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废弃烟囱爆破拆除工程监理招标公告(广州市净水有限公司2025)



广州市净水有限公司化龙堆存污泥综合处理处置项目废弃烟囱爆破拆除工程监理(第二次)询价公告

现我公司对化龙堆存污泥综合处理处置项目废弃烟囱爆破拆除工程监理(第二次)进行询价,详见附件-询价文件,请有意向的报价单位自行下载询价文件。询价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25年7月10日10时00分。

广州市净水有限公司化龙堆存污泥综合处理处置项目废弃烟囱爆破拆除工程监理(第二次)采购文件.docx
 
 
                             广州市净水有限公司
                              2025年7月4日

广州市净水有限公司化龙堆存污泥综合处理处置项目废弃烟囱爆破拆除工程监理(第二次)采购文件广州市净水有限公司二〇二五年七月目录第1章采购公告(采购邀请书)第2章供应商须知第3章采购方法第4章评审方法第5章采购需求第6章合同草案第7章响应文件格式要求第一章采购公告(采购邀请书)采购公告(采购邀请书)广州市净水有限公司化龙堆存污泥综合处理处置项目废弃烟囱爆破拆除工程监理(第二次)已具备采购条件,现邀请合格单位参加本施工货物服务项目采购活动,采用邀请采购公开采购的方式邀请合格供应商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1.采购项目简介1.1采购项目名称:广州市净水有限公司化龙堆存污泥综合处理处置项目废弃烟囱爆破拆除工程监理(第二次)1.2项目编号:XJ-20250704-11.3资金来源:自有资金1.4最高限价(元):34116.54元(含税率6%)。1.5标段划分:/2.采购内容和范围2.1采购内容和范围: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对甲方委托专业爆破单位将位于化龙堆存污泥综合处理处置项目地块一范围的废弃烟囱予以爆破拆除工作进行安全监理,主要内容包括:审核烟囱爆破设计文件、烟囱爆破拆除方案;监督爆破作业单位按照公安机关审批的爆破设计方案施工等。该项目烟囱高度56.4m,底部壁厚1.09m,烟囱总体为圆锥形状,搭建方式为砖砌,经雷达探测,在烟囱外壁区域,砖块之间存在钢筋箍,现场也有部分钢筋箍出露,探测区域内钢筋箍间距约为0.25m。2.2项目工期:计划工期交货期服务期为自开始监理日期,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缺陷责任期届满之日并完成结算止。2.3地点:建设地点交货地点服务地点位于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化龙镇沙亭村。2.4质量要求:施工质量要求货物质量标准或主要技术性能指标服务质量要求或服务标准如下:详见采购需求。2.5其他:☑安全目标如下:满足《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14)3.供应商资格要求(须提供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3.1参与本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依法设立且满足如下要求:(1)供应商必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成立并合法存续的法人,持有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核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且在有效期内。(2)供应商应当具有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一级资质。(3)2022年01月01日至今,供应商最少承担过1项高度为37米高及以上的烟囱爆破项目的监理业绩。(提供合同复印件证明,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名称、金额及实施内容、合同盖章、发票证明、日期、验收证明,加盖单位公章)。(4)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理学、工学学科范围高级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2)需具备有效期内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高级A)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5)其他要求:专业监理工程师要求:需具备有效期内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许可证及中级职称。备注:以上证件需在有效期内。拟投入本项目人员均应为本单位职工,应提供其在本单位近三个月社保缴纳记录,以加盖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印章的《缴费历史明细表》或《社会保险参保人员证明》为准,加盖单位公章。3.2供应商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日期止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须出具不得存在情形承诺函):(1)与本项目其他供应商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2)与本项目其他供应商存在控股关系。(3)与本项目其他供应商存在管理关系。(4)被本项目所在地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依法暂停、取消投标或禁止参加采购活动且处于有效期内的。(5)处于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执照、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吊销资质证书状态。(6)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情形的。(7)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安全生产领域严重失信惩戒名单、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8)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9)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经审查认为不宜被邀请参加采购活动的。(10)其他禁止情形:被纳入参建企业不履约行为处理清单参建企业不履约行为处理清单如下:序号供应商名称处理期限无无无3.3本次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加采购活动4.采购文件的获取4.1获取时间从2025年7月4日至2025年7月9日(北京时间)4.2获取方式在广州市净水有限公司门户网站下载采购文件。5.踏勘现场不组织6.响应文件的递交6.1递交响应文件集合时间:2025年7月10日9时30分至2025年7月10日10时00分(北京时间)。6.2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2025年7月10日10时00分(北京时间)。6.3递交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501号广州市净水有限公司6楼招标部。(注:授权委托人须通过“广州净水公司”微信公众号(提前)预约,填写访客预约信息。待被访部室审核员审批通过后,凭访客手机生成的“通行访客码”通行。于门岗处测温并扫码填写调查问卷,手机显示问卷“提交成功”后方可进入。响应文件递交预约信息填写:(1)通过“广州净水公司”微信公众号或来访时扫码进行访客预约登记。(2)“组织”选择“公司本部”,“部门”选择“招投标合同管理部”。(3)“被访人员”选择“招标部”,“手机号”:“62315524”。(4)“详细描述”:找XX,递交XX项目响应文件。7.其他7.1发布公告的其他媒介本项目采购公告(采购邀请书)、公告补充及修改同步在广州净水公司门户网站及阳光平台上发布。本公告在各媒体发布的文本如有不同之处,以广州净水公司门户网站为准。7.2响应文件递交注意事项(1)逾期送达的、未送达指定地点的响应文件,采购人将予以拒收。(2)不按照采购文件要求密封的响应文件,采购人将予以拒收。8.异议及投诉的受理潜在供应商或利害关系人对本采购公告及采购文件中任何违法及不公平内容有异议的,可以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2个工作日前书面提出异议,并由授权人亲自递交至净水公司。如潜在响应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采购人答复仍持有异议的,可按相关规定进行投诉。异议受理部门:广州市净水有限公司招标部,电话:38890841。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501号广州市净水有限公司。9.联系方式采购人:广州市净水有限公司地 址: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501号联系人:黄工电 话:020-38890841 2025 年 7 月 4 日第二章供应商须知1.对供应商的资格要求.详见第一章采购公告(采购邀请书)3.供应商资格要求2.本次交易一般规则.表1.1阶段条款项目规则准备及其响应2.1采购文件组成(1)采购公告(采购邀请书)(2)供应商须知(3)采购方式(4)评审办法(5)采购需求(6)合同草案(7)响应文件(8)在采购过程中由采购单位发出的修正和补充文件等(如有)2.2采购文件的澄清和修改1.2.1供应商对采购文件有疑问的,应当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2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提出。1.2.2采购人可根据供应商的要求或主动对采购文件进行澄清和修改。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以补充文件形式发布,采购人可视具体情况在补充文件中通知供应商推迟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2.3踏勘现场详见采购公告(采购邀请书)5.踏勘现场2.4分包本项目不允许分包2.5响应截止时间详见采购公告(采购邀请书)准备及其响应2.6最高限价及低价说明详见采购公告(采购邀请书);报价单位的报价若低于限价60%,必须在响应文件实质性响应一览表中说明报价理由。2.7响应文件有效期90个日历天(从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日算起)准备及其响应2.8响应文件份数纸质文件正本1份,副本 1份2.9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要求密封,响应文件应在密封处加盖公章,标注正本和副本,封皮应注明:项目名称、供应商名称、供应商地址、联系人及其联系方式。2.10响应文件提交见采购公告(采购邀请书)文件开启及评审2.11响应文件开启会议举行会议时间:同响应截止时间会议地点:采购公告(采购邀请书)中指定地点2.12开启文件前的密封检查密封情况检查顺序:响应文件拆封前检查,不按照采购文件要求密封的响应文件,采购人将予以拒收。2.13评审小组评审小组构成:3人。2.14评审办法见第四章评审办法有关条款2.15成交候选人在广州市净水有限公司门户网站公示成交候选人确定成交人2.16成交办法见第四章采购方法有关条款2.17签订合同推荐二名成交候选人。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根据采购文件和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合同自采购人成交通知书到达成交供应商时成立。1.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采购人提出附加条件的,采购人有权依据采购文件、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和成交通知书等确定合同内容,采购人也有权即刻单方解除合同,追究成交供应商的违约责任,响应保证金不予退还(若有),违约金和响应保证金(若有)不能覆盖采购人实际损失的,对不能覆盖部分的损失,成交供应商应当另行予以赔偿,且采购人有权重新采购。2.成交供应商被查实供应商资格无效或存在其它不符合中标条件情形的,采购人尚未发出成交通知书的,则成交无效,响应保证金(若有)不予退还,采购人可以按评审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成交候选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采购人也可以重新采购;采购人已发出成交通知书合同成立的,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响应保证金不予退还(若有)并归采购人所有,且采购人有权重新采购。3.凡是成交人存在上述情形的,均按照上述规定处理。2.18履约担保详见第六章合同其他2.19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合同签订阶段,如采购文件内容与响应文件格式工程量清单存在不一致情形,则以响应文件格式工程量清单为准。如采购文件条款与合同存在不一致情形,则以合同为准。采购文件中,所有要求均为实质性响应条款,供应商如有任何一条负偏离则导致投标(报价)无效,将按无效响应处理。供应商应按采购文件的规定及附件要求的内容和格式完整地填写和提供资料。供应商必须对响应文件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并无条件接受采购人对其中任何资料进行核实(核对原件)的要求。采购人核对发现有不一致或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提供原件的,按成交无效处理。2.若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采购人将拒绝接收响应文件(1)逾期送达的、未送达指定地点的响应文件,采购人将予以拒收。(2)不按照采购文件要求密封的响应文件,采购人将予以拒收。3.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无效响应行为(1)响应文件未按规定签字、盖章的。(2)响应文件未按规定格式填写,或内容与采购文件严重背离的。(3)响应文件有两个及以上报价的(采购文件允许提交备选方案的除外)。(4)质量标准不符合采购文件要求的。(5)服务期不符合采购文件要求的。(6)报价超过最高限价的。(7)供应商不符合国家或采购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8)响应文件没有对采购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9)其他不符合采购文件要求的情形。(10)非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递交响应文件。4.响应保证金本项目无须递交响应保证金。5.响应文件要求5.1响应文件包括下列内容1.响应函2.法定代表人证明或授权委托书3.资格审查资料4.拟投入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情况表5.报价表6.承诺函7.其他资料6.异议6.1供应商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对采购公告(采购邀请书)、采购文件、成交候选人等提出异议。异议应在采购公告或文件规定的时间内、成交候选人公示期间通过规定的异议渠道提出,并递交异议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须按附件5表格提出异议,异议函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1)异议人名称、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及联系电话;(2)具体、明确的异议事项、事实依据及与异议事项相关的请求。异议函应由异议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章。6.2采购人将针对异议事项进行核查,经过核查,发现异议人对相关问题理解有误的,应作出解释;发现采购活动中确实存在错误或不当行为的,应及时予以改正或补救。采购人认为异议不成立或不影响采购结果的,在做出相关回应后可以继续进行采购活动。6.3异议人与采购人对异议事项无法达成一致的,异议人可向采购人的监管部门进行反映。7.本章附件附件1:响应文件开启表附件2:问题澄清通知附件3:问题的澄清附件4:成交通知书附件5:关于**项目异议书附件1响应文件开启表开启时间:年月日时分序号供应商密封情况报价(元)供应商代表签名备注采购人代表记录人年月日附件2问题澄清通知编号:(供应商名称):(项目名称)的评审小组,对你方的响应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1.2.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于年月日时前递交至(详细地址)。(项目名称)评审小组评审小组:(签字)年月日附件3问题的澄清编号:(项目名称)评审小组:问题澄清通知(编号:)已收悉,现澄清如下:1.2.供应商:(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年月日附件4成交通知书(编号:)(成交供应商名称):你方递交的响应文件已被我方接受,你方已被确认为项目的成交供应商。成交价格:请你方在接到本通知书后的30日内与我方签订采购合同,逾期视为自动放弃成交资格。采购人:(公章)年月日附件5关于**项目异议书(参考格式)项目名称:异议人:住所地:邮编: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异议人授权代表:性别:住址:联系电话:提起异议事项的基本事实:相关请求及主张: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异议提起人与项目有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见说明):此致(采购人)异议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年月日说明:1.异议提起人是法人的,异议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提出异议的,异议书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异议提起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2.异议提起人可以自己直接提交异议书,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异议事务。代理人办理异议事务时,应当将授权委托书连同异议书一并提交给招标人。授权委托书应当明确有关委托代理权限和事项。3.为证明与异议项目有利害关系,投标人以外的其他异议提起人应当提供相应证明材料:(1)属潜在投标人的,提交符合法定有关资格要求的证明文件;(2)属特定分包人或者供应商的,提交证明其与该项目投标人绑定投标的附条件生效协议以及能证明其能履行该协议项下的合同义务的能力的证明文件。(3)可证明与异议项目有利害关系的其他证明文件。第三章采购方法询比采购询比1.采购准备 1.1 在采购文件约定的时间、地点,供应商应向采购人提交响应文件;响应文件按照采购文件第二章供应商须知2.9的要求密封,按照2.10的规定提交1.2 资格审查执行第二章供应商须知1.对供应商的资格要求1.3 响应文件提交截止后,递交响应文件供应商不足3家的或有效响应文件供应商不足两家,应分析原因并重新发出采购公告(邀请书)或采取其他采购方式。2.询比规则2.1 报价应包括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增值税税金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报价范围包括本项目所有采购内容和范围。 2.2 询比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501号广州市净水有限公司2.3 询比开始时间(同响应文件截止时间)2.4 供应商依据采购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递交响应文件,供应商应一次报出不可更改的价格3.成交规则采购人确定满足采购文件资格性、响应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报价最低的为成交供应商评审小组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标准排序,采购人确定排名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如第一中选候选人被取消或放弃中选候选人资格,采购人有权按中选候选人的顺序依次确定其他中选候选人为中选人,或重新采购。4.成交候选人公示在评审小组提交评审报告3日内,在广州市净水有限公司门户网站公示成交候选人。5.成交结果公告成交候选人公示结束后。6.成交通知书采购人应在确定成交供应商后及时向其发出成交通知书。7.签订采购合同采购人在发出成交通知书后30日内同成交供应商签订书面采购合同.第四章评审办法经评审的最低价法1.评审方法供应商的报价应当符合采购文件规定的技术要求和标准,但评审小组无须对响应文件的技术部分进行价格评审。除报价外,评审还应考虑的商务因素一般有以下几种:(1)运输费用及保险费。(如有)(2)工期、交货期或服务期限。(3)支付条件。(4)备品备件以及售后服务(如有)。(5)价格调整因素。经澄清确认后修正的最终报价应当认为是供应商的真实要约,可以作为合同签约价。2.评审程序2.1初步评审表4-1初步评审标准评审环节评审因素评审标准形式评审响应函签字盖章有响应函,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签章 )并加盖单位公章响应文件格式符合采购文件“响应文件格式”要求报价唯一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按采购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方案除外资格评审营业执照报价单位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有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核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且在有效期内。供应商资格满足法律法规及采购文件供应商资格要求响应性评审报价没有超过最高限价其他采购文件要求必须提供的其他资料其他无效响应无法律法规及采购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响应内容说明:初步评审活动依照形式评审、资格评审、响应性评审顺序进行,前一个环节不符合采购文件要求的不得进入下一个环节。2.2澄清补正2.2.1响应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审小组按以下原则对响应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供应商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供应商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审小组应当否决其响应。(1)响应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3)采购文件中有规定固定费率标准或固定金额的,或者有固定费率标准或固定金额的计算公式的,应按规定填报,否则由评审小组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费率、金额或者其计算公式进行修正或否决其响应。2.2.2响应文件存在含义不清、针对同一事项前后表述不一致、明显文字或计算错误的,评审小组可以要求供应商进行澄清、说明和补正,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超出部分不作为评审小组相应评审的依据或否决其响应。2.3评审结果评审后,评审价格最低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如评审价格相同,可由评审小组根据评审情况以记名投票方式确定供应商排名,并将推荐理由写入评审报告。第五章采购需求1、项目内容及需求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对甲方委托专业爆破单位将位于化龙堆存污泥综合处理处置项目地块一范围的废弃烟囱予以爆破拆除工作进行安全监理,主要内容包括:审核烟囱爆破设计文件、烟囱爆破拆除方案;监督爆破作业单位按照公安机关审批的爆破设计方案施工等。该项目烟囱高度56.4m,底部壁厚1.09m,烟囱总体为圆锥形状,搭建方式为砖砌,经雷达探测,在烟囱外壁区域,砖块之间存在钢筋箍,现场也有部分钢筋箍出露,探测区域内钢筋箍间距约为0.25m。(一)工程主要内容:1.监督爆破作业单位按照公安机关审批的爆破设计方案施工;2.审查爆破有害效应是否控制在设计范围内;3.审验爆破作业人员的资格,制止无资格人员从事爆破作业;监督施工方作业人员岗前安全培训及三级安全教育;监督承包商严格执行甲方规定的有关管理制度。4.监督民用爆炸物品领取、清退制度的落实情况;5.监督爆破作业单位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落实安全措施,发现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有权停止其爆破作业,并向委托单位和公安机关报告。6.工程地点: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化龙镇沙亭村7.工程期限:自开始监理日期,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缺陷责任期届满之日并完成结算止。8.投标人须严格执行《广东省公安厅关于爆破作业项目许可和安全管理的规定(试行)》(粤公通字2015【35】)、《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公安机关行政许可工作规范》(***令第80号)、《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14)、《民用爆破器材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089-98)、《爆破作业项目管理要求》(GA991-2012)等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2、项目其他要求1.应在详细了解安全技术规定、应急预案后认真编制监理规划和实施细则,并制定监理人员岗位职责。2.应在爆破器材领用、清退、爆破作业、爆后安全检查及盲炮处理的各环节上实行旁站监理,并作出监理记录。3.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监理机构应当签发爆破作业暂停令:4.——爆破作业严重违规经制止无效时;5.——施工中出现重大安全隐患,须停止爆破作业以消除隐患时。6.定期向委托单位提交安全监理报告,工程结束时提交安全监理总结和相关监理资料。7.乙方自行解决监理人员的办公场所(施工现场办公室、办公桌、椅子、网线端口)和食宿等问题。8.乙方发出的监理工作指令必须经与甲方协商一致后方可实施。9.合同签订后6个月内委托人未向监理人发出开始监理通知,视为合同无需继续履行、合同自动终止,监理人不得再向甲方要求任何补偿、赔偿及支付任何费用。合同终止后,按本合同条款4.2退回履约担保。第六章合同工程编号:合同编号:广州市净水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计划名称:化龙堆存污泥综合处理处置项目工程名称:化龙堆存污泥综合处理处置项目废弃烟囱爆破拆除工程监理(第二次)委托人:广州市净水有限公司监理人:签订日期:第一节合同协议书第二节通用合同条款第三节专用合同条款第4节合同附件附件一:履约担保(格式)附件二:预付款担保(格式)附件三:成交通知书附件四:监理服务收费报价计算表附件五:监理服务的形式、范围与内容附件六:安全监理协议书附件七:廉洁协议附件八:本项目的监理组织机构(与响应文件一致)附件九:拟投入本项目的主要监理人员汇总表(与响应文件一致)附件十:拟投入本项目的其他监理人员汇总表(与响应文件一致)附件十一:广州市净水有限公司工程计量结算条件及实施指引(修订版)附件十二:《关于规范工程项目结算审查工作的通知》(穗污治[2006]178号,另卷)附件十三:《关于印发〈广州市污水治理工程监理造价审核管理规定及实施指引〉的补充通知(穗污治[2007]352号)》及其补充通知(另卷)附件十四:《关于印发》的通知(穗污治[2006]289号)(另卷)[注:以上附件十一至十四如有更新,按更新后的规定执行。以上规定监理人需无条件执行。]第一节合同协议书广州市净水有限公司(委托人名称,以下简称“委托人”)为实施化龙堆存污泥综合处理处置项目废弃烟囱爆破拆除工程(项目名称),经公开询价委托(监理人名称,以下简称“监理人”)承接本项目监理工作。委托人和监理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1.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且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2)本合同协议书(3)成交通知书(4)本合同专用条款(5)合同附件(6)本合同通用条款(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8)采购文件(包括补充、修改、澄清文件、答疑纪要等)(9)响应文件及其附件(10)双方约定的其他合同文件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同类文件相应内容不一致的,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2.本项目的监理费以总价包干形式,合同暂定价为:人民币(大写)(¥)。3.本合同约定的价格为含税价价格,税率为%,合同履行期间国家税率调整或监理人开票的实际税率与前述税率不一致的,不含税价不变,价税合计按实际税率相应调整,以开具发票的时间为准。4.监理人提交的发票被作废或红冲的,在监理人更换有效发票前,委托人有权要求退回该发票对应的已支付款项并不再给予支付后续的全部合同款项,由此造成委托人损失的,由监理人承担赔偿责任。5.总监理工程师:,监理证号:。6.监理工作质量符合的标准和要求:按照《建设工程施工监理规范》中规定的监理内容,并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对工程实施全过程监理,一次性竣工验收合格。7.监理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监理工作。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约定的监理业务。8.委托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监理人支付合同价款。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监理人应在收款前,向委托人出具等额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抬头为广州市净水有限公司。9.监理人计划开始监理日期:按照委托人在开始监理通知中载明的开始监理日期为准。监理服务期限:自开始监理日期,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缺陷责任期届满之日并完成结算止。10.合同签订后6个月内委托人未向监理人发出开始监理通知,视为合同无需继续履行、合同自动终止,监理人不得再向甲方要求任何补偿、赔偿及支付任何费用。合同终止后,按本合同条款4.2退回履约担保。11.本合同协议书正本一式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副本份,委托人执份,监理人执份。正本与副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12.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委托人:(盖单位章)监理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住所地:住所地: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邮编:邮编:电话:电话:年月日年月日第二节通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合同1.1.1.1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和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委托人要求、监理服务收费报价计算表、监理大纲,以及其他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文件。1.1.1.2合同协议书:指委托人和监理人共同签署的合同协议书。1.1.1.3中标通知书:指委托人通知监理人中标的函件。1.1.1.4投标函:指由监理人填写并签署的,名为“投标函”的函件。1.1.1.5投标函附录:指由监理人填写并签署的、附在投标函后,名为“投标函附录”的函件。1.1.1.6委托人要求:指合同文件中名为“委托人要求”的文件。1.1.1.7监理大纲:指监理人在投标文件中的监理大纲。1.1.1.8监理报酬清单:指监理人投标文件中的监理服务收费报价计算表。1.1.1.9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1.1.2.1合同当事人:指委托人和(或)监理人。1.1.2.2委托人:指与监理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1.1.2.3监理人:指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1.1.2.4委托人代表:指由委托人任命,并在授权范围和期限内代表委托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全权负责人。1.1.2.5总监理工程师:指由监理人任命,代表监理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全权负责人。1.1.2.6承包人:指在本工程监理范围内,与委托人签订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的当事人。1.1.3工程和监理1.1.3.1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1.1.3.2监理服务:指监理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依照法律、规范标准和监理合同等,对建设工程设计或施工等阶段进行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组织协调和安全监理、环保监理的服务活动。1.1.3.3监理资料:是委托人按合同约定向监理人提供的,用于完成监理范围与内容所需要的资料。1.1.3.4监理文件:指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向委托人提交的监理大纲、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监理日志、监理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事故处理文件、监理工作总结和其他文件等,包括阶段性文件和最终文件,且应当采用合同中双方约定的格式和载体。1.1.4日期1.1.4.1开始监理通知:指委托人按第6.1款通知监理人开始监理的函件。1.1.4.2开始监理日期:指委托人按第6.1款发出的开始监理通知中写明的开始监理日期。1.1.4.3监理服务期限:指监理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监理服务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6.2款和第6.3.2项约定所作的调整。1.1.4.4完成监理日期:指第1.1.4.3目约定监理服务期限届满时的日期。1.1.4.5基准日:指采购响应截止时间前28天的日期。1.1.4.6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1.1.5合同价格和费用1.1.5.1签约合同价:指签订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监理报酬总金额。1.1.5.2合同价格:指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全部监理工作后,委托人应付给监理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1.1.5.3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1.1.6其他1.1.6.1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语言文字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1.3适用法律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府规章。本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委托人要求;(7)监理报酬清单;(8)监理大纲;(9)其他合同文件。1.5合同协议书监理人按成交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和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1.6文件的提供和照管1.6.1监理文件的提供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向委托人提供监理文件。合同约定监理文件应经委托人批复的,委托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1.6.2委托人提供的文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委托人提供的文件,包括规范标准、承包合同、勘察文件、设计文件等,委托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交给监理人。由于委托人未按时提供文件造成监理服务期限延误的,按第6.2款约定执行。1.6.3文件错误的通知任何一方当事人发现文件中存在的明显错误或疏忽,均应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并应立即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损失扩大。1.6.4文件的照管监理人应在现场保留一份合同文件、监理文件、委托人要求中的所列文件、以及其他根据合同收发的往来信函,以备委托人和行政管理部门查阅使用。1.7联络1.7.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1.7.2上述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的地点和指定的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1.8转让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1.9严禁贿赂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当事人损失的,行为人应当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0知识产权1.10.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完成的监理工作成果,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均归委托人享有。1.10.2监理人从事监理活动时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监理人自行承担。因委托人提供的监理资料导致侵权的,由委托人承担责任。1.10.3监理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专有技术的,相应的使用费视为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之中。1.11文件及信息的保密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有关文件、技术秘密、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1.12委托人要求1.12.1监理人应认真阅读、复核委托人要求,发现错误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无论是否存在错误,委托人均有权修改委托人要求,并在修改后3日内通知监理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由此导致监理人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的,委托人应当相应地增加费用和(或)延长周期。1.12.2如果委托人要求违反法律规定,监理人应在发现后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要求其改正。委托人收到通知书后不予改正或不予答复的,监理人有权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直至解除合同;由此引起的监理人的全部损失由委托人承担。1.12.3委托人要求采用国外规范和标准进行监理时,应由委托人负责提供该规范和标准的外国文本和中文译本,提供的时间、份数和其他要求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2.委托人义务2.1遵守法律委托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监理人免于承担因委托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2.2发出开始监理通知委托人应按第6.1款的约定向监理人发出开始监理通知。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应为监理人的现场人员,在施工期间提供办公房间、办公桌椅、互联网接口、冷暖设施、生活设施、进出现场交通服务和其他便利条件。2.3办理证件和批件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委托人负责办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履行的各类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委托人应当按时办理,监理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监理人负责办理的监理所需的证件和批件,委托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2.4支付合同价款委托人应按合同约定向监理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2.5提供监理资料委托人应按第1.6.2项的约定向监理人提供监理资料。2.6其他义务委托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3.委托人管理3.1委托人代表3.1.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应在合同签订后14天内,将委托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书面通知监理人,由委托人代表在其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内,代表委托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和处理合同履行中的具体事宜。委托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委托人承担法律责任。3.1.2委托人代表违反法律法规、违背职业道德守则或者不按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监理人有权通知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委托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应当核实完毕并将处理结果通知监理人。3.1.3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的,应提前14天将更换人员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书面通知监理人。委托人代表超过2天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监理人。3.2委托人的指示3.2.1委托人应按合同约定向监理人发出指示,委托人的指示应盖有委托人单位章,并由委托人代表签字确认。3.2.2监理人收到委托人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8条执行。3.2.3在紧急情况下,委托人代表或其授权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监理人应遵照执行。委托人代表应在临时书面指示发出后24小时内发出书面确认函,逾期未发出书面确认函的,该临时书面指示应被视为委托人的正式指示。3.2.4由于委托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监理人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的,委托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周期延误。3.3决定或答复3.3.1委托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权对监理人的监理工作和/或监理文件作出处理决定,监理人应按照委托人的决定执行,涉及监理服务期限或监理报酬等问题按第8条的约定处理。3.3.2委托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之内,对监理人书面提出的事项作出书面答复;逾期没有做出答复的,视为已获得委托人的批准。4.监理人义务4.1监理人的一般义务4.1.1遵守法律监理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委托人免于承担因监理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4.1.2依法纳税监理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含增值税)包括在合同价格之中。4.1.3完成全部监理工作监理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委托人要求,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并对工作中的任何缺陷进行整改,使其满足合同约定的目的。4.1.4其他义务监理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4.2履约保证金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履约保证金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在委托人签发竣工验收证书之日起28日后失效。如果监理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委托人有权扣划相应金额的履约保证金。4.3联合体4.3.1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委托人签订合同。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4.3.2联合体协议经委托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4.3.3联合体牵头人或联合体授权的代表负责与委托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4.4总监理工程师4.4.1监理人应按合同协议书的约定指派总监理工程师,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监理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应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并应在更换14天前将拟更换的总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和详细资料提交委托人。总监理工程师2天内不能履行职责的,应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4.4.2总监理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以及委托人要求,负责组织合同工作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委托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委托人提交书面报告。4.4.3监理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监理人单位章或由监理人授权的项目机构章,并由监理人的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4.4.4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委托人和承包人,并取得委托人同意。4.5监理人员的管理4.5.1监理人应在接到开始监理通知之日起7天内,向委托人提交监理项目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项目机构设置、主要监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名单及资格条件。主要监理人员应相对稳定,更换主要监理人员的,应取得委托人的同意,并向委托人提交继任人员的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总监理工程师的更换,应按照本章第4.4.1项规定执行。4.5.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主要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等;其他人员包括各专业的监理员、资料员等。4.5.3监理人应保证其主要监理人员在合同期限内的任何时候,都能按时参加委托人组织的工作会议。4.5.4国家规定应当持证上岗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委托人有权随时检查。委托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考核。4.6撤换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人员监理人应对其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委托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人员的,监理人应予以撤换。4.7保障人员的合法权益4.7.1监理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4.7.2监理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监理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4.7.3监理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4.8合同价款应专款专用委托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监理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监理工作。5.监理要求5.1监理范围5.1.1本合同的监理范围包括工程范围、阶段范围和工作范围,具体监理范围应当根据三者之间的关联内容进行确定。5.1.2工程范围指所监理工程的建设内容,具体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5.1.3阶段范围指工程建设程序中的勘察阶段、设计阶段、施工阶段、缺陷责任期及保修阶段中的一个或者多个阶段,具体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5.1.4工作范围指监理工作中的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组织协调和安全监理、环保监理中的一项或者多项工作,具体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5.2监理依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本工程的监理依据如下:(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2)与工程有关的规范、标准、规程;(3)工程勘察文件、设计文件及其他文件;(4)本工程监理的委托合同及补充合同;(5)委托人签订的勘察、设计和施工承包合同;(6)合同履行中与监理服务有关的来往函件;(7)其他监理依据。5.3监理内容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工作内容包括:(1)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监理规划,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7天前报委托人。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理工作需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2)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3)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监理例会并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专题会议;(4)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查其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5)检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和人员资格;(6)检查施工承包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7)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核查承包人对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8)检查施工承包人的试验室;(9)审核施工分包人资质条件;(10)查验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11)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对条件具备的签发开工令;(12)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的有效性和符合性,并按规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采取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13)审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签发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委托人审核、批准,做好现场签证的发生与计量工作;(14)在巡视、旁站和检验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隐患的,要求施工承包人整改并报委托人;(15)经委托人同意,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16)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论证材料及相关验收标准;(17)验收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18)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协调处理施工进度调整、费用索赔、合同争议等事项;(19)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并对工程质量进行竣工预验收;(20)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21)缺陷责任期阶段,对工程质量缺陷原因进行调查分析并确定责任归属,对委托人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进行检查和记录,对施工承包人进行修复的工程质量进行验收。(22)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并报委托人;(23)编制、整理工程监理归档文件并报委托人。5.4监理文件要求5.4.1监理文件的编制应符合法律、规范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和委托人要求,相关的监理依据应当完整准确,文件内容和相应数据应当真实可靠。5.4.2监理文件的深度应满足本阶段相应监理工作的规定要求,满足委托人的下步工作需要,并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规定。5.4.3本工程监理文件的具体类别、编制要求、编制内容、提交时间和份数等,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6.开始监理和完成监理6.1开始监理6.1.1符合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开始监理条件的,委托人应提前7天向监理人发出开始监理通知。监理服务期限自开始监理通知中载明的开始监理日期起计算。6.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委托人原因造成合同签订之日起90天内未能发出开始监理通知的,监理人有权与委托人协商调整价格或者解除合同。委托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周期延误。6.2监理周期延误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监理服务期限延误的,委托人应当延长监理服务期限并增加监理报酬,具体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合同变更;(2)因委托人原因导致的监理工作暂停;(3)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监理报酬;(4)未及时履行合同约定的相关义务;(5)由于承包人延误、行政管理造成的监理服务期延误;(6)造成监理服务期限延误的其他原因。6.3完成监理6.3.1监理人应当根据法律、规范标准、合同约定和委托人要求实施和完成监理,并编制和移交监理文件。6.3.2根据委托人要求或者基于专业能力判断,监理人认为能够提前完成监理的,可向委托人递交一份提前完成监理建议书,包括实施方案、提前时间、监理报酬变动等内容。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之外,委托人接受建议书的,不因提前完成监理而减少监理报酬;增加监理报酬的,所增费用由委托人承担。6.3.3缺陷修复监理指缺陷责任期间,监理人对承包人修复质量缺陷进行的监理。缺陷修复监理的责任由监理人负责。6.3.4委托人应当及时接收监理人提交的监理文件。如无正当理由拒收的,视为委托人已经接收监理文件。接收监理文件时,委托人应向监理人出具文件签收凭证,凭证内容包括文件名称、文件内容、文件形式、份数、提交和接收日期、提交人与接收人的亲笔签名等。6.3.5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文件包括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两种形式,两者若有不一致时,应以纸质文件为准。纸质文件应当加盖单位章和总监理工程师的注册执业印章,具体份数、纸幅、装订格式等要求,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电子文件应使用光盘和U盘分别贮存。7.监理责任与保险7.1监理责任主体7.1.1监理人应运用一切合理的专业技术、知识技能和项目经验,按照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业公认标准尽其全部职责,勤勉、谨慎、公正地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责任和义务。7.1.2监理责任为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终身责任制。总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进行监理,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7.1.3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前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连同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书,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7.2监理责任保险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建议监理人根据工程情况对监理责任进行保险,并在合同履行期间保持足额、有效。8.合同变更8.1变更情形8.1.1合同履行中发生下述情形时,合同一方均可向对方提出变更请求,经双方协商一致后进行变更,监理服务期限和监理报酬的调整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监理范围发生变化;(2)除不可抗力外,非监理人的原因引起的周期延误;(3)非监理人的原因,对工程同一部分重复进行监理;(4)非监理人的原因,对工程暂停监理及恢复监理。8.1.2基准日后,因颁布新的或修订原有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等引发合同变更情形的,按照上述约定进行调整。8.2合理化建议8.2.1合同履行中,监理人可对委托人要求提出合理化建议。合理化建议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委托人,被委托人采纳并构成变更的,执行第8.1款约定。8.2.2监理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工程投资、缩短了施工期限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委托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中的约定给予奖励。9.合同价格与支付9.1合同价格9.1.1本合同的价款确定方式、调整方式和风险范围划分,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9.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价格应当包括收集资料、踏勘现场、制订纲要、实施监理、编制监理文件等全部费用和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9.1.3委托人要求监理人进行外出考察、试验检测、专项咨询或专家评审时,相应费用不含在合同价格之中,由委托人另行支付。9.2预付款9.2.1预付款应专用于本工程的监理。预付款的额度、支付方式及抵扣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9.2.2委托人应在收到预付款支付申请后28天内,将预付款支付给监理人;监理人应当提供等额的增值税发票。9.3中期支付9.3.1监理人应按委托人批准或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格式及份数,向委托人提交中期支付申请,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9.3.2委托人应在收到中期支付申请后的28天内,将应付款项支付给监理人;监理人应当提供等额的增值税发票。委托人未能在前述时间内完成审批或不予答复的,视为委托人同意中期支付申请。委托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9.3.3中期支付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执行。9.4费用结算9.4.1合同工作完成后,监理人可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委托人提交监理费用结算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9.4.2委托人应在收到费用结算申请后的28天内,将应付款项支付给监理人;监理人应当提供等额的增值税发票。委托人未能在前述时间内完成审批或不予答复的,视为委托人同意费用结算申请。委托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9.4.3委托人对费用结算申请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监理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由监理人重新提交。监理人对此有异议的,按第12条的约定执行。9.4.4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9.3.3项的约定执行。10.不可抗力10.1不可抗力的确认10.1.1不可抗力是指监理人和委托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10.1.2不可抗力发生后,委托人和监理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合同双方协商确定。10.2不可抗力的通知10.2.1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10.2.2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10.3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10.3.1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其损失,应由合同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监理工作,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支付。10.3.2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如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应当自行承担扩大部分的损失。10.3.3因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合同义务,致使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应由该当事人承担全部损失。11.违约11.1监理人违约11.1.1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属监理人违约:(1)监理文件不符合规范标准以及合同约定;(2)监理人转让监理工作;(3)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实施监理并造成工程损失;(4)监理人无法履行或停止履行合同;(5)监理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11.1.2监理人发生违约情况时,委托人可向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限定期限内纠正;逾期仍不纠正的,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监理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监理人应当承担由于违约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周期延误和委托人损失等。11.2委托人违约11.2.1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属委托人违约:(1)委托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监理报酬;(2)委托人原因造成监理停止;(3)委托人无法履行或停止履行合同;(4)委托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11.2.2委托人发生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暂停监理通知,要求其在限定期限内纠正;逾期仍不纠正的,监理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委托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委托人应当承担由于违约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周期延误和监理人损失等。11.3第三人造成的违约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12.争议的解决委托人和监理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节专用合同条款本专用合同条款对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中有需要进行定义、解释或具体约定的条款内容进行补充、删除或修改,其条款序号与通用合同条款中的一一对应,并且专用合同条款较通用合同条款具优先解释权。专用合同条款中缺号的条款表示按通用合同条款中对应的条款执行。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1.1.1合同1.1.1.1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双方当事人为实施、完成合同所订立的全部合同文件。合同文件由合同协议书第1条所列的文件组成。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1.1.2.2委托人: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1.1.2.3监理人: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1.1.2.5总监理工程师: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1.1.2.6承包人: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1.1.3工程和监理1.1.3.1工程: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1.1.7补充词语定义1.1.7.1监理机构: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1.1.7.2专业监理工程师:指根据项目监理岗位职责分工和总监理工程师的指令,负责实施某一专业或某一方面的监理工作,具有相应监理文件签发权的专业人员。1.1.7.3造价工程师:指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现场负责合同工程工程造价专业技术的专业人员。造价工程师由监理人提名,经委托人同意后任命并书面通知承包人。监理人经招标确定的,监理人提名的造价工程师应与监理人投标时确定的人选一致。本合同中特指注册造价工程师。1.1.7.4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指双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程范围和内容。1.1.7.5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指①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1.1.7.6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1.1.7.7日: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1.1.7.8月: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1.1.7.9合同价款:指根据合同条款,用以支付监理人为完成监理及有关工作应付的总金额。1.1.7.10合同有效期:指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终止之日止。1.1.7.11书面文件:指任何与本合同有关的手写、双方确认的电话记录、双方确认的电子邮件或传真件、打印件盖有印章或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名的文件。1.1.7.12履约保证金:指合同签订后30天内,监理人应在委托人支付预付款前向委托人提交履约担保。履约保证金的金额为合同暂定价的10%。1.1.7.13设备安装:指本工程有关设备、系统的安装工作,包括按照所有设备、系统的设计图纸进行组装、就位和连接,以及为验明合同设备和系统的性能和功能,对单台设备和系统设备分部试运行。1.1.7.14工程变更:指合同实施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设计变更、合同变更。包括工程量变更、工程项目的变更、进度计划变更、施工条件变更以及原招标文件和工程量清单中未包括的新增工程等。1.1.7.15开工日期:总监理工程师在开工令中写明的开始施工的日期。1.1.7.16完工日期:以完工验收报告中记载的时间为准。1.1.7.17竣工验收:指承包人完成了全部合同工作后,由委托人组织参建各单位,按如下流程组织竣工验收.1)施工单位完成爆破拆除后,向建设单位提交验收申请,并附以下资料:施工方案及审批文件、爆破作业许可证、安全监测记录(如振动、噪声、粉尘监测数据)、隐蔽工程影像资料(如预拆除处理、炮孔布置)。2)业主组织参建各方进行现场安全检查、环境影响检查,以查证爆破作业是否符合设计和相关规范标准要求。3)业主组织参建各方召开验收会议,形成书面验收意见。验收合格后,参建各单位办理验收报告手续,同步按业主要求整理上述验收资料归档。1.1.7.18国家验收:指政府部门根据法律和政策等有关规定,针对委托人全面组织实施的整个工程在正式交付投运前的验收。1.2语言文字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1.3适用法律1.3.1本合同所称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和合同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地**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1.3.2本合同适用监理依据1.3.2.1本监理合同;1.3.2.2委托人和承包人签订的合同及补充协议或备忘录、委托人与建设管理人签订的建设管理合同;1.3.2.3经委托人审查认可的本工程正式的工程地质勘察报告、施工图纸、说明以及会审记录、有关工程洽商的技术、施工洽商记录、设计修改和变更文件;1.3.2.4广州地区现行的有关工程预结算定额和文件;1.3.2.5国家和广州地区现行的设计规范(规程)、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施工和验收规范;1.3.2.6经委托人审批认可,由监理人编制的监理规划;1.3.2.7委托人发出的指令;1.3.2.8委托人及委托人上级部门颁布的有关管理办法。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1)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2)本合同协议书(3)成交通知书(4)本合同专用条款(5)合同附件(6)本合同通用条款(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8)采购文件(包括补充、修改、澄清文件、答疑纪要等)(9)响应文件及其附件(10)双方约定的其他合同文件1.6文件的提供和照管1.6.1监理文件的提供监理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国家、行业现行标准、规范、规定,《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及项目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合同约定向委托人提供监理文件。合同约定监理文件应经委托人批复的,委托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1.6.2委托人提供的文件按照通用合同条款的规定外,委托人应在不影响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如下资料: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2.委托人义务2.3办理证件和批件2.3.1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根据需要,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则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委托的工作和相应的报酬。本款所指的外部条件包括由委托人负责完善工程开工的前期条件,获得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支付有关费用。具体内容如下(有关资料和副本提供给监理人):2.3.1.1工程地质勘探资料及工程设计施工图纸;2.3.1.2规划报建资料:施工许可文件和制作施工标牌的需要的有关资料;2.3.1.3向有关部门缴纳施工报建中规定由委托人负担的费用;2.3.1.4场地条件:能满足工程开工,提供管线摸查、交通疏解、拆迁等信息;2.3.1.5选择总承包人或各专业工程承包人,并签订工程合同,并及时将有关资料和副本提供给监理人;2.3.1.6用书面形式通知有关外部关系各方,明确监理人在工程建设监理过程的责权。2.5提供监理资料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2.6其他义务2.6.1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3.委托人管理3.1委托人代表3.1.2删除通用合同条款3.1.23.1.4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负责与监理人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委托人的常驻代表为。3.3决定或答复3.3.2委托人按照下列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委托人原则上应在5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重大事件回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若在特殊情况下在特殊时间要求的,委托人应根据情况按监理人要求的时间及时答复。4.监理人义务4.1监理人的一般义务4.1.5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监理工作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4.1.6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合同终止后7日内,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移交给委托人。4.1.7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合同双方对提供给对方的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活动的有关资料,如有保密要求的,要在提供的资料上注明保密等级,另一方应按密级为对方保密,如发生泄密,由责任方承担有关责任。4.1.8监理人驻地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4.1.9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监理人亦不得泄露设计人、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的秘密。4.2履约保证金4.2.1履约担保:于本合同签订后30日内按照合同暂定总价的10%提交履约担保,金额为:(大写人民币:)未按时提供履约担保的,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支付合同暂定总价20%作为违约金。4.2.2监理人应向委托人按以下任一种形式提供履约担保:(1)符合委托人要求(详见附件保函格式)的银行独立保函;(2)担保公司担保:项目所在地担保公司出具并经委托人认可的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担保;(3)保证保险:项目所在地保险公司出具并经委托人认可的无条件、不可撤销的保证保险;(4)现金转账至委托人以下指定账户:户名:广州市净水有限公司账号:82010154900000342开户行:浦发银行广州分行4.2.3履约担保的担保期限和返还(1)担保期限:从提供履约担保(或转账成功)之日起至项目完工验收止。(2)履约银行保函、担保公司担保、保证保险在工程完工验收后,由监理人提出申请,委托人在28日内返还,不支付利息:(3)延长担保期限。监理人应在履约担保有效期届满之日的7天前,向委托人提交同样格式且更新日期后的有效担保替代原担保,否则,每逾期一天,监理人应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2万元/天,且委托人有权提取全部履约担保金额并解除合同。(4)现金履约保证金的退还:工程完工验收后,由监理人提出申请,委托人在28日内将剩余保证金(无息)返还。4.2.4委托人按本合同规定提取履约担保金额后,监理人应在收到委托人通知后7日内补足数额,逾期未补足的,则委托人有权提取履约担保的全部余额并解除合同。4.2.5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和责任,需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赔偿金及其他费用,或因监理人原因给委托人造成损失或导致第三方向委托人索赔的,委托人有权直接提取等额的履约担保金额。4.5监理人员的管理4.5.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主要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其他人员包括各专业的监理员、资料员等。4.5.5监理人派驻到工程所在地履行监理服务的监理人员,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资质要求并能够适应监理合同规定的监理服务工作。监理人员的资质、配额见合同附件《本项目的监理组织机构》。4.5.6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监理人员配备应该符合投标文件的要求),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名单需经委托人按投标文件复核、确认)、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委托人有权根据工程进展和工程建设需要增加要求监理人增加监理人员,监理人须无条件服从。4.5.7为了履行监理服务,监理人应向委托人及各有关单位提供监理机构名录及联系方式,并同时指定一名授权代表与委托人授权代表建立工作联系。4.5.8为做好工程造价控制工作,监理人需委派出负责合同工程工程造价专业技术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监理人应在签订监理合同后将造价工程师任命书以书面形式通知委托人和承包人。造价工程师行使合同明文规定和必然隐含的职权,负责工程计量和计价,工程进度款的调整和核实,变更预算的审核、结算价款的审核、调整,签发支付证书,及时向承包人提供合同价款的核实、调整和通知等指令。造价工程师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规定的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期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4.5.9监理人不得更换其在响应文件中承诺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他主要监理人员,但因重病(需持有县、区以上医院出具的两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证明)、身故更换的除外。监理人向委托人申请更换的,非突发情况应提前7天提出申请,突发情况下,应在事件发生之日起3天内提出。无论是否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更换人员应承担下列违约责任:因人员辞职(需提供辞职流程文件及社保停保证明)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的,应支付违约金1万元/人次,更换其他主要监理人员的,应支付违约金0.5万元/人次;因其他原因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的,应支付违约金2万元/人次,更换其他主要监理人员的,应支付违约金1万元/人次。监理人更换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他主要监理人员的资质必须不低于原总监理工程师及其他主要监理人员。4.5.10经委托人同意,除合同约定或依法规应由总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行使的职权外,总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可将其部分职权以书面形式授予其任命的总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代表,亦可将其授权撤回。任何此类任命或撤回,均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委托人和承包人。未将有关文件送交委托人和承包人之前,任何此类任命或撤回均为无效。4.5.11经委托人同意并由总监理工程师任命的总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代表行使总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授予的职权,对总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负责。被授权代表在授予职权范围内工作,总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应予认可。4.5.12在监理合同有效期内,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派驻造价人员驻委托人总部(或二级机构)配合委托人进行审价工作,该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4.5.13监理人派驻至委托人总部(或二级机构)的造价人员在一个月(日历月)内,若5次无故迟到早退的(以委托人的考勤为准),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0.5万元。4.6撤换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人员委托人有权书面通知监理人要求撤换其认为不称职的、或无故缺勤累计10天以上、或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累计达到5次以上的派驻人员,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撤换的理由。监理人应在接到撤换通知后7天内向委托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如监理人没有提出改进报告,应在收到撤换通知后7天内撤换派驻人员。委托人收到改进报告后仍要求撤换的,监理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撤换通知的7天内进行撤换,并将新任命的派驻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委托人,继任人员的资质、资历、学历、职称、业绩、实际工作能力应不低于被继任人员,继任人员继续履行本合同约定的职责。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总监理工程师的,应支付违约金2.5万元/次;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其他主要监理人员的,应支付违约金1万元/人次。4.7保障人员的合法权益4.7.3监理人需给从事本工程监理工作的监理工作人员办理必要的保险。5.监理要求5.1监理范围5.1.2工程范围指所监理工程的建设内容,具体范围如下:5.1.2.1工程名称:化龙堆存污泥综合处理处置项目废弃烟囱爆破拆除工程5.1.2.2建设地点:广州市番禺区化龙镇沙亭村5.1.2.3建设规模:位于化龙堆存污泥综合处理处置项目地块一的砖砌烟囱高度56.4m,底部外径5.7m,壁厚1.09m。5.1.3本项目阶段范围具体范围:工程建设程序中的施工图设计阶段、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验收与缺陷责任期阶段。5.1.4本项目工作范围具体范围:本项目施工图设计阶段、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竣工验收阶段、结算阶段、缺陷责任期阶段的质量、投资、进度控制和环保、安全管理、参建各方竣工档案编制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理;监督、管理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协调建设单位和工程建设有关各方的工作关系,以及配合项目移交等监理工作。除上述工作范围外,监理人还须按委托人的要求提前参与设计阶段的工作、开工前期的准备和筹划工作,协助委托人制定工程管理办法、各参建方职责及有关事务性工作等。5.1.5监理范围:包括施工图设计阶段的监理工作,工程建设施工阶段的质量、安全、工期、投资、文明施工等方面的监控直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缺陷责任期届满并完成结算。具体包括:5.1.5.2工程设计监理:对设计方案、施工图设计图纸、施工图预算和主要设备、材料清单的审查,发现不符合要求的地方,分析原因,发出修改设计的指令;对设计工作协调控制,及时检查和控制设计的进度,及时消除隐患;组织对设计的评审或咨询等工作。5.1.5.3工程施工监理:包括《建设施工监理规范》(GB50319—2013)规定的隶属于本工程的施工准备期、施工期、工程缺陷责任期阶段、结算期间的质量、安全控制、投资控制、进度控制、组织协调、合同管理、文明施工、竣工档案编制的监理工作;5.1.5.4工程项目管理:负责对整个工程内各专项工程的统一规划、统一调度、统一协调。协调各进驻单位(包括总包与分包单位)工程同步建设,对各进驻单位工程进度统一调控,以使各进驻单位施工期间能够做到井然有序,不相互干扰、制约。5.3监理内容监理工作内容包括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规定外,还包括本合同附件《监理服务的形式、范围与内容》详列的监理服务的内容和要求。6.开始监理和完成监理6.1开始监理6.1.1成交通知书发出后,监理人可进行前期准备工作,委托人应提前7天向监理人发出开始监理通知。监理服务期限自开始监理通知中载明的开始监理日期起计算。监理人应按照监理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有关期限履行和完成监理服务,根据本项目工程的进展情况和委托人批准的人员进场计划,安排监理人员及时进场。6.2监理周期延误6.2.1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监理服务期限延误的,委托人应当延长监理服务期限,监理费不做调整。具体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合同变更;(2)因委托人原因导致的监理工作暂停;(3)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监理报酬;(4)未及时履行合同约定的相关义务;(5)由于承包人延误、行政管理造成的监理服务期延误;(6)造成监理服务期限延误的其他原因。6.2.2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相应延长。6.2.3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在不超过14日的时间内恢复执行监理业务。7.监理责任与保险7.3监理人员和设备的保险监理人应在监理服务期内,自费办理派驻到工程所在地人员的人身和自备财产的有关保险,保险时间应随服务时间的延长而顺延,并在出险后自行办理索赔。如果监理人不办理上述保险,则应对有关风险及后果自负其责。8.合同变更通用条款8.1.1修改为:合同履行中发生下述情形时,合同一方均可向对方提出变更请求,经双方协商一致后进行变更,监理服务期限和监理报酬的调整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监理范围发生变化;(2)非监理人的原因,对工程同一部分重复进行监理;8.3合同的终止或解除8.3.1合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履行了缺陷责任期的责任,缺陷责任期满且无遗留问题,并履行了竣工验收的责任、监理人收到监理报酬尾款,本合同即终止。8.3.2由于非监理人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的,监理人应按委托人的要求做好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8.3.3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14日内监理人未进行有效整改,监理人应支付违约金10000元且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8.3.4合同协议的终止或解除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9.合同价格与支付9.1合同价格9.1.1监理费明细详见附件:监理服务收费报价计算表。合同价格是监理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施工图设计阶段、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验收与缺陷责任期阶段监理服务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不限于监理人员服务费、办公设施费、检验试验费、利润、税金、企业管理费等。除本合同第8条约定的变更情形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外,本监理合同的监理服务费用在合同实施期间不予调整。9.1.3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其费用支出经委托人同意的,在预算范围内向委托人实报实销。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监理人聘用的,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9.1.4税金按国家税务部门的规定执行。9.2预付款9.2.1本项目设置预付款;委托人在本合同签订生效后,在委托人收到监理人提交支付申请及等额预付款保函(详见附件预付款保函格式),经委托人审批后向监理人支付预付款,支付比例为合同暂定价的20%。9.2.2预付款应专用于本工程的监理服务工作,不得挪作他用。如经查实监理人违反专款专用、滥用预付款,监理人有权立即提取预付款保函中的等额担保金额,将预付款收回。9.2.3预付款保函的有效期:监理人应保持预付款保函在预付款全部扣回之前一直有效。监理人应在预付款保函有效期届满之日的7天前,向委托人提交同样格式且更新日期后的有效保函替代原保函,否则,每逾期一天,监理人应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1万元/天,且委托人有权提取全部未被扣回的预付款金额或暂停支付进度款。预付款保函的退还时间:委托人应在预付款扣完后的14天内将预付款保函退还监理人,并不得向监理人收取预付款的任何利息。9.2.4合同提前解除的,监理人应于合同解除后5个工作日内将尚未扣完的预付款全部退还委托人,每逾期一天,监理人应按未退还金额的0.5%支付违约金。9.3中期支付9.3.2通用条款9.3.2修改为:委托人审核中期支付申请后将应付款项支付给监理人;监理人应当提供等额的增值税发票。9.3.3中期支付方式:爆破作业完成并竣工验收后,监理人提交工程款进度款计量支付申请审批后10日向委托人提交监理费付款申请单一式四份,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1.本期应支付的监理服务费用:支付监理费=监理合同暂定价×80%。;2.本期应扣回的预付款;3.根据合同约定,本期应扣除的其他款项。当累计的监理费小于预付款时,委托人不支付监理费,直至此累计值超过预付款时,委托人一次性扣除预付款后支付监理费,此后委托人每期按上述要求支付监理费。到工程完工委托人最多支付至合同暂定价的80%。付款前,监理人应提交有效增值税发票。9.4费用结算9.4.1监理合同工程结算审定后28日内,监理人按委托人相关结算管理办法要求向委托人提交监理费用结算文件,结算经委托人审定后10日内,监理人向委托人提交监理结算款付款申请单一式四份,经委托人审批后14日内向监理人支付至结算金额的100%(含因监理人未按规定履行合同约定而产生的各种违约金、扣罚金、赔偿金以及应由监理人交纳的各种费用等)。收款前,监理人应当提供等额的增值税发票。9.4.2删除通用条款9.4.2。9.4.4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下列约定执行:对属于《广州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评审范围的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财政投资评审结果作为该项目价款结算的依据。结算经市财局审核后,委托人按照《广州市本级基本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集中支付实施办法》及水务建设资金的支付程序付款至终审结算价的100%(含因监理人未按规定履行合同约定而产生的各种违约金、扣罚金、赔偿金以及应由监理人交纳的各种费用等)。9.4.5监理费结算方式:本项目的监理费采用总价包干,经委托人或委托人委托有资质第三方机构审核后,若结算审核价比合同暂定总价低,则以结算审核价作为合同结算价,否则以合同暂定总价为合同结算价。9.4.6监理费结算价不得高于工程初步设计概算中相应的监理费用,否则按照工程初步设计概算中相应的监理费用结算。9.4.7本合同的监理费已包含了监理人履行本合同义务与责任所发生的一切费用以及因监理服务期限延长而可能发生的一切费用。9.5费用支付9.5.1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监理合同专用合同条款中第9.2.1条、9.3.3条和9.4.4条约定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9.5.2委托人按照《广州市本级基本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集中支付实施办法》及现行水务建设资金的支付程序向监理人支付监理酬金,因支付程序的原因导致的支付拖延,委托人不承担责任。9.5.3双方同意用人民币支付监理酬金。9.5.4如果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向监理人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他无异议报酬项目的支付。10.不可抗力10.1不可抗力的确认10.1.1除通用合同条件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政府计划调整、政府指令、规划调整等。11.违约11.1监理人违约11.1.1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属监理人违约:(1)监理文件不符合规范标准以及合同约定;(2)监理人转让或分包监理工作;(3)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实施监理并造成工程损失;(4)监理人向监理人索贿、谋取私利,或与监理人串通损害委托人利益,给委托人造成损失;(5)监理人未按《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规定对主要工程或关键工序进行旁站、巡视或抽检;(6)监理人未能按照投标文件的承诺或合同文件的约定配备满足监理服务需求的人员或设备;(7)监理人无法履行或停止履行合同;(8)监理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11.1.2监理人发生违约情况时,委托人可向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限定期限内纠正;逾期仍不纠正的,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监理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发生第11.1.1项(2)目或(4)目情形时,委托人可直接发出解除合同通知。监理人应当承担由于违约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周期延误和委托人损失等。11.1.3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为委托人提供专业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监理人违约及赔偿责任由双方约定如下:11.1.3.1监理人派驻到项目所在地履行监理服务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他主要监理人员,爆破作业期间必须常驻现场。若需离开施工现场需报经委托人批准,否则委托人将有权对总监理工程师扣除0.5万元违约金,对其他主要监理人员扣除最多0.3万元违约金。11.1.3.2委托人要求总监理工程师或注册造价工程师必须参加的会议,总监理工程师或注册造价工程师必须到会,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到会者,委托人有权扣除每人每次0.5万元违约金。累计未到会超过5次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11.1.3.3工程施工承包人未按投标书所作的承诺投入机械、设备、材料等、或对于承包人下场管理机构人员不到位、擅自离场,管理人员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存在严重不足、或承包人的施工方案不符合委托人要求,监理人对此不进行检查、督促、处理,不向委托人报告,被委托人发现后,监理人除必须根据委托人的要求负责督促承包人整改外,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支付0.5万元违约金/次。11.1.3.4对于工程施工承包人每次进场材料,监理人不进行检查和登记;对已进场的材料,监理人不按有关规定及时进行抽查或送检,每被发现一次,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支付违约金0.1万元。如由此出现不合格材料使用于工程上并造成质量缺陷,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支付违约金每次0.5万元。若出现质量事故或经济损失一次10万元以上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支付违约金每次1万元。造成较大质量事故(按国家规定界定),委托人视情况解除合同。11.1.3.6对于承包人提交的请款报告,监理人审核造价出现错误或不按要求签署拨款意见,被审查发现后,除必须限期改正外,每出现2次,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支付0.5万元违约金;11.1.3.7监理人未能按时进行隐蔽工程验收,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支付违约金0.5万元/次,并赔偿委托人损失。11.1.3.8监理人未按规定对关键工序、关键部分进行旁站和见证取样,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支付违约金3000元/次;11.1.3.9工程结算时,监理人审查的结算价与市财局批复(或委托人审核)的审定结算价相差5%~10%(含5%,不含10%)时,委托人有权扣除5%的监理费,并进行通报;相差在10%~20%(含10%,不含20%)时,委托人有权扣除10%监理费,并给予通报;相差大于等于20%的,委托人有权扣除20%监理费。11.1.3.10监理单位在控制工程进度、施工质量时,要结合工程的实际情况对工程资料进行严格把关,确保资料的完整、真实。如在对工程施工质量资料、竣工资料、结算资料的专项检查中发现监理单位对资料存在编制归档滞后,不按规定编制,把关不严等问题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每次支付0.5万元的违约金。11.1.3.11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每重伤一人监理人应支付违约金0.5万元,每死亡一人支付违约金1万元。发生前述情形的,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没收履约保证金。11.1.3.12监理人根据合同约定应支付违约金的,应在收到委托人开具的违约处罚通知书后1个月内以现金或转账方式向委托人缴交,逾期未交的,委托人有权从应付合同价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11.1.3.13委托人有权对监理人的监理工作提出意见或要求,对于委托人发出的工作函件、合同履行中与监理服务有关的来往函件,监理人应在限定期限内提交书面回复函,直至委托人确认;逾期仍不提交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支付0.1万元违约金/次。监理人违约的,委托人根据实际情况将其违约行为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广州市诚信评价管理系统。12.争议的解决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对对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如仍未能达成一致时,双方均可向委托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3.监理人权利和责任13.1监理人权利13.1.1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1)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2)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在征得委托人同意后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由委托人要求设计人更正。(3)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保安全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4)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5)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6)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7)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设计采购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8)在工程设计采购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13.1.2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监理人应事先口头请示委托人,并在24小时内书面向委托人报告。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人员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13.1.3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在向对方提出时均必须同时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经由司法途径解决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13.1.4监理人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委托人仅有权为本工程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13.2监理人责任13.2.1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相应延长合同期。13.2.2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对于违反合同约定义务的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因监理人一般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13.2.2.1监理人存在重大过失的情形包括并不限于以下情况:监理人对工程量的确认与经委托人或其他第三方复核的数量相比,多计工程量超过5%以上的。13.2.2.2监理人存在恶意的情形包括并不限于以下情况:监理人将未实际发生的工作内容确认为实际发生的工作内容。13.2.2.3爆破监理人员必须遵守国家、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和现场管理制度。13.2.3在监理人有充分证据证明其已经按合同履行了职责的情况下,监理人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13.2.4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14.委托人权利和责任14.1委托人权利14.1.1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总承包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14.1.2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14.1.3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或注册造价工程师及其它主要监理机构人员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14.1.4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14.1.5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或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进行整改,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违约及赔偿责任,直到解除合同,委托人发现监理人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监理人除应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与承包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14.2委托人责任14.2.1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14.2.2委托人如果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15.附加条款15.1诚信评价管理根据《广州市水务工程施工和监理企业诚信评价管理办法》(穗水规划〔2014〕10号)及《广州市水务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诚信评价管理办法》(穗水规划〔2015〕14号)等有关规定,针对广州市水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水投集团”)全资子公司广州市净水有限公司组织实施的建设项目,市水投集团对不充分履约或严重违反合同约定的企业,按诚信评价标准对其作出处罚,且该评价结果由广州市净水有限公司直接录入诚信评价信息系统,并运用于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中。15.2根据《广州市2018年度大气污染综合防治工作计划》(穗水质安[2018]45号)及《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扬尘防治“6个100%”管理标准细化措施的通知》(穗建质【2018】1394号)要求,加强扬尘污染源头控制,监理单位应将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纳入监理范围。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施工单位未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行为,应当要求施工单位予以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向工程所在地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报告。15.4监理人应负责协调、配合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服务单位开展相关工作。15.5工程资料管理要求15.5.1监理人应建立和完善监理文件资料管理制度,设置专职档案管理人员负责竣工文件的收集、汇总、整理、编制等工作,监理资料应根据施工进度同步组织、整理档案资料,确保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有效性,并按广州市城建档案馆相关规定、《广州市市政基础设施(水务工程部分)工程档案编制指南》、《广州市建设工程档案归档范围》及委托人制定的档案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进行档案管理。15.5.2应落实对监理人资料的收集、整理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每月检查不少于1次,并协助委托人展开档案资料检查工作。15.5.3委托人有权对监理人工程资料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对于违反委托人档案管理相关要求或对监理人资料监督检查不到位的,委托人有权对监理人进行违约处罚。15.6监理人在行使以下职权前,应先取得委托人的批准:(1)同意承包人分包工程;(2)批准承包人将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施工设备移出施工现场;(3)批准承包人的工程设备购置方案、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4)发出工程开工令;(5)同意使用替换工程材料;(6)发出变更指令;(7)发出使用暂列金额的工作指令;(8)指令或确认现场签证;(9)顺延工期;(10)指令暂停工作或暂停施工;(11)确定误期赔偿费;(12)调整合同价格;(13)合同约定需要委托人批准的其他事项。第四节合同附件附件一:履约担保(格式)履约银行保函(格式)保函编号:致:广州市净水有限公司鉴于(监理人全称)(下称“监理人”)参与广州市净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委托人”)(项目名称)的投标,委托人接受其投标并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编号:,于年月日发出)。鉴于双方拟签订合同,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且监理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履行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的义务和责任,我行愿意出具保函为监理人担保,担保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元)。本保函的义务是:我行在接到委托人提出的因监理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能履约或违背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而要求索赔的书面通知和付款凭证后的7天内,在上述担保金额的限额内向委托人支付任何数额的款项,无须委托人出具证明或陈述理由。在向我行提出要求前,我行将不坚持要求委托人首先向监理人提出上述款项的索赔。我行承诺:不论是否经我行知晓或同意,我行的义务和责任不因合同双方当事人对合同条款所作的任何修改或补充而解除。本保函至工程竣工验收、工程档案通过委托人验收并完成工程结算之日保持有效。本保函一式三份,委托人执正本一份,担保银行、监理人各执副本一份。担保银行:(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日期:附件二预付款担保(格式)预付款银行保函(格式)保函编号:致:广州市净水有限公司根据(监理人全称)(以下简称“监理人”)与广州市净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委托人”)签订的合同(合同编号:,于年月日签订)关于预付款的约定,[监理人名称]应向广州市净水有限公司提交等额的预付款银行保函作为担保。我行愿意出具保函为监理人担保,担保金额为人民币(¥元)。本保函的义务是:我行在接到委托人提出的因监理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能履约或违背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而要求索赔的书面通知和付款凭证后的7天内,在上述担保金额的限额内向委托人支付任何数额的款项,无须委托人出具证明或陈述理由。在向我行提出要求前,我行将不坚持要求委托人首先向监理人提出上述款项的索赔。我行承诺:不论是否经我行知晓或同意,我行的义务和责任不因合同双方当事人对合同条款所作的任何修改或补充而解除。本保函自监理人获得预付款之日起生效,至委托人抵扣完全部预付款之日止。担保银行:(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日期:附件三:成交通知书附件四:监理服务收费报价计算表附件五:监理服务的形式、范围与内容监理服务的形式、范围与内容一、监理服务要求监理人应依据项目合同条件的规定,通过有效地计划、组织和协调,监督相关各方履行各自的职责,如实地记录、作证,以实施质量控制为主,进行进度、投资、安全、工期控制及合同管理,使本项目达到合同约定标准和按期完工。二、监理服务的范围(1)工程施工监理:包括《建设施工监理规范》(GB50319—2013)规定的隶属于本工程的施工准备期、施工期、工程缺陷责任期阶段的质量控制、投资控制、进度控制、组织协调、合同管理、安全文明的施工监理工作;(2)工程项目管理:负责对整个工程内各专项工程的统一规划、统一调度、统一协调。协调各进驻单位(包括总包与分包单位)工程同步建设,对各进驻单位工程进度统一调控,以使各进驻单位施工期间能够做到井然有序,不相互干扰、制约。(3)危大工程专项管理: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2018)37号文》规定,监理企业应当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应当将监理实施细则,专项施工方案审查、专项巡视检查、验收及整改等相关资料纳入档案管理。三、监理服务的内容和要求(一)爆破安全监理的主要内容:1、监督爆破作业单位按照公安机关审批的爆破设计方案施工;2、审查爆破有害效应是否控制在设计范围内;3、审验爆破作业人员的资格,制止无资格人员从事爆破作业;监督施工方作业人员岗前安全培训及三级安全教育;监督承包商严格执行委托人规定的有关管理制度。4、监督民用爆炸物品领取、清退制度的落实情况;5、监督爆破作业单位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落实安全措施,发现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有权停止其爆破作业,并向委托单位和公安机关报告。(二)监理服务的主要要求1、应在详细了解安全技术规定、应急预案后认真编制监理规划和实施细则,并制定监理人员岗位职责。2、应在爆破器材领用、清退、爆破作业、爆后安全检查及盲炮处理的各环节上实行旁站监理,并作出监理记录。3、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监理机构应当签发爆破作业暂停令:——爆破作业严重违规经制止无效时;——施工中出现重大安全隐患,须停止爆破作业以消除隐患时。4、定期向委托单位提交安全监理报告,工程结束时提交安全监理总结和相关监理资料。5、监理人自行解决监理人员的办公场所(施工现场办公室、办公桌、椅子、网线端口)和食宿等问题。6、监理人发出的监理工作指令必须经与委托人协商一致后方可实施。附件六:安全监理协议书安全监理协议书合同编号:委托人:广州市净水有限公司监理人:监理人承担委托人化龙堆存污泥综合处理处置项目废弃烟囱爆破拆除工程(下称“本工程”)的监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经双方协商,签订本协议书,以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责任并共同遵守。第一条应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一系列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建设部标准JGJ59-2011《建筑安全施工检查标准》等一系列标准规程。同时双方应共同遵守《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的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办质【2018】31号)及委托人为强化安全生产而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第二条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1、委托人有权对本工程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指导、检查2、委托人有权对安全素质差、不服从安全生产指挥的监理人员限期退场;3、委托人有权对监理人不履行安全监理职责的行为进行整改和处罚;4、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对不符合要求的监理人员进行撤换和处罚;5、委托人有权在发生安全事故时,对监理人进行处罚和解除合同。第三条监理人的安全责任、权利和义务监理人应全面履行本项目范围内的安全监理职责,具体内容包括且不限于:1、监理人的行政负责人对本工程监理的安全监理工作全面负责,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对本工程项目安全监理工作负责,并根据本工程特点,确定施工现场具体安全人员(含安全监理工程师和安全监理员),明确其工作职责。安全监理人员在总监理工程师的领导下工作,安全监理人员必须经安全监理业务教育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2、安全监理文件的编制:监理人编制的项目监理规划必须包含安全监理规划,明确安全监理内容,工作程序和制度措施,安全监理方案应对具体工作进行安排和分工,应细化到具体的单个安全监理人员,明确其职责;3、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督促承包人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4、及时答复承包人提出的有关安全生产的申请、通知,及时发出指令;5、在开工或复工前及在施工过程中,审核承包人提交的项目安全风险因素辨识和评估报告,并提出意见供承包人和委托人参考;6、检查承包人单位提交的安全管理人员名单和联系方式等,确保联系畅通;7、审查承包人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并在审核后报委托人。对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穗办质【2018】31号)文列明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深基坑、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建筑幕墙安装、钢结构(网架、索膜结构)安装、爆破及拆除、预应力、地下暗挖、顶管、水下作业等;根据污水工程的特性,对于地下有限空间作业(如下井作业)等,应检查承包单位的专项方案是否包含气体检测和通风等措施;监理人在审查时应当注意: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部门组织本单位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不需专家论证的专项方案,经施工单位审核合格后报监理单位,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监理单位应当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列入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应当针对工程特点、周边环境和施工工艺等,制定安全监理工作流程、方法和措施。8、监理单位应当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对不按专项方案实施的,应当责令整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建设单位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应当立即责令施工单位停工整改;施工单位仍不停工整改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在施工过程中,安全监理工程师应实施跟班监理,不得离开施工现场;9、监理需检查承包人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和平安卡制度的执行情况,对无证上岗等情况,必须加以制止,并报告给委托人;属于需由特种作业人员完成的工程项目,检查监理人是否按规定要求配置与特种作业属性相适应的持证特种作业人员,并报告委托人。10、督促承包单位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安全方案进行施工,制止违规施工作业;11、审核承包单位提交的安全文明施工实施方案及预算;12、审核承包单位提交的安全生产措施费的申请,及时进行检查核实,并将审核结果及时报送委托人;13开工或复工前,向委托人提交本项目的安全风险独立分析报告,并督促承包人做好逐级安全交底工作;14、参加工程项目例会,对承包人提出的风险预报进行点评和补充;15、参加委托人召集的安全生产约谈;16、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按照有关规定协助委托人和承包人进行事故处理,提交事故分析报告;17、承包人所购安全防护材料必须由监理工程师与承包人按照合同要求进行进场验收,并且委托人有权随时对安全防护材料进行抽检,凡不符合要求的材料不得进场。18、监理工程师应加强日常安全巡查,对发现的各类安全事故隐患,应书面通知承包人限期进行整改,情况严重的,监理人应及时下达暂停施工令,要求承包单位停工整改,并同时报告委托人。安全事故隐患消除后,监理人应检查整改结果,签署复查或复工意见。上述检查、整改、复查、报告等情况,应记载在监理日志和监理月报中。19、除了参加委托人组织的工地安全检查评分外,监理人必须确保按照《建筑安全施工检查标准》表格,每月一次对工地进行安全检查评分,并将评分结果报告给委托人。监理应将安全检查与安全文明措施费的拨付审核密切挂钩,并对投入现场设施、采取的措施按合同规定给予准确计量和考虑是否同意支付;未发生的安全文明子项应当扣减且不得计量支付。20、督促监理人施工所需要的设备、机具做好入场前检查,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方允许入场施工,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由政府等相关部门或第三方检测出具合格报告方能投入使用的,严格执行国家的相关要求。同时按合同要求,督促监理人定期检查检测设备机具。21、需要办理作业许可的施工,督促监理人按规范要求和程序办理作业许可,经审批后方可允许施工。对未按规范要求进行施工的及时予以纠正或叫停施工,并报告委托人。22、根据监理工作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和巡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督促监理人进行整改,并及时报告委托人。第四条违约责任及违约金的扣除1、委托人不定时组织人员按照《建筑安全施工检查标准(JGJ59-2011)》对承包人进行检查,评分等级为不合格的,对监理人要求监理人支付0.5万/次,累计三次检查评分不合格的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委托人日常检查发现监理人隐瞒安全隐患,或未督促承包人采取切实可行的安全防护措施、或履行第三条任何一项职责的,委托人有权参照评定不合格标准对监理人进行处罚。2、发生重伤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支付监理人3万元/人次,出现死亡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支付监理人10万元/人次。累计重伤达到2人次,或死亡一人以上(含一人)的,委托人除有权没收监理人履约保证金并解除监理合同。自安全责任认定之日起,监理人自愿放弃委托人招标项目范围内5年的投标资格。3、要求监理人支付的金额可从本项目工程委托人应付或将付给监理人的款项或监理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等其他款项中扣除。第五条安全监理资料管理1、参照国家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资料管理和表式要求;2、安全监理工程师应在监理日志中记录当天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和安全工作情况,记录发现和处理的安全生产问题,总监应至少一周审阅一次并签署意见;3、监理人应编制安全监理月报表,对当月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状况和安全监理工作作出述评,报委托人和安全监督部门;4、督促承包单位及时整理安全生产相关资料;第六条事故处理1、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监理人现场人员应督促承包单位项目经理或驻场的承包单位负责人立即(1小时内)按规定向事故所在地安监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广州市规定的相关政府部门报告,并同时报告委托人代表;2、发生重伤或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安全生产事故,监理人应配合委托人、承包人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并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及二次事故发生,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3、监理人由于没有尽到安全监理责任,被认定为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应承担违约责任;4、由于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主管部门对委托人进行经济处罚的,监理人未尽到安全监理职责的,监理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七条本安全监理协议作为监理合同的附件,与原施工和监理合同不一致的,按本协议约定执行,本协议书未约定,但原施工和监理合同有约定的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条款按原约定执行。委托人(盖章)监理人(盖章)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字)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字):总监理工程师:安全监理工程师:签订日期:年月日附件七:廉洁协议为促进双方诚信经营、廉洁从业,防范商业贿赂,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广东省、广州市廉政建设的规定,广州市净水有限公司(以下称甲方)与(以下称乙方),特此订立本协议共同遵照执行。第一条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一)甲乙双方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项目招标投标、市场经营活动等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二)严格执行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自觉履行合同约定的相关义务。(三)在业务活动中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四)建立健全廉洁从业制度,开展廉洁教育,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不廉洁及违法违纪行为。(五)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不廉洁行为,应及时提醒对方纠正。情节严重的,应向其有关监督部门检举。第二条甲方的义务(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等。(二)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乙方安排的可能影响相关业务公开、公正、公平性的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赌博,并通过赌博方式收受乙方财物;不得接受乙方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合同约定除外)和高档办公用品等。(三)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四)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在乙方或与乙方有股权关联的企业兼职,不得向乙方介绍家属或者亲友从事与甲方业务有关的经济活动。(五)甲方工作人员不得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乙方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不得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乙方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不得使用乙方提供的与工作无关的房屋、汽车等物品;不得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六)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乙方以回扣、手续费、加班费、咨询费、劳务费、协调费、辛苦费等各种名义给予或赠送的钱物。(七)甲方工作人员不得接受乙方给予或赠送的干股或红利。(八)不得存在其他违反廉洁规定的行为。第三条乙方的义务(一)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二)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三)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甲方工作人员参加可能影响相关业务公开、公正、公平性的宴请及娱乐活动。(四)乙方不得为甲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物品,也不得为甲方提供与工作无关的房屋、汽车等。(五)乙方不得擅自与甲方工作人员就主合同中的质量、数量、价格、工程量、验收等条款进行私下商谈或者达成默契。(六)乙方不得以回扣、手续费、加班费、咨询费、劳务费、协调费、辛苦费等各种名义向甲方工作人员给予或赠送钱物。(七)乙方不得向甲方工作人员提供干股或红利。(八)不得存在其他违反廉洁规定的行为。第四条违约责任(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协议第一、二条。甲方按管理权限,对相关责任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甲方举报投诉联系部门:广州市净水有限公司纪检室,联系电话:020-38890265。(二)乙方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反本协议第一、三条规定、或在甲方招标、询价等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中的廉洁规定的行为,无论该行为是否与主合同有关,甲方均有权根据具体情节和造成的后果,对乙方采取以下处理方式:1、扣除主合同的全部履约保证金;2、解除主合同;3、追究乙方其他违约责任;4、根据甲方的有关规章制度,在一定时间内暂停乙方参与甲方及下属单位所有项目的交易资格;5、根据甲方的有关规章制度,将乙方清退出甲方相关企业库;6、根据甲方上级单位、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决定执行;7、按规定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乙方业务管理部门进行投诉、报告。乙方无条件接受甲方的处理决定并承担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全额返还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的非法所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五条本协议执行情况,接受有管辖权的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双方应予以配合检查调查。第六条本协议作为(合同名称)+(合同编号)合同的附件,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与主合同同时终止。第七条本协议一式…份,甲方…份,乙方…份。甲方(盖章):乙方(盖章):签约代表:签约代表: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附件八:本项目的监理组织机构(与响应文件一致)附件九:拟投入本项目的主要监理人员汇总表(与响应文件一致)附件十:拟投入本项目的其他监理人员汇总表(与响应文件一致)附件十一:广州市净水有限公司工程计量结算条件及实施指引(修订版)广州市净水有限公司工程计量结算条件及实施指引(修订版)一、总则(一)为加强和规范工程计量、结算管理,提高计量结算审核的准确性及效率,有效控制工程投资,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通则(2010)》《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2007)》《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2011年版)〕》《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2008)》《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41-2008)》《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JGJ18-2003)》《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11)》,以及国家、省、市、局等政府部门有关规定,结合《广州市污水治理建设工程计量支付管理办法》(穗污治〔2008〕277号)《广州市污水治理工程监理造价审核管理规定及实施指引》(穗净水[2015]192号),特制定本办法。(二)凡由广州市净水有限公司负责组织实施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项目的工程计量及结算均适用本办法。二、已完工工程量验收及实测实量已完工工程量在计量前由承包方、监理、项目管理部按工程量清单中的子目对当次计量已完工工程量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根据实测实量结果进行计量,工程完工后根据实测实量结果审核承包方绘制的竣工图作为审核结算工程量的依据。管道工程在每完成两个相邻检查井之间的管段敷设后方可计量,其他清单项目按照最小计量单位进行计量,如检查井按座进行计量、挖沟槽土方根据实际工作进度按立方米进行计量。三、竣工图编制如工程量变更情况较小,经实测实量后,竣工图可在原设计底图上根据实测结果及变更设计通知单进行修改,并在修改位置标注及说明变更依据(如详见xxx变更设计通知单),同时在变更设计通知单上加盖竣工图章;如工程变更情况较大,由设计单位出具变更设计图,经实测实量后,如实测结果与变更设计图相符,则在变更设计图加盖竣工图章作为竣工图;如实测结果与变更设计图有差异,则根据实测结果在变更设计图上修改并加盖竣工图章后作为竣工图。四、临时工程(一)临时道路、临时便桥完成后按完成工程量的80%计量,待使用完成拆除后再计量余下的20%。(二)管沟(基坑)支护、文明施工围栏、拆除修复工程计量前必须经承包方、监理方、项目管理部对已完工程量进行签证确认,签证时需附实施时的平面示意图及照片,在图上标示井号、里程、位置及长宽尺寸,经监理、项目管理部确认并按经确认的图示尺寸计算工程量进行签证,由各项目管理部负责存档备查。五、土石方工程(一)必须提供承包方、监理、项目管理部三方确认的实测原地面标高,对于大型土方工程应提供照片、录像资料,由各项目管理部负责存档备查。(二)水下土石方工程必须由有水工测量资质的测量单位在开工之前对原泥面(或原土面、石面)标高进行水工测量,工程竣工后对竣工标高进行水工测量,根据测量结果计算水下土石方工程量,并出具测量报告书,会同监理、项目管理部签认作为水下土石方工程量的计算依据。(三)大型土方施工前,施工单位会同监理、项目管理部共同对原地面标高按测量规程采用方格网等方法进行测量,并列出土方计算书,经监理、项目管理部审核后,如土方量与设计量相比变化超过10%的,应由项目管理部会同施工、监理、勘察(测)、设计单位现场核定并确认,并对现场土方变化量大的地段拍照后才能全面实施及计量,并由各项目管理部负责存档备查。土石方平衡:必须考虑土石方场内平衡进行施工及计算,施工图有规定的按施工图执行,施工图无规定的,监理人根据地质土质情况编制详细的施工方案经监理及项目管理部审批后,按审批后的施工方案、测量资料及《建设工程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中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通则(2010)》等有关规范计算土方平衡工程量进行签证及计量。土石方平衡的内容分为挖土石方、土石方场内运输、土石方场外运输、利用土填方、外购土填方,并列出土石方平衡计算表按上述规定进行计算。(四)管沟、基坑、路基回填土只有回填密实度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的才能计量。六、管道工程除按第二点要求外,还需符合下列要求:(一)管材出厂合格证、管材检测试验报告(当月计量需提供)。(二)每个管段(指每两个相邻的检查井之间的管线)的闭水试验合格并提供闭水试验报告。(三)每个压力管管段(指每两个相邻的检查井之间的管线)压力试验合格并提供压力试验报告。(四)顶管或牵引管工程还需提供顶管或牵引管记录。各试验报告须于分项工程完成后2个月内提交项目管理部存档备查,否则停止后续计量支付。七、桩基础、搅拌桩、旋喷桩工程(一)桩长的确认根据设计桩长结合地质情况进行施工,需提供经监理确认的桩记录,结算总桩长由项目管理部确认。施工单桩长度超过设计单桩长度的需办理变更手续后方可实施及计量,对于厂区等大型桩基础施工的,如试桩后出现桩长变化超过10%,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提供桩长变化的原因报告,并会同项目管理部、监理人员共同论证确认后才能全面实施及计量,同时项目管理部可根据需要有权对有怀疑的地质资料委托第三方进行复勘,并根据复勘资料进行处理。(二)桩检测合格并提供检测报告各试验报告须于分项工程完成后2个月内提交项目管理部存档备查,否则停止后续计量支付。八、砼工程除按第二点要求外,还需符合下列要求:(一)砼配合比试验报告。(二)砼抗压、抗折、抗渗(如需)等设计指标要求的强度试验报告。各试验报告须于分项工程完成后2个月内提交项目管理部存档备查,否则停止后续计量支付。九、砌筑工程除按第二点要求外,还需符合下列要求:(一)砌筑砖出厂合格证(当月计量需提供)。(二)砌筑砂浆配合比试验报告。(三)砌筑砖抗压强度试验报告。各试验报告须于分项工程完成后2个月内提交项目管理部存档备查,否则停止后续计量支付。十、钢筋工程除按第二点要求外,还需符合下列要求:(一)钢材出厂合格证明(当月计量需提供)。(二)钢筋力学性能试验报告。(三)钢筋重量偏差检验等设计指标要求的强度试验报告。各试验报告须于分项工程完成后1个月内提交项目管理部存档备查,否则停止后续计量支付。十一、工程变更(一)对招投标文件管理招投标文件(含招标图纸)是变更工程量计量及结算的依据,项目管理部需完整保存。(二)施工现场地形地貌的影像资料施工前需对现场地形地貌及障碍物进行拍照或录像,如工程实施时因拆迁原因或地形地貌及障碍物与开标前比较发生变化而引起设计变更,计量及结算时需提供现场实物照片。(三)变更审批按《广州市水务建设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理》(穗水建管【2020】5号、《广州市水务投资有限公司水务建设工程设计变更审查管理办法(修订)》(穗水投[2021]29号、《广州净水公司关于引发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净水【2021】208号办理变更审批手续。设计变更原则上必须按照“先审批、后实施”执行。十二、签证工程(一)根据2010年《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通则》,签证是合同双方当事人各指定人选就施工过程中涉及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是指招投标文件、招标图、施工图、工程量清单、合同文件未包括的新增工程以及招标文件和合同文件约定按实际发生工程量结算的拆除修复工程,管沟(基坑)支护、文明施工围栏等临时工程。(二)下列事项不得办理工程签证1.招标文件、招标图、施工图、工程量清单、合同文件已经包含的工作内容;2.《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附录中的工程内容;3.广东省建设工程综合定额规定不能调整的内容;4.非委托人指令的结果而超出施工合同范围的工程量;5.在其他工程变更中已包含的内容。十三、设备采购(一)计量时需提供经监理、业主确认的开箱记录或供货清单,结算时需提供调试验收合格证明和安装后设备的移交清单。(二)对于合同中约定的考察培训费用,应先报市净水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核,待市财政局终审后根据实际发生量在结算款计量支付中支付。十四、其他(一)对于单价包干的项目,必须全部完成招标文件中单价包含的工作内容才能给予计量及结算,如部分内容没有完成,则不予计量或扣除未完成内容的对应费用。(二)对于工期未能按合同约定完成的情况,如属项目管理部原因造成的,需办理工程延期报告,否则按合同条款规定扣除相应的工程价款。(三)对于因监理人单位违反合同条款发生的违约金处罚,在提交结算时同时提交处罚函,以便在结算中扣除违约金。十五、工程量清单差异计算招标工程量清单是根据招标图进行计算的招标工程量,为招标暂定工程量,开工前需根据施工图对招标工程量清单重新复核计算,准确计算出施工图与招标图及工程量清单差异引起的项目增减、工程量增减及造价增减(详见附件)。经重新复核计算的工程量清单作为计量支付及结算的依据。附件:施工图(竣工图)与招标图差异引起的工程量清单增减明细表金额单位:元序号项目名称单位招标工程量施工图(竣工图)工程量增减工程量原合同单价增减金额第七章响应文件格式要求(项目名称、标段/标包号)(项目编号:)供应商:(单位公章)年月日目录1.响应函2.法定代表人证明或授权委托书3.资格审查资料4.拟投入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情况表5.报价表6.其他资料1.响应函1.1响应函(采购人名称):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段/标包号)采购文件的全部内容,以含税价人民币(大写)(¥)的报价(其中,不含税价为;增值税为)完成/提供本项目□工程货物服务并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2.我方响应文件包括下列内容:(1)响应函(2)法定代表人证明或授权委托书(3)资格审查资料(4)拟投入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情况表(5)报价表(6)其他资料响应文件的上述组成部分如有不一致的内容,以响应函为准。3.我方完全理解采购文件中所有要求均为实质性响应条款,如有任何一条负偏离或者不满足将导致响应文件无效。由于我方提供资料不实或与需求书中所有条款不符而造成的责任和后果由我方承担。4.若我方发生不履约行为情形的,我方愿意接受采购人按《广州市净水有限公司经营建设项目参建企业不履约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处理。具体处理标准详见合同草案附件。5.我方在参与采购前已仔细研究了采购文件和所有相关资料,我方完全明白并认为此采购文件没有倾向性,也没有存在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内容,我方同意采购文件的相关条款,放弃对采购文件提出误解和异议的一切权利。6.我方承诺在采购文件有效期内不撤销响应文件。7.如我方成交,我方承诺:(1)在收到成交通知书后,在成交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2)在签订合同时不向你方提出附加条件;(3)按照采购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4)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5)如放弃成交,我方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6.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响应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采购公告(采购邀请书)中供应商不得存在的情形。7.(其他补充说明)。供应商:(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签章)地址:电子邮箱:电话:传真:年月日2.法定代表人证明或授权委托书2.1法定代表人证明格式法定代表人证明书供应商名称:单位性质:地址:成立时间:年月日经营期限: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职务:系(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反两面)复印件供应商:(盖单位章)日期:年月日身份证复印件(含正反面)身份证复印件(含正反面)注:法定代表人证明书亦可采用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制订的格式。2.2法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本人(姓名)系(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提交、撤回、修改(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段/标包号)的响应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委托期限:。代理人无转委托权。附:1.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正反两面)复印件,提供授权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备查。2.提供授权委托人自公告发布当月起在本单位近三个月社保记录(以加盖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印章的《缴费历史明细表》或《社会保险参保人员证明》为准),否则为无效代理人,响应文件无效。供应商:(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章)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签章)日期:年月日身份证复印件(含正反面)身份证复印件(含正反面)注:法人(单位负责人)授权委托书亦可采用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制订的格式。授权代理人自公告发布当月起在本单位近三个月社保记录,(以加盖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印章的《缴费历史明细表》或《社会保险参保人员证明》为准,加盖单位公章3.资格审查资料3.1供应商基本情况表供应商名称注册地址邮政编码联系方式联系人电话传真网址组织结构法定代表人姓名技术职称电话技术负责人姓名技术职称电话成立时间□员工总人数:企业资质等级其中项目负责人营业执照号□高级职称人员注册资金□中级职称人员开户银行□初级职称人员账户□技工经营范围备注注:供应商应按供应商须知的要求提供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及相关资质证明材料。(相关证明文件附后)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3.2不得存在情形承诺函致:广州市净水有限公司我方郑重承诺,在参与广州市净水有限公司化龙堆存污泥综合处理处置项目废弃烟囱爆破拆除工程监理(第二次)(项目编号:)采购期间,未被列入下列情形之一:(1)与本项目其他供应商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2)与本项目其他供应商存在控股关系。(3)与本项目其他供应商存在管理关系。(4)被本项目所在地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依法暂停、取消投标或禁止参加采购活动且处于有效期内的。(5)处于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执照、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吊销资质证书状态。(6)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情形的。(7)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安全生产领域严重失信惩戒名单、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8)在“信用中国姓名出生年月出生年月出生年月学历学历职称职务职务职务从事本工作时间从事本工作时间毕业院校毕业时间毕业时间毕业时间专业专业注册证书等级和专业注册证书等级和专业注册证书等级和专业注册证书等级和专业注册证书等级和专业证书编号证书编号职称证专业职称证专业职称证专业职称证专业职称证专业证书编号证书编号参加过的项目情况参加过的项目情况参加过的项目情况参加过的项目情况参加过的项目情况参加过的项目情况参加过的项目情况参加过的项目情况参加过的项目情况参加过的项目情况参加过的项目情况参加过的项目情况参加过的项目情况参加过的项目情况参加过的项目情况项目名称项目名称项目名称合同金额合同金额合同金额合同金额开、竣工时间开、竣工时间担任职务担任职务担任职务发包人及联系电话发包人及联系电话发包人及联系电话岗位岗位姓名姓名性别性别身份证号身份证号身份证号身份证号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备注备注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废弃烟囱爆破拆除工程监理涉及「招标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广州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