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通信及监控管线搬迁工程招标公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宣桥镇人民政府2025)



招标公告

招标人:
上海市浦东新区宣桥镇人民政府
招标人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宣桥镇沪南公路8888号

招标代理机构:
上海曜宥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联系人:
陆诚伟

招标代理机构联系人电话:
15821154285

招标项目名称:
张家桥路(沪南公路-机房路)通信及监控管线搬迁工程项目
建设地点:
张家桥路(沪南公路-机房路)

工程概况描述:
本工程主要为张家桥路提档升级范围内涉及的通信及监控管线设施搬迁工程,具体详见工程量清单的描述;

工程总投资(万元):
762.0320
最高投标限价(万元):
687.2000

工期/周期(天):
120
是否接受联合体:


投标人资质要求:
1、具备依法注册成立的独立法人资格; 2、具有建设部颁发的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其以上资质; 3、项目经理须具备通信与广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一级资格; 4、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5、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项目负责人资格条件:
项目经理须具备通信与广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一级资格

获取招标文件方式:
文件发售时间:【2025年07月11日至2025年07月20日,9:00至16:00】(北京时间)。

获取招标文件开始时间:
2025-07-11 09:00:00
获取招标文件截止时间:
2025-08-04 13:30:00

公告备注:
招标文件获取方式:有意向的投标人请于上述获取日期范围内通过电子邮件357027688@qq.com上传,“获取招标文件需提交的资格证明材料”(资料应顺序编制且均须加盖投标人公章):本次招标文件收取工本费人民币1000元/本,售后不退。 招标文件获取证明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2)法人证明书或被授权人授权书有效原件(需明确项目名称)(加盖公章);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4)资质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递交投标文件方式:
上海市浦东新区新场镇申江南路6500弄99号纸质文件递交

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
2025-08-04 13:30:00

开标地点:
上海市浦东新区新场镇申江南路6500弄99号纸质文件递交

评标办法:
综合评估法

投标保证金(万元):
0.0000

同时发布本次招标公告 的媒介名称:

点击查看公告内容:
招标公告SH202507100014JYPT_Zbgg_fjc108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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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SH202507100014JYPT_Zbwj_fjc1086.pdf

招标公告招标人:上海市浦东新区宣桥镇人民政府招标人电话:021-58185621招标人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宣桥镇沪南公路8888号招标项目名称:张家桥路(沪南公路-机房路)通信及监控管线搬迁工程项目建设地点:张家桥路(沪南公路-机房路)招标代理机构:上海曜宥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招标代理机构联系人电话:陆诚伟招标代理机构联系人:15821154285工程概况描述:本工程主要为张家桥路提档升级范围内涉及的通信及监控管线设施搬迁工程,具体详见工程量清单的描述;工程总投资(万元):762.0320最高投标限价(万元):120是否接受联合体:687.2000工期/周期(天):否投标人资质要求:1、具备依法注册成立的独立法人资格;2、具有建设部颁发的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其以上资质;3、项目经理须具备通信与广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一级资格;4、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5、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项目负责人资格条件:项目经理须具备通信与广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一级资格获取招标文件方式:文件发售时间:【2025年07月11日至2025年07月20日,9:00至16:00】(北京时间)。获取招标文件开始时间:2025/7/119:00:00获取招标文件截止时间:2025/8/413:30:00公告备注:招标文件获取方式:有意向的投标人请于上述获取日期范围内通过电子邮件357027688@qq.com上传,“获取招标文件需提交的资格证明材料”(资料应顺序编制且均须加盖投标人公章):本次招标文件收取工本费人民币1000元/本,售后不退。招标文件获取证明材料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2)法人证明书或被授权人授权书有效原件(需明确项目名称)(加盖公章);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4)资质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递交投标文件方式:上海市浦东新区新场镇申江南路6500弄99号纸质文件递交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2025/8/413:30:00投标保证金(万元):0.0000开标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新场镇申江南路6500弄99号纸质文件递交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同时发布本次招标公告的媒介名称:上海市浦东新区宣桥镇人民政府(盖章)交易登记号:SH202507100014招标方式:公开招标张家桥路(沪南公路-机房路)通信及监控管线搬迁工程项目工程招标人:上海市浦东新区宣桥镇人民政府招标代理:上海曜宥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张家桥路(沪南公路-机房路)通信及监控管线搬迁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文件招标人:上海市浦东新区宣桥镇人民政府(单位公章)招标代理机构:上海曜宥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单位公章)编制日期:2025年07月10日目录第一章招标公告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总则2.招标文件3.投标文件4.投标5.开标6.评标7.合同授予8.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9.纪律和监督10.其他注意事项第三章评标办法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第六章图纸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第一章招标公告张家桥路(沪南公路-机房路)通信及监控管线搬迁工程项目招标公告项目所在地区:上海市,市辖区,浦东新区一、招标条件本张家桥路(沪南公路-机房路)通信及监控管线搬迁工程项目已由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机关批准,项目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762.0320万元,招标人为上海市浦东新区宣桥镇人民政府。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招标方式为公开招标。二、项目概况和招标范围本工程主要为张家桥路提档升级范围内涉及的通信及监控管线设施搬迁工程,具体详见工程量清单的描述;施工工期:120日历天投标保证金(万元):0万元最高投标限价:687.20万元三、投标人资格要求(001张家桥路(沪南公路-机房路)通信及监控管线搬迁工程项目)的投标人资格能力要求:1、具备依法注册成立的独立法人资格;2、具有建设部颁发的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其以上资质;3、项目经理须具备通信与广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一级资格;4、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5、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四、招标文件的获取1.文件发售时间:【2025年07月11日至2025年07月20日,9:00至16:00】(北京时间)。2.获取方式:有意向的投标人请于上述获取日期范围内通过电子邮件357027688@qq.com上传,“获取招标文件需提交的资格证明材料”(资料应顺序编制且均须加盖投标人公章):本次招标文件收取工本费人民币1000元/本,售后不退。3.资格证明材料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2)法人证明书或被授权人授权书有效原件(需明确项目名称)(加盖公章);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4)资质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五、投标文件的递交递交截止时间:2025年8月4日13时30分递交方式:上海市浦东新区新场镇申江南路6500弄99号纸质文件递交六、开标时间及地点开标时间:2025年8月6日13时30分开标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新场镇申江南路6500弄99号七、公告发布平台上海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招标服务(非依法必招)(http://www.shcpe.cn/jyfw/n88/index.html)发布公开招标信息。信息若有变更我们会通过“上海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招标服务(非依法必招)”通知,请供应商关注。八、监督部门本招标项目的监督部门为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九、联系方式招标人:上海市浦东新区宣桥镇人民政府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宣桥镇沪南公路8888号联系人:朱老师电话:021-58185621电子邮件:/招标代理机构:上海曜宥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上海市浦东新区新场镇申江南路6500弄99号联系人:陆诚伟电话:15821154285电子邮件:357027688@qq.com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1.1.2招标人招标人:上海市浦东新区宣桥镇人民政府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宣桥镇沪南公路8888号联系人:朱老师电话:021-581856211.1.3招标代理机构名称:上海曜宥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新场镇申江南路6500弄99号电话:15821154285电子邮箱:357027688@qq.com1.1.4项目名称张家桥路(沪南公路-机房路)通信及监控管线搬迁工程项目1.1.5建设地点张家桥路(沪南公路-机房路)1.1.6建设规模本工程主要为张家桥路提档升级范围内涉及的通信及监控管线设施搬迁工程。1.2.1建设资金来源财政资金1.2.2项目出资比例100%1.2.3资金落实情况已确认1.3.1招标范围施工图所示通信及监控管线搬迁工程等全部工作内容。具体详见工程量清单描述。1.3.2计划工期计划工期:120日历天。计划开工日期:2025年8月20日,具体以建设单位开工令为准。质保期1年。承诺需在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投标标书情况汇总表中列明。1.3.3质量要求质量标准:一次验收合格率100%投标人自报工程质量相应的处罚措施、质量保修承诺,处罚措施承诺及质量保修承诺需在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投标标书情况汇总表中列明。1.4.1(1)投标人应具备本标段施工的条件资质条件具有建设部颁发的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其以上资质。1.4.1(2)项目负责人资格项目经理须具备通信与广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一级资格。该项目经理以在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网上查询为准,需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一份加盖单位公章的投标截止日前7天内打印的注册建造师查询结果页面。1.4.2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1.9.1是否组织踏勘现场不组织,自行踏勘。1.10.1投标预备会召开时间:2025年7月21日14时00分召开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新场镇申江南路6500弄99号1.10.2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2025年7月21日11时00分1.10.3补充招标文件发出的时间2025年7月21日16时00分投标截止时间2025年8月4日13时30分1.11.1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专业工程暂估价详见工程量清单描述。3.1.1(8)投标人基本资料所附支持性材料无需提供3.1.4投标文件电子版内容1)投标报价电子文件为软件版本及EXCEL格式文件;2)商务标及技术标的盖章完整版彩色扫描件PDF格式。3.2.1最高投标限价687.20万元。3.3.1投标有效期90日历天。3.4.1投标保证金不收取3.6.3技术标页数不应超过50页(不包括封面、图纸、封底)3.6.4盖章和签字要求盖章页: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中标明必须签字和盖章的章页。盖章和签字要求:投标人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或签字)或其委托代理人章(或签字);造价人员章(或签字)并盖专用章;项目负责人章(或签字)并盖执业章。3.6.5投标文件份数(1)商务标:正本1份,副本3份;综合单价分析表:1份;(如需)(2)技术标:正本:1份,副本3份;(3)电子文件:全部投标文件的电子版1份。商务标与技术标可以合并装订,必须提供商务标及技术标的盖章完整版扫描件PDF格式。3.6.6投标文件装订要求不分册装订,装订均应牢固、不易拆散和换页,不得采用活页装订,不得采用硬封面装订。3.6.7技术标是否采用“暗标”评审方式不采用4.1.1投标文件包装要求商务标与技术标:可以合并装订。投标文件电子版:单独包装。所有包装均为密封包装,封口处均需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章(或签字)。4.1.2投标文件封套标记招标人:上海市浦东新区宣桥镇人民政府张家桥路(沪南公路-机房路)通信及监控管线搬迁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文件在2025年8月4日13时30分(即开标时间)前不得开启投标人:投标文件电子版封套上还应清楚地标明“电子版”字样。4.2.1开标时间2025年8月4日13时30分,详见本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0.3项4.2.2递交投标文件地点(即开标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新场镇申江南路6500弄99号4.2.3是否退还投标文件否5.1.1投标人代表出席开标会需提交的材料法定代表人出席需携带:(1)法定代表人证明原件;(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法定代表人近三个月的社保证明材料原件或复印件盖公章;(4)保证金转账凭证原件或复印件盖公章。(如有)委托代理人出席需携带:(1)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证明原件;(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3)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4)委托代理人的近三个月的社保证明材料原件或复印件盖公章,以及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的本单位人员查询结果页面(通过上海建筑建材业网站查询、打印)原件。(5)保证金转账凭证原件或复印件盖公章。(如有)5.1.2开标前密封情况检查投标文件是否密封,封口处是否加盖了投标人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或委托代理人章(或签字)。5.3.5(5)投标文件开标顺序后到先开6.1.1评标委员会组成依法组建,成员为5人的单数组成。6.3.2投标人评标现场答辩不采用7.1.1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否,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量:27.3.1履约保证金不提供7.4.3合同形式单价合同8其他注意事项1.具有控股和管理关系的上级公司和下级公司同时参加投标,招标人将接受下级公司为合格投标人。2.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是□否预留中小企业份额项目:■是□否■项目整体/标段预留:仅限中小企业投标,投标人须提交《中小企业声明函》。□联合体/分包预留:须由大型企业和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投标,或者投标人承诺将本项目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中小企业;并且上述联合体或者分包预留中,中小企业的合同份额在投标价的占比不低于/%。注:中小企业行业及划型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投标人须知正文1.总则1.1项目概况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标段施工进行招标。1.1.2.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3.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本标段招标工程师:指具有所在招标代理机构注册的相关专业职业资格或岗位证书,受招标代理机构授权,主持本标段招标代理工作的代表。1.1.4本招标项目名称、立项文件及文号: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5本标段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6本标段建设规模: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7本标段的项目相关单位: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其中:本标段的项目管理单位是指本标段的代建人,或为本标段提供项目管理咨询服务的单位。(如有)本标段的监理单位是指为本标段提供施工监理服务的监理人和提供工程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的财务监理人。(如已确定)1.2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1.2.1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2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3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1.3.1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2本标段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3本标段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投标人资格要求1.4.1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条件:(1)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项目负责人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1.4.1项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1)联合体各方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提供的格式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与职责分工;联合体各方应依据共同投标协议所规定的分工,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投标人确定资质等级;(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的投标。1.4.3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2)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3)为本标段的监理人;(4)为本标段的代建人;(5)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6)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为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7)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8)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9)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同时参加本标段投标的;(10)被责令停业的;(11)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12)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13)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14)重新招标后,原投标人在前次投标中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1.5费用承担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1.6知识产权和保密1.6.1构成本招标文件各个组成部分的文件,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投标人不得擅自复印和用于非本招标项目所需的其他目的。招标人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或技术方案时,需征得其书面同意,并不得擅自复印或提供给第三人。1.6.2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1.7语言文字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1.8计量单位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1.9踏勘现场1.9.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踏勘时间、踏勘集中地点参加招标人组织的项目现场踏勘。1.9.2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1.9.3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1.9.4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仅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1.10投标预备会1.10.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召开时间和召开地点参加投标预备会。1.10.2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传真等)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解答。1.10.3投标预备会后,招标文件的澄清将被作为补充招标文件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补充招标文件发出的时间,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补充招标文件发出的时间距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则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1.11.分包1.11.1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专业工程暂估价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中标后,应按照合同约定,和招标人共同依法确定专业分包人。1.11.2中标人自行施工范围内不得分包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标后,投标人对该类工作应自行完成施工,不得分包。1.11.3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对本章第1.11.2项所指的工作以外的其他中标人自行施工范围内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按招标文件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中“拟分包计划表”的格式及要求,明确载明拟分包内容和拟选分包人名称、资质、业绩等内容。1.12偏离投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均应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投标人在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基础上,可以在投标函附录中作出其他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1.13同义词语构成招标文件组成部分的“合同条款及格式”、“工程量清单”和“技术标准和要求”等章节中出现的措辞“发包人”和“承包人”、“中标人”,在招标投标阶段应当分别按“招标人”和“投标人”进行理解。2.招标文件2.1招标文件的组成2.1.1招标文件包括:(1)招标公告;(2)投标人须知;(3)评标办法;(4)合同条款及格式;(5)工程量清单;(6)图纸;(7)技术标准和要求;(8)投标文件格式;(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2.1.2根据本章第1.10款和第2.3款发出的所有补充招标文件,均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2.2招标文件的解释2.2.1构成本招标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构成合同文件组成内容,以合同文件约定内容为准,且以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文件优先顺序解释;除有特别规定外,本招标文件仅适用于招标投标阶段的规定,按招标公告、评标办法、投标人须知、投标文件格式的先后顺序解释。2.2.2同一组成文件中就同一事项的规定或约定不一致的,以编排顺序在后者为准;同一组成文件不同版本之间有不一致的,以形成时间在后者为准。2.2.3按本章第2.2.1项、第2.2.2项规定仍不能形成结论的,由招标人负责解释。2.3招标文件的修改2.3.1在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作为补充招标文件发放给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则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2.3.2投标人应主动领取补充招标文件。否则,投标人将被视为已理解并接受招标文件及补充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2.3.3投标人收到补充招标文件后,应及时向招标人办理签收手续或以书面方式确认其收到。3.投标文件3.1投标文件的组成3.1.1.商务标(1)投标承诺书;投标函;投标函附录A: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投标标书情况汇总表;投标函附录B;(2)法定代表人证明;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附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4)拟分包计划表;(5)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构成投标文件商务标的其他材料和投标人认为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3.1.2技术标(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内容)(1)施工组织设计;(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构成投标文件技术标的其他材料和投标人认为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3.1.3信用标:无。3.1.4投标文件电子版:投标文件电子版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1.5投标人基本材料;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需提供的投标人基本资料所附支持性材料;(无)3.1.6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3.1.1(3)目所指的共同投标协议。3.2投标报价3.2.1投标人的投标总价应严格控制在最高投标限价以内,不得超出。3.2.2投标人应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并应按照本招标文件相关要求进行投标报价。3.2.3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价,应同时修改第五章“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款相关要求。3.3投标有效期3.3.1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3.3.2在原投标有效期期满前,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自原投标有效期届满时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3.4投标保证金3.4.1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提交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联合体投标的,应当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以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从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出。3.4.2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按本章第5.1.1项规定其投标文件将被拒绝接受。3.4.3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安排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事宜。3.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其投标文件;(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放弃中标项目的,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或者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约保证金的。3.5投标人基本资料3.5.1“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副本、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材料的复印件。3.5.2项目管理机构应填写“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及“项目负责人简历表”和“主要项目管理人员简历表”。(1)“项目负责人简历表”应附建造师执业注册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身份证、职称证、学历证、养老保险复印件(退休人员可提供退休证和聘用证);类似项目限于以项目负责人身份参与的项目,类似项目定义和项目负责人近年负责的类似项目的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需提供项目负责人任职业绩所附支持性材料的,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附相关材料的复印件。(2)“主要项目管理人员简历表”中的主要项目管理人员指拟任项目副经理(如有)、技术负责人、专职质量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及其他关键岗位人员(如施工员、材料员、预算员、资料员、测量员、试验员)等。“主要项目管理人员简历表”应附执业资格或岗位证书、身份证、职称证、学历证、养老保险复印件(退休人员可提供退休证和聘用证),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需提供主要业绩所附支持性材料的,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内容另附相关材料的复印件。3.5.3“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按实填写。类似项目定义同本章第3.5.2(1)目,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的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需提供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所附支持性材料的,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内容另附相关材料的复印件。3.5.4“正在施工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应按实填写。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需提供正在施工和新承接的项目所附支持性材料的,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内容另附相关材料的复印件。3.5.5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3.5.1项、第3.5.3项至第3.5.6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3.6投标文件的编制3.6.1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3.6.2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的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技术标应针对本项目的关键技术、工艺、重点和难点进行编制,如果未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工法的,应避免把标准、规范、规程和工法的具体内容载入技术标,且技术标中不得提供与本工程无关内容。3.6.3技术标文字部分统一采用宋体小四号,字符间距为标准间距,行距为1.5倍行距,纸张规格为A4(除个别资料如平面布置图可采用A3纸),页数不超过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页数(不包括封面、图纸、封底)3.6.4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文本内容(不包括封面、目录、封底及图纸)宜双面打印或复印,需盖章和签字处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投标文件中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确认。签字和盖章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6.5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正本和副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投标文件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6.6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投标文件装订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投标4.1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4.1.1投标文件包装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1.2投标文件的封套标记应清晰,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2投标文件的提交4.2.1投标截止时间(即开标时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2.2提交投标文件地点(即开标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2.3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提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4.2.4如果投标文件未按投标人须知规定进行封套标记的,招标人将不承担投标文件被误投或提前拆封的责任。4.2.5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提交至指定地点。4.3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4.3.1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4.3.2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提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6.4项的要求签字和盖章。4.3.3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和第4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提交,并标明“修改”字样。5.开标5.1开标准备5.1.1投标人代表出席开标会需提交的材料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5.1.1。5.1.2开标前,根据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由投标人代表对投标文件密封情况和完整性等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进行检查。5.2拒绝接收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拒绝接收:5.2.1投标文件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5.2.2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5.2.3投标人未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5.1.1提交材料的或提交材料不完整的(附注内容除外);5.2.4投标人未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5.3开标程序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开标地点公开开标。开标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主持,按下列主要程序进行:(1)主持人宣布开标纪律;(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3)宣布对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查验结果;(4)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宣布投标文件的开标顺序;(5)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并记录在案;(6)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合理最低价下浮范围当众抽取下浮率;(7)投标人代表、招标工程师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8)开标结束。6.评标6.1评标委员会6.1.1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组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招标人的评标代表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熟悉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且不得存在与招投标业务相关的不良诚信记录或违法违规的行为记录。6.1.2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主动提出回避:(1)投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人员;(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对投标公正评审产生影响的;(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6.2评标原则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6.3评标6.3.1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6.3.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需进行投标人评标现场答辩的,投标人应根据规定的要求,安排相关人员准时参加评标现场答辩。6.3.3投标文件的澄清、说明和补正:(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2)澄清、说明或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澄清、说明或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3)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6.3.4评标委员会负责人在评标委员会中产生,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审意见表、评分表、评分汇总表及评标委员会形成的书面评标报告上签字。6.4中标候选人公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在招标公告发布的同一媒介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少于3日。7.合同授予7.1定标方式7.1.1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数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7.1.2定标后的备案期间,如发现中标人的中标项目负责人存在担任其他在建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情形,其中标资格将被取消。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7.2中标通知书7.2.1在本章第3.3.1项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7.2.2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应当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由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审查确认。7.3履约保证金7.3.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提供履约保证金的,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履约保证金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保证金由牵头人提交并符合上述要求。7.3.2中标人不能按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7.4签订合同7.4.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7.4.2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除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可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和罚款;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招标人还应当赔偿损失。7.4.3本标段合同形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8.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8.1重新招标8.1.1有下列情况者,招标人将依法重新招标:(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个的;(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3)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重新招标的其他情形。8.1.2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8.2不再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9.纪律和监督9.1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9.2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9.3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9.4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9.5监督本标段的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相关当事人应当接受有管辖权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或其委托的具体监督机构名称及联系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9.6异议9.6.1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以书面署名形式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并予以记录。招标人未在规定时间内书面答复的,应当顺延投标截止时间;招标人书面答复内容涉及及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应当按照有关澄清或者修改的规定,调整投标截止时间。9.6.2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是指对投标文件提交、投标截止时间、开标程序、投标文件密封检查和开封、宣读内容、开标记录等存在异议,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异议成立的,招标人应当当场答复,并制作记录;答复形式可包括提交评标委员会评审。招标人不当场答复的,不能开展评标活动。9.6.3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包括评标结果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等,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以书面署名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并进行记录;招标人未作出书面答复的,招投标监管部门不予以办理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异议成立的,招标人应当以书面署名形式报告招投标监管部门,并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对有关问题予以纠正。9.7投诉9.7.1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9.7.2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就本章第9.6.1项、第9.6.2项、第9.6.3项事项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前项规定的期限内。10.其他注意事项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一、总则本评标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2013年4月修订)(国家计委等令第12号)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工程招标文件中的有关条款予以制定,本办法是招标人确定中标候选人的依据。1、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或者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3、评标活动应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二、评标委员1、评标委员会的产生本次招标依法成立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五人及以上单数的招标人代表和专家组成,其中相应专业技术、经济方面的评标专家占评标委员会成员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评标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评标委员会选举产生,评标委员会主任与其它成员一样享有同等表决权。2、评标委员会的职责评标委员会成员负责对报送的有效投标书以记名方式进行评审,根据评标办法确定各投标书的技术标得分、商务标得分和最终得分;根据规定编制评标报告;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如果出现两个或两个以上投标人最终得分并列最高分时,则由评标委员会成员以记名投票表决,得票数多的投标人排名靠前,最终确定排名靠前的投标人。3、评分要求3.1各评标委员会成员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各自打分,详述评分的理由,并在评分表、评标意见表和评标报告上分别签字。3.2技术标及商务标评分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商务标评审中的计算结果均保留到元,元以后报价四舍五入。3.3评标委员缺席超过三分之一,不举行评标。4、在评标过程中有异议时,可由全体评委讨论后,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认定,最后经全体评委签字确认。三、评标过程(一)否决投标评审:1、投标文件未经投标人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本项指投标文件下列内容未按招标文件提供的表式要求签字和盖章的:(1)投标文件封面、投标函;(2)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投标标书情况汇总表;(3)投标总价;(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5)共同投标协议(如有);(6)投标承诺书。2、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本项指共同投标协议未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署、提交,未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3、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3.1本项指投标人的资质条件不满足以下要求的:(1)投标人名称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且有效;(2)资质条件符合国家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3)项目负责人资格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专业等级等要求;3.2本项还指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3)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4)为本标段的代建人;(5)为本标段的招标代理机构;(6)为承担建设工程的前期设计、造价咨询、监理服务的法人或其任何附属机构(单位);(7)与本标段的设计人或造价咨询机构或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为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8)与本标段的设计人或造价咨询机构或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关系;(9)被依法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10)被责令停业,暂扣或者吊销执照,或吊销资质证书;(11)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12)在最近三年内发生重大施工质量问题的;(13)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式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14)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15)在近三年内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有行贿犯罪行为的;(16)拖欠工人工资,情节严重被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布且在公布的期限内的;(17)投标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无正当理由放弃投标、中标资格,招标人重新招标时,该投标人不得再参加该工程的投标。4、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5、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687.20万元)的。6、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1)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2)改变暂估价、暂列金额或者工程量的;(3)增值税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费率计取的;(4)工期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5)质量不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6)投标人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7)投标有效期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8)其他未对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的。7、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否决性条款将在本条集中予以载明。补充招标文件中增加或者删除否决性条款的,招标人会将修改后完整的否决性条款集中载明。未集中载明的否决性条款,在评标中不予认可。(二)确定入围投标人通过初步评审的所有投标人进入下一阶段评审。(三)商务标评审1、对投标报价的修正:对投标报价中的算术错误进行修正,按最不利于投标人的原则处理。2、甄别异常报价:如经确定入围及否决投标评审后投标人少于7家时,则不进行异常报价甄别;如大于7家(含7家)时对投标报价扣除暂估价和暂列金额后进行一次性甄别,对出现以下异常情况的商务标书只给常数分40分,且其投标报价不再参加基准价的计算。(1)最低甄别报价低于次低甄别报价5%者(含5%),5%(低)=[(次低甄别报价-最低甄别报价)÷次低甄别报价]×100%。(2)最高甄别报价高于次高甄别报价5%者(含5%),5%(高)=[(最高甄别报价-次高甄别报价)÷次高甄别报价]×100%。注:甄别异常报价针对投标人的原始报价,甄别报价=投标报价-暂列金额-专业工程暂估价。3、商务得分(1)价格评分:对经评审的有效报价作算术平均(有效投标人≥7时,应去掉投标最高价和最低价后再算术平均),将该平均值作为基准价,得分50分,各投标人报价与基准价相比,每上浮1%扣1分(最多扣至40分),每下浮1%扣0.5分(最多扣至40分)。(2)评标基准价:对经评审的有效报价作算术平均(有效投标人≥7时,应去掉投标最高价和最低价后再算术平均),将该平均值作为基准价。(3)评审价:投标报价无缺漏项的,投标报价即评审价;投标报价有缺漏项的,按照其他投标人相同项的最高报价计算其缺漏项价格,经过计算的缺漏项价格不超过其投标报价10%的,其投标报价也即评审价,缺漏项的费用视为已包括在其投标报价中,经过计算的缺漏项价格超过其投标报价10%的,其投标无效。(4)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四)技术标评审(满分50分,最小打分单位0.1分)每个评标委员会成员须对技术标进行打分,评标委员会成员得分的算术平均值将作为该技术标得分。具体评审内容及分值安排如下:(1)主要工序的施工技术方案及控制措施(8~15分)(2)质量创优目标、计划及控制,各单位工程(或分部工程)质量保证措施(3~6分)(3)材料、劳动力、机械等资源需要量计划及控制(3~6分)(4)施工总进度计划,单位工程施工进度计划及进度控制的措施(3~6分)(5)施工总体平面布置及全场性临设工程(1~2分)(6)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计划及目标管理的措施(1~2分)(7)项目管理体系及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资历(3~5分)(8)其它拟提供优质服务的措施(4~8分)(9)投标文件编制情况(0~-1分)投标文件的编制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即投标文件不得使用硬质封面,页数不得超过50页,投标单位不得把标准、规范、规程、工法的具体内容及无关内容载入技术标)则不扣分,否则扣1分。(五)澄清(如有必要):澄清以书面形式进行,澄清不改变实质性内容。(六)计算最终得分(满分100分)投标人的最终得分=技术标得分+商务标得分(七)确定中标候选人评标委员会根据商务标评审的最终排序名次,向招标人推荐两名中标候选人。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张家桥路(沪南公路-机房路)通信及监控管线搬迁工程项目施工合同发包人:上海市浦东新区宣桥镇人民政府承包人:签订日期:2025年月日第一节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全称):上海市浦东新区宣桥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发包人)承包人(全称):,(以下简称承包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工程地点:甲方指定地址(项目地址)工程内容:详见项目采购文件。资金来源:财政资金100%二、工程承包范围承包范围:按确认的工程量清单范围内的内容三、合同工期:施工工期:日历天计划开工时间:计划竣工时间:四、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一次验收合格率100%五、合同价款暂定合同金额(含税)为人民币元(大写:,)工程最终结算价以审计审定价为准。六、工程付款合同签订后30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30%;竣工验收通过后30日内甲方向乙方付至合同总价的70%;审价结束后30日内甲方向乙方付至审定价的97%;预留3%质保金待2年质保期满后30个工作日满后付清(无息)。付款前,乙方应先开具发票交委托人入账,委托人在政府财政资金到位后同比例支付。七、组成合同的文件下列文件对合同双方均有约束力,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合同履行中发包人与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2)本合同协议书及承诺书(3)中标通知书(4)招标文件及招标答疑会纪要(5)本合同专用条款(6)本合同通用条款(7)投标文件澄清纪要(8)投标文件(9)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10)图纸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十、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十一、合同生效合同订立时间:2025年月日合同订立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宣桥镇沪南公路8888号本合同双方约定签字盖章后生效。签约各方:甲方(盖章):乙方(盖章):地址:地址:联系人(签章):联系人:日期: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使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2017-0201)》通用条款文本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1、词语定义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1.1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1.2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1.3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4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5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1.6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1.7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1.8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9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1.10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1.11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暂定价格,此暂定价格是指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最终价款以审计确定的价格为准。1.12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1.13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1.14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1.15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16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17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1.18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1.19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0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1.21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1.22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1.23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2.1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书及其附件(4)本合同专用条款(5)本合同通用条款(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图纸(8)工程量清单(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2.2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做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3.1语言文字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在少数民族地区,双方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书写和解释、说明本合同。3.2适用法律和法规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3.3适用标准、规范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4、图纸4.1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4.2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4.3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5、工程师5.1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5.2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5.3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5.4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5.5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5.6不实行工程监理的,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6.1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人。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6.2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做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6.3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6.4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7、项目经理7.1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7.2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7.3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7.4承包人如需要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7.5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8、发包人工作8.1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5)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6)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7)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担有关费用;(9)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8.2发包人可以将8.1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8.3发包人未能履行8.1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9、承包人工作9.1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1)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工程师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2)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3)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负责安全保卫;(4)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5)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6)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7)按专用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8)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9)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9.2承包人未能履行9.1款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10、进度计划10.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10.2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其具体内容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0.3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11、开工及延期开工11.1承包人应当按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11.2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12、暂停施工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工程师做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3、工期延误13.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6)不可抗力;(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13.2承包人在13.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14、工程竣工14.1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14.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14.3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四、质量与检验15、工程质量15.1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15.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16、检查和返工16.1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16.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一经发现,应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6.3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16.4因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17、隐蔽工程和关键部位关键工序验收17.1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17.2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17.3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18、重新检验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9、工程试车19.1双方约定需要试车的,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的安装范围相一致。19.2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工程师在试车记录上签字。19.3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试车,须在开始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试车,应承认试车记录。19.4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19.5双方责任(1)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和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2)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的,由承包人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发包人采购的,发包人承担上述各项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3)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试车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工程师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4)试车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均由发包人承担。(5)工程师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24小时后,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19.6投料试车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五、安全施工20、安全施工与检查20.1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赔偿由此造成的发包人的一切损失,以及为主张损失所发生的费用。20.2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由于承包人违反施工要求、施工不当等原因导致的发包方及发包方聘请的有权留驻现场的第三方工作人员的人身损害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21、安全防护21.1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按照承包人要求承担费用委托承包人实施了防护措施,仍然导致上述损害的,由承包人承担由此造成的对第三方的损害赔偿。21.2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由发包人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发包人按照承包人要求承担费用,委托承包人实施了防护措施,仍然出现损害的,由承包人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及损失。22、事故处理22.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22.2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六、合同价款与支付23、合同价款及调整23.1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工程预算书在协议书内约定。23.2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1)固定价格合同。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2)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而调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3)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23.3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3)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4)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23.4承包人应当在23.3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24、工程预付款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25、工程量的确认25.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工程师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25.2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8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25.3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26.1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26.2本通用条款第23条确定调整的合同价款,第31条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26.3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计算应付款的贷款利息。26.4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七、材料设备供应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27.1实行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双方应当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一览表,作为本合同附件。一览表包括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27.2发包人按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派人与发包人共同清点。27.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承包人派人参加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发包人支付相应保管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承包人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丢失损坏由发包人负责。27.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发包人承担有关责任。发包人应承担责任的具体内容,双方根据下列情况在专用条款内约定:(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承担所有价差;(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承包人可拒绝接收保管,由发包人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规格、型号与一览表不符,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4)到达地点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负责运至一览表指定地点;(5)供应数量少于一览表约定的数量时,由发包人补齐,多于一览表约定数量时,发包人负责将多出部分运出施工场地;(6)到货时间早于一览表约定时间,由发包人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到货时间迟于一览表约定的供应时间,发包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承包人损失,造成工期延误的,相应顺延工期;27.5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27.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28.1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工程师清点。28.2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28.3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8.4工程师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和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并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28.5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工程师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28.6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八、工程变更29、工程设计变更29.1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人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29.2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及间接经济损失以及为主张损失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29.3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工程师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发包人承包人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30、其他变更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31、确定变更价款31.1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31.2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31.3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31.4工程师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变更价款,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31.5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31.6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九、竣工验收与结算32、竣工验收32.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数。32.2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32.3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32.4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32.5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29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32.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验收程序按本通用条款32.1款至32.4款办理。32.7因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付方法。32.8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不得使用。发包人强行使用时,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33、竣工结算33.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33.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33.3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33.4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56天内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由承包人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33.5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担保管责任。33.6发包人承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34、质量保修34.1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34.2质量保修工作的实施。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与发包人签订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1)。34.3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1)质量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2)质量保修期;(3)质量保修责任;(4)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方法。十、违约、索赔和争议35、违约35.1发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1)本通用条款第24条提到的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2)本通用条款第26.4款提到的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3)本通用条款第33.3款提到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发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35.2承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1)本通用条款第14.2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2)本通用条款第15.1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3)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承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35.3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36、索赔36.1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36.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1)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3)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4)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3)、(4)规定相同。36.3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可按36.2款确定的时限向承包人提出索赔。37、争议37.1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专用条款内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第二种。第一种解决方式: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第二种解决方式: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起诉。37.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十一、其他38、工程分包38.1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分包所承包的部分工程,并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非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38.2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38.3工程分包不能免除承包人任何责任与义务。承包人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害或给发包人造成其他损失,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38.4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单位结算。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单位支付各种工程款项。39、不可抗力39.1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39.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工程师认为应当暂停施工的,承包人应暂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承包人向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39.3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3)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39.4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40、保险40.1工程开工前,发包人为建设工程和施工场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人人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40.2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由发包人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40.3发包人可以将有关保险事项委托承包人办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40.4承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40.5保险事故发生时,发包人承包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40.6具体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41、担保41.1发包人承包人为了全面履行合同,应互相提供以下担保:(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及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41.2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可要求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相应责任。41.3提供担保的内容、方式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除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外,被担保方与担保方还应签订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42、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42.1发包人要求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就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手续,承担申报、试验、使用等费用;承包人提出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取得工程师认可,承包人负责办理申报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42.2擅自使用专利技术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43、文物和地下障碍物43.1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时,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发包人承包人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如发现后隐瞒不报,致使文物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43.2施工中发现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承包人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同时提出处置方案,工程师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发包人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44、合同解除44.1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44.2发生本通用条款第26.4款情况,停止施工超过56天,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44.3发生本通用条款第38.2款禁止的情况,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4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2)因一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履行。44.5一方依据44.2、44.3、44.4款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44.6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44.7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45、合同生效与终止45.1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合同生效方式。45.2除本通用条款第34条外,发包人承包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竣工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45.3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发包人承包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46、合同份数46.1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发包人承包人分别保存一份。46.2本合同副本份数,由双方根据需要在专用条款内约定。47、补充条款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情况,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通用条款内容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第三部分专用条款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1、词语定义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2.1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解释顺序:(1)合同履行中发包人与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2)本合同协议书及承诺书(3)中标通知书(4)招标文件及招标答疑会纪要(5)本合同专用条款(6)本合同通用条款(7)投标文件澄清纪要(8)投标文件(9)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10)图纸合同履行中,发包人与承包人有关工程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作为本合同协议书的补充文件。2.2本合同文件按上述顺序解释,同序列文件,以时间在后者优先。但上述合同文件中,若出现不同的标准、规范及技术要求,不受此限制,均按最高标准要求执行,且不得因此要求增加任何费用。当合同文件按上述顺序解释不能取得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工程师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条款31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3.1本合同使用的语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汉语。3.2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上海市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3.3适用标准、规范:本工程施工图纸已标明的标准、规范,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和行业现行各种适用于本工程的标准、规范。凡属强制性标准,必须遵守。各级各类标准、规范和技术要求之间一律就高不就低。标准、规范均由承包人自费配备,如需发包人提供,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双方可约定执行其他适用的标准、规范。发包人也可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负责提供中文译本,费用由发包人承担。4、图纸4.1本工程施工图纸将由发包人在保证承包人正常施工的前提下,根据需要分批供应。发包人免费提供图纸的份数是:8套(含绘制竣工图所需的4套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可由承包人自行复制,需由发包人代为复制的,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4.2所有由承包人提供或复制的图纸,必须用于本工程施工需要。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以任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通信及监控管线搬迁工程涉及「招标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上海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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