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施设备修缮工程招标公告(随州市曾都区实验小学2025)



点击查看公告内容: 曾都区实验小学五彩幼儿园设施设备修缮工程.pdf

曾都区实验小学五彩幼儿园设施设备修缮工程(招标编号:HBYH-SZ2025-007)项目所在地区: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一、招标条件本曾都区实验小学五彩幼儿园设施设备修缮工程已由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机关批准,项目资金来源为其他资金48.5146万元,招标人为曾都区实验小学。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招标方式为其它方式。二、项目概况和招标范围规模:幼儿园设施设备修缮,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三章及工程量清单范围:本招标项目划分为1个标段,本次招标为其中的:(001)曾都区实验小学五彩幼儿园设施设备修缮工程;三、投标人资格要求(001曾都区实验小学五彩幼儿园设施设备修缮工程)的投标人资格能力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即:(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2.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未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3.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并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等政策,需提供中小微企业声明函。4.特定资格要求:①供应商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②供应商必须具备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提供相应的证书扫描件);③项目经理:具备建筑工程专业二级以上(含二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和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且未担任其他在实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提供承诺书),④项目技术负责人:具备建筑工程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证书;施工员、质量员、材料员、资料员具有有效的岗位证,安全员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以上人员必须为本单位正式员工(提供证书扫描件和公司2025年2月至今任意连续三个月为其缴纳的社保证明);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四、招标文件的获取获取时间:从2025年07月07日08时30分到2025年07月11日17时30分获取方式:3.现场报名,并携带以下资格证明材料:(1)有效的营业执照。(2)法定代表人自己报名的,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详见附件下载)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3)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报名的,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下载)及受托人身份证原件。(4)按要求填写内容完整的《采购项目报名表》、《中小企业声明函》、《材料真实性承诺函》(详见附件下载)。以上报名资料(扫描件或复印件)需装订成册并加盖公章后提交。对于资料不完整的、与原件不符的、存在虚假情况的,招标代理机构不接收投标报名申请。4.获取方式:各已报名的供应商自行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下载或现场报名发送到邮箱。5.售价:0(元)五、投标文件的递交递交截止时间:2025年07月15日09时00分递交方式: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南郊街道森源荣御中央商铺第5号楼第二层203房纸质文件递交六、开标时间及地点开标时间:2025年07月15日09时00分开标地点: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南郊街道森源荣御中央商铺第5号楼第二层203房七、其他1.本次项目公告发布网站: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http://www.cebpubservice.cn/)。2.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或未按要求密封的响应文件,采购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不予受理。3.递交人须法定代表人携带法人身份证明及本人身份证,或授权委托人持授权委托书及本人身份证。4.异议和投诉以法人名义提出的,未经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不予受理。5.异议的法人授权委托人或联系人、投诉的法人授权委托人必须是投标人在册人员,必须提供投标文件递交截止前投标人为其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社保的明细证明材料(为其缴纳社保的必须是投标人本身,不得为分公司、子公司或关联公司),否则不予受理。6.经查证提供的证明材料造假,涉嫌出借或借用资质虚假恶意提出异议和投诉的,将依法严肃处理。八、监督部门本招标项目的监督部门为/。九、联系方式招标人:曾都区实验小学地址:曾都区烈山大道实校巷1号联系人:胡主任电话:18571356466电子邮件:837152548@qq.com招标代理机构:湖北裕弘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地址: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南郊街道森源荣御中央商铺第5号楼第二层203房联系人:张华锐电话:0722-3827819电子邮件:215892498@qq.com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签名)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盖章)政府采购项目登记表采购单位项目名称采购方式项目编号报名单位名称(加盖公章)法人或委托代理人姓名:法人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号:□法人□委托代理人(项目经理)联系方式:邮箱:注:本表以上内容填写均需打印并加盖单位公章,以下内容需在代理机构报名时现场填写,否则报名无效。法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报名时间:年月日时代理机构经办人(签字):招标代理机构:湖北裕弘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兹证明(姓名)在我单位任(职务),系(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供应商(盖章):法定代表人(签章):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日期:年月日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面)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反面)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本授权委托书声明:我(姓名)系(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单位)(姓名)为我的代理人,全权代表我公司处理在该项目采购活动中的一切事宜。该过程中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我均予以承认。代理期限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投标人(盖章):法定代表人(盖章):代理人: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职务: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和被授权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注:如法定代表人直接参加磋商并签署响应文件,无须提供本授权书。材料真实性承诺书(采购代理机构):我公司在(项目名称)招投标活动中提供的相关资料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真实有效,若弄虚作假我公司愿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特此承诺!供应商:年月日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日期:说明: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曾都区实验小学五彩幼儿园设施设备修缮工程竞争性磋商文件项目编号:HBYH-SZ2025-007项目名称:曾都区实验小学五彩幼儿园设施设备修缮工程采购人:曾都区实验小学湖北裕弘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二O二五年七月目录第一章竞争性磋商邀请一、项目基本情况二、供应商资格要求三、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4.获取方式:在线获取,各已报名的供应商自行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下载。....35.售价:0(元)四、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和地点五、开启六、公告期限七、其他补充事宜八、联系方式第二章供应商须知一、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二、供应商须知(一)总则(二)磋商文件(三)响应文件(四)响应文件的递交(五)项目评审(六)成交(七)签订合同(八)质疑和投诉(九)采购代理服务费(十)无效响应和终止采购活动(十一)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十二)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政策(十三)其他第三章项目采购需求一、项目概述二、执行的相关标准、规范三、施工要求四、商务要求五、采购标的的验收标准第四章评审办法及标准一、评审方法二、评审程序(一)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二)响应文件澄清(三)磋商程序三、评审标准(二)符合性审查表(一)资格性审查表(三)评分标准第五章合同草案(参考)第六章响应文件的格式一、磋商书及附件(一)响应函(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书(四)分包意向协议书【如适用】二、报价部分(一)报价一览表(二)分项报价表三、商务部分(一)供应商基本情况表(二)关于资格条件的有关承诺及声明(三)资格证明文件(四)业绩证明文件(五)信誉、荣誉状况证明文件(六)商务响应偏离表(七)其它商务文件四、技术部分(一)技术响应偏离表(二)技术方案(三)其它技术文件五、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相关证明文件(一)节能环保产品清单及证明材料(如适用)(二)中小企业声明函(如适用)(三)监狱企业证明文件(如适用)(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如适用)六、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第一章竞争性磋商邀请一、项目基本情况1.项目编号:HBYH-SZ2025-0072.项目名称:曾都区实验小学五彩幼儿园设施设备修缮工程3.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4.预算金额:48.5146万元5.最高限价:48.5万元6.采购需求: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三章及工程量清单7.合同履行期限:30日历天8.是否接受联合体磋商:否9.是否可采购进口产品:否10.本项目(是/否)接受合同分包:否11.本项目(是/否)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是12.面向中小微企业的类型为:中小微企业二、供应商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即:(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2.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未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3.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并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等政策,需提供中小微企业声明函。4.特定资格要求:①供应商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②供应商必须具备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提供相应的证书扫描件);③项目经理:具备建筑工程专业二级以上(含二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和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且未担任其他在实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提供承诺书),④项目技术负责人:具备建筑工程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证书;施工员、质量员、材料员、资料员具有有效的岗位证,安全员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以上人员必须为本单位正式员工(提供证书扫描件和公司2025年2月至今任意连续三个月为其缴纳的社保证明)三、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1.时间:2025年07月07日08时30分至2025年07月11日17时30分(北京时间)。2.地点: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南郊街道森源荣御中央商铺第5号楼第二层203房3.报名方式:现场报名,并携带以下资格证明材料(1)有效的营业执照。(2)法定代表人自己报名的,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详见附件下载)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3)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报名的,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下载)及受托人身份证原件。(4)按要求填写内容完整的《采购项目报名表》、《中小企业声明函》、《材料真实性承诺函》(详见附件下载)。以上报名资料(扫描件或复印件)需装订成册并加盖公章后提交。对于资料不完整的、与原件不符的、存在虚假情况的,招标代理机构不接收投标报名申请。4.获取方式:各已报名的供应商自行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下载或现场报名发送到邮箱。5.售价:0(元)四、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和地点1.开始时间:2025年07月15日08点30分(北京时间)2.截止时间:2025年07月15日09点00分(北京时间)3.地点: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南郊街道森源荣御中央商铺第5号楼第二层203房五、开启1.开启时间:2025年07月15日09时00分(北京时间)。2.地点: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南郊街道森源荣御中央商铺第5号楼第二层203房六、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七、其他补充事宜1.本次项目公告发布网站: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http://www.cebpubservice.cn/)。2.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或未按要求密封的响应文件,采购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不予受理。3.递交人须法定代表人携带法人身份证明及本人身份证,或授权委托人持授权委托书及本人身份证。4.异议和投诉以法人名义提出的,未经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不予受理。5.异议的法人授权委托人或联系人、投诉的法人授权委托人必须是投标人在册人员,必须提供投标文件递交截止前投标人为其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社保的明细证明材料(为其缴纳社保的必须是投标人本身,不得为分公司、子公司或关联公司),否则不予受理。6.经查证提供的证明材料造假,涉嫌出借或借用资质虚假恶意提出异议和投诉的,将依法严肃处理。八、联系方式1.采购人信息名称:曾都区实验小学地址:曾都区烈山大道实校巷1号联系方式:18571356466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湖北裕弘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地址: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南郊街道森源荣御中央商铺第5号楼第二层203房联系方式:0722-3827819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张新电话:0722-3827819第二章供应商须知一、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磋商供应商应仔细阅读本磋商文件的第二章“供应商须知”,下面所列资料是对“供应商须知”的具体补充和说明。如有矛盾,应以本表为准。条款号条款名称内容2.2采购人曾都区实验小学2.3采购代理机构湖北裕弘工程管理有限公司2.4监督管理部门/2.5项目名称曾都区实验小学五彩幼儿园设施设备修缮工程2.6项目地点曾都区实验小学校五彩幼儿园校内2.7项目内容具体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三章及工程量清单2.8项目属性工程3.1资金来源其它4.1供应商资格要求详见第一章“竞争性磋商邀请”第二项“供应商资格要求”。4.2是否接受联合体磋商不接受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应当向采购人提交联合协议,载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9.1现场考察和答疑会不组织,供应商自行前往组织时间:。地点:。10合同分包不允许允许,分包内容要求:仅允许对本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条款号条款名称内容10合同分包分包金额要求:。分包人资质要求:。14.2最高限价详见第一章“投标邀请”。15.1响应文件有效期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日期后90日历日。16.投标文件份数壹正贰副(1份正本2份副本,副本可以是正本盖章签字版的复印件)以上资料均应密封提交,所有文件概不退还。16.装订要求1、响应文件正本(壹份)和所有副本(贰份)合包在一个包装内,包装上标明“响应文件”字样;2、在响应文件密封袋上应写明项目编号、项目名称、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名称及地址,并注明:“2025年07月17日09时00分以前不得开封”;3、所有响应文件应密封完好,封口交接处加盖投标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不得有散页、活页。4、报价一览表壹份,应单独密封在一个信封内,信封外标明“报价文件”。20.1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详见第一章“投标邀请”。20.1开启时间和地点详见第一章“投标邀请”。20.1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评标委员会构成:3人及以上单数;其中采购人代表以外的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专家确定方式:依法从湖北政府采购网专家库中随机抽取23.1推荐中标候选人中标候选人数量3家竞争性磋商文件条款号条款名称内容24.1确定成交供应商口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回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2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综合评分最高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24.2中标结果公告公告媒介: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http://www.cebpubservice.cn/)。公告期限:1个工作日26.1履约保证金无回有,履约保证金金额:履约担保形式:28.131.1采购代理服务费收取方式和标准根据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签署的委托代理协议书约定:1.采购代理服务费:口由采购人支付回由成交供应商支付2.支付标准:招标代理服务费按鄂建文【2023】35号文规定: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参考标准(试行)》的通知标准收取。3.支付时间:成交投标人在领取成交通知书的同时一次性支付。4.支付方式:现金或转账。34.1是否接受进口产品回不接受口接受35.1支持中小企业政策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资格要求: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本项目供应商属于监狱企业或者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同时提供监狱企业证明材料或者《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36.1优先采购创新节能环保产品所投产品纳入创新产品应用示范推荐目录内企业、所投产品获得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的企业报价给予1%的价格扣除。37.1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政策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以下简称“政采贷”)指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微企业,在获得政府采购中标(成交)通知书后,即可向开展“政采贷”业务的金融机构提出申请,金融机构依据政府采购中标(成交)通知书和政府采购合同,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服务。渠道和方式:为支持扶持中小微企业及推进“政采贷”政策落实,目前曾都区已开通“政采贷”业务的银行有9家,联系方式如下:邮储银行:张焕东15826720398、刘勇13317592258;随州条款号条款名称内容37.1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政策工行:任永平13308662276、龚巧巧15308668085;随州建行:徐明圆13872889330、袁超18107221557;随州农行:聂冬15272868769、万欣18827588896;湖北银行:邵琦18771359869、邹超18771359869;随州交行:汪彩云18627904019、王翔13724036906;汉口银行随州分行:吴波17398270811、杨力15671245170;随州中行:胡亚东15377296188、杨凯茗18107220788;随州农商行:叶全刚13986440688、王培15826722225。381.除本竞争性磋商文件另有规定外,竞争性磋商文件中出现的类似于“近三年”或“前三年”、“近五年”或“前五年”均指递交响应文件时间以前三年或前五年,以此类推。如:递交响应文件时间为年月日,则“近三年”是指年月日至年月日。2.本竞争性磋商文件所称的“以上”、“以下”、“内”、“以内”,包括本数;所称的“不足”,不包括本数。3.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代表选中,“”代表未选中。附件: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二、供应商须知(一)总则1.适用范围1.1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也称磋商文件或采购文件)仅适用于本次竞争性磋商中所述项目的采购活动。2.定义2.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竞争性磋商文件。2.2采购人: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2.3采购代理机构: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2.4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2.5项目名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2.6项目地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2.7项目内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2.8项目属性: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3.资金来源3.1资金来源: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4.供应商资格要求4.1供应商资格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4.2“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磋商的,还应遵守以下规定:(1)联合体各方应按竞争性磋商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参与本项目。5.费用承担5.1供应商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磋商有关的费用,不论磋商的结果如何,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6.保密6.1参与磋商活动的各方应对竞争磋商文件和响应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7.语言文字7.1响应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应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8.计量单位8.1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9.现场考察和答疑会9.1“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现场考察的,采购代理机构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供应商项目现场考察。9.2供应商现场考察发生的费用自理。9.3在现场考察中,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供应商自行负责。9.4采购人在现场考察中介绍的项目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仅供供应商在编制响应文件时参考,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不对供应商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9.5“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答疑会的,采购代理机构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答疑会,澄清供应商提出的问题。10.合同分包10.1“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允许分包的,供应商应当遵守其分包规定。10.2供应商未遵守竞争性磋商文件分包规定的,其响应无效。分包规定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二)磋商文件11.磋商文件的构成第一章竞争性磋商邀请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三章采购需求第四章评审办法及标准第五章合同草案第六章响应文件的格式12.磋商文件的澄清或修改12.1供应商对采购项目有疑问的,可以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的规定提出询问。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收到询问后依法予以答复。对竞争性磋商文件询问的答复,在必要时将以澄清形式推送给每个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答复中不包括问题的来源)。12.2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竞争性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为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对所有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具有约束力。12.3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领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对磋商文件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5日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12.4本“供应商须知”所称“书面形式”包括系统消息、湖北省政府采购网中发布的公告。(三)响应文件13.响应文件的组成一、磋商书及附件(一)响应函(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书(四)联合体协议书【如适用】(五)分包意向协议书【如适用】二、报价部分(一)报价一览表(二)分项报价表三、商务部分(一)供应商基本情况表(二)关于资格条件的有关承诺及声明(三)资格证明文件(四)业绩证明文件(五)信誉、荣誉状况证明文件(六)商务响应偏离表(七)其它商务文件四、技术部分(一)技术响应偏离表(二)技术方案(三)其它技术文件五、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相关证明文件(一)节能环保产品清单及证明材料(如适用)(二)中小企业声明函(如适用)(三)监狱企业证明文件(如适用)(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如适用)六、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14.磋商报价14.1磋商报价包括磋商供应商在首次提交的响应文件中的报价、磋商过程中的报价和最后报价。磋商供应商的报价均应以人民币报价。14.2供应商应按照本磋商文件规定的采购需求及合同条款进行报价,并按磋商文件确定的格式报出。报价中不得包含磋商文件要求以外的内容,否则,在评审时不予核减。报价中也不得缺漏磋商文件所要求的内容,否则,其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文件。14.3供应商应根据本磋商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市场价格水平及其走势、磋商供应商的管理水平、磋商供应商的方案和由这些因素决定的磋商供应商之于本项目的成本水平等提出自己的报价。报价应包含完成本磋商文件采购需求全部内容的所有费用,所有根据本磋商文件或其它原因应由磋商供应商支付的税款和其他应交纳的费用都应包括在报价中。14.4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注明免费的项目将视为包含在报价中。14.5每一种采购内容只允许有一个报价,否则其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文件。14.6报价不得超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最高限价,否则其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文件。15.响应文件有效期15.1采购响应文件有效期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磋商供应商承诺的响应文件有效期不足的,其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文件。15.2特殊情况下,在原响应文件有效期截止之前,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可要求供应商延长响应文件有效期。需要延长响应文件有效期时,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磋商供应商,供应商应以书面形式答复是否同意延长响应文件有效期。15.3供应商同意延长的,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响应文件;供应商拒绝延长的,其响应文件在原响应文件有效期满后将不再有效。16.响应文件的编制16.1投标文件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16.2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16.3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由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盖单位章。投标人代表是法定代表人的,投标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投标人代表是授权代理人的,投标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和授权代理人身份证明。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或由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确认。16.4投标文件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16.5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具体装订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四)响应文件的递交17.响应文件的递交17.1供应商应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递交(上传)响应文件。17.2供应商递交(上传)响应文件的地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7.3供应商所递交的响应文件不予退还。18.拒收18.1超过磋商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或者不按照本章要求加密的响应文件,交易系统应当拒收。19.响应文件的修改与撤回19.1在磋商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前,供应商可使用CA证书在递交响应文件的系统中撤回已提交的响应文件。响应文件撤回后,需重新递交的,供应商可重新提交响应文件。(五)项目评审20.响应文件开启20.1供应商应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的要求参与开启。21.开启时间和地点21.1开启时间和地点: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约定的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开启时间及地点,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响应文件开启工作。21.2供应商或其授权代表对响应文件开启过程有疑义的,以及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当及时提出;工作人员当场对疑义作出答复。22.评审方法、程序及标准22.1项目评审方法、程序及标准详见“第四章评审办法及标准”。(六)成交23.确定成交供应商23.1确定成交供应商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24.成交结果公告24.1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磋商文件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24.2公告成交结果时同时公告成交供应商的评审总得分。25.成交通知书25.1发布成交结果公告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通知书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对成交供应商和采购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七)签订合同26.履约保证金26.1在签订合同前,成交供应商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采购人认可的履约担保格式向采购人提交履约保证金。26.2成交供应商不能按本章第30.1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成交,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成交供应商还应当承担民事责任。27.签订合同27.1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采购人因不可抗力原因迟延签订合同的,应当自不可抗力事由消除之日起7日内完成合同签订事宜。27.2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确定其他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27.3采购人和供应商不得向对方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双方不得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27.4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成交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八)质疑和投诉28.质疑28.1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磋商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28.2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质疑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2)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3)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4)事实依据;(5)必要的法律依据;(6)提出质疑的日期。28.3质疑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质疑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28.4通过客户端提出质疑的,质疑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加盖本人电子印章;质疑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加盖单位电子印章。28.5质疑函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应书面告知具体事项,质疑人应当按要求进行修改或补充,并在质疑有效期限内提交。29.质疑答复29.1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29.2质疑答复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质疑人的姓名或者名称;(2)收到质疑函的日期、质疑项目名称及编号;(3)质疑事项、质疑答复的具体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4)告知质疑人依法投诉的权利;(5)质疑答复人名称;(6)答复质疑的日期。30.投诉30.1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供应商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且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30.2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以及需要投诉人补正材料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九)采购代理服务费31.收取方式和标准31.1采购代理机构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方式和标准收取采购代理服务费。(十)无效响应和终止采购活动32.无效响应32.1响应文件存在第四章“评审方法及标准”规定的响应无效情形的,做无效响应处理。33.终止采购活动33.1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3)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以及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十一)落实政府采购政策34.支持国产和进口产品审批34.1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产品,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采购人应当按照《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规定执行(进口产品审批制,科研院所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项目若涉及采购进口产品的,具体要求详见“第三章采购需求”。35.中小企业、监狱企业及残疾人福利性单位35.1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依据《关于印发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关于落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鄂财采发〔2022〕5号)的规定,本项目供应商如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需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监狱企业证明文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评审时,磋商小组将依据“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报价扣除比例,对供应商报价进行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35.2对中小企业在资金支付期限方面的优惠措施:按《湖北省财政厅关于持续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通知》(鄂财采发〔2024〕3号)执行。36.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36.1根据《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的规定,供应商所投产品如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范围的,供应商须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认证证书的产品型号与所投产品不一致的,视为未提供。属于政府强制采购产品的,已作为投标时强制性要求不再给予价格扣除,未提供认证证书的视为无效响应。属于优先采购范围的,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相关规定,对该项产品的价格给予一定比例的扣除,具体扣除比例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十二)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政策37.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政策37.1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政策: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十三)其他38.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38.1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39.适用法律39.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供应商的一切采购活动均适用《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及相关法律法规。39.2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民法典》。40.解释权40.1本竞争性磋商文件最终解释权归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所有。第三章项目采购需求一、项目概述1、项目名称:曾都区实验小学五彩幼儿园设施设备修缮工程2、预算金额:48.5146万元3、最高限价:48.5万元4、采购内容:幼儿园设施设备修缮,具体参数详见工程量清单。5、工程建设地点:曾都区实验小学6、合同履行期限:30日历天7、工程量清单详见附件二、执行的相关标准、规范采购内容需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三、施工要求(1)按磋商文件或采购方要求、图纸、施工组织设计和国家现行的施工及技术验收规范进行施工做好自检工作,确保合同工期。(2)做好施工原始记录,隐蔽工程记录,汇集施工技术资料作交工文件附件移交采购人。(3)按照施工安全规范,采取预防事故措施,确保施工安全和第三方的安全。因供应商原因发生的安全事故,均由供应商负责,并立即书面报告采购人或主管单位备案。供应商不得损坏场地内或场地临近的各种管线和构筑物,若有任何损坏,须立即通知采购人及有关单位,并由供应商负责损失及修复费用。(4)根据政府主管部门有关文明施工的要求,做好施工组织管理,保证施工现场清洁,道路畅通、器材堆放整齐,并即时清除垃圾和不用的临时设施。工程竣工后及时清理现场,包括清除施工过程中产生的余土及其它堆积物,拆除生产和生活的临时设施,做到工完场清。(5)由供应商自身原因造成的停工、返工、材料、物件的倒运、机械二次进场等损失,应由供应商自行负担。(6)所有运抵现场的材料被视为采购人财产,没有采购人批准不可迁离现场。供应商须对现场所有的材料、设备、器械等进行保护。(7)供应商必须严格遵守采购人制定的现场管理规定。(8)控制扬尘污染,营建“环保工地”;遵守施工现场消防管理规定,确保不发生“重大火灾事故”。四、商务要求1、付款方式:按工程进度付款,具体以双方合同签订为准。2、质保期/服务期:采购人验收合格之日起两年3、质量目标:达到国家规定的验收合格标准。五、采购标的的验收标准工程质量应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工程验收及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符合《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求。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设施设备修缮工程涉及「招标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