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现代农业产业园及基础设施配套招标公告(东莞市横沥镇工程建设中心2025)
工程建设|市政;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东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招标项目名称: 广东省东莞市横沥镇现代农业产业园及基础设施配套项目-荔枝等其他经济作物种植区设计
标段(包)名称: 广东省东莞市横沥镇现代农业产业园及基础设施配套项目-荔枝等其他经济作物种植区设计
相关统一交易标识码: A02-124419003519028823-20250711-062604-5
公告性质: 正常公告
工程招标公告
公告时间:2025年07月12日至 2025年08月05日
投资项目代码:2412-441900-04-01-641850
工程编码(标段编码):E4419000748010021001001
招标编号:HLCHLH12501242
投资项目名称:广东省东莞市横沥镇现代农业产业园及基础设施配套项目-荔枝等其他经济作物种植区
招标项目名称:广东省东莞市横沥镇现代农业产业园及基础设施配套项目-荔枝等其他经济作物种植区设计
工程(标段)名称:广东省东莞市横沥镇现代农业产业园及基础设施配套项目-荔枝等其他经济作物种植区设计
招标方式:公开招标
公告性质:正常公告
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后审
招标项目地点:横沥
资金来源:政府投资
资金来源构成:100%镇财政投资
投资金额:65115200元
招标范围及规模:本项目主要对两处农业园荔枝等其他经济作物种植区配套设施建设,其中金牛农业园荔枝等其他经济作物种植区约1007亩,富甲农业园荔枝等其他经济作物种植区约929亩,主要建设内容包括:1、荔枝等其他经济作物种植区整治提升;2、农文旅智慧设施建设;3、标识系统配套综合提升。(具体建设规模及内容以批复的文件为准)。
招标内容:广东省东莞市横沥镇现代农业产业园及基础设施配套项目-荔枝等其他经济作物种植区设计,包括但不限于:方案设计及调整、初步设计(含概算编制)、施工图设计、规划报建配合、施工现场配合(含设计变更)及竣工图配合的全过程等各阶段的相关设计服务。设计内容包括道路系统完善、节点平台环境提升、消防安全工程等,中标人尚需提供相关资料及协助招标人办理政府方面的立项、审批、备案、电子报批、方案报批、验收等手续(含政府相关部门要求的电子报批等)。具体范围和内容见招标文件第五章基础资料和设计任务书。
最高投标限价:服务收费系数为固定值:0.80
保证金金额:本次招标不收取投标保证金
收取保证金单位:本次招标不收取投标保证金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投标资格能力要求: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甲级;或者具备风景园林工程设计专项甲级资质
投标人业绩要求:本项目对投标人无资格审查业绩要求。
项目负责人资格能力要求:1.具有园林专业高级工程师(或以上)技术职称;2.任职于投标人本单位;3.需登记在东莞市公共资源交易企业库中。
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是
获取招标文件的方式: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广东省.东莞市)(https://ygp.gdzwfw.gov.cn/#/441900/index)下载
获取招标文件开始时间:2025年07月12日08:30:00
获取招标文件截止时间:2025年08月05日09:30:00
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2025年08月05日09:30:00
投标文件递交方式:网上关联
开标时间:2025年08月05日 09:30
开标地点:开标室(11)
发布公告媒介: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项目法人:东莞市横沥镇工程建设中心
招标项目实施(交货)地点:横沥
工期(交货期):设计服务期:45个日历天(不包含招标人对图纸审核的时间以及报送相关部门审批时间)
招标人:东莞市横沥镇工程建设中心
招标人地址:东莞市横沥镇沿江北路22号发展中心5楼
招标人联系人:邓工
招标人联系电话:0769-83722871
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通过东莞市公共资源交易E网通管理平台建设工程交易系统向招标人提出。
招标人异议受理部门:东莞市横沥镇工程建设中心
招标代理机构:广东众德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东城路东城段577号御景大厦1栋305室02
招标代理联系人:方工
招标代理联系电话:0769-26621190
监督部门:东莞市横沥镇农林水务局
监督部门联系电话:0769-83722820
监督部门联系地址:东莞市横沥镇中山路419号
其他依法应当载明的内容:无其他依法应当载明的内容
技术标封面.docx
荔枝林范围红线.rar
投标文件格式(仅供参考).docx
可研-广东省东莞市横沥镇现代农业产业园及基础设施配套项目-荔枝等其他经济作物种植区.pdf
设计合同(荔枝等其他经济作物种植区设计)20250711.pdf
招标文件(荔枝等其他经济作物种植区设计)20250711 .pdf
投标文件格式(仅供参考).pdf
评标程序附表.pdf
广东省东莞市横沥镇现代农业产业园及基础设施配套项目-荔枝等其他经...招标文件电子版v1….zbs
投标文件招标编号:项目名称:投标文件内容:投标文件技术部分招标人:投标人:(企业数字证书电子签章)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第一部分、商务部分格式投标文件商务部分的格式和内容以本章的为准。投标人如果修改了商务部分格式中的实质内容,招标人将否决其投标。投标文件招标编号:项目名称:投标文件内容:投标文件商务部分招标人:投标人:(企业数字证书电子签章)日期:年月日商务部分目录1诚信守法投标承诺书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4联合体协议书5投标人基本情况表6拟投入项目主要岗位人员汇总表7拟投入项目主要岗位人员简历表8其他材料注: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2项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上述第4条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2、上述商务部分目录,投标人可结合投标文件组成内容进行扩展或添加目录索引。一.诚信守法投标承诺书(招标人名称):我公司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及广东省、东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招标投标管理的有关规定,作为投标人参与(招标项目名称)(招标编号:)招标项目的投标。就本次投标,我公司郑重承诺如下:(一)不组织、不参与任何串通投标或以弄虚作假的方式投标的行为;(二)本公司及参与投标的从业人员均满足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不存在招标公告第3.6款规定的不接受参与本工程投标的情形。(三)已在东莞市公共资源交易企业库建档,且填报的信息均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不存在属于《东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限制参与本工程投标的情形。投标文件截止提交前一日,已登录东莞市公共资源交易企业库核实所填报数据真实有效。(四)遵守投标会现场纪律,听从现场工作人员安排。(五)本次招标所要求具备的各项证件、证书、及个人身份证均应真实有效,不存在被相关行政部门扣留或吊销等情形。(六)积极主动地协助、接受相关部门调查串通投标等违法违规行为。(七)已完整阅读了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包括澄清、修改,以及所有已提供的参考资料和有关附件),并完全理解上述文件所表达的意思。我公司对以上承诺内容的真实性和履约性负责,如有违诺,将自愿接受行政主管部门对此作出的行政处罚,并且无条件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后果和责任。在接受违法违规行为调查期间,同意暂停我公司在东莞市参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特此承诺。法定代表人:(电子签章)投标人:(企业数字证书电子签章)年月日(如以联合体形式投标,联合体各方均须进行电子签章)二.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一)投标函致:(招标人名称):1.我方已详细审核并确认(项目名称)(招标编号:)全部招标文件,包括澄清、修改文件(如有时)及有关附件,愿意以报价信封中填报的投标值作为本项目设计(勘察设计)服务收费系数和投标函附录中列明的其他费用,并按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2.2项约定的收费计费方式计取设计(勘察设计)服务费。2.我方承诺在投标有效期内不修改、撤销投标文件。3.随同本投标函提交投标保证金一份,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4.如我方中标:(1)我方承诺对招标文件有关设计(勘察设计)服务期、投标有效期、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2)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3)我方承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向你方递交履约担保。(4)我方将按照投标文件中的承诺组建项目设计(勘察设计)组,由投标文件所承诺的设计(勘察设计)人员完成本项目的全部设计(勘察设计)工作,保证在未征得招标人同意的前提下不变更主要设计(勘察设计)人员,保证按投标函附录中承诺的设计(勘察设计)服务期完成设计(勘察设计)并提供相应的设计(勘察设计)服务。(5)除非另外达成协议并生效,贵方的中标通知书和本投标文件将成为约束双方的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5.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4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6.其他补充说明:(补充说明事项)。与本投标有关的一切正式来往通讯请寄:投标人:(企业数字证书电子签章)地址:邮编电话:传真:法定代表人:(电子签章)日期:年月日注:联合体投标的,则由联合体牵头人提交并进行电子签章。(二)投标函附录项目名称 招标编号 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我方愿意以报价信封中填报的投标值作为本项目设计服务收费系数和投标函附录中列明的其他费用,并按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2.2项约定的收费计费方式计取设计服务费。其他费用:相关调整系数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2.2项约定。设计服务期(不含配合服务期)共 计: 日历天(取值范围:≤ 日历天)配合服务期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至项目范围内所有工程结算完毕之日止。备 注 投标人:(企业数字证书电子签章)法定代表人:(电子签章)日期:年月日注:1.1.联合体投标的,则由联合体牵头人提交并进行电子签章。1.2.所有数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计算时采取四舍五入。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单位名称:单位性质:地址:成立时间:年月日经营期限:姓名:性别:年龄:职务:身份证号码: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投标人:(企业数字证书电子签章)日期:年月日(联合体参加投标时,联合体各方均须提交并进行电子签章)四.联合体协议书(所有成员单位名称)自愿组成(联合体名称)联合体,共同参加(项目名称)(招标编号)投标。现就联合体投标事宜订立如下协议。1、(某成员单位名称)为(联合体名称)牵头人。2、联合体牵头人合法代表联合体各成员负责本招标项目投标文件编制和合同谈判活动,并代表联合体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并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负责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组织和协调工作。3、联合体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递交投标文件,履行合同,并对外承担连带责任。4、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如下:(1)(2)5、本协议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6、本协议同时作为法人证明书和联合体牵头人授权书。7、本协议书一式份,联合体成员和招标人各执一份。牵头人名称:(企业数字证书电子签章)法定代表人:(电子签章)成员一名称:(企业数字证书电子签章)法定代表人:(电子签章)成员二名称:(企业数字证书电子签章)法定代表人:(电子签章)……年月日(联合体参加投标时,联合体各方均须进行电子签章)五.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单位名称单位性质注册时间注册资金法人代表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E-Mail联系人电话手机营业执照号码发证单位开户行名称账户名称账号企业资质证书编号发证单位下属单位、机构名称组织机构框图投标人;(企业数字证书电子签章)日期:年月日注: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分别填写此表并由牵头人进行企业数字证书电子签章。六.拟投入项目主要岗位人员汇总表序号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学历职称或注册专业职称等级/注册类别在本项目拟任职务/岗位备注投标人;(企业数字证书电子签章)日期:年月日注:1.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由联合体各方自行组合提交并由牵头人进行企业数字证书电子签章。2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须人知”附件一《工程设计(勘察设计)主要岗位人员基本要求表》中列明的人员,按其要求在本表中填报,本表可以延伸。3.所填报的人员必须为投标人本单位人员。经核实,如表中技术人员为非注册于投标人本单位,或同时受聘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的,其投标将被否决。七.拟投入项目主要岗位人员简历表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年 月 日毕业院校及专业毕业时间学历从事设计(勘察)工作年限为投标人服务年限执业注册职称在本项目拟任职务主要经历时间参加过的工程设计(勘察)项目名称及规模该项目中任职投标人;(企业数字证书电子签章)日期:年月日注:1.主要设计(勘察设计)人员包括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须人知”附件一《工程设计(勘察设计)主要岗位人员基本要求表》中列明的人员,按其要求的数量每人填一表。2.上述人员宜在表后附上身份证、毕业证、职称证、执业资格证、投标人企业近6个月(不含开标当月)其中不少于连续3个月的社保证明材料(社保证明指社保缴费证明或加盖社保机构单位章的其他证明材料;社保证明材料应体现出岗位人员本人;投标人总公司或分公司的社保缴纳证明文件均予认可)及其他必要的,能证明相关人员符合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附件一《工程设计(勘察设计)主要岗位人员基本要求表》要求及符合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3”中的人员评分标准的证明材料(原件扫描件),否则造成相关人员专业、资格不被认可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负。上述人员为港澳居民时,所附身份证原件扫描件可用往来港澳通行证原件扫描件代替。3.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由牵头人进行企业数字证书电子签章。八其他材料第二部分、报价信封格式本部分由投标人在使用电子标书制作软件编制并生成。报价信封的编制要求详见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7款。第三部分、技术部分格式投标文件技术部分封面须使用随招标公告发布的技术标封面。技术部分的编制要求详见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7款。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及实际情况编制技术部分,内容宜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2技术标部分评审标准进行编制。第四部分、投标文件公示表格一、拟投入项目主要岗位人员组成表(公示用)投标人:序号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学历职称或注册专业职称等级/注册类别在本项目拟任职务/岗位备注填写要求:1.“投标人”名称据实填写。2.本表其余栏目应与投标文件第一部分第6条“拟投入项目主要岗位人员汇总表”填报内容一致。二、投标人企业类似业绩表格(公示用)投标人:商务部分评审企业类似业绩公示表序号业绩项目名称合同金额(万元)合同签订的时间123456789填写要求:1.如招标文件《评标办法前附表3商务部分评审标准》内采取“企业类似业绩”作为评审标准时,应填写并提交本表。2.“投标人”名称据实填写。三、投标人项目总负责人类似业绩表格(公示用)项目负责人: 商务部分评审投标人项目总负责人类似业绩表序号业绩项目名称任职岗位合同金额(万元)竣工(完工)时间123456789填写要求:1.如招标文件《评标办法前附表3商务部分评审标准》内采取项目负责人业绩作为评审标准时,应填写并提交本表。2.“项目负责人”名称据实填写。《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专业建设工程)》,(GF-2015-0210)GF—2015—0210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专业建设工程)工程名称:广东省东莞市横沥镇现代农业产业园及基础设施配套项目-荔枝等其他经济作物种植区设计工程地点:东莞市横沥镇发包人:东莞市横沥镇工程建设中心设计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目录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一、工程概况..................................................................二、工程设计范围、阶段与服务内容..............................................三、工程设计周期..............................................................四、合同价格形式与签约合同价..................................................五、发包人代表与设计人项目负责人..............................................六、合同文件构成..............................................................七、承诺......................................................................八、词语含义..................................................................九、签订地点..................................................................十、补充协议..................................................................十一、合同生效十二、合同份数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2.发包人3.设计人4.工程设计资料5.工程设计要求6.工程设计进度与周期7.工程设计文件交付9.施工现场配合服务10.合同价款与支付11.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12.专业责任与保险13.知识产权14.违约责任15.不可抗力16.合同解除17.争议解决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2.发包人3.设计人5.工程设计要求6.工程设计进度与周期7.工程设计文件交付8.工程设计文件审查9.施工现场配合服务10.合同价款与支付11.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13.知识产权14.违约责任15.不可抗力16.合同解除17.争议解决18.其他(如果没有,填“无”)附件附件1:工程设计范围、阶段与服务内容附件2: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一览表附件3: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的工程设计文件目录附件4:设计人主要设计人员表附件5:设计进度表附件6:设计明细及支付方式附件7:设计变更计费依据和方法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全称):东莞市横沥镇工程建设中心设计人(全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广东省东莞市横沥镇现代农业产业园及基础设施配套项目-荔枝等其他经济作物种植区设计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2.工程批准、核准或备案文号:3.工程内容及规模:4.工程所在地详细地址:5.工程投资估算:投资额万元(工程建安费暂定万元)。6.工程进度安排:。7.工程主要技术标准: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和现行的规范、规程、标准及国家、广东省、东莞市有关规定执行。二、工程设计范围、阶段与服务内容1.工程设计范围:2.工程设计阶段:3.工程设计服务内容:工程设计范围、阶段与服务内容详见专用合同条款附件1。三、工程设计周期计划开始设计日期:年月日。计划完成设计日期:年月日。具体工程设计周期以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的约定为准。四、合同价格形式与签约合同价1.合同价格形式:按实结算合同,签约合同价为暂定价,最终以经财政部门审定的建安费作为工程设计收费基价的计费额。并且设计费结算价最终以财政部门确定的设计费收费比例、调整系数及结算价为准;2.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大写),元整(¥元)(含税)。3.设计人在签订本合同时已知悉本合同款项系由财政部门付款,如因财审原因导致本合同款项逾期支付的,不视为发包人违约,设计人不得追究发包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赔偿责任。五、发包人代表与设计人项目负责人发包人代表:,。设计人项目负责人:,。六、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2)通用合同条款;(3)中标通知书(如果有);(4)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5)发包人要求;(6)技术标准;(7)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图纸(如果有);(8)其他合同文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七、承诺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按照合同约定提供设计依据,并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2.设计人承诺按照法律和技术标准规定及合同约定提供工程设计服务。八、词语含义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九、签订地点本合同在东莞市横沥镇签订。十、补充协议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十一、合同生效本合同自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私章并加盖法人公章后生效。十二、合同份数本合同正本一式贰份、副本一式壹拾壹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正本壹份、副本肆份,设计人执正本壹份、副本肆份,建设主管部门、东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代理机构各持副本壹份。以下无正文。合同签署页发包人:东莞市横沥镇工程建设中心设计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组织机构代码:(签字)组织机构代码:纳税人识别码:纳税人识别码:地址:地址:邮政编码: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电话:电话:传真:传真:电子信箱:电子信箱: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户名称:账户名称:账号:账号:年账号:年月日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与解释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合同1.1.1.1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发包人要求、技术标准、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图纸(如果有)以及其他合同文件。1.1.1.2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设计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1.1.1.3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设计人中标的书面文件。1.1.1.4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设计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1.1.1.5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1.1.1.6发包人要求:是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发包人就工程项目的目的、范围、功能要求及工程设计文件审查的范围和内容等提出相应要求的书面文件,又称设计任务书。1.1.1.7技术标准:是指构成合同的设计应当遵守的或指导设计的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1.1.1.8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设计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1.1.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1.1.2.1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设计人。1.1.2.2发包人:是指与设计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2.3设计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2.4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设计工作,并与设计人签订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1.1.2.5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指定负责工程设计方面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利的人。1.1.2.6项目负责人:是指由设计人任命负责工程设计,在设计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主持人。1.1.2.7联合体:是指两个以上设计人联合,以一个设计人身份为发包人提供工程设计服务的临时性组织。1.1.3工程设计服务、资料与文件1.1.3.1工程设计服务:是指设计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的服务,包括工程设计基本服务、工程设计其他服务。1.1.3.2工程设计基本服务:是指设计人根据发包人的委托,提供编制专业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含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设计文件服务,并相应提供设计技术交底、解决施工中的设计技术问题、参加试车(试运行)考核和竣工验收等服务。基本服务费用包含在设计费中。1.1.3.3工程设计其他服务:是指发包人根据工程设计实际需要,要求设计人另行提供且发包人应当单独支付费用的服务,包括总体设计服务、主体设计协调服务、采用标准设计和复用设计服务、非标准设备设计文件编制服务、施工图预算编制服务、竣工图编制服务等。1.1.3.4暂停设计:是指发生设计人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情形而暂时中断工程设计服务的行为。1.1.3.5工程设计资料:是指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供的用于完成工程设计范围与内容所需要的资料。工程设计资料包括项目基础资料和现场障碍资料。项目基础资料包括经有关部门对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的文件、报告(如选址报告、资源报告、勘察报告、专项评估报告等)、资料(如气象、水文、地质等)、协议(如燃料、水、电、气、运输等)和有关数据等其他基础资料。现场障碍资料包括地上和地下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线缆、管道、受保护的古建筑、古树木等坐标方位、数据和其他相关资料。1.1.3.6工程设计文件:指按照合同约定和技术要求,由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供的阶段性成果、最终工作成果等,且应当采用合同中双方约定的载体。1.1.4日期和期限1.1.4.1开始设计日期:包括计划开始设计日期和实际开始设计日期。计划开始设计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始设计日期;实际开始设计日期是指发包人发出的开始设计通知中载明的开始设计日期。1.1.4.2完成设计日期:包括计划完成设计日期和实际完成设计日期。计划完成设计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完成设计及相关服务的日期;实际完成设计日期是指设计人交付全部或阶段性设计成果及提供相关服务日期。1.1.4.3设计周期又称设计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设计人完成工程设计及相关服务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1.1.4.4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设计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程设计以合同签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1.1.4.5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时。1.1.5合同价格1.1.5.1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设计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1.1.5.2合同价格又称设计费: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设计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设计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1.1.6其他1.1.6.1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语言文字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1.3法律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府规章等。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1.4技术标准1.4.1适用于工程的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4.2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技术标准的,发包人与设计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提供方及提供标准的名称、份数、时间及费用承担等事项。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设计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设计费用。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3)通用合同条款;(4)中标通知书(如果有);(5)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6)发包人要求;(7)技术标准;(8)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图纸(如果有);(9)其他合同文件。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1.6联络1.6.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1.6.2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送达地点、电子邮箱。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或电子邮箱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视为未发生变动。1.6.3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如确有充分证据证明一方无正当理由拒不签收的,视为拒绝签收一方认可往来信函的内容。1.7严禁贿赂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8保密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设计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设计人提供的技术文件、技术成果、技术秘密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保密期限由发包人与设计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2.发包人2.1发包人一般义务2.1.1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核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许可、核准或备案。发包人负责本项目各阶段设计文件向有关管理部门的送审报批工作,并负责将报批结果书面通知设计人。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核准或备案手续,导致设计工作量增加和(或)设计周期延长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延长的设计周期。2.1.2发包人应当负责工程设计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包括但不限于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等),为设计人履行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2.1.3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义务。2.2发包人代表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负责工程设计的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提前书面通知设计人。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设计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2.3发包人决定2.3.1发包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权对设计人的设计工作、设计项目和/或设计文件作出处理决定,设计人应按照发包人的决定执行,涉及设计周期或设计费用等问题按本合同第11条〔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的约定处理。2.3.2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对设计人书面提出的事项作出书面决定,如发包人不在确定时间内作出书面决定,设计人的设计周期相应延长。2.4支付合同价款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设计人及时足额支付合同价款。2.5设计文件接收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接收设计人提交的工程设计文件。3.设计人3.1设计人一般义务3.1.1设计人应遵守法律和有关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完成合同约定范围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提供符合技术标准及合同要求的工程设计文件,提供施工配合服务。设计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配合发包人办理有关许可、核准或备案手续的,因设计人原因造成发包人未能及时办理许可、核准或备案手续,导致设计工作量增加和(或)设计周期延长时,由设计人自行承担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设计周期延长的责任。3.1.2设计人应当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设计其他服务。3.1.3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义务。3.2项目负责人3.2.1项目负责人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项目负责人的姓名、执业资格及等级与注册执业证书编号或职称、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项目负责人经设计人授权后代表设计人负责履行合同。3.2.2设计人需要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提前书面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项目负责人的注册执业资格或职称、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项目负责人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设计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设计人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于设计人项目负责人确因患病、与设计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工伤等原因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更换。3.2.3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设计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负责人,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对于发包人有理由的更换要求,设计人应在收到书面更换通知后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负责人的注册执业资格或职称、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项目负责人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设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3设计人人员3.3.1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在接到开始设计通知后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设计人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工艺、土建、设备等专业负责人名单及其岗位、注册执业资格或职称等。3.3.2设计人委派到工程设计中的设计人员应相对稳定。设计过程中如有变动,设计人应及时向发包人提交工程设计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设计人更换专业负责人时,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发包人,除专业负责人无法正常履职情形外,还应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或职称、执业经验等资料。3.3.3发包人对于设计人主要设计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设计人应提供资料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发包人所质疑的情形。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设计人员的,设计人认为发包人有理由的,应当撤换。设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4设计分包3.4.1设计分包的一般约定设计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设计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设计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设计人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禁止分包的工程设计分包给第三人,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设计人不得进行违法分包。3.4.2设计分包的确定设计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或经过发包人书面同意后进行分包,确定分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或经过发包人书面同意后进行分包的,设计人应确保分包人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工程设计分包不减轻或免除设计人的责任和义务,设计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设计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3.4.3设计分包管理设计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发包人提交分包人的主要工程设计人员名单、注册执业资格或职称及执业经历等。3.4.4分包工程设计费(1)除本项第(2)目约定的情况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工程设计费由设计人与分包人结算,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设计费;(2)生效的法院判决书或仲裁裁决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设计费的,发包人有权从应付设计人合同价款中扣除该部分费用。3.5联合体3.5.1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3.5.2联合体协议,应当约定联合体各成员工作分工,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3.5.3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3.5.4发包人向联合体支付设计费用的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4.工程设计资料4.1提供工程设计资料发包人应当在工程设计前或专用合同条款附件2约定的时间向设计人提供工程设计所必需的工程设计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工程设计开始后方能提供的设计资料,发包人应及时地在相应工程设计文件提交给发包人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设计人的正常设计为限。4.2逾期提供的责任发包人提交上述文件和资料超过约定期限的,超过约定期限15天以内,设计人按本合同约定的交付工程设计文件时间相应顺延;超过约定期限15天以外时,设计人有权重新确定提交工程设计文件的时间。工程设计资料逾期提供导致增加了设计工作量的,设计人可以要求发包人另行支付相应设计费用,并相应延长设计周期。5.工程设计要求5.1工程设计一般要求5.1.1对发包人的要求发包人应当遵守法律和技术标准,发包人提出的有关安全、质量、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的要求应当符合法律和技术标准的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设计人违反法律、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发包人鼓励设计人使用可靠的创新技术和新材料。5.1.2对设计人的要求5.1.2.1设计人应当按法律和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及发包人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有关工程设计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设计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计资料有问题的,设计人应当及时通知发包人并经发包人确认。5.1.2.2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完成设计工作所应遵守的法律以及技术标准,均应视为在基准日期适用的版本。基准日期之后,前述版本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有新的法律以及技术标准实施的,设计人应就推荐性标准向发包人提出遵守新标准的建议,对强制性的规定或标准应当遵照执行。因发包人采纳设计人的建议或遵守基准日期后新的强制性的规定或标准,导致增加设计费用和(或)设计周期延长的,由发包人承担。5.1.2.3设计人在工程设计中应当采用合同约定的技术、工艺和设备,满足质量、安全、节能、环保等要求。5.2工程设计保证措施5.2.1发包人的保证措施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与工程设计有关的各项工作。5.2.2设计人的保证措施设计人应做好工程设计的质量与技术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工程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加强工程设计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建立完整的设计文件的设计、复核、审核、会签和批准制度,明确各阶段的责任人。5.3工程设计文件的要求5.3.1工程设计文件的编制应符合法律、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及合同的要求。5.3.2工程设计依据应完整、准确、可靠,设计方案论证充分,计算成果可靠,并能够实施。5.3.3工程设计文件的深度应满足本合同相应设计阶段的规定要求,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有效的相关规定。5.3.4工程设计文件应当保证工程施工及投产后安全性要求,满足工程经济性包括节约投资及降低生产成本要求、合理布局要求,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在工程设计文件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安全设施应当按规定同步设计。5.3.5应根据法律、技术标准要求,保证专业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年限,并应在工程设计文件中注明相应的合理使用寿命年限。5.4不合格工程设计文件的处理5.4.1因设计人原因造成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并按第14.2款〔设计人违约责任〕的约定承担责任。5.4.2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的,设计人应当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设计周期的延长由发包人承担。6.工程设计进度与周期6.1工程设计进度计划6.1.1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编制设计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提交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编制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和一般工程设计实践惯例,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工程设计进度计划是控制工程设计进度的依据,发包人有权按照工程设计进度计划中列明的关键性控制节点检查工程设计进度情况。工程设计进度计划中的设计周期应由发包人与设计人协商确定,明确约定各阶段设计任务的完成时间区间,包括各阶段设计过程中设计人与发包人的交流时间,但不包括相关政府部门对设计成果的审批时间及发包人的审查时间。6.1.2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修订工程设计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工程设计的实际进度不一致的,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交修订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并附具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修订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后5天内完成审核和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视为发包人同意设计人提交的修订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6.2工程设计开始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获得工程设计所需的许可。发包人发出的开始设计通知应符合法律规定,一般应在计划开始设计日期7天前向设计人发出开始工程设计工作通知,工程设计周期自开始设计通知中载明的开始设计的日期起算。设计人应当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计资料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定金或预付款后,开始工程设计工作。各设计阶段的开始时间均以设计人收到的发包人发出开始设计工作的书面通知书中载明的开始设计的日期起算。6.3工程设计进度延误6.3.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的情形主要有:(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工程设计资料或所提供的工程设计资料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存在错误或疏漏的;(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足额支付定金或预付款、进度款的;(3)发包人提出影响设计周期的设计变更要求的;(4)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因发包人原因未按计划开始设计日期开始设计的,发包人应按实际开始设计日期顺延完成设计日期。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在发生上述情况后5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延期的书面通知,在发生上述情况后10天内提交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供发包人审查。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收到设计人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后,应在5天内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延长设计周期及延期天数向设计人进行书面答复。如果发包人在收到设计人提交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后,在约定的期限内未予答复,则视为设计人要求的延期已被发包人批准。如果设计人未能按本款约定的时间内发出要求延期的通知并提交详细资料,则发包人可拒绝作出任何延期的决定。发包人上述工程设计进度延误情形导致增加了设计工作量的,发包人应当另行支付相应设计费用。6.3.2因设计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因设计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的,设计人应当按照第14.2款〔设计人违约责任〕承担责任。设计人支付逾期完成工程设计违约金后,不免除设计人继续完成工程设计的义务。6.4暂停设计6.4.1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因发包人原因引起暂停设计的,发包人应及时下达暂停设计指示。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延长的设计周期。6.4.2设计人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因设计人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设计人应当尽快向发包人发出书面通知并按第14.2款〔设计人违约责任〕承担责任,且设计人在收到发包人复工指示后15天内仍未复工的,视为设计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设计人应按第16条〔合同解除〕的约定承担责任。6.4.3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当出现非设计人原因造成的暂停设计,设计人应当尽快向发包人发出书面通知。在上述情形下设计人的设计服务暂停,设计人的设计周期应当相应延长,复工应有发包人与设计人共同确认的合理期限。当发生本项约定的情况,导致设计人增加设计工作量的,发包人应当另行支付相应设计费用。6.4.4暂停设计后的复工暂停设计后,发包人和设计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设计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发包人向设计人发出复工通知,设计人应按照复工通知要求复工。除设计人原因导致暂停设计外,设计人暂停设计后复工所增加的设计工作量,发包人应当另行支付相应设计费用。6.5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6.5.1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发包人应向设计人下达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指示,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交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建议书,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建议书应包括实施的方案、缩短的时间、增加的合同价格等内容。发包人接受该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建议书的,发包人和设计人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设计进度的措施,并修订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由发包人承担。设计人认为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指示无法执行的,应向发包人提出书面异议,发包人应在收到异议后7天内予以答复。任何情况下,发包人不得压缩合理设计周期。6.5.2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或设计人提出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奖励。7.工程设计文件交付7.1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内容7.1.1工程设计图纸及设计说明。7.1.2发包人可以要求设计人提交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具体形式的电子版设计文件。7.2工程设计文件的交付方式设计人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给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出具书面签收单,内容包括图纸名称、图纸内容、图纸形式、份数、提交和签收日期、提交人与接收人的亲笔签名。7.3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时间和份数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名称、时间和份数在专用合同条款附件3中约定。8.工程设计文件审查8.1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应报发包人审查同意。审查的范围和内容在发包人要求中约定。审查的具体标准应符合法律规定、技术标准要求和本合同约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自发包人收到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以及设计人的通知之日起,发包人对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期不超过15天。发包人不同意工程设计文件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设计人,并说明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具体内容。设计人应根据发包人的书面说明,对工程设计文件进行修改后重新报送发包人审查,审查期重新起算。合同约定的审查期满,发包人没有做出审查结论也没有提出异议的,视为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已获发包人同意。8.2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不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设计人应当严格按照经发包人审查同意的工程设计文件进行修改,如果发包人的修改意见超出或更改了发包人要求,发包人应当根据第11条〔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的约定,向设计人另行支付费用。8.3工程设计文件需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发包人应在审查同意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后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工程设计文件,设计人应予以协助。对于政府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不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设计人需按该审查意见修改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发包人应重新提出发包人要求,设计人应根据新提出的发包人要求修改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发包人应当根据第11条〔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的约定,向设计人另行支付费用。8.4发包人需要组织审查会议对工程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的,审查会议的审查形式和时间安排,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发包人负责组织工程设计文件审查会议,并承担会议费用及发包人的上级单位、政府有关部门参加的审查会议的费用。设计人按第7条〔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约定向发包人提交工程设计文件,有义务参加发包人组织的设计审查会议,向审查者介绍、解答、解释其工程设计文件,并提供有关补充资料。发包人有义务向设计人提供设计审查会议的批准文件和纪要。设计人有义务按照相关设计审查会议批准的文件和纪要,并依据合同约定及相关技术标准,对工程设计文件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8.5因设计人原因,未能按第7条〔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约定的时间向发包人提交工程设计文件,致使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无法进行或无法按期进行,造成设计周期延长、窝工损失及发包人增加费用的,设计人按第14.2款〔设计人违约责任〕的约定承担责任。因发包人原因,致使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无法进行或无法按期进行,造成设计周期延长、窝工损失及设计人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8.6因设计人原因造成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致使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无法通过的,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并按第14.2款〔设计人违约责任〕的约定承担责任。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致使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无法通过的,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延长的设计周期由发包人承担。8.7工程设计文件的审查,不减轻或免除设计人依据法律应当承担的责任。9.施工现场配合服务9.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为设计人派赴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面的便利条件。9.2设计人应当提供设计技术交底、解决施工中设计技术问题和参加试车(试运行)考核和竣工验收服务。如果发包人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施工现场服务时限外仍要求设计人负责上述工作的,发包人应按所需工作量向设计人另行支付服务费用。10.合同价款与支付10.1合同价款组成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附件6中明确约定合同价款各组成部分的具体数额,主要包括:(1)工程设计基本服务费用;(2)工程设计其他服务费用;(3)在未签订合同前发包人已经同意或接受或已使用的设计人为发包人所做的各项工作的相应费用等。10.2合同价格形式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在合同协议书中选择下列一种合同价格形式:(1)单价合同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建筑面积(包括地上建筑面积和地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单价或实际投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等双方认可方式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2)总价合同总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工程设计文件及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3)其它价格形式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合同价格形式。10.3定金或预付款10.3.1定金或预付款的比例定金的比例不应超过合同总价款的20%。预付款的比例由发包人与设计人协商确定,一般不低于合同总价款的20%。10.3.2定金或预付款的支付定金或预付款的支付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执行,但最迟应在开始设计通知载明的开始设计日期前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定金或预付款超过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的,设计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支付定金或预付款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设计人有权不开始设计工作或暂停设计工作。10.4进度款支付10.4.1发包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附件6约定的付款条件及时向设计人支付进度款。10.4.2进度付款的修正在对已付进度款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误、遗漏或重复的,发包人和设计人均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发包人和设计人同意的修正,应在下期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10.5合同价款的结算与支付10.5.1对于采取固定总价形式的合同,发包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附件6的约定及时支付尾款。10.5.2对于采取固定单价形式的合同,发包人与设计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附件6约定的结算方式及时结清工程设计费,并将结清未支付的款项一次性支付给设计人。10.5.3对于采取其他价格形式的,也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及时结算和支付。10.6支付账户发包人应将合同价款支付至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设计人账户。11.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11.1发包人变更工程设计的内容、规模、功能、条件等,应当向设计人提供书面要求,设计人在不违反法律规定以及技术标准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应当按照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设计。11.2发包人变更工程设计的内容、规模、功能、条件或因提交的设计资料存在错误或作较大修改时,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增付设计费,设计人可按本条约定和专用合同条款附件7的约定,与发包人协商对合同价格和/或完工时间做可共同接受的修改。11.3如果由于发包人要求更改而造成的项目复杂性的变更或性质的变更使得设计人的设计工作减少,发包人可按本条约定和专用合同条款附件7的约定,与设计人协商对合同价格和/或完工时间做可共同接受的修改。11.4基准日期后,与工程设计服务有关的法律、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的颁布及修改,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延长的设计周期由发包人承担。11.5如果发生设计人认为有理由提出增加合同价款或延长设计周期的要求事项,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于该事项发生后5天内书面通知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在该事项发生后10天内,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供证明设计人要求的书面声明,其中包括设计人关于因该事项引起的合同价款和设计周期的变化的详细计算。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接到设计人书面声明后的5天内,予以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发包人同意设计人关于增加合同价款或延长设计周期的要求。12.专业责任与保险12.1设计人应运用一切合理的专业技术和经验知识,按照公认的职业标准尽其全部职责和谨慎、勤勉地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责任和义务。12.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具有发包人认可的、履行本合同所需要的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并使其于合同责任期内保持有效。12.3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应承担由于设计人的疏忽或过失而引发的工程质量事故所造成的建设工程本身的物质损失以及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费用的赔偿责任。13.知识产权13.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给设计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格书以及反映发包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设计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设计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13.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设计人,发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擅自修改或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设计人书面同意,发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13.3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设计人在工程设计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设计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基础资料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13.4合同当事人双方均有权在不损害对方利益和保密约定的前提下,在自己宣传用的印刷品或其他出版物上,或申报奖项时等情形下公布有关项目的文字和图片材料。13.5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的使用费应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14.违约责任14.1发包人违约责任14.1.1合同生效后,发包人因非设计人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或发包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设计人支付违约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按照设计人已完成的实际工作量计算设计费,完成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设计费;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设计费。14.1.2发包人未按专用合同条款附件6约定的金额和期限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的,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设计人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15天时,设计人有权书面通知发包人中止设计工作。自中止设计工作之日起15天内发包人支付相应费用的,设计人应及时根据发包人要求恢复设计工作;自中止设计工作之日起超过15天后发包人支付相应费用的,设计人有权确定重新恢复设计工作的时间,且设计周期相应延长。14.1.3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进行审批或本合同工程停建、缓建,发包人应在事件发生之日起15天内按本合同第16条〔合同解除〕的约定向设计人结算并支付设计费。14.1.4发包人擅自将设计人的设计文件用于本工程以外的工程或交第三方使用时,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应赔偿设计人因此遭受的损失。14.2设计人违约责任14.2.1合同生效后,设计人因自身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按发包人已支付的定金金额双倍返还给发包人或设计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4.2.2由于设计人原因,未按专用合同条款附件3约定的时间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前述违约金经双方确认后可在发包人应付设计费中扣减。14.2.3设计人对工程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原因产生的设计问题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其他事故时,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当通过所投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向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或者根据直接经济损失程度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14.2.4设计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对工程设计进行分包的,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解除未经发包人同意的设计分包合同,设计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15.不可抗力15.1不可抗力的确认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设计人应收集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并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合同当事人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发生争议时,按第17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15.2不可抗力的通知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必要的证明。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15.3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设计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支付。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16.合同解除16.1发包人与设计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16.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以解除合同:(1)设计人工程设计文件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经发包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修改后仍不能满足国家现行深度要求或不能达到合同约定的设计质量要求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2)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设计费用,经设计人催告后,在30天内仍未支付的,设计人可以解除合同;(3)暂停设计期限已连续超过180天,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4)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5)因一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实际履行或实际履行已无必要;(6)因本工程项目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16.3任何一方因故需解除合同时,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对合同中的遗留问题应取得一致意见并形成书面协议。16.4合同解除后,发包人除应按第14.1.1项的约定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期限内向设计人支付已完工作的设计费外,应当向设计人支付由于非设计人原因合同解除导致设计人增加的设计费用,违约一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17.争议解决17.1和解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17.2调解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17.3争议评审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采取争议评审方式解决争议以及评审规则,并按下列约定执行:17.3.1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合同当事人可以共同选择一名或三名争议评审员,组成争议评审小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自合同签订后28天内,或者争议发生后14天内,选定争议评审员。选择一名争议评审员的,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选择三名争议评审员的,各自选定一名,第三名成员为首席争议评审员,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或由合同当事人委托已选定的争议评审员共同确定,或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评审机构指定第三名首席争议评审员。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评审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和设计人各承担一半。17.3.2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合同当事人可在任何时间将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共同提请争议评审小组进行评审。争议评审小组应秉持客观、公正原则,充分听取合同当事人的意见,依据相关法律、技术标准、行业惯例等,自收到争议评审申请报告后14天内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对本事项另行约定。17.3.3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效力争议评审小组作出的书面决定经合同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遵照执行。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或不履行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双方可选择采用其他争议解决方式。17.4仲裁或诉讼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17.5争议解决条款效力合同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效或者被撤销均不影响其效力。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注:可由招标人自行编制)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与解释1.1.1合同1.1.1.8其他合同文件包括:经双方确认构成本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1.3法律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国家现行的标准、规范、规程及国家、广东省、东莞市有关规定,上述规范应采用目前实施的现行有效版本。1.4技术标准1.4.1适用于工程的技术标准包括:必须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标准现行勘察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相关规定(如:《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1.4.2国外技术标准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的提供方:由设计人根据发包人要求提供,费用由设计人承担;提供国外技术标准的名称:如有需要,另行通知提供国外技术标准的份数:如有需要,另行通知提供国外技术标准的时间:如有需要,另行通知提供国外技术标准的费用承担:由设计人免费提供。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暂无要求。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1)合同协议书;(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3)通用合同条款;(4)中标通知书;(5)本项目招标文件、补充通知(如有);(6)投标文件及其附件;(7)技术标准;(8)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图纸(如果有);(9)其他合同文件。1.6联络1.6.1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当在3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1.6.2发包人和设计人联系信息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发包人指定的联系电话及传真号码:;发包人指定的电子邮箱:,。设计人接收文件的地点:;设计人指定的接收人为:;设计人指定的联系电话及传真号码:;设计人指定的电子邮箱:,。1.8保密保密期限:与实施工程有关的发包人所提供或设计中形成的资料未向公众公开的信息、资料均属保密事项,保密期限至前述信息资料被发包人公开为止。2.发包人2.1发包人一般义务2.1.3发包人其它义务:无。2.2发包人代表发包人代表姓名:,;身份证号:,;职务: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另行发文通知。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当提前3天书面通知设计人。2.3发包人决定2.3.2发包人应在7天内对设计人书面提出的事项作出书面决定。3.设计人3.1设计人一般义务3.1.1设计人需(需/不需)配合发包人办理有关许可、批准或备案手续。3.1.3设计人其他义务:(1)由设计人自行承担需配合发包人办理有关许可、批准或备案手续所产生的一切配合费用。(2)由于设计人提供的设计成果资料质量不合格,设计人应负责无偿给予补充完善使其达到质量合格;若设计人无力补充完善,需另委托其他单位时,设计人应承担全部费用,或因设计质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工程事故时,设计人除应负法律责任和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外,并根据损失程度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3)在现场工作的设计人的人员,应遵守发包人的安全保卫及其它有关的规章制度,承担其有关资料保密义务。(4)本合同有关条款规定和补充协议中及法律规定的设计人应负的其它责任。(5)按国家、省、市及行业的相关规定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根据发包人提出的修改意见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修改调整,确保审批通过。(6)设计人应当建立本合同项下服务项目台账,依照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记录保存并向发包人提供项目实施相关重要资料信息。(7)设计人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财务规定,规范管理和使用本合同项目项目资金和配合相关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8)工程开工前,承包人应为参与本项目的所有自有人员办理工伤保险、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从项目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由此所产生的一切费用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该严格按照各项技术、安全、文明等要求进行工作,如在项目开展过程中(包含工作时间及非工作时间),所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及财产损失,一切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发包人不负任何法律责任及经济赔偿责任。3.2项目负责人3.2.1项目负责人姓名:;执业资格及等级:,;注册证书号:,;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设计人对项目负责人的授权范围如下:项目负责人应为投标文件所载明的拟在本合同工程任职的项目设计总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代表设计人履行合同规定的职责、行使合同明文约定或必然隐含的权力,对设计人负责,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设计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并负责设计过程全方位的联系、管理、协调和处理好周围各方的关系等。项目负责人在设计人授予职权范围内的工作,设计人应予认可。3.2.2设计人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提前3天书面通知发包人。项目负责人除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外,不得更换:(1)因重病或重伤(持有县、区以上医院证明)两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2)主动辞职或调离原工作单位的;(3)因管理原因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监理人认为其不称职需要更换的;(4)无能力履行合同的责任和义务,造成严重后果,委托人要求更换的;(5)因违法被责令停止执业的;(6)被司法机关羁押或判刑的;(7)死亡的。设计人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的违约责任:须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为第一次更换处予人民币5万元,第二次更换处予人民币10万元,超过二次,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有权按履约担保金额计收设计人违约金。3.2.3设计人应在收到书面更换通知后3天内更换项目负责人。设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负责人的违约责任:须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为人民币5万元。如经发包人催促仍不更换的,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有权按履约担保金额计收设计人违约金。3.3设计人人员3.3.1设计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本合同生效之日起7天内。3.3.3设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设计人员的违约责任:须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为第一次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处予人民币2万元,第二次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处予人民币5万元,超过二次,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有权按履约担保金额计收设计人违约金。3.4设计分包3.4.1设计分包的一般约定禁止设计分包的工程包括:所有内容不得分包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3.4.2设计分包的确定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无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无3.4.3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交有关分包人资料包括:/3.4.4分包工程设计费支付方式:3.5联合体/3.5.4发包人向联合体支付设计费用的方式:根据联合体各自承担的工作内容及经发包人审核确认相应的费用支付给联合体牵头人,再由牵头人与联合体各成员结算。5.工程设计要求5.1工程设计一般要求5.1.2.1工程设计的特殊标准或要求:按国家、省、市、行业及发包人要求。5.1.2.2工程设计适用的技术标准:按国家、省、市、行业及发包人要求。5.3工程设计文件的要求5.3.3工程设计文件深度规定: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和现行的规范、规程、标准及国家、广东省、东莞市有关规定执行。5.3.5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年限:按规范执行。6.工程设计进度与周期6.1工程设计进度计划6.1.1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编制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提交的时间:按招标约定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实施设计,无需另行提交计划。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应包括的内容:各工程设计阶段、各单体建筑物以及各专业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备注:具体开始工作的时间以中标通知书签发之日(或招标人书面通知)开始计算,其中最终服务时间以招标人批准的中标人提供的进度计划为准。6.1.2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修订发包人在收到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6.1.2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修订发包人在收到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按合同通用条款的约定执行。6.2工程设计开始本款内容修改为: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获得工程设计所需的许可。发包人发出的开始设计通知应符合法律规定,工程设计周期自合同约定的各阶段的开始时间起算,设计人应当按合同约定的各阶段开始时间开始工程设计工作。6.3工程设计进度延误6.3.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的其他情形:无。设计人应在发生进度延误的情形后3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延期的书面通知,在发生该情形后5天内提交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发包人收到设计人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后,应在3天内进行审查并书面答复。6.5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6.5.2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奖励:无。7.工程设计文件交付7.1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内容7.1.2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提交电子版设计文件的具体形式为:电子文件5套(CAD和PDF格式的各一套,经审批后的设计成果扫描版一套),刻录光盘一份。8.工程设计文件审查8.1发包人对设计人的设计文件审查期限不超过/天。8.3发包人应在审查同意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后在7天内,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工程设计文件。8.4工程设计审查形式及时间安排:具体另行发文通知。8.5双方就成果验收期限的约定: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交成果资料后,发包人应及时组织验收,验收以通过施工图审查单位审查和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审查备案为合格;逾期不组织验收的,并不视为验收通过;同时发包人对设计成果的验收并不能免除设计人对设计成果应承担的质量责任。9.施工现场配合服务9.1发包人为设计人派赴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便利条件的内容:工作、生活,但费用由设计自理。9.2设计人应当在交付施工图设计文件并经审查合格后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时间内提供施工现场配合服务。发包人不再向设计人另行支付服务费用。10.合同价款与支付10.2合同价格形式(1)单价合同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2)总价合同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工作的难度、服务期限等所有影响性因素,并承担所有相应风险,包括人工、材料、仪器设备、差旅、驻地、交通、通讯、施工配合费、保险费、风险费及利润、税金等。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已包含在合同总价。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无(3)其他价格形式:/10.3定金或预付款10.3.1定金或预付款的比例定金的比例/或预付款的比例/。10.3.2定金或预付款的支付定金或预付款的支付时间:/,但最迟应在开始设计通知载明的开始设计日期/天前支付。11.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11.5设计人应于认为有理由提出增加合同价款或延长设计周期的要求事项发生后5天内书面通知发包人。设计人应在该事项发生后10天内向发包人提供证明设计人要求的书面声明。发包人应在接到设计人书面声明后的5天内,予以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不视为发包人同意设计人关于增加合同价款的要求。12.专业责任与保险12.2设计人不需(需/不需)有发包人认可的工程设计责任保险。13.知识产权13.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设计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格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发包人。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仅限于本项目使用。13.2关于设计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本合同项下所有服务成果(包括设计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阶段性服务成果及最终交付的服务成果)的知识产权和所有权全部归属于发包人。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设计人不得擅自将前述服务成果以及与之相关的任何资料用于本合同之外的任何场合或者向任何第三方转让、泄露;否则,由设计人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关于设计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发包人不受限制。13.5设计人在设计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由设计人自行承担相关使用费。14.违约责任14.1发包人违约责任14.1.1发包人支付设计人违约金:无14.1.2发包人逾期支付设计费的违约金:无14.2设计人违约责任14.2.1设计人支付发包人的违约金:发包人可没收其履约担保。14.2.2设计人逾期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违约金:由于设计人原因,延误了设计文件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千分之二。设计人逾期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违约金的上限:逾期超过30天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发包人未支付的费用不予支付,已支付的费用有权追回,并要求设计人按本合同设计费的10%向发包方支付违约金,或直接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继续履行本合同义务,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包方承担。设计人所提交的工程设计文件未能在约定期间通过发包人验收,视同设计人逾期交付,适用本条款的追究设计人相应责任。14.2.3设计人设计文件不合格的损失赔偿金的上限:由于设计人设计错误造成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为发包人本合同履行而发生的支出、诉讼费/仲裁费、设计变更费、增加的工程费、财产保全费、财产保全担保费、公证费、评估费、鉴定费、拍卖费、查询费、律师费、差旅费、调查取证费、财务费用、向第三人支付的赔偿款/违约金/费用、向政府部门支付的罚款等,下同)或工程质量事故损失的,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损失部分的设计费,并应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本合同设计费的10%计算。14.2.4设计人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擅自对工程设计进行分包的违约责任:按本合同总价的10%承担违约金。14.2.5本合同因期限届满终止或解除或终止的,设计人应在30天内向发包人做好合同项下工作的交接,否则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15.不可抗力15.1不可抗力的确认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①6级以上的地震;②8级以上的持续2天的台风;③250mm以上的持续24小时的大雨、暴雨;④50年以上未发生过、持续2天的高温天气。16.合同解除16.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合同:(3)暂停设计期限已连续超过/天。16.4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已完工作设计费的期限为30天内。17.争议解决17.3争议评审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否。17.3.1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评审所发生的费用承担方式:/其他事项的约定:,/17.3.2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合同当事人关于本事项的约定:/17.4仲裁或诉讼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发包人所在地有管辖权人民法院起诉。18.其他(如果没有,填“无”)双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经协商一致,补充约定如下:18.1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发包人除有权依合同追究违约责任外,还有权提取履约保证金并进行相应处理:(1)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设计人将本合同部分或全部转包给第三人,或者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将本合同项目分包给第三人的,发包人可没收其履约保证金。(2)在合同履行期间,设计人怠于履行合同义务,经发包人通知或予以承担违约金后仍拒不改正的,发包人可没收或适当扣除其履约保证金。(3)在合同履行期间,因设计人成果文件质量问题造成损害、侵权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发包人经济损失、第三人人身财产损失等)或所雇用员工发生劳资纠纷、人身损害事故需予以赔偿时,设计人未及时处理事故的赔偿、救援等情况的,发包人有权启用履约保证金予以支付或补偿相应损失。(4)在合同履行期间,设计人违约产生的违约金、赔偿、罚款或其他应付费用等款项,发包人有权直接从未付设计费用中扣除或启用履约保证金予以支付。(5)合同期内,设计人不能及时完成某项合同义务的,发包人有权提取履约保证金用于处理该项工作。(6)其他根据本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发包人可启用履约保证金的情形。18.2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18.3本合同有关协议、招标、投标文件和双方认可的来往传真、电报、会议纪要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8.4设计人尚需与本项目勘察人(联合体成员)共同履行合同,负责项目实施阶段的主办、组织和协调工作,与勘察人承担连带责任。18.5履约担保(1)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后、合同协议书签署之前,由受托人提交合同价款10%(即人民币大写,,小写元)的履约保证金或由银行支行级(含)以上机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或保险公司出具的履约担保,履约担保期限从合同签订之日起至设计范围内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及设计费结算经合同双方签字确定后28日内保持有效。受托人依据委托前期工作合同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后,委托人将履约保函原件在其有效期结束后30天退还给受托人。(2)履约保证金采用银行转帐方式提交,不可以采用现金方式提交。履约保证金转入以下专用账户(以银行到帐为收到依据),不接收由分支机构、私人帐户和其他单位转入的保证金,无论是何种形式转入,保证金一律在担保期结束,经乙方提交申请,甲方通过银行转帐方式将履约保证金无息退回至乙方原汇入银行帐号。乙方应凭履约保证金缴纳的银行回单到(联系人:,联系电话:,)换取履约保证金收据,作为履约保证金缴纳收据加入合同附件。履约保证金专用账户如下:户名:账号:开户行:18.6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附件附件1:工程设计范围、阶段与服务内容附件2: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一览表附件3: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的工程设计文件目录附件4:设计人主要设计人员表附件5:设计进度表附件6:设计费明细及支付方式附件7:设计变更计费依据和方法附件1:工程设计范围、阶段与服务内容工程设计范围、阶段与服务内容一、本工程设计范围详见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五章基础资料和设计任务书要求。二、本工程设计阶段划分详见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五章基础资料和设计任务书要求。三、各阶段服务内容详见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五章基础资料和设计任务书要求。附件2: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一览表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交有关资料及文件一览表序号资料及文件名称份数提交日期有关事宜1项目立项报告和审批文件各1方案开始3天前2发包人要求即设计任务书1方案开始3天前3建筑红线图各1方案开始3天前4当地规划部门的规划意见书方案开始3天前5工程勘察报告2方案设计开始前3天提供初步勘察报告;初步设计开始3天前提供详细勘察报告6各阶段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下一个阶段设计开始3天前提供上一个阶段审批意见7方案设计确认单(含初设开工令)初步设计开始3天前8工程所在地地形图(1/500)电子版及区域位置图初步设计开始3天前9其它设计资料各设计阶段设计开始3天前10项目立项报告和审批文件各1方案开始3天前111213(上表内容仅供参考,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当根据项目具体情况详细列举。)附件3: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的工程设计文件目录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的工程设计文件目录序号资料及文件名称份数提交日期有关事宜1初步设计(含图纸)按发包人提供的《设计进度计划要求表》执行另附电子版3套2设计概算书按发包人提供的《设计进度计划要求表》执行另附电子版3套3通过审查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蓝图)按发包人提供的《设计进度计划要求表》执行4通过审核的设计概算书6按发包人提供的《设计进度计划要求表》执行5CAD及PDF格式电子版各5按发包人提供的《设计进度计划要求表》执行附件4:设计人主要设计人员表设计人主要设计人员表名称姓名职务职称/注册执业资格承担过的主要项目一、总部人员项目主管其他人员二、项目组成员项目负责人三、施工现场服务成员施工现场配合服务负责人施工现场配合服务设计代表附件5:设计进度表设计进度表详见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五章基础资料和设计任务书要求。附件6:设计明细及支付方式设计费明细及支付方式一、设计费总额:暂定合同金额为106.778932万元,最终金额按下面第二条“设计费总额构成”规定进行结算,并按发包人(或财政部门)最终审核的结算为准。按照《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的收费基准价×中标服务收费系数计算,最终以经发包人(或财政部门)审定的建安费作为计费基数(计费额),其中工程设计收费标准的专业调整系数为0.8,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为1.0,附加调整系数为1.0相关调整系数(暂定,具体以财政部门审定的为准)。注:■1、上述收费已包括本工程勘察设计各阶段中所需专家评审劳务费、专家食宿及交通补贴费、会务费、项目申请书编制费及电子报批所产生的费用,招标人不再另行向中标人支付费用,结算时不作调整。■2、招标人可根据实际工程规模的变化而调整上述工作费收费比例和调整系数,并最终以发包人(财政部门)审定的工作费收费比例、调整系数及结算价为准。二、设计费总额构成:1.工程设计基本服务费用:①工程设计费:按照《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的收费基准价×中标服务收费系数(0.8)计算。其中:设计收费基准价=基本设计收费=设计收费基价×专业系数(0.8)×复杂程度调整系数(1.0)×附加调整系数(1.0)最终以经发包人(或财政部门)审定的建安费作为计费基数(计费额);②其他费用:本工程设计各阶段中所需的专家评审劳务费、专家食宿及交通补贴费、会务费、电子校核、规划报批(其中包括按规划部门要求编制电子报批方案、校核、管线碰撞分析、电子图规整、制作网上公示图纸等规划报批相关服务费)所产生的费用,发包人不再另行向设计人支付费用,结算时不作调整。③发包人可根据实际工程规模的变化而调整上述设计收费的各项调整系数,并最终以发包人审定的调整系数及结算价为准,最终结算价若超过经发包人审定本工程概算中的设计费总额的,则按概算中的设计费总额包干。2.工程设计其他服务费用:无3.合同签订前设计人已完成工作的费用:无4.特别约定:(1)工程设计基本服务费用包含设计人员赴工地现场的旅差费0元人次日,每人每次不超2天;不含长期驻现场的设计工地代表和现场服务费。(2)超过上述约定人次日赴项目现场所发生的费用(包括往返机票费、机场建设费、交通费、食宿费、保险费等)和人工费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3)其它:/。三、设计费明细计算表基础计费参数工程设计收费计费额(万元)调整系数(暂定)专业调整系数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附加调整系数备注序号①②③④按《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确定数额5102.990.81.01.0费用项目名称公式及计算金额(万元)备注(一)工程设计收费基价163.9+(249.6-163.9)÷(8000-5000)×(5102.99-5000)166.842081以①为基数,按《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计取(二)基本设计收费(一)×②×③×④133.473665(三)其他设计收费/(四)工程设计收费基准价(二)+(三)133.473665(五)工程设计收费暂定价(四)×服务收费系数(0.8)=133.473665×0.8106.778932备注:目前暂按工程建安费约5102.99万元进行计算,最终以经发包人(或财政部门)审定的建安费作为计费基数(计费额),但设计费的最终结算价款不得超过次招标暂定的工程设计费最高限价元,具体金额以最终批复为准,并最终以发包人(或财政部门)审定的调整系数及结算价为准,最终结算价若超过本合同暂定的设计费总额的,则按本合同暂定的设计费总额包干。四、设计费支付方式付费次序占总设计费%付费额(万元)付费时间(由交付设计文件所决定)第一次付费支付至合同暂定工程设计费总额的10%签订合同且项目资金到位后,提交请款报告并待发包人办理完成请款申请程序及财政部门完成审批后30天内。第二次付费支付至合同暂定工程设计费总额的40%初步设计提交报批稿成果(含概算)并获得审批部门(或主管部门)的批复,提交请款报告并待发包人办理完成请款申请程序及财政部门完成审批后30天内。第三次付费支付至经审核的工程预算建安费作为基数调整后的实际设计费总额的60%按实计算提交所有施工图设计文件并通过施工图审查后,提交请款报告并待发包人办理完成请款申请程序及财政部门完成审批后30天内。第四次付费支付至经审核的工程预算建安费作为基数调整后的实际设计费总额的80%按实计算工程施工招标完成并签订施工合同及完成图纸会审后,提交请款报告并待发包人办理完成请款申请程序及财政部门完成审批后30天内。第五次付费支付至经财政部门审定的预算总造价作为计费基数调整后的实际设计费(按实结算)总额的95%按实计算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办理结算后,提交请款报告并待发包人办理完成请款申请程序及财政部门完成审批后30天内。第六次付费(质量保证金)支付至经财政部门审定的预算总造价作为计费基数调整后的实际设计费(按实结算)总额的100%合同质保期满之后7天,提交请款报告并待发包人办理完成请款申请程序及财政部门完成审批后30天内。注:(1)合同质保期: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办理结算后60日历天(2)双方委托银行代付代收有关费用。承包方申请支付费用时应当按该类项目的发票税率规定和财政审计的发票开具明细要求事先提供合法合规的发票,否则,发包方有权顺延支付费用时间,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方自行承担,发包方不构成违约,无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同时,不免除承包方应当承担的本合同义务。本合同的服务费为财政性资金,相关付款须严格遵守东莞市财政资金支付程序规定,双方确认如因执行该程序而使拨款未能及时到位,发包方不构成违约,无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附件7:设计变更计费依据和方法设计变更计费依据和方法设计变更计费依据和方法:在初步设计审批确定后,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的修改,以致造成设计人设计需返工时,双方除需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增付设计费。广东省东莞市横沥镇现代农业产业园及基础设施配套项目-荔枝等其他经济作物种植区设计标文文件招招标编号:HLCHLH12501242招标人:东莞市横沥镇工程建设中心签发人:招标代理机构:广东众德项目管理有限公招标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招标文件编制人:何概招标文件复核人:2025年7月||日重要提示1.本次招标项目采用电子标书。2.投标人将被要求递交具备法律效力的电子投标文件。为此,投标人应当具备使用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签发的电子签章认证证书对电子投标文件进行电子签章的能力。投标人可向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申请办理电子签章认证证书(简称:数字证书,包括企业数字证书和个人数字证书)。3.除特别说明外,招标文件相关条款中提及的以及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中的“电子签章”及投标人“企业数字证书电子签章”等要求签章的均指由数字证书电子签章或电子签名。4.投标人必须使用计算机互联网络(以下简称网络)将投标文件以jjb格式上传提交至东莞市公共资源交易E网通管理平台建设工程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并在网上签到时,关联到对应的投标项目中。5.投标人在交易系统中对投标文件进行解密的电子签章认证证书必须为机构证书或制作本工程投标文件的业务证书。6.投标人应及时提交投标文件,如在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因网络等任何原因未能成功上传投标文件,相关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7.投标人上传投标文件时,需设置投标文件查询密码(用于查询投标文件递交情况、撤销投标文件及签到时匹配对应的招标文件)。成功上传投标文件后,交易系统将自动,随机生成投标文件识别码。识别码是交易系统确认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的唯一凭证,投标人须妥善保管。识别码丢失后,投标人将无法找回投标文件,需重新上传提交。8.如未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匹配对应的投标文件,视为投标人未提交。本招标文件中签到、投标文件匹配、投标保证金关联等时间均以交易系统为准。9.本招标项目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广东省·东莞市)(https://ygp.gdzwfw.gov.cn/#/441900/index)及广东省招标投标监管网等法定媒体发布招标公告。本项目招标公告、公示信息的发布时间和内容,以广东省招标投标监管网的发布情况为准。目录第一章招标公告.....................................................................1.招标条件.........................................................................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3.投标人资格要求4.招标文件的获取...................................................................5.投标文件的递交...................................................................6.发布公告的媒介...................................................................7.其他说明.........................................................................8.联系方式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总则2.招标文件3.投标文件4.投标5.开标6.中标原则7.评标8.定标【适用于评定分离项目】9.合同授予10.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11.纪律和监督12.其他13.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附件一:工程设计(勘察设计)主要岗位人员基本要求表附件二:保函保单参考样式附件三:工程设计收费基准价计算列表第三章评标办法1.评标依据2.评标原则和目的3.评标方法4.评审标准5.评审细则6.评标程序第四章定标办法【适用于评定分离项目】1.定标依据2.定标原则和目的3.定标方法、规则和定标因素4.定标细则5.定标程序第六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第一部分、商务部分格式商务部分目录一.诚信守法投标承诺书二.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四.联合体协议书五.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六.拟投入项目主要岗位人员汇总表七.拟投入项目主要岗位人员简历表八其他材料第二部分、报价信封格式第三部分、技术部分格式第四部分、投标文件公示表格第八章招标人对招标文件的补充/修改第一章招标公告广东省东莞市横沥镇现代农业产业园及基础设施配套项目-荔枝等其他经济作物种植区设计招标公告招标编号:HLCHLH125012421.招标条件本招标项目广东省东莞市横沥镇现代农业产业园及基础设施配套项目-荔枝等其他经济作物种植区已由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东莞市横沥镇工程建设中心,建设资金来自镇财政投资(资金来源),招标人为东莞市横沥镇工程建设中心。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工程设计进行公开招标。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2.1本次招标项目的项目名称:广东省东莞市横沥镇现代农业产业园及基础设施配套项目-荔枝等其他经济作物种植区设计2.2本次招标项目的建设地点:东莞市横沥镇长巷村、田饶步村、六甲村2.3本次招标项目的建设规模:本项目主要对两处农业园荔枝等其他经济作物种植区配套设施建设,其中金牛农业园荔枝等其他经济作物种植区约1007亩,富甲农业园荔枝等其他经济作物种植区约929亩,主要建设内容包括:1、荔枝等其他经济作物种植区整治提升;2、农文旅智慧设施建设;3、标识系统配套综合提升。(具体建设规模及内容以批复的文件为准)2.4本次招标项目的投资金额:约6511.52万元,其中建安费5102.99万元(投资金额以最终批复的文件为准)。2.5本次招标项目的招标范围:广东省东莞市横沥镇现代农业产业园及基础设施配套项目-荔枝等其他经济作物种植区设计,包括但不限于:方案设计及调整、初步设计(含概算编制)、施工图设计、规划报建配合、施工现场配合(含设计变更)及竣工图配合的全过程等各阶段的相关设计服务。设计内容包括道路系统完善、节点平台环境提升、消防安全工程等,中标人尚需提供相关资料及协助招标人办理政府方面的立项、审批、备案、电子报批、方案报批、验收等手续(含政府相关部门要求的电子报批等)。具体范围和内容见招标文件第五章基础资料和设计任务书。2.6本次招标项目的设计服务期:45个日历天(不包含招标人对图纸审核的时间以及报送相关部门审批时间):①方案设计及调整:自中标通知书签发后10个日历天内与招标人确定设计方案;②初步设计:自收到设计方案确认文件后15个日历天内向招标人提交初步设计图纸和相关资料(含工程设计概算书)及按要求配合招标人办理有关初步设计审查手续;③施工图设计:自收到初步设计确认文件后15个日历天内向招标人提交施工图送审稿和相关资料,并在施工图送审稿审查通过后5个日历天内向招标人提交修改后的施工图和相关资料;④配合服务期:自通过施工图审查机构的数字化审图之日起,至项目范围内所有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备注:具体开始工作的时间以中标通知书签发之日(或招标人书面通知)开始计算,其中最终服务时间以招标人批准的中标人提供的进度计划为准,若项目建设滞后则本合同服务期顺延到合同所有内容进行完成为止。。2.7本次招标项目采用资格预审。投标人应是资格预审申请已通过,具备投标资格的单位;■采用资格后审。3.投标人资格要求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甲级;或者具备风景园林工程设计专项甲级资质;3.2项目总负责人资格:①具有园林专业高级工程师(或以上)技术职称;②任职于投标人本单位;③需登记在东莞市公共资源交易企业库中。注:园林专业指园林(含园林规划设计、园林植物、风景园林、园林绿化等)、园艺、城市规划、景观、植物(含植保、森保等)、风景旅游、环境艺术等专业。3.3其他要求:(1)企业应在东莞市公共资源交易企业库建档,且在东莞市公共资源交易企业库(相应企业档案“企业资质栏”的“资质名称”项)中登记的资质不低于上述第3.1款规定的投标人资质条件,企业库建档应按照《关于企业库建档有关事项的通知》(东公资交〔2016〕67号)的要求填报相关信息。(若为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各方成员应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企业库建档,且各联合体成员组合的联合体资质满足上述要求)。(2)在招标文件规定的东莞市公共资源交易E网通管理平台建设工程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信息数据采集时间前,已在东莞市公共资源交易企业库建档(包括:法人、法定代表人名称、注册资本金或资质证书发生变更时已办理该变更的登记手续等),投标人应登录交易系统核实企业填报数据真实有效。(3)联合体参加投标时,联合体各方均须符合上述要求(招标文件另有约定除外)。3.4本次招标不接受(接受或不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3.5本次招标所要求具备的各项证件、证书及个人身份证均应真实有效,不存在被相关行政部门扣留或吊销等情形。3.6本次招标不接受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人或者从业人员参与投标(若联合体参加投标活动的,包括联合体各成员单位):■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前六个月内,在本市有无正当理由拒不签订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受到行政监督部门处罚的;■中标人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失信行为,不符合中标条件或者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导致重新招标,再次参与同一项目投标的;■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前三年内被招标人履约评价为不合格且经行政监督部门确认的;■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前一年内,因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罚的;■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前一年内在本市因拖欠工人工资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的;■其他:开标会现场经“信用中国”网站查询确认为失信被执行人。4.招标文件的获取凡有意参加投标者,可于2025年7月12日至投标截止时间前登录交易系统下载本次招标项目的招标文件等资料。5.投标文件的递交5.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2025年8月5日9时30分,地点:东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11)室。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地点:东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11)室。5.2逾期通过网络上传的电子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6.发布公告的媒介本次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广东省·东莞市)及广东省招标投标监管网发布。7.其他说明7.1本次招标实行招标人负责制,潜在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本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开标以及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依法在规定的时间内使用企业数字证书通过东莞市公共资源交易E网通管理平台向招标人提出,逾期视为放弃提出异议的权利。招标人异议受理部门:东莞市横沥镇工程建设中心;电话:0769-83722871;地址:东莞市横沥镇沿江北路22号发展中心5楼。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就对本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开标以及评标结果等事项进行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投诉原则上通过东莞市公共资源交易E网通管理平台向监督部门提出。本次招标项目的监督部门:东莞市横沥镇农林水务局;联系电话:0769-83722820;地址:东莞市横沥镇中山路419号。7.2投标保证金。7.2.1■本次招标不收取投标保证金。【根据《关于进一步优化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的通知》,免收政府投资项目投标保证金,鼓励政府投资项目以外的招标项目减免投标保证金。】7.2.2本次招标项目的投标保证金金额:/万元,投标保证金形式:(1)银行电子保函;(2)单项投标保证金;(3)保险电子保单;(4)其他:注意:(1)东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投标保证金的缴存手续详见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广东省·东莞市)办事指南,请各投标人按相关规定办理。(2)投标保证金到账时间应为投标保证金的关联时间。(3)投标人应提前办理投标保证金手续,自行承担数据延误风险。(4)联合体参加投标时,由联合体牵头人负责缴交(非牵头人缴交的不予认可)。8.联系方式招标人:东莞市横沥镇工程建设中心,招标代理机构:广东众德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址:东莞市横沥镇沿江北路22号发展中心5楼地址:东莞市东城街道御景大厦305-02邮编:523000,邮编:523000联系人:邓工,联系人:方工电话:0769-83722871,电话0769-26621190传真:/,传真:/电子邮件:/,电子邮件:/2025年7月11日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1.1.2招标人详见招标公告1.1.3招标代理机构详见招标公告1.1.4前期服务机构名称:卓锐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招标人是否允许前期服务机构参加本次投标:■不允许。□允许。[注释]招标人允许前期服务机构参加本次投标的,应将本公告发布前最终完成的工作成果(含电子文件)在投标人购买招标文件的同时提供给所有投标人参考,否则应拒绝前期服务机构投标或中标无效。1.1.5招标项目名称详见招标公告1.1.6建设地点详见招标公告1.1.7建设规模详见招标公告1.1.8投资金额和建安费投资金额:详见招标公告,其中建安费:详见招标公告■本项目须限额设计,具体要求为:项目估算投资约6511.52万元,其中建安费约5102.99万元。(限额设计,最终投资金额以相关批复文件为准)。1.1.9招标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资格审查方式□资格预审■资格后审1.1.10招标场所东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1.2.1资金来源□市财政资金■镇(街道/园区)财政资金□市镇(街道/园区)两级财政出资□企业自筹资金□其他:。1.2.2出资比例市财政出资%,镇(街道/园区)财政出资100%,企业自筹%,其他:1.2.3资金落实情况■已落实,□其他:1.3.1招标范围详见招标公告1.3.2设计服务期详见招标公告1.4.1(1)投标人资质条件详见招标公告1.4.1(2)项目总负责人资格要求详见招标公告1.4.1(3)投标人合格条件及其他要求详见招标公告1.4.2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详见招标公告1.4.2(5)接受联合体投标的其他要求除非另有规定或说明,招标文件中“投标人”一词也包括联合体各方成员。1.10踏勘现场■不组织□组织,踏勘时间:踏勘集中地点:2.1(9)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2.2.1投标人提出问题和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2.2.2招标人书面澄清的时间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3.1.1.1(8)构成投标文件商务部分的其他材料投标人可根据本招标文件评标办法要求,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其他资料3.2.2实行的价格政策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的通知》(计价格﹝2002﹞1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的规定,本工程服务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3.2.2计费方式工程设计费的计算方式:3.2.2计费方式工程设计收费计费额:暂定5102.99万元计算。相关调整系数(暂定,具体以财政部门审定的为准):①专业调整系数:0.8,②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1.0,③附加调整系数:1.0,注:■1、按照上述服务收费计费方式结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2.3款计算的设计服务费用已包括但不限于其中所需专家评审劳务费、专家食宿及交通补贴费、会务费、电子报批以及一切相应税费等费用,招标人不再另行向中标人支付费用,结算时不作调整。■2、最终以经财政部门审定的建安费作为工程设计收费基价的计费额。并且设计费结算价最终以财政部门确定的设计费收费比例、调整系数及结算价为准。■3、按照上述服务收费计费方式结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2.3款计算的设计服务费用超出财审部门审定概算中对应的服务费用,则以财审审定概算的对应金额进行结算。3.2.3投标报价方式和填报要求■1、采用填报服务收费系数的方式(保留小数点后2位小数,财政投资项目服务收费系数不得高于0.80);■服务收费系数为固定值:0.80,投标人在报价信封填报的工程服务收费系数必须等于上述固定值。□投标人在报价信封填报的服务收费系数不得大于。2、其他3.3.1投标有效期120天(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3.4.1投标保证金见招标公告3.6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不允许□允许3.7.11投标文件的编制的其他要求■1、投标文件除法定代表人外,在投标文件打包制作过程中,个人签章均需要进行人脸识别。2、在投标文件打包制作过程中,个人签章均需要进行人脸识别。■(3)其他:投标文件制作软件(投标书结构)中提供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为自带节点,不作编制要求。若交3.7.11投标文件的编制的其他要求易系统生成的投标文件格式与招标文件中的投标文件格式内容不一致的,以招标文件中载明的内容为准。4.2.1投标截止时间2025年8月5日9时30分5.1.1开标时间和地点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开标地点:东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室(11)5.2.4解密投标文件时间段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60分钟内。若全部投标文件均在解密时间内完成解密,经招标人确认,可以提前进入下一环节。5.2.5投标人异议提出时间及提出方式1、交易系统辅助审查结果异议提出时间:解密环节结束且招标人公示资格结果后20分钟内。2、提出方式:通过东莞市公共资源交易E网通管理平台建设工程交易系统向招标人提出。6中标原则■6.1根据本章第7.3.2项规定的综合评估法项目定标原则确定中标人。□6.1根据《东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东府〔2022〕28号)规定,本招标项目试行由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交的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自主确定中标人的评标定标制度。(1)评标委员会按第三章“评标方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估后,按投标人综合评估的结果由综合得分由高至低的顺序向招标人(定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2)定标委员会按本章第8.3款规定的定标方式确定中标人。6.2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定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7.1.1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评标委员会构成:7人;其中招标人代表(即业主专家)2人,技术类专家5人。技术类评标专家确定方式:从依法设立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7.3.2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或定标候选人数量□适用于评定分离项目推荐定标候选人数量:/名。注:被推荐候选人的综合得分及排序不向定标委员会推送。■适用于综合评估法项目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的人数:3人定标原则:(1)评标委员会按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按投标文件综合得分由高至低顺序,向招标人推荐综合得分最高的前3名第一、第二、第三的勘察设计方案对应的投标人分别为第名勘察设计方案对应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综合得分排一、第二、第三中标候选人,招标人将确定第一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2)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8.1定标委员会的组建定标委员会人数:/人。8.3定标方式票决法,详见第四章“定标办法”。议事法,详见第四章“定标办法”。9.3.1履约担保□不收取【单项工程预算价在200万以下的建设工程适用条款】■收取【财政投资项目必须采用】履约担保的金额:按合同暂定价款的10%履约担保的形式:1、银行履约保函;2、担保公司履约担保书;3、保险公司出具的建筑工程履约保证保险;4、履约保证金;其他:履约保证金帐号待确认中标人后由招标人提供履约担保的有效期:□从合同签订之日起至□设计、□勘察设计范围内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及□设计、□勘察设计费结算经合同双方签字确定后7日内保持有效。■从合同签订之日起至设计范围内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及设计费结算经合同双方签字确定后28日内保持有效。□履约担保的其他要求:/11.6行政监督部门详见招标公告12.2.1设计方案补偿费1、补偿标准■公开招标项目,按评标委员会评审投标设计方案综合得分由高到低排名,排名前金额标准为:邀请招标项目,补偿金额标准为:/元,其余投标设计方案,招标人不予补偿。/位但未中标的设计方案,补偿元。2、中标人的设计方案补偿费已包含在招标人按设计合同支付给中标人的设计费中,招标人不再另行支付。若本次评审结果因投诉等原因被否决,招标人需重新招标的,招标人将不予补偿。12.4.3投标企业、人员信息及投标签到的注意事项市〔2016〕39号)的规定,开标会现场的企业、人员信息一律按《关于调整我市建筑市场有关监管措施的通知》(东建采用投标当天凌晨1:00时的系统信息数据。12.4.4相关条款的适用约定■本次招标为公开招标,招标文件中标注为“邀请招标”时采用的条款或文字表述不适用于本次招标。本次招标为邀请招标,招标文件中标注为“公开招标”时采用的条款或文字表述不适用于本次招标。□本次招标为评定分离项目招标,招标文件中标注为“综合评估法项目”时采用的条款或文字表述不适用于本次招标。■本次招标为综合评估法项目招标,招标文件中标注为“评定分离项目”时采用的条款或文字表述不适用于本次招标。■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招标文件中与联合体投标有12.4.4相关条款的适用约定关的条款、文字表述或格式不适用于本次招标。□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招标文件中与联合体投标有关的条款、文字表述或格式适用于本次招标。■本项目为财政项目,招标文件中与财政投资项目有关的条款或文字表述适用于本次招标。□本项目为非财政项目,招标文件中与财政投资项目有关的条款或文字表述不适用于本次招标(招标文件中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次招标实施招标投标全过程信息公开,具体按《关于推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全过程信息公开的通知》(东建市〔2016〕95号)及《东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全过程信息公开的通知》执行。除特别说明外,招标文件相关条款中提及的“电子签章”包括“电子签名”。13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13.1东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地址:东莞市南城区西平社区宏伟三路45号。13.2开标时,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将在开标现场,通过查询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官网、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四库一平台)、各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官网或相关平台等,对投标人资质进行核查。通过上述方式核查投标人已在截标时完成企业资质延续核准或资质尚在有效期内的,均视为企业资质有效。13.3按招标代理合同规定,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服务费用由中标人支付,并要求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前以电汇、银行转账等形式支付给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报酬的计算方法:按委托代理范围内各项目的中标金额为基数,参照国家计委《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规定标准计取代理报酬。注:1.本文所示时间均为北京时间。2.招标人认为有必要在前附表陈述的内容可在第13条补充,内容太多的可在第八章详细陈述。1.总则1.1概述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项目工程设计(勘察设计)与相关服务进行招标。1.1.2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3本招标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4本招标项目前期服务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5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6本招标项目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7本招标项目建设规模: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8本招标项目投资金额和建安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9本招标项目招标方式和资格审查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10本招标项目招标场所: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1.2.1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2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3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招标范围和设计(勘察设计)服务期1.3.1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具体工作内容及要求见本招标文件第五章。1.3.2设计(勘察设计)服务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投标人资格要求1.4.1投标人应具备符合本招标项目工程设计(勘察设计)的资质条件、项目总负责人资格和合格条件及其他要求。(1)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项目总负责人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合格条件及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1.4.1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2)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3)联合体牵头人须在投标文件上按招标文件要求进行相关企业数字证书电子签章,无需联合体各方共同进行相关企业数字证书电子签章【招标文件另有约定要求联合体各方各自进行相关企业数字证书电子签章的除外】;(4)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要求。1.4.3合格投标。(1)本招标项目为设计(勘察设计)招标。中标人承担第五章“基础资料和设计任务书”中约定的设计(勘察设计)工作和服务;(2)工程勘察(如有)、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设计(勘察设计)标准或规范;(3)投标人应保证,招标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使用该设计(勘察设计)成果文件的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设计(勘察设计)权的起诉。1.4.4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2)为本标段的代建人;(3)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4)与本标段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5)与本标段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6)与本标段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7)与招标人存在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其他利害关系的;(8)与参加本标段投标的其他投标人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或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9)被责令停业的;(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12)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最近三年”是指本招标公告发出之日起往前顺推三年,以信用中国网(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予以认定,或以司法、仲裁机构等出具的生效文件予以认定,时间以认定文件的落款时间为准)。1.5费用承担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招标人除按本招标文件的规定发放投标方案补偿费外,对上述费用不负任何责任。1.6保密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1.7语言文字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1.8计量单位除工程规范另有规定外,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1.9计价货币本项目招标投标涉及计价货币的,均为人民币。1.10踏勘现场1.10.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组织踏勘现场的,投标人应自行对工程现场及周围环境进行踏勘,以便获取有关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合同所涉及现场的资料。1.10.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1.10.3投标人进入现场踏勘时无须签到,也无须将单位名称、参与人员的姓名、联系电话等任何关于投标人的信息告知招标人。1.10.4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1.10.5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1.10.6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1.10.7招标人提供的本招标项目的有关现场的数据和资料,并不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人应对自己就上述资料的解释、推论和应用负责,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承担任何责任。1.11投标预备会本项目不召开投标预备会。1.12招标监督小组1.12.1招标人应当组建不少于三人的招标监督小组对开标、评标、定标过程进行监督,及时指出、制止违反程序及纪律的行为,但不得就资格审查或者评标、定标涉及的实质内容发表意见或者,参与资格审查委员会、评标委员会、定标委员会的讨论。1.12.2特殊情况导致开标、评标或者定标无法继续进行的、相关人员存在违反程序及纪律的行为被指出后仍拒绝纠正的、发现招标投标活动存在其他违反相关规定行为的,招标监督小组应当及时报告行政监督部门。1.12.3招标监督小组负责编制本招标项目的监督记录,并于招投标情况备案时同步向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监督报告内容包括招标监督小组成员名单,职务,联系方式,对招投标过程中的异常情况及处理措施的记录。2.招标文件2.1招标文件的组成本招标文件包括:(1)招标公告(公开招标的项目)或投标邀请书(邀请招标的项目);(2)投标人须知;(3)评标办法;(4)定标办法;(5)基础资料和设计任务书;(6)合同条款及格式;(7)投标文件格式;(8)招标人对招标文件的补充/修改;(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根据本章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2.2招标文件的澄清2.2.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按本须知前附表所述限期前通过交易系统向招标人提出澄清要求。该澄清要求不得有任何泄露投标人身份(如投标人单位名称、经办人员签名、盖公章等)的字句或标记。2.2.2无论是招标人根据需要主动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是根据投标人的要求对招标文件做出的澄清,招标人都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有编号的补充通知予以澄清,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如果补充通知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且补充通知发出的时间不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天数,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2.2.3澄清内容的补充通知发放方式:公开招标的项目,补充通知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广东省·东莞市)及交易系统予以公告,除上述方式外,不再另行通知。投标人必须密切留意本设计(勘察设计)招标的补充通知发放信息,并自行在上述网站或交易系统中下载补充通知及相关资料。如投标人未留意或及时下载,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负。邀请招标的项目,补充通知以书面形式向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发出。招标人将以电话通知的形式通知投标人补充通知发放时间和地点,投标人须按通知的地点及时间持购买招标文件的原始凭证自行前往领取补充通知。如未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领取,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负。2.3招标文件的修改2.3.1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招标人书面澄清的时间前,招标人可以修改招标文件,修改的内容以有编号的补充通知形式发出。该补充通知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如果补充通知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且补充通知发出的时间不足本章第2.2.2项规定的天数,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2.3.2修改内容的补充通知发放方式见本章第2.2.3项。2.4有关说明2.4.1投标人对招标人提供的招标文件所作出的推论、解释和结论,招标人概不负责;投标人由于对招标文件的任何推论和误解以及招标人对有关问题的口头解释所造成的后果,均由投标人自行负责。2.4.2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和补充等内容均以补充通知中明确的内容为准。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和补充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补充通知为准。2.5招标文件的合法有效性2.5.1招标人及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如有)使用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签发的电子签章认证证书对电子形式的招标文件进行电子签章。该电子签章对招标人及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如有)产生与加盖公司法人公章同等的法律效力。2.5.2投标人获取电子招标文件后,应仔细检查电子招标文件的合法有效性。合法有效的电子招标文件应具有招标人及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如有)的电子数字证书电子签章。3.投标文件3.1投标文件的组成3.1.1投标文件由商务部分、报价信封、技术部分、公示表格组成,每部分的内容如下:3.1.1.1商务部分主要包括下列内容:(1)诚信守法投标承诺书(联合体参加投标时,联合体各方均须提交);(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3)法定代表人证明书(联合体参加投标时,联合体各方均须提交);(4)联合体协议书(仅联合体参加投标时需提交,并使用本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5)投标人基本情况表;(6)拟投入项目主要岗位人员汇总表;(7)拟投入项目主要岗位人员简历表;(8)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3.1.1.2报价信封。3.1.1.3技术部分。内容宜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附表2技术部分评审标准进行编制。3.1.1.4公示表格。3.1.2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技术规范等。投标人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投标没有对招标文件在各方面都做出实质性响应是投标人的风险,有可能导致其投标被否决。3.2投标报价3.2.1投标报价为投标人在工程设计(勘察设计)与相关服务期内,完成招标文件规定的工程设计(勘察设计)与相关服务工作所需的全部费用。3.2.2本次招标的工程设计(勘察设计)费实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价格政策,收费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工程设计(勘察设计)收费计费方式确定。3.2.3本项目的投标报价方式和填报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未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填报的,招标人应当否决其投标。3.2.4如有算术错误,招标人按本项规定的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招标人应当否决其投标。3.2.5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1.8项约定有限额设计的,中标人须严格执行限额设计。在初步设计阶段,如中标人的设计概算书经招标人确认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限额设计的,中标人须无偿为招标人修改初步设计图纸,直至设计概算不超出限额。若在施工图设计阶段经招标人审核发现所设计的施工图,所编制的施工图预算超出限额时,中标人须无偿为招标人修改施工图纸,直至施工图预算不超出限额,并相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项目业主的损失。3.3投标有效期3.3.1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3.3.2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在原定投标有效期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对此要求投标人须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3.4投标保证金3.4.1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应按本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和金额提交投标担保。投标人必须在招标人接受的方式中任选一种提交投标担保。投标保证金到账时间应为投标保证金的关联时间。投标保证金数据超过投标截止时间后到达交易系统的,无法关联。投标人应提前办理投标保证金手续,自行承担数据延误风险。投标人如发现到账异常情况,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向东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工作人员提出投标保证金到账异常处理申请。对应于各种方式的投标担保的提交要求如下:(1)若采用单项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必须按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广东省·东莞市)办事指南的规定及时向东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缴存单项投标保证金,并确保上述款项在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匹配到本工程,否则,其投标担保视为无效。投标截止时间前,已在公共资源交易企业库建档的投标人应通过交易系统将保证金关联至本工程。具体要求详见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广东省·东莞市)办事指南中的相关规定。(2)按《关于实行投标保证金企业基本账户备案制度的通知》(东建市〔2014〕18号)要求,缴纳的投标保证金需由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出。投标人开具银行电子保函或保险电子保单存入的保证金(如有)及相关费用须从基本账户转出。投标保证金或相关费用不由其基本账户转入的,东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一律不予认定,无法参与投标的相关责任由投标人自行承担。(3)若采用银行电子保函或保险电子保单,投标人必须按《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保证金使用银行电子保函及保险电子保单的通知》(东建市〔2022〕6号)规定办理,保证出具的保函或保单有效。投标保函可参考本须知附件中提供的格式。保函或保单在投标人签到时关联。银行电子保函参考样式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保函示范文本的通知》(建市〔2021〕11号)执行。保险公司所提供的建设工程保证保险条款应当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备案或注册,并在本公司门户网站主动公开单位信息、投保单(范本)以及保险合同含条款(范本)。3.4.2投标人签到时应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如果撤销签到,已关联的投标保证金同步取消关联;撤销签到的投标人可以重新签到并关联保证金。投标截止后,已关联的投标保证金不能取消关联。3.4.3投标保证金退还程序:(1)对未通过资格审查或未通过筛选规则入围评标环节的投标人,招标人在投标会结束后第一个工作日向交易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现代农业产业园及基础设施配套涉及「招标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东莞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