,剩余3%质保金按双方约定质保金的预留方式支付。勘察设计费支付:施工图完成设计并提供审图合格证后,招标人向设计人支付勘察设计费的70%(以施工图预算价为基数计算);剩余的勘察设计费,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次性付清。14投标文件内容不一致的确认投标文件中的内容与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不一致的,以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为准;投标函与投标函附录不一致的,以投标函为准;小写数字与大写数字不一致的,以大写数字为准;其他内容不一致的,以不利于投标人的解释为准。15工程费造价编制说明1、编制依据:(1)依据经招标人审核批准且通过图审的施工图编制。(2)施工图审核通过后,招标人委托宿州皖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编制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编制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并由招标人委派审核单位审核。(3)执行水利部发布的水总[2024]323号《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及水利工程系列定额通知等文件。在项目造价编制过程中,计价规范或以上定额文件或造价管理文件等有更新时,按法律法规规范规定执行最新文件。(4)综合费、措施费按工程取费费率相应类别执行相关规定。(5)材料信息价以施工图审图合格证发出当月宿州地区建设工程市场价格信息主刊价格信息价为基准价,结算时钢材、商品砼、碎石、水泥、沥青混凝土、电线电缆按照施工期内信息价中的加权平均价格与基准价偏离±5%(不含±5%)以外予以调整,其他材料不予调整。信息价缺项的设备材料由跟踪审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共同进行市场询价进行确定,即设备、材料采购安装通过公开采购或询价等其他符合规定的方式,按实际采购价按实结算。(6)本项目税金采用增值税计算方式,执行相关“营改增”规定,增值税税率为9%,勘察设计税率6%。项目实施过程中,如有新政策按新的政策规定执行。(7)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计价规范或以上定额文件或造价管理文件或人工费文件等有更新时,按法律法规规范规定执行最新文件。16电子招标投标本项目由于采用全流程网上招投标,投标文件制作相对复杂制作过程需要一定耐心,请务必要按照投标人手册进行操作,如有疑问请咨询4009980000或0557-3030326。(1)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全部使用招标文件所要求的投标文件格式,生成的电子投标文件扩展名为加密的.SZTF。(2)在编制投标文件时,以招标人最后发出的电子招标文件和变更通知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为准进行投标文件编制。(3)投标人必须在本项目交易平台上传投标文件电子版。(4)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制作软件中将电子标书进行电子签章。不符合以上四项内容中任意一项要求,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可以按无效标处理。注:1、电子投标文件的提交是指投标人使用系统完成上传投标文件。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投标文件以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完成上传至系统的最后一份为准。2、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以交易系统显示的时间为准,逾期系统将自动关闭,未完成上传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3、各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格式“(一)投标函”中预留一个常用联系方式(手机号码),因投标人联系不上、没有及时登录系统、未完成远程网上询标等环节而无法接受评标委员会评审等情形的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4、投标人远程解密本招标项目的解密、询标等程序均采用远程方式进行,请各投标人在开标当天评标结束前不要离开电脑,按《投标人操作手册》提供的方法操作。需解密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在规定30分钟内(以电子交易系统解密倒计时为准)在宿州市不见面开标大厅自行解密,若超过30分钟视为解密失败,如因网络及投标人问题导致解密失败由投标人负责。询标(在CA系统澄清答复板块)时间不超过询标发起后15分钟,若超过15分钟,视为放弃解释权力,评委按不利于投标人解释处理。17报价说明1、投标人结合自身综合实力、市场行情、本项目具体特点和技术报价,报价不得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最高投标限价。2、建安工程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招标范围的相关费用、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施工组织及技术措施费、其他项目费、不可竞争费、税金、总承包服务费、设备主材费、辅材费等经审批后施工图纸内的全部费用,相关取费标准执行国家、安徽省及宿州市相关规定。3、对于受施工现场场地限制,需要另外寻找场地解决临时住宿、材料及设备堆放的,由此所产生的费用应包含在投标报价范围内,招标人不再另行承担该项费用。4、渣土外运(如有)及管理费,投标人自行考虑并包含在建安工程费投标报价内,招标人不支付关于此项任何费用。5、所有抽检、复检以及第三方检测等所涉及的全部费用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必须考虑在内,招标人不再另行支付。6、所有涉及本项目施工的与其他相关管理部门的协调及配合工作均由中标人负责协调配合招标人处理,与此有关发生的一切费用含在报价中,招标人不另行支付。7、本工程涉及新材料及新技术中标人应自行组织试验、检测、专家讨论会验证施工方案、技术、新材料,所需一切费用都包含在投标报价中,投标方中标后不得以任何理由索赔试验、检测费等相关费用。18相关政策要求1、根据宿州市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落实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宿治欠办〔2020〕15号)及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9部门《贯彻落实〈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人社发〔2022〕5号)文件要求,投标单位中标后必须依法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未按规定设立的,取消中标资格。2、根据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8部门《关于印发〈安徽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的通知》(皖人社发〔2022〕8号)及《关于进一步落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三方监管工作的通知》(宿人社秘〔2021〕229号)要求,施工总承包单位须到人社部门办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手续,如未按规定办理的,将视为放弃中标资格,没收其投标保证金。3、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参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通知》(皖人社秘〔2019〕12号)及《关于进一步落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三方监管工作的通知》(宿人社秘〔2021〕229号)文件执行。4、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形式:保函、电汇、转账、现金办理部门:砀山县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大队地点:砀城镇道北路15号联系人:李剑联系电话:156653699885.关于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执行《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通知》(建市[2020]84号文件)19信用要求投标人(含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公司、不含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存在以下不良信用记录情形之一,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发现的,其投标文件不予接收;在评审过程中发现的,不得推荐为中标候选人;中标公示期间发现的,不得确定为中标人:(1)投标人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2)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或拟派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被列入行贿犯罪档案的(投标人需按照本文件规定的格式出具《无行贿犯罪行为承诺函》);(3)投标人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的;(4)投标人被税务部门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5)投标人被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记录不良行为的。以上情形可通过“信用中国”(http://www.creditchina.gov.cn)、“信用宿州”(http://credit.ahsz.gov.cn/cms/infoPublicity/toInfoHongHeiMd.action)或其他指定媒介【国家税务总局网站(www.chinatax.gov.cn)、最高人民法院网站(www.court.gov.cn)、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www.gsxt.gov.cn)】查询,第(5)以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发布的为准。有限制期限的按规定期限执行,无限制期限的按投标截止时间前推12个月计算。1.总则1.1项目概况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工程总承包招标。1.1.2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3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4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5项目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1.2.1资金来源及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2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标准1.3.1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2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3质量标准: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投标人资格要求(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1.4.1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招标项目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1)独立法人资格;(2)资质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5)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6)项目经理的资格要求: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7)设计经理的资格要求: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8)施工经理的资格要求: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9)施工机械设备: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1.4.1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招标项目中投标。1.4.3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2)为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3)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4)为本招标项目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5)被责令停业的;(6)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7)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8)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受到行政处罚的(依据相关部门的处理决定及其处理效力和范围);(9)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10)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11)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12)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13)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14)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15)被国家税务总局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16)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的;(17)在近三年内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任项目经理有行贿犯罪行为的;(18)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1.4.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招标项目投标。1.5费用承担和设计成果补偿1.5.1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1.5.2招标人对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未中标人的设计成果进行补偿的,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给予补偿,并有权免费使用未中标人设计成果。1.6保密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7语言文字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1.8计量单位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1.9踏勘现场1.9.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1.9.2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1.9.3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1.9.4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1.10投标预备会1.10.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1.10.2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1.10.3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1.11分包1.11.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应当由分包人实施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投标人应当按照第五章“发包人要求”的规定提供分包人侯选名单及其相应资料。1.11.2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1.12偏离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2.招标文件2.1招标文件的组成本招标文件包括:(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2)投标人须知;(3)评标办法;(4)合同条款及格式;(5)发包人要求;(6)发包人提供的资料和条件;(7)投标文件格式;(8)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根据本章第1.10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2.2招标文件的澄清2.2.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纸质或数据电文形式,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2.2.2招标文件的澄清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安徽省.宿州市)公布,不再另行通知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澄清问题一经发布视为收到,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的,并且澄清内容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2.2.3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2.3招标文件的修改2.3.1在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招标人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2.2.2条规定的方式发布修改招标文件的内容。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且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相应推迟投标截止时间。2.3.2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在24小时内以纸质或数据电文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以网上形式发布修改内容的,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有义务在网上自行查询,无需回复。2.3.3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为准3.投标文件3.1投标文件的组成3.1.1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3)联合体协议书;(4)投标保证金;(5)承包人建议书;(6)承包人实施方案;(7)资格审查资料;(8)其他资料或原件复印件;3.1.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3.1.1(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3.2投标报价3.2.1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或其计算方法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3.2.2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须符合本章第4.3条的有关要求。3.3投标有效期3.3.1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有效期为120天。3.3.2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3.3.3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3.4投标保证金3.4.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3.4.2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3.4.3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3.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3.5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3.5.1“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其年检合格的证明材料(若有)、资质证书副本等材料的复印件。3.5.2“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等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5.3“完成的类似工程总承包项目情况表”、“完成的类似工程设计项目情况表”、“完成的类似施工项目情况表”,应附资料复印件应满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3.5.4“正在实施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复印件。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3.5.5“近年发生的重大诉讼及仲裁情况”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若有),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5.6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3.5.1项至第3.5.5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3.6备选投标方案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3.7投标文件的编制3.7.1投标文件应按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报价以费率的形式,以本条为准。3.7.2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3.7.3纸质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委托代理人签字的,投标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电子投标文件按《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及电子交易系统规定执行。盖单位章和(或)签字处,投标人均应加盖投标人单位电子印章和(或)法定代表人的个人电子印章/电子签名章。联合体投标的,除联合体协议书外,投标文件由联合体牵头人按上述规定加盖联合体牵头人单位电子印章和(或)法定代表人的个人电子印章/电子签名章,除招标文件格式特别要求除外。4.投标4.1投标文件的递交4.1.1投标截止时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1.2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网上递交。4.1.3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4.1.5逾期未上传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4.3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4.3.1在本章第4.1.1条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4.3.2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7.3条的要求签字或盖章。4.3.3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5.开标5.1开标时间和地点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5.2开标程序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l)宣布开评标过程中投标人注意事项。(2)宣布开标人、监标人、招标人代表等有关人员姓名。(3)公布投标人、核验投标保证金。(4)投标人远程解密、招标人解密。(5)展示投标价格。(6)进入初步评审以及技术评审阶段。(7)复会,宣布初步评审以及技术标评审情况,并由招标人通过电子开标系统抽取商务标评审有关指标。(8)进入商务标评审阶段。(9)复会,公布评审结果。(10)开标结束5.3开标异议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6.评标6.1评标委员会6.1.1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6.1.2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1)投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5)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6.2评标原则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6.3评标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7.合同授予7.1定标方式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7.2中标候选人公示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媒介公示中标候选人。7.3中标通知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按本章附表格式填写。7.4履约担保7.4.1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招标人书面认可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履约担保金额为中标合同金额的2%。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担保由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7.4.2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4.1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7.5签订合同7.5.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7.5.2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8.纪律和监督8.1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8.2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8.3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8.4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8.5投诉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9.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电子招标投标采用电子招标投标,对投标文件的编制、密封和标记、递交、开标、评标等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评标办法前附表条款号评审因素评审标准评标方法中标候选人排序方法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2.1.1形式评审标准投标人名称与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资质证书一致投标函签字盖章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单位章投标文件格式符合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联合体投标人提交联合体协议书,并明确联合体牵头人报价唯一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2.1.2资格评审标准营业执照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如为联合体,各方均提供)资质等级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财务状况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信誉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项目经理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设计负责人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其他要求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联合体投标人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2项规定2.1.3响应性评审标准投标报价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2.4项规定投标内容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1项规定工期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2项规定质量标准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3项规定投标有效期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3.1项规定投标保证金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4.1款规定权利义务符合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权利义务承包人建议符合第五章“发包人要求”的规定条款号条款内容编列内容2.2.1分值构成(总分100分)承包人建议书:30分承包人实施方案:30分资信业绩部分:4分投标报价:36分2.2.2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详见评分标准2.2.3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详见评分标准评分标准条款号评分因素评分标准2.2.4(1)承包人建议书评分标准(适用于包含设计的总承包,30分)设计工作大纲(5分)对本项目理解和建设条件认识的基础上提出的工作大纲可行,优4~5分,良3~4分,一般1~3分。整体规划设计思路(5分)投标人整体勘察设计思路是否清晰,优4~5分,良3~4分,一般1~3分。设计工作重点、难点分析(5分)分析深刻得当的得4~5分,其余酌情赋分。设计安全、保密等保证措施(5分)保证措施可行得4~5分,其余酌情赋分。设计进度保证措施(5分)措施合理且满足工程建设需要得4~5分,其余酌情赋分。合理化建议(5分)建议合理、可行得4~5分,其他酌情赋分。2.2.4(2)资信业绩评分标准(4分)企业类似项目业绩(2分)近5年(2019年1月1日以来,以签订施工合同为准)每有1个类似项目施工业绩得2分,最高得2分;(需提供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项目经理业绩(2分)近5年(2019年1月1日以来,以签订施工合同为准)每具有一个类似项目施工的施工项目经理业绩得2分,最高得2分;(需提供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2.2.4(3)承包人实施方案评分标准(30分)总体实施方案和目标(5分)对项目的(管理、采购、施工、安装、试运行等)质量、安全、进度、费用、合同、职业健康、环境保护、信息、沟通、风险、管理等的总体管理方案科学合理,具有可操作性,管理目标明确合理,并有相应的保障措施。优4~5分,良3~4分,一般1~3分,没有的0分。项目质量管理(5分)设立专职管理部门和专职人员;坚持以预防为主的原则,制定质量计划的依据、质量计划、质量控制与处置、项目质量改进措施等。优4~5分,良3~4分,一般1~3分,没有的0分。安全生产保证方案及创建安全生产标准化工地方案(5分)方案完整,措施得当且有针对性等,优4~5分,良3~4分,一般1~3分,没有的0分。项目进度管理(5分)有相应的项目进度管理制度和进度管理目标明确;制定项目控制性进度计划,分别为整个项目的总进度计划、分阶段进度计划、项目进度计划和单体进度计划、年(季)进度计划,等;制定实施进度计划的措施和进度计划的检查与调整措施科学合理。优4~5分,良3~4分,一般1~3分,没有的0分。项目采购管理分包方案(5分)制定项目采购计划及分包方案,项目采购及分包管理控制合理有效等。优4~5分,良3~4分,一般1~3分,没有的0分。施工组织设计(5分)主要包括对工程施工重点、技术关键点的理解和认识;安全度汛方案与措施、导流方案、冬雨季施工措施等,优4~5分,良3~4分,一般1~3分,没有的0分。2.2.4(4)投标报价评分标准投标报价(36分)报价不能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投标报价小于等于评标基准价(A)时得满分36分,投标报价高于评标基准价(A)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36%*100。评标基准价(A)的计算:所有有效投标报价去掉n个最高值和n个最低值后且在控制价的A1至A2之间的算术平均值即为评标基准价A。M≤5、n=0;5<M≤10、n=1;10<M≤20、n=2;M>20、n=3。(M为有效投标报价的数量)。有效投标报价指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报价。若所有投标人有效投标报价均不在招标人编制的最高投标限价的A1~A2范围内,则本次招标失败。若仅一名投标人有效投标报价在A1~A2范围内,则对该投标人进行合格性评审,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该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A1=1.0,A2=0.94。1.评标方法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的规定确定中标候选人顺序。2.评审标准2.1初步评审标准2.1.1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1.2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1.3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2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2.2.1分值构成(1)承包人建议书: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资信业绩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3)承包人实施方案:见评标办法前附表;(4)投标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5)其他评分因素: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2.2评标基准价计算评标基准价计算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2.3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2.4评分标准(1)承包人建议书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资信业绩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3)承包人实施方案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4)投标报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5)其他因素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3.评标程序3.1初步评审3.1.1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1项至第3.5.5项、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及投标文件格式中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3.1.2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1)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2)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3.1.3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3.2详细评审3.2.1每位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评标办法前附表对承包人建议书中的设计文件评审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1)按本章第2.2.4(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承包人建议书计算出得分A;(2)按本章第2.2.4(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承包人实施方案计算出得分B;(3)按本章第2.2.4(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报价计算出得分C;3.2.2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3.2.3投标人得分=A+B+C。3.2.4投标人最终得分为取所有评委的平均分(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3.2.5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应当否决其投标。3.3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3.3.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3.3.2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3.3.3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3.4评标结果3.4.1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3.4.2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合同1.1.1.1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发包人要求、价格清单、承包人建议书,以及其他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文件。1.1.1.2合同协议书:指第1.5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1.1.1.3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中标通知书随附的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等,是中标通知书的组成部分。1.1.1.4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1.1.1.5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1.1.1.6发包人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发包人要求的文件,包括招标项目的目的、范围、设计与其他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1.1.1.7价格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清单。1.1.1.8承包人建议书: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承包人建议书的文件。承包人建议书由承包人随投标函一起提交。承包人建议书应包括承包人的设计图纸及相应说明等设计文件。1.1.1.9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1.1.2.1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1.1.2.2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1.1.2.3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1.1.2.4承包人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指定代表承包人履行义务的负责人。1.1.2.5设计经理: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设计工作并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1.1.2.6施工经理: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施工工作并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1.1.2.7采购经理: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采购工作的人员。1.1.2.8分包人:指从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作,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1.1.2.9监理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属于国家强制监理的,监理人应当具有相应的监理资质。1.1.2.7总监理工程师:指由监理人委派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1.1.3工程和设备1.1.3.1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1.1.3.2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1.1.3.3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1.1.3.4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仪器装置、运载工具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1.1.3.5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1.1.3.6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1.1.3.7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为工程实施提供的施工设备。1.1.3.8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1.1.3.9永久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1.1.3.10临时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1.1.4日期、检验和完工1.1.4.1开始工作通知:指监理人按第11.1款通知承包人开始工作的函件。1.1.4.2开始工作日期:指监理人按第11.1款发出的开始工作通知中写明的开始工作日期。1.1.4.3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11.3款、第11.4款和第11.6款约定所作的变更。1.1.4.4完工日期:指第1.1.4.3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完工日期以合同工程完工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1.1.4.5缺陷责任期:指履行第19.2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具体期限在发包人要求中明确的包括根据第19.3款约定所作的延长。1.1.4.6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之日前28天的日期。1.1.4.7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1.1.4.8完工试运行:是指在工程完工验收前,根据第18.1款要求进行的试验。1.1.4.9完工验收:是指承包人完成了全部合同工作后,发包人按合同要求进行的验收。1.1.4.10国家验收:是指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法律、规范、规程和政策要求,针对发包人全面组织实施的整个工程正式交付投运前的验收。1.1.5合同价格和费用1.1.5.1签约合同价:指中标通知书明确的并在签定合同时于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金额。1.1.5.2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1.1.5.3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1.1.5.4暂列金额:指招标文件中给定的,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设计、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1.1.5.5暂估价:指招标文件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专业服务、材料、设备专业工程的金额。1.1.5.6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款。1.1.5.7质量保证金:指按第17.4.1项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1.1.6其他1.1.6.1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数据电文、电子邮件、会议纪要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1.6.2承包人文件:指由承包人根据合同应提交的所有图纸、手册、模型、计算书、软件和其他文件。1.1.6.3变更是指根据第15条的约定,经指示或批准对发包人要求或工程所做的改变。1.2语言文字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1.3法律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府规章。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发包人要求;(7)承包人建议书;(8)价格清单;(9)其他合同文件。1.5合同协议书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1.6文件的提供和照管1.6.1承包人文件的提供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向监理人提供承包人文件。合同约定承包人文件应批准的,监理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的设计文件的提供和审查按第5.3款和第5.5款的约定执行。1.6.2发包人提供的文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前期工作相关文件、环境保护、气象水文、地质条件等,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交给承包人。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文件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11.3款约定执行。1.6.3文件错误的通知任何一方发现了文件中存在的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另一方。1.6.4文件的照管承包人应在现场保留一份合同、发包人要求中列出的所有文件、承包人文件、变更以及其它根据合同收发的往来信函。发包人有权在任何合理的时间查阅和使用上述所有文件。1.7联络1.7.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1.7.2第1.7.1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的地点和指定的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1.8转让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让合同义务。承包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和义务全部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1.9严禁贿赂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0化石、文物1.10.1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和发包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1.10.2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1知识产权1.11.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完成的设计工作成果和建造完成的建筑物,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以及建筑物形象使用收益等其他知识产权均归发包人享有。1.11.2承包人在进行设计,以及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1.11.3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投标报价内。1.12文件及信息的保密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有关文件、技术秘密、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1.13发包人要求中的错误1.13.1承包人应认真阅读、复核发包人要求,发现错误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作相应修改的,按照第15条约定处理。对确实存在的错误,发包人坚持不作修改的,应承担由此导致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1.13.2承包人未发现发包人要求中存在错误的,承包人自行承担由此导致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1.13.3无论承包人发现与否,在任何情况下,发包人要求中的下列错误导致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1)发包人要求中引用的原始数据和资料;(2)对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功能要求;(3)对工程的工艺安排或要求;(4)试验和检验标准;(5)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无法核实的数据和资料。1.14发包人要求违法发包人要求违反法律规定的,承包人发现后应书面通知发包人,并要求其改正。发包人收到通知书后不予改正或不予答复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直至解除合同。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引起的承包人全部损失。2.发包人义务2.1遵守法律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2.2发出承包人开始工作通知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11.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始工作通知。2.3提供施工场地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及进场施工条件,并明确与承包人的交接界面。2.4办理证件和批件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发包人负责办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履行的各类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发包人应按时办理。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负责的有关设计、施工证件和批件,发包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2.5支付合同价款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专用合同条款对发包人工程款支付担保有约定的,从其约定。2.6组织完工验收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完工验收。2.7其他义务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3.监理人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3.1.1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其所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监理人在行使某项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而通用合同条款没有指明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未经发包人批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3.1.2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3.2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始工作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更换时,应提前14天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超过2天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3.3监理人员3.3.1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3.3.2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对承包人文件、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监理人的拒绝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3.3.3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在该指示发出的48小时内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3.3.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3.5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3.4监理人的指示3.4.1监理人应按第3.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项目管理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约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3.4.2承包人收到监理人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5条执行。3.4.3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其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监理应在临时书面指示发出后24小时内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人在24小时内未发出书面确认函的,该临时书面指示应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3.4.4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3.3.1项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3.4.5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3.5商定或确定3.5.1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3.5.2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24条的约定处理。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24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由此导致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4.承包人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4.1.1遵守法律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4.1.2依法纳税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4.1.3完成各项承包工作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3.4款作出的指示,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并对工作中的任何缺陷进行整改、完善和修补,使其满足合同约定的目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合同约定的工程设备和承包人文件,以及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施工、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4.1.4对设计、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以及工程的完备性负责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进度要求,编制设计、施工的组织和实施计划,并对所有设计、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以及全部工程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4.1.5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承包人应按第10.2款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4.1.6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承包人应按照第10.4款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4.1.7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4.1.8为他人提供方便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提供有关条件的内容和可能发生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4.1.9工程的维护和照管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完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完工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完工后移交给发包人。4.1.10其他义务承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4.2履约担保4.2.1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28天内将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需进行联合试运行的,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联合试运行通过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通过完工验收后7天内将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4.2.2如工程延期,承包人有义务继续提供履约担保。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延期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延期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4.3分包和不得转包4.3.1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4.3.2承包人不得将设计和施工的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也不得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4.3.3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作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4.3.4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工作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4.4联合体4.4.1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4.4.2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4.4.3联合体牵头人或联合体授权的代表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4.5承包人项目经理4.5.1承包人应按合同协议书的约定指派项目经理,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14天前将拟更换的项目经理的姓名和详细资料提交发包人和监理人。承包人项目经理2天内不能履行职责的,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4.5.2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按第3.4款作出的指示,负责组织合同工作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提交书面报告。4.5.3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单位章或由承包人项目经理签字。4.5.4承包人项目经理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4.6承包人人员的管理4.6.1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始工作通知之日起28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的项目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项目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格,以及设计人员和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状况。承包人安排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应相对稳定,更换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应取得监理人的同意,并向监理人提交继任人员的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项目经理的更换,应按照本章第4.5款规定执行。4.6.2承包人安排的主要管理人员包括项目经理、设计经理、施工经理、采购经理以及专职质量、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技术人员包括设计师、建筑师、土木工程师、设备工程师、建造师等。4.6.3承包人的设计人员应由具有国家规定和发包人要求中约定的资格,并具有从事设计所必需的经验与能力。承包人应保证其设计人员(包括分包人的设计人员)在合同期限内的任何时候,都能按时参加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监理人组织的工作会议。4.6.4国家规定应当持证上岗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有权随时检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核。4.6.5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连续超过3天的,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或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或前述人员未经监理人许可擅自离开施工现场连续超过3天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4.7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承包人应对其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4.8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4.8.1承包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4.8.2承包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设计、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4.8.3承包人应为其雇佣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环境,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4.8.4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其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4.8.5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4.8.6承包人应负责处理其雇佣人员因工伤亡事故的善后事宜。4.9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作。4.10承包人现场查勘4.10.1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及毗邻区域内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以及其他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并承担原始资料错误造成的全部责任,但承包人应对其阅读上述有关资料后所作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4.10.2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进行查勘,并收集除发包人提供外为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当地资料。在全部合同工作中,视为承包人已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4.11不可预见的困难和费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视为已取得工程有关风险、意外事件和其他情况的全部必要资料,并预见工程所有困难和费用。承包人遇到不可预见的困难和费用时,合同价格不予调整。4.12进度计划4.12.1合同进度计划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期限,编制详细的进度计划,包括设计、承包人文件提交、采购、制造、检验、运达现场、施工、安装、试验的各个阶段的预期时间以及设计和施工组织方案说明等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经监理人批准的进度计划称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承包人还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分项进度计划,报监理人批准。4.12.2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4.12.1项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监理人批准;监理人也可以直接向承包人作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指示,承包人应按该指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报监理人批准。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监理人在批复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4.13质量保证4.13.1为保证工程质量,承包人应按照合同要求建立质量保证体系。监理人有权对承包人的质量保证体系进行审查。4.13.2承包人应在各设计和实施阶段开始前,向监理人提交其具体的质量保证细则和工作程序。4.13.3遵守质量保证体系,不应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义务和责任。5.设计5.1承包人的设计义务5.1.1设计义务的一般要求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完成设计工作,并符合发包人要求。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供水扩建提质改造涉及「招标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安徽省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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