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展览服务招标公告(上海市财政局2025)
一、项目编号
310000000250207169099-00211221
二、项目名称
第十一届中国(上海)国际技术进出口交易会展览服务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申请人:广州新时空会展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绿茵街5号之三
被申请人:上海市外国投资促进中心、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83号16楼、上海市虹口区大连路515号
相关当事人:无
地址:无
四、基本情况
裁决申请(投诉)事项概括为:一是评分标准未量化,主观分占比过高,违反公平原则;二是评分细则与采购需求关键指标脱节。裁决申请(投诉)请求概括为:一是认定本次中标结果无效;二是终止本项目财政支出工作,责令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依据本机关认为:(一)针对申请事项1: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中未对主观分的设置比例进行明确规定,采购方结合具体项目情况,合理设置主观分并无不妥。“投标评分细则”对主观评分项均进行了细化量化,评分标准明确、具体,评标专家可按照“投标评分细则”,根据投标文件响应情况,在合理分值区间内相应赋分,评审因素细化、量化程度以及分值设置具有合理性,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之规定。因此,申请事项1不成立。(二)针对申请事项2:对于申请人提及的评分细则与采购需求中“展商总数不低于900家”“线上预登记观众至少10000人”等关键指标脱节的问题,经查证,上述量化指标确未在评分标准中直接体现,违反了《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二十一条“参与评分的指标应当是采购需求中的量化指标,评分项应当按照量化指标的等次,设置对应的不同分值”之规定,申请事项2成立。
本机关决定:综上,申请人的裁决申请(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裁决申请(投诉)事项1不成立,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驳回裁决申请(投诉)事项1。申请人的裁决申请(投诉)事项2成立,且可能影响采购结果,鉴于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上海市财政局
2025-07-08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展览服务涉及「招标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上海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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