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锅炉钢梁防腐及 柴油储罐锈蚀安全治理招标公告(贵州粤黔电力有限责任公司2025)
项目信息
项目名称
4号锅炉钢梁防腐及两台柴油储罐锈蚀安全治理
项目编号
YQCT013988
项目地址
贵州省六盘水市
项目类型
工程类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资金来源
其他
项目概况
公告名称
4号锅炉钢梁防腐及两台柴油储罐锈蚀安全治理
公告发布媒体
广东能源商务网
公告开始时间
2025-07-07 14:57:13
公告结束时间
2025-07-28 10:00:00
公告附件
4号锅炉钢梁防腐及两台柴油储罐锈蚀安全治理招标公告.docx
供应商灰名单、黑名单管理相关要求.doc
广东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外包工程安全管理规定.docx
4号锅炉钢梁防腐及两台柴油储罐锈蚀安全治理评标办法.doc
4号锅炉钢梁防腐及两台柴油储罐锈蚀安全治理招标文件.doc
4号锅炉钢梁防腐及两台柴油储罐锈蚀安全治理技术规范书.doc
4号锅炉钢梁防腐及两台柴油储罐锈蚀安全治理格式合同.doc
招标段/包
标段/包名称
4号锅炉钢梁防腐及两台柴油储罐锈蚀安全治理
标段/包编号
YQCT013988
报价方式
采购控制价(元)
评审办法
其他
开启形式
其他
投标/响应文件
线上递交
是否缴纳保证金
否
保证金金额(元)
招标/采购范围
供应商资格条件
略
招标文件获取方式
文件获取开始时间
2025-07-07 14:57:13
文件获取截止时间
2025-07-28 10:00:00
质疑截止时间
澄清、修改、答疑截止
递交文件截止时间
2025-07-28 10:00:00
开标时间
2025-07-28 10:00:00
文件售卖开始时间
2025-07-07 14:57:13
文件售卖结束时间
2025-07-28 10:00:00
文件获取地点
线上
开标地点
略
招标人信息
采购单位名称
贵州粤黔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采购单位地址
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州市响水镇
联系人
朱领
联系电话
0858-3868036
电子邮箱
代理机构信息
代理机构名称
代理机构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贵州粤黔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供应商灰名单、黑名单管理相关要求一、供应商灰名单、黑名单层级供应商灰名单、黑名单按照受惩戒范围不同,分为三个层级:a)集团级灰名单、黑名单;b)平台级灰名单、黑名单(包含集团公司直接管理单位认定的灰名单、黑名单);c)项目单位级灰名单、黑名单。注:集团指广东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平台指广东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项目单位指贵州粤黔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二、公司级供应商灰名单、黑名单认定(一)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包含外部认定和叠加认定的情形),经调查核实,认定为公司灰名单供应商:a)供应商所供物资出现原发性质量问题,使基建、生产运行、综合采购受到明显影响的。b)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司管理标准或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明显负面影响的。c)投标过程中,存在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信息、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等情况,影响明显的。d)串通投标或使用他人名义投标的。e)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对公司造成明显影响。f)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产品质量、服务质量等原因,造成网络瘫痪、数据丢失等影响的。g)根据《广东能源集团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办法》,日常违章和事故(事件)考核达到相关规定的。h)供应商主观故意或严重失误等原因,导致采购失败的。i)供应商出现乱报价等扰乱正常采购秩序行为的。j)如合同约定有售后服务的,不提供售后服务或者售后服务不能满足现场需要的。k)提供不真实供货信息,影响生产的。l)供应商原因导致退货,影响生产的。m)供应商评价评分低于60分的。n)供应商发生撤销投标行为,导致采购失败,影响生产的。o)供应商有挂靠行为的。p)供应商原因未按照合同约定工期供货,影响生产的。q)招投标、询价及合同签订过程中,非采购方原因预中标方弃标、不按规定时间签订合同或拒绝签订合同,提供虚假证明和资质材料、排挤其他供应商或恶意投诉等违反法律法规及我公司规章制度、标准的行为。r)合同签订后,非采购方原因要求解除合同的。s)供应商未按合同约定时间或技术要求进行送货,影响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t)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供应商(承包商)原因造成了机组设备的损失或存在潜在的风险,可能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影响的。u)除以上情形,供应商在公司采购、合同签署及履行过程中,出现违法违规、违反公司或股份公司、广东能源集团相关管理规定情形,对公司造成明显负面影响或损失的。(二)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包含外部认定和叠加认定的情形),经调查核实,认定为公司黑名单供应商:a)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严重违约给公司造成重大负面影响,证据确凿的。b)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供应商出现弄虚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c)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产品质量、服务质量、安健环等执行出现严重偏差,造成设备损坏、机组停运、环保事故(事件)、人身伤亡、网络安全、信息泄露等重大影响的。d)投标过程中,存在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信息、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等情况,影响恶劣的。e)以行贿谋取中标的。f)3年内2次以上串通投标,或者3年内2次使用他人名义投标的。g)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对招标人造成恶劣影响。h)招标代理机构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或者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招标代理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的,严重影响招标活动的。i)根据《广东能源集团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办法》,日常违章和事故(事件)考核达到相关规定的。j)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事件)后,供应商故意隐瞒不报、谎报、迟报或故意破坏事故(事件)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的。k)由于供应商原因,导致合同终止,严重影响生产的。l)发现有围标行为的。m)供应商出现乱报价等扰乱正常采购秩序行为,严重影响生产的。n)供应商出现诬告行为的。o)供应商与采购方工作人员私下联系换货的。p)除以上情形外,供应商在公司采购活动、合同签署和履行过程中,出现违法违规、违反公司或股份公司、广东能源集团相关管理规定情形,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q)供应商原因造成农民工工资拖欠的。(三)供应商项目经理(主要负责人)等相关责任人黑名单认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供应商出现弄虚作假行为,被认定为公司黑名单的供应商项目经理(主要负责人)等相关责任人将被认定为公司黑名单。三、供应商灰名单、黑名单叠加认定规则为强化管理,对同一供应商出现了不同层级的灰名单和黑名单情形将实行叠加认定和惩戒。具体规则如下:a)在1个自然年内,当供应商被同一平台下属单位列入灰名单达2次或黑名单1次时,则将被列入该平台级灰名单。b)在1个自然年内,当供应商被同一平台的下属单位列入灰名单达3次或黑名单达2次时,则将被列入该平台级黑名单。c)在项目单位黑名单期限内,该供应商又被列入同一平台的下属单位灰名单1次时,则将列入该平台级黑名单。d)在项目单位灰名单期限内,该供应商又被列入同一平台的下属单位黑名单1次时,则将列入该平台级黑名单。e)在一个平台级灰名单期限内,该供应商又被列入另一个平台级灰名单时,则将被列入集团级灰名单。f)在一个平台级灰名单期限内,该供应商又被列入另一个平台级黑名单时,则将被列入集团级黑名单。g)在一个平台级黑名单期限内,该供应商又被列入另一个平台级灰名单或黑名单时,则将被列入集团级黑名单。h)在集团灰名单期限内,该供应商又被列入一个平台级灰名单或黑名单时,则将被列入集团级黑名单。i)被列入项目单位级黑名单的供应商,自然认定为平台级灰名单;被列一个平台级黑名单的供应商,自然被认定为集团级灰名单。四、供应商灰名单、黑名单奖惩不同层级的灰名单、黑名单的惩戒措施如下:a)被列入公司级灰名单的供应商,自列入名单之日起1年内不能参加公司的任何投标;被列入公司黑名单的供应商,自列入名单之日起2年内不能参加公司的任何投标。b)被列入平台级灰名单的供应商,自列入名单之日起1年内不能参加平台管理单位的任何投标;被列入平台级黑名单的供应商,自列入名单之日起2年内不能参加火电板块企业的任何投标。c)通过内部认定方式被列入集团级灰名单的供应商,自列入名单之日起1年内不能参加广东能源集团管理单位的任何投标;通过内部认定方式被列入集团级黑名单的供应商,自列入名单之日起2年内不能参加广东能源集团管理单位的任何投标。广东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外包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并规范广东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注:火电板块平台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及广东能源集团(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火电板块所管理的三级企业单位(以下简称“股份公司管理单位”)外包工程(含基建施工,下同)的全过程动态管理,使承包单位安全管理水平满足发包单位的基本要求,确保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避免或减少外包工程安全生产过程中各类事故(事件)的发生,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结合股份公司生产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股份公司及股份公司管理单位外包工程的安全管理、承包单位的基本要求、招投标安全管理程序、承包单位数量等管理。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外包工程主要包括土木工程、建筑工程、装修工程、线路管道工程、设备安装、检修工程、试验工程、调试工程、勘察设计、工程监理,以及货物搬运装卸和卫生保洁等安全生产有关活动。第四条外包工程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严禁非法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投标等违法行为,坚决杜绝“以包代管、包而不管”的监督管理方式。第五条发包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以及集团公司、股份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贯彻落实“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责任要求,全力确保外包工程施工安全。第六条外包工程实行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共同管理施工现场安全工作的原则:发包单位对外包工程承担组织、协调、监督等全面管理责任;承包单位对外包工程承担工程实施、人员培训和施工安全等范围内的全部安全责任。第二章组织体系和权责划分第七条股份公司的主要职责如下:(一)贯彻落实集团公司外包工程安全管理要求,监督、检查股份公司管理单位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工作。(二)在业务板块内部发布涉安全生产问题的承包单位黑名单、灰名单。(三)向集团公司报送股份公司层面涉安全生产问题的承包单位黑名单、灰名单。(四)备案股份公司管理单位发布的涉安全生产问题的承包单位黑名单、灰名单。第八条股份公司管理单位的主要职责如下:(一)对本单位外包工程安全生产负全面管理责任,具体内容包括: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和管理机制,负责外包工程安全生产的组织、协调、监督职责。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实施施工现场全过程安全生产管理。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响应和事故处置机制,实施突发事件应急抢险和事故救援。4.建立外包工程应急管理体系,编制应急综合预案,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制定各类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落实应急组织、程序、资源及措施,定期组织演练,建立与国家有关部门、地**府应急体系的协调联动机制,确保应急工作有效实施。(二)在企业内部发布本单位涉安全生产问题的承包单位黑名单、灰名单。(三)向股份公司报送本单位涉安全生产问题的承包单位黑名单、灰名单。(四)及时协调和解决影响安全生产重大问题。第九条发包单位内部各有关部门职责具体如下:(一)合同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1.负责组织编写招投标文件并组织招投标活动。2.负责组织对承包单位进行资质审查(包括安全资质审查)。3.负责组织审核并签订承包合同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4.应在合同中明确安全生产费用额度,并监督承包单位规范提取和使用。5.工程结束后,组织对承包单位整个施工情况进行评价。6.建立承包单位档案,并定期组织评审,建立合格承包单位以及黑名单、灰名单数据库。(二)安监部门的主要职责:1.负责组织制定本单位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有关规章制度。2.参与对承包单位安全资质审查,确认承包单位符合工程项目各项安全要求。3.向承包单位书面提供从事外包工程施工必须遵守的国家、行业和发包单位有关安全生产的管理标准和制度清单。4.对承包单位所有新入厂的从业人员实施厂级安全教育培训及考核,对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及考核情况进行监督检查。5.组织对拟申请工作票“三种人”资格的从业人员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者给予相应授权,并将授权情况公布。6.审查安全生产管理协议。7.对承包合同的安全条款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和考核。8.发现承包单位在施工中出现不安全情况时,立即纠正或停止其工作并按本规定进行考核,同时通知工程项目归口管理部门。9.建立承包单位安全积分考核制度,定期公布承包单位安全积分排名以及黑名单、灰名单。10.工程竣工后,对承包单位的安全表现作出客观评价。(三)工程项目归口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1.参与承包单位资质审查、编制招投标技术文件、参与招投标工作以及签订技术协议,负责组织外包工程施工全过程管理,监督和检查外包工程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督促承包单位对查出的隐患及问题进行整改。2.组织对新入厂的承包单位从业人员资质条件进行复查,确认符合各项工作要求。3.组织对新入厂的承包单位从业人员实施部门级和班组级安全教育培训及考核。4.组织对承包单位提供的涉及现场施工作业的设备、设施、工器具、入厂危险品以及劳动防护用品进行检查。5.对安全生产管理协议进行审查,确认其是否完备。6.分析施工过程中的危险因素和安全风险,开工前向承包单位现场工作负责人和作业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交底应有完整的书面记录或资料,并经双方签字确认。7.要求承包单位制定承接工程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经审查合格后,监督实施。8.对承包单位的现场安全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跟踪监督承包单位在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状况;及时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和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并依照本规定进行考核,同时报送安监部门备案。9.遇有两个以上施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协调组织有关施工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10.组织开展承包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再教育、再培训工作。11.协助现场安全施工许可的落实。12.工程竣工后,对承包单位的安全表现作出客观评价。(四)其他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外包工程具体安全管理和监督协调工作。第十条承包单位的主要职责如下:(一)承包单位应依法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七)承包单位现场项目经理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及能力的人员担任,对外包工程的安全施工负总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订安全技术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安全生产事故;组织开展外包工程应急救援演练。(八)承包单位必须接受发包单位的安全监督和指导,对发包单位提出的意见必须及时按规定完成整改。(九)承包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有权向发包单位提出合理的安全要求,并得到落实,有义务遵守发包单位的安全要求并落实在施工过程中。(十)承包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企业主要负责人、现场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需经培训合格后上岗,特种作业人员需持证上岗,新入场人员应当按规定经过三级安全教育;同时接受发包单位提供的入场前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十一)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发包单位发布的有关安全、消防、现场文明生产(施工)办法。进入生产区域内施工,必须严格执行发包单位工作票制度。(十二)保证从业人员的安全技术资质符合工程项目要求。(十三)依法设立满足工程项目需要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规定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配备符合要求的工器具、安全防护设施、安全用具、合格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十四)及时与发包单位接洽,全面了解现场施工的注意事项,接受发包单位的工程项目安全技术交底,并在开工前对全体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使全体从业人员均掌握工程项目特点、工作风险及安全防范措施。(十五)向现场作业人员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范和违章操作的危害。(十六)工程项目确实需要分包时,必须征得发包单位同意,且分包单位必须具有相应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双方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十七)发生事故时,全力开展救援,同时按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送相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信息,并按国家的有关事故调查管理规定开展事故调查。(十八)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第三章外包工程安全管理第十一条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程序执行《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实施流程》(见附件1)。第四章承包单位的基本要求第十二条承包单位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以及集团公司、股份公司发包单位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第十三条承包单位应当具有良好的安全施工业绩。第十四条承包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具备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施工活动。具体要求如下:(一)承包单位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二)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生产活动。上述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三)国家对建筑施工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建筑施工企业应按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质[2004]148号)要求,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建筑施工活动。本规定所称建筑施工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的企业。第十五条承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组织施工,对其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责。应当依法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第十六条承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列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编制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专款专用。第十七条外包工程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建设单位对工程的安全生产责任,建设单位应当监督工程总承包单位履行对工程的安全生产责任。第十八条外包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具体包括:(一)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主体工程的施工,除可依法对劳务作业进行劳务分包外,不得对主体工程进行其它形式的施工分包;禁止任何形式的转包和违法分包。(二)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将主体工程以外项目进行专业分包的,分包单位必须具有相应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合同中应当明确双方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施工总承包单位履行外包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承担工程安全生产连带管理责任,分包单位对其承包的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负责。(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和专业承包单位实行劳务分包的,应当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并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承担主体责任。第十九条承包单位应当履行劳务分包安全管理责任,将劳务派遣人员、临时用工人员纳入其安全管理体系,落实安全措施,加强作业现场管理和控制。第二十条外包工程开工前,承包单位应当开展现场查勘,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并按技术管理相关规定报发包单位同意。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承包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向全体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并由双方签字确认;对复杂自然条件、复杂结构、技术难度大及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需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安全验算结果,必要时召开专家会议论证确认。第二十一条承包单位应当定期组织施工现场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严格落实施工现场安全措施,杜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和违反劳动纪律等行为发生。第二十二条承包单位应当对因外包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和影响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地下管线、架空线缆、设施及周边环境采取专项防护措施。对施工现场出入口、通道口、孔洞口、邻近带电区、易燃易爆及危险化学品存放处等危险区域和部位采取防护措施并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第二十三条承包单位应当制定用火、用电、易燃易爆材料使用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按规定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第二十四条承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购、租赁、验收、检测、发放、使用、维护和管理施工机械、特种设备,建立施工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及相应的管理台帐和维保记录档案,并满足以下管理要求:(一)承包单位使用的特种设备应当是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的登记标志、检测合格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二)安装、改造、修理特种设备的单位,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在施工前按规定履行告知手续,施工过程按照相关规定接受监督检验。第二十五条承包单位对外包工程进行调试、试运行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编制调试大纲、试验方案,对各项试验方案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严格实施。第二十六条承包单位应当根据外包工程施工特点、范围,制定应急救援预案、现场处置方案,对施工现场易发生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分包单位开展应急管理工作。第五章招投标安全管理程序第一节工程项目安全风险预评估第二十七条对于大型或安全风险较大的外包工程,发包单位应组织本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及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工程项目安全风险预评估工作。第二十八条发包单位工程项目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工程项目安全风险预评估,确定与作业相关的主要安全风险、安全管理的工作重点和工作界面;安全风险评估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等。第二十九条根据安全风险评价结果,结合工程项目内容及特点,发包单位应确定承包单位应具备的安全资质和能力,同时预先制定安全风险较大工程项目关键环节的安全管理规定或程序,并将此事项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第二节招投标文件的安全基本要求第三十条发包单位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安全要求,将工程项目安全风险告知投标方;如已开展安全风险预评估的工程项目,应将安全风险预评估内容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同时对承包单位应达到的最低安全标准予以界定。第三十一条招标文件中应包含以下有关安全内容:(一)要求投标方应提供的安全管理体系、程序及规定。(二)工程项目所需的安全资质、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保障措施等。(三)对工程项目存在的安全风险说明,并提出为控制安全风险可能要配备的专业人员和特殊设备要求。(四)工程项目工作内容、监督管理的职责范围。(五)投标方在培训方面应符合的要求。(六)施工过程及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要求。(七)要求投标方提供工程项目安全计划的主要内容,并说明如何将安全风险控制在可接受范围的措施。(八)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管理要求。(九)承包单位无法达到或满足发包单位安全要求时可能要承担的责任。(十)要求投标方提供安全生产费用项目清单。(十一)事故管理和应急管理的要求。(十二)投标方应承担的安全责任。第三十二条安全生产费用项目清单基本要求如下:(一)招标文件应当单列安全生产费用项目清单,并明确投标方未按本规定单独报价的,按废标处理。(二)投标方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单列的安全生产费用项目清单和主管部门测定的安全生产费率单独报价,不得删减。(三)发包单位对安全防护、安全施工有特殊要求需增加安全生产费用的,应结合工程实际单独列出安全生产增加项目清单。投标方应当根据现行标准规范,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结合自身的施工技术水平、管理水平对工程安全生产增加项目单独报价。(四)安全生产费用在投标过程中不得列入投标竞争性报价,不得调减或者挪用。第三节承包单位安全资质审查第三十三条发包单位应在评标时组织评标专家对投标单位进行安全资质审查,根据工程项目安全风险预评估的内容确定投标单位是否满足项目实施的安全资质要求。第三十四条发包单位应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以往安全行为和业绩良好的承包单位。第三十五条对承包单位在进行安全资质审查时,重点审查以下资料:(一)安全生产目标、承诺和保证的措施。(二)企业安全资质、相关人员证书资质、人员培训、安全管理程序、使用的安全标准、对分包单位管理的内容及方式等。(三)职业病预防、危险品使用、个人防护、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管理及控制措施。(四)设备操作及维护手册、作业指导书等建立情况。(五)人员组成、施工机具及设备情况。(六)近3年的安全施工记录,特别是相近施工内容的安全记录。(七)事故、事件的调查及处理,安全方面受到奖励处罚及法律制裁等情况。(八)作业许可制度和应急管理系统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九)人员工伤保险、商业保险购买情况。第三十六条如资料不足,评标组可向投标方发送安全审查问卷,必要时可对投标方进行实地调研和考察。第四节评标安全管理第三十七条为客观公正地评价投标方安全管理能力和态度,发包单位应在评标前制定评标办法,包含安全管理方面的条款和内容。第三十八条评标时,根据投标方提交的标书及安全管理文件等内容来评价投标方有效控制施工安全风险的能力,必要时可要求投标方就关键问题进行适当澄清。第六章承包单位数量控制要求第三十九条发包单位应强化外包工程的规范化管理,严格控制承包单位的数量,全力保障外包工程的施工安全和施工质量。燃煤电厂(按2台煤电机组考虑)年度长期维护项目承包单位数量应控制在15家(含)以内,其他情形的火电企业承包单位总量须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调控,具体要求如下:1.燃煤电厂机组台数每增加1台,承包单位总量可增加2家。2.对于机组为2台的LNG电厂,承包单位总量应减少3~5家;对于机组为3台的LNG电厂,承包单位总量应减少1~2家;对于机组为4台的LNG电厂,承包单位总量应不作增减;对于机组为5台的LNG电厂,承包单位总量可酌情增加1~2家;对于机组为6台的LNG电厂,承包单位总量可酌情增加3~5家。3.对于生物质电厂,承包单位总量可酌情增加1~2家。4.对于设有检修部门、具备检修能力的火电企业,承包单位总量应根据实际减少3~5家。第七章承包合同及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第四十条外包工程无论采取何种承包方式,发包单位都必须依法与承包单位签订承包合同,并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发包单位应将本规定作为合同或安全生产管理协议附件,将相关管理要求告知承包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第四十一条承包合同中应明确要求承包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按照投标书中安全生产费用项目清单进行实施,并明确承包单位如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处罚方案及补救措施。第四十二条安全生产管理协议(见附件2)应详细规定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各自应承担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以及相应的违约责任,对于未尽事宜可以在合同文本中引用发包单位现行安全管理文件。第八章承包单位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第一节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第四十三条承包单位从业人员在入场前,应由承包单位自主进行安全生产知识、专业技术知识教育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安全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小时。第四十四条入场施工前,发包单位应对承包单位从业人员进行厂级、部门(车间)级、班组级等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入场作业。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除取得国家颁发的资格证外,还必须经发包单位审核确认方能从事该特种作业;对于参与施工关键环节的特种作业人员,发包单位可采用实操技能验证的方式进行审核确认。第四十五条教育培训工作要保留相应的培训记录,考核成绩作为承包单位办理《现场施工安全许可证》(见附件5)的依据,培训记录有效期为一年。第四十六条发包单位对承包单位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工作要讲究实效,可采取授课、视频教学等灵活多样的培训方式,使其更能够清晰理解发包单位的安全管理理念和外包工程具体风险及基本要求。培训基本内容主要有:(一)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以及集团公司、股份公司、发包单位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二)与施工作业有关的现场(装置、部位)、危险、有害因素的辨识及安全措施,以及对劳动防护用品、安全工器具的特殊要求等。(三)针对工程项目的风险和特点而提出的施工安全要求。(四)发包单位事故应急预案及风险事故防范应急措施。(五)本规定的相关管理要求、从业人员违章扣分规则和黑名单规则。第二节承包单位工作票相关人员授权第四十七条承包单位工作票相关人员必须参加发包单位安监部门组织的安全考试,且考试成绩得分率达80%及以上方可获得相应资格授权。第九章施工前安全要求第一节安全技术交底第四十八条发包单位工程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应对承包单位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见附件3)并做好书面记录(需由参与人员签字确认)。安全技术交底的具体内容取决于外包工程安全风险的大小。第四十九条为使双方在外包工程实施前明确安全工作内容,发包单位工程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应根据实际需要组织召开项目启动会或安全条件审查会,会议由项目归口管理部门项目负责人、安全员以及承包单位现场项目经理参加,高危、高风险项目可邀请安监部门参加。启动会或安全条件审查会主要内容有:(一)工程项目存在的主要危险及采取的措施。(二)对参与危险作业的人员的胜任能力进行评价。(三)确认各项安全工作的目标、要求。(四)对各项设备、设施、工器具、劳动防护用品等的使用方式和要求。(五)澄清双方在程序、规定等方面存在不一致的地方,消除双方管理规定中存在相互矛盾的地方。如果使用发包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或程序,发包单位应向承包单位提供这些文件并进行解读和指导。(六)双方在事故应急过程中相互协调的方式方法,并明确需要使用的第三方应急资源。(七)明确双方对于分包单位的安全管理职责。(八)确认事故汇报和调查的程序。(九)为加强外包工程的全过程安全管理,发包单位建立的奖惩考核制度。第二节办理《现场施工安全许可证》第五十条工程项目开工前,承包单位必须先到发包单位安监部门办理《现场施工安全许可证》,没有办理《现场施工安全许可证》的承包单位一律不得开工。第五十一条一张《现场施工安全许可证》原则上对应一个工程项目。两个以上项目如果施工范围相近、项目管理部门相同且属同一专业可适当放宽,但《现场施工安全许可证》所对应全部工程项目必须逐一满足办证条件方可发证。第五十二条《现场施工安全许可证》办理程序:(一)承包单位到安监部门领取《现场施工安全许可证》申请表(见附件4)。(二)按申请表的要求如实进行有关内容的填写,并按要求进行逐级审批。(三)批准后送至安监部门存档备案,安监部门发放《现场施工安全许可证》。第五十三条承包单位办理《现场施工安全许可证》须如实提供下列资料:(一)承包单位营业执照和满足本工程项目的资质证明。(二)上级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的承建电力设施许可证或当地市一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施工企业承建资格证或其他相关许可证明。(三)满足工程需要、保证安全施工的设备、设施、工器具(包括机动车辆)以及劳动防护用品的名称、数量、型号、生产厂家、检验日期及检验机构,机动车辆的牌照号等。(四)承包单位安全管理机构、考核制度、近期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考核记录及工作票“三种人”资格授权情况。(五)施工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有效资格证书。(六)进入厂区从业人员的花名册及身份证复印件。(七)工程项目安全技术交底书面记录。(八)如工程项目属高风险作业(或属于特种作业),须制定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并经发包单位审批通过。第三节承包单位从业人员“入厂证”管理第五十四条承包单位填写从业人员“入厂证”办理申请表,凭安全教育培训合格证明,到发包单位保卫部门统一办理入厂证。第五十五条承包单位从业人员要严格遵守发包单位门卫制度,凭证进出现场施工。第五十六条发包单位可通过“入厂证”强化承包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管理。第四节工作票许可控制第五十七条发包单位必须要求承包单位执行作业许可制度,严格履行工作票手续。工作许可执行集团公司《发电厂工作票技术规范》。第五十八条工程项目开工前,承包单位凭《现场施工安全许可证》、工作票“三种人”资格证和“入厂证”方可办理工作票许可手续。第五节确认施工作业基本条件第五十九条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已明确双方现场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并确定双方现场安全管理的联络人员。第六十条发包单位已向承包单位详细介绍施工现场环境及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现场已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已明确工程项目的安全技术措施及要求,并已进行充分的书面安全技术交底。第六十一条承包单位已编制详细的安全技术措施或方案,发包单位对施工方案中的危害识别和安全风险评价结论已进行审核确认。对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承包单位已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在施工前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承包单位已组织专家对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第六十二条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已对从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确保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培训到位;承包单位已将从业人员“特种作业操作证”和相关的资格证件报送发包单位安监部门备案。第六十三条承包单位工作票相关人员已获得资格授权,并已办理《现场施工安全许可证》。第六十四条施工用的临时设施、建筑符合防火、防爆、防毒等要求,消防器材配备齐全,道路畅通;开工前已对施工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进行一次检查,确保符合安全规定。第六十五条已办理工作票许可手续。第六十六条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双方已确认作业现场具备安全作业条件。第十章外包工程施工过程安全管理第六十七条承包单位进入生产区域施工作业,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以及集团公司、股份公司、发包单位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必须严格贯彻落实经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不得缺项、漏项或擅自更改;如确需变更,必须重新履行审批手续。第六十八条多个承包单位在同一区域交叉作业,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由发包单位指定专人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第六十九条承包单位应定期向发包单位书面汇报项目施工安全管理现状、存在问题以及整改计划,并积极贯彻落实发包单位安全监管的最新要求。第七十条对于高危、高风险作业,发包单位必须指定专人全过程进行监护,并及时交待安全注意事项。凡发包单位指定人员不在场或不到位的项目,不得擅自施工作业。第七十一条发包单位负责审查、批准承包单位的施工区域隔离方案,协助施工隔离措施的落实,组织对区域隔离措施完成后的验收,并对承包单位进行现场风险交底。第七十二条与工艺管线、下水井等系统有关的外包工程,应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有毒有害及可燃介质的工艺管线必须加盲板进行隔离。第七十三条凡在运行设备区域内施工作业,而又无法实施区域隔离的,必须由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共同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逐条落实、检查确认。第七十四条有监理单位或其他第三方参与的外包工程,在合作框架内,第三方务必保持客观公正的态度为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提供安全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第七十五条现场有人施工作业时,严禁就地排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发包单位正常采样、排污等操作要预先通知承包单位暂停施工。遇有异常情况如紧急排放、泄漏、事故处理等,承包单位要及时报告处理。第七十六条在现场施工作业中遇有特殊情况以及危及安全生产的情况,承包单位应及时向发包单位报告,并积极与发包单位共同采取应急措施防止事态扩大。第十一章安全监管与检查第一节监督管理第七十七条承包单位现场项目经理及安全员应自觉履行安全职责,忠于职守,不得擅离岗位。第七十八条发包单位工程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安监部门应经常深入现场,监督检查作业环节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一旦发现承包单位从业人员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应及时下达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并依照本规定进行考核。第七十九条发包单位应安排项目负责人与承包单位同步上下班,且必须由项目负责人到场交代安全事项后,方可组织开工作业。第八十条外包工程安全监管应做到组织落实和措施落实,特别要加强对边生产、边施工的安全监管。第二节安全检查第八十一条发包单位应经常监督检查承包单位的安全工作是否达到要求。第八十二条发包单位应与承包单位确定检查的依据。依据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合同以及其它双方认同的文件。第八十三条检查的方式包括发包单位抽检、联合检查或其他定期检查等。每次检查内容主要包括最近一次布置任务或不符合项的整改完成情况、安全表现和管理现状以及合同要求的符合性,每次检查之后都要形成相关记录并要求承包单位落实改进措施。第八十四条承包单位应建立内部检查制度,并定期将其执行记录报送发包单位备案。第十二章承包单位违章考核第一节考核原则第八十五条安全考核应以“零容忍”为原则,查禁违章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定,不得随意降低考核标准,切实做到有规可依、有规必依、执规必严、违规必究。第八十六条严禁使用未经安全资质审查或安全资质审查不合格的承包单位。承包单位提供、使用虚假资质或安全生产许可证明,或挂靠借用有相应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明的单位名义承包项目的,由承包单位及挂靠单位对不良后果承担全部责任。第八十七条承包单位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人身伤害或设备损坏事故,发包单位应按合同条款对承包单位进行考核。第八十八条承包单位应对不按施工方案施工、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和违反劳动纪律以及作业人员个人违反安全管理规定进行操作而造成的后果负全部责任。第八十九条承包单位应对使用不合格的设备设施和工器具、使用不符合要求的劳动保护用品、擅自拆除和破坏安全防护设施而造成的后果负全部责任。第九十条承包单位对违规转包、分包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对违规使用安全生产费用造成的后果负全部责任。第九十一条不论何种已发生事故、未遂事件、违章作业,发包单位都要高度重视,并严格按照安全生产事故“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承包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违章考核采取扣分和经济考核相同步的方式。扣分标准见下节内容,经济考核标准由发包单位自行制定并纳入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第二节违章分类及扣分标准第九十二条承包单位及从业人员违章按照性质分为A类违章、B类违章、C类违章、D类违章,具体要求如下:(一)A类违章:是指违章性质恶劣,极有可能直接导致人身死亡、电力安全、设备事故或恶性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情形。(二)B类违章:是指违章性质严重,有较大可能导致人身伤亡事故事件或严重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情形。(三)C类违章:是指有可能直接或间接导致人身伤害等事件或较严重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情形。(四)D类违章:是指除A、B、C类违章外,可能导致不安全事件后果或其他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情形。第九十三条承包单位安全管理违章分类标准参照附件6,承包单位从业人员违章分类标准参照附件7。发生A类违章时,一次扣12分;发生B类违章行为时,一次扣6分;发生C类违章行为时,一次扣3分;发生D类违章行为时,一次扣1分。发包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实际,依照本规定增加承包单位及从业人员违章条目,并进行性质认定,经安监部门审批后执行。第三节违章考核程序第九十四条发包单位任何人员均有权立即制止和纠正承包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违章行为,并对其违章行为按照本规定提出扣分考核申请。其中:工程项目归口管理部门人员提出扣分考核申请时,经项目负责人确认、工程项目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或企业负责人审批后执行;其他部门人员提出扣分考核申请时,经安监部门负责人或企业负责人确认审批后执行。第九十五条承包单位及从业人员对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向发包单位做出考核的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发包单位做出考核的有关部门应按程序对异议进行核实处理,经审查认为异议成立,应当予以纠正,并对相应扣分分值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双方如有争议,可提请发包单位安监部门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裁决。第九十六条发包单位应每半年对承包单位积分排名以及灰名单、黑名单予以公布。第十三章承包单位及从业人员“黑名单”制度第一节扣分考核原则第九十七条承包单位扣分项分为日常违章考核扣分项和事故(事件)考核扣分项。两类扣分项分别单独统计,互不影响、互不叠加。第二节承包单位从业人员考核评价规则第九十八条承包单位从业人员积分考核周期为12个月,自进入集团公司从事作业之日算起;在一个考核周期内从业人员个人基础积总分共12分。从业人员发生违章时,按违章类别进行扣分,一个考核周期结束后,该周期内的违章累计扣分全部清零,不转入下一个周期。第九十九条在一起作业中,同一人发生2种及以上违章行为时,按单种扣分最高项执行,不重复扣分。从业人员未按要求整改到位的,发包单位应对当前违章行为进行加倍考核。从业人员在1周内连续违章的,发包单位应对当前违章行为进行加倍考核。第一百条承包单位从业人员累计扣分达到不同程度时触发相应考核条款,具体内容如下:(一)在一个考核周期内,从业人员违章累计扣分达3分时,发包单位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应对其进行安全生产提醒谈话。(二)在一个考核周期内,从业人员违章累计扣分达6分时,次日起须脱产重新参加发包单位安全教育培训1个工作日,考核合格后方可再次上岗。(三)在一个考核周期内,从业人员违章累计扣分达9分时,次日起须脱产重新参加发包单位安全教育培训3个工作日,考核合格后方可再次上岗。(四)在一个考核周期内,从业人员违章累计扣分达12分时,发包单位应责令承包单位立即将其清退,同时将其列入黑名单。(五)从业人员态度恶劣、拒不落实整改要求的,发包单位应责令承包单位立即将其清退,同时将其列入黑名单。(六)被任何1家发包单位列入黑名单的从业人员,自动被列入集团公司黑名单,1年内不得进入集团公司任何管理单位从事作业。第三节承包单位日常违章考核评价规则第一百零一条承包单位日常违章考核扣分以单一外包工程项目独立统计,考核周期为项目合同期,自正式进厂之日算起至项目施工完成(人员全部撤离)结束,一般不超过12个月;项目合同期超过12个月的,每满12个月为一个积分考核周期。一个考核周期结束后,该周期内的违章累计扣分全部清零,不转入下一个周期。同一承包单位在集团公司范围内承接的各个项目违章扣分互不影响、互不叠加。第一百零二条承包单位日常违章考核扣分计算方法如下:承包单位日常违章考核扣分=∑承包单位安全管理违章考核扣分+∑承包单位从业人员违章考核扣分第一百零三条承包单位外包工程项目基础总分值由项目工期、风险程度、施工从业人员数量等因素决定,计算方法如下:基础总分值=基准分*作业风险暴露系数(一)当承包单位在发包单位的施工人数为20以下时,其基准分为60分;施工人数为20(含)~200时,其基准分=总人数×3分;施工人数为200(含)以上时,其基准分为600分;其中施工人数以实际进场人数计算。(二)作业风险暴露系数计算方法如下:作业风险暴露系数=施工周期影响因子*工程项目安全风险系数其中:施工周期影响因子如表1所示。含高危作业的工程项目安全风险系数为1,不含高危作业的工程项目安全风险系数为0.5;高危作业主要包括:动火作业、进入有限空间作业、临时用电作业、高处作业、断路作业、破土作业、吊装作业、盲板抽堵作业,或者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表1施工周期影响因子项目合同期/月施工周期影响因子[0,1)1[1,2)1.03[2,3)1.06[3,4)1.09[4,5)1.12[5,6)1.15[6,7)1.18[7,8)1.21[8,9)1.24[9,10)1.27[10,11)1.30[11,12]1.33第一百零四条承包单位安全管理违章扣分以项目为单位独立统计。当分包单位发生日常违章时,同等连责考核向其发包项目的承包单位。第一百零五条承包单位日常违章累计扣分达到不同程度时触发相应考核条款,具体内容如下:(一)在一个考核周期内,当承包单位日常违章累计扣分达工程项目基础总分值的20%时:责令其所有承包项目停工整顿一天;约谈该承包单位现场项目经理。(二)在一个考核周期内,当承包单位日常违章累计扣分达工程项目基础总分值的30%时:责令其所有承包项目停工整顿三天;正式发文进行安全通报,同时告知其法定代表人;约谈该承包单位负责人;更换该承包单位现场项目经理,同时将其列入黑名单。(三)在一个考核周期内,当承包单位日常违章累计扣分达工程项目基础总分值的40%时:责令其在发包单位所有承包项目停工整顿,直至发包单位研究同意复工为止;将该承包单位列入发包单位灰名单。更换该承包单位现场项目经理,同时将其列入黑名单。(四)在一个考核周期内,当承包单位日常违章累计扣分达工程项目基础总分值的50%时:责令其在发包单位所有承包项目停工整顿;组织有关部门对该承包单位安健环履职能力进行重新评估,评估结果为合格的可以继续将该合同履行完毕,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则立即中止合同;更换该承包单位现场项目经理,同时将其列入黑名单;将该承包单位列入该发包单位的黑名单。第四节承包单位事故(事件)考核评价规则第一百零六条承包单位事故(事件)考核基础总分由其企业规模设定。参照《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2017)》(如表2所示,有多项指标的按满足其中条件之一判定),将承包单位分为大型、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其中:大型企业事故(事件)考核基础总分为1000分,中型企业为750分,小型企业为450分,微型企业为300分。表2大中小微企业划分标准行业名称指标名称计量单位大型中型小型微型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Y)万元Y≥20000500≤Y<2000050≤Y<500Y<50工业从业人员(X)人X≥1000300≤X<100020≤X<300X<20工业营业收入(Y)万元Y≥400002000≤Y<40000300≤Y<2000Y<300建筑业营业收入(Y)万元Y≥800006000≤Y<80000300≤Y<6000Y<300建筑业资产总额(Z)万元Z≥800005000≤Z<80000300≤Z<5000Z<300批发业从业人员(X)人X≥20020≤X<2005≤X<20X<5批发业营业收入(Y)万元Y≥400005000≤Y<400001000≤Y<5000Y<1000零售业从业人员(X)人X≥30050≤X<30010≤X<50X<10零售业营业收入(Y)万元Y≥20000500≤Y<20000100≤Y<500Y<100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X)人X≥1000300≤X<100020≤X<300X<20交通运输业营业收入(Y)万元Y≥300003000≤Y<30000200≤Y<3000Y<200仓储业从业人员(X)人X≥200100≤X<20020≤X<100X<20仓储业营业收入(Y)万元Y≥300001000≤Y<30000100≤Y<1000Y<100邮政业从业人员(X)人X≥1000300≤X<100020≤X<300X<20邮政业营业收入(Y)万元Y≥300002000≤Y<30000100≤Y<2000Y<100住宿业从业人员(X)人X≥300100≤X<30010≤X<100X<10住宿业营业收入(Y)万元Y≥100002000≤Y<10000100≤Y<2000Y<100餐饮业从业人员(X)人X≥300100≤X<30010≤X<100X<10餐饮业营业收入(Y)万元Y≥100002000≤Y<10000100≤Y<2000Y<100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X)人X≥2000100≤X<200010≤X<100X<10信息传输业营业收入(Y)万元Y≥1000001000≤Y<100000100≤Y<1000Y<100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X)人X≥300100≤X<30010≤X<100X<10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营业收入(Y)万元Y≥100001000≤Y<1000050≤Y<1000Y<50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Y)万元Y≥2000001000≤Y<200000100≤Y<1000Y<100房地产开发经营资产总额(Z)万元Z≥100005000≤Z<100002000≤Z<5000Z<2000物业管理从业人员(X)人X≥1000300≤X<1000100≤X<300X<100物业管理营业收入(Y)万元Y≥50001000≤Y<5000500≤Y<1000Y<500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X)人X≥300100≤X<30010≤X<100X<10租赁和商务服务业资产总额(Z)万元Z≥1200008000≤Z<120000100≤Z<8000Z<100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X)人X≥300100≤X<30010≤X<100X<10第一百零七条事故(事件)扣分考核以承包单位整体为单位进行,即按某一承包单位在集团公司范围内承接的各个项目事故(事件)扣分叠加计算。考核周期为1个自然年。一个考核周期结束后,该周期内的事故(事件)累计扣分全部清零,不转入下一个周期。第一百零八条承包单位事故(事件)考核扣分规则如下:(一)在一个考核周期内,当承包单位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时:每死亡1人,扣减300分;每重伤1人,减扣90分。(二)在一个考核周期内,当承包单位发生人身轻伤事件时:每轻伤一人,减扣60分。(三)在一个考核周期内,当承包单位发生未遂事件时,视性质恶劣程度每起减扣60~90分。(四)在一个考核周期内,因承包单位责任导致发包单位发生一般设备事故、电力安全事件时,每起减扣200分。(五)在一个考核周期内,当分包单位发生事故(事件)违章时,同等连责考核向其发包项目的承包单位。第一百零九条承包单位事故(事件)累计扣分达到不同程度时触发相应考核条款,具体内容如下:(一)在一个考核周期内,当承包单位事故(事件)累计扣分达其考核基础总分的30%时,则自动被列入事故(事件)考核扣分占比最多发包单位的黑名单。(二)在一个考核周期内,当承包单位事故(事件)累计扣分达其考核基础总分的40%时,则自动被列入事故(事件)考核扣分占比最多的业务板块黑名单。(三)在一个考核周期内,当承包单位事故(事件)累计扣分达其考核基础总分的65%时,则自动被列入集团公司黑名单。第五节承包单位“黑名单”认定及考核规则第一百一十条在1个自然年内,当承包单位被同一业务板块的下属各发包单位列入灰名单达2次或黑名单1次时,则自动被列入该业务板块灰名单。第一百一十一条在1个自然年内,当承包单位被同一业务板块的下属各发包单位列入灰名单达3次或黑名单达2次时,则自动被列入该业务板块黑名单。第一百一十二条在业务板块灰名单期限内,该承包单位又被列入另一个业务板块灰名单时,则自动被列入集团公司灰名单。第一百一十三条在业务板块灰名单期限内,该承包单位又被列入另一个业务板块黑名单时,则自动被列入集团公司黑名单。第一百一十四条在业务板块黑名单期限内,该承包单位又被列入另一个业务板块灰名单或黑名单时,则自动被列入集团公司黑名单。第一百一十五条在集团公司灰名单期限内,该承包单位又被列入另一个业务板块灰名单或黑名单时,则自动被列入集团公司黑名单。第一百一十六条被列入发包单位黑名单的承包单位,自动被认定为该业务板块灰名单;被列入业务板块黑名单的承包单位,自动被认定为集团公司灰名单。第一百一十七条对被政府部门认定为黑名单(失信惩戒对象、严重违法失信企业等)的承包单位,自然认定为集团公司黑名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承包单位在集团公司范围内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时,集团公司立即将该承包单位列入集团公司黑名单。第一百一十九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事件)后,承包单位故意隐瞒不报、谎报、迟报或故意破坏事故(事件)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的,一经查实,集团公司立即将该承包单位列入集团公司黑名单。第一百二十条被列入灰名单或黑名单的投标惩处措施如下:(一)被列入发包单位灰名单的承包单位,该发包单位1年内不接受该承包单位的任何投标;被列入发包单位黑名单的承包单位,该发包单位2年内不接受该承包单位的任何投标。(二)被列入业务板块灰名单的承包单位,该业务板块的任何管理单位1年内不接受该承包单位的任何投标;被列入业务板块黑名单的承包单位,该业务板块的任何管理单位2年内不接受该承包单位的任何投标。(三)被列入集团公司灰名单的承包单位,集团公司任何管理单位1年内不接受该承包单位的任何投标;被列入集团公司黑名单的承包单位,集团公司任何管理单位2年内不接受该承包单位的任何投标。第六节承包单位加分认定规则第一百二十一条对能促进发包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提升的承包单位及从业人员给予加分,具体内容如下:(一)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从业人员可获得加分,其归属承包单位同步获得相应加分:1.主动发现并及时报告现场安全隐患,经确认为一般隐患的可加1分,经确认为重大隐患的可加2分。2.主动向发包单位申请处理或消除现场安全隐患的,经确认后可加1分。3.向发包单位提出合理化建议并被采纳的,可加1分。4.及时报告其他承包单位现场违章行为,经确认为直接防止人身伤害事故的,可加1分。(二)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承包单位可获得相应加分:1.面向发包单位所辖范围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活动并取得较好效果的,可加5分。2.积极配合发包单位开展应急处置工作,被确定为避免事态恶化或使得事故(事件)性质降级的,可加5~10分。(三)同一情形只给予最先上报者加分,不可重复统计。(四)从业人员或承包单位获得以上情形加分的同时,发包单位应依据承包单位违章行为考核标准(附件6、7)考核相应的责任从业人员以及承包单位。第一百二十二条承包单位及从业人员加分申请由发包单位项目归口管理部门提出,发包单位安监部门负责审批确认。第十四章事故与应急管理第一节事故管理第一百二十三条在施工作业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事故信息上报规定,并按国家有关事故调查管理规定开展事故调查。第一百二十四条无论哪方责任发生的事故,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均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全力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保护好事故现场。第一百二十五条发包单位应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明确事故管理的内容或条款。第一百二十六条发包单位应参与承包单位在合同工作范围内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和设备事故的调查工作。第一百二十七条承包单位发生的任何事故和未遂事件,均应形成记录并在规定期限内报发包单位备案。第一百二十八条由于发包单位强令承包单位违章作业造成的事故/由于发包单位不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条件所造成的事故/由于发包单位人员失误(过失)所造成的事故,由双方共同调查分析并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一百二十九条承包单位从业人员与发包单位员工混合作业时,由于双方责任造成的事故,由双方共同调查分析并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一百三十条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对事故责任划分存在争议时,可报双方上级主管部门调查裁决。第二节应急管理第一百三十一条发包单位应向承包单位提供相关应急预案文本,必要时开展专题培训,使双方明确在应急响应中的角色和职责分工。第一百三十二条发包单位应针对现场环境和承包单位工作特点建立现场专项应急预案。第一百三十三条承包单位应根据工作范围、作业环境以及工程项目的特点,对施工现场容易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危险源、危险部位、危险环节进行监控,并制定施工现场安全应急预案。第一百三十四条承包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应急物资和器材,并定期组织应急预案学习和演练。第十五章承包单位安全业绩总结评价第一百三十五条发包单位应建立承包单位安全管理档案,详细记录承包单位的安全活动细节,对承包单位安全业绩总结评价。第一百三十六条在合同执行完毕时,发包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对承包单位从业人员进行综合评价。评价主要内容如下:(一)理论知识能力。(二)安全及专业技术能力。(三)遵守规则及依规意识。(四)工作态度及服务意识。(五)工作效率或管理能力。第一百三十七条在合同执行完毕时,发包单位合同管理部门应组织完成一份对承包单位安全业绩的评估报告(可参考附件8),并记入承包单位档案中,实现经验积累和信息反馈,为以后持续改进和选择承包单位提供借鉴和参考,该报告应同时反馈给承包单位。第一百三十八条承包单位业绩评价应以合同文本、安全计划以及双方认同的文本的执行结果为重点,兼顾实际行动的符合性和偏离。承包单位安全业绩总结评价报告将作为承包单位档案的一部分。第一百三十九条发包单位应优先与那些能够保障安全作业的承包单位发展业务。第十六章附则第一百四十条本规定由股份公司安监技术部负责解释。第一百四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附件:1.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实施流程2.安全生产管理协议3.外包工程安全技术交底记录表4.现场施工安全许可证申请表5.现场施工安全许可证6.承包单位安全管理违章分类标准7.承包单位从业人员违章分类标准8.承包单位安全业绩评估报告9.术语和定义附件1附件2安全生产管理协议Nο:_______甲方:乙方:甲方委托乙方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完成工程,工程合同名称(或合同号):为明确甲、乙方的安全责任,保证工程施工安全,防止事故的发生,经甲、乙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条款,双方共同遵守。1、乙方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1.1接受甲方施工资质审查,符合要求并提供资料。1.2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向甲方提供名单。1.3工程开工前,所有从业人员必须接受甲方组织的安全教育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1.4工程开工前,应了解和掌握施工现场、施工过程中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工作风险,制定详细可靠的安全技术措施,并经甲方审核后执行;如有需要可邀请甲方有关部门人员协助落实危险辨识、风险评估和安全技术措施。对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须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在施工前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须组织专家对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1.5每次开工前,必须自上而下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全体从业人员均应熟悉和掌握施工特点和危险、有害因素及施工安全技术措施。1.6工程项目开工前应对施工设备、设施、工器具、入厂危险品以及劳动防护用品进行一次检查,确保符合安全规定,并不超过检验周期。1.7工程项目开工前乙方负责人应填写《现场施工安全许可证申请表》,经甲方有关部门审核同意签字后,方可开工。1.8现场施工中,必须严格遵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甲方各项安全文明生产规章制度中的有关规定。1.9电力生产区域内施工,在开工前必须按集团公司《发电厂工作票技术规范》办理好工作票。1.10特别强调施工中应符合下列安全要求:1)配备合格的、数量足够的安全装备、劳动保护用品。2)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3)所有施工、检修作业现场必须设临时围栏,并标识作业面。4)危险地带应设围栏并挂警告牌。5)影响他人及附近设备、生产区域安全、文明的施工场所应设遮拦并挂警告牌。6)进入生产现场及施工场所必须带安全帽,穿统一的棉质工作服,不准打赤膊、赤脚或穿拖鞋、凉鞋进入现场。7)高处作业必须系安全带,应搭设作业脚手架平台的必须搭设,并按规定履行脚手架验收手续;生产现场禁止使用木梯和竹梯。8)禁止乱动甲方的电气运行设施(如开关、按钮、刀闸、接地线等)、机械设备及管路系统(如阀门等),未经甲方有关工程管理人员同意,不得擅自接驳电源、管路。9)不得在生产区域范围内违反规定吸烟。10)对有可能发生火灾、爆炸、触电、机械伤害、高空坠落、中毒、窒息、烧烫伤和倒塌伤人等事故的作业,应制订安全防护措施,并逐条落实。对只有甲方才能采取的安全措施(例如:停电、送电操作,汽水隔离、消防措施等)应在安全措施中明确分工及职责,在具体实施前及时主动与甲方联系,并查清甲方是否已落实稳妥。11)必须严格遵守、执行“三不开工”的规定,即:没有经过审批安全技术措施的工作不开工,安全技术措施不完善不开工,安全技术措施不落实不开工。12)遵守甲方文明施工的规定,施工工具、材料要摆放整齐、有序,工器具和材料不能直接摆放在地面,及时做好现场的清洁卫生工作,现场垃圾必须当天清理。13)遵守甲方三标(ISO9000质量标准、ISO14000环境标准和OHSMS职业健康安全标准)及NOSA安全管理标准有关危险化学品、废弃物管理要求,将工程废物按分类要求进行分类,堆放到甲方指定的堆放点,施工中的有毒、放射性的物质有专门的处理人员来处理。废置的危险品严禁随意排向地面、地下及任何水源。14)采取措施避免施工中产生的灰尘、噪音、强光、废水等有害污染物影响到施工及周边区域的环境及人员健康。15)采取措施保证工作人员的健康,保证提供休息、饮食场所。1.11严禁非法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投标等违法行为,坚决杜绝“以包代管、包而不管”的监督管理方式。1.12工程项目确实需要分包时,必须征得发包单位同意,且分包单位必须具有相应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双方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1.13严禁使用未成年工、童工和不适应现场安全施工要求的工作人员进行施工。1.14严禁把在劳务市场上即招即用的人员派到生产领域从事危险性的工作。1.15对于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和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甲方有权制止并依规进行严肃考核,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和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1.16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1.17发生事故时,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全力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保护好事故现场,并及时向甲方报告。2.甲方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2.1应对乙方的资质进行审查,确认其符合工程和安全的要求,留存乙方各有关证照副件一份。2.2在开工前对乙方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并有完整的书面记录或资料。指派项目负责人负责现场工作联系、质量监督和安全监督。2.3对乙方制定的施工安全技术措施予以审核备案,并监督实施。2.4向乙方施工负责人提供并讲解本单位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组织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2.5及时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和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并依照本规定进行考核。2.6对乙方施工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并尽力提供便利条件。2.7在施工中,如乙方发生意外人身伤亡时,甲方应尽力协助乙方救助伤员及处于危险境地人员,但所有必要费用应由乙方承担。2.8在施工中发生事故后,甲方有权进行事故调查和取证。2.9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前,将《广东能源集团承包单位安全管理规定》告知乙方。3.甲方对乙方违反安全管理的考核对乙方违章行为,按照甲方制定的《广东能源集团承包单位安全管理规定》进行考核。对拒不接受甲方安全监督管理和处罚的,甲方有权立即中止合同。4.其他4.1本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为工程主合同附件,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4.2本安全管理协议一式三份,甲方两份,乙方一份,签字盖章即生效。有效期:年月日至年月日甲方:乙方:地址:地址:代表人(签字):代表人:电话:传真:电话:传真:邮编:邮编:年月日年月日附件3外包工程安全技术交底记录表编号:广东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电厂/公司 POWER STATION / COMPANY OF GUANGDONG ENERGY GROUP CO.,LTD.工程项目安全技术交底记录表工程名称承包单位承包单位现场项目经理承包单位工程项目专职(兼职)安全员发包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交底时间交底地点安全技术交底内容:序号施工现场区域、施工设备部位或施工过程主要危险、有害因素可能造成的后果建议采取的防范措施补充说明:发包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签字: 承包单位现场项目经理签字:承包单位现场项目经理已将上述交底内容对承包单位工作人员自上而下安全技术交底。接受交底的工程项目工作人员签字:附件4现场施工安全许可证申请表编号:广东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电厂/公司 POWER STATION / COMPANY OF GUANGDONG ENERGY GROUP CO.,LTD.现场施工安全许可证申请表一部分:由承包单位填写1.承包单位名称:2.施 工 项 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3.现场项目经理: /电话: 4.工作负责人: /电话: 5.现场安全员: /电话: 6.承包单位营业执照及安全资质符合工程项目要求。(请将资质证书复印件粘贴在附页)7.现场工作人员已进行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附页一)8.现场所需设备、设施、工器具、入厂危险品以及劳动防护用品已检查合格。(附页二、附页三)9.特种作业人员、工程技术人员资格满足工程项目要求。(请将资质证书复印件粘贴在附页)10.施工期限: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承包单位现场项目经理:__________________(签名)二部分:由发包单位工程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填写11.本工程项目属于高危、高风险作业(或属于特种作业): □是 □否 如果是,是否已制订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是 □否12.安全资质符合工程项目要求: □是 □否13.从业人员符合项目要求的技能和资质,已进行安全培训并考核合格: □是 □否14.现场所需设备、设施、工器具、入厂危险品以及劳动防护用品已检查合格: □是 □否 15.已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及审核安全技术措施: □是 □否项目负责人:_________(签名) 工程项目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_________(签名)三部分:由发包单位安监部门填写16.资质审查已合格、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已签订: □是 □否 17.全体从业人员已通过承包单位本年度安全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 □是 □否18.全体从业人员已接受发包单位入厂前安全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 □是 □否19.工作票相关人员已取得相应资格授权: □是 □否安监部门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签名)20.凭证办理工作票许可手续,许可对以上所列工程项目进行施工。进入厂区从业人员花名册(附页一)姓 名性 别年 龄文化程度岗 位从事本工种工龄安全考试成绩确认以上安全知识考试成绩有效。用工单位安全员:_______________(签名)保证安全施工的设备、设施、工器具以及劳动防护用品登记表(附页二)序号名 称型号制造厂生产日期检验日期检验机构数量入厂危险品登记表(附页三)序号名 称型号危险性质数量入厂日期出厂日期承包单位营业执照及安全资质证书复印件(附页)进入厂区工作人员身份证复印件(附页)法人代表、现场项目经理、工程技术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附页)附件5现场施工安全许可证正面单位LOGO现场施工安全许可证申请许可开工单位:申请许可开工项目:项目许可开工时段:承包商项目负责人:电话:背面发电厂(公司)办事指南及电话附件6承包单位安全管理违章分类标准考核项目违章等级1管理性违章1.1出现转包行为A1.2出现违法分包行为:(1)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2)工程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征得发包单位同意,擅自将工程进行分包;(3)将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4)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度分包。A1.3未与分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A1.4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未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A1.5态度恶劣,拒不接受发包单位的监督管理A1.6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A1.7使用未经过三级安全教育培训的从业人员A1.8使用未成年工、童工以及不符合现场安全施工要求的从业人员A1.9把在劳务市场上即招即用的人员派到生产现场从事高危、高风险作业A1.10存在贿赂、威胁、恐吓发包单位降低违章考核标准或免于考核A1.1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健全B1.12未按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B1.13企业主要负责人、现场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B1.14实际进场人员不满足合同要求B1.15未按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要求的安全帽、安全带、劳保鞋、防尘口罩等劳动防护用品B1.16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列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B1.17未按规定学习传达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发包单位有关安全生产文件精神及要求B1.18不按时参加发包单位组织的安全有关会议或培训活动,也未履行请假手续B1.19未按要求定期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活动B1.20未按要求每天开展班前会、班后会B1.21未按要求开展应急预案演练B1.22未按期完成各类隐患整改,也未及时反馈B2指挥性违章2.1未按要求执行“三不开工”(没有经过审批安全技术措施的工作不开工,安全技术措施不完善不开工,安全技术措施不落实不开工)的规定A2.2安排或默认六级以上大风或恶劣天气时进行高处作业A2.3霜冻、雨雪天气进行高处作业时未制定防滑、防坠落等安全措施A2.4装有氧气的气瓶与乙炔气瓶或其他可燃气体的气瓶储存于同一仓库A2.5上下层交叉作业,未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B2.6未按规定装运强腐蚀物品、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C2.7未按规定设置专用仓库存储强腐蚀物品、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C2.8强腐蚀物品、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仓库通风条件较差C2.9强腐蚀物品、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仓库内未按规定使用防爆灯具C2.10未按规定编制强腐蚀物品、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台账C2.11危险化学品作业现场没有粘贴MSDS(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说明书)C2.12仓库、宿舍、施工现场、办公区、油务区、动火作业区及重要设备旁,未按要求配置相应的消防器材、设施,或消防器材、设施过期、失效C2.13施工器材不按规定卸车、存放或占道C2.14施工场所地面敷设或放置容易使人拌跌的物件时,未按规定设置临时围栏或警告标志C2.15未按规定对施工场所的井、坑、孔、洞、地沟设置临时围栏及安全警告标志C2.16施工结束后,施工场所揭开的井、坑、孔、洞、地沟盖板未及时恢复原状C2.17施工结束后,施工场所拆除的楼梯、平台、步道及其栏杆未及时恢复原状C2.18施工结束后,现场的各种临时围栏和警告标志未及时拆除或收回C2.19不遵守发包单位文明施工的规定,施工现场管理混乱不堪,未及时做好施工现场的清洁卫生工作C2.20杂物堵塞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消防通道或占用防火间距C2.21未采取措施避免施工中产生的灰尘、噪音、强光、废水等有害污染物影响到施工及周边区域的环境及人员健康C2.22不遵守甲方三标(ISO9000质量标准、ISO14000环境标准和OHSMS职业健康安全标准)及NOSA安全管理标准有关废弃物管理要求,未将工程废物按分类要求进行分类,未按发包单位要求进行处理C3装置性违章3.1大中型施工机械或特种设备未经政府相关部门检验合格就投入使用A3.2搭设荷载超过270kg/m2或特殊用途的脚手架未履行专业设计和审核手续 A3.3在无人员立足点的场所从事高处作业时,未采取防止人员坠落的双重保护措施A3.4在应架设水平扶绳的高处作业场所作业,未架设水平扶绳或架设的水平扶绳不符合要求A3.5高处危险作业的平台、走道、斜道等处未装设防护栏杆或未设防护立网A3.6起重机械制动、限位装置、信号装置、显示装置、保护装置失灵或带病作业A3.7施工电梯、吊笼带病运行或超载A3.8高压配电装置带电部分对地距离不能满足规程规定且未采取安全措施A3.9发包单位已发出的停止使用通知单上的设备设施,未消除隐患前继续安排使用B3.10防护隔离层、安全网搭设不牢固、不可靠B3.11脚手架钢管、扣件未按要求送检B3.12射线检查场所围栏、警告标志不全B3.13易燃易爆物品仓库之间的距离不满足消防安全要求B3.14易燃易爆物品仓库无避雷及防静电接地设施B3.15易燃易爆区域未使用防爆电器B3.16现场低压配电开关护盖不全,导电部分裸露B3.17在电缆沟、隧道、夹层、钢烟道内工作不使用安全电压行灯照明或行灯电压超过36VB3.18电力设备拆除后,仍留有带电部分未处理B3.19施工区域电火焊线、电源线不集中布置,走向混乱,过通道无保护措施B3.20配电盘、电源箱、非防雨型临时开关箱等配电设施无可靠的防雨设施B3.21电焊机、卷扬机等小型施工机械无可靠的防雨设施B3.22配电箱、端子箱、电气设备电缆套管存在脱落现象B3.23配电箱、端子箱等底部电缆孔洞未封堵或封堵不严B3.24设备或机械的转动部分无防护罩或防护罩不完善B3.24夜间高处作业或炉膛、容器等有限空间内部作业照明不足C3.26攀登用的脚钉或爬梯不牢固C3.27脚手板未按标准敷设或有探头板未绑扎牢C3.28脚手板有虫蚀,断裂现象或强度不够,质量不能满足高处作业要求C3.29脚手架上堆物超过其承载能力及施工用材料堆放堵塞脚手通道C3.30移动电源盘无漏电保安器或漏电保安器失灵C3.31电气防误闭锁装置不齐全或不具备“五防”功能C附件7承包单位从业人员违章分类标准考核项目违章等级1基础违章1.1未办理入厂证或冒用他人证件出入厂区A1.2故意转借、涂改、伪造入厂证A1.3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或使用伪造、涂改、过期特种作业操作证从事特种作业A1.4未经业主方允许而擅自闯入重要生产区域A1.5未经业主方允许而擅自操作重要生产设备设施A1.6未办理《现场施工安全许可证》,擅自开工A1.7无票(操作票、工作票、动火票)作业A1.8擅自变更“两票”安全隔离措施A1.9擅自扩大工作票作业范围A1.10工作票到期,不办理延期或终结手续而继续作业A1.11酒后上岗作业A1.12在重点防火区域吸烟A1.13强令工人违章作业、冒险作业A1.14态度恶劣,拒不落实整改要求A1.15贿赂、威胁、恐吓有关人员降低违章考核标准,或免于考核A1.16以各种理由不在安全交底记录上签字A1.17偷窃企业设备、剩余材料、废品、工具A1.18未按规定办理工作票负责人更变手续B1.19未按规定设立监护人或工作负责人离开现场的情况下继续作业B1.20持过期入厂证出入厂区C2高处作业2.1在栏杆上、管道上或架构的横梁上未采取安全措施站立或行走A2.2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脚手架B2.3应搭设脚手架的高处作业场所未搭设脚手架即进行高处作业B2.4从已经验收合格或正在使用中的脚手架上擅自拆除脚手杆或脚手板B2.5将梯子架设在脚手架或不稳固的物体上使用B2.6在没有特殊防护措施情况下,当风力达到或超过6级时,仍然进行露天高处作业B2.7梯子上作业可以将安全带挂在牢固位置的没有挂安全带,或将安全带挂在梯子上B2.8高处作业不正确佩戴安全带B2.9临边作业、洞口作业、悬空作业等未正确使用安全带B2.10将脚手杆或脚手板直接搭设在管道或栏杆上使用C2.11在应使用攀登自锁器的高处作业场所作业,未使用自锁器或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绳C2.12在应使用速差自控器的高处作业场所作业,未按规定使用速差自控器C2.13高处作业场所材料、工具等放置不牢固造成高处落物C2.14高处作业时随意向上或向下抛掷材料工具废弃物品C2.15高处作业场所的高处落物范围边缘,未采取设置临时围栏及警告标志或设监护人的措施C2.16应使用绝缘梯的工作使用金属梯作业C2.17高处作业时间超过一周没有挂安全网,或者安全网挂设不牢固、安全网上的杂物当天未及时清理C2.18安全网挂设后未经过冲击试验验收就投入使用C2.19安全网投入使用后未定期检查C2.20拆除安全网的构件、人跳进或把物品投入安全网内、大量焊接火星或其他火星落入安全网内、在安全网内或下方堆积物品C2.21使用脚手架作为起重吊点C2.22拆除脚手架时直接将拆下的脚手板、脚手杆或剩余的材料等直接向地面抛掷D2.23应使用工具袋的高处作业人员不使用工具袋D2.24脚手架上的存在单脚手板或脚手板两端不绑扎或形成探头板D2.25搭设脚手架未设置专供作业人员上下脚手架的爬梯D2.26在脚手架上从事高处作业的人员没有采取保护措施情况下以直接攀爬脚手架的方式上下脚手架D2.27在脚手架上随意架设或乱拉电源线D2.28在金属梯上进行电焊作业或在梯子上长时间作业D2.29高处明火作业,火花(焊渣)飞溅范围内防火措施、防止设备损坏措施、防止烫伤人员的措施不落实D2.30在经常有人通行的平台或通道处有低于2米的影响人员通行的脚手架的横杆D2.31脚手架搭设使用未经检查保养的管材、扣件和其它配件D2.32移动式梯子摆放的坡度不符合规定,或者未垂直摆放D2.33站在2米以上的梯子作业时无人扶梯D2.34踩在梯子顶部两个踏板上作业D2.35施工人员擅自挪动或变更临边、洞口等安全防护措施、警示标志等情况D2.36屋面坡度大于25度未采取防滑措施的情况D2.37光线不足情况下开展高处作业的情况D3电焊作业3.1在重点防火部位或禁止动火区域动火,未办理动火手续A3.2擅自在未经验电和没有可靠接地的停电设备上工作A3.3擅自在带有压力的设备管道上进行焊接作业A3.4擅自在带电的设备上进行焊接作业A3.5擅自在装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管道或仓储空间上进行焊接作业 A3.6擅自在油漆未干的结构或其他物体上进行焊接作业 A3.7擅自在存放易燃易爆物品附近水平距离小于10米的范围内进行焊接作业 A3.8在容器或管道内进行焊接作业时采用氧气进行通风A3.9烧焊作业前,没有做好现场可燃物的检测、清理C3.10氧气、乙炔瓶阀门、皮管漏气C3.11使用中的氧气、乙炔瓶未按规定使用减压器C3.12将氧气瓶、氧气带、乙炔瓶、乙炔带放置在在热体上或紧靠热体处C3.13使用中的乙炔瓶未安装回火防止器C3.14运输过程中,氧气、乙炔瓶同车运输,不正确装卸、码放,缺少瓶帽及橡胶圈C3.15将氧气带或乙炔带与电源线或电焊线混合敷设C3.16焊机外壳未可靠接地C3.17在潮湿地方进行电焊作业时,焊工未站在干燥的木板上作业或未穿橡胶绝缘鞋C3.18在起吊部件的过程中,边吊边焊C3.19氧气、乙炔气瓶安全距离不足5米或氧气、乙炔瓶放置位置距离明火作业点不足10米D3.20露天放置或使用的氧气、乙炔瓶无遮挡阳光照射措施D3.21露天使用的电焊机没有采取防止雨淋的措施D3.22进行焊接作业时没有采取防止金属熔渣飞溅、掉落的措施 D3.23焊接作业人员离开现场前未按规定检查现场是否留下火种D3.24焊工未按规定穿着焊工服、绝缘鞋或未按规定使用面罩、防护眼镜、焊工手套等D3.25随意向焊接作业现场丢弃焊条或焊条头D3.26电焊机接线不规范D3.27电焊线一、二次绕组及绕组与外壳间绝缘良好,一次线长度超过5mD3.28将电焊线(包括一、二次线)、氧气、乙炔带直接敷设在道路或经常有人通行或作业区域的地面上D3.29延长电焊线时未按规定使用延长电焊线的快速接头D3.30库存及现场放置的氧气、乙炔瓶缺少防震橡胶圈D3.31使用中的氧气、乙炔瓶未垂直固定放置D3.32氧气、乙炔管的两端与减压器和焊枪之间未用金属卡子或铅丝绑扎牢固D3.33焊接作业地点存放的氧气瓶数量超过两个或乙炔瓶数量超过两个D3.34电焊机性能较差,接线端子屏蔽罩不规范D3.35电焊机二次线利用厂房的金属结构、管道、轨道及其它金属物搭起来作为导线D3.36风力超过5级时,仍然进行露天焊接或气割D3.37风力在5级以下3级以上进行露天焊接或气割时,未搭设挡风屏防范火星飞溅D3.38电焊工离开工作场所时,未切断电源D4施工用电4.1直接将电线头勾挂在闸刀或直接插入插座内使用B4.2未经申请,擅自接驳电源、线路,擅自拉设施工临时用电B4.3没有查清电缆是否带电,盲目锯割B4.4在有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架设临时电线C4.5施工电源箱或配电箱内的电气回路未按一机、一闸、一保护的规定布置C4.6施工电源箱或施工配电箱未按规定装设漏电保护器C4.7施工电源箱或施工配电箱以及固定用电设备的外壳未按规定装设接地电阻合格的接地线C4.8使用金属线代替保险丝或保险管使用C4.9电源线、各种开关及用电设备有绝缘破损、带电部分外露的现象C4.10将电源线敷设在热体上或直接绑挂在金属件上C4.11施工照明的金属支架未采用接地或接零保护措施C4.12在梯子上使用电动工具,未做好防触电、防坠落安全措施C4.13施工电源箱或施工配电箱内的电源闸刀或开关未按规定标明被控制的电气设备名称或负荷名称D4.14电缆、电源线未经专用的进出线孔处进出电源盘柜D4.15电源箱或配电箱箱门未可靠关闭D4.16将施工电缆、电源线直接敷设在道路或经常有人通行或作业区域的地面上D4.17现场直埋式电缆埋入地下深度不足0.7米或地面未设置明显的电缆走向的标志D4.18露天使用的施工电源箱或施工配电箱不具备防雨淋功能D4.19使用木质电源箱或电源箱不具备防火功能D4.20容器内部施工不按规定使用相应的安全工器具及安全照明D4.21室外施工照明未采用防雨灯具D4.22施工人员离开现场时,应停电的用电设备未采取停电措施D4.23临时用电导线架空高度未满足相关规定及要求(最大弧垂:室内大于2.5米、室外大于4米、跨越道路大于6米)D4.24施工电源箱无专业人员巡查、维护:电源箱外壳未粘贴其姓名和维护者电话号码,电源箱使用后未及时上锁D5工器具使用5.1将起重葫芦挂在管道上或未经荷重计算的结构上使用B5.2使用未经检验合格或超出检验周期的安全用具、电动工具、登高用具或起重工机具C5.3在金属容器内部、金属构架或潮湿区域使用电动工具时不穿绝缘鞋或不站在绝缘垫上C5.4在金属容器内部、金属构架或潮湿区域使用电动工具时未设专人监护或电源开关超出监护人伸手可及范围C5.5使用手持式电动工具时不配备满足漏电保护要求且动作正常的漏电保护器C5.6无人监护下的千斤顶承受荷重或千斤顶长时间承受荷重C5.7在高处作业场所使用电动工具未采取防止感电坠落的安全措施C5.8使用Ⅰ类手持式电动工具时,操作人员未戴绝缘手套并同时穿绝缘鞋或站在绝缘垫上C5.9在高处作业场所使用电动工具未采取防止工具坠落伤人的措施C5.10使用砂轮、切割片、无齿锯片的侧面研磨工件或直接用手握着小型工件进行研磨C5.11使用无齿锯或手持式切割机切割材料时,未将被切割材料卡设牢固C5.12更换使用中的电动工具的配件时未采取停电措施C5.13攀登在金属梯子上使用电动工具C5.14使用电动工具或使用凿子凿坚硬或脆性物体或部件时,不戴护目镜C5.15电动工具的电源线长度不够时,未采用专用的延长导线线轴联接延长电源线C5.16休息、下班或使用中突然停电时,未及时切断电动工具电源开关C5.17在同一开关或插座同时接两台及以上电动工具C5.18移动电动工具时,使用人员提着电动工具的电源线、工具的转动或转动部分C5.19电动工具的操作开关超出操作人员伸手可及的范围D5.20安全用具、绝缘用具使用后未按规定放回原处D6动火作业6.1一级、二级动火作业,在次日动火前没有重新测定可燃性、易爆气体含量或粉尘浓度B6.2一级动火作业过程中,没有连续或至少每隔2-4小时测定一次现场可燃性气体、易燃液体的可燃蒸汽含量或粉尘浓度是否合格B6.3明火作业区域的易燃及可燃物品不及时清理或遮挡 C6.4施工区域内乱堆乱放油桶 C6.5动火作业现场未按规定配备灭火器材或配备的灭火器材数量不足C6.6氧气、乙炔气瓶仓库无标识、混放,未配备灭火器材C6.7高处动火没有采取防火花溅落措施,或没有在火花可能溅落的部位安排监护人D7起重作业7.1未经许可,工作人员擅自拆除起重机械的保护或限位装置A7.2使用起重机械的吊钩升降人员或使用非载人提升机升降人员A7.3风力在六级或六级以上仍进行吊装作业A7.4重大起吊作业事先未进行安全交底B7.5使用未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验合格的起重机械B7.6在没有可靠支撑的情况下,用起重设备将重物悬吊在空中进行焊接,或人员在重物下方从事其他工作B7.7利用管道悬挂起重设备或重物B7.8使用带病的起重机械或超负荷使用起重机械B7.9使用磨损的卡环或断股的钢丝绳超过标准规定的B7.10重大起吊作业未制定施工方案,或方案未经过审批就进行起吊作业。B7.11往运转中的卷扬机滑车上套钢丝绳、修理或调整转动部分、用木棍制动滚筒、校正滚筒上的钢丝绳等C7.12使用汽车吊不支好支腿或支腿下未按规定垫好枕木C7.13起重作业场所在起吊时,未采取设置警示围栏或设专人监护等防止落物伤人措施C7.14被起吊重物长时间悬吊在空中C7.15起重机械操作人员离开操作室时,起重设备仍然悬吊重物C7.16起吊重物时,使用吊钩斜着拖吊重物C7.17起吊埋入地下或重量不明的重物C7.18正在起吊重物的起重机械,吊臂或重物下方有人员继续作业或穿行C7.19将起重重物放置在未经荷重计算的平台或盖板上C7.20遇有照明不足指挥人员看不清楚工作地点或操作人员看不清指挥人员时,仍然进行起重作业C7.21起吊易燃易爆物品或危险化学品未制定专项安全措施或未使用专用吊篮C7.22起重机械传动装置在运行中改变方向时野蛮作业,没有经过稳定的过渡阶段而直接变更运转方向C7.23使用中的起重机械遇有停电或起重机械操作人员离开现场时,未及时切断起重机械的电源C7.24汽车吊或混凝土泵车支腿未收起行驶C7.25起重搬运未设专人指挥C7.26起重设备使用前不对行走装置、限位装置进行必要的试验D7.27使用卷扬机前未按规定做好准备工作并对卷扬机进行相应的检查工作D7.28起重机械未按规定配备灭火装置,操作室内未铺绝缘垫或存放易燃品D8有限空间作业8.1进入有限空间内测量数据前,未先对内强制通风15分钟排除浊气A8.2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前,未检测氧气、二氧化碳、可燃性气体、有毒有害气体等物质含量A8.3专职监护人员中途撤离现场,且未指定临时监护人造成监护真空A8.4未经许可擅自进行有限空间作业A8.5在容器、油箱、管道等处工作时,用氧气吹扫设备和用氧气吹风B8.6在金属容器内、设备内等有限空间内同时进行电焊、气焊或气割作业B8.7未对进入有限空间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风险交底B8.8通风不良的有限空间,未在出入口处安装强制通风设施C8.9有限空间出入口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C8.10进入有限空间作业,未佩戴个人防护用品C8.11有限空间出入口处未设专职监护人员C8.12未严格登记人员和机具出入有限空间基本信息C8.13有限空间内部温度超过40℃时仍进行作业 C8.14有限空间照明电压大于36V,在潮湿容器、狭小容器内作业电压大于12VC8.15在潮湿容器中,作业人员站在绝缘板上时未保证金属容器接地可靠C8.16工作中断期间,未封闭有限空间人孔门或出入口C8.17电气设备未安装漏电保护器(要求漏电起跳电流小于30mA),未做到“一机一闸一保护”C8.18未做到至少每隔2个小时检测一次;作业中断时间超过60分钟的,未重新进行检测分析C8.19进入有限空间,未配备应急器材并做好事故预想C8.20作业人员携带与作业无关的物品进入有限空间D8.21工作结束后,监护人未清点当班人数D9强腐蚀物品、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区域作业9.1在强腐蚀物品、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库房内吸烟或有任何引起明火的行为A9.2随意将危险品排入地面、地下及任何水源,造成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B9.3使用危险品的作业人员不清楚危险品的风险及使用步骤D9.4作业人员未根据MSDS要求配备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和用具D9.5未按规定装运强腐蚀物品、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D10生产区域交通安全10.1驾驶证照手续不齐全的机动车辆A10.2无驾照人员驾驶机动车辆A10.3酒后、疲劳驾驶机动车辆A10.4驾驶拼装车或报废等带病车辆A10.5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驾驶特种车辆A10.6机动车辆出入厂区拒不接受检查A10.7机动车辆客货混装C10.8机动车辆在厂区内超速行驶C10.9机动车辆超载行驶C10.10机动车辆载物应绑扎的未绑扎C10.11装载危险化学品机动车辆未按要求配备灭火器材C10.12机动车辆逆向行驶C10.13驾驶与生产和工作无关的车辆进入生产现场C10.14厂区内危险品运输车、重型运输车、工程车辆未按规定路线行驶C 10.15机动车辆装载粉末状、液滴状货物因未封盖严密导致货物散落、滴漏D10.16机动车辆违规停放在人行道、消防通道等位置D11其他行为11.1个人原因导致施工现场发生火警、火灾事故A11.2未经许可,违规从设备上接取检修、施工电源B11.3未经许可,未经申请违规使用消防水C11.4未经许可,未经批准,挪用、摆压、封堵、圈围、拆除、停用消防设施、设备器材C11.5施工场所的井、坑、孔、洞、地沟,未及时设置临时围栏及安全警告标志,设置的临时围栏不能有效的防止人员坠落D11.6未经许可擅自移动或拆除施工场所的安全设施或安全警告标志D11.7施工结束后施工场所揭开的井、坑、孔、洞、地沟盖板未及时恢复原状D11.8施工结束后施工场所拆除的楼梯、平台、步道及其栏杆未及时恢复原状D11.9施工作业结束时,现场的各种临时围栏和警告标志未及时拆除或收回D11.10进入施工现场不正确佩戴安全帽D11.11进入施工现场不穿劳保鞋D11.12进入施工现场穿短袖衣服或未按规定着装D11.13在厂区禁烟场所吸烟D11.14机组大小修材料搬运时未对电梯轿厢加装防护板D11.15佩戴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过期或者失效D11.16使用未经设计验收的不合格自制工器具D11.17未落实工完料尽、场地清的工作要求D11.18没有将工程废物按分类要求进行分类,堆放到甲方指定的堆放点D附件8承包单位安全业绩评估报告广东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电厂/公司 POWER STATION / COMPANY OF GUANGDONG ENERGY GROUP CO.,LTD.承包单位安全业绩评估报告评估承包单位名称:评估施工项目:评估内容应得分实得分存在问题及建议第一部分项目施工安全目标实现程度40第一部分承包单位内部安全管理规范性10第一部分人员培训情况和人员安全技术素质5第一部分规章制度和安全管理程序执行情况10第一部分现场安全文明施工及定置管理10第一部分危害识别及风险防范能力5第一部分危险品、个人防护、环境保护的管理及控制措施5第一部分施工机具及设备、工器具情况5第一部分对分包单位的管理5第一部分其他与合同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相符性5第一部分本部分由工程所属部门项目负责人评估。总评分: 签名:第二部分项目施工安全目标实现程度40第二部分承包单位内部安全管理规范性10第二部分承包单位安全管理机构的设置5第二部分规章制度和安全管理程序执行情况10第二部分安全资金投入及使用情况,与合同和相符性10第二部分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执行情况5第二部分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情况5第二部分安全监督、检查和整改能力5第二部分人员安全习惯及素养5第二部分其他方面安全生管理能力评价5第二部分本部分由安监部门评估。总评分: 签名:第三部分合同及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执行情况总评价:本部分由合同管理部门评估并存档。 签名:附件9术语和定义本规定所规定的术语包括发包单位、发包单位项目负责人,承包单位、承包单位现场项目经理、分包单位、从业人员,具体定义如下:(一)发包单位:是指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各业务板块具有工程项目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或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二)发包单位项目负责人:是指发包单位在外包工程中指定的项目负责人,在工作票中体现为项目负责人。(三)承包单位:是指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被工程项目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或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四)承包单位现场项目经理:是指承包单位在承包工程项目的现场负责人。(五)分包单位:是指依法接受项目承包人根据工程承包合同的约定,将承包项目中的部分工程或服务发包的当事人。(六)从业人员:是指上述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的现场项目经理、管理人员、施工人员等各级人员。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锅炉钢梁防腐及 柴油储罐锈蚀安全治理涉及「招标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贵州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