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桥及配套附属设施建设招标公告(温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5)



温宿县稻香路中桥及配套附属设施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服务)竞争性磋商公告

    项目概况                                                    
    温宿县稻香路中桥及配套附属设施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服务)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政采云平台线上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5年07月22日 10:30(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0634-254XZBZZF077 
    项目名称:温宿县稻香路中桥及配套附属设施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服务)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元):56000  
    最高限价(元):/  
    采购需求:

     
     
   标项名称: 温宿县稻香路中桥及配套附属设施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服务) 
   数量:1     
   预算金额(元):56000 
   单位:1 
   简要规格描述:温宿县稻香路中桥及配套附属设施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服务) 
   备注: 

    合同履约期限:标项 1,服务成果在合同签订后7日内完成。  
    本项目(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标项1:本项目专门面向小微企业采购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标项1】 1、具备市政行业乙级(含)以上设计资质或市政工程(桥梁工程)专业乙级(含)以上资质;2、项目负责人具有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证书(含)以上或市政道桥设计专业中级工程师证书(含)以上。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5年07月10日至2025年07月17日,每天上午00:00至14:00,下午14:00至23:59(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政采云平台线上 
    方式:供应商登录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在线申请获取采购文件(进入“项目采购”应用,在获取采购文件菜单中选择项目,申请获取采购文件),或者点击采购公告底部潜在供应商“获取采购文件”,页面跳转后登陆,直接获取采购文件。 
    售价(元): 0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5年07月22日 10:30(北京时间)
    地点:请登录政采云投标客户端投标 

五、响应文件开启 

    开启时间:2025年07月22日 10:30 (北京时间)
    地点:投标人登录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进入“项目采购-开标评标-右边选择对应项目点击“进入项目”进入开标大厅。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1、本项目实行网上投标,采用电子投标文件。
    2、各供应商应在开标前确保成为正式注册入库供应商,并完成CA数字证书(符合国密标准)申领。因未注册入库、未办理CA数字证书等原因造成无法投标或投标失败等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如需咨询,请联系新疆-安信CA服务热线18399999326;翔晟CA服务热线025-66085508;新疆CA服务热线4000921999。
    3、供应商将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下载、安装完成后,可通过账号密码或CA登录客户端进行投标文件的制作。在使用政采云投标客户端时,建议使用WIN7及以上操作系统。
    4、其他事项:注意事项:1、本项目实行网上响应,采用电子响应文件。2、各供应商应在开标前确保成为正式注册入库供应商,并完成CA数字证书(符合国密标准)申领。因未注册入库、未办理CA数字证书等原因造成无法响应或响应失败等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如需咨询,请联系新疆CA服务热线4000921999;翔晟CA服务热线025-66085508。3、供应商将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下载、安装完成后,可通过账号密码或CA登录客户端进行响应文件的制作。在使用政采云投标客户端时,建议使用WIN7及以上操作系统。  
特别提示:
        1、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2、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3、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4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4、对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10%~20%(工程项目为3%~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3%~5%作为其价格分。
        5、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4%~6%(工程项目为1%~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1%~2%作为其价格分。
八、凡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温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地 址:新疆阿克苏地区温宿县锦绣街9号综合办公楼
联系方式:0997-4536374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新疆招标有限公司
地 址:乌鲁木齐友好南路179号
联系方式:0996-2222077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余勇
电 话:0996-2222077

附件信息:

温宿县稻香路中桥及配套附属设施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服务).docx202.1K

磋商文件项目编号:0634-254XZBZZF077项目名称:温宿县稻香路中桥及配套附属设施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服务)委托单位:温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采购代理:新疆招标有限公司新疆招标有限公司编制目录第一部分磋商邀请3第二部分供应商须知5供应商须知附表7A说明9B磋商文件10C磋商响应文件的编写10D磋商响应文件的递交13E磋商程序13F授予合同18G磋商失败条件19第三部分服务需求及要求20第四部分合同条款22第五部分范本格式30附件一:磋商响应书30附件二:开标一览表31附件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32附件四:法人代表授权书格式33附件五:服务需求偏离表34附件六:实施方案35附件七:供应商概况36附件八:拟派项目负责人简历表37附件九:拟派本项目团队人员情况一览表38附件十:类似业绩38附件十一:其他资料39附件十二:监狱企业证明文件(如有)、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如有)、中小企业声明函。40附件十三:供应商反商业贿赂承诺书41附件十四:退磋商保证金的函42第一部分磋商邀请项目编号:0634-254XZBZZF0771、新疆招标有限公司受温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委托,对温宿县稻香路中桥及配套附属设施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服务)下的相关服务组织竞争性磋商采购。兹邀请合格供应商以密封标书的形式前来响应。项目内容:温宿县稻香路中桥及配套附属设施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服务)(采购预算:5.6万元)2、供应商资格要求:本项目专门面向小微企业采购(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2.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营业执照的扫描件)2.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证明文件,例如近三年任意一年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或财务状况报告等,新成立公司自成立之日起提供。)2.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承诺函,加盖单位公章)2.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近一年任意连续三个月缴税记录及社保缴纳证明,新成立公司自成立之日起提供。)2.5.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查询渠道“中国政府采购网”、“信用中国”,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不得参与本次政府采购活动。以现场查询为准。2.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2.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2.8.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提供承诺函,加盖单位公章)2.9.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具备市政行业乙级(含)以上设计资质或市政工程(桥梁工程)专业乙级(含)以上资质;2、项目负责人具有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证书(含)以上或市政道桥设计专业中级工程师证书(含)以上。3、获取磋商文件的时间期限、方式:供应商可从2025年7月10日起至2025年7月17日00:00时~23:59时(北京时间)在政采云平台(www.zcygov.cn)在线申请获取采购文件(进入“项目采购”应用,在获取采购文件菜单中选择项目,申请获取采购文件)。4、公告期限: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5、磋商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及磋商开始时间:2025年7月22日10:30时(北京时间)6、磋商地点:政采云线上(www.zcygov.cn)7、联系方式7.1、采购人名称:温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采购人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温宿县数融集团4楼联系人:刘楠楠联系电话:7.2、采购代理机构名称:新疆招标有限公司详细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昆仑东街789号金融大厦11楼邮编:830000电子信箱:2501326570@qq.com联系人:吴昊然、余勇电话:0996-2222077、19190429535帐户名称:新疆招标有限公司巴州分公司银行帐号:3010024209200124890(请在汇款单上注明项目编号后7位)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库尔勒人民东路支行第二部分供应商须知目录A.说明1.适用范围2.定义3.合格的供应商4.供应商资格5.磋商费用B.磋商文件6.磋商文件构成7.磋商文件澄清8.磋商文件的修改C.磋商响应文件的编写9.要求10.磋商语言11.磋商响应文件的构成12.磋商响应文件格式13.磋商报价14.磋商货币15.供应商资格的证明文件16.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技术响应文件17.磋商响应有效期18.磋商响应文件的书写要求19.磋商保证金D.磋商响应文件的递交20.电子磋商响应文件的递交21.磋商响应截止时间22.磋商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销E.评标程序23.开标24.评标过程25.磋商响应文件的澄清26.对磋商响应文件的评标27.评标过程的保密性F.授予合同28.合同授予标准29.接受和拒绝任何或所有投标的权力30.成交通知书31.签订合同32.履约保证金33.采购代理服务费G.招标失败条件供应商须知附表序号内 容说 明1项目名称:温宿县稻香路中桥及配套附属设施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服务)项目编号:0634-254XZBZZF0772采购人名称:温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3采购代理机构名称:新疆招标有限公司单位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昆仑东街789号金融大厦11楼电话:0996-2222077、191904295354磋商保证金金额:本项目不需要缴纳保证金5磋商语言:中文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6服务期:服务成果在合同签订后7日内完成。磋 商 响 应 文 件 的 编 制 和 递 交7供应商资格标准:1.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营业执照的扫描件)2.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证明文件,例如近三年任意一年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或财务状况报告等,新成立公司自成立之日起提供。)3.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承诺函,加盖单位公章)4.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近一年任意连续三个月缴税记录及社保缴纳证明,新成立公司自成立之日起提供。)5. 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查询渠道“中国政府采购网”、“信用中国”,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 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不得参与本次政府采购活动。以现场查询为准。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7.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8.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提供承诺函,加盖单位公章)9.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专门面向小微企业采购(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10.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具备市政行业乙级(含)以上设计资质或市政工程(桥梁工程)专业乙级(含)以上资质;2、项目负责人具有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证书(含)以上或市政道桥设计专业中级工程师证书(含)以上。8注意事项:1、本项目实行网上响应,采用电子响应文件。2、各供应商应在开标前确保成为正式注册入库供应商,并完成CA数字证书(符合国密标准)申领。因未注册入库、未办理CA数字证书等原因造成无法响应或响应失败等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如需咨询,请联系新疆CA服务热线4000921999;翔晟CA服务热线025-66085508。3、供应商将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下载、安装完成后,可通过账号密码或CA登录客户端进行响应文件的制作。在使用政采云投标客户端时,建议使用WIN7及以上操作系统。9磋商响应有效期90天(如不满足将导致废标)10磋商响应文件:政采云平台电子磋商响应文件11电子磋商响应文件以加密形式递交至:政采云线上(www.zcygov.cn)磋商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25年7月22日10:30时(北京时间)12磋商日期:2025年7月22日10:30时(北京时间)磋商地点:政采云线上(www.zcygov.cn)授 予 合 同13质疑电话:0996-222207714磋商轮数和最后报价的其他要求:1、磋商轮数:二次或二次以上;2、最后一轮磋商结束后,所有仍在参加磋商的供应商按照磋商小组的要求做最后报价(含修正的响应文件,如有),最后报价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后在政采云平台提交15本项目专门面向小微企业采购,预算金额为:5.6万元。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实施办法》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中小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本项目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专业技术服务业 中小企业声明函须按本项目采购文件中提供的格式如实进行填写,否则磋商响应无效。适用于本供应商须知的额外增加的变动:采购代理服务费由成交人向新疆招标有限公司支付,支付比例参照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文下浮20%执行(不含税)。A说明1.适用范围1.1.1本磋商文件仅适用于本次磋商邀请中所叙述项目的服务采购。2.定义2.1“采购代理机构”系指新疆招标有限公司;2.2“采购人”系指温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3“供应商”系指向采购代理机构提交磋商响应文件的供应商;2.4“成交人”系指在本次项目中将被授予合同的供应商。3.合格的供应商3.1有能力提供磋商文件中所要求的服务、资格审查合格的为合格的供应商;3.2供应商必须遵守有关的国内法律和规章条例。4.供应商资格(废标因素)4.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营业执照的扫描件)4.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证明文件,例如近三年任意一年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或财务状况报告等,新成立公司自成立之日起提供。)4.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承诺函,加盖单位公章)4.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近一年任意连续三个月缴税记录及社保缴纳证明,新成立公司自成立之日起提供。)4.5.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查询渠道“中国政府采购网”、“信用中国”,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不得参与本次政府采购活动。以现场查询为准。4.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4.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4.8.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提供承诺函,加盖单位公章)4.9.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专门面向小微企业采购(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4.10.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具备市政行业乙级(含)以上设计资质或市政工程(桥梁工程)专业乙级(含)以上资质;2、项目负责人具有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证书(含)以上或市政道桥设计专业中级工程师证书(含)以上。5.磋商响应费用5.1无论响应过程中的作法和结果如何,供应商将自行承担所有与参加磋商响应有关的全部费用。B磋商文件6.磋商文件构成6.1磋商文件包括:⑴磋商邀请;⑵供应商须知;⑶服务需求及要求;⑷合同条款;⑸范本格式。6.2磋商文件以中文编写。6.3供应商应认真阅读磋商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等要求,从而对磋商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如果没有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全部磋商响应文件或资料,没有对磋商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其风险应由供应商自行承担。7.磋商文件澄清7.1供应商对磋商文件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采购代理机构将及时做出答复;7.2供应商对磋商文件有质疑,须在得到磋商文件之日起至质疑截止时间止,以书面形式向采购机构提出质疑;采购机构在收到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质疑文件须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要求的格式及内容提交。7.3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接受供应商的质疑为:供应商在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的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8.磋商文件的修改8.1对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修改,采购代理机构将在磋商响应截止时间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磋商文件的供应商。该修改的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8.2在磋商响应截止时间前,采购代理机构可视具体情况延长磋商响应截止时间,并将变更时间书面通知所有购买磋商文件的供应商。C磋商响应文件的编写9.要求9.1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磋商文件的所有内容,按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供磋商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以使其磋商响应对磋商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否则,其磋商响应可能被拒绝。10.投标语言10.1磋商响应文件及供应商与采购代理机构就磋商交换的文件和来往信件,应以中文书写。11.磋商响应文件的构成11.1供应商编写的磋商响应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1)磋商响应书、开标一览表;(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人代表授权书;(3)服务需求偏离表;(4)实施方案;(5)供应商概况;(6)拟派项目负责人简历表;(7)拟派本项目团队人员情况一览表;(8)类似业绩;(9)其他资料;(10)监狱企业证明文件(如有)、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如有)、中小企业声明函;(11)供应商反商业贿赂承诺书。12.磋商响应文件格式12.1供应商应按磋商文件的范本格式中提供的磋商响应文件格式填写磋商响应书、开标一览表。13.磋商报价13.1除本磋商文件另有规定外,供应商应按磋商文件所附相应的开标一览表格式标明拟提供服务的总价等内容。报价以人民币报价,不接受有任何选择性报价。13.2磋商报价应注意下列要求:13.2.1磋商报价应包括实施该项目涵盖的所有费用。13.3算术性修正。算术性修正是指对磋商响应文件的报价明细进行校核,并对其算术上和运算上的差错给予修正。修正的原则如下:13.3.1当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13.3.2当单价与数量相乘不等于合价时,以单价计算为准。如果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位置差错,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同时对单价予以修正;13.3.3当各明细部分的价格累计不等于合价时,应以各明细的累计计数为准,修正合价。13.3.4按以上原则对算术性差错修正,应取得供应商的同意,并确认修正后最终磋商报价。如果供应商拒绝确认,则其磋商响应文件将不予以评审并按废标处理,没收其磋商担保。14.磋商货币14.1人民币报价。15.供应商的证明文件:供应商必须提交证明其有资格进行磋商响应和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文件(范本格式),作为磋商响应文件的一部分。(如不满足以下条款将导致废标)15.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营业执照的扫描件)15.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证明文件,例如近三年任意一年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或财务状况报告等,新成立公司自成立之日起提供。)15.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承诺函,加盖单位公章)15.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近一年任意连续三个月缴税记录及社保缴纳证明,新成立公司自成立之日起提供。)15.5.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查询渠道“中国政府采购网”、“信用中国”,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不得参与本次政府采购活动。以现场查询为准。15.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15.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15.8.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提供承诺函,加盖单位公章)15.9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专门面向小微企业采购(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15.10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具备市政行业乙级(含)以上设计资质或市政工程(桥梁工程)专业乙级(含)以上资质;2、项目负责人具有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证书(含)以上或市政道桥设计专业中级工程师证书(含)以上。注:(1)磋商响应文件中,所有供应商签字、法人代表签字、法人代表授权人签字和其它签字处须同时加盖有关有法律效力的印章方为有效;签字处也可盖签章。(2)所有资格证明文件必须满足磋商文件要求,否则将视为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要求。16.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技术响应文件16.1供应商须提交证明拟供服务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技术响应文件,作为磋商响应文件的一部分。没有按要求提供资料或提供资料不完全,将是对本次磋商没有作出实质性响应,其风险由供应商自行承担。17.磋商的有效期17.1磋商响应文件从开标之日起,磋商响应有效期为90天。(如不满足将导致废标)17.2在特殊情况下,采购代理机构可与供应商商量延长磋商响应文件的有效期。18.磋商响应文件的书写要求。18.1磋商响应文件应清楚工整,修改处应由供应商法人或授权代表签章。18.2磋商响应文件应由法人代表或法人授权代表在凡规定签章处逐一签署及加盖单位的公章18.3电报、电话、传真形式的磋商相应概不接受。19.磋商保证金19.1磋商保证金于磋商响应截止时间前向采购代理机构交纳磋商保证金。19.2本次磋商供应商自主选择以支票、汇票、本票、电汇、转账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电子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磋商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磋商响应有效期一致。19.3磋商保证金的退还时间:19.3.1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19.4未按规定提交磋商保证金的磋商响应,将被视为磋商响应无效。19.5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磋商保证金将被没收:19.5.1供应商在磋商文件规定的磋商响应有效期内撤回其磋商;19.5.2成交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19.5.2.1按本须知第31条规定签订合同;19.5.2.2按须知第32条向采购人提交履约保证金;D磋商响应文件的递交20.电子磋商响应文件的递交20.1供应商须在政采云平台编制并上传磋商响应文件。21.磋商响应截止时间21.1磋商响应文件的递交不得迟于2025年7月22日10:30时(北京时间)。电子磋商响应文件以加密形式递交至:政采云线上(www.zcygov.cn)21.2出现第8.2款因磋商文件的修改推迟磋商响应截止时间时,则按采购代理机构修改通知规定的时间递交。22.磋商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销22.1供应商在提交磋商响应文件后可对其磋商响应文件进行修改或撤销,供应商自行在政采云平台撤回上传的电子文件,修改后重新上传至政采云平台。22.2磋商响应截止时间以后不得修改磋商响应文件。22.3供应商不得在开标时间起至磋商响应有效期期满前撤销磋商响应文件。否则采购代理机构将没收其磋商保证金。E磋商程序23.磋商23.1本次磋商按磋商文件中磋商邀请规定的时间地点进行。23.2本项目采用网上开标、评标系统,供应商在线参加磋商响应(无需到开标现场),磋商响应文件开启前供应商完成设备测试,保证摄像头及麦克风正常使用。自磋商响应文件开启时间起至评审结束,供应商须登录《新疆政府采购网》政采云平台并保持网络通畅,随时答复评标委员会的疑问。若供应商未在规定时间内答复的,由此产生的后果将由供应商自行承担。23.3磋商响应文件开启时供应商登录政采云平台,在磋商响应文件开启解密30分钟内用“项目采购----开标评标”功能对电子版磋商响应文件进行解密。若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未按时解密的,视为无效响应。解密与加密电子版响应文件须使用同一个CA。23.4磋商响应文件解密后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政采云平台开启报价确认,供应商需在政采云平台对磋商报价进行确认23.5对采购人的纪律要求采购人不得泄露磋商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供应商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23.6对供应商的纪律要求供应商不得互相串通磋商或者与采购人串通磋商,不得向采购人或者磋商小组成员行贿谋取成交,不得以他人名义磋商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成交;供应商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磋商工作。23.7对与磋商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与磋商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好处,不得向其他人透露对磋商响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成交候选人的推荐情况及磋商有关其他情况。在磋商活动中,与磋商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磋商程序正常进行。23.8对磋商小组成员要求磋商纪律23.8.1磋商小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磋商标准和办法客观、公正的对磋商响应文件提出评审意见。磋商文件没有规定的磋商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磋商依据。23.8.2磋商小组成员不得私下接触供应商,不得收受供应商给予的财务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采购人征询确定成交人意向。23.8.3不得接受任何单位或个人明示或暗示提出的倾向或排斥特定供应商的要求。23.8.4不得有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23.8.5评审专家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存在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23.8.5.1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或者担任过供应商的董事、监事,或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23.8.5.2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23.8.5.3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24.磋商过程24.1磋商的依据为磋商文件和磋商响应文件。24.2在对磋商响应文件进行详细评估之前,监督人员或采购代理机构将依据供应商提供的资格证明文件审查供应商的财务、技术和生产能力。如果确定供应商无资格履行合同,其投标将被拒绝。资格审查记录表序号评审内容是否满足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营业执照的扫描件)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证明文件,例如近三年任意一年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或财务状况报告等,新成立公司自成立之日起提供。)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承诺函,加盖单位公章)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近一年任意连续三个月缴税记录及社保缴纳证明,新成立公司自成立之日起提供。)5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查询渠道“中国政府采购网”、“信用中国”,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 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不得参与本次政府采购活动。以现场查询为准。6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提供承诺函,加盖单位公章)7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专门面向小微企业采购(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81、具备市政行业乙级(含)以上设计资质或市政工程(桥梁工程)专业乙级(含)以上资质;2、项目负责人具有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证书(含)以上或市政道桥设计专业中级工程师证书(含)以上。(提供证书复印件)审查结果24.3评委会将组织审查投标文件是否完整,是否有计算错误,要求的保证金是否提供,文件是否恰当地签署。24.4评标委员会确定每一磋商响应是否对磋商文件的要求作出了实质性的响应,而没有重大偏离。实质性响应的磋商响应是指磋商响应没有重大偏离或保留。重大偏离或保留系指影响到磋商文件规定的服务范围、质量和性能,或限制了买方的权利和供应商的义务的规定,而纠正这些偏离将影响到其他提交实质性响应投标的供应商的公平竞争地位。符合性评审表序号评审内容是否符合1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未发现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磋商报价,使得其磋商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供应商做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磋商小组认定该供应商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采购人不接受不符合国家有关部门相关规定的磋商报价或优惠方案,其磋商报价视为无效报价。2磋商报价未高于设定的预算金额。3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未发现供应商以他人名义磋商、串通磋商、以行贿手段谋取成交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磋商响应的,该供应商的磋商响应认定为无效投标。4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适用于有委托人的情形)5服务期限满足磋商文件要求。6磋商响应文件未附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及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审查结果25.磋商响应文件的澄清25.1为有助于对磋商响应文件进行审查、评估和比较,磋商小组将对供应商进行磋商,请供应商澄清其磋商内容,供应商有责任按照采购代理机构通知的时间、地点指派专人进行答疑和澄清。磋商时供应商代表应作书面记录。并在政采云平台对重要内容作出书面答复。25.2要澄清的答复应是书面的,但不得对磋商内容进行实质性修改。澄清文件须由供应商法人代表或法人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公章并作为磋商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25.3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要求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二次或多轮报价。26.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办法26.1磋商小组按照磋商文件要求对磋商响应文件中重要技术指标以及技术和商务上要求的其它重要内容进行审核。26.2磋商小组和供应商磋商过程中作出的书面承诺是否符合磋商文件中对质量、技术和服务的要求。26.3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详细评分表:评分项目评审内容详细评审分值价格部分(10分)报价得分(10分)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终投标报价单价合计金额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基准价为10分。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10%×100(小数点后保留2位小数)。10技术部分(75分)实施方案(32分)根据本项目的整体情况,提供包括但不限于:①目标任务与需求分析;②设计范围和内容;③服务方案;④各环节安排;⑤管理和服务方案制度;⑥技术服务工作范围;⑦任务及目标;⑧ 项目创新点分析等情况。以上内容每项得4分,最多得32分,每缺少一项扣4分,扣完为止;每有一处缺陷扣 2 分,扣完为止。32设计质量保证措施(8 分)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各专业、各阶段质量控制措施内容:①质量管理体系;②设计组织机构;③质量责任制度;④各专业及各阶段质量控制措施;每项内容完整、合理得2分,满分8分;每有一项内容有缺陷或每有一项内容不满足项目需求或每有一项内容错误的扣 1 分,扣完为止;每缺少一项扣 2 分,扣完为止,不提供不得分。8项目实施各阶段服务的重点、难点及解决方案(12分)针对本项目实施各阶段服务的重点、特点,以及需注意的有关事项,内容包括不限于:①初步设计服务的难点分析;②相应的解决办法;③应急处理措施等内容。以上内容每提供1项得4分,满分得12分每缺少一项扣4分,扣完为止;每有一处缺陷扣 2 分,扣完为止。12服务进度(10分)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阐述进度控制分析;(2)阐述进度控制要点;(3)阐述进度控制措施;(4)阐述进度控制的手段;(5)有项目进度图等内容。1.以上内容每提供1项得2分,满分得10分,每存在一处缺陷扣1分,未提供不得分。10工作进度计划(10分)针对本项目制定工作进度计划,包括不限于:①工作目标;②具体实施内容安排;③进度安排计划;④人员分工及相关进度安排;⑤影响进度因素的解决措施;以上内容每项计2分,最高得10分,每缺少一项扣2分,扣完为止。每有一处有缺陷扣 1分,扣完为止,未提供不得分。10服务承诺(5分)针对本项目有完善的服务承诺、保密措施、风险控制措施、安全生产保障机制等安排的可行性和合理性,满足文件要求得5分,每存在一处缺陷扣1分,未提供不得分不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不得分。5商务部分(13分)项目负责人业绩(3分)配置的本项目主要负责人,近三年(2022年1月1日至今)承担过1个类似项目负责人的,得1分,最多得3分(须提供相关证明文件(证明资料需含有项目负责人姓名)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的复印件,未提供不得分)。3项目组人员情况(4分)除项目负责人外针对本项目配置具有市政道桥设计专业中级职称及以上的,每提供1名得2分,最多得4分(须提供证明材料:需提供人员相关证书、身份证、学历证及近三个月社保缴纳凭证扫描件加盖公章。证明材料不清晰或未提供的不得分)。4企业业绩(6分)供应商承担过类似项目业绩的(2022年1月1日至今):每提供一项类似项目业绩的得3分,本项最多得6分。(同一业绩只计分一次)注:须提供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合同签署人名称应与供应商名称一致,期间如发生名称变更,须提供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所提供的合同至少包括合同首页、合同金额页、签字盖章页、项目服务内容页、合同签订时间页等关键页作为证明。6缺陷是指:存在不适用项目实际情况的情形、凭空编造、内容不完整、逻辑不清、涉及的规范及标准错误、地点区域错误、内容缺漏、不符合采购需求等。说明:评委对各供应商二、三项内容量化打分时,二、三项主观合计最高得分与最低得分相差20%以上时,应当做出合理的解释说明,否则不予计分。26.4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成交候选供应商。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26.5采购人根据磋商小组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名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最终成交商。如果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供应商的实际情况与其磋商资料不相符,将取消其成交资格,由排名第二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递补,以此类推。27.磋商过程的保密性27.1磋商后,直到授予合同为止,凡是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的有关资料以及授予成交人的建议等磋商小组成员或参与磋商的有关工作人员均不得向供应商或其他无关的人员透露,违者给予警告、取消担任磋商小组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项目的磋商。27.2供应商在磋商过程中,所进行的力图影响磋商结果的,不符合《政府采购法》及本次磋商中有关规定的活动,将被取消其磋商资格。F授予合同28.合同授予标准28.1合同将授予被确定为实质上响应磋商文件要求,评标认为具备履行合同义务条件、报价合理、技术和商务条件都符合条件基础上综合评分得分最高的供应商。28.2最低报价不一定是被授予合同的保证。28.3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人放弃成交、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成交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成交条件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成交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采购。29.接受和拒绝任何或所有磋商的权力29.1为维护国家利益,买方在授予合同之前仍有选择或拒绝任何全部磋商的权力,并对所采取的行为不作任何解释。30.成交通知书30.1在公告成交结果的同时,采购代理机构将以书面形式发出《成交通知书》,但发出时间不超过磋商有效期,《成交通知书》一经发出即发生法律效力。30.2《成交通知书》将作为签订合同的依据。30.3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成交人按规定签订合同并提交履约保证金(如适用)后退还其磋商保证金。31.签订合同31.1供应商收到《成交通知书》后,三十天内按规定的地点与买方签订合同。买方和成交人不得再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31.2如成交人拒签合同,则按违约处理。采购代理机构没收其磋商保证金。31.3磋商文件、成交人的磋商响应文件及其澄清文件等,均为签订经济合同的依据。31.4供应商在中标(成交)后需要融资时可以申请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具体详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工作方案》新财购[2022]17号。32.履约保证金(如适用)32.1中标人应按合同规定的方式、时间和金额向买方提交履约保证金。33.采购代理服务费33.1成交人须向采购代理机构按如下标准和期限交纳采购代理服务费:33.1.1采购代理服务费由成交人向新疆招标有限公司支付,支付比例参照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文下浮20%执行(不含税)。33.1.2在宣布成交后一周内,成交人须按第33.1.1条规定的标准以银行汇票、转帐支票或电汇的方式一次性向采购代理机构缴纳磋商代理服务费。G磋商失败条件34.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35.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36.磋商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实际参与的供应商不足法定家数的;37.最终报价均超过采购预算的;38.对磋商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法定家数的;第三部分服务需求及要求1.项目说明1.1本章内容是根据采购项目的实际需求制定的。1.2通过政府采购确定一家初设公司对温宿县稻香路中桥及配套附属设施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服务)按项目要求、行业要求提供初步设计服务,本项目共1个包件。1.3供应商所报价格应为含税全包价,包含提供相关服务的所有费用,合同存续期间采购人不额外支付任何费用。2.服务质量要求:(1)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法规要求的基础上满足甲方要求。3.商务条件3.1服务期服务成果在合同签订后7日内完成。3.2服务地点温宿县3.3付款方式项目完成后一次性支付全部金额。3.4验收服务期满或完成服务成果后,采购人应对服务的成果进行详细而全面的检验。采购人有权限根据检验结果要求中标人立即更换或者提出索赔要求。检验合格后,由采购人组成的验收小组签署验收报告,作为付款凭据之一。3.4服务保障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第四部分合同条款(仅供参考)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专业建设工程)制定制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全称):设计人(全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建设项目设计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建设项目设计。2.工程批准、核准或备案文号:。3.工程内容及规模:4.工程所在地详细地址:5.工程投资估算:。6.工程进度安排:/。7.工程主要技术标准:。二、工程设计范围、阶段与服务内容1.工程设计范围:。2.工程设计阶段:。3.工程设计服务内容:。三、工程设计周期计划开始设计日期:年月日。计划完成设计日期:年月日。具体工程设计周期以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的约定为准。四、合同价格形式与签约合同价1.合同价格形式:总价合同;2.签约合同价为:暂定价:人民币(大写)元整(¥万元)。五、发包人代表与设计人项目负责人发包人代表:。设计人项目负责人:。六、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2)通用合同条款;(3)中标通知书(如果有);(4)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5)发包人要求;(6)技术标准;(7)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图纸(如果有);(8)其他合同文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七、承诺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按照合同约定提供设计依据,并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2.设计人承诺按照法律和技术标准规定及合同约定提供工程设计服务。八、词语含义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九、签订地点本合同在签订。十、补充协议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十一、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合同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十二、合同份数本合同正本一式贰份、副本一式陆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正本壹份、副本叁份,设计人执正本壹份、副本叁份。发包人:(盖章)设计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组织机构代码:组织机构代码:纳税人识别码:纳税人识别码:地址:地址:邮政编码: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电话:电话:传真:传真:电子信箱:电子信箱: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时间:年月日时间:年月日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与解释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合同1.1.1.1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发包人要求、技术标准、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图纸(如果有)以及其他合同文件。1.1.1.2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设计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1.1.1.3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设计人中标的书面文件。1.1.1.4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设计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1.1.1.5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1.1.1.6发包人要求:是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发包人就工程项目的目的、范围、功能要求及工程设计文件审查的范围和内容等提出相应要求的书面文件,又称设计任务书。1.1.1.7技术标准:是指构成合同的设计应当遵守的或指导设计的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1.1.1.8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设计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1.1.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1.1.2.1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设计人。1.1.2.2发包人:是指与设计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2.3设计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2.4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设计工作,并与设计人签订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1.1.2.5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指定负责工程设计方面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利的人。1.1.2.6项目负责人:是指由设计人任命负责工程设计,在设计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主持人。1.1.2.7联合体:是指两个以上设计人联合,以一个设计人身份为发包人提供工程设计服务的临时性组织。1.1.3工程设计服务、资料与文件1.1.3.1工程设计服务:是指设计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的服务,包括工程设计基本服务、工程设计其他服务。1.1.3.2工程设计基本服务:是指设计人根据发包人的委托,提供编制专业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含初步设计概算)服务,并相应提供设计技术交底、解决施工中的设计技术问题、参加试车(试运行)考核和竣工验收等服务。基本服务费用包含在设计费中。1.1.3.3工程设计其他服务:是指发包人根据工程设计实际需要,要求设计人另行提供且发包人应当单独支付费用的服务,包括总体设计服务、主体设计协调服务、采用标准设计和复用设计服务、非标准设备设计文件编制服务等。1.1.3.4暂停设计:是指发生设计人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情形而暂时中断工程设计服务的行为。1.1.3.5工程设计资料:是指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供的用于完成工程设计范围与内容所需要的资料。工程设计资料包括项目基础资料和现场障碍资料。项目基础资料包括经有关部门对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的文件、报告(如选址报告、资源报告、勘察报告、专项评估报告等)、资料(如气象、水文、地质等)、协议(如燃料、水、电、气、运输等)和有关数据等其他基础资料。现场障碍资料包括地上和地下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线缆、管道、受保护的古建筑、古树木等坐标方位、数据和其他相关资料。1.1.3.6工程设计文件:指按照合同约定和技术要求,由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供的阶段性成果、最终工作成果等,且应当采用合同中双方约定的载体。1.1.4日期和期限1.1.4.1开始设计日期:包括计划开始设计日期和实际开始设计日期。计划开始设计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始设计日期;实际开始设计日期是指发包人发出的开始设计通知中载明的开始设计日期。1.1.4.2完成设计日期:包括计划完成设计日期和实际完成设计日期。计划完成设计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完成设计及相关服务的日期;实际完成设计日期是指设计人交付全部或阶段性设计成果及提供相关服务日期。1.1.4.3设计周期又称设计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设计人完成工程设计及相关服务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1.1.4.4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设计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程设计以合同签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1.1.4.5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时。1.1.5合同价格1.1.5.1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设计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1.1.5.2合同价格又称设计费: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设计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设计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1.1.6其他1.1.6.1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语言文字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1.3法律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府规章等。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1.4技术标准1.4.1适用于工程的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4.2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技术标准的,发包人与设计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提供方及提供标准的名称、份数、时间及费用承担等事项。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设计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设计费用。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3)通用合同条款;(4)中标通知书(如果有);(5)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6)发包人要求;(7)技术标准;(8)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图纸(如果有);(9)其他合同文件。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1.6联络1.6.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1.6.2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送达地点、电子邮箱。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或电子邮箱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视为未发生变动。1.6.3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如确有充分证据证明一方无正当理由拒不签收的,视为拒绝签收一方认可往来信函的内容。1.7严禁贿赂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8保密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设计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设计人提供的技术文件、技术成果、技术秘密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保密期限由发包人与设计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2.发包人2.1发包人一般义务2.1.1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核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许可、核准或备案。发包人负责本项目各阶段设计文件向有关管理部门的送审报批工作,并负责将报批结果书面通知设计人。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核准或备案手续,导致设计工作量增加和(或)设计周期延长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延长的设计周期。2.1.2发包人应当负责工程设计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包括但不限于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等),为设计人履行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2.1.3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义务。2.2发包人代表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负责工程设计的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提前书面通知设计人。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设计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2.3发包人决定2.3.1发包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权对设计人的设计工作、设计项目和/或设计文件作出处理决定,设计人应按照发包人的决定执行,涉及设计周期或设计费用等问题按本合同第11条〔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的约定处理。2.3.2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对设计人书面提出的事项作出书面决定,如发包人不在确定时间内作出书面决定,设计人的设计周期相应延长。2.4支付合同价款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设计人及时足额支付合同价款。2.5设计文件接收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接收设计人提交的工程设计文件。3.设计人3.1设计人一般义务3.1.1设计人应遵守法律和有关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完成合同约定范围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提供符合技术标准及合同要求的工程设计文件,提供施工配合服务。设计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配合发包人办理有关许可、核准或备案手续的,因设计人原因造成发包人未能及时办理许可、核准或备案手续,导致设计工作量增加和(或)设计周期延长时,由设计人自行承担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设计周期延长的责任。3.1.2设计人应当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设计其他服务。3.1.3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义务。3.2项目负责人3.2.1项目负责人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项目负责人的姓名、执业资格及等级与注册执业证书编号或职称、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项目负责人经设计人授权后代表设计人负责履行合同。3.2.2设计人需要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提前书面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项目负责人的注册执业资格或职称、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项目负责人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设计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设计人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于设计人项目负责人确因患病、与设计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工伤等原因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更换。3.2.3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设计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负责人,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对于发包人有理由的更换要求,设计人应在收到书面更换通知后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负责人的注册执业资格或职称、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项目负责人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设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3设计人人员3.3.1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在接到开始设计通知后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设计人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工艺、土建、设备等专业负责人名单及其岗位、注册执业资格或职称等。3.3.2设计人委派到工程设计中的设计人员应相对稳定。设计过程中如有变动,设计人应及时向发包人提交工程设计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设计人更换专业负责人时,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发包人,除专业负责人无法正常履职情形外,还应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或职称、执业经验等资料。3.3.3发包人对于设计人主要设计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设计人应提供资料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发包人所质疑的情形。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设计人员的,设计人认为发包人有理由的,应当撤换。设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4设计分包3.4.1设计分包的一般约定设计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设计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设计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设计人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禁止分包的工程设计分包给第三人,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设计人不得进行违法分包。3.4.2设计分包的确定设计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或经过发包人书面同意后进行分包,确定分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或经过发包人书面同意后进行分包的,设计人应确保分包人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工程设计分包不减轻或免除设计人的责任和义务,设计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设计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3.4.3设计分包管理设计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发包人提交分包人的主要工程设计人员名单、注册执业资格或职称及执业经历等。3.4.4分包工程设计费(1)除本项第(2)目约定的情况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工程设计费由设计人与分包人结算,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设计费;(2)生效的法院判决书或仲裁裁决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设计费的,发包人有权从应付设计人合同价款中扣除该部分费用。3.5联合体3.5.1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3.5.2联合体协议,应当约定联合体各成员工作分工,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3.5.3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3.5.4发包人向联合体支付设计费用的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4.工程设计资料4.1提供工程设计资料发包人应当在工程设计前或专用合同条款附件2约定的时间向设计人提供工程设计所必需的工程设计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工程设计开始后方能提供的设计资料,发包人应及时地在相应工程设计文件提交给发包人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设计人的正常设计为限。4.2逾期提供的责任发包人提交上述文件和资料超过约定期限的,超过约定期限15天以内,设计人按本合同约定的交付工程设计文件时间相应顺延;超过约定期限15天以外时,设计人有权重新确定提交工程设计文件的时间。工程设计资料逾期提供导致增加了设计工作量的,设计人可以要求发包人另行支付相应设计费用,并相应延长设计周期。5.工程设计要求5.1工程设计一般要求5.1.1对发包人的要求发包人应当遵守法律和技术标准,发包人提出的有关安全、质量、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的要求应当符合法律和技术标准的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设计人违反法律、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发包人鼓励设计人使用可靠的创新技术和新材料。5.1.2对设计人的要求5.1.2.1设计人应当按法律和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及发包人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有关工程设计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设计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计资料有问题的,设计人应当及时通知发包人并经发包人确认。5.1.2.2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完成设计工作所应遵守的法律以及技术标准,均应视为在基准日期适用的版本。基准日期之后,前述版本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有新的法律以及技术标准实施的,设计人应就推荐性标准向发包人提出遵守新标准的建议,对强制性的规定或标准应当遵照执行。因发包人采纳设计人的建议或遵守基准日期后新的强制性的规定或标准,导致增加设计费用和(或)设计周期延长的,由发包人承担。5.1.2.3设计人在工程设计中应当采用合同约定的技术、工艺和设备,满足质量、安全、节能、环保等要求。5.2工程设计保证措施5.2.1发包人的保证措施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与工程设计有关的各项工作。5.2.2设计人的保证措施设计人应做好工程设计的质量与技术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工程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加强工程设计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建立完整的设计文件的设计、复核、审核、会签和批准制度,明确各阶段的责任人。5.3工程设计文件的要求5.3.1工程设计文件的编制应符合法律、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及合同的要求。5.3.2工程设计依据应完整、准确、可靠,设计方案论证充分,计算成果可靠,并能够实施。5.3.3工程设计文件的深度应满足本合同相应设计阶段的规定要求,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有效的相关规定。5.3.4工程设计文件应当保证工程施工及投产后安全性要求,满足工程经济性包括节约投资及降低生产成本要求、合理布局要求,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在工程设计文件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安全设施应当按规定同步设计。5.3.5应根据法律、技术标准要求,保证专业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年限,并应在工程设计文件中注明相应的合理使用寿命年限。5.4不合格工程设计文件的处理5.4.1因设计人原因造成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并按第14.2款〔设计人违约责任〕的约定承担责任。5.4.2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的,设计人应当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设计周期的延长由发包人承担。6.工程设计进度与周期6.1工程设计进度计划6.1.1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编制设计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提交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编制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和一般工程设计实践惯例,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工程设计进度计划是控制工程设计进度的依据,发包人有权按照工程设计进度计划中列明的关键性控制节点检查工程设计进度情况。工程设计进度计划中的设计周期应由发包人与设计人协商确定,明确约定各阶段设计任务的完成时间区间,包括各阶段设计过程中设计人与发包人的交流时间,但不包括相关政府部门对设计成果的审批时间及发包人的审查时间。6.1.2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修订工程设计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工程设计的实际进度不一致的,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交修订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并附具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修订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后5天内完成审核和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视为发包人同意设计人提交的修订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6.2工程设计开始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获得工程设计所需的许可。发包人发出的开始设计通知应符合法律规定,一般应在计划开始设计日期7天前向设计人发出开始工程设计工作通知,工程设计周期自开始设计通知中载明的开始设计的日期起算。设计人应当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计资料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定金或预付款后,开始工程设计工作。各设计阶段的开始时间均以设计人收到的发包人发出开始设计工作的书面通知书中载明的开始设计的日期起算。6.3工程设计进度延误6.3.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的情形主要有:(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工程设计资料或所提供的工程设计资料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存在错误或疏漏的;(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足额支付定金或预付款、进度款的;(3)发包人提出影响设计周期的设计变更要求的;(4)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因发包人原因未按计划开始设计日期开始设计的,发包人应按实际开始设计日期顺延完成设计日期。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在发生上述情况后5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延期的书面通知,在发生上述情况后10天内提交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供发包人审查。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收到设计人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后,应在5天内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延长设计周期及延期天数向设计人进行书面答复。如果发包人在收到设计人提交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后,在约定的期限内未予答复,则视为设计人要求的延期已被发包人批准。如果设计人未能按本款约定的时间内发出要求延期的通知并提交详细资料,则发包人可拒绝作出任何延期的决定。发包人上述工程设计进度延误情形导致增加了设计工作量的,发包人应当另行支付相应设计费用。6.3.2因设计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因设计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的,设计人应当按照第14.2款〔设计人违约责任〕承担责任。设计人支付逾期完成工程设计违约金后,不免除设计人继续完成工程设计的义务。6.4暂停设计6.4.1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因发包人原因引起暂停设计的,发包人应及时下达暂停设计指示。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延长的设计周期。6.4.2设计人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因设计人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设计人应当尽快向发包人发出书面通知并按第14.2款〔设计人违约责任〕承担责任,且设计人在收到发包人复工指示后15天内仍未复工的,视为设计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设计人应按第16条〔合同解除〕的约定承担责任。6.4.3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当出现非设计人原因造成的暂停设计,设计人应当尽快向发包人发出书面通知。在上述情形下设计人的设计服务暂停,设计人的设计周期应当相应延长,复工应有发包人与设计人共同确认的合理期限。当发生本项约定的情况,导致设计人增加设计工作量的,发包人应当另行支付相应设计费用。6.4.4暂停设计后的复工暂停设计后,发包人和设计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设计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发包人向设计人发出复工通知,设计人应按照复工通知要求复工。除设计人原因导致暂停设计外,设计人暂停设计后复工所增加的设计工作量,发包人应当另行支付相应设计费用。6.5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6.5.1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发包人应向设计人下达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指示,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交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建议书,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建议书应包括实施的方案、缩短的时间、增加的合同价格等内容。发包人接受该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建议书的,发包人和设计人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设计进度的措施,并修订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由发包人承担。设计人认为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指示无法执行的,应向发包人提出书面异议,发包人应在收到异议后7天内予以答复。任何情况下,发包人不得压缩合理设计周期。6.5.2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或设计人提出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奖励。7.工程设计文件交付7.1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内容7.1.1工程设计图纸及设计说明。7.1.2发包人可以要求设计人提交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具体形式的电子版设计文件。7.2工程设计文件的交付方式设计人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给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出具书面签收单,内容包括图纸名称、图纸内容、图纸形式、份数、提交和签收日期、提交人与接收人的亲笔签名。7.3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时间和份数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名称、时间和份数在专用合同条款附件3中约定。8.工程设计文件审查8.1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应报发包人审查同意。审查的范围和内容在发包人要求中约定。审查的具体标准应符合法律规定、技术标准要求和本合同约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自发包人收到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以及设计人的通知之日起,发包人对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期不超过15天。发包人不同意工程设计文件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设计人,并说明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具体内容。设计人应根据发包人的书面说明,对工程设计文件进行修改后重新报送发包人审查,审查期重新起算。合同约定的审查期满,发包人没有做出审查结论也没有提出异议的,视为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已获发包人同意。8.2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不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设计人应当严格按照经发包人审查同意的工程设计文件进行修改,如果发包人的修改意见超出或更改了发包人要求,发包人应当根据第11条〔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的约定,向设计人另行支付费用。8.3工程设计文件需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发包人应在审查同意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后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工程设计文件,设计人应予以协助。对于政府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不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设计人需按该审查意见修改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发包人应重新提出发包人要求,设计人应根据新提出的发包人要求修改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发包人应当根据第11条〔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的约定,向设计人另行支付费用。8.4发包人需要组织审查会议对工程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的,审查会议的审查形式和时间安排,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发包人负责组织工程设计文件审查会议,并承担会议费用及发包人的上级单位、政府有关部门参加的审查会议的费用。设计人按第7条〔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约定向发包人提交工程设计文件,有义务参加发包人组织的设计审查会议,向审查者介绍、解答、解释其工程设计文件,并提供有关补充资料。发包人有义务向设计人提供设计审查会议的批准文件和纪要。设计人有义务按照相关设计审查会议批准的文件和纪要,并依据合同约定及相关技术标准,对工程设计文件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8.5因设计人原因,未能按第7条〔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约定的时间向发包人提交工程设计文件,致使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无法进行或无法按期进行,造成设计周期延长、窝工损失及发包人增加费用的,设计人按第14.2款〔设计人违约责任〕的约定承担责任。因发包人原因,致使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无法进行或无法按期进行,造成设计周期延长、窝工损失及设计人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8.6因设计人原因造成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致使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无法通过的,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并按第14.2款〔设计人违约责任〕的约定承担责任。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致使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无法通过的,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延长的设计周期由发包人承担。8.7工程设计文件的审查,不减轻或免除设计人依据法律应当承担的责任。9.施工现场配合服务9.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为设计人派赴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面的便利条件。9.2设计人应当提供设计技术交底、解决施工中设计技术问题和参加试车(试运行)考核和竣工验收服务。如果发包人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施工现场服务时限外仍要求设计人负责上述工作的,发包人应按所需工作量向设计人另行支付服务费用。10.合同价款与支付10.1合同价款组成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附件6中明确约定合同价款各组成部分的具体数额,主要包括:(1)工程设计基本服务费用;(2)工程设计其他服务费用;(3)在未签订合同前发包人已经同意或接受或已使用的设计人为发包人所做的各项工作的相应费用等。10.2合同价格形式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在合同协议书中选择下列一种合同价格形式:(1)单价合同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建筑面积(包括地上建筑面积和地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单价或实际投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等双方认可方式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2)总价合同总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工程设计文件及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3)其它价格形式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合同价格形式。10.3定金或预付款10.3.1定金或预付款的比例定金的比例不应超过合同总价款的30%。预付款的比例由发包人与设计人协商确定,一般不低于合同总价款的30%。10.3.2定金或预付款的支付定金或预付款的支付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执行,但最迟应在开始设计通知载明的开始设计日期前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定金或预付款超过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的,设计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支付定金或预付款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设计人有权不开始设计工作或暂停设计工作。10.4进度款支付10.4.1发包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附件6约定的付款条件及时向设计人支付进度款。10.4.2进度付款的修正在对已付进度款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误、遗漏或重复的,发包人和设计人均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发包人和设计人同意的修正,应在下期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10.5合同价款的结算与支付10.5.1对于采取固定总价形式的合同,发包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附件6的约定及时支付尾款。10.5.2对于采取固定单价形式的合同,发包人与设计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附件6约定的结算方式及时结清工程设计费,并将结清未支付的款项一次性支付给设计人。10.5.3对于采取其他价格形式的,也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及时结算和支付。10.6支付账户发包人应将合同价款支付至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设计人账户。11.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11.1发包人变更工程设计的内容、规模、功能、条件等,应当向设计人提供书面要求,设计人在不违反法律规定以及技术标准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应当按照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设计。11.2发包人变更工程设计的内容、规模、功能、条件或因提交的设计资料存在错误或作较大修改时,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增付设计费,设计人可按本条约定和专用合同条款附件7的约定,与发包人协商对合同价格和/或完工时间做可共同接受的修改。11.3如果由于发包人要求更改而造成的项目复杂性的变更或性质的变更使得设计人的设计工作减少,发包人可按本条约定和专用合同条款附件7的约定,与设计人协商对合同价格和/或完工时间做可共同接受的修改。11.4基准日期后,与工程设计服务有关的法律、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的颁布及修改,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延长的设计周期由发包人承担。11.5如果发生设计人认为有理由提出增加合同价款或延长设计周期的要求事项,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于该事项发生后5天内书面通知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在该事项发生后10天内,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供证明设计人要求的书面声明,其中包括设计人关于因该事项引起的合同价款和设计周期的变化的详细计算。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接到设计人书面声明后的5天内,予以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发包人同意设计人关于增加合同价款或延长设计周期的要求。12.专业责任与保险12.1设计人应运用一切合理的专业技术和经验知识,按照公认的职业标准尽其全部职责和谨慎、勤勉地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责任和义务。12.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具有发包人认可的、履行本合同所需要的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并使其于合同责任期内保持有效。12.3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应承担由于设计人的疏忽或过失而引发的工程质量事故所造成的建设工程本身的物质损失以及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费用的赔偿责任。13.知识产权13.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给设计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格书以及反映发包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设计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设计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13.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设计人,发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擅自修改或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设计人书面同意,发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13.3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设计人在工程设计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设计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基础资料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13.4合同当事人双方均有权在不损害对方利益和保密约定的前提下,在自己宣传用的印刷品或其他出版物上,或申报奖项时等情形下公布有关项目的文字和图片材料。13.5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的使用费应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14.违约责任14.1发包人违约责任14.1.1合同生效后,发包人因非设计人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或发包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设计人支付违约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按照设计人已完成的实际工作量计算设计费,完成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设计费;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设计费。14.1.2发包人未按专用合同条款附件6约定的金额和期限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的,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设计人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15天时,设计人有权书面通知发包人中止设计工作。自中止设计工作之日起15天内发包人支付相应费用的,设计人应及时根据发包人要求恢复设计工作;自中止设计工作之日起超过15天后发包人支付相应费用的,设计人有权确定重新恢复设计工作的时间,且设计周期相应延长。14.1.3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进行审批或本合同工程停建、缓建,发包人应在事件发生之日起15天内按本合同第16条〔合同解除〕的约定向设计人结算并支付设计费。14.1.4发包人擅自将设计人的设计文件用于本工程以外的工程或交第三方使用时,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应赔偿设计人因此遭受的损失。14.2设计人违约责任14.2.1合同生效后,设计人因自身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按发包人已支付的定金金额双倍返还给发包人或设计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4.2.2由于设计人原因,未按专用合同条款附件3约定的时间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前述违约金经双方确认后可在发包人应付设计费中扣减。14.2.3设计人对工程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原因产生的设计问题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其他事故时,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当通过所投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向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或者根据直接经济损失程度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14.2.4设计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对工程设计进行分包的,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解除未经发包人同意的设计分包合同,设计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15.不可抗力15.1不可抗力的确认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设计人应收集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并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合同当事人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发生争议时,按第17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15.2不可抗力的通知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必要的证明。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15.3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设计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支付。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16.合同解除16.1发包人与设计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16.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以解除合同:(1)设计人工程设计文件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经发包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修改后仍不能满足国家现行深度要求或不能达到合同约定的设计质量要求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2)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设计费用,经设计人催告后,在30天内仍未支付的,设计人可以解除合同;(3)暂停设计期限已连续超过180天,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4)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5)因一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实际履行或实际履行已无必要;(6)因本工程项目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16.3任何一方因故需解除合同时,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对合同中的遗留问题应取得一致意见并形成书面协议。16.4合同解除后,发包人除应按第14.1.1项的约定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期限内向设计人支付已完工作的设计费外,应当向设计人支付由于非设计人原因合同解除导致设计人增加的设计费用,违约一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17.争议解决17.1和解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17.2调解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17.3争议评审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采取争议评审方式解决争议以及评审规则,并按下列约定执行:17.3.1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合同当事人可以共同选择一名或三名争议评审员,组成争议评审小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自合同签订后28天内,或者争议发生后14天内,选定争议评审员。选择一名争议评审员的,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选择三名争议评审员的,各自选定一名,第三名成员为首席争议评审员,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或由合同当事人委托已选定的争议评审员共同确定,或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评审机构指定第三名首席争议评审员。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评审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和设计人各承担一半。17.3.2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合同当事人可在任何时间将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共同提请争议评审小组进行评审。争议评审小组应秉持客观、公正原则,充分听取合同当事人的意见,依据相关法律、技术标准、行业惯例等,自收到争议评审申请报告后14天内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对本事项另行约定。17.3.3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效力争议评审小组作出的书面决定经合同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遵照执行。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或不履行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双方可选择采用其他争议解决方式。17.4仲裁或诉讼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17.5争议解决条款效力合同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效或者被撤销均不影响其效力。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与解释1.1.1合同1.1.1.8其他合同文件包括:/1.3法律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无。1.4技术标准1.4.1适用于工程的技术标准包括:执行通用条款。1.4.2国外技术标准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的提供方:无;提供国外技术标准的名称:无;提供国外技术标准的份数:无;提供国外技术标准的时间:无;提供国外技术标准的费用承担:无;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无。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执行合同通用条款本条款。1.6联络1.6.1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当在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1.6.2发包人和设计人联系信息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发包人指定的联系电话及传真号码:;发包人指定的电子邮箱:/。设计人接收文件的地点:;设计人指定的接收人为:;设计人指定的联系电话及传真号码:;设计人指定的电子邮箱:。1.8保密保密期限:长期。2.发包人2.1发包人一般义务2.1.3发包人其它义务:无。2.2发包人代表发包人代表姓名:;身份证号:;职务:;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合同范围内的所有权利。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当提前天书面通知设计人。2.3发包人决定2.3.2发包人应在天内对设计人书面提出的事项作出书面决定。3.设计人3.1设计人一般义务3.1.1设计人需(需/不需)配合发包人办理有关许可、批准或备案手续。3.1.3设计人其他义务:设计人交付设计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上级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在不超出原定范围内容上做必要调整补充。设计人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文件,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并参加竣工验收。3.2项目负责人3.2.1项目负责人姓名:;执业资格及等级:;注册证书号:;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设计人对项目负责人的授权范围如下:代表设计人全面履行与发包人约定的合同内容。3.2.2设计人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提前天书面通知发包人。设计人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由此产生的责任和损失均由设计人负责。3.2.3设计人应在收到书面更换通知后天内更换项目负责人。设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负责人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由此产生的责任和损失均由设计人负责。3.3设计人人员3.3.1设计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3.3.3设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设计人员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由此产生的责任和损失均由设计人负责。3.4设计分包3.4.1设计分包的一般约定:本工程禁止设计分包。5.工程设计要求5.1工程设计一般要求5.1.2.1工程设计的特殊标准或要求:无。5.1.2.2工程设计适用的技术标准:执行合同通用条款本条款。5.3工程设计文件的要求5.3.3工程设计文件深度规定:执行合同通用条款本条款。5.3.5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年限:执行合同通用条款本条款。6.工程设计进度与周期6.1工程设计进度计划6.1.1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编制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提交的时间:合同签订后3日内。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应包括的内容:。6.1.2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修订发包人在收到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6.3工程设计进度延误6.3.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的其他情形:。设计人应在发生进度延误的情形后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延期的书面通知,在发生该情形后天内提交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发包人收到设计人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后,应在天内进行审查并书面答复。6.5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6.5.2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奖励:。7.工程设计文件交付7.1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内容7.1.2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提交电子版设计文件的具体形式为:,提交资料时,不应以签订任何协议为由拖延提交资料日期。8.工程设计文件审查8.1发包人对设计人的设计文件审查期限不超过天。8.3发包人应在审查同意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后在天内,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工程设计文件。8.4工程设计审查形式及时间安排:委托第三方审图机构进行审查的,具体时间安排由发包人另行通知。9.施工现场配合服务9.1发包人为设计人派赴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便利条件的内容包括:无。9.2设计人应当在交付设计文件并经审查合格后必要的时间内提供施工现场配合服务。10.合同价款与支付10.1合同价格形式(1)单价合同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2)总价合同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3)其他价格形式:本合同金额为暂定价,设计费最终以发改委批复的概算中一类费为基数计取并根据承诺下浮进行调整。(详见附件6)。10.2定金或预付款10.2.1定金或预付款的比例定金的比例或预付款的比例:。10.2.2定金或预付款的支付定金或预付款的支付时间:,但最迟应在开始设计通知载明的开始设计日期天前支付。10.3进度款支付付费次序占设计费总额%付费额(万元)付费时间第一次付费第二次付费第三次付费第四次付费11.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11.5设计人应于认为有理由提出增加合同价款或延长设计周期的要求事项发生后天内书面通知发包人。设计人应在该事项发生后天内向发包人提供证明设计人要求的书面声明。发包人应在接到设计人书面声明后的天内,予以答复。12.专业责任与保险12.2设计人不需(需/不需)有发包人认可的工程设计责任保险。13.知识产权13.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设计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格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归发包人所有。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执行合同通用条款本条款。13.2关于设计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归设计人所有。关于设计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执行合同通用条款本条款。13.5设计人在设计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14.违约责任14.1发包人违约责任14.1.1发包人支付设计人违约金:执行合同通用条款本条款。14.1.2发包人逾期支付设计费的违约金:/。14.2设计人违约责任14.2.1设计人支付发包人的违约金:。14.2.2设计人逾期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违约金:。设计人逾期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违约金的上限:。14.2.3设计人设计文件不合格的损失赔偿金的上限:。14.2.4设计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对工程设计进行分包的违约责任:。15.不可抗力15.1不可抗力的确认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无。16.合同解除16.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合同:(3)暂停设计期限已连续超过天。16.4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已完工设计费的期限为个工作日内。17.争议解决17.3争议评审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否。17.3.1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评审所发生的费用承担方式:/。其他事项的约定:/。17.3.2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合同当事人关于本事项的约定:/。17.4仲裁或诉讼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和田地区人民法院起诉。18.其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附件:附件1:工程设计范围、阶段与服务内容附件2: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一览表附件3: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的工程设计文件目录附件4:设计人主要设计人员表附件5:设计进度表附件6:设计费明细及支付方式附件7:设计变更计费依据和方法附件1:工程设计范围、阶段与服务内容一、本工程设计范围1.方案设计阶段(1)与发包人进行充分沟通,深入研究项目基础资料,协助发包人提出本项目的发展规划;(2)完成方案设计,提供满足深度的方案设计图纸,并制作符合政府部门要求的规划意见书与设计方案报批文件,协助发包人进行报批工作;(3)根据政府部门的审批意见在本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对设计方案进行修改和必要的调整,以通过政府部门审查批准;(4)配合发包人进行人防、消防、交通、绿化及市政管网等方面的咨询工作;(5)负责完成人防、消防等规划方案,协助发包人完成报批工作。2.初步设计阶段按业主及建管规划要求,从研究基本资料、功能、环境和使用要求开始,与相关单位对接,直到参加初步设计审批及修改调整全过程。3.施工图设计阶段按招标文件要求完成施工图设计并通过评审、审图。施工图设计完成并经有关单位审查后,进入施工阶段,设计单位必须按投标文件的承诺负责配合施工。附件2: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一览表序号资料及文件名称份数提交日期有关事宜1项目立项报告和审批文件各12发包人要求即设计任务书(含对工艺、土建、设备等专业的具体要求)13当地规划部门的规划意见书14自然资源、气象条件、地形地貌、水文及工程详细地质勘察报告各15各阶段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各16初步设计确认单17工程所在地地形图电子版及区域位置图18其它设计资料1附件3: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的工程设计文件目录序号资料及文件名称份数提交日期有关事宜1初步设计文件2项目概算书3施工图设计文件特别约定:1.在发包人所提供的设计资料(含设计确认单、规划部门批文、政府各部门批文等)能满足设计人进行各阶段设计的前提下开始计算各阶段的设计时间。2.上述设计时间不包括法定的节假日。3.图纸交付地点:发包人指定地。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提供电子版设计文件时,设计人有权对电子版设计文件采取加密、设置访问权限、限期使用等保护措施。4.如发包人要求提供超过合同约定份数的工程设计文件,则设计人仍应按发包人的要求提供,但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支付工本费。附件4:设计人主要设计人员表名称姓名职务注册执业资格或职称承担过的主要项目一、总部人员二、项目组成员附件5:设计进度表序号资料及文件名称开始日期提交日期天数1初步设计文件可研审核通过后/*天2施工图设计文件初步设计审核通过后/*天附件6:设计费总额明细及支付方式一、设计费总额:暂定**万元,其中:设计费暂定万元。设计费最终以发改委批复的概算中一类费为基数计取并下浮%进行调整。勘察测量费最终依据《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计价格2002]10号文》计算并下浮%进行调整。二、设计费总额构成:1.工程设计基本服务费用:(总价合同*计费文件规定的费率*调整系数*下浮率)2.工程设计其他服务费用:/3.合同签订前设计人已完成工作的费用:/4.特别约定:工程设计基本服务费用包含设计人员赴工地现场的旅差费。三、设计费总额明细计算表设计费暂按投资费用万元作为设计费的计费基数,下浮%:勘察测量费为万元本项目的最终工程勘察测量费=经审定的工程勘察及测量费用×(1-承诺下浮率)。本项目的最终工程设计费=工程设计收费基准价(按经审定的概算批复一类费用计取基价)×专业调整系数×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1-承诺下浮率)。四、设计费总额支付方式待初步设计提交后,按发改委审核批复的概算批复一类费用作为基数重新计算设计费。付费次序占设计费总额%付费额(万元)付费时间第一次付费第二次付费第三次付费第四次付费附件7:设计变更计费依据和方法设计变更计费范围:发包人提出的调整。因设计人的问题需对原设计内容进行修改、完善的,该类设计变更不予计费。计费依据:对变更内容按照定额计价,与原设计工程量计价相减,对差值部分计费(不含后期服务费)。或者在原设计费的基础上乘以百分比来确定。实际操作按不同项目的实际情况区别对待。第五部分范本格式附件一:磋商响应书致:新疆招标有限公司我们收到磋商文件,经研究,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正式授权(委托代理人姓名、职务)代表供应商(供应商名称、地址)提交响应文件。据此函,签字代表宣布同意如下:1.我方已详阅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包括澄清、修改条款等有关附件,承诺对其完全理解并接受。2.所附磋商报价表中规定的应提供服务磋商报价为(注明币种,并用小写和大写表示的磋商报价),服务期限为。3.磋商响应有效期自开标之日起天内有效。如果在规定的开标时间后,我方在磋商响应有效期内撤回磋商响应或成交后不签约的,磋商保证金将被贵方没收。4.我方同意按照贵方要求提供与磋商响应有关的一切数据或资料,理解并接受贵方制定的评标办法。地址:__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供应商:(公章)供应商法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年月日附件二:开标一览表供应商名称(公章):项目编号:项目名称磋商报价(元)服务期限备注…供应商法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注:1.填写此表时不得改变表格形式。2.“磋商报价”包括服务费、手续费、税金及不可预见费等全部费用。3.磋商报价不能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报价方案。附件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单位名称:单位性质:地址:成立时间:年月日经营期限:姓名:性别:年龄:职务:身份证号码:(请随附身份证复印件并加盖申请人单位公章)系(申请人单位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反面)磋商响应申请人:(加盖申请人单位公章)公章:年月日附件四:法人代表授权书格式本授权书声明:注册于(地区的名称)的(公司名称)的在下面签字的(法人代表姓名、职务)代表本公司授权(单位名称)的在下面签字的(被授权人的姓名、职务)为本公司的合法代理人,就(项目名称、项目编号)的磋商响应,以本公司的名义处理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务。本授权书于年月日签字生效,特此声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反面)被授权人的身份证(正反面)法人代表签字被授权人签字公章:注:提供法人、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凡公司法人前来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可以不提供此项证明文件。附件五:服务需求偏离表供应商名称(公章):项目编号/包号:序号采购文件规格条目号采购文件服务要求响应服务偏离说明注:与磋商文件要求逐条对应填写。供应商法人或授权代表签字:附件六:实施方案包括不限于:实施方案、设计质量保证措施、项目实施各阶段服务的重点、难点及解决方案、服务进度、工作进度计划等。(格式自拟)附件七:供应商概况供应商名称注册地址成立时间执业许可证号负责人电话联系人电话传真网址开户银行银行帐号企业相关概况单位负责人姓名职务及职称年龄专业经营范围备注:本表后附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或基本户存款信息及其他相关材料;附件八:拟派项目负责人简历表姓名性别职称或从业证学历参加工作时间从事本职业年限专业毕业学校身份证号码在单位担任职务固定电话手机号码类似业绩采购单位项目名称服务内容合同期限备注1、拟派项目负责人应附身份证、学历证、职称证等及其它一切有利于项目负责人的证明材料(上述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2、拟派项目负责人自2022年1月1日至今的类似业绩,应提供能体现项目负责人姓名的证明材料,例如合同关键信息或项目验收单或其他材料等。附件九:拟派本项目团队人员情况一览表序号姓名岗位身份证号码性别年龄专业学历从事相关工作年限备注1、项目服务人员由供应商自行确定,但应能够满足本项目的基本需求。2、上述人员应附身份证、学历证、职称证等及其它一切有利于项目服务人员的证明材料(上述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附件十:类似业绩项目名称采购人名称采购人地址采购人联系人及电话服务内容合同期限合同价格备注1、本表后须附类似业绩的证明资料(中标(成交)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的复印件或扫描件)2、具体年份要求:2022年1月1日至今3、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的信息,并注明序号。附件十一:其他资料(格式自拟)附件十二:监狱企业证明文件(如有)、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如有)、中小企业声明函。1.监狱企业证明文件2.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的单位的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公章):日期:3.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小企业声明函(服务)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盖章):日期:附件十三:供应商反商业贿赂承诺书供应商反商业贿赂承诺书我公司承诺在项目(编号:)的采购活动中,保证做到:1、公平竞争参加本次采购活动,保证在本次磋商活动中提交的所有文件均是真实、有效的.2、杜绝任何形式的商业贿赂行为。不给与有关工作人员、代理机构工作人员、评审专家及其亲属提供礼品礼金、有价证券、购物券、回扣、佣金、咨询费、劳务费、赞助费、宣传费、宴请;不为其报销各种消费凭证,不支付其旅游、娱乐等费用。3、如果我公司中标,将严格按磋商文件、磋商响应文件承诺履行合同,保证实施服务与磋商响应服务是一致的,如有违反,用户有权依照相关法律追究相应责任。4、若出现上述行为,我公司及参与磋商响应的工作人员愿意接受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经予的处罚。磋商响应供应商:供应商法人或授权代表:(签字)附件十四:退磋商保证金的函新疆招标有限公司巴州分公司(收):公司名称:开户行名称:账号(基本账户):税号: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磋商响应项目名称:磋商响应项目编号:磋商保证金的形式:(电汇、网银等)磋商保证金的金额:(注:如果是个人姓名的汇款,请附汇款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备注:成交结果公示期满后,请将以上退款信息加盖公章邮件至新疆招标有限公司巴州分公司,邮箱为2501326570@qq.com。我公司收到退款信息后,在3~5个工作日内,将磋商保证金电汇至磋商响应供应商的基本账户。后附开户许可证扫描件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加盖公章)。开户许可证扫描件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加盖公章)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中桥及配套附属设施建设涉及「招标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